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缅甸法律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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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缅甸法律概论. 第一节 缅甸概况 一、国名、国旗和国徽 【 国名 】 缅甸联邦共和国 【 国旗国徽国歌 】 2010年10月21日,根据缅甸国家和平与发展委员会颁布的法令,缅甸正式启用 《 缅甸联邦共和国宪法 》 确定的新国旗、新国徽,国歌保持不变。 - PowerPoint PPT Presen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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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缅甸法律概论 第一节 缅甸概况一、国名、国旗和国徽 【国名】缅甸联邦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 2010年10月21日,根据缅甸国家和平与发展委员会颁布的法令,缅甸正式启用《缅甸联邦共和国宪法》确定的新国旗、新国徽,国歌保持不变。

缅甸国旗是缅甸联邦共和国所使用的旗帜。缅甸政府在 2010 年根据 2008 年通过的《缅甸联邦共和国宪法》有关国家标志的规定,修改国旗图案。并于 2010 年 10 月 21 日正式启用新国旗,国旗样式为黄绿红三色加一颗白色五角星。外观为黄绿红三条线,中间有一颗白色巨大五角星。黄色象征团结,绿色象征和平、安宁以及代表青葱翠绿的国家,红色象征勇敢和决心。白色五角星代表联邦永久长存。比例有 2:3 、 5:9 、 6:11 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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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5750万。缅甸共有135个民族,主要有缅族、克伦族、掸族、克钦族、钦族、克耶族、孟族和若开族等,缅族约占总人口的65%。缅甸语为官方语言,各少数民族均有自已的语言,其中缅、克钦、克伦、掸和孟等族有文字。全国80%以上人口信奉佛教。约8%的人口信奉伊斯兰教 【首都】内比都( Nay Pyi Taw ,曾用名彬马那 Pyinmana ),人口约92万。内比都以前是缅甸中部的一个县级城市,位于仰光以北390公里处,距缅北第二大城市曼德勒约300公里,坐落在缅甸中部锡当河谷的一个小盆地内,周围都是丛林山区,是个易守难攻的地方。有农业、林业和畜牧业3所大学。2005年11月6日,缅甸政府部门开始分批迁往内比都。2006年3月,缅甸政府将缅甸联邦新的首都命名为“内比都”。 原首都仰光 (Yangon) 于伊洛瓦底江入海分支仰光河左岸,是缅甸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仰光自然风光秀丽,景色迷人。世界闻名的仰光大金塔,始建于2500多年前,高达百米,塔顶镶着4300多颗宝石。整个高塔用20516张金片贴住,形成了昼夜金碧辉煌的外观。1852年建成的仰光港,是缅甸最大的港口,也是世界主要的稻米输出港之一。缅甸迁都后,拥有500多万人口的仰光将作为直辖市,继续发挥它商业之都的经济中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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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全国分七个省和七个邦。省是缅族主要聚居区,邦多为各少数民族聚居地。 【简史】缅甸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1044年形成统一国家后,经历了蒲甘、东坞和贡榜三个封建王朝。英国于1824年至1885年间先后发动了3次侵缅战争并占领了缅甸,1886年英国将缅甸划为英属印度的一个省。1937年缅脱离英属印度,直接受英国总督统治。1942年日军占领缅甸。1945年全国总起义,缅甸光复。后英国重新控制缅甸。1947年10月英国被迫公布缅独立法案。1948年1月4日缅甸脱离英联邦宣布独立,建立缅甸联邦。1974年1月改称缅甸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1988年7月,因经济形势恶化,缅甸全国爆发游行示威。同年9月18日,以国防部长苏貌将军为首的军队接管政权,成立“国家恢复法律和秩序委员会”(1997年改名为“国家和平与发展委员会”),宣布废除宪法,解散人民议会和国家权力机构。1988年9月23日,国名由“缅甸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改名为“缅甸联邦”。2008年5月,缅甸联邦共和国新宪法获得通过,规定实行总统制。缅甸于2010年依据新宪法举行多党制全国大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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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塔之国:缅甸是著名的佛教国家,佛教传入缅甸已有2500多年的历史,缅甸全国85%以上的人信奉佛教。佛塔多、庙宇多、和尚多是缅甸佛教文化的三大特色。缅甸男子一生至少要削发为僧一次,这被认为是修行积德。缅甸佛教徒认为,建佛塔可以造福终生,修福来生。据统计,全国大小佛塔有10万多座。因此,缅甸又被誉为“佛塔之国” 始建于2500多年前的仰光大金塔是缅甸佛塔的代表作,是世界佛教建筑艺术的杰作,也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价值最昂贵的佛塔。大金塔位于缅甸第一大城市仰光,高达百米,周围有64座小塔环绕烘托,塔身贴满金箔,仅主塔就有金片近3万块,重7吨多。塔顶由黄金铸成,还镶嵌了大量钻石和宝石。整个大金塔流光溢彩、金碧辉煌、蔚为壮观。 缅甸中部的蒲甘小城则是缅甸佛塔最集中的地方。这里曾是缅甸第一个统一的封建王朝之都,经过900年的岁月洗礼,仍保留着几千座大小佛塔,有“万塔之城”的美称

经 济 缅甸自然条件优越,资源丰富,但多年来经济发展缓慢,是世界最不发达国家之一。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占国民生产总值的40.2%。 缅甸森林资源丰富,覆盖率达52%,素有“森林王国”之称。缅甸将柚木视为国树,被称为“树木之王”、“缅甸之宝”。缅甸盛产的玉石和宝石在世界上享有盛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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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缅甸概况

