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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11 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Nov. 2017 46 卷第 JournalofShaanxiNormalUniversity PhilosophyandSocialSciencesEdition Vol.46 No.6 学前教育立法研究 国外学前教育立法的启示 华,王君妍 (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陕西西安 710063 ;陕西师范大学 教育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2 要: 发达国家学前教育事业起步较早,立法相对成熟,其主要特征有:规定学前教育部分免费,或者国 家提供一定学前教育条件以保障其公益性;强调政府以财政投入、家庭补贴等形式为学前教育提供支持;用立 法明确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权责划分;设立严格的准入资格,通过完善的培训和薪资制度吸引优秀的学前 教育师资;提供家长培训,加强家园合作,促进家长履职;通过立法保护幼儿安全等。国外学前教育立法对我国 《学前教育法》的制定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 学前教育;学前教育立法;幼儿教育;幼儿安全 中图分类号: G61 G40-011.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4283 2017 06-0060-07 收稿日期: 2017-09-15 DOI 10.15983/j.cnki.sxss.2017.1134 基金项目: 陕西省基础教育重大招标课题“《陕西省学前教育条例》制定研究”( ZDKT1604 作者简介: 管华,男,河南光山人,法学博士,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 自国务院 2010 年发布《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 育的若干意 见》(“国 十 条”)以 来,我 国 学 前 教 育 事业发展成就斐然。截至 2016 年,幼儿园数量已 24 万所,在园幼儿规模达到 4414 万人,较 2009 年提高了 27 个百分点,毛入园率达 77.4%是,“入园难”“入园贵”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 距离教育部提出的 2020 年毛入园率达到 85%发展目标还有较大差距。尤其是“全面二孩”政策 实施后,我国学前教育资源将面临更大压力,如果 不运用国家立法保障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缺口 或将扩大。作为重要的公共治理手段,法律是保 障学前教育事业稳定发展的基石,学前教育专门 立法的缺失不利于我国学前教育事业的永续发 展。从理论和实践来看,我国学前教育专门立法 缺失导致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始终面临财政投入不 足、权责划分 不 明、师 资 力 量 薄 弱、监 管 制 度 不 到 位等困难。 英国、美国、德国、法 国、日 本 等 发 达 国家的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较为领先,与这些国家 的学前教育立法历史悠久、内容全面是分不开的。 截至目前,我 国 各 省、自 治 区、直 辖 市 已 先 后 出 台 22 部有关学前教育的地方性法规,在一定程度上 解决了“无法可依”的问题,积累了一定的立法经 验,也开始触 碰 到 地 方 立 法 的 “天 花 板”。早 在 2006 年,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就委托教育部 起草学前教育法草案。2010 年,国务院发布的《关 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成为我国学前 教育事业发展的基础性政策文件。《教育部 2017 年工作要点》提 出 “启 动 《学 前 教 育 法》立 法”, 代表性文献有:庞丽娟、王红蕾、吕武 《对 “全面二 孩”政策下我国学前教育发展战略的建议》,《北京师范大 学学报(社 会 科 学 版)》 2016年第 期;庞丽娟、范明丽 《“省级统筹,以县为主”完善我国学前教育管理体制》, 《教育研究》 2013 年第 10 期;庞丽娟、范明丽《当前我国学 前教育管理体制面临的主要问题与挑战》,《教育发展研 究》 2012 年第 期;刘鸿昌、徐建平《从政府责任的视角看 当前我国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学前教育研究》 2011 年第 期;余雅风《从平等权视角看学前教育中的政府职责》, 《学前教育研究》 2008 年第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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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 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Nov.,2017第46卷 第6期 JournalofShaanxiNormalUniversity(PhilosophyandSocialSciencesEdition) Vol.46 No.6

■ 学前教育立法研究

国外学前教育立法的启示

管 华,王君妍(西北政法大学 行政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3;陕西师范大学 教育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2)

