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產條例租稅優惠 及產業創新條例

67
促促促促促促促促 促促促促促促促促 促促促促促促促 促促促促促促促 促促促促促促

description

促產條例租稅優惠 及產業創新條例. 經濟部工業局. 目 錄. 壹、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租稅優惠 貳、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五年免稅 參、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二章及第七十條之一施行期滿注意事項 肆、產業創新條例(草案) 伍、結語. 壹、 促產條例 主要租稅優惠措施. ◎ 為促進產業發展,健全經濟發展,自 199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其中有關租稅減免之條文,施行至 98 年 12 月 31 日止。 適用產業:農業、工業及服務業。 適用對象: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 一、促產主要章節架構. 二、主要租稅減免規定. (一)購置設備或技術投資抵減. - PowerPoint PPT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of 促產條例租稅優惠 及產業創新條例

Page 1: 促產條例租稅優惠 及產業創新條例

促產條例租稅優惠促產條例租稅優惠及產業創新條例及產業創新條例

經濟部工業局

Page 2: 促產條例租稅優惠 及產業創新條例

2

目 錄壹、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租稅優惠貳、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五年免稅參、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二章及第七十條之一施行期滿注意事項肆、產業創新條例(草案)伍、結語

Page 3: 促產條例租稅優惠 及產業創新條例

3

壹、促產條例主要租稅優惠措施◎為促進產業發展,健全經濟發展,自 1991 年 1月 1日起施行「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其中有關租稅減免之條文,施行至98 年 12 月 31 日止。 適用產業:農業、工業及服務業。 適用對象: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

Page 4: 促產條例租稅優惠 及產業創新條例

4

一、促產主要章節架構主要內容 相關條文

第一章 總則 ◎促產條例目的與適用範圍( 1-4 條)第二章 租稅減免 ◎相關租稅減免之規定( 5-21 條)第三章 開發基金之設置及運用 ◎開發基金設置規定及其用途(第 21 條)第四章 技術輔導 ◎政府得以補助方式推動產業技術研發(第 22條)第五章 工業區之設置 ◎工業區設置方針(第 23-69 條)第六章 創業投資 ◎創業投資事業之範圍及輔導(第 70 條)第六章之一 營運總部 ◎營運總部之租稅優惠及土地取得(第 70-1 、70-2 條)第七章 附則 ◎施行與屆滿( 71-72 條)

Page 5: 促產條例租稅優惠 及產業創新條例

5

條次 內 容6 設備或技術投資抵減(目前設備: 7% 、技術: 5%)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訓投資抵減(目前抵減率 30%)7 公司投資於資源貧瘠或發展遲緩鄉鎮地區(抵減率 15% 及 10% )8 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股東投資抵減 2 擇 19 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 5年免稅

9-1 科學工業公司進口國內無產製機器設備免徵關稅、營業稅9-2 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新增投資 5年免稅11 鼓勵個人創作發明,提供或出售予國內公司使用之所得 50%免稅14-1

國際物流配銷中心從事儲存、簡易加工並交付貨物予國内客戶之所得免徵營所稅19-1

員工分紅配股按面額課稅19-2

新興產業技術入股 5年緩課70-1

營運總部取自國外關係企業之管理服務、研究開發、權利金、投資收益、處分利益之所得免稅

二、主要租稅減免規定

Page 6: 促產條例租稅優惠 及產業創新條例

6

類別 獎勵重點 減免方式1.功能別(第 6條第 1項 )

◎公司投資於下列設備或技術可適用投資抵減1.自動化2.資源回收污染防治3.利用新及淨潔能源節約能源及工業用水再利用4.溫室氣體排放量減量或提高能源使用效率5.網際網路及電視功能、企業資源規劃、通訊及電信產品、電子、電視視訊、數位內容產製等提升企業數位資訊效能之硬體、軟體及技術 。

年度購置金額達 60萬元以上在 5%至 20 %限度內,自當年度起 5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所稅額目前設備抵減率為7%、技術 5%;節約能源設備抵減率15%、技術為 10%

(一)購置設備或技術投資抵減

Page 7: 促產條例租稅優惠 及產業創新條例

7

網際網路業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營造業購置自動化設備或技術及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交通事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農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批發業零售業及技術服務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影視廣播出版事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公司購置節約能源或利用新及淨潔能源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設備或技術投抵辦法

Page 8: 促產條例租稅優惠 及產業創新條例

8

•申請程序

• 訂購及交貨期限:應於訂購日之次日起兩年內完成交貨。若因情況特殊得申請展延,但展延期間不得超過兩年。• 申請程序:廠商應於機器設備或技術交貨日之次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申請,取得指定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後,於辦理年度營所稅結算時再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抵減所得稅。• 辦理機關(以設備安裝地為準): -課稅區之公司:經濟部工業局 -加工出口區內之公司: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公司:科學園區管理局

