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的性質與特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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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基本理論
第二篇 行政法的性質與特質
法源
一般原則
行政法的性質與特質
法律關係 羈束性與自由性
效力 解釋與適用
何謂法源?• 成文法源
– 憲法– 法律
• 普遍性• 抽象性• 創設權利及義務• 公布始生效• 不可溯及既往
– 條約(公約或協定)– 命令
• 法規命令• 行政規則
– 自治規章• 自治條例• 自治規則• 委辦規則
• 不成文法源– 習慣法– 解釋、判例– 行政法之一般原則
• 習慣法• 憲法之具體化• 現行法規• 法理
法源位階與法律關係• 法源位階
– 法律秩序位階理論• 上位規範>下位規範
– 效力優先原則• 高位階法規範>低位階法規範
– 適用優先原則• 低位階法規範>高位階法規範
• 法律關係– 法律秩序的實現內容
• 權利• 義務
– 行政法法律關係• 公權力主體( or 國家)
• 私人( or 人民)
種類:• 依法律關係的產生程序
– 法律直接創設– 行政處分– 行政契約– 事實行為
• 時間的長短– 持續性– 短暫性
• 所涉關係人– 單面– 雙面– 三面– 多面
• 內部效力– 行政組織與行政組織之間– 行政機關與所屬機關 or 授
權機關– 行政組織與其為機關管理
者之自然人• 所涉義務強弱
– 一般權力關係– 特別統治關係
公權利• 主觀公權利
– 人民為自身利益,基於公法法規所賦予之法律上權力,請求國家為特定作為、容忍或不作為。
• 必 須 是 法 規 所 賦 予(具強制性)
• 必須是可以確認權利所在
• 必須同時保障人民該權利的「可實踐性」
• 種類– 參政權
• 政權、服公職權– 自由權
• 言論自由、遷徙自由、集會結社自由……
– 平等權• 實質上的平等
– 受益權• 司法、行政、教育、經濟、福利
反射利益• 並非真正之權利,而係不特定人民,依據行政主體作為或不作為之結果,而間接享有之權益,如道路通行。
• 受到行政主體侵害者,並無法提起行政爭訟或其他替代爭訟以資救濟,僅得依法請願或陳情而已。– 政府造橋鋪路你可以直接使用,但沒有權利要求政府興建。
公義務• 法律關係的範圍
– 概括的義務• 服兵役、納稅
– 對待的義務• 參加勞保須負擔保費
– 特定的義務• 許可集會遊行,負責人及糾察員負有特定義務
• 義務內容– 效忠– 守法– 貢獻財力– 貢獻勞力
公行政主體的權利與義務• 權利
– 法規制定– 計畫擬定、確定、修訂及廢棄
– 行政處分– 行政處罰– 行政強制– 公法上債權– 公法上物權– 公法上經營權
• 義務– 一般應為義務– 法律明文規定之義務– 債務或補償義務
特別權力關係• 指基於特別之法律上原因(法律之規定或本人之同意等),為達成公法上之特定目的,於必要之範圍內,一方取得支配他方之權能,他方負有服從之法律關係。
• 特徵– 當事人地位不對等– 義務不確定– 有特別規則– 有懲戒罰– 不得爭訟
• 理論– 基礎關係與經營關係– 重要性理論
特別權力關係的種類• 公法上勤務關係
– 國家公務員與國家之關係,地方公務員與該地方公共團體之關係。
• 公法上之營造物之利用關係– 國立或公立學校與學生之關係,國立或公立醫院與住院患者之關係,監獄與受刑人之關係等。
• 公法上之特別監督關係– 國家對於公共團體、特許企業者(鐵路及公共汽車事業、瓦斯及電氣事業等行業者)或行政事務之受任人之監督關係。
• 公共上之社會關係– 公共團體與會員之關係。
特別權力關係的突破• 釋字第 187號
– 請求核發服務年資或未領退休金之證明,許可提起行政訴訟。• 釋字第 243號
– 免職處分可提起行政訴訟。• 釋字第 266號
– 基於確定之考績結果,為財產上之請求遭拒者,可提起行政訴訟。• 釋字第 298號
– 足以改變公務員身分或對於公務員有重大影響之懲戒處分,得聲明不服。
• 釋字第 312號– 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損害時,得請求救濟。
• 釋字第 323號– 任用資格審查,認為不合格或降低原擬任之官等者,於其憲法所保
障服公職之權利有重大影響。• 釋字第 338號
– 對審定之級俸如有爭執,亦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法律優越原則(消極的依法行政)• 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定職權,只需消極的不牴觸法律即可,並不要求一切行政活動必須有法律的明文依據。– 應受憲法直接拘束– 應受法律拘束– 應受一般法律原則拘束
• 審查方式– 司法審查
• 違憲審查• 違法審查
– 行政審查
法律保留原則(積極的依法行政)• 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僅於法律有授權的情形下,始得為之。– 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必須有法律的依據。
• 基礎原則– 民主原則– 法治國原則– 基本人權制度
• 範圍理論– 侵害保留說– 全部保留說– 重要事項說
不確定法律概念• 未明確表示而具有流動特徵之法律概念。– 經驗性
• 依經驗法則、社會通念可客觀確定者,如雨天、黎明、危險……等。
– 規範性• 須依適用者個人主觀價值判斷或決察者,如重大事由、行為不檢……等。
• 適用與審查– 適法性– 合目的性
• 例外– 判斷餘地
• 高度屬人性或人格條件的價值判斷
• 高度專業技術性及政策性
行政裁量• 行政機關在法律規定的構成要件實現時,得選擇不同的行為方式。
• 存在理由– 濟立法之窮– 追求實質公平正義– 平衡行政與司法
• 區分– 決定裁量
• 決定採取措施與否– 選擇裁量
• 決定採取何種措施• 裁量拘束
