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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節慶組織營運模式之比較-以宜蘭國際童玩藝術節為例
觀光節慶組織營運模式之比較−以宜蘭國際童玩藝術節為例 研究論文
王俊豪 、康景翔* **
壹、前言
近年來,台灣觀光節慶的蓬勃發展,宜蘭國際童玩藝術節無疑是最負盛名的成
功案例之一。宜蘭童玩節與一般觀光節慶不同的是,係由地方政府親自負責籌辦,
而非如其他縣市外包公關公司或遊樂業者來承辦。然而,在節慶活動的營運過程
中,宜蘭縣政府與蘭陽文教基金會之間,卻存著密切的合作。以童玩節的經費來源
而言,第一屆(1996 年)的活動經費,全部仰賴政府(即文化建設委員會)的補助,之後,則透過大量遊園收入來自給自足。童玩節形式上雖是由宜蘭縣政府主辦、宜
蘭縣文化局與財團法人蘭陽文教基金會共同承辦,但實際上,縣政府卻掌握最高決
策,而由文化局及蘭陽文教基金會則是以任務編組的方式,由「童玩小組」來負責
籌備與實際執行,宜蘭縣政府反而是扮演周邊的配合角色。在面對公法及私法關係
時,宜蘭童玩節也使用不同的對外介面來處理不同事務。因此,籌辦童玩節的獨特
組織型態、及其衍生問題,為值得深入探討。
蘭陽文教基金會性質,基本上屬於 GONGO(governmental-oriented NGO,政府創設的非營利組織),與一般非營利組織(nonprofit organization,簡稱為 NPO)相異,屬於政府的政策工具(官有垣、陸宛萍,2003:127-135;Ching,1999:34;Bird,1998:45;Paoletta,2005:20;Weir,2001:29)。進言之,宜蘭童玩節以地方政府與 GONGO 合作的形式,打造了成功的節慶活動。由於宜蘭的成功經驗,可歸因為童玩節的組織運作型態,故如何保存該組織型態的活力與彈性,或拔除組
織運作失衡的隱憂,則探討童玩節組織監督的重要課題。
準此,本研究的目的有二:首先是釐清宜蘭童玩節組織監督的現狀,包括外部
及內部的監督、以及蘭陽文教基金會本身的自律機制;其次為分析地方政府與
GONGO 合作的優缺點,並提出組織監督上的建議。循上述的研究目的,本文的研究架構,係先回顧宜蘭童玩節的政策背景與組織架構,再分析對童玩節的監督及自
律機制。最後,本研究將比較第一部門(地方政府自行舉辦)、第二部門(外包給
民間企業)、第三部門(外包給非營利組織)、及 GONGO(與政府創設的非營利組織合作)舉辦觀光節慶的優劣處,並針對童玩節的組織監督議題提出建議。另外,
* 國立台灣大學農業推廣學系助理教授
** 國立台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碩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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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研究設計上,除查考既有的文獻資料之外,係以深入訪談作為主要的研究方法,
訪問對象含個案中 GONGO 的職員、地方政府文化局長兼 GONGO 的執行長、活動總承辦、長年在地觀察宜蘭文化活動的資深記者、以及報導台灣觀光節慶的記者。
關於深度訪談清單,詳見表 1。 表 1:深度訪談清單 訪談時間 訪談對象 訪談時現職 訪問目的
2005.10.12 馮心樺 蘭陽文教基金會職員 訪問蘭陽文教基金會,由在童玩小組中負責文宣的馮
心樺小姐接受訪談。
2005.10.18 馮心樺 蘭陽文教基金會職員 第二次訪談,更深入了解童玩節營運情形。
2005.10.18 陳賡堯 中國時報宜蘭特派員 「文化‧宜蘭‧游錫堃」的作者,長期待在宜蘭進行
觀察,曾對童玩節進行研究。
2005.11.29 陳登欽 宜蘭縣文化局長 自 2002 年起上任,至 2005 年為止舉辦過四屆童玩節。
2005.12.19 李靜慧 行政院文建會主委辦
公室主任
從 1996 年第一屆起擔任童玩小組總承辦至 2001 年,
歷任六屆總承辦,2002 年擔任文宣。
2006.4.12 高有智 中國時報記者 中國時報「全台飆節慶」專題中負責宜蘭童玩節部分
的記者,進行較客觀的觀察。
貳、宜蘭童玩節發展背景
一、宜蘭縣的觀光發展策略
宜蘭縣的觀光人數統計,始於 1987 年。當年總人次為 44 萬人,其後 5 年間,約在 100 萬人次徘徊。進言之,宜蘭縣觀光產業的第一個高峰,在 1993 年到 1996年之間,年度遊客約在 300 萬人次左右;第二個高峰是在 2000 年以後,穩定維持在 300 萬人次以上。回顧宜蘭縣觀光產業的發展,奠基於陳定南縣長時代,其後長達 24 年的民進黨政府執政,皆沿襲一脈相承的發展方向,共可分為三期:(1)陳定南時期(1981-1989):觀光發展環境的開創、(2)游錫堃時期(1989-1997):文化觀光的營造、及(3)劉守成時期(1997-2005):觀光發展產業化的形成(陳德星,2002:80-164)。
在陳定南時代,即以觀光建設作為施政重點,規劃興建了冬山河親水公園、宜
蘭運動公園、羅東運動公園等大型觀光空間。陳定南連任後,1986 年又面臨台塑六輕宜蘭設廠的抉擇。然而,宜蘭發展策略的論述主軸,始終堅持環境保護,反對高
