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代理及无船承运人的比较 美加线操作知识 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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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年 12 月 3 日. 国际货运代理及无船承运人的比较 美加线操作知识 培训. 深圳市外代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PENAVICO LOGISTICS LTD., SHENZHEN. 国际货运代理 一、国际货运代理的定义. 1 、国际权威机构和一些工具书所下的定义 . 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 FIATA 所下的定义是:国际货运代理是根据客户的指示,并为客户的利益而揽取货物运输的人,其本身并不是承运人。. 《 船务法律辞典 》 的解释是:经营为他人安排货物运输业务的人。国际货运代理有权代表他的被代理人就一切所发生的费用取得赔偿,并有权得到偿付他的服务的费用。. - PowerPoint PPT Presen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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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外代国际货运有限公司PENAVICO LOGISTICS LTD., SHENZHEN

2005 年 12 月 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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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代理一、国际货运代理的定义

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 FIATA 所下的定义是:国际货运代理是根据客户的指示,并为客户的利益而揽取货物运输的人,其本身并不是承运人。《船务法律辞典》的解释是:经营为他人安排货物运输业务的人。国际货运代理有权代表他的被代理人就一切所发生的费用取得赔偿,并有权得到偿付他的服务的费用。美国《船务和货运代理业务辞典》的解释是:准备航运单证,安排舱位,投保并办理关税手续工作,以取得费用的商业组织。 共同点就是,国际货运代理人并不是“运输当事人,而是作为接受客户货物从事转运服务以获得佣金的代理人”。

1 、国际权威机构和一些工具书所下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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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新近出版的《物流管理》一书中,其作者对“货运代理”重新下了以下定义“货运代理是以盈利为目的的行业,他们把来自各种顾客手中的小批量装运整合成大批量装载,然后利用公共承运人(公路和航空)进行运输”。这个定义正好涵盖了货运代理人充当无船承运人时所从事的拼箱业务的特点。 FIATA 国际货运代理业示范法针对此也作了相应的规定:货运代理作为承运人所承担的责任不仅仅在于他直接是用自己的运输工具进行运输(从事承运人的业务),而且在于如果他签发了自己的运输单证,就已经明示或默示地做出了承担承运人责任的承诺(作为契约承运人)。 国际货运代理概念上的变化,表明货运代理人已经不单单是以传统意义上的代理人的身份出现的,而是逐渐作为合同的当事人,承担起更大的责任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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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 年 7 月 13 日我国对外经贸部发布的《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的若干规定》(下称《 1990 年管理规定》)第 4条指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是介于货主与承运人之间的中介人,是接受货主或承运人委托,在授权范围内办理国际货物运输业务的中介。”同时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除了拥有为代理业务所必须的仓库及小型车队外,一般不经营运输工具,也不经营进出口商品。” 1995年外经贸部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管理规定》(下简称《 1995年管理规定》)第 2条指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业。”

2、我国对国际货运代理下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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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外经贸部根据上述《 1995年管理规定》制定和发布的《实施细则》进一步指出:“国际货运代理人可以作为进出口货运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作为独立的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代理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有关业务,收取代理费或佣金的行为”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代理人的委托,签发运输单证,履行运输合同并收取运费以及服务费的行为。” 具有多元化和双重职能的特点,不仅可以从事传统的货运代理业务,而且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承接货物和签发提单,对货物进行直接的控制,处理货物运输的各项事宜并直接承担在运输过程中货物损失或灭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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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货运代理的经营范围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以作为代理人或者独立经营人从事经营活动。其经营范围包括: :    1 、揽货、订舱(含租船、包机)托运、仓储、包装;    2、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拆箱、分拨、中转及相 关的短途运输服务;    3 、报关、报验、报检、保险;    4 、缮制签发有关单证、交付运费、结算及交付杂费;    5、国际展品、私人物品及过境货物运输代理;    6、国际多式联运、集运(含集装箱拼箱);    7 、国际快递(不含私人信件);    8、咨询及其他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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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货运代理成立注册资本要求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营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500万元人民币; (二)经营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300万元人民币; (三)经营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或者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200万元人民币。  经营前款两项以上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其中最高一项的限额。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每设立一个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分支机构,应当增加注册资本 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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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际货运代理的权利和义务1 、因为委托合同关系而为被代理人(即委托人)的利益履行义务;( 1)、国际货运代理人完成委托的义务 ( 2)、服从义务( 3)、尽合理的谨慎、勤勉义务 ( 4)、亲自执行或不得再行委托的义务

