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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節慶組織營運模式之比較-以宜蘭國際童玩藝術節為例 觀光節慶組織營運模式之比較以宜蘭國際童玩藝術節為例 研究論文 王俊豪 、康景翔 * ** 壹、前言 近年來,台灣觀光節慶的蓬勃發展,宜蘭國際童玩藝術節無疑是最負盛名的成 功案例之一。宜蘭童玩節與一般觀光節慶不同的是,係由地方政府親自負責籌辦, 而非如其他縣市外包公關公司或遊樂業者來承辦。然而,在節慶活動的營運過程 中,宜蘭縣政府與蘭陽文教基金會之間,卻存著密切的合作。以童玩節的經費來源 而言,第一屆(1996 年)的活動經費,全部仰賴政府(即文化建設委員會)的補助, 之後,則透過大量遊園收入來自給自足。童玩節形式上雖是由宜蘭縣政府主辦、宜 蘭縣文化局與財團法人蘭陽文教基金會共同承辦,但實際上,縣政府卻掌握最高決 策,而由文化局及蘭陽文教基金會則是以任務編組的方式,由「童玩小組」來負責 籌備與實際執行,宜蘭縣政府反而是扮演周邊的配合角色。在面對公法及私法關係 時,宜蘭童玩節也使用不同的對外介面來處理不同事務。因此,籌辦童玩節的獨特 組織型態、及其衍生問題,為值得深入探討。 蘭陽文教基金會性質,基本上屬於 GONGO governmental-oriented NGO ,政府 創設的非營利組織),與一般非營利組織(nonprofit organization,簡稱為 NPO)相 異,屬於政府的政策工具(官有垣、陸宛萍,2003127-135Ching199934Bird199845Paoletta200520Weir200129)。進言之,宜蘭童玩節以 地方政府與 GONGO 合作的形式,打造了成功的節慶活動。由於宜蘭的成功經驗, 可歸因為童玩節的組織運作型態,故如何保存該組織型態的活力與彈性,或拔除組 織運作失衡的隱憂,則探討童玩節組織監督的重要課題。 準此,本研究的目的有二:首先是釐清宜蘭童玩節組織監督的現狀,包括外部 及內部的監督、以及蘭陽文教基金會本身的自律機制;其次為分析地方政府與 GONGO 合作的優缺點,並提出組織監督上的建議。循上述的研究目的,本文的研 究架構,係先回顧宜蘭童玩節的政策背景與組織架構,再分析對童玩節的監督及自 律機制。最後,本研究將比較第一部門(地方政府自行舉辦)、第二部門(外包給 民間企業)、第三部門(外包給非營利組織)、及 GONGO(與政府創設的非營利組 織合作)舉辦觀光節慶的優劣處,並針對童玩節的組織監督議題提出建議。另外, * 國立台灣大學農業推廣學系助理教授 ** 國立台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碩士生 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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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觀光節慶組織營運模式之比較-以宜蘭國際童玩藝術節為例

    觀光節慶組織營運模式之比較−以宜蘭國際童玩藝術節為例 研究論文

    王俊豪 、康景翔* **

    壹、前言

    近年來,台灣觀光節慶的蓬勃發展,宜蘭國際童玩藝術節無疑是最負盛名的成

    功案例之一。宜蘭童玩節與一般觀光節慶不同的是,係由地方政府親自負責籌辦,

    而非如其他縣市外包公關公司或遊樂業者來承辦。然而,在節慶活動的營運過程

    中,宜蘭縣政府與蘭陽文教基金會之間,卻存著密切的合作。以童玩節的經費來源

    而言,第一屆(1996 年)的活動經費,全部仰賴政府(即文化建設委員會)的補助,之後,則透過大量遊園收入來自給自足。童玩節形式上雖是由宜蘭縣政府主辦、宜

    蘭縣文化局與財團法人蘭陽文教基金會共同承辦,但實際上,縣政府卻掌握最高決

    策,而由文化局及蘭陽文教基金會則是以任務編組的方式,由「童玩小組」來負責

    籌備與實際執行,宜蘭縣政府反而是扮演周邊的配合角色。在面對公法及私法關係

    時,宜蘭童玩節也使用不同的對外介面來處理不同事務。因此,籌辦童玩節的獨特

    組織型態、及其衍生問題,為值得深入探討。

    蘭陽文教基金會性質,基本上屬於 GONGO(governmental-oriented NGO,政府創設的非營利組織),與一般非營利組織(nonprofit organization,簡稱為 NPO)相異,屬於政府的政策工具(官有垣、陸宛萍,2003:127-135;Ching,1999:34;Bird,1998:45;Paoletta,2005:20;Weir,2001:29)。進言之,宜蘭童玩節以地方政府與 GONGO 合作的形式,打造了成功的節慶活動。由於宜蘭的成功經驗,可歸因為童玩節的組織運作型態,故如何保存該組織型態的活力與彈性,或拔除組

    織運作失衡的隱憂,則探討童玩節組織監督的重要課題。

    準此,本研究的目的有二:首先是釐清宜蘭童玩節組織監督的現狀,包括外部

    及內部的監督、以及蘭陽文教基金會本身的自律機制;其次為分析地方政府與

    GONGO 合作的優缺點,並提出組織監督上的建議。循上述的研究目的,本文的研究架構,係先回顧宜蘭童玩節的政策背景與組織架構,再分析對童玩節的監督及自

    律機制。最後,本研究將比較第一部門(地方政府自行舉辦)、第二部門(外包給

    民間企業)、第三部門(外包給非營利組織)、及 GONGO(與政府創設的非營利組織合作)舉辦觀光節慶的優劣處,並針對童玩節的組織監督議題提出建議。另外,

    * 國立台灣大學農業推廣學系助理教授

    ** 國立台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碩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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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研究設計上,除查考既有的文獻資料之外,係以深入訪談作為主要的研究方法,