污染工業進駐,以振興觀光來發展經濟。至游錫堃上任後,延續前縣長「環保立縣、
觀光立縣」的理念,另再加上文化立縣及資訊立縣兩項方針。故游錫堃文化政策的
具體政績,包括開蘭一九五、宜蘭紀念日二○○、宜蘭國際童玩藝術節、歡樂宜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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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節慶活動,隨後也成為宜蘭縣發展觀光的引擎。此外,劉守成上任後,歷經腸病
毒與SARS等對觀光威脅,其因應策略則首重觀光資源產業化,並轉由非營利組織來運作觀光事業1(陳德星,2002:80-164。吳家瑋,2004:46-49)。總結來說,宜蘭縣觀光發展的政策思維,基本上以環境保護為原點,進而提出以「無煙囪的工業」
取代高污染工業的策略,作為兼顧宜蘭生活品質及地方發展的解答。其中,宜蘭國
際童玩節原本是「文化立縣」政策下的單一活動,但卻發展成宜蘭文化活動代表的
新興觀光節慶。
二、宜蘭童玩節的興起
宜蘭童玩節原本是宜蘭紀念日兩百年企劃案下的最大型活動(陳賡堯,1998:43-45)。原先的構想為舉辦一個「國際兒童嘉年華」,並以「兒童是宜蘭未來的希望」作為基本理念。因此,宜蘭紀念日創意小組規劃出總預算高達九億元、能吸引百萬
人次的大計畫,包括了兒童藝術節2、展覽館3、遊戲園4、國際研討會5等四項子計
畫。該計畫雖於 1994 年 8 月提出,但是礙於硬體設施無法配合、經費無著落,且人力物力籌備不及等問題而延宕。適逢文建會推動「輔導縣市辦理小型國際文化藝
術活動計畫」,因此,「國際兒童嘉年華」企劃案改弦易轍,縮小規模成「96 宜蘭國際童玩藝術節」,改以童玩展覽及民俗舞蹈表演作為活動主題,並選址原本收費入
園的冬山河親水公園作為舉辦場地,帶入親水遊戲的主題(陳賡堯,1998:272-276)。自此,展覽、表演、遊戲與交流活動,成為宜蘭童玩節的四項主題(訪談 1-64)。當時的文化中心主任林德福表示:
後來文化中心與蘭陽舞蹈團創辦人秘克琳神父接洽,發現當前在世界各地,並
未有任何藝術節,是以童玩為主題。因而萌生以童玩與民俗舞蹈藝術為兩大主軸,
來舉辦藝術節的構想。經過評估發現童玩千變萬化,不同的國家、不同的自然與人
文環境,孕有不同的童玩,不怕題材有時而窮。熱心的秘克琳神父,也樂意透過蘭
陽舞蹈團所屬的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旗下的「世界民俗藝術節總會」,代宜蘭邀請世
界各國的民俗舞蹈團隊參加演出(陳賡堯,1998:274)。
三、宜蘭童玩節的組織架構
1 包括 1997 年成立的宜蘭縣觀光大使協進會、1998 年成立的宜蘭縣野鳥學會、1999 年的宜蘭縣觀
光產業促進會、宜蘭縣休閒農業協會、2000 年的宜蘭縣溫泉振興促進會、宜蘭縣三星鄉安農溪泛舟
促進協會、2001 年的宜蘭縣博物館家族協會等NGO;2002 年成立的蘭陽農業發展基金會(負責舉辦
宜蘭綠色博覽會)則為GONGO。
2 預定邀請國外團隊來台演出,分項計畫含民俗童玩、兒童音樂、兒童戲劇、兒童舞蹈表演等。
3 展示兒童書、畫,兒童生活空間設計、益智玩具與童話影像展等。
4 包含肢體遊戲、水的遊戲、及電腦遊戲。
5 以為兒童成長為主軸,包括兒童藝術教育、兒童營養學及兒童福利與保護等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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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童玩節結合非營利組織來運作觀光事業時,其組織設計可以分為上、中、
下三層結構。上層是決策的機構,由縣長、文化局長與童玩小組總承辦作為童玩節
的決策核心。其中,根據財團法人蘭陽文教基金會組織章程,基金會董事長由宜蘭
縣長擔任,並由文化局長擔任執行長。至於總承辦則是由文化局長於文化局或基金
會的員工中選任(訪談 5-4)。關於童玩節歷屆縣長、文化局長、及總承辦,詳見表2。 表 2:童玩節歷屆縣長、文化局長、總承辦
1996-1997 1998 1999-2001 2002 2003-2005
縣長 游錫堃 劉守成
文化局長 林德福 陳登欽
總承辦 李靜慧 陳澤民 邱寶珠
童玩小組的中層執行機構,內部分設媒體中心、指揮中心、票務組、服務組、
場地組、演出組、文宣組、公關組、展覽組、補助案、宿舍團隊接待與表演團隊聯
絡等各組(賴沁沁,2004:147)。各組則由 2-4 人的文化局或基金會員工負責業務執行。至於下層組織,則是由給薪的工讀生充任(每年大概要聘僱 300 名左右的工讀生),少部分是由縣政府員工與志工團體來支援第一線的服務工作。期中,志工
團體主要是用於外國表演團隊的接待上,以「親善大使」的方式,提出計畫案來負
責照顧表演團隊成員(訪談 5-4.1、5-34.1)。
整體而言,童玩節的組織設計,屬於扁平式的組織結構。任務編組的中層結構
負責活動規劃,每一組並帶領 10 名以上的下層員工執行活動,並向總承辦負責;而總承辦遇到職權之外的事情,則直接向文化局長或是縣長回報。因此,公務體系
