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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文件 苏环办〔201788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环境污染犯罪案件 危险废物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公安(分)局: 当前我省非法转移、处置和倾倒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犯罪案 件呈多发态势,部分案件办理中存在疑似危险废物认定难等问 题。为进一步严厉打击涉及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关于印发〈环 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环环监 201717号)以及《关于规范全省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检测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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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苏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江 苏 省 公 安 厅 文件

苏环办〔2017〕88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环境污染犯罪案件

危险废物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公安(分)局:

当前我省非法转移、处置和倾倒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犯罪案

件呈多发态势,部分案件办理中存在疑似危险废物认定难等问

题。为进一步严厉打击涉及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关于印发〈环

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环环监

〔2017〕17号)以及《关于规范全省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检测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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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公通〔2015〕453号)精神,现就进一

步规范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危险废物认定工作通知如

下:

一、危险废物认定

(一)对已确认废物产生单位,且产废单位环评文件中明确

为危险废物的,根据产废单位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和审批、验收意

见、案件笔录等材料,可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等出具认定

意见。

(二)对已确认废物产生单位,但产废单位环评文件中未明

确为危险废物的,应进一步分析废物产生工艺。对工艺产废情况

明确的,可根据有关材料及规定,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等

文件出具初步认定意见;对工艺产废情况不确定的,抽取典型样

品进行检测,判明工艺产废情况,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等

文件出具初步认定意见;或根据典型样品检测指标浓度,对照《危

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7)出具初步认定意见。

(三)对废物产生单位无法确定的,应抽取典型样品进行检

测,根据典型样品检测指标浓度,对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5085.1-7)出具初步认定意见。

公安机关根据初步认定意见依法立案侦查后,对符合第(一)

项出具认定意见条件的,环保部门应当根据公安机关的提请及时

出具认定意见;对需进一步委托有相关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

检测鉴定的,环保部门或公安机关按照《关于规范全省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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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案件检测鉴定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公通〔2015〕453号)

开展检测鉴定工作。出具初步认定意见需进行的抽取典型样品、

检测等工作按《江苏省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危险废物初步认定技术

指南》执行。

二、意见出具部门

认定意见和初步认定意见原则上由危险废物非法利用、处

置、倾倒地属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倾倒地不明的,由最先

发现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予以认定。案件涉及多地的,由最先发

现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其他涉案地环保部门应积极配合,

必要时分别出具。环保部门可根据情况自行或在专家研判的基础

上出具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

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关

于印发〈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

(环环监〔2017〕17号)有关规定,必要时公安机关也可以出具

认定意见,环保部门应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三、有关要求

(一)各级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应高度重视危险废物的认定

工作,全面加强协调配合,构建有力技术支撑,增强打击环境污

染犯罪的整体合力。

(二)各级环保部门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建立能

力保障机制,多渠道解决检测鉴定经费。各设区市环保局指导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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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内环保部门规范采样检测、出具认定意见、选择司法鉴定机构

等工作;积极培育环保系统内检测机构,提升采样检测能力,并

纳入司法鉴定体系,作为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危险废物检测技术的

支撑机构。

(三)环保部门视案件调查情况,及时商请公安机关协助开

展废物来源调查等工作。公安机关收到环保部门出具的危险废物

初步认定意见后,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依法立案侦查,并

将辅助认定的调查材料移送环保部门,积极协助环保部门开展危

险废物认定工作。

(四)省环保厅、省公安厅将加强对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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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司法鉴定机构等信息,定期开展培训交流,为各级环保部

门、公安机关开展危险废物认定工作提供支撑。

如上级部门出台新的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危险废物认定相关

文件,以上级部门新的文件为准。

附件:江苏省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危险废物初步认定技术指南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江苏省公安厅

2017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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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江苏省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危险废物

初步认定技术指南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规范全省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检测

鉴定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公通〔2015〕453号)等文件精神,

指导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对涉案废物出具初步认定意见(以下简称

“意见”),特编制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于我省境内疑似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处

置、倾倒等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对涉案废物组织开展

前期调查,并出具意见,作为公安机关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立案的

依据。

第三条 初步认定工作以快速判断为准则,以溯源分析为重

点,以特性检测为技术支撑。

第四条 涉案现场应首先开展信息收集和场地踏勘,根据废

物的性状特征、包装标识和监控问询等基础信息进行溯源研判,

初步研判废物可能来源。

第五条 对于无法通过基础信息溯源研判确定废物来源的,

现场检测pH值,能够准确确定pH值大于等于12.5或小于等于2.0

的,直接出具意见。具备重金属元素、有机物等现场快速检测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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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的,结合现场情况检测相应特征因子,分析废物可能的产生源