    訪問對象含個案中 GONGO 的職員、地方政府文化局長兼 GONGO 的執行長、活動總承辦、長年在地觀察宜蘭文化活動的資深記者、以及報導台灣觀光節慶的記者。

    關於深度訪談清單,詳見表 1。 表 1:深度訪談清單 訪談時間 訪談對象 訪談時現職 訪問目的

    2005.10.12 馮心樺 蘭陽文教基金會職員 訪問蘭陽文教基金會,由在童玩小組中負責文宣的馮

    心樺小姐接受訪談。

    2005.10.18 馮心樺 蘭陽文教基金會職員 第二次訪談,更深入了解童玩節營運情形。

    2005.10.18 陳賡堯 中國時報宜蘭特派員 「文化‧宜蘭‧游錫堃」的作者,長期待在宜蘭進行

    觀察,曾對童玩節進行研究。

    2005.11.29 陳登欽 宜蘭縣文化局長 自 2002 年起上任,至 2005 年為止舉辦過四屆童玩節。

    2005.12.19 李靜慧 行政院文建會主委辦

    公室主任

    從 1996 年第一屆起擔任童玩小組總承辦至 2001 年,

    歷任六屆總承辦,2002 年擔任文宣。

    2006.4.12 高有智 中國時報記者 中國時報「全台飆節慶」專題中負責宜蘭童玩節部分

    的記者,進行較客觀的觀察。

    貳、宜蘭童玩節發展背景

    一、宜蘭縣的觀光發展策略

    宜蘭縣的觀光人數統計,始於 1987 年。當年總人次為 44 萬人,其後 5 年間,約在 100 萬人次徘徊。進言之,宜蘭縣觀光產業的第一個高峰,在 1993 年到 1996年之間,年度遊客約在 300 萬人次左右;第二個高峰是在 2000 年以後,穩定維持在 300 萬人次以上。回顧宜蘭縣觀光產業的發展,奠基於陳定南縣長時代,其後長達 24 年的民進黨政府執政,皆沿襲一脈相承的發展方向,共可分為三期:(1)陳定南時期(1981-1989):觀光發展環境的開創、(2)游錫堃時期(1989-1997):文化觀光的營造、及(3)劉守成時期(1997-2005):觀光發展產業化的形成(陳德星,2002:80-164)。

    在陳定南時代,即以觀光建設作為施政重點,規劃興建了冬山河親水公園、宜

    蘭運動公園、羅東運動公園等大型觀光空間。陳定南連任後,1986 年又面臨台塑六輕宜蘭設廠的抉擇。然而,宜蘭發展策略的論述主軸,始終堅持環境保護,反對高

    污染工業進駐,以振興觀光來發展經濟。至游錫堃上任後,延續前縣長「環保立縣、

    觀光立縣」的理念,另再加上文化立縣及資訊立縣兩項方針。故游錫堃文化政策的

    具體政績,包括開蘭一九五、宜蘭紀念日二○○、宜蘭國際童玩藝術節、歡樂宜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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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節慶活動,隨後也成為宜蘭縣發展觀光的引擎。此外,劉守成上任後,歷經腸病

    毒與SARS等對觀光威脅,其因應策略則首重觀光資源產業化,並轉由非營利組織來運作觀光事業1(陳德星,2002:80-164。吳家瑋,2004:46-49)。總結來說,宜蘭縣觀光發展的政策思維,基本上以環境保護為原點,進而提出以「無煙囪的工業」

    取代高污染工業的策略,作為兼顧宜蘭生活品質及地方發展的解答。其中,宜蘭國

    際童玩節原本是「文化立縣」政策下的單一活動,但卻發展成宜蘭文化活動代表的

    新興觀光節慶。

    二、宜蘭童玩節的興起

    宜蘭童玩節原本是宜蘭紀念日兩百年企劃案下的最大型活動(陳賡堯,1998:43-45)。原先的構想為舉辦一個「國際兒童嘉年華」,並以「兒童是宜蘭未來的希望」作為基本理念。因此,宜蘭紀念日創意小組規劃出總預算高達九億元、能吸引百萬

    人次的大計畫,包括了兒童藝術節2、展覽館3、遊戲園4、國際研討會5等四項子計

    畫。該計畫雖於 1994 年 8 月提出,但是礙於硬體設施無法配合、經費無著落,且人力物力籌備不及等問題而延宕。適逢文建會推動「輔導縣市辦理小型國際文化藝

    術活動計畫」,因此,「國際兒童嘉年華」企劃案改弦易轍,縮小規模成「96 宜蘭國際童玩藝術節」,改以童玩展覽及民俗舞蹈表演作為活動主題,並選址原本收費入

    園的冬山河親水公園作為舉辦場地,帶入親水遊戲的主題(陳賡堯,1998:272-276)。自此,展覽、表演、遊戲與交流活動,成為宜蘭童玩節的四項主題(訪談 1-64)。當時的文化中心主任林德福表示:

    後來文化中心與蘭陽舞蹈團創辦人秘克琳神父接洽,發現當前在世界各地,並

    未有任何藝術節,是以童玩為主題。因而萌生以童玩與民俗舞蹈藝術為兩大主軸,

    來舉辦藝術節的構想。經過評估發現童玩千變萬化,不同的國家、不同的自然與人

    文環境,孕有不同的童玩,不怕題材有時而窮。熱心的秘克琳神父,也樂意透過蘭

    陽舞蹈團所屬的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旗下的「世界民俗藝術節總會」,代宜蘭邀請世

