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工作與家庭平衡典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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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空中大學社會科學系 1 社會科學學報,民國 10321 期,001~032 兩個工作與家庭平衡典範國家 -法國與瑞典的家庭政策比較 (Two Nation Examples of Balance between Work and Family Comparison between France and Sweden Family Policy) 吳來信 (W u , L ai-Hxin) 摘要 瑞典與法國是 國際家庭政策 的兩個典範。但是,兩 調 發展策略卻有 所不同。本研究 的目的是從家 庭政策發展 歷史角度探討 兩國家庭政策 機制發展與歧 異。 1994 國父 兩位小孩母親 的勞動率急劇 下降 ( 約下降 15%) 。婦女 退 ( 如就 金, 的延 職場 助方案 ) 是完全 互相矛盾的,因此,法國的 勞動水準 ( 是婦 ) 是比 瑞典 策則 家庭政策與婦 女就業政策間 的矛盾。瑞典 1974 年導 ( ) 市場的勞動轉 型,因此,不論男性或女性的 勞動率在該 國都非常高。瑞 典的家庭政策 主要設定在婦 女可以返回 勞動市場與性 別平等為目標,目的也是促進 婦女工作與 家庭的平衡。在這種措施下,瑞典仍可以 維持相當高的 生育率。其中,最重要的是採 個人課稅制、所得替代率 提供親職假方 案、高品質的 日間照顧制度。因此,瑞典 家庭 支持 就業 因此 果單純從勞動 參與的角度而 言,無疑的,瑞典的模式應 優於法國的模 式。這 種高度參 與主要反應出 瑞典在部分 工時工作的重 要角色。 關鍵字:家 政策、勞動 策、工作與 庭平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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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空中大學社會科學系 ∙ 1 社會科學學報,民國 103,21 期,00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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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 個 工 作 與 家 庭 平 衡 典 範 國 家

- 法 國 與 瑞 典 的 家 庭 政 策 比 較 ( Tw o N a t i o n E x a m p l e s o f B a l a n c e

b e t w e e n Wo r k a n d F a m i l y -

C o m p a r i s o n b e t w e e n F r a n c e a n d S w e d e n F a m i l y P o l i c y )

吳 來 信

( W u , L a i - H x i n )

摘 要

瑞 典 與 法 國 是 國 際 家 庭 政 策 的 兩 個 典 範 。 但 是 , 兩

國 的 家 庭 政 策 在 婦 女 的 家 庭 生 活 與 工 作 生 活 協 調 上 的

發 展 策 略 卻 有 所 不 同 。 本 研 究 的 目 的 是 從 家 庭 政 策 發 展

歷 史 角 度 探 討 兩 國 家 庭 政 策 機 制 發 展 與 歧 異 。

1 9 9 4 年 法 國 父 母 教 育 補 助 擴 及 到 兩 個 小 孩 開 始 ,

兩 位 小 孩 母 親 的 勞 動 率 急 劇 下 降 ( 約 下 降 1 5 % )。 婦 女 大

量 從 勞 動 職 場 中 撤 退 與 最 近 主 要 在 促 進 就 業 率 的 就 業

政 策 ( 如 就 業 獎 勵 金 , 最 低 工 資 的 延 長 , 返 回 職 場 的 救

助 方 案 ) 是 完 全 互 相 矛 盾 的 , 因 此 , 法 國 的 勞 動 水 準 ( 特

別 是 婦 女 ) 事 實 上 是 比 較 低 的 。 瑞 典 的 勞 動 政 策 則 避 開

家 庭 政 策 與 婦 女 就 業 政 策 間 的 矛 盾 。 瑞 典 於 1 9 7 4 年 導

入 父 母 假 以 取 代 母 親 假 ( 產 假 ) 相 當 有 助 於 婦 女 在 就 業

市 場 的 勞 動 轉 型 , 因 此 , 不 論 男 性 或 女 性 的 勞 動 率 在 該

國 都 非 常 高 。 瑞 典 的 家 庭 政 策 主 要 設 定 在 婦 女 可 以 返 回

勞 動 市 場 與 性 別 平 等 為 目 標 , 目 的 也 是 促 進 婦 女 工 作 與

家 庭 的 平 衡 。 在 這 種 措 施 下 , 瑞 典 仍 可 以 維 持 相 當 高 的

生 育 率 。 其 中 , 最 重 要 的 是 採 個 人 課 稅 制 、 所 得 替 代 率

提 供 親 職 假 方 案 、 高 品 質 的 日 間 照 顧 制 度 。 因 此 , 瑞 典

的 家 庭 政 策 是 在 支 持 目 前 的 雙 就 業 者 模 式 。 因 此 , 如

果 單 純 從 勞 動 參 與 的 角 度 而 言 , 無 疑 的 , 瑞 典 的 模 式 應

優 於 法 國 的 模 式 。 這 種 高 度 參 與 主 要 反 應 出 瑞 典 在 部 分

工 時 工 作 的 重 要 角 色 。

關 鍵 字 : 家 庭 政 策 、 勞 動 政 策 、 工 作 與 家 庭 平 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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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社會科學學報,民國 103,2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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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w o N a t i o n E x a m p l e s o f B a l a n c e b e t w e e n Wo r k a n d F a m i l y -

C o m p a r i s o n b e t w e e n F r a n c e a n d S w e d e n F a m i l y P o l i c y

W u , L a i - X h i n

A b s t r a c t

F a m i l y p o l i c i e s o f S w e d e n a n d F r a n c e a r e t w o e x a m p l e s o f

t h e w o r l d . H o w e v e r , t h e d e v e l o p m e n t o f t h e s e t w o n a t i o n s ’

f a m i l y p o l i c i e s o n t h e c o n c i l i a t i o n o f f a m i l y l i f e a n d w o r k i n g

l i f e o f w o m e n i s d i f f e r e n t . T h e o b j e c t o f t h i s s t u d y i s t o

e x p l o r e t w o n a t i o n s ’ m e c h a n i s m s f o r c o n c i l i a t i o n o f w o m e n

b e t w e e n f a m i l y a n d w o r k i n g l i f e , a n d i n t u r n r e f l e c t s T a i w a n ' s

f a m i l y p o l i c y d e v e l o p m e n t .

T h e r e t r e a t m e n t f o r w o m e n f r o m w o r k p l a c e a n d r e c e n t

m a j o r e m p l o y m e n t p o l i c i e s i n p r o m o t i n g e m p l o y m e n t ( p r e m i u m

f o r e m p l o y m e n t , e x t e n s i o n o f t h e m i n i m u m w a g e , a s s i s t a n c e f o r

t h e r e t u r n t o t h e w o r k p l a c e ) a r e t w o t o t a l l y c o n t r a d i c t o r y

a c t i o n s , F r a n c e ' s l a b o r r a t e ( e s p e c i a l l y w o m e n ) a r e i n f a c t

r e l a t i v e l y l o w . W h e r e a s , S w e d e n ' s l a b o r p o l i c y c a n a v o i d t h e

c o n f l i c t b e t w e e n f a m i l y p o l i c y a n d w o m e n ' s e m p l o y m e n t p o l i c y .

I n 1 9 7 4 , S w e d e n i n s t i t u t e d t h e p a r e n t a l l e a v e t o r e p l a c e t h e

m a t e r n i t y l e a v e t o h e l p w o m e n ’ s c o n c i l i a t i o n b e t w e e n w o r k a n d

f a m i l y l i f e , a n d t h a t ’ s w h y t h e l a b o r r a t e s o f m a l e o r f e m a l e i n

t h e n a t i o n r e m a i n v e r y h i g h .

T h e o b j e c t i v e o f S w e d e n f a m i l y p o l i c y i s a i m e d t o p u s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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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 o m e n t o r e t u r n t o l a b o r m a r k e t a n d t o r e m a i n t h e s e x e q u a l i t y,

t h u s t h e e q u i l i b r i u m b e t w e e n l i f e o f w o r k a n d l i f e o f f a m i l y f o r

w o m e n . I t ’ s w h y S w e d e n c a n o b t a i n h i g h l e v e l o f f e r t i l i t y . W e

t h i n k t h a t S w e d e n f a m i l y p o l i c y i s d u e t o t h e i n d i v i d u a l i z e d t a x

s y s t e m , p a r e n t a l l e a v e s y s t e m b y i n c o m e r e p l a c e m e n t r a t e , h i g h

q u a l i t y d a y c a r e c e n t e r . T h u s , S w e d e n f a m i l y p o l i c y a i m s t o

s u p p o r t t h e d u a l b r e a d w i n n e r s m o d e l . W e c a n s a y , s i m p l y f r o m

t h e p o i n t o f l a b o r p a r t i c i p a t i o n , S w e d e n m o d e l i s b e t t e r t h a n

t h a t o f F r a n c e . A n d , t h e h i g h l a b o r p a r t i c i p a t i o n l e v e l r e f l e c t s

t h e f a c t o f t h e p r o m i n e n t r o l e o f p a r t t i m e w o r k i n S w e d e n .

K e y w o r d : F a m i l y P o l i c y , L a b o r P o l i c y , B a l a n c e

b e t w e e n W o r k a n d F a m i l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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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 研 究 動 機 與 方 法 :

就 長 期 歷 史 的 分 析 而 言 , 婦 女 的 職 場 轉 型 在 家 庭 生

活 與 職 場 生 活 兩 個 軸 面 的 活 動 重 點 可 以 分 為 「 傳 統 階

段 」 、 「 轉 型 階 段 」 、 「 現 代 階 段 」 三 個 階 段 ( B é a t r i c e

M a j n o n i d ’ I n t i g n a n o , 2 0 0 4 ) 。 在 傳 統 階 段 , 婦 女 具 有 高

生 育 率 與 低 家 庭 外 活 動 , 這 是 發 展 中 國 家 的 型 態 。 在 這

個 階 段 , 婦 女 有 很 多 小 孩 , 並 很 少 在 家 庭 以 外 工 作 。 這

就 像 盧 梭 ( J e a n J a c q u e s R o u s s e a u ) 在 「 雙 面 理 論 ( T h é o r i e

d e s d e u x s p h è r e s ) 」 對 兩 性 的 報 告 , 他 說 「 女 性 在 家 庭 ,

男 性 在 城 市 ( C i t é ) 」 。 在 轉 型 階 段 , 婦 女 的 職 場 活 動 些

微 增 加 , 但 是 , 生 育 率 下 降 , 地 中 海 國 家 屬 於 這 個 階 段 。

在 這 個 時 候 , 婦 女 期 望 工 作 , 並 進 而 可 以 回 應 企 業 的 人

力 需 求 ; 面 臨 小 孩 與 就 業 的 兩 難 , 因 而 減 少 小 孩 的 生 育 。

在 現 代 階 段 , 婦 女 的 職 場 活 動 穩 定 成 長 至 一 定 的 高 水 準 ,

這 時 候 的 總 生 育 率 可 能 上 升 也 可 能 固 定 在 1 . 5 至 2 . 0 間 ,

法 國 、 德 國 與 英 國 是 這 樣 的 例 子 。 生 育 率 的 高 低 端 賴 對

於 婦 女 工 作 與 家 庭 平 衡 的 政 策 支 持 程 度 而 定 。

瑞 典 已 經 經 歷 這 個 階 段 , 其 中 第 一 個 階 段 是 從 1 9 6 0

年 開 始 。 該 國 與 歐 洲 其 它 國 家 一 樣 , 由 於 人 力 需 求 的 因

素 , 開 始 鼓 勵 婦 女 進 入 職 場 而 不 是 輸 入 外 國 移 民 , 隨 後 ,

該 國 的 生 育 率 開 始 下 降 。 由 於 感 受 到 生 育 率 減 少 的 威 脅 ,

該 國 創 立 現 代 的 家 庭 政 策 以 保 障 婦 女 個 人 的 權 利 與 性

別 平 等 , 並 轉 移 一 部 分 家 庭 費 用 到 社 會 大 眾 , 因 而 該 國

的 總 生 育 率 又 再 次 提 高 到 2 . 0 直 到 1 9 9 0 年 代 。

北 歐 國 家 與 中 歐 國 家 在 1 9 7 0 年 代 由 於 婦 女 大 量 進

入 職 場 就 此 邁 入 第 二 階 段 。 法 國 與 德 國 在 現 今 也 邁 入 第

三 階 段 , 但 是 兩 國 的 發 展 路 徑 卻 有 所 不 同 。 3 0 年 來 ,

法 國 所 採 取 的 是 結 合 普 及 化 為 原 則 的 家 庭 政 策 與 有 助

於 婦 女 參 與 勞 動 市 場 的 措 施 而 有 助 於 穩 定 該 國 總 生 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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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 在 1 . 8 左 右 , 這 有 助 於 人 口 的 替 代 。 與 其 他 歐 洲 鄰 國

