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保園地 · 第2項眷屬喪葬津貼,如子女或父母同為被保險人時,以任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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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公務人員權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教保險部 公保園地 壹、業務報導 -問與答- 一、問:公保被保險人依法停職(聘)、休職,應注意那些保險權益? 答:依10361日修正施行之公教人員保險法(簡稱公保法)規定,被保險 人發生依法停職(聘)、休職事故時,得比照留職停薪人員,選擇於停職 (聘)、休職期間退保或自付全部保險費繼續加保;一經選定後,不得變 更。有關續保者及退保者保險權益,分述如下: (一)續保者: 1. 停職(聘)、休職被保險人,需按月繳納全部保險費。 2. 停職(聘)、休職期間繳納保險費年資,列計為保險有效年 資。 3. 停職(聘)、休職期間如發生失能、死亡、眷屬喪葬、生育及 育嬰留職停薪等保險事故,得請領保險給付。 4. 被保險人於續保期間參加其他職域社會保險者,應自重複加保 之日起60日內,申請溯自參加其他職域社會保險之日起退保, 並得退還所繳保險費,退出後不得再選擇加保。未申請退保或 逾限申請者,其重複加保期間發生保險事故,不予給付;該段 年資除得併計成就請領養老給付之條件外,亦不予採認;所繳 保險費,不予退還。 5. 被保險人於續保期間逾60日未繳納保險費者,應溯自未繳納保 險費之日起視為退保。其於欠繳保險費期間發生保險事故所領 取之保險給付,應依法追還。 6. 依法停職(聘)並選擇於停職(聘)期間自付全部保險費繼續 加保者,如經復職(聘)並補薪,其服務機關(構)學校、政 府應按公保法第9條第1項所定負擔繳交保險費比例,計算停職 (聘)期間應負擔之保險費並發還被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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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權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教保險部

公保園地

壹、業務報導

-問與答-一、問:公保被保險人依法停職(聘)、休職,應注意那些保險權益?

答:依103年6月1日修正施行之公教人員保險法(簡稱公保法)規定,被保險

人發生依法停職(聘)、休職事故時,得比照留職停薪人員,選擇於停職

(聘)、休職期間退保或自付全部保險費繼續加保;一經選定後,不得變

更。有關續保者及退保者保險權益,分述如下:

(一)續保者:

1. 停職(聘)、休職被保險人,需按月繳納全部保險費。

2. 停職(聘)、休職期間繳納保險費年資,列計為保險有效年

資。

3. 停職(聘)、休職期間如發生失能、死亡、眷屬喪葬、生育及

育嬰留職停薪等保險事故,得請領保險給付。

4. 被保險人於續保期間參加其他職域社會保險者,應自重複加保

之日起60日內,申請溯自參加其他職域社會保險之日起退保,

並得退還所繳保險費,退出後不得再選擇加保。未申請退保或

逾限申請者,其重複加保期間發生保險事故,不予給付;該段

年資除得併計成就請領養老給付之條件外,亦不予採認;所繳

保險費,不予退還。

5. 被保險人於續保期間逾60日未繳納保險費者,應溯自未繳納保

險費之日起視為退保。其於欠繳保險費期間發生保險事故所領

取之保險給付,應依法追還。

6. 依法停職(聘)並選擇於停職(聘)期間自付全部保險費繼續

加保者,如經復職(聘)並補薪,其服務機關(構)學校、政

府應按公保法第9條第1項所定負擔繳交保險費比例,計算停職

(聘)期間應負擔之保險費並發還被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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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被保險人於續保期間離職或達屆齡退休條件者,要保機關應予

辦理退保。

(二)退保者: 1. 停職(聘)、休職期間,不得列計保險年資。

2. 停職(聘)、休職期間如發生保險事故,不得請領保險給付。

3. 自復職之日辦理加保,並接算其保險年資。

二、問:公保保險費繳納期限為何?逾期繳納有無罰則?

答:依公保法第9條規定,保險費應按月繳納,當月之保險費由各該服務機關

(構)學校於當月15日前,彙繳承保機關;逾期未繳者,承保機關得俟其

繳清後,始予辦理各項給付。

三、問:新進人員應自何時參加公保,逾期辦理加保有無罰則?

