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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儲股份有限公司 桃園航空貨運站改擴建工程 繼續營運計畫 H 項工程(工程標) 施工規範 中華民國 105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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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華儲股份有限公司

    桃園航空貨運站改擴建工程

    繼續營運計畫

    H 項工程(工程標)

    施工規範

    中華民國 105 年02月

  • 桃園航空貨運站改擴建工程繼續營運計畫

    H 項工程

    目 錄

    1. 第 03310 章 結構用混凝土

    2. 第 05124 章 建築鋼結構

    3. 第 05126 章 環氧樹脂黏貼鋼鈑工程 4. 第 09910 章 油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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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03310 章 結構用混凝土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所有地下及地上構造物場鑄混凝土之供應、運送、澆置、搗實、表

    面修飾,包括伸縮縫與施工縫之製作及混凝土覆層所使用材料、設備、

    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主結構體梁、柱、板、筏基及擋土牆等

    1.2.2 卜特蘭水泥混凝土

    1.2.3 混凝土工程附件

    1.2.4 混凝土表面修飾

    1.2.5 混凝土養護

    1.2.6 伸縮縫

    1.2.7 施工縫

    1.3 相關準則

    1.3.1 國家標準(CNS)

    (1) CNS 1167 A3010 使用硫酸鈉或硫酸鎂之粒料健度試驗法

    (2) CNS 1237 A3050 混凝土用水品質試驗法

    (3) CNS 1238 A3051 混凝土鑽心試體及切鋸試體抗壓及抗彎強

    度試驗法

    (4) CNS 3090 A2042 預拌混凝土

    (5) CNS 12891 A1045 混凝土配比設計準則

    (6) CNS 13407 A3342 細粒料中水溶性離子含量試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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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CNS 13465 A3343 新拌混凝土中水溶性氯離子含量試驗法

    1.3.2 美國公路及運輸官員協會(AASHTO)

    (1) AASHTO T104 粒料硫酸鈉或硫酸鎂健度試驗

    1.3.3 美國混凝土學會(ACI)

    (1) ACI 309 混凝土搗實之作業準則

    (2) ACI 318M 鋼筋混凝土建築規範

    1.3.4 美國材料及試驗協會(ASTM)

    (1) ASTM C70 混凝土粗粒料表面水份含量

    (2) ASTM C227 水泥與粒料之組合潛在鹼質反應性試驗法(水泥砂

    漿棒法)

    (3) ASTM C289 粒料之潛在鹼質反應性試驗法(化學法)

    (4) ASTM C295 混凝土粒料之岩相分析指引

    (5) ASTM C342 水泥與粒料之組合潛在體積變化標準試驗法

    (6) ASTM C512 混凝土使用水含氯規定

    (7) ASTM C586 混凝土粒料之潛在鹼質反應性試驗法(石柱體試體

    法)

    1.4 資料送審

    承包商施工前至少一個月應提出施工計畫,經監造單位核准後,方可施

    工。計畫內容包括:材料說明書、施工圖、施工程序及預定進度表。

    材料說明應包括原製造商之說明、產品型錄、技術資料、施工說明、施

    工手冊。

    1.4.1 施工計畫

    (1) 承包商應於混凝土澆置前至少 30 工作天提出詳細之混凝土澆置計

    畫書,並標示出每一混凝土工作項目在每月進度中所安排之澆置位

    置。包括每一部位之澆置分塊大小、澆置順序、澆置之終端及施工

    縫位置等。監造單位得視氣溫、冷卻效應、熱應力、養護情況及所

    用水泥類型可能引起混凝土急速硬化等狀況,要求承包商限制計畫

    澆置之混凝土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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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若經監造單位同意,應依其指示提送最新之混凝土澆置計畫,標示

    出已完成進行中及未來澆置工作可能修改之部分。

    (3) 在水中或皂土泥漿中澆置混凝土時,承包商應於事前提報有關混凝

    土配比、施工材料、方法及設備等資料,經監造單位認可後始可進

    行工作。

    1.4.2 記錄文件

    (1) 記錄表單:混凝土拌和廠設置能輸出數據讀數,並具初值歸零功能

    之精確紀錄器。列表顯示混凝土中每種組成成份之重量。

    (2) 預拌混凝土之出貨單:

    A. 每一車預拌混凝土送達工地卸料前,應提送一份混凝土供應商

    之證明文件或出貨單,應填註下述資料:

    a. 供應商名稱

    b. 預拌混凝土廠名稱及地址

    c. 交貨單編號

    d. 日期

    e. 卡車編號

    f. 工作名稱:契約編號及位置

    g. 混凝土數量:以立方公尺計

    h. 混凝土之等級及型式

    i 坍度

    j. 混凝土裝運時間

    k. 水泥之型式及廠牌

    l. 若使用飛灰,說明其型式及來源

    m. 水泥之重量

    n. 粒料之最大粒徑

    o. 粗、細粒料之重量

    p. 水灰比及每公升含水量

    q. 摻料之種類及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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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水泥

    (1) 水泥種類及用途 種 類 用 途

    卜 特 蘭 水 泥

    第Ⅰ型:普通水泥 一般構造物

    第Ⅱ型:中度抗硫酸鹽水泥 抗鹽蝕、海灣、臨海、海中構造物、

    需要中度水合熱者如水埧等巨積

    混凝土工程 第Ⅲ型:早強水泥 緊急工程,需縮短工期之工程 第Ⅳ型:低熱水泥 水埧等巨積混凝土工程

    第Ⅴ型:高度抗硫酸鹽水泥 抗酸蝕、下水道、地下室、溫泉區等特殊環境之工程

    輸 氣 卜 特 蘭 水 泥

    輸氣第 AⅠ 型 一般構造物需要輸氣者

    輸氣第 AⅡ 型 抗鹽蝕構造物需要輸氣者

    輸氣第 AⅢ 型 緊急工程需要輸氣者

    (2) 除另有規定外,一般構造物所使用之水泥為第 I 型卜特蘭水泥,並

    應符合 CNS 61 R2001 規範之規定。在同一單元之混凝土澆築作業

    中,不同廠牌之水泥不得混合使用。凡受潮結塊、硬化或有硬化現

    象之水泥,一律視同廢品,不得使用。

    2.1.2 粒料之一般規定

    (1) 卜特蘭水泥混凝土之粒料,其來源應經監造單位核准;除契約另有

    規定外,粒料應符合下列規範之規定:

    A. 混凝土粒料依 CNS 1240 A2029 之規定。

    B. 結構用混凝土之輕質粒料依 CNS 3691 A2046 之規定。

    (2) 細粒料中之水溶性氯離子含量依 CNS 1240 A2029 之規定。

    2.1.3 細粒料

    細粒料應符合 CNS 1240 A2029 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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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4 粗粒料

    (1) 粗粒料內所含有害物質不得超出下列所定限值: 物 質 重量百分比

    A.土地及易碎顆粒(CNS 1171 A3035 試驗法) a.鋼筋混凝土 3.0 b.預力混凝土 2.0

    B.通過 0.075 ㎜篩之細粒料(CNS 491 A3010 試驗法) 1.0

    (2) 依 CNS 490 A3009 測定之粒料磨損率不得大於 50﹪。

    (3) 依 CNS 1167 A3031 試驗法,將粗粒料浸入硫酸鈉溶液後取出烘乾,

    經至少五次循環,其平均重量損失率,不得超出 12%。

    (4) 粗粒料之級配應符合 CNS 1240 A2029 之規定。

    2.1.5 水

    (1) 卜特蘭水泥混凝土用水應為清水,其 pH 值不得小於 5.0 或者大於

    8.0,且不含過量油脂、有機質或其他有害於混凝土或鋼筋之物質。

    (2) 水質試驗應依據 CNS 1237 A3050。

    (3) 鋼筋混凝土用水之氯(Cl)含量不得大於 1,000ppm。預力混凝土及橋

    面板混凝土用水之氯含量不得大於 500ppm。

    (4) 硫酸鹽(SO4)含量不得大於 3,000ppm。

    (5) 總固體量不得大於 50,000ppm。

    2.1.6 混凝土用化學摻料

    (1) 化學摻料依使用目的分為下列七種型式,並應符合 CNS 12283

    A2219 之規定:

    A 型:減水劑

    B 型:緩凝劑

    C 型:早強劑

    D 型:減水緩凝劑

    E 型:減水早強劑

    F 型:高性能減水劑

    G 型:高性能減水緩凝劑

    (2) 任何經核准之化學摻料,均應依照製造廠商之標準規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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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其他特殊用途之化學摻料,依設計圖說之規定使用。

    2.1.7 飛灰

    飛灰用於巨積混凝土為摻料時,應依據 CNS 3036 A2040 之 F 類。

    2.2 工廠品質管制

    2.2.1 品質管制計畫:制訂並實施一套品質管制計畫,以確保成品符合規定。

    該計畫應包含產品製作過程中之試驗與足以證明材料、設備正確使用之

    檢驗制度。

    2.2.2 要求材料之供應商實施一套品質管制計畫,並將該計畫納入承包商依上

    述所制訂之品質管制計畫。

    2.2.3 承包商為管制每批產品均能符合規範標準,應指派品管人員於拌合廠

    內,隨時抽驗或查驗產品,以期掌控出廠品質。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澆置前之準備

    (1) 既有混凝土表面之處理

    A. 若混凝土係澆置於已施築之混凝土表面,該表面應打毛並清除

    乾淨,並在澆置前,予以充分潤濕。

    (2) 模板及鋼筋

    A. 模板及鋼筋應依本規範第 03110 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

    及第 03210 章「鋼筋」之規定施工。

    B. 混凝土內之預埋物,應依照設計圖說位置準確定位並妥為固

    定,使於澆置混凝土時不致發生位移。

    (3) 澆置前之通知

    A. 澆置混凝土應於 24 小時前通知監造單位。未經監造單位同意,

    不得於構造物之任何部位澆置混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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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若未通過檢查,承包商應即時進行改善並延後澆置時間,經再

    次申請檢查獲得監造單位同意,方得澆置混凝土。

    3.1.2 設備

    (1) 混凝土之輸送

    A. 混凝土之輸送及澆置方式應經監造單位同意。輸送及澆置時不

    得產生雜質污染、粒料分離或材料漏少之情形。

    B. 混凝土拌和車作為拌和機或攪拌運送車使用時,均應符合

    ASTM C94 有關條款之規定。拌和車及攪拌運送車之裝載,不

    得超過製造廠商之額定容量。所有拌和及運輸設備於工作開始

    前應取得監造單位之同意。

    (2) 一般規定

    A. 拌和機至澆置地點之間應設置能保持連續輸送且不致造成粒料

    分離之輸送設備。

    B. 輸送帶卸料端應有適當之裝置,以避免材料之分離。

    C. 混凝土澆置於模板內之前,應經足夠長度之輸送裝置將混凝土

    注入漏斗,以免造成材料之析離。

    D. 混凝土澆置後,所有輸送設備應立即清洗乾淨,其廢水及棄物

    應依規定集中處理。

    (3) 瀉槽

    A. 瀉槽之襯裡應為表面光滑。

    B. 瀉槽之設置應使混凝土能連續流動,坡度不得陡於垂直向 1 比

    水平向 2(V/H=1/2),亦不得緩於垂直向 1 比水平向 3(V/H=1/3)。

    若瀉槽必須使用較大之坡度時,其出口端應設置擋板,以避免

    粒料分離。

    C. 瀉槽長度超過 600 ㎝者,其出口應以漏斗承接。

    D. 瀉槽使用後應以水清洗乾淨,以免混凝土硬化堆積於其上。清

    洗瀉槽後之水不得流入構造物範圍內。

    (4) 泵送機

    A. 視混凝土之規格、粗粒料之最大粒徑,使用不致造成粒料分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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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泵送機。

