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蕭雄淋律師、幸秋妙律師 電子書授權契約 就該這樣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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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書授權契約 就該這樣簽 指導單位: 電子書兩岸授權契約範本與注意事項手冊 銷售電子書的第一步,出版者一定要懂!本手冊幫助您: 培養正確的數位授權觀念 看懂電子書授權契約眉角 順利推展電子書商業模式 作者:蕭雄淋律師、幸秋妙律師 執行單位:

Transcript of 作者:蕭雄淋律師、幸秋妙律師 電子書授權契約 就該這樣簽 ·...

電子書授權契約就該這樣簽

指導單位:

電子書兩岸授權契約範本與注意事項手冊

銷售電子書的第一步,出版者一定要懂!本手冊幫助您:

• 培養正確的數位授權觀念

• 看懂電子書授權契約眉角

• 順利推展電子書商業模式

作者:蕭雄淋律師、幸秋妙律師

執行單位:城邦文化

電子書授權契約就該這樣簽:電子書兩岸授權契約範本與注意事項手冊

同業推薦

『國內業者對於紙本圖書出版發行的營運模式廣為熟悉,而數

位出版的產業鏈近年來持續蓬勃的發展,對同業而言,面臨了

許多在著作權、資訊技術、網路行銷等新的變化與衝擊,本

書提供內容供應與行銷業者對數位授權有快速直接的助益。』

—中華民國圖書發行協進會 楊克齊理事長

『從傳統出版跨入數位出版,第一步就是要擁有合法且清楚

的數位版權合約。本書具體涵蓋 B2B、B2C 合約範本,有助出

版業者面對電子書銷售,更清楚了解出版方與經銷方的權利

義務關係。』

—台北市出版商業同業公會 李錫敏理事長

『雜誌出版業者正值紙本與數位的轉型期,欣見本書提供電

子書合作契約的法律專業知識,更涵括了 B2B、B2C 的授權,

範圍更擴及到兩岸,讓業者深入了解如何維護自身權利!』

—台北市雜誌商業同業公會 洪善群理事長

『出版是一連串複雜的授權行為,由於數位閱讀行為和產業

都還在形塑中,許多法律問題勢必會因此發生。本書不僅提

供正確數位著作權觀念,所提供的範本與注意事項,更是出

版人不可或缺的工具書。』

—台灣數位出版聯盟 何飛鵬理事長

ISBN: 978-986-306-094-9非賣品

III

著者序

美國作家海倫凱勒(Helen Adams Keller)說:「有人說,

知識即力量,對我而言,知識即幸福。」知識既可以為人類帶

來力量,也可以為人類帶來幸福。人類的文明因知識的累積而

進展。

早期人類想要獲得知識,是依賴獸骨、龜甲、竹簡等媒介

傳遞。在紙張和印刷術發明以後,人類獲取知識,最主要是依

賴書籍。其後由於各種傳播媒體的發展,唱片、收音機、電影、

電視、第四台、衛星等傳播科技的興起,不斷改變知識傳播的

型態。直到近二、三十年,電腦科技和網路的興起,知識的傳

播已經邁向數位化時代。

從我國著作權法發展的歷程來看,每一種傳播工具新興,

就帶來傳統產業的衝擊和改變。新興產業雖然不至於完全淘汰

舊產業,但是新興產業卻足以使舊產業蕭條。在新舊產業衝擊

的過程中,往往都有一段法律的空窗期,然而當新產業整合完

成而合法化後,舊產業如果不轉型適應新潮流,就逐漸沒落。

電視影響傳統廣播業;MTV 影響電影業;第四台影響 MTV 業;

MP3和P2P技術影響唱片業,都是這三十年來歷歷在目的事實。

由於電子書,除了可以在電腦呈現外,也可以在手機、光

碟、電子閱讀器、電子紙張上呈現,它具有大量資料儲存能力、

快速搜尋功能、互動多樣化學習及不占空間、沒有庫存的特質,

又有不浪費紙張資源的優點,未來可以想見,電子書將會風起

雲湧,出版的數位化,也將衝擊傳統的紙本印刷出版。

台灣目前正式登記從事出版的公司行號就達數千家,然而

多數規模不大,面對從紙本出版轉型為數位出版,往往形成瓶

IV

頸。由於本所在業務上長期與出版社接觸,對出版業有一定感

情,只要有利於出版產業發展的事項,我們都樂意去做。去年

我們也參與文化部委託民間業者輔導出版社作數位出版轉型的

工作。今年一月,城邦公司告知得文化部補助辦理「兩岸出版

品交流合作著作權契約範例及推廣」,欲委託本所擬定授權契

約範本、擬答數位出版相關問題,並參與三場研討會,我們欣

然答應。

經三個月與業者的對話、搜集幾十份數位出版合約作比

對,我們發現這些數位出版合約彼此差異極大,與傳統紙本出

版合約模式大致已經定型不同。由於數位出版之模式尚未固定

且變化大,而且合約通常是依雙方狀況經磋商約定而各別形成

的,很難有所謂的「合約範本」。所以本「合約範本」僅係本

於出版社立場,供訂定數位出版合約的參考之用,仍建議合約

當事人依其個案狀況徵詢專業律師,並視實際情形需要而增、

減、調整並修改各條款內容。此外,中國大陸相關用語與台灣

有一些差異,但因本合約係供台灣出版社參考使用,故仍採用

台灣用語,實際使用時應予注意。

感謝文化部和城邦公司促成這段能為出版界做點事情的因

緣。由於時間倉促,四個合約範本及二十個擬答,也許未盡滿

意,但是總是能拋磚引玉,引起各界對問題作更多的討論和思

考,以使台灣的出版產業更多樣化,祈能及早並順利轉型。

北辰著作權事務所

蕭雄淋律師

幸秋妙律師

2013 年 4 月 15 日

V

著者簡介

蕭雄淋律師

現任國立台北大學法律學院兼任副教授、曾以內政部顧問

身份參與多次台美著作權談判、參與多項著作權法修正工作、

並曾任台北律師公會理事及台灣法學會理事、台灣法學會智慧

財產權委員會主任委員、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智慧財產權委員

會主任委員、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法修正諮詢委員會委

員、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委員、著作權顧問,受內政部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委託,擔任多項著作權法專案研究之研究主

持人。著譯智慧財產權專著達三十多本,從事著作權研究及實

務工作三十餘年,是國內著作權法著述量最多的學者專家。

幸秋妙律師

有近二十年的著作權法相關案件承辦及契約處理等實戰經

驗,現任文化部訴願審議會委員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修

法諮詢委員,曾任台灣法學會智慧財產權法委員會執行秘書、

台灣銀行法務訓練班智慧財產權課程講座、台北市政府公務人

員訓練中心著作權法課程講座、行政院新聞局 99 年出版專業

人才培訓數位出版實務講座、台北律師公會資訊及著作權法委

員會委員、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化創意產業專案辦公室輔

導顧問 (99-100 年度 ),發表多篇論文,並擔任經濟部智慧財

產局多項著作權法專案研究報告之共同研究主持人且受託撰擬

相關契約範例。

VI

VII

目 錄

著者序.......................................................................... Ⅲ

著者介紹....................................................................... Ⅴ

第一章、著作權的基本概念.................................................1

一、著作權的意義和支分權的種類 .......................................1

二、著作權的歸屬 ...............................................................5

三、職務著作 --- 專屬編輯與特約編輯 ..................................6

四、書籍或版權頁上之掛名 .................................................8

五、書籍(或附 CD)的保護期間 ........................................11

六、著作財產權的轉讓 .......................................................12

七、著作財產權的授權 .......................................................12

八、出版實務常見的著作權的侵害 ......................................13

第二章、台灣 B2B 合約範本與使用說明..............................19

第三章、台灣 B2C 合約範本與使用說明..............................37

第四章、大陸 B2B 合約範本與使用說明..............................57

第五章、大陸 B2C 合約範本與使用說明..............................77

第六章、常見問題 FAQ.......................................................99

Q1. 出版社授權電子書給平台的權利屬於何種權利?在授權合

約上應該如何加以規定? ............................................ 99

VIII

Q2. 翻譯書也可以授權平台發行電子書嗎?需要取得原文著作權

人同意嗎? ..................................................................102

Q3. 電子書團體授權(B To B)有哪些模式?授權範圍須注意什

麼?所謂「吃到飽」的授權應該注意什麼?電子書賣出一次,

最多容許多少載具觀看是較為合理的? .........................103

Q4. 電子書個人授權(B To C)有哪些模式?授權範圍須注意什

麼?電子書的買斷和紙本書的買斷有何不同?若平台商售出

電子書後,是否可以提供其讀者 / 團體商將電子書轉讓給朋

友親屬或其他人?合約上應如何簽訂? .........................106

Q5. 出版社在與平台簽訂電子書銷售合約時,可授權銷售地區應

該是寫全世界?還是可以寫僅限台灣 / 大陸地區?應該要怎

麼規範較好? ...............................................................109

Q6. 不同語言版本的電子書如何授權?如果出版社提供中文繁體

內容,由平台轉換成中文簡體,誰擁有簡體版本的著作權?

出版社可以把簡體版本轉授權其他平台嗎? ..................111

Q7. 電子書授權平台的權利金有哪些模式?哪一種模式對作者 /

出版社最有利?權利金一般行情為何? .........................112

Q8. 出版社與平台簽訂授權合約時,付款方式該怎麼簽訂才能保

障出版社權益?若發生收不到錢或帳務不確實的問題,出版

社該如何處理以保障權益? ..........................................116

Q9. 出版社提供 PDF 檔,平台再製成 EPUB 檔,此 EPUB 檔之權利

歸誰所有?平台商擁有什麼權利?平台商可以拿此 EPUB 檔

轉授權嗎?出版社可以拿 EPUB 檔授權給其他平台嗎? ..119

Q10. 電子書如果提供試閱,試閱的比例應該定為多少?如果平

台要求整本試閱怎麼辦? ............................................120

IX

Q11. 出版社授權內容給平台後,如何查核內容被使用的狀況和

下載的數量? .............................................................121

Q12. 出版社將內容授權平台,若無其他約定,該平台可以逕

行提供加值服務嗎?例如平台商若將出版社的電子書文字

轉成語音,是否還要向作者取得語音授權才可以?平台將

文字轉製成語音檔時擁有什麼權利?可以把語音再轉授權

嗎? ...........................................................................123

Q13. 如何降低電子書被盜版侵權的風險? ..........................125

Q14. 平台常推出不同的行銷方案,如果沒有預先通知出版社,

可能造成出版社權益受損,出版社該如何防範此事? ..127

Q15. 電子書授權平台的期間到期後,出版社可以要求平台把電

子書下架嗎?平台可以永久保有電子書的 copy 嗎? ....128

Q16. 內容授權之平台如果停止經營,消費者無法再購買內容,

或者先前購買的內容無法再連線閱讀,應該由誰向消費者

負責?此問題如何在契約上規定? ..............................130

Q17. 電子書授權平台的期間到期後,讀者先前下載到電腦或手

機的內容必須刪除嗎? ...............................................131

Q18. 若發現平台上的內容被侵權,出版社如何主張權利和取締

侵權?若大陸平台上的內容被侵權,要怎麼辦? .........132

Q19. 大陸著作權法和台灣著作權法有哪些差異,在電子書授權

大陸時需要特別注意? ...............................................135

Q20. 電子書授權大陸平台時,在簽訂合約上要特別注意什麼?

大陸的電子書終端售價和台灣差距頗大,若要在大陸市場

銷售電子書,價格是可以由出版社自定還是必須由通路訂

定?合約上應該怎麼標明以保障出版社權益? ............141

X

● 電子書授權契約就該這樣簽 ●

1

第一章、著作權的基本概念

一、著作權的意義和支分權的種類

著作權是一種保護作者所創作的著作,而由國家法律創設

的專有權利。依據著作權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著作權:

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因此,著作

權包含兩種權利,即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所謂著作人格權,就是作者就其創作的著作,享有以人格

的利益為對象的權利。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格權包含公開

發表權(第 15 條)、姓名表示權(第 16 條)及禁止不當修改

權(又稱「禁止醜化權」、「同一性保持權」)(第 17 條)三種。

分述如下:

(一)公開發表權:所謂公開發表權,就是作者就自己所

創作的著作,享有自由決定是否公開發表及如何公開發表的權

利。例如作者甲寫一本 A 書,借給乙閱讀,請乙表示意見,乙

把 A 書其中一部分內容上載到乙自己的部落格,乙除侵害甲著

作財產權中的重製權、公開傳輸權之外,還侵害甲的公開發表

權。

(二)姓名表示權:所謂姓名表示權,就是作者在著作的

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本名、別名

或不具名的權利。例如作者的創作,交給出版社出版,只有作

者可以決定怎麼掛名。如果作者甲寫 A 書,決定掛本名,出版

社不能因為作者的筆名比較有名、比較有賣點,就把 A 書的作

者改成筆名。或者如果作者本名比較知名,作者寫該書不願太

多人知道,只希望掛筆名,而出版社卻因銷路原因,在 A 書上

2

掛本名,出版社都可能侵害甲的姓名表示權。

(三)禁止不當修改權:所謂禁止不當修改權(又稱「同

一性保持權」、「禁止醜化權」),就是作者享有禁止他人以

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的內容、形式或標題,

以致於損害作者名譽的權利。例如作者甲寫一篇文章,投稿到

報社,報社為了符合報社立場的需要,修改文稿,扭曲作者的

意思,然後刊登出來,結果作者被讀者及親友罵說作者為了騙

稿費,改變自己一貫的立場,影響作者的名譽,這時候報社的

編輯,可能侵害到作者的禁止不當修改權。

所謂著作財產權,就是作者或依法取得著作財產權利之

人,對於著作享有著作權法上所規定的專屬權利。著作財產權

包含下列 11 種權利:重製權(第 22 條)、公開口述權(第

23 條)、公開播送權(第 24 條)、公開上映權(第 25 條)、

公開演出權(第 26 條)、公開傳輸權(第 26 條之 1)、公開

展示權(第 27 條)、改作權(第 28 條)、編輯權(第 28 條)、

散布權(第 28 條之 1)、出租權(第 29 條)。分述如下:

(一)重製權:所謂重製,就是指以印刷、複印、錄音、

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的重複

製作(第 3 條第 1 項第 5 款)。例如未經著作財產權同意,而

翻印書籍,影印文章,把他人的歌錄成 CD,翻錄他人的 DVD,

翻拍照片等,都是侵害著作財產權的重製權。書籍的抄襲,如

果一段一段雷同性很高的抄,也算是侵害重製權。但是如果是

抄襲小說的情節,有可能是侵害改作權。如果把他人的劇本加

以演出,又對演出現場加以錄影,也算是對劇本的重製。

(二)公開口述權:所謂公開口述,就是指以言詞或其他

方法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第 3 條第 1 項第 6 款)。如果甲寫

● 電子書授權契約就該這樣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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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篇演講稿,乙沒有得到甲的同意,而拿甲的演講稿去演講,

可能就侵害甲的公開口述權。

(三)公開播送權:所謂公開播送,就是指基於公眾直接

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

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第 3 條

第 1 項第 7 款)。如果甲寫一本小說,在 A 出版社出版,乙沒

有得到甲的同意,將該小說拿到電台去說書,乙侵害甲的公開

播送權。

(四)公開上映權:所謂公開上岟,就是指以單一或多數

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

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第 3 條第 1 項第 8 款)。依據著

作權法規定,公開上映僅適用在「視聽著作」上。例如 A 公司

福利委員會主任委員甲,在 DVD 的出租店租一部影片,於公司

中午員工休息時,放給員工免費欣賞,甲可能侵害影片權利人

的公開上映權。

(五)公開演出權:所謂公開演出,就是指以演技、舞蹈、

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第 9

條第 1 項前段)。例如甲寫一劇本,乙未經甲同意,把甲的劇

本在公共場合演出,乙就侵害甲的公開演出權。

(六)公開傳輸權:所謂公開傳輸,就是指以有線電、無

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

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

法接收著作內容(第 3 條第 1 項第 10 款)。例如甲寫一本小說,

由於內容精彩,乙在自己的部落格加以轉貼,不管這部落格是

否營利收費,只要部落格是公開給許多人看的,乙就侵害甲的

公開傳輸權。此外,乙因在轉貼時有上載的動作,在乙的部落

4

格的伺服器多一個小說的複本,所以乙另侵害甲的重製權。

(七)公開展示權:所謂公開展示,就是指向公眾展示著

作內容(第 3 條第 1 項第 13 款)。依據著作權法第 27 條規

定:「著作人專有公開展示其未發行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

權利。」公開展示權適用的對象,限於「未發行之美術著作或

攝影著作」,例如甲畫家有未發行的美術原畫,託乙帶給丙,

準備送給丙,乙因丁美術館正籌辦名家畫展,於是將該畫借給

丁展示一星期,如果丁知情,乙和丁都會侵害甲的公開展示權。

如果是原畫的買受人,把原畫拿去公開展示,是不侵害原畫的

著作財產權人的公開展示權的(參見著作權法第 57 條)

(八)改作權:所謂改作,就是指以翻譯、編曲、改寫、

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第 3 條第 1 項第 11

款)。未經同意而翻譯他人著作,或未經同意,把他人的小說

改成漫畫出版,或改編成電影上映,都會侵害他人的改編權。

(九)編輯權:所謂編輯,就是指就著作或資料加以整理、

增刪、組合或編排而產生新的著作。例如甲在各報章雜誌寫文

章,乙沒有得到甲的同意,將甲的文章剪輯出版,乙侵害甲的

編輯權。由於編輯的過程,同時會重製到甲的著作,所以遇到

這種情形,著作財產權人通常會主張重製權被侵害,因為主張

重製權被侵害,在刑事責任上,被告被處的刑度會比較重(參

見著作權法第 91 條及第 92 條)。所以實務上,很少看到編輯

權被侵害的判決案例。

(十)散布權:所謂散布,就是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

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第 3 條第 1 項第 12

款)。在公開的交易場所,或對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作買賣、

交換、贈送等行為,就是散布。例如甲寫一書,交給乙出版,

● 電子書授權契約就該這樣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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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盜版甲的書籍,丁販賣該盜版書。丙是侵害甲的重製權,丁

侵害甲的散布權。如果丁知道該書是盜版的,丁有刑事責任,

如果丁因過失而不知該書是盜版的,丁僅有民事責任,而無刑

事責任。

(十一)出租權:所謂出租,就是指將物租予他人使用收

益而收取租金的行為。出租權除了電腦程式著作及錄音著作以

外,原則上限於出租違法盜版的著作,才會構成侵害出租權。

如果小說出租店在書店合法購買小說,在自己開的出租店出

租,是合法允許的。同樣的,錄影帶出租店在百貨公司合法購

買的 DVD,也可以在出租店出租。不過如果在合法的店裏購買

正版電腦軟體,或在唱片行購買合法 CD,是不能在出租店出租

的。

以上簡單介紹著作人的各種權利。國家對作者保護著作

權,目的在鼓勵作者創作著作,從而使國家文化進一步發展,

保護著作權具有促進文明進展的作用。著作權法第 1 條規定:

「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

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這條規定所講的,就著作權立法的基本目的。

上述著作人的著作財產權,有關數位出版,最常牽涉到的

是重製權、散布權和公開傳輸權,有關何種情形下會牽涉到這

三種權利?在後面問答中會詳述。

二、著作權的歸屬

著作權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著作權:指因著作

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

6

規定。」一本書完成,就在「完成當時」,就擁有著作權,無

須經註冊或登記的程序,也不管有無發表。除非是聘雇的職務

著作,否則就由「著作人」擁有著作權。也就是由作者擁有最

原始的著作人格權和著作財產權。著作權法第 10 條但書所規

定的「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是指著作權法第 11 條、

第 12 條的「聘雇著作」而言。在「聘雇著作」的情形,有時

候由作者以外的出資者,擁有著作權。

在民國 74 年以前,我國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的著作要

向主管機關申請註冊才有著作權。如果沒有註冊,不能產生著

作權。在民國 87 年以前,我國著作權主管機關還保有著作權

任意登記制度,但是在民國 87 年 1 月著作權法修正,就將所

有著作權登記制度廢除,只保留製版權登記制度。目前依我國

著作權法,著作人創作著作,即使想要登記著作權,也無官方

受理登記的機關。

三、職務著作 --- 專屬編輯與特約編輯

所謂職務著作,就是指創作人不是自由作者,而是基於勞

務契約在職務上所完成的創作。自由創作的作者,著作人格權

永遠歸屬作者,而除非將著作財產權轉讓,否則著作財產權也

歸屬於作者,任何人欲利用自由創作者的著作,原則上須經作

者同意。

有關職務著作的著作權歸屬,依著作權法第 11 條第 1 項

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

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第2項規定:「依

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

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著作

● 電子書授權契約就該這樣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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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

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 著作

人者,從其約定。」第 2 項規定:「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

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

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第 3 項規定:「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

人得利用該著作。」

出版社職員的創作與特約編輯的創作,如果雙方訂有關於

職務著作歸屬的合約,合約規定優先於法律規定。如果沒有合

約約定,在出版社職員的創作,屬於僱傭關係完成的著作,依

著作權法第 11 條規定,著作人格權屬於創作者,著作財產權

屬於出版社。在出版社特約編輯的創作,是屬於出版社與特約

編輯間的委任關係或承攬關係產生的著作。如果出版社與特約

編輯間,沒有其他的合約約定,那麼依著作權法第 12 條規定,

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都屬於創作者(特約編輯)。不過這

種情形,出版社對特約編輯的職務創作,得在業務上加以利用。

至於利用範圍如何,就看當時的特約編輯工作的目的和範圍而

定。

例如特約編輯專門處理攝影事務,報酬是按出勤的時數或

天數計算,特約編輯每次的攝影都交給出版社放在照片資料庫

中,依聘請目的,顯然這些照片是要給出版社用的,那麼出版

社用這些照片,無論用在那一本書都可以。這種情形一樣可以

適用在報社的特約攝影上。如果報社的特約攝影按出勤次數計

算,每次的照片都拿回來,除了當次使用外,就放在報社的檔

案資料庫中,那麼報社的複次使用,都無須再得到特約攝影的

同意。而特約攝影因為是照片的著作財產權人,所以在沒有特

別約定的狀況下,自己可以就該照片加以使用,也可以就該照

8

片授權他人使用。

四、書籍或版權頁上之掛名

出版公司在處理封面或版權頁掛名時,應注意下列幾個事

項:

(一)作者的掛名:依著作權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著

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

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著作人就其著作所生之衍生著

作,亦有相同之權利。」所以書籍出版,如果有作者的話,在

書籍的封面或版權頁,應該掛上作者姓名。如果作者希望掛本

名,應掛上作者本名,不能改用筆名。如果作者希望用筆名掛

名,應掛上作者的筆名,不能違反作者的意思,改用本名掛名。

在出版前最好詢問作者一下,怎麼掛名,或者乾脆在契約書上

明白約定如何掛名。

(二)譯著的掛名:在譯著的情形下,如果沒有特別約定,

依著作權法第 16 條第 1 項後段規定,應同時掛名原著者及譯

者姓名。缺一不可,即使譯作是由出版公司用稿費一次買斷,

除非契約另有約定不掛名,否則還是要掛原作者和譯者姓名,

不然就會侵害到原作者或衍生著作的譯者的姓名表示權。實務

上曾經發生一個案例:一個 T 大學教授,付費給學生請學生將

她在美國的博士論文翻譯成中文出版,這位教授只掛名自己是

作者,她想既然付費給學生了,就不再掛名譯者是學生,被學

生寫存証信函主張權利催告改正,後來雙方和解了,教授還是

把學生譯者的名字掛上去。如果教授付錢給學生時,雙方訂一

個出資聘人完成著作的合約書,約定該譯文以教授為著作人,

或約定學生「不行使著作人格權」,教授就可以不需要掛名學

● 電子書授權契約就該這樣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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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為譯者了。

(三)編輯的掛名:編輯如果就書籍的內容編排、加標

題、改文字等,有可能有編輯創作的參與,編輯也應在版權頁

上掛名。除非出版公司與編輯事先有職務著作的契約約定:「編

輯完成的著作,以出版公司為著作人。」如果有這樣的約定,

這時候出版公司對於編輯在版權頁上掛名或不掛名,都無所謂

了。因為編輯的掛名,不再是編輯的權利,而是一種責任的表

示。也就是本書如果有涉及抄襲,被指責出版公司有責任,編

輯是第一個要出來對權利人說明的人。因為編輯是直接與作者

在稿件上來往接洽的人。

(四)內容引用他人文字或圖片的掛名:依據著作權法第

52 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

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依據著作權

法第 52 條引用他人著作時,應明示其出處。此種明示出處義

務,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

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第 64 條)。所以出版公司的編輯,在

審閱作者稿件時,遇有文字或圖片明顯不像作者所創作或拍攝

的情形,應提醒作者要註明出處。此外,如果圖片是由出版公

司找照片銀行挑選正片的情形,尤其要注意正片上有沒有註明

攝影者姓名。實務上發生一案件:一家保險公司 A 委託 B 出版

公司設計月曆。出版公司在設計時需要兩張照片,就找 C 照片

銀行付錢挑正片。等 B 公司製作完成交付 A 公司送給客戶後,

A 公司收到甲攝影師的存証信函,主張 A 公司侵害其著作人格

權。A 公司主張一切都委託 B 公司製作,請 B 公司說明,B 公

司主張已經付錢給 C 公司,C 公司應處理甲的權利問題。C 公

司主張甲是 C 公司的特約攝影,著作人甲,正片上也有攝影者

甲的姓名,B 公司在使用時,應依著作權法規定,註明甲的姓

10

名,因此錯誤應在 B 出版公司。此事後來由 B 公司花錢賠償作

者了事。可見出版公司在處理作者的掛名時,應十分小心。

(五)主編或總策劃的掛名:在實務上,出版公司出版套

書,常會找有名的學者或作家來掛名主編或總策劃。曾經發生

一個案例:有一位作者甲為出版公司翻譯書籍,該書籍列於某

一系列。該系列書籍,都由出版公司找某知名大學的商學院院

長乙掛名主編。甲認為自己的翻譯書乙無任何貢獻,卻掛名主

編,乃主張乙侵害甲的著作人格權,對乙極盡騷擾之能事。由

於出版公司出版套書,常會找有名的學者或作家來掛名主編或

總策劃,這是出版實務慣例。為了杜絕這種案例出現,所以民

國 81 年著作權法修法時,就在著作權法第 16 條增加第 3 項

規定:「利用著作之人,得使用自己之封面設計,並加冠設計

人或主編之姓名或名稱。但著作人有特別表示或違反社會使用

慣例者,不在此限。」所以除非作者事先有明示不同意該書有

人掛名主編或總策劃,否則出版公司找名人來掛名主編和總策

劃,是被允許的。

(六)掛名的省略:任何書籍,創作的人,理論上都要掛

名作者,然而有些書籍,作者夠多,都在書籍封面上掛名作者,

實在不可能。因此著作權法第 16 條第 4 項規定:「依著作利

用之目的及方法,於著作人之利益無損害之虞,且不違反社會

使用慣例者,得省略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有些百科全書實

際執筆的作者動輒數百名,甚至數千名。如果這些執筆者,都

在書籍封面或版權列名作者,實在不可能。有些年度小說選或

年度詩選,其中作者也有幾十位,都在封面上掛名作者,也不

可能。這時候,只要在內容中屬於該人創作的著作前,或文章

末後註明作者姓名就可以了。這種書的書籍封面或版權頁,只

要掛名主編的名字,無須再掛全部作者的名字。

● 電子書授權契約就該這樣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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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書籍(或附 CD)的保護期間