(一)、国际货运代理人的义务

2、因委托管理的信任特征所产生的受托信义义务;3 、因日常代理工作而产生的管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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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签订合同的权利 (二)、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权利

2、货运代理人可以根据客户的利益进行选择 ;3 、根据货运委托合同取得部分佣金的权利 ;

4 、货运代理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 5、货运代理人的留置权或滞留权、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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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船承运人一、无船承运人的定义

无船承运人( NON-VESSEL OPERATION COMMON CARRIER)简称 (NVOCC)的概念最早来源于美国的航运法,是由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 (FMC)在 1961 年创设的。美国《航运法》( 1984 年)第三条 17款规定:“无船公共承运人是指并不经营用于提供远洋运输服务的船舶的公共承运人。其与远洋公共承运人之间的关系属于托运人。 1998年美国《航运改革法》中第三节第 17条 B 款将无船公共承运人更名为“无船承运人”,定义为“并不经营所提供的远洋运输船舶的人,其与远洋公共承运人之间的关系属于托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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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 2002年 1月 1日生效的《国际海运管理条例》没有直接规定“无船承运人”的含义,而是提及了“无船承运人业务经营者”的概念。在第 7条中规定:“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 ”二、无船承运业务包括:(一)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货物或者与托运人订立国际货物运输合同; (二)签发提单或者与之相应的运输单证;(三)向海运承运人或内陆运输承运人订舱或托运货物;(四)收取运费及其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收费;(五)支付港到港或者多式联运费用;(六)安排仓储,安排代理; (七)租赁集装箱,拆箱、集拼箱;(八)其它与无船承运业务相关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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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成立注册资本要求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办理提单登记申请的同时,附送证明已经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交纳保证金的相关材料。   前款保证金金额为80万元人民币;每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增加保证金20万元人民币。保证金应当向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专门账户交存。   保证金用于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清偿因其不履行承运人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当所产生的债务以及支付罚款。保证金及其利息,归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所有。 专门账户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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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船承运人开展业务的方式: 1 、发货人将货物交给无船承运人,无船承运人收到货物后出具 自己的提单 (House B/L) 给发货人; 2、无船承运人作为托运人将货物交由承运人运输,承运人出具 自己的提单( Ocean B/L或 Memo B/L)给无船承运人; 3 、发货人凭无船承运人的提单到银行结汇; 4 、出口国银行将提单转入进出口国银行; 5、收货人付款后从银行取出无船承运人提单; 6、无船承运人将承运人签发的正本提单和自己的副本提单转寄 给自己在目的港的代理人; 7 、无船承运人的卸港代理人凭承运人提单到承运人或其代理处 换取提货单; 8、收货人到无船承运人代理处用无船承运人的提单换取提货 单; 9 、收货人凭提货单提取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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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无船承运人的几个法律特征: ( 1 )在整个业务流程中涉及两个运输合同关系和两份提单流转:首先是无船承运人以承运人的身份同货主签订运输合同,并以自己的名义签发了提单( HOUSE B/L) ; 由于没有运输工具,无船承运人又以托运人的身份同船舶运输经营人签订了第二份运输合同,船舶运输经营人签发了自己的提单( MASTER B/L)。 ( 2) 在无船承运业务流程中涉及到三方当事人:货主、无船承运人、实际承运人。这三方分别属于两个不同的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货主与船舶运输经营人并没有合约关系; ( 3 )无船承运人通过购买海运运力获取不同的运费,赚取差价获得利润,而不是代理佣金。 ( 4)无船承运人本身并不拥有或经营运输工具。无船承运人的定性: 契约承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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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无船承运人的权利、责任与义务 ----- 值得探讨无船承运人作为契约承运人,受《海商法》有关承运人规定的调整,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责任。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只要发生免责事项以外的货损、货差,不管是否是因为无船承运人的过错造成的,都要向托运人承担责任。然后再依据与船舶运输经营人的运输合同向实际承运人追偿。当托运人或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以及其他运输费用时,承运人对相应的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海商法》并没有规定无船承运人的责任限制:可以享受单位责任限制,但难以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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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代理及无船承运人的比较国际货运代理及无船承运人的比较从经营范围上看两者的业务范围是相互交叉的,关系定位的不明确 。 政府部门的交叉管理和审批:在国际上,我国是第一个把国际货运代理和无船承运业务划归政府两个一级职能部门管理并分别颁布法规体系的国家。

