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人事業務工作圈推動計畫 · 二、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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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8年人事業務工作圈推動計畫

    「圖利與便民」暨「公職人員利益

    衝突迴避法」研習 成果報告

    辦理日期:108年7月16日

    辦理單位:工作圈各人事機構

  • 成果報告表

    活動名稱:108年「圖利與便民」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研習。

    負責人:劉名才

    活動目的:(一)為建立廉能政府,近年來政府透過立法及函釋,加強肅貪防貪機制,期以建構完善之陽光法案。(二)釐清圖利與便民之界線應屬當前要務,然因法律規範及函釋龐雜,易滋疑義,不可不慎。

    主辦單位:苗栗縣政府稅務局人事室

    聯合辦理人事機構:獅潭鄉公所、苗栗地政、興華高中、明仁國中、啟文國小、福星國小

    對象:考量善用訓練資源,有關 108年「圖利與便民」暨「公職人員利益衝

    突迴避法」研習,擴大參與對象為工作圈人事機構及遴近各機關、學

    校所屬專任、兼任辦人事人員及一般公務人員。 人數:合計84人。

    時間:108年 7月 16日 13時 30分至 16 時 30分止。

    地點: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3樓大禮堂。

    活 動 方 式 及 內 容

    一、 圖利與便民都是給予人民利益或好處,但圖利的行政行為是不合法,而

    便民則是合法給予人民利益,所以圖利與便民兩者並非不能區分。 司

    法實務的見解,圖利與便民的最主要區別是以有無違背法令為判斷。而

    從便民的角度看,便民就是依法行政。

    二、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正案於107年6月13日華總一義字

    第10700063581號總統令公布,依本法第23條規定本法自公布後

    六個月施行。舊法之適用對象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一致,新修正予

    以脫鉤,將較具有利益輸送之虞之職務納入本法規範範圍,例如公營事

    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幕僚 長、副幕僚長;政府捐助之財團

    法人之董事長、執行長、秘書長等均納入規範。

    成效:

    一、「圖利」與「便民」都是給予人民便利,但圖利之行為違法,便民卻是

    在法定權限內為裁量。故有必要瞭解「圖利」與「便民」之區別,以保

    護自己及勇於任事,避免因一時誤解或誤斷而造成遺憾。

    二、公務員除應瞭解職務相關法令外,亦應瞭解貪瀆犯罪有關之法令,以避

    免意外觸法。因此,建立正確法律認識,才能勇於任事,以達到便民與

    自保之雙贏目標。

  • 活動成果圖(照)片 活動名稱:108年「圖利與便民」暨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研習

    「圖利與便民」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一)

    「圖利與便民」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講師介紹(二)

  • 「圖利與便民」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三)

    「圖利與便民」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四)

  • 「圖利與便民」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五)

    「圖利與便民」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六)

  • 簽到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