著作權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

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第

2 項規定:「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

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依

據現行著作權法規定,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間,為作者終身其

及其死亡後 50 年。著作權法所以會保護作者終身及其死亡後

50年,是推定每一代平均年齡相差25年,終身加死亡後50年,

剛好可以使作者的著作,其著作財產權福蔭子孫三代。

又著作權法第 35 條第 1 項規定:「第三十條至第三十四

條所定存續期間,以該期間屆滿當年之末日為期間之終止。」

依據上述規定,如果甲寫一本書,甲在 2050 年 1 月 1 日死亡,

該本書的著作權,原則上在 2100 年 12 月 31 日止保護期間屆

滿。不過如果該本書在 2098 年 1 月才正式出版公開發表,為

了顧慮該書在出版後才兩年就要保護期間屆滿,所以著作權法

30 條第 2 項特別規定,這種在作者死亡後 40 年到 50 年間才

公開發表的著作,保護期間可以存續 10 年,也就是在 2108 年

12 月 31 日才屆滿。

另著作權法第 34 條規定:「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之

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前條但書規定,於

前項準用之。」在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著作財產權保護

期間較短,不是保護作者終身加死亡後 50 年,而是只有從公

開發表後 50 年。所以上述例子,如果這本書在 2030 年 1 月公

開發表,而作者在 2050 年 1 月 1 日死亡,這本書的語文著作

的部分,在 2100 年 12 月 31 日止保護期間屆滿。而有關照片

及 CD 部分,在 2080 年 12 月 31 日保護期間屆滿。然而如果

12

這本書和照片,是在 2049 年創作,2098 年 1 月才正式出版公

開發表,則這本書的語文著作部分 ,保護期間在 2108 年 12

月 31 日屆滿。照片部分,在 2148 年 12 月 31 日才屆滿。

六、著作財產權的轉讓

著作權法第 36 條第 1 項規定:「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

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著作權法並沒有特別規定著作財

產權的轉讓,必須書面。所以著作財產權的轉讓,即使口頭,

也能發生效力。不過還是有個書面,將來發生法律糾紛,比較

有較強的証據力。

此外,著作財產權的轉讓,如果有轉讓合約或書面文字,

此合約或文字,無須經公証或登記的手續才有效。事實上,目

前主管機關,也不辦理著作財產權轉讓的登記業務。合約如果

經過公証,只是証據力較強,合約當事人將來比較不會否認簽

過此合約而已。

七、著作財產權的授權

著作人可以將自己所擁有的著作財產權授權他人利用。在

出版實務上,獨家授權與專屬授權常常混用。然而最高法院 98

年台上 7616 號刑事判決謂:「『獨家重製及發行』係有別於

公開演出及公開上映之『專屬授權』。前者並非專屬授權,僅

係著作財產權人於授權他人重製及發行後,同時負有不得再行

授權第三人重製及發行之義務。並未排除著作財產權人自行重

製及發行之權利,核與專屬授權係指著作財產權人於授權範圍

內不僅不得再行授權第三人,其亦不得自行行使授權之權利有

別。」由這個判決顯示,獨家授權理論上僅具有債的效力,而

● 電子書授權契約就該這樣簽 ●

13

專屬授權具有準物權的效力。

如果甲獨家授權乙出版發行書籍,甲不得再另外授權給

丙出版發行書籍,但是甲可以自行出版發行書籍。然而丙專屬

授權丁出版發行書籍,則不僅丙不能授權給第三人出版發行書

籍,而且丙自己也不能出版發行書籍。

我國著作權法並無「獨家授權」的用語,但是有「專屬授

權」的用語。著作權法第 37 條第 4 項規定:「專屬授權之被

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

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

圍內,不得行使權利。」依著作權法規定,專屬授權的被授權

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顯

然具有強大的效果。為了避免在法律上發生爭議,建議在授權

合約上,使用授權用語,如果要確定達到強大的授權效果,盡

量使用「專屬授權」一語較佳。

八、出版實務常見的著作權的侵害

(一) 侵害著作人格權

實務上常見侵害他人著作人格權的情形,分述如下:

1、侵害公開發表權:實務上常見侵害他人公開發表權的

情形,例如乙將名人甲寫給他的具有歷史價值的信件,未經寫

信的人的同意,就收編成書出版。這種情形,不僅侵害寫信的

人的著作財產權中的「重製權」,也侵害寫信的人的著作人格

權中的「公開發表權」。因為甲寫給乙的信,甲是書寫者(創

作者),擁有著作權,乙只擁有信件紙張的所有權。乙可以將

信件燒燬,但是未經甲的同意而擅發表甲的信件,在著作人格

14

權部分,侵害到甲的公開發表權。

2、侵害姓名表示權:實務上常見侵害姓名表示權的情形,

例如出版公司出版翻譯書,只掛原著者的姓名未掛譯者的姓

名,或只掛譯者的姓名,未掛原作者的姓名,漏其一,就侵害

原作者或譯者的姓名表示權。

又如出版公司為編輯需要,付錢向專業照片銀行購買照片

使用權,出版公司以為既然付錢就可以使用,卻忘了對照片的

攝影者掛名。此時出版公司也可能侵害照片的拍攝者的姓名表

示權。

再者,出版公司出版教科書,原來請甲乙合寫,因為教科

書需要經常修改增訂,乙因沒有空修改,出版公司乃找丙來修

改乙的部分,因而掛名甲丙合著,此時出版公司可能侵害乙的

姓名表示權。

3、侵害禁止不當修改權:實務上常見的禁止不當修改權

的紛爭,是作者與出版公司的合約原訂的書名是 A,後來出版

認為書名用 B 較為賣點,乃未經作者同意就使用 B 並加以出版。

但是作者卻覺得該書的書名非常不雅,有損其名譽。再者,在

報社也常對於作者投稿的文章修改其文章名稱,或甚至修改內

容,使文意不完整,或甚至扭曲原來的意思,這都可能侵害作

者的禁止不當修改權。

侵害作者的著作人格權,在民事上,作者可以要求請停止

出版(第 84 條),也可以要求有形的財產損害賠償及精神上

的損害賠償。如果侵害的是姓名表示權,作者可以要求把被變

更的名字改過來,如果是侵害禁止不當修改權,作者可以要求

更正內容或為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例如登報道歉之類的。侵

● 電子書授權契約就該這樣簽 ●

15

害作者的著作人格權,如果經作者提出告訴或自訴,侵害人得

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 50 萬元以下

罰金。

(二) 侵害著作財產權

在出版實務上比較常見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的情形,主要

發生在重製權、改作權和公開傳輸權等三種權利的侵害:

1、侵害重製權:在出版實務上,早期對暢銷書籍,還有

未經同意整本書翻印的情況,但是近年來少有聽說這種情形。

整本書侵害,比較多的是授權錯誤的狀況。例如 A 出版公司得

中國大陸 B 出版公司的授權,在台灣出版某書籍。因為 B 出版

公司聲稱它擁有作者的授權,可以對台灣授權出版,但是後來

作者出面主張 B 沒有得到他的授權,B 出版公司的授權是越權,

A 出版公司的出版該書是盜版。實務上也發生過,大陸的 B 出

版公司雖然有權利對台灣 A 出版公司為授權,但是後來發現

該書是大陸 B 出版公司的作者抄襲台灣的作者在中國大陸出版

的,因此台灣的作者對台灣的 A 出版公司提出訴訟。

在台灣侵害重製權的狀況,一般多是疏忽而誤用他人照

片,或作者誤解法律,將「抄襲」當作是「參考」、「引用」,

因而發生侵害。

2、侵害改作權:在出版實務上,較多的情形是拿別人的

書籍來改寫或拿別人的圖片增加一些線條或改變一些形狀,而

成為自己的著作,因而涉及改作權的侵害。當然,也有一些書

籍,是拿外國書籍,東翻譯一點,西翻譯一點而成書,這種情

形,也會侵害到外國原作者的改作權。

3、公開傳輸權:在出版實務上,也有出版公司原來只與

16

作者簽定出版書籍,在數位時代,未另與作者簽約,而另外出

版電子書。這種情形,可能會侵害到原作者的公開傳輸權。

出版書籍侵害他人的著作財產權,在刑事上,侵害人如果

為了販賣或出租目的而重製,法院可以對侵害人處六月以上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

金(第 91 條第 2 項)。如果書籍附有 CD,CD 內容也是不法的,

則法院可以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

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第 91 條第 3 項)。如果侵害人

重製的目的,不是為販賣或出租目的,法院可以對侵害人處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

金(第 91 條第 1 項)。如果侵害重製權以外的其他權利,例

如侵害改作權或公開傳輸權,法院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第 92 條)。

另外書店明知所賣書籍是侵害他人著作權的書,而仍然販

賣,則法院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

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第 91 條第 2 項)。

如果販賣的書中含有光碟,則法院可以處六月以上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第

91 條之 1 第 3 項)。

以上的規定,除了涉及重製光碟或販賣光碟是非告訴乃論

罪外,其他的罪,都是告訴乃論罪(著作權法第 100 條)。告

訴乃論之罪,必須權利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才會起訴,法院才

會判刑。如果權利提出告訴後,侵害人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

訴人在偵查庭撤回告訴,檢察官必須為不起訴處分。如果案件

已經起訴到了法院審理,如果告訴人或自訴人在第一審言詞辯

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或自訴,法官則應為不受理判決。

● 電子書授權契約就該這樣簽 ●

17

在民事上,著作權受侵害,著作權人也可以請求排除侵害

(第 84 條),而且可以請求損害賠償(第 88 條)。此外,被

害人也可以請求由侵害人負擔費用,將判決書內容全部或一部

登載新聞紙雜誌(第 89 條)。

(以上「著作權的基本觀念」,整理自蕭雄淋著:「出版(含電子書)

著作權小百科」一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編印,2011 年 12 月)

18

● 電子書授權契約就該這樣簽 ●

19

第二章、台灣 B2B 授權合約範本與使用說明

電子出版品授權銷售合約書

立合約書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為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為乙方)

緣甲方擁有或代理之著作,欲透過乙方銷售電子出版品予

機構、圖書館等團體,以充實其館藏或提供其成員依約閱讀,

雙方爰就電子出版品之授權銷售達成協議,訂立本合約書,約

定條款如下,以資雙方信守遵循:

第一條.( 定義 )

本合約之用語定義如下:

1.「團體」係指「任何非個人與家庭之單位,包括但不限於:

學校、圖書館、研究機構、政府機關、公私企業、基金會、公

民營團體、非營利組織等」。

2.「團體市場」係指「直接以團體為銷售對象之市場」(即

B2B),且排除直接以個人終端使用者(End-User)為行銷對象

之「個人消費市場」(即 B2C)。

3.「團體內電子出版品閱覽權」係指對於向乙方採購「授

權著作」電子出版品(以下簡稱「電子出版品」)之團體,甲

方授權該團體得在其所建置之平台(以下簡稱「團體平台」)

上,將電子出版品透過內部網路及終端機免費提供予該團體之

成員(指團體內部之教職員或圖書館之館內讀者)閱讀、列印;

20

或者透過外部網路傳輸給團體之成員(指圖書館之館外讀者)

依約限期借閱。

4.「成員」係指團體內部之教職員、或圖書館之館內讀者

與館外讀者。但該等成員均必須經團體進行身份驗證與註冊而

屬團體平台可控管之自然人。

第二條.( 授權之標的 )

( 一 ) 甲方擁有著作財產權或代理著作財產權之著作(以下

簡稱「授權著作」),「授權著作」之明細如附件一所示。本

合約所授權之著作以附件一所列者為限。

( 二 ) 甲乙雙方如須增、減「授權著作」,應修改附件一並

加蓋雙方簽章,或者另訂附件由雙方簽章並附加於本合約書之

後,始生增、減之效力。

第三條.( 授權之範圍與條件 )

( 一 ) 甲方同意將「授權著作」授權乙方向「團體市場」銷

售並依本合約約定授予「團體內電子出版品閱覽權」。

( 二 ) 為使團體得提供其成員閱覽電子出版品之必要範圍

內,乙方得視其情形授予團體對其成員採取線上閱讀及 / 或下

載後離線閱讀(以下均簡稱為閱讀),得採取限期閱讀或不限

期閱讀(但對於圖書館館外讀者必須以借閱方式限期閱讀,不

得採不限期閱讀),得限制或不限制每位成員可閱讀、下載之

電子出版品數量或頻率,得禁止或不禁止成員列印(但對於圖

書館館外讀者必須禁止讀者列印)。但「團體內電子出版品閱

覽權」之授權應受以下之限制(可複選):

□在任何時點,同時閱讀同一電子出版品之成員人數以

● 電子書授權契約就該這樣簽 ●

21

_____ 人為上限。

□一年內閱讀或下載之成員總人次以 ______ 人次為上限。

□若採取成員可透過團體內部設置之終端機進行閱讀,此

等終端機之數量以 ____ 台為上限。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三 ) 團體為行使本條所授予之「團體內電子出版品閱覽

權」之必要範圍內,得依本合約對「授權著作」進行重製及公

開傳輸。

( 四 ) 電子出版品限於原文字形式(包含原附圖)。團體如

欲以語音形式建置或傳輸電子出版品,須另外取得甲方書面授

權。

( 五 ) 授權之語文:

□限於中文繁體版。

□限於中文版,包括繁體版及簡體版。

□其他:_______________。

( 六 ) 電子出版品僅限於透過團體平台提供或傳輸給團體成

員閱讀,任何情形下均不得以任何方式提供或傳輸給非成員之

第三人閱讀。

( 七 ) 團體平台須在成員規約 / 守則以及提供閱讀之頁面明

顯處,向成員告知其所閱讀或下載之電子出版品僅授權該成員

在指定載具上閱讀使用,不得擅自複製、傳輸、轉讓或以任何

方法提供他人使用。

22

( 八 ) 團體如擬與第三方平台(例如第三方網站、各廠牌智

慧手機之應用軟體 (App) 平台)合作建置或傳輸電子出版品,

須另外取得甲方書面授權。

( 九 ) 團體平台提供或傳輸電子出版品,不得直接就電子出

版品之閱讀向其成員索取任何費用。

( 十 ) 乙方對於團體銷售時所授予之「團體內電子出版品閱

覽權」均為非專屬授權,且團體不得轉授權他人,亦不得將電

子出版品以任何方式轉提供其他團體使用。

第四條.( 權利保留 )

( 一 )「授權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仍由甲方或相關著作權人

保有,除第三條明示授予之權利外,「授權著作」之一切權利

均不在本合約授權之列,本合約亦不得被解釋為有默示授權之

意思。

( 二 ) 為免疑義,特聲明本合約授予之權利不包括將「授權

著作」加以改編或改作之權利。

第五條.( 授權銷售之地區 )

( 一 ) 甲方授權乙方銷售「團體內電子出版品閱覽權」之地

區:

□台灣地區(臺灣、澎湖、金門、馬祖)。

□台灣地區及中國大陸地區(□包含□不含 香港、澳門)。

□全世界。

□其他:_______________。

● 電子書授權契約就該這樣簽 ●

23

( 二 ) 團體須在前項指定之授權地區依法設立,且團體平台

之伺服主機須位於該地區內,乙方不得越區銷售,團體平台亦

不得越區提供成員閱覽。

第六條.( 銷售權之性質 )

( 一 ) 本合約甲方對乙方之授權為:

□非專屬授權(non-exclusive license),授權期間內甲方

本身可自行銷售「團體內電子出版品閱覽權」,亦可另授權第

三人銷售。

□專屬授權(exclusive license),授權期間內甲方本身不

得在授權地區銷售「團體內電子出版品閱覽權」,亦不得另授

權第三人銷售。

( 二 ) 無論本合約採非專屬授權或專屬授權,未經甲方事

先書面同意,乙方均不得將本合約所授予之權利轉授權予第三

人。

第七條.( 授權銷售之期間 )

( 一 ) 本合約授權乙方銷售之期間自民國 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起至 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為止。

( 二 ) 授權期間屆滿時本合約當然終止、失效。但經甲乙雙

方另簽署續約文件者,不在此限。

( 三 ) 在本合約期滿或終止前已採購「團體內電子出版品閱

覽權」之團體,經乙方對甲方付清權利金者,其「團體內電子

出版品閱覽權」不受本合約期滿或終止所影響,仍按原採購合

約約定之閱讀方式及期間進行。

24

第八條.( 雙方角色 )

( 一 ) 甲方僅為「授權著作」內容提供者,有關乙方依本合

約對團體進行之銷售、團體平台之建置與維護以及依本合約對

其成員提供電子出版品之閱讀等事務,均由乙方及團體自行負

責並自付一切費用,與甲方無涉。

( 二 )「團體內電子出版品閱覽權」之銷售應由乙方負責第

一線之客服 ( 含售後服務 ),惟有關「授權著作」內容之疑問或

爭議,乙方得轉交甲方協助處理。

( 三 ) 乙方須按照本合約所定之各項條件(包括授權範圍、

條件及權利金)銷售「團體內電子出版品閱覽權」,未經甲方

事先書面同意,不得變更本合約銷售條件。如團體對於本合約

所定之銷售條件提出修改建議,經乙方轉告甲方並取得甲方同

意者,甲乙雙方應就此變更後之條件簽署附約,始生效力。

第九條.( 擔保 )

( 一 ) 甲方擔保為「授權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者已取

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有權簽訂本合約。甲方並擔保「授權

著作」絕無侵害第三人之著作權或其他權利。

( 二 ) 甲方如違反前項約定,而致第三人就團體平台建置、

傳輸電子出版品提出任何請求、主張或訴訟等爭議,甲方須負

責出面處理及解決該爭議,以使團體平台能繼續依約使用電子

出版品。若甲方無法在合理期間內解決該爭議而致團體平台蒙

受損害,甲方須負責賠償團體平台所受之損害(包括團體平台

須支出之訟訴費、律師費、和解金、罰鍰 / 罰款等)。但因團

體平台對「授權著作」所為之增、刪、修改或其他處理而引發

侵權或違法爭議者,不在甲方擔保範圍,應由團體平台自行處

● 電子書授權契約就該這樣簽 ●

25

理解決,若因而致甲方受有損害(包括甲方須支出之訟訴費、

律師費、和解金、罰鍰 / 罰款等),團體平台須負賠償責任。

第十條.( 資料提供與轉檔 )

( 一 ) 甲方提供「授權著作」之方式如下:

□甲方提供紙本書壹冊,由乙方負責建立電子出版品所需

之電子檔,建檔費用由乙方負擔。

□甲方提供任何格式之電子檔,由乙方負責轉換成電子出

版品所需格式,轉檔費用由乙方負擔。

□甲方依乙方指定之格式,自行上傳電子出版品之電子

檔至乙方指定平台之區位,上傳機制由乙方平台負責建置及維

護。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二 ) 無論前項採何種方式,乙方及團體僅可在本合約授權

範圍內使用該電子檔,不得提供他人使用或另用於其他用途。

( 三 ) 第一項採第 1 種或第 2 種方式者,乙方應將其所建

立或轉成的電子檔無償提供一份複本予甲方,以供甲方內部存

查及參考。

第十一條.( 資料編輯、處理 )

( 一 ) 乙方或團體平台為建置、傳輸電子出版品,得對「授

權著作」進行必要之編排,但不得變更「授權著作」之實質內

容。

( 二 ) 乙方或團體平台就「授權著作」除得依本合約約定提

26

供團體成員閱讀外,乙方或團體平台如欲對電子出版品提供可

能變更其內容或型態之其他功能或服務,均須事先取得甲方同

意始得為之。

第十二條.( 作者署名與著作權標示 )

( 一 ) 電子出版品須明確標示「授權著作」之作者 / 編者 /

譯者姓名或名稱,或其指定之筆名,並應註明原出版之出版社。

( 二 ) 電子出版品須按雙方約定之格式,加註「授權著作」

之著作權標示。

第十三條.( 防盜拷 )

( 一 ) 乙方應嚴格要求團體須負責控管其成員之身份驗證與

註冊,且除應防止成員超出權限使用電子出版品外,並應禁止

非成員接觸、使用電子出版品。

( 二 ) 團體平台須對電子出版品之建置、傳輸及提供閱讀,

採取符合當前科技水準之防盜拷措施(例如加密),以進行成

員相關使用權限之設定及控管,並防止成員或未經授權之人擅

自破解、複製、下載、使用。

( 三 ) 如因團體平台怠於採取防盜拷措施,或者因團體平台

所採取之防盜拷措施有瑕疵、疏漏而導致電子出版品遭到非法

破解、複製、下載或使用,甲方得要求團體平台暫停對成員提

供或傳輸電子出版品之一部或全部,直到團體平台完成防盜拷

措施之修補、改進或更新。

第十四條.( 試用 )

( 一 ) 乙方為促銷「團體內電子出版品閱覽權」之需要,得

● 電子書授權契約就該這樣簽 ●

27

提供團體及團體平台免費試用,但試用以 ____ 天為上限且同一

電子出版品開放試閱之總量不得超過其內容之 ___%。

( 二 ) 乙方為促銷之目的如欲作更大幅度之開放試用,須另

外取得甲方書面同意。

( 三 ) 除第一項有關試用之規定或雙方另有書面約定外,乙

方不得將甲方電子出版品免費提供團體使用。

第十五條.( 行銷 )

乙方為廣告促銷「團體內電子出版品閱覽權」之需要,得

擷取單一電子出版品不超過 10%篇幅之內容,刊載於乙方之平

台、廣宣物品或其他網站或媒體上。除此之外,非經事先取得

甲方書面同意,不得使用「授權著作」或電子出版品之內容從

事任何行銷。

第十六條.( 權利金 )

乙方應依下列約定支付甲方權利金:

( 一 ) 團體採購「團體內電子出版品閱覽權」應支付之權利

金,根據以下公式計算:

每一部 / 冊授權著作之權利金 = ( 該著作紙本定價 ×

____ 倍 ) × ____ 份

全部權利金 = 全部授權著作之權利金加總 (A)

紙本定價如附件一所載

( 二 ) 乙方向團體報價或投標時,視情形得超出或低於前項

(A)金額,但未經甲方書面同意,增加或減少之金額不得超過(A)

28

金額之 ____%。

( 三 ) 乙方如將「授權著作」連同乙方所代理之其他著作庫

或資料庫銷售,仍應依前二項規定計算「授權著作」權利金;

亦即不論乙方提報之該次銷售總金額為何,「授權著作」應得

之權利金不得低於依前二項規定計算之權利金。但另經甲方書

面同意者,得改依以下公式計算「授權著作」應得之權利金:

× -------------------------------------------------- 該次銷售之著作庫或資料庫之總冊數

「授權著作」之總冊數權利金 = 該次銷售應得

之價款總額

( 四 ) 團體採購「團體內電子出版品閱覽權」之權利金,乙

方應分兩階段付款:

1. 採購合約簽訂時或簽訂後 ____ 天內先支付 ____%。

2.「授權著作」之電子出版品經安裝於團體平台且測試完

成時,付清餘款。

( 五 ) 以上金額皆不含稅。

第十七條.( 採購合約 )

( 一 ) 乙方得以乙方名義與團體簽訂「團體內電子出版品閱

覽權」採購合約(於本合約中簡稱採購合約),但乙方應於採

購合約簽訂後 ____ 天內提供影本壹份給甲方存查。

( 二 ) 除另事先取得甲方書面同意外,採購合約之條款不得

牴觸本合約各項規定 ( 包括授權範圍、條件及權利金 )。

( 三 ) 採購合約由乙方自行以合約當事人之地位負責履行義

● 電子書授權契約就該這樣簽 ●

29

務,甲方僅依本合約提供授權著作。

第十八條.( 銷售分成、付款 )

( 一 ) 乙方每次成功銷售「團體內電子出版品閱覽權」予團

體,得享有「授權著作」應得之權利金之 ____%作為乙方之銷

售分成。所謂成功銷售,以簽署採購合約且收足全部銷售價款

為準。

( 二 ) 乙方應於收到銷售價款後 ____ 天內,將「授權著作」

之權利金,扣除乙方之銷售分成後之餘款,按下列方式之一付

款。甲方並應提供與所收權利金等額之發票或收據給乙方。

□開立交付日起 ____ 天為發票日之支票,送交甲方。

□匯款至甲方指定之以下帳戶(匯款費用由乙方承擔):

金融機構名稱:

金融機構地址:

戶名:

帳號:

第十九條.( 保密條款 )

( 一 ) 任一方因履行本合約而知悉或接觸他方之任何有關經

營、業務、技術、財務及其他方面的未公開之資料和資訊(以

下簡稱「機密資訊」),均應保守秘密,非經他方事先書面同

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外公開或向任何第三人(包括他方無權

知悉該機密資訊之人,但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除外)洩露,亦

不得超出本合約之目的範圍而擅自使用該機密資訊。

30

( 二 ) 一方如有違反前項規定,須支付他方懲罰性違約金新

台幣 ______ 萬元,並賠償他方所受之實際損害(包括商譽之損

失)。

第二十條.( 取締侵權 )

( 一 ) 如甲乙任一方發現團體平台上之電子出版品遭到第三

人侵害,應儘速通知他方。甲方進行取締及追究侵權時,乙方

應全力配合。

( 二 ) 如乙方發現團體、團體平台或團體成員超出「團體內

電子出版品閱覽權」之授權範圍或者違反「團體內電子出版品

閱覽權」之其他授權條件而提供、傳輸或使用電子出版品,乙

方應儘速通知甲方。

第二十一條.( 禁止讓渡 )

