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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公報 107年第10期 本公報每月十五、三十日發行 桃園市政府秘書處 編輯發行 壹、專載 ◎桃園市政府第164次市政會議紀錄....................................... 1 ◎桃園市政府第165次市政會議紀錄....................................... 5 ◎桃園市政府第166次市政會議紀錄....................................... 8 貳、政令 ◎修正「桃園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要點」,並即日起生效 ......... 12 ◎修正「桃園市政府民政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一日生效. 16 ◎修正「桃園市政府空間資料流通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18 ◎修正「桃園市公立幼兒園專任園長遴聘及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專任主任任期 辦法」部分條文..................................................... 26 ◎修正「桃園市幼兒園及教保服務人員獎勵辦法」第一條、第九條、第十條... 28 ◎訂定「桃園市政府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方案補助要點」,並自即日 生效 .............................................................. 29 ◎桃園市特定行業管理自治條例第三條第七款所稱視聽歌唱業,係指以視聽歌唱 之市招招攬客人,或設置包廂並提供伴唱視聽設備供人歌唱之營利場所。但供 應餐食為主之餐館、餐廳等,非以視聽伴唱設備為主要營業項目者,不屬之 .. 39 ◎訂定「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青創基地使用管理要點」及廢止「桃園市政府 青年事務局青創指揮部場地使用管理要點」、「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安東青 年創業基地場地使用管理要點」、「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新明青年創業基地 場地使用管理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40 ◎修正「桃園市志願服務人員意外事故慰問金核發要點」第三點、第五點、第 六點,自即日生效...................................................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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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桃園市政府公報107年第10期

    目 錄

    本公報每月十五、三十日發行

    桃園市政府秘書處 編輯發行

    壹、專載

    ◎桃園市政府第164次市政會議紀錄....................................... 1

    ◎桃園市政府第165次市政會議紀錄....................................... 5

    ◎桃園市政府第166次市政會議紀錄....................................... 8

    貳、政令

    ◎修正「桃園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要點」,並即日起生效 ......... 12

    ◎修正「桃園市政府民政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一日生效. 16

    ◎修正「桃園市政府空間資料流通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18

    ◎修正「桃園市公立幼兒園專任園長遴聘及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專任主任任期

    辦法」部分條文 ..................................................... 26

    ◎修正「桃園市幼兒園及教保服務人員獎勵辦法」第一條、第九條、第十條... 28

    ◎訂定「桃園市政府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方案補助要點」,並自即日

    生效 .............................................................. 29

    ◎桃園市特定行業管理自治條例第三條第七款所稱視聽歌唱業,係指以視聽歌唱

    之市招招攬客人,或設置包廂並提供伴唱視聽設備供人歌唱之營利場所。但供

    應餐食為主之餐館、餐廳等,非以視聽伴唱設備為主要營業項目者,不屬之 .. 39

    ◎訂定「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青創基地使用管理要點」及廢止「桃園市政府

    青年事務局青創指揮部場地使用管理要點」、「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安東青

    年創業基地場地使用管理要點」、「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新明青年創業基地

    場地使用管理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40

    ◎修正「桃園市志願服務人員意外事故慰問金核發要點」第三點、第五點、第

    六點,自即日生效 ................................................... 50

  • ◎廢止「桃園市觀音區大潭、保生及武威里電協會健保費協助金發放執行要

    點」,並自即日生效 ................................................. 52

    ◎修正「桃園市觀音區保障垃圾掩埋場回饋實施要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53

    ◎公告修正後「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申請展覽作業要點」,並即日起生效....... 54

    參、公告

    ◎公告有關蔡鴻年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62

    ◎註銷本市地政士游象信開業執照....................................... 63

    ◎公告解除本市本市蘆竹區新庄子段632地號等6筆地號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

    土壤污染管制區之劃定 ............................................... 64

    ◎公告「擬定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案」海口里崙仔後聚落

    納入計畫範圍補辦公開展覽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 65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66

    ◎公告註銷曾忠順建築師事務所開業登記................................. 67

    ◎公告「中壢區榮民段830、831、832、834-1地號土地逕為分割樁位測釘乙

    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 68

    ◎註銷本市地政士邱佳亮開業執照....................................... 69

    ◎註銷本市地政士鄭瑞主開業執照....................................... 70

    ◎註銷本市地政士葉珈熏開業執照....................................... 71

    ◎核發本市地政士鍾美淑開業執照....................................... 72

    ◎公告本市大溪區月眉里「眉芳路」更名為「月眉路」..................... 73

    ◎興辦「老街溪環北橋下游至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邊界治理工程」第一

    場公聽會 ........................................................... 74

    ◎公告受處分人官○民(案件列管編號:1032687)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75

    ◎公告受處分人高○豪(案件列管編號:103285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76

    ◎公告受處分人顏○紘(案件列管編號:104371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77

    ◎公告受處分人曾○飛(案件列管編號:1043779)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78

    ◎公告受處分人劉○格(案件列管編號:1052884)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79

  • ◎公告受處分人曾○賢(案件列管編號:1053004)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80

    ◎公告受處分人束○霖(案件列管編號:1053101)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81

    ◎公告解除本市蘆竹區新庄子段679(部分坵塊)等19筆地號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

    及土壤污染管制區之劃定 ............................................. 82

    ◎公告解除本市平鎮區山子頂段168-21等4筆農地(4筆坵塊)為土壤污染控制場

    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之劃定 ........................................... 83

    ◎公告解除本市蘆竹區新庄子段629(部分坵塊)等8筆地號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

    及土壤污染管制區之劃定 ............................................. 84

    ◎公告有關吳建宗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85

    ◎公告有關陳英傑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86

    ◎公告解除本市蘆竹區中興段1294地號等1筆地號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

    染管制區之劃定 ..................................................... 87

    ◎公告有關陳英峯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88

    ◎公告受處分人林○杰(案件列管編號:106105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89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90

    ◎公告解除本市平鎮區山子頂段168-25等5筆農地(5筆坵塊)為土壤污染控制場

    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之劃定 .......................................... 138

    ◎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7年度桃園市環

    境樣品委託檢測計畫開口合約」執行事項 .............................. 139

    ◎公告解除本市平鎮區山子頂段168-9(部分坵塊)等12筆農地(10筆坵塊)為土壤

    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之劃定 ................................ 140

    ◎預告修正「桃園市原住民族集會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第二條附表草案.... 141

    ◎公告本市中壢區興南段公坡小段264-2地號(部分坵塊)地號土地為土壤污染控

    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 ............................................ 144

    ◎公告本市大園區後館路、後館一路、後館二路、後館三路、長發路、長發一

    路、下埔路、海邊路、內海路及中興路二段道路命名案 .................. 146

    ◎公告解除本市大園區竹圍段拔子林小段3-43(部分坵塊)等32筆地號為土壤污

    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之劃定 .................................. 148

    ◎預告訂定「桃園市建築線指定或指示收費標準」草案.................... 149

  • ◎公示送達本局107年5月8日桃社障字第1070037263號函一案............... 151

    ◎公告「桃園市政府私立博物館設立登記(變更)標準作業流程說明」........ 152

    ◎公告受處分人王○慧(案件列管編號:1070856)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167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劉世慶先生事務所地址變更及遺失補發不動產估價師

    開業證書 .......................................................... 168

  • 桃園市政府公報 107年第10期

    1

    桃園市政府第164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7年4月18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前段) 

