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江天博士 2008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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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開大學 今日學生領袖 - 明日公民領袖 之. 「法律與我息息相關」系列講座. 中國法律制度多面睇. 黃江天博士 2008 年 5 月 21 日. 內容重點:. — 中國法制特色與普通法的差異 — 中央與地方法律的制定機制 — 中國的司法制度 — 經濟發展與法律改革的互動. 法律是甚麼 ?. 信仰. 形而上. 法律. 形而下. 工具. 法律必須被 信仰 ,否則便形同虛設。 失去信仰,法律就失去了靈魂。. 法 系 (Families of Legal Systems). — 基因、血緣 - PowerPoint PPT Presen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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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江天博士2008 年 5月 21 日

香港公開大學今日學生領袖 - 明日公民領袖 之

中國法律制度多面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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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法制特色與普通法的差異

— 中央與地方法律的制定機制

— 中國的司法制度

— 經濟發展與法律改革的互動

內容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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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甚麼?

形而下

形而上 信仰

工具

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便形同虛設。

失去信仰,法律就失去了靈魂。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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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因、血緣 西方傳統觀點: (1) 中華法系

(2) 印度法系(3) 阿拉伯法系(4) 大陸法系(5) 英美法系

法 系(Families of Legal Syste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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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以羅馬法為基礎而形成的法律總稱。“羅馬不是一天建立起來的。”

大陸法源遠流長,公元前 450 年羅馬《十二銅表法》頒佈後,查士丁尼 (Justinian) 皇帝統治時期所編纂的羅馬法、教會法和商法。

大陸法拉 丁 語 ( 法、意、西、葡 )

日耳曼語 ( 德、奧、瑞、荷 )

大陸法的由來及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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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羅馬帝國全盛時期發展出相當完整的法制— 公元十五世紀東羅馬帝國滅亡— 十四世紀文藝復興→如何建立公義的法律

制度?— 市場經濟形成商業城市,如佛羅倫斯、威

尼斯— 城市商人要求貿易依賴公平和理性法律— 以大學的學者為主導

大陸法系 /民法法系 (Civil Law Fam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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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法典( Code )為基礎— 雖有三權分立原則,但法院只能忠實演

繹法律,不能透過判例建立法律規範— 調查式( inquisitional system )審訊程序— 主流派: a) 法國— 1804 年《法國民法典》

(French Civil Code)

b) 德國— 1896 年《德國民法典》

大陸法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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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通法( Common Law )源自英國— 1066 年諾曼第公爵威廉(英王威廉一世),征服英格蘭後,建立皇室法院→判例→統一皇朝的法律制度— 普通法:指

(a) 適用於全國的普遍性法律(有別於不同風俗而形成的地方性法律)

(b) 指由判例衍生出來的法律— 衡平法 (Equity) :信託法、強制履行令、禁制令— 十七世紀,英國海外殖民地擴張

普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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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判例:每一宗判案理據蘊涵的原則就是法律(合同法、侵權法、財產法、行政法)

(2)信奉三權分立,司法獨立,監察制衡行政機關

(3)無罪推定,公平審判:民主自由思潮,重視個人自由財產

(4) 辯論式/對抗式審訊(5) 陪審團制度

普通法制度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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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千年以前有自己文化

— 成文法(春秋 / 公元前 3000多年)、秦、漢、隋、唐形成獨特法律,直到清末解體

— 特點: (1) 世俗非宗教系統(2) 倫理化(引禮入法)(3) 家族本位(天下國家,本同一理)(4) 重刑輕民(5) 諸法合體(行政刑法不分)

中華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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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2年 — 鴉片戰爭 ---- 南京條約

1894 年 — 甲午戰爭 ---- 馬關條約

1898 年 — 戊戌變法( 103 天內,皇帝公佈110 部法律)

1902 年 — 任命沈家本、伍庭芳為修律大臣, 通過日本仿照德國法律制度

清末法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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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明治維新國力大增,中日歷史文化相近

— 大陸法盛行國家主義(建立中央集權)

