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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府 采 购

货 物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项目名称:新数字化体能训练馆建设项目

磋商编号:0686-2041B4630622Z

采购人:北京市什刹海体育运动学校

采购代理机构: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2020年6月

目录第一章 磋商邀请函1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3一 说明3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范围32.资金来源53.唱价原则54.磋商费用55.适用法律5二 磋商小组56.成立磋商小组6三 磋商文件67.磋商文件构成68.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69.响应截止时间和磋商时间的延期7四 响应文件的编制710.磋商范围及磋商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711.响应文件的构成712.响应文件所附附件的编制913.磋商报价914.保证金1015.磋商有效期1116.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11五 响应文件的递交1217.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218.响应截止期限1319.响应文件的补充或者修改13六 确定参加磋商的供应商1420.资格性审查程序14七 磋商及评审1421.磋商过程1422.评审15八 确定成交1623.成交候选供应商的确定标准1624.确定成交1625.磋商及评审过程保密1626.磋商结果通知1727.签订合同1728.履约保证金1729.保密和披露1730.腐败和欺诈行为1731.质疑与投诉1832.磋商成交服务费19第三章 供应商须知资料表20第四章 拟签订合同文本26合同一般条款291.定义292.技术规范293.知识产权304.包装要求305.装运标志306.交货方式317.装运通知318.付款方式329.技术资料3210.质量保证3211.检验3312.索赔3313.延期交货3414.违约赔偿3415.不可抗力3516.税费3517.合同争议的解决3518.违约终止合同3619.破产终止合同3620.转让和分包3621.合同修改3622.通知3723.计量单位3724.适用法律3725.履约保证金3726.合同生效及其它37合同特殊条款391、供应商提交文件须知55附件1 磋商书(格式)57附件2 报价一览表59附件3 磋商分项报价说明表60附件4 技术规格偏离表61附件5 商务条款偏离表62附件6 履约保证金保函(格式)63附件7 资格证明文件(格式)65附件8 磋商成交服务费承诺书78附件9关于售后服务、产品全过程维护、备品、备件及技术支持、培训、维修的相关承诺79附件10-1:中小企业声明函(如适用)(格式)80附件10-2: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一览表(如适用)(格式)81附件10-3 监狱、戒毒企业声明函82附件10-4:监狱、戒毒企业产品一览表(如适用)(格式)83附件10-5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84附件10-6: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一览表(如适用)(格式)85附件11:政府采购响应担保函 (项目用)86附件12: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项目用)88附件13 其 他 资 料91第七章 评审方法和标准92一、资格性检查92二、符合性检查93三、评分标准94

第一章 磋商邀请函

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受北京市什刹海体育运动学校委托,对下述政府采购项目所需货物以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现邀请贵公司前来参加磋商。

1、项目名称:新数字化体能训练馆建设项目

2、项目编号:0686-2041B4630622Z

3、项目采购概算:人民币 195.2万元整(人民币壹佰玖拾伍万贰仟元)

4、磋商文件售价:每套人民币 200 元; 磋商文件售后不退。

5、购买磋商文件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0年6月4日至2020年6月11日

上午8时30分至下午16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420室

6、现场踏勘及答疑会时间:  / 年 / 月 /  日 / 时 / 分(北京时间)

现场踏勘及答疑会地点: /

7、响应文件递交时间:2020年6月15日13时30分(北京时间)

8、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一层115会议室

9、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0年 6月15日13时30分(北京时间),逾期送达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磋商文件恕不接受。

10、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0年6月15日13时30分(北京时间)

11、凡对本次磋商提出询问,请与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联系(技术方面的询问请以信函或者传真的形式)。

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

地  址: 北京建国门外大街甲三号

邮  编: 100020    

电  话:010-65978002 

传  真:010-65978002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联系人: 薛立斌、李姝  

开户名(全称):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广发银行北京京广支行

银行账号:9550880025670600193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一 说明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范围

1.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1.1.1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磋商采购人详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1.1.2 采购代理机构系指依法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为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1.2 满足以下条件的供应商是合格的供应商,可以参加本次磋商:

1.2.1供应商是指有生产或供应能力,向采购人提供货物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1.2.2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2.3 供应商为法人的,应当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1.2.4 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之外。

1.2.5 供应商必须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磋商文件并登记备案,未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磋商文件并登记备案的潜在供应商均无资格参加本次磋商。

1.3 如本次磋商中供应商为联合体,对联合体规定如下:

1.3.1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磋商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1.3.2 采购人根据磋商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1.3.3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磋商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磋商协议连同响应文件一并提交采购单位。

1.3.4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1.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1.5 供应商在磋商过程中不得以向采购单位行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谋取成交。一经发现,其供应商资格将被取消。

1.6 在任何时候发现供应商以他人名义参加磋商、相互串通,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中提交虚假资料或者失实资料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其磋商视为无效并没收其保证金,并视情况依法追究供应商的责任。

1.7 供应商不得实施下列法律禁止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7.1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1.7.2 与采购单位或者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1.7.3 以低于成本的报价进行响应的;

1.7.4 向采购单位、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7.5 以他人名义参与磋商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的;

1.7.6 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磋商的;

1.7.7 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谋取成交的;

1.7.8 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1.7.9 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1.7.10 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1.7.11 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7.12 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7.13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1.8 采购人应当在磋商响应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等政府采购政策。

1.9 供应商应当信用良好,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的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资金来源

2.1 磋商文件中所述的采购人必须获得足以支付本次磋商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款项(包括财政性资金)。

3.唱价原则

3.1 各供应商的报价不进行公开唱价。

4.磋商费用

4.1供应商应当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采购单位均无承担磋商费用的义务和责任。

5.适用法律

5.1 本次磋商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磋商小组的相关行为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规章及政府采购项目所在地有关法规、规章的约束,其权利受到上述法律法规的保护。

二 磋商小组

6.成立磋商小组

6.1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三 磋商文件

7.磋商文件构成

7.1 采购单位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磋商文件。

磋商文件共七章,内容如下:

第一章 磋商邀请函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 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第四章 拟签订合同文本

第五章 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第七章 评审方法和标准

7.2 供应商应当认真阅读磋商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应当对磋商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7.3 供应商应当注意磋商风险:如果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提交响应文件,将有可能导致其响应无效。

8.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8.1任何要求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供应商,均应当最迟在磋商时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单位。

8.2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

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 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8.3 供应商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当立即向采购单位发出回函予以确认。

9.响应截止时间和磋商时间的延期

9.1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四 响应文件的编制

10.磋商范围及磋商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

10.1供应商可以对磋商文件中“货物需求一览表”所列的所有货物进行响应,也可以只对其中一包或者几包货物进行响应,但不得将一包中的内容拆开响应。拆开响应的,按无效响应处理。

10.2 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磋商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当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及通用图形符号。

11.响应文件的构成

11.1 供应商应当完整地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文件格式填写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附件1——磋商书(格式)

附件2——报价一览表(格式)

附件3——磋商分项报价说明表(格式)

附件4——技术规格偏离表(格式)

附件5——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

附件6——履约保证金保函(格式,成交后开具)

