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印花稅 (stamp tax) ※ 印花稅之基本概念 1. 印花稅為 憑證稅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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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印花稅 (stamp tax) ※ 印花稅之基本概念 1. 印花稅為 憑證稅 。 2. 印花稅僅對 國內書立 之憑證課稅 ( 屬地主義 ) 。 3. 印花稅 不強迫書立憑證 。 4. 印花稅以憑證為準。 5. 印花稅以 貼用印花稅票 為完 是否交付或使用 稅原則。 6. 印花稅以 輕稅重罰 為原則 ( 短漏貼,罰 5 至 15 倍;已註銷重用,罰 20 至 30 倍 ) 。 ※ 印花稅,除另有規定外,由財政部發行 印花稅票 徵收之。 ※ 印花 法規定之金額,以 國幣 為單位。其因事實上之需要而 使用中央授權發行之通用貨幣者,應依政府規定之比價 - PowerPoint PPT Presen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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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印花稅 (stamp tax)

※印花稅之基本概念1. 印花稅為憑證稅。2. 印花稅僅對國內書立之憑證課稅 ( 屬地主義 ) 。3. 印花稅不強迫書立憑證。4. 印花稅以憑證為準。5. 印花稅以貼用印花稅票為完是否交付或使用稅原則。 6. 印花稅以輕稅重罰為原則 ( 短漏貼,罰 5 至 15 倍;已註銷重

用,罰 20 至 30 倍 ) 。 ※印花稅,除另有規定外,由財政部發行印花稅票徵收之。 ※印花法規定之金額,以國幣為單位。其因事實上之需要而 使用中央授權發行之通用貨幣者,應依政府規定之比價 折算之。※99 年稅收 :89 億元。稅收 100% 屬直轄市、縣、省轄市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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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租稅實體壹、課稅範圍 (§5)

一、銀錢收據:指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凡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屬之。但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不包括在內。

二、買賣動產契據:指買賣動產所立之契據。

三、承攬契據: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據;

如 承包各種工程契約、承印印刷品契約及代理加工契 據等屬之。

四、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

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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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納稅義務人及稅率 (§7)

一、銀錢收據: 每件按金額千分之四,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招標人收受押標金收據: 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 立據人貼印花稅票。二、承攬契據: 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人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三、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 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人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四、買賣動產契據: 每件稅額四元 ( 新台幣 12 元 ) ,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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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徵機關按退稅方式退還保證金無貼花問題徵收機關退還保證金,可比照退稅手續辦理,無庸再令原繳款人另具收據,自不發生貼用印花稅票問題。(財政部 41台財稅發第 2804號指令)

法院公證書兼具契約性質者應依法貼花當事人未提出書面契約,由公證人基於言詞陳述契約意旨,作成公證書者,該公證書兼具契約性質,除由法院公證處保存之原本外,交付當事人之正本,應依照印花稅法規定,貼用印花。(財政部 45台財稅發第 2129號函)

託收統一發票獎金取款條不屬課稅範圍貴庫(編者註:臺灣省合作金庫,現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各營業單位受統一發票中獎人之委託,代收外埠統一發票中獎獎金,領獎人既已出具領獎收據,並貼足印花稅票,其委託代收所出具之「託收統一發票獎金取款條」,係屬委託書據性質,不屬課稅範圍,應免予貼用印花稅票。(財政部 71/08/27台財稅第 36390號函)

人壽保險之保險費送金單非屬課稅憑證人壽保險業收取人壽保險費所出具之保險費送金單,於 67年 7 月 5 日修正印花稅法公布施行後已非屬應納印花稅之憑證。(財政部 85/08/14台財稅第 85191433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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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受益憑證非屬課稅範圍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為募集基金所發行之「受益憑證」核屬有價證券,非印花稅之課徵範圍,又海外承銷商就其持有受益憑證之股份,另於海外發行國際市場流通之INTERNATIONAL DEPOSIT RECEIPT,既在國外發行亦非我國印花稅之課徵範圍,依法均無印花稅之課徵問題。惟○○證券投資信託公司在發行或買回上項受益憑證時,如另有書立應稅憑證,不問立據人是否為中華民國居住之個人,仍應依照印花稅法第 1 條之規定,繳納印花稅。(財政部 72/09/10台財稅第 36447號函)

外商金融機構對我國進出口商融資收取利息及手續費徵免稅規定主旨:核釋外商金融機構辦理我國進出口融資業務所收取之利息及手續費收入徵免 印花稅規定。說明:外商金融機構辦理我國進出口融資業務所收取之利息及手續費等收入, 依印花稅法規定,應就其融資方式,分別按下述方法報繳稅款。(一)國外金融機構對外商金融機構在台分支機構融資,再由各該分支機構對我國進出口商融資者: (1)外商金融機構在台分支機構應按其向客戶融資所收取之利息全額報繳印花稅。(二)國外金融機構直接對我國境內進出口商融資,而委託外商金融機構在台分支機構代辦各項手續者: (1)該外商金融機構在台分支機構,僅須就其因上項融資所收取之有關手續費等收入依法報繳印花稅。(財政部 70/02/28台財稅第 3163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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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境內簽章訂約即屬境內書立之憑證應課稅依印花稅法第 1 條規定,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書立之應納印花稅憑證,均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貴公司與外國事業簽訂之技術服務承攬契約,無論係由貴公司在我國境內先簽章,再送交國外由外國事業簽章,或由外國事業在國外先簽章,再送交貴公司在國內簽章,該項契約既均須由貴公司在我國境內簽章,核屬在我國境內書立之憑證,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財政部 74/02/09台財稅第 11750號函)

國軍官兵貸款購置住宅所立憑證應依法貼花查「銀錢收據」屬課稅範圍憑證,除稅法明文規定免稅者外,一經書立使用,即應依照印花稅法規定,貼用印花稅票。國防部輔導國軍有眷官兵貸款購置住宅,其因購置住宅貸款所書立之收據,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財政部 60/06/29台財稅第 34894號函)

自由職業者業務報酬所具收據應貼花自由職業者如律師、會計師、代書人等業務上獲得報酬所出之收據,應按銀錢收據貼用印花稅票。(財政部 43/07/03台財稅發第 3486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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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單如為收款憑證即屬銀錢收據不論自收代收均應貼花工業會代收紡織廠轉交○○局紗款所開立之通知單,名稱雖為通知單,實係收到款項之憑證,自屬銀錢收據性質。查印花稅課稅憑證之認定,乃以性質為準,並不以名稱為區別,自不能以名稱非銀錢收據,即認為不屬銀錢收據課徵範圍。至於該會所收是項紗款,乃代收轉交他人,而非本身收入一節,查印花稅法對於銀錢收據之定義,敘明係指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並無自取代收之分。是代收款項所立之單據,亦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甚明。(財政部 46/03/09台財稅發第 1609號令)