相 較 , 法 國 的 人 口 的 動 能 相 當 強 , 該 國 的 自 然 人 口 增 加

約 占 歐 盟 的 2 / 3 , 相 當 於 歐 盟 人 口 的 1 6 % ; 相 較 之 下 ,

德 國 雖 於 2 0 0 1 年 投 入 1 8 0 0 億 歐 元 ( 相 當 於 粗 國 民 所 得

9 % ) ( I l o n a O s t n e r , M i c h a e l R e i f , H a n n u T u r b a ) 於 相 當 高

的 預 算 於 家 庭 政 策 , 但 該 國 的 總 生 育 率 仍 在 1 . 2 左 右 盤

旋 。 東 歐 前 共 產 國 家 則 是 走 非 典 型 的 路 徑 來 到 第 三 階 段 ,

婦 女 的 職 場 活 動 減 少 又 影 響 到 生 育 率 。

南 歐 國 家 自 1 9 9 0 年 來 , 都 是 維 持 在 第 二 個 階 段 。

該 地 區 的 生 育 率 下 降 幅 度 很 大 , 特 別 北 部 義 大 利 的 總 生

育 率 為 0 . 8 個 小 孩 。 這 些 舊 有 移 出 人 口 國 家 變 成 移 入 人

口 國 家 , 可 以 預 期 的 人 口 逐 年 減 少 。

生 育 水 準 一 方 面 要 視 家 庭 政 策 的 優 渥 程 度 與 婦 女

在 工 作 生 活 與 家 庭 生 活 的 協 調 程 度 而 定 。 婦 女 一 方 面 強

烈 期 望 工 作 , 但 是 , 有 三 個 以 上 小 孩 的 勞 動 率 卻 又 疾 速

下 降 這 個 事 實 觀 察 , 她 們 已 經 進 入 「 夫 婦 都 工 作 與 生 兩

個 小 孩 的 民 主 式 夫 婦 」 這 個 現 代 模 式 ( I N E D ) 。

法 國 與 瑞 典 皆 是 世 界 人 口 轉 型 的 先 例 , 相 應 的 家 庭

政 策 亦 皆 為 世 界 的 典 範 。 本 文 的 目 的 , 在 於 運 用 人 口 歷

史 統 計 方 法 觀 察 兩 國 的 人 口 轉 型 與 相 應 的 家 庭 政 策 軌

跡 , 作 為 省 思 臺 灣 家 庭 政 策 的 規 劃 。

就 人 口 轉 型 階 段 而 言 , 瑞 典 於 西 元 1 8 0 9 年 之 前 處

於 第 一 階 段 , 而 1 8 1 0 - 1 8 7 0 年 間 屬 於 第 二 階 段 ,

1 8 7 1 - 1 9 7 9 年 間 屬 於 第 三 階 段 , 1 9 8 0 年 後 則 屬 於 第 四 階

段 ( 參 閱 表 1 ) 。 表 1 所 示 的 是 1 7 4 0 - 1 9 8 5 年 間 瑞 典 與 法

國 的 粗 出 生 率 與 粗 死 亡 率 。 這 兩 個 國 家 的 粗 出 生 率 與 粗

死 亡 率 都 朝 向 低 的 方 向 邁 進 。 就 出 生 率 而 言 , 這 兩 個 國

家 比 較 明 顯 有 差 異 。 自 1 7 0 0 - 1 8 7 4 間 , 瑞 典 的 出 生 率 都

是 維 持 穩 定 水 準 , 但 自 1 8 7 5 起 , 出 生 率 開 始 下 滑 。 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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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社會科學學報,民國 103,2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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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 死 亡 率 而 言 , 瑞 典 是 漸 進 減 少 , 而 法 國 的 永 久 性 減 少

比 較 早 發 生 , 在 1 8 4 0 年 的 幾 年 間 維 持 相 對 比 較 高 的 水

準 ( X a v i e r M a t e o s - P l a n a s , 2 0 0 2 ) 。 法 國 約 在 1 8 0 0 年 左

右 , 出 生 率 與 死 亡 率 都 同 步 下 滑 , 所 以 可 以 說 法 國 這 時

候 已 經 進 入 第 三 階 段 。 當 時 生 育 率 減 少 的 原 因 是 胎 次 間

隔 拉 大 而 非 提 早 不 生 育 , 並 較 早 發 生 在 富 裕 的 家 庭 與 社

會 流 動 較 大 社 會 。

就 粗 自 然 成 長 率 而 言 , 由 於 瑞 典 的 粗 出 生 率 與 粗 死

亡 率 兩 者 間 差 距 較 大 , 該 國 一 直 到 1 8 0 0 年 時 都 是 中 度

成 長 的 情 況 , 到 1 9 1 4 年 時 , 快 速 減 少 成 長 ; 至 於 法 國 ,

由 於 粗 出 生 率 與 粗 死 亡 率 一 直 都 是 接 近 平 衡 , 所 以 , 該

國 的 粗 自 然 成 長 率 則 相 對 穩 定 轉 型 , 只 有 在 1 8 2 0 年 時

有 小 幅 的 成 長 , 而 在 1 9 5 0 - 1 9 8 4 年 則 有 相 對 大 幅 成 長 。

目 前 兩 國 都 是 位 在 人 口 轉 型 第 四 個 階 段 , 臺 灣 亦 然 。 整

體 而 言 , 瑞 典 的 人 口 轉 型 階 段 較 法 國 明 顯 。 與 臺 灣 相 較 ,

兩 國 在 人 口 轉 型 期 較 臺 灣 提 早 發 生 、 期 間 較 長 、 投 入 的

家 庭 政 策 因 應 的 解 決 與 預 防 措 施 都 比 臺 灣 充 裕 與 及

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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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兩個工作與家庭平衡典範國家-法國與瑞典的家庭政策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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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度 人口自然成長率 人口轉型階段

法 國 瑞 典 法 國 瑞 典

1 7 4 0 - 1 7 7 4 2 . 7 1 5 . 1 6 第一階段、第二階段 第一階段

1 7 7 5 - 1 8 0 9 2 . 9 3 5 . 8 4 第三階段

1 8 1 0 - 1 8 4 4 4 . 9 9 7 . 9 0 第二階段

1 8 4 5 - 1 8 7 9 2 . 4 9 1 1 . 6 1 第二階段、第三階段

1 8 8 0 - 1 9 1 4 1 . 1 4 1 0 . 5 6

第四階段 1 9 1 5 - 1 9 4 9 0 . 3 9 5 . 9 4

1 9 5 0 - 1 9 8 4 5 . 7 9 5 . 1 2 第四階段

表 1:1740-1984年間法國、瑞典的人口自然成長率

資料來源:Xavier Mateos-Planas (2002).The Demographic Transition in Europe: a Neoclassical

Dynastic Approach. Review of Economic Dynamics 5, 646–680.

註:人口轉型階段為本文作者依據兩個人口統計歷史進行粗略劃分。

圖 1:1740-1984年間法國、瑞典的人口自然成長率

圖 2:1950-2000年間瑞典與法國婦女總生育率 圖 3:瑞典 1900-1993年間的總生育率

資料來源:Conseil de l'Europe and United Nations (http://phe.rockefeller.edu/poppies/)

1740-1984年間法國與瑞典

的人口自然成長率

02468

101214

1740-1774

1775-1809

1810-1844

1845-1879

1880-1914

1915-1949

1950-1984

年度

人口

自然

成長

法國

瑞典

1925 年總生育率低於 2.1 個

1960 年代兩性平權措施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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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社會科學學報,民國 103,2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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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 法 國 與 瑞 典 在 國 際 家 庭 政 策 發 展 階 段 面 臨 的

問 題 與 發 展 軌 跡

基 本 上 , 就 國 際 家 庭 政 策 發 展 階 段 而 言 , 法 國 與 瑞

典 都 是 遵 循 其 腳 步 , 主 要 是 這 兩 國 的 家 庭 政 策 都 是 在 國

際 上 具 有 開 創 先 鋒 的 角 色 。 其 中 , 法 國 是 國 際 家 庭 政 策

第 一 個 發 展 階 段 ( 1 8 0 0 - 1 9 6 0 年 ) 面 臨 「 人 口 替 代 與 貧 窮

問 題 」 與 第 二 發 展 階 段 ( 1 9 6 0 - 1 9 7 0 年 ) 面 臨 「 所 得 不 平

等 與 將 沒 有 小 孩 的 家 庭 的 所 得 分 配 至 家 中 有 小 孩 家 庭

的 所 得 再 分 配 問 題 」 任 務 的 先 鋒 ; 至 於 瑞 典 則 是 第 二 階

段 與 第 三 發 展 階 段 ( 1 9 7 0 + 年 ) 面 臨 「 家 庭 結 構 與 性 別 角

色 問 題 的 家 庭 變 遷 」 任 務 的 先 鋒 。

一 、 法 國 的 發 展 軌 跡

國 際 家 庭 政 策 發 展 階 段 與 人 口 轉 型 息 息 相 關 。 法 國

在 人 口 轉 型 理 論 中 並 非 典 範 , 但 是 , 該 國 1 8 0 0 年 時 的

人 口 約 1 7 0 0 年 的 一 半 ( 見 圖 1 ) 。 1 8 0 0 年 時 , 該 國 歐 陸

地 區 人 口 3 千 萬 人 。 一 次 大 戰 期 間 由 於 人 口 大 量 死 亡 ,

出 生 率 與 死 亡 率 非 常 接 近 , 造 成 人 口 的 自 然 成 長 很 少 。

但 是 , 這 時 候 , 法 國 的 人 口 由 於 外 來 移 民 填 補 而 不 致 於

停 滯 。 與 其 他 歐 洲 鄰 國 相 較 , 法 國 生 育 率 的 減 少 與 人 口

老 化 都 比 較 早 發 生 。 法 國 在 普 法 戰 爭 的 挫 敗 與 法 國 大 革

命 以 來 人 口 的 減 少 是 法 國 在 1 9 世 紀 末 期 開 始 合 理 化 推

動 鼓 勵 生 育 概 念 的 原 因 。 1 9 7 4 年 時 , 該 國 的 總 生 育 率

開 始 低 於 2 . 0 的 水 準 , 並 在 1 9 9 0 年 代 達 到 1 . 7, 在 2 0 0 0

年 時 , 才 又 回 到 2 . 0 ( G i l l e s P i s o n , 2 0 1 2 ) 。

解 釋 法 國 的 生 育 率 高 的 原 因 有 以 下 幾 個 。 第 一 個 因

素 是 該 國 無 生 育 的 婦 女 比 率 很 低 。 與 大 部 分 西 歐 國 家

( 除 北 歐 國 家 外 ) 比 較 起 來 , 法 國 的 無 生 育 的 婦 女 增 加 比

率 很 有 限 。 再 者 , 自 1 9 6 0 年 代 開 始 , 法 國 的 家 庭 規 模

很 穩 定 。 這 時 候 的 法 國 婦 女 都 生 2 胎 或 3 胎 以 上 , 都 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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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兩個工作與家庭平衡典範國家-法國與瑞典的家庭政策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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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鄰 國 還 多 。 再 其 次 , 由 於 較 高 年 齡 生 育 的 比 率 增 加 ,

