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Web view攀枝花市西区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目录 (第一批. 计15. 2. 项)...

Click here to load reader

Transcript of  · Web view攀枝花市西区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目录 (第一批. 计15. 2. 项)...

攀枝花市西区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目录

(第一批计152项)

区公安分局(9项)1

1.出生入户办理1

2.户口迁出办理3

3.户口注销办理 4

4.居民身份证申领及补办6

5.市内户口迁入办理7

6.市外户口迁入办理10

7.印章(公章)准刻证核发13

8.犬只准养证核发14

9.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15

区民政局(18项)16

1.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16

2.申请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17

3.随军随队军人配偶生活补助18

★4.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审核上报19

★5.殡葬惠民申请21

★6.孤儿申请22

★7.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申请23

★8.农村公益性墓地申请24

★9.事实无人抚养申请25

★10.重度残疾儿童申请27

★11.高龄津贴审核上报 29

★12.长寿补贴审核上报30

★13.居家养老服务审核上报31

★14.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上报32

★15. 城乡临时救助审核上报33

★16. 申请冬春救助34

★17. 农村五保人员供养35

★18. 城乡医疗救助及重特大疾病救助审核上报36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类29项)37

★1.职业培训(创业培训)补贴发放37

2. 职业培训(企业新招员工岗前培训)补贴发放38

★3.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发放39

4. 劳动密集型企业认定40

5. 大学生创业补贴申领41

★6. 免担保小额无息借款申请42

★7. 城乡劳动者创业担保贷款申请44

8. 中小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46

★9. 就业创业咨询服务48

★10. 职业培训信息发布49

★11. 就业困难人员管理服务50

★12. 公益性岗位管理及补贴申领52

★13. 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申领54

★14. 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申领56

15. 求职创业补贴申请58

★16. 就业登记59

★17. 失业登记61

★18. 就业创业证管理63

19. 企业吸纳就业税收政策人员认定65

★20. 零就业家庭成员帮扶66

21. 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认定68

22.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服务69

23.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申领70

24. 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领71

★25. 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领72

★26. 失业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74

★27. 失业保险待遇发放75

28.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76

★29. 失业人员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77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类10项)78

★1. 社会保险参保及变更登记78

2. 参保单位注销登记79

3. 参保单位参保人员新增、减少及信息变更80

4.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81

★5. 社会保险费征收82

6.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83

7. 核定基本养老金85

★8. 退休(职)人员移交社区管理服务86

★9. 核定丧葬补助费、抚恤金88

★10.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查询和使用89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类20项)90

1. 参保人员无卡住院申请证明90

2. 工伤保险费收缴及工伤保险待遇发放91

★3. 城镇居民医保个人权益记录信息查询 (待遇部分)92

4. 市内定点医院住院医疗费用联网结算93

5. 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工伤保险住院医疗费用及伙食补助费联网结算94

6. 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及计划生育手术费联网结算95

7.市内定点医疗机构职工医保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联网结算96

8. 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医疗费联网结算97

9. 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垫付住院医疗费审核报销98

10. 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垫付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审核报销100

11. 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补助提前开药审批102

12. 城镇职工医保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补助外购药(外出检查)审批103

13. 垫付工伤住院医疗费及伙食补助费审核报销104

14. 垫付生育医疗费审核报销及津贴核定106

★15. 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缴费108

16. 城镇居民医保垫付费用审核报销109

17. 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准入110

18. 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核定111

19. 工伤职工工亡待遇核定112

20.工伤职工伤残待遇核定114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人才类7项)116

1. 档案接转116

2. 档案转出118

3. 档案查阅118

4. 人事证明120

5. 高校毕业生就业入户121

6.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122

7. 职称申报123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仲裁类3项)124

1. 集体合同审查124

2.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125

★3.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126

区文旅广新局(4项)128

1.出版物经营(零售)许可及音响制品经营许可证年审128

2.娱乐场所经营许可延续129

3.文艺表演团体许可延续130

4.复印、打印经营许可年审131

区档案局(馆)(2项)132

1.接受公民寄存档案132

2.开放档案及已公开现行文件的查阅利用133

区环境保护局(1项)134

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134

区住建局(2项)136

★1.申请廉租住房补贴136

★2.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138

区农林畜牧局(2项)142

★1.农机具购置补贴142

2. 渔业船舶船员证核发143

区教体局(10项)145

★1.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肉食补贴申请145

★2.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免学费申请147

★3.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148

★4.中央彩票公益金滋蕙计划学生申请150

★5.大学新生入学资助项目申请151

★6.学前减免保教费申请152

7.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153

★8.大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154

9.申请省、市属高校毕业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奖补156

★10.申请市少数民族地区免费中职教育158

区城管局(1项)159

1.城镇垃圾处理费征缴159

区交通局(11项) 161

1.《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换发161

2.《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继续教育签章162

3.车辆道路运输证办理163

4.车辆道路运输证信息变更164

5.车辆道路运输证注销165

6.车辆道路运输证报废注销166

7.车辆道路运输证遗失补证167

8.车辆道路运输证过户168

9.车辆道路运输证转出169

10.车辆道路运输证转入170

11.车辆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171

区残联(13项)172

★1.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172

★2.残疾人辅助器具申请、适配173

★3.脑瘫儿童康复救助174

★4.贫困精神病患者服药(住院)医疗救助175

★5.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176

★6.残疾人机动车燃油补贴177

★7.资助贫困残疾儿童178

★8.帮扶农村残疾人发展179

★9.实施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180

★10.阳光家园居家托养补贴181

★11.残疾人创业补贴182

12.残疾证办理183

13.残疾证上门办理184

区卫计局(10项)185

★1.计生关系接转185

★2.四川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186

★3.四川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187

★4.四川省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188

★5. 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189

★6.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参、续保190

★7. 生育服务证办理191

★8、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192

★9、计划生育免费药具领取193

★10、独生子女父母奖励194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Government Affairs Service Center Of West District people's Government Of Panzhihua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Government Affairs Service Center Of West District people's Government Of Panzhihua

注:带★的73项公共服务事项,延伸至格里坪镇和各街道办事处办理。

6

5

攀枝花市西区第一批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区公安分局(9项)

1.出生入户办理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施行)、《四川省公安厅印发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公治发[2003]64号)、《四川省公安厅关于规范户口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公治[2004]32号)、《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户政管理提高便民利民服务质量的意见》(川公发[2009]58号)、四川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关于印发《全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的通知(公厅治发〔2015〕19号)。