一、缅甸法律的起源和发展 缅甸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国家。早在几千年前就有原始人群在缅甸这块土地上繁衍生息。纵观缅甸历史,大致可分为 5 个时期,即早期部落国家时期 (1044 年之前 );蒲甘王朝时期 (1044 年一1287 年 );南北朝时期 (1287 年一 1555 年 );东吁王朝时期 (1555年一 1752 年 );贡榜王朝时期 (1752 年一 1885 年 ) 。其中,主要王朝有 3 个,即蒲甘王朝、东吁王朝和贡榜王朝。 1824 年、 1852 年、 1885 年,英帝国主义发动三次侵缅战争。 1885 年 11 月 28 日,英军攻占了贡榜王朝首都曼德勒,俘虏了锡袍王,从此,缅甸全国沦为英国殖民地。 1795 年, Mindon 国王进行了一场意义深远的法律改革,创办了《曼德勒公报》 (The Mandalay Gazette) ,颁布了有关言论自由的法律。 缅甸沦为英国的殖民地后,普通法成为主宰缅甸的法律,因此缅甸具有较深远的普通法传统,今天缅甸的很多法律还可以找到殖民时代的影子。 英国对缅甸进行殖民统治以后,尚保留了一部分对其统治不构成威胁的佛教法,如有关婚姻和离婚、继承、宗教等方面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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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缅甸的宪法 1948 年 1 月 4 日缅甸独立以后,到 1962 年 3 月 2 日军事政变之前,普通法对缅甸尚有较大的影响。 1962 年,奈温将军推翻了吴努政府,开始实行由缅甸社会主义纲领党一党执政的一党制, 1974 年制定了带有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从 1962 年到 1988 年期间,缅甸的法制建设是以缅甸社会主义纲领党 (The Burma Socialist Program Party) 的人民司法制度为基础的,大陆法系的传统开始左右缅甸法律的发展,同时也融合了一些缅甸传统佛教法的因素,虽然这一时期缅甸的法制发展状况并不理想。1988 年 9 月 18 日,缅甸军队接管政权以后,中止了宪法,成立了以苏貌大将为首的军政府,取消旧的人民议会和国务委员会,成立国家法律与秩序恢复委员会 (The State Law and OrderRestoration Council) ,缅甸的法制建设状况继续恶化。1990 年 5 月,缅甸举行多党制民主大选,大选结果,大大出乎缅甸军政府的预料,以昂山素季为首的缅甸民主联盟在大选中获胜。但军政府以必须先制宪才能交权为由,拒绝交权。缅甸人民与军政府之间的矛盾进一步加深和激化。1992 年 4 月,丹瑞大将取代苏貌大将上台,在国内采取了较灵活的、务实的、宽松的政策,取消了实行长达数年之久的宵禁,实行大赦,释放了大批政治犯 ( 约 9997 名 ) 。1997 年国家法律与秩序恢复委员会改名为国家和平与发展委员会。1998 年以后,军政府一面用软硬兼施的办法,将各个民主党派逐一瓦解、摧毁,一面组织成立了“缅甸联邦巩固和发展协会”,作为自己的后备力量。军政府为未来举行新的大选打下了基础。军政府答应,待国民大会结束、新宪法制定后,缅甸将按新宪法规定的程序再次举行大选,然后,军政府将把国家政权移交给大选获胜者。但目前制宪大会至今仍没有达成一致,仍在断断续续召开,结束遥遥无期,成为世界上最长的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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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5月30日,昂山素季在国内开展政治活动时,两派群众发生流血冲突。军政府为维护政局稳定,拘禁了昂山素季及民盟其他领导人,关闭了民盟总部及其他分部。同年8月,军政府宣布了旨在实现民族和解、推进民主进程的七点民主路线图计划,包括恢复举行制宪国民大会、就新宪法草案举行全民公决、举行多党制大选、向民选政府移交国家权力等。2004年,中断8年的制宪国民大会复会。2007年9月,制宪国民大会完成使命 ;2008年5月,缅甸新宪法在全民公决中获得通过。根据新宪法,缅甸国名将为“缅甸联邦共和国”,首都为内比都,缅甸实行总统制,由议会选举产生,议会分民族院(相当于上议院)和人民院(相当于下议院)。总统为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同时还是包括三军总司令在内的国家国防和安全委员会的主席。三军总司令为各种武装力量的最高统帅,军队将继续在国家民族政治方面发挥作用,军队在各级议会中拥有25%非经选举产生的议会代表席位。缅甸实行多党制、市场经济制度,奉行自主、积极、不结盟的外交政策,不允许外国在缅甸驻军。2010年3月,缅甸国家和平与发展委员会颁布大选法和与之相配套的政党组织法。这些法律包括《联邦选举委员会法》《政党注册法》《议会人民院选举法》《议会民族院选举法》和《省邦议会选举法》。  2011年3月30日,吴登盛在联邦议会全体会议上宣誓就任缅甸联邦共和国总统,同日,缅甸国家和平与发展委员会(和发委)主席丹瑞大将签署和发委2011年5号声明。根据这项声明,自联邦官员在联邦议会宣誓就职起撤销各级和发委,完成国家立法、司法和行政权力的交接。 总之,目前缅甸的宪政制度是处于一种极不正常的状态当中。在东盟各国当中,其法律和法律制度的建设是最不完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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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治制度(一)国体和政体缅甸宪法首先宣告,缅甸联邦共和国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国家主权来自于国民,并覆盖全国疆域。国家实行真正的、纪律严明的多党民主制度。 2010 年 11 月 7 日缅举行全国多党民主制大选,共有 37 个获批准注册的政党参选。 2011 年 9 月以来,又有民盟、人民民主党等多个政党注册获批。缅甸宪法规定了三权分立的国家制度,作为国家权力三大组成部分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尽可能地分开行使,并相互制衡;三部分国家权力分别授予联邦、省、邦、民族自治地方。按照缅甸宪法的规定,总统和副总统代表国家,总统在缅甸联邦共和国全体国民中处于最高地位。总统既是国家元首,也是政府首脑。总统或副总统的任期为五年。(二)国家结构作为联邦制国家,缅甸国家按现有行政区划分为七个省和七个邦,七个省为:实皆省、德林达依省、勃固省、马圭省、曼德勒省、仰光省、伊洛瓦底省;七个邦为:克钦邦、克耶邦、克伦邦、钦邦、孟邦、若开邦、掸邦。省和邦级别相同。