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國小攜手激勵學習潛能計畫 業務 推動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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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國小攜手激勵學習潛能計畫 業務 推動說明. 教育局 國小 教育科. 大 綱. 教育部 101 年 至 102 年業務推動重點說明 102 年度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補救教學作業 要點 臺北市國民小學攜手激勵學習潛能計畫 四、國民 中小學課中實施補救教學試辦 計畫. 一 ․ 100 年至 102 年業務推動重點說明. 二 、 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補救教學作業要點 ( 草案 ). 為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配套措施 [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補救教學實施方案 ] 之補助依據 目的 篩選 出 學習低成就學生,施以補救教學。 提高學生學力,確保教育品質。 - PowerPoint PPT Presen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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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國小攜手激勵學習潛能計畫 業務推動說明

教育局國小教育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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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綱.壹 教育部 101 年至 102 年業務推動重點說明

.貳 102 年度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補救教學作業要點.參 臺北市國民小學攜手激勵學習潛能計畫

四、國民中小學課中實施補救教學試辦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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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100 年至 102 年業務推動重點說明• 101 年補助依據:教育部補助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弱勢學生

實施要點• 102 年補助依據: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補救教

學作業要點 ( 草案 )

經費補助

• 100 年:國民中小學攜手計畫課後扶助篩選追蹤輔導轉銜試辦計畫

• 102 年:教育部補助國民中小學課中實施補救教學試辦計畫(草案)

試辦計畫

• 101-103 年分三年實地訪視各校行政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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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補救教學作業要點 ( 草案 )

+ 為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配套措施 [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補救教學實施方案 ] 之補助依據

+ 目的– 篩選出學習低成就學生,施以補救教學。– 提高學生學力,確保教育品質。– 落實教育機會均等理想,實現社會公平正

義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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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補救教學作業要點 ( 草案 )

子方案一:一般學習扶助方案

子方案二:特殊地區學習扶助方案

子方案三:國中基測成績待加強學校學習扶助方案

子方案四:縣市整體推動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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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救教學受輔對象+ 子方案一:一般學習扶助方案

101 學年度 ( 含 ) 之國中一、二年級學習低成就學生其餘年級為學習成就低落且具弱勢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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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習成就低落學生如何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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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出需要學習扶助的孩子 - 篩選及施測

子方案一:(1) 單一學科成績為該班級後百分之三十五者;(2) 班級人數低於 10 人者得全班進行施測

參加電腦化測驗,經系統篩選屬學習低成就者則須實施補救教學。九月電腦測驗

初步篩選名單

無論是否申請本方案經費,所有學校均需提報學生參與篩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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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測期程

篩選

• 每年 9-10 月

第 1 次學習成效追蹤

• 翌年 2-3 月

第 2 次學習成效追蹤

• 翌年 6-7 月

施測率需達 100%( 指各校皆須參加 )

1. 無論是否參與本方案,個案名單學生均須參加2. 施測率需達 95% 以上(5% 彈性係考量學生可能中輟或其他因素不在名單內 )100 學年 3 次施

測率平均達 96%以上

1. 無論是否參與本方案,個案名單學生均須參加2. 施測率需達 95% 以上(5% 彈性係考量學生可能中輟或其他因素不在名單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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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管理• 經學校輔導會議或補救教學線上評量系統認定應接

受補救教學之學生,應於入班決定 14 日內於教育部國民中小學補救教學資源平臺學生管理系統登錄。

• 凡進入「學生管理系統之個案管理名單」之學生均應參加每年 2 月及 6 月之成長測驗(無論是否接受教育部補救教學資源)

• 受輔學生具下列因素者,經學習輔導小組會議決議,得予結案:– 學生經輔導至少一期後,在校各該科目成績明顯進步或

二次成長測驗成績均已達到各年級通過標準者。– 其他因素:中輟、死亡…等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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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人員類別及資格

• 普通班 : 國中小現職教師、國中小退休教師、國中小儲備教師、符合條件之大專學生:

• 身心障礙班 : 持有特殊教育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修畢特殊教育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

子方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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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班規範 ( 一 )班級實 施規模 補救教學實施時間

小班實施

原班開課

寒假( 第 1

期 )

下學期( 第 2

期 )

暑假( 第 3

期 )

上學年( 第 4

期 )