摘 要:发达国家学前教育事业起步较早,立法相对成熟,其主要特征有:规定学前教育部分免费,或者国

家提供一定学前教育条件以保障其公益性;强调政府以财政投入、家庭补贴等形式为学前教育提供支持;用立

法明确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权责划分;设立严格的准入资格,通过完善的培训和薪资制度吸引优秀的学前

教育师资;提供家长培训,加强家园合作,促进家长履职;通过立法保护幼儿安全等。国外学前教育立法对我国

《学前教育法》的制定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学前教育;学前教育立法;幼儿教育;幼儿安全

中图分类号:G61;G40-01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283(2017)06-0060-07

收稿日期:2017-09-15 DOI:10.15983/j.cnki.sxss.2017.1134

基金项目:陕西省基础教育重大招标课题“《陕西省学前教育条例》制定研究”(ZDKT1604)

作者简介:管华,男,河南光山人,法学博士,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

  自国务院2010年发布《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

育的若干意见》(“国十条”)以来,我国学前教育

事业发展成就斐然。截至2016年,幼儿园数量已

达24万所,在园幼儿规模达到4414万人,较2009

年提高了27个百分点,毛入园率达77.4%。[1]但

是,“入园难”“入园贵”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

距离教育部提出的2020年毛入园率达到85%的

发展目标还有较大差距。尤其是“全面二孩”政策

实施后,我国学前教育资源将面临更大压力,如果

不运用国家立法保障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缺口

或将扩大。作为重要的公共治理手段,法律是保

障学前教育事业稳定发展的基石,学前教育专门

立法的缺失不利于我国学前教育事业的永续发

展。从理论和实践来看,我国学前教育专门立法

缺失导致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始终面临财政投入不

足、权责划分不明、师资力量薄弱、监管制度不到

位等困难。① 英国、美国、德国、法国、日本等发达

国家的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较为领先,与这些国家

的学前教育立法历史悠久、内容全面是分不开的。

截至目前,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先后出台

22部有关学前教育的地方性法规,在一定程度上

解决了“无法可依”的问题,积累了一定的立法经

验,也开始触碰到地方立法的“天花板”。早在

2006年,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就委托教育部

起草学前教育法草案。2010年,国务院发布的《关

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成为我国学前

教育事业发展的基础性政策文件。《教育部2017

年工作要点》提出“启动《学前教育法》立法”,[2]

① 代表性文献有:庞丽娟、王红蕾、吕武《对“全面二

孩”政策下我国学前教育发展战略的建议》,《北京师范大

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 6期;庞丽娟、范明丽《“省级统筹,以县为主”完善我国学前教育管理体制》,

《教育研究》2013年第10期;庞丽娟、范明丽《当前我国学前教育管理体制面临的主要问题与挑战》,《教育发展研

究》2012年第4期;刘鸿昌、徐建平《从政府责任的视角看当前我国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学前教育研究》2011年第2期;余雅风《从平等权视角看学前教育中的政府职责》,《学前教育研究》2008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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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意味着我国学前教育立法将进入快车道和窗口