98年93年 94年 95年 96年抵減率 11%

97年抵減率 7% 抵減率 7%

6個月

Page 9: 促產條例租稅優惠 及產業創新條例

9

類別 獎勵重點 減免方式功能別 /第 6條第 2項

◎公司投資於研究發展、人才培訓適用投資抵減「研究發展」:公司為研究新產品、改進生產技術、改進提供勞務技術及改善製程所支出之費用。包括委託研究部分。「人才培訓」:公司為培育受雇員工,辦理或指派參加與公司業務相關之訓練活動費用

無門檻金額限制在支出金額 35%限度內,自當年度起 5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所稅額目前抵減率為 30%超過前 2年平均數者為 50%

(二)研發或人培投資抵減

Page 10: 促產條例租稅優惠 及產業創新條例

10

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申請程序:-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相關文件直接申報抵減。-申請專案認定之公司,於費用發生當年度提出申請,嗣經核准者,准自費用發生年度起適用;逾費用發生年度提出申請,嗣經核准者,准自申請之年度起適用。

95年 96年 97年 98年 99年結算申報

Page 11: 促產條例租稅優惠 及產業創新條例

11

類別 / 條次 獎勵重點 減免方式貧瘠地區(第 7條) 鼓勵公司投資於資源貧瘠或發展遲緩之鄉鎮地區(經濟部每年 7月公告資源貧瘠或發展遲緩適用地區)

公司於適用地區投資達一定投資額 (購置全新供生產或營業用之機器、設備或建築物達 2500 萬元 )或增僱一定人數員工 (月平均增雇 50人 )在投資金額 20%範圍內投資抵減目前抵減率:較貧瘠地區 15% ;次貧瘠地區 10%

(三)資源貧瘠地區投資抵減

Page 12: 促產條例租稅優惠 及產業創新條例

12

96年 97年 98年 99年100年

經濟部7/1 前公告適用地區 2年內; 98年前向縣政府擬具投資計畫申請備案

3 年 +1 年 申請完成證明 向稅捐單位申請抵減

公司投資於資源貧瘠或發展遲緩鄉鎮地區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申請程序

Page 13: 促產條例租稅優惠 及產業創新條例

13

類別 / 條次 獎勵重點 減免方式產業別 /第8、 9條 鼓勵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發展 股東投資該等公司股票價款,個人 10%( 目前適用 6%) 、法人20% 抵減所得稅;或公司 5年免稅 2擇 1 適用

(四)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

為鼓勵對經濟發展具重大效益、風險性高且亟需扶植之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創立或擴充 營利事業或個人原始認股或應募屬該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公司發行之記名股票,持有時間達三年以上者,得依下列規定自當年度起五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綜合所得稅額:1.營利事業股東抵減率 20% 。 2. 個人股東抵減率 10% 限度內。自 89年 1月 1日起每隔二年降低一個百分點。

Page 14: 促產條例租稅優惠 及產業創新條例

14

公司符合前條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適用範圍者,於其股東開始繳納股票價款之當日起二年內得經其股東會同意選擇適用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並放棄適用前條股東投資抵減之規定,擇定後不得變更。 第二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得由該公司在其產品開始銷售之日或勞務開始提供之日起,二年內自行選定延遲開始免稅之期間;其延遲期間自產品開始銷售之日或勞務開始提供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四年。 公司以未分配盈餘轉增資,其增資計畫符合第八條規定之適用範圍者,準用五年免稅之規定。

Page 15: 促產條例租稅優惠 及產業創新條例

15

1. 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2. 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電影工業數位化後製作部分獎勵辦法3. 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國際物流事業部分獎勵辦法4. 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農業部分獎勵辦法適用範圍:製造業:包括3C工業、精密電子元件工業、精密機械設備工業、航太工業、生醫及特化工業、綠色技術工業、高級材料工業、奈米技術工業 8類。技術服務業 :數位內容產品及服務、高階積體電路設計、自動化或電子化工程服務、無線寬頻光纖通訊測試服務、環境保護工程技術服務、生物技術服務、提供屬製造業之溫室氣體排放量減量工程技術服務、節約能源或利用新及淨潔能源工程技術服務、研究發展服務。 細項請參考獎勵辦法第 5條第 1項附表。

現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訂相關子辦法:

Page 16: 促產條例租稅優惠 及產業創新條例

16

適用要件 製造業(新興§2):下列方式擇一適用

實收資本額或增加實收資本額應達2億元以上(綠色技術工業之環保科技材料及資源化產品為 5千萬元以上) ;全新機器設備購置金額應達1億元以上(綠色技術工業之環保科技材料及資源化產品為 1500萬元以上) 。

實收資本額或增加實收資本額應達4千萬元以上,計畫完成年度及其前、後一年度之3年期間研究發展支出達4千萬元以上

中小企業(公司實收資本額8千萬元以下) 3年期間研究發展支出占投資計畫實收資本額達20%。

Page 17: 促產條例租稅優惠 及產業創新條例

17

申請程序

取得商業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

6 個月

向工業局申請核准函

第 1 年 第 2 年 第 3 年 第 4年

得申請投資計畫展延或變更

向核證單位申請完成證明

第 5年×繳款 3 年 向稅捐單位申請證明(細則# 16 )