住校生夜間學習輔導

子方案一 ● ● ● ● ●

說明 :1. 子方案一:以抽離原班或協同教學為原則; 6-12人為一班。2. 寒暑假以每日實施半天為原則。3.對身心障礙學生不得於正式課程時間進行抽離式補救教學(應實施特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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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班規範 ( 二 )+ 授課科目

年級

科目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國語文、數學

英語

自然、社會

藝文、運動等活動性課程,

1. 寒暑假期間,學校得視學生學習需求安排安排藝文、運動等活動性課程

2. 以不超過教學節數 20% 為原則

子方案二之課後學習輔導

1. 課後學習輔導:以語文、數學、社會、自然與生活科技等學習領域為限,進行補助教學。

2. 寒暑假學習輔導:可增列藝文及體能活動,惟不得超 過申請節數之二分之ㄧ。3. 住校生夜間學習輔導:不限學習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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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班規範 ( 三 )+ 學校分 4 期上網填報各期實際開辦情形及執行成果 : 第 1 期 (寒假 ) 、第 2 期 ( 下學期 ) 、第 3 期 (暑假 ) 、

第 4 期 ( 上學期 ) 開辦情形填報期限 執行成果填報期限

101 年第 1 期 - 寒假 101.1.16-101.1.30 101.2.6-101.2.20

101 年第 2 期 - 下學期 101.2.6-101.2.20 101.6.25-101.7.16

101 年第 3 期 - 暑假 101.6.25-101.7.16 101.8.27-101.9.10

101 年第 4 期 - 上學期 101.8.27-101.9.10 102.1.16-102.1.30

102 年第 1 期 - 寒假 102.1.16-102.1.30 102.2.10-102.2.24

102 年第 2 期 - 下學期 102.2.19-102.3.2 102.6.25-101.7.16

102 年第 3 期 - 暑假 102.6.25-101.7.16 102.8.27-101.9.10

102 年第 4 期 - 上學期 102.8.27-101.9.10 102.1.16-102.1.30

所屬學校如期填報比率,列為統合視導指標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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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基準 ( 一 )鐘點費(註1 )

行政費40

元 / 節

勞保費

提撥勞退金

交通費 健保費(註 2)

活動費3000

元 / 期

教材編輯費600

元 / 月國中小現職教

師◎ ◎ - - - - - -

不支鐘點之退休教師 - - - - - - ◎ ◎

支鐘點之退休教師

◎ ◎ - - - ◎ - -

大專學生 ◎ ◎ ◎ ◎ ◎ ◎ - -儲備教師 ◎ ◎ ◎ ◎ - ◎ - -

其他教學人員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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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1 :鐘點費不分對象統一標準支給 - 學期中週一至週五 16時以前:國小 260元。 - 學期中 16時以後及寒暑假:國小 400元。註 2 :每週工作時數滿 12 小時以上者,始得編列健保費,故大專學生、 其他教學人員 ( 每週 10 小時為限 )只有在寒暑假能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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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基準 ( 二 )

• 子方案一行政費– 不支鐘點費之退休教師無,其餘均得編列。– 按鐘點費節數計算,每節以 40元為上限。– 支給項目: A.建立學生個人學習檔案或製作教材教具。 B.召開學校學習輔導會議。 C.購買學生獎勵品。 ( 含餐點,以不超過行政費 30%

為原則) D. 施測工作費 (非該節課授課教師參與監考工作,

以授課鐘點費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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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校應辦理之行政作業– 對全校教職員辦理說明會建立共識。– 各類弱勢家庭學生的全面性調查。– 各班弱勢家庭學生人數的確實掌握。– 請各班依低成就標準推薦初步篩選名單。– 參加 9 月攜手評量測驗,篩選出受輔學生。– 掌握受輔學生人數及評估需求進行開班規劃。– 調查學生參加意願並與家長溝通、說服家長。 ( 依據成績評量準則規定,低成就家長必須配合讓子女參加 )

– 個案學生應參加 2 月、 6 月成長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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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行政配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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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臺北市國民小學攜手激勵學習潛能計畫