無代替收據性質之證明書免貼花據○○公司申請書稱:「申請人○○公司經營業務為租賃業,建有○○大樓 1 座,分租客戶,各住戶水電費概由客戶負擔,但因全部大樓水電係合併裝置,每月水電費係按比例由住戶給付,並由申請人彙集一併交付水電公司,申請人則保存水電公司之原收據,另出具證明書以資證明。上項證明書僅係證明性質並未作收到銀錢等字樣之表示,亦無代替收據性質,以其實際收款人則為水電公司。是項證明書既非印花稅法之銀錢收據,依法似毋庸貼用印花稅票等情。經核該項證明書內容僅證明應攤電費金額,並無收到銀錢之文字表示,尚未具備代替銀錢收據之條件,應免貼用印花稅票。(財政部 56台財稅發第 5632號令)

支付利息傳票蓋有付訖字樣應貼花金融機構以現金支付利息,存款人於領息時,在支出傳票上蓋章,並未另立收據,該項傳票,既經蓋有「付訖」字樣,自足判明利息款已由存款人收清,依照印花稅法規定,自屬代替銀錢收據性質。(財政部 58/02/08台財稅發第 1265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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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存領息或轉存於存款單載明收到本息蓋章者利息部分應貼花金融機構辦理定期存款,存款人於支領利息或辦理轉存時,如在存款單背面或計算單載明收到本息並加蓋印章者,利息部分應每件按金額 4‰,由立據人(即存款人)貼用印花稅票,本金部分免予貼花。印花稅係對憑證課稅,如書立應稅憑證,或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納稅憑證以使用者,即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又印花稅法並無必須書立憑證之規定,存款人於領取利息辦理轉存時。如未經書立應稅憑證者,自無須貼印花稅票。(財政部 77/11/22台財稅第 770598461號函)

定期存款續存或轉存利息未立據於存單蓋章者其印花稅之徵免主旨:關於定期存款客戶於存款期限屆滿後,辦理續存或將利息轉存時,並未另立收據,僅於存款單背面加蓋圖章者,應依本部 77年 11月 22日台財稅第 770598461號函規定徵免印花稅。說明:二、本部 77年 11月 22日台財稅第 770598461號函規定,「金融機構辦理定期存款,存款人於支領利息或辦理轉存時,如在存款單背面或計算單載明收到本息並加蓋印章者,利息部分應每件按金額 4‰,由立據人(即存款人)貼用印花稅票」,本案存款於定期存款到期,辦理續存或將利息轉存時,並未另立收據,而於存款單背面加蓋圖章,如該存款單有載明收到本息字樣者,始應依上開規定貼用印花稅票。(財政部 84/10/11台財稅第 84164849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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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存利息匯入其他存款戶於單據載明收到本息蓋章者應貼花主旨:關於定期存款利息以授權方式轉匯入書面約定之他人或其他金融機構之同一人或他人之各種存款戶,應否繳納印花稅乙案,復如說明。說明:二、關於現行「銀行業使用之憑證劃一貼用印花稅票須知」(一) 2.備註欄所規定「支出存款利息時,…如以轉帳方式直接轉入客戶存款戶者,毋須貼用印花稅票。」,係指存款人領取存款利息,以轉帳方式辦理,並未出具銀錢收據或其他代替銀錢收據性質之憑證者,無須貼用印花稅票。至以授權方式將定期存款利息轉匯入書面約定之他人或其他金融機構之同一人或他人之各種存款戶,存款人如在有關單據(如存款單、計算單等)載明收到本息並加蓋印章或另立銀錢收據者,依本部 77年11月 22日台財稅第 770598461號函規定,均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財政部 86/01/18台財稅第 851930140號函)

續訂新約保證金留用未另立據者免再貼花公司向經銷商收取保證金出具之收據,既已依法貼用印花稅票,經銷期滿續訂新約,原繳保證金仍留作保證,不予退回,如不換立新收據,前所交付之收據,自無須再貼印花稅票。(財政部 58/05/26台財稅發第 5688號通知)

領取保險給付之收據應貼花貴公司承辦學生團體保險,被保險人向貴公司領取保險給付之收據,係銀錢收據性質,現行印花稅法並無免稅規定,應由立據人依銀錢收據每件按金額 4‰貼用印花稅票;但如由貴公司設置付款簿,由收款人在帳簿內簽名或蓋章代替收據者,應由貴公司扣款代貼。(財政部 68/04/18台財稅第 3245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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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戶領取解約金所立收據應貼花保險戶中途退保,領取解約金所立收據,應依照印花稅法第 7 條第 2 款銀錢收據,按金額 4 ‰貼用印花稅票。(財政部賦稅署 75/05/09台稅二發第 7523467號函)

軍醫院民眾診療處收取診療費所立收據應貼花各軍種醫院附設之民眾診療服務處,係對軍方以外經營醫療業務,與公立醫院性質並無二致,其書立使用之醫療、診療、手術等費收據,擬依法貼用印花稅票,應准照辦。(財政部 60/06/30台財稅第 34940號令)

衛生所收取醫療費等所立之收據應依法貼花各縣市鄉鎮區衛生所,雖屬衛生行政機關,惟其健康門診,及健康檢查等,既均收取醫療費用,且該項醫療及手續費收入,並不繳解公庫,實與一般公立醫院辦理醫療業務情形,並無二致,所具收據,自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財政部 60/06/30台財稅第 34951號令)

健保特約機構所收掛號費等非健保給付費用所立收據應貼花主旨: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向非保險對象收取之費用,或向保險對象收取之掛號費、住院伙食費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項目等費用,所書立之銀錢收據,均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說明: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收取保險對象繳交之掛號費、住院伙食費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項目之費用,所出具之銀錢收據,依行政院衛生署函復意旨,核非屬本部 84年 7 月 26日台財稅第 841637127號函釋免徵印花稅之範圍,仍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財政部 85/03/20台財稅第 85189785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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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月收取租金於契約書載明金額蓋章者應貼花主旨:關於房屋出租人按月收取租金,於承租人所持房屋租賃契約書附件「房租收付款明細欄」載明收款金額並蓋章以示收訖者,仍應依本部 69年 4 月 23日台財稅第33239號函規定,由受款人於每次收款時,按收款金額 4 ‰貼用印花稅票。說明:二、本部 69年 4 月 23日台財稅第 33239號函規定:「房地產買賣契約書訂明分期付款方式,於分期繳付款項時,受款人逐期蓋章註明收訖者,該買賣契約書核屬兼具銀錢收據性質,應由受款人於每次收款時按收款金額 4 ‰貼用印花稅票」,本案出租人於房屋租賃契約書附件蓋章註明收訖者,其兼具銀錢收據性質與上開情形雷同,應依主旨辦理。(財政部 86/06/25台財稅第 861903796號函)