除此之外,与国家国防、安全、经济等有关的特殊地区,如果需要划定为联邦直辖区,可以通过颁布法律将其规定为总统直接管辖的联邦直辖区。目前,国家首都的内比都是总统直接管辖的联邦直辖区。另外,缅甸国家还在实皆省和禅邦的一些辖区内设立了民族自治州和自治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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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家权力1.立法 国家的立法权由议会行使。联邦议会实行两院制,即人民院和民族院,人民院按镇区或按人口比例分配名额选举产生的代表与国防军总司令提名的军队代表共同组成,民族院由各省、邦以相同名额选举产生的代表与国防军总司令提名的军队代表共同组成。人民院和民族院每届任期五年。不论在人民院还是在民族院提交的法律草案如获两院通过视为联邦议会通过;人民院和民族院对法律草案产生分歧时由联邦议会会议讨论决定。联邦议会有权以以下理由之一对总统或副总统进行弹劾:背叛国家利益;违反宪法;道德败坏;丧失本宪法规定之总统或副总统的资格;未能圆满完成法律赋予之职责。 省和邦实行一院制,只设一个议会,省和邦所涉辖区各选举二名代表组成省、邦议会,任期为五年。省、邦议会有权在宪法附录所列的省、邦立法事项范围内制定在省、邦全境或其部分地区适用的法律。2.行政 国家的行政权分别授予联邦、各省和邦。联邦政府的组成人员包括:总统;副总统若干人;联邦部长若干人;联邦总检察长。在不违背宪法规定的前提下,联邦行政权涵盖联邦议会有立法权的行政事务。 政府的首脑是总统,联邦行政权属于总统。总统对联邦议会负责,副总统对总统及通过过总统对联邦议会负责。总统享有宪法规定的广泛的内政外交的行政权力,有权适时地在联邦议会会议、人民院会议、民族院会议或向全国就国家政策或国家形势发表咨文,在必要的情况下可通知联邦议会议长召集联邦议会紧急会议或特别会议。总统或副总统的任期为五年。 省、邦分别设置省政府或邦政府。省、邦的行政长官称为省行政长官或邦行政长官,省、邦的政府成员称为省部长或邦部长。省政府或邦政府的组成包括:省、邦行政长官;省、邦部长;省、邦检察长。省、邦行政长官对总统负责;省、邦政府部长对省、邦行政长官负责,并通过省、邦行政长官对总统负责。在不违背宪法的前提下,省、邦政府的行政权涵盖省、邦议会有立法权的行政事务,此外还包括联邦法律规定由省、邦政府负责处理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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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司法 国家司法权由包括联邦最高法院、省法院、邦法院和民族自治地方法院在内的

各级法院行使。在司法权行使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是:根据法律独立审案;在人民面前公开审案(除法律限制的情况外);在案件中依法享有辩护权和上诉权。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由总统提名并由联邦议会批准,联邦最高法院法官人选由总统与联邦首席大法官协商确定并报联邦议会批准,联邦议会批准的人士出任联邦首席大法官,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由总统任命。省、邦高等法院大法官人选由总统与联邦首席大法官协商提出,省、邦高等法院法官人选由省、邦行政长官与联邦首席大法官协商提出并提交相关省、邦议会。经相关省、邦议会批准的省、邦高等法院大法官和法官人选由总统正式任命。联邦首席大法官、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省、邦高等法院大法官和法官一律不得参与政党政治,如果在任职前是公务员的,自任职之日起退出公务员行列。联邦首席大法官、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省、邦高等法院大法官和法官如有背叛国家利益、违反宪法、道德败坏、丧失宪法规定的法官的资格和不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的情形,由总统和议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予以弹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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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缅甸的刑事法律制度 缅甸刑法典也被称为 1860 年印度第 14号法案,其公布于 1861 年 5 月 1 日。最初的刑法典继承自不列颠印度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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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民商法与经济法一、公司法律制度《缅甸公司法》制定于 1914 年, 1955 年和 1989 年做了修改,该法主要适用于一般公司的设立;除此之外,规范公司的法律制度主要还有主要适用于国营公司的设立,于1950 年制定的《特别公司法》,以及规范公司管理的、于1957 年的《缅甸公司管理条例》。(一)公司的类型《缅甸公司法》规定,一般情况下, 7 人或 7 人以上根据合法之目的,通过在公司章程上签署其姓名并根据法律的规定完成注册,可以成立承担或者不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份有限公司。《缅甸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类型包括:公司章程如果规定了其成员的责任范围,那么,股东以章程规定的内容为限承担责任;而出资不足的公司股东以他们各自持有的股份为限承担公司的责任。这种公司称之为责任以股份为限的公司。公司的成员在公司章程范围内以各自对公司出资份额为限承担的责任的公司被称之为责任以担保为限的公司。公司的成员为不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是无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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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的章程和公司契约书 按照《缅甸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责任以股份为限的公司、责任以担保为限的公司和无限责任公司,均应制定公司章程,法律规定了不同的公司章程应当具备的相应内容。