– 應遵守一般法律原則外,也應符合法令授權之目的,並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
• 裁量收縮– 選擇可能性限縮到只有一
種選擇。
裁量瑕疵與行政救濟• 重大事實誤認• 違反行政程序法規• 裁量權行使之瑕疵
– 裁量逾越• 超越法律授權之裁量範圍
– 裁量濫用• 牴觸法律授權目的• 漏未審酌應斟酌之觀點• 參雜無關因素之考量
– 裁量怠惰• 怠於行使法律賦予之裁量權
• 裁量不當– 訴願
• 裁量違法– 行政訴訟
行政法的解釋• 為何要解釋
– 條文語義不明– 內容遺漏不周– 發生不同見解爭議– 規定不合時宜– 澄清違憲違法疑慮
• 解釋的功效– 確定法規條文的真義– 彌補法規內容的缺漏– 澄清牴觸疑慮– 適應現實環境需要– 解決爭議統一見解– 調整法規適用範圍
解釋主體與方法• 立法解釋
– 事前解釋• 名詞解釋• 另定法律
– 事後解釋• 司法解釋
– 判例– 解釋例
• 行政解釋
• 解釋方法– 文義解釋– 理論及體系解釋
• 擴張解釋 VS限縮解釋• 當然解釋 VS反面解釋• 類推解釋
– 歷史及起源解釋– 目的論解釋– 合憲性解釋
行政法的效力• 時間的效力
– 效力發生• 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 特定施行日期• 另以命令指定施行日期
– 效力消滅• 時間經過• 法規明示• 大法官宣告• 新法取代• 自動失效
– 效力暫停– 效力追溯(信賴保護)
• 人的效力– 屬人主義– 屬地主義– 折衷主義
• 境內之外國人• 境外之本國人
• 地的效力– 境內適用– 境外適用– 特定區域適用
比例原則• 為達成某目的必須限制
人民之權利,而達成該目的手段有數種時,必須選擇對人民侵害最小之手段,且所造成之損害必須小於其欲達成之目的所獲致之利益。– 檳榔西施遭側摔– 路邊查身分連開九槍
• 妥當性原則(目的性原則)– 手段必須能達到目的
• 必要性原則(最小侵害原則)– 採取的手段必須是侵害最小
• 均衡原則(狹義比例原則)– 目的利益不得與侵害法益顯失均衡
比例原則在警察法規上之實踐•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3 條第 1項
–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 警械使用條例第 5 條– 警察人員依法令執行取締、盤查等勤務時,如有必要得命其停止舉動或高舉雙手,並檢查是否持有兇器。如遭抗拒,而有受到突擊之虞時,得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
• 集會遊行法第 26 條– 集會遊行之不予許可、限制或命令解散,應公平合理考量人民集會、
遊行權利與其他法益間之均衡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
•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19 條第 2項– 勒令歇業或停止營業之裁處,應符合比例原則。
•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22 條第 3項– 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以行為人所有者為限,得沒入之。但沒入,應符合比例原則。
平等原則• 相同事件,相同處理;
不同事件,不同處理。• 實質的平等
– 釋字第 211號• 為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並不限制立法機關在此原則下,為增進公共利益,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斟酌具體案件事實上之差異及立法之目的,而為合理之不同處置。
• 禁止差別待遇– 縣長候選人登記參選遭舉牌警告
– 罰娼不罰嫖→違憲– 色盲不得報考警大(釋字
第 626號)
信賴保護原則• 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
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行政程序法第 8 條) – 信賴基礎– 信賴值得保護– 信賴利益大於公益
• 解決方式– 財產保護– 存續保障
• 民眾騎乘機車停等紅燈,遇警方執行特種警衛,指揮民眾直接通過而遭感應器照相?
• 闖紅燈繳完罰款,遭監理站承辦人裁罰疏失,補繳罰款循求救濟遭撤銷?
明確性原則• 行政行為之內容必須明確,以使人民易於理解並預測其法律效果。– 可預測性– 可瞭解性– 可審查性
• 釋字第 432號解釋– 意義非難以理解– 受規範者所得預見– 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
誠實信用原則• 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行政程序法第 8 條)
• 禁止濫用權利– 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民法第 148 條第 1項)
• 誠實信用原則–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民法第 148 條第 2項)
其他原則• 公益原則
– 行政機關之行為應為公益而服務
• 行政自我約束原則– 無特殊理由應受行政慣例
之拘束• 有行政慣例• 行政慣例合法• 行政機關有裁量權或判斷餘地
• 有利不利情形應一律注意原則– 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行政程序法第 9 條)
• 期待可能性原則– 所有國家行為對人民而言
必須有期待可能性。• 禁止專斷原則
– 不得「欠缺合理、充分之實質上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