因 此 , 延 遲 當 父 母 並 沒 有 造 成 低 生 育 率 。 至 於 法 國 婦 女

自 己 在 每 生 一 胎 後 繼 續 工 作 或 中 斷 一 小 段 時 間 後 就 投

入 工 作 的 理 由 如 下 :

( 1 ) 、 主 動 的 家 庭 政 策 。

( 2 ) 、「 育 幼 院 ( é c o l e s m a t e r n e l l e s 」 的 發 展 。

( 3 ) 、 工 作 與 家 庭 間 取 得 平 衡 措 施 的 推 動 。

( 4 ) 、 法 國 人 對 家 庭 價 值 的 重 視 。

二 、 瑞 典 的 發 展 軌 跡

1 9 2 5 年 左 右 , 瑞 典 的 總 生 育 率 已 低 於 2 . 1 的 替 代 水

準 ( 吳 來 信 , 2 0 0 5 ) 。 在 第 二 次 世 界 大 戰 期 間 , 由 於 瑞 典

的 人 口 出 生 率 已 成 為 歐 洲 最 低 的 國 家 , 因 此 , 在 擔 心 國

家 力 量 將 因 而 減 弱 的 情 況 下 , 開 始 檢 討 其 生 育 政 策 以 及

配 套 之 鼓 勵 生 育 措 施 。 之 後 , 人 口 政 策 亦 成 為 政 黨 重 視

的 議 題 , 在 政 府 一 連 串 的 家 庭 政 策 改 革 運 動 中 , 其 中 以

減 輕 家 庭 照 顧 兒 童 的 沉 重 負 擔 來 鼓 勵 生 育 , 遂 成 為 主 要

家 庭 / 人 口 政 策 之 一 ( 常 欣 宜 , 2 0 0 3 ) 。

在 1 9 6 0 年 代 , 瑞 典 與 其 他 歐 洲 國 家 一 樣 , 由 於 需

要 大 量 人 力 , 因 此 , 讓 婦 女 投 入 勞 動 市 場 以 取 代 進 口 移

民 , 而 生 育 也 在 這 時 下 降 很 快 。 瑞 典 也 創 立 現 代 的 家 庭

政 策 以 保 障 婦 女 個 人 權 利 與 兩 性 間 的 平 等 , 並 將 家 庭 的

支 出 轉 移 到 國 家 。 該 國 的 總 生 育 率 也 在 1 9 9 0 年 代 中 期

回 升 到 2 個 小 孩 。 瑞 典 的 家 庭 政 策 主 要 設 定 在 婦 女 可 以

返 回 勞 動 市 場 與 性 別 平 等 為 目 標 , 目 的 也 是 促 進 婦 女 工

作 與 家 庭 的 平 衡 。 在 這 種 措 施 下 , 瑞 典 仍 可 以 維 持 相 當

高 的 生 育 率 。 其 中 , 最 重 要 的 是 採 個 人 課 稅 制 、 所 得 替

代 率 提 供 親 職 假 方 案 、 高 品 質 的 日 間 照 顧 制 度 。 因 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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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社會科學學報,民國 103,2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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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 典 的 家 庭 政 策 是 在 支 持 目 前 的 雙 就 業 者 模 式 。 簡 言 之 ,

從 家 庭 與 工 作 生 活 的 角 度 , 生 育 在 瑞 典 是 由 一 套 基 礎 建

設 在 支 持 , 也 進 而 促 進 男 女 追 求 個 人 的 生 活 目 標 。 從 經

濟 的 角 度 看 , 瑞 典 家 庭 所 享 有 的 福 利 是 以 個 人 薪 資 為 基

礎 而 非 以 津 貼 為 基 礎 ( G u n n a r A n d e r s s o n , 2 0 0 5 ) 。

參 、 法 國 家 庭 政 策 與 瑞 典 家 庭 政 策

一 、 法 國 家 庭 政 策 特 徵

( 一 ) 、 高 投 資 與 多 重 目 標

法 國 的 家 庭 政 策 歷 史 悠 久 , 而 促 進 生 育 率 更 是 該 國

傳 統 的 政 策 思 維 。 與 其 他 O E C D 國 家 比 較 , 該 國 投 資 在

有 小 孩 的 家 庭 非 常 高 。 法 國 在 2 0 0 5 年 時 投 資 在 家 庭 補

助 、 現 金 給 付 、 家 庭 服 務 、 減 稅 的 金 額 相 當 於 占 G D P

的 3 . 8 % , 高 於 平 均 水 準 的 2 . 4 % ( D u r a n d e t a l . , 2 0 0 9 ) 。

但 是 , 卻 重 新 形 塑 為 工 作 與 家 庭 平 衡 。 基 於 這 些 發 展 ,

家 庭 政 策 是 諸 多 目 標 的 一 種 妥 協 , 也 讓 它 的 目 標 漸 漸 模

糊 不 清 ( T h é v e n o n , 2 0 0 6 ) 。

目 前 法 國 的 家 庭 政 策 主 要 目 標 是 在 降 低 小 孩 對 生

活 標 準 的 影 響 , 因 此 , 提 供 的 津 貼 並 沒 有 排 除 富 裕 的 家

庭 。 再 者 , 就 業 、 性 別 平 等 、 兒 童 貧 窮 的 議 題 逐 漸 成 為

協 調 工 作 與 家 庭 平 衡 的 家 庭 政 策 的 範 圍 與 內 容 。 從 這 個

角 度 而 言 , 兒 童 自 非 常 幼 小 就 有 照 顧 的 管 道 與 學 前 教 育 ,

這 主 要 是 希 望 達 到 兒 童 正 常 發 展 、 學 校 成 就 與 協 助 父 母

取 得 工 作 與 家 庭 平 衡 。 這 也 致 使 兒 童 照 顧 與 早 期 教 育 服

務 的 支 出 達 到 相 當 高 的 水 準 , 也 就 是 占 粗 國 民 所 得 的

1 . 6 %, 相 較 之 下 , O E C D 國 家 平 均 只 有 0 . 8 7 % ( A d e m a a n d

T h é v e n o n , 2 0 0 8 ) 。

( 二 ) 、 所 得 保 障 與 生 育 : 家 庭 政 策 的 兩 種 早 期 目 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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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兩個工作與家庭平衡典範國家-法國與瑞典的家庭政策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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藉 由 稅 與 津 貼 體 系 進 行 所 得 轉 移 是 法 國 提 供 家 庭

支 持 的 第 一 個 軸 柱 。 由 於 以 現 金 提 供 家 庭 的 給 付 約 占 家

庭 補 助 中 的 半 數 , 由 此 可 見 , 它 在 家 庭 政 策 居 重 要 的 地

位 。 現 金 給 付 自 1 9 4 5 年 引 入 新 的 社 會 保 障 制 度 後 就 很

少 更 改 。 這 套 制 度 規 定 至 少 有 兩 個 以 上 小 孩 的 家 庭 才 有

資 格 領 取 固 定 的 與 不 經 過 資 產 調 查 的 給 付 。 這 套 制 度 也

依 小 孩 的 數 量 的 遞 增 而 增 加 補 助 額 度 而 進 行 考 量 。 1 9 4 5

年 時 , 法 國 也 藉 由 家 庭 商 數 機 轉 達 到 所 得 稅 減 免 與 家 庭

所 得 轉 移 的 目 的 。 這 項 轉 移 的 額 度 占 粗 國 民 所 得 的 0 . 7 % ,

相 當 是 提 供 家 庭 的 費 用 的 三 分 之 一 , 所 以 也 是 居 提 供 家

庭 支 持 的 重 要 地 位 。 這 項 機 轉 的 規 劃 目 的 是 在 降 低 撫 育

小 孩 的 費 用 , 與 降 低 大 家 庭 的 稅 負 。 家 庭 商 數 被 認 為 對

富 有 的 大 家 庭 有 利 。 家 庭 商 數 的 設 計 主 要 以 促 進 生 育 為

誘 因 , 特 別 是 生 育 第 三 胎 為 目 標 ( T h é l o t a n d V i l l a c ,

1 9 9 8 ) 。

1 9 7 0 年 代 家 庭 政 策 的 主 要 特 色 在 提 供 臨 時 發 生 經

濟 或 社 會 困 境 的 家 庭 的 救 助 , 這 時 也 創 立 一 些 以 協 助 人

們 面 臨 社 會 或 家 庭 問 題 的 津 貼 。 這 些 津 貼 是 保 留 給 特 定

的 人 口 群 並 經 過 資 產 調 查 的 。 有 三 歲 以 下 小 孩 的 單 親 可

以 申 請 名 為 「 父 母 分 離 津 貼 」 的 單 親 津 貼 。 住 屋 津 貼 是

依 家 庭 的 組 成 而 不 同 , 它 也 是 在 1 9 7 0 年 代 時 創 立 。 1 9 7 2

年 時 , 一 項 以 勞 動 母 親 為 給 付 對 象 的 兒 童 照 顧 津 貼 也 創

立 。 1 9 7 0 年 代 末 期 , 家 庭 政 策 逐 漸 由 以 促 進 生 育 為 目

標 轉 向 為 工 作 與 家 庭 生 活 間 的 平 衡 。

( 三 ) 、 逐 漸 增 加 工 作 與 家 庭 生 活 間 的 平 衡 的 目 標 但 又

逐 漸 模 糊 不 清

工 作 與 家 庭 生 活 間 的 平 衡 的 政 策 是 在 1 9 7 0 年 代 與

1 9 8 0 年 代 發 展 的 。 這 個 政 策 以 增 加 兒 童 照 顧 的 服 務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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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 其 目 標 , 主 要 目 的 是 在 促 進 兒 童 教 育 與 發 展 。 儘 管 如

