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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大事纪 1996年。界卫生大会发起制定一项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1999年。世界卫生大会设立政府间谈判机构和一技术 工作组 2000年。世界卫生大会为着手谈判框架公约铺平道路 2000-2003年。政府间谈判机构正式起草和谈判公约 2003年5月21日。世界卫生大会通过《世界卫生组织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2003年6月16日。《公约》开放供签署 2004年11月29日。第40份批准(生效所要求批准数) 2005年2月27日。生效 2005年11月3日。第100 个缔约方 2006年。建立缔约方会议和公约秘书处 2011年4月1日。有172 个缔约方 缔约方会议 第一届会议: 2006年2月6日–17日于瑞士日内瓦 第二届会议: 2007年6月30日–7月6日于泰国曼谷 第三届会议: 2008年11月17日–22日于南非德班 第四届会议: 2010年11月15日–20日于乌拉圭埃斯特角 缔约方会议今后的每届例会将每两年举行一次。 条约机构 缔约方会议 缔约方会议是《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 约》的理事机构,由《公约》全体缔约方组成。它定 期审议《公约》的执行情况,作出促进其有效执行的 必要决定。缔约方会议还可通过《公约》议定书、附 件和修正案。 其例会每两年举行一次。 缔约方会议在每届例会上选举一名主席和五名副 主席。他们各代表世卫组织一个区域,组成缔约方会 主席团公约秘书处 公约秘书处为缔约方会议及其附属机构提供服务。 它支持缔约方履行根据《公约》承担的义务,将缔约 方会议的决定落实为规划活动。秘书处与世卫组织相 关部门和其它国际组织和机构合作开展工作。 执行手段 议定书 缔约方会议可通过《公约》议定书。只有公约缔 约方可成为议定书缔约方。缔约方会议于2007年设立 了政府间谈判机构,起草和谈判《公约》关于烟草制 品非法贸易的第一项议定书。政府间谈判机构向缔约 方会议第四届会议(2010年11月)递交了议定书草 案。谈判将于2012年继续进行。 准则 缔约方会议通过的准则旨在协助缔约方履行其公 约义务。它们是由缔约方会议设立的政府间工作组制 定的。截至2011年初,已通过了关于《公约》第5.3 、8、9和10(部分准则)、11、12、13和14条的准 则。关于其它条款的准则草案将在缔约方会议的未来 会议上审议。 报告和信息交换 各缔约方应每两年定期通过秘书处向缔约方会议 提交实施《公约》的情况报告。公约秘书处根据这些 报告编写关于《公约》执行情况的全球摘要报告,供 缔约方会议审议。 技术和法律合作 各缔约方直接或通过有关国际机构进行合作,以 增强履行由《公约》产生的各项义务的能力。此类合 作应促进技术、科学和法律专长和其它工艺技术的转 让,以制定和加强国家战略、计划和规划。 观察员 非公约缔约方的任何世界卫生组织会员国,任何 世界卫生组织准会员,或非公约缔约方但却是联合国 或其专门机构或国际原子能机构成员国的任何其它国 家,以及依照公约第1(b)条中界定的非公约缔约方的 任何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可作为观察员出席缔约方 会议的公开会议或其附属机构的会议。 截至2011年,有26个政府间组织和26个非政府组 织被认定为缔约方会议观察员。 《公约》生效以来的进展 《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自2005年2月 生效以来取得了长足进展。 设立了主要条约机构、缔约方会议和常设秘书 处,并正式开展工作。 一些关键的执行工具,例如第一项议定书和涉及 《公约》10余项条款的若干准则或已通过,或在最后 制定阶段。 圆满确立了公约报告制度,预期应由缔约方提交 的报告,已有80%以上或已收到,或正在进行分析。 通过各种手段和机制,例如宣传准则,提供技术 和法律援助,举行需求评估,便利专长和技术转让, 以及促进获得国际现有资源等,逐步建立了支持缔约 方履行其义务的安排。 绝大多数国家目前都批准了《世界卫生组织烟草 控制框架公约》,有更多国际组织获准成为缔约方会 议观察员,促进了更广泛的国际协调和技术合作。 如执行报告所表明的,大多数缔约方在履行其公 约义务方面取得了巨大进展。缔约方还报告了它们在 执行过程中面临的挑战,以及其需要和优先考虑。缔 约方会议将进一步审查和促进在全球范围深入执行《 公约》。 