( 一 ) 任一方未經他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得將其在本合約上

之一切權利及義務讓與或以他法移轉給第三人。

( 二 ) 在本合約期間內甲方仍可將「授權著作」之著作財產

權讓與第三人,但不影響乙方依本合約所享有之權利或者團體

依採購合約所享有之權利。甲方應於讓與著作財產權之前以書

面通知乙方及團體,並協助乙方及團體與著作財產權受讓人換

約。

第二十二條.( 不可抗力 )

任一方因天災、地變、戰爭、內亂、暴動、恐怖活動、罷工、

傳染病、政府法令之制定、變更或廢止、電力 / 電話 / 網路或

其他公眾設備之無法正常運作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雙方之事

由,而致無法履行或遲延履行本合約所定之義務者,不需負違

● 電子書授權契約就該這樣簽 ●

31

約責任。

第二十三條.( 終止合約 1)

( 一 ) 任一方如有下列所定情事之一者,他方得不待催告逕

行通知終止本合約之一部或全部:

1. 乙方未依本合約約定辦理結算或未付款(包括所簽發票

據未兌現);或者被列為拒絕往來戶。

2. 聲請、被聲請或開始進入破產程序、公司重整程序、清

算程序。

3. 公司停業、歇業或解散,或者公司主要營業或資產讓渡

或出租予第三人。

4. 有故意損害他方商譽之言論或行為。

( 二 ) 除前項規定外,任一方如未履行本合約所定之義務或

擔保,或者違反本合約之其他規定,並且經他方以書面定相當

期限催告改正而期滿仍未完成改正時,他方得通知終止本合約

之一部或全部。但違約情形無法改正者,他方得不待催告逕行

終止合約。

第二十四條.( 終止合約 2)

( 一 ) 本合約期滿或終止後,乙方不得再銷售「團體內電子

出版品閱覽權」,並應將乙方資料庫中之授權著作予以刪除。

( 二 ) 已採購「團體內電子出版品閱覽權」之團體平台且經

乙方對甲方付清權利金者,在本合約期滿或終止後,依其採購

合約如得繼續提供及傳輸成員閱讀者,則仍得依採購合約約定

保存電子出版品之電子檔以及提供成員閱讀。

32

第二十五條.( 損害賠償 )

甲乙任一方如有違反本合約之規定而造成他方蒙受任何損

害,均須賠償他方因此所受之損害(包括律師費及進行訴訟所

需之必要費用)。

第二十六條.( 條款存續 )

本合約第九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

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於本合約期滿或終止後仍繼續

有效,至依各該條性質不再適用時為止。

第二十七條.( 合約增補修改 )

本合約如有未盡事宜,或者有需補充或修改之事項,得由

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後簽署書面文件為之。

第二十八條.( 準據法與管轄法院 )

( 一 ) 本合約之效力及解釋,應以中華民國之法律為準據

法。

( 二 ) 因本合約所生之爭議,甲乙雙方應秉誠信及公平原則

協商解決,若雙方無法協商解決而須訴訟時,雙方同意以台灣

____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合意管轄法院。

第二十九條.( 合約份數 )

本合約書壹式貳份,經甲乙雙方簽署後各執壹份為憑。(以

下無合約條款)

立合約書人:

甲 方:

● 電子書授權契約就該這樣簽 ●

33

代表人:

地 址:

統一編號:

乙 方:

代表人:

地 址:

統一編號:

西 元 年 月 日

34

附件一:授權著作

● 電子書授權契約就該這樣簽 ●

35

台灣 B2B 授權合約範本使用說明

1. 因 B2B 市場之機構、圖書館等團體需要採購大量且多種

類之出版品,單一出版社較少直接和團體簽約,而是透過代理

商(代理商向團體投標多使用公家的採購契約範本)進行銷售。

故本合約是假設出版社和代理商簽約,授權代理商將向團體市

場銷售其電子出版品。

2. 本合約中以□由當事人勾選的項目,僅係提供可能之模

式供合約雙方考慮及選擇,合約雙方仍可視實際協商情形而為

其他約定。而如經雙方經協商予以取捨確定後,也可以逕行移

除未勾選的項目,只保留勾選的項目,或另定其他約定內容。

3. 本合約僅以電子出版品之閱覽為規範內容,如果涉及紙

本出版品之相關授權,建議另外簽訂合約。

4. 第三條:當團體採購電子書後,其提供電子書給團體內

之成員閱讀,究竟採線上閱讀或下載後離線閱讀,限期閱讀或

不限期閱讀,限制或不限制成員閱讀、下載的數量或頻率,限

制或不限制成員列印,出版社無法直接控制。故如出版社如欲

增加授權範圍或條件之限制,須於本合約中透過代理商來進行

約束。而因採購之團體可能為學校、圖書館、機構等,其採購

之目的及提供成員閱讀之方式可能各有不同,因此,此部分合

約雙方可依實際情形加以約定或修改。

5. 第三條:就單本出版品 B2B 市場的授權,有少部分情形

係屬僅採購一定期間內之閱讀權利,但實務上大多數是不限期

間閱讀之採購。

6. 第六條:此處是指出版社對代理商的銷售授權可約定為

36

「專屬授權」或「非專屬授權」,而第三條第(十)項所定對

團體所採購之閱讀權利則均為「非專屬授權」。

7. 第七條:此處是指代理商銷售權的有效期間,與第三條

及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定對團體依採購契約所採購之權利

不同。

8. 第十六條:由於團體採購有預算限制,代理商向團體

報價時可能需要適時減價,故可給予代理商在一定範圍內調整

權利金的空間。此外,就代理商銷售應付給出版社之權利金,

本合約暫採依每次採購之兩階段付款方式,但也不排除有其他

(例如月結、季結或半年結)之付款約定,合約雙方可視實際

情形加以調整或修改。

9. 第二十四條:除了少數情形外,B2B 對已採購之團體授

權大部分為不限期間,故付清權利金之團體可以依據採購合約

約定繼續提供成員閱讀,沒有刪除電子書的問題。

10. 相對於 B2C 市場係直接對終端個人銷售,較為單純,

B2B 市場採購之團體種類及提 供其成員閱讀方式均較為多樣而

複雜,且目前採購一方之團體在採購合約中居於較強勢地位,

其採購需求可能構成採購契約主要內容,因此本契約範本係供

參考之用,仍建議合約當事人依其個案狀況徵詢專業律師,並

視實際情形需要而增、減、調整並修改各條款內容。

● 電子書授權契約就該這樣簽 ●

37

第三章、台灣 B2C 授權合約範本與使用說明

電子出版品授權發行合約書

立合約書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為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為乙方)

緣甲方擁有或代理之著作,欲透過乙方所經營之網路數位

平台對外發行,乙方則欲藉助甲方提供之著作充實其數位平台

內容,雙方爰就電子出版品之授權發行達成協議,訂立本合約

書,約定條款如下,以資雙方信守遵循:

第一條.( 授權之標的 )

( 一 ) 甲方擁有著作財產權或代理著作財產權之著作(以下

簡稱「授權著作」),「授權著作」之明細如附件一所示。本

合約所授權之著作以附件一所列者為限。

( 二 ) 甲乙雙方如須增、減「授權著作」,應修改附件一並

加蓋雙方簽章,或者另訂附件由雙方簽章並附加於本合約書之

後,始生增、減之效力。

第二條.( 授權之範圍 )

( 一 ) 甲方同意將「授權著作」授權乙方以電子數位形式,

在乙方所建置或經營之網路數位平台「 」(http:// )(以下簡

稱「乙方平台」)發行「授權著作」之電子出版品(以下簡稱

「電子出版品」),透過網際網路及其他可與網際網路相連之

網路(例如電信網路)銷售於「個人消費市場」(Business To

38

Customer,簡稱「B2C」),以授權消費者個人檢索、閱讀及 /

或下載、列印。銷售模式及授權條件依第三條之規定。

( 二 )「個人消費市場」(B2C)係指直接以個人為終端使

用者(End-User)(以下簡稱客戶)為行銷對象之市場,且排

除「直接以學校、圖書館、研究機構、政府機關、公私企業、

基金會、公民營團體、非營利組織等為行銷對象之市場」(即

「團體市場」,B2B)。

( 三 ) 乙方為行使第一項所授予之權利之必要範圍內,得依

本合約對「授權著作」進行重製及公開傳輸。

( 四 ) 電子出版品限於原文字形式(包含原附圖)。乙方如

欲以語音形式發行電子出版品,須另外取得甲方書面授權。

( 五 ) 授權發行之語文:

□限於中文繁體版。

□限於中文版,包括繁體版及簡體版。

□其他:_______________。

( 六 )「授權著作」僅限在「乙方平台」銷售發行,乙方如

擬與第三方平台(例如第三方網站、各廠牌智慧手機之應用軟

體 (App) 平台)合作發行電子出版品,須另外取得甲方書面同

意,始得為之。

● 電子書授權契約就該這樣簽 ●

39

第三條.( 銷售模式及授權條件 )

( 一 ) 乙方平台發行電子出版品銷售於「個人消費市場」,

向其客戶銷售時可採以下勾選之授權模式(可複選):

1. 閱讀模式:□線上閱讀;□下載後離線閱讀。

2. 閱讀期間:□限期閱讀;□不限期閱讀。

3. 可否印列:□可印列;□不可列印。

4. 客戶付費方式:□單本付費(按每次點閱或下載計費);

□按月、按季或按年付費(同一客戶在特定期間內不限點閱或

下載次數)。

以上有勾選之模式,乙方平台可混合採用於銷售,但不得

採用未勾選之模式。

( 二 ) 乙方平台須在會員條款或提供閱讀 / 下載之頁面、以

及客戶每次訂購前,特別註明其所閱讀或下載之電子出版品僅

授權該客戶個人在指定載具上閱讀使用,不得擅自複製、傳輸、

轉讓或以任何方法提供他人使用。

( 三 ) 除第十六條有關試閱之規定或雙方另有書面約定外,

乙方不得將甲方電子出版品免費提供客戶使用。

第四條.( 權利保留 )

( 一 )「授權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仍由甲方或相關著作權人

保有,除第二條及第三條明示授予之權利外,「授權著作」之

其他一切權利均不在本合約授權之列,本合約亦不得被解釋為

有默示授權之意思。

40

(二)為免疑義,特聲明本合約授予之權利不包括:(1)將「授

權著作」以內建方式重製於數位載體(例如各式電腦、光碟、

記憶卡、PDA、手機等)而直接銷售此等數位載體; (2) 將「授

權著作」加以改編或改作。

第五條.( 授權之地區 )

( 一 ) 甲方授權乙方發行電子出版品之地區:

□臺灣地區(臺灣、澎湖、金門、馬祖)。

□臺灣地區及中國大陸地區(□不含香港、澳門;□包含

香港、澳門)。

□全世界。

□其他:_____________。

( 二 ) 乙方平台之伺服主機須位於前項指定之授權地區內,

且乙方平台僅可向位於授權地區內之個人與家庭銷售、傳輸電

子出版品。對於位於授權地區以外之個人或家庭欲向乙方平台

訂購電子出版品者,乙方平台應拒絕其訂購,或者以有效之技

術措施(例如鎖 IP)阻絕其訂購。但乙方平台於授權地區之

客戶透過行動通訊之國際漫遊服務訂購電子出版品者,不在此

限。

第六條.( 授權之性質 )

( 一 ) 本合約之授權為:

□非專屬授權(non-exclusive license),授權期間內甲方

本身可行使第二條所授予之權利,亦可另授權第三人行使。

● 電子書授權契約就該這樣簽 ●

41

□專屬授權(exclusive license),授權期間內甲方本身不

得行使第二條所授予之權利,亦不得另授權第三人行使。

( 二 ) 無論本合約採非專屬授權或專屬授權,未經甲方事先

書面同意,乙方均不得將本合約所授予之權利之一部或全部轉

授權予第三人。

第七條.( 授權之期間 )

( 一 ) 本合約授權乙方發行電子出版品之期間自民國 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起至 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為止。

( 二 ) 授權期間屆滿時本合約當然終止、失效。但經甲乙雙

方另簽署續約文件者,不在此限。

( 三 ) 乙方平台之客戶在本合約終止前已訂購並經乙方向

甲方付清權利金之電子出版品之閱讀期間不受本合約終止所影

響,仍按原銷售約定之授權閱讀期間進行。

第八條.( 雙方角色 )

( 一 ) 甲方僅為「授權著作」內容提供者,有關乙方平台之

建置、維護、營運以及電子出版品之銷售、行銷廣告等事務,

均由乙方自行負責並自付一切費用,與甲方無涉。

( 二 ) 電子出版品之銷售應由乙方平台負責第一線之客服

( 含售後服務 ),惟有關「授權著作」內容之疑問或爭議,乙方

平台得轉交甲方協助處理。

第九條.( 擔保 )

( 一 ) 甲方擔保為「授權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者已取

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有權簽訂本合約。甲方並擔保「授權

42

著作」絕無侵害第三人之著作權或其他權利。

( 二 ) 甲方如違反前項約定,而致第三人就乙方平台發行電

子出版品提出任何請求、主張或訴訟等爭議,甲方須負責出面

處理及解決該爭議,以使乙方平台能繼續發行電子出版品。若

甲方無法在合理期間內解決該爭議而致乙方蒙受損害,甲方須

負責賠償乙方所受之損害(包括乙方須支出之訟訴費、律師費、

和解金、罰鍰 / 罰款等)。但因乙方對「授權著作」所為之增、

刪、修改或其他處理而引發侵權或違法爭議者,不在甲方擔保

範圍,應由乙方自行處理解決,若因而致甲方受有損害(包括

甲方須支出之訟訴費、律師費、和解金、罰鍰 / 罰款等),乙

方須負賠償責任。

第十條.( 資料提供與轉檔 )

( 一 ) 甲方提供「授權著作」之方式如下:

□甲方提供紙本書壹冊,由乙方負責建立電子出版品所需

之電子檔,建檔費用由乙方負擔。

□甲方提供任何格式之電子檔,由乙方負責轉換成電子出

版品所需格式,轉檔費用由乙方負擔。

□甲方依乙方指定之格式,自行上傳電子出版品之電子檔

至乙方平台指定之區位,上傳機制由乙方負責建置及維護。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二 ) 無論前項採何種方式,乙方僅可在本合約授權範圍內

使用電子出版品之電子檔,不得提供他人使用或另用於其他用

途。

● 電子書授權契約就該這樣簽 ●

43

( 三 ) 第一項採第 1 種或第 2 種方式者,乙方應將其所建

立或轉成的電子檔無償提供一份複本予甲方,以供甲方內部存

查及參考。

第十一條.( 資料編輯、處理 )

( 一 ) 乙方為發行電子出版品,得對「授權著作」進行必要

之編排,但不得變更「授權著作」之實質內容。

( 二 ) 乙方平台就「授權著作」除得依本合約約定提供客戶

閱讀外,乙方如欲對電子出版品提供可能變更其內容或形態之

其他功能或服務,均須事先取得甲方同意始得為之。

第十二條.( 作者署名與著作權標示 )

( 一 ) 電子出版品發行時須明確標示「授權著作」之作者 /

編者 / 譯者姓名或名稱,或其指定之筆名,並應註明原出版之

出版社。

( 二 ) 電子出版品發行時須按雙方約定之格式,加註「授權

著作」之著作權標示。

第十三條.( 上架期限 )

( 一 ) 乙方承諾以下之電子出版品上架期限:

□每種「授權著作」應自甲方提供之日起 ____ 天內上架。

□乙方應於民國 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至少將 ____ 種「授

權著作」上架。

□各「授權著作」之上架期限如附件一所載。

( 二 ) 本條所稱上架,係指電子出版品開始於乙方平台上提

44

供客戶訂購。

第十四條.( 防盜拷 )

( 一 ) 乙方平台須對電子出版品之發行、銷售、傳輸,採取

符合當前科技水準之防盜拷措施(例如加密),以進行客戶相

關使用權限之設定及控管,並防止客戶或未經授權之人擅自破

解、複製、下載、使用。

( 二 ) 如因乙方平台怠於採取防盜拷措施,或者因乙方平台

所採取之防盜拷措施有瑕疵、疏漏而導致電子出版品遭到非法

破解、複製、下載或使用,甲方得要求乙方平台暫停發行電子

出版品之一部或全部,直到乙方平台完成防盜拷措施之修補、

改進或更新。

第十五條.( 電子出版品定價 )

( 一 ) 電子出版品採單本計價者,其定價之決定:

□按「授權著作」紙本書最近一版定價之 ____%定之。

□依附件一之記載定之。

□由乙方在「授權著作」紙本書最近一版定價之 ___%至

___%之範圍內決定之。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二 ) 除前項約定外,乙方如欲進行電子出版品之優惠促

銷,應事先取得甲方書面同意。

第十六條.( 試閱 )

( 一 ) 乙方平台為促銷電子出版品之需要,得提供消費者或

● 電子書授權契約就該這樣簽 ●

45

客戶免費試閱,但同一電子出版品開放試閱之總量以其內容之

___%為上限。

( 二 ) 乙方為促銷之目的如欲作更大幅度之開放試閱,須另

外取得甲方書面同意。

第十七條.( 行銷 )

乙方平台為廣告促銷電子出版品之需要,得擷取單一電子

出版品不超過 10%篇幅之內容,刊載於乙方平台或其他網站或

媒體上。除此之外,非經事先取得甲方書面同意,不得使用「授

權著作」或電子出版品之內容從事任何行銷。

第十八條.( 權利金、預付款 )

乙方應依下列約定支付甲方權利金:

( 一 ) 電子出版品採單本計費者,應根據以下公式計算權利

金:

權利金 = 每次銷售金額 × ____%

( 二 ) 電子出版品採客戶按月、按季或按年計費者,應根據

以下公式計算權利金:

× -------------------------------------------

該月、該季或該年中甲方著作被點閱或下載之總次數

權利金 = 每月、每季或每年之會員費 該月、該季或該年中

乙方平台所有著作被點閱或下載之總次數

× ___%

( 三 ) 乙方平台如兼採上述二種計費方式,應分別計算權利金。

( 四 ) 乙方應於本合約簽訂時先支付甲方新台幣 _______

46

元作為不可退還之預付權利金。此預付權利金為最低保證權利

金,但得於日後結算各期權利金時用以扣抵應付之權利金。

( 五 ) 以上金額皆不含稅。

第十九條.( 結算、付款 )

( 一 ) 權利金應於每年六月底及十二月底各結算一次。乙方

應於結算日起一個月內向甲方提出□紙本報表□電子報表,載

明最近半年內乙方平台銷售「授權著作」之電子出版品之 (1)

營收總額、(2) 點閱 / 下載總次數、(3) 應付之權利金。

( 二 ) 甲方收到乙方所提之報表後於 ____ 天內開立與權利

金同額之發票送交乙方。乙方收到甲方發票後於 ____ 天內按下

列方式之一付款:

□開立結算日起 ____ 天為發票日之支票,送交甲方。

□匯款至甲方指定之以下帳戶(匯款費用由乙方承擔):

金融機構名稱:

金融機構地址:

戶名:

帳號:

( 三 ) 本合約期滿或終止後,乙方應於 ____ 個月內一次向

甲方結清所有權利金。

第二十條.( 免費帳號 )

乙方平台開始發行電子出版品後,應提供甲方 ____ 組帳

● 電子書授權契約就該這樣簽 ●

47

號與密碼加入會員及 / 或登入平台,以供甲方不限期間免費瀏

覽閱讀甲方之電子出版品。

第二十一條.( 稽核 )

( 一 ) 甲方對乙方所提之權利金報表如有疑問,得於收到報

表後半年內偕同會計師及 / 或電腦工程師赴乙方處所進行稽核,

稽核範圍為與電子出版品銷售有關之紀錄,包括乙方平台之伺

服主機、系統 ( 軟體 )、資料庫以及乙方之紙本帳目資料。甲方

於兩週前以書面將稽核之日期、事由及範圍通知乙方。乙方應

配合甲方之稽核,不得拒絕或妨礙甲方稽核,甲方對於因稽核

所知悉之乙方內部資訊,不得對外洩露。

( 二 ) 若稽核之結果顯示乙方所提之報表有短報銷售金額或

權利金而其誤差超過正確金額之 5%,則乙方除補付差額外,並

應賠償差額兩倍之違約金以及甲方聘請會計師 / 工程師之費用。

第二十二條.( 後端監察 )

( 一 ) 乙方同意在乙方平台為甲方開設後端監控,提供甲

方帳戶與密碼,以便甲方得隨時自行從後端登入平台,監察電

子出版品之銷售情況,甲方並可自行下載平台所呈現之銷售資

料,但不得對外洩露。

( 二 ) 甲方從平台後端監察,並不代表甲方對於平台銷售情

況之認可,亦不妨礙甲方行使第二十一條之稽核權。

第二十三條.( 出版品下架 )

( 一 ) 在本合約授權期間內,甲方如欲中止發行特定「授權

著作」之電子出版品,得於 ____ 天前以書面通知乙方。乙方收

到此項終止之書面通知後,須在指定之中止日將該電子出版品

48

下架。

( 二 ) 任何電子出版品如因第三人之主張或訴訟,或因主管

機關之調查、處分,或因消費者 / 客戶之投訴、檢舉,且查有

實據而足認有涉及侵權或違法之爭議時,乙方得暫停發行該電

子出版品並予以下架,但乙方應事先通知甲方,或者於下架後

儘速通知甲方。

(三)乙方除前項情形外,於本合約期間內,未經甲方同

意不得擅自將電子出版品下架。

第二十四條.( 保密條款 )

( 一 ) 任一方因履行本合約而知悉或接觸他方之任何有關經

營、業務、技術、財務及其他方面的未公開之資料和資訊(以

下簡稱「機密資訊」),均應保守秘密,非經他方事先書面同

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外公開或向任何第三人(包括他方無權

知悉該機密資訊之人,但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除外)洩露,亦

不得超出本合約之目的範圍而擅自使用該機密資訊。

( 二 ) 一方如有違反前項規定,須支付他方懲罰性違約金新

台幣 ______ 萬元,並賠償他方所受之實際損害(包括商譽之損

失)。

第二十五條.( 取締侵權 )

( 一 ) 如甲乙任一方發現乙方平台上之電子出版品遭到第三

人侵害,應儘速通知他方,甲方進行取締及追究侵權時,乙方

應全力配合。但乙方就電子出版品享有專屬授權者,得由乙方

負責取締及追究侵權。

( 二 ) 如乙方就電子出版品享有專屬授權,乙方取締及追究

● 電子書授權契約就該這樣簽 ●

49

所需之費用(含訴訟上費用及訴訟外費用)由乙方先行負擔;

因此所得之賠償金,扣除乙方前述先負擔之費用及所有必要費

用後,由甲乙雙方平均分享。

第二十六條.( 禁止讓渡 )

( 一 ) 任一方未經他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得將其在本合約上

之一切權利及義務讓與或以他法移轉給第三人。

( 二 ) 在本合約期間內甲方仍可將「授權著作」之著作財產

權讓與第三人,但不影響乙方依本合約所享有之權利。甲方應

於讓與著作財產權之前以書面通知乙方,並協助乙方與著作財

產權受讓人換約。

第二十七條.( 不可抗力 )

任一方因天災、地變、戰爭、內亂、暴動、恐怖活動、罷工、

傳染病、政府法令之制定、變更或廢止、電力 / 電話 / 網路或

其他公眾設備之無法正常運作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雙方之事

由,而致無法履行或遲延履行本合約所定之義務者,不需負違

約責任。

第二十八條.( 終止合約 1)

( 一 ) 任一方如有下列所定情事之一者,他方得不待催告逕

行通知終止本合約之一部或全部:

1. 乙方未依本合約約定辦理結算或未付款(包括所簽發票

據未兌現);或者被列為拒絕往來戶。

2. 聲請、被聲請或開始進入破產程序、公司重整程序、清

算程序。

50

3. 公司停業、歇業或解散,或者公司主要營業或資產讓渡

或出租予第三人。

4. 有故意損害他方商譽之言論或行為。

( 二 ) 除前項規定外,任一方如未履行本合約所定之義務或

擔保,或者違反本合約之其他規定,並且經他方以書面定相當

期限催告改正而期滿仍未完成改正時,他方得通知終止本合約

之一部或全部。但違約情形無法改正者,他方得不待催告逕行

終止合約。

第二十九條.( 終止合約 2)

( 一 ) 本合約期滿或終止後,乙方應立即將電子出版品全數

自乙方平台下架,不再銷售發行。但有第二項所定之情形者,

乙方得於該項但書所定之必要限度內,保存電子出版品之電子

檔。

( 二 ) 在本合約期滿或終止前已購買電子出版品且經乙方對

甲方付清權利金之客戶,該客戶已下載之電子檔在本合約期滿

或終止後不需刪除。但乙方平台僅得在維護該客戶原訂閱讀權

益及其售後服務之限度內,繼續對該客戶提供及傳輸電子檔。

第三十條.( 損害賠償 )

甲乙任一方如有違反本合約之規定而造成他方蒙受任何損

害,均須賠償他方因此所受之損害(包括律師費及進行訴訟所

需之必要費用)。

第三十一條.( 條款存續 )

本合約第九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

● 電子書授權契約就該這樣簽 ●

51

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之規定,於本合約期滿或終止後仍繼續有

效,至依各該條性質不再適用時為止。

第三十二條.( 合約增補修改 )

本合約如有未盡事宜,或者有需補充或修改之事項,得由

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後簽署書面文件為之。

第三十三條.( 準據法與管轄法院 )

( 一 ) 本合約之效力及解釋,應以中華民國之法律為準據

法。

( 二 ) 因本合約所生之爭議,甲乙雙方應秉誠信及公平原則

協商解決,若雙方無法協商解決而須訴訟時,雙方同意以中華

民國台灣 ____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之管轄法院。

第三十四條.( 合約份數 )

本合約書壹式貳份,經甲乙雙方簽署後各執壹份為憑。

(以下無合約條款)

立合約書人:

甲 方:

代表人:

地 址:

統一編號:

乙 方:

52

代表人:

地 址:

統一編號:

西 元 年 月 日

● 電子書授權契約就該這樣簽 ●

53

附件一:授權著作

54

台灣 B2C 授權合約範本使用說明

1. 本合約是假設出版社直接和自行銷售電子書之網路平台

簽約。如果出版社是透過版權代理商來授權電子書平台,出版

社和版權代理商的合約可以參考本合約進行調整與修改。

2. 本合約中以□由當事人勾選的項目,僅係提供可能之模

式供合約雙方考慮及選擇,合約雙方仍可視實際協商情形而為

其他約定。而如經雙方經協商予以取捨確定後,也可以逕行移

除未勾選的項目,只保留勾選的項目,或另定其他約定內容。

3. 本合約僅以電子出版為規範內容,如果出版社也要授權

平面紙本出版,建議另外簽訂合約。

4. 以預先內建方式將著作重製於數位載體(例如各式電

腦、光碟、記憶卡、PDA、手機等)而直接銷售此等數位載體,

性質上和平台發行線上電子出版品不同,故不納入本合約,如

果出版社也想授權這一塊權利,建議另外簽訂合約。

5. 第二條:如果出版社授權平台於全球發行中文以外之其

他外文版本,可以增加授予平台翻譯成外文的權利(改作權)。

且此時可就該平台所翻譯之外文版(衍生著作)著作權歸屬進

行約定;否則如雙方未特定約定,則平台所譯成的外文版之著

作權依法是歸翻譯創作之平台一方所有。

6. 第三條:平台銷售電子出版品予客戶時,其授權條款內

容為何,出版社通常難以直接過問,只能透過本合約設定的授

權範圍或條件來約束平台,平台對客戶的授權條件自不得超出

或違反本合約設定的授權範圍或條件。

7. 第六條:目前市場上對平台發行電子出版品的授權,有

● 電子書授權契約就該這樣簽 ●

55

專屬授權也有非專屬授權,但似乎以非專屬授權較常見。主要

原因是數位出版尚在萌芽階段,商業模式不像傳統紙本書之出

版已然固定,電子書的銷售與潛在市場難以估量;且隨著科技、

閱讀載具及網路之迅速發展,既有模式可能隨時汰換或調整,

而新的數位出版形式及經營模式也隨時可能出現。因非專屬授

權對於出版社在因應數位出版可能之變化上比較具有彈性,故

目前確實以非專屬授權對出版社較為有利。但如果平台已經營

出很好的成績,吸客與行銷能力強大,而且能夠給予優渥的權

利金及預付(保底)權利金,當然也可以考慮專屬授權。

8. 第七條:電子出版市場尚未十分成熟,電子出版的授權

期間以二至五年較為常見,尤其初步合作的平台,建議勿約定

太長的期間,惟可視情形約定自動續約條款或優先續約條款。

9. 第十三條:出版品何時上架銷售,攸關出版社收益,最

好加以約定。尤其在專屬授權的情形,出版社不能授權其他平

台銷售,為避免平台拖延發行日期而損及出版社權益,最好約

定上架期限。

10. 第十五條:電子書定價如果容許由平台自訂,可設定

上、下限,以免損害出版社權益。

11. 第十六條:平台為了銷售電子書而免費提供客戶試閱

單一出版品之範圍,一般以 10%較為常見。但也有以出版品之

新舊來訂出不同之試閱比例,即對於出版已久之舊書提供較大

之試閱比例。

12. 第十八條:可約定預收之最低保證權利金(保底權利

金),不論平台在授權期間內實際售出多少、獲得多少營收,

其所支付的權利金總額不得少於該最低保證額,以保障出版社

56

最低限度的授權利益。尤其在專屬授權的情形,更建議應訂定

最低保證權利金。

13. 第十九條:結算周期可以視合約雙方授權著作數量及

預估發行量,而改為月結、季結或年結,基本上,結算周期越

短,例如月結,會比起季結或年結會更有利於出版社。

14. 第二十三條:出版社既已授權平台出版發行電子書,

如容許平台無故任意下架,將影響出版社出版權益,故平台如

欲下架原則上應取得出版社同意。尤其在專屬授權的情形,出

版社已不能授權其他平台銷售,故對於專屬授權平台之下架更

應嚴格限制。

15. 第二十五條:在專屬授權的情形,於平台取得之專屬

授權範圍內,平台本來依法就可以自己名義取締侵權,此時會

有如何分配賠償金的問題,宜事先進行約定。而在非專屬授權

的情形,依法僅能由出版社取締侵權,此時如有賠償金亦歸出

版社獨有,沒有分配賠償金的問題。

16. 第二十九條:授權終止後平台原則上應把電子書下架

並刪除,但要求客戶刪除已下載的檔案,實際上無法執行,為

免爭議,建議明定付清權利金之客戶不用刪除。

17. 數位出版之模式尚未固定且變化大,本契約範本係供

參考之用,仍建議合約當事人依其個案狀況徵詢專業律師,並

視實際情形需要而增、減、調整並修改各條款內容。

● 電子書授權契約就該這樣簽 ●

57

第四章、大陸 B2B 授權合約範本與使用說明

電子出版品授權銷售合約書

立合約書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為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為乙方)

緣甲方擁有或代理之著作,欲透過乙方銷售電子出版品予

機構、圖書館等團體,以充實其館藏或提供其成員依約閱讀,

雙方爰就電子出版品之授權銷售達成協議,訂立本合約書,約

定條款如下,以資雙方信守遵循:

第一條.( 定義 )

本合約之用語定義如下:

1.「團體」係指「任何非個人與家庭之單位,包括但不限於:

學校、圖書館、研究機構、政府機關、公私企業、基金會、公

民營團體、非營利組織等」。

2.「團體市場」係指「直接以團體為銷售對象之市場」(即

B2B),且排除直接以個人終端使用者(End-User)為行銷對象

之「個人消費市場」(即 B2C)。

3.「團體內電子出版品閱覽權」係指對於向乙方採購「授

權著作」電子出版品(以下簡稱「電子出版品」)之團體,甲

方授權該團體得在其所建置之平台(以下簡稱「團體平台」)

上,將電子出版品透過內部網路及終端機免費提供予該團體之

成員(指團體內部之教職員或圖書館之館內讀者)閱讀、列印;

或者透過外部網路傳輸給團體之成員(指圖書館之館外讀者)

58

依約限期借閱。

4.「成員」係指團體內部之教職員、或圖書館之館內讀者

與館外讀者。但該等成員均必須經團體進行身份驗證與註冊而

屬團體平台可控管之自然人。

第二條.( 授權之標的 )

( 一 ) 甲方擁有著作財產權或代理著作財產權之著作(以下

簡稱「授權著作」),「授權著作」之明細如附件一所示。本

合約所授權之著作以附件一所列者為限。

( 二 ) 甲乙雙方如須增、減「授權著作」,應修改附件一並

加蓋雙方簽章,或者另訂附件由雙方簽章並附加於本合約書之

後,始生增、減之效力。

第三條.( 授權之範圍與條件 )

( 一 ) 甲方同意將「授權著作」授權乙方向「團體市場」銷

售並依本合約約定授予「團體內電子出版品閱覽權」。

( 二 ) 為使團體得提供其成員閱覽電子出版品之必要範圍

內,乙方得視其情形授予團體對其成員採取線上閱讀及 / 或下

載後離線閱讀(以下均簡稱為閱讀),得採取限期閱讀或不限

期閱讀(但對於圖書館館外讀者必須以借閱方式限期閱讀,不

得採不限期閱讀),得限制或不限制每位成員可閱讀、下載之

電子出版品數量或頻率,得禁止或不禁止成員列印(但對於圖

書館館外讀者必須禁止讀者列印)。但「團體內電子出版品閱

覽權」之授權應受以下之限制(可複選):

□在任何時點,同時閱讀同一電子出版品之成員人數以

______ 人為上限。

● 電子書授權契約就該這樣簽 ●

59

□一年內閱讀或下載之成員總人次以 ______ 人次為上限。

□若採取成員可透過團體內部設置之終端機進行閱讀,此

等終端機之數量以 ____ 台為上限。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三 ) 團體為行使本條所授予之「團體內電子出版品閱覽

權」之必要範圍內,得依本合約對「授權著作」進行重製及公

開傳輸。

( 四 ) 電子出版品限於原文字形式(包含原附圖)。團體如

欲以語音形式建置或傳輸電子出版品,須另外取得甲方書面授

權。

( 五 ) 授權之語文:

□限於中文簡體版。

□限於中文版,包括繁體版及簡體版。

□其他:_______________。

( 六 ) 電子出版品僅限於透過團體平台提供或傳輸給團體成

員閱讀,任何情形下均不得以任何方式提供或傳輸給非成員之

第三人閱讀。

( 七 ) 團體平台須在成員規約 / 守則以及提供閱讀之頁面明

顯處,向成員告知其所閱讀或下載之電子出版品僅授權該成員

在指定載具上閱讀使用,不得擅自複製、傳輸、轉讓或以任何

方法提供他人使用。

( 八 ) 團體如擬與第三方平台(例如第三方網站、各廠牌智

60

慧手機之應用軟體 (App) 平台)合作建置或傳輸電子出版品,

須另外取得甲方書面授權。

( 九 ) 團體平台提供或傳輸電子出版品,不得直接就電子出

版品之閱讀向其成員索取任何費用。

( 十 ) 乙方對於團體銷售時所授予之「團體內電子出版品閱

覽權」均為非專屬授權,且團體不得轉授權他人,亦不得將電

子出版品以任何方式轉提供其他團體使用。

第四條.( 權利保留 )

( 一 )「授權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仍由甲方或相關著作權人

保有,除第三條明示授予之權利外,「授權著作」之一切權利

均不在本合約授權之列,本合約亦不得被解釋為有默示授權之

意思。

( 二 ) 為免疑義,特聲明本合約授予之權利不包括將「授權

著作」加以改編或改作之權利。

第五條.( 授權銷售之地區 )

( 一 ) 甲方授權乙方銷售「團體內電子出版品閱覽權」之地

區:

□中國大陸地區,且□不含香港、澳門;□包含香港、澳

門。

□中國大陸地區(包含香港、澳門)及其他全世界地區,

但不含臺灣地區(臺灣、澎湖、金門、馬祖)。

□全世界。

● 電子書授權契約就該這樣簽 ●

61

□其他:_______________。

( 二 ) 團體須在前項指定之授權地區依法設立,且團體平台

之伺服主機須位於該地區內,乙方不得越區銷售,團體平台亦

不得越區提供成員閱覽。

第六條.( 銷售權之性質 )

( 一 ) 本合約甲方對乙方之授權為:

□非專屬授權(non-exclusive license),授權期間內甲方

本身可自行銷售「團體內電子出版品閱覽權」,亦可另授權第

三人銷售。

□專屬授權(exclusive license),授權期間內甲方本身不

得在授權地區銷售「團體內電子出版品閱覽權」,亦不得另授

權第三人銷售。

( 二 ) 無論本合約採非專屬授權或專屬授權,未經甲方事

先書面同意,乙方均不得將本合約所授予之權利轉授權予第三

人。

第七條.( 授權銷售之期間 )

( 一 ) 本合約授權乙方銷售之期間自民國 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起至 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為止。

( 二 ) 授權期間屆滿時本合約當然終止、失效。但經甲乙雙

方另簽署續約文件者,不在此限。

( 三 ) 在本合約期滿或終止前已採購「團體內電子出版品閱

覽權」之團體,經乙方對甲方付清權利金者,其「團體內電子

出版品閱覽權」不受本合約期滿或終止所影響,仍按原採購合

62

約約定之閱讀方式及期間進行。

第八條.( 雙方角色 )

( 一 ) 甲方僅為「授權著作」內容提供者,有關乙方依本合

約對團體進行之銷售、團體平台之建置與維護以及依本合約對

其成員提供電子出版品之閱讀等事務,均由乙方及團體自行負

責並自付一切費用,與甲方無涉。

( 二 )「團體內電子出版品閱覽權」之銷售應由乙方負責第

一線之客服 ( 含售後服務 ),惟有關「授權著作」內容之疑問或

爭議,乙方得轉交甲方協助處理。

( 三 ) 乙方須按照本合約所定之各項條件(包括授權範圍、

條件及權利金)銷售「團體內電子出版品閱覽權」,未經甲方

事先書面同意,不得變更本合約銷售條件。如團體對於本合約

所定之銷售條件提出修改建議,經乙方轉告甲方並取得甲方同

意者,甲乙雙方應就此變更後之條件簽署附約,始生效力。

第九條.( 審批 )

( 一 ) 乙方負責就本合約及銷售、傳輸發行電子出版品事宜

向中國大陸地區各相關主管機關申請一切必要的審批、許可與

登記,甲方依法配合提供必要之資料與協助。

( 二 ) 如本合約簽訂日起已滿 ___ 個月而乙方仍無法取得全

部必要的審批、許可與登記,則本合約自動解除並失效。

( 三 ) 審批、許可與登記雖已取得,但如「授權著作」內容

遭審批或審查單位大幅度刪改,經乙方通知甲方後,甲方有權

於 ____ 天內決定取消本合約就該單本著作之授權或者以書面通

知乙方解除或終止本合約。

● 電子書授權契約就該這樣簽 ●

63

( 四 ) 前兩項情形,甲乙雙方不得向對方要求任何賠償或補

償,惟乙方應立即返還甲方所提供之資料,並銷毀甲方所提供

之電子檔,不得留存。

第十條.( 擔保 )

( 一 ) 甲方擔保為「授權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者已取

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有權簽訂本合約。甲方並擔保「授權

著作」絕無侵害第三人之著作權或其他權利。

( 二 ) 甲方如違反前項約定,而致第三人就團體平台建置、

傳輸電子出版品提出任何請求、主張或訴訟等爭議,甲方須負

責出面處理及解決該爭議,以使團體平台能繼續依約使用電子

出版品。若甲方無法在合理期間內解決該爭議而致團體平台蒙

受損害,甲方須負責賠償團體平台所受之損害(包括團體平台

須支出之訟訴費、律師費、和解金、罰鍰 / 罰款等)。但因團

體平台對「授權著作」所為之增、刪、修改或其他處理而引發

侵權或違法爭議者,不在甲方擔保範圍,應由團體平台自行處

理解決,若因而致甲方受有損害(包括甲方須支出之訟訴費、

律師費、和解金、罰鍰 / 罰款等),團體平台須負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資料提供與轉檔 )

( 一 ) 甲方提供「授權著作」之方式如下:

□甲方提供紙本書壹冊,由乙方負責建立電子出版品所需

之電子檔,建檔費用由乙方負擔。

□甲方提供任何格式之電子檔,由乙方負責轉換成電子出

版品所需格式,轉檔費用由乙方負擔。

□甲方依乙方指定之格式,自行上傳電子出版品之電子

64

檔至乙方指定平台之區位,上傳機制由乙方平台負責建置及維

護。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二 ) 無論前項採何種方式,乙方及團體僅可在本合約授權

範圍內使用該電子檔,不得提供他人使用或另用於其他用途。

( 三 ) 第一項採第 1 種或第 2 種方式者,乙方應將其所建

立或轉成的電子檔無償提供一份複本予甲方,以供甲方內部存

查及參考。

第十二條.( 資料編輯、處理 )

( 一 ) 乙方或團體平台為建置、傳輸電子出版品,得對「授

權著作」進行必要之編排,得為配合授權地區之法令、市場與

用語而進行潤飾、修改,但不得變更「授權著作」之實質內容。

( 二 ) 乙方或團體平台就「授權著作」除得依本合約約定提

供團體成員閱讀外,乙方或團體平台如欲對電子出版品提供可

能變更其內容或型態之其他功能或服務,均須事先取得甲方同

意始得為之。

第十三條.( 作者署名與著作權標示 )

( 一 ) 電子出版品須明確標示「授權著作」之作者 / 編者 /

譯者姓名或名稱,或其指定之筆名,並應註明原出版之出版社。

( 二 ) 電子出版品須按雙方約定之格式,加註「授權著作」

之著作權標示。

第十四條.( 防盜拷 )

● 電子書授權契約就該這樣簽 ●

65

( 一 ) 乙方應嚴格要求團體須負責控管其成員之身份驗證與

註冊,且除應防止成員超出權限使用電子出版品外,並應禁止

非成員接觸、使用電子出版品。

( 二 ) 團體平台須對電子出版品之建置、傳輸及提供閱讀,

採取符合當前科技水準之防盜拷措施(例如加密),以進行成

員相關使用權限之設定及控管,並防止成員或未經授權之人擅

自破解、複製、下載、使用。

( 三 ) 如因團體平台怠於採取防盜拷措施,或者因團體平台

所採取之防盜拷措施有瑕疵、疏漏而導致電子出版品遭到非法

破解、複製、下載或使用,甲方得要求團體平台暫停對成員提

供或傳輸電子出版品之一部或全部,直到團體平台完成防盜拷

措施之修補、改進或更新。

第十五條.( 試用 )

( 一 ) 乙方為促銷「團體內電子出版品閱覽權」之需要,得

提供團體及團體平台免費試用,但試用以 ____ 天為上限且同一

電子出版品開放試閱之總量不得超過其內容之 __%。

( 二 ) 乙方為促銷之目的如欲作更大幅度之開放試用,須另

外取得甲方書面同意。

( 三 ) 除第一項有關試用之規定或雙方另有書面約定外,乙

方不得將甲方電子出版品免費提供團體使用。

第十六條.( 行銷 )

乙方為廣告促銷「團體內電子出版品閱覽權」之需要,得

擷取單一電子出版品不超過 10%篇幅之內容,刊載於乙方之平

台、廣宣物品或其他網站或媒體上。除此之外,非經事先取得

66

甲方書面同意,不得使用「授權著作」或電子出版品之內容從

事任何行銷。

第十七條.( 權利金 )

乙方應依下列約定支付甲方權利金:

( 一 ) 團體採購「團體內電子出版品閱覽權」應支付之權利

金,根據以下公式計算:

每一部 / 冊授權著作之權利金 = ( 該著作紙本定價 ×

____ 倍 ) × ____ 份

全部權利金 = 全部授權著作之權利金加總 (A)

紙本定價係指台灣版最近一版 / 刷之定價,如附件一所載

( 二 ) 乙方向團體報價或投標時,視情形得超出或低於前項

(A)金額,但未經甲方書面同意,增加或減少之金額不得超過(A)

金額之 ____%。

( 三 ) 乙方如將「授權著作」連同乙方所代理之其他著作庫

或資料庫銷售,仍應依前二項規定計算「授權著作」權利金;

亦即不論乙方提報之該次銷售總金額為何,「授權著作」應得

之權利金不得低於依前二項規定計算之權利金。但另經甲方書

面同意者,得改依以下公式計算「授權著作」應得之權利金:

× -------------------------------------------------- 該次銷售之著作庫或資料庫之總冊數

「授權著作」之總冊數權利金 = 該次銷售應得

之價款總額

( 四 ) 團體採購「團體內電子出版品閱覽權」之權利金,乙

方應分兩階段付款:

● 電子書授權契約就該這樣簽 ●

67

1. 採購合約簽訂時或簽訂後 ____ 天內先支付 ____%。

2.「授權著作」之電子出版品經安裝於團體平台且測試完

成時,付清餘款。

( 五 ) 以上金額皆不含稅。

第十八條.( 採購合約 )

( 一 ) 乙方得以乙方名義與團體簽訂「團體內電子出版品閱

覽權」採購合約(於本合約中簡稱採購合約),但乙方應於採

購合約簽訂後 ____ 天內提供影本壹份給甲方存查。

( 二 ) 除另事先取得甲方書面同意外,採購合約之條款不得

牴觸本合約各項規定 ( 包括授權範圍、條件及權利金 )。

( 三 ) 採購合約由乙方自行以合約當事人之地位負責履行義

務,甲方僅依本合約提供授權著作。

第十九條.( 銷售分成、付款 )

( 一 ) 乙方每次成功銷售「團體內電子出版品閱覽權」予團

體,得享有「授權著作」應得之權利金之 ____%作為乙方之銷

售分成。所謂成功銷售,以簽署採購合約且收足全部銷售價款

為準。

( 二 ) 乙方應於收到銷售價款後 ____ 天內,將「授權著作」

之權利金,扣除乙方之銷售分成後之餘款,匯款至甲方指定之

以下帳戶(匯款費用由乙方承擔)。甲方並應提供與所收權利

金等額之發票或收據給乙方。

金融機構名稱:

68

金融機構地址:

戶名:

帳號:

( 三 ) 所有權利金均應:

□以人民幣支付。

□按匯款當日銀行牌告匯率計算兌換為□美金□ ____ 支

付。

第二十條.( 保密條款 )

( 一 ) 任一方因履行本合約而知悉或接觸他方之任何有關經

營、業務、技術、財務及其他方面的未公開之資料和資訊(以

下簡稱「機密資訊」),均應保守秘密,非經他方事先書面同

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外公開或向任何第三人(包括他方無權

知悉該機密資訊之人,但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除外)洩露,亦

不得超出本合約之目的範圍而擅自使用該機密資訊。

( 二 ) 一方如有違反前項規定,須支付他方懲罰性違約金□

人民幣□美金 ______ 萬元,並賠償他方所受之實際損害(包括

商譽之損失)。

第二十一條.( 取締侵權 )

( 一 ) 如甲乙任一方發現團體平台上之電子出版品遭到第三

人侵害,應儘速通知他方。甲方進行取締及追究侵權時,乙方

應全力配合。

( 二 ) 如乙方發現團體、團體平台或團體成員超出「團體內

● 電子書授權契約就該這樣簽 ●

69

電子出版品閱覽權」之授權範圍或者違反「團體內電子出版品

閱覽權」之其他授權條件而提供、傳輸或使用電子出版品,乙

方應儘速通知甲方。

第二十二條.( 禁止讓渡 )

( 一 ) 任一方未經他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得將其在本合約上

之一切權利及義務讓與或以他法移轉給第三人。

( 二 ) 在本合約期間內甲方仍可將「授權著作」之著作財產

權讓與第三人,但不影響乙方依本合約所享有之權利或者團體

依採購合約所享有之權利。甲方應於讓與著作財產權之前以書

面通知乙方及團體,並協助乙方及團體與著作財產權受讓人換

約。

第二十三條.( 不可抗力 )

任一方因天災、地變、戰爭、內亂、暴動、恐怖活動、罷工、

傳染病、政府法令之制定、變更或廢止、電力 / 電話 / 網路或

其他公眾設備之無法正常運作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雙方之事

由,而致無法履行或遲延履行本合約所定之義務者,不需負違

約責任。

第二十四條.( 終止合約 1)

( 一 ) 任一方如有下列所定情事之一者,他方得不待催告逕

行通知終止本合約之一部或全部:

1. 乙方未依本合約約定辦理結算或未付款。

2. 聲請、被聲請或開始進入破產程序、公司重整程序、清

算程序。

70

3. 公司停業、歇業或解散,或者公司主要營業或資產讓渡

或出租予第三人。

4. 有故意損害他方商譽之言論或行為。

( 二 ) 除前項規定外,任一方如未履行本合約所定之義務或

擔保,或者違反本合約之其他規定,並且經他方以書面定相當

期限催告改正而期滿仍未完成改正時,他方得通知終止本合約

之一部或全部。但違約情形無法改正者,他方得不待催告逕行

終止合約。

第二十五條.( 終止合約 2)

( 一 ) 本合約期滿或終止後,乙方不得再銷售「團體內電子

出版品閱覽權」,並應將乙方資料庫中之授權著作予以刪除。

( 二 ) 已採購「團體內電子出版品閱覽權」之團體平台且經

乙方對甲方付清權利金者,在本合約期滿或終止後,依其採購

合約如得繼續提供及傳輸成員閱讀者,則仍得依採購合約約定

保存電子出版品之電子檔以及提供成員閱讀。

第二十六條.( 損害賠償 )

甲乙任一方如有違反本合約之規定而造成他方蒙受任何損

害,均須賠償他方因此所受之損害(包括律師費及進行訴訟所

需之必要費用)。

第二十七條.( 條款存續 )

本合約第十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

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於本合約期滿或終止後仍繼續

有效,至依各該條性質不再適用時為止。

● 電子書授權契約就該這樣簽 ●

71

第二十八條.( 合約增補修改 )

本合約如有未盡事宜,或者有需補充或修改之事項,得由

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後簽署書面文件為之。

第二十九條.( 準據法與管轄法院 )

( 一 ) 本合約之效力及解釋,應以□臺灣地區□中國大陸地

區之法律為準據法。

( 二 ) 因本合約所生之爭議,甲乙雙方應秉誠信及公平原則

協商解決,若雙方無法協商解決時,雙方同意以 _________ 法

院為第一審合意管轄法院。

第三十條.( 合約份數 )

本合約書壹式貳份,經甲乙雙方簽署後各執壹份為憑。

(以下無合約條款)

立合約書人:

甲 方:

代表人:

地 址:

統一編號:

乙 方:

代表人:

地 址:

72

統一編號:

西元 年 月 日

● 電子書授權契約就該這樣簽 ●

73

附件一:授權著作

74

大陸 B2B 授權合約範本使用說明

1. 因 B2B 市場之機構、圖書館等團體需要採購大量且多種

類之出版品,單一出版社較少直接和團體簽約,而是透過代理

商(代理商向團體投標多使用公家的採購契約範本)進行銷售。

故本合約是假設出版社和代理商簽約,授權代理商將向團體市

場銷售其電子出版品。

2. 本合約中以□由當事人勾選的項目,僅係提供可能之模

式供合約雙方考慮及選擇,合約雙方仍可視實際協商情形而為

其他約定。而如經雙方經協商予以取捨確定後,也可以逕行移

除未勾選的項目,只保留勾選的項目,或另定其他約定內容。

3. 本合約僅以電子出版品之閱覽為規範內容,如果涉及紙

本出版品之相關授權,建議另外簽訂合約。

4. 第三條:當團體採購電子書後,其提供電子書給團體內

之成員閱讀,究竟採線上閱讀或下載後離線閱讀,限期閱讀或

不限期閱讀,限制或不限制成員閱讀、下載的數量或頻率,限

制或不限制成員列印,出版社無法直接控制。故如出版社如欲

增加授權範圍或條件之限制,須於本合約中透過代理商來進行

約束。而因採購之團體可能為學校、圖書館、機構等,其採購

之目的及提供成員閱讀之方式可能各有不同,因此,此部分合

約雙方可依實際情形加以約定或修改。

5. 第三條:就單本出版品 B2B 市場的授權,有少部分情形

係屬僅採購一定期間內之閱讀權利,但實務上大多數是不限期

間閱讀之採購。

6. 第六條:此處是指出版社對代理商的銷售授權可約定為

● 電子書授權契約就該這樣簽 ●

75

「專屬授權」或「非專屬授權」,而第三條第(十)項所定對

團體所採購之閱讀權利則均為「非專屬授權」。

7. 第七條:此處是指代理商銷售權的有效期間,與第三條

及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所定對團體依採購契約所採購之權利

不同。

8. 第九條:中國大陸對於出版管制嚴格,特別是對境外著

作權人授權的紙本及電子出版品,通常需依法辦理合同登記、

申請書號、申請許可或審批等,程序極為耗時繁複,因此合約

有必要就審批問題加以規範。建議約定如果簽約後無法在一定

期間內完成審批,則合約自動解除或者雙方都可解除合約。至

於此時已支付的預付金是否應予退還一點,也可以事先約定,

但已交付的出版材料則應返還。

9. 第十七條:由於團體採購有預算限制,代理商向團體

報價時可能需要適時減價,故可給予代理商在一定範圍內調整

權利金的空間。此外,就代理商銷售應付給出版社之權利金,

本合約暫採依每次採購之兩階段付款方式,但也不排除有其他

(例如月結、季結或半年結)之付款約定,合約雙方可視實際

情形加以調整或修改。

10. 第二十五條:除了少數情形外,B2B 對已採購之團體

授權絕大部分為不限期間,故 付清權利金之團體可以依據採購

合約約定繼續提供成員閱讀,沒有刪除電子書的問題。

11. 第三十四條:電子書授權合約所引發的爭議,如果是

涉及著作權本身的問題,依著作權屬地主義的原則,應依照被

要求保護地的著作權法來認定,並不需約定。如果是有關合約

的效力或履行所發生的爭議,兩岸的法律都容許合約當事人可

76

選定準據法,若雙方無法就準據法的選定達成協議,準據法也

可以不約定,日後由受理訴訟的法院依法來認定應適用的準據

法。此外,兩岸所簽署之合約,也常有約定透過仲裁解決爭議

之條款,但通常都會要求在大陸當地之仲裁機構仲裁(少部分

約定在香港仲裁),且仲裁為一次性決定,此情形對於台灣出

版社不見得有利。然實際上,合約之準據法、管轄法院或仲裁

條款等約定如何,常常係依合約雙方何方較為強勢而定。因此,

如無法達成對出版社有利之協議,亦可先不約定,日後爭議發

生時,再依法認定及處理,也是一種選擇。

12. 相對於 B2C 市場係直接對終端個人銷售,較為單純,

B2B 市場採購之團體種類及提 供其成員閱讀方式均較為多樣而

複雜,且目前採購一方之團體在採購合約中居於較強勢地位,

其採購需求可能構成採購契約主要內容。因此本契約範本係供

參考之用,仍建議合約當事人依其個案狀況徵詢專業律師,並

視實際情形需要而增、減、調整並修改各條款內容。

● 電子書授權契約就該這樣簽 ●

77

第五章、大陸 B2C 授權合約範本與使用說明

電子出版品授權發行合約書

立合約書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為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為乙方)

