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世界贸易组织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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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世界贸易组织成员. 第一节 世贸组织成员的来源、加入退出与互不适用 第二节 世贸组织中的发达国家成员 第三节 世贸组织发展中国家成员 第四节 发展中国家在世贸组织中的特殊与差别待遇. 第一节 世贸组织成员的来源、加入退出与互不适用. 一、世贸组织成员的来源 二、世贸组织的加入 三、世贸组织成员退出 四、世界贸易成员的互不适用. 一、世贸组织成员的来源. (一)原始成员 (二)加入成员. (一)原始成员. - PowerPoint PPT Presen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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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世界贸易组织成员

第一节 世贸组织成员的来源、加入退出与互不适用第二节 世贸组织中的发达国家成员第三节 世贸组织发展中国家成员第四节 发展中国家在世贸组织中的特殊与差别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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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世贸组织成员的来源、加入退出与互不适用

一、世贸组织成员的来源二、世贸组织的加入三、世贸组织成员退出四、世界贸易成员的互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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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世贸组织成员的来源

(一)原始成员(二)加入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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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始成员 根据《建立世贸组织协定》,世贸组织创始成员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在 1995 年 1 月 1 日《建立世贸组织协定》生效之日前,已经成为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缔约方,并在《建立世贸组织协定》生效后两年内接受该协定及其多边贸易协定。第二,在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领域作出关税减让和承诺,有关关税减让和承诺表已分别附在《 1994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和《服务贸易总协定》之后。最不发达国家成为世贸组织创始成员,也须具备相同的基本条件,但只需作出与其发展水平和管理能力相符的关税减让和承诺。 几乎所有符合条件的缔约方,都在 1996 年底前成为世贸组织的创始成员,惟一的例外是刚果(布)到 1997 年 3月才成为创始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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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入成员 世贸组织对任何申请加入的国家货单独关税区均可申请加入世贸组织。截至 2005 年 12 月,世贸组织成员已从 1995 年 1 月 1 日成立初的 112 个增加到 150 个(参见表 4-1 )。 2001 年 12 月 11 日,中国这个全球最大的转型经济体经过近 15 年的谈判成为第 143 个成员。 2004 年 4 月 23 日,尼泊尔成为第 147个正式成员。 2004 年 10 月 13 日,柬埔寨成为第 148 个正式成员。 2005 年 12 月 11 日,沙特成为第 149 个正式成员, 2005 年 12 月 15 日,在香港第六届部长会议上,汤加成为第 150 个成员。尼泊尔和柬埔寨还是世贸组织成立以来首批成为其正式成员的最不发达国家,使得多边贸易体制更具有完整性和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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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1 WTO 成立以年来新加入成员 (1996 年— 2005 年 )位次 国家 入世时间 位次 国家 入世时间

1 卡塔尔 1996 年 1 月 13 日

20 巴拿马 1997 年 9 月 6 日2 斐济 1996 年 1 月 14 日 21 吉尔吉斯斯坦 1998 年 12 月 20

日3 厄瓜多尔 1996 年 1 月 21 日 22 爱沙尼亚 1999 年 11 月 13日4 海地 1996 年 1 月 30

日23 拉脱维亚 1999 年 2 月 10

日5 圣基茨和尼维斯 1996 年 2 月 21 日 24 约旦 2000 年 4 月 11日6 格林纳达 1996 年 2 月 22 日 25 格鲁吉亚 2000 年 6 月 14日7 贝南 1996 年 2 月 26 日 26 阿尔巴尼亚 2000 年 9 月 8 日8 阿联酋 1996 年 4 月 10 日 27 阿曼 2000 年 11 月 9日9 卢旺达 1996 年 5 月 22 日 28 克罗地亚 2000 年 11 月 30日10 巴布亚新几内亚 1996 年 6 月 9 日 29 立陶宛 2001 年 5 月 31日11 所罗门群岛 1996 年 7 月 26 日 30 摩尔多瓦 2001 年 7 月 26日12 乍得 1996 年 10 月 19

日31 中国 2001 年 12 月 11

日13 冈比亚 1996 年 10 月 23日

32 台澎金马 2002 年 1 月 1 日14 安哥拉 1996 年 11 月 23

日33 亚美尼亚 2003 年 2 月 5 日

15 保加利亚 1996 年 12 月 1 日 34 马其顿 2003 年 4 月 4 日16 尼日尔 1996 年 12 月 13

日35 尼泊尔 2004 年 4 月 23

日17 刚果(金) 1997 年 1 月 1 日 36 柬埔寨 2004 年 10 月 13日18 蒙古 1997 年 1 月 29 日 37 沙特 2005 年 12 月 11日19 刚果(布) 1997 年 3 月 27 日 38 汤加 2005 年 12 月 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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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世贸组织的加入