    界各國的民俗舞蹈團隊參加演出(陳賡堯,1998:274)。

    三、宜蘭童玩節的組織架構

    1 包括 1997 年成立的宜蘭縣觀光大使協進會、1998 年成立的宜蘭縣野鳥學會、1999 年的宜蘭縣觀

    光產業促進會、宜蘭縣休閒農業協會、2000 年的宜蘭縣溫泉振興促進會、宜蘭縣三星鄉安農溪泛舟

    促進協會、2001 年的宜蘭縣博物館家族協會等NGO;2002 年成立的蘭陽農業發展基金會(負責舉辦

    宜蘭綠色博覽會)則為GONGO。

    2 預定邀請國外團隊來台演出,分項計畫含民俗童玩、兒童音樂、兒童戲劇、兒童舞蹈表演等。

    3 展示兒童書、畫,兒童生活空間設計、益智玩具與童話影像展等。

    4 包含肢體遊戲、水的遊戲、及電腦遊戲。

    5 以為兒童成長為主軸,包括兒童藝術教育、兒童營養學及兒童福利與保護等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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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蘭童玩節結合非營利組織來運作觀光事業時,其組織設計可以分為上、中、

    下三層結構。上層是決策的機構,由縣長、文化局長與童玩小組總承辦作為童玩節

    的決策核心。其中,根據財團法人蘭陽文教基金會組織章程,基金會董事長由宜蘭

    縣長擔任,並由文化局長擔任執行長。至於總承辦則是由文化局長於文化局或基金

    會的員工中選任(訪談 5-4)。關於童玩節歷屆縣長、文化局長、及總承辦,詳見表2。 表 2:童玩節歷屆縣長、文化局長、總承辦

    1996-1997 1998 1999-2001 2002 2003-2005

    縣長 游錫堃 劉守成

    文化局長 林德福 陳登欽

    總承辦 李靜慧 陳澤民 邱寶珠

    童玩小組的中層執行機構,內部分設媒體中心、指揮中心、票務組、服務組、

    場地組、演出組、文宣組、公關組、展覽組、補助案、宿舍團隊接待與表演團隊聯

    絡等各組(賴沁沁,2004:147)。各組則由 2-4 人的文化局或基金會員工負責業務執行。至於下層組織,則是由給薪的工讀生充任(每年大概要聘僱 300 名左右的工讀生),少部分是由縣政府員工與志工團體來支援第一線的服務工作。期中,志工

    團體主要是用於外國表演團隊的接待上,以「親善大使」的方式,提出計畫案來負

    責照顧表演團隊成員(訪談 5-4.1、5-34.1)。

    整體而言,童玩節的組織設計,屬於扁平式的組織結構。任務編組的中層結構

    負責活動規劃,每一組並帶領 10 名以上的下層員工執行活動,並向總承辦負責;而總承辦遇到職權之外的事情,則直接向文化局長或是縣長回報。因此,公務體系

    的課長、秘書等階級,在活動中被轉型為任務編組的虛級化模式,故員工的決策權

    增大,且溝通效率也增加。值得注意的是,在活動的前期,強調組織分工或地方政

    府與 GONGO 的權責區分,並無實質的意義。因為初期的 GONGO 雛形,當時只是附屬於縣政府的空殼。然而,自 1997 年開始,蘭陽文教基金會始逐年聘僱專職的員工。甚至到後期的 GONGO 組織,已能承擔統籌活動的重任。此外,宜蘭縣政府與蘭陽文教基金會,在童玩節中的合作關係,更進一步反映在活動的對外介面之

    上。在面對私法關係(例如門票買賣、場地承租、遊樂器材承攬與訂做)時,均以

    蘭陽文教基金會的名義出面;而面對公法關係時(例如政府補助及政府機關協調),

    則是以宜蘭縣文化局的名義處理。

    參、宜蘭童玩節的組織監督機制

    前文述及宜蘭童玩節的組織分工,及因應公私法關係而採取不同的內外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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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值得進一步分析。特別是在地方政府與GONGO合作關係的前提下,公權力行使所延伸的法律或政治責任,已有公法的明確規範。但是在私法領域部分或私法自治6範

    疇的監督,則鮮少有研究文獻關注,故為本研究探討的主要重點。縱使童玩節在組

    織形式上,係由宜蘭文化局與民間「基金會」共同承辦的節慶活動,但是蘭陽文教

    基金會的本質,卻屬於政府部門的轉型與變形。此組織變換的模式,某種程度只是

    公領域事務,藉由GONGO來隱遁到私領域的運作手段。因此,以GONGO為介面所牽涉的公共事務,則不宜以私法自治原則視之。

    進言之,GONGO 組織型態所涉及的公私領域與業務,可區分為私法事務(如與合作廠商或入園遊客間的契約責任),及公部門隱遁到私法領域的事務,尤其是

    GONGO 組織與政府機關的互動,如接受政府補助、執行政府政策等。前述的GONGO 與公部門互動關係,如何加以監督,亦即為本研究欲釐清的重要議題。從法律與政治的觀點來看,組織監督可區分為外部監督與內部監督兩類。所謂組織監

    督(organizational supervision)係指針對某組織所設計的制衡制度,亦即賦予制衡某組織的權力或能力,而非仰賴組織本身的自我節制或道德感。因此,若將地方政

    府(含其文化機關及 GONGO)視為一個整體,而監督機制來自於地方政府之外的機構,係屬於外部監督;相對的,當制衡權力來自地方政府內的單位,屬於內部監

    督。然而,為完整捕捉宜蘭童玩節的組織監督制度,本研究則將組織自律的機制納

    入探討的範圍,茲將說明如後。

    一、GONGO 組織的外部監督

    有關GONGO組織外部監督的法源基礎,主要有民法 25 條至 44 條所明列的法人規範通則、59 條至 65 條對於財團法人的規範。此外,在NPO的管理方面,則以主管機關所制定的行政規則為主。依蘭陽文教基金會組織章程的第 1 條條文,其主管機關為教育部。故規範的法規為「教育部審查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

    要點7」。其中,有關GONGO的管理規定,主要包括(1)NPO因「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與「業務計畫之審核及推行」需要而管理使用財產時,不得動支最低設立