二、申报条件

西区常住户口居民

三、申报材料

(一)计划内生育:《出生医学证明》、《生育服务证》、《结婚证》、双方《身份证》(上述材料均须原件和复印件1份)、新生儿父亲和母亲《居民户口簿》原件。

(二)非婚生育、超计划生育、无计划生育:

1、《入户审批表》;

2、《出生医学证明》、双方《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3、新生儿父亲和母亲《居民户口簿》原件;

4、超计划生育、无计划生育出具《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弃婴户口登记

1.收养的弃婴和儿童

凭《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或《抚养事实公证书》、收养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或补录户口。《抚养事实公证书》按“其他亲属”关系入户。

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与收养当事人共同生活多年,已建立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因故难以办理收养公证的,收养人可以向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落户申请。

(1)申报材料

①入户申请表;

②派出所调查报告;

③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证明;

④邻居、知情人证明;

⑤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办理程序

(一)计划内生育:申请人持《出生医学证明》、《生育服务证》、《结婚证》(上述材料均需原件及复印件1份)、《身份证》、新生儿父亲或母亲《居民户口簿》原件到区政务中心公安窗口办理。

(二)非婚生育、超计划生育、无计划生育:

1、申请人到居住地派出所或区政务中心公安窗口领取并填写《入户审批表》;

2、申请人将《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身份证》、《入户审批表》(超计划生育、无计划生育有结婚证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等全部材料交社区民警进行调查核实后形成调查报告并签署意见(调查核实时间30个工作日)。社区民警完成后所有材料返还申请人;

3、申请人持《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身份证》,超计划生育、无计划生育还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入户审批表》区政务中心公安窗口办理。

(三) 收养

收养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政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由居住地社区民警进行调查核实后签署意见(调查核实时间30日)。

1、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凭入户申请表、收养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收养公证书》或《收养证》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或补录户口。

2、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实施后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凭入户申请表、收养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收养证》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或补录户口。

(二)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凭民政部门的入户通知,向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或补录户口。

五、办理时限

即办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联系电话:(0812)5566558

         

区公安分局

2.户口迁出办理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施行)。

二、申报条件

西区常住户口居民

三、申报材料

(一)居民

1、《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

2、迁入地方公安机关的准予迁入证明;

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二)考取大中专院校人员

《录取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居民户口簿》原件、身份证原件。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准予迁入证明、《居民户口簿》原件到区政务中心公安窗口办理;

2、考取大中专院校人员持《录取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居民户口簿》原件到区政务中心公安窗口办理。

五、办理时限

即办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联系电话:(0812)5566558

区公安分局

3.户口注销办理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施行)。

二、申报条件

西区常住户口居民

三、申报材料

(一)应征入伍人员

1、应征入伍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居民户口簿》、入伍人员的《身份证》原件;

(二)出国(境)定居人员

1、定居国身份证或市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2、《居民户口簿》、定居人员的《身份证》原件。

(三)死亡人员

1、《居民户口簿》、死亡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对法院宣告死亡的,凭判决书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对无法取得《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经死者家属申请,凭街办(社区)、乡(镇)、村居委会、社区民警调查核实报告,注销户口;对拒不申报注销户口的,经社区民警调查核实,通知户主、亲属、抚养人,强制注销户口)。

(四)、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恢复户口

2003年10月以前因判刑、劳动教养已被注销户口的本市居民,凭释放(解教)通知书到原户籍地派出所恢复户口。

(五)监外执行人员恢复户口

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凭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裁定、决定书或监狱管理机关对罪犯批准保外就医的决定向注销户口的公安派出所申请,经分(县)局批准后办理恢复原户口。

(六)下落不明者注销和恢复户口

1、凭当事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报告、法院宣告失踪判决书到派出所提出注销户口申请,经所领导审批后注销户口,同时收缴居民身份证。

2、凭当事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报告、法院撤销失踪或撤销死亡判决书向注销户口的派出所提出恢复户口申请,经所领导审批后恢复户口,同时补办居民身份证。

(七)删除户口

公民有两个以上户口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在调查核实后,依照有关规定保留其中一个常住户口,注销其重复户口。

1、申报材料

(1)删除户口申请表;

(2)户口档案资料;

(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派出所调查报告。

四、办理程序

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到区政务中心公安窗口办理。

五、办理时限

即办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联系电话:(0812)5566558

区公安分局

4.居民身份证申领及补办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根据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正)。

二、申报条件

(一)申领:西区户口居民,年龄在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领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

(二)换领: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件)。

(三)补领:居民身份证丢失的。

三、申报材料

本人执《居民户口簿》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或申请人和监护人)携带《居民户口簿》原件到区政务中心窗口提出口头申请;

2、人像采集(申请人穿全深色有领衣服,露出完整眉毛、耳朵、脖子。不能染彩色头发、戴美瞳和眼镜。男士不能留胡须、鬓角、长头发必须剪短;女性不能化妆、戴耳环、项链等首饰);

3、指纹信息采集(办理正式身份证应本人办理并采集指纹信息);

4.核对《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信息;

5.交纳办证工本费并领取《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6.60日后凭《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到窗口领证。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60日;办理时限:45日

六、收费标准

首次申领:20元/证;

换领:20元/证;

补办、损坏:40元/证;

收费依据:发改价格[2003]2322号。

七、联系方式

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联系电话:(0812)5566558

区公安分局

5.市内户口迁入办理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施行)、《攀枝花市公安局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攀公治[2013]29号、《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设置严格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的通告》(2011年4月19日)、《攀枝花市公安局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攀公治〔2015〕29号)。

二、申报条件

攀枝花市常住人口

三、申报材料

(一)购房迁入

1、房屋产权证或网上合同备案登记表、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按揭贷款整套手续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

2、购房人(房屋产权人)的《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

3、随迁直系亲属(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配偶)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份(结婚证、独生子女或出生医学证明、由档案管理机关加盖印章的能反映亲属关系的个人档案、以及法院判决书等证明亲属关系的法律文书等,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

(二)投靠亲属迁入。凡在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且持有房屋产权证的本市公民凭社区(居委会)出具实际居住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相互关系证明、出生证等,可申请将其未婚(离婚、丧偶)子女迁入本址。

(三)农村户口

注:政府公告的控制区内,人口自然增长严格按四川省计划生育政策执行;人口机械增长除按规 定正常调动、婚嫁、复转军人、刑满释放或劳教期满回原籍的人口,禁止迁入人口。其余按正常办理,但需提供以下资料:

1、入户审批表;

2、申请人及迁入人的户口簿原件,身份证原件;

入户审批表需由迁入地社区、村、格里坪镇及区移民局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

(四)公共户口

入户条件:

1、符合落户条件的外地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暂无住房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入户资料,将其落户到暂住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或公安派出所设立的公共户口上。

2、本地群众因房屋拆迁、房屋卖出、离婚等事由暂无住房、无地方落户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入户资料,将其落户到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公共户口上。

3、本市内公共户口之间不得迁移。

4、未成年人不得独立立户。

入户资料:

(1)外地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凭用工单位的劳动合同申请入户。

(2)房屋拆迁。凭区(县)政府拆迁安置主管部门提供的相关文件和名册申请入户。

(3)房屋卖出。凭房屋出售、交易手续和房产部门提供的在本市无住房的证明申请入户。

(4)离婚。凭离婚证和街办(乡镇)出具的无房证明申请入户。

(五)集体户

因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人员入户需要,方便群众履行公民权益,经社区(居委会)民警核实、派出所所领导审批后,可以设立集体户。集体户户主由社区或企事业单位内部指定人员担任。设立集体户的单位必须确定一名户口协管员,配合派出所进行日常户口管理和年终户口核对工作。

1.单位书面申请;

2.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政府批复;

3.房屋产权证;

4.单位指定的户口协管员证明及户口协管员合法有效身份证件、联系方式。

(六)家庭户的分户

非住宅用房或违章建筑不予分户。

1.农村居民分户。申请人必须已婚、经济独立,并另灶起火、生活自主、有单独住房。可凭本人申请、《结婚证》、村(社)证明(属分房居住的,需证明其经济独立且另灶起火)、本人房产证明(属自建房的)、《居民户口簿》办理分户手续。

农村兄弟(姊妹)间分户的,至少有一人已结婚,且必须要留有子女照顾父母,不能将父母单独分开。

2.如有其他规定的,按照规定办理;对开发区红线以内应严格控制分户。

3.离婚分户。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的当事人,持原户口簿和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分户手续;对不具分户条件的,不予办理分户,派出所须将户口本离婚一方与户主关系变更为“非亲属”。

4.城镇自建房分户。户内发生婚姻、分家等变化,且房屋所有权已经分割的,可以凭分割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宅基地使用证》办理分户手续。

四、办理程序

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到区政务中心公安窗口办理。

五、办理时限

即办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联系电话:(0812)5566558

区公安分局

6.市外户口迁入办理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施行)、《四川省公安厅关于规范户口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公治发[2004]32号)、《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户政管理提高便民利民服务质量的意见》(川公发[2009]58号)、《四川省公安厅印发关于推进城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公治发[2003]64号)、《攀枝花市公安局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攀公治[2013]29号、《攀枝花市公安局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攀公治〔2015〕29号)

二、申报条件

攀枝花市市外户口居民迁入西区范围内。

三、申报材料

(一)购房入户

1、房屋产权证或网上合同备案登记表、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按揭贷款整套手续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

2、购房人(房屋产权人)的《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

3、随迁直系亲属(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配偶)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份(结婚证、独生子女或出生医学证明、由档案管理机关加盖印章的能反映亲属关系的个人档案、以及法院判决书等证明亲属关系的法律文书等,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

(二)在我市有合法稳定职业2年以上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且按国家规定在所属地区参加社会保险一年以上,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年龄男不超过55周岁,女不超过50周岁的,可申请登记为城镇户口。

1、申报材料:

(1)《入户审批表》;

(2)用工部门开具的务工证明;

(3)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随迁人员相互关系证明;

(4)房屋产权证(复印全本或购房发票、契税发票)、实际居住辖区街办出具的“实际居住证明”或与暂住房屋主签订的租赁协议书;

(5)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已到法定婚龄子女的未婚证明;

(6)随迁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等。

(三)凡在我市城镇购买具有合法产权商品房(含“二手房”)的,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可申请登记为城镇户口。

申报材料:

(1)《入户审批表》;

(2)房屋产权证或合法有效购房合同;

(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

(4)随迁人员相互关系的证明等。

(四)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资格,以及我市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引进的各类人才,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申请登记为城镇户口。

申报材料:

(1)《入户审批表》;

(2)县级以上部门颁发的技能证书、聘书;

(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随迁人员相互关系的证明等。

(五)大中专院校招生

申报材料:

(1)入学通知书;

(2)户口迁移证;

(3)居民身份证。

(六)大中专生毕业落户。对户口已迁移到市外的大中专院校人员,毕业后凭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给我市的《迁移证》在合法固定住所或人才交流中心、派出所的公共户口、亲属户口处登记为城镇居民。

申报材料:

(1)派遣单;

(2)毕业证书;

(3)户口迁移证;

(4)居民身份证;

(七)赡养、抚养投靠(孤寡老人或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与我市赡养人或抚养人共同生活一年以上的,准予在赡养人或抚养人处落户)。

申报材料

(1)入户申请表;

(2)公证处的赡养、抚养公证书;

(3)原籍政府出具的孤寡无依靠证明或未成年子女父母双亡的证明;

(4)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实际居住三年以上证明;

(5)被申请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6)社区民警调查报告。

(八)工作调动。凭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调令;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被申请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到入户地派出所申请,材料齐全的派出所当场办理。

申报材料:

(1)入户审批表;

(2)调(令)动函;

(3)户口迁移证;

(4)居民身份证。

四、办理程序

证明材料齐全的,由户籍民警受理,经所领导审核批准后当日办结。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即办

六、收费标准

1.户口簿首次申领:不收费

户口簿丢失、损坏补办:6元/本

2.户口迁移证首次办理:不收费

户口迁移证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4元/份

3.准迁证首次办理:不收费

准迁证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4元/份

4.收费依据:川价字非[1996]132号、攀价非[1995]32号

七、联系方式

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联系电话:(0812)5566558

区公安分局

7.印章(公章)准刻证

一、设定依据

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的通知》(公通字[2000]36号),申请经营公章刻制业,须向地市县级公安机关签署意见,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查批准,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地市公安机关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

二、申报条件

介绍信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报材料

1、机关、事业单位的行政公章凭编委文件和单位的介绍信;其它印章凭上一级机关介绍信(证明);

2、企业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社会团体凭民政部门的证明,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社会力量办学和技能培训单位凭教育主管部门和劳动管理部门证明。

四、办理程序

1、受理;

2、审查和审核;