所有公司章程都应当包括的内容有:公司名称(责任以股份为限的公司、责任以担保为限的公司的名称要以“有限公司”结尾);公司营业地(要在缅甸联邦境内);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成员的责任形式。另外,各种类型的所有公司章程下的股票认购人不得认购少于一股的股票;而每一名股票认购人均应在其所认购的股票数额后签字。公司的契约书意为公司发起时制定或经特别决议修改的契约书。公司的契约书由认购人参与制定,内容应当包括公司法第一览表中规定的内容,这些内容涉及到公司董事长的表决权、董事会的权限与职责、董事的辞职、公司的红利分配,以及公司的公告等。公司的契约书由公司的每一股份认股人在至少有一名鉴证其签名真实有效的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 公司的章程和契约书应当在注册机关登记注册。公司章程一经登记注册,其签署者和之后将成为公司成员的人员,应当从注册证书确定的时间内成立一个与章程中规定的名称一致的公司。至此,公司可以开展相应业务或经营活动,直至公司解散。经登记注册公司的章程和契约书在相同的范围内约束公司及其成员的行为。(三)公司的登记注册 所有缅甸境内的公司须向公司登记机关进行注册登记。公司登记注册,要向登记人员提交的材料包括:所涉及相关人员的姓名、住址和职业(提交给注册登记机关的有关股东、董事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详细材料,应有公司中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董事或其他主管人员出具证明);相关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书、营业地址、联营公司或设立其他经营管理公司所需证书的复印件;如设立的是担保有限公司,需要提供担保数额决定书的复印件。除此之外,公司登记机关还可要求公司提交能够证明其性质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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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的股东和股东大会根据《缅甸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有两种:一种是在注册登记中登记在公司成员登记簿上的公司契约书的签署者;一种同意成为公司成员,并登记在公司成员登记簿上的人。前者是公司成立时,公司契约书的签署人员;后者是未签署契约书,公司成立之后加入到公司的人。股东大会的会议形式包括年度大会、法定会议、特别会议三种形式。年度大会也称为普通股东大会,法定会议和特别会议也称为临时股东大会。年度大会在公司设立之日起的 18 个月内召开,之后一个日历年至少召开一次,并与上次股东大会间隔 15 个月。法定会议是指公司从被允许开业之日起的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召开的,审议董事提交的法定报告的股东会。法定报告包括:股份的分配;公司的收入和支出的概要,名称、地址、董事、审计员、管理代理人、经理、公司秘书以及公司从成立之日起发生的变化;合同的特别内容及进展程度;各种佣金、经济费用和管理费用;等等。特别会议是根据持有不少于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10% ,且其所有的到期之债已经履行的股东的请求,所召开的股东会议。申请召开特别会议必须陈述会议的目的,并有申请人签名并备案在公司的登记部门;如从申请之日起,申请备案 21天以内,董事会未召开会议,申请人或大部分的股份持有者可以在请求备案之日起的 3 个月以内自己召开特别会议。股东大会决议分为特别决议和专门决议。特别决议必须经亲自出席或委托他人代理出席的会议人员的不少于四分之三的绝大多数通过;专门决议则应经过特别决议要求的绝大多数人同意通过。(五)公司的董事和董事会《缅甸公司法》规定,除了非上市公司的私营公司以外,公司至少有三名董事,具体人数由持绝大多数股份的认股人以书面形式确定。董事由股东大会任命,任何董事缺位时应补选新的董事,新选董事应视为缺位当天被任命。由董事会定期指定董事中的一人或几人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或经理。执行董事和经理的任期没有轮值的限制,但如其因故辞去董事职务或公司全体大会决定终止其权利,其执行董事和经理的任期即终止。公司的业务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承担公司注册和发展的责任。董事会不是根据《缅甸公司法》及其修正案的规定,而是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规则行使权利。即使董事成员多于 3 人,董事会决定处理董事业务的法定人数为 3 人。董事会应选举一名会议主席并决定该主席的任职期限,如果没有选定或选定的主席在规定的开会时间 5 分钟后没有到会,由在场董事选举其中一人担任会议主席。董事会可在其认为合适的时间召开会议或推迟、调整会议的召开。会议所要议决的问题由与会的大多数有表决权的董事提出。董事具有平等的表决权,但董事会主席享有第二次或最终决定性投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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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缅甸合伙企业法》是规范缅甸经济主体的一个重要的法律,包括序言、合伙企业的定义、合伙人之间的业务关系、合伙人与外人之间的业务交往、新加入的合伙人和退出的合伙人、合伙企业的解散以及合伙企业的注册,一共七章七十三条。该法对于引导和扩大民间投资,规范合伙经营具有重要作用。(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种类根据《缅甸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该法所指“企业”包括从事贸易,以及用劳动和技术进行的各种谋生活动的企业。参加合伙经营的个人称作合伙人,合伙人所经营的企业也就是合伙企业。合伙人合伙经营是指同意由全体合伙人或其中部分成员,为全体而进行经营活动后共分所得利润的协议者之间的关系。《缅甸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合伙经营关系的形成的三种类型:1.契约式的合伙经营,即合伙经营的关系的形成是根据合伙人之间的协议。对于资产的附加或合并而具有共同权益的人,不因其共分了所得利润或增加了收入就算作合伙人;对于仅仅因从某企业得到利润或按利润多少分得红利的人,也不能认为是合伙人。2.无约章的合伙经营,即合伙人没有根据契约对经营的时间和终止经营制定相应的约章,这些企业就是无约章的合伙企业。3.特别的合伙经营,即一个人同另一个人从事特别的风险活动或经营活动,可以成为合伙人。(二)合伙关系1.对于合伙企业经营活动,合伙人有权依据所签订的协议:( 1 )参与企业的经营活动;( 2 )勤奋工作的责任;( 3 )当就企业的一些普通事务出现意见分歧时,除可根据大多数合伙人的意见做出决定外,可以在未做出决定之前,提出自己的意见;( 4 )查阅和复制合伙企业的任何一本帐目。