附件7——资格证明文件

7-1 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7-2 税务登记证书副本

7-3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格式)

7-4 供应商的资格声明(格式)

7-5 (四)法人代表授权书供应商财务状况证明文件

7-6 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记录证明文件

7-7 依法缴纳税收记录证明文件

7-8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7-9 信用声明

7-10磋商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附件8——磋商成交服务费承诺书

附件9——关于售后服务、产品全过程维护、备品、备件及技术支持、培训、维修的相关承诺

附件10-1——《中小企业声明函》(如适用)

附件10-2——《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一览表》(如适用)

附件10-3——《监狱、戒毒企业声明函》(如适用)

附件10-4——《监狱、戒毒企业产品一览表》(如适用)

附件10-5——《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适用)

附件10-6——《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一览表》(如适用)

附件11—— 政府采购担保函(专业担保机构格式)(如适用)

附件12—— 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专业担保机构格式)(如适用,成交后开具)

附件13——其他资料

11.2 所有供应商和有关货物的资格证明文件均应当为合法、有效文件,否则将被视为该文件未递交。

11.3 上述文件应当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签署和盖章。

12.响应文件所附附件的编制

12.1 响应文件所附附件由供应商视需要自行编制。规格幅面应当与正文一致,附于正文之后,与正文页码统一编目编码装订。

12.2 响应文件所附附件可以包含以下内容:

(1)产品组成系统说明,产品主要技术数据和性能的详细描述及提供产品样本

(2)关键元器件明细表(包括制造厂名和国别)

(3)产品制造、安装、验收标准

(4)详细的交货清单

(5)特殊工具及备件清单

(6)供应商推荐的供选择的配套货物表

(7)供应商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如对磋商货物的规格、性能、材质、配套货物提出更为合理的替代方案等)

13.磋商报价

13.1 所有货物均以人民币报价。供应商的磋商报价应当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的规定,采购是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的行为。为保证公平竞争,如有货物主体部分的赠与行为,属于无效响应情形。

13.2供应商要按磋商的货物数量、价格表(统一格式)的内容填写产品单价、总价及其他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代表签署。报价应当包括磋商货物的主机、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的出厂价(包括已在中国国内的进口产品完税后的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者货架交货价),磋商货物的安装、调试、检验、技术服务和培训等费用;磋商货物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费和保险费用;磋商货物为进口产品的,还应当包括进口环节税、增值税、其他税费等。

13.3 对于非标准货物,供应商还应当填写报价明细表(报价明细表格式由供应商自行设计)。

13.4 如遇本须知第12.2(7)项情况,引起价格变动时,应当加以详细说 明。

14.保证金

14.1供应商应当提供《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保证金,并作为其的响应文件一部分。保证金应当与响应文件一并提交,最迟不得晚于响应截止时间。

14.2 在磋商有效期内,供应商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供应商未按本须知第27.1条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供应商未按本须知第28.1条规定开具可以接受的履约保证金的;

(5)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6)供应商擅自放弃成交结果的。

14.3 保证金可以采用下列形式之一:

(1)支票 (2)汇票(3)本票(4)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5)汇款

14.4凡是没有交纳保证金的,采购单位将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交纳的保证金不符合本须知第14.1款、第14.3款的规定的,按照本须知第20.3款处理。

14.5 联合体参加磋商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4.6 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手续或者转为成交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其他供应商的保证金在磋商结果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14.7 未成交供应商办理退还保证金手续时须持本单位财务部门开具的保证金收据,到采购代理机构的业务部门办理。

成交供应商办理退还保证金手续时须持本单位财务部门开具的保证金收据及《政府采购合同》,到采购代理机构的业务部门办理。

14.8 采购单位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时,统一以支票或电汇形式退还。

15.磋商有效期

15.1 磋商有效期应当在规定的磋商日后至少 天内(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保持有效,磋商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响应文件,为非实质响应性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15.2 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原磋商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响应文件的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供应商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响应文件,且本须知中有关保证金的要求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供应商也可以拒绝采购代理机构的这种要求,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撤销,但其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

16.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6.1 供应商应当准备响应文件正本 份和副本 份(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每份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者“副本”。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6.2 响应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者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在响应文件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授权代表须持有书面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标准格式附后),并将其附在响应文件中。如果对响应文件进行了修改,则应当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在修改的每一页上签字。响应文件的副本可以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6.3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响应文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后才有效。

16.4 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者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

五 响应文件的递交

17.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7.1 响应文件必须密封递交。对封装材料及样式不作特别规定,但供应商应当保证其封装的可靠性,不致因搬运、堆放等原因散开。磋商时,供应商应当将响应文件正本以密封袋/箱单独密封,所有的副本以密封袋/箱单独密封,或者正、副本密封袋/箱放入一个密封包装箱里。密封袋/箱正面和响应文件封面须标明“正本”“副本”字样。

17.2 为方便核查保证金,供应商应当将“保证金”单独密封,并在包装袋/箱上标明 “保证金”字样,在磋商时单独递交。

17.3 在第17.1款、第 17.2款规定的及其他有关包装袋/箱上均应当:

17.3.1 清楚标明递交至磋商邀请函中指明的地址。

17.3.2 注明磋商邀请函中指明的货物名称、项目编号、包号和“在(响应截止时间 )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

17.3.3 在包装袋/箱的封装处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17.4 响应文件未按照上述要求进行签署、盖章的,磋商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时间,要求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指定的时间内进行补正,供应商超过指定时间未能补正的,该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17.5 拒收情形: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将拒绝接收未按照磋

商文件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

18.响应截止期限

18.1 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应当在《磋商邀请函》中规定的截止时间内,将响应文件递交采购单位,递交地点应当是《磋商邀请函》中规定的地址。

18.2 采购人推迟磋商时间时,应当以书面(或者传真、电报)的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在这种情况下,磋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将受到新的磋商时间的约束。

18.3 拒收情形:

在本须知规定的响应截止时间后逾期送达的任何响应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19.响应文件的补充或者修改

19.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19.2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六 确定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0.资格性审查程序

20.1 磋商小组将对响应文件进行资格性审查。资格性审查:指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

20.2 供应商提供的响应文件应当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供应商根据上述第19.1款提交的资格性文件的补充文件或者修改文件,将作为资格性文件的组成部分,进入资格性审查程序。

20.3 以下情况均为非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属于无效响应情形。由磋商小组予以否决,不能通过修改或者后补而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文件,不能通过资格性审查程序:

(1)未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提交保证金的;

(2)响应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3)不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4)报价超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5)磋商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6)属于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的。

20.4 通过磋商小组资格性审查程序的供应商将成为确定参加磋商的供应商,进入磋商程序。

七 磋商及评审

21.磋商过程

21.1 磋商时间、地点

磋商小组依据《磋商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磋商,由磋商小组成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参加。磋商小组将对磋商整个过程做磋商记录,磋商记录由磋商小组全体成员签字。

21.2 磋商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在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漏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磋商文件有实质变动的,磋商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

21.3 磋商内容

21.3.1 磋商将就磋商货物的性能、价格、售后服务、质量保证及交货期等进行磋商。供应商应当如实提供磋商小组要求提供的资料。

21.3.2 供应商在磋商过程中作出的澄清或者新的承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供,并由授权代表签字。

