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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敘薪業務 常見問題案例探討 屏東縣政府人事處企劃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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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敘薪業務常見問題案例探討

屏東縣政府人事處企劃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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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大綱

1 法規及實作解析

2

3

作業注意事項

實例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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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1 法規及實作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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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任教師1

2

3

4

代課教師

代理教師

正式教師

(一)教師種類

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依規定排課後尚餘之課務或特殊類科之課務者 領鐘點費

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

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

編制內教師

1.3個月以上須經公開甄選2.領鐘點費

1.3個月以上須經公開甄選2.每學年度核敘

1.初任 2.介聘

3.教師敘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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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解釋名詞-1

起敘 改敘

提敘 晉敘

教師聘任到職後,按所具學歷及資格條件依「教師待遇條例」等相關規定,認定其起支薪級標準

教師起敘後,具有曾任其他機關學校職務且合於採計之年資,按年增加薪級

教師於在職期間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薪級,經敘定者,自申請之日生效

教師依年度成績考核經評定結果成績優良者,給予晉本薪(年功薪)一級者

重行敘定

現敘薪級

薪級經敘定後如對薪級發生疑義,提出具體理由並檢附有關證件,送請學校依規定程序重行敘定

辦理敘薪當時之薪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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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第一次接受聘約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

公立學校教師離職後再任同一公立學校者,其薪級之敘定,比照轉任之規定辦理

教師離職後重新接受聘約(包括退休、辭職、資遣、介聘至他校服務、解聘或不續聘等原因)

(二)解釋名詞-2

初任1

轉任2 再任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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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師薪級表

正式教師薪級表

學歷及資格 起敘薪點

本職最高薪

本職最高年功薪

大學畢業且以登記方式取得教師證書者(舊制)

180 450 625

大學畢業且以檢定方式取得教師證書者(新制)

190 450 625

碩士且以登記(或檢定)方式取得教師證書者

245 525 650

博士且以登記(或檢定)方式取得教師證書者

330 550 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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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教師薪級表學 歷 及 資 格 薪點 備註高中(職)畢業 120

五專或二專畢業 150「二專」指師範專科或師範大學以外之學校

師專或三專或師範大學及師範專科之二專畢業 160

大學畢業

未具有合格教師證,亦未具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170

具合格教師證或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不符合任教階段、不符合任教類科)

170例:持國小合格教師證(或持修畢國小教師師

資職前教育證明書)任幼兒園代理教師

具合格教師證或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符合任教階段、不符合任教類科)

170

例1:持國小合格教師證,任國小特教班代理教師

例2:持國中國文科合格教師證,任國中社會科代理教師

未具有合格教師證,惟具修畢各該任教階段、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180

以登記方式取得教師證(舊制) 180

具各該任教階段、類科合格教師證 190

碩士畢業 245博士畢業 330

1.代理教師未具代理類(科)別合格教師證書者,其學術研究加給按相當等級專任教師八成數額支給。2.代理教師按所具學歷、資格敘薪,如有職前年資不予採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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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教科別教師證書對照

屏東縣政府

109年1月30日

屏府教學字第10902322000號函

因應十二年

國民基本教育

課程綱要實施

依新課綱

調整教師證書

師資類科名稱

教育部於

108年5月10日

修正發布

「師資職前教育階段

暨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

1

2

3

教師已領之教師證與新制教師證書名稱有異,於介聘、教師甄選、教學如有專長授課科目疑義時,參考中等學校任教科別教師證書對照表

國中任教科別教師證書對照表

高中任教科別教師證書對照表

職校群科任教科別教師證書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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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研究費

職稱月支數額新臺幣(元)

校長 32,100

教師

支本薪475薪點以上者 32,100

支本薪350薪點至450薪點者 27,040

支本薪245薪點至330薪點者 23,820

支本薪230薪點以下者 20,700

代理教師未具代理類(科)別合格教師證書者,其學術研究加給按相當等級專任教師八成數額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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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加給

主管職務 學校級別 支給說明月支數額新臺幣(元)

校長高中 以簡任第十職等支給 12,110國中小 以薦任第九職等支給 8,970

教師兼主任

高中 以薦任第八職等支給 6,950

國中(70班以上)

支本薪310薪點以上者以薦任第八職等支給

6,950

支本薪290薪點以下者以薦任第七職等支給

5,300

*國中(未滿70班)*國小及附設幼兒園

以薦任第七職等支給 5,300

教師兼組長支本薪290薪點以上者,以薦任第七職等支給 5,300支本薪245-275薪點者,以薦任第六職等支給 4,350支本薪230薪點以下者,以委任第五職等支給 3,860

副組長 國中以委任第五職等支給 3,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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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師費及特教津貼

名稱月支數額新臺幣(元)

導師職務加給

3,000

特殊教育職務加給

持有特殊教育教師證書之專任教師 1,800

未具特殊教育教師證書之專任教師 600

代理教師之特殊教育職務加給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辦理(教育部107年10月9日臺教授國字第107011793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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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節

400元

支給基準(中小學藝術才能班除外)

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

每節

360元

每節

320元

高中

國中國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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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 680 680二、本薪最高級上面之虛線係屬年功薪。

一、各級運動教練自職務所列最低薪級起敘。

二級 650 650三級 625 625四級 600五級 575六級 550七級 525八級 500九級 475十級 450

高級運動教練

中級運動教練

初級運動教練

十一級 430十二級 410十三級 390十四級 370十五級 350十六級 330十七級 310十八級 290十九級 275二十級 260二十一級 245二十二級 230 450二十三級 220 ∣二十四級 210 245二十五級 200二十六級 190 450二十七級 180 ∣二十八級 170 200二十九級 160 450三十級 150 ∣三十一級 140 170三十二級 130三十三級 120

專任運動教練薪級表

教練證照等級

起敘本薪

最高本薪

最高年功薪

初級 170 450 625中級 200 450 650高級 245 450 680國家級 310 680 770

(單位:薪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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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學校兼任人事授權辦理教師敘薪相關規範-1

1 2實習期滿公費分發教師、初任教師(無職前年資)以學歷起敘,縣外介聘教師薪級係依前一學年度成績考核結果銜接支薪,另本縣代理教師薪級自96學年度起一律以學歷起敘

有關實習期滿公費分發教師、縣外介聘教師及代理教師敘薪案件,自97學年度起授權由各校逕行核定

97年08月04日屏府人任字第097015648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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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取得較高學歷適用新制(或擇定適用新制)改敘案

初聘專任運動教練無職前年資敘薪案

單純易於判別

(四)學校兼任人事授權辦理教師敘薪相關規範-2

自109學年度起授權由各校逕行核定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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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