— 相近的法典編纂觀念

— 相近的思維方式:大前提(法規)小前提(案件) →推論(判決)

— 相通的審判方式:糾問式,法官主導

為甚麼清末法制不選擇普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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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時期

— 《六法全書》

— 《五權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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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9 年 1月,公告國民黨的法律法令廢除。建國前 政協決議《中國人民政協會議共同綱領》第 17條

宣佈,廢舊建新,建立人民司法制度。— 社會主義建基的思想價值,法律的作用是建立鞏固政權的手段。— 國家權力集中於人大,實行共產黨領導。— 不接受三權分立。— 立法、執法、釋法的權屬於人民,人民的意願就

是人大。— 法院有最終裁判權,但對人大通過的法律,沒有

最終解釋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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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别行政區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各少數民族都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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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修改憲法;(2) 監督憲法的實施;(3) 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

基本法律;(4) 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5)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

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全國人大的部份主要職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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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

國務院由總理,副總理若干人,國務委員若干人,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组成。

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各部、各委員會實行部長、主任負責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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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會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享有決定本級行政區域内各種重大事情的權力。省、自治區、直轄市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還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它的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國家行政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受國務院統一領導,管理本級行政區域内的各項行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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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法律架構

憲 法(Constitution) 法 律

(Laws)

地 方 性 法 規、自 治 條 例 及 單 行 法 規

行 政 法 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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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法律體系由憲法及憲法相關法、

民法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

刑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七個法律

門類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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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 大 — 制訂法律 常委會 — 閉會時訂法(2)國務院 — 行政法規( 800多)(3)地方政府 — 地方性法規 (近 10,000 )(4)經濟特區 — 特區法規(5)少數民族區 — 自治條例 ( 500多)(6)部 委 — 規章(每日都發佈,難以統計) (7)特別行政區 — 基本法下的立法權

立法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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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

— 明確不同層次法律規範的效力

— 立法監督制度:備案、撤銷

怎樣保證法制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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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法律解釋體制

在中國的制度設計上,法律解釋一般說來既非附屬於司法裁判權的一種活動,也非附屬於立法權或法律實施權的一種活動;它在法律上被單列為一種權力,一種通過解釋形成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一般解釋性規定的權力,而在不同的國家機關之間對這種權力的分配,則構成一種極具中國本土特色的法律解釋權體制:

(1) 立法解釋 ( Legislative interpretation )(2) 司法解釋 (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3) 行政解釋 ( Administrative interpret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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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例:↑ 或↓:指向解釋權 ↔:二者之間相衝突 ▄:不屬於審判和檢察工作中的其他

法律具體應用問題

法 律

法律本身問題 具體應用問題

全國人大常委解釋(立法解釋)

國務院及主管部門解釋(中央行政解釋)

最高法院解釋(審判解釋)

最高檢察院解釋(檢察解釋)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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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司法特色

— 放在人大制度中,從屬於人大 人大與其他公共權力 — 產生與被產生 — 負責與被負責 — 監督與被監督— 黨的領導在司法中體現(政法委)

政治 — 黨政策組織 — 司法幹部配置,交人大通過思想 — 輿論

— 法院檢察院共同構成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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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司法制度內容

(7) 調解制度(8) 公證制度(9) 國家賠償制度(10)法律援助制度(11)司法考試制度(12)司法行政制度

(1) 審判制度(2)檢察制度(3)偵查制度(4) 監獄制度(5)仲裁制度(6) 律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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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法院架構

高級人民法院

中級人民法院

基層人民法院

地方法院 (普通 )

中央

專門法院

縣級

地區

省級 軍事法院海事法院

鐵路運輸法院森林法院

水上運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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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職權責任包括:

1. 審判下列案件:法律、法令規定由最高人民法 院管轄和它認為應當由自己審判的第一審案件;對高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判決、裁定不服的上訴和抗訴案件;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

2. 核准死刑 : 嚴重危害社會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判處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權,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時,可授權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3. 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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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的基本制度 審判組織• 公開審判 ‧獨任庭