+ 各校均應為弱勢家庭及低成就學生建立補救教學系統,並應至少開辦 1 班「攜手班」、「過渡攜手班」或「激勵班」。

+ 一、攜手班:+ ( 一 ) 參加教育部線上篩選測驗,學生國語、數學或英文

評量成績在全國常模後百分之三十五者(系統將直接把符合標準之學生名單由「學生管理系統」自動轉入「學生個案管理」)。

+ ( 二 ) 國小一年級新生或其他因素而未參與線上篩選測驗,經學校學習輔導小組會議審查通過者,前開「因其他因素而未參加篩選測驗者」受輔比率不得超過攜手計畫受輔對象人數百分之三十 ( 學校需手動將學生名單轉入系統之「學生個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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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攜手班」:參加對象係指學期評量單一學科成績為班級後25% ,並具有下列弱勢身分之學生:

(一)原住民學生。(二)身心障礙人士子女。(三)外籍、大陸及港澳配偶子女。(四)低收入、中低收入家庭學生及免納所得稅之農工漁民

子弟。(五)隔代教養及家庭失功能子女(含單親)。(六)身心障礙學生(含經鑑輔會鑑定為疑似身心障礙學

生)。(七)其他經學校認定有需要之學習成就低落弱勢學生(如

因重大傷病、中輟學生、高危機學生、親子年齡差距過大、學習成就低落【無特殊身分】等),以不超過申請受輔人數 30% 為原則,並以前六類學生為優先,倘均已滿足需求,百分比得酌予放寬,惟仍不得超過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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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過渡攜手班(含低年級英語攜手班及高年級 3 至 5人攜手班):符合校內學期評量單一學科成績為班級後百分之二十五者,惟未符合全國篩選測驗標準,具弱勢身分之一般學生。

+ 三、激勵班:參加對象係指學期評量單一學科成績為班級後百分之二十五,不具弱勢身分之一般學生。

Page 20: 臺北市國小攜手激勵學習潛能計畫 業務 推動說明

學生收費一、攜手班及英語激勵班採「全額補助」,免收費用方式辦

理。二、國、數激勵班學生收費計算標準如下:(一)學期中之上班期間參加者: 步驟 1 :「各類師資授課鐘點費 A 」= 260 元。 步驟 2 :各班每位參加學生每學期應負擔費用=【各類師

資授課鐘點費 A× 各班總開課節數 ÷0.7- (教育局補助鐘點費 260元 × 各班總開課節數)】 ÷10人

(二)學期中之下班期間及寒暑假期間參加者: 步驟 1 :「各類師資授課鐘點費 A 」= 400 元。 步驟 2 :各班每位參加學生每學期應負擔費用=【各類師

資授課鐘點費 A× 各班總開課節數 ÷0.7- (教育局補助鐘點費 260元 × 各班總開課節數)】 ÷1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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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各項經費補助基準 (1/5)+ 補助節數:(一)學期中:每校每班每學期三科共補助 72節為原則

( 即每名學生參加節數以 72 節為原則 ) 。(二)寒暑假:每校每班暑假最高補助三科共 80節,寒假最高補助三科共 20 節 ( 即每名學生參加節數以 100節為原則 ) 。

(三)各校規劃開班時,可在不超過全年度合計補助節數 244節之原則下,依實際補救教學需求於各期別間彈性調整開課節數 ( 即每名學生參加節數以 244 節為原則 ) 。

(四)倘經學校評估考量學生實際需要後,確有增加辦理節數之必要,得擬訂計畫及經費申請表,函報教育局核定通過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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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各項經費補助基準 (2/5)補助基準:(一)鐘點費: 1.擔任「攜手班」之各類師資於上、下班及寒暑假時間進行補救教學,所需授課鐘點費由教育部補助經費支應,不足部分由教育局全額補助。由教育局補助範圍包含:現職教師於學期中之下班時間及寒暑假期間擔任一般攜手班、過渡攜手班及英語激勵班之師資授課鐘點費、勞保費、勞退金等。

2.擔任「激勵班」之各類師資於上、下班及寒暑假時間進行補救教學,由教育局補助授課鐘點費之計算標準如下,其餘不足部分,採向學生收取費用方式辦理。

每班「激勵班」授課鐘點費補助=補助各類師資授課每節鐘點費 260元 ×開課總節數。

Page 23: 臺北市國小攜手激勵學習潛能計畫 業務 推動說明

申請各項經費補助基準 (3/5)(二)行政費:各校以【 40元 ×申請一般攜手班總節數】為限,

可支用於建立學生個人學習檔案、職前說明會議、期末檢討會議、資料影印及水電。另 1 、 2 年級英語科或高年級攜手班 3人成班不含行政費 ( 不含攜手班 1 、 2 年級英語科 ) 。