敘定薪級,自教師到職之日起生效

應於教師到職之日通知教師,於到職之日起30日內,檢齊學經歷證件及教師證書,送請辦理敘定薪級

授權辦理之敘薪案:應於收件之日起3個月內,依教師待遇條例第7條至第9條(§7:薪級以學經歷及年資敘定,§8:初任教師起敘,§9:職前年資採計提敘)及第11條(轉任)規定敘定薪級,並製發敘薪通知書

未經授權辦理之敘薪案:應於收件之日起30日內,依教師待遇條例第7條至第9條及第11條規定擬訂薪級,填具敘薪請示單報本府敘定薪級

教師未於到職之日起30日內檢齊學經歷證件送請辦理敘定薪級者,學校應按教師聘任時所檢具之學經歷證件及教師證書辦理敘定薪級

3

1

4

2

到職敘薪辦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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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教師敘薪作業流程-1

填具銜接支薪名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報本府備查(正本:當事人;副本:本府)

未收到前一年考核通知書:自行填具銜接支薪名冊,正本當事者,不需副知本府

收到前一年考核通知書:1.於WebHR中等以下學校敘薪線上作業2.敘薪通知書,正本當事人,副知本府

校長調校

教師縣內介聘(專案介聘)

教師縣內超額

教師縣外介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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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教師敘薪作業流程-2

於WebHR敘薪系統線上作業,敘薪請示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報府核定薪級

於WebHR敘薪系統線上作業,敘薪通知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副知本府

代理教師

初任教師、初聘教練

有職前年資

新制教師取得較高學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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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教師敘薪作業流程-3

教練改聘

初任校長

校長取得較高學歷

於WebHR敘薪系統線上作業,敘薪請示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報府核定

校長進修需函報本府同意,取得較高學歷後,始得依規定辦理改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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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縣銜接支薪名冊格式

1.本名冊即可做為公文送發,不須另製公文「函」。

2.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依規定報送作業程序,連同本銜接支薪名冊副知本府備查。

3.案內人員調校前一學年度中如改敘有案者,並請附改敘之敘薪通知書)。

屏東縣○○國民○學○○○學年度校長暨教師銜接支薪名冊 受文者:張OO校長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8年○月○ 日

發文字號:屏○○人字第 1080000001號

職稱 姓 名 原服務學校

(全銜) 原支薪額

到職銜接支薪

生效日期 異動事由

備 考 (以下敘述以 108學

年度為例)

校長 張○○ 屏 東 縣

屏 東 市

○○國民小學

本 薪 525元 年功薪 125元 合 計 650元

108年8月1日

■校長調校

□縣內介聘

(專案介聘)

□超額介聘

□縣外介聘

1.依據屏東縣政府 108 年 o月 o日屏府教學 字第 1080oooooo號 聘函辦理。

2.計資至 106 學年度,107 學年度校長成績考核尚未核定。

教師 林○○

南 投 縣

名 間 鄉

○○國民小學

本 薪 230元 年功薪 0元 合 計 230元

108年8月1日

□校長調校

□縣內介聘

(專案介聘)

□超額介聘

■縣外介聘

1.依據 108 年度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核定通知函辦理。

2.計資至 106學年度, 107學年度教師成績 考核尚未核定。

教師 陳○○

屏 東 縣

恆 春 鎮

○○國民小學

本 薪 245元 年功薪 0元 合 計 245元

108年8月1日

□校長調校

■縣內介聘

(專案介聘)

□超額介聘

□縣外介聘

1.依據屏東縣 108 學年度國民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縣內介聘通知書辦理。

2.計資至 106學年度, 107學年度教師成績 考核尚未核定。

注意

事項

1.教職員轉任或調任同等級學校相等職務者,依最後考核通知書銜接支薪,並由學校列冊

報府核備。

2.校長調校、縣內介聘(專案介聘)及縣內超額者,以本名冊銜接支薪並副知屏東縣政府;

冊列人員前一學年度成績考核核定後,考核結果若為「晉級」時,併同本校人員前一學

年度成績考核案晉薪 1級,不再另行辦理晉級支薪。

請檢附最近一學年考核通知書影本、校長調校聘函或介聘通知書影本或原服務學校離

職證明影本;另若於調校前一學年度中改敘有案者,請加附改敘之敘薪通知書影本。

3.屬縣外介聘者,先以本名冊銜接支薪(此時不需報府),於前一學年度成績考核核定後,

務必在 WebHR系統-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敘薪作業登打敘薪通知書(請先在個人考成資料

中新增一筆最新考成),並將敘薪通知書副本副知屏東縣政府備查。

請檢附前一學年考核通知書影本、銜接支薪名冊影本、核定介聘名冊公文或原服務學

校離職證明影本;另若於調校前一學年度中改敘有案者,請加附改敘之敘薪通知書影

本。

正本:表列人員

副本:

校 長 ○ ○ ○ (請蓋校長職銜簽字章,無需蓋關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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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縣教師敘薪請示單格式

初任教師具職前年資,惟該年資已經折抵或不足年而無法提敘者,仍請報請示單,由本府核定敘薪通知書。

(學校全銜)教師敘薪請示單 中華民國〇年〇月〇日

〇字第〇〇〇〇〇〇號

現 ( 擬 ) 任 職 別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出 生 年 月 日

動 態

學 歷

經 歷

應 聘 科 目

及 字 號

檢 定 合 格 日 期

( 年 資 起 算 年 月 )

( )

擬支薪級薪點生效日

曾 支 薪 級 薪 點

擬 支 薪 級 薪 點

證 件 件 數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依 法 審 查 情 形

備 註

正本: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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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取得較高學歷改敘申請書格式

1.教師取得較高學歷改敘案,以申請日為生效日。

2.教師在職進修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生效日尚不得在畢業證書所載日期之前。

教師取得較高學歷改敘申請書 本人 自 學年度起至 大學進修,

於 年 月修業期滿,取得碩/博士學位, 並檢具以下資料(請依適用或切

結使用之規定檢具)向本校人事室提出改敘申請。

申請人: (簽章)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附註>: 1.教育部 95年 1月 20日台人(一)字第 0950005660號書函以,公立中小學教師在職進修取得較高學

歷申請改敘生效日尚不得在畢業證書所載日期之前。

2.依據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6條:教師取得較高學歷改敘案,以申請日為生效日,另已授權學校

專任人員人員自行核定案,亦以申請日為生效日。

3.各項證件請用影本(A4紙張)依序裝訂成冊並加蓋「核與正本相符」章及主辦人事人員職名章,

勿蓋當事者私章。

依施行前規定(舊法)辦理改敘者: □改敘申請書。

□新舊制選擇切結書。

□學校同意進修之證明文件影本。

□畢業證書(原、新學歷)影本。

□進修較高學歷之歷年成績證明。

□留職停薪及復職證明文件影本(無則免

附)。

□歷年成績考核通知書影本。

□歷次敘薪通知書影本。

□具有職前年資之相關證件影本。

□舊制實習教師敘薪通知書(86學年度以前

年資)。

依現行規定(新法)辦理改敘者: □改敘申請書。

□新舊制選擇切結書(104 年 12 月 27 日後

始申請進修,繼而取得較高學歷者,為適

用純新制者,免附)。

□學校同意進修之證明文件影本。

□畢業證書(原、新學歷)影本。

□提出改敘申請時之當年度成績考核通

書。

*持國外學歷者須附:

□至教育部外國大學參考名冊查詢系

統(http://www.fsedu.moe.gov.tw/)

查證該校是否列入參考名冊,並將查

證畫面一併檢附。

□我國駐外管處開立之證明翻譯文件

□出入境證明

*持國外學歷者須附:

□至教育部外國大學參考名冊查詢系

統(http://www.fsedu.moe.gov.tw/)

查證該校是否列入參考名冊,並將查

證畫面一併檢附。

□我國駐外管處開立之證明翻譯文件

□出入境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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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取得較高學歷改敘新舊制選擇切結書格式

1.教師待遇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學位或業經服務學校書面核准進修學位者,得適用施行前之規定辦理改敘。2.請教師就「現行規定」或「施行前規定」擇一填寫辦理改敘(一經選用,不得更改) 。

切結書 本人○○○,現職屏東縣立○○國民○學教師,奉

准自○○○學年度起○○○學年度止於國立○○大

學○○○○研究所進修,並已於○○○年○月取得

○○學位。

查教師待遇條例第 10條第 2項規定:「本條例施

行前已取得學位或業經服務學校書面核准進修學位

者,得適用施行前之規定辦理改敘。」。

本人已充分瞭解上開規定所致敘薪結果之差異,請

以○○規定(請就「現行規定」或「施行前規定」擇一填寫)辦理改

敘(一經選用 ,不得更改),絕無異議,特立此據。

此致

屏東縣立○○國民○學

立據人:○○○(親簽)

身分證字號:○○○○○○○○

中 華 民 國 ○ ○ ○ 年 ○ ○ 月 ○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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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外國學歷-1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修業期限:對照國內外學制情形、修業期間及入出國紀錄等綜合判斷出入境證明

我國駐外館處開立之證明翻譯文件、國外學歷證件及歷年成績證明

教育部外國大學參考名冊查詢系統(https://www.fsedu.moe.gov.tw/aa/default.html)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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碩士、博士學位同時於同校系(所)修習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24個月

持博士學位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16個月

持碩士學位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8個月

持學士學位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32個月

(六)外國學歷-2

修業年限

學士

博士

碩士

碩.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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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職前年資提敘

公立學校教師於職前曾任下列職務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按年採計(除第三款外,不足一年之月數不予採計)提敘薪級至所聘職務等級最高年功薪

中小學教師曾任代理教師年資,每次期間三個月以上累積滿一年者,提敘一級

其他經教育部認定等級相當之服務年資

銓敘或登記有案之公務人員或其他適用特種任用法規審定資格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政務人員、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助教、專業技術人員、研究人員、護理教師、運動教練、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公立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等級相當之年資

後備軍人轉任教師,採計等級相當之軍職年資1

《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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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職務等

級相當

教師在擔任現職之前,曾任其他機關學校之職務,該職務之等級與現職起敘薪級相當或以上之薪級,或與教師現敘之薪級相當者

低於目前所敘薪級者應認定為職務等級不相當

依「各類人員與教師等級相當年資採計提敘薪級對照表」認定

2服務成績優良

教師在擔任現職之前,曾任其他機關學校之職務,依該職務之年終考績或成績考核之結果,列為乙等或相當乙等以上,亦即考核結果為晉支薪級或發給獎金者

相關規定,請參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第3條

2

3

1

2

職前年資提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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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課(理)教師離職時如無不良紀錄,服務學校應主動開具服務成績優良證明(不得拒絕開具);原服務學校經合併者,由新合併之學校開具證明,已廢校者,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開具證明(教育部87.6.5台(87)人(一)字第87045050號)

1.考績或考核列乙等或相當乙等以上(惟教保員需考列甲等以上)。

2.政務人員:具未受懲戒之證明者。

3.民選縣(巿)長、鄉(鎮巿)長:

(1)87年10月20日前任職考核乙等或相當乙等以上證明。(2)87年10月21日後任職未受懲戒證明。

2服務成績優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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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

2.公立契約進用教保員年資採計

任職當時已具幼兒園教師資格,任職經歷經主管機關核備有案,按年採計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成績考核甲等)年資。

1

2

3

41.代理(課)教師年資採計

5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公開甄選合格進用、或學校自行遴用經主管機關核備有案。

服務成績優良。

代理(課)期間每次均在3個月以上。

代理(課)教師、依規採計提敘之年資不受職務等級相當之限制。

代理 (課)教師年資經折抵為教育實習年資,不得再作為採計提敘薪級之用。

6是項年資不得與他項年資併計提敘薪級,每滿1年提敘1級,以『月』為計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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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正式教師敘薪-1

類別 所需檢附證件 採計注意事項與限制

公費

分發

□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

本。

□合格教師證書影本。

□分發報到通知書(函)

或介聘函影本。

□聘書影本。

1.教師應於到職之日起30日內,檢齊

學經歷證件及教師證書,送請學校辦

理敘定薪級。

2.薪級以學歷起敘。

3.教師於8月1日以前報到者,應自8月

1日起薪;8月1日以後到職者,自實

際到職之日起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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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正式教師敘薪-2

類別 所需檢附證件 採計注意事項與限制

公開甄選

□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合格教師證書影本或實

習教師證書影本(尚未取

得教師證者)。

□介聘通知書(函)影本

□聘書影本。

□如具職前年資者,須附

職前年資證明(如任代理

教師之敘薪通知書、服

務證明等)。

1.教師應於到職之日起30日內,檢齊

學經歷證件及教師證書,送請學校

辦理敘定薪級。

2.無職前年資初任教師,其薪級應以

學歷起敘。

3.具有職前年資符合提敘規定者,請

一併檢附相關證件,以敘薪請示單

報府,辦理薪級提敘及核定。

4.教師於8月1日以前報到者,應自8

月1日起薪;8月1日以後到職者,

自實際到職之日起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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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正式教師敘薪-3

類別 所需檢附證件 採計注意事項與限制

縣內

(超額、

專案)

介聘

□介聘通知書影本或原服務學校離職

證明影本(擇一)。

□合格教師證書影本。

□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最近一學年成績考核通知書影本。

□改敘之敘薪通知書影本(調校前一

學年度中改敘有案者方須檢附)。

應於到職之日起30日內

以銜接支薪方式辦理(連

同左列附件,副知本府),

並自該學年度起始日(8

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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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正式教師敘薪-4