(機密、隱私、未成年例外) ‧合議庭• 辯護 ‧審判委員會• 兩審終審• 合議• 回避• 死刑復核• 審判監督• 司法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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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

職能:• 批準逮捕• 提起公訴• 偵查貪污賄賂和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犯罪• 監督偵查、審判和刑罰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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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警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1995 年 2月 28日 )

— 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育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

— 公安機關警察的職責。— 監問留置時間不得超過 24小時。特殊情況,經縣級

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延長至 48小時。— 建立督察制度,對人民警察執法守紀進行監督。— 公安警察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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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中國現行法制,公安機關可以不通過法院判決,將不夠刑事起訴的犯罪嫌疑人直接處罰。

— 行政拘留 ( 最長 20 天 )— 刑事拘留 ( 最長 10 天 )— 勞動教養 ( 最長不超過 3 年 )— 強迫戒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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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2006 年 3月 1日 )

-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但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警告-罰款 ( 最高 1,000 元 )-行政拘留 ( 最長 20 天 )

-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對外國人驅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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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1994 年 12月 20 日 )

-司法部下設監獄管理局-關押被法院判決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罪犯的場所

-分男/女犯監督-未成年犯管教所-監獄警察與公安、交通等警察具同法地位-對罪犯實行懲罰和改造相結合,教育和勞動相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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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制度

司法一元化: 法官、檢察官、律師相同價值相同標準( 2001 年統

一)

法律人(美國): 法官、檢察官、律師、教授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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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發展與法律改革的互動 (一 )

— 1976 年,先解放思想,再建立制度— 1977 年,第七屆人大制訂七部法律,包括刑法、刑訴法— 1978 – 1997 (重構階段),鄧小平制度建設思想→

民族法制兩手抓— “法治”、“人治”的爭論— 1997 – 2007 (依法治國 10周年)

1999“ 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入憲 由“法制”到“法治” ( 用了 20 年 ) 2004 年人大制度五十周年 黨要依法執法(以前是科學執政、民主執政) 國務院發布綱要,建立法治政府(用 10 年) 社會構造—和諧 —獨立、權威、公正、高效的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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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發展與法律改革的互動 (二 )

—黨的十四大的報告是“效率兼顧公平”—兩院報告已消失了“效率”,代之而起是“正

義公平”—2007 年黨的十七大報告是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法制統一、尊嚴、權威”、“ 保證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法治政府”

—2008 年國務院新聞辦發表首份《中國的法治建設》白皮書;總理《政府工作報告》中強調,繼續加強民主法制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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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來的立法、司法面對的挑戰

— 整個國家處於改革轉型期,立法要適應穩定性與變動性,階段性與前瞻性。

— 數量與質量 中國( 229 ) 法國( 54 )

德國( 203 ) 日本( 213 )

— 哪些要立法?哪些不宜立法? 法律並非萬能

市場機制、行業自律、習慣規則、道德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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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功能與社會公義

— 價值(利益、正義、自由、自處)

— 功能 → 立法 — 配置權力行政 — 落實司法 — 受侵犯時獲得補償救濟

— “正義要被看到,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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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逐漸參與立法的實例

— 2005 年 7月,《物權法》草案徵求稿 40 日內收到 11,543件公民立法建議

— 2006 年 3月, 《勞動合同法》草案, 30 日內收到 191,849件立法意見, 65% 來自弱勢勞動者

— 2005 年 9月, 《個人所得稅法》,召開立法聽證 會,由原擬定的 1500 元起徵點提高至 1600 元

— 由集權封閉型 參與、回應型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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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博奕—中國特色的“部門利益法制化”—“立法尋租”

2004 年 10月,公安部起草《治安管理處罰法》 草案—《勞動合同法》 ( 中國立法史上迄今最為激烈的一場 )

學者 勞資 工會 外商商會、國際勞工組織、外國議會

— “部門利益 “集團”、“群體”、“階層利益”

—未來軌跡:“權力 v 權力” “權利 v 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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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