×向財政部申請 5 年免徵營所稅(細則# 19 )

向工業局申請放棄股東投抵(條例# 9 、細則# 18 )

向財政部申請延遲免稅(促產# 9 、細則# 21 )

Page 18: 促產條例租稅優惠 及產業創新條例

18

類別 獎勵重點 減免方式深耕台灣、全球布局 鼓勵外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國際物流配銷中心 (§ 14-1 )

外國營利事業在台儲存或簡易加工之貨品,銷售至國內免徵所得稅

(五)國際物流配銷中心

外國營利事業或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分公司,自行或委託國內營利事 業在中華民國設立物流配銷中心,從事儲存、簡易加工,並交付該外國營利事業之貨物予國內客戶,其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Page 19: 促產條例租稅優惠 及產業創新條例

19

示意圖Foreign Enterprise

Domestic Customers

the revenue derived from such activities will be exempted from profit-seeking income tax

International Logistic and Distribution Center(storage, elementary

processing, and delivery)

Country Border

Foreign Enterprise

Domestic Customers

the revenue derived from such activities will be exempted from profit-seeking income tax

International Logistic and Distribution Center(storage, elementary

processing, and delivery)

Country Border

簡易加工,指對儲存貨物依下列行為辦理重整:一、檢驗、測試。二、整補修理或加貼標籤。三、依性質、形狀、大小、顏色等特徵,予以區分等級或類別。四、切割。五、利用人力或簡單工具予以組合。六、重行改裝或另加包裝。

• 國際機場園區條例• 自由貿易港區條例• 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國際物流獎勵物

Page 20: 促產條例租稅優惠 及產業創新條例

20

外國營利事業來台設立國際物流配銷中心獎勵實施辦法相關辦法

1.該外國營利事業在國外為合法登記之公司組織。2.該國際物流配銷中心貨物配銷之對象非屬自然人。 3.儲存於該國際物流配銷中心或於該中心從事簡易加工之貨物,於適用 免稅年度發貨之貨物銷售總價達新臺幣二億元;其中出口之貨物銷售總價達新臺幣一億元,或達當年度發貨貨物銷售總價百分之十。設立未達一年者,按月平均銷售總價按比例換算之。

適用門檻要件

申請程序1.檢具相關文件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核發符合國際物流配銷中心證明函2. 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具相關文件,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辦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Page 21: 促產條例租稅優惠 及產業創新條例

21

類別 獎勵重點 減免方式深耕台灣、全球布局 /§70-1

鼓勵國內外企業在臺設立營運總部 營運總部取自國外關係企業之管理服務、研究開發、權利金、投資收益、處分利益之所得免稅

(六)營運總部

為鼓勵公司運用全球資源,進行國際營運布局,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達一定規模且具重大經濟效益之營運總部,其下列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一、對國外關係企業提供管理服務或研究開發之所得。二、自國外關係企業獲取之權利金所得。三、投資國外關係企業取得之投資收益及處分利益。。

Page 22: 促產條例租稅優惠 及產業創新條例

22

企業營運總部租稅獎勵實施辦法 各行各業均適用

相關辦法

1.僱用國內員工人數月平均達 100人;其中大專以上畢業人員月平均達 50人。2.年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十億元。3.年營業費用達新臺幣五千萬元。4.營運範圍涵蓋統籌各國外關係企業之經營策略、智慧財產管理、財務管理、國際採購、市場行銷、後勤支援、人力資源、研發設計與工程技術或高附加價值生產等營運活動。 5.國外關係企業應於二個以上國家設立登記營業,且須有實質營運活動 。 6.國外關係企業之年營業收入淨額合計達新臺幣一億元。

適用門檻要件

Page 23: 促產條例租稅優惠 及產業創新條例

23

申請程序1.檢具相關文件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核發符合營運總部範圍證明函2. 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營運總部租稅獎勵表及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適用營運總部租稅獎勵: •經濟部工業局核發之符合營運總部營運範圍證明函影本。•經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會計師複核之適用營運總部租稅獎勵資格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公司經經濟部許可或備查赴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投資,有關申請營運總部租稅獎勵事宜得準用,關係企業除應於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營業外,亦應同時於其他國家設立登記營業。

Page 24: 促產條例租稅優惠 及產業創新條例

24

設備投抵 vs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 設備投抵 vs資源貧瘠地區 設備投資 vs研發人培投抵 資源貧瘠 vs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研發人培投抵

三、獎勵項目之運用

Page 25: 促產條例租稅優惠 及產業創新條例

25

貳、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新增投資五年免稅說明

Page 26: 促產條例租稅優惠 及產業創新條例

2626

一、獎勵緣起   近來景氣低迷,鑒於製造業之關聯效果強,為提振製造業之投資意願, 98年1月 23 日 總統公布增訂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九條之二,提供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之新增投資亦可適用五年免稅。