2.合伙人依据依据所签订的协议,具有的权利和义务是:( 1 )在从事企业的经营活动中,不应得到工资;( 2 )平等地分到合伙企业的利润,平等分担合伙企业的损失;( 3 )在其投入的资金上有权得到利息,但该利息只能从利润中拨付;( 4 )因企业的某项事务投入比同意投入的更多的资金,有权从多出或预付部分中获得 6% 的年息;( 5 )在按常规合法的经营中或是在发生紧急事件时,为了避免合伙企业的损失,像对待自己的事那样合理地去处理合伙事务,取得合伙企业对其所付出的款项和承受的责任的赔偿;( 6 )对故意或轻率从事合伙经营活动而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向合伙企业赔偿。(三)合伙企业的资产根据合伙人间签定的契约,合伙企业的资产包括:合伙企业成立时合伙人投入的资产:企业购进的或通过其它方法取得的资产;由合伙企业为该企业从事企业业务活动中所得全部资产及其相关的权利、利益。合伙企业的资产还包括企业的名称。  根据合伙人间签定的契约,合伙企业的资产只能由合伙人掌握用于合伙企业的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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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伙人的加入和退出1. 新合伙人的加入。《缅甸合伙企业法》对于新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规定了相应的条件;( 1 )根据原合伙人之间订立的合伙契约。( 2 )经过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3 )未成年人依法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但经现任合伙人都同意可享受合伙企业的权益;未成年人从其成年之日起,或从知道自己被准许在合伙企业中享有的权益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可以宣布自己是否成为合伙人,但不对加入之前的合伙企业的行为负责。2.合伙人的退出。合伙人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之一,可以退出合伙企业:( 1 )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2 )符合合伙人订立的合伙协议的情形;( 3 )在无约章的合伙企业的业务中通过书面通知形式告诉其他合伙人。另外,根据合伙契约赋予的权利,经过多数合伙人的同意,可将某位合伙人开除;被法院判定为破产者的合伙人,从法院下达命令之日起将不再成为合伙人。(五)合伙企业的解散所有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解散合伙经营行为称为合伙企业的解散。合伙企业的解散包括以下情形:1.协议解散。如果所有合伙人同意或符合合伙人之间的契约,可以解散合伙企业。符合合伙人之间契约的情形包括:( 1 )组成时规定了限期而限期到期;( 2 )以风险性的经营或一项或多项运作为目的而组成的企业,而这种运作已结束;( 3 )一位合伙人去世;( 4 )一位合伙人被宣告破产。2. 法定解散。合伙企业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必须解散:( 1 )全体合伙人或除一人之外的所有合伙人被宣判破产;( 2 )一旦发生某原因可导致合伙企业的继续运作或合伙人对该企业的合伙经营为非法时,企业必须解散。3.由法院解散。法院可以因合伙人涉及到法律规定的某种民事诉讼案件,有权解散合伙企业。解散后的合伙人的权利和责任是:( 1 )在尚未公开对外解散企业之前,合伙人要对解散前属于企业行为的合伙人的个人行为负责;( 2 )每位合伙人或其代表有权以企业财产偿还债务和承担责任,并有权按照其权利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3 )在清理企业事务中,合伙人之间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可因为了清理和完成未了的企业事务的需要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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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品销售法缅甸《商品销售法》通过对货物销售合同的规定,调整买卖双方货物销售关系。该法一共七章六十五条,规定了货物销售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未收到货款的卖方对货物的权利、违反合同的救济途径等内容。(一)货物销售合同的定义同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规定一样,缅甸的《商品销售法》对货物销售合同和货物销售协议做了区分。前者是指卖方以某一价格将货物的所有权转让或同意转让,并在合同订立时就交付的;后者则是将货物所有权的转让附有条件或者期限,而不是在订立合同时就交付的。然而,当所附期限届满或为转让货物所有权的条件已经完成,则销售协议就转化为销售合同。销售合同和销售协议的当事人包括买方和卖方。买方是指购买货物或者同意购买货物的人;卖方是指出售或者同意出售货物的人。销售合同和销售协议的标的是货物,包括现货和期货。现货是指买方根据合同可提取的处于“可交付状态”的货物;期货是指签订合同后,卖方要制造、生产或要取得的货物。能够作为销售合同和协议的货物主要是各种动产,除此之外,还包括股票、股份、青苗、青草、和出售前或按销售合同的约定附属于土地上、能够采取的物品。(二)合同的成立1. 合同的订立。买方或卖方购买或销售货物的要约被接受时便订立了销售合同。合同可以约定当即交货或付款,也可约定分期交货或付款。订立销售合同可以采取全部书面的形式或口头的形式,也可采取部分的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还可以由买卖双方的行为默示。2. 合同的价款。销售合同的价格可以在合同中确定,也可以在合同订立以后确定,还可以由买卖双方在现场交易过程中确定。如果未按这几种方式确定买卖货物的价格,买方则应向卖方支付合理的价款,什么是合理取决于每一次具体的销售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市场行情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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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合同附条件。销售合同中与货物有关的规定可以附条件或保证。