头和工艺等环节,查找废物产生行业或单位。

第六条 不具备现场快速检测条件的,或者现场存在有机物

等污染情况但现场检测难以确定的,按金属元素、阴离子、挥发

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非挥发性有机物等特征因子顺序,

进一步开展实验室分析并结合调查情况查找废物产生行业或单

位。

第七条 通过基础信息研判、现场快速检测、实验室分析等

溯源方法能够确定涉案废物产生单位的,依据涉案废物的来源和

产生工艺,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出具意见。

第八条 通过溯源难以确定产生单位的,或涉案废物属性不

明但经专家研判可能存在危险特性的,抽取典型样品对照危险废

物鉴别标准开展特性检测。

第九条 本指南中的典型样品是指能够代表涉案废物污染特

征的样品。样品数量应注重代表性和可操作性,一般不低于3个

不超过10个。

第十条 对典型样品进行危险特性检测,指标按照腐蚀性、

浸出毒性中无机物质项目、浸出毒性中有机物质项目、毒性物质

含量中无机物质项目、毒性物质含量中有机物质项目的优先顺序

进行逐项检测,必要时选择开展易燃性、反应性及急性毒性初筛

等检测项目。如出现1份样品检测结果超标,即可出具意见。

第十一条 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或行业标准无法满足检测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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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和仪器设备条件,选用ISO、美国EPA、

日本JIS、核心期刊和专利等国内外权威机构正式发布的分析方

法,并确保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 溯源研判和检测工作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或专家,

第三方机构和专家应遵循科学、公正、诚信的原则开展相应工作,

在调查期间不得泄露案件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现场快速检测、实验室特征因子检测和危险特性

检测应委托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具有相应检测能力的检测机构,

优先就近选择环保系统内检测机构。检测机构应进行仪器的检定

/校准或核查,确保质量控制;危险特性检测机构应通过检验检

测机构资质认定。

第十四条 案件研判工作可选择相关行业、分析检测、环境

管理等领域专家参与。专家应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或

者具有行业执业资格,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省环保厅将建立

《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环境管理专家库》,各地可根据需要从中选

择。

第十五条 意见内容应包括:案情描述、属性认定依据、认

定结论等,模版见附件1。

工作流程图见附件2,案件信息收集资料清单可参考附件3,

采样与检测方法可参考附件4。

第十六条 本指南由江苏省环保厅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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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初步认定意见模板

( 环境保护局文件)

(环保局文号)

关于XX案件中疑似危险废物的初步认定意见

(第一段:案情描述)

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案情基本描述,涉案废物的基本情

况;

(第二段:关于危险废物初步认定的方法)

所采取的溯源或特性检测方法及结果。

(第三段:初步认定结论)

根据调查和溯源、检测结果,初步判断涉案废物的属性。按

照“经初步认定,……属于\不属于……危险废物”的格式出具

结论。

(相关附件资料)

附件包括涉案废物初步认定工作过程中依据的各项调查资

料、检测分析报告、专家研判意见和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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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工作流程图

溯源研判

无法确定废物来源

确定特性检测

项目

对照危险废物名录

现场测定pH值

现场快速检测(重金属、有机物等特征因

子)

可确定废物来源

特性检测

实验室分析(重金属、阴离子、有机物

等特征因子)

研判废物来源

出具初步认定意见

pH≥12.5或

pH≤2.0

2.0<pH<12.5

确定特性检测项目

出具认定意见

特性检测

现场调查

有现场快速检

测能力无现场快速检

测能力

环评未明确

出具初步认定

意见

出具初步认定

意见

环评明确 环评未明确可确定的

难以确定的

环评明确

对照危险废物名录

出具认定意见

无法确定废物来源

可确定废物来源

确定特性检测项目

特性检测

出具初步认定

意见

工艺判断

对照危险废物名录

出具初步认定

意见

工艺判断

对照危险废物

名录

出具初步认定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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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案件信息收集资料清单