Page 27: 促產條例租稅優惠 及產業創新條例

27

二、條例內容第九條之二 為健全經濟發展,並鼓勵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之投資,公司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或自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起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者,得依下列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一、屬新投資創立者,自其產品開始銷售或開始提供 勞務之日起,連續五年內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二、屬增資擴展者,自新增設備開始作業或開始提供 勞務之日起,連續五年內就其新增所得,免徵營 利事業所得稅。但以擴充獨立生產或服務單位或 擴充主要生產或服務設備為限。

Page 28: 促產條例租稅優惠 及產業創新條例

28

二、條例內容 前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得由該公司在其產品開始銷售或勞務開始提供之日起,二年內自行選定延遲開始免稅之期間;其延遲期間,自產品開始銷售或勞務開始提供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四年。延遲後免稅期間之始日,應為一會計年度之首日。 第一項免稅所得或新增免稅所得之減免稅額,於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內所為之投資,以其投資總金額為限。 第一項公司免稅之要件、適用範圍、核定機關、申請期限、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公司已適用第八條或第九條規定之獎勵者,不得重複申請第一項之獎勵;於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內所為之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者,其申請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以一次為限。

Page 29: 促產條例租稅優惠 及產業創新條例

29

三、申請程序概要100 年99 年98 年

1.應有製造業或其技術服務業資格2.向商業司辦理設立或增資變更登記3.於設立或增資變更登記後 6 個月內,或辦法發布後 6 個月內,且於 98年底前,檢具相關文件向工業局申請核准函4. 依據投資計畫進行投資5.99 年底前完成投資計畫6.計畫完成 1年內向核證單位申請完成證明7. 檢具相關文件向國稅局申請免稅

97 年7/1 101 年 102 年 103 年 104 年

Page 30: 促產條例租稅優惠 及產業創新條例

30

1. 應有製造業或其技術服務業資格 「製造業」係指從事物品製造或加工之公司; 「製造業相關之技術服務業」係指對製造業提供研究發展、設計、檢驗、測試、改善製程、自動化或電子化工程、節約能源或利用新及淨潔能源工程、資源回收、污染防治、工業用水再利用、溫室氣體排放量減量、智慧財產技術等服務之公司。

Page 31: 促產條例租稅優惠 及產業創新條例

31

2. 向商業司辦理設立或增資變更登記 應取得 97.7.1 至 98.12.31 間核發之設立或增資變更登記表 設立或增資實收資本額應有 50萬(製造業)或 10萬(技術服務業) 上開實收資本額來源應為現金或未分配盈餘

Page 32: 促產條例租稅優惠 及產業創新條例

32

3. 於設立或增資變更登記後 6個月內,或辦法發布後 6個月內,且於98年底前,檢具相關文件向工業局申請核准函 例如 97 年 8月 1日增資,可於辦法發布後6個月內向工業局申請。 檢具文件:設立或增資變更登記表、投資計畫書(格式將由本局另行訂定)、工廠登記證影本等證明文件。

Page 33: 促產條例租稅優惠 及產業創新條例

33

4. 依據投資計畫進行投資 製造業至少購置全新之機器、設備或技術 50萬元,製造業之相關技術服務業應達 10萬元。 投資總金額越多,可減免之稅額上限越多。 投資總金額 = 土地 +購置或新建之廠房 +機械設備或技術 +其他(定額計算:製造業為全新機械設備 *20% ; 技術服務業為全新機械設備或技術 *70% ) 投資計畫於進行過程中,如產品有中類以上變更,應於99年 12月 31日且未取具完成證明前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變更。 如有總投資金額修正( 50萬增加成 1000 萬)、機械設備購置金額、數量( 10台增加為 30台)等之修正,無需辦理變更。

Page 34: 促產條例租稅優惠 及產業創新條例

34

◆ 案例說明一、假設有製造業廠商之投資計畫投入,分別為: 機器設備:新購生產用機器設備 100 萬、新購研發機械設備 100萬、空調設備 100 萬、 公司舊有生產用機械設備為 400 萬 土地: 500 萬 廠房: 300 萬 其他支出 :60 萬 (新購機器設備 300 萬 *20%) 廠商投資總金額 (免稅上限 )為 : 100 萬 +100 萬 +100 萬 +500 萬 +300 萬 +60 萬 =1160萬

Page 35: 促產條例租稅優惠 及產業創新條例

35

◆ 案例說明二、假設該公司免稅第一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為1000 萬,依據過去財政部所擬免稅計算公式之精神,則推估當年度因本次投資計畫可產生之免稅所得如下:

100萬400萬 = 200萬100萬 +

1000萬 *免稅所得

200萬 * 25%= 50萬現行營所稅率 減免稅額

生產用新舊機器設備比

Page 36: 促產條例租稅優惠 及產業創新條例

36

◆ 案例說明三、假設該公司所得減免稅額第 2年 400 萬、第 3年500 萬、第 4年 100 萬、第 5年 150 萬,則第 5年之預估減免稅額將只能減免 110 萬元。免稅年度 當年新增投資減免稅額 累計減免總額第 1年 50 50

第 2年 400 450

第 3年 500 950

第 4年 100 1050

第 5年 150 1160 (40萬不能免 )

免稅上限 =1160萬

Page 37: 促產條例租稅優惠 及產業創新條例

37

5.99 年底前完成投資計畫 投資計畫完成日:全新機器、設備或技術已購置完成、且欲生產之產品均可上線量產或欲提供之勞務已能順利提供之日。由公司自行主張。 投資總金額認定方式:( 1)土地應於 97.7.1 以後簽訂買賣契約,並於計畫完成前取得土地所有權狀,且地上應有符合第 7條第 2款供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 2)建築物屬新建者,應於 97.7.1 以後取得建造執照,並於計畫完成前取得使用執照;建築物屬購置者,應於 97.7.1 以後簽訂買賣契約,並於計畫完成前取得建物所有權狀。( 3)機器、設備及技術應於 97.7.1 以後簽訂買賣契約,並於計畫完成前支付價款。 申請展延:新建廠房者及重大環評案件方能在 99 年底前向工業局提出展延申請。

Page 38: 促產條例租稅優惠 及產業創新條例

38

6.計畫完成 1年內向核證單位申請完成證明 計畫完成一年內依投資計畫之執行地點向科管局、加工處、農科局或直轄市政府申請完成證明。其他地區請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 完成證明經核定後,不得變更。 申請核發完成證明時,應檢附下列文件:一、設立或資本額變更登記前、後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影本。二、符合五年免稅投資計畫核准函影本。三、屬新建或購置建築物者,其新建建築物之付款憑證、建造執照、使用執照影本或相關證明文件,購置建築物之買賣契約、付款憑證及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四、屬購置土地者,其土地之買賣契約及土地所有權狀影本。五、涉環境影響評估且投資總金額為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之投資計畫者,其由環保主管機關核發環境影響評估定稿本。六、涉填海造地投資計畫者,其由相關主管機關核發之同意填海造地之證明文件。七、購置之全新機器、設備或技術之訂購憑證影本、付款憑證影本或會計師查核證明文件。八、購置之全新機器、設備或技術清單六份。九、購置之全新機器、設備配置圖及安裝位置圖。十、其他與投資計畫相關之證明文件。

Page 39: 促產條例租稅優惠 及產業創新條例

39

投資案性質 完成期限一般案件 99 年底前完成需新設廠房案件 100 年底前完成98年底前已提送環評案件且投資總金額達 100 億元以上 應於環境影響評估書件經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認可或備查之次日起 3 年內完成投資計畫;最遲並應於 105 年 12月 31日前完成。98 年底前已提送環評案件且投資總金額達 100 億元以上且須填海造地案件

一、涉及填海造地之面積達一千公頃者, 應於環境影響評估書件經環境保護主 管機關認可或備查之次日起 6 年內完 成投資計畫。最遲並應於 108 年 12月 31日完成。 二、填海造地面積未達一千公頃者,應於 環境影響評估書件經環境保護主管機 關認可或備查之次日起 5 年內完成投 資計畫。最遲並應於 107 年 12月 31日 完成。

Page 40: 促產條例租稅優惠 及產業創新條例

40

7.檢具相關文件向國稅局申請免稅 免稅計算公式由財政部另訂。 可選擇 5年免稅起算年度:案例:公司之投資計畫完成日如為 99 年 8 月 1 日 原五年免稅期間為: 99.08.01 -- 104.07.31 可選擇是否延遲免稅之期間為: 99.08.01 – 101.07.31 如於上述期間內擇定延遲免稅,可選擇之五年免稅期間 有下列四種: 100.01.01 -- 104-12.31 ; 101.01.1-- 105.12.31

102.01.01 -- 106.12.31 ; 103.01.01 --107.12.31 : 於完成證明申請時選擇,或向財政部申請。

Page 41: 促產條例租稅優惠 及產業創新條例

41

常見問題 自動化投抵能否與本條同時適用?買土地廠房也可以抵稅?研發投入可以免稅? 公司有 2次增資則如何申請? 投資計畫期間是否得再延長? 廠房、設備等之購置得否追溯適用?違章工廠可不可以適用免稅?