此 , 支 持 勞 動 婦 女 卻 毫 無 明 確 的 目 標 , 主 要 是 家 庭 政 策

與 婦 女 的 權 利 與 性 別 平 等 的 政 策 是 互 相 獨 立 的 。

1 9 8 0 - 1 9 9 0 年 代 期 間 , 由 於 家 庭 政 策 的 預 算 嚴 重 侷

限 與 越 來 越 與 就 業 議 題 相 關 的 背 景 , 所 以 , 工 作 與 家 庭

生 活 間 的 平 衡 的 目 標 逐 漸 模 糊 不 清 ( F a g n a n i , 2 0 0 7 ) 。 親

職 津 貼 的 創 立 是 在 鼓 勵 勞 動 母 親 為 照 顧 小 孩 而 短 期 離

開 職 場 , 這 樣 就 可 以 減 少 待 業 人 數 。 有 三 個 小 孩 的 母 親

若 停 止 工 作 或 轉 為 部 分 工 時 工 作 , 她 可 以 領 取 固 定 的 津

貼 直 到 最 小 小 孩 三 歲 為 止 。 自 1 9 9 4 年 開 始 這 項 津 貼 進

一 步 適 用 於 兩 個 小 孩 的 母 親 。 在 2 0 0 4 年 的 「 育 嬰 津 貼

( P A J E ) 」 改 革 就 允 許 父 母 可 以 自 頭 胎 小 孩 出 生 起 中 斷 就

業 時 間 達 六 個 月 , 而 第 二 胎 與 第 三 胎 則 可 能 中 斷 達 三 年

的 時 間 。 在 這 段 時 間 , 父 母 之 一 可 以 領 取 「 自 由 選 擇 工

作 與 親 職 附 加 津 貼 ( C o m p l é m e n t d e L i b r e C h o i x d ’

A c t i v i t é ( C L C A ) 」 , 這 是 一 種 月 領 的 親 職 照 顧 津 貼 。

( 四 ) 、 提 供 最 貧 窮 與 最 富 裕 者 較 多 的 支 持

轉 移 主 要 提 供 給 有 一 個 最 幼 小 的 三 歲 以 下 小 孩 家

庭 , 而 比 較 有 利 於 大 家 庭 與 生 活 富 裕 的 家 庭 。 就 所 有 家

庭 而 言 , 平 均 的 轉 移 額 度 與 小 孩 數 呈 現「 U 」形 ( B e c h t e l ,

2 0 0 5 ) : 也 就 是 , 就 每 個 小 孩 的 平 均 轉 移 額 度 而 言 , 低

所 得 家 庭 高 於 所 得 中 位 數 的 家 庭 。 譬 如 以 「 育 嬰 津 貼 」

的 均 差 檢 定 發 現 , 低 所 得 家 庭 獲 得 比 較 高 的 社 會 救 助 與

住 屋 補 助 的 津 貼 。 相 較 之 下 , 家 庭 商 數 的 減 稅 機 轉 明 顯

的 對 較 富 裕 的 家 庭 有 利 ( A d e m a a n d T h é v e n o n , 2 0 0 8 ) 。

( 五 ) 、 降 低 三 歲 以 下 小 孩 家 庭 與 大 家 庭 貧 窮 率

整 體 而 言 , 家 庭 補 助 不 僅 可 以 降 低 有 小 孩 與 沒 有 小

孩 家 庭 間 的 所 得 差 距 , 同 時 也 有 助 於 降 低 所 得 不 平 等 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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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兩個工作與家庭平衡典範國家-法國與瑞典的家庭政策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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貧 窮 率 。 未 進 行 家 庭 補 助 前 , 有 小 孩 家 庭 的 貧 窮 率 為

2 1 %, 但 是 , 經 過 轉 移 之 後 , 降 為 7 . 2 % ( C o u r t i o u x e t a l . ,

2 0 0 5 ) 。

( 六 ) 、 提 供 綜 合 性 的 兒 童 照 顧 服 務 以 達 成 工 作 與 家 庭

生 活 間 的 平 衡 目 標

若 以 家 庭 商 數 的 機 制 下 , 扣 除 兒 童 照 顧 成 本 的 稅 減

免 , 家 中 第 二 位 勞 動 者 的 稅 率 明 顯 低 於 O E C D 國 家 的 平

均 值 , 但 是 , 鼓 勵 第 二 位 勞 動 者 的 誘 因 則 是 很 低 。 就 兩

父 母 都 工 作 而 有 兩 個 小 孩 的 家 庭 在 提 供 全 時 照 顧 的 費

用 約 居 於 O E C D 國 家 的 平 均 值 ( B a r b e r a n d I m m e r v o l l ,

2 0 0 5 ) 。 然 而 , 稅 的 減 免 不 但 有 助 於 降 低 兒 童 照 顧 的 成

本 , 並 可 以 因 此 縮 小 日 間 托 育 與 雇 用 保 母 費 用 間 的 差

距 。

家 庭 補 助 不 僅 有 助 於 工 作 與 家 庭 生 活 間 的 平 衡 , 藉

由 公 營 的 日 托 中 心 提 供 兒 童 照 顧 服 務 進 行 輔 助 , 與 進 入

學 前 教 育 體 系 。 法 國 投 資 幼 童 的 費 用 很 高 , 這 個 比 率 約

占 整 個 家 庭 補 助 的 十 分 一 。 日 間 托 育 機 構 ( n u r s e r i e s ) 接

受 幼 童 可 以 在 產 假 後 立 即 進 入 日 間 托 育 中 心 。 這 個 情 況

與 北 歐 國 家 有 很 大 的 不 同 。 在 北 歐 國 家 , 只 要 小 孩 滿 一

歲 就 可 以 進 入 公 營 的 照 顧 服 務 。

二 、 瑞 典 家 庭 政 策 特 徵

相 反 的 是 , 瑞 典 的 勞 動 政 策 則 避 開 家 庭 政 策 與 婦 女

就 業 政 策 間 的 矛 盾 。 瑞 典 於 1 9 7 4 年 導 入 父 母 假 以 取 代

母 親 假 ( c o n g é m a t e r n i t é ) ( 育 嬰 假 ) 相 當 有 助 於 婦 女 在

就 業 市 場 的 勞 動 轉 型 。 不 管 是 男 性 或 是 女 性 的 勞 動 率 在

該 國 都 非 常 高 , 同 時 也 非 常 接 近 ( 2 0 0 2 年 時 , 男 性 勞 動

率 為 7 9 . 8 % , 女 性 為 7 6 . 1 % ) 。 親 職 假 與 兒 童 照 顧 體 系 是

瑞 典 家 庭 政 策 的 關 鍵 政 策 。 該 國 的 親 職 假 制 度 提 供 母 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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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社會科學學報,民國 103,2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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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 育 後 超 過 一 年 的 時 間 的 有 給 職 假 , 並 可 以 由 父 母 雙 方

彈 性 共 同 分 配 。 在 親 職 假 期 間 的 津 貼 是 以 產 前 的 薪 資 為

基 礎 , 同 樣 適 用 於 病 假 與 失 業 時 。 目 前 的 所 得 替 代 率 是

8 0 % , 並 以 年 度 所 得 3 萬 2 千 歐 元 為 上 限 。 再 者 , 這 項

方 案 提 供 非 常 優 渥 的 機 會 給 親 職 假 終 止 並 留 在 家 照 顧

病 童 者 。 瑞 典 親 職 假 制 度 在 1 9 7 0 年 代 創 立 並 在 1 9 8 0 年

代 擴 大 範 圍 。 其 他 北 歐 國 家 追 隨 其 腳 步 但 是 速 度 則 稍 為

緩 慢 。 「 促 生 速 度 獎 金 ( s p e e d p r e m i u m ) 」 在 1 9 8 0 年 代

創 立 , 該 項 措 施 是 在 促 發 與 縮 短 婦 女 再 生 第 二 胎 的 間 隔

( H o e m 1 9 9 0 , 1 9 9 3 b , A n d e r s s o n 1 9 9 9 ) 。

在 瑞 典 , 公 營 的 兒 童 日 間 照 顧 機 構 是 必 要 的 福 利 制

度 。 公 營 的 兒 童 日 間 照 顧 機 構 設 立 的 目 標 在 朝 向 雙 生 涯

模 式 、 性 別 平 等 、 提 高 各 種 社 會 背 景 的 小 孩 相 同 的 機 會

( B e r g q v i s t a n d N y b e r g 2 0 0 2 ) 。 公 營 的 兒 童 日 間 照 顧 服

務 在 目 前 是 被 普 遍 接 納 的 一 項 政 策 。 瑞 典 的 所 有 兒 童 都

有 機 會 接 受 補 助 與 高 品 質 的 兒 童 日 間 照 顧 服 務 。

以 下 說 明 瑞 典 家 庭 政 策 成 功 因 素 :

( 一 ) 、 支 持 勞 動 父 母 的 社 會 文 化 :

家 庭 政 策 對 瑞 典 有 直 接 影 響 , 目 標 在 維 持 永 續 的 勞

動 家 庭 模 式 。 該 國 的 家 庭 政 策 含 括 彈 性 勞 動 工 時 , 親 職

假 權 利 、 家 庭 給 付 、 兒 童 照 顧 與 家 庭 支 持 服 務 等 內 容 。

高 生 活 標 準 與 優 渥 的 家 庭 給 付 , 親 職 假 的 權 利 是 依 父 母

的 勞 動 年 資 而 定 , 並 由 社 會 保 險 制 度 進 行 給 付 , 這 就 是

他 們 的 文 化 「 規 範 」 。 因 此 , 除 非 是 休 親 職 假 、 生 病 或

是 退 休 , 否 則 , 沒 有 人 是 留 在 家 中 與 無 所 事 事 , 也 不 希

望 是 這 樣 的 結 局 。 至 於 無 法 在 這 套 制 度 獲 得 給 付 、 具 有

社 會 救 助 資 格 者 必 須 參 與 教 育 、 訓 練 或 工 作 安 排 , 以 準

備 投 入 工 作 。 每 個 人 , 含 雇 主 、 工 會 、 父 母 、 國 家 的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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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兩個工作與家庭平衡典範國家-法國與瑞典的家庭政策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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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 政 策 權 利 都 是 經 過 努 力 付 出 代 價 才 取 得 , 並 無 所 謂 的