金融機構辦理放款收取本息之送款三聯單利息部分應貼花貴公司(編者註:○○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放款業務,於該項放款到期收取本息時,通知客戶填載由指定銀行印製之送款三聯單,直接將本息匯交貴公司之銀行帳戶,由銀行收妥款項及簽章後,將該項送款三聯單之存執聯交給繳款人作為繳款之憑證,已具有代替憑證收據性質,應依照印花稅法第 13條第 3 項關於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納稅憑證使用者,仍應按其性質所屬類目貼用印花稅票之規定,由收款銀行依同法第7 條第 2 款規定每件按金額 4?貼用印花稅票,作為繳款人支付本息之原始憑證。(財政部 71/01/08台財稅第 3012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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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入新制營業稅之統一發票及具有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不課稅主旨:自 75年 4 月 1 日新制營業稅實施日起,經併入新制營業稅之兼具銀錢收據之統一發票印花稅,及經併入新制營業稅之具有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印花稅,不再課徵,其餘部分仍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以符本次修正印花稅法之立法意旨。說明:二、金融、保險、信託投資及典當等業所掣給之銀錢收據,因各該業之營業稅於新制營業稅實施後,係維持原有課稅方式,其開立收據之印花稅亦未併入新制營業稅課徵;醫療、農、漁會、信用合作社等免徵營業稅單位,無論在新、舊制營業稅均係免稅,其所立收據之印花稅亦未併入新制營業稅課徵,此類收據除合於印花稅法第 6 條免稅規定者外,應繼續按銀錢收據貼用印花稅票。(財政部 75/07/01台財稅第 7544211號函)

小規模營業人所立具營業發票性質之收據免貼花小規模營業人開立載有品名、數量及價款等項,具有營業發票性質之收據,依照印花稅法第 5 條第 2 款但書規定,應免貼用印花稅票。(財政部 75/11/04台財稅第 7577148號函)

計程車所開立之收據兼具營業發票性質免貼花計程車駕駛人向乘客收取乘車費所開立之收據,係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依印花稅法第 5 條第 2 款但書規定,毋須貼用印花稅票。(財政部 84/11/29台財稅第 84166066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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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電視節目播映收入所出具之憑證應貼花茲核釋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及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業者之相關稅捐核課原則如次:(三)營業稅部分-經行政院新聞局依有線電視法發給執照之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與依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暫行管理辦法發給登記證之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業者,其所取得之節目播映收入,可依營業稅法(編者註:現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9 款規定免徵營業稅,至其餘之收入,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四)印花稅部分-業者就前項免徵營業稅之節目播映收入所出具之憑證,屬銀錢收據性質,應課徵印花稅。(財政部 83/12/30台財稅第 831618906號函)

有線電視節目之播映收入如開立發票者免貼花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與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業者所取得之節目播映收入,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4 條第 16款規定,得免開立統一發票。至業者如開立統一發票,應非屬現行印花稅法第 5 條規定之課稅範圍。(財政部 84/06/14台財稅第 841629264號函)

旅行業收取團費所書立之代收轉付收據免貼花旅行業者辦理國外及大陸旅行團收取費用所書立之代收轉付收據,應屬印花稅法第5 條第 2 款但書規定,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無須貼用印花稅票。(財政部 83/01/26台財稅第 83158108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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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登記之報社雜誌社銷售本業出版品開立之收據免貼花依法登記之報社、雜誌社銷售其本事業之報紙、出版品所開立之收據,係屬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依印花稅法第 5 條第 2 款但書規定,非屬印花稅之課徵範圍,自本函發布日起,毋須貼用印花稅票。(財政部 88/09/29台財稅第 881940401號函)

銷售公益彩券之收款憑證除載有票據名稱號碼及金額之票據收據外餘應貼花主旨:公益彩券經銷商銷售公益彩券時,如有開立收款憑證,除收到票據所書立載有票據名稱、號碼及金額之收據,可依本部 78年 1 月 10日台財稅第 781135887號函規定免貼用印花稅票外,仍應依印花稅法規定貼用印花稅票。說明:二、本部 89年 9 月 4 日台財稅第 890455700號函規定略以,銷售公益彩券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範圍,且其銷售額係歸入國庫,故各經銷商(包括個人)銷售公益彩券之銷售額,無需開立統一發票,亦不課徵營業稅。各經銷商銷售公益彩券所書立之收款收據,尚無印花稅法第 5 條第 2 款但書規定非屬印花稅課稅範圍之適用。(財政部 91/11/22台財稅字第 0910455620號函)

車輛轉讓立有買賣契據時其讓渡證免再貼花查「汽車讓渡書」,或「賣渡證」,核其內容記載,均屬轉讓人出賣車輛出給買受人之憑證,該項車輛轉讓如另立有買賣契據貼足印花稅票時,該項讓渡書證,應免再貼用印花稅票。(財政部 43/04/02台財稅發第 1552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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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委託契約屬承攬契據性質應貼花主旨:貴會(編者註: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印發供會員建築師使用之「工程委託契約」,具有「承攬」契據性質,仍應按承攬契據貼用印花稅票。說明:二、查建築師為自由職業之一,如對其顧客僅處於顧問地位,運用其學識與經驗,貢獻意見者固具有委任性質,但其主要工作中之規劃、設計及現場監造而言,則仍具有承攬性質。(財政部 65/05/24台財稅第 33435號函)

委任契約書如兼具承攬性質應貼花主旨:有關貴會(編者註: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會員使用之「委任契約書」兼具承攬性質,仍應按承攬契據貼用印花稅票。說明:二、印花稅法第 5 條第 4 款規定,承攬契據,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據,為印花稅課徵範圍。貴會製訂供會員使用之「委任契約書」中,有關受任人接受委託之事項,並非單純之事務處理,尚包含有一定工作之完成,而兼具承攬性質,應依法就契約中所訂之報酬額按稅率課徵印花稅,本部 77年 1 月 13日台財稅第 760307513號函釋,與上開規定尚無不合。(財政部 80/06/07台財稅第 800200253號函)

工程合約書屬承攬契據者應依法貼花○○市立醫院接受○○市政府衛生局委託,發包辦理污水處理設備工程,其以該醫院名義與承攬廠商所書立之工程合約書,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財政部80/05/20台財稅第 80016467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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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約已就工程造價與營業稅分別載明者可按工程造價貼花貴公司承包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北部第二高速公路第六標工程,工程合約書文件「詳細價目表」既已依規定就工程造價與 5%營業稅稅額分別載明,然後合併計算承包總價,該工程合約書,可按工程造價金額,依法貼用印花稅票。(財政部 76/08/01台財稅第 761119311號函)