(一)加入世贸组织的程序(二)影响加入过程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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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入世贸组织的程序

加入世贸组织的程序,大体可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提出申请与受理。 第二阶段:对外贸易制度的审议和双边市场准入谈判。 第三阶段:多边谈判和起草加入文件。 第四阶段:表决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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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影响加入过程的因素

第一、经济体制因素。第二、经济发展阶段与经济发展水平。第三、申请者谈判成员的谈判水平。上述因素决定了加入谈判时间的长短、谈判义务承诺的多少和加入议定书和减让表内容的多寡。比如,中国从 1986 年申请“复关”,到 2001 年 12 月才成为世贸组织成员,长达 15 年的马拉松式的谈判就是上述因素作用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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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世贸组织成员退出

任何成员都可以退出世贸组织。在世贸组织总干事收到书面退出通知之日的 6 个月期满后,退出生效。退出应同时适用于《建立世贸组织协定》和其他多边贸易协定。退出以后,与其他世贸组织的经贸关系从多边回到双边,不再享受世贸组织成员的权利,同时也解除了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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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世界贸易成员的互不适用 由于政治或其他原因,一些成员不同意相互之间适用世贸组织协定,即互不适用。《建立世贸组织协定》规定,“任何成员,如在自己成为成员时或在另一成员成为成员时,不同意在彼此之间适用本协定及附件 1 和附件 2 所列多边贸易协定,则这些协定在该两成员之间不适用。”采取互不适用的条件:第一 ,是在成为世贸组织成员时,双方均可作出互不适用的决定。第二 ,原关贸总协定缔约方转变成世贸组织原始成员已采取的互不适用可以沿用。第三 ,对新加入成员,在部长级会议批准前已通知部长级会议的前提下,可以使用。第四 , 诸边贸易协议参加方的互不适用,按该协议的规定执行。此外,互不适用可以撤消,但不得重新启用。尽管世贸组织允许这种做法,但并不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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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世贸组织中的发达国家成员

一、发达国家成员的经济状况二、发达国家成员对外贸易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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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达国家成员的经济状况 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一共有 28 个。美洲有美国和加拿大。欧洲有:奥地利、比利时、丹麦、法罗群岛、芬兰、法国、德国、直布罗陀、希腊、冰岛、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瑞士和英国。非洲有南非。亚洲有以色例和日本。大洋洲有澳大利亚和新西兰。 这些国家拥有人口 9.02亿,占当年世界人口的 14.9%, 其国土面积总和为 3268万平方公里,占世界面积的 24.1%。 这些国家的国内生产总值, 2000 年为 24.2亿美元,占当年世界国内生产总值的 77.3%, 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为26838美元,高出世界人均国内生产总值( 5176美元)5.0倍,高出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人均国内生产总值( 1342美元) 20.0倍,高出东欧国家人均国内生产总值( 2045美元) 13.1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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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达国家成员对外贸易的特点

(一)对外贸易发展速度较高,但不稳定(二)在世界贸易占据绝大比重,服务贸易高与货物贸易(三)对外贸易差额货物与服务呈反向变化(四)制成品占货物贸易的绝大比重(五)对外贸易一直是发达国家本身(六)对外贸易集中在少数发达国家(七)在世界贸易体制中处于主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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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世贸组织发展中国家成员

一、发展中国家的概念 二、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经济状况和贸易特点 三、发展中国家成员在世贸组织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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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展中国家的概念

世贸组织没有关于“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定义。在世贸组织负责实施管理的《补贴于反补贴措施协议》附件 7 中提出的发展中国家包括:联合国指定为最不发达国家的世贸组织成员,未明确标明其他发展中国家的范围。根据联合国的清单,到 2002 年底有 49 个最不发达国家,其中 29 个是世贸组织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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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在 2002 年《统计手册》中把发达国家( 28 个)和东欧国家( 13 个)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均包括在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中。依据经济突出特点,把发展中国家分为主要石油出口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其他发展中国家又分为主要制成品出口国家和非制成品出口国家;依据 1995 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把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分为三组,人均在 4000美元以上的为高收入国家,有 48 个,人均在 800美元到 4000美元之间的国家为中等收入国家,有 72 个,人均低于 800美元的为低收入国家,有 66 个。