一、案件背景信息

涉危案件知情人员问询情况,涉案废物对周边的环境影响,

涉案废物的运输途径等信息。

二、环境管理信息

涉案废物产生单位情况,产品及原辅材料、生产工艺产生环

节,涉案废物的环评及批复、其他环保相关手续,涉案废物在产

生单位的堆存处置情况、进出台账,涉案废物经营活动的审批手

续,涉案废物的处置利用情况、产品的进出台账,及其他的相关

信息。

三、涉案场地情况

观察并绘制场地平面布置情况,包括涉案废物堆放的位置和

范围。记录涉案废物储存的容器类型和数量、是否发生损坏,涉

案废物的性状、颜色、气味等基本信息,涉案废物的称重情况,

标记标识以及其他的相关信息。

四、涉案废物相关场内污染痕迹

涉案场地污染痕迹、范围及污染程度,涉案场地的污染特征,

证据保全情况等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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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采样与检测方法

一、典型样品采样

涉案废物堆存方式如表1所述情形的,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技

术规范》(HJ/T298-2007)及《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

(HJ/T20-1998)的相关要求采集样品,具体采样方法参照表1。

涉案废物堆存方式不属于表1所述情形或存在破坏、混合、

掩盖、填埋等不利于调查分析情形的,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

监测技术规范》(HJ 589-2010),根据现场观察、判断并结合

现场快速检测等方式,从涉案废物中选取污染程度最高,最大可

能代表涉案废物特性的(剔除石块、树枝、动物毛皮以及生活垃

圾等常见干扰物)采集样品。

同时样品数量应注重代表性和可操作性,一般不低于3个不

超过10个,必要时可增加份样数,份样量应满足留样要求。

表1采样方法

项目 采样方法

一、固态、半固态样品采集

(一)散状堆积

散状堆积(堆积

高度≤ 0.5m)

将固体废物堆平铺成厚度为10-15cm 的矩形,划分为5N个(N为份样数,下同)面

积相等的网格,顺序编号,用HJ/T 20 中的随机数表法抽取N个网格作为采样单元,

在网格中心位置处用采样铲或锹垂直采取全层厚度的固体废物。每个网格采取的固

体废物作为一个份样。若现场不满足平铺作业,应根据实际现场堆积的实际大小,

等面积划分成N块,在每个等面积的中心位置处用采样铲或锹垂直采取全层厚度的

固体废物,作为一个份样。

散状堆积(堆积

高度> 0.5m)

现场应分层采取样品,根据现场固体废物分布情况确定层数,采样层数不小于2 层,

按照固态、半固态废物堆积高度等间隔布置,并且每层采取的份样数应相等。分层

采样可以用采样钻或者分层采样器方式进行。如现场固体废物有松软或者粘稠等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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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于采样员现场直接作业的情况,可采用机械设备(如挖掘机等)协助采样,用该

方式采样时注意,与机械设备直接接触的固体废物应舍弃,不得作为样品带回实验

室分析。

(二)贮存池

贮存池(池内废

物较为均一)

根据现场观察、判断并结合现场快速分析的方式,如贮存池内废物较为均一,则在

池内边缘采集;如现场能采集到中心区域,可采集部分中心区域的样品。

贮存池(池内废

物不均一)

池内废物厚度大于或等于 2m 时,先将贮存池划分成N个等面积网格,再在N个网格

中随机抽取N/3(四舍五入取整数)个网格作为采样单元,对于选取出的采样单元,

在其上部(深度为0.3m处)、中部(1/2深度处)、下部(5/6深度处)三层分别采

取样品,每层等份样数采取。如现场固体废物为粘稠状半固半液等不利于分层采样

的情况时,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可尽量分两层进行采样,在其上部(深度为0.3m