Page 42: 促產條例租稅優惠 及產業創新條例

42

參、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二章及第七十條之一施行期滿注意事項

Page 43: 促產條例租稅優惠 及產業創新條例

43

• 現行促產條例中「租稅減免」專章及「第 70條之 1」營運總部租稅優惠部分將於民國 98年 12月 31日屆滿。• 經濟部、財政部業訂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二章及第七十條之一施行期滿注意事項」供業者參考運用,就各項租稅減免優惠之認定原則、專案認定之申請時間、適用期限等事項,務請業者掌握時效,提出申請。

背景說明

Page 44: 促產條例租稅優惠 及產業創新條例

44

條次 條文提要 處理措施五 加速折舊 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購置合於本條規定之儀器設備或機器設備,且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於開始提列折舊之年度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前,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證明文件者,得適用之。六 (一 )

依第一項規定購置之設備或技術投資抵減

1.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訂購,並於訂購之次日起二年內交貨者,得適用之。2.有關訂購及交貨日期之認定,依本條例第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各業別投資抵減辦法所定訂購及交貨期限相關規定辦理。(二 )依第二項規定支出之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

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支出,且依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八條規定,於辦理九十八年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依法檢附有關證明文件,送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者,得適用之。

Page 45: 促產條例租稅優惠 及產業創新條例

45

條次 條文提要 處理措施七 資源貧瘠或發展遲緩鄉鎮地區投資抵減 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依公司投資於資源貧瘠或發展遲緩鄉鎮地區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六條規定擬具投資計畫申請備案,其後經當地縣政府同意,且依法完成投資計畫者,得適用之。八 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股東投資抵減 於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核准函,其後依相關獎勵辦法完成計畫者,得適用之。九 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九之ㄧ 科學工業免徵進口稅捐及營業稅 具科學工業資格,且於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專案認定進口國內尚未製造自用之機器設備證明文件,且於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進口者,得適用之。

Page 46: 促產條例租稅優惠 及產業創新條例

46

條次 條文提要 認定原則九之二 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於本條規定期限內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並依相關獎勵辦法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者,得適用之。十 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公司,於免稅期間將其受免稅獎勵設備或應用軟體轉讓與其他事業繼續享受

符合前揭本條例第八條、第九條之處理措施者,仍得適用。

十一 中華民國國民發明之專利權提供或出售予境內公司使用,其取得之收入百分之五十免計入綜合所得額課稅

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供或出售,且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證明文件,並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前,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證明文件者,得適用之。

Page 47: 促產條例租稅優惠 及產業創新條例

47

條次 條文提要 認定原則十二 國外投資損失準備 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已實行投資,且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及公司提撥國外投資損失準備處理辦法第七條規定,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申請核准,或於實行投資後六個月內申請備查,並於實行國外投資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申報提撥國外投資損失準備者,得適用之。

Page 48: 促產條例租稅優惠 及產業創新條例

48

條次 條文提要 認定原則十三 (一 )

僑外個人或營利事業投資所取得之股利或盈餘按百分之二十扣繳

經核准投資於符合本條規定之事業,於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取得該公司所分配股利或合夥人應分配盈餘者,得適用之。( 二 )僑外個人擔任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於境內居留天數合計超過一百八十三天者,所取得之股利按百分之二十扣繳所得稅

經核准投資於符合規定之事業,並擔任該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於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自該事業所分配之股利,得適用之。

Page 49: 促產條例租稅優惠 及產業創新條例

49

條次 條文提要 認定原則十四 外國董事、經理人及技術人員,於境內居留期間合計不超過一百八十三天,其境外給與之薪資不視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間,在我國境內居留期間合計不超過一百八十三天,且符合所定要件者,其於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取得該外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外給與之薪資所得,得適用之。

十四之ㄧ 外國營利事業境內物流配銷中心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之所得,且於辦理九十八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截止日前,取得經濟部工業局核發符合國際物流配銷中心證明函,並依外國營利事業來臺設立國際物流配銷中心獎勵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檢附相關文件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辦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者,得適用之。

Page 50: 促產條例租稅優惠 及產業創新條例

50

條次 條文提要 認定原則十五 公司專案合併 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依公司申請專案核准合併審查辦法第二條規定,向經濟部申請專案合併者,得適用之。十六 公司土地轉投資之土地增值稅記存

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者,得適用之。十七 公司因遷廠於工業區,土地增值稅減免

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七條規定,向經濟部申請核定者,得適用之。十八 營利事業辦理資產重估之增值不作收益課稅

1.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資產重估價者,其增值,得適用之。2.九十九年一月一日以後辦理資產重估價者,不適用;其增值依所得稅法第六十一條及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辦理。

Page 51: 促產條例租稅優惠 及產業創新條例

51

條次 條文提要 認定原則十九 公司發行股票溢價作為公積,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1.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發行股票溢價作為公積者,得適用之。2.九十九年一月一日後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溢價作為資本公積者,不適用;其營利事業所得額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三十條規定辦理。十九之ㄧ 公司員工以其紅利轉作服務產業之增資,採面額課徵所得稅