条件是指事关合同主旨必不可少的规定,违反该规定则可以解除合同;保证是指与合同的主旨间接有关的规定,违反了该规定只能要求赔偿损失,不能拒绝履行或解除合同。合同规定的是条件还是保证不是看某一规定本身是条件或保证,而是取决于规定的事项在合同中的性质。如果合同的履行有待于某项条件出现时,买方可以放弃该条件,或视为是违反保证的规定,而不将因违反条件规定而解除合同。如果是不能分开履行的合同,而买方已经全部或部分接受了货物,或销售的是特定物,那么货物所有权转移给买方,而卖方有待履行的条件只能按照是违反保证处理,买方不能将此作为解除合同的理由,除非合同中做了明确或暗示的规定。4.质量的约定。买卖双方可以在合同中就货物的质量和适应性作出约定,如果没有约定,不存在对保证与条件的默示。但下列情况除外:( 1 )如果买方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使卖方了解对货物的特殊要求,以表明买方对卖方能力或判断力的信任,而且所供应的货物与货物说明一致,就合情合理地存在货物符合所要求的默示条件。( 2 )在以经营凭样说明的货物的情况下,卖方无论是货物的制造者或生产者,如果其是以该样品说明购进货物的情况下,那么就可以认定该货物符合可以交易的默示条件。( 3 )根据商业惯例对特殊要求货物的质量和适应性确认符合默示的保证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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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的履行1. 履行内容。根据销售合同的约定,卖方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是交货,买方的合同义务是付款。除非买卖双方另有约定,交货与付款互为条件,如果买方未交付货款,卖方有权利留置或拒交货物。2. 履行地点。买卖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是买方在卖方处提货还是卖方向买方处送货。如果合同中没有履行地点的约定,那就分别不同情况:销售的是现货,就在货物销售地点履行交货义务;销售的是协议有待销售的货物,则在协议的地点交货;销售当时尚未有货时,则在货物的生产地或制造地交货。3. 履行时间。买卖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交货的时间。除非合同有明确规定,否则买方提出交货要求之前,卖方没有交货义务;如果卖方根据销售合同有义务向买方送货,如果双方没有约定交货时间,卖方有义务在合理时间内向买方交送货物;除非另有协议,买方可不接受卖方分期交货。4. 履行数量。卖方向买方交货的数量应与合同或协议的约定一致。如果卖方交货少于合同约定,买方可以拒收,但如果买方接受了货物,就应当按照接受的数量付款;如果卖方交货多于合同约定,买方可以接受合同约定的部分而拒收其余部分,如果买方接受了全部货物,则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付款;如果卖方交货时混入了合同没有约定的货物,买方可以接受合同约定的货物而拒收其余货物或全部拒收。而上述规则的适用以遵从商业惯例、特殊协议和双方的交易程序。(四)合同争议的起诉根据销售合同,如果货物所有权已经移交买方,而买方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卖方可以就货款起诉买方;如果根据销售合同买方应先付货款,而买方无理由不付或拒付,那么卖方无论是否向买方交货,也可就货款起诉买方;如果买方对于卖方的交货不予理会或拒绝接受,卖方可以买方不接受货物而起诉买方。根据销售合同,如果卖方无理由不交货或拒绝交货,买方可以起诉卖方要求其赔偿;如果合同对卖方交付的货物有特殊的要求,但卖方履行合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那么,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作出其认为公正合理的,由卖方支付赔偿金、返还货款或采取其他办法的判决。如果卖方违反保证或买方将卖方违反条件视为违反保证时,买方就不能以违反保证为由拒收货物,但可以起诉卖方要求卖方承担减免货款、支付赔偿金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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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一)知识产权法概述缅甸于 1995 年和 2000 年分别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作为世界贸易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东盟的成员之一,为了改变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不完善,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利益得不到充分保护的现状,缅甸政府正由司法部抓紧起草颁布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以符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和《东盟知识产权合作框架协定》的相关规定。(二)商标法商标在缅甸是属于普通法概念上的保护。没有针对注册的法律体系,缅甸商标体系实际上是一种登记制度,而不是由某个政府部门授予的专用权。 1.商标的定义 商标是“代表特定的人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标志”,但缅甸法律目前没有对商标具体含义和构成要件的阐述,但一般认为,商标应当具有显着性。一个商标应当含有一个或多个具有创造性的词语,也可以是针对某些特定的产品进行注册。缅甸的法律中,没有任何对颜色组合注册的限制。 2.商标权的保护对于商标权的保护,缅甸采使用主义,注册纯系为抵制他人仿冒之依据。因此,曾经使用过的特有品牌或标签是否构成商标并不重要,因为制造商可以通过使用,受到法律的保护。缅甸商标专用权自商标首次使用日起,至商标专用权人允许他人使用该商标止。缅甸是使用优先制国家,凭商标的原始凭证认定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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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商标注册根据《缅甸注册法》的规定,商标所有人可以通过向缅甸注册局发布所有权声明的形式进行注册,这个声明必须包括名称、注册个人的签名等。商标所有人的所有权声明是声明方单方面的事实陈述,通常要求地方官员、公证员或司法官员的认证。所有权声明并不是商标专用权的最终凭证,但却是初步证据,在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出具这种注册证书,将会对诉讼起到很大的帮助作用。 