处)、下部(5/6深度处),适当时,可采用机械设备协助采样。

袋、桶或其他容

器装

1、将各容器顺序编号,用 HJ/T 20中的随机数表法抽取(N +1)/3(四舍五入取

整数)个容器作为采样单元,将抽取到的各容器分为上部(1/6 深度处)、中部(1/2

深度处)、下部(5/6 深度处)三层分别采取样品;每层等份样数采取。只有一个

容器时,将容器按上述方法分为三层,每层采取2个样品。

2、对于桶装或其他容器装固体废物,用卷尺量取包含规定采样深度的距离层(一

般为规定采样深度±5cm),并用记号笔标识,用长铲式采样器从上往下铲至规定

的深度,用木勺等器具采集并装入相应容器内,采样时为避免污染样品,采样层的

上表面固体废物应舍弃。

3、对于袋装固体废物,用卷尺量取包含规定采样深度的距离层(一般为规定采样

深度±5cm),并用记号笔标识,用剪刀等器具从标识处划开袋子,用木勺等器具

采集并装入容器内。采样应从上往下依次进行,为避免三层剪开处的固体废物交叉

污染,建议在袋子的三侧进行开口取样;如现场条件不满足袋装开口,参考2的取

样方式。

4、对于袋、桶或其他容器装固体废物,若容器内的固体废物量少,达不到分层采

样的要求,可不分层取样,用 HJ/T 20中的随机数表法将所有容器编号,从中抽取

N个容器,从每个容器的中心位置处抽取一个份样。

5、对于袋、桶或其他容器装固体废物,如现场固体废物为半固态粘稠状,且流动

性较强,可混匀后不分层取样,参考4的取样方式。

包装物(桶、袋、

瓶等)

包装物的定性应以溯源为主,具备采样与分析检测条件的,按典型样品的采样方法

进行采集。

1、有残余物(非法倾倒):采集容器中的残余物,若残余物量较小,可采用少量

水进行清洗并进行收集。

2、无残余物(非法处置):采集非法处置后的清洗液。

3、可对残余物优先进行pH值测定。

二、液态废物

液态废物

1、对于未知来源的液态废物,考虑到安全性、物质组分不确定性、可操作性等因

素,现场不建议混匀;对于已知来源且能够确定现场混匀后不会造成安全问题的,

可用手摇晃、人工搅拌、机械搅拌等方式将容器内液态废物混匀(含易挥发组分的

液态废物除外)。

2、对于一般工业废桶装的液态废物(桶高120cm以下),将各桶顺序编号,用 HJ/T

20中的随机数表法抽取N个桶作为采样单元采取样品。取样时,打开容器,用玻璃

采样管或者其他不影响被测物质组分的采样器具(以下简称取样器)从上往下缓慢

插入液面至液面底部,待采样管/取样器内装满液态废物后,缓缓提出,将样品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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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采样容器内。若一次取的量达不到分析需求,则可重复上述操作,直至采集足够

的分样量。

3、对于一些大型储罐装液态固体废物,罐顶都有预留开口。先确定罐内液体高度,

根据高度用取样器一次或者多次采集样品:若罐内液面高度小于取样器的长度时,

用取样器直接插入罐底即可;若罐内液面高度大于取样器的长度时,则用多根取样

器分多次采取样品,然后装入同一采样瓶中。采样时应先从底部往上采集。若一次

取样量达不到分析需求,则可重复上述操作,直至采集足够的分样量。可在不同部

位抽取N个份样。

采样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采样工具、设备所用材质不能和样品有任何反应,采样

工具应干燥清洁。

2、盛样容器使用前应在实验室进行预清洗,取样容器材质

不得与样品发生物理、化学反应,样品保存应密闭、避光。

3、为防止交叉污染,不同检测项目的样品应尽量分开运输

保存。

4、应确保采样容器的标签可辨识。

5、采样完成后,现场采样的一次性耗材(如采样管、擦拭

采样器的纸、乳胶手套、口罩等)等应在征得相关负责人同意后

放在指定的位置。

二、溯源分析-现场快速检测

(一)按照腐蚀性(pH值)、重金属元素、有机物的顺序

对典型样品进行现场快速检测,便携式监测仪器的使用方法可参

照相应的使用说明,使用过程中应注意避免其他物质的干扰。

腐蚀性(pH值)测定时,若样品为液态,直接进行测定;

若样品为固态,则测定其渗滤液;若无明确渗滤液,则经前处理

后进行测定,前处理方法可采取1份试样,加10份纯水(重量比,

大约,下同),充分混匀后作为浸出液,快速检测浸出液中pH

值 ; 或 参 照 固 体 废 物 腐 蚀 性 测 定 - 玻 璃 电 极 法 ( GB/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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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55.12-1995)的相关要求,必要时可采取精密试纸等辅助检