緣甲方擁有或代理之著作,欲透過乙方所經營之網路數位

平台對外發行,乙方則欲藉助甲方提供之著作充實其數位平台

內容,雙方爰就電子出版品之授權發行達成協議,訂立本合約

書,約定條款如下,以資雙方信守遵循:

第一條.( 授權之標的 )

( 一 ) 甲方擁有著作財產權或代理著作財產權之著作(以下

簡稱「授權著作」),「授權著作」之明細如附件一所示。本

合約所授權之著作以附件一所列者為限。

( 二 ) 甲乙雙方如須增、減「授權著作」,應修改附件一並

加蓋雙方簽章,或者另訂附件由雙方簽章並附加於本合約書之

後,始生增、減之效力。

第二條.( 授權之範圍 )

( 一 ) 甲方同意將「授權著作」授權乙方以電子數位形

式,在乙方所建置或經營之網路數位平台「 」(http://

)(以下簡稱「乙方平台」)發行「授權著作」之電子出版品(以

下簡稱「電子出版品」),透過網際網路及其他可與網際網路

相連之網路(例如電信網路)銷售於「個人消費市場」(Business

To Customer,簡稱「B2C」),以授權消費者個人檢索、閱讀

78

及 / 或下載、列印。銷售模式及授權條件依第三條之規定。

( 二 )「個人消費市場」(B2C)係指直接以個人為終端使

用者(End-User)(以下簡稱客戶)為行銷對象之市場,且排

除「直接以學校、圖書館、研究機構、政府機關、公私企業、

基金會、公民營團體、非營利組織等為行銷對象之市場」(即

「團體市場」,B2B)。

( 三 ) 乙方為行使第一項所授予之權利之必要範圍內,得依

本合約對「授權著作」進 行重製及公開傳輸。

( 四 ) 電子出版品限於原文字形式(包含原附圖)。乙方如

欲以語音形式發行電子出版品,須另外取得甲方書面授權。

( 五 ) 授權發行之語文:

□限於中文簡體版。

□限於中文版,包括繁體版及簡體版。

□其他:_______________。

( 六 )「授權著作」僅限在「乙方平台」銷售發行,乙方如

擬與第三方平台(例如第三方網站、各廠牌智慧手機之應用軟

體 (App) 平台)合作發行電子出版品,須另外取得甲方書面同

意,始得為之。

第三條.( 銷售模式及授權條件 )

( 一 ) 乙方平台發行電子出版品銷售於「個人消費市場」,

向其客戶銷售時可採以下勾選之授權模式(可複選):

1. 閱讀模式:□線上閱讀;□下載後離線閱讀。

● 電子書授權契約就該這樣簽 ●

79

2. 閱讀期間:□限期閱讀;□不限期閱讀。

3. 可否印列:□可印列;□不可列印。

4. 客戶付費方式:□單本付費(按每次點閱或下載計費);

□按月、按季或按年付費(同一客戶在特定期間內不限點閱或

下載次數)。

以上有勾選之模式,乙方平台可混合採用於銷售,但不得

採用未勾選之模式。

( 二 ) 乙方平台須在會員條款或提供閱讀 / 下載之頁面、以

及客戶每次訂購前,特別註明其所閱讀或下載之電子出版品僅

授權該客戶個人在指定載具上閱讀使用,不得擅自複製、傳輸、

轉讓或以任何方法提供他人使用。

( 三 ) 除第十七條有關試閱之規定或雙方另有書面約定外,

乙方不得將甲方電子出版品免費提供客戶使用。

第四條.( 權利保留 )

( 一 )「授權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仍由甲方或相關著作權人

保有,除第二條及第三條明示授予之權利外,「授權著作」之

其他一切權利均不在本合約授權之列,本合約亦不得被解釋為

有默示授權之意思。

(二)為免疑義,特聲明本合約授予之權利不包括:(1)將「授

權著作」」以內建方式重製於數位載體(例如各式電腦、光碟、

記憶卡、PDA、手機等)而直接銷售此等數位載體;(2) 將「授

權著作」加以改編或改作。

第五條.( 授權之地區 )

80

( 一 ) 甲方授權乙方發行電子出版品之地區:

□中國大陸地區,且□不含香港、澳門;□包含香港、澳

門。

□中國大陸地區(包含香港、澳門)及其他全世界地區,

但不含臺灣地區(臺灣、澎湖、金門、馬祖)。

□全世界。

□其他:_____________。

( 二 ) 乙方平台之伺服主機須位於前項指定之授權地區內,

且乙方平台僅可向位於授權地區內之個人與家庭銷售、傳輸電

子出版品。對於位於授權地區以外之個人或家庭欲向乙方平台

訂購電子出版品者,乙方平台應拒絕其訂購,或者以有效之技

術措施(例如鎖 IP)阻絕其訂購。但乙方平台於授權地區之

客戶透過行動通訊之國際漫遊服務訂購電子出版品者,不在此

限。

第六條.( 授權之性質 )

( 一 ) 本合約之授權為:

□非專屬授權(non-exclusive license),授權期間內甲方

本身可行使第二條所授予之權利,亦可另授權第三人行使。

□專屬授權(exclusive license),授權期間內甲方本身不

得行使第二條所授予之權利,亦不得另授權第三人行使。

( 二 ) 無論本合約採非專屬授權或專屬授權,未經甲方事先

書面同意,乙方均不得將本合約所授予之權利之一部或全部轉

授權予第三人。

● 電子書授權契約就該這樣簽 ●

81

第七條.( 授權之期間 )

( 一 ) 本合約授權乙方發行電子出版品之期間自西元 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起至 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為止。

( 二 ) 授權期間屆滿時本合約當然終止、失效。但經甲乙雙

方另簽署續約文件者,不在此限。

( 三 ) 乙方平台之客戶在本合約終止前已訂購並並經乙方向

甲方付清權利金之電子出版品之閱讀期間不受本合約終止所影

響,仍按原銷售約定之授權閱讀期間進行。

第八條.( 雙方角色 )

( 一 ) 甲方僅為「授權著作」內容提供者,有關乙方平台之

建置、維護、營運以及電子出版品之銷售、行銷廣告等事務,

均由乙方自行負責並自付一切費用,與甲方無涉。

( 二 ) 電子出版品之銷售應由乙方平台負責第一線之客服

( 含售後服務 ),惟有關「授權著作」內容之疑問或爭議,乙方

平台得轉交甲方協助處理。

第九條.( 審批 )

( 一 ) 乙方負責就本合約及發行電子出版品事宜向中國大陸

地區各相關主管機關申請一切必要的審批、許可與登記,甲方

依法配合提供必要之資料與協助。

( 二 ) 如本合約簽訂日起已滿 ___ 個月而乙方仍無法取得全

部必要的審批、許可與登記,則本合約自動解除並失效。

( 三 ) 審批、許可與登記雖已取得,但如「授權著作」內容

遭審批或審查單位大幅度刪改,經乙方通知甲方後,甲方有權

82

於 ____ 天內決定取消本合約就該單本著作之授權或者以書面通

知乙方解除或終止本合約。

( 四 ) 前兩項情形,甲乙雙方不得向對方要求任何賠償或補

償,惟乙方應立即返還甲方所提供之資料,並銷毀甲方所提供

之電子檔,不得留存。

第十條.( 擔保 )

( 一 ) 甲方擔保為「授權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者已取

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有權簽訂本合約。甲方並擔保「授權

著作」絕無侵害第三人之著作權或其他權利。

( 二 ) 甲方如違反前項約定,而致第三人就乙方平台發行電

子出版品提出任何請求、主張或訴訟等爭議,甲方須負責出面

處理及解決該爭議,以使乙方平台能繼續發行電子出版品。若

甲方無法在合理期間內解決該爭議而致乙方蒙受損害,甲方須

負責賠償乙方所受之損害(包括乙方須支出之訟訴費、律師費、

和解金、罰鍰 / 罰款等)。但因乙方對「授權著作」所為之增、

刪、修改或其他處理而引發侵權或違法爭議者,不在甲方擔保

範圍,應由乙方自行處理解決,若因而致甲方受有損害(包括

甲方須支出之訟訴費、律師費、和解金、罰鍰 / 罰款等),乙

方須負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資料提供與轉檔 )

( 一 ) 甲方提供「授權著作」之方式如下:

□甲方提供紙本書壹冊,由乙方負責建立電子出版品所需

之電子檔,建檔費用由乙方負擔。

□甲方提供任何格式之電子檔,由乙方負責轉換成電子出

● 電子書授權契約就該這樣簽 ●

83

版品所需格式,轉檔費用由乙方負擔。

□甲方依乙方指定之格式,自行上傳電子出版品之電子檔

至乙方平台指定之區位,上傳機制由乙方負責建置及維護。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二 ) 無論前項採何種方式,乙方僅可在本合約授權範圍內

使用電子出版品之電子檔,不得提供他人使用或另用於其他用

途。

( 三 ) 第一項採第 1 種或第 2 種方式者,乙方應將其所建

立或轉成的電子檔無償提供一份複本予甲方,以供甲方內部存

查及參考。

第十二條.( 資料編輯、處理 )

( 一 ) 乙方為發行電子出版品,得對「授權著作」進行必要

之編排,並得為配合授權地區之法令、市場與用語而進行潤飾、

修改,但不得變更「授權著作」之實質內容。

( 二 ) 乙方平台就「授權著作」除得依本合約約定提供客戶

閱讀外,乙方如欲對電子出版品提供可能變更其內容或形態之

其他功能或服務,均須事先取得甲方同意始得為之。

第十三條.( 作者署名與著作權標示 )

( 一 ) 電子出版品發行時須明確標示「授權著作」之作者 /

編者 / 譯者姓名或名稱,或其指定之筆名,並應註明原出版之

出版社。

( 二 ) 電子出版品發行時須按雙方約定之格式,加註「授權

著作」之著作權標示。

84

第十四條.( 上架期限 )

( 一 ) 乙方承諾以下之電子出版品上架期限:

□每種「授權著作」應自甲方提供之日起 ____ 天內上架。

□乙方應於西元 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至少將 ____ 種「授

權著作」上架。

□各「授權著作」之上架期限如附件一所載。

( 二 ) 本條所稱上架,係指電子出版品開始於乙方平台上提

供客戶訂購。

第十五條.( 防盜拷 )

( 一 ) 乙方平台須對電子出版品之發行、銷售、傳輸,採取

符合當前科技水準之防盜拷措施(例如加密),以進行客戶相

關使用權限之設定與控管,並防止客戶或未經授權之人擅自破

解、複製、下載、使用。

( 二 ) 如因乙方平台怠於採取防盜拷措施,或者因乙方平台

所採取之防盜拷措施有瑕疵、疏漏而導致電子出版品遭到非法

破解、複製、下載或使用,甲方得要求乙方平台暫停發行電子

出版品之一部或全部,直到乙方平台完成防盜拷措施之修補、

改進或更新。

第十六條.( 電子出版品定價 )

( 一 ) 電子出版品採單本計價者,其定價之決定:

□按「授權著作」紙本書最近一版定價之 ____%定之。

□依附件一之記載定之。

● 電子書授權契約就該這樣簽 ●

85

□由乙方在「授權著作」紙本書最近一版定價之 ___%至

___%之範圍內決定之。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

( 二 ) 除前項約定外,乙方如欲進行電子出版品之優惠促

銷,應事先取得甲方書面同意。

第十七條.( 試閱 )

( 一 ) 乙方平台為促銷電子出版品之需要,得提供消費者或

客戶免費試閱,但同一電子出版品開放試閱之總量以其內容之

___%為上限。

( 二 ) 乙方為促銷之目的如欲作更大幅度之開放試閱,須另

外取得甲方書面同意。

第十八條.( 行銷 )

乙方平台為廣告促銷電子出版品之需要,得擷取單一電子

出版品不超過 10%篇幅之內容,刊載於乙方平台或其他網站或

媒體上。除此之外,非經事先取得甲方書面同意,不得使用「授

權著作」或電子出版品之內容從事任何行銷。

第十九條.( 權利金、預付款 )

乙方應依下列約定支付甲方權利金:

( 一 ) 電子出版品採單本計費者,應根據以下公式計算權利

金:

權利金 = 每次銷售金額 × ____%

( 二 ) 電子出版品採客戶按月、按季或按年計費者,應根據

86

以下公式計算權利金:

× -------------------------------------------

該月、該季或該年中甲方著作被點閱或下載之總次數

權利金 = 每月、每季或每年之會員費 該月、該季或該年中

乙方平台所有著作被點閱或下載之總次數

× ___%

( 三 ) 乙方平台如兼採上述二種計費方式,應分別計算權利金。

( 四 ) 乙方應於本合約簽訂時先支付甲方□人民幣□美金

_______ 元作為不可退還之預付權利金。此預付權利金為最低

保證權利金,但得於日後結算各期權利金時用以扣抵應付之權

利金。

( 五 ) 以上金額皆不含稅。

第二十條.( 結算、付款 )

( 一 ) 權利金應於每年六月底及十二月底各結算一次。乙方

應於結算日起一個月內向甲方提出□紙本報表□電子報表,載

明最近半年內乙方平台銷售「授權著作」之電子出版品之 (1)

營收總額、(2) 點閱 / 下載總次數、(3) 應付之權利金。

( 二 ) 乙方應於提交前項報表後於 ____ 天內,將該次結算

之應付權利金匯款至甲方指定之以下帳戶(匯款費用由乙方承

擔)。甲方並應提供與所收權利金等額之發票或收據給乙方。

金融機構名稱:

金融機構地址:

戶名:

● 電子書授權契約就該這樣簽 ●

87

帳號:

( 三 ) 所有權利金均應:

□以人民幣支付。

□按匯款當日銀行牌告匯率計算兌換為□美金□ ____ 支

付。

( 四 ) 本合約期滿或終止後,乙方應於 ____ 個月內一次向

甲方結清所有權利金。

第二十一條.( 免費帳號 )

乙方平台開始發行電子出版品後,應提供甲方 ____ 組帳

號與密碼加入會員及 / 或登入平台,以供甲方不限期間免費瀏

覽閱讀電子出版品。

第二十二條.( 稽核 )

( 一 ) 甲方對乙方所提之權利金報表如有疑問,得於收到報

表後半年內偕同會計師及 / 或電腦工程師赴乙方處所進行稽核,

稽核範圍為與電子出版品銷售有關之紀錄,包括乙方平台之伺

服主機、系統 ( 軟體 )、資料庫以及乙方之紙本帳目資料。甲方

於兩週前以書面將稽核之日期、事由及範圍通知乙方。乙方應

配合甲方之稽核,不得拒絕或妨礙甲方稽核,甲方對於因稽核

所知悉之乙方內部資訊,不得對外洩露。

( 二 ) 若稽核之結果顯示乙方所提之報表有短報銷售金額或

權利金而其誤差超過正確金額之 5%,則乙方除補付差額外,並

應賠償差額兩倍之違約金以及甲方聘請會計師 / 工程師之費用、

甲方與會計師 / 工程師赴乙方處所之來回交通 ( 含機票、大陸

88

內地車票 )、住宿費用。

第二十三條.( 後端監察 )

( 一 ) 乙方同意在乙方平台為甲方開設後端監控,提供甲

方帳戶與密碼,以便甲方得隨時自行從後端登入平台,監察電

子出版品之銷售情況,甲方並可自行下載平台所呈現之銷售資

料,但不得對外洩露。

( 二 ) 甲方從平台後端監察,並不代表甲方對於平台銷售情

況之認可,亦不妨礙甲方行使第二十二條之稽核權。

第二十四條.( 出版品下架 )

( 一 ) 在本合約授權期間內,甲方如欲中止發行特定「授權

著作」之電子出版品,得於 ____ 天前以書面通知乙方。乙方收

到此項終止之書面通知後,須在指定之中止日將該電子出版品

下架。

( 二 ) 任何電子出版品如因第三人之主張或訴訟,或因主管

機關之調查、處分,或因消費者 / 客戶之投訴、檢舉,且查有

實據而足認有涉及侵權或違法之爭議時,乙方得暫停發行該電

子出版品並予以下架,但乙方應事先通知甲方,或者於下架後

儘速通知甲方。

( 三 ) 乙方除前項情形外,於本合約期間內,未經甲方同意

不得擅自將電子出版品下架。

第二十五條.( 保密條款 )

( 一 ) 任一方因履行本合約而知悉或接觸他方之任何有關經

營、業務、技術、財務及其他方面的未公開之資料和資訊(以

● 電子書授權契約就該這樣簽 ●

89

下簡稱「機密資訊」),均應保守秘密,非經他方事先書面同

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外公開或向任何第三人(包括他方無權

知悉該機密資訊之人,但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除外)洩露,亦

不得超出本合約之目的範圍而擅自使用該機密資訊。

( 二 ) 一方如有違反前項規定,須支付他方懲罰性違約金□

人民幣□美金 ______ 萬元,並賠償他方所受之實際損害(包括

商譽之損失)。

第二十六條.( 取締侵權 )

( 一 ) 如甲乙任一方發現乙方平台上之電子出版品遭到第三

人侵害,應儘速通知他方,甲方進行取締及追究侵權時,乙方

應全力配合。但乙方就電子出版品享有專屬授權者,得由乙方

負責取締及追究侵權。

( 二 ) 如乙方就電子出版品享有專屬授權,乙方取締及追究

所需之費用(含訴訟上費用及訴訟外費用)由乙方先行負擔;

因此所得之賠償金,扣除乙方前述先負擔之費用及所有必要費

用後,由甲乙雙方平均分享。

第二十七條.( 禁止讓渡 )

( 一 ) 任一方未經他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得將其在本合約上

之一切權利及義務讓與或以他法移轉給第三人。

( 二 ) 在本合約期間內甲方仍可將「授權著作」之著作財產

權讓與第三人,但不影響乙方依本合約所享有之權利。甲方應

於讓與著作財產權之前以書面通知乙方,並協助乙方與著作財

產權受讓人換約。

第二十八條.( 不可抗力 )

90

任一方因天災、地變、戰爭、內亂、暴動、恐怖活動、罷工、

傳染病、政府法令之制定、變更或廢止、電力 / 電話 / 網路或

其他公眾設備之無法正常運作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雙方之事

由,而致無法履行或遲延履行本合約所定之義務者,不需負違

約責任。

第二十九條.( 終止合約 1)

( 一 ) 任一方如有下列所定情事之一者,他方得不待催告逕

行通知終止本合約之一部或全部:

1. 乙方未依本合約約定辦理結算或未付款。

2. 聲請、被聲請或開始進入破產程序、公司重整程序、清

算程序。

3. 公司停業、歇業或解散,或者公司主要營業或資產讓渡

或出租予第三人。

4. 有故意損害他方商譽之言論或行為。

( 二 ) 除前項規定外,任一方如未履行本合約所定之義務或

擔保,或者違反本合約之其他規定,並且經他方以書面定相當

期限催告改正而期滿仍未完成改正時,他方得通知終止本合約

之一部或全部。但違約情形無法改正者,他方得不待催告逕行

終止合約。

第三十條.( 終止合約 2)

( 一 ) 本合約期滿或終止後,乙方應立即將電子出版品全數

自乙方平台下架,不再銷售發行。但有第二項所定之情形者,

乙方得於該項但書所定之必要限度內,保存電子出版品之電子

● 電子書授權契約就該這樣簽 ●

91

檔。

( 二 ) 在本合約期滿或終止前已購買電子出版品且經乙方對

甲方付清權利金之客戶,該客戶已下載之電子檔在本合約期滿

或終止後不需刪除。但乙方平台僅得在維護該客戶原訂閱讀權

益及其售後服務之限度內,繼續對該客戶提供及傳輸電子檔。

第三十一條.( 損害賠償 )

甲乙任一方如有違反本合約之規定而造成他方蒙受任何損

害,均須賠償他方因此所受之損害(包括律師費及進行訴訟所

需之必要費用)。

第三十二條.( 條款存續 )

本合約第十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

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之規定,於本合約期滿或終止後仍繼續有

效,至依各該條性質不再適用時為止。

第三十三條.( 合約增補修改 )

本合約如有未盡事宜,或者有需補充或修改之事項,得由

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後簽署書面文件為之。

第三十四條.( 準據法與管轄法院 )

( 一 ) 本合約之效力及解釋,應以□臺灣地區□中國大陸地

區之法律為準據法。

( 二 ) 因本合約所生之爭議,甲乙雙方應秉誠信及公平原則

協商解決,若雙方無法協商解決時,雙方同意以 _______ 法院

為第一審合意管轄法院。

92

第三十五條.( 合約份數 )

本合約書壹式貳份,經甲乙雙方簽署後各執壹份為憑。

(以下無合約條款)

立合約書人:

甲 方:

代表人:

地 址:

統一編號:

乙 方:

代表人:

地 址:

統一編號:

西元 年 月 日

● 電子書授權契約就該這樣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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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授權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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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 B2C 授權合約範本使用說明

1. 本合約是假設出版社直接和自行銷售電子書之網路平台

簽約。如果出版社是透過版權代理商來授權電子書平台,出版

社和版權代理商的合約可以參考本合約進行調整與修改。

2. 本合約中以□由當事人勾選的項目,僅係提供可能之模

式供合約雙方考慮及選擇,合約雙方仍可視實際協商情形而為

其他約定。而如經雙方經協商予以取捨確定後,也可以逕行移

除未勾選的項目,只保留勾選的項目,或另定其他約定內容。

3. 本合約僅以電子出版為規範內容,如果出版社也要授權

平面紙本出版,建議另外簽訂合約。

4. 以預先內建方式將著作重製於數位載體(例如各式電

腦、光碟、記憶卡、PDA、手機等)而直接銷售此等數位載體,

性質上和平台發行線上電子出版品不同,故不納入本合約,如

果出版社也想授權這一塊權利,建議另外簽訂合約。

5. 第二條:如果出版社授權平台於全球發行中文以外之其

他外文版本,可以增加授予平台翻譯成外文的權利(改作權)。

且此時可就該平台所翻譯之外文版(衍生著作)著作權歸屬進

行約定;否則如雙方未特定約定,則平台所譯成的外文版之著

作權依法是歸翻譯創作之平台一方所有。

6. 第三條:平台銷售電子出版品予客戶時,其授權條款內

容為何,出版社通常難以直接過問,只能透過本合約設定的授

權範圍或條件來約束平台,平台對客戶的授權條件自不得超出

或違反本合約設定的授權範圍或條件。

7. 第六條:目前市場上對平台發行電子出版品的授權,有

● 電子書授權契約就該這樣簽 ●

95

專屬授權也有非專屬授權,但似乎以非專屬授權較常見。主要

原因是數位出版尚在萌芽階段,商業模式不像傳統紙本書之出

版已然固定,電子書的銷售與潛在市場難以估量;且隨著科技、

閱讀載具及網路之迅速發展,既有模式可能隨時汰換或調整,

而新的數位出版形式及經營模式也隨時可能出現。因非專屬授

權對於出版社在因應數位出版可能之變化上比較具有彈性,故

目前確實以非專屬授權對出版社較為有利。但如果平台已經營

出很好的成績,吸客與行銷能力強大,而且能夠給予優渥的權

利金及預付(保底)權利金,當然也可以考慮專屬授權。

8. 第七條:電子出版市場尚未十分成熟,電子出版的授權

期間以二至五年較為常見,尤其初步合作的平台,建議勿約定

太長的期間,惟可視情形約定自動續約條款或優先續約條款。

9. 第九條:中國大陸對於出版管制嚴格,特別是對境外著

作權人授權的紙本及電子出版品,通常需依法辦理合同登記、

申請書號、申請許可或審批等,程序極為耗時繁複,因此合約

有必要就審批問題加以規範。建議約定如果簽約後無法在一定

期間內完成審批,則合約自動解除或者雙方都可解除合約。至

於此時已支付的預付金是否應予退還一點,也可以事先約定,

但已交付的出版材料則應返還。

10. 第十四條:出版品何時上架銷售,攸關出版社收益,

最好加以約定。尤其在專屬授權的情形,出版社不能授權其他

平台銷售,為避免平台拖延發行日期而損及出版社權益,最好

約定上架期限。

11. 第十六條:電子書定價如果容許由平台自訂,可設定

上、下限,以免損害出版社權益。於實際合約個案中,對於授

權區域包含中國大陸以外區域之電子出版品,其於平台零售價

96

格也有分為國際市場(中國大陸以外)和國內市場(中國大陸)

兩種價格。國際市場價格通常以美元計,並參照國際市場標準

定價。此亦可參考。

12. 第十七條:平台為了銷售電子書而免費提供客戶試閱

單一出版品之範圍,一般以 10%較為常見。但也有以出版品之

新舊來訂出不同之試閱比例,即對於出版已久之舊書提供較大

之試閱比例。

13. 第十九條:可約定預收之最低保證權利金(保底權利

金),不論平台在授權期間內實際售出多少、獲得多少營收,

其所支付的權利金總額不得少於該最低保證額,以保障出版社

最低限度的授權利益。尤其在專屬授權的情形,更建議應訂定

最低保證權利金。

14. 第二十條:結算周期可以視合約雙方授權著作數量及

預估發行量,而改為月結、季結或年結,基本上,結算周期越

短,例如月結,會比起季結或年結會更有利於出版社。至於付

款幣別部分,以人民幣及美金最常見,但也有約定支付歐元者。

15. 第二十四條:出版社既已授權平台出版發行電子書,

如容許平台無故任意下架,將影響出版社出版權益,故平台如

欲下架原則上應取得出版社同意。尤其在專屬授權的情形,出

版社已不能授權其他平台銷售,故對於專屬授權平台之下架更

應嚴格限制。

16. 第二十六條:在專屬授權的情形,於平台取得之專屬

授權範圍內,平台本來依法就可以自己名義取締侵權,此時會

有如何分配賠償金的問題,宜事先進行約定。而在非專屬授權

的情形,依法僅能由出版社取締侵權,此時如有賠償金亦歸出

● 電子書授權契約就該這樣簽 ●

97

版社獨有,沒有分配賠償金的問題。

17. 第三十條:授權終止後平台原則上應把電子書下架並

刪除,但要求客戶刪除已下載的檔案,實際上無法執行,為免

爭議,建議明定付清權利金之客戶不用刪除。

18. 第三十四條:電子書授權合約所引發的爭議,如果是

涉及著作權本身的問題,依著作權屬地主義的原則,應依照被

要求保護地的著作權法來認定,並不需約定。如果是有關合約

的效力或履行所發生的爭議,兩岸的法律都容許合約當事人可

選定準據法,若雙方無法就準據法的選定達成協議,準據法也

可以不約定,日後由受理訴訟的法院依法來認定應適用的準據

法。此外,兩岸所簽署之合約,也常有約定透過仲裁解決爭議

之條款,但通常都會要求在大陸當地之仲裁機構仲裁(少部分

約定在香港仲裁),且仲裁為一次性決定,此情形對於台灣出

版社不見得有利。然實際上,合約之準據法、管轄法院或仲裁

條款等約定如何,常常係依合約雙方何方較為強勢而定。因此,

如無法達成對出版社有利之協議,亦可先不約定,日後爭議發

生時,再依法認定及處理,也是一種選擇。

19. 數位出版之模式尚未固定且變化大,本契約範本係供

參考之用,仍建議合約當事人 依其個案狀況徵詢專業律師,

並視實際情形需要而增、減、調整並修改各條款內容。此外,

中國大陸相關用語與台灣有一些差異,但因本合約係供台灣出

版社參考使用,故仍採用台灣用語,實際使用時應予注意。

98

● 電子書授權契約就該這樣簽 ●

99

第六章、常見問題 FAQ

Q1. 出版社授權電子書給平台的權利屬於何種權利?在授權合

約上應該如何加以規定?

