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國土計畫」(草案)座談會(原住民族土地...

49

Transcript of 「桃園市國土計畫」(草案)座談會(原住民族土地...

1

「桃園市國土計畫」(草案)座談會(原住民族土地議題)

會議議程

壹、開會緣由

一、國土計畫法(以下稱為本法)業於 105年 5月 1日公布施行,

依本法第 45條第 2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

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二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

一併公告實施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全國國土計畫業

於 107年 4月 30日公告實施。

二、依國土計畫法第 12條第 1項規定:「國土計畫之擬訂,應邀集

學者、專家、民間團體等舉辦座談會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廣詢意

見,作成紀錄,以為擬訂計畫之參考」。

三、本府已初步完成「桃園市國土計畫」(草案)之擬訂作業,預

計於 108年 4月辦理計畫草案公開展覽,並業依上開規定邀集

機關及專家學者於 108年 3月 11日及 3月 12日分別就產業及

人口議題召開專家學者座談會,後續將召開原住民族土地議題

及民間團體座談會,以廣納不同領域專家學者、團體之意見,

據以修正草案內容。

貳、討論事項

議題一、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實施在即,依原住民族區域土

地使用現況,諸多不符生活需求法規限制或政策規劃,影

響原住民族區域上建築生活環境不便、濫葬問題及造成經

濟產業發展困境。

2

議題二、有關部落範圍內之聚落認定原則,內政部及原住民族委員

會尚在研議中,因此本市現階段尚未劃設原住民族土地範

圍之農業發展地區第四類。

叁、臨時動議

肆、散會

「桃園市國土計畫」(草案)座談會原住民族土地議題

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簡報大綱

緣起與背景

原住民族部落現況

國土計畫轉換與保障

議題討論

1234

緣起與背景

1ST

4計畫緣起

因應現況非都市土地開發失序及氣候變遷災害頻傳,為確保國土安全,保育自然環境與人文資產,促進資源與產業合理配置,爰辦理國土計畫以強化國土整合管理機制。

國土計畫法實施後的土地使用制度5大重點

強化空間計畫指導

強化國土保育保安

因應未來發展需求

加強農地維護管理

尊重原民傳統文化

緣起與背景

5座談會辦理目的

人口成長都市

產業持續發展

產業議題座談會

人口議題座談會

原住民族土地座談會

桃園市

研析對桃園國土空間影響、城鄉發展總量、未來發展區位及時程

緣起與背景

尊重原民傳統文化

原住民族部落現況

2 ND

本市原住民族74,142人,全台第3

原住民族部落現況

資料來源:原住民族委員會網站(108年1月)

7原住民族人口總量

10萬人

8萬人

6萬人

4萬人

2萬人

No.3

8,632人(11.64%)居住於復興區65,510人(88.36%)居住於其他行政區

復興區以泰雅族為主其他行政區則以阿美、泰雅、排灣族等其他族群為主

原住民族部落現況 8原住民族群分布

其他行政區

其他

太魯閣族

布農族

排灣族

泰雅族

阿美族 54%

19%

9%

7%

3%

8%

其他

布農族

排灣族

太魯閣族

阿美族

泰雅族

復興區

94%

1%

0.5%

0.5%

0.6%

2%

資料來源:原住民族委員會網站(108年1月)

全復興區為《原基法》定義之原住民族土地

9

※原住民族土地: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條所稱之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及既有原住民保留地。

※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指經依《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所定程序劃定之原住民族傳統祭儀、祖靈聖地、部落及其獵區與

墾耕或其他依原住民族文化、傳統習慣等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之公有土地。

※原住民保留地:依據《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3條指為保障原住民生計,推行原住民行政所保留之原有山地保留地及經依規定劃

編,增編供原住民使用之保留地。

桃園市原住民族傳統領域 桃園市原住民保留地+=原住民族土地桃園市復興區

原住民族部落現況 原住民族土地

資料來源:2017原住民傳統領域鄉鎮界(107年12月原民會提供,尚未依法完成審議及公告,但經各部落會議決議通過)