21.3.3 供应商根据上述第19.2款对响应文件内容提交的补充文件或者修改文件,将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参加磋商。

22.评审

22.1 评审内容

评审严格按照磋商文件及磋商的要求和条件进行。考虑报价,同时考虑以下因素:

(1)产品的性能、互换性及标准是否合理;

(2)产品是否先进、可靠;

(3)维修服务、备件供应是否及时;

(4)交货时间、安装竣工时间是否满足买方要求;

(5)经营信誉的情况;

(6)供应商在类似项目上的业绩情况;

(7)本次磋商的售后服务及技术支持情况。

22.2 评审方法

本次竞争性磋商采用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22.3 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将按无效响应处理,由磋商小组予以否决。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八 确定成交

23.成交候选供应商的确定标准

23.1 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应当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

23.2 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终报价。磋商小组全部成员将和各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根据上述第22.2款规定的评审方法确定成交供应商。

24.确定成交

24.1 磋商小组将根据评审办法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

24.2 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审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4.3 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的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也可以重新组织磋商。

25.磋商及评审过程保密

25.1从磋商开始到确定成交供应商时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磋商的有关资料,采购人、供应商、磋商小组及有关工作人员均不得向无关的人员透露。

25.2在磋商及评审期间,供应商企图影响采购人的任何活动,将导致磋商无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6.磋商结果通知

26.1 采购单位将在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磋商成交通知书》,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成交公告。

26.2《磋商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7.签订合同

27.1 成交供应商应当自《磋商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

人签订合同,否则按放弃成交结果处理。

27.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补充文件或者修改文件及磋商过程中供应商的书面澄清文件或者新的承诺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28.履约保证金

28.1成交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在签订合同后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保函格式或采购人可以接受的其他形式向采购单位交纳履约保证金,具体规定详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29.保密和披露

29.1 供应商自领取磋商文件之日起,须承诺承担本磋商项目下保密义务,不得将因本次采购获得的信息向第三人外传。

29.2 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将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资料向有关政府部门或者评审有关人员披露。

30.腐败和欺诈行为

30.1 采购单位和成交供应商在本次磋商、合同签订及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30.1.1 “腐败行为”是指在磋商过程中或者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通过提供或者变相提供、接受或者变相接受、索取或者变相索取任何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30.1.2 “欺诈行为”是指成交供应商在磋商过程或者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恶意串通、虚构事实,损害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包括供应商之间在递交磋商文件前后恶意串通磋商,人为地使磋商丧失公平竞争性,扰乱磋商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

30.2 在磋商过程或者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现被推荐的成交供应商在本磋商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的,应当依法取消其成交供应商资格并解除已经签订的采购合同。

31.质疑与投诉

31.1 供应商认为本项目磋商文件、磋商过程或磋商结果使自身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采购单位提出质疑,质疑的范围仅限于上述三方面的事项。采购单位在收到供应商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31.2 提出质疑的期限:

31.2.1 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收到磋商文件之日或者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31.2.2 供应商对磋商过程提出质疑的,应当在各磋商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31.2.3 供应商对磋商结果提出质疑的,应当在磋商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提出。

31.3 接收质疑函的方式

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当提交书面质疑函原件。以传真形式提起质疑的,应当尽快提交质疑函原件。

31.3.1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何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供应商对质疑材料的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1.3.2  质疑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务。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务时,除提交相关质疑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质疑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31.4 接收质疑函的联系部门: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31.5 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32.磋商成交服务费

32.1 成交供应商应当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磋商成交服务费。

32.2 磋商成交服务费的具体收费办法和标准参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发的《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及《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执行。

32.3 成交供应商应当在领取《磋商成交通知书》的同时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磋商成交服务费。

32.4 磋商成交服务费应当以支票、汇票、现金、电汇等形式支付。

第三章 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本资料表是关于本次磋商的具体资料,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当以本资料表为准。

本资料表中(含技术附件)加“*”号的条目为强制性要求。“*”号条目内容若有缺失或者无效,将导致响应无效且不允许在开始磋商后补正。 该“*”若加在标题处,则该标题下所有涵盖内容均为强制性要求,若加在正文段落处,则该段内容为强制性要求。

条款号

内容

本项目预算为:¥ 1,952,000.00元

是否分包:

□(1)共分 包进行磋商,分包控制金额分别为:¥

■(2)不分包,供应商不得自行拆包、分包进行响应。)

1.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人: 北京市什刹海体育运动学校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地安门西大街57号

电话: 010-83222406  

采购代理机构: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3号

电话: 010-65978002  

业务联系人: 薛立斌、李姝  

传真:  010-65978002   

*1.2.1

供应商资格要求:

(1) 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 供应商须提供近6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社保缴纳记录;

(3) 供应商须提供近6个月任意一个月的纳税记录;

(4) 供应商须提供上一年度(2018年或2019年)财务审计报告或银行在开标日期前三个月内开具的资信证明;

(5) 供应商没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6)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1.3

本项目接受/不接受联合体响应,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适用本磋商文件对中小企业的有关规定。

1.8

(1) 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型、小型、微型企业采购,有关中小企业的认定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2) 除非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如小型和微型企业参加本项目响应的,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将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 除非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如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响应的,若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以对该联合体给予 2 %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4) 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响应的,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5) 如因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基于扶持政策对价格进行扣除后评审或者利用联合体优势而获取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者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者转包给大型企业。

(6) 参加本项目响应的中小企业,应当在其响应文件中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函格式详见附件10-1《中小企业声明函》及附件10-2《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一览表》。

1.9

对供应商信用信息的具体要求:

查询渠道:信用中国和中国政府采购网

截止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提供形式: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现场查询。

2.1

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分批支付

支付时间:(1)签订合同15天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50%作为预付款;

(2)供货完毕并验收合格后30天内,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5%;

(3)待质保期结束后,即验收合格后一年若无质量问题,再行支付合同价款的5%的质量保证金;

支付条件:供应商提供等额正式发票后30天内

*13.1

供应商所有磋商报价均以人民币计价。

*14.1

(第 包)供应商须提供保证金:3万元

特别提示:

1、如供应商采用汇款形式递交保证金,须使用供应商单位账户一次性汇入采购代理机构指定的账户(账户信息如下),并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按磋商文件要求进行送达。

采购代理机构指定的保证金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名(全称):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广发银行北京京广支行

银行账号:9550880025670600193

2、如供应商采用银行保函形式,保证金的有效期应当覆盖或者超过磋商有效期,保证金有效期为 90 日

3、如供应商选择采用专业担保机构保函形式交纳保证金,保函格式详见磋商文件附件11;

*15.1

磋商有效期:自响应截止时间止起90个日历日

16.1

响应文件:正本:1份

     副本:4份

电子版:1份(以PDF形式存入U盘)

18

响应文件递交时间:2020年6月15日13时00分至2020年6月15日  13时30分(北京时间)

截止时间: 2020 年6月15日13时30分(北京时间)

20.3

本条规定的情形为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供应商或响应文件出现本条规定的情形,将导致无效响应:

(6)其他:

<1>不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2>响应文件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导致响应文件不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

<3>磋商文件中提供虚假或失实材料的;

<4>未满足磋商文件中标注*号条款要求;

<5>属于磋商文件中所列无效响应情形;

<6>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a.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b.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d.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21.1

磋商时间:2020年6月15日13时30分(北京时间)

磋商地点: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一层 115会议室

28.1

本项目是/否 需要提交履约保证金

1、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时间:签订合同后个 / 日历日内

2、履约保证金金额:合同总价的(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总额的10%)

3、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选择采用专业担保机构保函形式交

纳履约保证金,保函格式详见磋商文件附件12;

附件7-5

需提供上一年度(2018年或2019年)的供应商财务状况证明文件

附件7-6

需提供近6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记录证明文件

附件7-7

需提供近6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记录证明文件

适用于本须知资料表的其他条款:

适用于供应商须知的增加或者说明的变动:

1

(1)本项目允许/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

(2)本项目允许采购的进口产品是 详见第五章采购需求

2

磋商文件带有“*”符号的或者标明必须满足的条款均为重要技术指标及商务条款,对这些主要技术指标及商务条款的任何偏离将视为无效。

*2.1

供应商如果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了虚假材料,在任何时候采购人都有权否决其磋商,并视情况追究其责任。

*2.2

供应商须根据磋商文件要求,依据本身产品说明书及样本如实逐项逐条填写技术规格偏离表,对于那些可以用量化的形式表示的条款,必须明确回答,或者以功能描述回答。任何通过简单拷贝磋商文件技术规格要求或者简单标注“满足”、“符合”的响应将视为无效。

2.3

对磋商文件中标注*的内容,必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技术支持资料作为证明。技术支持资料以厂家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者由有关政府部门或者检测机构合法出具的文件或者报告。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当视为无效技术支持资料。如上述材料之间存在不一致的,以有关政府部门或者检测机构合法出具的文件或者报告为准。

*2.4

供应商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中有重大违法记录,其磋商将视为无效。

*2.5

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附件7的要求提供资格证明文件的,其响应将被视为无效。

2.6

供应商须提供产品技术服务和售后服务内容、措施及培训方案。

*2.7

供应商须提供国家规定的所投货物允许销售的证明文件(如3C证书、型式批准证书等)(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属国家强制性的证明文件,若未提供,则视为未取得。

*2.8

响应文件按磋商文件要求有效签署■并/☐或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2.9

供应商的报价中必须包含货款,运费,安装,培训和质保期内的售后服务等全部价格,供应商不能额外向采购人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2.10

本磋商内容中涉及的为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供应商所投的上述产品须为进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最新一期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清单可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上查阅下载。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证明材料。若未提供,将导致响应被视为无效。

*2.11

供应商所投产品如被列为财政部与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环境标志产品目

录或者无线局域网产品目录,应当提供相关证明,在评审时予以优先

采购。

*2.12

如未在《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供应商所投

产品如为进口产品,其磋商属于无效磋商情形。

2.13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

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磋商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

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评审得分

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方

式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磋商文件未规定的采取

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候选供应商。

第四章 拟签订合同文本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合同编号:

项目名称:

货物名称:

采购人:

成交供应商:

签署日期:                   

合   同   书

(买方) (项目名称)中所需 (货物名称)经 (采购单位)以 号磋商文件在国内进行磋商。磋商小组评定 (卖方)为成交供应商。买、卖双方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1、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应当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为便于解释,组成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支配地位的次序如下:

a.本合同书 

b.《磋商成交通知书》

c. 合同一般条款

d. 合同特殊条款

e. 响应文件

f. 磋商文件中除合同条款以外的内容(含磋商文件补充通知)

2、货物和数量

本合同货物:            

数量:               

3、合同总价

本合同总价(大写):      元人民币。

分项价格(大写):      元人民币。

4、付款方式

本合同的付款方式为:               

5、本合同货物的交货时间及交货地点

交货时间:                

交货地点:                

6、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由卖方递交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买方: 卖方:

 

名称:(印章)    名称:(印章)

年月日      年月日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合同一般条款

1.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当解释为:

1.1 “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1.2 “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在卖方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当付给卖方的价格。

1.3 “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工具、手册和其它技术资料及其它材料。

1.4 “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服务,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协助、培训和其他类似的义务。

1.5 “买方”系指与成交供应商签署供货合同的单位(含最终用户)。

1.6 “卖方”系指指根据合同约定提供货物及相关服务的成交供应商。

1.7 “现场”系指合同约定货物将要运至和安装的地点。

1.8 “验收”系指合同双方依据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约定,确认合同项下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活动。

2.技术规范

2.1提交货物的技术规格应当与磋商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和技术规格附

件及其磋商文件的规格偏差表相一致。

2.2若技术规范中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

3.知识产权

3.1卖方应当保证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者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或者工业设计权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诉讼,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4.包装要求

4.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当采用国家或者专业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使包装应当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4.2 每件包装箱内应当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5.装运标志

5.1卖方应当在每一包装箱的四侧用不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字样做出下列标记:

收货人:

合同号:

装运标志:

收货人代号:

目的地:

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

毛重/净重:

尺寸(长×宽×高以厘米计):

5.2如果货物单件重量在2吨或者2吨以上,卖方应当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记,标明“重心”和“吊装点”,以便装卸和搬运。

5.3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当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有“小心轻放”、“防潮”、“勿倒置”等字样和其他适当的标志。

6.交货方式

6.1 本次磋商货物的交货方式为下列其中一种,具体交货方式在合同特殊

条款中约定。

(1)现场交货: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现场。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所有货物运抵现场的日期为交货日期。

(2) 工厂交货:由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事宜。运输费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运输部门出具收据的日期为交货日期。

(3) 买方自提货物:由买方在合同规定地点自行办理提货。提单日期为交货日期。

6.2卖方应当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前天以电报或者电传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包装箱件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备妥交货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当用挂号信将详细交货清单一式六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包装箱件数和每个包装箱的尺寸(长×宽×高)、单价、总价和备妥待交日期以及对货物在运输和仓储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通知买方。

6.3 在现场交货和工厂交货条件下,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当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者重量。否则,卖方应当对超运部分的数量或者重量而引起的一切后果负责。

7.装运通知

7.1 在现场交货和工厂交货条件下的货物,在卖方已通知买方货物已备

妥待运输后小时之内,卖方应当将合同号、货名、数量、毛重、

总体积(立方米)、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以电报或者电传通知买方。

7.2 如果因卖方延误将上述内容用电报或者电传通知买方,由此引起的

一切损失应当由卖方负担。

8.付款方式

8.1 付款方式:见“合同特殊条款”。

8.2 供应商可以采用专业担保机构融资担保的形式为本项目履约进行融

资。

9.技术资料

合同项下技术资料将以下列方式交付:

9.1合同生效后天之内,卖方应当将每台设备和仪器的中文技术资料一套,如目录索引、图纸、技术说明书、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维修指南、服务手册和示意图寄给买方。

9.2另外一套完整的上述资料应当包装好随同每批货物一起发运。

9.3如果买方确认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完整或者在运输过程中丢失,卖方将在收到买方通知后天内将这些资料免费寄给买方。