答:依公保法施行細則第26、27條規定,要保機關應於新進人員到職日起45日內,將應繳保險費連同要保表件,送承保機關核處,並自到職起薪之日起

承保生效。要保機關逾期辦理,致未依規定加保者,應溯自到職起薪之日

起補繳保險費,並由權責機關議處有關人員;其逾期部分之保險費應自逾

期之日起加計利息,並由要保機關負擔。

有關逾期辦理加保者應收逾期息作業,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教保險

部(簡稱公保部)統一開單通知逾期辦理加保之要保機關依限繳納。

四、問:被保險人曾請領失能給付15個月,於退休退保時其養老給付月數是否須

扣除已領之失能給付月數?

答:否。依公保法第16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依法退休(職)、資遣,或繳

付本保險保險費滿15年且年滿55歲以上而離職退保時,給與養老給付。惟

並無扣除已領失能給付之規定,據此,被保險人已領失能給付,嗣後退休

退保請領養老給付時,無須扣除已領之失能給付月數。

五、問:被保險人之眷屬死亡,其在臺灣未曾設籍時,應如何辦理請領眷屬喪葬

津貼?

答:被保險人之眷屬在臺灣未曾設籍,無法取得戶籍謄本者,如發生死亡時,

可由要保機關負責證明其眷屬身分(其內容應記載其眷屬在臺未曾設籍及

二者親屬關係),連同公教人員保險眷屬喪葬津貼請領書及其他應附證明

文件,一併送公保部辦理。

六、問:被保險人請領生育給付,應檢附書據證件為何?

答:請領生育給付,應檢具下列書據證件,送公保部憑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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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權益

(一)生育給付請領書(應經被保險人簽章及加蓋機關【構】學校印信

或公保專用章)。

(二)入戶存摺封面影印本或領取給付收據。

(三)嬰兒出生證明書或載有生母姓名及嬰兒姓名、出生年月日之戶籍

謄本或戶口名簿影印本,影印本應加蓋要保機關人事人員職名章

或由被保險人簽章,註明「與原本無異」字樣。

(四)若為死產者,應出具由醫院、診所或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助產

人員所出具之死產證明書。

案例解說:

◎被保險人之父親身故,其弟亦是公保被保險人,妹係參加勞保,請問應如何申

請公保眷屬喪葬津貼?

依公保法第34條規定:「(第2項)符合請領同一眷屬喪葬津貼之被保險人

有數人時,應自行協商,推由1人檢證請領;……(第3項)被保險人之生父

(母)、養父(母)或繼父(母)死亡時,其喪葬津貼應在不重領原則下,擇

一請領。」

第2項眷屬喪葬津貼,如子女或父母同為被保險人時,以任擇1人報領為限。因

此,被保險人兄弟若同為公保被保險人時,以任擇1人報領其父親之喪葬津貼

為限。另因公保與勞保,係屬不同之社會保險體系,其保險對象與給付項目及

標準均有所不同,故若被保險人之妹為勞保之被保險人,得另依規定請領勞保

之相關給付。

貳、資訊報導

一、公教人員保險截至105年5月底止要保機關數及被保險人數單位:個,人

性 質 別 要保機關數 比 例 (%) 被保險人數 比 例 (%)行 政 1,939 26.06 197,610 33.93 民 意 76 1.02 1,916 0.33 司 法 157 2.11 24,951 4.28 文 教 3,899 52.40 225,621 38.74 衛 生 406 5.46 23,312 4.00 公營事業 600 8.06 49,140 8.44私 校 364 4.89 59,862 10.28 合 計 7,441 100.00 582,412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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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教人員保險105年度截至5月底止現金給付人數及金額統計單位:件,新臺幣千元

給 付 種 類 人 數 金 額5月 年度累計 比例(%) 5月 年度累計 比例(%)

失 能 75 322 1.57 32,386 128,224 1.34 養 老 一 次 金 253 5,587 27.18 339,027 7,590,969 79.31 養 老 年 金 111 931 4.53 60,882 286,143 2.99 養 老 遺 屬 2 8 0.04 2,589 7,274 0.08 死 亡 一 次 金 59 228 1.11 76,155 289,763 3.03 死亡遺屬年金 2 2 0.00 65 162 0.00 眷 喪 1,341 6,805 33.11 156,995 799,711 8.35 育 嬰 413 2,551 12.41 45,661 219,131 2.29 生 育 843 4,122 20.05 50,954 250,436 2.61 合 計 3,099 20,556 100.00 764,714 9,571,811 100.00

三、公教人員保險105年5月財務收支概況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月)別項目別

5月 年度累計

收入

合計 3,961,621 14,014,088保險費收入 1,922,468 9,487,126手續費收入 2,114 9,345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利益 1,873,498 3,697,574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利益 _ _