截至2011年 4月1日的公约缔约方 (批准、接受、核准、正式确认或加入年份) 阿尔巴尼亚 - 2006 阿尔及利亚 - 2006 阿富汗 - 2010 安哥拉 - 2007 安提瓜和 巴布达 - 2006 亚美尼亚 - 2004 澳大利亚 - 2004 奥地利 - 2005 阿塞拜疆 - 2005 巴哈马 - 2009 巴林 - 2007 孟加拉国 - 2004 巴巴多斯 - 2005 白俄罗斯 - 2005 比利时 - 2005 伯利兹 - 2005 贝宁 - 2005 不丹 - 2004 玻利维亚 (多民族国) - 2005 波斯尼亚 - 黑塞哥维那 - 2009 博茨瓦纳 - 2005 巴西 - 2005 文莱达鲁 萨兰国 - 2004 保加利亚-2005 布基纳法索 - 2006 布隆迪 - 2005 柬埔寨 - 2005 喀麦隆 - 2006 加拿大 - 2004 佛得角 - 2005 中非共和国 - 2005 乍得 - 2006 智利 - 2005 中国 - 2005 哥伦比亚 - 2008 科摩罗 - 2006 刚果 - 2007 库克群岛-2004 科特迪瓦 - 2010 哥斯达黎加 - 2008 克罗地亚 - 2008 塞浦路斯 - 2005 保加利亚 - 2005 朝鲜民主主义 人民共和国 - 2005 刚果民主 共和国 - 2005 丹麦 - 2004 吉布提 - 2005 多米尼克 - 2006 厄瓜多尔 - 2006 埃及 - 2005 赤道几内亚 - 2005 爱沙尼亚 - 2005 欧洲联盟- 2005 斐济 - 2003 芬兰 - 2005 法国 - 2004 加蓬 - 2009 冈比亚 - 2007 格鲁吉亚 - 2006 德国 - 2004 加纳 - 2004 希腊 - 2006 格林纳达 - 2007 危地马拉 - 2005 几内亚 - 2007 几内亚比绍 - 2008 圭亚那 - 2005 洪都拉斯 - 2005 匈牙利 - 2004 冰岛 - 2004 印度 - 2004 伊朗伊斯兰 (共和国) - 2005 伊拉克 - 2008 爱尔兰 - 2005 以色列 - 2005 意大利 - 2008 牙买加 - 2005 日本 - 2004 约旦 - 2004 哈萨克斯坦 - 2007 肯尼亚 - 2004 基里巴斯 - 2005 科威特 - 2006 吉尔吉斯斯坦 - 2006 老挝人民民主 共和国- 2006 拉脱维亚 - 2005 黎巴嫩 - 2005 莱索托 - 2005 利比里亚 - 2009 阿拉伯利比亚 民众国- 2005 立陶宛 - 2004 卢森堡 - 2005 马达加斯加 - 2004 马来西亚 - 2005 马尔代夫-2004 马里 - 2005 马耳他 - 2003 马绍耳群岛 - 2004 毛里塔尼亚 - 2005 毛里求斯 - 2004 墨西哥 - 2004 密克罗尼西亚 (联邦 )-2005 蒙古 -2004 黑山 - 2006 缅甸 - 2004 纳米比亚 -2005 瑙鲁 - 2004 尼泊尔 - 2006 荷兰 - 2005 新西兰 - 2004 尼加拉瓜-2008 尼日尔 - 2005 尼日利亚 - 2005 纽埃-2005 挪威 - 2003 阿曼 - 2005 巴基斯坦 - 2004 帕劳 - 2004 巴拿马 - 2004 巴布亚 新几内亚 - 2006 巴拉圭 - 2006 秘鲁 - 2004 菲律宾 - 2005 波兰 - 2006 葡萄牙 - 2005 卡塔尔 - 2004 大韩民国 - 2005 摩尔多瓦 共和国 - 2009 罗马尼亚 - 2006 俄罗斯联邦 - 2008 卢旺达 - 2005 圣卢西亚 - 2005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 丁斯 - 2011 萨摩亚 - 2005 圣马力诺 - 2004 圣多美和 普林西比 - 2006 沙特阿拉伯 - 2005 塞内加尔 - 2005 塞尔维亚 - 2006 塞舌尔 - 2003 塞拉利昂 - 2009 新加坡 - 2004 斯洛伐克 - 2004 斯洛文尼亚 - 2005 所罗门群岛 - 2004 南非 - 2005 西班牙 - 2005 斯里兰卡 - 2003 苏丹 - 2005 苏里南 - 2008 斯威士兰 - 2006 瑞典 - 2005 阿拉伯叙利亚 共和国 - 2004 泰国 - 2004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 共和国 - 2006 东帝汶 - 2004 多哥 -2005 汤加 - 2005 特立尼达和 多巴哥- 2004 突尼斯 - 2010 土耳其 - 2004 图瓦卢 - 2005 乌干达 - 2007 乌克兰 - 2006 阿拉伯联合 酋长国 - 2005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 联合王国 - 2004 坦桑尼亚 联合共和国 -2007 乌拉圭-2004 瓦努阿图 - 2005 委内瑞拉 (玻利瓦尔 共和国) - 2006 越南 - 2004 也门 - 2007 赞比亚 - 2008 秘鲁 - 2004 菲律宾 - 2005 波兰 - 2006 其它援助机制,侧重于援助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和 经济转轨国家缔约方,包括:举行需求评估,建立国 际可得资源数据库,制定项目筹资建议,支持在国家 一级调整烟草控制政策和促进南南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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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大事纪