資料來源:2018原住民保留地地籍圖(105年8月12日原民委員會公布於政府資料開放平台,107年12月19日函文提供)

行政區 里行政院核定公告之58處部落名稱

族別

復興區 三民 大窩、水流東、枕頭山1、基國派、新村 泰雅族

復興區 三光 武道能敢、砂崙子、爺亨、鐵立庫 泰雅族

復興區 長興上高遶、下高遶、中高遶、石門、竹頭角、喜龍

泰雅族

復興區 奎輝上奎輝、下奎輝、中奎輝、枕頭山2、嘎色鬧

泰雅族

復興區 高義上高義、上蘇樂、下高義、下蘇樂、中高義、內奎輝、比亞外、雪霧鬧、楓香

泰雅族

復興區 華陵上巴陵、下巴陵、中巴陵、中心、卡拉、哈嘎灣、後光華、嘎拉賀

泰雅族

復興區 義盛上宇內、下宇內(小烏來)、大利幹、卡普、和平、義興

泰雅族

復興區 澤仁 比雅山(角板山)、溪口台、詩朗、霞雲坪 泰雅族

復興區 霞雲 卡外、志繼、佳志、金暖、庫志、優霞雲 泰雅族

復興區 羅浮 大彎、合流、高坡、斷匯、羅浮 泰雅族

資料來源:原住民族委員會核定並刊登公報之部落(107.4.17)、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

行政院核定本市共58處部落位於復興區,皆屬泰雅族部落

10

※部落: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條,係指原住民於原住民族地區一定區域內,依其傳統規範共同生活結合而成之團體,經中央原住民族

主管機關核定者。

圖例

桃園市行政區界

原住民族土地範圍

河川

省道

P 行政院核定桃園市58處部落位置

原住民族部落現況 原住民族部落

11

行政院核定本市共58處部落-以復興區三民里為例「公告100年度部落核定總表」業經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原民企字第1001070709號及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原民企字第1010003157號公告在案(以「鄰」為邊界,無實際範圍)

原住民族部落現況 原住民族部落

村/里 鄰

原住民核定年度

部落傳統名制

戶數 人口數(羅馬拼音)

三民里 2-5 311戶 708人 100Kayu-

baliq

三民里 10-12 132戶 314人 100 Kzyay

三民里 13-14 51戶 164人 100 Tuba

三民里 15-19 241戶 739人 100 Luhung

三民里 6-9 96戶 287人 100 Blhuy

107年6月1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出版之台灣原住民族部落事典(首次描繪部落範圍,但未經法定程序核定)

※部落範圍: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所稱之部落及其周邊

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部落範圍並依《原

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所定程序劃定毗鄰部落之

生活領域範圍。

國土計畫轉換與保障

3 RD

國土計畫轉換與保障

保障原民權益前提下,適當劃設復興區國土功能分區

鄉村區公告核定

部落範圍聚落聚落周邊有擴大需求

其他土地

13

都市計畫區 復興都市計畫 小烏來風景特定區計畫 石門水庫水源特定區計畫 巴陵達觀山風景特定區計畫

非都市土地都市計畫區

城鎮型

原住民族土地範圍內 原住民族土地範圍內

城鄉發展地區

第2-3類

城鄉發展地區

第1類

城鄉發展地區

第3類

農業發展地區

第4類

城鄉發展地區

第2-3類

農業發展地區

第1類、第2類、第3類

國土保育地區

第1類、第2類

居住生活空間 其他空間

農村型 城鎮型農村型

國土功能分區

都計範圍內部落,劃設為城鄉1

14國土計畫轉換與保障 國土功能分區-都計範圍內部落

共14處部落位於都市計畫區

石門水庫水源特定區計畫

小烏來風景特定區計畫復興都計復興巴陵達觀山風景特定區計畫

石門水庫水源特定區計畫

石門下高遶中高遶(部份)