承攬工程合約如載明總金額含稅者於扣除營業稅後貼花承攬工程合約或其所附之詳細價目表如已載明「含稅」、「稅捐」或「稅什費」等字樣,以表明內含稅捐者(未載明係營業稅),准予就合約所載總金額扣除營業稅後之金額計貼印花稅票。(財政部 85/08/23台財稅第 851915494號函)

房地契約視內容核定是否屬承攬契據貼花主旨:關於房屋仲介公司與業主簽訂房地委託銷售及廣告企劃合約書應如何計貼印花稅票乙案,係屬稽徵實務範疇,請就各別契約性質,本於職權依法辦理。說明:本部 84年 4 月 21日台財稅第 841618981號函釋,係針對代理銷售房地契約,如約定代理人須負責完成市場調查、廣告企劃、現場銷售執行及簽定正式買賣契約等工作,則其性質與承攬契據尚無不同,自應依印花稅法第 5 條第 4 款規定課徵印花稅。惟房屋委託銷售合約如約定應俟委任人與買受人直接簽訂合約收取價金後,始給付受託之代理人佣金者,其合約是否屬承攬性質,可酌個案事實及約定內容,核實認定辦理。(財政部 85/11/26台財稅第 85192629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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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所書立之委託銷售租賃契約書應否貼花釋疑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所書立之委託銷售租賃契約書,如僅規範不動產買賣、互易、租賃之居間事宜,尚無需貼用印花稅票;惟如有約定代理人須負責完成市場調查、廣告企劃、現場銷售執行或簽定正式買賣契約等工作,則該契約兼具有承攬契據性質,仍應依印花稅法第 5 條第 4 款規定課徵印花稅。(財政部 93/06/29台財稅字第 09300325280號函)

會計師與客戶簽訂之委任書應否貼花釋疑二、印花稅法第 5 條第 4 款規定:「承攬契據,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據。」會計師事務所受託辦理財務報表查核簽證,係依據本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編者註:現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布之「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規定,辦理審核委託人之帳務處理及財務報表編製等事宜,所立之委任書尚非屬承攬契據性質,其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簽證案件亦同;惟委任書內容如尚包含有為委託人完成其他工作者,則兼具承攬契據性質,如無分別計價,仍應按委任書金額貼用印花稅票。三、至案附「申報增資發行新股委任書」及「股票上櫃申請輔導委任書」,均明定會計師事務所需代委託人辦理之工作,及其完成工作給付報酬之約定,已非單純委任性質,應屬承攬契據之課稅範圍,仍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財政部 92/09/22台財稅字第 092045588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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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產權拋棄書不屬課稅範圍查拋棄繼承產權與贈與性質不同,且該項拋棄書僅由拋棄產權人一方書立,並未載明承受之對方,不過拋棄產權人聲明而已,自不屬於典賣讓受及分割財產契據範圍,應免貼用印花稅票。(財政部 43台財稅發第 2111號令)

遺產分割協議書納稅規定繼承人遺產分割協議書,如包括不動產分割在內,且係持憑該分割協議書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者,該協議書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核屬印花稅法第 5 條第 5 款「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應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按協議成立時價值之 1 ‰ ,貼用印花稅票。(財政部 75/04/02台財稅第 7521793號函)

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或因繼承辦理移轉登記之憑證免貼花依據印花稅法第 5 條第 5 款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憑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為印花稅之課徵範圍。」有關配偶一方依民法第 1030條之 1 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取得不動產,經持憑不動產移轉契約書,或配偶一方死亡,經提出全體繼承人同意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均非屬上開規定之課徵範圍,無須貼用印花稅票。(財政部 90/05/08台財稅字第 0900450434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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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動產為信託財產之信託契約書課徵印花稅釋疑印花稅法第 5 條第 5 款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憑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為印花稅之課徵範圍。」信託關係人簽訂以不動產為信託財產之信託契約書,如敘明受益人為委託人,且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歸屬於委託人者,該契約書於信託行為成立及信託關係消滅時,持憑辦理不動產權利變更登記,均係屬形式上移轉,核無前開規定典賣、讓受不動產契據之性質,應非屬印花稅之課稅範圍。至信託契約書如敘明受託人應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財產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者,實質上已兼具有前開規定典賣、讓受不動產契據性質,如經持憑辦理不動產權利變更登記時,應屬前開規定之課徵範圍,並應依印花稅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貼用印花稅票。(財政部 90/05/04台財稅字第 0900450432號令)

收受有價證券所具收據不屬銀錢收據課徵範圍查收受有價證券所具收據,不屬銀錢收據目課徵範圍,該局辦理購料招標,廠商以公債券抵充押標金,由該局出具之保證單據,應免貼用印花稅票。(財政部 48台財稅發第 6180號令)

收受票據所出具之收據免貼花營業人、機關、團體或個人書立收到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及支票)所出具之收據,不論收到票據之原因如何,亦不論該收據上有無載明票面金額,均免貼用印花稅票。(財政部 78/01/10台財稅第 78113588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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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匯票本票支票所出具之收據免貼花書立收到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及支票等)所出具之收據,非屬銀錢收據性質,應免貼用印花稅票。(財政部 77/08/12台財稅第 770129885號函)

金融機關出具之存款證明不再貼花金融機關出具有銀錢收據性質之存款證明,屬修正前( 67年 7 月 5 日)印花稅法附表第 1 類第 15目釋例規定之類目,現行印花稅法已經將類目刪除,應不再課徵印花稅。(財政部 71/05/19台財稅第 33595號函)

公益彩券中獎額在 250元以上之領獎收據應貼花但收取票據者否主旨:核釋發行公益彩券各項收入之稅捐徵免原則。說明:依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發行之公益彩券,其相關收入之稅捐徵免原則規定如次:一、公益彩券銷售額(價金)部分:(略)。二、公益彩券發行手續費收入部分:(略)。三、公益彩券批售折扣(佣金)收入部分:(略)。四、公益彩券中獎獎金部分:(一)(二)略。(三)獎額在 250元(含)以上者,中獎人出具之領獎收據,應依印花稅法規定,按獎額 4 ‰ ,貼用印花稅票。惟如係收取票據,並於所出具之收據上載明票據名稱、號碼及金額者,免貼用印花稅票。五、公益彩券未出售部分:(略)。(財政部 89/09/04台財稅第 89045570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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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款收據自 67年 7 月 5 日修法後免貼花67年 7 月 5 日修正公布之印花稅法已將原第 7 條第 16目之股款收據刪除,股款收據不再屬於印花稅法之課稅憑證,應免貼印花稅票。(財政部 67/11/01台財稅第37301號函)