類別 檢附證件 採計注意事項與限制

縣外

介聘

1.尚未接獲上一學年度成績考核通知書前:到職日起30日內,先以最近學年成績考核通知書辦理銜接支薪,並自該學年度起始日(8月1日)生效,此時,銜接支薪名冊無須副知本府。

2.收到前一學年度考核通知書後:(1)系統作業:於WebHR系統-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敘薪作業,登打敘薪通知書(請先在個人考成資料中新增一筆最新成績考核結果資料:晉級或另予考核或不予考核),並自學年度起始日(8月1日)生效。

(2)敘薪通知書連同左述附件,副知本府。

□縣外介聘核定名冊公

文影本或原服務學校

離職證明影本(擇一)。

□合格教師證書影本。

□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最近一學年成績考核通

知書影本。

□銜接支薪名冊影本。

□改敘之敘薪通知書影本

(調校前一學年度中改

敘有案者方須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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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所需檢附證件 採計注意事項與限制

初任校

長敘薪

□1.當年度成績考核通知書。

□2.本府教育處之聘函通知

俟其收受當年度成績考核通知後(約9月下旬後)起30

日內,於WebHR產生請示單報府核定

(十)校長敘薪-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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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校長敘薪-2

類別 所需檢附證件 採計注意事項與限制

校長

調校

□本府教育處聘函影本或原服務學校離職證明影

本(擇一)。□最後一學年成績考核通知書影本。

應於到職之日起30日內以銜接支薪方式辦理(即以銜

接支薪名冊連同左述附件,副知本府),並自該學年度起始日(8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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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正式教師及校長改敘-1

類別 檢附證件 採計注意事項與限制

取得

較高

學歷

改敘

-舊

依教師待遇條例施行前規

定辦理改敘者:

□改敘申請書。

□新舊制選擇切結書。

□學校同意進修證明文件。

□畢業證書(原、新學歷)。

□歷年成績證明。

□留職停薪及復職證明文

件(無則免附)。

□歷年成績考核通知。

□歷次敘薪通知書。

□具有職前年資相關證件。

□舊制實習教師敘薪通知

書(86學年度以前年資)。

依舊制-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辦理改敘:

1.取得較高學歷之起敘標準:

(1)碩士自245薪點、博士自330薪點起敘。

(2)按服務年資每滿1年提敘1級至本職最高薪。

(3)應扣除進修年資(含論文寫作期間,休學期間無須計入進修

期間)。

2.重新審定薪級,如有職前年資依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規定。

3.取得博士學位扣除博士進修期間,原碩士進修期間不扣除。

4.就讀暑期在職進修碩士學位班,其入學起算時間以教育部核

定之學年度為起算依據。

5.採計服務成績優良年資:學年度成績考核考列四條二款(不含

另考)或相當乙等以上之年資。

6.舊制實習年資於改敘時得予採計提敘一級,惟經考核結果不

予晉級之實習年資不予採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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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舊法辦理改敘-實習年資採計

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已廢止)

1

修畢教育學分→分發學校占缺實習一年→實習期滿發給畢業證書→取

得教師資格

070.9.25修正發布-85.5.8廢止

教育部70年6月11日台(70)人字第18504號函

師範院校結業生分發中學實習一年,其實習年資於取得碩士學位辦理改敘時,准予提敘一級計敘,惟在實習期間經考核結果不予晉級之年資不予採計。(適用舊法辦理改敘者)

實習起敘180元、期滿改支190元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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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正式教師及校長改敘-2

類別 檢附證件 採計注意事項與限制

取得

較高

學歷

改敘-

新制

依現行規定辦理改敘者:

□改敘申請書。

□新舊制選擇切結書(104

年12月27日後始申請進

修,繼而取得較高學歷

者,為適用純新制者,

免附)。

□學校同意進修之證明文件。

□畢業證書(原、新學歷)。

□提出改敘申請時之當年度

成績考核通書。

依新制-現行規定(教師待遇條例104.12.27施行後)

改敘者:

1.以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取得碩士學位:

提敘薪級3級。

2.以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取得博士學位:

提敘薪級5級。

3.以碩士學歷取得博士學位:提敘薪級2級。

4.依上開規定提敘薪級後,所敘薪級低於較高學

歷起敘基準者,按較高學歷改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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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代理教師敘薪-1

類別 檢附資料 採計注意事項與限制

到職核薪

1.應於到職之日起30日內依學歷、教

師資格核定薪級,不採計職前年資。

2.應註明代理缺別、任教科別(如係任

幼兒園、特教班、專任輔導教師、

高國中任教科目均須加註)。

3.未具合格教師證者,應註明:學術

研究加給按相當等級專任教師八成

數額支給。

4.以「到職日」為核薪生效日。

5.持外國學歷者查證。

□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合格教師證書或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如未具教師證者)或實習教師證影本。

□教育處公開甄選錄取函或分發通知書(學校自辦甄選者請附:教育處同意備查函及

相關證明文件,如教評會議紀錄、榜單等)影本;如再聘者請附:教育處同意備查函

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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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處同意備查函

依據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學校應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經公開甄選之代課、代理教師,其服務成績優良、符合學校校務需求,且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資格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再聘至多以二次為限。偏遠、特殊偏遠或離島地區學校之代課、代理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同:一、依第三條第三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資格聘任之藝術與人文學習領域、藝術領域或藝術群之代課、代理教師。二、依第三條第三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資格聘任,且具出缺科(類)專長之代課、代理教師。

甄選作業完竣後,學校應檢附甄選簡章、錄取名單及相關會議紀錄,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1 第3條

2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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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檢附資料 採計注意事項與限制

代理期間取得較高學歷改敘

□改敘申請書。□畢業證書(原、新學歷)影本。□歷年成績證明。□同學年度最近一次敘薪通知書。□教師證。

1.代理教師取得較高學歷之敘薪標準為:碩士245元、博士330元。

2.以「申請之日」為改敘生效日。

(十二)代理教師敘薪-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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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檢附資料 採計注意事項與限制

代理期

間取得

教師證

改敘

□改敘申請書。

□同學年度最近一次敘

薪通知書。

□教師證。

1.於取得教師證當學年度內,

檢具合格教師證書並以書面

提出申請改敘,其改敘經審

定後准予溯自教師證生效日

為改敘生效日。

2.學術研究加給改為全額支給。

(十二)代理教師敘薪-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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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專任運動教練敘薪

教練敘薪辦理程序

最高學歷證書1

初聘教練無職前年資

初聘教練有職前年資

佐證資料

合格教練證書

現職聘書(註明聘期、聘任級別)

分發報到通知函(委辦聯合甄選者)

甄選簡章、教育處同意備查函及錄取公告等文件(自辦甄選者)

學校教練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會議紀錄影本(自辦甄選者)