10.质量保证

10.1卖方应当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是用一流的工艺和最佳材料制造而成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卖方应当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当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质量保证期之内,卖方应当对由于设计、工艺或者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者故障负责。

10.2根据买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者当地质检部门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数量、质量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者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者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应当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提出索赔。

10.3卖方在收到通知后天内应当免费维修或者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者部件。

10.4如果卖方在收到通知后天内没有弥补缺陷,买方可以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

10.5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见“合同特殊条款”。

11.检验

11.1在交货前,制造商应当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证书。该证书将作为申请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者重量的检验不应当视为最终检验。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当在证书中加以说明。合同中另有约定的按双方约定办理。

11.2货物运抵现场后,买方将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和重量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如果发现货物的规格或者数量或者两者都与合同不符,买方有权在货物运抵现场后天内,根据买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者当地质检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除责任由保险公司或者运输部门承担的之外。

11.3如果货物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者在第11条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者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买方将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

11.4买方有权提出在货物制造过程中派人到制造厂进行监造,卖方有义务为买方监造人员提供方便。

11.5制造厂对所供货物进行机械运转试验和性能试验时,必须提前通知买方。

12.索赔

12.1除责任应当由保险公司或者运输部门承担的之外,买方有权根据买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的结果或者当地质检部门出具的质检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

12.2在根据合同第11条和第12条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卖方对买方提出的索赔和差异负有责任,卖方应当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者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卖方同意退货,并按合同规定的同种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2)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3)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者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和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当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卖方应当按合同第11条规定,相应延长修补或者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12.3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当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果卖方未能在买方提出索赔通知后天内或者买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第13.2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议付款或者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保函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补偿。

13.延期交货

13.1卖方应当按照“供货一览表”中买方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服务。

13.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延误时间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当进行分析,如果同意,可以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13.3如果卖方毫无理由地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没收履约保证金,加收违约损失赔偿和/或者终止合同。

14.违约赔偿

14.1除合同第16条规定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可以从货款中扣除违约赔偿费,赔偿费应当按每迟交一周,按迟交货物或者未提供服务交货价的0.5%计收。但违约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迟交货物或者没有提供服务的合同价的5%。一周按7天计算,不足7天按一周计算。如果卖方在达到最高限额后仍不能交货,买方可以考虑终止合同。

15.不可抗力

15.1 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由于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以及其

它经双方同意属于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

的期限应当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15.2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当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尽快以电报或者电传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用挂号信航寄给或者送给另一方。如果不可抗力影响时间延续

天以上的,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6.税费

16.1 根据国家现行税法对买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买方负

担。

16.2 根据国家现行税法对卖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卖方负

担。

16.3 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卖方负担。

17.合同争议的解决

17.1 因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当友好协

商解决;未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的争议,甲、乙双方选择如下第种

争议解决方式:

(1)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按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2)向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8.违约终止合同

18.1买方在卖方违约的情况下,如果:

(1)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者买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全部或者部分货物;

(2)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卖方在收到买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天内,或者经买方书面认可延长的时间内未能纠正其过失。买方可以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部分或者全部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并不影响买方向卖方提出的索赔。

18.2在买方根据下述第19.1款规定,终止了全部或者部分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卖方应当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费用负责。而且卖方还应当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9.破产终止合同

19.1 如果卖方破产或者无清偿能力时,买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终止合同。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者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者将要采取的补救措施的权利。

20.转让和分包

20.1 未经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者全部转让其应当履的合同义务。

20.2对磋商过程中没有明确分包的合同,卖方应当书面通知买方本合同中将分包的全部分包合同,在原磋商文件中或者后来发出的分包通知均不能解除卖方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21.合同修改

21.1欲对合同条款进行任何改动,均须由买卖双方签署书面的合同修改书。

22.通知

22.1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当以书面或者电传/传真/电报的形式发送,而另一方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发送到对方明确的地址。

23.计量单位

23.1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24.适用法律

24.1本合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25.履约保证金

25.1 履约保证金应当使用本合同指定货币,按下述方式之一提交:

A. 采购人可以接受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该保函应当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或其他采购人可以接受的格式书写。

B. 支票、汇票。

25.2 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采购人因成交供应商不能履行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25.3履约保证金在法定的货物质量保证期期满前完全有效。

25.4 如果成交供应商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采购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质量保证期结束后30天内,采购人将把履约保证金的剩余部分退还成交供应商。

26.合同生效及其它

26.1 合同内容确定后,将报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合

同草案后个工作日内如无异议,买卖双方可以正式签订合

同,合同将在双方签字盖章并由成交供应商递交履约保证金后开始

生效。

26.2 本合同一式份,以中文书写,双方各执份,份

报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份报送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备案。

26.3 如果需修改或者补充合同内容,经协商,双方应当签署书面修改或

者补充协议,该协议将作为本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合同特殊条款

合同特殊条款是合同一般条款的补充和修改。如果两者之间有抵触,应当以特殊条款为准。合同特殊条款的序号将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合同一般条款序号相对应。

1、 定义

1.5 买方:北京市什刹海体育运动学校

1.6 卖方: 

1.7 现场:北京市什刹海体育运动学校

6、交货方式

6.1  本合同项下的货物交货方式为: 现场交货

8、付款条件:供应商提供等额正式发票后30天内

(1)签订合同15天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50%作为预付款;

(2)供货完毕并验收合格后30天内,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5%;

(3)待质保期结束后,即验收合格后一年若无质量问题,再行支付合同价款的5%的质量保证金;

10、质量保证:

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货物通过最终验收之日起12个月内。

12、索赔:根据合同一般条款约定。

15、不可抗力:根据合同一般条款约定。

17、合同争议的解决:甲、乙双方选择第(2)种争议解决方式。

25、成交供应商应当在合同签订天内,按约定的方式向采购人提交合同总价的由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有效期为验收后 / 年。

适用于本合同特殊条款的其他条款: /

第五章 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

第一部分 货物需求一览表

1.项目编号:0686-2041B4630622Z

2.项目名称:新数字化体能训练馆建设项目

序号

项目明细名称

是否允许进口

数量

1

数字化无动力跑步机

2

2

数字化训练负荷实时显示仪

2

3

数字化无线纵跳测试仪(便携)