運送契據非課徵範圍67年 7 月 5 日修正公布之印花稅法已將原第 7 條第 11目運送契據(編者註:係指客商向公私交通運輸機關託運貨物之託運單據,運送契約及公私交通運輸機關出給客商憑以向到達地提取貨物之單據,或代理運送人所訂發之書據。)自印花稅課徵範圍刪除,汽車貨運業者所書立之運送契據,應免貼用印花稅票。(財政部 95/06/29台財稅字第 09504517450號函)

有價證券借貸制度下書立之憑證徵免印花稅釋疑一、有價證券借貸制度,係指證券持有者(出借人),暫時將有價證券出借給需求者(借券人),借券人則提供適格之擔保品給出借人,借券人有義務於未來約定時間,歸還同數量同種類之有價證券。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以下稱借貸辦法)規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交所)借券系統之參加人透過證券商辦理借貸作業,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有價證券之撥轉。二、(六)在有價證券借貸制度下書立之憑證應否課徵印花稅問題:按印花稅法第 5條規定課稅範圍包括: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約、承攬契約、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本案依借貸辦法規定,出借人或借券人與證券商簽署之「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委託書」及出借人與借券人間簽署之「有價證券借貸議借交易契約」,非屬上開課稅範圍。惟如嗣後實際訂約時,實際內容或條款兼具上開應稅憑證性質者,仍應就個案事實及約定內容核實認定辦理。(財政部 96/08/20台財稅字第 0960021097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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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免納印花稅之憑證 (§6)

一、各級政府機關及鄉 (鎮、市、區 ) 公所所立或使用在一般應負納稅義務之各種憑證。

二、公私立學校處理公款所發之憑證。

三、公私營事業組織內部,所用不生對外權利義務關係之單據,包括總組織與分組織間互用而不生對外

作用之單據。

四、催索欠款或核對數目所用之帳單。

五、各種憑證之正本已貼用印花稅票者,其副本或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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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車票、船票、航空機票及其他往來客票、行李票。

七、農民 (農、林、漁、牧 ) 出售本身生產之農產品所

出具之收據。 農產品第一次批發交易,由農產品批發市

場代農民 (農、林、漁、牧 ) 或農民團體出具之銷貨憑證。

農民 (農、林、漁、牧 ) 或農民團體辦理共同供銷、運銷,直接供應工廠或出口外銷出具之銷貨憑證。

八、薪給、工資收據。 九、領受賑金、恤金、養老金收據。 十、義務代收稅捐或其他捐獻政府款項者,於代收

時 所具之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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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義務代發政府款項者,於向政府領款時所具之收據。

十二、領受退還稅款之收據。十三、銷售印花稅票收款收據。十四、財團或社團法人組織之教育、文化、 公益或慈善團體領受捐贈之收

據。 十五、農田水利會收取會員水利費收據。 十六、建造或檢修航行於國際航線船舶 所訂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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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事業及政府機關所屬商業性機構無免稅之適用印花稅法第 12條第 1 款(編者註:現行法第 6 條第 1 款),政府機關書立憑證免稅規定,所稱政府機關乃指行政機關而言,所有政府投資之公營事業以及政府機關所屬商業性機構,均不適用該項免稅條款。(財政部 45台財稅發第 6191號令)

銀行代理政府機關經收費用所立收據徵免印花稅規定臺灣○○銀行代理地政局(編者註:現之地政單位均適用)經收海埔新生土地使用費及管理費業務,如係純為服務性質並不收取任何費用,其代收該項海埔新生土地使用費及管理費所具收據,得依印花稅法之規定,准予免貼印花稅票。(財政部 48台財稅發第 351號令)

銀行及郵局代理公庫部之各種憑證免貼花依公庫法指定代理各級公庫之銀行或郵局,實際上即為各級政府現金、票據、暨證券等出納及保管機構,其代理公庫部分所書立或使用之各項憑證,得依照印花稅法第 12條(編者註:現行法第 6 條第 1 款)規定,免貼用印花稅票。(財政部 65/08/02台財稅第 35127號函)

公立醫院所用憑證應依法貼花查公立醫院係屬事業組織,其所用之憑證,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財政部 59/12/26台財稅第 30391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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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榮民醫院所書立之憑證應依法貼花主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各榮民總醫院所書立之憑證,依法應課徵印花稅。說明:二、印花稅法第 6 條第 1 款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及鄉(鎮、市、區)公所所立或使用在一般應負納稅義務之各種憑證免納印花稅,所稱「政府機關」,乃指行政機關而言,榮民總醫院係提供醫療勞務之單位,而非行政機關,該院與廠商訂定之承攬工程合約書,依印花稅法第 7 條第 3 款規定應按金額貼用 1 ‰印花稅票。(財政部 80/05/27台財稅第 800144639號函)

榮民總醫院乃特種公務機關不屬印花稅法免稅範圍主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各榮民總醫院,係屬特種公務機關,不屬印花稅法免稅範圍。說明:一、依據行政院 80年 6 月 10日台八十研綜字第2765號函副本辦理。二、印花稅法第 6 條第 1 款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免納印花稅,所稱「政府機關」,乃指行政機關,所有政府投資之公營事業及政府機關所屬商業性機構,均不適用該項免稅條款。(財政部 80/06/27台財稅第 800224616號函)

收支管理及運用公務員退撫基金所立之憑證免稅貴會(編者註: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負責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所書立之憑證,依印花稅法第 6 條第 1 款規定,免納印花稅。(財政部 84/07/12台財稅第 84163472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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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立案之育幼院所立憑證不予免稅印花稅法公私立學校處理公款所發之憑證免貼印花稅票,係指各級公私立學校經政府主管教育機關核准登記立案者而言。本案臺灣省○○育幼院可否比照學校例辦理,應視其是否經向政府主管教育機關辦理登記立案為準,如經立案,其處理公款所發之憑證,自可依照上述條款辦理,免貼印花稅票,否則仍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財政部 49台財稅發第 6128號令)

公私立托兒所處理公款之憑證免貼花經政府機關核准立案之各公私立托兒所,處理公款所書立之憑證,應比照公私立學校處理公款所發之憑證,適用印花稅法 6 條第 2 款規定,免予貼用印花稅票。(財政部 76/12/04台財稅第 760138932號函)

非政府機關及學校辦理之兒童托育中心收取費用所開立之收據應貼花依據印花稅法第 6 條第 1 款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及鄉(鎮、市、區)公所所立或使用在一般應負納稅義務之各種憑證免納印花稅。」又同條第 2 款規定,「公私立學校處理公款所發之憑證,免納印花稅。」本案兒童托育中心(安親班)收取費用所開立之收據,除由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辦理者,可分別適用前開規定免納印花稅外,其由團體、私人或公司行號所辦理者,因未具有政府機關或學校之性質,依法仍應每件按金額 4?繳納印花稅。(財政部 91/12/11台財稅字第 091045562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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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班與學校性質不同其憑證應貼花查各地升學補習班、職業班、健身院及技藝講習班,雖經各該主管機關立案或備案,核與一般公私立學校性質不同,其所書立之各項憑證,仍應依率貼用印花稅票。(財政部 51台財稅發第 3558號令)