竹頭角下奎輝中奎輝枕頭山2

復興巴陵達觀山風景特定區計畫

下巴陵中巴陵上巴陵

復興都市計畫比雅山(角板山)

詩朗(部份)

小烏來風景特定區計畫

羅浮下宇內(小烏來)

都市計畫範圍 核定部落範圍

石門

中高遶下高遶 竹頭角

下奎輝

中奎輝

枕頭山2

下巴陵

中巴陵

上巴陵

比雅山(角板山)

詩朗

羅浮

下宇內(小烏來)

資料來源:原住民族委員會核定並刊登公報之部落(107.4.17)

15

航照圖 土地使用分區

復興都市計畫

部落範圍

都市計畫範圍..

國土計畫轉換與保障 國土功能分區-都計範圍內部落

都計範圍內部落,劃設為城鄉1

Pyasan比雅山(角板山)部落

• 泰雅族部落;原住民人口 800人,共294戶• 現況屬復興都市計畫區

部落範圍

都市計畫範圍..

16

國土功能分區

城鄉發展地區第一類農業發展地區第三類國土保育地區第一類國土保育地區第二類

國土計畫轉換與保障

都計範圍內部落,劃設為城鄉1

Pyasan比雅山(角板山)部落

• 泰雅族部落;原住民人口 800人,共294戶• 現況屬復興都市計畫區

國土功能分區-都計範圍內部落

部落範圍

都市計畫範圍..

非都鄉村區內部落,依其範圍劃設為農發4

17國土計畫轉換與保障 國土功能分區-非都鄉村區內部落

• 3處部落(部份範圍)屬於非都鄉村區

水流東 哈嘎灣

卡拉

部落範圍

鄉村區範圍

部落範圍

鄉村區範圍

部落範圍

鄉村區範圍

資料來源:原住民族委員會核定並刊登公報之部落(107.4.17)

18

航照圖

國土計畫轉換與保障 國土功能分區-非都鄉村區內部落

非都鄉村區內部落,依其範圍劃設為農發4

Kzyay水流東部落

• 泰雅族部落;原住民人口 314人,共132戶• 現況屬原區計鄉村區、山坡地保育區(丁種建築用地、農牧用地)、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林業用地)

使用地編定土地使用分區

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林業用地農牧用地

乙種建築用地丁種建築用地

部落範圍

部落範圍

山坡地保育區一般農業區森林區

鄉村區

部落範圍

19

國土功能分區

農業發展地區第三類農業發展地區第四類國土保育地區第一類國土保育地區第二類

國土計畫轉換與保障 國土功能分區-非都鄉村區內部落

非都鄉村區內部落,依其範圍劃設為農發4

Kzyay水流東部落

• 泰雅族部落;原住民人口 314人,共132戶• 現況屬原區計鄉村區、山坡地保育區(丁種建築用地、農牧用地)、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林業用地)

部落範圍

其他依部落範圍內聚落,劃設為農發4

20國土計畫轉換與保障 國土功能分區-其他部落範圍內聚落

聚落定義(內政部與原民會尚在研議中):聚落範圍內最近5年中每年人口聚居均已達15戶以上、或人口數均已達50人以上,且並符合下列原則:

1. 四界範圍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 就相距未逾50公尺之甲、丙種建築用地,且其合計面積應達0.5公頃以上,以甲、丙種建築用地土地最外圍為範圍,。

2) 就相距未逾50公尺之建築,且其合計面積應達0.5公頃以上,以地籍界線、建物最外圍界線或明顯地形地物邊界劃設。

3) 既有巷道有維持供交通使用功能者,得納入範圍。4) 緊鄰民房且生活機能上屬與聚落生活圈範圍之基本公共設施,得納入範圍。

2. 避免使用國土保育地區第1類及農業發展地區第1類為原則。

3. 依聚落內既有建築面積(建議參考106年臺灣通用電子地圖)推算其所需之法定空地(山坡地按建蔽率40%、平地按建蔽率60%),計算其發展總量。

4. 涉及災害類環境敏感地區(地質敏感區(山崩與地滑)、土石流潛勢溪流影響範圍),應徵詢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意見。