A:

數位出版,通常是指將各種著作或資料轉成電子數位

形式,重製於各種數位載具或媒介上(例如:電腦、手機、

PDA、電子書閱讀器Ebook-Reader、網路伺服器、隨身碟、光碟、

磁碟、磁卡等),且可能透過(外部或內部)網路以及與網路

相連的其他系統(例如行動通信系統)公開傳輸,使公眾得藉

助各種電子書閱讀器、電腦、手機、PDA 或其他載具瀏覽或下

載該等著作或資料內容。

數位出版品依其使用上是否需和網路連線,可分成兩大

類,一類是在使用上不需和網路連線之離線型數位出版品,例

如內建、燒錄、儲存於電子書閱讀器、隨身碟、光碟、磁碟、

磁卡內而以實體物方式銷售的數位出版品。另一類是在使用上

需和網路連線之線上提供型的數位出版品,例如透過網路提供

之各類數位資料庫、各種電子書、電子報、電子雜誌 / 期刊、

手機應用軟體(App)。通常廣義的電子書包括這二類,跟數

位出版品是同義的。本 FAQ 所稱的電子書,若無特別註明,即

指廣義的電子書。

出版社授權給平台的電子書,如果是上述第一類,即在使

用上不需和網路連線之離線型數位出版品,電子書只需預先內

建、燒錄、儲存於電子書閱讀器、隨身碟、光碟、磁碟、磁卡

內而為銷售,消費者購買取得此等實體之載具或載體就可以直

100

接從載具或經由載體閱讀電子書內容。此種情形就所涉及著作

權利而言,與傳統紙本書籍之出版類似,原則上只涉及著作權

中的「重製權」及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其著作物之「散布

權」,只是呈現著作內容之媒介從紙本書改成電子閱讀器或光

碟等。因此出版社通常只需授予重製權及散布權給平台,對於

平台也就足夠了。(註:重製權及散布權依據著作權法第 22

條及第 28 條之 1 規定,乃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之權利。另重製

之定義,可參照著作權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係指以印

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

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

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

建築物者,亦屬之。)

出版社授權給平台的電子書,如果是上述第二類,即在使

用上需和網路連線之線上提供的數位出版品,則平台必須先需

儲存在平台端之網路伺服器,再透過網路或電信系統傳送給消

費使用者,消費者必須以其載具和網路連線才能接收並進行線

上閱讀或者下載後離線閱讀。此種情形所涉及的著作權利,除

了「重製權」外,還涉及「公開傳輸權」。因此出版社需把該

所需範圍之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授權給平台,平台才能出版需

要與網路連線並傳輸的電子書。(註: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依

據著作權法第 22 條及第 26 條之 1 規定,乃著作財產權人專有

之權利。另公開傳輸之定義,可參照參照著作權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10 款規定,係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

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

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傳統出版,係指印刷和發行(參照民法第 515 條第 1 項規

定:「稱出版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文學、科學、藝術或

● 電子書授權契約就該這樣簽 ●

101

其他之著作,為出版而交付於他方,他方擔任印刷或以其他方

法重製及發行之契約。」)。而印刷是著作權法上的一種重製

方式,發行在著作權法上則是指向公眾散布相當數量之重製物

(參照著作權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14 款規定:「發行:指權利

人散布能滿足公眾合理需要之重製物。」)因此,傳統紙本書

的出版就是重製加上散布重製物。數位出版或電子出版用詞,

是沿用傳統紙本書出版而來,如套用在內建型及離線型的電子

書閱讀器或光碟等數位出版品尚無不妥,因為只是呈現著作內

容之媒介從紙本書變成電子閱讀器或要透過電腦讀取的光碟

等,基本上還是實體有形的出版品概念。但如果套用在要透過

網路連線的線上型的數位出版,由於此種數位出版基本上只儲

存重製在平台之網路伺服器上,並沒有另外製作實體有形的重

製物,而且透過網路傳送的也是無形的電子檔,與傳統的「出

版」、「發行」形態不同。不過鑑於大家都已習慣使用「數位

出版」或「電子出版」一詞,在電子書授權合約上還是可以使

用「數位出版」、「電子出版」、「發行」等用詞,但出版社

必須將其實際授權製作、銷售或使用其電子出版品之方式與樣

態等範圍及條件界定清楚,或者在合約條款中註明授予的權利

是約定範圍之「重製權」或「散布權」或「公開傳輸權」,以

杜爭議。此外,由於數位出版形態多,各種軟體及載體等發展

迅速,如果不是僅以原平面文字或圖案呈現,而是例如可能加

上語音或者將圖案以類似動畫之動態形式呈現,則可能涉及改

作權。因此,如擬允許此種情形之利用,仍須就個案所需增加

授權範圍。

另外,單純內建型的電子書和線上提供型的電子書兩者,

由於授權範圍、銷售模式、權利金的標準和支付等等事項都有

差異,如果兩者都要授權,可以分開成不同合約會比較明確,

102

如果併入同一份合約也可以,但條款設計上會比較複雜。

Q2. 翻譯書也可以授權平台發行電子書嗎?需要取得原文著作

權人同意嗎?

A:

翻譯書是從另一種語言的原著作翻譯而成來,而翻譯屬於

一種「改作」(參照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改作:

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

作。」)。著作權法第 6 條規定:「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

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

著作權不生影響。」亦即改作也是一種創作行為,所以翻譯著

作是原著作的「衍生著作」,享有一個獨立的衍生著作著作權,

且對原著作著作權之保護不生影響。因此,如欲利用衍生著作,

除了須取得衍生著作著作權人之授權外,還須取得原著作之著

作權人授權。例如英文小說譯成中文,中文翻譯小說是英文原

著小說的衍生著作,中譯小說享有一個獨立的著作權而受到著

作權保護。但任何人想出版中譯小說,必須同時取得中譯小說

著作權人的出版授權以及英文原著小說著作權人的出版授權,

也就是需要取得雙重授權。

出版社能不能把翻譯書授權平台發行電子書,首先得看出

版社是否擁有翻譯書(衍生著作)的著作權。如果翻譯書是出

版社出資聘請社外譯者翻譯的,並且出版社有和譯者約定由出

版社取得翻譯書的著作財產權(即俗稱買斷),或者翻譯書是

出版社內部員工在職務範圍內所翻譯的,在這兩種情形出版社

都擁有翻譯書的著作財產權,當然可以將其翻譯書授權平台發

行電子書,但此時合約中必須載明授權標的僅有該翻譯書之衍

● 電子書授權契約就該這樣簽 ●

103

生著作,不及於原著,亦即原著應由平台自行負責取得授權。

但原著權利人和出版社當初簽訂的授權翻譯合約中如有約定,

出版社欲將翻譯書對外授權時必須事先取得原著權利人同意,

那麼出版社就必須先取得原著權利人的同意或授權才能把翻譯

書對外授權,否則可能對原著權利人構成違約。

至於從事銷售電子書之平台是實際重製及公開傳輸翻譯書

之人,如前所述,如果平台想發行翻譯書的電子書,須取得雙

重授權,亦即如只有取得翻譯書著作權人的授權仍不夠,尚須

同時取得原著之著作權人的授權,否則會侵害原著之著作權。

Q3. 電子書團體授權(B.To.B)有哪些模式?授權範圍須注意

什麼?所謂「吃到飽」的授權應該注意什麼?電子書賣出一次,

最多容許多少載具觀看是較為合理的?

A:

「電子書團體市場」(Business To Business,簡稱 B2B)

的所謂「團體」通常係指學校、圖書館、研究機構、政府機關、

公私企業、基金會、公民營團體、非營利組織等非個人與家

庭之單位。B2B 就是指把電子書銷售、授權給這些團體,再由

團體在其所建置之平台上,將電子書透過內部網路及終端機免

費提供予該團體之成員(指團體內部之教職員或圖書館之館內

讀者)閱讀,或者透過外部網路傳輸給團體之成員(指圖書館

之館外讀者)依約限期借閱。B2B 並不直接對終端消費者個人

銷售,而是以團體為銷售授權對象,再由團體提供給其可控管

之內部成員閱讀。相反地,「電子書個人市場」(Business To

Customer,簡稱 B2C)則是把電子書直接銷售、授權給實際使

用電子書的終端消費者個人(End-User),不透過任何團體。

104

B2B 由於是把電子書銷售給團體,再由團體提供給其成員

使用,故常採用所謂的「吃到飽」模式,也就是團體只需支付

一次代價就可以向其成員提供電子書之閱讀,而不論團體成員

實際上有多少人使用、每個成員使用了多少種或多少次、每一

部電子書被使用了多少次,團體都不必支付額外代價。所以「吃

到飽」模式類似一種「概括授權」(Blanket License)。理論上,

即使是前述「吃到飽」模式,B2B 授權仍可以約定或長或短的

授權期間,例如一年或三年之授權期間。但實務上 B2B 授權多

數是不限期間的授權,也就是授權永久閱讀使用,尤其像學校、

圖書館、研究機構、政府機關這些 B2B 的最主要客戶,幾乎都

會要求「買斷」,也就是永久授權。

B2B 雖然多採「吃到飽」的概括授權模式,但由於出版社

只能收取一次的固定代價(此點另參見 Q7.),倘若容許團體

內部可以完全自由、不受任何限制地使用電子書,無異以有限

代價換取完全不受限的使用權,並不符合公平。況且,採購之

團體成員可能隨後會增加擴大,而與權利人依銷售當時依其成

員規模而評估之銷售價格(授權費用)不相當。再者,倘若團

體成員在團體內部就可以不受限地使用電子書,成員就不會有

動機去購買 B2C 的電子書,將導致瘦了 B2C 市場,對出版社恐

怕是得不償失。因此,B2B 的「吃到飽」授權模式還是可以視

情形設有某些限制,較常見的限制有:

(1) 同時上線閱讀人數之限制:例如在任何時點,同時閱讀

或下載同一電子書的成員人數以多少人為上限。

(2) 特定期間內點閱 / 下載總次數之限制:例如一年內閱讀

或下載之成員總人次以多少人次為上限

(3) 團體內部終端機數量之限制:例如在團體成員可透過團

● 電子書授權契約就該這樣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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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內部設置的公有終端機進行閱讀或下載,此等終端機以幾台

為上限。

以上限制可以單採其一,也可以並採。此外,近來也出

現一種新模式稱為「需求驅動」(Demand-Driven Acquisition,

簡稱 DDA)或「顧客驅動」(Patron-Driven Acquisition, 簡稱

PDA), 係指電子書先上線提供例如大學圖書館之老師與學生試

閱,如果單本試閱達到一定時間或者點閱人數達到一定人數,

才開啟該單本或一定期間之授權並計價。若採此模式,出版社

先提供電子書並且已上線,但能否收到價款卻不確定,對出版

社當然較為不利。

B2B 是授權團體在其平台提供電子書給內部成員閱讀,授

權範圍除了載明授予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也可就以下各點加

以考量,而為明確的界定或限制:

(1) 是否限於僅在團體內部網路傳輸給成員?或者包括透過

外部網際網路傳輸給團體場所外之成員(例如圖書館傳輸給館

外註冊讀者)?

(2) 團體成員除線上閱讀,是否還能下載離線閱讀?接受閱

讀之載具是否限制?

(3) 團體可否於內部設置公有終端機供其成員閱讀或下載?

此等終端機有無數量之限制?

(4) 同時上線人數有無限制?

(5) 特定期間內點閱 / 下載總次數有無限制?

(6) 能否發行其他版本,例如語音版本、其他語言版本?

106

(7) 能否作何種程度之加值利用?

有關授權團體內部設置公有終端機供其成員使用電子書之

情形,此等終端機之合理數量為何?此與銷售價格及授權條件

有關。此等終端機固然是為了方便團體成員在團體內部場所使

用電子書,但如果未限制團體成員必須在團體內部場所使用電

子書,而是可在團體場所之外透過個人電腦連線使用,則重點

應在於同時上線人數有無限制(此點亦請參照 Q7.)。因為如

果設定了同時上線人數的上限,可使用之終端機數量就沒有太

大的影響。

另 外, 著 作 權 之 授 權 利 用 可 分 為 專 屬 授 權(exclusive

license)及非專屬授權(non-exclusive license)。在專屬授權,

著作權人不可將已授予的權利再授權第三人,著作權人自己也

不可以行使該權利。在非專屬授權,著作權人可以將已授予的

權利再授權第三人,著作權人自己也可以行使該權利。電子書

對於採購團體的B2B授權,只是授權某團體提供給其成員閱讀,

基本上對於團體沒有專屬授權的必要,實務上也沒有對採購之

團體採用專屬授權的案例。

Q4. 電子書個人授權(B.To.C)有哪些模式?授權範圍須注意

什麼?電子書的買斷和紙本書的買斷有何不同?若平台商售出

電子書後,是否可以提供其讀者 / 團體商將電子書轉讓給朋友

親屬或其他人?合約上應如何簽訂?

A:

「電子書個人市場」(Business To Customer,簡稱 B2C)

是指把電子書直接銷售、授權給實際使用電子書的終端消費者

個人(End-User)。由於 B2C 是把電子書直接銷售授權給廣大

● 電子書授權契約就該這樣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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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終端消費者,銷售對象的數量極為龐大,各消費者的需求、

偏好又各不相同,因此 B2C 平台會針對不同客層的需求,或

者根據市場的反應,開發出許多不同的銷售與授權模式。而為

了因應新的載具或傳輸科技之出現,滿足消費者不斷變化的需

求,新的銷售模式也不斷地出現,而不像 B2B 由於各團體的需

求大同小異,銷售與授權模式比較固定。這裡只能舉出 B2C 最

常見的幾個銷售與授權模式:

( 一 ) 使用模式:

(1)租用模式:下載後只能在一定期間內閱讀,即限時閱讀,

類似「借書」的概念。

(2) 買斷模式:下載後不限期間均可閱讀,即不限時閱讀,

類似「購書」的概念。

( 二 ) 付費模式:

(1) 單本付費模式:每一著作於下載時個別計費。

(2) 按月、按季或按年付費模式:支付月費、季費或年費後,

在該月、該季或該年內不論下載幾種著作、下載幾次,均不另

外計費(吃到飽)。

上述不同的使用模式和付費模式之間可以混合,例如買斷

模式可以採單本付費,也可以採按月、按季或按年付費。按月、

按季或按年付費,可以採租用模式,也可以採買斷模式。

出版社授權平台發行 B2C 電子書,實務上在合約中常常僅

有籠統地規定平台可以提供電子書讓消費者檢索、閱讀、下載

及 / 或列印,而未就銷售模式加以規範。此或許是因為電子書

市場尚在發展中,銷售模式多樣又多變,合約中不規定銷售模

108

式,可留給平台更多彈性空間。惟電子書之銷售固然以平台為

第一線出賣人,但其銷售之權利乃來自出版社之授權,出版社

本來就有權利與聞、過問平台之銷售模式。再者,傳統紙本書

印妥後就是很單純地由出版社透過通路轉移到消費者手中,有

體的書籍在這中間沒有什麼變化的可能。反觀電子書是無形的

電子檔,出版社提供電子檔給平台後,平台如何把電子檔提供

給消費者,可有許多不同模式。而此等模式如何選擇,與著作

權利之利用有關,對出版社和作者的權益有相當影響,出版社

對平台銷售電子書的模式,顯然有與聞、過問的正當性。因此,

出版社和平台簽訂 B2C 電子書合約前,最好能就平台的銷售

模式進行了解、討論,選定出版社希望的銷售模式載入合約條

款中,如平台日後想變更銷售模式或增加新的銷售模式,也應

要和出版社磋商並取得同意。當然會有某些平台堅持自訂銷售

模式,不願意因為個別出版社的要求而變更模式,或者不肯由

出版社選擇銷售模式,平台通常主張平台上有各家出版社電子

書,銷售模式必須統一,無法為個別出版社量身訂作,尤其銷

量大的知名平台往往較強勢,提出的制式合約不容有較大之商

討、修改的空間。此時出版社在評估該平台之吸客能力與銷售

效益後,如仍欲進行合作,則可在斟酌出版社有權利且可接受

之範圍內,與對方對合約條件之適當之協商及調整。

著作權之授權利用可分為專屬授權及非專屬授權,已如前

述。電子書對於銷售平台的 B2C 授權,實務上有專屬授權也有

非專屬授權,然目前似以非專屬授權占的比例較大。主要原因

是數位出版發展迅速,新的出版形式層出不窮,市場尚未十分

成熟,電子書的潛在市場難以估計,出版社多不願意一開始就

給予專屬授權而斷送其他的授權獲利機會。一般來說,非專屬

授權對於出版社比較有利,目前建議儘量約定非專屬授權。但

● 電子書授權契約就該這樣簽 ●

109

偶而會有某些銷量大的知名平台要求專屬授權,此時如出版社

經調查評估後,認為該平台具有強大吸客與行銷能力,又能預

付優渥且保底之權利金,亦可考慮專屬授權。甚至亦可考慮對

於新書給予一定期間的專屬授權,期間過後則為非專屬授權。

傳統紙本書的出版社將印好的書透過通路賣給消費者,著

作權人對於該書的散布權便「耗盡」,消費者基於對該書的所

有權,可以把書本再轉送或轉賣他人,並不侵害著作權。此種

情形,著作權人就該書不能再對消費者主張移轉所有權之散布

權,這就是所謂的「第一次銷售原則」(或稱為「權利耗盡原

則」),規定在著作權法第 59 條之 1:「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

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

之方式散布之。」電子書如果是單純內建或燒錄於特定的電子

書閱讀器或光碟等載具內,由於著作內容和載體已經緊密結合

為一,只是把著作的載體從紙本換成電子載具,此等含有著作

內容的內建型電子載具和紙本書一樣適用著作權法第 59 條之 1

的「第一次銷售原則」,即購買人可以把含有著作內容的該內

建型載具轉送或轉賣。然而,如果電子書並非內建於特定載具,

而是從網路平台上所購買下載之電子檔,此時因為電子檔不是

有形之實體物,且其移轉及使用均涉及複製,解釋上無法適用

著作權法第 59 條之 1 的「第一次銷售原則」,也就是消費者

不可以把下載的電子檔複製後出售、贈送他人。

Q5. 出版社在與平台簽訂電子書銷售合約時,可授權銷售地區

應該是寫全世界?還是可以寫僅限台灣 / 大陸地區?應該要怎

麼規範較好?

110

A:

如果是單純燒錄或儲存於特定電子書閱讀器或光碟等載具

內之內建型電子書,由於著作內容和載體已經緊密結合為一,

而該內建型電子載具是有形之物,其製作、發行、銷售、運輸、

交付,都須在真實的物理空間進行,和傳統紙本書、唱片、錄

音帶或光碟等並無不同。出版社自然也可以就內建型電子書的

出版發行,限定其授權地區。例如可限定授權地區為中華民國

管轄地區(臺澎金馬),或者限定授權地區為中國大陸地區(可

以包含、或不包含港、澳),當然也可以授予全世界所有地區

的出版發行權。

如果電子書並非上述內建型,而是從網路書店等平台購買

下載的電子書,由於是透過網際網路發行及傳輸的,而網際網

路本質上就是全球可達而無遠弗屆,原本沒有所謂的(物理空

間上的)發行地區。不過對出版社來說,仍然會有劃分不同地

區市場銷售的需要,所以還是可以在合約中限定授權出版發行

電子書的地區,且平台僅可把電子書銷售給授權地區內的消費

者,不可越區銷售。更可要求平台必須採取某些措施以確保電

子書只銷售給授權地區內的消費者,甚至只能讓該地區內的消

費者接觸、訂購。較常見的措施例如:

(1) 消費者訂購或加入會員時,要求其填寫所在地址、電

話,平台據以過濾掉不在授權地區內的消費者。此一措施有賴

消費者正確填寫地址、電話,萬一查出消費者填寫虛偽的地址、

電話,通常平台可依會員條款或訂購前的聲明條款停止其接受

服務的權利或者取消其會員資格。

(2) 從消費者的 IP 位址判別該消費者(之主機)是否在授

權地區內,對於不在授權地區內的消費者可以拒絕其訂購。不

● 電子書授權契約就該這樣簽 ●

111

過 IP 可以透過某些手法加以隱藏,例如透過設定代理伺服器

(Proxy Server)。

雖然平台取採上述措施或其他措施未必能百分之百防止授

權地區外的消費者接觸、訂購電子書,再嚴密的措施也可能有

漏洞。但只要平台確實執行,在大部分正常情況是有效的。因

此出版社還是最好在合約中明文規定平台須採取有效的措施以

確保電子書只銷售給授權地區內的消費者。如此一旦日後平台

被查獲把電子書賣給授權地區外的消費者,出版社比較容易追

究平台的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

Q6. 不同語言版本的電子書如何授權?如果出版社提供中文繁

體內容,由平台轉換成中文簡體,誰擁有簡體版本的著作權?

出版社可以把簡體版本轉授權其他平台嗎?

A:

電子書和紙本書一樣,可以劃分成不同的語言版本來授

權。例如把中文版授權予甲平台,英文版本授權給乙平台;又

如中文版本可以再劃分成中文繁體版和中文簡體版,把中文繁

體版授權給丙平台,把中文簡體版授權給丁平台,當然也可以

把中文繁體版和簡體版同時授權給同一平台。這些不同語言版

本的劃分授權都可以在合約中明訂。尤其授權中文版時,到底

是限於中文繁體版或者限於中文簡體版,或者中文繁體版和簡

體版都包括,必須明確規定,以免發生爭議。按著作權法第 37

條第 1 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

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

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假設合約只寫中

文版,而平台位於台灣地區,可能會推定只授權繁體版,若平

112

台位於大陸地區,則可能會推定只授權簡體版。不過為避免日

後爭議,還是明確約定較妥。

出版社如果把中文著作授權平台自行翻譯並發行外文版

時,授權範圍包含了重製權和翻譯權,因為外文版需要翻譯,

而翻譯屬於一種「改作」之創作行為。所以翻譯著作是原著作

的「衍生著作」,享有一個獨立的(衍生著作之)著作權(請

參照 Q2.)。平台自行或聘人把中文譯成外文,該外文版之著

作權通常視雙方契約約定而由平台或平台所委託的譯者享有。

然而,如果出版社把中文繁體版授權平台發行中文簡體版時,

平台並沒有從事翻譯,而只是把繁體字轉換成簡體字,純粹是

不同字體的轉換,是一對一的關係,不是創作行為。如果沒有

創作行為,則簡體版仍然是繁體版的一種複製,不是繁體版的

衍生創作。因此平台所轉換而成的簡體版不能產生新的著作,

簡體版本身並沒有新的「著作權」,該中文著作的著作權仍然

在出版社或作者手上,平台只是被出版社授予發行電子書的中

文簡體版的權利而已,並不能說平台擁有「簡體版的著作權」。

至於出版社能否把中文簡體版再授權其他平台,那就得看出版

社授予平台發行簡體版是專屬授權或非專屬授權。如果出版社

是對平台專屬授權,那麼在授權期間內出版社不能把同一權利

再授予其他平台。但如果出版社僅對平台非專屬授權,那麼在

授權期間內出版社自然可以把同一權利再授予其他平台。

Q7. 電子書授權平台的權利金有哪些模式?哪一種模式對作者 /

出版社最有利?權利金一般行情為何?