期,此时积极接引国外学前教育立法资源,对我国

学前教育立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和推动作用。

一、重视回归学前教育的公益性

学前教育的公益性是指儿童接受学前教育、

参与学前教育活动,能够为其他社会群体和全社

会带来收益,而其他社会群体却不必付费。学前

教育的受益者不仅是参与教育活动的儿童及其家

庭,而是整个社会。因此,学前教育的成本不应由

儿童及其家长全部承担,国家需要承担提供学前

教育资源的基本责任,以弥补学前教育过度市场

化的不足。从部分发达国家相关立法经验来看,

通常规定国家应当实施学前教育免费、部分免费

的政策或创造有利条件发展学前教育事业,以保

障学前教育的公益性。

(一)规定学前教育免费

1.法国1881年的《费里法案》将学前教育划

归初等教育,并规定初等教育阶段属于免费教育

阶段。1958年《宪法》和2000年《教育法典》均规

定:“构建免费和世俗的各级公共教育是国家的责

任”,①后者申明了学前教育的国家公共事业地

位。② 2.英国《2006年儿童保育法》规定政府应当

保证0—5岁儿童接受免费的学前教育。[3]3.俄罗

斯在《俄罗斯联邦宪法》《俄联邦教育法》等不同

层级的法律规范中分别针对学前教育公益性进行

规定。现行《俄罗斯联邦宪法》第43条规定:“保

证国家或地方教育机构和企业中的学前教育……

的普及性和免费性”。最新修订的2006年《俄联

邦教育法》第3章规定确保公民接受免费和义务

的学前教育。③

(二)规定国家为学前教育创造有利条件

1.俄罗斯2008年《学前教育机构基础条例》

第1章规定公立学前教育机构“须为俄联邦国民

接受普及和免费的学前教育创造条件”。④ 2.日本

2006年最新修订的《教育基本法》第11条规定:

“国家、地方公共团体必须为幼儿的健康成长提供

良好环境、设施配备等,并以适宜的方法努力振兴

幼儿教育”,[4]同时首次将幼儿园提升至学校体系

的首要位置。

总体看来,世界上具备完整教育体系的国家

大多将学前教育置于国民教育体系的关键地位,

认为尽可能为公民提供免费学前教育是国家义不

容辞的责任。相较而言,我国的学前教育仍处在

普及阶段,各类法规侧重于规定提供补贴,在全国

层面还没有涉及学前教育免费或部分免费的问

题。对学前教育的公益性还存在一个认识逐渐深

入的过程:1979—1988年,学前教育以政府投入为

主,教育、妇联、卫生等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纷纷兴

办幼儿园,保证了学前教育的公益性。但2003年

《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以

社会力量兴办幼儿园为主体”,出现了贱卖幼儿园

和明显的市场化导向。三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

计划”的实施,虽然有效地遏制了这些问题,但只

有通过学前教育国家立法规定学前教育的公益

性,才能彻底解决这些问题。

二、保证学前教育财政投入

作为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有

责任提供基本资金保障以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发

展。不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政府或财团、

社团法人投入是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最主要的资金

来源。在学前教育立法中,有关财政投入的规定

是其最关键的部分,常表现为学前教育财政投入

金额和家庭补贴。

(一)加大财政投入

学前教育毛入园率在 60%—80%之间的国

家,平均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教育经费总额的

比例约为7.73%。我国2014年学前教育3年毛

入园率已经达到70.5%,但2013年的财政性学前

教育经费占比仅为3.5%,中央财政投入仅为690

多亿元。[5]2016年,学前教育的经费投入增幅最

高,总额达到2802亿元,占总经费的比重第一次

达到7.21%。[6]从国外学前教育立法来看:1.英

国《2015年度支出秋季审查报告》提出,至2020年

中央政府将每年提供超过10亿英镑的资金用于

幼儿教育,[7]生均经费将达到近400英镑。作为

《英国计划》的一部分,自2017年9月起政府将为

转引自 沙莉、丽娟《明确学前教育性质,切实保障

学前教育地位———法国免费学前教育法律研究及其对我

国的启示》,《学前教育研究》2010年第9期。转引自《法国学前教育政策法规发展及对我国启

示》,《平安校园》2015年第16期。转引自庄嘉嘉《俄罗斯学前教育政策变迁研究

(1991—2010)》,南京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2年。转引自庄嘉嘉《俄罗斯学前教育政策变迁研究

(1991—2010)》,南京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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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教育机构提供补贴,用于开展“每周30小时

免费保育服务”计划。[8]2.美国 2014年开展了

“学前教育发展拨款计划登顶竞赛”,联邦政府依

据各州对当地学前教育各方面资金投入情况以及

所采取的其他促进当地学前教育事业的措施进行

专项补助金奖励,用于建立或加强学前教育基础

设施和提高学前教育质量。[9]