私立短期補班不具學校性質所立憑證應貼花主旨:短期補習班向學員收取之各項費用所出具之憑證,除由政府機關及學校辦理者,應分別適用印花稅法第 6 條第 1 、 2 款之規定免納印花稅外,如由團體或私人所舉辦之補習班,依法應每件按金額 4?繳納印花稅。說明:印花稅法第 6 條第 1 、 2 款規定「政府機關……所書立或使用在一般應負納稅義務之各種憑證」及「公私立學校處理公款所發之憑證」,免納印花稅。短期補習班如由政府機關、學校辦理者,應依上開規定辦理。至由團體或私人辦理者,係依補習教育法(編者註:現為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 6 條、第 10條規定設立,顯未具有學校之性質,自不得適用學校免納印花稅之規定辦理。(財政部 73/04/24台財稅第 52847號函)

家長會領取學校代收款項收據應貼花查公私立學校家長會暨教職員福利金籌集管理委員會與學校係屬各自獨立之機關,其向學校領取代收家長會會費及福利金所具之收據,既非學校內部所用之單據,亦非處理學校公款所發憑證,該項收據仍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財政部 53/04/30台財稅發第 3117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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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代收學生家長會費等所立收據免貼花查公私立學校代收學生家長會會費、福利金及其他曾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准委託代收款項而以學校名義開立之收據,依印花稅法規定應免貼用印花稅票。至學生家長會或其他委託單位於領取該項代收款項所書立之收據,仍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財政部 55/11/23台財稅發第 11208號令)

學校員工合作社開立之收據不合免稅規定各級學校以員工合作社名義開立之收據,非處理學校公款所發之憑證,應按銀錢收據貼用印花稅票。(財政部 58/05/15台財稅發第 5265號令)

學校代辦工商企業委託研究或試驗之收款憑證免貼花各級公私立學校接受工商企業委託,代辦各項研究或試驗收取代價,收款時以學校名義開立之憑證,核屬處理學校公款所發之憑證,應依印花稅法第 6 條第 2 款規定免徵印花稅。(財政部 75/07/29台財稅第 7554812號函)

公私立學校發包工程所簽合約其由學校持有之一份免貼花印花稅法第 6 條第 2 款所稱公私立學校處理公款所發之憑證,係指公私立學校凡收支各該學校之公有款項,所書立或使用之憑證。故公私立學校發包各項工程所簽訂之承攬契約,學校所執之一份,依上開規定應免納印花稅。(財政部 83/11/17台財稅第 83162116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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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向住戶收取管理服務費所出具收據免貼花一、印花稅法第 6 條第 3 款規定略以,公私營事業組織內部,所用不生對外權利義務關係之單據,免納印花稅。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向住戶收取管理服務費,支付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等費用,所出具不生對外權利義務關係之收據,其性質核屬上開印花稅法規定之單據,應免納印花稅。二、本函自發布日起,凡未經確定案件,有其適用。(財政部 91/05/22台財稅字第 0910451858號令)

公車處所具購票證明非課稅範圍貴市公共車船管理處按各機關學校所送交通車票清冊核發車票所出具之購票證明,供各機關學校核銷之用,係屬證明性質,非屬現行印花稅法規定之課稅範圍。(財政部 70/08/28台財稅第 37157號函)

汽車輪船客貨業領受政府補貼偏遠路線營運虧損所立書據免貼花主旨:汽車及船舶客運業依據行政院頒「促進大眾運輸發展方案」(編者註:現為「發展大眾運輸條例」)規定,領受政府補貼偏遠路線營運虧損之補貼款所書立之收據,應免納印花稅。說明:二、汽車及船舶客運業領受政府按行車(船)次數及里(浬)程計算核發之補貼收入,係基於提供運輸勞務而產生,核屬具有客票收入之性質,前經本部 86年 4 月9 日台財稅第 861892311號函釋(編者註:參閱營業稅法令彙編)有案,本案業者領取上開具有客票收入性質之補貼款所書立之收據,依印花稅法第 6 條第 6 款規定,應免納印花稅。(財政部 86/06/14台財稅第 86190183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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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領取退休金福利互助費等所立收據免貼花公務員退休所領之退休金、省政府所發之福利互助補助費及稅務人員依據稅務人員互助辦法所領各項互助費之收據,依印花稅法之規定,免貼印花稅票。(財政部 54台財稅發第 9168號令)

公教人員及公私企業職工所領退休金等收據免貼花依照印花稅法附表第 1 類第 2 目(編者註:現行法第 6 條第 8 款)規定:「薪給工資收據」免貼印花稅票。所謂薪資,參照所得稅法第 14條第 1 項第 3 類薪資所得規定,應包括公私企業職工之退休金或養老金。又公私企業職工所領之資遣費或遣散費亦同係職務上取得之所得,應屬薪資性質。三、公教退休人員遷讓公家宿舍所領搬遷補助費之收據,應准照薪資收據,免貼印花稅票。(財政部 66/05/12台財稅第 33077號函)

企業員工福利社發給員工各項補助費之收據免貼花公私企業機構員工福利社對其員工發給各項補助費所具之收據,可比照薪給工資收據免貼印花稅票。(財政部 66/12/31台財稅第 38848號函)

自然人代售車票之佣金收據不得免稅自然人代售車票佣金,核非工資性質,所出具之領款收據,並非工資收據,不在印花稅法免稅範圍之內,應依照印花稅法第 7 條第 2 款按金額 4 ‰貼用印花稅票。(財政部 67/08/11台財稅第 3542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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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受汽車肇事賠償款項收據不合免稅規定汽車肇事,所發生撞傷人,或撞死人,或死傷牲畜,車主負責賠償之款項,並非恤金,被害人領受是項賠償出具之收據,自不能援據印花稅法規定免稅,仍應按照「銀錢收據」目貼用印花稅票。(財政部 46台財稅發第 1232號令)

鐵路行車事故所發理賠金非恤金其收據應課稅鐵路行車及其他事故,應歸責於鐵路機構者,其因致人於死亡或身體健康受損等人身傷害,發給之理賠金,依本部 46台財稅發第 1232號令規定,非屬恤金性質,被害人領受是項理賠金所出具之收據,應依印花稅法有關規定貼用印花稅票。(財政部 81/04/20台財稅第 810118229號函)

車禍慰問金屬賑金性質其收據免貼花車禍受害家屬領受有關機關發放之慰問金屬賑金性質,其所書立領款收據依照印花稅法第 6 條第 9 款規定,毋庸貼用印花稅票。(財政部 75/07/25台財稅第 7559871號函)