    B. 泵送機應妥為操作,使混凝土得以連續流動。

    (5) 可調長度管(象鼻管)

    A. 使用金屬製、橡膠製或塑膠製之柔性管,管徑應不小於最大粒

    徑之 8 倍,並防止混凝土粒料分離。

    B. 柔性管之設置應使混凝土得以連續流動,且其出口與最終澆置

    點之距離於水平及垂置方向均不得大於 150 ㎝。鄰近伸縮縫處

    之水平距離不得大於 90 ㎝。

    C. 柔性管與象鼻管每次使用後應清洗乾淨。

    (6) 推車

    A. 推車應於立之高架走道上通行,使其不致與結構體之鋼筋接觸。

    3.2 施工方法

    3.2.1 準備工作

    (1) 將基礎土壤整平夯實,依設計圖說舖設底層或墊層材料,以便於排

    紮鋼筋及安裝模板。

    (2) 結構體之模板、鋼筋、埋設物等經檢驗符合規定後始可澆置混凝土。

    3.2.2 一般規定

    (1) 澆置混凝土前,應先清除模板面及接觸面之雜物。

    A. 岩石表面以高壓水噴射清洗經監造單位同意後,清除積水。

    B. 土壤表面應整平並清除多餘積水、泥土及其他有機物質。當在

    原有地表或開挖面土層澆置混凝土,若發現有不合設計圖說規

    定之表層,應先換料夯實,夯實工作應達到相關規範要求。

    C. 經監造單位判斷,其接觸面有必要增加其黏結性時,則應使用

    檢驗合格之接著劑。

    (2) 澆置混凝土前所有鋼筋應紮固妥善,並應具有規定之最小保護層,

    以確保鋼筋最佳之位置。

    (3) 所有混凝土需在新拌時及初凝前澆置完畢,已部分硬化之混凝土應

    予廢棄不准加水重新拌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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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水平構材或水平斷面之混凝土,必需待支承之垂直構材或斷面之混

    凝土已固結及收縮完成後方可澆置。

    (5) 混凝土應連續澆置,且應於混凝土拌和後於規定時間內儘速澆置。

    (6) 混凝土應以適當之厚度分層澆置,並應於下層混凝土凝結前澆置上

    層混凝土,以免形成冷縫或脆弱面。上下層之澆置間隔時間不得超

    過 45 分鍾。

    (7) 澆置柱之混凝土應使用可調長度柔性管或象鼻管。若樑、板等係與

    柱、牆等支承結構同次澆置混凝土,應俟柱、牆內澆置之混凝土完

    成沈落收縮,但仍可令振動棒憑其自重沈入時,進行樑、板之澆置。

    (8) 陽光曝晒、高溫、大風或設備限制等因素若對表面修飾及養護工作

    形成不良影響時,不得澆置混凝土。

    (9) 澆置時之混凝土溫度:

    A. 最低 13℃。

    B. 最高 32℃;澆置厚度 15≧ cm 時最高溫度 21℃。

    (10) 氣溫降至 5℃以下時,非經監造單位同意不得繼續澆置混凝土。

    (11) 在澆置混凝土期間及澆置後 24 小時內,除非有妥善排水坑設施與混

    凝土分開,不得進行抽水。

    3.2.3 水中混凝土之澆置

    (1) 使用緊密不漏漿之模板。

    (2) 水中混凝土澆置後至少 48 小時之內,該地區不得進行抽水。

    (3) 特密管

    A. 特密管直徑為 2025 ㎝,上端裝有漏斗之不透水管,漏斗頂端

    應加設 50 ㎜50 ㎜之鋼網,以防堵塞。

    B. 特密管應妥為支撐,使其出口得在整個工作面上方自由移動,

    並得以在必須減緩或中斷混凝土流出時迅速將管降下。

    C. 澆置時應維持混凝土之連續流動,並使澆置之混凝土均勻分

    佈。特密管之移動及升降應妥為控制。

    D. 各特密管應有適當之間距,以免造成粒料分離。

    E. 澆置混凝土時,特密管下端應伸入已澆置混凝土表面下至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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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m。

    F. 特密管不得水平移動,當特密管中混凝土不易自由卸出時,可

    將特密管上、下垂直移動,惟落差不得超過 30 ㎝。

    (4) 用特密管或設有底門之吊斗,於水中澆置混凝土時,應維持適量連

    續施工,澆置位置應儘量維持靜水狀態,不得已時,亦須使水之流

    速在 3m/分以下,水中澆置之混凝土面應大致保持水平面。

    (5) 水中吊斗

    A. 使用無頂之水中用吊斗,其底門於吊斗卸料時應可自由向外打

    開。

    B. 將吊斗裝滿混凝土後緩慢降至待澆置混凝土之表面上,吊降之

    速率應避免水流過度擾動。

    C. 緩慢將混凝土卸出,完成後再緩慢將吊斗吊出。

    3.2.4 搗實

    (1) 混凝土澆置時即應予以澈底搗實。鋼筋、預埋件周圍及模板角落處

    之混凝土應確實搗實。混凝土之搗實應符合 ACI 309 之規定。

    (2) 原則上應使用內振動器,內振動器應符合 CNS 5646 A2079 混凝土內

    之棒形振動器之規定,並依 CNS 5647 A3096 混凝土內棒形振動器檢

    驗法檢驗。

    (3) 外部振動器應經監造單位同意後方可使用,外部振動器應符合 CNS

    5648 A2080 混凝土模板振動器之規定,並依 CNS 5649 A3097 混凝

    土模板振動器檢驗法檢驗。

    (4) 振動器之振動頻率不得小於每分鐘 7,000 次。振動時應避免在混凝

    土表面造成乳沫及積水。若有積水即應以抽水機或其他經核可之方

    式排除。

    (5) 所有混凝土澆置 15 分鐘內,應即使用振動器振動,但振動時不可觸

    及模板及鋼筋,以避免鋼筋、預埋管件及預力鋼材發生位移。

    (6) 大梁、小梁或樓地板混凝土,搗實時應確實將振動器插至先澆置之

    支撐結構體混凝土內。插入深度應約為 10 ㎝,以免過度振動。

    (7) 若模板內振動之方式可能造成預埋件之損壞,即不得使用內部振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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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

    3.2.5 低溫之澆置作業

    周圍氣溫為 5℃且繼續下降時,應採取下列任一種措施,保護已澆置之

    混凝土:

    (1) 加溫

    A. 將模板或構造物包圍加溫,使其內之混凝土及氣溫保持在 13℃

    以上。完成澆置之混凝土應維持該溫度 7 天。

    B. 於混凝土養護期間加溫時,其周圍之相對溼度應維持不低於 40

    ﹪。火爐、烤板或加熱器應妥為佈設,使熱量均勻分佈。燃燒

    之廢氣體應排至包圍體外部。

    C. 於 7 天之養護期過後,以最多每天降低 7℃之速率,逐漸降低

    混凝土周圍之溫度,直到與外界之氣溫相同為止。

    D. 於實施加溫作業期間,應派人看守並備妥防火設施。

    (2) 模板之隔熱

    A. 將模板以毛毯隔熱材料等物覆蓋與外界溫度隔離,使混凝土維

    持至少 13℃以上之溫度 7 天。毛毯或隔熱材料之種類與厚度應

    經監造單位核可。

    B. 混凝土上方除隔熱層外,應再覆以油布或其他經核可使用之防

    水材料。

    3.2.6 高溫之澆置作業

    (1) 周圍溫度超過 32℃以上時,應於澆置混凝土前,將模板及鋼筋等以

    水或其他方式加以冷卻,降溫至 32℃以下,方可開始澆置混凝土。

    (2) 為避免澆置後混凝土之溫度高於 32℃時,應採取下列措施保護已澆

    置之混凝土:

    A. 防止混凝土直接受到日晒。

    B. 採用冷水噴灑或以溼潤之粗麻布或粗棉墊覆蓋,使模板保持潮

    溼。

    3.2.7 接縫

    (1) 一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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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水平與垂直施工縫之位置及細節應依設計圖說施工。因承包商

    之施工程序或工法而增加之施工縫,應經監造單位之同意。

    B. 與前次澆置並已硬化之混凝土連接之黏結縫,應先將表面打毛

    至露出粗粒料以形成連接縫。接縫表面之打毛及清理工作應使

    用噴濕砂法,或其他經核可之方式處理。

    C. 清理混凝土表面時應避免損及止水帶。

    D. 水平及傾斜之施工縫,應先將表面清理溼潤後覆以水泥砂漿。

    水泥砂漿應與混凝土之水灰比相同,且不得薄於 6mm 厚,在水

    泥漿初凝前澆置混凝土。表面上之鬆動物質均應予以清除,在

    澆置水泥砂漿或混凝土前應保持澆置面濕潤至少 12 小時。

    E. 於緊急情況,需增設施工縫時,應使用鋼筋橫穿施工縫,並依

    監造單位指示辦理。

    F. 沿預力鋼材方向,應避免設置施工縫。

    (2) 水平施工縫

    A. 模板附近之混凝土表面應以鏝刀抹平,儘可能減少外露面上可

    見之接縫。混凝土硬化至形狀固定時,即應清除接縫表面之乳

    沫等雜物,以露出良好堅實之混凝土。

    B. 在混凝土澆置後,尚未達到初凝前,應立即清除積存在外露鋼

    筋上及鄰近模板表面上之泥垢。

    3.2.8 止水帶

    (1) 止水帶應儘可能減少接縫。若有接縫,其處理方式應經監造單位核

    可。不同種類止水帶相接處應製成適當之接縫。接縫處不得有滲漏

    現象。

    (2) 牆上之水平施工縫,其止水帶應在混凝土初凝前安裝完成,並使其

    一半寬度露出完成之混凝土面,止水帶周圍之混凝土細料應充份搗

    實以使密合。澆置次一層混凝土時應小心施作,於硬化混凝土面之

    乳沫移除後,應先澆置,止水帶周圍及上方部分並充份搗實,然後

    繼續澆置其餘之混凝土,並應確保止水帶不致遭內部振動器或其他

    工具扭曲或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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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垂直伸縮縫及施工縫中止水帶之設置,應使其一半露出於準備下次