(二)提供家庭补贴

家庭补贴是学前教育经费投入的重要组成部

分:1.《俄联邦教育法》第5章规定,在实行基本

普通学前教育大纲的公有教育机构就读的幼儿可

以获得家庭补贴,补贴金额依据家庭儿童数量而

定。① 2.澳大利亚《儿童保育补助方案》和《祖父

母儿童保育补助》针对有5岁以下儿童的低收入

家庭提供不同等级的保育补贴。[10]

数额明确、专款专用、向弱势群体倾斜是外国

学前教育财政投入的显著特点。尽管我国学前教

育经费投入增长迅猛,但由于欠账较多,生均经费

仍处于较低水平,也没有全国性的强制性生均经

费标准。比如,2017年宁波市北仑区省一级(六星

级)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为750元;[11]2017

年广西藏族自治区城市、县镇公办幼儿园生均公

用经费标准分别为500元、300元。[12]通过学前教

育立法保证学前教育经费占教育经费总额的比例

或者规定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有利于保证国

家对学前教育的财政投入,保证其公益性,使每个

儿童都得到学前教育的机会。

三、明确政府责任划分

不同于道德戒律,法律的核心内容是对责任

的界分。清晰的权责划分也是政府机关有序运行

的基础,能够有效避免推诿扯皮、权责不匹配等问

题。同样,明确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学前教

育事业发展中的责任,也是学前教育立法的核心。

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实行“分级管理”原则,但这既

存在“责任主体重心过低,保障能力不足”的问

题,[13]也存在不同政府部门之间难协调的问题。

各国学前教育立法在权责划分上,既包括对各级

政府间的权限划分,也包括对政府不同职能部门

间分工配合的要求。

(一)明确各级政府权限划分

1.英国具有悠久的地方自治传统,教育管理

体制也实行地方分权制,地方拥有较大的自治权。

但长期的地方自治也造成了管理混乱,因此,1988

年英国制定了《教育改革法》,中央政府开始集中

对教育的管理权。[3]《2006年儿童保育法》明确规

定,地方政府负责学前教育管理政策的具体执行,

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履行各项职责时必须“接

受来自国务大臣的监督和指导”[14]。2.荷兰是经

济高度发达、福利制度完善的国家,已经基本实现

学前教育的普及,也是较早制定《学前教育法》的

国家之一。荷兰的法律将学前教育管理分为中

央—省—地方三级。[15]中央政府负责对学前教育

统一管理,并由社会事务与就业部、卫生福利部、

教育科学部分管相应事务;省级政府的职能在于

制定省域内学前教育规划,提供资助,并设立省域

学前教育管理机构,维护和支持省域福利设施建

设等;地方政府则负责针对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和

实行本地区的相关政策。[16]3.挪威的法律对学前

教育管理规定做出了层级划分,中央政府全面负

责学前教育的质量、运行和资金;郡级政府负责对

接中央政策,监管和指导下一级政府工作;市镇级

政府是幼儿园运营的主要负责者,具体制定补贴

的使用分配,有权批准设立公立和私立幼儿园。[17]

(二)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责任

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涉及教育、卫生、财政等多

部门,需要各职能部门通力合作。1.美国为促进

5岁以下幼儿教育发展,自1965年开始实施“开端

计划”,至今仍在运行。在《2015年开端计划设施

财政报告》中可以看到,该计划不仅设立了专门的

“开端计划办公室”负责总体规划,还规定财政部

负责财政预算和资金监督,卫生部负责检测学前

教育机构的环境质量和安全,儿童与家庭管理局

负责儿童的身心健康。[18]2.澳大利亚2012年制

定了《国家质量框架》用于提高学前教育质量,其

附属法案———《国家教育和保育法》规定青少年教

育与发展事务部负责监督《国家质量框架》执行,

幼儿教育和保育质量管理局负责政策执行和指

导,各领地主管部门则负责该地区的具体工作。[19]

纵观国外学前教育立法关于学前教育管理体

制的规定,不论中央统领,还是中央监管、地方执

行,抑或是政府与其他部门协作共同作为学前教

育的责任主体,毋庸置疑的是,清晰的职责划分是

保证政策得到落实和相关机构正常运行运转的前

提。惟其如此,学前教育事业才得以有序和可持

① 转引自庄嘉嘉《俄罗斯学前教育政策变迁研究

(1991—2010)》,南京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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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发展,造福于儿童和全社会。

