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上意見徵集部會回應表單 網路交易課稅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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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Taiwan 線上意見徵集部會回應表單-網路交易課稅議題 104 3 9 日版 主議題一:經常性進口低價貨物,是否取消免稅? 提問日期 提問者 問題部會回應日 部會回應104.02.09 vtaiwan @MOFTA 有空時回應,在目前海關程序 裡,「將秤重列為課參考」以及「判斷為自用 或贈與」這兩項措施,實務上是否可行?會有 哪些相關考量? 104.02.26 感謝@bestian @ifulita 之提問,有關「將秤 重列為課參考」及「判斷為自用或贈與」在實 務上以郵寄或快遞寄送判斷會有其困難,且海 關關屬過境性質,屬消費屬性的營業亦由海關於貨物進口時併同關一併代徵,於 貨物通關時尚無法針對其用途究屬自用或贈與 予以認定免,如為旅客攜帶入境則較為容易 判斷,但須依據「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 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104.03.01 clkao 請問 @MOFTA,我國目前依快遞貨物通關辦 法定義之「低價貨物」及「低價應貨物」完價格之金額級距分布、主要貨品種類為何?近 五年變化為何? (如,單筆金額 3000 以下現屬免,全年 X 筆、總額 Y 元,前五大類貨品為:... 過去五年變化為 ... ;單筆金額 3001-4000 者,全年共 A 筆、總額 B 元,前五大類貨品 104.03.05 感謝@clkao 的意見。財政部關務署答覆如下 :依據現行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 11 條規定, 進口快遞貨物區分為 4 類,「快遞文件」、「低價 」:完價格新臺幣(以下同) 3000 元以 下者、「低價應」: 3001 元至 50000 元者、 「高價快遞貨物」:超過 50000 元者。 二、有關主要貨物種類為何及近 5 年變化為何 等節,本署網站統計資料庫系統尚無法以前開 方式進行統計,僅按年度可得近年有關「進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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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Taiwan線上意見徵集部會回應表單-網路交易課稅議題

104年 3月 9日版

主議題一:經常性進口低價貨物,是否取消免稅?提問日期 提問者 問題內容 部會回應日 部會回應內容104.02.09 vtaiwan 請 @MOFTA 有空時回應,在目前海關程序

裡,「將秤重列為課稅參考」以及「判斷為自用或贈與」這兩項措施,實務上是否可行?會有

哪些相關考量?

104.02.26 感謝@bestian及@ifulita之提問,有關「將秤

重列為課稅參考」及「判斷為自用或贈與」在實務上以郵寄或快遞寄送判斷會有其困難,且海

關關稅屬過境稅性質,屬消費稅屬性的營業稅亦由海關於貨物進口時併同關稅一併代徵,於貨物通關時尚無法針對其用途究屬自用或贈與

予以認定免稅,如為旅客攜帶入境則較為容易判斷,但須依據「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

稅辦法」相關規定辦理。104.03.01 clkao 請問 @MOFTA,我國目前依快遞貨物通關辦

法定義之「低價貨物」及「低價應稅貨物」完稅價格之金額級距分布、主要貨品種類為何?近

五年變化為何?

(如,單筆金額 3000 以下現屬免稅,全年共 X 筆、總額 Y 元,前五大類貨品為: ... ,

過去五年變化為 ... ;單筆金額 3001-4000 元

者,全年共 A 筆、總額 B 元,前五大類貨品

104.03.05 感謝@clkao的意見。財政部關務署答覆如下:ㄧ依據現行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 11條規定,

進口快遞貨物區分為 4類,「快遞文件」、「低價

免稅」:完稅價格新臺幣(以下同)3000元以

下者、「低價應稅」:3001元至 50000元者、

「高價快遞貨物」:超過 50000元者。

二、有關主要貨物種類為何及近 5年變化為何

等節,本署網站統計資料庫系統尚無法以前開

方式進行統計,僅按年度可查得近年有關「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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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 ,過去五年變化為... )

另外也想請問實務上,因被認定為「頻繁進口

人」而取消上述免稅低價貨物的件數與補稅金額為何?

口快遞貨物報單收單份數」、「進口快遞貨物簡

易報單收單份數」、「進口快遞貨物完稅價格」、「進口快遞簡易完稅價格」等資料。(請參閱網址:https://portal.sw.nat.gov.tw/APGA/GA11 海

關其他統計/業務類/各關業務工作量統計/按年

/填欲知年度別/徵課類)

104.03.05 clkao 感謝 @MOFTA 提供關務署資訊,海關統計

系統相當詳盡。不過如果若無現行低價免稅的資訊,如何評估取消免稅的影響(增加多少稅收、需要增加多少稽徵成本、主要是買哪類型商品的人比較會開始被課稅等)?若要討論調整免稅額的可能,若無級距統計及主要貨品資料,如何評估可行性及對哪類國內營業人造成衝擊呢?