得採計職前年資之服務證明

敘薪請示單敘薪通知書

2

3

4

5

6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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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2 作業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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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辦理期限:代理教師自報到起30日內核定敘薪通知書並副知本府。

(一)辦理代理教師敘薪-應注意事項-1

2 代理性質:請註明代理○缺(實缺或兵缺或留職停薪缺…….等)。

3

4 學歷:如為碩士或博士畢業,請勿寫「研究所畢業」或僅寫校名,應寫○○大學碩士畢業/○○大學博士畢業。

任教類科請加註:例:任幼兒園、特教班、專任輔導代理教師,高國中代理教師之任教類科請加註。

5 聘期:各類型代理教師聘期自91學年度起統一規定,請依本府教育處歷年函文辦理。

因應武漢肺炎疫情108學年度第二學期開學日延後,本縣高中以下學校(含幼兒園)編制內未兼任行政代理教師聘期調整:自實際起聘日至109年7月14日止。第二學期起聘自109年2月18日至109年7月14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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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幼兒園)長期代理教師聘期表

本府108年6月28日屏府教學字第10821097700號函修正核定

代理教師 聘期

編制內未兼任行政職務 開學前一週至次年7月1日有兼任行政職務 開學前一週至次年7月31日

再聘且有兼任行政職務 當年度8月1日至次年7月31日

編制外國中合理員額國中1000專案

其他教育專案補助人力

當年度8月1日至次年7月31日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函為主

*所稱兼任行政職係指教師兼任主任、組長之法定編制行政職務,並無包括協助或兼辦行政業務。

*採全學年聘任之代理教師,請於暑假賦予任務、相關任務應納入聘約敘明。*如未能於上開日期完成代理教師甄選事宜,則依實際到職日核算聘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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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辦理代理教師敘薪-應注意事項-2

7 長期代理教師敘薪應依其學歷、教師證核定薪級。持有臺灣省教育廳或臺北、高雄市政府核發【登字】教師證書,誤核190薪點,應為180薪點。

8 代理教師未具代理類(科)別合格教師證書者,其學術研究加給按相當等級專任教師八成數額支給。

9 代理教師未具教師證,惟具大學學歷及符合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與聘任科目相符】得支本薪180薪點。※學分證明書,不等同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10 代理教師於聘期中取得聘任教育階段科(類)教師證書者或較高學歷得辦理改敘。

11 退休教師再任本縣各級學校代理(課)教師敘薪:任代理教師者,依學歷起敘薪級;至任代課教師者,依代課鐘點費規定支給。

敘薪生效日:代理教師以實際報到日起聘(敘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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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調校,未重新簽請新學校准予繼續進修。

教師持外國學歷者,未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辦理查證認定(如:國外學歷未列入教育部參考名冊)。

應取得畢業證書後始得申請辦理改敘作業(取得學位證明書不得辦理改敘),以「申請之日」為改敘生效日,生效日不得早於新學歷畢業證書所載日期。

受所聘職務等級「最高本薪」之限制,惟教師取得較高學歷時所敘薪點高於所聘職務等級最高本薪薪點,仍敘原薪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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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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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判斷教師適用教師待遇條例施行前或施行後規定辦理改敘,未進行新舊制改敘薪級試算,採取對當事人最有利改敘方式,造成少提薪級。输入您的标题

5

(二)辦理改敘-應注意事項-1

教師進修應經服務學校同意,始得依規定辦理改敘,並以仍在職者為限。处输入您的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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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至WebHR中等以下學校子系統更新個人資料。

依舊制規定改敘薪級時,誤採計學年度中之另予考核薪級、4條3留支原薪及不同學年度上下學期休學之薪級年資。

改敘生效日之影響:1.在同學年度7月31日(含)以前:依改敘後薪級參加當學年度成績考核,並依考核結果(如為晉級獎金時)再晉一級。

2.倘於次學年度8月1日(含)以後:則不得作為上學年度成績考核之基薪,亦不得依考核結果再晉一級。

取得碩(博)士學位申請改敘之申請日,如於8月1日(含)以後至前一學年度成績考核結果核定日之間者,應俟前一學年度成績考核結果核定後,再辦理改敘相關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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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辦理改敘-應注意事項-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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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費生、初任教師,有職前年資,應辦理提敘。

公費生、初任教師,職前代理或試用教師年資已折抵教育實習年資,基於一資不二採,不得辦理提敘。曾任2所以上幼稚園專任合

格教師年資,無法併計不同服務單位之年資提敘薪級,應分別採計提敘薪級。

辦理提敘時,敘薪通知書(敘薪請示單)常漏列不能採計之年資。請於審查結果中敘明不能採計該段年資的原因。

同一學年任二所以上私立學校教師年資,到離職日未中斷,有服務成績優良證明,得併計提敘。

(三)辦理提敘-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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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聘(僱)用,且亦非比照上開法規自行訂定並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之單行規章聘(僱)用之人員。

(四)不予採計提敘年資-1

無服務成績優良之證明者。

兼任教師、雇員、臨時人員(含職務代理人及按日、按時、按件計酬之人員)、駐衛警、工職人員或公營事業機構評價職位人員。

實務訓練、師資培育法施行後之教育實習、另予考績(成、核)或受懲戒處分之年資。

用為折抵教育實習或作為任用基本年資以取得教師資格之年資。

未具合格教師資格而擔任私立幼兒園或私立學校專任教師。

中小學教師尚無法採計曾任私立學校職員之年資提敘薪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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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人員未依各該專業法規定辦理執業登錄之年資,不得視為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予以採計提敘俸級。

(四)不予採計提敘年資-2

大專集訓期間年資。

曾任海外非經立案之僑校教學年資。

「中小學教師」曾任公私立幼兒園代理、代課、助理教師等年資。

契約進用教保員年終考核結果為乙等薪資留原薪級之年資。

86年6月4日後所支領鐘點費之代課教師年資已無法提敘。

國小附設幼稚園教師職前曾任鄉公所附設托兒所保育員年資,係以雇員任用,與幼稚園教師之職務等級並不相當,不得採計提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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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字 大學 180

(五)辦理代理教師敘薪-判斷流程

以代理教師所具教師證(任教類科、任教階段)搭配學歷判斷

1 具教師證

未具教師證2

檢字

330(不分登/檢字)

大學

170

180

245

330

學術研究加給八成支給

碩士

博士

190

245(不分登/檢字)

大學

碩士

博士

大學並具任教階段及類科之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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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教師敘薪通知書-注意事項應載明

本府105年11月25日屏府人任字第10578377800號函

核發各類敘薪通知書時,其注意事項應載明「教示條文」:

「當事人對所敘薪級如有疑義,得依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第

1項規定,應於接到敘薪通知書30日內敘明事實及理由,並檢附有關

證件,送請本校依第3條第2項規定程序於3 0日內重行敘定,或依教

師法相關規定,應於接到敘薪通知書之次日起30日內,向本縣教師

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或依法提起訴訟或依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

或其他保障法律等有關規定,請求救濟。」

(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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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辦理教師敘薪-年資採計注意事項

1

現職教師進修取得較高學歷改敘依規定採計曾任教師年資,至「本職最高本薪」為止

2

教師依規定採計之職前年資,辦理提敘至「本職最高年功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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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待遇條例

(八)現職教師取得較高學歷辦理改敘-1

已取得學位者或經服務學校機關書面核准進修者

得選擇新制或舊制辦理改敘

始申請進修、取得學歷者施行後

以新制辦理改敘

施行前

教師待遇條例施行日

104.12.27

1

2

104年6月10日制定公布

104年12月27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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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現職教師取得較高學歷辦理改敘-2

1

原規定

(舊制)

新規定

(新制)

【以取得之新學歷起敘】+【學年度考核列4條2款以上之正式教師年資】+【曾採計提敘有案之職前年資】-【進修年資(以學年度計算)】。

1.以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取得碩士學位,提敘薪級三級;逕修讀取得博士學位,提敘薪級五級;以碩士學歷取得博士學位,提敘薪級二級。2.提敘薪級後,所敘薪級低於較高學歷起敘基準者,按較高學歷改敘。

學歷改敘計算方式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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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現職教師取得較高學歷辦理改敘-3

1 在職期間

2 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機關基於教學需要同意其進修

3 以現敘薪級為基準

4 受所聘職務等級最高本薪之限制(碩士525.博士550)

(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

提敘薪級3級

提敘薪級5級

以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取得碩士學位

逕修讀取得博士學位

以碩士學歷取得博士學位> >

提敘薪級2級>

教師待遇條例(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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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現職教師取得較高學歷辦理改敘-4

受所聘職務等級最高本薪之限制

碩士

博士

原大學取得

碩士學位

例 提敘3級改敘220原支

190

低於245按245改敘

提敘後,所敘薪級低於較高學歷起敘基準者(碩士245.博士330)按較高學歷改敘

1

改敘後之薪級如較原支薪級為低時,仍支原薪級

2

原支625本薪450 年功薪175

本薪525 年功薪100改敘625

原支650本薪525年功薪125

本薪550年功薪100改敘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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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現職教師取得較高學歷辦理改敘-5

1 2 3

教師待遇條例施行前 (104.12 .27前 )

得適用施行前規定 辦 理 改 敘

已取得學位或經服務學校書面核准

教師待遇條例(第10條第2項)

新舊制選擇切結書(105年2月26日屏府人任字第

10506031800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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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教師取得較高學歷-改敘生效日

1

教師取得較高學歷改敘薪級案件,自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發布施行日(105年2月18日)起,以申請

之日為生效日

2

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教師於在職期間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薪級,經敘定者,自申請之日生效,即教師應備齊相關證明文件向學校提出申請之日,為改敘

生效日

105年4月13日屏府人任字第1051108940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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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105年2月25日臺教人(二)字第1050004226號函

有關教師待遇條例施行後中小學教師取得較高學歷改敘相關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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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104年12月27日「教師待遇條例施行」後取得學位改敘辦理方式

有否經學校同意進修

得否辦理改敘(得V;否X)條例施行前取得學位 條例施行後取得學位

改敘(依舊法-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

改敘(依舊法-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

改敘(依現行條例規定)

未經學校同意 V;惟應予議處 X X

補申請 X事後經學校同意V

事後經學校不同意X

條例施行前經學校同意

(條例施行後才提出改敘,依教師待遇條例第10條第

2項規定辦理)

V由當事人自行切結採舊法或現行條例

擇一辦理改敘

條例施行後經學校同意

X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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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退休後重新再任正式教師,其敘薪應依照退休時所核定之薪級支給,並受本職「最高年功薪」之限制(教育部85.6.27教育部台人一字第85048830號)。

(十一)退休教師再任-敘薪

退休教師擔任本縣按月或按日支薪代理教師者,依上開規定,一律以學歷起敘薪級,至任代課教師者則依代課鐘點費規定支給(本府102年10月3日屏府人任字第10229678600號函) 。

退休後再任

正式教師代理(課)

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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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教師辭職再任-敘薪

教育部90年10月30日台(90)人(一)字第90141531號書函:公立中小學專任合格教師辭職進修取得較高學歷,於85年12月9日以後『再任』公立中小學專任合格教師者,其薪級核敘得由以下方式擇一辦理

1

2

逕按辭職前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敘定有案之薪級支薪

按其最高學歷起敘薪級,再採計職前年資按年提敘薪級,惟以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為限

公立學校教師轉任其他公立學校教師時,依原敘薪級核敘。但原敘薪級高於所聘職務等級最高年功薪時,以該職務等級最高年功薪核敘,超過部分,保留至聘任相當薪級職務時再予回復。

公立學校教師離職後再任同一公立學校者,其薪級之敘定,比照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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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專任運動教練敘薪-1

規定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資格

1.經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合格,且獲有各級教練證。2.具較高級別教練證之教練,得參加較低級別教練之遴選;獲聘時,其敘薪,應以聘任學校予以聘任之級別為準。3.須無不得聘任情事者。

1

2

辦理期限

人事單位通知教練於到職30日內檢齊證件,學校應於收件之日起3個月內,依照規定敘定薪級並製發敘薪通知書

3

聘期

教練之聘任,分初聘及續聘,其聘期均為 一 年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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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專任運動教練敘薪-2

應以聘任學校予以聘任之級別為準,職前年資採計提敘準用教師之規定

1薪級依照「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職務等級表」與「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專業加給表」辦理

專任運動教練薪給自實際到職之日起薪

核敘薪級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職務等級表」勿以教師薪級表核敘,且其單位係以「薪額」表示而非薪點,請於系統產製敘薪通知書後,自行手動更改

專任運動教練職前已折抵教育實習之公立學校代理教師年資得採計提敘薪級,專任運動教練並未使用代理教師年資折抵取得運動教練證書,爰其採計職前曾任代理教師年資時,得依規定採計提敘。

教練敘薪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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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專任運動教練敘薪-3

3

21

教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其聘任後最近三年之服務成績通過績效評量者,學校得依各該規定予以改聘,並自審定改聘之日起改支:

改聘教練對解聘、不續聘及停聘之決定,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其權益者,得提起申訴,申訴程序準用教師法之相關規定

申訴程序

職前年資得否採計,準用教師規定,須職級相當(依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附表-各類人員與教師等級相當年資採計提敘薪級對照表)、服務成績優良

職前年資對照1

2

聘任後取得較高級別教練證,依該較高級別改聘

具較高級別教練證之教練依前項規定應聘較低級別之教練,於聘任後其服務績效符合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所定較高級別之規定,經教練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依該較高級別改聘