的課長、秘書等階級,在活動中被轉型為任務編組的虛級化模式,故員工的決策權
增大,且溝通效率也增加。值得注意的是,在活動的前期,強調組織分工或地方政
府與 GONGO 的權責區分,並無實質的意義。因為初期的 GONGO 雛形,當時只是附屬於縣政府的空殼。然而,自 1997 年開始,蘭陽文教基金會始逐年聘僱專職的員工。甚至到後期的 GONGO 組織,已能承擔統籌活動的重任。此外,宜蘭縣政府與蘭陽文教基金會,在童玩節中的合作關係,更進一步反映在活動的對外介面之
上。在面對私法關係(例如門票買賣、場地承租、遊樂器材承攬與訂做)時,均以
蘭陽文教基金會的名義出面;而面對公法關係時(例如政府補助及政府機關協調),
則是以宜蘭縣文化局的名義處理。
參、宜蘭童玩節的組織監督機制
前文述及宜蘭童玩節的組織分工,及因應公私法關係而採取不同的內外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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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進一步分析。特別是在地方政府與GONGO合作關係的前提下,公權力行使所延伸的法律或政治責任,已有公法的明確規範。但是在私法領域部分或私法自治6範
疇的監督,則鮮少有研究文獻關注,故為本研究探討的主要重點。縱使童玩節在組
織形式上,係由宜蘭文化局與民間「基金會」共同承辦的節慶活動,但是蘭陽文教
基金會的本質,卻屬於政府部門的轉型與變形。此組織變換的模式,某種程度只是
公領域事務,藉由GONGO來隱遁到私領域的運作手段。因此,以GONGO為介面所牽涉的公共事務,則不宜以私法自治原則視之。
進言之,GONGO 組織型態所涉及的公私領域與業務,可區分為私法事務(如與合作廠商或入園遊客間的契約責任),及公部門隱遁到私法領域的事務,尤其是
GONGO 組織與政府機關的互動,如接受政府補助、執行政府政策等。前述的GONGO 與公部門互動關係,如何加以監督,亦即為本研究欲釐清的重要議題。從法律與政治的觀點來看,組織監督可區分為外部監督與內部監督兩類。所謂組織監
督(organizational supervision)係指針對某組織所設計的制衡制度,亦即賦予制衡某組織的權力或能力,而非仰賴組織本身的自我節制或道德感。因此,若將地方政
府(含其文化機關及 GONGO)視為一個整體,而監督機制來自於地方政府之外的機構,係屬於外部監督;相對的,當制衡權力來自地方政府內的單位,屬於內部監
督。然而,為完整捕捉宜蘭童玩節的組織監督制度,本研究則將組織自律的機制納
入探討的範圍,茲將說明如後。
一、GONGO 組織的外部監督
有關GONGO組織外部監督的法源基礎,主要有民法 25 條至 44 條所明列的法人規範通則、59 條至 65 條對於財團法人的規範。此外,在NPO的管理方面,則以主管機關所制定的行政規則為主。依蘭陽文教基金會組織章程的第 1 條條文,其主管機關為教育部。故規範的法規為「教育部審查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
要點7」。其中,有關GONGO的管理規定,主要包括(1)NPO因「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與「業務計畫之審核及推行」需要而管理使用財產時,不得動支最低設立
基金之現金總額(3000 萬元8),但只監督範圍適用於「業務計畫之審核及推行」9;(2)GONGO購買公債及短期票券或購置教育法人自用之不動產,不得動支最低設
6 所謂私法自治指個人得自主決定、自我負責所形成的權利義務關係(王澤鑑,2001:14)。 7 前身為「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屬於法律位階,已於 2003 年 1 月
16 日廢止。其內容與現行之行政規則「教育部審查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完全相
同。 8 教育部審查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2006.2.14)第 3 條 9 教育部審查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2006.2.14)11 條、12 條第 1、2、4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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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基金之現金總額10;(3)其他關於監察人、年度計畫捐助機關加註意見、預算期限、稽核制度、給薪標準、及考核之相關規定11。基此,我國現有法令中,對蘭陽
文教基金會類型的GONGO,以公益性教育事務為目的之規範,無論是法律或行政命令,幾近無法可管,甚至在部分業務的監督規範與限制,遠不如一般NPO的嚴格。
其次,觀光節慶活動辦理所需的軟硬體,係由大小不同的採購事項所組成。原