测手段。重金属元素、有机物的测定可根据便携式仪器的检测要

求进行测定。前处理方法可采取1份试样,加10份硫酸硝酸浸提

剂(见《固体废物 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硫酸硝酸法》

(HJ/T299-2007)中浸提剂1#),充分混匀后作为浸出液,快速

检测浸出液中重金属种类和半定量浓度以及挥发性有机物的种

类和半定量浓度(挥发性有机物应在密闭顶空瓶中混匀)。

检测时至少连续平行测定2次,以确定现场测定结果,并做

好相关记录,保证信息完整。

(二)利用经过计量校准过的pH计对废物的pH值进行检测,

pH值大于等于12.5或小于等于2.0的,即可判断该固体废物属于

危险废物。

(三)利用便携式金属X射线荧光光谱分析(XRF)可对重

金属元素(Cu、Zn、Cr、Cd、Pb、Ni、As、Hg、Ba等)进行检

测,并同时检测样品含水率,考虑含水率高时对检测结果的影响。

利用便携式气相质谱仪(GC-MS)和便携式傅立叶红外多

组分气体分析仪对有机物进行检测时,若样品为气态,直接进行

测定;若样品为固态或液态,则经前处理后进行测定,前处理方

法参照便携式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GB/T

32210-2015)的相关要求。

(四)分析废物性状、颜色、气味等,并结合现场特征因子

检测结果,首先与各行业产生废物的主要污染因子进行比对,初

步判定废物可能的行业来源,筛查出当地该行业相关企业,进一

步比对污染因子,查找废物来源。

三、溯源分析-实验室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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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典型样品的不同形态按照《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

样技术规范》(HJ/T20-1998)选择合适的制样及前处理方式。

承担检测工作的实验室应具有相应的工作基础,并具备开展高分

辨定性和定量分析的相应仪器,重点检测典型样品中的金属元

素、阴离子、有机物等特征因子,分析仪器的选择可参照表2。

表2推荐的分析仪器

序号 检测项目 仪器设备

1 金属元素 原子吸收光谱仪、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仪

(ICP-OES)、原子荧光光谱仪等

2 阴离子 离子色谱(IC)等

3 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

性有机物 气相色谱(GC)、气相色谱-质谱联用(GC-MS)等

4 非挥发性有机物 液相色谱(LC)、液相色谱-质谱联用(LC-MS)等

(二)通过特征因子的筛选及定性定量测试结果,确定特征

污染因子,寻找涉案废物的产生单位,或在产生单位的生产工艺

中查找到产废环节。

对于分析难度大的有机物利用高分辨质谱开展筛查分析,通

过已发表的文献和专利查找名录中现有的危险废物质谱信息,构

建危险废物数据库;建立广覆盖的高分辨质谱前处理和仪器分析

方法对样品进行分析,比对样品与数据库的指纹图谱,一级、二

级质谱信息均可匹配的物质峰被认为是可能存在的特征污染因

子;对于不确定的物质需通过标准物质进一步验证。

对于不在名录中的污染物和未知物则利用高分辨质谱提供

的精确质量数开展非靶向筛查。

四、危险特性检测

(一)组织专家研判,根据前期现场踏勘以及特征因子检测

Page 16: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江 苏 省 公 安 厅hbt.jiangsu.gov.cn/attach/0/794b6ed2ab2a4fda828744c11965fbf5.pdf · 废物认定的指导,联合建立专家库,公开危险废物检测机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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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初步制订危险特性检测计划,包括:布点原则、份样数、

份样量、采样方法、特性检测指标、采样器材、安全防护设备等。

(二)样品的采集、制样和封装应至少由2名技术人员共同

完成,按照《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T20-1998)

选择合适的存放容器和保存方法对样品进行存放和保存,尽量避

免样品在保存和运输过程中发生变化。对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的

样品,必须分类存放,保证安全。样品保留时间至少6个月,样

品复测有效期应视特性检测指标而定。

(三)根据专家研判的结果确定特性检测指标,按照腐蚀性、

浸出毒性中无机物质项目、浸出毒性中有机物质项目、毒性物质

含量中无机物质项目、毒性物质含量中有机物质项目的优先顺序

开展检测,必要时选择开展易燃性、反应性及急性毒性初筛等检

测项目。

(四)危险特性检测应委托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检测机构,按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及《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2007)中

规定的检测方法或新替代的方法进行检测,并实施科学合理的质

量检测措施,确保检测质量。

(五)检测报告应按照中国计量认证的相关要求进行编写,

可包括任务范围、采样与检测时间、采样及检测使用的主要仪器、

采样方法、采样工作情况、样品保存情况、样品预处理方法、检

测分析方法、检测结果、质量控制以及相应标准中比对限值等。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7年4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