「 給 付 文 化 」 。

社 會 救 助 只 短 期 提 供 給 一 個 無 滿 足 必 要 生 活 花 費

的 個 人 或 家 庭 , 這 在 兩 個 國 家 都 是 最 後 才 訴 諸 的 手 段 。

同 時 , 只 要 生 理 與 心 理 上 可 以 , 每 個 人 都 一 定 要 可 以 自

己 養 活 自 己 , 要 自 己 尋 找 足 夠 薪 資 的 工 作 。

( 二 ) 、 以 社 會 團 結 為 基 礎 的 社 會 契 約

以 社 會 團 結 為 基 礎 的 社 會 契 約 可 以 長 期 被 社 會 接

受 , 這 是 瑞 典 在 家 庭 政 策 方 面 豎 立 典 範 的 關 鍵 。 譬 如 ,

有 人 這 樣 說 : 「 只 要 是 我 們 與 我 們 的 小 孩 獲 益 , 我 們 不

在 意 繳 納 高 稅 負 。 我 們 不 願 意 生 活 在 稅 負 低 但 是 給 付 很

低 , 在 小 孩 年 幼 時 不 用 花 時 間 陪 伴 小 孩 的 國 家 」 。 由 此

可 見 , 瑞 典 的 民 眾 普 遍 接 受 為 獲 得 給 付 必 須 繳 納 高 稅 負

的 制 度 。

( 三 ) 、 國 家 層 次 的 視 野 寬 廣 、 目 標 清 晰

家 庭 政 策 在 國 家 層 次 的 目 標 清 晰 可 以 引 導 地 方 政

府 的 政 策 推 動 。 瑞 典 的 家 庭 政 策 主 要 由 市 政 府 推 動 , 這

有 助 於 發 展 地 方 性 需 要 的 業 務 , 也 可 以 由 地 方 進 行 較 多

的 控 管 , 這 也 有 助 於 機 構 與 機 構 間 的 合 作 關 係 。

參 與 勞 動 市 場 與 自 己 自 足 是 該 國 政 策 的 驅 動 力 , 家

庭 政 策 的 措 施 也 都 以 這 兩 個 主 軸 進 行 發 展 。 社 會 團 結 是

瑞 典 文 化 與 政 治 背 景 很 重 要 的 一 個 環 節 , 它 是 家 庭 政 策

相 當 重 要 的 驅 力 , 也 是 政 策 推 動 與 服 務 輸 送 的 重 要 特

徵 。

( 四 ) 、 保 證 兒 童 照 顧 的 管 道

瑞 典 的 市 政 府 必 須 為 工 作 中 或 求 學 中 父 母 的 小 孩

提 供 學 前 的 照 顧 , 也 要 提 供 失 業 者 或 休 親 職 假 者 的 小 孩

每 星 期 最 少 1 5 小 時 的 學 前 的 照 顧 。 照 顧 費 用 與 父 母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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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社會科學學報,民國 103,2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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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 資 成 比 例 , 並 與 小 孩 數 成 反 比 , 總 額 最 高 為 薪 資 的

3 % 。

兒 童 照 顧 在 瑞 典 具 有 強 烈 的 教 育 目 標 , 也 同 時 促 使

母 親 進 入 職 場 。 兒 童 照 顧 的 從 業 人 員 普 遍 受 良 好 的 教 育 ,

因 此 , 教 育 常 常 是 重 點 。

( 五 ) 、 普 及 化 的 家 庭 支 持 服 務

在 瑞 典 , 地 方 的 家 庭 中 心 負 責 提 供 家 庭 與 親 職 支 持

的 服 務 。 這 些 支 持 服 務 品 質 很 高 , 管 道 很 暢 通 , 主 要 的

服 務 有 母 親 健 康 照 顧 、 兒 童 健 康 照 顧 、 幼 兒 教 育 、 預 防

性 的 社 會 諮 商 。 在 這 個 中 心 的 專 業 團 隊 有 助 產 士 、 兒 科

護 士 、 兒 科 醫 師 、 幼 稚 園 教 師 、 社 會 工 作 員 、 心 理 學 家

共 同 工 作 。 他 們 共 同 為 小 孩 與 父 母 的 健 康 提 升 而 工 作 。

這 些 中 心 也 提 供 家 庭 非 常 強 力 的 社 會 網 絡 , 讓 父 與 母 都

可 以 有 相 同 扮 演 親 職 的 角 色 的 機 會 。 這 些 服 務 是 免 費 的 ,

由 志 工 提 供 。 家 庭 中 心 是 瑞 典 完 整 福 利 社 會 的 一 環 。 開

放 式 幼 兒 園 是 一 個 由 國 家 控 管 但 不 一 定 具 有 法 定 地 位

的 機 構 , 這 些 機 構 配 備 提 供 嬰 幼 兒 的 遊 樂 設 施 。 這 類 機

構 是 免 費 提 供 的 志 願 性 服 務 。 參 與 這 類 機 構 活 動 的 人 主

要 休 親 職 假 的 父 母 與 小 孩 。 當 這 些 開 放 式 幼 兒 園 與 婦 幼

健 康 中 心 位 於 同 棟 大 樓 , 這 類 機 構 就 形 成 家 庭 中 心 。

( 六 ) 、 親 職 投 資

瑞 典 都 擁 有 非 常 優 渥 而 可 以 提 供 津 貼 的 親 職 假 方

案 。 這 樣 的 措 施 讓 父 母 在 小 孩 還 小 時 可 以 花 時 間 陪 伴 小

孩 。 親 職 假 權 利 在 瑞 典 是 父 母 一 方 都 可 以 申 請 的 , 但 是 ,

有 6 個 月 的 親 職 假 是 可 以 由 父 母 雙 方 的 書 面 協 議 而 將

其 權 利 互 相 轉 移 至 對 方 的 彈 性 。 在 瑞 典 , 可 以 不 全 時 工

作 的 權 利 只 侷 現 於 小 孩 出 生 前 1 8 個 月 , 但 是 自 此 之 後 ,

父 母 有 權 利 減 少 最 高 2 5 % 的 工 時 一 直 到 小 孩 8 歲 為 止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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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兩個工作與家庭平衡典範國家-法國與瑞典的家庭政策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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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小 學 一 年 級 結 束 為 止 。 2 0 1 1 年 時 , 在 丹 麥 , 父 母 可

以 為 了 照 顧 小 孩 而 將 其 親 職 假 延 後 8 - 1 3 個 星 期 一 直 到

小 孩 9 歲 前 。

在 瑞 典 , 承 諾 在 小 孩 出 生 前 與 父 母 申 請 親 職 假 期 間

支 持 父 母 這 種 作 為 並 形 成 文 化 規 範 令 人 印 象 深 刻 。 自

1 9 7 0 年 代 , 瑞 典 明 令 禁 止 體 罰 , 該 國 政 府 開 始 支 持 與

強 化 正 向 的 親 職 教 育 方 法 。 自 此 開 始 , 所 有 婦 幼 中 心 都

要 提 供 親 職 教 育 訓 練 團 體 。 就 小 孩 在 幼 稚 園 階 段 而 言 ,

9 9 % 的 初 為 人 父 母 都 參 與 親 職 教 育 訓 練 團 體 活 動 。

肆 、 法 國 家 庭 政 策 與 瑞 典 家 庭 政 策 比 較

從 1 9 9 4 年 法 國 父 母 教 育 補 助 ( A l l o c a t i o n d ’

e d u c a t i o n , A P E ) 擴 及 到 兩 個 小 孩 開 始 , 兩 位 小 孩 母 親

的 勞 動 率 急 劇 下 降 ( 約 下 降 1 5 % ) 。 婦 女 大 量 從 勞 動 職 場

中 撤 退 與 最 近 主 要 在 促 進 就 業 率 的 就 業 政 策 ( 如 就 業 獎

勵 金 , 最 低 工 資 的 延 長 , 返 回 職 場 的 救 助 方 案 ) 是 完 全

互 相 矛 盾 的 。 法 國 的 勞 動 水 準 ( 特 別 是 婦 女 ) 事 實 上 是 比

較 低 的 , 如 2 0 0 2 年 時 , 男 性 的 勞 動 率 為 7 4 . 5 % , 婦 女

為 6 2 . 1 % 。 增 加 婦 女 勞 動 率 與 家 庭 政 策 ( 如 父 母 教 育 補

助 降 低 相 當 多 的 勞 動 率 ) 兩 者 間 的 矛 盾 卻 以 目 的 在 於

父 母 教 育 補 助 而 離 開 工 作 職 場 母 親 的 政 策 ( 婦 女 重 回 職

場 協 助 ) 來 處 理 這 個 問 題 。

相 反 的 是 , 瑞 典 的 勞 動 政 策 則 避 開 家 庭 政 策 與 婦 女

就 業 政 策 間 的 矛 盾 。 瑞 典 於 1 9 7 4 年 導 入 父 母 假 以 取 代

母 親 假 ( c o n g é d e m a t e r n i t é ) ( 育 嬰 假 ) 相 當 有 助 於 婦 女

在 就 業 市 場 的 勞 動 轉 型 。 不 管 是 男 性 或 是 女 性 的 勞 動 率

在 該 國 都 非 常 高 , 同 時 也 非 常 接 近 ( 2 0 0 2 年 時 , 男 性 勞

動 率 為 7 9 . 8 % , 女 性 為 7 6 . 1 % ) 。

那 麼 是 不 是 應 該 鼓 勵 瑞 典 模 式 以 避 免 家 庭 政 策 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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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社會科學學報,民國 103,2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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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 女 就 業 政 策 間 的 矛 盾 呢 。 為 了 比 較 瑞 典 與 法 國 家 庭 政

策 對 母 親 就 業 結 構 的 影 響 , 檢 視 兩 國 的 父 母 假 與 幼 兒 照

顧 的 制 度 。 以 法 國 與 瑞 典 的 數 據 譬 如 母 親 在 部 分 工 時 工

作 分 析 專 業 水 準 對 兩 國 勞 動 市 場 的 影 響 比 較 , 將 有 助 於

瞭 解 母 親 的 詳 細 就 業 概 況 。

很 明 顯 的 , 法 國 的 母 親 假 的 受 益 者 只 是 母 親 , 而 瑞

典 的 父 母 假 是 父 母 都 可 以 受 益 , 但 是 , 還 是 以 母 親 為 主

要 受 益 者 ( 8 6 % 的 假 期 是 由 母 親 所 請 的 ) 。 與 瑞 典 的 父 母

假 進 行 比 較 , 法 國 的 母 親 假 短 的 很 多 , 也 較 不 慷 慨 , 同

時 也 缺 乏 任 何 彈 性 。 法 國 在 2 0 0 2 年 1 月 開 始 在 嬰 兒 出

生 四 個 月 內 實 施 1 1 日 的 父 親 假 ( c o n g é p a t e r n i t é ), 並 可

以 有 8 0 % 的 受 薪 。 瑞 典 也 有 非 常 類 似 的 父 親 假 。 既 然 父

母 假 已 經 取 代 母 親 假 , 而 父 親 與 母 親 都 享 有 相 同 的 權 益 ,

為 什 麼 瑞 典 的 父 親 假 比 較 受 到 歡 迎 與 支 持 ? 儘 管 許 多

的 措 施 都 是 鼓 勵 父 親 申 請 較 多 比 例 的 父 母 假 , 但 是 , 父

母 假 仍 停 留 在 母 親 假 的 層 次 。

同 時 , 兩 個 國 家 的 托 兒 教 育 制 度 也 有 很 大 的 差 異 。

瑞 典 的 公 立 學 前 教 育 是 針 對 1 - 5 歲 的 幼 童 。 從 父 母 假 開

始 建 立 以 來 , 一 歲 以 下 的 嬰 兒 都 是 由 父 母 之 一 來 照 顧 。

這 與 瑞 典 的 社 會 選 擇 是 互 相 輝 映 的 , 也 就 父 母 在 身 旁 照

顧 讓 嬰 兒 可 以 發 展 更 健 全 , 同 時 它 也 是 一 種 經 濟 選 擇 :