則上,需以政府採購法的相關規定為依歸。然而,就宜蘭童玩節而言,主辦單位基
於效率、創意與廠商合作形式的考量下,則以GONGO作為組織運作的主體,來規避政府採購法的嚴格規範。諸如政府採購法僅容許最低標和最有利標12可供選擇,
有礙活動創意的研發。另在與廠商合作方面,政府採購法雖未禁止採購人員與廠商
事前的接觸,但是對於投標廠商不得有差別待遇的規定,則會影響採購案的行政效
率;相對的,GONGO若以NPO身份(財團法人)進行招標時,則幾乎不受任何法律限制,不管在採購的時間或形式上,都能極大的自主空間。綜合而言,政府採購
法的優點,在於防弊重於興利。對廠商來說,明確而合理的採購制度,無論在預期
結果、申訴管道或是公平機會上,均能提升廠商進入政府市場的意願;另對政府而
言,則可以確保招標案的品質、價格與利益,此則是GONGO採購案的缺憾。有關政府採購法或是GONGO採購事項的優劣分析,詳見表 3 所示。 表 3:政府採購法與 GONGO 對採購事項的優劣分析
GONGO
優勢 劣勢
優
勢
統一以往各自為政、紛亂的採購制度,
為廠商創造公平競爭的投標環境。
保障公務員免於圖利廠商的質疑。
依政府採購法,廠商能有明確的預期結果。
依政府採購法,廠商能獲得合理對待。
依政府採購法,提升廠商進入公部門市場的意願。
依政府採購法,較能建立正常的申訴管道。
GONGO 較能獲得標案品質和價格的保障。
政
府
採
購
法 劣
勢
採購效率 (政府採購法教較為低落)。
GONGO 的私法契約,較政府採購契約
的彈性較大。
GONGO 較能掌握採購效率與品質的平衡。
兩者對於圍標、綁標等妨礙公平採購的情事,仍無
法杜絕。
從上分析可知,即使由公部門所主導的節慶活動,只要以 GONGO 作為契約訂
10 教育部審查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2006.2.14)12 條第 3 項。
11 教育部審查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2006.2.14)第 10 條第 2 項、13 條第 1、2 款、
14 條第 2 項、16 條第 3 項。
12 根據政府採購法(2002.2.6)56 條第 1 項前段,最有利標即是就廠商投標標的之技術、品質、功
能、商業條款或價格等項目,作序位或計數之綜合評選。關於這些項目的細項,詳見行政院公共工
程委員會頒佈之最有利標評選辦法(2005.1.3)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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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私法主體,依我國現行法對主辦單位的外部監督而言,無論在組織及採購事宜
的監督權力,就相對薄弱。在政治監督上,行政機關原本需受立法機關的制衡,但
是將活動經費及採購事項轉移至 GONGO 來運作的結果,導致觀光節慶舉辦與公部門的權責相脫離。雖然陳登欽表示:「當文化局長於縣議會進行業務報告時,其身
兼基金會執行長的權責,也列入縣政報告與質詢的範圍」(訪談 4-14)。但是,上述的議會監督機制,其成效仍相當有限。因為縣議會得以制衡縣政府的最大武器,在
於預算的審查程序。然而,宜蘭童玩節的經費提撥與執行,早已脫離政府的預算核
銷程序,即使是經由縣政府轉撥的計畫補助款,其比例也微不足道。此外,縣議會
雖能針對文化局的童玩節配合事項進行質詢,但是單純的質詢效力亦屬薄弱。總結
來說,宜蘭童玩節無論在預算審查與質詢效力上,議會對於觀光節慶的監督機制,
顯然無法達到政府權力制衡的成效。儘管宜蘭童玩節雖然難以透過法律或政府權力
來加以監督,但是在蘭陽文教基金會的 GONGO 組織設計上,地方政府仍可掌握經費審核與決策權。因為宜蘭縣民將童玩節的活動成敗與地方首長的政治責任相連
結,亦即將觀光節慶成效視為政績的一部分,故人民可以透過選票,來決定縣長選
舉結果與觀光節慶的走向(訪談 5-64.1)。誠然,間接民主的效力相當有限,但是在尚未建立 GONGO 的法律規範之前,卻是對觀光節慶的 GONGO 模式,最有效的外部監督方式。
二、GONGO 組織的內部監督
由於GONGO組織形式在宜蘭的特殊發展經驗,GONGO已成為政府施政的組織工具,同時也是公部門機關的延伸機構,故在宜蘭童玩節個案研究中,宜將GONGO與地方政府視為觀光節慶舉辦組織的共同主體。因此,形式上,在組織個體的內部
監督機制方面,童玩節主辦單位(即蘭陽文教基金會)與縣政府文化局將受到相同
的內部監督。惟節慶活動經營中的私法關係,則隱遁到GONGO的業務範疇。有鑑於此,本研究在探討蘭陽文教基金會的內部監督議題上,擬藉用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的概念13來加以探討,亦即強調該基金會的董監事組成,以分析法人機關內部的監督機能;其二則著重在利害關係人對組織經營行為的管控,亦即縣政府
如何透過董事會、監察人、以及兩者的聯席會議來進行GONGO財務的審核程序。
首先,就蘭陽文教基金會的董監事組成而言(詳見表 4),依照該基金會捐助章 13 公司治理是由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概念而來,指股東或利害關係人對公司經營者一系列的指揮