醫療院向社會局請領醫療補助所出具之收據應貼花市政府社會局委託醫療院所收治核准之低收入病患,各該院所每月向該局請領醫療補助時所出具之收據,應依法貼印花稅票。(財政部 77/12/08台財稅第 77044106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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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院所向衛生局請領補助所具收據應納稅關於經中央健康保險局暨貴府衛生局特約之貴市醫療院所,向衛生局申請核發兒童醫療補助費用所出具之收據,依本部 77 年 12 月 8 日台財稅第770441064號函釋規定,仍應課徵印花稅。(財政部 85/03/19台財稅第 850124671號函)

公益慈善團體接受政府補助所具收據免稅財團或社團法人組織之教育、文化、公益或慈善團體接受政府補助經費所出具之收據,准照領受捐贈之收據,依照印花稅法第 6 條第 14款之規定免貼印花稅票。(財政部 68/06/06台財稅第 33719號函)

公益法人向會員收取入會費所立之收據免稅財團或社團法人組織之教育、文化、公益或慈善團體,其向會員收取入會費及常年會費所開立之收據,准予比照印花稅法第 6 條第 14款之規定免貼印花稅票。(財政部 77/09/24台財稅第 770266092號函)

政黨法人領受捐贈所開之收據免稅政黨法人領受捐贈所開立之收據,依照印花稅法第 6 條第 14款規定,應免納印花稅。(財政部 83/04/20台財稅第 83159066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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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信託局委託金融機構代收公務人員保險費收據免貼花查該局(編者註:原中央信託局,現已併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辦公務人員保險業務所具之保險費收據,依照公務人員保險法(編者註:現為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23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3 條(編者註:現行細則第 7 條)之規定,應免貼印花稅票。至於該局委託臺灣省合作金庫(編者註:現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臺灣土地銀行各地分支機構代收保險費時,該局以備妥之收據交由代收行庫掣發,立據人既仍為該局,各該代收行庫代為掣發之收據,自得援照上述免稅規定,免貼印花稅票。(財政部 48台財稅發第 8948號令)

健保特約醫院請領醫療給付暨所收部分負擔醫療費之收據免貼花關於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向中央健康保險局請領醫療給付,暨其收取保險對象部分自行負擔醫療費用所出具之收據,同意免徵印花稅。(財政部 84/07/26台財稅第 841637127號函)

請領勞保給付所開立之收據免貼花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請領保險給付所開立之收據,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3條規定,可免貼印花稅票。(財政部 69/04/18台財稅第 33136號函)

農會代收農民健康保險費之收據免貼花各基層農會為協助辦理農民健康保險,代收被保險人(農會會員)之保險費所開立之收據,准免貼用印花稅票。(財政部 78/01/26台財稅第 78113840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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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稽徵程序 一、繳稅方法 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 其稅額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得請由稽徵機關開給繳款書

繳納之。 公私營事業組織所用各種憑證應納之印花稅,於報經所在地

主管 稽徵機關核准後,得彙總繳納;其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8)

印花稅以計至通用貨幣元為止,凡按件實貼印花稅票者,如每件依 稅率計算之印花稅額不足通用貨幣一元及每件稅額尾數不足通用貨

幣 一元之部分,均免予貼用。 經核准彙總繳納印花稅者,如彙總繳納稅額不足通用貨幣一元及 應納稅額尾數不足通用貨幣一元之部分,均免予繳納。 (§9)

二、完稅方式

貼用印花稅票,應由納稅義務人於每枚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縫處,加蓋

圖章註銷之,個人得以簽名或畫押代替圖章。但稅票連綴,無從貼近

原件紙面騎縫者,得以稅票之連綴處為騎縫註銷之。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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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殊規定

1. 印花稅票經貼用註銷者,不得揭下重用。 (§11)

2.同一憑證須備具二份以上,由雙方或各方關係人各執一份

者,應於每份各別貼用印花稅票;同一憑證之副本或抄本

視同正本使用者,仍應貼用印花稅票。 (§12)

3.同一憑證而具有兩種以上性質;稅率相同者,僅按一種貼

用印花稅票;稅率不同者,應按較高之稅率計算稅額。

應使用高稅額之憑證而以低稅額之憑證代替者,須按高稅

額之憑證貼用印花稅票。

凡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納稅憑證使用者,仍應按其性質所屬

類目貼用印花稅票。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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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同一行為產生兩種以上憑證,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各按

其性質所屬類目 ,分別貼用印花稅票。 (§14)

5.應貼印花稅票之憑證,如所載金額係外國貨幣,於交付或

使用時,應按政府規定或認可之兌換率,折算為本國貨幣

計貼。 (§17)

6.應貼印花稅票之憑證,如未載明金額,應按憑證所載品名

及數量,依使用 時當地時價計貼。 (§18)

7.印花稅之檢查,由財政部主管印花稅機關,依稅捐稽徵法

規定執行之;檢查規則,由財政部定之。 (§21)

8.違反本法之憑證,任何人得向主管徵收機關舉發之。(§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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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滿通用貨幣 1 元係依彙總之稅額為標準印花稅法第 9 條後段規定「經核准彙總繳納印花稅者,如彙總稅額不足通用貨幣 1 元及應納稅額尾數不足通用貨幣 1 元之部分,均免予繳納」,旨在便民利課,並達簡化稽徵作業,故應納稅額之尾數是否不足通用貨幣 1 元,應依彙總之稅額為計算標準而非按個別案件剔除。(財政部 80/06/06台財稅第 800204178號函

註銷不得以鉛筆劃線為之印花稅票註銷之目的在防止重用,納稅義務人將已貼用印花稅票之應稅憑證,以鉛筆劃線銷花,因易擦拭,無法達成銷花效果,應通知補行以圖章、墨水筆、鋼筆或原子筆劃押註銷。(財政部 72/09/14台財稅第 36494號函)核釋本法第 12條規定之貼花責任

核釋本法第 12條規定之貼花責任查印花稅法第 23條(編者註:現行法第 12條)前段:「同一憑證須備具 2份以上,由雙方或各方關係人各執 1 份者,應於每份各別貼用印花稅票」。關於每份貼用印花稅票之責任,應按契約內容形式以為區別,如係以換文方式雙方互致者,則甲方所持 1 份之立據人為乙方,應由乙方負責貼用印花稅票,乙方所持 1 份之立據人為甲方,應由甲方負責貼用印花稅票,如內容形式相同,並非互致方式者,則雙方均為立據人,應各對其所執 1 份負責貼用印花稅票。(財政部 43台財稅發第 348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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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契據如僅書立 1 份時應由何人負責貼花釋疑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如僅書立 1 份者,應由立約人或立據人中之持有人或持憑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人,負責貼用印花稅票。(財政部 77/01/07台財稅第 761155822號函)