也 就 是 比 起 集 體 育 嬰 機 構 而 言 , 父 母 照 顧 的 補 助 是 比 較

便 宜 的 。 相 反 的 , 在 法 國 , 對 於 一 歲 以 下 的 嬰 兒 並 沒 有

任 何 的 照 顧 制 度 , 而 是 從 一 歲 半 起 才 實 際 有 照 顧 機 構 。

這 些 社 區 的 『 育 嬰 室 』 是 要 付 費 的 : 費 用 依 父 母 的 收 入

而 定 與 照 顧 的 時 間 而 定 。 對 於 1 - 5 歲 的 嬰 兒 而 言 , 最 常

見 ( 約 占 2 0 % ) 的 是 由 父 母 之 一 ( 特 別 是 母 親 ) 來 照 顧 。

對 於 照 顧 2 歲 以 下 的 嬰 兒 而 言 , 法 國 的 公 立 照 顧 機

構 只 約 占 3 0 % 而 已 。 但 是 , 2 個 月 大 的 嬰 兒 就 可 以 『 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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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兩個工作與家庭平衡典範國家-法國與瑞典的家庭政策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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嬰 室 』 ( 包 括 集 體 經 營 【 c o l l e c t i v e 】 、 家 庭 式 或 由 父 母

照 顧 ) 收 容 。 父 母 負 擔 的 費 用 依 其 所 得 而 定 , 同 時 『 育

嬰 室 』 主 要 保 留 給 需 要 全 時 間 照 顧 者 , 因 此 , 部 分 時 段

照 顧 是 不 太 可 能 的 。 這 些 『 育 嬰 室 』 的 數 量 不 夠 , 同 時

主 要 集 中 在 都 會 地 區 。 從 8 0 年 代 開 始 , 法 國 政 府 就 開

始 鼓 勵 私 營 照 顧 體 系 。 父 母 有 不 同 的 照 顧 體 系 可 以 選 擇 ,

同 時 依 照 所 選 用 的 照 顧 體 系 , 他 們 可 以 有 不 同 的 救 助

( 如 在 家 照 顧 兒 童 的 補 助 【 a i d e ā l a g a r d e d ’ e n f a n t ā

d o m i c i l e 】 、 母 親 就 業 家 庭 補 助 【 A G E D 】 ) 。

法 國 的 義 務 教 育 是 從 小 學 ( 約 6 歲 開 始 ) 開 始 。 但 是 ,

幼 稚 園 ( E c o l e m a t e r n e l l e ) 則 免 費 提 供 3 歲 小 孩 的 照 顧

( 1 9 9 8 年 時 1 0 0 % 3 歲 的 小 孩 , 而 約 3 5 % 的 2 歲 小 孩 都

受 幼 稚 教 育 )。 而 在 瑞 典 , 受 幼 稚 教 育 的 年 齡 晚 得 多 : 從

小 學 ( 7 歲 ) 開 始 政 府 才 免 費 提 供 教 育 。 這 時 候 也 存 在『 預

備 班 』 , 因 此 , 整 體 而 言 , 瑞 典 的 義 務 教 育 可 以 說 是 從

6 歲 開 始 。

我 們 是 否 可 以 下 結 論 說 , 兩 國 的 父 母 假 中 那 一 種 制

度 較 好 ? 就 法 國 而 言 , 母 親 別 無 選 擇 , 而 父 親 則 只 有 1 1

天 的 照 顧 假 。 母 親 假 的 假 期 設 計 主 要 著 眼 於 母 親 快 速 返

回 工 作 崗 位 。 同 時 , 照 顧 機 構 較 少 , 而 其 它 機 構 的 費 用

則 非 常 高 。 再 者 , 即 使 法 國 的 幼 稚 園 收 容 小 孩 3 歲 以

上 的 小 孩 , 這 個 時 段 只 到 下 午 4 時 3 0 分 止 , 同 時 , 星

期 三 是 不 開 放 的 。 因 此 , 雖 然 法 國 婦 女 仍 維 持 相 當 高 的

勞 動 率 , 就 家 務 的 男 女 工 作 分 配 而 言 , 法 國 比 瑞 典 產 生

較 多 的 不 平 等 情 況 ( c f . A n x o e t a l i i , 2 0 0 2 ) 。 法 國 婦

女 在 生 產 後 , 雖 然 可 能 要 兩 天 全 天 候 的 本 職 與 家 務 工 作 ,

她 們 仍 舊 希 望 可 以 持 續 工 作 。 同 時 根 據 A n x o e t a l i i 研

究 , 法 國 婦 女 工 作 時 間 越 長 , 她 們 在 家 務 工 作 的 分 配 就

越 平 等 , 雖 然 這 樣 , 法 國 父 親 扮 演 雙 親 的 工 作 仍 經 常 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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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社會科學學報,民國 103,2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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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 典 的 父 親 少 。

法 國 婦 女 如 果 想 離 開 職 場 以 保 有 較 長 養 育 小 孩 的

時 間 , 她 們 可 能 因 此 會 請 領 父 母 教 育 補 助 ( A P E ) 。 如 果

父 母 教 育 補 助 可 以 讓 婦 女 在 生 第 二 胎 後 , 短 時 間 停 止 工

作 而 在 財 務 方 面 不 受 到 影 響 的 情 況 , 這 是 婦 女 可 以 接 受

不 穩 定 而 薪 資 很 少 的 工 作 , 或 是 經 驗 幾 個 階 段 失 業 的 原

因 。 事 實 上 , 法 國 的 就 業 與 勞 動 條 件 惡 化 是 非 預 期 性

補 助 的 主 要 原 因 。 勞 動 條 件 的 惡 化 似 乎 也 大 部 分 由 於 生

產 而 中 斷 工 作 的 婦 女 來 分 擔 其 風 險 : 即 使 是 勞 動 條 件

改 變 , 超 過 一 半 的 婦 女 ( 5 7 % ) 仍 希 望 繼 續 工 作 。 同 時 ,

法 國 婦 女 的 就 業 條 件 也 相 當 影 響 她 們 是 否 要 中 斷 工 作

而 全 時 專 心 照 顧 小 孩 。

瑞 典 從 付 薪 的 父 母 假 建 立 以 來 , 一 直 被 視 為 範 例 。

雖 然 , 父 母 雙 方 都 有 權 請 父 母 假 , 主 要 還 是 母 親 較 常 受

益 , 請 的 假 期 也 比 較 長 。 父 母 假 也 確 實 讓 母 親 可 以 不 用

辭 職 , 但 也 影 響 她 們 的 行 為 與 母 親 的 勞 動 市 場 相 當 大 。

瑞 典 的 父 母 假 與 嬰 兒 照 顧 制 度 讓 瑞 典 的 嬰 兒 生 活

與 母 親 的 生 活 更 簡 單 。 由 於 所 有 的 照 顧 方 式 都 有 , 而 連

續 的 延 長 父 母 假 也 是 可 行 , 所 以 , 一 歲 半 前 的 嬰 兒 都 是

由 父 母 之 一 ( 特 別 是 母 親 ) 照 顧 。 母 親 至 少 必 須 停 止 工 作

一 年 來 照 顧 小 孩 。 接 著 , 小 孩 就 由 集 體 性 的 照 顧 機 構 照

顧 ( 經 常 是 部 分 時 間 照 顧 ) 。 母 親 在 父 母 假 結 束 之 後 可 以

馬 上 回 到 職 場 , 但 是 她 們 常 受 限 要 進 行 部 分 工 時 的 工 作 。

為 較 佳 調 和 家 庭 與 職 業 生 活 , 法 律 允 許 八 歲 以 下 小 孩 的

父 母 有 權 可 以 每 日 減 少 兩 小 時 的 工 作 ( 這 兩 小 時 不 支

薪 ) , 這 種 情 況 , 母 親 也 經 常 是 其 受 益 者 。

瑞 典 的 模 式 成 功 促 進 勞 動 率 似 乎 應 歸 功 於 父 母 假

的 推 動 。 為 調 節 職 業 與 家 庭 生 活 , 它 允 許 職 業 婦 女 可 以

調 節 她 們 的 工 作 時 間 。 因 此 , 這 個 體 系 的 關 鍵 因 素 是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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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兩個工作與家庭平衡典範國家-法國與瑞典的家庭政策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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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工 時 工 作 。 而 法 國 是 否 也 適 合 鼓 勵 這 種 方 式 呢 ? 我

們 在 回 答 這 個 問 題 之 前 , 不 能 不 考 慮 到 兩 國 的 經 濟 、 制

度 、 與 社 會 環 境 。

部 分 工 時 工 作 會 因 勞 動 市 場 的 情 況 而 有 不 同 的 機

制 。 以 失 業 狀 況 來 說 , 法 國 的 失 業 狀 況 非 常 高 。 根 據 歐

盟 的 資 料 顯 示 , 1 5 - 6 4 歲 的 工 作 人 口 而 言 , 法 國 的 失 業

率 為 8 . 7 % , 而 瑞 典 則 為 5 . 1 % 。 同 時 , 法 國 的 婦 女 失 業

率 更 高 ( 9 . 8 % ) , 男 性 為 7 . 8 % 。 相 反 的 , 9 0 年 代 , 瑞 典

的 男 性 受 到 失 業 的 衝 擊 更 多 ( 5 . 6 % ) , 即 便 是 現 在 ( 4 . 4 % )

也 是 比 婦 女 還 高 。 同 時 , 瑞 典 男 性 從 事 部 分 工 時 工 作 者

也 增 加 了 ( 1 9 9 6 年 為 8 . 9 % , 2 0 0 2 年 為 1 1 . 2 % ) , 而 婦 女

則 維 持 穩 定 。 相 反 的 , 9 0 年 代 , 法 國 婦 女 從 事 部 分 工

時 比 例 增 加 很 多 , 1 9 9 9 年 約 三 分 之 一 的 婦 女 從 事 部 分

工 時 工 作 。

瑞 典 的 家 庭 不 論 是 何 種 理 由 選 擇 部 分 工 時 工 作 對

於 母 親 的 職 業 生 涯 都 造 成 很 深 遠 的 影 響 。 為 了 研 究 這 種

影 響 , 作 者 以 統 計 比 較 分 析 兩 國 採 用 部 分 工 時 工 作 與 各

行 業 的 概 況 。

一 、 部 分 工 時 工 作 對 法 國 與 瑞 典 婦 女 的 生 涯 影 響

為 了 比 較 兩 國 母 親 的 就 業 特 性 , 作 者 引 用 以 法 國 就

業 調 查 與 瑞 典 的 長 期 數 據 ( L I N D A ) 基 礎 進 行 研 究 ( 見 圖

4 - 5 ) , 從 每 種 資 料 中 年 齡 介 於 1 8 - 6 5 歲 的 有 薪 婦 女 抽 取

作 為 樣 本 。 其 中 , 就 法 國 2 6 9 9 0 位 婦 女 中 的 1 3 0 2 3 位 母

親 與 瑞 典 9 9 7 6 7 位 婦 女 中 的 6 1 6 0 2 位 母 親 作 為 樣 本 。 首

先 比 較 兩 國 的 婦 女 採 取 部 分 工 時 工 作 的 情 形 , 接 著 , 比

較 與 評 估 兩 國 的 職 業 分 布 情 況 。

二 、 部 分 工 時 工 作 與 小 孩 數 與 小 孩 年 紀 最 小 者 之 分

布 情 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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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社會科學學報,民國 103,2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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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2 0 0 1 年 時 , 就 有 薪 婦 女 而 言 , 法 國 約 有 3 0 . 7 % ,