3、办理(或发证)。

五、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攀价费[2003]236号 :行政章、发票章、财务章、合同章:218.00元;法人章:105.00元;高级铜质公章:380.00;铜光敏公章:320.00钢印:400.00元。

七、联系方式

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联系电话:(0812)5566558

区公安分局

8.犬只准养证核发

一、设定依据

《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二条

二、申报条件

西区常住居民。

三、申报材料

犬只免疫证明,居民身份证,犬只照片。

四、办理程序

1、受理;

2、审查和审核;

3、办理(或发证)。

五、办理时限

即办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联系电话:(0812)5566558

区公安分局

9.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第三章(十四条)

二、申报条件

西区常住居民。

三、申报材料

1、经办人身份证原件或户口簿及复印件;

2、二张近期一寸照片。

四、办理程序

1、受理;

2、审查和审核;

3、办理(或发证)。

五、办理时限

即办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联系电话:(0812)5566558

区民政局(18项)

1.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一、设定依据

《攀枝花市西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攀西民〔2009〕36号)

二、申报条件

具有我区城乡居民户籍且在我区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两参”退役人员、民政部门发给伤残证件的伤残民兵民工。

三、申报材料

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医疗机构的入院出院证明(加盖医务科公章)、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住院病历复印件、以及其他机构核销医疗费用金额的证明。

四、办理程序

本人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本人证件、发生医疗费用的有效单据,区民政局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逐项审查核实。经审查无误,根据相应标准通过金融机构发放到银行卡中。

五、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内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办理地点:西区民政局优抚安置股

联系电话:3882255

区民政局

2.申请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

一、设定依据

《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

二、申报条件

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以下简称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

三、申报材料

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烈士证明书、错杀被平反人员证明材料、本人与烈士或错杀被平反人员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

四、办理程序

(一)个人申报。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

(二)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三)会审认定。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对符合条件的,次月起发放近期生活补助,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五、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内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办理地点:西区民政局优抚安置股

联系电话:3882255

区民政局

3.随军随队军人配偶生活补助

一、设定依据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攀枝花军分区关于调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和驻攀部队随军随队军人配偶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攀府函〔2013〕44号)

二、申报条件

驻攀部队随军随队军人配偶(本市常住户口)在未就业期间

三、申报材料

本人申请书、身份证、户口簿、社区街道开据的配偶未就业相关证明、随军随队文件、配偶失业证、驻区部队相关证明。

四、办理程序

驻区部队随军随队军人配偶,持相关材料到区民政局进行审查核实。经审查无误,根据相应标准通过金融机构发放到银行卡中。

五、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内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办理地点:西区民政局优抚安置股

联系电话:3882255

区民政局

4.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审核上报

一、设定依据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试行办法的通知》(攀府发〔2009〕39号)

二、申报条件

凡持有我市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公布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所在地区有关规定的应当被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

三、申报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家庭成员的户口本及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收入证明(含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

(四)婚姻状况证明。

四、办理程序

(一)由户主本人(特殊情况可以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在3个工作日内将材料转交居委会,居委会受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委托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至少近6月内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无异议的,填写《攀枝花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审定申请表》,连同其他证明材料一并报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对居委会上报的证明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将申请名单在此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公示后群众无意义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攀枝花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表》上出具意见,群众有意见的,需及时通知申请人本人。

(四)区民政局对经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上报的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并将结果在申请人所在居委会公示7日,无异议的办结审批手续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五、办理时限

审理申请之日起41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延伸情况

该事项延伸至镇(街道)办理。

八、联系方式

办理地点: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窗口。

联系电话:格里坪镇:3339865

清香坪街办:3882008

玉泉街办:3882080

河门口街办:5760797

摩梭河街办:3882087

陶家渡街办:3882057

大宝鼎街办:3882073

区民政局

5.殡葬惠民申请

一、设定依据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西区殡葬惠民救助保障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攀西府办〔2012〕38号)。

二、申报条件

凡去世火化后不进行装棺二次葬(土葬)的西区城乡居民和具有西区户籍的城乡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残疾军人、三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两参”人员、“三红”人员)、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

三、申报材料

1. 死亡人员身份证、户口簿;

(二)死亡证明;

(三)火化证;

(四)市殡仪馆、医院出具的收费凭证;

(五)低保证、五保证;

(六)办理人员的身份证。

四、办理程序

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到区民政局登记办理《攀枝花市西区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申请表》。

五、办理时限

现场办结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延伸情况

该事项延伸至镇(街道)办理。

八、联系方式

办理地点:区民政局救灾救济和社会事务股 联系电话: 3885891

清香坪街道:3882008 大宝鼎街办:3882070 河门口街办:5760797

陶家渡街办:3882057 摩梭河街办:5600285 玉泉街办:3882081

格里坪镇:5505311

区民政局

6. 孤儿申请

一、设定依据

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川民发〔2011〕42号)

二、申报条件

孤儿保障的对象是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

三、申报材料

(一)《四川省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

(二)孤儿的户口、监护人户口复印件;

(三)公安机关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户口本销户页或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父母宣告死亡或失踪法律文书原件。

四、办理程序

(一)监护人申请。由孤儿监护人填写《四川省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报送孤儿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提供孤儿的户口、监护人户口复印件等基础材料外,必须验证和复印一式两份以下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户口本销户页或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父母宣告死亡或失踪法律文书原件。

(二)村(居)委会调查。接收申请材料的村(居)委会,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孤儿监护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三)乡镇(街道)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审查材料,召集民政、纪检等部门和申请人居住地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进行会审,形成审核意见报区民政局审批。

(四)区(市)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审核情况,符合审批条件的孤儿,从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同时把孤儿的材料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里,逐级审核通过。

五、办理时限

现场办结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延伸情况

该事项延伸至镇(街道)办理。

八、联系方式

区民政局救灾救济和社会事务股 3885891 格里坪镇:2907533

清香坪街道:3882008 大宝鼎街办:3882070 玉泉街办:3882081

陶家渡街办:3882057 摩梭河街办:5600285 河门口街办:5760797

区民政局

7.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申请

一、设定依据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攀办发〔2005〕20号)

