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 0402 規制行為(公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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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ype :個人資料保護法Section : T 0402 規制行為(公務機關)Key Notes :

• 蒐集、處理一般個人資料的基本公式:設定目的 + 符合要件 + 履行告知義務。• 公務機關應依法務部頒布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選定特定目的。• 公務機關應掌握免為告知的原則、例外規定( Case 29 、 30 )。• 公務機關應掌握目的外利用的原則、例外規定( Case 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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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ype :個人資料保護法( T0402 、特定目的)Case 29 :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上字第 1287 號民事裁定Brief :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而關於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中,第五十六項規定法院審判業務即屬有特定目的。是原法院依據調取之台中市東勢地政事務所所檢具系爭不動產登記資料及當事人之陳述,判斷上訴人與法定代理人及劉秋菊共居一處,並無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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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ype :個人資料保護法( T 0402 、特定目的)Case 30 :法務部法律字第 10203502470 號Brief :按本法第 5 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因此,貴府依本法第 15 條規定蒐集個人資料時,應注意所蒐集個人資料之對象及類別不同,其目的及必要性上將有所差別,例如:機關首長對於單位業務主管須緊急聯繫業務,而蒐集單位業務主管之住宅或行動電話;惟機關首長對於一般同仁是否仍有此需要,請貴府再行斟酌。至於 貴府依本法第 16 條規定利用個人資料時,原則應與蒐集之目的相符,故 貴府編印之職員通訊錄,是否發送來函說明一所列相關機關,宜視貴府發送之目的究否與蒐集之目的相符,且於法定職務之必要範圍內而定(本部 102 年 2 月 4 日法律字第 10100243410 號函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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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0402 規制行為(公務機關、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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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ype :個人資料保護法( T 0402 、目的外利用、增進公共利益)Case 31 :法務部法律字第 10503514560 號Brief :戶政事務所蒐集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係基於戶政之特定目的,如其將金融機構自然人客戶之國民身分 證統一編號(包括因發現重複而變更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其有無重複之個人資料,提供予金融機構作為金融業務使用,屬特定目的外利用行為,應符合本法第 16 條但書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例如: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經當事人同意),始得將上開個人資料提供予金融機構。戶政事務所經確認有不同民眾重複提供同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予金融機構,如認有釐清是否涉及來函所述政府作業疏失,且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依貴部來函所述作法,僅告知該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有無重複,不提供其變更之統一編號,應可認符合本法第 16 條但書第 2 款之規定,而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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