其他依部落範圍內聚落,劃設為農發4

21國土計畫轉換與保障 國土功能分區-其他部落範圍內聚落

高義部落(原民會劃設案例)

其他依部落範圍內聚落,劃設為農發4

22國土計畫轉換與保障 國土功能分區-其他部落範圍內聚落

高義部落(原民會劃設案例)

行政院核定部落劃設之國土功能分區

行政院核定公告之58處部落名稱

部落數土地使用分區現況

本市擬劃設國土功能分區

比雅山(角板山)、羅浮、下宇內(小烏來)、石門、下高遶、中高遶、竹頭角、下奎輝、中奎輝、下巴陵、中巴陵、上巴陵、枕頭山2、詩朗

14 都市計畫區 城鄉發展地區第一類

水流東(部分)、哈嘎灣(部分)、卡拉(部分) 3 非都鄉村區 農業發展地區第四類

水流東(部分)、哈嘎灣(部分)、卡拉(部分)、溪口台、霞雲坪、上宇內、大窩、基國派、上高遶、志繼、庫志、上奎輝、嘎色鬧、爺亨、合流、斷匯、高坡、大灣、楓香(洞口)、卡普、和平、大利幹、義興、新村、枕頭山1、喜龍、金暖、佳志、優霞雲、卡外、內奎輝、上高義、雪霧鬧、下高義、中高義、下蘇樂、上蘇樂、比亞外、鐵立庫、砂崙子、武道能敢、嘎拉賀、後光華、中心

44 其他非都分區

聚落範圍:農業發展地區第四類

非聚落範圍:農業發展地區第三類或國土保育地區第一、二類

23國土計畫轉換與保障 國土功能分區

24國土計畫轉換與保障

原住民族土地規劃後續應辦時程

國土功能分區

109年 111年 114年2年 3年

108年

國土計畫擬定階段

國土計畫公告實施

國土功能分區公告實施

國土計畫通盤檢討

部落範圍內之聚落認定原則尚在研議中

本市第一版國土計畫尚未劃設原住民族土地範圍之農業發展地區第四類

調查部落基本現況及未來發展需求

依部落範圍內之聚落認定原則劃設農業發展地區第四類

原住民族土地範圍未來之土地使用管制

25

國土計畫

內政部、原民會

桃園市政府

土地使用指導

若通案性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無法滿足本市原住民族需求桃園市得另訂適當之管制規定

滿足部落文化風俗、居住、耕作及殯葬等土地使用需求

機制

國土計畫轉換與保障

桃園市國土計畫

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擬定機關

【管理使用行為】

【空間計畫指導】

4 TH議題討論

議題討論

議題一: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實施在即,依原住民族區域土地使用現況,諸多不符生活需求法規限制或政策規劃,影響原住民族區域上建築生活環境不便、濫葬問題及造成經濟產業發展困境。

27

議題討論

議題二:有關部落範圍內之聚落認定原則,內政部及原住民族委員會尚在研議中,因此本市現階段尚未劃設原住民族土地範圍之農業發展地區第四類。

28

簡報結束

1

「桃園市國土計畫」(草案)座談會(原住民族土地議題)

會議紀錄(初稿)

一、開會時間:108年 4月 3日(星期三)下午 14時 00分

二、開會地點:桃園市復興區公所 6樓禮堂

三、主持人: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林局長日龍

本府都市發展局盧局長維屏

四、出(列)席單位及人員:如後附簽到簿

五、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簡報(略)