二、申报条件

户籍不在攀枝花市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

三、申报材料

1. 流浪乞讨人员的身份证或公安部门出具户籍证明。

1. 流浪未成年人由公安部门出具户籍证明。

四、办理程序

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到区民政局登记办理《救助登记表》。

五、办理时限

现场办结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延伸情况

该事项延伸至镇(街道)办理。

八、联系方式

区民政局救灾救济和社会事务股 3885891

格里坪镇:5505311

清香坪街道:3882008

大宝鼎街办:3882070

陶家渡街办:3882057

摩梭河街办:5600285

河门口街办:5760797

玉泉街办:3882081

区民政局

8. 农村公益性墓地申请

一、设定依据

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

二、申报条件

(一)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应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保护环境和方便群众的原则;

(二)农村公益性墓地应建设在荒山、瘠地。禁止在耕地、林地、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建设墓地。

三、申报材料

(一)建立农村公益性墓地的申请报告;

(二)城乡建设、规划、土地、林业、消防、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

(三)建立墓地的可行性报告;

(四)墓地规划示意图等有关资料;

(五)镇人民政府审核材料。

四、办理程序

(一)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建立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申请报告,建立墓地的可行性报告,墓地规划示意图及其它有关材料;

(二)镇人民政府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内作出初审决定,经初审同意后,将城乡建设、规划、土地、林业、消防、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区民政部门;

(三)区民政部门对上报的材料作形式要件审查,并根据法定程序和指定要求,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

(四)对符合条件的,制发行政许可同意书,并向市民政局转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延伸情况

该事项延伸至格里坪镇办理。

八、联系方式

区民政局救灾救济和社会事务股 3885891

格里坪镇:5505311

区民政局

9.事实无人抚养申请

一、设定依据

攀枝花市民政局、攀枝花市财政局《关于开展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特别关爱帮扶行动的实施办法》(攀民政〔2014〕165号)

二、申报条件

(一)具有攀枝花户籍、父母双方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二)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1.父母双方重残、重病、失踪或服刑;

2.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重残、重病、失踪或服刑;

3.父母一方失踪,另一方重残、重病或服刑;

4.父母一方重残,另一方重病或服刑;

5.父母一方重病,另一方服刑;

6.父母一方重残、重病、失踪、服刑、死亡,另一方经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组织证实无法履行抚养义务。

三、申报材料

(一)《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帮扶申请审批表》;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死亡、失踪、服刑证明原件;

(三)医疗卫生单位(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病证明原件;

(四)残联部门认定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证明原件;

(五)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证明材料原件;

(六)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户口本复印件、近期1寸免冠照片3张、实际监护人所在村(居)委会员出具在其辖区内居住并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

1.由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实际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以书面形式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帮扶申请审批表》。

2.申请时一并提交申报材料。

(二)调查

1.村(居)委会通过入户、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儿童进行初审,并形成初审意见。

2.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对其监护人作出书面回复;对符合条件的,通过村(居)委会公示栏进行适当公示,在《审批表》上提出明确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三)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居)委会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提出明确意见并及时报送区民政局。

(四)审批

区民政部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从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发放帮扶补助资金。

五、办理时限

现场办结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延伸情况

该事项延伸至镇(街道)办理。

八、联系方式

区民政局救灾救济和社会事务股 3885891

格里坪镇:2907533

清香坪街道:3882008

大宝鼎街办:3882070

陶家渡街办:3882057

摩梭河街办:5600285

河门口街办:5760797

玉泉街办:3882081

区民政局

10. 重度残疾儿童申请

一、设定依据

攀枝花市民政局、攀枝花市残疾人联合会、攀枝花市财政局《关于开展重度残疾儿童关爱帮扶行动的实施办法》(暂行)(攀民政〔2014〕166号)。

二、申报条件

具有攀枝花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一级和二级、经申请和审定的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儿童。

三、申报材料

(一)《攀枝花市重度残疾儿童帮扶申请审批表》;

(二)重度残疾儿童户口本复印件;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低保证、低收入认定表)。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

1.重度残疾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填写《攀枝花市重度残疾儿童帮扶申请审批表》。

2.申请时一并提交申报材料。

(二)初审和公示

1.村(居)委会对申请儿童情况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2.对公示期内无异议,由村(居)委会在其《申请审批表》注明初审和公示情况,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三)审核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接到村(居)委会上报的《申请审批表》之日起,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2.审核合格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区民政局。

(四)审定

1.区民政局接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审批表》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定意见,并将审定结果逐级通知到申请人。

2.对符合条件的,从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发放帮扶补助资金。

五、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延伸情况

该事项延伸至镇(街道)办理。

八、联系方式

区民政局救灾救济和社会事务股 3885891

格里坪镇:2907533

清香坪街道:3882008

大宝鼎街办:3882070

陶家渡街办:3882057

摩梭河街办:5600285

河门口街办:5760797

玉泉街办:3882081

区民政局

11.高龄津贴审核上报

一、设定依据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80至89岁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攀办法〔2012〕17号)。

二、申报条件

户籍地在本辖区内具有攀枝花市城镇户口的80-89周岁老年人,在每季度前两个月到户籍地所在的社区居委会(公共服务中心)申报。

三、申报材料

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三份(审原件收复印件),移居外地的须提交移居所在地县(区)民政局(老龄办)的居住及健康证明。

四、办理程序

个人自愿申请→社区居委会初审→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发给《攀枝花市西区高龄生活补贴金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当事人按要求填写完整后将审批表和所需材料交予社区,社区居委会在14个工作日内(含公示时间7天)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形式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申请人应予配合。社区居委会需将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监督。经核实无误后,由社区居委会上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惠民帮扶窗口)收到初审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上报区老龄办→区老龄办收到街道办事处的复审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区老龄办在每季度末按时发放高龄补贴

五、办理时限

收到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延伸情况

该事项延伸至镇(街道)办理。

八、联系方式

办理地点: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河门口街办:5760797

格里坪镇:3339865 玉泉街办:3882081 陶家渡街办:3882057

清香坪街办:3882008 大宝鼎街办:3882070 摩梭河街办:5600285

区民政局

12.长寿补贴审核上报

1、 设定依据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我市长寿补贴金标准的通知》(攀府发〔2014〕43号)。

2、 申报条件

户籍地在本辖区内具有攀枝花市城镇户口的90周岁(含90周岁)以上老年人,在每季度前两个月到户籍地所在的社区居委会(公共服务中心)申报。

3、 申报材料

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三份(审原件收复印件),移居外地的须提交移居所在地县(区)民政局(老龄办)的居住及健康证明。

4、 办理程序

个人自愿申请→社区居委会初审→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发给《攀枝花市西区长寿生活补贴金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当事人按要求填写完整后将审批表和所需材料交予社区,社区居委会在14个工作日内(含公示时间7天)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形式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申请人应予配合。社区居委会需将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监督。经核实无误后,由社区居委会上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惠民帮扶窗口)收到初审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上报区老龄办→区老龄办收到街道办事处的复审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区老龄办在每季度末按时发放长寿补贴