1996年。界卫生大会发起制定一项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1999年。世界卫生大会设立政府间谈判机构和一技术

工作组

2000年。世界卫生大会为着手谈判框架公约铺平道路

2000-2003年。政府间谈判机构正式起草和谈判公约

2003年5月21日。世界卫生大会通过《世界卫生组织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2003年6月16日。《公约》开放供签署

2004年11月29日。第40份批准(生效所要求批准数)

2005年2月27日。生效

2005年11月3日。第100 个缔约方

2006年。建立缔约方会议和公约秘书处

2011年4月1日。有172 个缔约方

缔约方会议

第一届会议: 2006年2月6日–17日于瑞士日内瓦

第二届会议: 2007年6月30日–7月6日于泰国曼谷

第三届会议: 2008年11月17日–22日于南非德班

第四届会议: 2010年11月15日–20日于乌拉圭埃斯特角

缔约方会议今后的每届例会将每两年举行一次。

条约机构

缔约方会议缔约方会议是《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

约》的理事机构,由《公约》全体缔约方组成。它定期审议《公约》的执行情况,作出促进其有效执行的必要决定。缔约方会议还可通过《公约》议定书、附件和修正案。 其例会每两年举行一次。

缔约方会议在每届例会上选举一名主席和五名副主席。他们各代表世卫组织一个区域,组成缔约方会议主席团。

公约秘书处公约秘书处为缔约方会议及其附属机构提供服务。

它支持缔约方履行根据《公约》承担的义务,将缔约方会议的决定落实为规划活动。秘书处与世卫组织相关部门和其它国际组织和机构合作开展工作。

执行手段

议定书

缔约方会议可通过《公约》议定书。只有公约缔约方可成为议定书缔约方。缔约方会议于2007年设立了政府间谈判机构,起草和谈判《公约》关于烟草制品非法贸易的第一项议定书。政府间谈判机构向缔约方会议第四届会议(2010年11月)递交了议定书草案。谈判将于2012年继续进行。

准则

缔约方会议通过的准则旨在协助缔约方履行其公约义务。它们是由缔约方会议设立的政府间工作组制定的。截至2011年初,已通过了关于《公约》第5.3、8、9和10(部分准则)、11、12、13和14条的准则。关于其它条款的准则草案将在缔约方会议的未来会议上审议。

报告和信息交换

各缔约方应每两年定期通过秘书处向缔约方会议提交实施《公约》的情况报告。公约秘书处根据这些报告编写关于《公约》执行情况的全球摘要报告,供缔约方会议审议。

技术和法律合作

各缔约方直接或通过有关国际机构进行合作,以增强履行由《公约》产生的各项义务的能力。此类合作应促进技术、科学和法律专长和其它工艺技术的转让,以制定和加强国家战略、计划和规划。