小提醒:請告知受聘教練改聘規定,並同時注意其具否改聘資格,避免損及當事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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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專任運動教練敘薪-4

88年7月前

89年1月以後

專任運動教練職前曾任各機關聘(僱)用年資之採計

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連續任職滿一年得採計提敘一級,畸零月數年資均不予併計

以前一年7月至當年6月會計年度為採計標準

以1月至12月會計

年度為採計標準

88年7月1日至89年12月31日

聘用年資採計提敘薪級

該段期間內茲為維護88年7月前已

受聘為聘用人員且於預算法修正後

繼續任職者之權益,該段連續期間

之聘用年資,如與現職職務等級相

當且服務成績優良,得以預算法修

正前之會計年度(前一年7月至當年

6月)計算方式為採計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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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專任運動教練敘薪-5

專任運動教練職前曾任學校約用教練年資採計提敘薪級

所任職務為全時專任,職務性質與擬任運動教練性質相近,服務成績優良且與教練現職職務等級相當者,得在本職最高年功薪範圍內,採計年資提敘

以會計年度為採計標準畸零月數均不予併計

所稱職務性質相近、服務成績優良,依據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相關規定認定

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或比照上開法規自行訂定並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之單行規章聘(僱)用之年資

1 2

3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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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相關規範

1.教師待遇條例暨其施行細則

2.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

3.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

4.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5.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6.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7.師資培育法暨其施行細則

8.中小學代理教師待遇支給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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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3 實例Q&A

引用自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8年3月編印之108年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敘薪問答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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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A:

1李師原任甲公立高中專任教師(核敘500薪點),參加107學年度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並於107年8月1日至乙公立高中完成報到生效,應如何核敘?

1.500薪點。

2.依教師待遇條例第11條規定,公立學校教師

轉任其他公立學校教師時,依原敘薪級核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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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A:

吳師原任公立國民中學專任教師,103學年度因故辭職(核敘350薪點),107學年度甄選錄取公立高職教師,應如何核敘?

1.350薪點。2.依教師待遇條例第11條規定,公立學校教師轉任其他公立學校教師時,依原敘薪級核敘。又,同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所稱轉任,指教師離職後重新接受聘約者。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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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A:

許師原任公立高中專任教師,105學年度自願退休(核敘625薪點),107學年度甄選錄取公立國小教師,應如何核敘?

1.625薪點。2.依教師待遇條例第11條規定,公立學校教師轉任其他公立學校教師時,依原敘薪級核敘。又,同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所稱轉任,指教師離職後重新接受聘約者。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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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A:

謝師公立大學畢業,104年7月取得中等學校體育科教師證書,105學年度甄選錄取公立高中教師;曾任公立高中約僱運動教練1年2個月(100.11.04-101.12.31,支約僱5等280薪點)服務成績優良,應如何核敘?

1.200薪點:以大學學歷190薪點起敘,提敘1級。2.採計1年:公立高中約僱運動教練1年(101.01.01-

101.12.31)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年資,提敘1級。

3. 不採計2 個月:公立高中約僱運動教練2 個月( 100.11.04-100.12.31)未滿1年,不予採計。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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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A:

王師公立大學碩士畢業,105年6月取得中等學校體育科教師證書,105學年度甄選錄取公立高中教師;曾任公立高職約僱運動教練1年4個月(101.09.04-102.12.31,支約僱5等280薪點)服務成績優良,應如何核敘?

1.245薪點:以碩士學歷245薪點起敘。

2.不採計1年4個月:公立高職約僱運動教練1年4個月

(101.09.04-102.12.31)職務等級不相當,不予採計。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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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A:

王師公立大學碩士畢業,104年6月取得中等學校國文科教師證書,105學年度甄選錄取公立高中教師,曾任政務人員2年(99.01.01-100.12.31)出具未受懲戒之證明文件,應如何核敘?

1.275薪點:以碩士學歷245薪點起敘,提敘2級。

2.採計2年:政務人員2年(99.01.01-100.12.31)服務

成績優良之年資,提敘2級。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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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A:

7 羅師公立大學畢業,104年6月取得中等學校公民與社會科教師證書,106學年度甄選錄取公立高中教師;曾任鎮長4年(82.03.01-86.02.28)年終考成均考列甲等,應如何核敘?

1.230薪點:以大學學歷190薪點起敘,提敘4級。2.採計4年:鎮長4年(82.03.01-86.02.28)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提敘4級。

3.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第3條第1項第12款規定略以,曾任民選縣(巿)長、鄉(鎮、巿)之年資,於87年10月20日前,繳有年終考成考乙等以上證明,認定服務成績優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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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A:

8 郭師公立大學畢業,94年6月取得中等學校輔導科教師證書,97學年度甄選錄取公立高中教師,105年8月經服務學校基於教學需要,同意部分辦公時間進修,於107年7月18日取得公立大學碩士學位,並於同年7月31日申請改敘(現敘310薪點),應如何核敘?

1.370薪點:以現敘310薪點為基準,提敘3級。

2.提敘3級:大學學歷取得碩士學位改敘,依規定提敘3級。

3.生效日:107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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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A:

9 李師私立大學畢業,104年6月取得中等學校電機科教師證書,105學年度甄選錄取公立高職教師,105年8月經服務學校基於教學需要,同意部分辦公時間進修,於107年7月12日取得公立大學碩士學位,並於同年7月15日申請改敘(現敘200薪點),應如何改敘?

1.245薪點:以碩士學歷245薪點改敘(以現敘200薪點為基準,提敘3級為230薪點,低於碩士學歷起敘基準,按碩士學歷改敘)。

2.生效日:107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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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A:

10 陳師公立大學碩士畢業,104年6月取得中等學校英文科教師證書,105學年度甄選錄取公立高中教師,105年8月經服務學校基於教學需要,同意部分辦公時間進修,於107年12月2日取得公立大學博士學位,並於同年12月10日申請改敘(現敘275薪點),應如何改敘?

1.330薪點:以博士學歷330薪點改敘(以現

敘275薪點為基準,提敘2級為310薪點,低

於博士學歷起敘基準,按博士學歷改敘)。

2.生效日:107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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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A:

11 許師私立大學畢業,101年5月取得中等學校國文科教師證書,102學年度甄選錄取公立高中教師,105年1月經服務學校基於教學需要,同意留職停薪前往進修,於107年7月20日取得公立大學博士學位,並於同年7月25日回職復薪並申請改敘(現敘210薪點),應如何改敘?