與控制機制(Tylecote & Ramirez,2006:160-180;Beltratti,2005:373-386:余雪明,2002:41)。非
營利組織無所有權的概念,因此與公司治理的議題本不相關。然而GONGO是一個特例,雖然追求公
益目標,但實際的運作,幾乎「為政府所有」。因此,在內部監督的議題上,GONGO與一般NPO所
談論的組織治理較為不相同(官有垣、陸宛蘋,2004:135-136),而以corporate governance的概念加
以解釋,則更易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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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第 5 條之規定,董事設七至十九人。其中,宜蘭縣長、縣政府主任秘書、縣議會議長、副議長、及文化局長為當然董事。由於縣議會議長與副議長為立法機關首長,
出任董事時,則可達到組織內部來監督行政機關的效果,以彌補外部監督機制的不
足。其次,就利害關係人的管控而言,由於 GONGO 組織的設置,基金會成立初期的主要財源,多為政府經費的挹注,故政府可說是 GONGO 最直接、最重要的利害關係人,同時也是確立 GONGO 做為施政工具的組織定位。因此由宜蘭縣長、縣政府主任秘書、與文化局長擔任董事,則代表利害關係人對組織行為的管控。值得注
意的是,非營利組織所追求的是公益的目標,相較於營利組織的利害關係人,較難
以明確的區分。
此外,除縣政府官員出任董事之外,利害關係人對於組織經營的控制,尚可透
過監察人的職權14來落實。有關監察人的組成部分,依該基金會章程的規定,應設
三至五位監察人,而宜蘭縣政府財政局長與主計主任,則為當然監察人。因此,地
方政府作為利害關係人時,則可以透過監察人(財政局長與主計主任),對蘭陽文
教基金會(GONGO)經營行為進行監督。其中,最重要的內部監督機制,在於基金會的財務審核程序。依照該基金會章程捐助章程第 14 條之規定,GONGO的業務計畫與收支預算,應於每年 11 月底前送請董事會暨監察人聯席會議審議;並且依照第 15 條的規定,每年會計年度終了二個月內,則需將上年度經辦業務報告與經費收支決算,提報董事會暨監察人聯席會議通過。 表 4:蘭陽文教基金會董監事組成
職位 擔任者 席次 規範效力
董事長 宜蘭縣長 1 章程規定
宜蘭縣長、宜蘭縣政府主任秘書、宜蘭縣議會議長、
副議長、文化局長 5 章程規定
董事
未規定 2-14 自律機制
宜蘭縣政府財政局長、主計主任 2 章程規定
縣議會議員(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2 自律機制
監察人
社會公正人士 1 自律機制
三、GONGO 的組織自律
從上述宜蘭童玩節的內外部監督分析可知,內部監督為最有效的組織監督方
式,特別是縣政府透過董監事組成對於基金會的直接控管。相對的,對於隱遁到
14 參見附錄 4,財團法人蘭陽文教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第 12 條,監察人的職責包括監督基金會
會務、監察基金會財務、以及列席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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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NGO 私法關係中的業務監督方面,無論在法律規範或是民意機關的權力制衡上,尚缺乏有力的外部監督機制。故有必要針對 GONGO 組織本身的自我節制制度來加以分析。進言之,童玩節的自律機制,主要可分為監察人的組成慣例與公開招
標案的採購內規。首先,就 GONGO 監察人的組成慣例而言,蘭陽文教基金會的監察人慣例為五人,除章程明訂的宜蘭縣政府財政局長與主計主任為當然監察人之
外,另三席則以兩席縣議員(其中一人擔任監察人的召集人)與一席社會公正人士
為慣例(訪談 4-14)。儘管此組織自律的監察人任命慣例,難斷論其監督效果,但在體制上,至少能增強節慶主辦單位的內部監督機制。
其次,就 GONGO 公開招標案的採購內規而言,前述及地方政府利用 GONGO型態來規避政府採購法,其中最重要的行政箝制,則是依照採購金額的大小,而適
用不同的採購程序。換句話說,當採購金額超過 10 萬元時,採購機關就不能為所欲為。儘管蘭陽文教基金會的童玩節相關招標案,得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的限制,自
由選擇與任何廠商訂定私法契約。但是,蘭陽文教基金會本身則制定採購金額 30萬元的內規,亦即採購案低於 30 萬元者,允許不經招標辦法,逕洽廠商採購的小額採購程序處理;相對的,對高於 30 萬元的採購案,則需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以免採購弊端(訪談 1-6、4-2.1)。