观察员

非公约缔约方的任何世界卫生组织会员国,任何

世界卫生组织准会员,或非公约缔约方但却是联合国

或其专门机构或国际原子能机构成员国的任何其它国

家,以及依照公约第1(b)条中界定的非公约缔约方的

任何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可作为观察员出席缔约方

会议的公开会议或其附属机构的会议。

截至2011年,有26个政府间组织和26个非政府组

织被认定为缔约方会议观察员。

《公约》生效以来的进展

《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自2005年2月

生效以来取得了长足进展。

设立了主要条约机构、缔约方会议和常设秘书

处,并正式开展工作。

一些关键的执行工具,例如第一项议定书和涉及

《公约》10余项条款的若干准则或已通过,或在最后

制定阶段。

圆满确立了公约报告制度,预期应由缔约方提交

的报告,已有80%以上或已收到,或正在进行分析。

通过各种手段和机制,例如宣传准则,提供技术

和法律援助,举行需求评估,便利专长和技术转让,

以及促进获得国际现有资源等,逐步建立了支持缔约

方履行其义务的安排。

绝大多数国家目前都批准了《世界卫生组织烟草

控制框架公约》,有更多国际组织获准成为缔约方会

议观察员,促进了更广泛的国际协调和技术合作。

如执行报告所表明的,大多数缔约方在履行其公

约义务方面取得了巨大进展。缔约方还报告了它们在

执行过程中面临的挑战,以及其需要和优先考虑。缔

约方会议将进一步审查和促进在全球范围深入执行《

公约》。

截至2011年4月1日的公约缔约方

(批准、接受、核准、正式确认或加入年份)

阿尔巴尼亚 - 2006阿尔及利亚 - 2006阿富汗 - 2010安哥拉 - 2007安提瓜和 巴布达 - 2006亚美尼亚 - 2004澳大利亚 - 2004奥地利 - 2005阿塞拜疆 - 2005巴哈马 - 2009巴林 - 2007孟加拉国 - 2004巴巴多斯 - 2005白俄罗斯 - 2005比利时 - 2005伯利兹 - 2005贝宁 - 2005不丹 - 2004玻利维亚 (多民族国) - 2005波斯尼亚 - 黑塞哥维那 - 2009博茨瓦纳 - 2005巴西 - 2005文莱达鲁 萨兰国 - 2004保加利亚-2005布基纳法索 - 2006布隆迪 - 2005柬埔寨 - 2005喀麦隆 - 2006加拿大 - 2004佛得角 - 2005中非共和国 - 2005乍得 - 2006智利 - 2005中国 - 2005哥伦比亚 - 2008科摩罗 - 2006刚果 - 2007库克群岛-2004科特迪瓦 - 2010哥斯达黎加 - 2008克罗地亚 - 2008塞浦路斯 - 2005保加利亚 - 2005朝鲜民主主义 人民共和国 - 2005刚果民主 共和国 - 2005丹麦 - 2004吉布提 - 2005多米尼克 - 2006厄瓜多尔 - 2006埃及 - 2005赤道几内亚 - 2005爱沙尼亚 - 2005欧洲联盟- 2005斐济 - 2003芬兰 - 2005法国 - 2004加蓬 - 2009冈比亚 - 2007格鲁吉亚 - 2006德国 - 2004

加纳 - 2004希腊 - 2006格林纳达 - 2007危地马拉 - 2005几内亚 - 2007几内亚比绍 - 2008圭亚那 - 2005洪都拉斯 - 2005匈牙利 - 2004冰岛 - 2004印度 - 2004伊朗伊斯兰 (共和国) - 2005伊拉克 - 2008爱尔兰 - 2005以色列 - 2005意大利 - 2008牙买加 - 2005日本 - 2004约旦 - 2004哈萨克斯坦 - 2007肯尼亚 - 2004基里巴斯 - 2005科威特 - 2006吉尔吉斯斯坦 - 2006老挝人民民主 共和国- 2006拉脱维亚 - 2005黎巴嫩 - 2005莱索托 - 2005利比里亚 - 2009阿拉伯利比亚 民众国- 2005立陶宛 - 2004卢森堡 - 2005马达加斯加 - 2004马来西亚 - 2005马尔代夫-2004马里 - 2005马耳他 - 2003马绍耳群岛 - 2004毛里塔尼亚 - 2005毛里求斯 - 2004墨西哥 - 2004密克罗尼西亚 (联邦 )-2005蒙古 -2004黑山 - 2006缅甸 - 2004纳米比亚 -2005瑙鲁 - 2004尼泊尔 - 2006荷兰 - 2005新西兰 - 2004尼加拉瓜-2008尼日尔 - 2005尼日利亚 - 2005纽埃-2005挪威 - 2003阿曼 - 2005巴基斯坦 - 2004帕劳 - 2004巴拿马 - 2004巴布亚 新几内亚 - 2006巴拉圭 - 2006