1.330薪點:以博士學歷330薪點改敘(以現敘210薪點為基

準,大學學歷取得博士學位改敘,依規定提敘5級,提敘5

級為275薪點,低於博士學歷起敘基準,按博士學歷改敘)。

2.生效日:107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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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A:

12 黃師公立大學畢業,於88年8月起任公立高中專任教師,自105年9月起經學校核准以部分辦公時間前往進修,並於107年5月取得碩士學歷申請改敘(現敘500薪點),應如何核敘?

1.525薪點:以現敘薪級500薪點為基準,提敘1級。

2.提敘1級:因受所聘職務等級最高本薪(525薪點)

之限制,提敘1級至525薪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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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A:

13 許師公立大學畢業,於85年8月起任公立高中專任教師,自105年9月起經學校核准以部分辦公時間前往進修,並於107年7月取得碩士學歷申請改敘(現敘575薪點),應如何核敘?

1.575薪點:仍敘原薪級。

2.因受所聘職務等級最高本薪(525薪點)之限制,

仍敘原薪級575薪點(改敘為本薪525薪點、年功

薪50薪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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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A:

14 曾師公立大學畢業,101年11月取得中等學校國文科教師證書,102學年度甄選錄取公立高中教師,104年8月經服務學校基於教學需要,同意部分辦公時間進修,於106年1月15日取得公立大學碩士畢業證書,並於同年1月19日申請改敘(現敘220薪點),應如何核敘?

1.275薪點:依舊制以碩士學歴245薪點起敘,提敘2級。2.依教師待遇條例規定改敘(新制):以現敘薪級220薪點為基準,取得碩士學位,提敘3級為260薪點。

3.依教師待遇條例施行前規定改敘(舊制):以碩士學歷245起敘,採計未進修專任教師2年(102.08.01-104.07.31)年資,提敘2級為275薪點。

4.教師待遇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得適用施行前(舊制-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之規定辦理改敘,較有利於當事人。

5.生效日:106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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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A:

15 彭師公立大學畢業,95年6月取得中等學校歷史科教師證書,99學年度甄選錄取公立高中教師;曾任公立高中代理教師2 年(97.08.01-99.07.31)服務成績優良,102年8月經服務學校基於教學需要,同意部分辦公時間進修,於105年6月19日取得公立大學碩士畢業證書,並於同年6月20日申請改敘(現敘275薪點),應如何核敘?

1.330薪點。2.依教師待遇條例規定改敘:以現敘薪級275薪點為基準,取得碩士學位,提敘3級為330薪點。

3.依教師待遇條例施行前規定改敘:以碩士學歷245薪點起敘,採計公立高中代理教師2年(97.08.01-99.07.31)及專任教師3年(99.08.01-102.07.31),提敘5級為330薪點。

4.教師待遇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得適用施行前之規定(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辧理改敘,依教師待遇條例或施行前之規定改敘,均為330薪點。

5.生效日:105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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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A:

16 汪師公立大學畢業,98年6月取得中等學校物理科教師證書,98學年度甄選錄取公立高中教師,103年8月經服務學校基於教學需要,同意暑期進修,於107年1月10日取得公立大學碩士畢業證書,並於同年1月25日申請改敘(現敘290薪點)應如何核敘?

1.350薪點:以現敘290薪點為基準,提敘3級。2.依教師待遇條例規定改敘:以現敘薪級290薪點為基準,取得碩士學位,提敘3級為350薪點。

3.依教師待遇條例施行前規定改敘:以碩士學歷245薪點起敘,採計專任教師5年(98.08.01-103.07.31)年資,提敘5級為330薪點。

4.依教師待遇條例規定辧理改敘,較有利於當事人。5.生效日:107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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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A:

17 謝教練公立大學畢業,104年8月15日取得初級專任運動教練證書,107學年度甄選錄取公立高中初級專任運動教練,應如何核敘?

1.170薪額:以初級運動教練170薪額起敘。

2.各級運動教練起敘薪額:初級170薪額、中級200薪額、

高級245薪額、國家級310薪額(薪額相當於教師薪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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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A:

18 張教練私立大學碩士畢業,101年6月4日取得中級專任運動教練證書,106學年度甄選錄取公立高職初級專任運動教練;曾任公立高中實缺代理專任運動教練年資3年(101.08.01-104.07.31)經公開甄選且服務成績優良,應如何核敘?

1.200薪額:以初級運動教練170薪額起敘,提敘3級。2.採計3年:公立高中實缺代理專任運動教練3年(101.08.01-

104.07.31)經公開甄選且服務成績優良年資,提敘3級。3.具較高級別教練證之教練,得參加較低級別教練之遴選;獲聘時,其敘薪應以聘任學校予以聘任之級別為準;具較高級別教練證之教練應聘較低級別之教練,於聘任後最近3年之服務成績通過績效評量,其服務績效符合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所定較高級別之規定,經審委會審議通過,得依該較高級別改聘,並自審定改聘之日起改支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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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A:

19 梅師公立大學畢業,102年6月取得中等學校數學科教師證書,106學年度甄選錄取公立高中教師,經學校採計職前年資並核敘210薪點在案,惟學校於107年1月發現溢核薪級1級,應如何處理?

1.200薪點:重行敘定薪級為200薪點,溯自106年8月1日生效,並追繳溢領之薪給。

2.公教人員待遇應以敘薪為前提,其多核薪級,在法律上實質不合法,形式上亦有瑕疵,屬無法律原因之給付-不當得利,應予撤銷自始無效,其於誤核期間所溢支之薪給應予繳還【教育部85.5.6台(85)人(一)字第8503416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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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A:

20 呂師公立大學畢業,100學年度甄選錄取公立高職教師,105年8月經服務學校核准進修碩士學位,於106年6月取得碩士學位,惟於107年2月1日檢證提出申請改敘(現敘245薪點),應如何核敘?

1.290薪點:以現敘245薪點,提敘3級。2.依教師待遇條例第10條規定,以大學學歷取得碩士學位,提敘薪級3級,為290薪點。

3.呂師於107年2月1日始檢證申請改敘,依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規定,自申請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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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A:

21 鄭師公立大學碩士畢業,105年6月取得中等學校電子科教師證書,107學年度甄選錄取公立高職教師;曾任私立高中代理教師1年(105.08.01-106.07.31)經公開甄選且服務成績優良;鄭師於107年8月10日收到敘薪通知書(核敘260薪點),惟於一段時間後始發現曾任公立高中代理教師1年(100.08.01-101.07.31)經公開甄選且服務成績優良年資,未提出證明予學校敘薪,遂於107年10月1日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學校申請重行敘定,應如何核敘?

1.275薪點:以碩士學歷245薪點起敘,提敘2級。2.採計2年:私立高中代理教師1年(105.08.01-106.07.31)及公立高中代理教師1年(100.08.01-101.07.31),均經公開甄選且服務成績優良年資,提敘2級。

3.鄭師未於規定期限30日內提出重行敘定,依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第3項規定,自107年10月1日申請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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