而 瑞 典 約 有 4 2 . 8 % 是 採 部 分 工 時 工 作 。 進 一 步 分 析 ,

與 沒 有 小 孩 的 婦 女 相 較 , 當 母 親 者 比 較 多 從 事 部 分 工 時

工 作 。 不 論 有 幾 位 小 孩 而 言 , 瑞 典 的 差 異 情 況 更 為 明 顯 。

令 人 更 訝 異 的 是 , 同 樣 是 養 育 一 位 小 孩 , 有 4 5 % ( 法 國

則 只 有 3 0 . 4 % ) 的 瑞 典 母 親 從 事 部 分 工 時 工 作 。

小 孩 數

國 家 0 1 2 > = 3

瑞 典 3 6 . 3 4 % 4 4 . 6 4 % 5 3 . 8 % 6 2 . 5 3 %

法 國 2 4 . 7 4 % 3 0 . 4 1 % 4 2 . 3 4 % 5 1 . 8 0 %

表 2:部分工時工作與小孩數與小孩年紀最小者之分布情況

從 事 部 分 工 時 工 作 與 最 小 小 孩 的 年 齡 也 有 相 當 的

關 係 。 以 瑞 典 來 說 , 對 於 小 於 6 歲 小 孩 的 母 親 而 言 , 超

過 一 半 的 母 親 從 事 部 分 工 時 工 作 。 相 反 的 , 就 與 照 顧 方

式 與 費 用 高 低 的 關 係 而 言 , 法 國 母 親 似 乎 比 較 不 會 因 年

紀 最 小 小 孩 的 年 齡 而 影 響 她 們 從 事 部 分 工 時 工 作 。 但 是 ,

從 第 二 個 小 孩 開 始 , 部 分 工 時 工 作 就 變 得 很 明 顯 。 這 與

親 職 教 育 補 助 ( A P E ) 的 補 助 比 例 採 遞 減 原 則 而 互 相 輝 映 ,

也 就 是 說 , 從 第 二 個 小 孩 開 始 , 部 分 工 時 工 作 比 較 會 發

生 作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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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兩個工作與家庭平衡典範國家-法國與瑞典的家庭政策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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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孩 年 紀 最 小 者

小 孩 數 < 1 歲 1 - 2 歲 3 - 5 歲 6 - 1 1 歲 1 2 - 1 8 歲

1 位 2 2 . 7 1 % 5 6 . 5 3 % 5 6 . 1 7 % 4 8 . 0 8 % 3 9 . 5 2 %

2 位 4 3 . 5 3 % 6 3 . 2 7 % 6 2 . 8 4 % 5 3 % 4 3 . 1 6 %

> = 3 位 5 4 . 1 4 % 6 8 . 0 8 % 6 5 . 0 7 % 5 9 . 9 4 % 5 2 %

表 3:瑞典從事部分工時工作母親就小孩數與小孩年紀最小者之分布情況

小 孩 年 紀 最 小 者

小 孩 數 < 1 歲 1 - 2 歲 3 - 5 歲 6 - 1 1 歲 1 2 - 1 8 歲

1 位 2 3 . 5 6 % 2 6 . 2 7 % 2 9 . 8 5 % 3 4 . 2 7 % 3 0 . 8 1 %

2 位 2 0 . 1 1 % 4 6 . 9 9 % 4 6 . 1 0 % 4 3 . 1 5 % 3 7 . 8 7 %

> = 3 位 3 0 . 3 4 % 5 3 . 2 9 % 5 6 . 2 5 % 5 3 . 7 4 % 4 5 . 0 4 %

表 4:法國從事部分工時工作母親就小孩數與小孩年紀最小者之分布情況

每 星 期 的 工 作 時 數 也 隨 著 小 孩 數 而 有 所 差 異 。 從 瑞

典 的 從 事 部 分 工 時 工 作 母 親 的 分 布 來 看 發 現 , 從 事 短 時

間 工 時 ( 少 於 2 9 個 小 時 / 星 期 ) 者 與 小 孩 數 成 正 相 關 。 事

實 上 , 兩 個 小 孩 母 親 與 沒 有 任 何 小 孩 之 母 親 從 事 短 時 工

圖4:瑞典從事部分工時母親與小孩

年齡最小的分布狀況

-30.00%

20.00%

70.00%

< 1 歲

1-2歲

3-5歲

6-11

12-1

8歲

最小小孩年齡

母親

部分

工時

比例

1位

2位

>=3位

圖5:法國從事部分工時母親與

最小孩年齡分布狀況

0.00%20.00%40.00%60.00%

< 1 歲

1-2歲

3-5歲

6-11歲

12-18歲

最小小孩年齡

母親從事部分工

時比例

1位

2位

>=3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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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社會科學學報,民國 103,2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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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時 數 兩 者 的 差 距 比 例 約 1 2 %, 而 兩 者 在 從 事 長 時 工 作

時 數 ( 3 0 - 3 4 小 時 / 星 期 ) 的 差 距 比 例 約 只 有 7 % 。 就 法 國

的 情 況 而 言 , 兩 者 的 差 距 都 在 相 同 ( 約 8 % ) , 而 從 事 極

短 工 時 工 作 者 ( 少 於 1 5 小 時 / 星 期 ) 的 婦 女 與 小 孩 數 是

沒 有 任 何 關 係 的 。

小 孩 數 < 1 5 小 時 1 5 - 2 9 小 時 3 0 - 3 4 小 時 > = 3 5 小 時

無 3 . 6 1 % 1 8 . 2 6 % 7 . 3 4 % 7 0 . 8 0 %

1 位 3 . 1 4 % 1 9 . 7 7 % 1 1 . 5 8 % 5 4 . 8 6 %

2 位 3 . 4 0 % 2 5 . 8 5 % 1 5 . 8 9 % 5 4 . 8 6 %

> = 3 位 6 . 6 9 % 3 4 . 3 9 % 1 5 . 8 1 % 4 3 . 1 1 %

表 5:法國婦女生育小孩數與從事部分工時工作時數分布情況

小 孩 數 < 1 5 小 時 1 5 - 2 9 小 時 3 0 - 3 4 小 時 > = 3 5 小 時

無 6 . 1 9 % 2 2 . 0 6 % 1 3 . 4 5 % 5 8 . 3 1 %

1 位 9 . 5 0 % 2 6 . 7 2 % 1 7 . 0 9 % 4 6 . 6 8 %

2 位 8 . 8 0 % 3 2 . 1 6 % 2 0 . 4 4 % 3 8 . 6 1 %

> = 3 位 1 1 . 8 1 % 3 7 . 7 2 % 2 0 . 1 1 % 3 0 . 4 6 %

表 6:瑞典婦女生育小孩數與從事部分工時工作時數分布情況

法 國 與 瑞 典 母 親 從 事 部 分 工 時 工 作 的 比 較 中 可 以

看 出 來 由 於 母 親 給 薪 工 作 期 間 的 減 少 而 造 成 家 庭 與 專

業 開 支 的 控 管 。 對 於 瑞 典 的 母 親 而 言 , 這 種 現 象 似 乎 比

較 自 主 受 小 孩 數 與 小 孩 年 齡 的 影 響 。 但 是 , 其 它 多 種 結

構 性 因 素 也 不 能 排 除 。 在 衡 量 影 響 母 親 部 分 工 時 工 作 選

擇 因 素 時 , 我 們 不 能 只 看 到 個 人 性 與 職 業 因 素 而 忽 略 彼

此 可 以 互 相 影 響 並 對 其 選 擇 發 揮 作 用 的 可 能 。 那 也 是 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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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兩個工作與家庭平衡典範國家-法國與瑞典的家庭政策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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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 麼 作 者 嘗 試 採 用 L o g i t 模 式 將 每 個 可 能 影 響 因 素 加 以

區 隔 , 以 瞭 解 兩 國 在 『 部 分 工 時 工 作 』 的 決 策 。 以 下 是

分 析 的 特 性 : 教 育 水 準 、 年 齡 、 小 孩 子 數 、 是 否 與 配 偶

同 住 、 在 公 部 門 或 私 部 門 工 作 與 否 、 時 薪 數 。 這 個 模 式

是 以 每 個 國 家 的 母 親 為 估 計 基 礎 。

這 些 結 果 顯 示 , 較 低 教 育 水 準 的 法 國 母 親 比 較 會 從

事 部 分 工 時 工 作 , 這 種 情 況 比 較 不 會 發 生 在 瑞 典 。 因 為

法 國 的 婦 女 與 非 專 業 的 工 作 比 較 會 受 到 失 業 的 影 響 所

以 , 這 種 結 果 並 不 令 人 意 外 。 非 專 業 的 工 作 的 婦 女 是 最

常 從 事 部 分 工 時 工 作 。 母 親 的 年 齡 則 或 多 或 少 會 增 加 法

國 部 分 工 時 工 作 的 機 率 。 這 種 情 況 在 瑞 典 只 有 母 親 在

4 0 歲 以 後 才 比 較 明 顯 。

其 中 , 小 孩 子 數 與 最 小 小 孩 年 齡 是 部 分 工 時 工 作 的

決 定 性 因 素 : 法 國 有 兩 個 小 孩 的 母 親 最 有 可 能 ( 3 9 % ) 從

事 部 分 工 時 工 作 , 而 瑞 典 有 一 個 小 孩 的 母 親 則 有 2 0 % 的

機 率 。 這 種 差 距 在 法 國 是 最 大 的 , 一 部 分 因 為 瑞 典 從 第

一 胎 開 始 就 很 普 遍 從 事 部 分 工 時 工 作 , 另 外 , 法 國 的

A P E 補 助 是 只 有 從 第 二 胎 才 開 始 有 補 助 。

兩 國 間 最 大 的 差 異 是 在 於 最 小 小 孩 年 齡 的 影 響 。 事

實 上 , 瑞 典 年 紀 最 小 的 小 孩 ( 1 - 2 歲 或 3 - 5 歲 ) 的 母 親 最

有 可 能 ( 約 6 0 % ) 從 事 部 分 工 時 工 作 , 遠 遠 超 過 最 小 小 孩

為 1 2 - 1 8 歲 者 , 而 在 法 國 , 這 種 比 例 差 異 約 僅 有 2 0 % 而

已 。 瑞 典 母 親 在 生 產 後 即 選 擇 停 止 工 作 直 到 小 孩 一 歲 半

為 止 , 之 後 , 部 分 工 時 工 作 直 到 小 孩 滿 六 歲 。 隨 後 , 在

小 孩 6 - 1 1 歲 比 較 大 的 時 候 , 她 們 選 擇 逐 步 恢 復 全 時 工

作 , 這 時 候 的 全 時 工 作 比 例 最 低 。 而 在 法 國 , 這 種 職 場

活 動 的 行 為 比 較 穩 定 : 不 論 最 小 小 孩 年 齡 多 大 ( 從 1 歲

到 1 1 歲 ) , 母 親 全 時 工 作 的 比 例 2 0 % 都 比 小 孩 在 上 大 學

的 比 例 低 。 這 種 情 況 與 兒 童 的 上 課 時 間 有 關 ( 如 每 星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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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社會科學學報,民國 103,2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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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不 用 上 課 ) , 也 表 示 這 些 母 親 無 法 在 這 時 候 全 時 工 作