5、 办理时限

收到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

6、 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延伸情况

该事项延伸至镇(街道)办理。

八、联系方式

办理地点: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格里坪镇:3339865 玉泉街办:3882081

清香坪街办:3882008 大宝鼎街办:3882070

陶家渡街办:3882057 摩梭河街办:5600285

河门口街办:5760797

区民政局

13.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审核上报

一、设定依据

《关于贯彻<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川老委办发[2008]20号);《关于在全市城镇低保空巢老人中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试行办法》(攀老委办[2010]3号);《西区关于在全区城镇低保空巢老人中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

(攀西老委〔2010〕4号)《关于对我市城镇特殊困难老人开展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攀老委办〔2013〕14号);

二、申报条件

具有攀枝花市户籍,居住在本辖区的城镇三无老人、城镇低保中患有重大疾病或重度残疾老人、城镇低保空巢老人、90—99岁老人,在每季度前两个月到居住地所在社区(公共服务中心)申报。

三、申报材料

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审原件收复印件),《攀枝花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审原件收复印件),独自居住证明(社区出具)。

四、办理程序

个人自愿申请→社区居委会初审→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发给《攀枝花市西区居家养老服务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当事人按要求填写完整后将审批表和所需材料交予社区,社区居委会在14个工作日内(含公示时间7天)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形式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申请人应予配合。社区居委会需将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监督。经核实无误后,由社区居委会上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惠民帮扶窗口)收到初审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上报区老龄办→区老龄办收到街道办事处的复审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区老龄办在每季度末按时发放居家养老服务券

五、办理时限

收到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延伸情况

该事项延伸至镇(街道)办理。

八、联系方式

办理地点: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格里坪镇:3339865

玉泉街办:3882081 大宝鼎街办:3882070 清香坪街办:3882008

河门口街办:5760797 陶家渡街办:3882057 摩梭河街办:5600285

区民政局

14.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上报

1、 设定依据

《攀枝花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攀枝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

二、申报条件

凡认为符合攀枝花市城市低保对象认定条件的城市居民,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组成的申请保障家庭为单位,向其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格里坪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提出城市低保申请;

持有攀枝花市农村户籍,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攀枝花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规定条件的。

三、申报材料

1、《攀枝花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

2、《攀枝花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个人信息登记表》;

3、家庭户口簿、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书面声明、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的授权书、承诺书;

5、婚姻状况证明、学生证、残疾证、疾病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办理程序

1、低保申请家庭,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名义向格里坪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代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

2、格里坪镇(街道办事处)受理低保申请家庭的申请材料,并进行材料审核;

3、审核申请材料后,社会救助调查员及村社区低保工作人员到低保申请家中,对家庭成员信息、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家庭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

4、经入户调查后,对调查情况组织低保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居民代表召开民主评议会,并进行公示;

5、对符合条件,公示无异议的,进行审核上报区民政局审批,不符合条件,公示有异议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材料。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5个工作日;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延伸情况

该事项延伸至镇(街道)办理。

八、联系方式

办理地点: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格里坪镇:5505311

玉泉街办:3882081 清香坪街办:3882008 大宝鼎街办:3882070

陶家渡街办:3882057 摩梭河街办:5600285 河门口街办:5760797

区民政局

15. 城乡临时救助审核上报

1、 设定依据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二、申报条件

攀枝花市户籍人口和常住人口(以公安部门《居住证》为准)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经社会救助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三、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

2、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3、公安消防管理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火灾事故证明,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责任认定、人身伤害赔偿处理结果等资料;

4、医疗费用结算、报销单据、医疗救助等;

5、家庭成员收入财产证明,支出票据等。

四、办理程序

1、由申请人本人向格里坪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对于办理申请事项有困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申请;

2、格里坪镇(各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材料,并进行材料审核;

3、审核申请材料后,社会救助调查员及村社区工作人员到申请人家中进行入户调查;

4、对入户调查结果,组织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居民代表召开民主评议会,并进行公示;

5、对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进行审核上报区民政局审批,不符合条件,公示有异议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材料。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5个工作日;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延伸情况

该事项延伸至镇(街道)办理。

八、联系方式

办理地点: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格里坪镇: 5505311 玉泉街办:3882081 清香坪街办:3882008

大宝鼎街办:3882070 陶家渡街办:3882057 摩梭河街办:5600285

河门口街办:5760797

区民政局

16. 申请冬春救助

1、 设定依据

攀枝花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救灾资金管理和使用工作的通知(攀民政[2015]167号)

2、 申报条件

受灾群众在冬令春荒期间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有困难。

3、 申报材料

1、受灾农户填报《攀枝花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申请审批表》;

2、村(居)委评议记录汇总表、公示记录表。

四、办理程序

1、受灾农户填报《攀枝花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申请审批表》;

2、受灾农户填报申请后,村(居)委应进行调查评议,评议完成后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签署意见的受灾户申请表,村(居)委评议记录汇总表、公示记录表提交镇人民政府审核;

3、镇人民政府在接到村组申请材料后,由镇民政办拟定救灾资金补助方案提交镇党政会议会决,并对救灾资金拟补助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县(区)民政局审批。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5个工作日;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6、 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延伸情况

该事项延伸至格里坪镇办理。

八、联系方式

办理地点:格里坪镇便民服务中心。

格里坪镇: 2907533

区民政局

17. 农村五保人员供养

1、 设定依据

《四川省农村五保供养条例》

二、申报条件

具有四川省户籍的老年、残疾或未满16周岁的农村居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三、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

2、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3、有残疾证的还需提供残疾证;

4、现有的财产及土地证明。

四、办理程序

1、由农村居民本人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法定监护人、指定监护人、村民小组或者其他农村居民代为提出申请。

2、经村(居)民委员会组织评议,对符合规定条件,在本村范围内公示后无重大异议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镇民政办审核。

3、镇民政办收到评议意见后,对申请人的家庭和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区民政局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回有关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5个工作日;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延伸情况

该事项延伸至格里坪镇办理。

八、联系方式

办理地点:格里坪镇社会事务办。

联系电话:0812-5505311

区民政局

18. 城乡医疗救助及重特大疾病救助上报

1、 设定依据

《攀枝花市西区民政局关于转发<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医疗救助政策的通知>》(攀西民【2014】7号)、《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攀枝花市西区民政局、攀枝花市西区财政局、攀枝花市西区卫生局、攀枝花市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全区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方案》(攀西民【2013】104号)。