       李秘書長憲明(後段)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 科 長 林裕玟

                                  股 長 朱育慧

    壹、主席致詞

    一、本市污水下水道,升格前接管數2萬7,726戶,普及率5.46%,經過三年努力,

    迄今(107)年2月底止,公共污水下水道接管數達7萬3,300戶,普及率約

    13.65%。三年中用戶接管數為升格前的6倍,成長比例為六都第一。各都污水

    下水道普及率均有成長,如桃園市成長5.15%、新北市成長7.77%、台北市成長

    2.11%、台中市成長2.54%、台南市成長2.14%、高雄市成長3.8%,本市普及率

    成長是六都第二,意即桃園正處於往高峰期衝刺的階段,未來普及率成長範圍

    將至5至7%。

    升格前已規劃8處污水下水道系統,升格後新增4處,包括A7站、航空城客運園

    區、新屋觀音系統及龍潭平鎮山仔頂系統,延宕的中壢南區及大溪埔頂系統重

    新招標,共12處系統,總經費高達新台幣1,316億元。其中以北區、南區兩大

    系統涵蓋範圍最大,北區涵蓋25萬戶,已完成第1期水資源中心通水啟用,從

    南崁接管至桃園;南區涵蓋20萬戶,主幹管開始興建,預計完成法律程序後,

    即進行水資源中心用地交付。

    污水下水道系統是城市基礎建設,是看不見的良心建設,本市目標為8年接管

    率60%,未來6年,將以達到60%為目標。本市升格前為六都最後、全國倒數第

    四,起跑點遠落後於六都及各縣市,但現在即將邁入污水下水道建設高峰期,

    成長極為快速。

    雨水下水道方面,本市爭取到「流域綜合治理計畫」及「前瞻基礎建設計畫」

    預算共計11億6,000萬元,總建設長度約28公里。截至106年底,建置長度共增

    加69.69公里,包括桃林鐵路及山鶯路埋設雨水下水道箱涵等大型工程,實施

  • 桃園市政府公報 107年第10期

    2

    率達73.01%,為六都第五,已大幅提升。

    二、大園區生命紀念館已完成啟用,是優質且現代化的建築,總工程經費共3億

    8,000萬元,全區容納將近5萬個櫃位及5千餘牌位,並配合航空城計畫推動,

    與蘆竹生命紀念園區共同協助安置航空城範圍內的墳墓遷移。

    升格後,本府推動大園居民國中小營養午餐免費,經費約6,000 萬元;大園居

    民健康檢查補助費,由1,000元提高至1,500元,共約1億2,000萬元;並運用桃

    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及回饋金,補助大園居民4萬元櫃位使用費半價優

    惠,約1,000萬元。

    三、桃園是全國工業生產聚落重心,人口成長迅速,106年用電佔全國用電約

    13.41%,僅低於高雄市。本次「縣市共推住商節電行動計畫」,本市獲得3期

    預算補助,約6億4,687萬元,其中78%經費將辦理服務業設備汰換及智慧用電

    補助等。服務業為用電重點,請經發局協調各公會協助,住宅部分則請民政協

    助推動。另請經發局研議,將台電公司負載管理納入綠色城市自治條例規定,

    呈現用電高低峰時期負載情形,以提升節電效率。

    四、2018桃園地景藝術節將於今(107)年9月14日至9月30日,在中壢及楊梅展區

    舉辦。中壢展區推動藝遊老街溪活動,「村落藝文藝術行動」邀請國內外藝術

    家與在地社區及學校合作創作藝術品,打造舊城區為中壢版的清明上河圖;

    「漫步青塘園」在青塘園演出水上劇場等。並預訂6月底於老街溪舉行「2018

    桃園產業藝術節」,以「Re:再製造,from Waste to Art」為主題,使用產

    業材料如鋼材、瓦楞紙、旅行箱等創作,呈現循環經濟概念。

    富岡鐵道藝術園區,由台鐵富岡基地建設總經費約53億元,本府運用提撥1%,

    約5,300萬元,並配合編列經費推動。園區以富岡車站為核心,連結富岡運動

    公園、伯公岡公園及民生埤等,將富岡老街擴大成整個富岡的生活圈,並透過

    鐵道藝術,創造社區旅遊的新特色。並將於地景藝術節期間,邀請香川縣等友

    好城市表演,增進國際交流。

    本次地景藝術節具有從舊城到新都、從產業到人文、從在地到國際及從埤塘到

    美術館等特色,串連藝遊老街溪及富岡鐵道藝術園區,成為桃園9月的品牌活

    動。請文化局及各機關協助全力以赴。

    貳、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公報 107年第10期

    3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參、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經濟發展局

    報告案由:桃園市推動經濟部「縣市共推住商節電行動計畫」

    主席裁示:

    請秘書長召開會議,統合各機關未來工作計畫;另請各機關積極辦理,並多加

    宣傳。

    二、報告機關:文化局

    報告案由:2018桃園地景藝術節

    李秘書長憲明裁示:

    (一)龍潭菱潭街興創基地成功案例,各區公所可參照。若有適合閒置空間,可

    交由青年事務局協同辦理,讓青年團隊駐點再造。

    (二)活動期間,各機關安排人員參與應適當調配,勿僅集中於少數人,以免影

    響業務正常運作。

    三、報告機關:大園區公所

    報告案由:大園區生命紀念館興建案

    李秘書長憲明裁示:

    後續使用執照及變更地下室使用途別核發,請都發局協助;另感謝大園區公所

    於航空城開發前已辦理先期作業,讓後續開發工程不致受到影響。

    肆、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伍、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民政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各區公所管理公立公墓及骨灰骨骸存放設施使用收

    費標準」第4條、第5條及第3條附表2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民政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管理公立殯葬設施使用收費標準」

    第4條、第5條、第7條及第3條附表1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 桃園市政府公報 107年第10期

    4

    陸、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李秘書長憲明裁示:

    請各機關加速辦理,讓各類列管案件儘速結案。

    柒、臨時動議(無)

    捌、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玖、散會:上午10時53分

  • 桃園市政府公報 107年第10期

    5

    桃園市政府第165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7年3月21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前段)

       王副市長明德(中段)

       李秘書長憲明(後段)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 科 長 林裕玟

                                  科 員 陳美智

    壹、獻獎

    一、呈獻辦理原住民族委員會106年度各項工程補助計畫執行績效優良4項獎項。

    (一)「原住民族部落特色道路改善計畫」第一名

    (二)「原住民族部落永續發展造景計畫」第二名

    (三)「原住民族部落特色道路改善計畫」品質優良

    (四)「原住民族部落永續發展造景計畫」品質優良

    -主辦機關:原住民族行政局

    貳、主席致詞

    一、本府原民局和復興區公所合作,106年度共興建6件工程,經費逾5千萬元,104

    至106年爭取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特色道路改善計畫經費逾9千萬元,永續發展

    造景計畫經費逾2千萬元。

    在中央「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中,工務局和原民局也合作爭取山區道路補助計

    畫,將提高山區道路設施,包括路面、標線、排水、護欄、指標LED化、轉彎

    路段安全指標及夜間照明設計,讓山區道路品質能與市區道路達到相同水準。

    目前已爭取市118號及市119號道路補助款,2條道路經費各約8千萬元,中央補

    助一半,共爭取到約8千萬元補助款,預定在今(107)年5月發包,7月動工。

    也正爭取市116號道路補助款,經費1億7千萬元,並以爭取50%補助款為目標。

    二、本市議會預定於9月底完成108年預算審議,請各機關提前進行預算籌編。本市

    自升格以來為落實市政建設,預算從第1年800多億到現在1千100多億,但今年

    公共債務法舉債限額設算方式有變,預算無法大幅成長。

    公債法之改變自108年度起全國適用,係為政府評估財政平衡考量下經立法院

  • 桃園市政府公報 107年第10期

    6

    通過的法案。故今年籌編預算時,部分執行力欠佳計畫可調整或縮小規模,無

    效益之計畫亦可停止;請整合中央補助款計畫,例如育兒津貼及中低收入育兒

    津貼等,應與中央補助金額擇優適用。

    三、各局處應儘量爭取大型計畫、主題型預算及特色型預算等中央補助款。桃園國

    際機場服務費從300元調整為500元,旅客為本市帶來大量的交通負擔,但該費

    用挹注的觀光發展基金用於國家級風景區維護,並未回饋本府。請觀旅局研議

    提出國家級風景區計畫,積極爭取觀光設施改善計畫補助;並將機場服務費回

    饋金提撥,列為下階段與桃園機場的協商重點。

    四、任何涉及海岸生態的開發案,必須符合環評、生態保育及海岸管理法規。本府

    積極保護許厝港濕地、草漯沙丘、觀新藻礁、新屋石滬等;並於去(106)年

    12月發表「桃園市海岸保護白皮書」,今年3月15日成立了全國地方政府唯一

    的「海岸管理處」,展示保育海岸生態的決心。

    五、本府文化局「閩南及民俗文化科」係由本市議會決議設置,該科今年編列4千

    多萬預算,以市立美術館人力調配移撥,進行專案性的業務,尊重多元文化發

    展,對於閩南傳統文化、地方慶典及地方文創皆有加強提升。

    參、確認上次會議記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主計處

    報告案由:精進預算籌編機制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

    (一)配合公債法舉債上限設算方式改變,精進預算籌編更簡化,預算配置更具

    效益。

    (二)108年度總預算案籌編已正式啟動,請各機關確實掌握期程籌編機關概

    算。

    (三)各機關應根據過去幾年業務實際執行概況,檢討不符效益的計畫,也要考

    量區域均衡發展。

    二、報告機關:新屋區公所

    報告案由:新屋之農業

  • 桃園市政府公報 107年第10期

    7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

    (一)持續輔導與補助產銷班及農民。

    (二)編列預算提供農民購買肥料補助。

    (三)請農業局研議增加農民補助金額。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

    李秘書長憲明裁示:

    各機關檢視預算執行率,如有計畫延後情形,予以配合調整。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教育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公立幼兒園專任園長遴聘及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專

    任主任任期辦法」部分條文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教育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幼兒園及教保服務人員獎勵辦法」第1條、第9條及