綜合蘭陽文教基金會的自律慣例來說,可見地方政府無意將 GONGO 轉為為所欲為的私有工具。因為無論從監察人組成或是公開招標金額的規定,均非 GONGO運作的必要條件。相反的,GONGO 的組織型態,客觀條件上,容許政府機關擁有較高的行政裁量權,而主觀認定上,縣政府又擁有規避行政官僚的誘因。因此,蘭
陽文教基金會自律規範的價值,相較於正式的內外部監督機制,就更值得肯定(訪
談 5-48.1)。
然退一步言,組織自律規範的成敗,全倚仗組織本身的自我節制,並無強制性
的法律效力。因此,GONGO 的組織彈性,在缺乏制衡權力的設計時,極易淪為地方首長的白手套組織。前揭 GONGO 的制度漏洞,在 2005 年的宜蘭縣長(政黨)輪替後,前童玩節總承辦李靜慧則表達對於活動品質能否延續的憂心(訪談 5-48.1、5-50),特別是針對 GONGO 外衣下的節慶契約私法關係,無論是法律監督的不完善,或是組織自律基礎的薄弱,均反映前述 GONGO 監督法制化的必要性。
肆、觀光節慶組織模式之比較
有關宜蘭童玩節 GONGO 的組織監督問題,本研究已分析蘭陽文教基金會外部監督、內部監督與自律機制的現況與優劣。回顧初期宜蘭童玩節的主要政策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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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以吸引觀光客與文化立縣目標為考量。然而,從組織的觀點來看,觀光節慶的籌
辦主體,則包括由公務體系自行舉辦、外包給民間企業或是非營利組織等主辦單位
的選項。惟不同的組織運作模式,在政策目標的落實與組織監督上,其優劣勢為何?
值得進一步探究。本研究茲將不同的觀光節慶發展的組織模式,進行比較並詳述分
析如後(見表 5): 表 5:由政府、民間、NPO 與 GONGO 籌辦觀光節慶活動的優劣比較
優勢 劣勢
G
O
N
G
O
NGO 的公益形象,對政府部門文化施政具
有宣示作用。
不受政府採購法限制,執行效率與人力應用
效率,較公部門為高。
非政府組織與政府結合一體時,可集中決
策,降低溝通成本。
活動標案非採自由競爭形式,使營運經驗能
在同一組織內傳承,有利永續經營。
具備政治絕緣的特性。
節慶活動標案缺乏自由競爭的壓力。
以非政府組織形式,使用公部門的計畫資源時,缺乏明
確的法律監督機制,只能仰賴 NGO 本身的道德自律。
第
一
部
門
節慶文化活動,對於政府部門的形象塑造,
具有正面效果。
擁有龐大行政資源。
擁有強勢的公權力。
需按年度編列充足的預算,否則無力推行節慶活動。
受到政府採購法的嚴格規範,故行政效率最差。
受到人事法規的限制,難以在短期內動員與聘僱人力。
計畫預算受到縣議會的制衡,不利於永續經營。
因行政程序法規的箝制,與民間的合作形式受到限制。
第
二
部
門
不受到政府採購法的限制,行政效率最高。
自由競爭與商業活力,可兼顧效率與效益。
能配合觀光節慶的辦理,高效率進行人力動
員。
文化節慶活動通常不以營利為優先考量,對商業機構缺
乏投入誘因。
地方觀光節慶易變質為營利的活動,難以配合政策的公
益目標。
商業機構與政府的溝通成本較高。
第
三
部
門
文化節慶活動對NPO具有公益的透入誘因。
不受政府採購法的限制,但執行效率與人力
應用效率,次高。
能配合觀光節慶的辦理,高效率進行人力動
員。具備政治絕緣的功能。
我國 NPO 的規模普遍不大,難以承擔大型觀光節慶的
經營風險。
公益導向的非營利組織,是否有承辦大型活動的專業能
力,尚有疑慮。
NPO 與政府的溝通成本較高。
一、不委外:第一部門自行籌辦
由政府部門自行舉辦觀光節慶的優點,在於國家機器擁有公權力與龐大的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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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可貫徹自身政策的目標。但是,第一部門自行籌辦地方節慶的缺點,首重政府
部門往往受限於政府採購法箝制,對於採購公平性的要求最高;另在採購程序的效
率上,遠不如民間企業的行動活力。此外,公部門亦會受到人事法規的限制,相對
地無法因應觀光節慶的營運特性,特別是短時間內要大量人力的匯集與聘用。第三
個缺點,則是政府受到行政程序法規的限制,無法隨心所欲地締結贊助契約與合作
關係,不僅廠商利益無法獲得保障,降低商業機構參與的意願,同時政府年度預算
需經過立法機關通過,政治變因頗大,亦不利於觀光節慶的長期經營。當政府節慶
活動發生經費缺口時,更難以透過公部門的財務體制來填補,此亦即當時童玩節研
辦初期時,所面臨的關鍵難題。
二、委外:第二部門籌辦(外包給商業公司)
政府可透過公私部門夥伴關係(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 PPP)的建立,將觀光節慶活動外包給商業公司,其最大的優勢,就是行政效率所帶來的商業利益。然
而,公私夥伴關係的緊密程度,經常視合作個案的屬性與契約的形式而有所不同。
進言之,活動外包的程序,需遵循政府採購法的公開招標規範,強調的是,廠商能