主議題二:稅務代理人制度如何設計?提問日期 提問者 問題內容 部會回應日 部會回應內容104.02.06 pomin5 請問 @MOFTA ,針對網路公司,開

放稅務代理人之營業場所,作為公司所在地之登記,且不限家數,是

否可行?會有哪些額外的考量?

104.02.16 感謝@pomin5 之提問。有關稅務代理人之範疇,代理權限及相關規範,本署已在研議中,並

委託專家學者進行研究,如有具體建議,請不

吝指教,本署將納入研議參考,謝謝!

主議題三:登記門檻如何決定?提問日期 提問者 問題內容 部會回應日 部會回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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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議題四:未遵循者之處理方式?提問日期 提問者 問題內容 部會回應日 部會回應內容104.02.06 Jalin 一、於過往,有管轄地域之界線者,對未遵循規範者採取強

制手段,有可能落實制度設計之目的(供給創造需求理論)。

但於今網路無國界之虛擬網路世界,應採取不同手段,才

能達到相同目的(需求創造供給理論)。

二、以往制度設計者,往往先畫靶(目的),再訂規範以作為

達到目的之手段;但制度設計者之想法,往往與人民需求

有相當落差。致人民有脫法行為,最終無法落實制度之設計。這就是我們強調「公民參與」之重要性。

三、採取強制手段之設計,可以採「比例原則」為界線,即憲

法第 23條規定: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

「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

法律限制之。如果沒有這4種情形,即無採取強制手段之必

要(憲法之界線)。此,亦當是政府從事法規鬆綁之判定準則。

四、經濟學者凱因斯「需求創造供給理論」,正契合當今「公

民參與」公共政策需求:政策制定者如欲採取強制手段,應

先問問民眾或利害關係人,並將其所蒐集意見提供政策決

定者參考。

五、孟子有云:「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施政

者往往重視短期善行,而缺乏長遠法制化想法;縱雖空有

法律(即使是強制手段),但因缺乏執行力,終究仍淪為不切

實際之空談。

104.02.25 感謝@Jalin 及@uniphx1 之

建議。有關對未遵循者實施

強制手段是否合宜,本署

已在研議中,並委託專家學

者進行研究,如有具體建

議,請不吝指教,本署將

納入研議參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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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2.15 uniphx1 謝謝 jalin的意見。這個議題難度很高的理由,是因為消費稅屬間接稅性質,也就是實質負担租稅的人跟法定的納稅義務人原則上不會同ㄧ,也就是把原本應該由消費財貨的消費者繳稅義務,透過租稅法定主義轉嫁給銷售這些財貨的公司行號代收代繳掉,這和所得稅直接對所得人課稅,所以實質負稅者與繳稅者同ㄧ的設計並不ㄧ樣。但是這個間接稅的屬性,在遇到跨境交易時就遭遇瓶頸,因為境外銷售者把財貨賣到國內來的時候,如果這個賣家在台灣不設立分公司或門市部等所謂的固定營業場所或者常設機構,我

國政府對這個國外賣家是沒有加諸他向國內消費者代收代繳消費稅款的義務,簡單講,就是對他沒法行使稽徵權。這個入境的財貨如果是有實體的,不論是買賣物或租賃物,

都會交由通商口岸的海關來代徵,似乎沒什麼爭議,但是

該輸進的財貨如果是虛擬的,如電子書、線上圖貼、網路遊

戲等一條網路線就介接完成買賣兩方的交易,因為不會有

實體通關的程序,所以無法由海關代徵,這時間接稅制就會面臨找誰收稅的難題,既沒法對這個在國內無據點的境外賣家課,也沒法請海關幫忙收的窘境。

這種跨境輸入的純線上交易,如果國內買方是公司行號,可以自動報繳,倒也還好,但遇到國內個人買家,究竟是要考量無人可幫忙代收而乾脆放棄課稅權的做法(如日本),

還是採逆向課稅機制,直接叫這個個人買家當納稅義務人去向公庫繳掉(如台灣),其實是各有所本的。當然,如果要

104.02.25 感謝@Jalin 及@uniphx1 之

建議。有關對未遵循者實施

強制手段是否合宜,本署

已在研議中,並委託專家學

者進行研究,如有具體建

議,請不吝指教,本署將

納入研議參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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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進英國或新加坡的代理人制度,也是另ㄧ個可討論的做法,只不過後面兩者在稽徵實務上都會面臨到消費者購買

線上商品時,如果國外賣家在台設有固定場所或代理人的

話,是要把消費稅付給這些埸所或代理人,並且要向他們索取統一發票;如果國外賣家在台沒設固定場所或代理人,

除非是學日本放棄掉課稅權,否則將會讓買家面臨難以適從的窘境,因為買家並沒有充分資訊判別什麼時候要原則

課稅拿發票,什麼時候要採逆向課稅自行繳掉。所以,若採代理人制度,一定要在稅法上强制規範其應履行的協力義務,也只有實施單軌制,才能配合取消現行個人消費者逆

向課稅的規定,方為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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