A:

對於單純燒錄儲存於特定電子書閱讀器或光碟等載具內之

● 電子書授權契約就該這樣簽 ●

113

內建型電子書,因為著作係與有形載具結合,其授權出版只涉

及重製權及散布權,和傳統紙本書之授權出版模式是類似的。

故有關授權出版的權利金收取,也可以比照傳統紙本書或光碟

等的權利金或版稅的收取方式。權利金的計算標準,較常見的

有幾種模式:

( 一 ) 固定金額:最為簡便,但無法反映平台發行內建型電

子書的印製規模(成本投入)或銷售利益,且合理之金額有時

不易估定。

( 二 ) 依印製量乘以版稅率:亦屬簡明,可反映平台發行電

子書的印製規模,且出版社不需承擔平台銷售欠佳的風險。

( 三 ) 依銷售量乘以版稅率:須定期結算,較為繁複,出版

社需要稽核平台的銷售量,較為麻煩,且出版社需承擔平台銷

售欠佳的風險。

上述三種模式可混合採用,例如第一版依印製量計算,再

版起依實銷量計算。上述三種模式中,( 一 ) 與 ( 二 ) 兩種模式

對出版社較為有利,而不論採 ( 一 ) 或 ( 二 ) 之模式,都建議權

利金能越早收取越好,降低日後無法收取的風險。例如採 ( 一 )

模式時,縱使權利金採分期支付,也宜減少期數,縮短每期間

隔,尤其在簽約時先收取 30%至 50%為宜。採 ( 二 ) 模式時,

除應在印製完成時支付權利金外,宜要求在簽約時先支付預付

款(例如按照第一版印製量三分之一或一半計算的權利金),

嗣後再用以扣抵。如果決定採 ( 三 ) 模式,亦可約定在簽約時

先預付一筆最低保證權利金,即不論平台在授權期間內實際售

出幾套,其所支付的權利金總額不得少於該最低保證額,如此

可保障出版社享有一定的授權利益,且該預付之權利金嗣後於

定期結算銷售版稅時可用以扣抵。

114

如果不是上述內建型電子書而是透過網路發行及傳輸的電

子書,有關權利金的模式須分成 B2B 和 B2C 來看:

( 一 )B2B:

B2B 由於是把電子書銷售給團體,再由團體提供給其成員

使用,而團體採購電子書通常有固定的預算上限,權利金多採

一筆固定金額的模式,嗣後無法增加,也就是採用所謂「吃到

飽」模式之「概括授權」(Blanket License),且除少數情形外,

多數是授權永久閱讀使用

B2B 的主要客戶像學校、圖書館、研究機構、政府機關,

對於電子書的採購仍然沿襲傳統出版品的採購概念,認為是花

了一筆錢買入電子書收藏在館內,把採購進來的電子書當成如

同是有形的館藏。然而電子書是無形的電子檔,不像實體紙本

書,同時間只有一個人可以持有閱讀,且書籍會破損而必須再

採購,電子檔可以傳輸給多人同時閱讀,又可長期保有檔案。

因此,如果圖書館等團體只需用和 B2C 相同的價格便可購入電

子書在館內永久收藏,並讓大量的成員閱讀,對圖書館等團體

固然極為划算,對出版社卻非常不公平,出版社必定是每賣一

次就虧一次錢。為了平衡團體與出版社的利益,實務上發展出

折衷的方式,以紙本書定價的一定倍數作為 B2B 採購電子書的

基價,再視採購數量而把基價乘以一定的倍數作為電子書的份

數。公式如下:

每一部 / 冊授權著作的定價 ( 即權利金 ) = ( 該著作紙本定

價 × A 倍 ) × B 份

其中的 A 較多在 1 至 10 之間,其中的 B 基本上是視團體

採購份數預算而定。例如某一部紙本書定價為新台幣(下同)300

● 電子書授權契約就該這樣簽 ●

115

元,圖書館 B2B 採購電子書時的基價可能為 300 元 ×3 = 900

元,此時意指該本電子書「每一份」(each copy)的基價為

900 元,如果圖書館決定採購 10 份(10 copies),該本電子書

買 10 份的總價就是 900 元 ×10 = 9000 元。對團體來說,就

好像是花了 9000 元的代價購入 10 份電子書在館內收藏,同一

時間就該電子書可以有 10 個人借閱。當然,電子書之基價決

定,很難有一定之標準,通常會視該採購團體之使用成員規模

及預算來衡量決定。而出版社如果是透過代理商為B2B銷售後,

所收權利金通常係由出版社與代理商間透過契約約定來分成。

( 二 )B2C:

B2C 由於是把電子書直接銷售、授權給終端消費者,出版

社向平台收取的權利金自然與平台向消費者收取的費用有關。

B2C 平台向消費者銷售與收費模式,最常見者有:

(1) 單本付費模式:

每一著作於消費者下載時個別計費。採此模式時,權利金

通常訂為平台向消費者所收取費用的一個比例,最常見的比例

為 50%,也就是出版社和平台平分消費者所支付的費用,少數

也有出版社分得 60%或 70%。影響分配比例的一個可能因素

是平台對電子書所作的轉檔及編輯加工程度,如果出版社僅提

供紙本書而由平台負責轉檔,或者平台對電子檔作了很多的編

輯與加工(例如排版、美工、加封面),出版社分配的比例可

能比較低;如果出版社直接提供電子檔,或者平台對電子檔的

編輯加工很少,出版社分配的比例可能比較高。

(2) 按月、按季或按年付費模式:

消費者支付月費、季費或年費後,在該月、該季或該年內

116

不論下載幾種著作、下載幾次,均不另外計費(吃到飽)。採

此模式時,權利金通常也是訂為平台向消費者所收取月費、季

費或年費的一個比例,但必須先計算出版社提供的著作在該月

/ 季 / 年被消費者點閱 / 下載的次數,除以平台全部著作在該月

/ 季 / 年被點閱 / 下載的總次數,所得的比例就是出版社著作的

貢獻度,再把消費者支付的月費 / 季費 / 年費乘以貢獻度,才

得到出版社應得的權利金。公式如下:

× -------------------------------------------

該月/該季/該年中出版社著作被點閱/下載之總次數

權利金 = 每月/每季/每年會員費 該月/該季/該年中

平台所有著作被點閱/下載之總次數

× ___%

出版社授權平台發行 B2C 電子書,有關權利金之計算,實

務上在合約中常常僅有籠統地規定以平台向消費者所收取費用

的一個比例,而未就平台收費模式加以規範,或許是因為電子

書市場尚在發展中,收費模式多樣又多變,合約中不規定收費

模式,可留給平台更多彈性空間。惟鑑於 B2C 之權利金就和平

台向消費者收取的費用密切相關,出版社和平台簽訂 B2C 電子

書合約前,最好能就平台的收費模式進行了解、討論,在合約

中載明收費模式,並據以計算出版社應得的權利金,如此可以

讓權利金的計算有明確的依據,避免爭議。

Q8. 出版社與平台簽訂授權合約時,付款方式該怎麼簽訂才能

保障出版社權益?若發生收不到錢或帳務不確實的問題,出版

社該如何處理以保障權益?

A:

出版社與平台簽訂電子書授權合約,不論是 B2B 或 B2C,

● 電子書授權契約就該這樣簽 ●

117

也不論平台採用何種銷售、收費模式,在付款和帳務方面常發

生的問題以及須注意之點如下:

( 一 ) 固定金額的權利金越早收取越好,以降低日後無法收

取的風險。如果權利金採分期支付,也宜儘速減少期數,縮短

每期間隔,尤其在簽約時先收取 30%至 50%為宜。

( 二 ) 定期結算的權利金,結算的周期越短越好,例如按月

結算比起按季或按年結算會更有利於出版社。

( 三 ) 定期結算的權利金,可約定平台在簽約時先支付一筆

預付款,並明定預付款係不可退還,但可於嗣後結算權利金時

先用以扣抵應付的權利金。

( 四 ) 定 期 結 算 的 權 利 金, 可 約 定 一 最 低 保 證 權 利 金

(Minimum Guarantee),即不論平台在授權期間內實際售出多

少、獲得多少營收,其所支付的權利金總額不得少於該最低保

證額,如此可保障出版社享有一定最底限度的授權利益。

( 五 ) 權利金的結算應要求平台提出結算報表,報表應記載

的項目最好明訂,例如印製量、銷售量、點閱次數、下載次數、

單價、銷售額、權利金比例、應付之權利金等。結算報表可為

紙本報表或電子報表。

( 六 ) 除了平台在銷售後提出的結算報表外,還可以要求平

台提供出版社從平台後端即時監看的機制,也就是平台提供一

組帳碼密碼給出版社,讓出版社可以隨時登入平台後端,對最

新銷售情況進行了解。後端監看並不能取代結算報表,但可以

發揮督促平台的作用。

( 七 ) 在傳統紙本書授權出版合約常會約定授權人的查帳

118

權,授權人收到結算報表後,可以赴經出版社的營業場所(包

括庫房)對所有和該報表內容有關的帳目資料(印刷廠交貨給

出版社、出版社出貨給經銷商、經銷商退貨給出版社的單據資

料)、庫存數量進行查核,以核對結算報表是否正確。通常還

會約定:授權人必須把查帳的日期和範圍以書面提前通知出版

社,授權人查帳時可以聘請會計師及 / 或律師協助查帳,以及

查帳結果若發現權利金短報達某個比例(通常是 5%),出版

社須負擔授權人的查帳費用,甚至還得按短少金額支付一定倍

數的賠償金。電子書授權合約也可以約定此種查帳權,而由於

電子書從建檔、上架、銷售、傳輸到收費,全程都是在數位平

台上進行,平台系統中的紀錄就是電子書銷售的原始數據,出

版社如欲查帳,自然必須對平台系統本身進行檢查,此時可能

還需要電腦工程師的協助。

( 八 ) 如果平台不依合約規定按時向出版社提出權利金報

表,或者未按時向出版社支付權利金,出版社可以先用書面定

相當期限催告平台履行。為了證明出版社確有催告動作以及催

告的內容,最好使用郵局存證信函並用雙掛號附回執。如果平

台收到存證信函後,催告期限屆滿仍未履行提出報表或者仍不

支付權利金,出版社就可以考慮透過司法途徑追究平台的違約

行為,也可以終止合約(同樣最好以存證信函通知平台終止合

約),司法追究和終止合約可以併行。如果合約明定平台未按

時提出報表或未按時支付權利金時,出版社不經催告就可以馬

上終止合約,出版社就不必先經過催告的程序。另外,若出版

社剛好有其他應付平台的款項(指該款項已經屆清償期),出

版社也可以直接以該款項抵銷平台應付的權利金,如此可以省

下的司法追討的時間和成本。

( 九 ) 平台違約不支付權利金,包括所閞立的權利金支票未

● 電子書授權契約就該這樣簽 ●

119

兌現時,出版社可以先向法院申請發支付命令,也可以直接提

起訴訟請求。由於支付命令或起訴都需相當時間才能得到確定

的結果,如果平台脫產,日後縱使出版社獲得勝訴判決也將因

平台名下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而白忙一場,為防範平台脫產,

出版社也可以考慮提供擔保聲請法院對平台的財產進行假扣

押,以保全日後的執行。

Q9. 出版社提供 PDF 檔,平台再製成 EPUB 檔,此 EPUB 檔之

權利歸誰所有?平台商擁有什麼權利?平台商可以拿此 EPUB

檔轉授權嗎?出版社可以拿 EPUB 檔授權給其他平台嗎?

A:

當出版社把電子書的 PDF 檔提供給平台,由平台轉製成

EPUB 檔,平台只是轉換電子檔的格式,電子書內容沒有變動,

這對原著作而言只是一種複製行為,不是創作行為。因此平台

所轉製 EPUB 檔仍是原著作的重製物,不會產生新的著作,電

子書內容的著作權仍然在出版社或作者手上,不能說平台擁有

「EPUB 檔的著作權」。

電子檔是一種無形的電磁紀錄,必須附著在磁碟、記憶體

等有形載體上始能存在及運作。磁碟、記憶體等有形載體屬於

民法上的(有體)「物」固無問題,然電磁紀錄是否屬於「物」,

似有爭議。但刑法上有「妨害電腦使用罪」專章,其中規定擅

自取得他人電磁紀錄者構成犯罪(參照刑法第 359 條規定:「無

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

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可見電子檔仍為法律上保護的客體,

竊取他人電子檔可構成犯罪。

120

因此,平台把出版社提供的電子書 PDF 轉製成 EPUB 檔,

雖然平台所轉製的 EPUB 檔原著作之重製物,但其仍為平台自

己產出的電磁紀錄,假如有人擅自入侵平台電腦而加以複製盜

取該 EPUB 檔,行為人將觸犯刑法第 359 條之罪,該 EPUB 檔

所有人之平台亦可向犯罪人請求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不過平

台就該 EPUB 檔也只能擁有該電磁記錄之「所有權」而已,電

子書內容的著作權仍歸屬原作者或出版社所有。因此從著作權

之角度觀之,平台無權把該 EPUB 檔之著作權「轉授權」他人,

除非平台已取得該電子書的專屬授權,或者出版社已授予平台

可轉授權他人的權利。

平台把出版社提供的電子書 PDF 轉製成 EPUB 檔後,提供

一份 EPUB 檔的複製本給出版社,出版社即取得該 EPUB 檔電磁

記錄之所有權。但如果平台和出版社的合約有明文該 EPUB 檔

僅提供出版社作為內部參考,禁止出版社再提供給他人使用,

出版社就不可以轉提供他人使用,否則可能構成違約。由於出

版社本來就保有電子書的著作權,只要出版社對平台的授權不

是專屬授權,出版社便可將任何檔案格式之電子書再授權其他

平台。只是如果出版社是將平台所製作之 EPUB 檔交付其他平

台,且出版社與平台間之契約已有前述不可提供他人使用之約

定,則出版社依情形將可能構成民事違約責任。

Q10. 電子書如果提供試閱,試閱的比例應該定為多少?如果平

台要求整本試閱怎麼辦?

A:

如果非內建型電子書,而是消費者透過網路平台線上購買

下載的電子書,因為電子書的特性,不像紙本書直接擺在書店

● 電子書授權契約就該這樣簽 ●

121

書架上,可任由翻閱後再決定是否購買。因此通常在消費者尚

未決定訂購電子書前,平台會先提供電子書少部分內容讓消費

者免費試閱,讓消費者初步了解電子書中大致輪廓及內容,以

吸引消費者訂購。而網路平台在線上提供前述試閱的行為,同

樣涉及電子書的重製和公開傳輸,差別只在於其僅提供電子書

部分內容且不收費。既然試閱涉及重製和公開傳輸,原則上也

必須取得出版社授權,加上試閱的範圍、程度對於出版社的權

益有所影響,出版社最好在授權平台的合約中就試閱的問題加

以規範,以杜爭議。

試閱既是出於提供讀者初步了解電子書內容以及促銷電子

書的目的,試閱的範圍和程度即應緊扣此一目的。因此提供試

閱的篇幅應不能達到足以使消費者喪失訂購的動機,只能提供

電子書內容的一小部分,通常以不超過電子書內容的 10%較為

常見,也有提供電子書的前 10 頁或前 20 頁作為試閱者。如果

電子書的紙本版已經出版多年,為了提高消費者的興趣,也有

提供較高試閱比例之情形。

曾有少數平台提出希望出版社開放整本電子書試閱,理由

不外是各電子書平台競爭激烈。然而,開放整本試閱對於銷售

未必有利,原則上宜避免,除非出版社有特殊的促銷上考量,

並且限定本數。對於開放整本試閱的要求,出版社當然可以拒

絕,倘若平台未經出版社同意,違反合約而開放整本試閱,不

僅構成違約,同時也可能因超出授權範圍而涉及侵害著作權,

出版社可以依法追究平台相關法律責任。

Q11. 出版社授權內容給平台後,如何查核內容被使用的狀況和

下載的數量?

122

A:

由於電子書從建檔、上架、銷售、傳輸到收費,全程都

是在數位平台上進行,平台系統中的紀錄就是電子書被點閱、

下載、銷售的原始數據。出版社如欲查核電子書被點閱、下載

的狀況和銷售的數量和金額,除了要求平台定期提供報表外,

還可以在合約要求平台提供出版社可從平台後端監看銷售數據

的機制。也就是平台提供一組帳碼密碼給出版社,讓出版社可

以隨時登入平台後端,對點閱、下載的狀況和銷售的數量和金

額進行了解。此種後端監看機制,平台系統是否能提供、其具

體做法如何,建議出版社可以在決定簽約授權之前,先詢問平

台能否提供後端監看機制,以作為是否進行授權合作的參考之

一。

然而在 B2B 的授權,被授權對象是團體,由於都是採定

額權利金的授權模式,團體對內部成員使用電子書並不收費,

所以通常出版社並不需要查核團體成員的使用情況。除非授權

時有對團體內部的閱讀、下載加以限制,例如有限定同時上線

人數或總下載人數為幾人,才會有查核團體是否遵守限制的需

要。不過,學校、政府機構或圖書館等畢竟是封閉性的團體,

不如 B2C 對外公開銷售之網路平台,如要求團體開放系統提供

各個出版社後端監看,確有其困難,而出版社通常也比較信賴

學校、政府機構或圖書館等團體不會違反授權的限制。因此,

在 B2B 授權時,如果團體在系統上無法提供各別出版社後端監

看,則在透過代理商銷售給團體之情形,出版社也可以在與代

理商的合約中約定其必須要求團體定時提供其上載有各成員詳

細使用情形及數據之報表,交付出版社留存以便日後有疑問時

可供檢查核對。

● 電子書授權契約就該這樣簽 ●

123

Q12. 出版社將內容授權平台,若無其他約定,該平台可以逕行

提供加值服務嗎?例如平台商若將出版社的電子書文字轉成語

音,是否還要向作者取得語音授權才可以?平台將文字轉製成

語音檔時擁有什麼權利?可以把語音再轉授權嗎?

A:

電子書平台對於購買之消費者,除了通常提供電子書之

檢索、閱讀及下載外,為了提供消費者多樣化的服務,常會對

電子書進行所謂的加值利用,讓消費者感受獲得更有價值的服

務。所謂加值利用,可大致分成兩大類:

(一)提供未改變電子書的內容和型態之功能或服務。例如:

提供可讓讀者標示重點、畫線或做心得筆記的功能或欄位,或

者讓某些字詞具有超連結或者字義解釋查詢功能。

( 二 ) 提供改變電子書的內容或型態之功能或服務。例如把

電子書文字加以改寫(濃縮或擴充),或者把文字轉成語音而

提供語言版電子書,又或者將某些含有圖文之繪本書籍以 flash

或其他軟體改變成類似動畫之動態圖案。

在上述 ( 一 ) 的情形,通常是利用閱讀軟體來提供消費者

額外或附加之功能服務,由於沒有改變電子書的內容和型態,

就原著而言,仍只是提供原內容之閱讀及下載,解釋上並沒有

超越出版社對平台之著作權授權範圍,也就是重製及公開傳輸

電子書內容。所以只要合約沒有特別禁止,平台不須經過出版

社授權就可以進行這類加值利用。當然,如果出版社不希望平

台從事任何加值利用,即使如此類沒有改變內容也不行,那麼

最好在合約中加以明定,以杜爭議。

在上述 ( 二 ) 的情形,例如把電子書文字加以濃縮或擴充,

124

或作其他方式的改寫,改變了電子書的內容,必須經過出版社

授權,否則可能侵害電子書的改作權(參照著作權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11 款規定:「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

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同時還有可能侵害作

者的禁止不當修改權(又稱同一性保持權或禁止醜化權,可參

照著作權法第 17 條規定:「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

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

名譽之權利。」)。而如果平台是把文字版電子書轉成語音版

電子書且放在平台上供消費者下載,雖然實質內容沒有改變,

但語音版已改變了著作呈現的型態,超出原出版社授權重製之

範圍,此時視情形可能涉及侵害著作的「公開口述權」(參照

著作權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公開口述:指以言詞或

其他方法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改作權」或者構成超

出原「重製權」授權利用範圍之侵害。因此,必須另外取得出

版社授權,否則可能會構成侵權。

假設平台在出版社之同意授權下,把文字電子書轉成語音

電子書,則此平台所製作之語音檔會不會有獨立權利,必須看

其製作語音是否屬於改作之創作行為。如果平台是找人以生動

的聲音來錄製語音,此可能是改作,平台就該錄製好的語音檔

會產生一個獨立的「衍生著作」著作權。此時,如同將外文翻

譯成中文衍生著作一樣(請參照 Q2),平台可以就其改作而

成之語音錄音檔(但不可及於原著)授權他人利用,但該欲利

用語音檔之他人,仍然必須同時另取得原著著作權人之雙重授

權,始可利用。另一情形是,如果平台只是利用軟體直接機械

性地將文字檔轉成語音檔,則此時應不涉及人類情感之表達創

作,只是一對一的將文字轉換成語音,屬於一種對原著之複製

行為,不是創作行為。因此平台所轉製而成的語音檔仍是原著

● 電子書授權契約就該這樣簽 ●

125

之重製物而已,不會產生新的著作,電子書內容的著作權仍屬

出版社或作者所有,也不能說平台擁有「語音檔的著作權」。

此時,平台如未另取得原著著作權人授權,自然也無權將該其

未享有著作權之語音檔再轉授權他人從事複製或公開傳輸等利

用,否則將對原著作權人構成侵害。

Q13. 如何降低電子書被盜版侵權的風險?

A:

電子書由於性質上極容易被複製及傳輸,複製的成本低,

且傳輸之速度及範圍大,很容易被盜版。因此需要研發保護數

位著作權及防範盜版的機制和措施,統稱為「數位權利管理」

(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簡稱 DRM)。DRM 分為「權利

管理資訊」(Rights Management Information,簡稱 RMI)和「科

技保護措施」(Technological Measures)兩大部分:

(1)「權利管理資訊」係指用以確認著作來源和權利歸屬

的電子資訊,我國著作權法稱為「權利管理電子資訊」(參照

著作權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17 款規定:「權利管理電子資訊:

指於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或於著作向公眾傳達時,所表示足

以確認著作、著作名稱、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之人

及利用期間或條件之相關電子資訊;以數字、符號表示此類

資訊者,亦屬之。」)例如在電子書上以數位浮水印(digital

watermarking)標示著作人或著作權人之姓名。

(2)「科技保護措施」係指防止未經授權而接觸(進入)著

作的措施(Access Control Measure)以及防止未經授權而複製

著作的措施(Copy Control Measure),我國著作權法統稱為「防

盜拷措施」(參照著作權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18 款規定:「防

126

盜拷措施:指著作權人所採取有效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或

利用著作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其他科技方法。」)。

防止進入的措施例如:透過帳號及密碼才能登入平台、電腦軟

體須輸入序號才能安裝、電子書予以加密、數位節目予以鎖碼

等。防止複製的措施例如:電子檔設定為不能使用鍵盤及滑鼠

右鍵加以複製、或者藉由特製之閱讀軟體加以限制、影音光碟

植入特殊格式而無法用一般的機器加以拷貝等。

著作權人或平台所設定的「權利管理電子資訊」,任何人

不可擅自移除或變更,違反者會有刑事責任,若因而造成著作

權人受有損害,須負民事賠償責任。著作權人或平台所設定的

「防止進入措施」,任何人不可擅自破解、破壞或規避而接觸

著作,否則若因而造成著作權人受有損害,須負民事賠償責任。

且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含防止進入措施及防止複製

措施)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資訊,未經合法授權不得

製造、輸入、提供公眾使用或為公眾提供服務,違反者會有刑

事責任。

電子書標示「權利管理電子資訊」可以表彰權利並具有推

定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人等之法律效力(參照著作權法第 13

條規定:「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

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 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

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前項規定,於著作發行日期、地

點及著作財產權人之推定,準用之。」),讓企圖盜版的人有

所顧忌。採取「防盜拷措施」雖未必能百分之百防止電子書遭

到擅自閱讀、下載、複製,但在大多數情形還是有防止盜版的

功效。因此,許多平台本來就有採取某些防盜拷措施,出版社

也可以在合約中明文要求平台必須採取「符合當前科技水準」

的防盜拷措施,防止客戶為超出授權範圍之使用以及限制未經

● 電子書授權契約就該這樣簽 ●

127

授權之人擅自接觸、閱讀、下載電子書。合約中並可約定如果

因為平台怠於採取防盜拷措施,或者平台所採取的防盜拷措施

有瑕疵、疏漏而導致電子書遭到非法接觸、下載或複製,出版

社可以要求平台暫停發行電子書,直到平台完成防盜拷措施的

修補、改進或更新才能重新上架,以保障出版社著作權益。

Q14. 平台常推出不同的行銷方案,如果沒有預先通知出版社,

可能造成出版社權益受損,出版社該如何防範此事?

A:

電子書平台為了促銷電子書,有可能以各種方式行銷電子

書,而未告知出版社,這種種行銷是否會侵害出版社的權益,

要分不同情形來看:

(1) 如果授權平台發行電子書的合約中只有籠統地規定平台

可以銷售電子書,或者僅簡單約定將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授權

給平台行使,而未就銷售模式或促銷條件等細節加以約定,那

麼平台以各種方式行銷電子書,只要沒有超越「重製權」和「公

開傳輸權」的範圍,解釋上很可能不會構成著作權之侵害,此

時平台可能認為並不須將其行銷方案告知出版社。

(2) 如果合約中有對於電子書的銷售模式或促銷條件等細節

加以明確約定,例如限定採每次下載收費的銷售模式,明定不

可免費提供電子書、不可提供超出一定比例之試閱內容等等,

則那麼平台行銷電子書的方式只要超越上述約定或者違反上述

限制,即可能構成侵權及違約。當然如果平台未經授權即擅自

改變電子書的內容,或者擅自翻成外文或錄製語音版,當然更

是涉及構成侵害著作權。

128

因此平台推出各種行銷方案而未告知出版社,是否會侵害

出版社的權益,基本上要看合約中對於平台銷售電子書的範圍

和方式規範至何等程度。如果合約規範越細、限制越多,平台

任意行銷的空間就越小;凡是超出授權範圍或者違反授權限制

的行銷,都必須另外取得出版社授權,否則就會構成違約及侵

權。而如果規範越籠統、限制越少,平台任意行銷的空間就越

大;只要不和合約目的牴觸(例如大量免費提供電子書),都

可能被認定非違約也不構成侵權。出版社若擔心平台隨意促銷

電子書而損及權益,除了最好在合約中對於平台銷售電子書的

範圍和方式加以仔細地規範外,也可以明定平台以電子書從事

任何行銷前必須先取得出版社同意。

不過,嚴格限制電子書的行銷方式,有的平台可能難以接

受。而且如同傳統紙本書一樣,平台為行銷電子書,常需利用

電子書少量內容在網路上或其他媒體上打廣告、吸引消費者。

此種利用行為由於係為了促銷電子書,與合約目的及出版社的

利益一致,僅利用少量內容又不至於妨礙電子書的銷售,即使

合約未有明文規定,原本就可能被認定有「合理使用」的空間

(參照著作權法第 65 條第 2 項),一般來說也可能不會構成

違約或侵權。此種行銷方式應該是可以容許的,大部分之授權

合約中也會加以明文規範,並且把容許擷取電子書進行廣告促

銷的比例加以限定,一般多比照紙本書之情形,以不超過電子

書內容的 10%最為常見。

Q15. 電子書授權平台的期間到期後,出版社可以要求平台把電

子書下架嗎?平台可以永久保有電子書的 copy 嗎?