1

4

超负荷离心训练测功仪立柱式

2

5

超负荷离心训练测功仪

1

6

数字化功率车智能训练系统

1

7

锤击耐力训练器

1

8

数字化测功仪

12

9

综合力量训练架套装

10

技术参数

一、数字化无动力跑步机

1.运动员可随时根据自身的疲劳程度通过重心调整跑步速度,进行不同种类的训练,例如急加速跑、间歇跑、冲刺跑、爆发力训练等

#2.内置10.1英寸高清触摸屏控制面板

#3.训练程序:不少于35种

#4.可根据运动员资料自动生成4-6周训练计划

#5.支持数据追踪,软件捕捉单位精度达到千分之一秒

#6.实景互动程序均为真实场景拍摄

#7.动力类型:无驱动电机,由运动员自身驱动

#8.传动系统:不少于12个导向轮带动112个滚珠轴承

#9.跑带材质:不少于60条硫化橡胶组成

#10.跑带硬度:邵氏硬度38-43之间,可有效减少膝关节和踝关节受到的40%冲击力

#11.最大速度:无最大速度限制、取决于运动员能达到的最大速度

12.精密弧线设计,运动员通过调重心位置控制速度

#13.跑步面积:不小于43cm x 170cm

#14.跑台高度:不小于33cm

#15.设备尺寸:不小于84cm x 170cm x 169cm

#16.最大承重:不小于364公斤

17.设备重量:不小于161kg

18.面板显示:时间、速度、消耗卡路里等

#19. 数据系统要求

设备相关数据可导入至科学训练数字化平台系统,结合训练负荷、机能监控等数据出具数据分析和评价报告

★20. 若为进口产品,须制造商或国内代理商提供针对本项目授权。

二、数字化训练负荷实时显示仪

(一)软件系统

1. 可导入并实时显示运动队、教练员、运动员、工作人员等基本信息

#2. 可导入并实时显示年、周、日训练计划,可在线管理体能训练、专项训练等每日训练计划(内容包含训练时间、项目、负荷、次数、间隔时间等)并可进行实时显示;训练计划可上传文件和人工录入

3. 可导入并实时显示比赛日期、参赛组队等赛程信息,显示内容可导入文件和人工录入

#4. 可导入并实时显示体重和身体成分等数据,可查询并显示历史测试记录及测试结果纵向趋势图,方便进行长期监控管理

#5. 可进行机能监控等数据的管理和实时显示,可实现显示数据的批量导入和手工录入;可提供纵向测试结果趋势图和详细数据列表查询及内容展示;可实现自行增加监控指标及规定指标标准范围,标准范围可呈现于测试结果趋势图;系统可自动评价测试结果并给予提示

#6. 提供不少于20种营养素排行的食物查询及展示;主食、肉蛋、蔬菜、水果等18类不少于300种食物营养成分查询及展示,同时提供膳食评估功能,评估三餐热量等

7. 可展示运动医学指导和膳食营养指导等相关内容,可提供不少于50篇运动医学科普资讯和膳食营养科普资讯查阅并实时更新;可通过关键字或自行输入的方式进行检索

#8. 可在后台进行账户设置、模块维护管理、用户反馈处理、角色权限管理等

9. 相关显示文件上传文件格式包括Word、Excel、PPT、JPG、PNG等

#10. 软件系统具有国家相关部门认证的软件著作权证书

(二)硬件要求

#1. 显示方式:触摸屏显示仪

#2. 触摸规格:电容触摸

3. 触摸方式:非接触式触摸

4. 显示面积:16:9

#5. 分辨率:≥1920*1080(显示屏);≥4096*4096(触摸屏)

6. 亮度:400cd/m²

7. 可视角度:≥175°(H) / 175°(V)

8. 使用寿命:≥60000小时

9. 显示屏尺寸:43英寸

#10. cpu:i7六代

#11. 存储:不少于8G内存,不少于256G固态硬盘

12. 输出端口:VGA、HDMI、USB2.0*4、RJ45&RJ11、音频I/O接口、RS232

13. 整机尺寸:≥1065*1745mm(W*H)

三、数字化无线纵跳测试仪(便携)

1. 整套系统包含无线纵跳垫、纵跳测试软件、无线充电器、便携收纳盒

#2. 纵跳测试软件系统内置常规测试模式,如蹲跳、下蹲跳、深跳、反应力量跳跃、超等长收缩测试、负重跳跃测试以及单腿测试、踏频测试等诸多测试,教练员也可个性化设计测试模式

3. 纵跳测试垫通过内置蓝牙与软件客户端连接,无线连接方便快捷

#4. 测试数据包括:最佳跳跃高度、每次跳跃高度、地面接触时间、滞空时间、平均功率、峰值功率、RSI反应力量指数等

#5. 可细化测试结果,所有测试项目均可得到左右腿单独数据,如左右腿分别的触地时间、滞空时间等,从而更好地发现左右腿差异性,进而完善训练计划

6. 所有数据结果可选择多种显示方式,包括图形显示、柱状图显示、图表显示、分区显示等,还可生成排行榜,有效提高训练氛围激发运动员潜能

#7. 可进行运动员信息档案建立与导入,团队建立与管理,便于个人或团队数据库整合、导出等工作

8. 可设置测试单位为英制或国际单位;可选择RSI反应力量指数为高度与触地时间比值或腾空时间与触地时间比值,还可选择蓝牙连接是否为自动连接

#9. 具备RSI反应力量指数测试功能,可反应跳跃的能力,检测增强式训练时的身体反应和表现

#10. 无线纵跳测试跳垫的开关装置采用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膜技术,测试准确性得到进一步的提升,安静状态下自动休眠

11.跳垫表面采用耐磨防滑不锈钢材料,内置1800 mah、3.7 v锂聚合物电池,最大承重180kg

12.设备充电方式为无线充电,待机时间高达4天,持续使用时间不少于12小时

13.设备尺寸不小于750mm x 750 mm x 15mm,重量小于15kg。

#14. 数据系统要求

设备相关数据可导入至科学训练数字化平台系统,结合训练负荷、机能监控等数据出具数据分析和评价报告

★15. 若为进口产品,须制造商或国内代理商提供针对本项目授权。

四、超负荷离心训练测功仪立柱式

1. 通过惯性配重轮加速旋转的原理实现离心超载负荷,并确保运动员在向心和离心训练阶段均可获得较大且可变的阻力,有效快速提升运动表现、增加肌肉力量、提高急停变向能力、预防运动损伤

#2.设备采用立柱式设计配备绳索滑轮加载装置,滑轮高度具有不少于13个级别可调,40cm至220cm

3. 可用于上肢力量训练,如水平动作、旋转动作、核心强化,并利用训练辅件进行广泛的训练动作,满足多种训练需求,动作包括但不限于砍举、上肢推/拉训练、三头肌下压、颈后臂屈伸、坐姿划船等,结合滑轮高度可调的特点,变化训练难度

#4. 设备可最多同时装载两个惯性配重轮进行训练,转动惯量系数最大可达0.140 kg•m2,可满足不同水平运动员的负荷要求

#5. 配套软件系统可通过蓝牙与客户端(苹果或安卓系统)连接,对训练数值进行实时监测,传输距离不小于25米,且拥有中文使用界面

#6. 配备全新一代内置数据采集信号传输器,可通过APP控制启动,无需按钮激活电源,且具有“休眠”功能

#7.软件系统监测数据包括:当前动作实时功率、每次动作输出功率、每组训练平均功率、每次动作向心阶段峰值功率、每组训练向心阶段平均峰值功率、每次动作离心阶段峰值功率、每组训练离心阶段平均峰值功率、离心超负荷百分比、平均动作速度、峰值动作速度、运动幅度、每次动作作用力、每组动作平均作用力、动作完成次数、每次动作平均耗时、每组能量耗量等