在注册过程中,商标所有人应当保证:正在以销售为目的在制造或销售的商品上使用商标;该商标是由其自己创造出来的;该商标没有对他人商标的假冒或模仿;据申请人所知的情况,到申请为止,没有人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该商标。注册商标所有权声明程序是:( 1)呈报商标所有人身份。( 2)外国的商标所有人若在缅甸申请商标注册时,必须委托律师,并赋予所委托的律师具有在公证人前执行签署呈报文件的权利。有关文件必须在邻近的大使馆签署执行。( 3)当地执法机构将有关的商标所有人的注册申请登记于契约及保证登记录上,并将颁发临时的注册号码给予申请者,而真正的批准程序则需时 2至 3个星期。( 4)商标所有人有权在获得注册批准后,选择是否公告在当地报纸,这是为了避免有关的商标受侵犯。这样就完成商标注册程序。缅甸的法律对商标的注册做了限制性规定,下面商标不得进行注册:违反道德和法律的商标;有损宗教感情的商标;含有淫秽内容的商标;含有欺诈性内容的商标;含有国家领导人头像的商标;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商标。商标注册之后,商标所有人有权根据法律起诉任何仿冒或伪造其注册商标的行为。商标权的注册保护期限 3年,期满可以续展,每次 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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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缅甸的海关制度 1 海关计征制度 (1)估计制度 缅现代估计制度基本原则是货物的真正价格是以货物进口时间地点的价格作为正常价或进口价,前提是货物销售在公开市场的具有独立资格的买卖人之间进行。根据《海洋海关法案》,缅甸基本上进口采用 cIF估价制,出口采用 FOB价制。 (2) 关税方面 缅海关进口最高关税率为 40 %,最低为零税率。农业、医药品以及机械和零配件的进口税率税率一般从 0.5 %至 3 %不等。出口关税一般不收税,收税商品仅分五档,即大米和面粉出口每吨征收 100 缅无关税,竹制品出口征收 Io %从量税,米糠、毛皮类,油饼粕类,非大米及大米制品的豆类和粮食类出口征收 5 %的从量税。 由于缅甸育价美元兑缅元的价格与市场价美元兑缅元的价格相差 40多倍, 1g96 年后缅政府废弃以前按官价 l美元兑换 6 缅元的计征方法,采用中间价,即按 1美元=100 缅元计征。 进口商品须交纳的税包括:进口税、商业税、许可证费。 关税及其他税的支付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 第一,现金或支票。不超过 5000 缅元的现金可以在海关局支付。金额超过 5000 缅元的则采用能从缅甸经济银行和私人银行取得的支票支付。以下情况下超过 5000 缅元的海关税或其他税可以例外用现金支付:在港口结关;在邮局结关;海员和乘客行李;拍卖保证储蓄金。 第二,从活期活期存款账户中支取 进出口商和合资企业可以在海关局开立活期账户。他们的进出口关税及其他税可以从这些账户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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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海关通关程序 (1)进口方面 根据现行法令法规,所有进口货物必须向海关局报关以便道关。报关时,填写进口申报表格 (CUSDEC—1)进行报关,并随附以下文件:进口许可证;发票;提单或空运托运单;装箱单;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进口所要求的许可证。 海关根据海关税率表缴纳进口税。缅甸进口税以 cIF计价。进口商品不仅要交纳进口税还要交纳商业税,商业税根据商品的到岸成本计征,到岸成本为商品可估量价值及进口税之和。这些税在商品入关地点通关时征收。 (2)出口方面 商品出口装运时,须向海关局进行申报.填写出口申报表 (CUSDEC—2) ,并随附以下文件:出口许可证、发票、装箱单、销售合同、装运通知、信用证或普通汇款免税单、有关私人电汇汇入号码及有关政府电汇汇入号码付款通知、商品样本、林产品装船通行证、鲜活动物出口健康证书、野生动物出口林业许可、其他各政府机构要求的证书及许可。 海关根据税率表对出口商品缴纳关税,出口税以 FOB 为税基。 3.转口贸易海关申报格式 所有进口的非本地用的出口贸易商品,即出口贸易商品装运时必须填写规定的表格.即 (CUSDEC—3 ,并附上以下文件:提单或空运托运单或路运托运单;由贸易部颁发的转口贸易许可证;商业发票;买卖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或出口商与授权代理签汀的合同;与法规严格一致的保证合约,如不能出口、则根据现行法律予以处置。 转口贸易税以进口货物的 CIF价为计征基础,征收 2 . 5 %的从价税。 4特殊货物的通关 以下一些通过海运和空运的特殊进口货物将予以快速通关:易腐物品、政府和企业急需物品、鲜活动物,人类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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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司法制度一、审判制度 2000 年 6 月 27 日,缅甸国家和平与发展委员会颁布了《法院法》( TheJudiciary Law) ,对缅甸的审判制度进行了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 一 )审判原则 审判原则包括:根据法律独立进行审判;保护和捍卫人民的利益,促进法律与秩序的恢复,维护地方和平与安宁;教育人民理解和遵守法律,培养人民遵守法律的意识;在法律的范围内审结案件;除法律有禁止规定外,审判一律公开进行;保证所有案件根据法律有辩护和上诉的权利;在对罪犯给予惩罚的时候注重道德品质的改造。 ( 二 )最高法院 1.组成 最高法院由国家和平与发展委员会任命,由 1 名院长、 2 名副院长、 7 至 12 名法官组成。最高法院设在仰光和曼德勒两个城市。如果需要,还可在其他合适的地方设置最高法院。 2.管辖权 最高法院的管辖权包括: (1)审理初审的刑事和民事案件; (2)审理根据其决定移送至最高法院的案件; (3)裁定案件从一法院移送至另一法院审理; (4)审理上诉案件; (5)审理再审案件; (6)核淮由省、邦法院或地区法院宣判的死刑案件和审理就死刑判决上诉的案件; (7)检查仅何法院的任何判决、命令和决定,以确定其是否符合法律,必要时进行变更或驳回; (8)检查与公民法定权利有关的任何决定和命令,以确定其是否符合法律,必须时进行变更或驳回; (9)审理海事案件; (10) 根据任何现存的法律审理在其管辖范围内的案件。 3.权力 最高法院有权对各级法院进行监督。 最高法院就其初审案件和其他法院的上诉案件所做的终审判决,经按照程序设立的特别法庭的同意难予特别上诉的,还可组成特别上诉庭对该案进行窜理和重新判决。 