    澆置之相鄰混凝土部位,並應確保止水帶位置完全正確,且其周圍

    之混凝土均已搗實。

    3.2.9 開口、預埋件及其他需求

    (1) 應依契約設計圖說之規定,提供及安裝埋件。

    (2) 於混凝土澆置前,應向他標承包商或監造單位確認每個埋件之正確

    尺度及位置,並請監造單位查驗通過。

    (3) 向他標承包商或監造單位取得資料之時機,應有充裕時間作埋件之

    供料及安裝。

    (4) 於混凝土澆置前,應向監造單位提送埋件定位之確認紀錄。

    3.2.10 鏝平、掃飾

    (1) 橋面、板面或路面應使用刮皮或修面機整平,並由工人以鏝板修平。

    如表面須保持粗糙面時,應以長柄軟掃同方向掃刷,力求整齊一致

    之紋路。

    3.2.11 混凝土顏色

    (1) 外露部分混凝土之養護劑或脫模劑一經核可,除非經監造單位同

    意,否則不得以任何因素改變混凝土之均勻顏色。

    3.2.12 不收縮水泥砂漿

    (1) 預先與非金屬骨材、水泥、減水劑及塑性劑拌合,28 天能發展的最

    小抗壓強度為 500kg/cm2。

    (2) 將澆灌面之混凝土表面以空壓機將雜物清除,遇有油份須先以清潔

    劑清洗乾淨。

    (3) 選擇平面之模板組立於澆灌處,若為脫模容易須使用脫模劑,切勿

    使用油脂。

    (4) 為確實澆灌效果,最好先行安裝空氣導管,尤其是使用泵浦。

    (5) 灌漿後以鏝刀將表面整平並以濕布或麻袋覆蓋,切勿再直接澆水養

    護。

    (6) 物理性質應符合下列之要求。

  • 03310-14

    試驗項目 品質要求 試驗方法

    流動性(攪拌後) 250mm 以上 ASTM C230

    泌水率 0% ASTM C243

    膨漲率(7 天) 0~0.4% ASTM C827

    抗壓強度( 3 天) 300kg/cm2以上

    抗壓強度( 7 天) 400kg/cm2以上 ASTM C109

    抗壓強度( 28 天) 500kg/cm2以上

    3.3 現場品質管制

    3.3.1 實驗室

    (1) 應交由監造單位核准之有 CNLA 認證之實驗機構試驗。承包商對該

    獨立實驗機構之委託行為,並不解除其依契約執行本工程之義務。

    所有試驗之結果均應經簽認後提交監造單位。

    (2) 磅秤及應力試驗儀器均經合格之儀器校正機構以不超過 12 個月之

    間隔校正。校正所使用之設備應符合經濟部中央標準局規定之精度。

    (3) 提供試體初期養護用之儲存箱,箱上應裝有經監造單位認可之鎖。

    (4) 於監造單位核准之工地實驗室設置一座混凝土試體養護室,該室之

    溫度應控制在 23 ±1.7 ℃ ℃,相對濕度應大於 95﹪。試體養護室應設

    有經監造單位認可,附設能記錄最高最低溫之溫度計與上鎖系統。

    (5) 依第 03050 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方法」以及本章規定進行強

    度試驗。採樣、樣品運送及試驗均限由核准之實驗室進行之。

    3.3.2 抗壓強度試驗

    (1) 每種混凝土澆置之取樣組數,依第 03050 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

    工方法」之規定。

    (2) 每組圓柱試體之數目如下:

    現場拌和混凝土:4 個圓柱試體

    預拌混凝土 :6 個圓柱試體

    每組圓柱試體應於 7 天取一個試體試驗供作參考。其餘試驗應於規

  • 03310-15

    定之齡期試驗其 fc'。

    (3) 合格標準:圓柱試體於規定齡期試驗之抗壓強度(fc'),若符合下列規

    定,則其所代表已澆置之混凝土即為合格:

    A. 現場拌和混凝土:任何試體不低於 0.85fc',2 個試體等於或超過

    fc',且 3 個試體之平均等於或超過 fc'。

    B. 預拌混凝土:任何試體不低於 0.85 fc',4 個試體等於或超過 fc',

    且 5 個試體之平均值等於或超過 fc'。

    (5) 有條件接受,需結構計算書者:承包商送請監造單位考慮有條件接

    受之結構計算書,應由工程之設計單位,或監造單位認可之公司或

    相關技術、學、協會或相關技師等提出並簽證,其扣款辦法依 4.2

    之規定。必要時監造單位得要求承包商對構造物作載重試驗。

    (7) 補救措施

    A. 不合格之混凝土其構造物應於收到監造單位之通知後 30 天內

    拆除及重做。

    B. 有條件接受之混凝土應於收到監造單位通知後 30 天內提出結

    構計算書。

    3.4 檢驗

    3.4.1 鋼筋混凝土之契約數量大於 500m3需做配比設計,小於 500m3不需做配

    比設計。預力混凝土無論數量多少,均需作配比設計。

    3.4.2 所有結構混凝土均應於澆置時,製作混凝土圓柱試體以便進行抗壓強度

    試驗。

    3.4.3 施工期間應依規定之頻率,就粗、細粒料之樣品分別進行例行試驗。

    (1) 依監造單位指示所作之每日試驗:

    粗細粒料篩析 CNS 486 A3005

    表面含水率 CNS 489 A3008

    混凝土氯離子含量 CNS 3090 A2042

    (2) 每週試驗:

    土塊及易碎顆粒 CNS 1171 A3035

  • 03310-16

    通過 0.075mm 篩之細粒料 CNS 491 A3010

    輕質顆粒 CNS 10990 A3210

    (3) 依監造單位指示所作之試驗:

    粗粒料健度 CNS 1167 A3031 每 500m3 一次

    細粒料健度 CNS 1167 A3031 每 500m3 一次

    粗粒料磨損 CNS 490 A3009 每 500m3 一次

    3.4.4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名 稱 檢驗項目 依據之標準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細粒料 水溶性氯離子含量

    CNS 1240 A2029

    預力混凝土:最大

    0.012%;其他混凝土:最大 0.024%。

    每日一次。

    新拌混凝

    土 水溶性氯

    離子含量 CNS 3090 A2042 依水溶法

    預力混凝土:最大

    0.15 ㎏/m3;

    鋼筋混凝土:所處

    環境須作耐久性考

    慮者,最大 0.3 ㎏/m3; 鋼筋混凝土(一般): 最大 0.6 ㎏/m3。

    每日一次。

    混凝土 坍度試驗 CNS 1176 A3040

    不得少於抗壓強度試驗組數監造單位

    之要求 混凝土 抗壓強度

    試驗 CNS 1174 A3038 CNS 1231 A3044

    依設計圖及規範之

    要求。 不足 100m3取樣 1組; 100200m3取樣 2組; 200300m3取樣 3組; 以下依此比例增加

    組數。

    3.5 清理

    3.5.1 污染之避免及清除

    (1) 施工中應保護混凝土構造物不受結構鋼構件之鐵銹或其他物質之污

    染。

  • 03310-17

    (2) 若發生污染,應將污染去除,並使混凝土恢復原有之顏色。

    3.5.2 損壞部分之修補

    (1) 於工程之最終驗收之前,將混凝土表面、角隅受損處仔細修補。

    (2) 經許可進行修補之表面,應將受損部位整修至平滑之狀況。

    (3) 混凝土之整修工作未達監造單位滿意程度者,應將其打除重作。

    3.6 保護

    3.6.1 混凝土養護應依照第 03390 章「混凝土養護」之規定。

    3.6.2 新澆置後至少 7 天內,應保護混凝土不受天候侵害,包括雨水、日曬及

    過高或過低溫度。

    3.6.3 保護混凝土凝結過程不受干擾,混凝土充分硬化至足以承擔載重前,不

    得施加載重。

    3.6.4 接縫處理

    (1) 需填充封縫料之接縫以及作為施工縫之表面應予保護。養護劑不得

    污染黏結面。

    (2) 接縫面及相鄰混凝土應確實作養護。

    3.6.5 鋼筋之保護

    (1) 模板拆除後,長時間將露出混凝土表面之鋼筋應塗以純水泥漿保護。

    (2) 鋼筋準備搭接延伸或組立模板之前應清除上述附於鋼筋上之硬化水

    泥漿及其碎屑。

    3.7 瑕疵混凝土

    3.7.1 混凝土強度、飾面、許可差、或水密性不符合規範標準者,視為瑕疵品,

    應依照本章規定或依監造單位指示予以補強、修補、或更換。補強時需

    用環氧樹脂砂漿,修補時須用水泥砂漿。

    4. 計量與計價

  • 03310-18

    4.1 計量

    4.1.1 依不同強度之混凝土,按設計圖說或依監造單位指示且經驗收之實做體

    積以立方公尺計量。

    4.1.2 因切除或敲除過度而修補之混凝土,或用於修補或更換瑕疵部位之混凝

    土,均不予計量。

    4.1.3 本章工作之附屬工作項目將不予計量,其費用應視為已包含於有關混凝

    土項目計價之項目內。

    4.2 計價

    4.2.1 本章之工作依契約之不同強度項目之單價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所需之

    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及運輸等費用在內。

    4.2.2 因切除或敲除過度而修補之混凝土,或用於修補或更換瑕疵部位之混凝

    土,均不予計價。

    4.2.3 本章工作之附屬工作項目將不予計價,其費用應視為已包含於有關混凝

    土項目計價之項目內。

    4.2.4 有條件接受但不需結構計算書:

    若試驗結果顯示有 2 個或 2 個以上之圓柱試體低於 fc’,但平均值等於或

    超過 fc’,試體所代表已澆置之混凝土得以有條件接受而不需結構計算

    書,但應扣減 20%之混凝土付款。

    4.2.5 有條件接受且需結構計算書:

    若圓柱試體於規定齡期試驗之抗壓強度顯示下述之結果,且若根據試驗

    結果之計算書證明圓柱試體所代表已澆置之混凝土結構功能足夠且安

    全,則已澆置之混凝土得以有條件接受;但此有條件接受之混凝土應予

    扣款:

    (1) 扣減單價 20﹪標準

    A. 現場拌和混凝土:任何試體不低於 0.8fc’,一個或多個試體低於

    fc',且 3 個試體之平均值低於 fc',但不少於 0.9fc'。

    B. 預拌混凝土:任何試體不低於 0.8fc’,一個或多個試體低於 fc',

    且 5 個試體之平均值低於 fc',但不少於 0.9fc'。

  • 03310-19

    C. 預力梁混凝土:任何試體不低於 0.8fc’,一個或多個試體低於

    fc',且 5 個試體之平均值低於 fc',但不少於 0.95fc'。

    (2) 扣減單價 50﹪標準

    A. 現場拌和混凝土:任何試體不低於 0.75fc’,一個或多個試體低

    於 fc',且 3 個試體之平均值值低於 0.9fc',但不少於 0.8fc'。

    B. 預拌混凝土:任何試體不低於 0.75fc’,一個或多個試體低於 fc',

    且 5 個試體之平均值低於 fc',但不少於 0.85fc'。

    C. 預力梁混凝土:任何試體不低於 0.75fc’,一個或多個試體低於

    fc',且 5 個試體之平均低於 0.95fc',但不少於 0.9fc'。

    4.2.6 若承包商未依照規定作圓柱試體之取樣及試驗,或未適當保護試體,則

    該部分混凝土付款應扣減 50﹪。同時,監造單位得要求鑽心取樣以證實

    所澆置之混凝土功能足夠並依下述規定:

    (1) 以書面提出鑽心位置以及後續之修補鑽孔方法,並事先送請監造單

    位核准。

    (2) 應依照 CNS 1238 A3051 鑽取 3 個樣品並做試驗。

    (3) 若 3 個混凝土鑽心試體之平均強度等於或超過 0.85fc',且任一混凝

    土鑽心試體之強度均不低於 0.75fc',則混凝土得按規定扣減付款後

    予以驗收。若鑽心試體不符合本款之規定,則混凝土應由承包商自

    費拆除重做。

    (4) 混凝土驗收後,應修補鑽孔。

    4.2.7 因品質或試驗未符合規範,由承包商負擔費用之項目:

    (1) 鑽心取樣試驗及修補鑽孔。

    (2) 載重試驗。

    (3) 拆換試驗結果不符 ACI 318M 之預力梁。

    (4) 補救措施。

    (5) 若承包商未能於規定期限內採取補救措施,監造單位得直接代替承

    包商進行補救措施,所需之費用由承包商負擔。

    〈本章結束〉

  • 05124 05124-1 V7.0 2011/02/21

    第 05124 章

    建築鋼結構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說明建築鋼結構包括以鋼板、鋼梁、鋼板梁、型鋼、組合鋼、管形

    鋼及冷作成形之薄輕特殊鋼構料,利用結合鋼材建造之建築物鋼構造工

    程施工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本章適用於建築物鋼結構工作部分,除包括鋼料之供應、製作、組立、

    搬運、架設及檢驗等工作外,凡設計圖說及其他契約文件內所明示者均

    屬之。

    1.3 相關章節

    1.3.1 第 09910 章--油漆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490 熱軋型鋼之形狀、尺度、質量及其許可差

    (2) CNS 2947 銲接結構用軋鋼料

    (3) CNS 3013 熱軋鋼板、鋼片及鋼帶之形狀、尺度、質量及其許可

    (4) CNS 3124 六角頭螺栓(鋼結構用)

    (5) CNS 3506 高強度鋼用被覆銲條

    (6) CNS 5112 墊圈(鋼結構用)

    (7) CNS 7993 一般結構用銲接 H型鋼

  • 05124 05124-2 V7.0 2011/02/21

    (8) CNS 8278 熱軋扁鋼之形狀、尺度、質量及其許可差

    (9) CNS 8967 軟鋼及高強度鋼用活性氣體遮護金屬電弧銲接實心

    銲線

    (10) CNS 12618 鋼結構銲道超音波檢測法

    (11) CNS 13020 鋼結構銲道射線檢測法

    (12) CNS 13021 鋼結構銲道目視檢測法

    (13) CNS 13341 鋼結構銲道磁粒檢測法

    (14) CNS 13464 鋼結構銲道液滲檢測法

    (15) CNS 13812 建築結構用軋鋼料

    1.4.2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 ASTM A36 結構鋼之型鋼、槽鋼、角鋼、鋼板

    (2) ASTM A108 鉚釘(剪力釘)

    (3) ASTM A307 普通螺栓

    (4) ASTM A325 結構鋼接頭用高強度螺栓

    (5) ASTM A572 加鈮釩高強度低合金結構鋼規範

    (6) ASTM A992 建築結構用型鋼

    (7) ASTM E109 磁粉探傷檢驗法

    (8) ASTM F436 墊片(Washer)

    1.4.3 美國銲接協會(AWS)

    (1) AWS A5.1 碳鋼銲接規範

    (2) AWS A5.5 低合金鋼銲接規範

    (3) AWS A5.17 潛弧銲接規範

    (4) AWS A5.18 氣體遮護電弧銲接規範

    (5) AWS A5.20 包藥電弧銲接規範

    (6) AWS A5.23 低合金鋼潛弧銲接規範

    (7) AWS D1.1 鋼結構銲接規範

    1.4.4 美國鋼結構學會(AISC)

    (1) 建築物鋼構造規範、製造、組立規範

  • 05124 05124-3 V7.0 2011/02/21

    (2) 鋼結構接合使用 JIS B1186 或 ASTM A490 螺栓接合規範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管理計畫書

    1.5.2 材料產品出產證明、材質檢驗報告

    1.5.3 施工計畫書、人員組織表、施工製造圖及施工進度表

    1.5.4 銲接程序表及試驗報告、銲工名冊及證件

    1.5.5 檢驗報告

    (1) 構材尺度檢查報告。

    (2) 非破壞性檢測(NDT)銲道檢驗報告。

    (3) 噴砂、塗裝檢查報告。

    2. 產品

    2.1 材料

    2.1.1 鋼料

    所有鋼料應符合設計圖說之規定,除另有註明外,並應使用符合 ASTM

    A36 材料規範與現行法規有關規定之新品,並經工程司認可方可採用。

    2.1.2 銲接材料

    所用之銲蕊、溶劑及銲條,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應依所使用之鋼料

    及不同之銲接型式,採用符合規範之最適用材料。承包商應自費從事與

    後述規範有關之試驗:AWS D1.1,視何者適用而定,同時提出材料試驗

    報告,經工程司核定後選擇採用。銲接材料可參考表一之品質要求。

    表一 銲接材料之品質要求

    鋼料規格要求 銲接材料要求

    鋼料規格 降伏強度

    (MPa)

    拉力強度

    (MPa) 銲 條

    降 伏 強 度

    (MPa)

    拉力強度

    (MPa)

  • 05124 05124-4 V7.0 2011/02/21

    鋼料規格要求 銲接材料要求

    鋼料規格 降伏強度

    (MPa)

    拉力強度

    (MPa) 銲 條

    降 伏 強 度

    (MPa)

    拉力強度

    (MPa)

    CNS 2947

    SM 400

    CNS 13812

    SN 400

    ASTM A36

    215 以上

    215 ~355

    250 以上

    400~510

    400~510

    400~550

    手工電弧銲(SMAW)

    CNS 3506

    AWS A5.1/A5.5

    E60xx

    E70xx

    E70xx-x

    潛弧銲(SAW)

    AWS A5.17/A5.23

    F6x-Exxx

    F7x-Exxx

    氣 體 遮 護 電 弧 銲

    (GMAW)

    CNS 8967

    AWS A5.18

    ER70S-X

    包藥電弧銲 (FCAW)

    AWS A5.20

    E6XT-X

    E7XT-X

    352

    422

    401

    338

    408

    422

    352

    422

    436 以上

    506 以上

    493 以上

    436~563

    493~669

    507 以上

    436 以上

    507 以上

  • 05124 05124-5 V7.0 2011/02/21

    鋼料規格要求 銲接材料要求

    鋼料規格 降伏強度

    (MPa)

    拉力強度

    (MPa) 銲 條

    降 伏 強 度

    (MPa)

    拉力強度

    (MPa)

    CNS 2947

    SM490

    CNS 13812

    SN490

    ASTM A572

    Gr.50

    ASTM A992

    295

    295~445

    345

    345~450

    490~610

    490~610

    450 以上

    450~620

    手工電弧銲(SMAW)

    CNS 3506

    AWS A5.1/A5.5

    E7015,E7016,

    E7018,E7028

    E7015-X,E7016-X,

    E7018-X

    潛弧銲

    (SAW)

    AWS A5.17/A5.23

    F7x-Exxx,

    F7x-Exxx-XX

    氣 體 遮 護 電 弧 銲

    (GMAW)

    CNS 8967

    AWS A5.18

    ER70S-X

    包藥電弧銲 (FCAW)

    AWS A5.20

    E7XT-X

    422

    401

    408

    422

    422

    507 以上

    493 以上

    493~669

    507

    507

    附註:(1) 兩種不同降伏強度之鋼材銲接時可使用低強度鋼種適用之銲條,但若高強度鋼種

    必須使用低氫素型銲條者除外。

    (2) 若銲接為消除應力(Stress-relieved)者,則銲接時之淤積物成份內不得超過

    0.05%之釩(Vanadium)。

    (3) 任何厚度之 Gr.50 鋼板必須使用低氫素型銲條。

    (4) 銲條必須整箱購買,且其包裝必須防濕,否則應依 AWS 規定予以烘乾處理方得使

    用。

    (5) 未詳列部分仍應按 AWS 規範施工。

  • 05124 05124-6 V7.0 2011/02/21

    2.1.3 螺栓

    (1)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所有螺栓均使用高強度螺栓(High

    Strength Bolts),其規格應符合 JIS B1186 之規定。

    (2)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安裝螺栓(Erection Bolts)應符合 CNS

    3124 或 ASTM A307 之規定。

    (3)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基礎螺栓(Anchor Bolts)應符合 CNS 3124

    或 ASTM A307 之規定。

    (4)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螺栓墊片應符合 CNS 5112 或 ASTM F436

    之規定。

    2.1.4 剪力釘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符合 ASTM A108 之規定。銲接時應用原製造