● 電子書授權契約就該這樣簽 ●

129

A:

出版社授權平台透過網路銷售電子書,會授予重製權及公

開傳輸權,平台可能把電子書的電子檔建置儲存在其硬碟資料

庫,或儲存在與網路連接之平台伺服器,而在網路銷售平台(俗

稱網路書店)上隨時可經由消費者之點閱訂購而向其公開傳

輸以提供線上或下載閱讀。一旦電子書授權發行的期間屆滿或

者因故終止,平台不得再對外銷售,也無權再重製或公開傳輸

電子書的電子檔。因此,平台不可以讓電子檔處於可讓消費者

訂購或閱讀下載之狀態,當然必須將電子書從網路書店平台下

架,也不可以再有新的重製電子檔的行為。

至於平台如果不再對外公開銷售電子書,是否應該把電子

檔從其資料庫(非對外之網路公開銷售平台)中徹底移除,原

則上最好由合約約定清楚。因為,理論上,該電子檔如果是平

台自行轉製的,其當初係依約重製並儲存於其資料庫。在合約

到期後,如果平台只是未刪除檔案,也沒有就該電子檔有新的

重製或公開傳輸行為,應不會對原著之著作權構成侵害。然而,

目前平台一方面為了提升服務,一方面也為了解決消費者端手

機等載具儲存空間不足問題,對消費者之銷售及提供閱讀模

式,有不少係採用配合軟體之雲端書櫃方式,消費者購買電子

書後,日後如欲閱讀,在某種程度上都需要再藉由網路連線進

行線上或下載方式之閱讀。如此,對於合約到期前之已購買消

費者而言,平台為提供售後服務不免仍會需要保有原電子書電

子檔並照原銷售條件傳輸給消費者閱讀。因此,如有此種為進

行必要之售後服務情形,仍建議在合約中約定清楚,以免發生

爭議。

130

Q16. 內容授權之平台如果停止經營,消費者無法再購買內容,

或者先前購買的內容無法再連線閱讀,應該由誰向消費者負

責?此問題如何在契約上規定?

A:

出版社授權平台銷售發行電子書,平台是以自己的名義將

電子書銷售給消費者,而不是代理出版社銷售。電子書的銷售

是平台與消費者之間的合約關係,銷售合約是由平台和消費者

雙方簽訂的,平台是出賣人,把電子書提供給消費者,消費者

是買受人,向平台支付訂購電子書的費用。

出版社的角色是平台銷售電子書的權利來源,只是提供著

作並向平台收取權利金,出版社本身不是銷售合約的當事人。

因此,如果平台停止經營而導致消費者無法按照原訂購的條件

使用電子書,這是平台對消費者構成違約,依法應該由平台

自己負起違約的法律責任。出版社不是銷售合約的當事人,沒

有負擔違約責任的問題。只要依據出版社和平台的合約,是平

台自己在發行及銷售電子書,出版社僅是上游授權人的角色,

那麼平台停止經營應由平台自行負責,此乃法律解釋的當然結

果。

如果是另一種情形,出版社向平台租用網路銷售平台及儲

存空間,可能也租用平台的系統,由出版社以自己的名義銷售

電子書,平台只是提供一個虛擬空間攤位,讓出版社自己接訂

單、開發票、收取消費者支付的費用,那麼銷售合約可能就是

存在於出版社和消費者之間,出版社才是出賣人。此種情形,

如果平台停止經營,導致消費者無法按照原訂購的條件使用電

子書,這可能就是出版社對消費者構成違約,應由出版社負起

違約的法律責任。只是出版社之所以違約,乃因為平台停止經

● 電子書授權契約就該這樣簽 ●

131

營所致,則此時出版社可以就其所受損害(包括出版社支付消

費者的賠償金)依出版社及平台間之契約,回頭向平台求償。

不過,在這種情形,出版社和平台之間沒有授權發行電子書的

關係,只有租用平台及系統(可能也租用平台提供的收費金流

機制)的關係。

Q17. 電子書授權平台的期間到期後,讀者先前下載到電腦或手

機的內容必須刪除嗎?

A:

出版社授權平台銷售發行電子書,平台把電子書的電子檔

建置在銷售平台的伺服器上向訂購之消費者公開傳輸,供消費

者閱讀及下載。而網路平台銷售電子書給消費者,最常見的授

權使用模式有:(一)租用模式(即下載後只能在一定期間內

閱讀,即限時閱讀,類似「借書」的概念);(二)買斷模式:

下載後不限期間均可閱讀,即不限時閱讀,類似「購書」的概

念。然而,由於電子書是無形的電子檔,消費者所取得的只是

由電子檔所表彰的電子書的「使用權」,出版社和平台並沒有

移轉有形之物的所有權給消費者。因此所謂電子書的「買斷」,

精確地說是指消費者取得可閱讀電子書的「永久使用權」或「不

限期間使用權」。

消費者從平台下載電子書的電子檔,該電子檔是在消費

者自己的下載機具(例如電腦、手機)產出的電磁紀錄。如果

當初購買電子書之下載是採「買斷」模式,表示平台授權消費

者永久使用該電子檔,那麼消費者以該電子檔電磁記錄所有人

的地位,保有該電子檔應無問題。即使出版社授權平台的期間

屆滿或終止,消費者單純保存該電子檔,而不複製、公開傳輸

132

或為其他涉及侵害行為的話(亦即消費者不可以把下載的電子

檔複製後出售或贈送或傳輸給他人,請參照 Q4),並不會侵

害出版社的著作權,因此消費者並不須從下載機具中刪除該電

子檔。然而,如果當初購買電子書之下載是採「租用」模式,

授權期間屆滿後,消費者繼續使用該電子檔是超過授權範圍

的,可能構成侵權,理論上消費者應該從下載機具中刪除該電

子檔。不過此種模式平台都會透過特定閱讀軟體或者在傳輸的

電子檔中嵌入定時刪除的設定,使之閱讀期間屆滿就無法再閱

讀。而在採前述「買斷」模式下,有些合約會明定消費者所下

載的電子檔在授權期滿後不須刪除,可以依原銷售條件繼續閱

讀。畢竟維護讀者當初訂購權益是重要的,明確約定也可以避

免出版社和平台間對此問題日後發生歧見或爭執。

Q18. 若發現平台上的內容被侵權,出版社如何主張權利和取締

侵權?若大陸平台上的內容被侵權,要怎麼辦?

A:

出版社授權平台發行電子書,若出版社自己發現、或者經

平台告知平台上的電子書內容被他人侵權,首先要確定誰有追

究的權利?如果出版社授予平台的是電子書的專屬授權,侵權

人也是以電子檔方式侵權(例如在別的網站上張貼),依著作

權法和目前智慧財產法院多數判決見解,認為只有平台有權追

究。如果出版社授予平台的是電子書的專屬授權,但侵權人是

以非電子檔方式侵權(例如盜印成紙本書),由於不是平台被

授予的權利被侵害,只有出版社有權追究。如果出版社授予平

台的是電子書的非專屬授權,那麼不管侵權人是否以電子檔方

式侵權,都只有出版社有權追究。

● 電子書授權契約就該這樣簽 ●

133

如果出版社有權追究,首先要做的就是蒐證。電子書的侵

權,由於電子檔和網站系統很容易修改,網路上的侵權,侵害

人隨時可以移除網頁或修改網頁,即使出版社有下載侵權的網

頁,侵害人也可能否認權利人所下載的網頁之真正。因此,要

證明侵害人在網路上盜用電子書的侵權事實,大致有以下幾個

方法:

(1) 出版社除自己下載侵權網頁外,也可請一、兩位友人或

讀者亦上網觀看並協助下載該侵權網頁存證(實際上,出版社

往往係因為讀者的檢舉而得知網站上之侵權)。以便未來如果

侵害人否認出版社下載的該侵權網頁,出版社還有前述友人可

以作為證人,可提供人證物證證明在某時間之某網址上確實存

在該侵權網頁。

(2) 前往各地方法院所屬之民間公證人事務所,請民間公證

人公證侵權網頁。民間公證人會親自瀏覽侵權的網頁並列印作

成公證書,證明在該時點確有該網頁內容存在。各地方法院所

屬的合格民間公證人所作成的公證書,日後在訴訟中都能被法

院採納為證據。

(3) 前往內政部警政署保二總隊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

(簡稱「保智大隊」)、警察機關或地方法院檢察署等提出刑

事告訴。保智大隊在受理告訴時,也可同時下載列印侵權網頁。

此種做法的優點是由國家警察機關直接蒐證調查,具有公信

力。缺點是不一定能掌握時效,告訴狀的製作及提出告訴程序

較為耗時,在這期間侵權網頁可能被移除。

而追究行為人侵害著作權的責任,可分為民事責任和刑事

責任。民事責任主要是:請求損害賠償(著作權法第 88、85

條)、請求排除或防止侵害以及請求銷毀等 ( 著作權法第 84

134

、88 之 1 條 )、要求表示姓名或更正內容或回覆名譽之適當處

分 ( 著作權法第 85 條所定有關著作人格權被侵害之請求 )、請

求將判決書內容登載報紙或雜誌 ( 著作權法第 89 條 )。刑事責

任部分,如果行為人擅自重製或者擅自在網路上公開傳輸,都

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罰金;如果意圖銷售

而擅自重製,有期徒刑部分更將提高到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

出版社可以分別提出民事訴訟和刑事告訴,也可以先提起

刑事告訴,等檢察官起訴後再提附帶民事訴訟。但需注意告訴

及訴訟時效期間。如果沒有涉及光碟盜版,刑事部分,侵害著

作權之罪絕大部分為告訴乃論,必須在知悉犯人後之六個月內

提出告訴;而民事損害賠償部分,則必須在知悉損害及賠償義

務人時起二年內提出訴訟請求。而在蒐證完畢、提出訴訟之前,

當然也可以先委託律師發函,要求侵害人撤除侵權的內容或賠

償損害,侵害人如拒不處理再考慮提告。

此外,有些侵權內容所在的網站不是侵害人自己架設的,

而是例如在某網路服務提供者(ISP)下申請建立個人部落格,

而在該部落格中張貼侵權內容或提供侵權檔案下載。此時,即

使出版社如果無法直接發函給侵害人,也可以發函給提供其使

用部落格之 ISP,通知該部落客之侵權事實,請該 ISP 立即移除

侵權內容或使他人無法進入閱讀。此時,由於 ISP 一定要依法

移除並為其他法定的程序處理,才可以免責(參照著作權法第

六章之一之規定)。因此,台灣正規經營的 ISP 基本上應該都

會依法配合將侵權內容加以移除。

然而,若發現伺服器在大陸的大陸網路平台上有張貼侵害

台灣著作之電子書內容或者提供侵權檔案之下載,由於侵權行

為人可能是位於中國大陸之人士,台灣實際上管轄未及,恐怕

● 電子書授權契約就該這樣簽 ●

135

必須在中國大陸依當地法律及程序取締,才有實際效益。但台

灣出版社如欲赴大陸進行取締或訴訟等法律程序,畢竟一方面

對當地不熟悉,另方面處理成本也較高。所幸,中國大陸的法

令,也有如上述著作權利人可通知 ISP 移除網路侵權內容之類

似程序規定。因此,台灣的出版社不妨先委託台灣律師對大陸

經營及提供網站服務的 ISP 發函請求移除侵權內容,如果是合

法正規經營的 ISP,經驗上通常也會依法配合移除。

Q19. 大陸著作權法和台灣著作權法有哪些差異,在電子書授權

大陸時需要特別注意?

A:

中國大陸的著作權法係於 1990 年首次制定(1991 年 6

月 1 日施行),其後為了要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符

合 WTO 之「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國際公

約,而於 2001 年 10 月作了大幅修正。其後,2010 年 2 月再

做一次小幅修訂(註:目前中國大陸之第三次修法草案研擬工

作也正在進行中)。因此,中國大陸著作權法對於著作權利之

各種保護規定,已甚為接近國際公約標準。如以授權製作銷售

內建離線型之電子書、以及授權在網路平台銷售電子書,這兩

種情形可能牽涉到的著作財產權而言。在台灣著作權法中,前

者主要是涉及「重製權」及「散布權」,後者則是「重製權」

及「公開傳輸權」;而如果在中國大陸著作權法,前述所涉及

的著作財產權也都有提供保護,只是前者稱為「複製權」及「發

行權」,後者則為「複製權」及「信息網絡傳播權」。

兩岸的著作權法制度及相關規定,當然存有不少差異。但

由於兩岸均為 WTO 會員國,都要遵守國際著作權公約的規範,

136

因此基本上依國際公約應賦予保護的著作權權利,中國大陸的

著作權法也都有提供保護。甚至在提供保護上,中國大陸除了

一般循司法程序保護的「民事或刑事訴訟」途徑外,還有著作

權行政管理機關可依職權或投訴 / 舉報而查處著作權侵權行為

之「行政保護」特有制度,可供台灣出版社藉此主張保護。但

中國大陸就侵害著作權的刑事責任,其構成要件則較為嚴格,

成立門檻較高,此在某種程度上不利於出版社在大陸地區取締

盜版。在此茲將中國大陸的著作權侵權責任簡要說明如下:

( 一 ) 大陸地區侵害著作權的責任分為民事責任、刑事責

任和行政責任三種責任。民事責任包括 (1) 停止侵害;(2) 消除

影響;(3) 賠禮道歉;(4) 賠償損失。賠償責任依被害人的實際

損失計算,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按侵權人的違法所得請求

賠償,賠償數額應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

支。若被害人的實際損失和侵權人的違法所得都無法確定,依

法人民法院可根據侵權情節,判決給予人民幣 50 萬元以下的

賠償。但實際案件中,除非大規模侵害或者涉及大量電腦軟體

之案件,否則一般民事法院判決的賠償額普遍都不高。而侵犯

著作權的民事訴訟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著作權人知道或者應

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

( 二 ) 就刑事責任而言,在大陸地區,並不是所有侵害著

作權行為都有刑事責任。依中國大陸刑法第 217 條和第 218 條

規定,必須以營利為目的,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巨大、或者有

其他嚴重情節或特別嚴重情節的某些法律規定之侵犯著作權行

為,才有刑事責任(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

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電子書授權契約就該這樣簽 ●

137

對於網路上的侵權行為,2011 年 1 月最高人民法院及最

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發布了《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依據此司法解釋:

1. 所謂「以營利為目的」,除銷售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亦可認為「以營利為目的」:

(1) 以在他人作品中刊登收費廣告、捆綁第三方作品等方

式直接或者間接收取費用的;

(2) 通過信息網絡傳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傳的侵

權作品,在網站或者網頁上提供刊登收費廣告服務,直接或者

間接收取費用的;

(3) 以會員制方式通過信息網絡傳播他人作品,收取會員

註冊費或者其他費用的;

(4) 其他利用他人作品牟利的情形。

2. 刑法第 217 條所處罰的複製「發行」行為,包括透過網

路傳播行為。

3. 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公

眾傳播他人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美術、攝影、錄像

作品、錄音錄像製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要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才達到可構成刑法第 217 條所定最基本的有「其他

嚴重情節」之定罪標準:

(1) 非法經營數額在 5 萬元以上的;

(2) 傳播他人作品的數量合計在 500 件 ( 部 ) 以上的;

(3) 傳播他人作品的實際被點擊數達到 5 萬次以上的;

(4) 以會員制方式傳播他人作品,註冊會員達到 1000 人以

138

上的;

(5) 數額或者數量雖未達到第 ( 一 ) 項至第 ( 四 ) 項規定標

準,但分別達到其中兩項以上標準一半以上的;

(6) 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 三 ) 另就行政保護途徑而言,依中國大陸著作權法第 48

條及著作權行政處罰實施辦法之相關規定,行為人未經著作權

人許可擅自複製或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若同時損

害公共利益,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對違法行為可給予:(1) 責令

停止侵權行為;(2) 警告;(3) 罰款;(4) 沒收違法所得;(5) 沒

收侵權製品;(6) 沒收安裝存儲侵權製品的設備;(7) 情節嚴重

的,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複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行政

處罰。

對於行政處罰之發動,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職權主

動立案查處,也可以根據被害人、利害關係人之投訴或依據其

他知情人的舉報而決定立案查處。著作權行政處罰案件原則上

由「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侵權製品儲藏地或依

法查封扣押地」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各省市版權局)負責

查處。侵害網路傳播權的行政處罰案件,則由「侵權人住所地、

實施侵權行為網絡服務器等設備所在地或侵權網站備案登記

地」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查處。國家版權局可以查處在

全國有重大影響的侵權行為。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對侵權行為

予以行政處罰的時效為二年,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算。違法

行為有連續或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止之日起算。侵權製品仍

在發行或者仍在向公眾進行傳播的,視為違法行為仍在繼續。

然而,由於行政處罰必須具有「同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之要件,而何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在著作權法、相關法

● 電子書授權契約就該這樣簽 ●

139

令與司法解釋中並無具體規定。國家版權局雖曾表示:「就一

般原則而言,向公眾傳播侵權作品,構成不正當競爭,損害經

濟秩序就是損害公共利益的具體表現」。但從諸多大陸之行政

處罰決定書內容來看,各該案例情節究竟如何符合「同時損害

公共利益」要件,幾乎無具體論述或說明。且各地方機關間之

認定尺度也可能不一,而流於主觀。此將是個案中能否使行政

機關發動行政查處進行行政保護之不確定因素。但依據 2006

年國家版權局頒布之《著作權行政投訴指南》規定,權利人即

使不知侵權行為是否損害公共利益,仍可向著作權行政管理部

門投訴,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審查判斷。因此,台灣出

版社在著作權遭到大陸網站侵害時,可視情形依此行政查處程

序請求保護,也不失為一可嘗試之簡便救濟途徑。

此外,由於台灣出版社與大陸如欲進行電子書授權有關的

合約簽署,此時常常是使用大陸網路平台業者所提出之合約草

案進行協商,因此須了解中國大陸著作權法有關此部分之主要

法律用語以及與台灣用語之差異。在此茲簡單整理並表列出一

些常見用語大致概念的對照如下,以供參考:

140

台灣著作權法用語. 大陸著作權法用語

著作 作品

語文著作 文字作品、口述作品

視聽著作 電影作品

電腦程式 ( 著作 ) 計算機軟件

錄音著作 錄音製品(鄰接權)

著作人 作者

著作人格權 著作人身權

公開發表權 發表權

姓名表示權 署名權

同一性保持權 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

重製權 複製權

散布權(移轉所有權) 發行權

公開展示權 展覽權

公開演出權 表演權

公開上映權 放映權

公開播送權 廣播權

公開傳輸權 信息網絡傳播權

改作權 改編權、翻譯權

編輯權 彙編權

授權使用契約 / 合約 許可使用合同

專屬授權 專有使用權

非專屬授權 非專有使用權

權利管理電子資訊 權利管理電子信息

防盜拷措施 技術措施

網路服務提供者 網絡服務提供者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

● 電子書授權契約就該這樣簽 ●

141

Q20. 電子書授權大陸平台時,在簽訂合約上要特別注意什麼?

大陸的電子書終端售價和台灣差距頗大,若要在大陸市場銷售

電子書,價格是可以由出版社自定還是必須由通路訂定?合約

上應該怎麼標明以保障出版社權益?

A:

( 一 ) 審批問題:

中國大陸對於出版管制嚴格,特別是對境外著作權人授權

的紙本及電子出版品,通常需依法辦理合同登記、申請書號、

申請許可或審批等,程序極為耗時繁複,因此合約有必要就審

批問題加以規範。因為行政部門的審批是合法出版的必要前

提,萬一審批未過就無法合法出版,為避免簽約後遲遲無法上

架銷售,建議明定若簽約後無法在一定期間內完成審批,則合

約自動解除或者雙方都可解除合約;至於已支付的預付金是否

應予退還,也可以事先約定,而已交付的出版材料則理應返還。

( 二 ) 電子書定價問題:

大陸地區和台灣地區幣別不同,物準水價和市場情形也不

同,電子書的終端售價和台灣地區的行情自然有異,未必能比

照台灣地區的售價。關於電子書的售價應由何人訂定,並沒有

固定的原則,平台當然希望有定價的自由,而且很多平台堅持

擁有定價的權利。而出版社通常希望對定價至少有某程度的過

問權,有些出版社甚至要求掌控定價。基本上雙方最好在簽約

前先對此問題進行溝通、磋商,達成一個雙方都能接受的模式,

尤其台灣出版社宜事先了解大陸平台的定價策略與標準。若雙

方各有堅持,一個折衷方式就是在合約中對售價設下某個範

圍,在此範圍內容許平台彈性決定售價,例如以出版社的建議

142

定價或者台灣版紙本書最近一版定價的一定上下百分比(例如

80%)範圍內作為平台實際銷售價格的上下限。

而於實際合約個案中,對於授權區域包含中國大陸以外區

域之電子出版品,其於平台零售價格也有分為國際市場(中國

大陸以外)和國內市場(中國大陸)兩種價格。國際市場價格

通常以美元計,並參照國際市場標準定價。因此,如果授權地

區有允許包括中國大陸以外地區之情形,此對不同市場之消費

者銷售價格之訂定,亦需注意且事先約定為宜。

( 三 ) 權利金收款問題:

鑑於平台在大陸地區,其實際情況較難從台灣掌握,兩

岸版權交流的不確定 ( 意外 ) 因素也較多,不論採固定權利金

或銷售權利金,都建議權利金能預先或越早收取越好,降低日

後無法收取之風險。例如採定期結算方式,另可約定在簽約時

先預付一筆不可退還但可扣抵日後應付權利金之最低保證權利

金,不論平台在授權期間內實際售出多少、獲得多少營收,其

所支付的權利金總額不得少於該最低保證額,如此可保障出版

社享有一定最底限度的授權利益。

( 四 ) 試閱問題:

由於試閱是出於促銷電子書的目的,試閱的範圍和程度應

該緊扣此一目的,電子書提供試閱的篇幅應該不能達到足以使

消費者喪失訂購的動機,因此應該只能提供電子書內容的一小

部分。實務上發生過被授權的大陸平台要求開放整本電子書試

閱,理由是有其他平台盜版電子書讓人整本免費點閱,被授權

的平台若不開放整本試閱,無法與盜版平台競爭。然而各電子

書平台本來應該在合法的基礎上公平競爭,發現其他平台盜版

● 電子書授權契約就該這樣簽 ●

143

電子書,應該依法取締和追究侵權,才是正辦,而不是以「抵

抗盜版」為由開放整本試閱,從根侵蝕電子書的利基。因此,

對於開放整本試閱的要求,如果不是出於行銷考量,而是為了

「抵抗盜版」,出版社可以拒絕,也應該要拒絕。倘若平台未

經出版社同意而開放整本試閱,就是超越授權範圍而使用電子

書,不僅構成違約,同時也會侵害著作權,出版社可以依法追

究平台的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

( 五 ) 準據法與爭端解決:

電子書授權合約所引發的爭議,如果是涉及著作權本身

的問題,例如著作類別的認定、著作權利的內容、合理使用的

要件、侵權的責任等,依著作權屬地主義的原則,應依照被要

求保護地的著作權法來認定。例如台灣授權大陸平台發行電子

書,如果在大陸地區被侵權,台灣著作權人前往大陸地區取締

及追究侵害人,大陸法院會依大陸的著作權法來認定。

電子書授權合約所引發的爭議,如果是著作權以外的合約

問題,例如合約是不是生效、合約雙方應履行之義務內容為何、

違約的效果和責任等,有關合約的效力或履行所發生的爭議,

其所應適用的法律,台灣的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0 條和大

陸的民法通則第 145 條均規定合約當事人可選定合約的準據

法,若當事人沒有選定準據法,則以與合約最密切關係的法律

為依據。一般在簽訂涉外合約時,當事人都希望以本國法律為

準據法,由草擬合約之一方提出的合約多約定以該方本國的法

律為準據法。但他方當事人也可能要求改以該他方本國的法律

為準據法,若雙方均堅持而不肯退讓,合約可能簽不成。因此

在雙方無法就準據法的選定達成協議的情形,準據法也可以不

約定,日後如果發生合約爭議而進入訴訟,由受理訴訟的法院

144

來認定應適用何地的準據法。

電子書授權合約所引發的爭議,雙方可以事先在合約中約

定透過仲裁或於合意管轄法院訴訟之方式解決。仲裁解決的主

要優點是較有彈性以及可以保密。一般國際商務合約的仲裁多

約定在第三地,以確保公平性。兩岸所簽署之合約,也常有約

定透過仲裁解決爭議的條款,但通常都會要求在大陸當地之仲

裁機構仲裁(少部分約定在香港仲裁),仲裁為一次性決定,

此情形對於台灣出版社不見得有利。然實際上,合約之準據法、

管轄法院或仲裁條款等約定如何,常常係依合約雙方何方較為

強勢而定。因此,如無法達成對出版社有利之協議,亦可先不

約定,日後爭議發生時,再依法認定及處理,也是一種選擇。

國家圖書館出版品預行編目(CIP)資料

電子書授權契約就該這樣簽:電子書兩岸授權契約範本與注意事項手冊/

蕭雄淋、幸秋妙 作

-- 初版 -- 臺北市:城邦文化 , 2013.04

面; 公分

ISBN: 978-986-306-094-9 (平裝)

1. 著作權法 2. 契約 3. 電子書

588.34 102007294

電子書授權契約就該這樣簽:電子書兩岸授權契約範本與注意事項手冊

作者:蕭雄淋律師、幸秋妙律師

北辰著作權事務所 (02)2358-7576

發行人:何飛鵬

出版者:城邦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台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二段 141 號 6 樓

電話:(02)2500-0888

印刷排版:城邦印書館股份有限公司

封面設計:城邦印書館股份有限公司

出版日期:2013 年 4 月 25 日

ISBN:978-986-306-094-9(平裝)

非賣品

電子書授權契約就該這樣簽

指導單位:

電子書兩岸授權契約範本與注意事項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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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蕭雄淋律師、幸秋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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