六、綜合討論(依照發言順序): 記錄:張敏智

(一)官委員大偉

1.復興區在六大生活圈定位為生態遊憩區域,惟復興區並非

均質區域,建議未來應加強現況盤點並補充各部落資料,

以利掌握完整的現況基礎資料,選擇適當的規劃方法,強

化地方發展策略。

2.部落事典劃定之部落範圍並未符合自然地景,後續將無法

直接轉換為國土功能分區分類之劃設邊界,建議未來透過

原住民族部落培力計畫,加強部落溝通,並讓部落實質參

與並協助國土計畫及國土功能分區劃設作業。

(二)顏委員愛靜

1.現階段的桃園市國土計畫對於原住民族地區著墨不深,將

來應再強化補充土地使用現況、文化、地區特性及人口資

料等,以建置完整資料庫作為規劃參考。

2.原住民族土地劃設為農業發展地區第四類時,應考量公共

2

設施用地空間,因此劃設時除了參考現況資料,亦須有未

來發展預測及實質空間規劃。

3.原住民族地區的空間規劃應考量地理特性(例如地理限制、

防災條件)、文化特性(例如部落文化特色、祭儀空間)、社

會特性(例如公共設施不足、殯葬設施不足、醫療資源不足)

等。

4.原住民族地區大部分與國土保育地區重疊,國土保育及保

安與原住民族土地利用的衝突為重要課題,未來用地規劃

及相對應的土地使用管制原則應載明於國土計畫。

5.市府原民局與都發局應儘早協商,以提供資源辦理部落調

查,部落也能先自行盤點資源與需求。

6.建議地方政府也應該辦理培力計畫,未來可以協助民眾瞭

解國土計畫,以利國土計畫後續之推動。

(三)劉委員小蘭

1.目前土地使用現況的問題是現有法規造成,因此現況調查

非常重要,經由瞭解原住民族傳統文化、土地使用問題等,

未來國土計畫才能有效解決過去土地使用管制造成的問

題。

2.涉及原住民族地區的國土功能分區,其土地使用管制原則

可能要有區別,因為不同的族群、部落可能有不同的土地

使用需求。

3.土地使用管制除了中央主管機關擬定外,地方政府可依地

方文化特色另訂,因此部落調查的工作很重要,部落的需

求只有部落知道,經由部落的參與,才能因地制宜訂定實

質的土地使用管制。

3

(四)林博士嘉男

1.原住民族地區課題過於模糊,以空間層級來看,桃園市整

體、都市地區、原住民族地區應有差異,建議以部落層級

提出課題,才能瞭解原住民族真正需求。

2.原住民族地區的都市計畫,重點應不在引進人口,而是補

充原住民族缺乏的公共設施或資源。

3.部落在各國土功能分區遭遇的問題應提出對策,對策的內

容正是縣市國土計畫最重要的工作。目前區域計畫法造成

的土地使用議題,現況的解決辦法有「更正或變更編定為

鄉村區」、「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及「擬定特定區域計畫」

等 3 種,現階段檢討變更土地使用分區為鄉村區,未來國

土功能分區即是城鄉發展地區第三類或農業發展地區第四

類。未來國土計畫的手段則是「鄉村地區整體規劃」,復興

區為地方創生計畫建議優先推動地區,建議可先行辦理,

亦有機會解決原住民族土地使用的課題。

4.復興區土地很有可能劃設為國土保育地區第一類及國土復

育促進地區,而國土復育促進地區的處理將需要桃園市政

府相當高的行政成本,建議及早進行現況盤點並予以指

認。

(五)復興區華陵里陳榮光里長

1.建議現階段依實際土地使用情形先行辦理變更編定,並依

原住民族使用需求放寬土地使用管制。

2.建議修正「達觀山」為「拉拉山」,「拉拉山」為泰雅族語