二、申报条件

1、城乡低保对象;

2、农村五保对象;

3、城市低收入家庭成员、农村低保边缘困难群众;

4、民政部门认定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三、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救助对象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3、医保定点医院出具的费用结算票据第一联;

4、医保定点医院出具的住院补偿审核表;

5、医保定点医院出具的出院证明书;

6、医保定点医院出具的费用汇总单;

7、申请救助对象本人的低保证明、五保证明、孤儿证明、低收入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8、相关部门、单位及社会各界救助情况的证明材料。

四、办理程序

1、申请救助对象住院治疗后需救助的,应在出院后2个月内向格里坪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申报材料;

2、格里坪镇(各街道办事处)申请及申报材料;

3、审核申请材料后,核算相关费用并将符合条件的上报区民政局。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5个工作日;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延伸情况

该事项延伸至镇(街道)办理。

八、联系方式

办理地点: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格里坪镇:5505311

玉泉街办:3882081 清香坪街办:3882008 大宝鼎街办:3882070

陶家渡街办:3882057 摩梭河街办:5600285 河门口街办:5760797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类29项)

1. 职业培训(创业培训)补贴发放

一、设定依据

1、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攀枝花市财政局《关于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攀人社发〔2012〕270号;2、攀枝花市创业培训工作实施意见(攀就局〔2012〕27号)

二、申报条件

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完成培训工作后

三、申报材料

创业意识(GYB)培训:1、补贴申请表;2、经批准的“开班申请表”;3、创业培训工作抽查记录;4、学员结业花名册。

创业能力(SYB)培训:1、补贴申请表;2、经批准的“开班申请表”;3、创业培训工作抽查记录;4、学员结业花名册;5、前5日“学员考勤表”;6、学员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簿复印件);7、SYB培训班评估表;8、学员结业证复印件。

创业实训:1、补贴申请表;2、经批准的“开班申请表”;3、创业培训工作抽查记录;4、学员结业花名册;5、前4日“学员考勤表”;

6、学员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簿复印件);7、学员结业证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

1.培训机构提交申报材料;2.就业局初审;3.市、县人社局、市、县财政局复核;4.公示期满后,市、县就业局拨付补贴资金。

五、办理时限

现场受理,6个月内办结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延伸情况

该事项延伸至镇(街道)办理。

八、联系方式

西区就业局: 0812—5566544 0812—3340532

格里坪镇:3339865 玉泉街办:3882081 陶家渡街办:3882057

清香坪街道:3882008 大宝鼎街办:3882070 摩梭河街办:5600285

河门口街办:5760797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类)

2. 职业培训(企业新招员工岗前培训)补贴发放

一、设定依据

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攀枝花市财政局《关于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攀人社发〔2012〕270号

二、申报条件

各企业完成对新招员工岗前培训工作后

三、申报材料

培训计划大纲、培训人员花名册、培训人员《身份证》或农村户籍薄复印件、毕业证或学籍证明复印件、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

1.培训机构提交申报材料;

2.就业局初审;

3.市、县人社局、市、县财政局复核;

4.公示期满后,市、县就业局拨付补贴资金。

五、办理时限

现场受理,6个月内办结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西区就业局:0812—5566544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类)

3.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发放

一、设定依据

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攀枝花市财政局《关于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攀人社发〔2012〕270号;

二、申报条件

各职业能力鉴定机构完成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能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的职业能力鉴定工作后

三、申报材料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农村户籍薄、就业失业登记证、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及原件,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出具的初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等凭证材料,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四、办理程序

1、培训机构提交申报材料

2、就业局初审

3、市、县人社局、市、县财政局复核

4、公示期满后,市就业局拨付补贴资金。

五、办理时限

现场受理,6个月内办结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延伸情况

该事项延伸至镇(街道)办理。

八、联系方式

西区就业局: 0812—5566544 0812—3340532

格里坪镇:3339865 玉泉街办:3882081

清香坪街道:3882008 大宝鼎街办:3882070

陶家渡街办:3882057 摩梭河街办:5600285

河门口街办:5760797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类)

4. 劳动密集型企业认定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十五条第三款;

2.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工作财政支持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财金﹝2004﹞66号)。

二、申报条件

劳动密集型的小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现有在职职工人数30%以上(含30%),并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2.税务登记副本;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4.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5.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6.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8.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核实符合贷款支持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出具《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以下简称《认定证明》),《认定证明》应注明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数量、占职工人数的比例等事项。

五、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含公示期)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市就业服务管理局3333295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类)

5. 大学生创业补贴申领

一、设定依据

1.《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大力度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川办法﹝2014﹞26号);2.《省人社厅、财政厅、教育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加大力度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发﹝2014﹞20号);3.《省人社厅、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调整高校创新创业平台内创业补贴审核发放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5﹞139号)。

二、申报条件

在校大学生或毕业5年内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毕业生(含国家承认学历的留学回国人员,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在我省通过工商注册、民政登记,以及其他依法设立、免于注册或登记等方式创办的实体。

三、申报材料

由个人领办的创业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本人学生证(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复印件,创业项目计划书,创业补贴申报表(经办机构提供样表)。

由创业团队领办的创业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团队负责人学生证(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复印件,创业项目计划书,创业补贴申报表。

创业实体应提供以下材料:领办人学生证(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复印件,创业实体概述,创业补贴申报表,工商注册或民政登记证书复印件(开办“网店”的,应提供“网店”网址和登记注册网页截图、支付平台收支明细、销售产品列表及单价等证明材料;农业职业经理人应提供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指定部门的资格认定和正常持续经营的相关材料;其它免于注册或登记的创业实体所需认定材料,由所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确定)。

四、办理程序

在高校创新创业平台外的创业项目和创业实体,由所在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初审。初审完成后,在创业所在地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将申请材料、公示情况和初审意见等材料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向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出具审核意见。

五、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含公示期)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市就业服务管理局3333295 西区就业服务管理局5555332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类)

6. 免担保小额无息借款申请

一、设定依据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攀府发〔2015〕26号)

二、申报条件

1、攀枝花市辖区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就业困难人员、城市低收入群体和毕业五年内的大学毕业生。

