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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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章 教育行政的研究、理論時期與系統模式˙001 1 節、教育研究的基本概念/002 2 節、教育行政概念的基本說明/007 3 節、教育行政的理論架構/010 4 節、教育行政的理論時期與系統模式/013 第二章 教育行政的計劃(決定決策)˙051 1 節、教育行政計畫/053 2 節、教育行政決策/059 3 節、教育行政決定/068 4 節、教育政策的基本概念/075 5 節、國家總體培育人才計畫白皮書摘要整理(2013085 6 節、中華民國教育報告書摘要整理/087 7 節、九年一貫課程政策總整理/089 第三章 教育行政的組織(含氣氛與文化)˙097 1 節、組織與教育行政組織的概念/099 2 節、組織氣氛、(學校)文化與文化領導/119 3 節、學校組織(文化)、學習共同體與教師專業社群 127 4 節、組織的文化領導/135 5 節、知識的概念、管理與領導/139 6 節、組織學習與學習型組織/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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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教育行政的研究、理論時期與系統模式˙001

第 1節、教育研究的基本概念/002第 2節、教育行政概念的基本說明/007第 3節、教育行政的理論架構/010第 4節、教育行政的理論時期與系統模式/013

第二章

教育行政的計劃(決定決策)˙051

第 1節、教育行政計畫/053第 2節、教育行政決策/059第 3節、教育行政決定/068第 4節、教育政策的基本概念/075第 5節、國家總體培育人才計畫白皮書摘要整理(2013)

/085第 6節、中華民國教育報告書摘要整理/087第 7節、九年一貫課程政策總整理/089

第三章

教育行政的組織(含氣氛與文化)˙097

第 1節、組織與教育行政組織的概念/099第 2節、組織氣氛、(學校)文化與文化領導/119第 3節、學校組織(文化)、學習共同體與教師專業社群

/127第 4節、組織的文化領導/135第 5節、知識的概念、管理與領導/139第 6節、組織學習與學習型組織/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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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節、學校創新經營/149

第四章

教育行政的溝通、衝突、協商˙155

第 1節、教育行政溝通/157第 2節、教育行政衝突與協商/166第 3節、新公共管理/175第 4節、教育市場化、學校公共關係與教育行銷/178

第五章

教育行政的領導(包含各項領導管理理論)˙195

第 1節、教育行政領導/197第 2節、各項重要領導與管理理論/214第 3節、教育行政倫理/257

第六章

教育行政的評鑑˙267

第 1節、教育(行政)評鑑/269第 2節、教育行政視導/290第 3節、教師專業發展評鑑/296

第七章

教育行政激勵˙303

第 1節、動機與激勵的基本概念/304第 2節、激勵重要理論 part1-內容取向/307第 3節、激勵重要理論 part2-過程取向/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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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教育行政興革˙323

第 1節、教育興革的內涵/324第 2節、學校組織變革與教育組織再造/339第 3節、近年各國教育改革趨勢重要試題彙編/356

第九章

教育財政與經費˙367

第 1節、教育財政制度的基本概念/368第 2節、教育經費的籌措與分配/369

第十章

重要教育法令˙377

第 1節、法令的重要基本性質/378第 2節、憲法與教育基本法/380第 3節、學前教育階段法令/394第 4節、國民教育階段法令/427第 5節、教育人員身分相關法令/517第 6節、校園安全相關法令/552第 7節、教育財政經費相關法令/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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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教育法令

教育文化應發展國民之民主精神

全國公立之教育文化機關,受國家之監督,私立除外

【新北市國中自辦】

司法院大法官繼 1995 年釋字第 382 號解釋後,於 2011 年再度作

成涉及學生權利救濟事項的釋字第 684 號解釋;兩者相較,釋字

第 684 號解釋的突破性意旨為何?

突破特別權力關係使學生得以提起行政爭訟

突破高等教育範圍使中小學學生亦得進行權利救濟

突破標的限制使大學生針對非屬退學或類此處分亦得提起行政

爭訟

突破爭訟受理機關權衡空間使其得就個案進行教育專業上之實

質判斷 【新北市國中自辦】

憲法增修條文提及有關我國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應以何者為

優先編列?