且符合當地民眾的稱呼習慣,「巴陵達觀山風景特定區計畫」

建議修正為「巴陵拉拉山風景特定區計畫」或「巴陵風景

特定區計畫」。

4

3.過去復興區的都市計畫並未邀集部落參與及召開部落會議

討論,由市府自行公告發布實施,土地使用至今沒有變化,

公共設施用地或遊憩用地(旅館區)未開闢,也未增加地方

就業機會,公告土地現值卻不斷上漲,造成當地居民稅負

及請領補助困難等問題。

4.未來國土功能分區編定用地時,建議與部落溝通。

5.申請變更為鄉村區須證明 72年以前人口達 100人以上,要

達到此門檻的條件太難,建議修正為現況人口達 100 人以

上即可申請。

(六)地方意見領袖林誠榮先生

1.不要以都市的眼光來看原住民族地區,建議原民機關確實

走過每個部落,再與城鄉單位溝通。

2.居住人口不斷增加,建築用地已顯不足,申請更正為建築

用地亦不得超過 330平方公尺,無法符合居住正義。

3.依據區域計畫法擬定特定區域計畫是由內政部主辦,建議

復興區除了環境敏感地區外,應全面開放供原民利用,並

依據土地使用現況辦理更正編定,以及協助居民申請建

照。

4.過去因為石門水庫的開發建設,使得原地的卡拉部落必須

遷移,建議市府可以協助卡拉部落回到復興區。

5.亂葬問題主因是政府規劃未妥善考量原住民族需求,造成

墓地用地不足且管制太多。

(七)區民代表林振德先生

1.國土計畫對於原住民族沒有保障,只是多了一層限制。

5

2.國土計畫的時程太快,應該尊重原住民族的權益,不要急

著公告實施。

(八)復興區公所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王委員明行

過去編定使用分區與現況完全不符,建議訂定土地使用原則

之主要方向後,再予重新檢討並調整使用分區,並考量原住

民族地區建築用地不足,土地使用管制應可盡量放寬。

(九)地方意見領袖江朗生先生

竹頭角部落因為石門水庫都市計畫的建設而流浪,有 100 多

人想回到家鄉,但現在沒有橋也沒有路,也被限制都不能開

發,希望政府能予以協助。

(十)內政部營建署

1.依據全國國土計畫之原住民族土地使用指導原則,位於國

土保育地區第一類、第二類範圍內之原住民族土地,非屬

歷史災害範圍,經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認定符合原住民族傳

統慣習之農業、建築、傳統祭儀及祖靈聖地,得經部落同

意後,於適當使用地別申請使用。

2.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應考量原住民族聚落未來發展

需求,提出國土功能分區劃設內容並研擬適當的土地使用

管制原則,以指導原住民族聚落及周邊地區之空間發展與

土地使用。

3.部落事典已由原民會辦理數化作業中,而部落範圍內的聚

落調查則需要地方政府的協助。

4.109年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前,如無法完成原

住民族地區相關功能分區劃設作業,可先以既有資料暫行

6

劃定,並加註相關說明文字即可,最遲可於 111 年國土功

能分區公告實施前再行補充劃定。

5.未來內政部將規劃補助辦理各縣市的鄉村地區整體規劃。

(十一)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1.為配合國土計畫及國土功能分區劃設作業,原住民族部落