    廠商專用之剪力釘銲槍。

    2.1.5 結構鋼材之油漆

    應依照第 09910 章「油漆」之規定辦理。

    2.1.6 材料之檢驗

    (1) 所有材料均須為新品,承包商並應先行檢具原版規格、型錄及檢驗

    合格證書裝訂成冊,送交工程司備查後方得使用。

    (2) 每批鋼料送交製造前,承包商應提送該批鋼料之出廠檢驗合格證明

    書及無輻射污染證明請工程司認可,工程司並得會同承包商對該批

    鋼料抽取樣品送往依標準法授權之實驗室認證機構,做定性及定量

    分析,分別試驗其化學成份及物理性質是否符合 ASTM A36 有關規

    定。承包商應將檢驗機構所發給之試驗結果報告書送請工程司核

    對,凡試驗不合格之鋼料,即視為不合格品,承包商應即運出現場

    不得拖延,試驗項目及方法應符合 ASTM A36 有關規定。

    (3) 工程司認為有需要時並得抽樣送交依標準法授權之實驗室認證單

    位試驗。

    2.1.7 材料許可差

  • 05124 05124-7 V7.0 2011/02/21

    鋼材之許可差應符合 CNS 3013 之規定。

    2.1.8 材料之保管

    (1) 承包商應將工程司認可之材料,放置於有覆蓋及防潮設備之場所妥

    加保管,不得有嚴重生銹或變形、污損等情形。

    (2) 凡經檢驗不合規定之材料,承包商應即運出現場,並盡速補進合格

    材料。

    3. 施工

    3.1 通則

    3.1.1 承包商應依據設計圖說及本規範之規定,將加工、裁切、組立、銲接、

    整修、鑽孔、併裝及現場吊裝銲接等各項工作之品質控制方法,在施工

    計畫書內予以詳細說明。並與預定進度表、施工製造圖送工程司簽核認

    可後,始得開始施做。

    3.1.2 本工程製作之主要項目承包商應會同工程司檢查,工程司原則採不定期

    抽查,承包商不得拒絕。凡有連貫性之工作項目,若檢查結果不合規定

    要求時,承包商不得進行次一項目。應會同檢查之項目,承包商應於施

    工前與工程司協商以書面確認。

    3.1.3 承包商應在工廠內加工製作,尤其銲接工作應於屋內施作為原則,如屋

    外銲接不能避免時,應設置防風設備。

    3.2 製作

    3.2.1 放樣

    放樣工程師應先將全部圖樣閱讀瞭解,繪製必要之施工製造圖,再將各

    部結構在放樣場地畫線翻製足尺實樣,校對每一詳細尺度妥當後製成樣

    板,以憑裁切鋼料。

    3.2.2 整體長度

    所有構材必須依照設計圖說上所明示之尺度,使用該整體長度尺度之鋼

  • 05124 05124-8 V7.0 2011/02/21

    料施工。除圖上另有規定或經工程司書面許可外,不得續接。

    3.2.3 取材

    主要桿件之取材應使其主要應力之方向與鋼板製造時滾壓之方向一致為

    原則。

    3.2.4 展直校正

    所有鋼料在使用前均須檢查,如有彎曲變形等情形,應以對材料本身不

    造成損害之方法,予以矯正。鋼料如已有彎裂及嚴重扭曲等情事,不得

    強行矯正,應裁切後留作短料使用。

    3.2.5 畫線

    如必須在鋼料上畫線做記號時,不得在鋼料上遺留有任何永久性之畫線

    痕跡。

    3.2.6 裁切

    主要桿件應使用自動氧切機裁切,切斷面之品質,至少須符合下表所列

    標準。填板、型鋼及 9mm 厚以下之連接板與加勁條等,亦以使用氧切機

    切斷為原則,若在特別情形下,經工程司同意時,亦可使用機械剪切,

    惟切斷面須用砂輪磨平,至少須符合表二所列之標準。

    表二 桿件切斷之品質要求

    桿件種類切斷面情況 主要桿件 次要桿件

    表面粗糙度 50 S 以下 100 S 以下

    凹陷深度 不得有缺口凹陷 1m 範圍內只能有一個缺口

    凹陷且深度在 1mm 以下

    銲碴(Slag) 可有塊狀銲碴散佈,但不得留有痕跡,並應容易

    剝離

    上緣之熔融 略成圓形,但須平滑

    註 1:S 為表面粗糙度,相當於 1/1,000mm 之凹凸。

    註 2:凹陷深度系指自缺口上緣至孔底之凹陷深度。

    3.2.7 鑽孔

  • 05124 05124-9 V7.0 2011/02/21

    (1) 除基礎螺栓孔徑依相關規範規定外,其餘可較螺栓直徑大 3mm,其

    餘螺栓孔徑較螺栓之直徑大 1.6mm,孔壁須垂直平整,並保持內部

    清潔,孔眼兩端因鑽孔時所殘餘之雜物應予以清除。

    (2) 鋼材厚度等於或小於 16mm 時可用軋壓法(Punch)若鋼材厚度大於

    上述,所有孔眼皆須用鑽孔法(Drilled)製造或預鑽(Sub-Drill),

    使孔眼較規定尺度小 5mm,待全部鋼板連結後,再修鑽(Ream)至

    設計之尺度。

    (3) 工廠連接螺栓孔:次要構材其連結處之鋼板不超過 5層,或主要構

    材其連結處之鋼板不超過 3 層時,可一次預鑽或預軋,再用擴錐

    (Reamer)擴大至設計直徑或一次鑽至所需孔徑。

    (4) 軋壓法鑽孔(Punched Hole):用預軋壓法鑽孔(Sub-Punching)

    時,其軋孔應較所需孔徑小 5mm,加大軋壓孔眼時應用適當方法擴

    大並修鑽(Reaming)。

    (5) 修鑽(Reaming):應以螺栓將鋼板栓緊,並使鋼板間已互相密接後

    才能使用 Reaming。若為預軋壓孔(Sub-Punched)其 Reaming 後之

    直徑應較螺栓之直徑大 1.6mm。

    (6) 鑽孔法(Drilling Hole):此法使用螺旋鑽(Twist Drills)所鑽

    之孔應較螺栓之直徑大 1.6mm。並應將數塊鋼板妥為固定後,一次

    鑽孔完成。

    (7) 軋壓法及鑽孔之精確度:不論用預軋壓、軋壓法、或鑽孔法所完成

    之孔眼,必須能使標準圓柱棒(Cylindrical Pin)其直徑小於鑽

    孔直徑 3.2mm,能垂直通過同一平面連結鋼板之 75%孔眼,若不能

    符合此要求,則應將其中不佳者予以剔除或改善,任何連結板孔眼

    若不能容直徑小於孔徑 5mm 之圓柱棒垂直穿過者,皆需廢除不得使

    用。

    (8) 大梁之預拱(Camber)可在施工時決定之,但最小之預拱將能克服

    靜載重所發生之撓度。

    (9) 各構材翼板(Flange)及腹板(Web)之裁切方向,必須與鋼板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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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造時滾壓之方向相同。

    (10) 製造及安裝時,構材之吊運必須小心處理,勿使構材受額外之應

    力,裝配時應避免使用錘擊。3.3 銲接

    3.3.1 銲接工作必須符合 CNS 7993 或 AWS D1.1 之規定。

    3.3.2 銲接以自動銲接為原則。

    3.3.3 銲接技工之技術標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除應具有政府機構、目的事業機構,經上述機構評鑑核可通過考試

    合格領有銲工證照者外,並在工作開始前最近 6個月內,仍繼續擔

    任同類銲接工作者,或銲接工作前經上述機構重新考試檢定合格

    者,始為合格。

    (2) 雖經檢定合格之銲工,於從事銲接工作時,若不遵守規定或施銲之

    品質不符合要求時,得拒絕其加入銲接工作。

    (3) 銲接技工檢定考試應參考 AWS 之規定執行。

    3.3.4 承包商應於施工前,將銲接使用銲蕊、銲條種類、銲接設備、銲接程序、

    接頭開槽形狀、銲接方法、銲接引起之變形對策及銲接試驗等,銲接程

    程序書必須經銲接檢驗工程師審查同意,連同銲工名冊送請工程司審查

    核定後,始可施工。

    3.3.5 被銲接面,須無鬆屑、碴銹及油脂雜物。如有水份或潮濕,不得施銲。

    組立完成逾 12 小時之銲件,須將銲縫兩邊充分烘乾後始可施銲。

    3.3.6 銲接作業

    銲接時,必須依照規定之電流、電壓及銲接速度施銲,期使銲料完全熔

    透,不發生缺陷,尤其應避免銲接起點之熔透不足(Incomplete

    Penetration)與灰碴(Slag)以及銲疤(Crater)之不良形狀與龜裂

    (Crack)等現象發生,銲接過程中不得在鋼料上任一部位施行弧光擦痕

    (Arc Strikes)。

    3.3.7 開槽(Groove)之加工

  • 05124 05124-11 V7.0 2011/02/21

    開槽必須依照設計圖說所示形狀、精確加工,其表面必須平滑,開槽不

    得以人工方式加工為原則。

    3.3.8 多層銲接

    多層銲接時,應將各層銲接面之夾碴、銲濺物(Spatter)等清除乾淨後,

    再行施銲次層銲道。

    3.3.9 對銲

    於對銲施工時,應使面銲與背銲完全熔透成一體。如使用背墊板(Backing

    Strip)對銲時,應使第一層之銲料完全熔透再施行後續之銲接,並不得

    有龜裂及夾碴情形發生。除另有規定外,背墊板必須於銲接完成後移除。

    3.3.10 角銲

    於鋼件之轉角終止之角銲道繼續轉角至銲接尺度 2 倍以上之距離後方得

    終止。

    3.3.11 自動銲接

    採用自動銲接施工時,應特別注意下列各點:

    (1) 銲接面及其鄰接部位,在銲接之前必須徹底清理乾淨,銲接面之黑

    皮(Mill Scale)亦應完全除去。

    (2) 銲條(電極)及銲劑(Flux)必須完全乾燥,並應在乾燥狀態下施

    銲。

    (3) 開槽必須精確加工,使符合圖說或 AISC Prequalified-joint 之說

    明。

    (4) 將成為正式銲接之臨時固定銲應儘量少用,並應使用被覆劑內所含

    有機物較少之銲條施銲。

    (5) 銲條與銲劑之選擇、銲件位置、電流與銲接速度等,需經實驗檢討

    之後施行銲接為宜。

    (6) 電銲機應不受電壓在變動之影響,並應事先調整妥當,俾能充分發

    揮其性能。

    (7) 採用自動銲接時,不得在接頭中途切斷電弧。

    3.3.12 預熱

  • 05124 05124-12 V7.0 2011/02/21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 銲接母材預熱溫度及電銲層間最低溫度應依表

    三或 AWS D1.1 之規定。

    表三 預熱及銲接層間之最低溫度規定(4)(5)

    母材種類 銲接方法 預熱及銲接層間溫度

    CNS 2947

    SM400(2)

    CNS 13812

    SN400(2)

    ASTM A36(2)

    ASTM A572

    Gr.50(2)

    除了低氫素以外之

    被覆電弧銲接

    銲接處最厚

    板厚(㎜)

    最低溫度

    (℃)

    20 以下 不規定(1)

    20~40 65

    40~65 110

    65 以上 150

    CNS 2947

    SM400

    SM490(3)

    SM520(3)

    CNS 13812

    SN400

    SN490(3)

    ASTM A36

    ASTM A572

    Gr.50

    ASTM A992

    低氫素被覆電弧銲接(SMAW)

    潛弧電銲(SAW) 氣體遮護電弧銲接(GMAW)

    包藥銲線電弧銲接(FCAW)

    20 以下 不規定(1)

    20~40 10

    40~65 65(3)

    65 以上 110(3)

    附註:(1)母材溫度低於 0oC 時,母材必須先預熱到至少 20

    oC 以上, 在

    銲接進行中亦至少保持 20oC 以上。

    (2)鋼橋採用 CNS SM400、SN400 及 ASTM A36、A572 Gr.50 等鋼材

    厚度大於 25mm 者僅可採用低氫素被覆電弧銲條。

    (3)CNS SM490、SM520 及 SN490 等鋼材之預熱及銲接層間最低溫度;

    厚度 40~65mm 為 65oC,65mm 以上為 110oC。

    (4)母材溫度低於本表所列之最低溫度時,則母材應予預熱。自銲

    條銲熔處之母材任何方向,距母材厚度遠但不大於 75mm 點之

    預熱溫度,不得低於本表所列之最低溫度。

    (5)表中最低溫度,可依銲件受束制程度及母材與電銲層之龜裂性

    予提高溫度。

    3.3.13 銲接部位之缺陷

  • 05124 05124-13 V7.0 2011/02/21

    在銲接部位不得有龜裂(Crack)、有害之氣孔(Blow Hole)、夾碴(Slag

    Inclusion)、不整齊之波面及銲疤(Crater)以及尺度不準等缺陷發生。

    3.4 銲接檢測

    承包商應指派銲接檢驗工程師檢測下列各項,並作成紀錄經工程司核可

    後存查。另承包商應配合工程司辦理查驗並作成紀錄。

    3.4.1 施銲前,每一接頭均須就下列項目逐項檢測:

    (1) 材料之材質。

    (2) 背墊板與原鋼板之密接度及端接板之固定。

    (3) 開槽之角度及間隔。

    (4) 銲接面之清掃。

    (5) 預熱溫度。

    (6) 點銲之品質。

    3.4.2 施銲中應就下列項目時常管理檢測:

    (1) 銲工之資格。

    (2) 銲接程序。

    (3) 銲接順序。

    3.4.3 施銲後之目視檢測

    所有銲接應做 100%之檢查,並應依 CNS 13021 或 AWS D1.1 之規定辦理。

    3.4.4 施銲後之非破壞性檢測

    (1) 非破壞性檢測分類如下:

    A.滲透液檢測法(PT):依照 CNS 13464 或 AWS D1.1 之規定辦理。

    B.磁粒檢測法(MT):依照 CNS 13341 或 AWS D1.1 之規定辦理。

    C.超音波檢測法(UT):依照 CNS 12618 或 AWS D1.1 之規定辦理。

    D.放射性檢測法(RT):依照 CNS 13020 或 AWS D1.1 之規定辦理。

    (2) 檢測頻率

    A.槽銲接頭之銲接,應自檢全數 100%以超音波或射線照相做非破壞

  • 05124 05124-14 V7.0 2011/02/21

    檢測。

    B.對各種銲接接頭(填角銲道)之首次檢測應就第一次檢測單位全

    數(100%)檢測,每檢測單位按每一節柱及其所含之梁、板為計

    算單位。

    C.除設計圖說上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每檢測單位之檢測結果再抽樣

    覆檢 25%。

    (3) 合格標準

    A.不合格率在 5%以下時,該單位成品可視為合格。

    B.不合格率在 5~10%時,對於該檢測單位應再抽取同數量試體再予

    檢測。如不合格率超出 5%以上時,應對該檢測單位之其他所有成

    品全部檢查。

    C.不合格率在 10%以上時,應對該檢測單位之其他所有成品全部檢

    查。檢查處所由工程司指定之。惟指定處所之距離應儘量平均,

    並應特別注意轉角處、斷面變化及較易產生銲接缺陷之處。

    (4) 角銲

    主要構材應至少實施 5%以上之磁粒檢測,並應將檢驗結果提交工程

    司審核。

    (5) 上述非破壞性檢測之檢查標準應依 AWS D1.1 之規定辦理。

    (6) 超音波及射線檢測方法應依 AWS D1.1 之規定辦理。磁粒檢測應依

    [ASTM E109 之規定辦理。

    3.4.5 不良銲接之補修

    經檢查後,不合規定之一切銲接不良部分,應以適當方法全部挖除重銲。

    補修結果,應經工程司之認可。

    3.4.6 所有銲道之大小、長度及位置,應符合設計圖說及本規範之規定,未經

    工程司同意之銲接不可施作。

    3.4.7 製作許可差

  • 05124 05124-15 V7.0 2011/02/21

    除設計圖上另有規定外,製造及銲接之許可差應至少列下列項目之規定:

    (1) 鋼板厚之許可差依 CNS 3013 之規定。

    (2) 熱軋型鋼形狀、尺度許可差依 CNS 1490 之規定。

    (3) 熱軋扁鋼形狀、尺度許可差依 CNS 8278 之規定。

    (4) 桿件銲接組合許可差

    (a) 對銲開槽底部間隔:規定值±1.0mm 以下。

    (b) 對銲背墊板密接度:0.5mm 以下。

    (c) 對銲間口角度:規定值+10°,-5°。

    (d) 填角銲鋼片密接度:1.0mm 以下。

    (5) 柱材直線性偏差

    (a) 長度在 14m 以下,最大為柱長之 1/1,000,但不超過 9mm。

    (b) 長度在14m以上,最大為9mm加超過14m部分之柱長度1/1,000,

    但不超過 9mm。

    (6) 梁直線性偏差

    (a) 水平方向,最大為梁長之 1/1,000。

    (b) 垂直方向不計預拱時,最大為梁長之 1/1,000,計算預拱時以

    拱勢線為基準,最大為梁長 1/3,750,但不得超過 6mm。翼緣埋

    在混凝土地板內,最大為梁長 1/4,500 但不得超過 6mm。

    (7) 組合 H型或 I型斷面,腹板中心與翼緣中心之偏差,最大為 6mm。

    (8) 構材長度端部

    (a) 構材端部須加工密切承壓接者,不得大於±0.8mm。

    (b) 構材端部不必密切承壓接著者,長度在 10m 以下者不得大於

    1.5mm,長度大於 10m 者不得大於±3.0mm。

    (9) 構材腹板高或加勁條間距內,腹鈑平度最大偏差:

    (a) 兩側均有加勁條者,腹板厚度不小於 1/150 腹高為 1/150 腹板

    高。腹板厚度小於 1/150 腹板高,為 1/120 腹板高。

    (b) 僅一側有加勁條者,腹板厚度不小於 1/100 腹高為 1/150 腹板

  • 05124 05124-16 V7.0 2011/02/21

    高。腹板厚度小於 1/100 腹板高,為 1/100 腹板高。

    (10) 構材翼緣之扭曲與傾斜,其翼線趾端,距腹板中線之垂直線偏差不

    得大於翼緣寬度 1/200 或 3mm。

    (11) 構材翼緣寬度及腹板高度之誤差

    (a) 寬度或高度 450mm 以下,最大為±2mm。

    (b) 寬度或高度 450~900mm,最大為±3mm。

    (c) 寬度或高度 900~1,800mm,最大為±5mm。

    (d) 寬度或高度 1,800mm 以上,最大為+8mm,-5mm。

    3.5 搬運

    3.5.1 所有構件應於搬運至工地前,用油漆將安裝記號及方向註明、重量超出

    5t 以上之所有構件,並須將重量及重心位置標明於明顯易見之處,以便

    安裝。

    3.5.2 搬運中容易受損之構件,應在搬運前妥為包紮。

    3.5.3 承包商應依照核定之工程預定進度表之指示,將完成之構件依序運搬至

    工程司核准之地點堆放,並注意不得使鋼材發生銹蝕彎曲或扭曲等損傷。

    3.6 工地安裝

    3.6.1 鋼結構工程工地安裝施工前,承包商應詳細勘察工地,並擬定安裝程序、

    方法、機具設備及工地安全事項送請工程司審查。

    3.6.2 鋼料應按其編號依序安裝,吊裝時須謹慎,不得碰撞或中途掉落,鋼材

    吊至安裝位置後,隨即以臨時安裝螺栓裝合。

    3.6.3 鋼材接觸面在安裝前須加清理,如無特別規定,用臨時螺栓鎖緊後,接

    觸面應完全緊貼,螺栓孔須正確重合,不合之孔以鉸刀鉸正之。

    3.6.4 鋼材以強力螺栓接合者,其與栓頭及螺帽之接觸面,對與螺栓軸線垂直

    面之傾斜度不得大於 1:20,否則須使用斜墊圈。

    3.6.5 高拉力螺栓與鋼材間不得夾有墊料或其他壓縮性材料。鋼料在接合處包

    括墊圈附近必須清除所有污物、鱗片以及其他鬆動附著物,俾使鋼材能

  • 05124 05124-17 V7.0 2011/02/21

    緊密結合。

    3.6.6 高拉力螺栓之安裝,可使用有量度之螺栓扳鉗或用旋緊螺帽法或依照高

    拉力螺栓供應商之按裝規定旋緊高拉力螺栓,使其達到最低拉力。如承

    包商使用特殊方法旋緊高拉力螺栓,必須先徵得工程司之同意方得使用。

    3.6.7 基礎螺栓埋設時,螺栓支架應以獨立固定為原則,不得因澆置混凝土時,

    模板、鋼筋之走動或振動機之振動致支架發生偏移。

    3.6.8 基礎螺栓埋設後,若其偏差超過許可差致使機件無法套入時,應由承包

    商負責鑿除混凝土並重新埋設之。

    3.7 剪力釘施工及檢驗

    施工中及銲接完成後之檢驗,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在每次開始正式施工前,至少應先試銲 2 只剪力釘,以檢視電銲機

    具及銲槍之操作與調整是否適當,並將試銲完成之 2 只剪力釘彎成

    30°後檢查有無銲接缺陷,俟該 2只剪力釘試驗合格並經工程司核可

    後,方得繼續進行施工。

    (2) 所有剪力釘於施工後,均應經目視檢查,並以每 100 只抽取 1只之

    比例,做錘擊彎曲試驗。若目視檢查發現有銲接缺陷之剪力釘時,

    應將剪力釘向與缺陷相反之方向錘打或用其他工具彎成 15°(與垂

    直線),若該剪力釘檢驗合格時,即將其留於彎後現狀,不合格之

    剪力釘則應除去重換。

    (3) 銲接檢驗可用超音波儀器直束法檢測。

    3.8 施工許可差(安裝精度)

    3.8.1 錨栓

    (1) 一組錨碇螺栓群內各螺栓之中心距許可差值最大不得超過 3mm。

    (2) 相鄰兩組錨栓群之中心距許可差值最大不得超過 3mm。

    (3) 每組錨栓群之中心與柱之建築基準中心線許可差值最大不得超過

  • 05124 05124-18 V7.0 2011/02/21

    6mm。

    (4) 錨栓伸出基礎基準面之長度應符合施工圖之規定。

    3.8.2 基座或底座

    (1) 標高之許可差,最大為±1.0mm。

    (2) 柱間或支承間中心距離許可差每 10m 不得超過±2mm,但同一柱線上

    之累積誤差不得超過 25mm。

    (3) 置於灌漿面上平整度偏差,最大為 3mm。

    (4) 置於鋼板或堅硬之混凝土面上平度偏差,最大為 0.25mm。

    3.8.3 柱

    (1) 單節鋼柱之允許傾斜值最大不得超過柱長之 1/1,000。

    (2) 多節柱之累積傾斜值,內柱在 20 層以下,不得超過 25mm,每加一

    層增加 0.8mm,最大不得超過 50mm。外柱在 20 層以下,傾向建築

    線之偏移量最大不得超過 25mm,遠離建築線之偏移量則不得超過

    50mm,每加一層增加 1.6mm,向建築線方向之最大累積位移量不得

    超過 50mm,遠離建築線者不得超過 75mm。

    (3) 每節鋼柱頂端中心對柱之建築基準中心線在同一水平高度上之許

    可差值,在 100m 長以內最大不得超過 38mm,每增加 1m 長,增加

    0.4mm,但最多不得超過 75mm。

    (4) 相鄰柱頂端之高度許可差值不得超過 3mm。

    (5) 相鄰四支鋼柱頂中心對角線許可差值,內柱不得超過 3mm,外柱不

    得超過 6mm。

    3.8.4 梁

    梁中心點之撓度不得超過梁長之 1/1,000。

    3.9 油漆

    所有鋼結構之工廠油漆應依據第 09910 章「油漆」之規定辦理。

  • 05124 05124-19 V7.0 2011/02/21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本章工作之附屬工作如表面處理及銲接、預先加工及檢驗、試驗及檢驗、

    油漆及加工等不予以單獨計量計價,但屬於契約相關工作之一部分。

    4.1.2 計量方法

    按核可之施工製造圖結構鋼材以平方公尺計量。

    4.2 計價

    本章工作依有關章節之鋼構件以平方公尺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完成本

    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運輸、動力及附屬工作等

    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 05126-1

    第 05126 章

    環氧樹脂黏貼鋼鈑工程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以包裹鋼鈑補強法修補之柱、梁及版,其鋼鈑與混凝土間須