    第10條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三、提案機關:地方稅務局

    提案案由:為制定「桃園市土石採取臨時稅自治條例」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四、提案機關:秘書處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政府市政大樓所屬場地使用收費標準」案,提請

    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李秘書長憲明裁示:

    請相關機關加速完成列管事項。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拾、散會:上午10時29分

  • 桃園市政府公報 107年第10期

    8

    桃園市政府第166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7年5月2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 股 長 朱育慧

                                  科 員 陳美智

    壹、主席致詞

    4月28日敬鵬工廠大火,本府消防隊員於當晚9時30分抵達現場開始進行救災,

    火勢直至昨(1)日下午1時完全撲滅,延燒時間長達62個小時,共動員近千位

    消防及義消人員投入救災,不幸造成5位消防隊員殉職、2位受傷(包含1位昏迷

    不醒)、2名移工死亡;本府在此向殉職的消防弟兄們表達最沈痛的敬意和歉

    意,並將儘速進行火災調查,查明發生原因及過程,檢討反省問題。

    昨(1)日本人到火災現場,向結束救災任務的消防及義消人員表達敬意,據

    瞭解事發當晚消防人員於火災發生後4分鐘即抵達現場救災,受困的同仁水線

    佈至上方樓層,當接收撤退命令往下撤退時,卻在1樓疑似被障礙物及機台擋

    住,並遭巨大濃煙遮蔽無法脫困。而敬鵬公司處理慢半拍及不負責任,看到7

    名消防人員受困火場,卻無廠長或負責人等高階主管到達協助救災,僅派低階

    人員提供建築藍圖,卻未提供機台配置、儲槽及危險物品存放位置。導致特搜

    人員在第一時間只能獨立判斷搶救動線,第一批採取正面攻堅破門搶救,救出

    3位人員(其中1位插管治療);後續因火場已蔓延濃煙和火牆,且有化學物質等

    不確定風險,第二批至凌晨3至4時才從側門再度進入火場搜救,找到其他4位

    受困人員(目前1位昏迷)。

    面對複合性災害,為避免消防人員再次置身危險當中,本府會採公開透明方式

    進行調查,請火災調查科人員綜合相關通聯紀錄、火場現場採證、罹難殉職同

    仁醫學鑑定、參與救災人員及倖存同仁訪談等資料,進行火災調查報告。

    有關敬鵬公司大火事件,本府提出以下7點說明:

    一、目前環保署、內政部消防署對於危險物品、化學物品、易燃物品的管制清

    單涵蓋面不足,如6大危險物品中,只列入硝酸,未列入鹽酸和硫酸,然

    而這2項化學物品在印刷電路板廠(PCB廠)極為常見且數量龐大,一旦儲槽

  • 桃園市政府公報 107年第10期

    9

    爆裂,將造成很大傷害,鹽酸和硫酸遇到水,也會產生大量蒸氣及有害物

    質。

    請消防局、經發局及環保局針對工廠化學物品、易燃物品和危險物品的申

    報管制清單進行檢討,其中化學物品類別必須擴大,以提高公共安全,同

    時亦要求中央進行相關修法。

    二、公共安全檢查申報目前僅有消防配置圖,無機台、設備、儲槽及危險物品

    配置圖,對於第一線進入現場救災的消防員,如果無法掌握清楚資訊,形

    同置身高風險。未來公共安全檢查申報,必須再附上機械設備配置圖、危

    險物品清單、儲存數量及位置等資料。

    往後涉及危險、化學及易燃物品的救災,消防局火場進出管制應更嚴格執

    行安全管制,未掌握充分訊息,不能貿然指揮進入火場,確保消防人員安

    全救災。

    三、本市有1萬1,000多家工廠,密度為全國第一,為強化救災能力,本府將與

    消防署合作成立特種消防隊。未來涉及風險較高的火災,將由特種消防隊

    主導、一般消防人員協助。

    四、本府3年多來進行多項消防改革,人員預定在明(108)年增編50%,編列4

    億元添購消防員個人裝備,也已陸續完成更新,消防車輛亦更新99輛,是

    六都中增加最多的。

    另為讓消防員夜間執勤保持最佳體力,值班改為值宿的做法,從部分地區

    實施改為全面實施,讓消防員在值宿時保持充分體力。

    五、有關敬鵬公司後續處置如下:

    (一)在水污染方面:水務局、環保局昨(1)日持續進行新街溪、老街溪

    及大坑缺溪清理工作,特別是大坑缺溪和老街溪,因強酸污染造成魚

    群死亡及生態破壞,針對河川復育和清理費用,請經發局、環保局及

    水務局向敬鵬公司求償。

    (二)空氣污染方面:請環保局建立空氣污染模型分布範圍,比照先前泰豐

    輪胎大火模式,要求敬鵬公司對周邊地區居民提出適當補償,以做為

    環境改善之用

    (三)勞檢方面:敬鵬公司在桃園蘆竹及平鎮設廠,平鎮設有一、二、三、

    五廠,市府勒令二、三廠全面停工,一、五廠部分停工。若敬鵬公司

  • 桃園市政府公報 107年第10期

    10

    未經同意逕行復工,勞動局將依法裁罰,擅自復工屬刑事責任,將移

    送法辦。

    六、再多的撫卹與道歉也無法挽回消防隊員的生命,這次殉職者包括為消防服

    務20年的資深小隊長,也有懷抱救人理想的年輕消防弟兄。桃園工廠多風

    險高,各單位都必須本於職權,盡最大力量避免意外和風險。

    七、本府將由民政局主責殉職消防同仁追思會,依法給予最高撫卹金,也感謝

    這段期間各界給予殉職或受傷消防隊員的溫暖支持。

    貳、確認上次會議記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參、桃園市0428敬鵬工廠火警第4次工作報告

    主席裁示:

    一、請水務局及環保局分別對死魚清除進度、空氣品質監測、水體檢測、廢水

    處理及相關開罰情形,適時發布新聞稿;求償部分分為清除、處理成本及

    河川復育,請法務局協助對敬鵬公司求償。

    二、請消防局協助完成後續復原及火災調查報告,並將相關資訊公開。

    三、救災過程當中,消防人員確實面臨對救災現場、火場中機械設備及危險

    物品位置等相關資訊無法充分掌握的困境,危險物品管制涵蓋種類不足,

    應通盤檢討並建議中央修法;安全管制的部分,在現場救災資訊無法掌握

    時,便不能輕易進火場;公共安全檢查申報部分,必須再附上機械設備配

    置圖、危險物品清單、儲存數量及位置等資料,供搶救人員掌握現場資

    訊。

    肆、各機關業務報告:

    主席裁示:

    請各機關充分準備議會工作報告。

    伍、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交通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收費標準」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地方稅務局

  • 桃園市政府公報 107年第10期

    11

    提案案由:為制定「桃園市社會住宅興辦與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減免地價稅及

    房屋稅自治條例」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三、提案機關:地方稅務局

    提案案由:為廢止「桃園市獎勵民間興辦社會住宅減徵地價稅自治條例」案,

    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四、提案機關:教育局

    提案案由:為本市茄苳國小申請辦理「未達使用年限之東棟校舍報廢拆除」

    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五、農業局

    提案案由:為制定「桃園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案,提請審議。

    決議:

    (一)照案通過。

    (二)請辦理如下:

    1.請農業局建立「老樹管理系統」,清點管理保護老樹。

    2.請工務局建立「公園及人行道路樹管理系統」,並推民眾認養制度。

    3.推動「樹藝師」訓練,培育樹木保護專業人才。

    4.配合桃花園造林計畫,積極發放樹苗給民眾。

    陸、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請相關機關加速完成列管事項。

    柒、臨時動議

    主席裁示:

    國際土地改革協會先與本府共用中路美術館,俟興建公務人力訓練中心時,再

    預留辦公空間提供該協會使用;另台南藝術大學如有辦理藝術研習場地需求,

    可提供中路美術館供其租借。

    捌、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拾、散會:上午10時50分

  • 桃園市政府公報 107年第10期

    12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70099702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要點」,並即日起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要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要點

    桃園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民國105年5月6日第7次會議審議通過

    桃園市政府民國105年7月1日府都行字第1050150605號令發布實施

    桃園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民國107年4月13日第22次會議審議通過

    桃園市政府民國107年5月7日府都行字第1070099702號令修正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

    辦法)第四條第一項及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或都市計畫書規定申請容積移轉、調配之地區,從其

    規定。

    已依前項規定申請之土地,不得同時適用本辦法。

    三、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有保存價值之建築,指下列各款建築:

    (一)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古蹟及登錄之歷史建築。

    (二)經桃園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認定有保存價值並經本府公告之建築。

  • 桃園市政府公報 107年第10期

    13

    四、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私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於本市係指下