基礎調查已在進行。

2.有關原住民族部落培力計畫刻正辦理規劃,後續將召開教

育訓練及部落徵詢會議。

3.有關農業發展地區第四類,原民會希望不只是現況的轉換,

故因刻正積極辦理資源盤點及部落實際範圍的劃設作業。

4.未來國土計畫的施行不會限制更多,將會檢討現況並提出

對策,國土計畫如有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原住民族土地及自

然資源時,各級主管機關將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1條規定,

與原住民族、部落或原住民諮商,並取得其同意。

5.未來如有特殊個案無法解決,才會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

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擬定特定區域計畫,現況仍以訂定因

地制宜土地使用管制為主。

(十二)地方意見領袖宋國用先生

1.有關泰雅族的傳統領域範圍,有種植桂竹的地區即是泰雅

族的生活區域。

2.希望可以尊重原住民族傳統文化,復興區許多地名應檢討

恢復為泰雅族語,文化才得以傳承。

(十三)陳議員瑛林特助秋聖

1.建議明確說明國土計畫對於復興區民眾的影響、限制及權

7

益保障,而不是例行性的說明而已。

2.國土功能分區公告實施之後,是否還有調整的機會,或已

納入未來的發展預測,建議應清楚說明。

(十四)陳議員榮基

1.國土計畫內有關復興區的發展願景,與國土保育地區第一

類的衝突是否可以落實,建議及早調查、說明,而予以因

應。

2.現況行政程序過於繁瑣複雜,建議未來國土計畫可以簡化

管制原住民族土地使用之相關法令。

(十五)地方意見領袖林恩成先生

1.建議優先辦理鄉村地區整體規劃,已落實部落規劃,讓部

落的人可以及早參與討論。

2.應優先解決原住民族土地違法建築物問題,以了解部落發

展之建地需求。

(十六)簡議員志偉

1.國土計畫是一個契機,如僅是非都市土地直接轉換無法解

決現況問題,市府原民局及都發局應儘快辦理部落現況調

查。

2.原住民族部落培力計畫非常重要,透過培力計畫部落的族

人才有足夠的知識與能力參與規劃。

3.建議復興區的國土計畫能脫鉤獨立處理,都發局現況沒有

時間及人力辦理現況調查,建議由原民局協助或另外委託

規劃團隊進行未來規劃所需現況數據的蒐集與建置,以順

利進行下一階段的作業。

8

(十七)復興區游區長正英

1.國土規劃一定要符合復興區的需求,建議規劃單位可以實

際參訪部落並參與部落生活。

2.建議成立專案協調會,參與人員為規劃單位、市府人員、

對土地使用瞭解的民眾,共同參與討論才會有成效。

(十八)區民代表余文源先生

1.印象中桃園縣曾經有國土保安計畫,對於建築用不足已有

對策,建議可以參考。

2.復興區分為前山及後山,前山水流東段有較多的林務局、

國產署及私有地,居住於此區域有較多的漢人,未來國土

計畫施行後土地使用管制再請說明。

(十九)復興區公所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黃委員金來

復興區 58 個部落劃為城鄉發展地區第一類共 14 個,長興里

就佔了其中 4 個,整個復興區是水源保護區,卻又是都市計

畫區,造成各項使用申請限制多、地價稅高、增值稅高等問

題,希望可以解套。

七、會議結論:

(一)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林局長日龍

1.配合國土功能分區劃設作業,部落調查等前置作業之權責

單位應確認。

2.為順利推動國土計畫及國土功能分區劃設作業,懇請區長

及各部落可以積極協助並動員,未來經由原住民族部落培

力計畫,由部落動員製作部落地圖進行整合規劃,並召開

9

部落會議勾勒發展願景,部落要自助人助,規劃符合部落

需求的國土計畫。

3.原住民保留地管理的實際執行機關為復興區公所,亦較為

熟悉當地事務,希望可以大力協助國土計畫及國土功能分

區劃設作業,並健全部落會議功能,原民局亦會全力以赴。

(二)本府都市發展局盧局長維屏

1.原住民族地區土地轉換方式可分為以下四種,第一為「變

更編定為鄉村區」,屬於小幅度調整,可以在短期內調查蒐

集相關資料,辦理更正或變更編定使用分區,以利後續國

土計畫銜接;第二為「鄉村地區整體規劃」,屬於大幅度調

整,需要大規模且長時間的調查與規劃;第三為「國土功

能分區轉換」,基本上為現況直接轉換;第四為「特定區域

計畫」,後續如內政部與原民會共同擬定的通案性土地使用

管制無法滿足本市原住民族需求,可要求中央訂定特定區

域計劃。

2.後續原住民族地區國土計畫的推動需要一個團隊,團隊包

含地方意見領袖或部落,由市府委託規劃單位,但是由地

方意見領袖或部落指揮,未來的規劃才會得到共識。

3.請規劃單位參酌與會學者專家及各單位所提建議,修正本

市國土計畫草案,並補強相關論述及分析。

八、散會:下午 17時 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