幼兒教育 國民教育 中等教育 高等教育

【中區聯盟國小】

焦點 2 教育基本法(102.12.11)

第 1 條 確定教育目的培養健全國民與人格

為保障人民學習及受教育之權利,確立教育基本方針,健全教

育體制,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確定教育主體/明定教育責任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

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

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愛國教育、鄉土關懷、資訊知能

、強健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並促進其對基本人權之

尊重、生態環境之保護及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文

化之瞭解與關懷,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

國民。為實現前項教育目的,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

負協助之責任。

第 3 條 實施方式有教無類 因材施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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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之實施,應本有教無類、因材施教之原則,以人文精神及

科學方法,尊重人性價值,致力開發個人潛能,培養群性,協

助個人追求自我實現。

第 4 條 確保教育機會均等不因背景或其它因素而差別待遇

人民無分性別、年齡、能力、地域、族群、宗教信仰、政治理

念、社經地位及其他條件,接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對於原

住民、身心障礙者及其他弱勢族群之教育,應考慮其自主性及

特殊性,依法令予以特別保障,並扶助其發展。

教育機會均等、英國(EPA);美國(啟蒙、特殊教育);

弱勢教育;與憲法§159 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相似。

第 5 條 寬列教育經費及合理分配資源+教育經費編管法法源訂定教

育經費保障法令

各級政府應寬列教育經費,保障專款專用,並合理分配及運用

教育資源。對偏遠及特殊地區之教育,應優先予以補助。教育

經費之編列應予以保障;其編列與保障之方式,另以法律定之。

第 6 條 規範教育實施中立原則政治與宗教兩大勢力不得進入校園

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或宗教信仰從事

宣傳,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

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宗教活動。(教育中立原則)

第 7 條 鼓勵民間興辦教育事業協助獎勵民間興學

人民有依教育目的興學之自由;政府對於私人及民間團體興辦

教育事業,應依法令提供必要之協助或經費補助,並依法進行

財務監督。其著有貢獻者,應予獎勵。政府為鼓勵私人興學,

得將公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其辦法由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

之。

第 8 條 明訂教育工作人員權利義務含校長、教師與行政人員

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等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教

師之專業自主應予尊重。

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

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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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教育法令

法內容)

第 9 條 提供家長教育選擇機會選擇權與參與校務之機會

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

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

務之權利。家長參與校務學校應在各級政府依法監督下,配合

社區發展需要,提供良好學習環境。

第 1 0 條 規定中央政府教育權限規範中央權限,回歸地方教育自治權

中央政府之教育權限如下︰

一、教育制度之規劃設計。

二、對地方教育事務之適法監督。

三、執行全國性教育事務,並協調或協助各地方教育之發展。

四、中央教育經費之分配與補助。

五、設立並監督國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六、教育統計、評鑑與政策研究。

七、促進教育事務之國際交流。

八、依憲法規定對教育事業、教育工作者、少數民族及弱勢群

體之教育事項,提供獎勵、扶助或促其發展。

前項列舉以外之教育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權限歸屬地

方。

第 1 1 條 教育鬆綁+設地方教育審議委員會+建立教育行政組織之獨立性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

,負責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教育

決定民主化的具體表現,設立地方教育審議委員會用意在建立

教育行政組織獨立性,避免使教育行政與決策受到政治勢力的

衝擊。

前項委員會之組成,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或教育局局

長為召集人,成員應包含教育學者專家、家長會、教師會、教

師、社區、弱勢族群、教育及學校行政人員等代表;其設置辦

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第 1 2 條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法源(延長國教年限因應社會發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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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善規劃小班小校提升教學效果

國民基本教育應視社會發展需要延長其年限;其實施另以法律

定之。前項各類學校之編制,應以小班小校為原則,中央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應做妥善規劃並提供各校必要之援助。