#8.软件系统利用柱状图对重点数据进行突出显示,柱状图不少于3种,分别是功率输出图、向心/离心峰值功率对比图以及动作作用力图

9.软件系统可进行运动员设置,并将对应训练数据存储与导出该运动员名下

#10. 软件客户端无需与设备进行捆绑固定,无论设备摆放于何种位置均可通过无线传输方式对训练进行实时监控。非有线连接windows系统平板电脑,避免平板损坏、数据丢失、数据安全隐患等

#11. 整套产品包含测功仪主体、内置数据采集信号传输器、惯性配重轮2个、提拉把手1对、下拉绳1个、转体训练带、维修保养工具、拉紧带、训练动作指南等

#12. 惯性配重轮采用快速更换内锁定方式,将固定螺母向内侧用力挤压即可完成锁定

#13. 惯性配重轮具有四种规格阻力系数,分别为0.070kg•m2、0.050kg•m2、0.025kg•m2、0.010kg•m2,可随意组合改变训练难易程度

14.设备固定于墙体或捆绑在立柱上均可使用

15.产品占地面积不大于40 cm x 40cm

16.产品总重量不大于5kg

#17. 数据系统要求

设备相关数据可导入至科学训练数字化平台系统,结合训练负荷、机能监控等数据出具数据分析和评价报告

★18. 若为进口产品,须制造商或国内代理商提供针对本项目授权。

五、超负荷离心训练测功仪

1. 通过惯性配重轮加速旋转的原理实现离心超载负荷,并确保运动员在向心和离心训练阶段均可获得较大且可变的阻力,有效快速提升运动表现、增加肌肉力量、提高急停变向能力、预防运动损伤

#2. 通过改变平台摆放位置,可进行针对性强化训练或专项技术训练,如立于墙面进行侧向离心力量训练或坐姿划船训练,亦或倒挂训练架顶端进行背部、肩部及上肢的力量强化训练

3.利用训练辅件可进行多种训练动作,满足上肢、下肢及核心的训练需求,动作包括但不限于深蹲、侧向深蹲、硬拉、耸肩、提踵、俯身划船、后蹬腿、旋转、提拉等

#4.配套软件系统可通过蓝牙与客户端(苹果或安卓系统)连接,对训练数值进行实时监测,传输距离不小于25米,且拥有中文使用界面,单脚或双脚离开平台训练也可实时监控训练数据

#5.全新一代内置数据采集信号传输器,可通过APP控制启动,无需按钮激活电源,且具有“休眠”功能

#6. 软件系统监测数据包括:当前动作实时功率、每次动作输出功率、每组训练平均功率、每次动作向心阶段峰值功率、每组训练向心阶段平均峰值功率、每次动作离心阶段峰值功率、每组训练离心阶段平均峰值功率、离心超负荷百分比、平均动作速度、峰值动作速度、运动幅度、每次动作作用力、每组动作平均作用力、动作完成次数、每次动作平均耗时、每组能量耗量等

#7.软件系统利用柱状图对重点数据进行突出显示,柱状图不少于3种,分别是功率输出图、向心/离心峰值功率对比图以及动作作用力图

8. 软件系统可进行运动员设置,并将对应训练数据存储与导出该运动员名下。

#9.软件客户端无需与设备进行捆绑固定,无论设备摆放于何种位置均可通过无线传输方式对训练进行实时监控。非有线连接windows系统平板电脑,避免平板损坏、数据丢失、数据安全隐患等

#10. 整套产品包含测功仪主体、内置数据采集信号传输器、惯性配重轮4个、提拉把手1对、提拉杆1个、踝部套筒1对、多角度支撑器1个、深蹲腰带1个、下肢强化训练专用背带3个、延长绑带1个、下拉绳1个、超级深蹲脚垫、颈部训练配件、转体训练带、配件收纳架、维修保养工具、训练动作指南等

#11. 传动轴采用淬火钢制造,可支持多达4个惯性配重轮同时使用,从而达到极高的转动惯量系数,满足高水平运动员的训练需求

12.传动带长度通过按压式开关键实现自动调整,无需他人帮助

#13. 惯性配重轮采用快速更换内锁定方式,将固定螺母向内侧用力挤压即可完成锁定

#14. 惯性配重轮具有5种规格(任选4种),分别为0.07kg•m2、0.05kg•m2、0.025kg•m2、0.01kg•m2、0.005kg•m2,可随意组合改变训练难易程度

15.惯性配重轮由淬火钢材质打造而成,每片厚度不大于1.5cm

#16. 下肢强化训练专用背带在肩部及腰部配有增强保护垫(任选4种)尺码XS、S、M、L、XL/个

#17. 多角度支撑器采用侧向弹簧锁定机制,与设备主体的16个固定连接点锁定,运动员可以迅速调整脚踝支撑角度

18.产品总占地面积不大于100cm x 65cm x 25cm

19.产品总重量不大于16kg

#20. 数据系统要求

设备相关数据可导入至科学训练数字化平台系统,结合训练负荷、机能监控等数据出具数据分析和评价报告

★21. 若为进口产品,须制造商或国内代理商提供针对本项目授权。

六、数字化功率车智能训练系统

(一)硬件系统:

#1. 阻力系统:磁控阻力

#2. 阻力级别:不少于24级

3. 阻力显示:屏显准确阻力数值

4. 可调节部位:四方位调节,可调节车把与座椅的高低、前后位置

#5. 具备无线蓝牙技术,可与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兼容记录训练数据,并进行FTP测试

6. 可与第三方投影软件搭配使用,可进行交互式训练课程

7. 需采用飞轮后置设计,且配有防护罩,可调整松紧的脚蹬

8. 设有运输轮容易搬运,有水瓶摆放架

9. 采用环形手把设计,满足不同骑行动作需要

10. 采用V型框架设计,车座与手把可同时升高满足不同体型用户使用

11. 为满足不同骨盆结构的用户,采用高曲率曲柄臂

#12. 为保证数据即时精准,需具备国际功率准确性认证(提供检测报告)

#13. 电子表带背光显示,电子系统显示内容:RPM(每分钟转速)、功率输出消耗热量(卡路里)、心跳(每分钟心跳BPM)、心率(Polar兼容)、运动时间、阻力级别、运动距离

14. 脚踏板需兼容spd类骑行鞋

15. 需设有拉伸垫便于训练后进行放松

16. 设备尺寸:不大于长*宽*高 125*67*115厘米

17. 设备重量:不大于39公斤

(二)软件系统:

#1. 具备3D的可变换视角对骑行训练进行监控

#2. 固定区域的骑行强度的指导

#3. 实时运动表现的评估

4. 具备单车体能测试系统

#5. 爆发力、转数、心率显示

6. 骑行数据跟踪和分析

7. 在线骑行课程

8. 套装包括:无线服务器(主机)、无线网桥(使自行车与所有传感器通讯)、无线遥控器、用户手册安装手册

#9. 数据系统要求

设备相关数据可导入至科学训练数字化平台系统,结合训练负荷、机能监控等数据出具数据分析和评价报告

★10. 若为进口产品,须制造商或国内代理商提供针对本项目授权。

七、锤击耐力训练器

1. 设备具备模拟强制进入-截断功能,适用于耐力训练及测试

2. 操作流程:双腿分开站在工字钢两旁的通道上,用特制的大锤敲击工字钢,将工字钢捶出轨道

#3. 工字钢是模仿消防员测试使用的路枕加重设计而成;