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員工取得以紅利轉增資之股票者,得適用之。

十九之二 個人或營利事業以專利權或專門技術作價入股,所取得之股份得緩課所得稅

1.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作價抵繳股款,且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七條之三規定,經經濟部認定符合者,得適用之。2.作價抵繳股款之時點,屬新設之公司,以公司設立登記完成日為準;屬增資之公司,以資本額完成變更登記之日為準。

Page 52: 促產條例租稅優惠 及產業創新條例

52

條次 條文提要 認定原則十九之三 個人或營利事業以專利權或專門技術作價取得認股權憑證,得緩課所得稅

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發行認股權憑證者,得適用之。十九之四 股東於公司辦理減資彌補虧損收回原取得符合八十九年一月一日本條例修正施行前,或獎勵投資條例規定之緩課股票時,按減資日收盤價格或資產淨值與股票面額,擇低計算所得課稅

九十九年一月一日後股東於公司辦理減資彌補虧損收回符合八十九年一月一日本條例修正施行前,或原獎勵投資條例規定之緩課股票者,得適用之。

二十 營利事業承接政府委託之研究發展計畫,免納營業稅 1.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承接並符合本條例之立法目的,限於為促進產業升級、健全經濟發展前提下之研究發展計畫,得適用之。2.各委託機關應參照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管理要點第三點規定,就個案委託研究計畫性質予以認定。

Page 53: 促產條例租稅優惠 及產業創新條例

53

條次 條文提要 認定原則二十之ㄧ 買賣公司債及金融債券,免徵證券交易稅

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買賣公司債及金融債券者,得適用之。七十之ㄧ 營運總部自國外關係企業取得之管理服務、研發服務、權利金、投資收益及處分利益等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自國外關係企業取得之所得,且於辦理九十八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截止日前,取得經濟部工業局核發之符合營運總部營運範圍證明函,並依企業營運總部租稅獎勵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檢附相關文件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適用營運總部租稅獎勵者,得適用之;營運總部企業採非曆年制者,其符合第七十條之ㄧ規定之相關所得,得依比率給予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Page 54: 促產條例租稅優惠 及產業創新條例

54

肆、產業創新條例 (草案 )

Page 55: 促產條例租稅優惠 及產業創新條例

55

現行促產條例相關租稅優惠條文將於 98年底落日,政府促進產業升級相關政策工具之運用應配合檢討。

本部自 96 年起即成立修法工作小組,並邀集學者專家針對鄰近國家之產業發展政策,以及長期產業發展趨勢,就政府部門應扮演之角色進行討論。考量創新乃未來產業競爭力之重要來源,並落實「輕稅簡政」稅制改革方向,爰擬具「產業創新條例」 (草案),期作為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之接續。

一、緣起

Page 56: 促產條例租稅優惠 及產業創新條例

561950 1960 1970 1980 1990 2000 2010 2020

產業結構

發展年代

二、立法精神要素驅動勞力密集產業階段

法律

台灣產業發展階段政策經濟力強化全面性投資獎勵

立法目的政策工具促進產業升級租稅優惠為主

資本密集產業階段創新密集階段 知識密集階段

獎勵投資條例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產業創新條例

投資驅動技術密集產業階段

獎勵投資產業別租稅優惠為主

創新及知識驅動

促進產業創新多元化政策工具運用

工廠集中管理達成聚集經濟效益

經濟自由化國際化獎勵策略性工業提升工業區公共設施效能引進工業區服務機能

深耕台灣布局全球功能性活動之強化具多元機能之複合園區老舊工業區之更新活化

推動機關 經濟部為主 經濟部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地方政府

Page 57: 促產條例租稅優惠 及產業創新條例

57

三、產業創新條例(草案) 立法目的為促進產業創新,改善產業環境,提升產業競爭力。 以產業創新研發、鼓勵產業群聚等產業發展重點做為立法主軸,從產業發展方針、鼓勵創新投入、強化無形資產流通運用、產業人才資源發展、促進產業投資、產業永續發展環境等構面提出政府之應有作為。 產業複合發展趨勢漸成潮流,為提供產業多樣化之使用,並配合產業創新之需求,原有工業園區進行轉型更新及活化土地使用。

Page 58: 促產條例租稅優惠 及產業創新條例

58

四、章節架構

1

總則(3

條)

4

無形資產流通及運用(5

條)5

產業人才資源發展(5條)6

促進產業投資(4條)

7

產業永續發展環境(3條)

8

資金協助(4條)

9租稅優惠(3

條)10

產業園區之設置管理(25

條)

促進產業創新,提升產業競爭力產業創新條例 ( 計 14 章 75 條 )

3

創新活動之補助或輔導(2

條)

11

工業專用港及碼頭之設置管理(9

條) 13

罰則 (1

條)

2

基本方針(3

條)

14

附則(4

條)

12

營運總部及擴廠之輔導 (4

條)

Page 59: 促產條例租稅優惠 及產業創新條例

59

「產業創新條例」草案主要內容

產業創新條例草案

1. 揭示立法目的與適用範圍:促進產業創新、 改善產業環境、提升產業競爭力2.本條例用詞定義3.明定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第 1-3 條計 3 條1. 總 則