第 1 3 條 促進教育普及與整體發展結合各類教育共同合作達成

國家應建立現代化之教育制度,力求學校及各類教育機構之普

及,並應注重學校教育、家庭教育及社會教育之結合與平衡發

展,推動終身教育,以滿足國民及社會需要。

第 1 4 條 辦理教育實驗研究與評鑑促進教育進步與發展

政府及民間得視需要進行教育實驗,並應加強教育研究及評鑑

工作,以提升教育品質,促進教育發展。

第 1 5 條 規定學力鑑定之實施提供失學民眾取得學歷證明

人民享有請求學力鑑定之權利。學力鑑定之實施,由各級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指定之學校或教育測驗服務機構行之。

第 1 6 條 保障學生學習權與受教權+提供師生受違法侵害之救濟確保

師生權益

教師專業自主權及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

發展權遭受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當或違法之侵害時,政

府應依法令提供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效及公平救濟之管道。

修法內容未修法前,教師輔導管教學生辦法已經廢除,各校

自行定之。

第 1 7 條 確立本法之法律效力僅次於憲法

本法施行後,應依本法之規定,修正、廢止或制(訂)定相關

教育法令。

●教育基本法與施行細則

《教育基本法》有關中央與地方教育權有具體規範,請問依本法

有關規定,下列何者屬於地方政府的教育權限範圍?

教育統計、評鑑與政策研究 促進教育事務之國際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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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教育法令

中小學校長與教師遴選事務 教育制度之規設計

【新北市國中】

下列何者不是縣市政府教育行政機關的職權?

評議教師申訴案

核准學校教師之解聘、停聘、不續聘案

發給教師證書

遴聘與考核縣市立學校校長 【新北市國中】

學校訓育組長熱心在校內替特定宗教團體發送夏令營傳單,並代

辦理報名收費事宜,鼓勵學生參加,這是違反了下列那一項教育

行政原則?

民主原則 主體原則 分權原則 中立原則

【新北市國中】

學校宣導實施「零體罰」,為教育部重要的政策之一。同時法令

亦有提及「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等文字,明

確保障學生之身體自主權與人格發展權。試問上述法源基礎為何?

國民教育法 師資培育法 教師法 教育基本法

【新北市高中】

下列對於親師關係的敘述,何者錯誤?

依民法規定,教師有代位父母權

依教師法規定,教師有輔導與管教學生的義務

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

依教育基本法規定,家長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

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 【新北市高中】

教育基本法對學生權利的保障,不包括:

受教育權 專業自主權 身體自主權 人格發展權

【桃園縣國小暨附幼 A】

以下何者不是教育基本法保障的範圍?

學校自治權 教師專業自主權

父母選擇子女受教權 學生人格發展權

【桃園縣國小暨附幼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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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桃園大學有些教授想將一所桃園縣公立學校改為體制外的「

華德福中小學」,依據〈教育基本法〉規定,相關辦法應該由那

一個單位定之?

教育部 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國立桃園大學

【桃園縣國小暨附幼 D】

我國「教育基本法」規定「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並對於一般

教育目的作了諸多規範,下列何者不在其中?

培養人民健全人格與民主素養

促進人民對基本人權之尊重

促進人民對生態環境之保護

促進人民在經濟上之競爭力 【高雄市國小】

推動零體罰是政府的一項重大政策,試問我國那一項教育法令規

定教師不能體罰學生?

教師法 國民教育法 師資培育法 教育基本法

【高雄市國小】

依教育基本法第十一條規定,各類學校之編制應以小班小校為原

則,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每年應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推

估幾年的學生及教師人數,以規劃合宜之班級學生人數及教師員

額編制?

三年 五年 十年 十五年

【高雄市國小】

下列何者並非教育基本法第一條所述之立法宗旨?

保障人民學習及受教育權利 確保教育品質

確立教育基本方針 健全教育體制

【高雄市國小專長類】

下列何者學生權益不屬於教育基本法第八條之國家應予保障之範

圍?

學習權 受教育權 教育選擇權 人格發展權

【金門縣國小暨幼兒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