4. 该设备的运动符合生物力学、生理学和人体工程学设计;

#5. 尺寸不超过:2450mm*950mm*330mm(长*宽*高)

6. 平台高度不超过250mm

7. 总重量:不小于380磅

8. 锤子重量小于8磅

★9. 若为进口产品,须制造商或国内代理商提供针对本项目授权。

八、数字化测功仪

#1. 支持多台设备联机比赛,无需个人电脑,即可做有线和无线的联机比赛

#2. 划船式数字化测功仪设备符合人体工程学手和手臂的自然姿势,螺旋形阻尼器可以容易控制不同划桨时的阻力,带有脚轮装置、移动方便,铝制轨道加上不锈钢面板使座位平稳运行,前后支脚均采用一体式设计,增加设备稳定性,脚蹬能快速和方便的调节适应不同尺码脚

#3. 滑雪式数字化测功仪设备可以挂置在墙壁上,也可以使用落地支架,具备高强度拉桨绳,强度高质量轻,使用时灵敏度高且流畅;螺旋阻尼器快速调节飞轮气流,无带式人体工学手柄提供舒适、稳定的握感,具备适用于所有尺寸的手形,无需调节

4. 可预设训练,保存训练方案及查看以往的锻炼结果

#5. 监测数据:距离、速度、步调、卡路里、功率数

#6. 监测器显示:可显示力度曲线、条形图、控速艇/测速仪等

7. 监测器显示屏:无需通过按钮启动,背光自动开启,并在整个训练过程中持续工作

8. 监测器电源:两节1号电池

#9. 可通过使用天线和蓝牙智能进行无线心率监测

10. 数据储存方式:内部存储器、USB闪存盘

11. 划船式测功仪

1)尺寸:全长:≥240 cm,宽度:≥60 cm

2)座位高度:≥50 cm

3)单轨长度:≥135 cm

4)链条:镀镍钢链

5)链条/电线外壳:全封

#6)最大允许体重:≥227 kg

7)结构:焊接钢

8)监测器臂架:铝制的固定监测器臂架。监测器角度可调。

9)存放:可拆卸成两部分,方便存放

10)空间要求:整装≤245 cm x 65 cm;使用空间≤275 cm x 125 cm;存放空间≤69 cm x 120 cm x 138 cm

11)设备重量:≤30kg

12. 滑雪式测功仪

1)框架:顶部Y形铝合金框架

2)空间要求:挂壁:底部宽度≥48 cm,顶部宽度≥50 cm,深度≥40 cm,高度≥210 cm;安装落地支架:≥60 cm x 132 cm x 215 cm

3)设备重量:主机≤21 kg,落地支架≤16 kg

4)落地支架底座:≥61 cm x 132 cm

5)落地支架安装在主机上:≥60 cm x 132 cm x 215 cm

#13. 数据系统要求

设备相关数据可导入至科学训练数字化平台系统,结合训练负荷、机能监控等数据出具数据分析和评价报告

★14. 若为进口产品,须制造商或国内代理商提供针对本项目授权。

九、综合力量训练架套装

#1. 整套力量架及配件主管材质需采用75mm方管材质。喷塑前厚度为3mm,喷塑后厚度可达3.35mm。采用Q235H国标管料,高强度有韧性。采用抛丸工艺进行前处理

#2. 固定板料厚度不小于8MM,架子主体采用M20阻尼螺栓,增强稳定性

3. 力量架重量310KG,主体静态承重为1000KG

4. 铃片套筒为304不锈钢材质,避免因长期剐蹭造成生锈

#5. 三明治挂钩采用碳钢与工程塑料拼接的工艺,可有效保护立柱防碰撞。挂钩与架子主体内径1100mm尺寸完美配合,挂钩尺寸收缩也会增加杠铃杆起放杆宽度

6. 训练架可选配三十多种配件进行升级,标准化生产,可根据训练特性搭配

#7. 摘卸式推臂,独特车加工螺栓设计支持快速摘卸,使用方便。固定于立柱不同位置可以实现胸推/硬拉/卧推/深蹲等多种训练动作,满足不同强度的训练需求

8. 根据专业深蹲动作训练及深蹲动作设计,运动轨迹高点及力臂更合理,蹲起角度及发力方向经严格的生产调试后更符合人体训练设计

9. 软护杠采用进口尼龙材质制成,不变形,高织强度。可承重700KG,关口采用快摘模式设计,不需要摘卸可轻松调节高度

#10. 根据架子主体尺寸配备飞行架,在保证力量架稳定性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提高力量架多功能性与拓展性,可攀爬可引体。顶部挂钩可加装弹力带做高位下拉等飞鸟式的练习动作

11. 架子背部加装多功能储存挂钩,可挂跳绳/拉力带/杠铃杆等,可有效节省空间,拿取更方便

12. 中间加装多角度引体架,可多角度进行引体

注:★号项为实质性要求必须满足项,不满足视为无效投标。#项为扣分项,具体详见评分细则。

本项目核心产品:数字化无动力跑步机

交货期:签订合同后90天内

交货地点:北京市什刹海体育运动学校

质保期:验收合格后1年

科研服务保障能力:

1、智能信息技术服务保障能力

作为智能信息技术服务保障能力证明,投标人本单位需拥有软件著作权证书,并提供相应证明。

2、自主开发或数据库育运营服务能力

投标人应具有实施信息化系统自主开发或数据库运营服务项目经历,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科研服务保障能力

投标人应具备为体育单位提供体能训练、软件开发、训练监控等服务领域的测评、训练、培训以及科研组织经验,同时要具备足够的科研服务保障人员,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供货保证计划:

投标人需贴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包括但不仅限于具体实施细节及执行措施的供货保证计划,并详细论述。

售后服务及培训要求:

1、 支持响应时间:7x24小时电话技术支持服务,在接到报障电话8小时内作出回应

2、 技术支持方式:需提供免费使用培训和日常维护指导,直至可灵活熟练使用设备,独立完成工作

3、 故障处理:若电话支持等无法排除故障,需24小时内维修人员到场,48小时内免费维修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质保期内免费维修,提供终身维修服务(提供原厂配件),质保期后按优惠价计取。

4、 备品备件供应:要求常备2套备品,充足的备件

5、 投标人应在北京设有售后服务网点,且有相应售后及维修部门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1、供应商提交文件须知

1.1 供应商应当严格按照以下《附件目录》的顺序填写和提交规定的全部格式文件以及其它有关资料。由于响应文件编排混乱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或者查找不到有效文件的,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1.2 所附表格中要求回答的全部问题和信息都必须明确填写。

1.3 响应文件应当严格按照文件的要求提交,并按规定的统一格式逐项填写,不准有空项;无相应内容可填的项应当填写“无”、“未测试”、“没有相应指标”等明确的回答文字。

1.4 供应商提交的全部格式文件以及其它有关资料应当真实有效、信息准确,否则将视为无效。

1.5 供应商提交的全部格式文件以及其它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