2、法定劳动年龄内;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有创业意愿或正在创业的。

3、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五类不能申请。借款额度最高2万元,期限最长2年。

三、申报材料

1.小额借款申请表(经办机构提供表样)。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提供原件查验,已婚的需提供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3.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查验。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未婚的出具未婚声明,离异及其他情况提供离婚证或有效证明)。

4.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查验)。

5.经营场所地证明(申请人自主产权的场地提供房产证、国土证复印件;租赁场地提供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

6.申请人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大学毕业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查验)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上述材料至户口或创业场所所在地社区(或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平台申请;

2.社区(或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平台受理核实后将符合条件的报送至所在区(县)就业服务机构;

3.区(县)就业服务机构对申请人进行贷前调查,将调查情况连同相关材料送交市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4.市就业服务机构核实后交于市担保公司承诺担保;

5.经办银行发放借款。

五、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延伸情况

该事项延伸至镇(街道)办理。

八、联系方式

市级:3333295

东区:2227173

西区:5562611

仁和:2904311

米易:8170234

盐边:8653913

西区就业局: 0812—5566544

0812—3340532

格里坪镇:3339865

玉泉街办:3882081

清香坪街道:3882008

大宝鼎街办:3882070

陶家渡街办:3882057

摩梭河街办:5600285

河门口街办:5760797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类)

7. 城乡劳动者创业担保贷款申请

一、设定依据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攀府发〔2015〕26号)

二、申报条件

年龄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诚实守信,具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城乡劳动者。申请前必须有经营项目且经营正常。

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五类不能申请。贷款额度最高10万元,期限最长2年。

三、申报材料

1.城乡劳动者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经办机构提供表样)。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提供原件查验,已婚的需提供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3.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查验。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未婚的出具未婚声明,离异及其他情况提供离婚证或有效证明)。

4.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查验)。

5.经营场所地证明(申请人自主产权的场地提供房产证、国土证复印件;租赁场地提供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

6.反担保措施(房产抵押或第三人工资担保)。

①.房产抵押:拥有自主产权的住宅类、商铺类及写字楼类产权可用于反担保房产抵押(住宅类房产抵押的,申请人需拥有两套以上自主产权的住宅类房产)。申请时提供房产证、国土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查验)。

②.第三人工资担保:第三人需有固定职业和稳定收入、且必须在职。申请时提供第三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经办机构提供表样),第三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及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上述材料至户口或创业场所所在地社区(或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平台申请;

2.社区(或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平台受理核实后将符合条件的报送至所在区(县)就业服务机构;

3.区(县)就业服务机构对申请人进行贷前调查,将调查情况连同相关材料送交市担保公司办理;

4.市担保公司核实和承诺担保;

5.经办银行发放贷款。

五、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延伸情况

该事项延伸至镇(街道)办理。

八、联系方式

市级3338874 西区5562611

格里坪镇:3339865

玉泉街办:3882081

清香坪街道:3882008

大宝鼎街办:3882070

陶家渡街办:3882057

摩梭河街办:5600285

河门口街办:5760797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类)

8. 中小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

一、设定依据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攀府发〔2015〕26号)

二、申报条件

1.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创办的中小微企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以鼓励的产业除外)。2.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领导小组指定的其他贷款对象。3.中小微企业贷款的条件:经营正常,且生产经营范围不属于受限制类行业;吸纳了一定数量的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且与之签订了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贷款企业能提供反担保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申报材料

1.贷款担保申请表(经办机构提供样表);

2.借款申请书(内容包括:贷款原因、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用途、贷款的担保方式、还款方式及款项来源等);

3.贷款申请人基本情况说明,即企业简介;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国、地税)正副本复印件(提供原件查验);

5.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和股东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个人简历;

6.最新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7.财务报表(包括上年末和当前半年内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

8.人民银行核发并年检合格的贷款卡复印件及密码;

9.(临时)股东会(或董事会)通知(内容包括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主持人、表决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该通知应在会议召开前15日发出);

10.(临时)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内容包括:一是通知发出日、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对象、召集人、主持人、表决方式;二是就向银行贷款以及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担保方式、还款方式及款项来源等的决议事项;三是应有“投赞成票的股东自愿为上述决议事项承担连带责任”、“本次会议符合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决议内容合法有效”的文字表述;四是由参与决议过程的全体股东签字并加盖手印,股东为法人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

11.《采矿许可证》、《林地占用许可证》、《取水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有关证件及取得证件的有关资料复印件;

12.职工花名册、招用的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表、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凭证(一份);

13.拟提供的反担保相关资料。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上述材料至创业场所所在地区(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或市创业贷款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

2.区(县)受理核实后将符合条件的报送至所在市创业贷款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3.市创业贷款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请人进行贷前调查;

4.市创业贷款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核实和承诺担保;

5.经办银行发放贷款。

五、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市创业贷款担保有限责任公司:3338874

西区:5562611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类)

9. 就业创业咨询服务

一、设定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人社部令第2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人社部令第24号)。

二、申报条件

三、申报材料

四、办理程序

1.接收公民、社会机构、组织来访、来信或网络信箱留言咨询就业创业相关信息;

2.能回复的立即回复,不能回复的转交其他相关单位。

五、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延伸情况

该事项延伸至镇(街道)办理。

八、联系方式

市级0812-3334691 0812-3333505

西区0812-5566544

格里坪镇:3339865

玉泉街办:3882081

清香坪街道:3882008

大宝鼎街办:3882070

陶家渡街办:3882057

摩梭河街办:5600285

河门口街办:5760797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类)

10. 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一、设定依据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人社部令第23号);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人社部令第24号)。

二、申报条件

各职业培训定点机构具备开班条件

三、申报材料

开班申请(包括培训专业、培训时间、地点、培训人数、专业教学设施设备情况)

四、办理程序

1、职业培训定点机构提交申报材料

2、就业局发布信息

五、办理时限

现场受理,5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延伸情况

该事项延伸至镇(街道)办理。

八、联系方式

西区0812-5566544

格里坪镇:3339865

玉泉街办:3882081

清香坪街道:3882008

大宝鼎街办:3882070

陶家渡街办:3882057

摩梭河街办:5600285

河门口街办:5760797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类)

11. 就业困难人员管理服务

一、设定依据

《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川人社办〔2015〕184号)、《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攀人社发〔2016〕71 号)

二、申报条件

城镇户籍人员、在常住地居住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 1 年以上的城镇常住人员、土地被依法征用的农村劳动者中,办理了失业登记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下列人员:

(一)大龄人员: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 40 周岁、男性年满 5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二)残疾人员:持有《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的人员。

(三)低收入家庭人员: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