    列土地,但各該都市計畫書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體育場所、學校、道路用地。

    (二)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屬配合中央或本府興建之重大設施或計畫,所

    需之公共設施用地。

    前項第二款公告及受理期限等相關規定,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定之。

    五、依水利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經本府水務局公告實施計畫之水道治理用地範圍,得

    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容積移轉。其送出基地之公告現值,依公告實施計畫辦理。

    六、本辦法第八條第二項所稱之面臨永久性空地之接受基地,應以完整水平或垂直

    鄰接該永久性空地者,始得全部適用可移入容積酌予增加,但不得超過該接受

    基地基準容積之百分之四十規定。

    如以部分面臨永久性空地者,則以面臨之垂直或水平切線,辦理地籍分割後,

    其直接面臨之部分始得適用前項可移入容積酌予增加規定,其餘未直接面臨部

    分依原規定辦理。

    本點所稱之永久性空地,其面積應超過零點五公頃。

    七、本辦法第八條第二項所稱都市計畫指定地區,係指鐵路車站及捷運車站中心半

    徑五百公尺範圍內,且涵蓋面積應達該街廓二分之一以上之住宅區、商業區土

    地或其他都市計畫書指定地區範圍。

    前項都市計畫指定地區範圍及適用起始時間由本府另行公告。

    八、下列各款土地不得為接受基地:

    (一)位於農業區、保護區、河川區及其他非屬都市發展用地之土地。

    (二)臨接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土地。但經本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

    查通過者,不在此限。

    (三)位於山坡地之土地。

    (四)實施容積率管制前已取得建造執照之土地。

    (五)市場用地。但實施都市更新地區,不在此限。

    (六)依都市計畫規定或原擬定機關公告禁止容積移轉之土地。

    (七)經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並由本府公告禁止容積移轉之土地。

    九、接受基地之面積,應超過一千平方公尺,可移入容積與其臨接道路寬度、面寬

    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桃園市政府公報 107年第10期

    14

    (一)臨接十公尺以上之計畫道路、綠地用地(兼供道路使用)、廣場用地(兼供

    道路使用)者:

    1.臨接該道路之最小單一面寬應大於十公尺。

    2.可移入容積不得超過該接受基地基準容積之百分之三十。

    3.接受基地如屬本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者,可移入容積不得超過該接

    受基地基準容積之百分之四十。

    (二)臨接八公尺以上未達十公尺已開闢之計畫道路者:

    1.臨接該道路之最小單一面寬應大於十公尺,臨接範圍須全長開闢,並

    二向連通八公尺以上已開闢之計畫道路。其連通路段應至少開闢達四

    公尺以上寬度。

    2.接受基地如臨接二條以上計畫道路者,得擇一檢討。

    3.可移入容積不得超過該接受基地基準容積之百分之十五。

    4.接受基地如屬本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者,可移入容積不得超過該接

    受基地基準容積之百分之十五。

    前項接受基地,應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之建築基地最小開

    發規模,如位於都市計畫書規定增額容積適用範圍,應優先申請增額

    容積,增額容積全數申請後,始得依本辦法申請容積移轉。

    十、接受基地依都市更新條例、本辦法、都市計畫或其他法規規定增加之容積,超

    過其基準容積百分之五十之土地,應經本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

    十一、接受基地、送出基地二筆以上者,應按申請容積移轉當期各接受基地、送出

    基地公告土地現值,以面積加權平均計算之。

    接受基地二筆以上,且位於不同土地使用分區者,其容積率以面積加權平均

    計算之。

    十二、申請容積移轉案件,應檢附下列文件乙式二份,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審查申請書。

    (二)送出基地所有權人及權利關係人同意書。

    (三)接受基地所有權人委託書。

    (四)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審查計算表。

    (五)送出基地所有權人及接受基地所有權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六)送出基地及接受基地之地籍圖謄本及土地登記謄本。

  • 桃園市政府公報 107年第10期

    15

    (七)送出基地及接受基地之土地所有權狀影本。

    (八)送出基地及接受基地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九)接受基地之建築線指示(定)圖。

    (十)接受基地非屬山坡地範圍證明文件。

    (十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同意之古蹟管理維護計畫或修復、再利用

    計畫等核可文件(送出基地屬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者需檢

    附)。

    (十二)其他本府規定應提送之證明文件。

  • 桃園市政府公報 107年第10期

    16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070102669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民政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民政局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 桃園市政府公報 107年第10期

    17

    桃園市政府民政局編制表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員 額 備 考

    局 長 一 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為地方制度法所定。

    副 局 長 簡 任 第十一職等 二

    主 任 秘 書 簡 任 第十職等 一

    專 門 委 員 簡 任 第十職等 一

    科 長 薦 任 第九職等 六

    主 任 薦 任 第九職等 一

    專 員 薦 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八

    股 長 薦 任 第八職等 十二

    科 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

    至第七職等 四十九

    助 理 員 委 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八

    書 記 委 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三

    主 任 薦 任 第九職等 一

    專 員 薦 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

    科 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

    至第七職等 二

    佐 理 員 委 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一

    主 任 薦 任 第九職等 一

    專 員 薦 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

    科 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

    至第七職等 二

    助 理 員 委 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一

    主 任 薦 任 第九職等 一

    科 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

    至第七職等 一

    合 計 一○四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

    八」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為因應業務需要,得在本編制表內所列專門委員、專員及科員(薦任)

    等職稱指定其中一人辦理法制業務。 三、本編制表自一百零七年六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公報 107年第10期

    18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發文字號:府資系字第1070116995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空間資料流通作業要點

    修正「桃園市政府空間資料流通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空間資料流通作業要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空間資料流通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府研資字第1040180761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府資系字第1070116995號令發布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空間資料管理

    及整合應用,並促進空間資料開放及流通共享,推展空間資料加值應用,特訂

    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資訊科技局。

    三、本府空間資料流通供應方式,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

    四、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空間資料:指各機關所建置或取得之具有坐標、地址、空間資訊與相關屬

    性之數位資料,及以該資料為基礎加值所繪製出之資料,其格式以國土資

    訊系統推動小組已發布之資料標準為主,得以全球通用標準格式或共通性

    商業軟體格式為輔。

  • 桃園市政府公報 107年第10期

    19

    (二)空間資料管理平臺(以下簡稱空間平臺):指彙集本府各機關之空間資

    料,並提供開放及流通共享功能之資訊系統。

    (三)空間平臺管理機關(以下簡稱平臺管理機關):指資訊科技局。

    (四)空間資料管理機關(以下簡稱資料管理機關):指提供空間資料之各機關。

    (五)申請機關:指本府各機關及事業機構,依本要點規定申請空間資料系統服

    務者。

    (六)開放:指提供空間資料至國土資訊圖資服務平臺或與本府開放資料平臺同

    步之行為。

    (七)流通共享:指依本要點提供給申請機關空間資料系統服務之行為,供應方

    式以網路服務為主。

    五、空間資料以開放或流通共享為主,各機關除有下列情形外,應提供空間資料予

    空間平臺:

    (一)法規規定不得公開者。

    (二)特殊業務、機敏性考量或其他特殊事由不宜公開,經簽會資訊科技局,並

    經本府一層同意或提報一層長官主持之會議決議者。

    六、空間資料應提供而未提供者,平臺管理機關得限期要求改善或提出說明,逾期

    未改善或說明、或其結果仍不符規定時,得請該機關就缺失進行檢討修正。

    七、申請機關權責如下:

    (一)使用空間資料系統服務需符合申請目的,不得移作申請目的外之使用。

    (二)空間資料流通共享應於空間平臺進行線上申請,並以公文通知資料管理機

    關進行審核授權。經資料管理機關審核通過後,通知平臺管理機關提供空

    間資料系統服務。

    (三)提供流通共享之空間資料系統服務僅有使用權,非經資料管理機關之書面

    許可,不得自行轉錄、轉售、贈與、重製或交付他人使用。

    (四)因業務需求須將流通共享之空間資料系統服務移轉供承包廠商使用時,

    應於申請資料中明確說明,且申請機關與其承包廠商皆須共同遵守本要

    點規定。

    八、平臺管理機關權責如下:

    (一)建置及管理空間平臺,並提供資料管理機關相關使用資訊。

    (二)每年通知資料管理機關維護更新權管空間資料。

  • 桃園市政府公報 107年第10期

    20

    (三)每年盤點空間平臺之空間資料,並進行系統維護、功能擴充,維持系統正

    常運作不中斷。

    九、資料管理機關權責如下:

    (一)依本要點之規定,逕至空間平臺進行空間資料維護更新作業。

    (二)妥善分類空間資料,設定權管空間資料之開放及流通共享。

    (三)若空間資料屬於開放性質,應自行同步至國土資訊圖資服務平臺與本府開

    放資料平臺。

    (四)依平臺管理機關規定之格式上傳空間資料至空間平臺。

    (五)平臺管理機關檢視資料格式有誤時,資料管理機關應配合進行修正作業。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平臺管理機關得隨時終止全部或部分空間資料之流通共享