联合国的上述划分,世贸组织未表示明确接受,因此,在世贸组织中,发展中国家的身份是在自我选择基础上确定的,不会被所有世贸组织成员自动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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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经济状况和贸易特点

(一)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经济状况(二)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对外货物贸易状况(三)服务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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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经济状况

2000 年,整个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拥有人口 48.4亿人口,占世界人口的 79.9%,土地面积为 8389万平方公里,占世界土地面积的 61.9%,国内生产总值为64900亿美元,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为 1342美元,不仅低于发达国家人均国内生产总值( 26838美元),而且低于世界人均国内生产总值( 5178美元)和东欧国家人均国内生产总值( 2945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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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对外货物贸易状况

1.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在世界贸易中的地位有所改善。2. 制成品出口与石油出口的发展中国家贸易状况呈现反差3.进出口货物贸易结构有所优化。4.贸易对象以发达国家为主5.贸易条件优劣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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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服务贸易

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服务贸易有所发展。服务贸易出口额从 1990 年的 1454.2亿美元增加到 2004 年的 4970.07亿美元,在世界服务贸易出口额中的比重同期从 18.6%提高到 22.7%。其中,美洲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服务贸易出口额从 297.4亿美元增加到 722.02亿美元;非洲从 150.7亿美元增加到 499.5亿美元,亚洲从 935.4亿美元增加到 3735.7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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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展中国家成员在世贸组织中的作用

(一)在世贸组织中的整体地位 (二)对世贸组织重大问题的关注 (三)少数发展中国家成员影响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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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世贸组织中的整体地位

成员数目占绝大比重,到 2005 年底,世贸组织成员达到 150 个,发达国家成员为 28 个,其余均是发展中国家成员。但因整体经济发展比较落后,货物和服务贸易贸在世界货物和服务所占比重不到1/3 ,因此,在世贸组织参与权,决策权谈判能力上处于弱势地位,还不能左右世贸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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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世贸组织重大问题的关注

发展中国家成员一般关注货物贸易上发达国家的市场准入,取消纺织品上的限制等问题。而对发达国家居于绝对优势的服务贸易、知识产权等问题不热心,处于守势,希望发达国家成员给予更多的特殊待遇。但因发展中国家本身发展的不平衡,亚洲、拉丁美洲和非洲发展中国家对上述问题的态度并不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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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少数发展中国家成员影响较大

在发展中国家成员中,大的发展中国家和经济发展迅速的发展中国家成员在世贸组织中的影响在加大。亚洲的印度、中国、韩国、新加坡;拉丁美洲的墨西哥、巴西等在世贸组织中影响在逐步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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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发展中国家在世贸组织中的特殊与差别待遇

一、 1947 年关贸总协定对发展中国家的关注二、发展中国家成员在世贸组织中的特殊和差别待遇三、世贸组织发展中成员发展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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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1947 年关贸总协定对发展中国家的关注 在关贸总协定发展史上,在有关发展中国家的问题上,出现了以下大事。1947 年: 10 个发展中国家与其他发达国家创建了关贸总协定。1954—1955 年:在第 18 条中增加了 B 节,允许发展中国家在外汇储备低于经济发展需要时,为了国际收支目的,可以使用“数量限制”。1964 年:在关贸总协定内建立贸易和发展委员会,负责与发展有关的事宜。国际贸易中心 (1TC)负责帮助发展中国家促进出口。1968 年:联合国贸发会议通过了普惠制决议。1973—1979 年: 70 多个发展中国家参加了东京回合谈判。1986 年:发展中国家同意启动乌拉圭回合谈判,部长宣言包含了—些有关 “ 特殊和差别待遇”的内容。1994 年:所有 1947 年关贸总协定的发展中国家缔约方都决定加入世贸组织,并一揽子接受了乌拉圭回合谈判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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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展中国家成员在世贸组织中的特殊和差别待遇 (一)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总体利益的确认(二)对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给予更多的特殊待遇(三)《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四)在《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中的特殊待遇(五)在《关于 1994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国际收支条款的谅解》中的特殊待遇(六)货物贸易领域各种特殊和差别待遇的具体化(七)《服务贸易总协定》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特殊待遇(八)《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中列出的特殊和差别待遇(九)通过优惠资金等措施帮助发展中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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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总体利益的确认