外幣兌換利益 _ _

利息收入 163,541 820,043其他收入 _ _

支出

合計 -200,429 6,267,614現金給付(不含國庫撥補部分)

520,971 5,191,326

手續費用 1,688 8,669各項提存 _ _

公保其他費用 1,677 7,697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損失 -308,570 533,604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損失 _ _

外幣兌換損失 -416,195 526,318什項費用 _ _

餘 絀 4,162,050 7,746,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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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權益

政府撥補部分

合計 289,499 4,596,339

國庫撥補

小計 271,745 4,509,309

養老給付 243,743 4,380,485

利息費用 28,002 128,824事務費 17,754 87,030

註:1. 結餘悉數提存準備,短絀則由累積準備金支應。2. 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5條之規定,本保險之財務責任,屬於中華民國88年5月30日以前之保險年資應計給之養老給付金額,由財政部審核撥補;屬於中華民國88年5月31日以後之虧損,應調整費率挹注。

3. 國庫撥補部分之利息費用,係指累計待國庫撥補數所衍生之利息費用。4. 「事務費」係由中央主管機關銓敍部編列預算撥付,本(105)年截至5月底止事務費實支數為

87,033千元,扣除事務性什項收入3千元,以87,030千元列計。

四、保險準備金截至105年5月底止運用情形單位:新臺幣千元

基金之運用項目 餘 額 比 例 (%)

臺幣存款 34,674,480 14.07

外幣存款及雙元貨幣存款 10,777,135 4.37

國內上市(上櫃)公司股票及ETF 55,258,094 22.42

國內受益憑證 5,625,312 2.28

國外受益憑證(含ETF) 57,092,959 23.17

短期票券 13,979,861 5.68

國內債券 21,079,837 8.55

國外債券 25,703,761 10.43

計息墊付國庫未撥補數 22,247,000 9.03

合 計 246,438,439 100.00

註:1. 截至105年5月底國內投資金額為152,864,584千元,配置比例為62.03%;國外投資金額為93,573,855千元,配置比例為37.97%。

2. 股票、受益憑證、債券及雙元貨幣存款餘額未列計金融資產評價調整。3. 外幣存款、雙元貨幣存款、國外受益憑證(含ETF)及國外債券餘額係按原始入帳匯率折算為新臺幣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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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險為團體保險,凡涉及被保險人權益事項,皆以書面通知要保機關轉知被保險

人,若您對本保險相關規定或權益有疑義時,歡迎電洽公教保險部。

服務電話:總   機(02)2701-3411     承保第一科(02)2702-7226   承保第二科(02)2755-0277     現金給付科(02)2702-7784   規 劃 科(02)2702-7121地  址:臺北市信義路3段140號6樓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教保險部   敬啟

用心聆聽 誠心為您臺銀公保 與時俱進

五、保險準備金歷年收益情形單位:新臺幣億元,%

年度已實現收益數

已實現年化收益率(%)

加計評價損益後之收益數

加計評價損益後之年化收益率(%)

臺灣銀行二年期定存利率(%)

88.6 0.38 5.44 0.38 5.42 5.846 88.7~89.12 9.53 5.27 8.94 4.94 5.142

90 10.59 4.10 10.68 4.14 4.016 91 10.73 2.65 4.74 1.17 2.246 92 12.04 2.18 13.89 2.51 1.567 93 15.97 2.28 15.50 2.21 1.496 94 22.96 2.71 25.54 3.01 1.812 95 35.60 3.56 56.68 5.67 2.175 96 72.40 6.17 80.29 6.84 2.473 97 40.53 2.99 -168.63 -12.44 2.693 98 39.75 2.64 229.63 15.23 0.937 99 51.01 3.08 43.37 2.61 1.068 100 56.44 3.13 -51.79 -2.87 1.323 101 34.47 1.78 91.10 4.72 1.400 102 53.33 2.60 123.65 6.02 1.400 103 69.76 3.15 148.80 6.72 1.400 104 57.60 2.44 8.82 0.37 1.381

105.01~05 20.16 1.99 34.60 3.42 1.187註:1. 評價損益係包含準備金投資之金融商品按公允價值評價及外幣資產或負債因匯率變動所列

計之未實現損益總數。2. 臺灣銀行二年期定存利率係按臺灣銀行每月初牌告二年期定存固定利率平均計算。3. 105年度公教保險準備金預定目標收益率為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