有 關 。

就 兩 國 的 情 況 而 言 , 與 配 偶 同 住 的 婦 女 都 比 較 可 能

從 事 部 分 工 時 工 作 。 從 這 裡 , 我 們 也 可 以 假 設 這 與 因 為

配 偶 的 財 務 狀 況 有 關 , 也 就 是 配 偶 的 財 務 狀 況 比 較 穩 定 ,

而 婦 女 也 因 此 喜 歡 從 事 部 分 工 時 工 作 。

公 部 門 的 工 作 也 增 加 全 時 工 作 的 比 例 。 全 時 工 作 的

增 加 比 例 在 瑞 典 是 比 法 國 高 得 多 ( 瑞 典 為 4 3 % , 法 國 為

8 % ) 。 公 部 門 的 工 作 也 許 同 時 促 進 瑞 典 婦 女 全 時 與 部 分

工 時 工 作 。

最 後 , 作 者 也 發 現 , 時 薪 越 高 時 , 則 從 事 部 分 工 時

的 比 例 越 低 。 或 許 我 們 可 以 藉 此 分 析 提 供 工 作 的 標 準 :

薪 資 增 加 比 例 越 高 同 時 也 增 加 休 閑 的 機 會 成 本 , 同 時 也

會 造 成 較 專 業 條 件 較 低 與 薪 資 較 低 的 部 分 工 時 工 作 的

可 能 。

這 些 分 析 因 素 與 瑞 典 小 孩 數 , 特 別 是 兒 童 的 年 齡 對

部 分 工 時 工 作 具 有 絕 對 影 響 是 相 符 的 。 而 瑞 典 母 親 部 分

工 時 工 作 也 有 可 能 是 為 了 家 庭 秩 序 有 關 。 很 明 顯 的 , 父

母 假 ( 親 職 假 ) 與 照 顧 體 系 影 響 瑞 典 母 親 的 活 動 與 行 為 ,

讓 她 們 可 以 隨 著 小 孩 的 年 齡 而 調 節 工 作 時 間 。

相 反 的 , 法 國 部 分 工 時 工 作 就 透 露 兩 種 邏 輯 原 則 :

第 一 種 原 則 正 如 瑞 典 情 況 一 樣 , 它 是 在 調 和 家 庭 與 職 業

生 活 , 同 時 , 它 也 讓 母 親 適 應 於 勞 動 市 場 所 遇 到 的 困 境

( 如 失 業 、 另 覓 工 作 … ) 。 從 9 0 年 代 末 期 , 許 多 研 究 都

強 調 法 國 婦 女 更 多 選 擇 從 事 部 分 工 時 工 作 。 事 實 上 , 從

事 部 分 工 時 工 作 並 非 只 限 於 一 群 相 同 的 人 。 一 方 面 , 較

無 專 長 的 婦 女 , 希 望 可 以 從 事 有 利 的 工 作 , 但 是 因 為 她

所 居 住 的 行 政 區 並 沒 有 較 好 的 工 作 , 因 此 , 她 必 須 經 常

從 事 半 職 工 作 , 而 獲 得 最 低 薪 資 。 另 一 方 面 , 最 具 專 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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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兩個工作與家庭平衡典範國家-法國與瑞典的家庭政策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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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婦 女 則 可 以 選 擇 學 校 工 作 而 進 行 部 分 工 時 工 作 , 也 可

以 從 事 較 重 要 的 工 作 , 因 此 而 可 以 獲 得 較 高 的 待 遇 。

瑞 典 的 家 庭 政 策 似 乎 提 供 母 親 實 際 上 可 以 調 和 職

業 與 家 庭 生 活 , 同 時 也 可 以 婦 女 投 入 勞 力 市 場 。 相 反 的 ,

法 國 用 來 調 和 家 庭 與 職 業 生 活 所 採 用 的 措 施 剛 好 吸 引

婦 女 從 勞 力 市 場 退 離 。 事 實 上 , 1 9 9 4 年 開 始 , 第 二 胎

的 父 母 教 育 補 助 導 致 一 年 約 1 2 萬 個 婦 女 從 勞 力 市 場 中

退 離 。 因 此 , 如 果 單 純 從 勞 動 參 與 的 角 度 而 言 , 無 疑 的 ,

瑞 典 的 模 式 應 優 於 法 國 的 模 式 。 這 種 高 度 勞 動 參 與 主 要

以 部 分 工 時 工 作 為 主 要 特 色 。

伍 、 臺 灣 的 家 庭 政 策 的 反 思

臺 灣 在 1 9 8 5 年 的 總 生 育 率 1 . 8 8 , 正 式 宣 告 人 口 替

代 率 不 足 開 始 , 甚 至 於 2 0 1 0 年 跌 至 0 . 9 的 谷 底 。 臺 灣

已 成 為 世 界 最 低 生 育 率 的 國 家 之 一 。 為 了 改 善 日 益 惡 化

的 少 子 女 化 問 題 , 國 家 在 近 年 來 不 斷 致 力 於 相 關 政 策 的

研 擬 與 制 定 。 相 關 研 究 指 出( 李 美 玲 等 , 2 0 0 7; 楊 靜 利 ,

2 0 0 5 ) , 低 出 生 率 不 僅 是 人 口 轉 型 的 結 果 , 亦 是 現 代 化

不 可 避 免 的 後 果 。 若 未 能 有 家 中 男 性 或 是 政 府 提 供 輔 助

以 分 擔 家 務 , 則 生 育 率 的 下 滑 勢 將 成 為 不 得 不 然 的 趨 勢

( 黃 志 隆 , 2 0 1 2 ) 。 遲 至 2 0 0 4 年 時 , 行 政 院 才 通 過 擬 訂

現 代 的 家 庭 政 策 , 這 是 我 國 在 出 生 率 下 降 、 人 口 老 化 快

速 、 離 婚 率 升 高 、 女 性 勞 動 參 與 率 上 升 、 跨 國 婚 姻 增 加 、

失 業 率 升 高 、 家 庭 內 的 照 顧 負 荷 、 性 別 平 權 的 國 際 趨 勢 、

與 家 庭 相 關 的 社 會 問 題 層 出 不 窮 ( 行 政 院 社 會 福 利 推 動

委 員 會 第 8 次 會 議 ) 等 問 題 叢 生 的 地 步 才 不 得 不 提 出 的

施 政 方 向 。 而 後 的 施 政 也 分 別 針 對 這 些 問 題 提 出 相 對 應

的 措 施 , 但 , 整 體 而 言 , 瑞 典 的 人 口 轉 型 階 段 與 法 國 皆

較 臺 灣 提 早 發 生 、 期 間 較 長 , 就 國 際 家 庭 政 策 發 展 四 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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階 段 所 要 面 對 的 各 階 段 問 題 ( 註 : 第 一 階 段 : 低 生 育 率

問 題 、 第 二 階 段 : 貧 窮 家 庭 問 題 、 第 三 階 段 : 婦 女 工 作

與 家 庭 平 衡 問 題 、 第 四 階 段 : 新 型 態 家 庭 與 前 面 階 段 的

多 重 問 題 ) ( 吳 來 信 , 2 0 0 5 ), 投 入 的 家 庭 政 策 因 應 的 解 決

與 預 防 措 施 都 比 臺 灣 充 裕 與 及 時 。 臺 灣 的 家 庭 政 策 正 是

面 臨 四 個 階 段 問 題 重 複 的 時 刻 才 提 出 , 因 此 在 面 對 這 些

問 題 時 難 免 會 措 手 不 及 。 為 避 免 這 種 問 題 的 不 斷 出 現 ,

建 議 政 府 在 規 劃 相 關 措 施 應 持 審 慎 態 度 , 除 了 要 參 考 學

者 ( 邱 貴 玲 , 2 0 0 6; 黃 志 隆 , 2 0 1 2 ) 就 家 庭 政 策 模 式 與 婦 女

的 勞 動 模 式 關 係 外 , 應 羅 列 優 先 順 序 進 行 整 合 , 方 可 避

免 浪 費 經 費 , 並 無 法 達 到 解 決 病 灶 的 目 的 。

綜 觀 , 法 國 的 家 庭 政 策 歷 史 悠 久 , 促 進 生 育 率 更 是

該 國 傳 統 的 政 策 思 維 。 法 國 在 2 0 0 5 年 時 投 資 在 家 庭 補

助 、 現 金 給 付 、 家 庭 服 務 、 減 稅 的 金 額 相 當 於 占 G D P

的 3 . 8 % , 高 於 平 均 水 準 的 2 . 4 % ( O l i v i e r T h é v e n o n ,

2 0 0 9 ) 。 家 庭 政 策 是 諸 多 目 標 的 一 種 妥 協 , 有 時 彼 此 矛

盾 , 也 讓 它 的 目 標 漸 漸 模 糊 不 清 。 再 者 , 法 國 的 家 庭 政

策 採 取 現 金 給 付 的 比 例 遠 遠 多 於 服 務 , 據 研 究 , 投 資 在

促 進 生 育 的 金 額 卻 只 影 響 0 . 2 6 個 總 生 育 率 , 這 種 目 標

多 重 而 矛 盾 而 未 重 新 審 視 與 整 合 資 源 正 是 民 主 社 會 常

犯 的 毛 病 , 這 也 是 臺 灣 某 些 社 會 福 利 措 施 的 弊 病 與 需 要

深 思 的 地 方 。

相 較 而 言 , 瑞 典 的 家 庭 政 策 採 取 服 務 給 付 的 比 例 遠

遠 多 於 現 金 給 付 , 該 國 值 得 臺 灣 效 法 的 措 施 有 : 促 生 速

度 獎 金 、 個 人 課 稅 制 、 所 得 替 代 率 提 供 親 職 假 方 案 、 高

品 質 的 日 間 照 顧 制 度 、 支 持 雙 就 業 者 模 式 、 年 金 制 度 。

但 是 , 在 規 劃 所 得 替 代 率 提 供 親 職 假 方 案 時 應 審 慎 考 慮

到 企 業 的 成 本 增 加 而 影 響 到 勞 動 成 本 , 進 而 增 加 失 業 率

風 險 的 負 作 用 。 再 者 , 瑞 典 的 福 利 體 制 、 家 庭 價 值 與 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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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 的 家 庭 價 值 不 同 , 在 規 劃 家 庭 政 策 時 應 納 入 考 量 兩 國

福 利 體 制 、 文 化 價 值 的 差 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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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考 文 獻

一 、 中 文 部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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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來信、廖榮利、郭瓈灩(2005)。家庭政策。國立空中大學。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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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外 文 部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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