在《建立世贸组织协定》序言中申明:“需要作出积极努力,以保证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其中的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积极发展需要相当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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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立世贸组织协定》第 4 条中指出:“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应定期审议多边贸易协定中有利于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的特殊规定,并向总理会报告,以采取适当行动。”在成为创始成员方条件上从宽,只要作出承诺和减让,就可以成为世贸组织创始成员,第 11 条指出:“联合国承认的最不发达国家只需承担与其各自发展、财政和贸易需要或其管理和机构能力相符的承诺和减让。”

(二)对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给予更多的特殊待遇 关注对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特殊规定的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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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决定第 2 条款中,世贸组织成员同意给予最不发达国家成员以如下特殊待遇: ( 1 )特别通过审议以迅速实施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所有特殊和差别措施,包括在乌拉圭回合中采取的措施。 ( 2) 在可能的限度内,乌拉圭回合中议定的对最不发达国家有出口利益产品的关税和非关税措施最惠国减让,可自主提前实施,且无过渡期。应考虑进一步改善有关对最不发达国家有特殊出口利益产品的普惠制及其他方案。

(二)对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给予更多的特殊待遇

通过《关于有利于最不发达国家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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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乌拉圭回合各项协定和文件所列规则和过渡性条款应以灵活和有支持作用的方式适用于最不发达国家。为此,应积极考虑最不发达国家在有关的理事会和委员会中提出的特定和有根据的关注。

(4) 在适用 1947 年关贸总协定第 37 条第 3款( c)项和 1994 年关贸总协定相应条款所指的进口救济措施和其他措施时,应对最不发达国家的出口利益给予特殊考虑。

(5) 在包括服务贸易在内的生产和出口基础的发展、加强和多样化以及贸易促进方面,应给予最不发达国家实质增加的技术援助,以使它们从市场准入开放中获得最大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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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 24 条第 1款中指出:在确定涉及一最不发达国家争端的起因和争端解决程序的所有阶段,,应特别考虑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情况。在此方面,各成员在根据这些程序提出涉及最不发达国家的事项时应表现适当的克制。如认定利益的丧失或减损归因于最不发达国家成员所采取的措施,则起诉方在依照这些程序请求补偿或寻求中止实施减让或其他义务的授权时,应表现适当的克制。

(三)《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对总体利益的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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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谅解》第第 3 条第 12款指出,如果发展中国家成员针对一个发达国家成员提出,则可简化程序;在磋商中,各成员应特别注意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特殊问题和利益,(第 4 条第 10款);当争端发生在发展中国家成员与发达国家成员之间时,如果发展中国家成员提出要求,专家组应至少有一名来自发展中国家成员(第 8 条第 10款);在涉及发展中国家成员所采取措施的磋商过程中,各方可同意延长《谅解》有关条款所确定的期限,如一个或多个争端方为发展中国家成员,则专家组报告应明确说明以何种形式考虑发展中国家成员在争端解决程序过程中提出的适用协定中有关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差别何更优惠待遇规定,(第 12 条第 10 、 11款);如果在涉及最不发达国家的磋商未能成功,那么该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可以请总干事或争端解决机构主席进行斡旋、调节和调停,以期在提出设立专家组的请求前,协助各方解决争端(第 24 条第 2款)。

(三)《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可以减轻承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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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中的特殊待遇 1. 减轻的义务,表现为接受政策审议的间隔时间长按《贸易政策审议机制》规定,所有成员的贸易政策和作法均应接受定期审议,前 4 个贸易实体(欧盟为一个实体)每两年审议一次,其后的 16 个实体镁年审议一次。其他成员每 6 年审议一次,但可对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确定更长的期限。( C 节 ii款) 2.提供技术援助 为实现最大程度的透明度,所有成员应定期向贸易政笨审议机构提交贸易政策和作法实施的报告。对于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在编写其报告时所遇到的困难应于特别考虑。应请求,秘书处应使发展中国家成员、特别使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可获得技术援助,( D 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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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谅解》第 12款指出,在涉及发展中国家的有关国际收支磋商中,秘书处的文件应该包括有关外部贸易环境对参与磋商成员的国际收支状况和前景影响范围的有关背景和分析材料。在发展中国家成员请求下,秘书处的技术援助部门应协助准备磋商文件。

(五)在《关于 1994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国际收支条款的谅解》中的特殊待遇

对总体利益的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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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谅解》第 8款指出,对于最不发达国家成员或对于按照在以往磋商中提交委员会的时间表推行自由化努力的发展中国家成员,磋商可根据 1972 年批准的简化程序进行。如对一发展中国家成员的贸易政策审议在与该磋商所定日期相同的日历年内进行,则也可使用简化磋商程序。但除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外,不得连续两次以上根据简化程序进行磋商。