    基金之現金總額(3000 萬元8),但只監督範圍適用於「業務計畫之審核及推行」9;(2)GONGO購買公債及短期票券或購置教育法人自用之不動產,不得動支最低設

    6 所謂私法自治指個人得自主決定、自我負責所形成的權利義務關係(王澤鑑,2001:14)。 7 前身為「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屬於法律位階,已於 2003 年 1 月

    16 日廢止。其內容與現行之行政規則「教育部審查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完全相

    同。 8 教育部審查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2006.2.14)第 3 條 9 教育部審查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2006.2.14)11 條、12 條第 1、2、4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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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基金之現金總額10;(3)其他關於監察人、年度計畫捐助機關加註意見、預算期限、稽核制度、給薪標準、及考核之相關規定11。基此,我國現有法令中,對蘭陽

    文教基金會類型的GONGO,以公益性教育事務為目的之規範,無論是法律或行政命令,幾近無法可管,甚至在部分業務的監督規範與限制,遠不如一般NPO的嚴格。

    其次,觀光節慶活動辦理所需的軟硬體,係由大小不同的採購事項所組成。原

    則上,需以政府採購法的相關規定為依歸。然而,就宜蘭童玩節而言,主辦單位基

    於效率、創意與廠商合作形式的考量下,則以GONGO作為組織運作的主體,來規避政府採購法的嚴格規範。諸如政府採購法僅容許最低標和最有利標12可供選擇,

    有礙活動創意的研發。另在與廠商合作方面,政府採購法雖未禁止採購人員與廠商

    事前的接觸,但是對於投標廠商不得有差別待遇的規定,則會影響採購案的行政效

    率;相對的,GONGO若以NPO身份(財團法人)進行招標時,則幾乎不受任何法律限制,不管在採購的時間或形式上,都能極大的自主空間。綜合而言,政府採購

    法的優點,在於防弊重於興利。對廠商來說,明確而合理的採購制度,無論在預期

    結果、申訴管道或是公平機會上,均能提升廠商進入政府市場的意願;另對政府而

    言,則可以確保招標案的品質、價格與利益,此則是GONGO採購案的缺憾。有關政府採購法或是GONGO採購事項的優劣分析,詳見表 3 所示。 表 3:政府採購法與 GONGO 對採購事項的優劣分析

    GONGO

    優勢 劣勢

    統一以往各自為政、紛亂的採購制度,

    為廠商創造公平競爭的投標環境。

    保障公務員免於圖利廠商的質疑。

    依政府採購法,廠商能有明確的預期結果。

    依政府採購法,廠商能獲得合理對待。

    依政府採購法,提升廠商進入公部門市場的意願。

    依政府採購法,較能建立正常的申訴管道。

    GONGO 較能獲得標案品質和價格的保障。

    法 劣

    採購效率 (政府採購法教較為低落)。

    GONGO 的私法契約,較政府採購契約

    的彈性較大。

    GONGO 較能掌握採購效率與品質的平衡。

    兩者對於圍標、綁標等妨礙公平採購的情事,仍無

    法杜絕。

    從上分析可知,即使由公部門所主導的節慶活動,只要以 GONGO 作為契約訂

    10 教育部審查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2006.2.14)12 條第 3 項。

    11 教育部審查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2006.2.14)第 10 條第 2 項、13 條第 1、2 款、

    14 條第 2 項、16 條第 3 項。

    12 根據政府採購法(2002.2.6)56 條第 1 項前段,最有利標即是就廠商投標標的之技術、品質、功

    能、商業條款或價格等項目,作序位或計數之綜合評選。關於這些項目的細項,詳見行政院公共工

    程委員會頒佈之最有利標評選辦法(2005.1.3)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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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的私法主體,依我國現行法對主辦單位的外部監督而言,無論在組織及採購事宜

    的監督權力,就相對薄弱。在政治監督上,行政機關原本需受立法機關的制衡,但

    是將活動經費及採購事項轉移至 GONGO 來運作的結果,導致觀光節慶舉辦與公部門的權責相脫離。雖然陳登欽表示:「當文化局長於縣議會進行業務報告時,其身

    兼基金會執行長的權責,也列入縣政報告與質詢的範圍」(訪談 4-14)。但是,上述的議會監督機制,其成效仍相當有限。因為縣議會得以制衡縣政府的最大武器,在

    於預算的審查程序。然而,宜蘭童玩節的經費提撥與執行,早已脫離政府的預算核

    銷程序,即使是經由縣政府轉撥的計畫補助款,其比例也微不足道。此外,縣議會

    雖能針對文化局的童玩節配合事項進行質詢,但是單純的質詢效力亦屬薄弱。總結

    來說,宜蘭童玩節無論在預算審查與質詢效力上,議會對於觀光節慶的監督機制,

    顯然無法達到政府權力制衡的成效。儘管宜蘭童玩節雖然難以透過法律或政府權力

    來加以監督,但是在蘭陽文教基金會的 GONGO 組織設計上,地方政府仍可掌握經費審核與決策權。因為宜蘭縣民將童玩節的活動成敗與地方首長的政治責任相連

    結,亦即將觀光節慶成效視為政績的一部分,故人民可以透過選票,來決定縣長選

    舉結果與觀光節慶的走向(訪談 5-64.1)。誠然,間接民主的效力相當有限,但是在尚未建立 GONGO 的法律規範之前,卻是對觀光節慶的 GONGO 模式,最有效的外部監督方式。

    二、GONGO 組織的內部監督

    由於GONGO組織形式在宜蘭的特殊發展經驗,GONGO已成為政府施政的組織工具,同時也是公部門機關的延伸機構,故在宜蘭童玩節個案研究中,宜將GONGO與地方政府視為觀光節慶舉辦組織的共同主體。因此,形式上,在組織個體的內部