除特别上诉法庭审结的案件外,如果最高法院院长发现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出现的任何实体问题会影响公共利益,其有权要求特别上诉法庭对有关问题进行审理和重新判决。 最高法院在行使其督辖权审理案件时,可由最高法院院长决定案件是由独任法官还是由一个以上的法官组成法庭进行审理。 最高法院可以指令省、邦法院、地区法院、镇法院的案件由一个以上的法官组成法庭审理。最高法院应对省、邦法院、地区法院、镇法院的管辖权进行合适的划分,以使相关法院能够对民事和刑事案件进行判决。 ( 三 )省、邦法院、地区法院、镇法院 省、邦法院、地区法院、镇法院由最高法院负责建立。 省、邦法院、地区法院、镇法院的管辖权包括: (1)审理初审民事案件; (2)审理初审刑事案件; (3) 根据法律审理任何案件。 省、邦法院可审理就地区法院的判决、命令和决定所提起的上诉案件和再审案件。 省、邦法院可以在其管辖范围内,审理根据其决定移送至省、邦法院的案件.或裁定案件从一法院移送至另一法院审理。 省、邦法院在行使其管辖权审理案件时,可以根据最高法院的指令,决定案件是由独任法官还是由一个以上的法官组成法庭进行审理。 地区法院可审理就镇法院的判决、命令和决定所提起的上诉案件和再审案件。 地区法院可以在其管辖范围内,审理根据其决定移送至地区法院的案件,或裁定案件从一法院移送至另一法院审理。 地区法院在行使其管辖权审理案件时,可以根据最高法院的指令,决定案件是由独任法官还是由一个以上的法官组成法庭进行审理。 镇法院可以根据最高法院的指令,决定案件是由独任法官还是由一个以上的法官组成法庭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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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省、邦法院、地区法院、镇法院 省、邦法院、地区法院、镇法院由最高法院负责建立。 省、邦法院、地区法院、镇法院的管辖权包括: (1)审理初审民事案件; (2)审理初审刑事案件; (3) 根据法律审理任何案件。 省、邦法院可审理就地区法院的判决、命令和决定所提起的上诉案件和再审案件。 省、邦法院可以在其管辖范围内,审理根据其决定移送至省、邦法院的案件.或裁定案件从一法院移送至另一法院审理。 省、邦法院在行使其管辖权审理案件时,可以根据最高法院的指令,决定案件是由独任法官还是由一个以上的法官组成法庭进行审理。 地区法院可审理就镇法院的判决、命令和决定所提起的上诉案件和再审案件。 地区法院可以在其管辖范围内,审理根据其决定移送至地区法院的案件,或裁定案件从一法院移送至另一法院审理。 地区法院在行使其管辖权审理案件时,可以根据最高法院的指令,决定案件是由独任法官还是由一个以上的法官组成法庭进行审理。 镇法院可以根据最高法院的指令,决定案件是由独任法官还是由一个以上的法官组成法庭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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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察制度 2001 年 2 月 27 日,缅甸国家和平与发展委员会通过了《检查法》( TheAttorney General Law) ,其主要内容如下: ( 一 ) 总检察长和副总检察长的任命 由国家和平与发展委员会任命检察长和副总检察长各 1 名 (2003 年 2 月 2 日对《检察法》进行了修改,增加为 3 名副检察长 ) 。 ( 二 ) 总检察长的职责 总检察长的职责包括: (1)应国家和平与发展委员会、政府或任何政府部门和组织的请求提供司法建议; (2) 在刑事案件中代表国家出庭; (3) 在政府作为被告或原告的民事案件中代表政府出庭; (4) 各级法院的判决如有违反法律的地方,有权向最高法院提起必要的上诉、特别上诉或再审; (5)检查、起草和解释法律; (6)就国家是否应成为国际公约和地区协定的缔约国向政府有关部门和组织提出司法建议; (7)就与双边和多边条约、谅解备忘录、协议备忘录、当地和外国投资文件及其他文件有关的事务向有关政府部门和组织提出司法建议; (8)提请政府部门和组织注意其行为是否符合法律; (9) 为人民提供法律保护,从而使人民能够充分享有他们的法律权利和公民的基本权利; (10)指导和监督总检察长办公室、各级检察长办公室及工作人员的工作: (11)行使由现存法律和法规或根据本法的规则、程序、命令和指令规定的其他职责; (12)行使由国家和平与发展委员会指派的其他职责。 ( 三 ) 总检察长的权力 总检察长的权力包括: (1) 规定副总检察长的职责和权力; (2) 根据需要,撤销在法院提起的任何控诉、被告或整个刑事案件; (3)就刑事案件的审结作出决定; (4) 根据刑事诉讼法就法院的无罪判决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5) 在对法律事务进行审查的时候,要求有关政府部门和组织提供必需的命令、决定、指令、活动、记录和其他文件; (6)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书面同意向公共慈善团体提起诉讼。 ( 四 ) 总检察长办公室和各级检察长办公室的建立 报国家和平与发展委员会批旺后,总检察长应按下述方式建立总检察长办公室和各级检察长办公室: (1) 总检察长办公室; (2) 省 / 邦检察长办公室; (3) 地区检察长办公室;(4)镇检察长办公室。如需要,可建立总检察良办公室和省确检察长办公室的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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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检察官的职责 总检察长办公室的检察官须根据规定履行总检察长授权的职责,汇编和出版法律书籍、法律手册和期刊。 根据规定,各级检察长办公室的检察官的职责包括: (1)应有关的和平与发展委员会、任何有关的政府部门和组织的请求提供司法建议; (2) 在刑事案件中代表国家出庭; (3) 在政府作为被告或原告的民事案件中代表政府出庭; (4) 在刑事案件审理前检查和提出司法建议,以保证审理符合法律; (5)检查有关起诉机构是否履行检察长办公室提出的司法建议; (6)检查起诉机关有关还押的请求是否符合现存的法律、命令和指令; (7) 在刑事案件中,根据刑事程序法的规定决定是否给予自首并告发同犯者豁免; (8) 根据规定检查法院的刑事案件,决定是否撤销任何指控、被告或整个刑事案件; (9) 根据规定检查并对刑事案件的审结作出决定; (10) 为被指控犯有死刑罪的贫困被告雇请律师; (11) 在捡察官出庭的刑事案件中监督受害人聘请的律师; (12)就有关法院做出的不符合法律的任何判决、决定或命令提起再审; (13)如果认为应对法院做出的无罪判决提起上诉,可向总检察长办公室提出; (14)履行总检察长交付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