(五)在《关于 1994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国际收支条款的谅解》中的特殊待遇

减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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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序言中明确指出:“同意在实施其市场准入承诺时,发达国家成员将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特殊需要和条件,对这些成员有特殊利益的农产品在更大程度上改进准入机会和条件,包括在中期审评时议定的给予热带农产品贸易的全面自由化,及鼓励对以生产多样化为途径停止种植非法麻醉作物有特别重要性的产品; ......各方一致同意发展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是谈判的组成部分,同时考虑改革计划的实施可能对最不发达国家和粮食净进口发展中国家产生的消极影响。”

(六)货物贸易领域各种特殊和差别待遇的具体化对总体利益的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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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农业补贴方面。( 2 )延长的实施期。发展中国家可以用 10 年而不是 6 年时间实施有关削减保护水平和扭曲贸易的支持的具体承诺。

(六)货物贸易领域各种特殊和差别待遇的具体化

减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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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协定》序言中明确承诺:“希望建立一个服务贸易原则和规则的多边框架,以期在透明和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扩大此类贸易,并以此为手段参加所有贸易伙伴的经济增长和发展中国家的发展; ......认识到各成员为实现国家增长目标,有权对其领土内的服务提供进行管理和采用新的法规,同时认识到由于不同国家服务法规发展程度方面存在的不平衡,发展中国家特别需要行使此权利;期望便利发展中国家更多地参与服务贸易和扩大服务出口,特别是通过增强其国内服务能力、效率和竞争力;特别考虑最不发达国家由于特殊的经济状况及其在发展、贸易和财政方面的需要而存在的严重困难”。

(七)《服务贸易总协定》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特殊待遇对总体利益的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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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定》序言申明:“认识到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在国内实施法律和法规方面特别需要最大的灵活性,以便他们能够创造一个良好和可行的技术基础”。

(八)《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中列出的特殊和差别待遇

对发展中国家成员总体利益的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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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定》第 65 条第 1 、 2款和第 66 条第 1款指出,自〈协定〉生效之日起,发展中国家成员可以有5 年的过渡期,最不发达国家有 11 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这些国家可以不实施本协定的规定,而发达国家的过渡期只有 1 年。对于最不发达国家,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应其请求可以延长他们的过渡期。〈协定〉第 65 条第 4款进一步指出,对于在 5年过渡期结束后,对某些技术领域仍未在其领域内提供保护的发展中国家,可以再推迟 5 年对这些技术领域实施有关产品专利的规定。

(八)《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中列出的特殊和差别待遇 延长的实施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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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定》第 66 条第 2款指出,发达国家成员应采取鼓励措施,促进和鼓励其境内的企业和机构向最不发达国家转让技术。〈协定〉第 67 条指出,发达国家成员应请求并根据双方同意的条款和条件,应提供有利于发展中国家成员和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的技术和资金合作。这种合作可以包括协助制订有关保护和执行知识产权以及防止滥用知识产权的国内立法。支持措施还可以集中在建立或加强相关的国内机关和机构方面,包括人员培训。

(八)《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中列出的特殊和差别待遇 提供技术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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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通过优惠资金等措施帮助发展中国家

在《关于世界贸易组织对实现请求经济决策更大一致性所作贡献的宣言》指出:“还需要使优惠和非优惠财政资源和实际投资资源充足迅速地流向发展中国家,并需要进一步努力以处理债务问题,以便有助于保证经济增长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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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世贸组织发展中成员发展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发展”的呼声正在成为世贸组织的谈判原则,使发达成员不能不认真面对。 2001 年 11 月,《多哈部长宣言》重申给予发展中成员特殊和差别待遇的规定是构成世贸组织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承诺新一轮谈判将使之更明确、更有效和更具有可操作性。由于发展中成员集体谈判力量的显著优势,使得发达成员无法单边主导世贸组织的未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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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展中成员的努力下,诸如小型经济体(第 35段)、贸易、债务和金融(第 36段)、 贸易与技术转让(第 37段)、技术合作与能力建设(第 38-40段)等与“发展”有关的议题首次被正式纳入多边贸易体制谈判议程。在谈判的进程中,主要发达成员出于策略上的考虑,在相关议题上寻求与发展中成员的共同点,对发展中国家主要关心的诸如公共健康等问题给予了一定关注,并率先达成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