    注滿環氧樹脂黏著劑。有關之各項詳細作業標準及方法均應依本

    章規定辦理。

    1.2 資料送審

    1.2.1 品質管制計畫書

    1.2.2 施工計畫

    1.2.3 施工製造圖

    除設計圖說內已示明,應將鋼鈑之加工、組立及續接等施工製造

    圖送請監造單位核可。

    1.2.4 廠商資料

    (1) 環氧樹脂產品說明書。

    (2) 承包商須提送由獨立(具公信力)合格之實驗室所簽發之完整

    實驗報告,証明其計畫使用之環氧樹脂黏著劑符合本規範之

    要求。

    1.2.5 各種材料應提送樣品 2份。

    2. 產品

    2.1 材料

    2.1.1 環氧樹脂黏著劑

  • 05126-2

    (1) 符合 ASTM C 881 一 90,第 IV 型,l等 C級(TypeIV,Gradel,

    Class C),規定並適用以自動量計拌合設備注入空隙使用。

    (2) 材料檢驗規定

    項 目 規 格 值 試 驗 方 法

    有效施工時間

    (20±1℃)

    不得小於40分鐘 CNS13065

    黏度 TypeIV,Gradel,Class C CNS13065

    不揮發份(固成

    分)

    99%以上 CNS13069

    抗拉強度 強度≧20kg/cm2 CNS4392

    黏著力,斜面剪力 2天,70 kg/cm2(1000psi)以上

    14天,105 kg/cm2(1500psi)以上

    ASTM C882

    黏著力 20 kg/cm2以上 CNS11053

    (3) 材料檢驗頻率

    每 500m2 取樣一次,每工程最少二次。

    2.1.2 鋼板

    參照第 05124 章 建築鋼結構之相關規定。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注入前之準備

    (1) 鋼鈑表面處理

    A.所有需黏著之鋼鈑均須以噴砂、噴砂或噴水等方法將附

    著之爐渣、絲渣、灰土、油漆或其他之污染雜質去除。

    處理之後表面應呈現如未經飽光之鑄鋁之色澤。任何表

    面上之油漬或脂類約須先行以溶劑或脫脂劑清除。若混

    凝土係澆置於已施築之混凝土表面,該表面應打毛並清

  • 05126-3

    除乾淨,並在澆置前,予以充分潤濕。

    B. 噴水處理:採噴水處理法時,處理後之表面需立即乾燥處

    理,如以壓縮空氣做表面乾燥處理,則該壓縮空氣中不

    得含有任何油類。

    C. 表面保護:如經處理後之鋼鈑表面(黏著面)有防止暴露於

    空氣及水份之保護,則該部份鋼鈑可於工地施工灌注黏

    著劑七日前先行處理。保護方法可以全面緊密包裹-塑膠

    膜或其他經監造單位核可之方法,在鋼鈑以環氧樹脂黏

    著前,任何經監造單位認定之表面浸蝕均須清除。

    D. 鋼鈑面之保護層在吊裝置放於定位前始可去除,工作之安

    排應使鋼鈑黏著面自保護層去除開始至與環氧樹脂開始

    接觸之時問不超過 24 小時。

    (2) 混凝土表面處理

    A. 混凝土表面若有貼磚或粉刷層,應先切割再敲除打毛至結

    構體堅實面。

    B. 所有需與鋼鈑黏著之混凝土表面均須將泥土、灰塵、油

    脂、油漆或其他污染雜質清除乾淨,所有混凝土表面之

    不良物均須以噴砂、噴砂、噴水或其他經監造單位書面

    同意之方法加以清除(不良物係指在混凝土澆注及保養

    過程中,由水帶至表面之水泥漿或細料等形成之脆弱不

    耐久之表面層)。

    (3) 較大空隙之粒料填塞

    A. 鋼鈑各部組合完成封閉前,其與混凝土表面之間距大於

    6mm 處(含隅角)約需以粒料(Aggregate)先行填充。粒料

    其粒徑之配比 100%均須通過 ASTM E 一 11 規定之#4 號

    篩(4.75mm)及 100%均須留置於ASTME一 11規定之#6號

    篩(3.5mm)上,且應符合 AASHTO T104 硫酸納健度試驗,

  • 05126-4

    其損失之重量比不得超過 10%,粒料使用前應清洗乾淨並

    保持乾燥於袋裝內。

    (4) 表面封填

    A. 鋼鈑組立完成後,任何環氧樹脂黏著劑注入時可能發生逸

    出之處(注入孔及監視孔除外,均需以如環氧樹脂類可抵

    抗灌注時之灌注壓力之物加以永久性之封閉,如鋼鈑下

    方包裹基礎之端部及梁上方鋼鈑之邊緣。

    (5) 注入孔

    A. 鋼鈑上之注入孔應依設計圖或施工圖所示之位置設置,注

    入孔應有螺紋以便裝置注入管件,注入管件之內徑不得

    小於 6mm。

    (6) 監視孔

    A. 除注入孔外並應另依設計圖或施工圖所示之位置設置監

    視孔。監視孔應具有螺紋,當注入之黏著劑到達該孔之

    高度時,即可將螺帽旋入封閉。

    (7) 柱梁上之豎管

    A. 依設計圖或施工圖所示,將一連有彎管之透明塑膠管置於

    通過頂部鋼鈑連緣與混凝土之封塞物處。塑膠管至少須

    25 cm 長,內徑 6~9mm 間。彎管應可垂直轉動而不妨礙

    注入劑之流通。。

    (8) 防水

    A. 混凝土表面處理完成乾燥後,鋼板組立至施工完成其間需

    加以防護以防止水分進入黏接面。

    3.2 注入

    3.2.1 注入程序

    (1) 時間規定

    A. 鋼鈑與混凝土間注入環氧樹脂必須在鋼鈑經表面噴砂處

  • 05126-5

    理或噴砂處理後即刻包裝之防護層去除後24小時內施作

    完成。

    (2) 注入將由相對裝置於柱端包裹環片之最下方 l 一 4 處之注入

    孔同時注入,注入必須連續不停至注入黏劑由次高之注入孔

    流出,注入將在環氧樹脂黏著劑由所有注入孔監視孔流出並

    裝滿豎管時方可件停止,如豎管中原注滿之黏著劑逐漸下

    降,則需再注入直至黏著劑維持充滿於豎管中。

    (3) 增設注入孔

    A. 如孔與孔間之注入無法滿流,監造單位可要求承包商在鋼

    鈑上於其指定之位置增加鑽設注入孔或監視孔。

    (4) 其他施工法

    A. 承包商可依其計畫使用之設備及材料擬訂其注入方法送

    請監造單位審核同意後據以辦理。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依設計圖所標示每支柱梁處理前之尺寸計算灌注之面積以「平方

    公尺」計量。

    4.2 計價

    4.1.1 本章之工作依契約之不同鋼鈑厚度之單價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

    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檢試驗、設備、動力及運輸等費

    用在內。

  • 09910-1

    第 09910 章 油漆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油漆之材料、施工及檢驗之相關規定。但結構鋼材油漆另有專章規

    範者,從其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依據契約設計圖說註明塗裝「油漆」,如內外牆、柱、天花、結構金屬構

    件及其他構造物等,並包括打底、填縫、披土等工項。

    1.3 相關準則

    1.3.1 國家標準(CNS)

    (1) CNS 601 K2006 調和漆(合成樹脂漆)

    (2) CNS 609 K2014 噴漆

    (3) CNS 774 K2020 紅丹底漆

    (4) CNS 776 K2021 鋅鉻黃防銹底漆

    (5) CNS 1112 K2028 醇酸樹脂烤漆

    (6) CNS 1157 K2029 醇酸樹脂瓷漆

    (7) CNS 2070 K2032 乳化塑膠漆

    (8) CNS 4910 K2061 油性凡立水

    (9) CNS 4911 K2062 木器用透明頭度底漆

    (10) CNS 4912 K2063 木器用透明二度底漆

    (11) CNS 4913 K2064 透明噴漆

    (12) CNS 4934 K2085 防銹底漆

    (13) CNS 4938 K2089 環氧樹脂漆

  • 09910-2

    (14) CNS 4940 K2091 水性水泥漆

    (15) CNS 4942 K2093 木器用聚胺脂頭度底漆

    (16) CNS 4943 K2094 木器用聚胺脂二度底漆

    (17) CNS 4944 K2095 木器用聚胺脂透明漆

    (18) CNS 8144 K2125 溶劑性水泥漆

    1.4 品質保證

    1.4.1 油漆材料其品質須符合國家標準之規定,並須提送試驗證明。

    1.4.2 油漆顏色由監造單位或業主選定,承包商應調做顏色樣板提供作選擇參

    考,選定之樣本作為施工驗收之比對憑據。

    1.4.3 使用之油漆產品不得超過儲存年限。

    1.4.4 同一建築物或工作範圍內若有多種不同顏色,承包商應予照做。

    1.5 運送、儲存及處理

    1.51 油漆應以製造廠之原包裝運至施做地點,並附製造廠商之出廠證明,容

    器上應附有標籤,載明規格、材料、廠牌、產品編號以利分類,引用規

    範編碼及種類。

    1.5.2 產品於裝卸時應避免容器破損,傷及產品。

    1.5.3 油漆產品應以原包裝儲存於通風良好且乾燥之遮蔽空間。

    1.6 現場環境

    1.6.1 潮濕天候時,相對濕度高於 10%不得將油漆塗佈於無遮蔽之表面,亦不

    得塗於有水或潮濕之表面。

    1.6.2 氣溫低於 10℃時,不得塗佈室外漆,溫度低於 7℃時不得塗佈室內漆,

    但油漆生產商另有建議者除外。

    1.6.3 鋼構件應避免在溫度超過 40℃時油漆,以免引起起泡。

    1.6.4 鋼料之表面溫度低於露點且天候下雨、刮風、有霧或濕氣時,不得塗佈

    油漆,以免造成水氣凝結。

  • 09910-3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本工程用於任何同一表面或設備之材料,應為同一生產商之產品。

    2.1.2 底漆應能配合各種表面之用,且應與面漆搭配合。

    (1) 稀釋劑:依塗料生產商之建議與施工說明。

    (2) 防銹底漆:依塗料生產商之建議與施工說明。

    2.1.3 所提供之塗料應證明符合本章之規定。

    2.1.4 室內用乳化塑膠漆:品質應符合 CNS 2070 K2032 附表一之規定。

    2.1.5 室外用乳化塑膠漆:品質應符合 CNS 2070 K2032 附表二之規定。

    2.1.6 透明環氧樹脂底漆:品質應符合 CNS 4938 K2089 附表三之規定。

    2.1.7 環氧樹脂厚塗底漆:品質應符合 CNS 4938 K2089 附表四之規定。

    2.1.8 矽變性壓克力面塗漆:品質應符合附表五之規定。

    2.1.9 調和漆:應符合 CNS 601 K2006 規定。

    2.1.10 噴漆:應符合 CNS 7609 K2014 規定。

    2.1.11 紅丹底漆:應符合 CNS 774 K2020 第 2 種之規定。

    2.1.12 烤漆:應符合 CNS 1112 K2028 第 2 種之規定。

    2.1.13 油性凡立水:應符合 CNS 4910 K2061 之規定。

    2.1.14 木器用透明頭度底漆:應符合 CNS 4911 K2062 之規定。

    2.1.15 木器用透明二度底漆:應符合 CNS 4912 K2063 之規定。

    2.1.16 透明噴漆:應符合 CNS 4913 K2064 之規定。

  • 09910-4

    附表一 室內用乳化塑膠漆 主要供建築室內水泥或石灰牆面粉刷用

    項 目 品 質 容器內狀態 易於調勻,無結塊現象。 施工性 刷塗與滾塗作業良好,無滯刷現象。 塗膜外觀 塗膜均勻平滑,無起泡,流痕及高低不平等現象。 黏度 70 至 100 克氏單位(KU)(25℃) 重量 1.2kg/l 以上。 遮蓋力 7cm2/l 以上。 研磨細度 60μ以下。 乾燥時間 1 小時以內(25℃)。塗裝間隔時間至少 1 小時 屈曲性 經直徑 6mm 圓棒屈曲試驗,無龜裂、剝離現象。 耐水性 室內用者經 18 小時浸水試驗,無溶解、起泡、剝離現象。 耐鹹性 經 18 小時浸石灰水試驗,無溶解、起泡、剝離現象。 耐洗性 經 200 次往返洗濯試驗,塗膜無顯著磨損及破裂現象。 儲存安定性 正常儲存條件下,12 個月內,易於調勻,無結塊、變厚等現象。不揮發成份 45%以上。 溶劑 以清水為溶劑及調薄劑乾燥快,附著力強。