秘鲁 - 2004菲律宾 - 2005波兰 - 2006葡萄牙 - 2005卡塔尔 - 2004大韩民国 - 2005摩尔多瓦 共和国 - 2009罗马尼亚 - 2006俄罗斯联邦 - 2008卢旺达 - 2005圣卢西亚 - 2005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 2011萨摩亚 - 2005圣马力诺 - 2004圣多美和 普林西比 - 2006沙特阿拉伯 - 2005塞内加尔 - 2005塞尔维亚 - 2006塞舌尔 - 2003塞拉利昂 - 2009新加坡 - 2004斯洛伐克 - 2004斯洛文尼亚 - 2005所罗门群岛 - 2004南非 - 2005西班牙 - 2005斯里兰卡 - 2003苏丹 - 2005苏里南 - 2008斯威士兰 - 2006瑞典 - 2005阿拉伯叙利亚 共和国 - 2004泰国 - 2004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 共和国 - 2006东帝汶 - 2004多哥 -2005汤加 - 2005特立尼达和 多巴哥- 2004突尼斯 - 2010土耳其 - 2004图瓦卢 - 2005乌干达 - 2007乌克兰 - 2006阿拉伯联合 酋长国 - 2005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 联合王国 - 2004坦桑尼亚 联合共和国 -2007乌拉圭-2004瓦努阿图 - 2005委内瑞拉 (玻利瓦尔 共和国) - 2006越南 - 2004也门 - 2007赞比亚 - 2008秘鲁 - 2004菲律宾 - 2005波兰 - 2006

其它援助机制,侧重于援助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和经济转轨国家缔约方,包括:举行需求评估,建立国际可得资源数据库,制定项目筹资建议,支持在国家一级调整烟草控制政策和促进南南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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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何为“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 框架公约”?

《《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是世界卫

生组织主持下谈判制定的第一个公约。它由世界卫生

大会于2003年5月21日通过,并于2005年2月27日生

效。从那以来,它成为联合国历史上受到最广泛拥护

的条约之一,截至2011年4月,已有172个缔约方。

《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主要条款

包括:

• 减少烟草需求 (第 6–14条)

(包括:价格和税收政策;防止接触烟草烟雾;

烟草制品成分管制;烟草制品披露;烟草制品的

包装和标签;教育、交流、培训和公众意识;烟

草广告、促销和赞助;与烟草依赖和戒烟有关的

措施。)

• 减少烟草供应 (第 15–17条)

(包括:烟草制品非法贸易;向未成年人销售和

由未成年人销售;对经济上切实可行的替代活动

提供支持。)

《公约》还涉及其它重要领域,例如:责任;防

止与烟草控制有关的公共卫生政策受烟草业利益影

响;保护环境;国家协调机制;国际合作、报告和信

息交换;机构安排(第 5 和第 18–26条)。

《公约》是针对烟草流行全球化制定的。烟草流

行的蔓延受造成跨界影响的各种复杂因素推动,包括

贸易自由化和外国直接投资。其它因素,例如全球销

售,跨国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走私和假冒香烟的

国际流动,都加剧了烟草使用的爆炸性增长。

《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是促进公共

卫生的一个里程碑,为国际卫生合作提供了新的法律

层面。

www.who.int/fctc

联系方式:

世界卫生组织

《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公约秘书处

Avenue Appia 20, 1211 Geneva 27, Switzerland电话: +41 22 791 5043; 传真: +41 22 791 5830电子邮件: [email protected]

www.who.int/fctc

“每一缔约方应根据本公约及其作为缔约方的议

定书、制定、实施、定期更新和审查国家多部门综合

烟草控制战略、计划和规划。[……]每一缔约方应

[……]采取和实行有效的立法、实施、行政和/或其

他措施并酌情与其他缔约方合作,以制定适当的政

策,防止和减少烟草消费、尼古丁成瘾和接触烟草烟

雾。”

第 5 条摘录 (“一般义务”)

© WH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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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约及其议定书的目标是提供一个由各缔约

方在国家、区域和全球各级实施烟草控制措施的框

架,以便使烟草使用和接触烟草烟雾持续大幅度下

降,从而保护当代和后代免受烟草消费和接触烟草烟

雾对健康、社会、环境和经济造成的破坏性影响”

第 3 条(“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