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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護法津貼 補助篇 職護法津貼 補助篇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補充勞基法及勞工保險條例保障對象之不足 整合相關法令、建置完整職災保障體系 91 4 28 日以後發生職災者 已加保及未加保勞工均納入保障 雇主及勞工均不需另外繳費 已加保勞工:職災保險收支結餘提撥專款 未加保勞工:政府編列公務預算支應 立法原因 — 基本原則 — 經費來源 —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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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護法津貼補助篇

職護法津貼伍 補助篇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補充勞基法及勞工保險條例保障對象之不足

整合相關法令、建置完整職災保障體系

91 年 4 月 28 日以後發生職災者

已加保及未加保勞工均納入保障

雇主及勞工均不需另外繳費

已加保勞工:職災保險收支結餘提撥專款

未加保勞工:政府編列公務預算支應

立法原因 —

基本原則 —

經費來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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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護法津貼補助篇

職護法津貼伍 補助篇

職護法津貼補助相關規定

  未參加勞保的職災勞工發生職災事故時應先向雇主要求依勞動

基準法第 59 條規定補償,當雇主未補償時,可向勞動部職業安全衛

生署申請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殘廢(失能)補助、死亡補助及各

項生活津貼、看護補助、器具補助、家屬補助等。

→ 離職退保當日或5年內辦理

→ 普通事故保險

→ 被保險人及專款支應各50% (前2年被保險人20%、專款80%)

→ 得請求未請領之職災保險給付;普通事故保險給付

職災續保

→ 未加保勞工殘廢(失能)、死亡補助

→ 有加保勞工各項津貼補助(合計最長5年)

→ 未加保勞工各項津貼補助(合計最長3年)津貼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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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加勞保 VS 未加勞保  有加勞保的勞工發生職業災害可享有職業災害保險的保障及

給付權益;即使你未加勞保,也可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請領補

助。   只要花點心思瞭解一下,萬一發生職災受傷時,就可以享有政

府提供的權益保障。

職災勞工補助

未加勞保

按月發給 一次發給

續保保費補助

死亡補助

殘廢補助

器具補助

家屬補助

身體障害生活津貼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看護補助

職業疾病生活津貼

退保後職業疾病生活津貼

受僱勞工 自營作業者

已加勞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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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未加勞保勞工殘廢(失能)、死亡補助

1. 請領條件:

(1) 未加勞保之受僱勞工。

(2) 因職業災害導致失能(第 1~10 等級)或死亡。

(3) 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予以補償。 2. 給付標準:

比照勞工保險條例之標準,按最低投保薪資申請職業災害殘

廢(失能)、死亡補助。

( 二 ) 職業疾病生活津貼

1. 請領條件:

(1) 罹患職業疾病。

(2) 請領勞工保險職業災害傷病給付期滿或職災失能給付。

(3) 經醫師診斷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其失能狀態相當

於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 1 等級至第 15 等級規定之

項目。

2. 給付標準: 每個月發給 1,800 元至 8,200 元不等。

( 三 ) 身體障害生活津貼

1. 請領條件:

(1) 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

(2) 請領勞工保險職業災害傷病給付期滿或職災失能給付。

(3) 經醫師診斷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其失能狀態相當

於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 1 等級至第 7 等級規定之項

目。

2. 給付標準:

每個月發給 5,850 元至 8,200 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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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1. 請領條件:

(1) 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

(2) 經醫師診斷喪失部分工作能力,失能狀態適合勞工保險

失能給付標準第 2 等級至第 15 等級規定之項目。

(3) 參加政府機關主辦、委託或政府立案之訓練機構之各類

職業訓練,每月訓練時數逾 100 小時。

(4) 訓練期間未領取其他訓練補助津貼或職業疾病、身體障

害生活津貼。 2. 給付標準:

每個月發給 14,050 元。

( 五 ) 器具補助

1. 申請條件:

(1) 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

(2) 身體遺存障害,經醫師或專業人員評估必須使用輔助器

具。

(3) 未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器具補助。

2. 補助標準: 依職業災害勞工器具補助標準表規定之項目及金額。

( 六 ) 看護補助

1. 申請條件: (1) 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

(2) 經醫師診斷終身不能從事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及專人

周密監護或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需人扶助。

(3) 身體失能程度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所定精神、神

經、胸腹部臟器及皮膚失能種類第 1 等級及第 2 等級失

能標準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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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 家屬補助

1. 申請條件: (1) 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導致死亡。

(2) 發放之家屬順位及事宜,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2. 補助標準:

發給新台幣 10 萬元。( 洽辦單位: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電話:02-8995-6666 轉 8287)

( 八 ) 職災醫療續保

1. 參加勞工保險之職業災害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終止勞

動契約並退保者, 於原發生職業災害單位離職退保之日起 5年內,由原投保單位或向勞工團體或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委託

之有關團體或以個人名義辦理繼續加保手續。

2. 繼續加保者於辦理加保 2 年內,其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

20%,由職災專款補助 80%。於辦理繼續加保滿 2 年之日

起,保險費由被保險人及職災專款各負擔 50%。

3. 洽辦單位: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電話:02-2396-1266 轉

3111。

(4) 未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有關補助。

2. 補助標準: 每月發給新台幣 11,7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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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災勞工保障的第一道防護罩 勞保給付

請領資格:有加勞保且符合各項請領條件的勞工

職災傷病給付

給付標準70% 平均月投保薪資

請領期限●�未能取得原有薪資,不能工作的第 4天起可提出申請●請領有效期限為 5年

職災醫療給付

給付標準繳交健保規定之部分負擔醫療費用

請領期限● 6個月內提出●有特殊原因者為 2年

職災失能給付

給付標準【失能年金】(須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 )加保期間最高 60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勞保年資×1.55%(最低保障4000元)+平均月投保薪資×20 個月 (職業傷病失能補償一次金 )

【失能一次金】(視失能等級 )平均日投保薪資×(45~1800 日 )

請領期限●於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之日起 5年內提出申請

職災死亡給付

給付標準【喪葬津貼】5個月月投保薪資

【遺屬津貼】40 個月月投保薪資

【遺屬年金】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1.55%( 最低保障 3000 元 )+10個月職災死亡補償一次金

請領期限●請領有效期限為五年

二擇一:98.1.1 有年資者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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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疾病生活津貼 給付標準 視失能等級給予不同補助

請領資格: 1 �有加勞保且符合各項請領條件的勞工

      2 �未加勞保的勞工、自營作業者且符合請領條件

身體障害生活津貼 給付標準 視失能等級給予不同補助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給付標準 每月發給 14,050 元

看護補助 給付標準 每月發給 11,700 元

器具補助 給付標準 依類別規定給予補助

家屬補助 給付標準 10 萬元

有加勞保勞工、未加勞保勞工通通都受到保障

未加勞保勞工還有的職災保障

請領資格:�未加勞保的受僱勞工,其雇主未依勞基法補償,且符合請領的條件

殘廢補助

給付標準視失能等級給予不同補助,依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 1至第 10等級之項目及給付標準

死亡補助

【喪葬補助】勞工保險最低月投保薪資 5個月

【遺屬補助】勞工保險最低月投保薪資 40 個月

職災勞工保障的第二道防護罩 職災勞工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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