四、优化学前教育师资力量

美国教育立法有一条重要经验,即“任何教育

改革的最终成效都要归结到幼儿园及中小学课堂

内能拥有优秀的教师”[20]。师资力量的优劣决定

着教育质量,甚至决定着整个社会的未来。我国

现有的法律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涉及学前教育教师

的各类规定,但是这些法规对于幼儿教师的准入

门槛、专业素质、法律地位、培训与待遇等方面的

规定要么不够明确,要么付之阙如。总体来说,学

前教育教师的“教师”身份尚未在法律上得到完全

承认。国外学前教育立法,在师资方面的规定主

要包括两方面内容。

(一)高标准的教师准入门槛

1.早在 1948年,日本的《儿童福利法施行

令》《儿童福利法施行规则》就规定了保育所人员

的任职资格及保姆培养的相关标准。[21]1951988年

修订的《教育教员许可证法》,更将幼师从教的学

历提升至硕士毕业或大学毕业并修完规定的师范

教育。[22]2.美国《不让一个儿童落后》法案第1119

条规定:所有教授英语、阅读、科学等核心课程的

教师(包括幼儿园教师),必须在2005—2006学年

结束前达到“高级资格”要求。“高级资格”教师

需要具备学士学位,获得州合格证书,并在所教科

目上具备相应能力。[23]3.法国1887年就将学前教

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承认幼儿教师的国家公务

员地位。成为幼儿教师至少需要接受4年高等教

育,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通过教师招聘考试,经

过1年的培训、1年的实习,合格后才能入职。[24]

由此可见,发达国家对于学前教育教师的学历要

求大多在大学本科以上,而目前我国学前教育教

师准入资格仅为中专毕业即可。

(二)全方位的教师培训与薪资补贴

接受培训是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但我国没有

专门的关于学前教育教师培训的法律规范,甚至

没有明确幼儿教师培训及待遇是否应与其他教育

阶段教师保持一致。反观国外教育法规,对于培

训机构、法律地位和待遇都有相对完备的规定。

1.法国《公务员总章》将幼儿教师置于公务员地

位。《教育法典》规定国家承担(公立)初等学校

和幼儿学校教师的工资。[25]教育部则规定:所有初

等教育(含学前教育)教师自工作第5年起至退休

前5年期间,可享受累计1年的带薪职业培训,省

级师范院校应适时邀请大学教师为在职幼儿教师

进行培训。[26]2.加拿大安大略省的《学前教师法

案》实行刺激性措施,为幼师提供工资以外的其他

方面的经济优惠,包括提供贷款,发放奖学金,开

展技术型学前教师投入计划等。[27]403.新西兰自

2002年起每隔 4年发布一份“幼儿教师集体协

议”。该协议以1988年《国家部门法》和2000年

《雇佣关系法》的部分条款为依据,由国家事务专

员、教育部和新西兰教育研究所共同拟定。协议

内容规定了在职幼儿教师的薪酬划分及增长标

准、应获得的津贴种类以及应享有的假期等多项

基本权益。此外新西兰政府向注册教师少于80%

的学前教育机构提供“幼儿教师教育津贴”和“临

时注册教师津贴”,用于促进临时注册教师向完全

注册教师转变。[28]42-47

教师是教育的灵魂,保障学前教育高水平的

师资是学前教育立法的灵魂。各国对于学前教育

教师准入资格的要求普遍包含具有高度专业性、

受过系统培训、获得专业资格证等内容,同时也通

过各种财政补贴、教育培训机会来保障幼儿教师

的社会地位和薪资待遇。

五、促进家长履职及家园合作

斯巴达人的男孩7岁前被称为“母之子”,由

母亲负责教育,雅典人也是如此。古罗马人认为,

家庭才是抚养教育儿童的地方,贵族阶层强烈反

对将孩子托付给教师。[29]103-104在美国帕勒姆(Par

hamv.J.R.)案中,伯格(Burger)大法官指出:

“如果因为某些父母会虐待或忽视儿童的利益,而

以政府完全取代父母的管教地位,这不能为美国

传统所接受”[30]。家长是儿童生命的赋予者,也是

儿童成长过程的全程参与者,是儿童成长、受教育

的第一责任人,儿童与家长的关系性质“基本上可

以概括为养育、教育和管理”。[31]促进家长履职要

求发挥家长在学前教育中的功能与作用,杜绝“生

而不养”、把全部教育责任推卸给祖辈、教育主管

部门和幼儿园的现象。尽管当父母是人的自然权

利,但如何当好父母却仍然需要政府的帮助。近

年来,我国少年儿童暴力、吸毒等犯罪案件频发,

家庭教育意识淡薄和家长教育缺位是主要原因之

一。学前教育是幼儿进入社会的第一个教育阶

段,家长积极履职对儿童成长意义重大。我国现

有地方教育立法也注意到了发挥家长的作用,但

多是规定幼儿园要对家长开展宣传教育。国外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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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教育立法关于家长的规定值得借鉴。

(一)为家长提供教育培训或早教信息

1.新加坡于 2004年开启了《健康开始计

划》,向有6岁以下儿童且月收入低于1500美元

的新加坡公民家庭提供初始育儿课程、儿童成长

课程和家庭发展计划,帮助指导儿童的身心发

展。[32](2)澳大利亚政府制定了《国家质量标准》,

该标准详细介绍了如何帮助家庭了解早教概念,

如何选择优质的早期教育服务,并且将早教机构

与家庭和社区的合作关系设置为评价早教质量的

关键因素之一。[19]

(二)为“家园合作”提供内容标准

1.芬兰《学前教育核心课程》和《芬兰儿童早

期教育与养护国家课程指南》是用于学前教育评

价的两个国家标准,均将“家园合作”作为内容组

成之一,前者规定教师与家长应当定期就评价情

况互相交流,必要时应当让儿童共同参与;[33]后者

规定家长与教育机构应当充分考虑儿童的个体表

现和需求,一起为每个幼儿制定“个性化的早期养

护计划”,并及时实施进程评估。[34]2.挪威《框架

计划》明确规定每个幼儿园必须配置家长委员会,

由已注册的幼儿监护人组成,并与教师代表成立

家长—教师合作委员会。[35]3.日本十分重视家长

参与儿童安全教育,连续7年发布修订《安全教育

指导计划》,于2014年形成最终版。[36]在这项计划

中,每一类安全教育都强调学校、家庭和社区共同

合作。家长应在日常生活中对儿童进行安全意识

的渗透,从细节处提升儿童危机意识,传授他们处

理危机的方法,学会规避和应对危险,保护自己。

促进家长履职的方式多种多样,不论是强化

家长意识,吸收家长参与学校管理,还是督促家长

注重日常教育,其目的都是帮助孩子塑造良好人

格,为其发展奠定基础。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

师,合格家长必须具备基本的早教知识、履行亲职

教育义务。我国已制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要

求子女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也应在学前教育

立法中明确家长对儿童的教育义务,并对家长如

何履职做出规定。

六、加强幼儿安全保障

保障幼儿安全是任何教育活动场所都应该达

到的底线要求。尤其在学前阶段,幼儿力量弱小、

心智幼稚、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薄弱,是需要

时刻被保护的绝对弱势群体。近年来,由于社交

媒体快速发展,极端信息传播迅速,砍杀、虐待、性

侵、校车事故等幼儿园恶性事件一次次挑战公众

最敏感的神经,极少数教师甚至成为性侵、虐童的

犯罪者。我国虽然有《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保护儿

童的相关法律,但针对上述问题的惩罚力度还有

所不足,可参照其他国家已颁布的相关法案,逐步

完善保障幼儿安全的相关立法。

(一)严惩性侵儿童犯罪

1.美国《梅根法案》是较为著名的治理儿童

性侵案的法案之一。该法案坚持“儿童利益最大”