判定货运代理在一笔交易中是承运人还是代理人 ----是否签发了其自己的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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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美国对远洋运输中介人的监管的监管远洋运输中介人(OTI)是经美国《1998年远洋航运改革法》修订的《1984年航运法》中引入的新概念。它包括了远洋货运代理人和无船承运人。 1 、证书管理根据《1998年远洋航运改革法》中的定义:货运代理人是指在美国代表托运人通过公共承运人(包括船公司和无船承运人)从美国发运货物和为这些货物订舱或以其他形式安排舱位,以及制作单证文件或从事与这些货物出运有关的业务活动的人;无船承运人是指不经营用以提供海上运输船舶的公共承运人,对于远洋公共承运人即船公司来说,它是托运人。(进出美国均受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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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务责任要求 财务责任是指保证金、保险金或其他担保金,用于支付与运输有关的经营活动所造成损害的赔偿。根据航运法作出的赔偿和处罚决定及与运输有关的活动引起的索赔和对造成损害所作出的判决等,均可从财务责任中予以支付。到目前为止,所有OTI的财务责任都是以保证金形式出现的。3、证书的申请 在美国申请OTI证书时,申请人除按照规定填写并向FMC递交申请表格和交纳申请费用外,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该企业具备必要的经验,即其具备申请资格的人员应至少在美国从事过三年的OTI工作;同时具备提供OTI服务所需的资质;向FMC提供了所需要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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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OTI的经营活动和记录保存OTI只能使用FMC证书上所列的名称和编号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且应在所使用的信纸和收费帐单上显示自己的名称和FMC编号;如OTI名称出现在海运单证上,其FMC证书上的编号应一同显示;OTI不得允许其他人使用其名称和FMC编号;OTI只有在向FMC书面报告并增加保证金的情况下,方可允许其非独立法人的分公司使用其证书。在安排货物出运的过程中,OTI应恪尽职守,保证向委托方提供的信息和在出口申报单、提单和其他单证文件上所显示信息的准确性。 如FMC提出要求,OTI应尽快将所需的、与其运输中介业务有关的记录和帐单提供给FMC的代表,以供检查和复制,同时还应就该代表依法提出的询问尽快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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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OTI的费用收取原则货运代理人 -----订舱佣金收入,FMC规定订舱佣金的标准不得低于运费的1.25%;无船承运人必须按照自己公布的运价本,向托运人收取运费----赚取运费差价,不得收取订舱佣金(船公司不得支付订舱佣金。) 以电子处理方式公布其费率表 ---FMC行使其权力以保证海运价格能够为公众所接受,同时不存在任何不公正的价格歧视,确保所有客户得到同等待遇可以避免不正当竞争行为。为此目的, FMC 要求任何利益相关方都必须将运费纳入费率表以供检查。自 1999 年开始,费率表可以以电子形式保存在私人自动化系统中,从而满足了“为公众获得”这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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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年 12 月 3日美加线操作美加线操作一、订舱时注意事项 二、 AMS(反恐舱单申报 Automated Manifest System)三、美线提单签发规定 签约的无船承运人必须签发自己的提单 能够合法使用合同者为:( 1 )合同的签约方;( 2)被列入合同的附属公司;( 3 )如合同为托运人协会所签,有权使用合同的协会成员公司。船公司不应允许除此之外的其他使用服务合同出运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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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年 12 月 3日四、合并出运货物的问题合并出运货物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无船承运人将货物合并后 ,以一个或一个以上无船承运人的名义 ,通过船公司出运的行为。分为“承运人 --承运人”与“托运人 --承运人”两个类型。 