    監督機制方面,童玩節主辦單位(即蘭陽文教基金會)與縣政府文化局將受到相同

    的內部監督。惟節慶活動經營中的私法關係,則隱遁到GONGO的業務範疇。有鑑於此,本研究在探討蘭陽文教基金會的內部監督議題上,擬藉用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的概念13來加以探討,亦即強調該基金會的董監事組成,以分析法人機關內部的監督機能;其二則著重在利害關係人對組織經營行為的管控,亦即縣政府

    如何透過董事會、監察人、以及兩者的聯席會議來進行GONGO財務的審核程序。

    首先,就蘭陽文教基金會的董監事組成而言(詳見表 4),依照該基金會捐助章 13 公司治理是由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概念而來,指股東或利害關係人對公司經營者一系列的指揮

    與控制機制(Tylecote & Ramirez,2006:160-180;Beltratti,2005:373-386:余雪明,2002:41)。非

    營利組織無所有權的概念,因此與公司治理的議題本不相關。然而GONGO是一個特例,雖然追求公

    益目標,但實際的運作,幾乎「為政府所有」。因此,在內部監督的議題上,GONGO與一般NPO所

    談論的組織治理較為不相同(官有垣、陸宛蘋,2004:135-136),而以corporate governance的概念加

    以解釋,則更易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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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第 5 條之規定,董事設七至十九人。其中,宜蘭縣長、縣政府主任秘書、縣議會議長、副議長、及文化局長為當然董事。由於縣議會議長與副議長為立法機關首長,

    出任董事時,則可達到組織內部來監督行政機關的效果,以彌補外部監督機制的不

    足。其次,就利害關係人的管控而言,由於 GONGO 組織的設置,基金會成立初期的主要財源,多為政府經費的挹注,故政府可說是 GONGO 最直接、最重要的利害關係人,同時也是確立 GONGO 做為施政工具的組織定位。因此由宜蘭縣長、縣政府主任秘書、與文化局長擔任董事,則代表利害關係人對組織行為的管控。值得注

    意的是,非營利組織所追求的是公益的目標,相較於營利組織的利害關係人,較難

    以明確的區分。

    此外,除縣政府官員出任董事之外,利害關係人對於組織經營的控制,尚可透

    過監察人的職權14來落實。有關監察人的組成部分,依該基金會章程的規定,應設

    三至五位監察人,而宜蘭縣政府財政局長與主計主任,則為當然監察人。因此,地

    方政府作為利害關係人時,則可以透過監察人(財政局長與主計主任),對蘭陽文

    教基金會(GONGO)經營行為進行監督。其中,最重要的內部監督機制,在於基金會的財務審核程序。依照該基金會章程捐助章程第 14 條之規定,GONGO的業務計畫與收支預算,應於每年 11 月底前送請董事會暨監察人聯席會議審議;並且依照第 15 條的規定,每年會計年度終了二個月內,則需將上年度經辦業務報告與經費收支決算,提報董事會暨監察人聯席會議通過。 表 4:蘭陽文教基金會董監事組成

    職位 擔任者 席次 規範效力

    董事長 宜蘭縣長 1 章程規定

    宜蘭縣長、宜蘭縣政府主任秘書、宜蘭縣議會議長、

    副議長、文化局長 5 章程規定

    董事

    未規定 2-14 自律機制

    宜蘭縣政府財政局長、主計主任 2 章程規定

    縣議會議員(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2 自律機制

    監察人

    社會公正人士 1 自律機制

    三、GONGO 的組織自律

    從上述宜蘭童玩節的內外部監督分析可知,內部監督為最有效的組織監督方

    式,特別是縣政府透過董監事組成對於基金會的直接控管。相對的,對於隱遁到

    14 參見附錄 4,財團法人蘭陽文教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第 12 條,監察人的職責包括監督基金會

    會務、監察基金會財務、以及列席董事會。

    142

  • 觀光節慶組織營運模式之比較-以宜蘭國際童玩藝術節為例

    GONGO 私法關係中的業務監督方面,無論在法律規範或是民意機關的權力制衡上,尚缺乏有力的外部監督機制。故有必要針對 GONGO 組織本身的自我節制制度來加以分析。進言之,童玩節的自律機制,主要可分為監察人的組成慣例與公開招

    標案的採購內規。首先,就 GONGO 監察人的組成慣例而言,蘭陽文教基金會的監察人慣例為五人,除章程明訂的宜蘭縣政府財政局長與主計主任為當然監察人之

    外,另三席則以兩席縣議員(其中一人擔任監察人的召集人)與一席社會公正人士

    為慣例(訪談 4-14)。儘管此組織自律的監察人任命慣例,難斷論其監督效果,但在體制上,至少能增強節慶主辦單位的內部監督機制。

    其次,就 GONGO 公開招標案的採購內規而言,前述及地方政府利用 GONGO型態來規避政府採購法,其中最重要的行政箝制,則是依照採購金額的大小,而適

    用不同的採購程序。換句話說,當採購金額超過 10 萬元時,採購機關就不能為所欲為。儘管蘭陽文教基金會的童玩節相關招標案,得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的限制,自

    由選擇與任何廠商訂定私法契約。但是,蘭陽文教基金會本身則制定採購金額 30萬元的內規,亦即採購案低於 30 萬元者,允許不經招標辦法,逕洽廠商採購的小額採購程序處理;相對的,對高於 30 萬元的採購案,則需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以免採購弊端(訪談 1-6、4-2.1)。

    綜合蘭陽文教基金會的自律慣例來說,可見地方政府無意將 GONGO 轉為為所欲為的私有工具。因為無論從監察人組成或是公開招標金額的規定,均非 GONGO運作的必要條件。相反的,GONGO 的組織型態,客觀條件上,容許政府機關擁有較高的行政裁量權,而主觀認定上,縣政府又擁有規避行政官僚的誘因。因此,蘭