    附表二 室外用乳化塑膠漆 主要供室外水泥牆面粉刷用

    項 目 品 質 容器內狀態 易於調勻,無結塊現象。 施工性 刷塗與滾塗作業良好,無滯刷現象。 塗膜外觀 塗膜均勻平滑,無起泡,流痕及高低不平等現象。 黏度 70 至 100 克氏單位(KU)(25℃) 重量 1.1kg/l 以上。 遮蓋力 7cm2/l 以上。 研磨細度 60μ以下。 乾燥時間 1 小時以內(25℃)。塗裝間隔時間至少 1 小時。 屈曲性 經直徑 6mm 圓棒屈曲試驗,無龜裂、剝離現象。 耐水性 經 72 小時浸水試驗,無溶解、起泡、剝離現象。 耐鹹性 經 72 小時浸石灰水,無變色、起泡、剝離現象。 耐洗性 經 2000 次往返洗濯試驗,塗膜,無顯著磨損及破裂現象。 耐候性 經 1 年屋外曝露試驗,無起泡、龜裂、剝離及粉化現象。 儲存安定性 正常儲存條件下,12 個月內,易於調勻,無結塊等現象。 不揮發成份 45%以上。 溶劑 以清水為溶劑及調薄乾燥快,附著力強。

  • 09910-5

    附表三 透明環氧樹脂底漆

    項 目 品 質

    容器內狀態 主劑與硬化劑攪拌時無堅硬結塊且均勻。

    混合性 主劑與硬化劑應易於混合,無分離現象。

    混合後可用時間 4 小時以上(25℃)

    施工性 刷塗與無氣噴塗性良好。

    塗膜外觀 塗膜應平滑,無起泡、縐紋、流痕及高低不平等現象。

    乾燥時間 指觸 2 小時內,堅結 10 小時以內(25℃)。

    耐水性 經 96 小時浸水試驗,無龜裂、剝離、起泡等現象。

    不揮發成份 30%以上。

    附表四 環氧樹脂厚塗底漆

    項 目 品 質

    容器內狀態 主劑與硬化劑攪拌時無堅硬結塊且均勻。

    混合性 主劑與硬化劑應易於混合,無分離現象。

    混合後可用時間 8 小時以上(25℃)

    施工性 刷塗與無氣噴塗性良好。

    塗膜外觀 塗膜應平滑,無起泡、縐紋、流痕及高低不平等現象。

    乾燥時間 指觸 2 小時內,堅結 12 小時以內(25℃)。

    屈曲性 經直徑 6mm 圓棒屈曲試驗,無龜裂、剝離現象。

    耐衝擊性 經 φ12.5mm×300g_50cm 衝擊試驗,無龜裂、剝離現象。

    耐鹽水性 經 48 小時浸 5%鹽水試驗,無顯著異狀。

    耐濕性 經 120 小時浸水試驗,無剝離、生銹現象。

    耐汽油性 經 120 小時浸高級汽油試驗,無顯著異狀。

    不揮發成份 60%以上。

  • 09910-6

    附表五 矽變性壓克力面塗漆

    項 目 品 質

    容器內狀態 主劑與硬化劑攪拌時無堅硬結塊且均勻。

    混合性 主劑與硬化劑應易於混合,無分離現象。

    混合後可用時間 4 小時以上(25℃)

    施工性 刷塗與無氣噴塗性良好。

    塗膜外觀 塗膜應平滑,無起泡、縐紋、流痕及高低不平等現象。

    乾燥時間 指觸 1 小時內,堅結 6 小時以內(25℃)。

    屈曲性 經直徑 3mm 圓棒屈曲試驗,無龜裂、剝離現象。

    耐衝擊性 經 ψ12.5mm×300g_50cm 衝擊試驗,無龜裂、剝離現象。

    耐沸水性 經 30 分鐘浸 95%沸水試驗,塗膜應無變白、混濁、起泡、起

    縐、軟化、剝離等現象。

    耐鹽水性 經 72 小時浸 5%鹽水試驗,無顯著異狀。

    耐酸性 經 72 小時浸 5%硫酸溶液試驗,無顯著異狀。

    耐鹹性 經 72 小時浸 5%氫氧化鈉溶液試驗,無顯著異狀。

    耐汽油性 經 72 小時浸高級汽油試驗,無顯著異狀。

    不揮發成份 45%以上。

    光澤度 70%以上。

    耐候試驗 經 QTV 機測試 1000 小時以上不變黃色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油漆施工前之表面處理

    (1) 凡須油漆之底材表面,應予以適當之處理並充分乾燥,現場環境應

    如 1.8 項之規定。

    (2) 內外木作之表面,須用砂紙磨光,將所有粗糙毛邊除去,然後將粉

    屑削去,油脂或污物須用合格之清除劑除去,節疤、裂痕、釘眼、

  • 09910-7

    接頭、榫頭需以合格之嵌補材料嵌補之,俟乾硬後用砂紙磨光。

    (3) 金屬物之光面在油漆塗裝之前,須將所有雜物如油脂、鐵屑、鱗片

    及污物徹底清除。若有銹蝕應以噴砂處理除銹後,以砂紙研磨。

    (4) 混凝土面及水泥粉光面,刮除隆起及其他突出物,以合格嵌補材料

    補平凹洞及裂痕,使其與表面紋理相吻合,俟乾硬後以砂紙磨平。

    (5) 以刷、掃、真空吸塵或高壓空氣吹除之方式除去表面灰塵及鬆動之

    雜物。

    (6) 在油漆前已完成之五金電器裝備及其他建築表面等,應要加強保

    護,以免油漆時污染,必要時經監造單位同意予以拆除,使油漆工

    作完成後再重新按裝。

    3.2 施工方法

    3.2.1 有關塗料之調和、用量、塗膜厚度、稀釋及受漆面之處理等,應依生產

    商之技術資料之規定辦理。

    3.2.2 依據生產商之建議方法塗刷塗料或依據下列規定辦理。

    3.2.3 應待下層漆膜徹底乾透後,以砂紙研磨平滑再塗上層漆膜。

    3.2.4 所有新完成之油漆面應作適當之保護至油漆層完全乾燥為止,經油漆之

    物件於油漆層未完全乾燥前不得搬動或於物件上工作。

    3.2.5 雨天、潮濕天氣或水氣凝結之表面不合於油漆作業時,不得施工。

    3.2.6 油漆得採用熟練工人以刷塗、滾塗或噴塗方法施工,務使油漆塗佈成一

    均勻薄膜,表面色澤勻稱,不露任何刷痕、流痕、皺紋、起皮、脫殼等

    瑕疵。

    3.2.7 在同一空間內,任何配合作業未完成前,不得進行末度面漆。

    3.2.8 各種漆面,除設計圖或施工製造圖另有註明或另有專章規定者外,應依

    下列原則辦理,每一表面上各層油漆應為同一生產商之產品:

    (1) 露面之裝修及門窗鋼鐵構件

    A. 鋅鉻黃防銹底漆 2 道。

    B. 醇酸樹脂瓷漆 2 道。

  • 09910-8

    (2) 露面之鍍鋅鐵件

    A. 防銹底漆 1 道。

    B. 醇酸樹脂瓷漆 2 道。

    (3) 露面之鋁及輕金屬

    A. 防銹底漆 1 道。

    B. 醇酸樹脂瓷漆 2 道。

    (4) 室內露面木作(透明):除圖上另有規定,否則凡木料上材,或貼

    木皮之露面木作均採本法。

    A. 木器用頭度底漆 1 道。

    B. 木器用二度底漆 2 道。

    C. 透明噴漆 2 道。

    (5) 室內露面木作註明為 PU 漆者,依下列規定:

    A. 木器用聚胺脂頭度底漆 1 道。

    B. 木器用聚胺脂二度底漆 2 道。

    C. 木器用聚胺脂面漆 2 道。

    (6) 室內露面木作(有色):用於露面木料中材,合板或圖示註明為有

    色者,均依下列規定:

    A. 補土。

    B. 噴漆 2 道。

    (7) 室外露面木作

    A. 酸酐樹脂底漆 1 道。

    B. 顏色調和漆 2 道。

    (8) 室外水泥粉刷牆面

    A. 乳膠室外用底漆 1 道。

    B. 無光丙烯酸脂室外用乳膠漆 2 道。

    (9) 室外露面之混凝土面,其註明為琺瑯漆或搪瓷漆者,依下列規定:

    A. 透明環氧樹脂底漆 1 道。

    B. 環氧樹脂厚塗底漆 1 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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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環氧樹脂中塗漆 2 道。

    D. 矽變性壓克力面塗漆 2 道。

    (10) 室內水泥粉刷牆面

    採用室內用乳膠漆 3 道。

    (11) 埋設在混凝土中之鐵件及鋁窗(門)不須油漆,鋁門窗樘子與混凝

    土之接觸面須塗瀝青塗料。

    3.3 檢驗

    3.3.1 每層油漆完成後應通知監造單位,監造單位得抽查,監造單位認可後方

    得塗佈下層漆料。

    3.3.2 乾膜厚度

    (1) 屋內及屋外鋼件、鐵金屬表面

    底漆 60~80 微米(μ)。

    面漆 75~125 微米(μ)。

    (2) 屋內及屋外鍍鋅鋼件、鋁及其他非鐵金屬之表面

    底漆 100~150 微米(μ)。

    面漆 75~125 微米(μ)。

    (3) 屋內混凝土及水泥粉刷

    每道漆 50~60 微米(μ)。

    (4) 屋外混凝土及水泥粉刷

    每道漆 50~75 微米(μ)。

    (5) 木作表面

    每道漆 25~40 微米(μ)。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本章工作附屬之項目如嵌補材料及表面底漆、修補及研磨平整、清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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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予計量計價,其費用應視為包含於已整體計價之工作項目內。

    4.1.2 計量方法

    油漆作業依契約設計圖說所示以平方公尺計量。

    4.2 計價

    4.2.1 本章工作依工程詳細價目表以平方公尺計價。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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