(三)大專學生交通費:大專學生擔任攜手班教師採核實支付方式,每人每月最高補助 1,200元 ( 不含攜手班 1 、 2 年級英語科之師資 ) 。

(四)大專學生、國小儲備教師、其他教學人員、實習教師或短期代理教師勞保費、勞退金:勞保費每人依薪資所得組別,投保單位負擔 70% ,勞退金依薪資所得組別,按 6% 提撥。

( 五 ) 大專學生、國小儲備教師、其他教學人員、實習教師或短期代理教師健保費:每週工作時數 12 小時以上者,得申請本項補助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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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各項經費補助基準 (4/5)

+ 自 101 年度起分四期 (寒假及 100 學年度第 2 學期、暑假及 101 學年度第 1 學期 )撥款,請各校於每期開班前 2週檢具每期辦理攜手激勵學習潛能計畫開班名冊及所需經費申請表,按一般攜手班、高年級三人成班攜手班、低年級英語攜手班、國數激勵班、英語激勵班之順序編號裝訂,經校內程序完成核章後,至承辦學校本市中山區吉林國民小學進行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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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務必每天上「本市攜手激勵學習潛能計畫入口網」 http://163.21.155.58/瞭解本市攜手激勵學習潛能計畫相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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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國民中小學課中實施補救教學試辦計畫

+ 計畫目標– 補助課中實施補救教學試辦學校,發展多元補

救教學實施模式。– 引導地方政府及學校效法,以提升課中實施補

救教學模式之實施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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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國民中小學課中實施補救教學試辦計畫

+ 辦理項目 :善用資源:運用本部之補救教學補充教材、網路評量作業,紀錄學生學習進展資訊,以檢核補救教學成效。

課中實施:課中實施協同教學或抽離式補救教學模式。

專家指導:邀請「國民中小學補救教學諮詢團隊」之專家指導、定期辦理校內檢討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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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國民中小學課中實施補救教學試辦計畫

申請• 即日起至 101 年 11

月 10 日止• 101 年 12 月 1 日公布審查結果

執行• 102 年 2 月 1 日起

至 104 年 6 月 30 日止

• 搭配 102 年補救教學開課期程辦理

成果繳交• 102 年 7 月 31 日• 103 年 1 月 31 日• 103 年 7 月 31 日• 104 年 1 月 31 日

( 期末報告 )• 104 年 5 月成果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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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國民中小學課中實施補救教學試辦計畫

地方政府辦理事項•召開說明會•鼓勵學校提出申請• 辦理書面或實地審查• 至少推薦二所試辦學校

教育部辦理事項• 組成審查小組• 計畫審核•核定辦理學校並進行不定期抽查訪視

學校辦理事項• 提供負責主管專人• 校內相關會議加強宣導• 進行教學人員協調、與家長溝通

及提供各項行政支持•邀請專家學者到校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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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國民中小學課中實施補救教學試辦計畫

經費 支用項目 用途說明 備註

申請上限 12萬元

輔導費 邀請「國民中小學補救教學諮詢團隊」專家到校進行諮詢輔導

最高補助每人 / 次2,000元

講座鐘點費 辦理研習會、座談會或訓練進修之講師鐘點費

1.外聘:每人 /節 1,600元(1,200元 ) 。2. 內聘:每人 /節 800元。

印刷費 依實際費用標準支出 何時支應

資料蒐集費 辦理計畫所須購置或影印之參考資料

上限為 3萬元

交通費 講師之交通費或校內人員參與相關會議之差旅費

核實支應

雜支 含文具用品、紙張、資訊耗材…等

總經費之 6% ,不得支付學校之庶務費用

經費補助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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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國民中小學課中實施補救教學試辦計畫

+ 到學校諮詢輔導之專家需為本部核定之「國民中小學補救教學諮詢團隊」人員

+ 以二年執行計畫規劃時程,且必定規劃於課中實施補救教學,規劃於課後辦理者不予補助

+ 本案不補助教學人員之鐘點費,教師進行補救教學之授課鐘點費由 102 年之補救教學經費下規劃支用

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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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 師+拉起孩子的小手+ 開啟孩子的心智+觸動孩子的心靈+ 形塑孩子的未來

結 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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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行政齊落實 學習腳步不延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