在公部門計畫市場中自由競爭。但是,觀光節慶因兼負發展觀光與地方行銷的任
務,計畫本質屬於文化推廣活動。故營利目標並非是觀光節慶的主要考量,因此導
致民間廠商缺乏承辦的參與誘因,或是外包節慶活動的商業氣息太重,易變質成單
純的營利活動,反而會違逆政府原本設定的文化政策意涵。
三、委外:第三部門籌辦(外包給非營利組織)
延續公私部門夥伴關係的運作模式,政府亦可將觀光節慶活動外包給第三部門
辦理,相較於政府自行籌辦的方式,第三部門的活動能量與行政效率,亦能發揮較
高的市場優勢。但是,NPO 與營利組織不同的是,前者追求的是價值多元化,且較缺乏財務資源與管控能力。因此,在資源利用的效率上,較不如一般的商業機構。
相對的,也因為 NPO 的公益屬性,故政府在投入觀光節慶的行政資源時,不僅能規避政治責任與財務風險,同時也可避免民眾對公部門可能圖利特定廠商的質疑,
此亦即前述 NPO 與政府協調合作關係中的「政治絕緣」功能。然而,第三部門籌辦觀光節慶活動的劣勢方面,在於 NPO 的組織(及財務)規模與承辦大型活動的專業能力(訪談 6-36.1)。尤其是台灣目前非營利組織的基金門檻,導致 500 萬元以下的中小型 NPO 居多,以童玩節 1 億 6000 萬元到 1 億 8000 萬元的活動規模來說,其承擔風險的能力,實令人質疑。
四、不委外:由 GONGO 籌辦
政府與 GONGO 合作舉辦觀光節慶的最大特色,在於 GONGO 是政府機關的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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伸。由於政府與 GONGO 的組織目標一致,而且可以集中決策權力,降低公、私組織間的溝通成本。此外,由於 GONGO 不需受到政府採購法、人事法規與行政程序法規的限制,故擁有民間企業或 NPO 的行政自主性,在觀光節慶活動籌辦期間,能自由進行活動標案,大量動員人力與自行決定與其他民間機構的合作方式,此即
觀光節慶活動透過 GONGO 模式的最大優勢。然而,GONGO 與 NPO 的營運模式類似,並非以營利作為唯一目標,更重要的是必須回歸社會公益的組織理念,因此,
在行政效率上的表現,介於政府與民間企業之間。最後, GONGO 在形式上屬於公益性組織(財團法人),同時在實質上又可視同政府(公部門)的分身機構,故 GONGO也具有類似 NPO 的政治絕緣功能。簡單地說,GONGO 雖其政策工具的屬性濃烈,但是因其組織本質仍為 NPO,不僅會保留與延續 NPO 的組織性質,特別在 NPO 的公益價值下,員工能擁有的較高的組織向心力,同時隨著 GONGO 的組織發展與自主性的提高,將會愈加疏離與政府部門的關係。
以 GONGO 作為觀光節慶活動的營運主體,意味著政府部門計畫可以藉助非營利組織的外衣,脫離公開招標的程序與市場的公開競爭,自由選擇合作廠商或對
象。當政府與其所創設的非營利組織係穩定時,則可在組織內部累積與延續節慶活
動的籌辦經驗;相對的,此組織運作模式的缺失,則在於缺乏外部競爭的刺激,而
可能導致組織內部閉門造車的盲點(訪談 2-6)。GONGO 模式的更重大隱憂,則在於缺乏對人謀不臧的監督與防弊方面,特別是地方觀光節慶作為一個公共政策時,
無論在我國現行的法規、基金會的組織章程,及權力制衡的制度設計上,目前除了
仰賴最根本的政治責任連結,或是消極地期待組織內部的自我約束之外,均都缺乏
有效的組織管制機制,故亟待建立 GONGO 監督的法制化。
伍、結論與建議
從前述童玩節組織運作模式的分析結果,發現 GONGO 監督的法制化問題,將是宜蘭觀光節慶活動經營的成敗關鍵。有鑑於蘭陽文教基金會成立初期的基金來
源,大部分以公部門的經費提撥為主,此 GONGO 的組織型態本質,兼具有政策工具與非營利性組織的特性,故該基金會同時在舉辦觀光節慶時,大幅動員縣政府各
局處室的人力與公權力,配合活動周邊事務的進行。無論是商業企業往來、民間合
作夥伴(如贊助廠商),甚至是消費者,均默認宜蘭童玩節的活動形式上,係由
GONGO 所籌辦,但實際上卻是由政府所主導。因此,與蘭陽文教基金會締約的廠商或民間機構,多音是信任政府的背書而締約。(訪談 4-4、4-20)
進言之,蘭陽文教基金會能充分發揮 NPO 與政府「協調合作關係」中的「強化聲譽及合法性基礎」功能。既然 GONGO 掌握了動用與支配行政資源的權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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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上應接受到某程度的行政管控。然而,目前我國對 GONGO 的監督基礎相當薄弱,亦因此產生諸多 GONGO 的弊端。以台北縣文化基金所成立的 GONGO-「台北文化基金會」為例,在尤清縣長任內,即將董事長職務禮讓給當時的許再恩議長。但在
蘇貞昌上任縣長之後,許再恩卻不願交回基金會董事長的職位。相同的爭議案例,
則是新竹縣的 GONGO-「新竹文化基金會」,林光華在縣長選舉失利後,為確保基金會董事長的職為,在卸任前強力運作組織章程的修改,嘗試將基金會董事長與縣