原则,从3方面惩戒性侵儿童罪犯,包括个人信息

完全公开,限制活动范围,依据被性侵对象年龄或

犯案次数等对其施以最严厉的惩罚,例如终身监

禁。[37]2.澳大利亚建立了儿童保护令制度。潜在

犯罪人还未实质侵害儿童时,法院就可以发出儿

童保护令,责令其“接受心理治疗、禁止接触相关

儿童、禁止从事儿童相关工作或者禁止居住在学

校附近等”,一旦违反,最高可处5年监禁。[38]

(二)严厉惩处虐童行为

1.美国于1974年和1994年分别出台了《儿

童虐待预防与处理法案》[39]和《针对妇女的暴力

法案》[40],详细定义了“虐待儿童”、相关安置救济

以及司法介入。2.英国2004年最新颁布的《儿童

法案》以“每个孩子都重要”为理念,分等级对儿童

实施保护,其中判定对儿童有害或有罪的行为包

括(长期)忽视、身体伤害、性虐待、情感虐

待等。[41]

(三)切实保障校车安全

1.美国在《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中单独规

定了校车的安全标准,[42]对校车的所有技术标准

进行详细说明,还在相关法律中明确了校车的“优

先权”。2.韩国则将校车的安全使用规定写入

《道路交通法》,车上配备专职安保人员,并划定

“儿童保护区”,该区域内所有车辆时速不得超过

30迈。[43]

上述幼儿安全保护的法律条款在学前教育立

法中应有所体现,如曾有性侵、虐童记录的人限制

其靠近幼儿园、禁止从事学前教育行业,幼儿园校

车应达到国家校车安全标准。幼儿安全问题不仅

影响一个家庭,还影响整个社会对政府和国家的

信任。任何与儿童安全相关的问题都不容忽视,

应当制定严格的法律制度、管理标准,为儿童提供

一个值得信赖的教育环境。[44]

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学前教育政策反

Page 6: 国外学前教育立法的启示 - xuebao.snnu.edu.cn · 办幼儿园,保证了学前教育的公益性。但2003年 《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以

  第46卷  管华 等:国外学前教育立法的启示 65   

复、管理脱节、投入不足等原因,我国学前教育事

业发展明显滞后。加之“人口红利”正在逐步消

退,急需提高人口素质来应对“人口老龄化”对国

家发展带来的挑战。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

下,只有通过国家立法回归学前教育事业的公益

本质、保证财政投入、明确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

门的职责、优化师资、促进家长履职、维护幼儿安

全,才能真正实现学前教育事业的长期、健康发

展。在这些方面,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值得我们

借鉴。

[参 考 文 献][1]教育部召开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部署会[EB/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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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何菊玲]

TheEnlightenmentofForeignPreschoolEducationLegislationGUANHua,WANGJunyan

(AdministrativeLawSchool,NorthwestUniversityofPoliticalScienceandLaw,Xi’an710063,Shaanxi;

SchoolofEducation,ShaanxiNormalUniversity,Xi’an710062,Shaanxi)

Abstract:Theearlydevelopmentregardingthelegislationofpreschooleducationindevelopedcountrieshasreacheditsmaturestage.Itskeyfeaturesincludeprotectingthepublicwelfareofpreschooleducationasastateresponsibility,emphasizingthemeaningfulgovernmentinvestmentforpreschooleducation,clarifyingthegovernment’sobligationatalllevels,optimizingthefacultyteam,encouragingparentalresponsibilitythroughtrainingcoursesandenhancingcooperationbetweenfamiliesandkindergartenaswellasensuringchildsafetybyproposinglegislation.TheenactmentoftheChinesePreschoolEducationActwillbenefitfromforeignexperience.

KeyWords:preschooleducation;preschooleducationlegislation;earlychildhoodeducation;children’ssafe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