1. 創新活動之補助或輔導等協助2. 捐助設立或補助研發機構配合提供技術輔導第 7-8 條計 2 條

3.創新活動之補助或 輔導

1.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訂定產業發展方向及 產業發展計畫2.地方政府得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 定地方產業發展策略3.產業遭受國際經貿情勢或重大環境變遷衝擊 時,政府應視需要提供產業調整支援措施第 4-6 條計 3 條2.基本方針

Page 60: 促產條例租稅優惠 及產業創新條例

60

產業創新條例草案

1. 蒐集管理創新或研發成果資訊2.辦理無形資產評價相關業務3. 協助建立智慧財產管理制度4. 建立智慧財產流通運用之服務機制5.發展品牌之獎勵、補助或輔導第 9-13 條計 5 條4. 無形資產流通及運用

1.建立產業人才資源發展之協調整合機制2. 推動產業人才職能基準之訂定3.核發能力鑑定證明與促進國際相互承認4. 補助或輔導產業人才培訓產業之發展5. 鼓勵產業專家參與國際活動

第 14-18 條計 5 條5. 產業人才資源發展

Page 61: 促產條例租稅優惠 及產業創新條例

61

產業創新條例草案

1.協助重大投資計畫之推動2. 國外投資或技術合作之協助及輔導3. 國外投資申請核准或備查4.獎勵地方政府招商機制

第 19-22 條計 4 條6. 促進產業投資

1. 補助或輔導企業因應國際環保規範2.鼓勵綠色產品之生產及消費3.推廣企業社會責任

第 23-25 條計 3 條7. 產業永續發展環境

1.設置國家發展基金2. 明定國家發展基金之用途3.國家發展基金經費來源4. 輔導及協助創業投資事業

第 26-29 條計 4 條8. 資金協助

Page 62: 促產條例租稅優惠 及產業創新條例

62

產業創新條例草案

1. 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訓投資抵減2. 營運總部取自國外關係企業特定所得 免徵營所稅3. 國際物流配銷中心從事儲存簡易加工 免徵營所稅

第 30-32 條計 3 條9. 租稅優惠

1. 產業園區設置及開發期限2. 回饋金之繳交3. 設置產業園區相關業務之委託4. 產業園區內築堤填海造地之施工管理5. 產業園區內環保事項之變更6. 產業園區土地之徵收、取得、處分7. 產業園區委託開發模式8. 產業園區之管理9. 產業園區用地變更10. 產業園區更新11. 產業園區之廢止設置

第 33-57 條計 25 條10. 產業園區之設置管理

Page 63: 促產條例租稅優惠 及產業創新條例

63

產業創新條例草案

1.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設置、劃定及指 定程序2.不得供產業園區以外之使用及土地權屬3.核准公民營事業投資興建及經營管理4.碼頭用地之租用5.專用港或碼頭內土地及相關設施、建物之收回6.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費用之種類及收取7. 緊急事故之調度8.準用條款

第 58-66 條計 9 條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之設置管理

1. 營運總部園區之設置2. 利用毗連非都市土地設置營運總部3. 利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工業4. 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之管制

第 67-70 條計 4 條營運總部及擴廠之輔導

Page 64: 促產條例租稅優惠 及產業創新條例

64

產業創新條例草案

違反工業專用港或碼頭之使用或興建經營管理辦法之處罰第 71 條計 1 條 罰則

1.本條例施行前之工業區及工業用地其土地 之取得、租售、使用、管理及更新2. 非屬公司或企業之事業體,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者,得準用本條例部分獎勵、補助或輔導等相關事項 3.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4.本條例自民國 99 年 1月 1日起施行

第 72-75 條計 4 條 附則

Page 65: 促產條例租稅優惠 及產業創新條例

65

五、租稅優惠落實「取消產業別獎勵,加強功能別獎勵」之精神。配合行政院賦改會於97.12.29召開委員會議,討論「促產條例租稅減免落日所得稅制改革方案之研究」議題,主要決議為:保留「研究發展」、「人才培訓」、「營運總部」及「國際物流配銷中心」等 4項功能別獎勵。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調降至 20%(所得稅法修正草案業經立法院3讀通過,訂於2010年起施行)。綜合所得稅稅率部分,就現行「 21%、 13%、 6%等 3個級距」分別調降為「 20%、 12%、 5%」(訂於2010年起施行)。前開保留 4項功能別獎勵已納入「產業創新條例」 (草案)中,刻由立法院審查中,預計於2010年 1月 1日公布施行。

Page 66: 促產條例租稅優惠 及產業創新條例

66

伍、結語 「輕稅簡政」下,租稅優惠將由降稅來取代 未來政府協助產業發展,多以輔導或補助方式進行。

Page 67: 促產條例租稅優惠 及產業創新條例

67

簡報完畢簡報完畢敬請指教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