長兩者脫鉤,亦即企圖讓 GONGO 脫離地方政府的控制,導致該基金會無法運作任何文化業務,甚至迄今仍在爭訟之中。(訪談 5-62.1)
綜合而言,當 GONGO 缺乏法制化的監督制度時,常會引發主事者為所欲為與私心濫用的弊端。儘管目前蘭陽文教基金會依賴組織自律的風評,素堪稱善。但是
政治色彩濃厚的 GONGO,卻不應倚賴掌權者的道德良心來運作,更需要有良好的監督制度來加以制衡。宜蘭童玩節的組織運作模式,突顯出觀光節慶組織的兩難議
題,迫使 GONGO 必須面對行政彈性與自由過度的問題。基此,本研究考慮節慶活動實體利益與行政程序間的利害平衡,並提出 GONGO 監督制度設計,包括組織透明度、董監事組成、組織章程變更程序,以及依法行政的四項建議,茲說明如後:
首先,GONGO 的組織透明度中,最重要的是財務透明,此維繫著組織責信的關鍵。在現行的體制下,對 GONGO 最有效的監督方式,為基金會績效與縣長政治責任的連結。然而,一般民眾卻無從獲知蘭陽文教基金會的經營資訊,故難以組織
表現,納入票選地方首長的考量中,亦難以作為直接反應民意的管道。由於民主選
舉制度的落實,應以資訊公開為先決條件。但本研究於進行期間,向蘭陽文教基金
會申請調閱童玩節營收統計資料時,卻僅能獲得「屬本會不公開資料,欠難提供」
的公文回覆。對照近期童玩節因 2000 到 2002 年未繳交營利事業所得稅,而被國稅局催受欠款的新聞(聯合報,2006),可推知童玩節財務資訊不公開的背後,可能隱藏著財務監督漏洞的情事。此外,歷年童玩節的遊客人數、政府輔助等基本資料,
亦缺乏資訊的可接近性(Accessibility),此均有礙基金會運作的組織透明度。
其次,就 GONGO 的董監事組成而言,蘭陽文教基金會依照慣例的董監事席位,雖均有縣議會的保障名額,但此制度設計僅止於 GONGO 本身的自律機制。若能將基金會的董監事組成方式,以組織章程或法規明文來進行規範,不僅不會破壞
GONGO 的組織運作彈性,更能有助於保障政府創設非營利組織的永續經營,不致因縣長或文化局長的更替,而人亡政息。
第三,在 GONGO 的章程變更程序上,為確保組織內部監督中利害關係人,對於組織經營的惡意操控,應採取更嚴格的變更程序來加以限制,諸如需主管機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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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始能變更,俾防止 GONGO 遭到私人的濫用。然而,根據教育部審查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其中即針對教育法人變更章程的事宜,明文規定
應經主管機關的核准,始能進行變更。由於 GONGO 與一般財團法人的最大不同之處,在於 GONGO 能掌握與使用公部門的資金與資源,故基金會章程的變更事項,若涉及組織宗旨、或是脫離原捐助單位的控制時,即應採取更嚴格的審查或核准程
序。
最後,從法律的規範來看,由於GONGO的外部監督範圍廣泛,固有必要先行釐清政府創立GONGO的授權程度。以我國的GONGO設立現狀而言,部分GONGO係由專屬法律或行政命令來直接規範,例如台灣更生保護會、工業技術研究院及中
華經濟研究院等15;相對的,部分GONGO則是由行政機關授權下所准許設立,例如蘭陽文教基金會、台灣電子檢驗中心及財團法人台灣漁業技術顧問社等,而且多數
的GONGO均屬於此類。對於前者GONGO的組織監督重點,在於有效節制國家利用成立GONGO,將行政業務隱遁到私部門。雖然目前先進國家的立法援例,未要求以專屬法律或行政命令作為設立GONGO的依據16。但是為有效規範GONGO的設立與運作,GONGO專法的制訂,則是落實政府創設非營利組織的透明度、內部監督與採購程序等監督議題,長治久安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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術研究院等。有專屬設置辦法,則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財
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財團法人國家
同步輻射研究中心、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財團法人台灣更生保護會、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
特別補償基金、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及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
16 在德國,GONGO屬於公法上的社團法人,為公法人的一種,但究其法律規定,與我國差異不大
(翁岳生等,2000:252-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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