同憑證 2 份以上均屬正本應各貼花但 1 人持有者僅 1 份貼花主旨:關於法務部調查局調查單位於營業人營業場所查獲未貼印花之承攬工程合約書,營業人主張係副本,僅供施工時看設計圖使用或會計師查帳及簽證用,是否屬印花稅法第 12條所規定以副本或抄本視同正本使用乙案。說明:二、印花稅法第 12條規定,「同一憑證須備具 2 份以上,由雙方或各方關係人各執 1 份者,應於每份各別貼用印花稅票;同一憑證之副本或抄本視同正本使用者,仍應貼用印花稅票。」依上開規定,同一憑證如書立 2 份以上,由雙方或各方關係人各持 1 份者,每人所執之 1 份均屬正本,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然 1 人持有 1 式 2份以上者,如印花稅檢查時,其中 1 份已依法貼用印花稅票,則其餘可視同副本免予貼花;蓋應納印花稅之憑證,需先有正本,而後始有副本,如雙方或各方關係人,未就所執憑證中之 1 份依法貼用印花稅票,而將所書立之憑證均載明為副本,或未載明正副本並主張其為副本,即為上開稅法所稱之副本或抄本視同正本使用,仍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故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有無以副本或抄本視同正本使用,在課稅之認定上,應以印花稅檢查時,納稅義務人能否提示已貼花之正本以為斷。有鑒於此,今後稽徵機關檢查印花稅時,查獲未貼花之應稅憑證,納稅義務人如主張其非正本時,應即請其提示已貼花之憑證正本,以免事後認定困難。(財政部 88/01/04台財稅第 87198340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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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括承攬工程合約係具兩種性質之憑證按較高稅率計算稅額主旨:同一契約書中包含器材之採購及安裝工程兩部分之概括承攬(統包)工程合約,係具有兩種以上性質之同一憑證,應依印花稅法第 13條第 1 項之規定,貼用印花稅票。說明:二、印花稅法施行細則第 10條第 1 項規定「本法第 13條第 1 項所稱同一憑證而具有兩種以上性質,係指一種憑證之內容包括兩種以上性質而言,……。」如契約當事人間將器材之採購及安裝工程併載於同一契約書中,作概括之承攬,該契約書即為具有兩種以上性質之同一憑證,依印花稅法第 13條第 1 項規定應以承攬契據較高之稅率按合約總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財政部 80/03/13台財稅第 800675669號函)

稽徵機關可視需要依法通知受檢人提示印花稅憑證檢查主旨:關於稅捐稽徵機關依據課稅資料,通知納稅義務人提供相關憑證查核印花稅繳納情形,該稽查過程與印花稅檢查規則是否符合乙案。說明:二、印花稅檢查規則第 5 條規定,「印花稅之檢查,除必要時稽徵機關得通知受檢查對象提示有關憑證到達辦公處所檢查外,應在受檢查對象之所在地,就指定應檢查之憑證,請受檢查對象逐一提示,予以檢查,並在辦公或營業時間內進行之。」,依據上開規定,稽徵機關檢查印花稅案件時,自可本於權責視實際需要,通知受檢對象提示有關憑證到辦公處所檢查,尚不因檢查之性質究屬隨時檢查或重點檢查而有所不同。(財政部 86/05/23台財稅第 86189892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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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處罰規定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十二條至第二十條之規定,不貼印花稅票或貼用

不足稅額者,除補貼印花稅票外,按漏貼稅額處五倍至十五倍罰鍰。

以總繳方式完納印花稅,逾期繳納者,應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條之規定

處理;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除由稽徵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外,並依

情節輕重,按滯納之稅額處一倍至五倍罰鍰。

違反第四條之規定者,除漏稅部分依第一項處罰外,應按情節輕重,

處一千元以下罰鍰。 (§23)

二、違反第十條之規定者,按情節輕重,照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之印花

稅票數額,處五倍至十倍罰鍰。

違反第十一條之規定者,按情節輕重,照所揭下重用之印花稅票數額,

處二十倍至三十倍罰鍰。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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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妨害印花稅之檢查者,依刑法妨害公務罪處斷。 (§25)

四、同一憑證違反本法所定情事在兩種以上者,應分別裁定

合併處罰之。 (§26)

五、凡違反本法之憑證,於處罰後,其屬漏稅或揭下重用者,

仍應由負責貼印花稅票人,按應納稅額補足印花稅票。

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者,仍應由負責貼印花稅票人,

依法補行註銷。其負責人所在不明者,應由憑證使用人或

持有人補辦之。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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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稅率憑證誤按高稅率貼花未銷印其計罰從低凡應按低稅率貼花之憑證,誤按高稅率貼用印花稅票,因未加蓋銷印而處罰,仍應照應貼之低稅率數額核計。(財政部 39/08/23台財稅發第 3014號指令)

印花稅票上塗臘再予註銷者應受處罰依印花稅法第 10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應由納稅義務人於每枚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註銷之」,納稅義務人如於印花稅票使用前於其表面塗臘致票面上另形成一「臘面」,而僅於該臘面與原件紙面騎縫處蓋印銷花,但經輕刮,臘及銷花痕跡即行脫落者,此項塗臘行為與該第 10條規定有違,應按印花稅法第 24條第 1 項規定論處。(財政部 75/01/24台財稅第 7520750號函)

應稅憑證委託他人代貼如有違章其責任仍由納稅義務人擔負印花稅納稅憑證如有違章情事,不論其自貼抑或委託他人代貼,其責任均應由法定納稅義務人擔負。領款憑單未經收款人簽章,衹有付款人付訖戳印,當不能認定為收款人所立之憑證,自不應認為漏稅,處罰收款人。(財政部 42台財稅發第 410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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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關法規 :1.印花稅檢查規則 ※稽徵機關對印花稅之檢查,除應隨時注意辦理外,每年應舉行重點檢查一次或二次。重點檢查,事先應訂定檢查計畫,包括檢查範圍、檢查期間及檢查人員之分組等,指派檢查人員切實執行之。    前項檢查人員,應以稽徵機關編制內熟諳印花稅法規及業務之稅務人員為限,以分組為原則,每組不得少於二人,並指定一人為領組。

2.印花稅彙總繳納辦法※公私營業或事業組織彙總繳納印花稅者,其經核准總繳印花稅之憑證,應以每二月為一期,分別於每年一月、三月、五月、七月、九月、十一月之十五日前,自行核算應納或代扣印花稅款,填具繳款書,逕向公庫繳納,並應於同一期限內,填具印花稅總繳申報表,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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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之存廢1. 稅收不大,但是屬於地方稅2. 不同憑證,稅率差異,憑證性質 區分不易3.查稽不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