    陽文教基金會自律規範的價值,相較於正式的內外部監督機制,就更值得肯定(訪

    談 5-48.1)。

    然退一步言,組織自律規範的成敗,全倚仗組織本身的自我節制,並無強制性

    的法律效力。因此,GONGO 的組織彈性,在缺乏制衡權力的設計時,極易淪為地方首長的白手套組織。前揭 GONGO 的制度漏洞,在 2005 年的宜蘭縣長(政黨)輪替後,前童玩節總承辦李靜慧則表達對於活動品質能否延續的憂心(訪談 5-48.1、5-50),特別是針對 GONGO 外衣下的節慶契約私法關係,無論是法律監督的不完善,或是組織自律基礎的薄弱,均反映前述 GONGO 監督法制化的必要性。

    肆、觀光節慶組織模式之比較

    有關宜蘭童玩節 GONGO 的組織監督問題,本研究已分析蘭陽文教基金會外部監督、內部監督與自律機制的現況與優劣。回顧初期宜蘭童玩節的主要政策目標,

    143

  • 農業推廣文彙第 51 輯

    係以吸引觀光客與文化立縣目標為考量。然而,從組織的觀點來看,觀光節慶的籌

    辦主體,則包括由公務體系自行舉辦、外包給民間企業或是非營利組織等主辦單位

    的選項。惟不同的組織運作模式,在政策目標的落實與組織監督上,其優劣勢為何?

    值得進一步探究。本研究茲將不同的觀光節慶發展的組織模式,進行比較並詳述分

    析如後(見表 5): 表 5:由政府、民間、NPO 與 GONGO 籌辦觀光節慶活動的優劣比較

    優勢 劣勢

    G

    O

    N

    G

    O

    NGO 的公益形象,對政府部門文化施政具

    有宣示作用。

    不受政府採購法限制,執行效率與人力應用

    效率,較公部門為高。

    非政府組織與政府結合一體時,可集中決

    策,降低溝通成本。

    活動標案非採自由競爭形式,使營運經驗能

    在同一組織內傳承,有利永續經營。

    具備政治絕緣的特性。

    節慶活動標案缺乏自由競爭的壓力。

    以非政府組織形式,使用公部門的計畫資源時,缺乏明

    確的法律監督機制,只能仰賴 NGO 本身的道德自律。

    節慶文化活動,對於政府部門的形象塑造,

    具有正面效果。

    擁有龐大行政資源。

    擁有強勢的公權力。

    需按年度編列充足的預算,否則無力推行節慶活動。

    受到政府採購法的嚴格規範,故行政效率最差。

    受到人事法規的限制,難以在短期內動員與聘僱人力。

    計畫預算受到縣議會的制衡,不利於永續經營。

    因行政程序法規的箝制,與民間的合作形式受到限制。

    不受到政府採購法的限制,行政效率最高。

    自由競爭與商業活力,可兼顧效率與效益。

    能配合觀光節慶的辦理,高效率進行人力動

    員。

    文化節慶活動通常不以營利為優先考量,對商業機構缺

    乏投入誘因。

    地方觀光節慶易變質為營利的活動,難以配合政策的公

    益目標。

    商業機構與政府的溝通成本較高。

    文化節慶活動對NPO具有公益的透入誘因。

    不受政府採購法的限制,但執行效率與人力

    應用效率,次高。

    能配合觀光節慶的辦理,高效率進行人力動

    員。具備政治絕緣的功能。

    我國 NPO 的規模普遍不大,難以承擔大型觀光節慶的

    經營風險。

    公益導向的非營利組織,是否有承辦大型活動的專業能

    力,尚有疑慮。

    NPO 與政府的溝通成本較高。

    一、不委外:第一部門自行籌辦

    由政府部門自行舉辦觀光節慶的優點,在於國家機器擁有公權力與龐大的資

    144

  • 觀光節慶組織營運模式之比較-以宜蘭國際童玩藝術節為例

    源,可貫徹自身政策的目標。但是,第一部門自行籌辦地方節慶的缺點,首重政府

    部門往往受限於政府採購法箝制,對於採購公平性的要求最高;另在採購程序的效

    率上,遠不如民間企業的行動活力。此外,公部門亦會受到人事法規的限制,相對

    地無法因應觀光節慶的營運特性,特別是短時間內要大量人力的匯集與聘用。第三

    個缺點,則是政府受到行政程序法規的限制,無法隨心所欲地締結贊助契約與合作

    關係,不僅廠商利益無法獲得保障,降低商業機構參與的意願,同時政府年度預算

    需經過立法機關通過,政治變因頗大,亦不利於觀光節慶的長期經營。當政府節慶

    活動發生經費缺口時,更難以透過公部門的財務體制來填補,此亦即當時童玩節研

    辦初期時,所面臨的關鍵難題。

    二、委外:第二部門籌辦(外包給商業公司)

    政府可透過公私部門夥伴關係(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 PPP)的建立,將觀光節慶活動外包給商業公司,其最大的優勢,就是行政效率所帶來的商業利益。然

    而,公私夥伴關係的緊密程度,經常視合作個案的屬性與契約的形式而有所不同。

    進言之,活動外包的程序,需遵循政府採購法的公開招標規範,強調的是,廠商能

    在公部門計畫市場中自由競爭。但是,觀光節慶因兼負發展觀光與地方行銷的任

    務,計畫本質屬於文化推廣活動。故營利目標並非是觀光節慶的主要考量,因此導

    致民間廠商缺乏承辦的參與誘因,或是外包節慶活動的商業氣息太重,易變質成單

    純的營利活動,反而會違逆政府原本設定的文化政策意涵。

    三、委外:第三部門籌辦(外包給非營利組織)