    或開放,申請機關不得異議:

    (一)申請機關違反本要點或平臺管理機關所定其他相關規定。

    (二)資料管理機關所供應之空間資料有侵害第三人智慧財產權疑慮。

    (三)因政策變更或其他正當事由,致本府認為繼續供應資料供申請機關加值利

    用,已不符合公共利益。

  • 桃園市政府公報 107年第10期

    21

    桃園市政府空間資料流通作業要點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名稱 現行名稱 說明

    桃園市政府空間資料流通

    作業要點

    桃園市政府空間資料流通

    作業要點

    名稱未修正。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

    稱本府)為提升所屬

    各機關(以下簡稱各

    機關)空間資料管理

    及整合應用,並促進

    空間資料開放及流

    通共享,推展空間資

    料加值應用,特訂定

    本要點。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

    稱本府)為提升所屬

    各機關(以下簡稱各

    機關)空間資料管理

    及整合應用,並促進

    空間資料開放及流

    通共享,推展空間資

    料加值應用,特訂定

    本要點。

    本點未修正。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

    本府資訊科技局。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

    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

    員會(以下簡稱研考

    會)。

    為因應本府資訊

    中心於一百零七

    年三月十五日組

    織改制為本府資

    訊科技局,相關資

    訊管理及系統整

    合業務一併移撥

    辦理,爰修正本要

    點之主管機關。

    三、本府空間資料流通供

    應方式,除其他法令

    另有規定外,依本要

    點之規定。

    三、本府空間資料流通供

    應方式,除其他法令

    另有規定外,依本要

    點之規定。

    本點未修正。

    四、本要點用詞定義如

    下:

    (一)空間資料:指各機

    關所建置或取得

    之具有坐標、地

    址、空間資訊與相

    關屬性之數位資

    料,及以該資料為

    基礎加值所繪製

    出之資料,其格式

    以國土資訊系統

    推動小組已發布

    之 資 料 標 準 為

    四、本要點用詞定義如

    下:

    (一)空間資料:指各機

    關所建置或取得

    之具有坐標、地

    址、空間資訊與相

    關屬性之數位資

    料,及以該資料為

    基礎加值所繪製

    出之資料,其格式

    以國土資訊系統

    推動小組已發布

    之 資 料 標 準 為

    一、為便利瀏覽及

    閱讀之邏輯

    性,爰將本點

    名詞定義重新

    排序。

    二、第一款未調

    整,第二款調

    整為第六款,

    第三款調整為

    第七款,第四

    款調整為第二

    款,第五款未

    調整,第六款

  • 桃園市政府公報 107年第10期

    22

    主,得以全球通用

    標準格式或共通

    性商業軟體格式

    為輔。

    (二)空間資料管理平

    臺(以下簡稱空間

    平臺):指彙集本

    府各機關之空間

    資料,並提供開放

    及流通共享功能

    之資訊系統。

    (三)空間平臺管理機

    關(以下簡稱平臺

    管理機關):指資

    訊科技局。

    (四)空間資料管理機

    關(以下簡稱資料

    管理機關):指提

    供空間資料之各

    機關。

    (五)申請機關:指本府

    各機關及事業機

    構,依本要點規定

    申請空間資料系

    統服務者。

    (六)開放:指提供空間

    資料至國土資訊

    圖資服務平臺或

    與本府開放資料

    平臺同步之行為。

    (七)流通共享:指依本

    要點提供給申請

    機關空間資料系

    統服務之行為,供

    應方式以網路服

    務為主。

    主,得以全球通用

    標準格式或共通

    性商業軟體格式

    為輔。

    (二)開放:指依本要點

    提供給民眾、非本

    府所屬之其他機關

    或公私法人空間資

    料之行為。

    (三)流通共享:指依本

    要點提供給各機關

    空間資料之行為,

    供應方式以網路服

    務為主。

    (四)空間資料管理平

    臺:指彙集本府各

    空間資料管理機關

    提供之空間資料,

    提供開放及流通共

    享功能之資訊系

    統。

    (五)申請者:指開放或

    流通共享之對象,

    依本要點規定申請

    空間資料者。

    (六)平臺管理機關:指

    研考會。

    (七)資料管理機關:指

    提供空間資料之各

    機關。

    調整為第三

    款,第七款調

    整為第四款。

    三、空間平臺管理

    機關為資訊科

    技局,爰修正

    第三款。

    四、依本平台現行

    之開放要件,

    修正第六款定

    義。

    五、空間資料以開放或流

    通共享為主,各機關

    除有下列情形外,應

    提供空間資料予空間

    平臺:

    五、空間資料應以流通共

    享為主,各機關除有

    下列情形外,應提供

    空間資料予空間資料

    管理平臺:

    一、空間資料分為

    對內及對外,對

    內 為 流 通 共

    享,對外即為開

    放,應包含對內

  • 桃園市政府公報 107年第10期

    23

    (一)法規規定不得公

    開者。

    (二)特殊業務、機敏

    性考量或其他

    特殊事由不宜

    公開,經簽會資

    訊科技局,並經

    本府一層同意

    或提報一層長

    官主持之會議

    決議者。

    (一)法規規定不得公

    開者。

    (二)特殊業務、機敏

    性考量或其他特

    殊事由不宜公

    開,經簽會研考

    會,並經本府一

    層同意或提報一

    層長官主持之會

    議決議者。

    及對外,爰新增

    開放。

    二、修正簽會機

    關,餘酌作文字

    修正。

    六、空間資料應提供而未

    提供者,平臺管理機

    關得限期要求改善或

    提出說明,逾期未改

    善或說明、或其結果

    仍不符規定時,得請

    該機關就缺失進行檢

    討修正。

    六、空間資料應提供而未

    提供者,平臺管理機

    關得限期要求改善或

    提出說明,逾期未改

    善或說明、或其結果

    仍不符規定時,得請

    該機關就缺失進行檢

    討修正。

    本點未修正。

    七、 申請機關權責如下:

    (一)使用空間資料系

    統服務需符合申

    請目的,不得移

    作申請目的外之

    使用。

    (二)空間資料流通共

    享應於空間平臺

    進行線上申請,

    並以公文通知資

    料管理機關進行

    審核授權。經資

    料管理機關審核

    通過後,通知平

    臺管理機關提供

    空間資料系統服

    務。

    (三)提供流通共享之

    空間資料系統

    服務僅有使用

    權,非經資料管

    理機關之書面

    七、申請者使用空間資料

    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僅供申請目的,不

    得移作申請目的

    外之使用。

    (二)提供流通共享之

    空間資料僅有使

    用權,非經原資料

    管理機關之書面

    許可,不得自行轉

    錄、轉售、贈與、

    重製或交付他人

    使用。

    (三)因業務需求須將

    流通共享之空間

    資料移轉至承包

    廠商執行時,應於

    申請資料中明確

    說明,且承包廠商

    亦須共同遵守本

    要點規定。承包廠

    商與各機關合約

    一、為落實各機關

    申請他機關圖

    資之審核作

    業,爰增訂第

    二款。

    二、承包廠商使用

    本平台圖資時

    應遵守之規定

    同申請機關,

    無需再次敘

    明,爰刪除現

    行第三款後

    段。

  • 桃園市政府公報 107年第10期

    24

    許可,不得自行

    轉錄、轉售、贈

    與、重製或交付

    他人使用。

    (四)因業務需求須將

    流通共享之空

    間資料系統服

    務移轉供承包

    廠商使用時,應

    於申請資料中

    明確說明,且申

    請機關與其承

    包廠商皆須共

    同遵守本要點

    規定。

    結束後,申請者須

    將資料回收,且承

    包廠商不得另行

    轉錄、轉售、贈

    與、重製或交付他

    人使用。

    八、 平臺管理機關權責

    如下:

    (一)建置及管理空間

    平臺,並提供資料

    管理機關相關使

    用資訊。

    (二)每年通知資料管

    理機關維護更新

    權管空間資料。

    (三)每年盤點空間平

    臺之空間資料,並

    進行系統維護、功

    能擴充,維持系統

    正常運作不中斷。

    八、 平臺管理機關權責

    如下:

    (一)建置及管理空間

    資料管理平臺,並

    提供資料管理機

    關相關使用資訊。

    (二)訂定空間資料項

    目、格式及更新週

    期相關規定。

    (三)訂定流通共享及

    開放之相關規定。

    (四)訂定及公告空間

    資料開放或流通

    共享之範圍、權利

    及其申請程序等

    相關規定。

    空間資料為各機

    關提供至空間平

    台,其開放或流通

    共享之範圍及權

    利應由各空間資

    料管理機關自行

    管理,非平臺管理

    機關之權責,爰刪

    除現行第四款。

    九、 資料管理機關權責

    如下:

    (一 )依本要點之規

    定,逕至空間平

    臺進行空間資料

    維護更新作業。

    (二)妥善分類空間資

    料,設定權管空

    間資料之開放及

    流通共享。

    九、 資料管理機關權責

    如下:

    (一)依平臺管理機關

    訂定之規定,辦

    理空間資料維護

    更新作業。

    (二)妥善分類處理空

    間資料,並提供

    正確格式之空間

    資料。

    一、為因應開放資

    料之發展趨

    勢,響應政府

    開放資料之政

    策,爰增訂第

    三款。

    二、為便於空間資

    料之再利用,

    平臺管理機關

    針對不同類型

  • 桃園市政府公報 107年第10期

    25

    (三)若空間資料屬於

    開放性質,應自

    行同步至國土資

    訊圖資服務平臺

    與本府開放資料

    平臺。

    (四)依平臺管理機關

    規定之格式上傳

    空間資料至空間

    平臺。

    (五)平臺管理機關檢

    視資料格式有誤

    時,資料管理機

    關應配合進行修

    正作業。

    (三)平臺管理機關審

    核資料格式有

    誤,應配合進行

    修正作業。

    (四)提供空間資料開

    放權限。

    之空間資料訂

    定統一格式,

    資料管理機關

    應配合檢視其

    上傳之空間資

    料是否符合統

    一格式,爰增

    訂第四款。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平臺管理機關得隨時

    終止全部或部分空間

    資料之流通共享或開

    放,申請機關不得異

    議:

    (一)申請機關違反本

    要點或平臺管理

    機關所定其他相

    關規定。

    (二)資料管理機關所

    供應之空間資料

    有侵害第三人智

    慧財產權疑慮。

    (三)因政策變更或其

    他正當事由,致

    本府認為繼續供

    應資料供申請機

    關加值利用,已

    不符合公共利

    益。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平臺管理機關得隨時

    終止全部或部分空間

    資料之流通共享,申

    請者不得異議:

    (一)申請者違反本要

    點或平臺管理機

    關所定其他相關

    規定。

    (二)平臺管理機關所

    供應之空間資料

    有侵害第三人智

    慧財產權疑慮。

    (三)因政策變更或其

    他正當事由,致

    本府認為繼續供

    應資料供使用者

    加值利用,已不

    符合公共利益。

    配合第四點第四

    款及第五款名詞

    定義之調整,爰修

    正第一款及第三

    款相關文字。

  • 桃園市政府公報 107年第10期

    26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70111873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公立幼兒園專任園長遴聘及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專任主任任期辦法」

    部分條文。

    附修正「桃園市公立幼兒園專任園長遴聘及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專任主任任期辦

    法」部分條文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公立幼兒園專任園長遴聘及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專任主任任期辦法

    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訂

    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本市公立幼兒園園長,及設立於本市之各級公立學校

    附設幼兒園專任主任。

    第七條  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公立幼兒園現職教師或現職契約進用教保員,其具備

    本條例所定園長資格者,得參加本市公立幼兒園園長遴選。

    前項人員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或教育人員

    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參加本市公立幼兒園

    園長遴選。

  • 桃園市政府公報 107年第10期

    27

    遴選聘任後發現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撤銷其聘任:

    一、違反前二項規定。

    二、以詐欺、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方法獲選遴聘。

    三、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陳述。

    第十二條  任期屆滿無意續任或未獲遴聘之公立幼兒園園長,如無教師法第十四

    條第一項、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

    各款所列情事之一者,得留任原幼兒園擔任教師或契約進用教保員,或由

    本府協助優先介聘或遷調至本市其他公立幼兒園擔任教師或契約進用教保

    員,且不受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應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相關

    規定之限制。

    前項公立幼兒園園長符合退休條件且自願退休者,得辦理退休。

  • 桃園市政府公報 107年第10期

    28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70111967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幼兒園及教保服務人員獎勵辦法」第一條、第九條、第十條。

    附修正「桃園市幼兒園及教保服務人員獎勵辦法」第一條、第九條、第十條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幼兒園及教保服務人員獎勵辦法第一條、第九條、第十條修正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六條及教保服務人

    員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九條  幼兒園最近三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獎勵:

    一、申請獎勵檢附文件虛偽或不實。

    二、受本法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三條及本條例第三十六條之處罰。

    三、因執行業務違背法令,經本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分。

    四、幼兒園負責人因執行業務違背法令,經判刑確定。

    五、經本府依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撤銷獎勵資格並公告。

    第十條  教保服務人員最近三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獎勵:

    一、申請獎勵檢附文件虛偽或不實。

    二、受本法第四十八條或第四十九條及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

    或第三十八條之處罰。

    三、受懲戒或記過以上之處分。

    四、教保服務人員因執行業務違背法令,經判刑確定。

    五、經本府依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撤銷獎勵資格並公告。

  • 桃園市政府公報 107年第10期

    29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發文字號:府勞障字第1070116392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政府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方案補助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方案補助要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方案補助要點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及補助設立庇護工場,提供庇護性就業者就

    業場所以促進就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勞動局。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庇護工場:指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提供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之機構。

    (二)庇護性就業者:指年滿十五歲具有就業意願,而就業能力不足,無法進入

    競爭性就業市場,需長期就業支持,經職業輔導評量結果,適合庇護性就

    業之身心障礙者。

    四、依本要點申請補助,以經主管機關發給設立許可之庇護工場為限。

    五、依本要點申請補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執行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庇護工場設立許可證。

  • 桃園市政府公報 107年第10期

    30

    (三)年度營運計畫書。

    (四)其他經執行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申請書及營運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一。

    六、庇護工場之補助除依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計畫辦理

    外,本要點補助之項目、額度、範圍及要件如附表一。

    庇護工場採部分補助為原則,所需經費超出補助者,應以自籌方式補足。

    七、庇護工場應依執行機關核准之內容確實執行,各項費用不得互相流用或移作他

    用。但有特殊情形,經詳述理由,並提具變更計畫,報請執行機關核准者,不

    在此限。

    八、庇護工場申請補助經核准者,執行機關得隨時要求其提出業務及財務報告,並

    派員查核。

    九、庇護工場應於每期核銷時,檢附核銷相關文件向執行機關辦理核銷;於年度終

    了核銷期限內,檢附成果報告向執行機關辦理年度核銷結案。

    前項核銷期程由執行機關於核准申請時通知庇護工場。

    十、本要點補助所需經費由本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編列預算支應。

  • 桃園市政府公報 107年第10期

    31

    附表一

    桃園市政府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方案補助要點項目及規定

    新臺幣(元)

    項次 補助項目 補助範圍/額度/要件 備註

    一、 專業及營運

    人員人事費

    1.補助條件:進用6名以上庇護性

    就業者,每日工作時數達6小時

    以上者,補助1名專業及營運人

    員人事費;如每日工作時數為4

    小時以上未滿6小時者,減半補

    助。

    2、補助對象:專業及營運人員包

    含就業服務員、技術輔導員及

    業務行銷人員,且符合補助地

    方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庇護性

    就業服務計畫補助對象之資

    格。

    3、補助標準:

    (1)薪資:比照勞動部勞動力

    發展署暨所屬各機關業務輔

    導員之薪資標準。

    (2)健保費(含法定雇主須提

    撥健保費及法定雇主因人事

    費衍生其負擔健保補充保險

    費)、勞保費(含就業保險及

    職業災害保險)、勞工退休金

    提撥:依投保單位負擔之額

    度覈實列支。

    (3)年終獎金:比照軍公教人

    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

    項之規定,最高以每月補助

    薪資之1.5個月計發。

    (4)專業加給:領有社會工作

    師、職能治療師、物理治療

    師或心理師證書者,每月加

    給3,000元。

    (5)專業人員執行風險工作加

    1.已申請勞動部

    勞動力發展署

    「多元就業方

    案」補助項目

    者,不得重複

    補助。

    2.有關庇護工場

    實際服務人數

    計算:以每月

    最後 1個工作

    日之人數為

    準。

  • 桃園市政府公報 107年第10期

    32

    附表一

    給:補助全職就業服務員每

    人每月1,000元。

    (6)加班費:依補助地方政府

    辦理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

    服務計畫規定,所定每人每

    月平均2.7小時,核算全年度

    可加班總時數覈實列支。

    4、補助額度:

    (1)庇護性就業者離職後,庇

    護工場於2個月內補實6名以

    上者,人事費不予扣計;未

    補實者,第3個月起不予補

    助。但庇護性就業者轉銜至

    一般職場就業,於3個月內補

    實6名以上者,人事費不予扣

    計;未補實者,第4個月起不

    予補助。

    (2)經執行機關認定未能補實

    係不可歸責於庇護工場者,

    人事費得不予扣計。

    (3)本項費用不計入庇護工場

    行政費計算。

  • 桃園市政府公報 107年第10期

    33

    附表一

    二、 房屋、土地或

    車輛租金

    1、補助範圍:

    (1)房屋及土地租金以營業地

    點為限。但為庇護工場自有、

    兼做會址或辦公處所在地、庇

    護工場負責人或其配偶或雙

    方之直系親屬所有時,不予補

    助。

    (2)車輛租金以營運所需為

    限。

    2、補助標準:

    (1)包含依補助地方政府辦理

    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

    計畫補助額度,房屋、土地租

    賃面積 60坪以上未達 100坪

    者,每月最高補助 4萬元;100

    坪以上者,每月最高補助 5萬

    元。車輛租金,每案每月最高

    補助 2萬元。

    (2)應檢附租賃契約憑核。

    (3)房屋、土地或車輛租金僅能

    擇一申請。

  • 桃園市政府公報 107年第10期

    34

    1

    附件一

    桃園市政府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方案補助申請書

    申請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一、申請單位:

    二、單位地址:

    三、單位性質:

    □社團法人 □財團法人 □事業單位 □其他

    四、工場名稱:

    五、工場地址:

    六、聯絡人:

    職稱: 姓名:

    電話: 傳真:

    七、現有庇護性就業者至申請前 1個月之最後 1個工作日共有: 人。

    八、應附文件

    (請於□內打ˇ)

    □工場設立許可證

    □年度營運計畫書

    □庇護性就業者打卡紀錄(前 1個月之最後 1個工作日)

    □申請經費概算表

    九、申請項目及應附文件

    □專業及營運人 員人事費

    □就業服務員 □勞動部發給職業重建專業人員資格認定函

    □技術輔導員 □與工場營運項目相關丙級技術士以上證照

    □具與工場營運項目相關工作 2年以上經驗證明

    □業務行銷人員 □大學校院企業管理或行銷相關科系所畢業

    □具企業管理或行銷相關工作 2年以上經驗證明

    □房屋、土地

    租金

    □60坪以上未達100坪

    □100坪以上者 □租賃契約

    □車輛租金 □租賃契約

    申請補助金額共計新臺幣 元

    申請單位請蓋單位印鑑章

  • 桃園市政府公報 107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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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桃園市政府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方案補助經費概算表

    庇護工場名稱:

    補助項目 說明 申請金額 核定金額

    專業

    及營

    運人

    員人

    事費

    1.薪資 比照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暨所屬各機關業

    務輔導員之薪資標準

    2.勞健保費

    及勞退金

    含法定雇主須提撥健保費及法定雇主因人

    事費衍生其負擔健保補充保險費)、勞保費

    (含就業保險及職業災害保險)、勞工退休

    金提撥,依投保單位負擔之額度覈實列支

    3.年終獎金 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

    項之規定,最高以每月補助薪資之 1.5個

    月計發。

    4.專業加給 領有社會工作師、職能治療師、物理治療

    師或心理師證書者,每月加給 3,000元

    5.專業人員

    執行風險工

    作加給

    補助全職就業服務員每人每月 1,000元

    6.加班費 依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

    業服務計畫規定,所定每人每月平均 2.7

    小時,核算全年度可加班總時數覈實列支

    小計

    房屋、土地租金

    包含依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庇護

    性就業服務計畫補助額度,房屋、土地租

    賃面積 60坪以上未達 100坪者,每月最高

    補助 4萬元;100坪以上者,每月最高補助

    5萬元。車輛租金,每案每月最高補助 2

    萬元。

    車輛租金

    合計

    申請單位承辦人: 單位主管:

    機關審核

    承辦單位: 機關首長:

    附件一

  • 桃園市政府公報 107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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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桃園市政府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方案補助營運計畫書(參考格式)

    一、申請單位基本資料

    (一)營運類別及產品

    (二)庇護工場組織架構、專業人員配置(附件表)

    (三)申請單位業務概況

    (四)進用障礙類別及人數

    (五)人員異動情形說明(專業人員及庇護員工之離職、轉銜情形)

    二、需求評估

    (一)銷售市場供需分析評估

    (二)身心障礙者需求評估

    三、營運計畫內容

    (一)營運規劃

    1.經營策略(如自辦、結合公有場地辦理等方式)

    2.行銷計畫 (含產品 行銷宣導及專家諮詢補助經費使用計畫)

    (二)場地配置(含工場內作業流程動線、無障礙環境規劃等)

    (三)庇護工場財務管理制度(含盈餘分配方式)

    四、庇護性就業者服務機制(含見習人員)

    (一)進用資格及篩選評估標準

    (二)個案管理及轉銜服務機制

    (三)庇護性員工訓練方式

    (四)服務流程(含圖表及檢核之附件)

    五、庇護性員工勞動條件

    (一)庇護性就業者薪資發放制度(含產能核薪方式及見習人員獎勵金

    發放制度)

    (二)人事管理制度:勞動條件、勞動契約、 職工管理規見習同意書、

    則等

    六、過去營運績效(檢附 、庇護性就業106年度之損益報表、資產負債表

    者薪資清冊 ) 及平均薪資、見習人員獎勵金清冊、轉銜個案

    附件一

  • 桃園市政府公報 107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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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七、預期效益(含績效評估指標、成本效益分析合理性等)

    八、經費明細表(請依勞動部「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

    務計畫一般性補助項目及標準」規定編列預算。)

    ※ 補充說明

    1.請採 A4橫式書寫並標示頁碼。

  • 桃園市政府公報 107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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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庇護工場

    員工名冊(範例)

    製表日期:

    編 號 職稱

    姓名

    身分證

    字號

    出生

    年月日

    到職日

    薪資

    人力

    狀態

    最高

    學歷

    學校

    /科系

    相關受訓經歷時數

    以往相關工作經歷

    受訓單位

    受訓課程

    受訓時數

    單位名稱

    業務內容

    年資

    1 負責 人

    協會支應

    兼職

    2 會計

    協會支應

    兼職

    3 出納

    協會

    支應

    兼職

    4 行政

    人員

    30

    000

    全職

    5 就服 員

    30

    000

    全職

    6 庇護性就

    業者

    20

    000

    全職

    備註:本名冊係指與整個庇護工場營運所有相關人員,非僅有政府補助之工作人員。

  • 桃園市政府公報 107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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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070104275號

    附件:

    桃園市特定行業管理自治條例第三條第七款所稱視聽歌唱業,係指以視聽歌唱之市

    招招攬客人,或設置包廂並提供伴唱視聽設備供人歌唱之營利場所。但供應餐食為

    主之餐館、餐廳等,非以視聽伴唱設備為主要營業項目者,不屬之。

    市長 鄭文燦 

  • 桃園市政府公報 107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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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發文字號:桃青職字第1070003498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青創基地使用管理要點及青創基地場地租金表

    訂定「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青創基地使用管理要點」及廢止「桃園市政府青年事

    務局青創指揮部場地使用管理要點」、「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安東青年創業

    基地場地使用管理要點」、「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新明青年創業基地場地使

    用管理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青創基地使用管理要點」及青創基地場地租金表。

    局長 顔蔚慈 

  • 桃園市政府公報 107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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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青創基地使用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桃青職字第1070003498號令訂定

    一、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本局所轄青年創業基地場地使用

    管理,營造青年創業交流環境,帶動青年創新創業風氣,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局,並得委託場地營運團隊執行。

    三、本局所轄青創基地至少包含青創指揮部、安東青創基地、新明青創基地,本

    要點所指場地係指青創基地之創客空間、共同工作空間、新創團隊辦公室、教

    室、會議室、研討室、體驗室等空間及其相關設施或設備。

    四、新創團隊辦公室及共同工作空間限於進駐團隊或個人會員申請,其他場地供

    本局籌劃辦理之活動使用外,各機關(構)、學校、公司、行號、團體或個

    人為辦公空間、講習、訓練、會議、集會或展覽等相關活動,得依本要點申

    請租用。

    進駐團隊及個人會員招募規定,由本局另訂之。

    五、申請租用本場地者,應填具申請表單並檢附相關文件向營運團隊提出申請,有

    事先布置本場地之需要者,應一併提出。但當日無人申請租用之場地,可當日

    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經核准者,申請人應於營運團隊通知期限內,依規定簽訂契約並繳納

    場地租金;屆期未繳納者,視為放棄使用場地。

    六、申請租用本場地方式如下:

    (一)新創團隊獨立辦公室採團隊方式申請,需經青創基地遴選委員會審查遴選

    後始得進駐。

    (二)共同工作空間採一般個人會員申請或團隊申請,以團隊方式申請亦需經審

    查遴選後始得進駐。

    (三)其餘空間採預約租用制。

    場地租金收入,應依規定解繳市庫。

    七、營運團隊就本場地之租借,需與申請人訂定租賃契約書,相關場地費用需依本

    局訂定之場地租金表約定(如附件)。

    本局辦理之活動,免收場地租金。公務機關、學校及各青創基地合作單位辦理

  • 桃園市政府公報 107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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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創新創業性質公益活動,得免收或減收場地租金。

    八、申請租用本場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已核准簽約者,得終止契約停

    止其使用,並得視情節輕重,於一年內禁止其申請:

    (一)有違反法令,或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

    (二)有損害場地或相關設施、設備之虞。

    (三)使用內容與申請內容不符。

    (四)擅自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或營運團隊認定不宜使用之情形。

    前項情形,因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營運團隊終止契約者,已繳納之費用不

    予退還。

    九、申請人因故無法於營運團隊核准之時間使用場地者,應於原核准使用日三日前

    通知營運團隊撤回申請,或申請變更使用時間或場地。

    前項情形,經核准撤回申請者,已繳納之費用無息退還;經核准變更使用時間

    或場地者,已繳納之費用數額於變更後有增減時,營運團隊應通知申請人補繳

    或退還差額。

    十、申請人未於營運團隊核准之時間使用場地者,除前點規定外,已繳納之費用不

    予退還。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使用者,已繳納之費用無息退還。

    十一、本局因業務需要,有收回場地使用或調整檔期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停止使

    用場地,並無息退還已繳納之租金相關費用。

    十二、申請人使用場地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使用人非經本局同意,不得於本場地及館舍所屬範圍內擅自張貼宣傳

    標識。

    (二)使用人除經營運團隊事前同意外,不得私自外接本場地之電器設備。

    (三)使用人於本場地使用期間,所需之工作人員及相關布置、接待、錄音等

    工作事項,由使用人提供人員及自行處理。

    (四)本局就使用人於本場地使用期間內之各項物品,含自備之器材、設備、

    布置品及私人物品等,均不負保管之責。

    (五)本場地全區禁菸,違者依法檢舉申報。

    十三、申請人使用本場地與相關設施或設備,應合於使用常規,並負善良管理人之

    責,如有損毀申請人應負擔修復費用,如係滅失申請人並應照價賠償。

  • 桃園市政府公報 107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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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運團隊得就毀損之設施或設備逕行修復,並向使用人請求損害賠償。

    十四、本要點就本場地所訂之使用規範須於第7點第1項之租賃契約中規範,營運團

    隊並得視實際需求增加相關約定。

    十五、申請人使用本場地與相關設施、設備完畢或依第七點規定停止使用時,應

    回復原狀;申請人未回復原狀者,營運團隊得代為履行,拆除物視同廢棄

    物處理。

    十六、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 桃園市政府公報 107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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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明青創基地場地租金表

    一、 共同工作空間:

    編號 場地名稱 租金(新臺幣)

    1 共同工作空間 1席 500元/每人每月

    備註

    1. 一般個人會員依上述標準收費,學生會員收費享八折優惠。

    2. 經審查遴選進駐共同工作空間之團隊收費享八折優惠。

    3. 以上兩點優惠僅得擇一使用。

    4. 租用本空間得免費使用各基地之創客空間設備。

    二、 新創辦公室:

    編號 場地名稱 數量 租金(新臺幣)

    1 新創辦公室(9坪) 6 每間 4,500元/月

    2 新創辦公室(7坪) 2 每間 3,500元/月

    3 新創辦公室(6坪) 4 每間 3,000元/月

    備註 租用本空間得免費使用各基地之創客空間設備。

    三、 其餘空間:

    編號 場地名稱 容納人數 租金(新臺幣)

    1 小型會議室 8人 500元/每時段

    2 多功能空間 20人 1,500元/每時段

    3 彈性研討空間 40人 2,000元/每時段

  • 桃園市政府公報 107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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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註 1. 本項租金為空間包場費用,非單獨使用 1席之費用。

    2. 每時段以四小時為一基數,未滿四小時者以四小時計算;活動逾時一小時以

    內者,加收二分之一時段之費用,逾期一小時以上未超過四小時者,加收一

    個時段之費用。

    3. 各基地之一般個人會員及進駐團隊租用本項空間享五折優惠,學生會員再八

    折優惠。

    4. 新明青創基地進駐團隊每月得免費使用四時段之小型會議室或多功能空

    間,每月使用超過四時段部分,依前述規定優惠收費。

  • 桃園市政府公報 107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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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東青創基地場地租金表

    一、 共同工作空間、創客室會員使用租金:

    編號 場地名稱 租金(新臺幣)

    1 共同工作空間 1席 500元/每人每月

    備註

    1. 一般個人會員依上述標準收費,學生會員收費享八折優惠。

    2. 經審查遴選進駐共同工作空間之團隊收費享八折優惠。

    3. 以上兩點優惠僅得擇一使用。

    4. 租用本空間得免費使用各基地之創客空間設備。

    二、 新創辦公室:

    編號 場地名稱 數量 租金(新臺幣)

    1 新創辦公室(5坪) 5 3,500元/每間每月

    2 新創辦公室(6.5坪) 2 4,000元/每間每月

    3 新創辦公室(8.5坪) 1 4,500元/每間每月

    備註 租用本空間得免費使用各基地之創客空間設備。

    三、 其餘空間:

    編號 場地名稱 容納人數 租金(新臺幣)

    1 演講教室 48人 3,500元/每時段

    2 小型會議室 6人 500元/每時段

    3 研討室 14人 1,000元/每時段

  • 桃園市政府公報 107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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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VR體驗館 5人 1,000元/每時段

    5 MR體驗館 5人 1,000元/每時段

    6 桃園體驗館 5人 1,000元/每時段

    7 創客室 8人 1,000元/每時段

    備註 1. 本項租金為空間包場費用,非單獨使用 1席之費用。

    2. 每時段以四小時為一基數,未滿四小時者以四小時計算;活動逾時一小

    時以內者,加收二分之一時段之費用,逾期一小時以上未超過四小時者,

    加收一個時段之費用。

    3. 各基地之一般個人會員及進駐團隊租用本項空間享五折優惠,學生會員

    再八折優惠。

    4. 安東青創基地進駐團隊每月得免費使用四時段之小型會議室,每月使用

    超過四時段部分,依前述規定優惠收費。

    5. 安東青創基地進駐團隊每月得免費使用二時段之 VR 或 MR 體驗館,每月

    使用超過二時段部分,依前述規定優惠收費。

  • 桃園市政府公報 107年第10期

    48

    青創指揮部場地租金表

    一、 創客空間、共同工作空間:

    編號 場地名稱 租金(新臺幣)

    1 共同工作空間 1席 500元/每人每月

    備註

    1. 一般個人會員依上述標準收費,學生會員收費享八折優惠。

    2. 經審查遴選進駐共同工作空間之團隊收費享八折優惠。

    3. 以上兩點優惠僅得擇一使用。

    4. 租用本空間得免費使用各基地之創客空間設備。

    二、 新創辦公室:

    編號 場地名稱 數量 租金(新臺幣)

    1 新創辦公室(8坪) 4 3,500元/每間每月

    備註 租用本空間得免費使用各基地之創客空間設備。

    三、 其餘空間:

    編號 場地名稱 容納人數 租金(新臺幣)

    1 多功能教室 45人 3,500元/每時段

    2 小型會議室 12人 1,200元/每時段

    3 多功能交流區 80人 4,000元/每時段

  • 桃園市政府公報 107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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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創客空間 35人 3,500元/每時段

    備註

    1. 本項租金為空間包場費用,非單獨使用 1席之費用。

    2. 每時段以四小時為一基數,未滿四小時者以四小時計算;活動逾時一小

    時以內者,加收二分之一時段之費用,逾期一小時以上未超過四小時者,

    加收一個時段之費用。

    3. 各基地之一般個人會員及進駐團隊租用本項空間享五折優惠,學生會員

    再八折優惠。

    4. 青創指揮部進駐團隊每月得免費使用四時段之小型會議室,每月使用超

    過四時段部分,依前述規定優惠收費。

  • 桃園市政府公報 107年第10期

    50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發文字號:府社團字第1070075952號

    附件:桃園市志願服務人員意外事故慰問金核發要點第三點、第五點、第六點

    修正「桃園市志願服務人員意外事故慰問金核發要點」第三點、第五點、第六點,

    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志願服務人員意外事故慰問金核發要點」第三點、第五點、第

    六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志願服務人員意外事故慰問金核發要點

    三、申請核發慰問金者,其傷亡應與下列情事之一具有直接因果關係:

    (一)志工抵達服務地點前或返家途中二小時內發生意外事故。

    (二)志工經指派執行一定任務或經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