FMC目前关于合并出运货物的管理规定不很明确。 对于合并出运货物的行为 ,FMC 要求无船承运人在运价本中作出如下说明 : (1) 如无船承运人不通过合并的方式出运货物 , 需在运价本中说明;(2)如与其他无船承运人建立了“承运人 --承运人”类型的合并出运关系 , 需在运价本中说明所签协议的存在; (3)如无船承运人之间就“托运人 --承运人”类型的合并出运作出安排 ,交运货物的无船承运人需在运价本中就这一行为作出说明 ,同时说明承担支付货物运输费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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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年 12 月 3日合并出运货物最初的目的 ,是使接受拼箱货物的无船承运人 ,在自己的货物不足一个整箱时 ,能够通过这一方式 ,与其他类似的无船承运人一起 ,从船公司处得到整箱费率。目前合并出运早已扩大到整箱货物的运输 ,无船承运人之间建立“托运人 --承运人”类型的合并出运关系 ,通过服务合同出运货物已是司空见惯的事情。有一些无船承运人则通过签订协议 ,以“承运人 --承运人”的类型通过服务合同合并出运货物。对于是否可以“承运人 --承运人”类型的关系 ,通过服务合同合并出运货物 ,业内人士和美国律师的看法也不尽相同。 FMC官员曾经明确表示无船承运人之间不得以“承运人 --承运人”类型的合并出运关系 ,通过服务合同出运货物;只有将其他无船承运人的货物 ,变为有权用约无船承运人自己的货物后 ,方可按照服务合同出运 ,而将货物变为有权用约无船承运人自己货物的唯一途径 ,是该无船承运人签发自己的提单。根据 FMC的这一要求 ,合并出运货物时 ,一般需要签发三套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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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年 12 月 3日五、美线费率根据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 Federal Maritime Commission)的规定,凡经营美国航线的船公司必须在 FMC 注册并登记其运费本,严格按运费本的费率向托运人收取运费,不得以任何形式给托运人以回扣。 FMC也规定船公司可与托运人签订服务合同 S/C--Service Contract。 六、美国方面放货问题七、码头堆存期八、清关 Customs Clearance九、熏蒸( Fumig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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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年 12 月 3日十、美国仓库美国保税仓库 Bonded Warehouse:是指由美国海关核准的,通过美国海关严格审核业主的个人背景、公司资格、安全指数、高额保证金等之后而颁发給企业执照的仓库。因此,保税仓库是必须严格按照海关法则操作的仓库。其常履行下述几个功能(是一般普遍仓库无权行使的功用): A 、 Trans-loading ( 货柜转口 ) :B 、 Warehouse Entry ( 保税仓库报关 ) :C 、 CFS (Container Freight Station)D 、政府仓库 (G.O. Wareho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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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年 12 月 3日十一、美加线港口及其服务方式( 一 ) 、美加线主要城市港口划分(基本港口各 Carrier 各有不同)

( 二 )、各港口服务方式1 ) MLB( Miniland Bridge):小路桥运输 ---岸跨岸2) A/W 全水路经 Panama Canal 绕行至美东或墨西哥湾各港,3) IPI--Interior Point Intermodel

A 、美线西岸 USWC--US West CoastB、美线东岸 USEC--East coastC、墨西哥湾 Gulf Port或 Gulf CoastD、加拿大 Cana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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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年 12 月 3日4) OCP( Overland Common Points)内陆公共点 5 ) Micro Bridge 或 Micro-land Bridge (注:它不可简写为 MLB!)称为“微陆桥”(岸至内陆点)6) RAMP Service, RAMP为美国内陆点的集装箱堆放地,一般指铁路 CY 柜场

十二、美国代理操作流程1 、基本港: 2 、内陆点 3 、 Door Move 4 、经温哥华转到美国内陆点 十三、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