    延續公私部門夥伴關係的運作模式,政府亦可將觀光節慶活動外包給第三部門

    辦理,相較於政府自行籌辦的方式,第三部門的活動能量與行政效率,亦能發揮較

    高的市場優勢。但是,NPO 與營利組織不同的是,前者追求的是價值多元化,且較缺乏財務資源與管控能力。因此,在資源利用的效率上,較不如一般的商業機構。

    相對的,也因為 NPO 的公益屬性,故政府在投入觀光節慶的行政資源時,不僅能規避政治責任與財務風險,同時也可避免民眾對公部門可能圖利特定廠商的質疑,

    此亦即前述 NPO 與政府協調合作關係中的「政治絕緣」功能。然而,第三部門籌辦觀光節慶活動的劣勢方面,在於 NPO 的組織(及財務)規模與承辦大型活動的專業能力(訪談 6-36.1)。尤其是台灣目前非營利組織的基金門檻,導致 500 萬元以下的中小型 NPO 居多,以童玩節 1 億 6000 萬元到 1 億 8000 萬元的活動規模來說,其承擔風險的能力,實令人質疑。

    四、不委外:由 GONGO 籌辦

    政府與 GONGO 合作舉辦觀光節慶的最大特色,在於 GONGO 是政府機關的延

    145

  • 農業推廣文彙第 51 輯

    伸。由於政府與 GONGO 的組織目標一致,而且可以集中決策權力,降低公、私組織間的溝通成本。此外,由於 GONGO 不需受到政府採購法、人事法規與行政程序法規的限制,故擁有民間企業或 NPO 的行政自主性,在觀光節慶活動籌辦期間,能自由進行活動標案,大量動員人力與自行決定與其他民間機構的合作方式,此即

    觀光節慶活動透過 GONGO 模式的最大優勢。然而,GONGO 與 NPO 的營運模式類似,並非以營利作為唯一目標,更重要的是必須回歸社會公益的組織理念,因此,

    在行政效率上的表現,介於政府與民間企業之間。最後, GONGO 在形式上屬於公益性組織(財團法人),同時在實質上又可視同政府(公部門)的分身機構,故 GONGO也具有類似 NPO 的政治絕緣功能。簡單地說,GONGO 雖其政策工具的屬性濃烈,但是因其組織本質仍為 NPO,不僅會保留與延續 NPO 的組織性質,特別在 NPO 的公益價值下,員工能擁有的較高的組織向心力,同時隨著 GONGO 的組織發展與自主性的提高,將會愈加疏離與政府部門的關係。

    以 GONGO 作為觀光節慶活動的營運主體,意味著政府部門計畫可以藉助非營利組織的外衣,脫離公開招標的程序與市場的公開競爭,自由選擇合作廠商或對

    象。當政府與其所創設的非營利組織係穩定時,則可在組織內部累積與延續節慶活

    動的籌辦經驗;相對的,此組織運作模式的缺失,則在於缺乏外部競爭的刺激,而

    可能導致組織內部閉門造車的盲點(訪談 2-6)。GONGO 模式的更重大隱憂,則在於缺乏對人謀不臧的監督與防弊方面,特別是地方觀光節慶作為一個公共政策時,

    無論在我國現行的法規、基金會的組織章程,及權力制衡的制度設計上,目前除了

    仰賴最根本的政治責任連結,或是消極地期待組織內部的自我約束之外,均都缺乏

    有效的組織管制機制,故亟待建立 GONGO 監督的法制化。

    伍、結論與建議

    從前述童玩節組織運作模式的分析結果,發現 GONGO 監督的法制化問題,將是宜蘭觀光節慶活動經營的成敗關鍵。有鑑於蘭陽文教基金會成立初期的基金來

    源,大部分以公部門的經費提撥為主,此 GONGO 的組織型態本質,兼具有政策工具與非營利性組織的特性,故該基金會同時在舉辦觀光節慶時,大幅動員縣政府各

    局處室的人力與公權力,配合活動周邊事務的進行。無論是商業企業往來、民間合

    作夥伴(如贊助廠商),甚至是消費者,均默認宜蘭童玩節的活動形式上,係由

    GONGO 所籌辦,但實際上卻是由政府所主導。因此,與蘭陽文教基金會締約的廠商或民間機構,多音是信任政府的背書而締約。(訪談 4-4、4-20)

    進言之,蘭陽文教基金會能充分發揮 NPO 與政府「協調合作關係」中的「強化聲譽及合法性基礎」功能。既然 GONGO 掌握了動用與支配行政資源的權力,法

    146

  • 觀光節慶組織營運模式之比較-以宜蘭國際童玩藝術節為例

    理上應接受到某程度的行政管控。然而,目前我國對 GONGO 的監督基礎相當薄弱,亦因此產生諸多 GONGO 的弊端。以台北縣文化基金所成立的 GONGO-「台北文化基金會」為例,在尤清縣長任內,即將董事長職務禮讓給當時的許再恩議長。但在

    蘇貞昌上任縣長之後,許再恩卻不願交回基金會董事長的職位。相同的爭議案例,

    則是新竹縣的 GONGO-「新竹文化基金會」,林光華在縣長選舉失利後,為確保基金會董事長的職為,在卸任前強力運作組織章程的修改,嘗試將基金會董事長與縣

    長兩者脫鉤,亦即企圖讓 GONGO 脫離地方政府的控制,導致該基金會無法運作任何文化業務,甚至迄今仍在爭訟之中。(訪談 5-62.1)

    綜合而言,當 GONGO 缺乏法制化的監督制度時,常會引發主事者為所欲為與私心濫用的弊端。儘管目前蘭陽文教基金會依賴組織自律的風評,素堪稱善。但是

    政治色彩濃厚的 GONGO,卻不應倚賴掌權者的道德良心來運作,更需要有良好的監督制度來加以制衡。宜蘭童玩節的組織運作模式,突顯出觀光節慶組織的兩難議

    題,迫使 GONGO 必須面對行政彈性與自由過度的問題。基此,本研究考慮節慶活動實體利益與行政程序間的利害平衡,並提出 GONGO 監督制度設計,包括組織透明度、董監事組成、組織章程變更程序,以及依法行政的四項建議,茲說明如後:

    首先,GONGO 的組織透明度中,最重要的是財務透明,此維繫著組織責信的關鍵。在現行的體制下,對 GONGO 最有效的監督方式,為基金會績效與縣長政治責任的連結。然而,一般民眾卻無從獲知蘭陽文教基金會的經營資訊,故難以組織

    表現,納入票選地方首長的考量中,亦難以作為直接反應民意的管道。由於民主選

    舉制度的落實,應以資訊公開為先決條件。但本研究於進行期間,向蘭陽文教基金

    會申請調閱童玩節營收統計資料時,卻僅能獲得「屬本會不公開資料,欠難提供」

    的公文回覆。對照近期童玩節因 2000 到 2002 年未繳交營利事業所得稅,而被國稅局催受欠款的新聞(聯合報,2006),可推知童玩節財務資訊不公開的背後,可能隱藏著財務監督漏洞的情事。此外,歷年童玩節的遊客人數、政府輔助等基本資料,

    亦缺乏資訊的可接近性(Accessibility),此均有礙基金會運作的組織透明度。

    其次,就 GONGO 的董監事組成而言,蘭陽文教基金會依照慣例的董監事席位,雖均有縣議會的保障名額,但此制度設計僅止於 GONGO 本身的自律機制。若能將基金會的董監事組成方式,以組織章程或法規明文來進行規範,不僅不會破壞

    GONGO 的組織運作彈性,更能有助於保障政府創設非營利組織的永續經營,不致因縣長或文化局長的更替,而人亡政息。

    第三,在 GONGO 的章程變更程序上,為確保組織內部監督中利害關係人,對於組織經營的惡意操控,應採取更嚴格的變更程序來加以限制,諸如需主管機關的

    147

  • 農業推廣文彙第 51 輯

    核准,始能變更,俾防止 GONGO 遭到私人的濫用。然而,根據教育部審查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其中即針對教育法人變更章程的事宜,明文規定

    應經主管機關的核准,始能進行變更。由於 GONGO 與一般財團法人的最大不同之處,在於 GONGO 能掌握與使用公部門的資金與資源,故基金會章程的變更事項,若涉及組織宗旨、或是脫離原捐助單位的控制時,即應採取更嚴格的審查或核准程

    序。

    最後,從法律的規範來看,由於GONGO的外部監督範圍廣泛,固有必要先行釐清政府創立GONGO的授權程度。以我國的GONGO設立現狀而言,部分GONGO係由專屬法律或行政命令來直接規範,例如台灣更生保護會、工業技術研究院及中

    華經濟研究院等15;相對的,部分GONGO則是由行政機關授權下所准許設立,例如蘭陽文教基金會、台灣電子檢驗中心及財團法人台灣漁業技術顧問社等,而且多數

    的GONGO均屬於此類。對於前者GONGO的組織監督重點,在於有效節制國家利用成立GONGO,將行政業務隱遁到私部門。雖然目前先進國家的立法援例,未要求以專屬法律或行政命令作為設立GONGO的依據16。但是為有效規範GONGO的設立與運作,GONGO專法的制訂,則是落實政府創設非營利組織的透明度、內部監督與採購程序等監督議題,長治久安之道。

    參考書目

    1. 王澤鑑,2001,民法總則,台北:三民。 2. 吳家瑋,2004,宜蘭縣觀光發展的未來趨勢研究,佛光人文社會學院未來學研

    究所碩士論文。 3. 官有垣、陸宛蘋,2004,政府暨準政府機構創設的非政府組織之治理分析:以

    台灣的農業財團法人為例,第三部門學刊第一期,2004 年 3 月。 4. 陳德星,2003,宜蘭縣觀光政策之型塑與推動,世新大學觀光學系碩士論文。 5. 陳賡堯,1999,文化‧宜蘭‧游錫堃,台北:遠流文化。 6. 賴沁沁,2004,節慶活動公關策略之研究─以 2004 年宜蘭國際童玩藝術節為

    例,佛光人文社會學院傳播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7. 教育部審查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2006.2.14。 15 目前在我國有專屬設置條例的GONGO,計有中華經濟研究院、國立中央研究院基金、及工業技

    術研究院等。有專屬設置辦法,則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財

    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財團法人國家

    同步輻射研究中心、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財團法人台灣更生保護會、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

    特別補償基金、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及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

    16 在德國,GONGO屬於公法上的社團法人,為公法人的一種,但究其法律規定,與我國差異不大

    (翁岳生等,2000:252-266)。

    148

  • 觀光節慶組織營運模式之比較-以宜蘭國際童玩藝術節為例

    8. 政府採購法,2002.2.6。 9. Beltratti, Andrea,2005,The Complimentarily between 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The Geneva Papers: on risk and insurance issues and practice,Palgrave Macmillan Journals,July 2005, Volume 30, Number 3。

    10. Bird, Dennis L.,1998,The Course of the QUANGOs,Contemporary Review,July,1998,Vol: 274,Issue: 1590。

    11. Ching, Frank,Is It an NGO, or a GONGO,Far Eastern Economic Review,July 7,1994,Vol: 157,Issue: 27。

    12. Paoletta, Michael,2005,QUANGOs Quest,Billboard,October 29,2005,Vol: 117,Issue: 44。

    13. Tylecote, Andrew & Paulina Ramirez,2006,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innovation: The UK compared with the US and ‘insider’ economies,Research Policy,February,2006,Vol: 35 Issue: 1。

    14. Weir, Stuart,2001,The QUANGOs Just Grow and Grow,New Statesman,April 9,2001,Vol: 130,Issue: 4532。

    149

    http://sdos.ejournal.ascc.net/cgi-bin/sciserv.pl?collection=journals&journal=00487333&issue=v35i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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