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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社会科学评价中心策划 学术规范导论 特约撰稿人 王延中 朱旭东 刘庆柱 任东来 孙旭培 吴忠民 李剑鸣 李振宏 肖永平 周伟良 周祥森 贺卫方 郭世佑 葛剑雄 童世骏 蔡际洲 (按姓氏笔画为序) 杨玉圣 张保生 高等教育出版社 北京·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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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社会科学评价中心策划

学术规范导论特约撰稿人

王 宁 王延中 朱旭东 刘庆柱 任东来 孙旭培

吴忠民 李剑鸣 李振宏 肖永平 周 宪 周伟良

周祥森 贺卫方 郭世佑 葛剑雄 童世骏 蔡际洲

(按姓氏笔画为序)

主 编

杨玉圣 张保生

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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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简介

《学术规范导论》是第一部系统论述学术规范的学术体系、主要原则以及人文社会

科学主干学科规范的专门著作,由教育部社政司、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大学、北京师范

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共中央党校、南开大学、复旦大学、上海社会科学院、南京大学、

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河南大学、武汉音乐学院、杭州师范学院单位的不同学科的 20

位著名学者倾力合作而成。本书在合理借鉴国际学术规范经验的基础上,密切结合中

国教育界、学术界的具体语境,努力构筑中国的学术规范体系。本书以其学术前沿性、

跨学科性、开创性和试验性为特色,对于推进中国的学术规范、学术伦理、学风建设、学

术创新以及高校学术素质教育和人才培养,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本书与《学术规范读本》(河南大学出版社 2004年版)互为姊妹篇。

本书适用于高校博士生、硕士生、大学生以及高校教师、科研机构研究人员和其他读者。

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

学术规范导论/杨玉圣,张保生主编.—北京:高等

教育出版社,2004.10

ISBN7-04-015289-4

Ⅰ.学... Ⅱ.①杨...②张... Ⅲ.①人文科

学 -学术工作 -规范 -中国②社会科学 -学术工

作 -规范 -中国 Ⅳ.G31-65

中国版本图书馆 CIP数据核字(2004)第094416号

出版发行 高等教育出版社 购书热线 010-64054588

社 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4号 免费咨询 800-810-0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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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机 010-58581000 http://www.hep.com.cn

经 销 新华书店北京发行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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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787×960 1/16 版 次 年 月 第 1版

印 张 26.25 印 次 年 月 第 次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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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引言 1………………………………………………………………………………………

一、学术规范与学术教育 1……………………………………………………………

二、学术规范与学术积累 3……………………………………………………………

三、学术规范与学术交流 6……………………………………………………………

四、学术规范与学术自由 7……………………………………………………………

五、学术规范与学术责任 9……………………………………………………………

六、学术规范与学术创新 11…………………………………………………………

七、“学术联邦宪法” 13………………………………………………………………

上篇 学术规范概说

第一 学术规范在中国 19…………………………………………………………

一、於穆不已 19………………………………………………………………………

二、空谷足音 21………………………………………………………………………

三、从边缘话题到主流话语 25………………………………………………………

四、把学术规范落到实处 31…………………………………………………………

第二 学术规范的基本原则 39……………………………………………………

一、学术研究规范 39…………………………………………………………………

二、学术道德规范 43…………………………………………………………………

三、学术引用规范 45…………………………………………………………………

四、学术注释规范 49…………………………………………………………………

五、学术评价规范 51…………………………………………………………………

六、学术批评规范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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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中篇 学术规范的学科视界

第一 哲学 69…………………………………………………………………………

一、关于规范 69………………………………………………………………………

二、关于学术规范 74…………………………………………………………………

三、关于哲学研究的规范 79…………………………………………………………

第二 文学 85…………………………………………………………………………

一、文学研究的科学共性和独特性 85………………………………………………

二、关于选题和参考文献 89…………………………………………………………

三、关于研究的对话性 94……………………………………………………………

四、防止抄袭与注释规范 96…………………………………………………………

五、文学研究的自我反思 100…………………………………………………………

第三 汉语言文字学 105……………………………………………………………

一、汉语言文字学的特点 105…………………………………………………………

二、学风问题 106………………………………………………………………………

三、学德问题 108………………………………………………………………………

四、对学术规范的要求与建议 110……………………………………………………

第四 历史学 112………………………………………………………………………

一、学科特性 112………………………………………………………………………

二、历史研究一般程序 115……………………………………………………………

三、史学论文写作规范 121……………………………………………………………

四、史学批评规范 127…………………………………………………………………

第五 中国史 131………………………………………………………………………

一、学科特点与学术要求 131…………………………………………………………

二、问题意识 135………………………………………………………………………

三、引文与注释 139……………………………………………………………………

四、撰述与评论 142……………………………………………………………………

第六 世界史 148………………………………………………………………………

一、学科历史和现状 148………………………………………………………………

二、世界史研究者的学术素质 153……………………………………………………

三、学术创新 158………………………………………………………………………

四、资料处理 162………………………………………………………………………

第七 考古学 169………………………………………………………………………

一、考古学学术道德 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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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二、田野考古操作规范 172……………………………………………………………

三、术语规范 174………………………………………………………………………

四、考古学研究的创新 175……………………………………………………………

五、学术写作与编辑规范 177…………………………………………………………

第八 新闻学与传播学 181…………………………………………………………

一、提倡题小文深 181…………………………………………………………………

二、博采百家之长 183…………………………………………………………………

三、重视学术引证 185…………………………………………………………………

第九 经济学 188………………………………………………………………………

一、科学性取向 188……………………………………………………………………

二、写作规范 190………………………………………………………………………

三、科研成果评价 192…………………………………………………………………

第十 法学 197…………………………………………………………………………

一、法学研究的失范问题 197…………………………………………………………

二、实质规范 200………………………………………………………………………

三、形式规范 204………………………………………………………………………

第十 章 社会学 207…………………………………………………………………

一、社会学规范的基本特征 207………………………………………………………

二、本土化 211…………………………………………………………………………

三、“泛社会学研究”倾向 212………………………………………………………

第十 章 国际问题研究 215…………………………………………………………

一、国际问题研究的学科范围和领域 215……………………………………………

二、讲求规范 217………………………………………………………………………

三、文章要有新意 219…………………………………………………………………

四、写作规范 222………………………………………………………………………

第十 章 教育学 229…………………………………………………………………

一、学术失范问题 229…………………………………………………………………

二、学术规范建设 231…………………………………………………………………

三、学术规范教育 235…………………………………………………………………

第十 章 体育学 239…………………………………………………………………

一、从学术规范底线做起 239…………………………………………………………

二、健全学术评价 242…………………………………………………………………

三、开展学术批评 243…………………………………………………………………

第十 章 音乐学 247…………………………………………………………………

一、音乐学学科特点 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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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二、音乐学学术规范 250………………………………………………………………

三、有待解决的问题 260………………………………………………………………

下篇 学术规范文献选读

第一 基本法律法规 267……………………………………………………………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267……………………………………………………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279………………………………………………………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289………………………………………

四、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 292………………………………………………………

五、科学技术报告、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的编写格式 304…………………………

六、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 315……………………………………………………

七、标点符号用法 321…………………………………………………………………

第二 学术规范文本 329……………………………………………………………

一、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 329……………………………

二、关于科技工作者行为准则的若干意见 332………………………………………

三、中国社会科学院关于加强学风建设的决定 335…………………………………

四、关于改进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决定 340…………………………………………

五、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 345…………………………………………

六、中国科学院院士科学道德自律准则 350…………………………………………

七、北京大学教师学术道德规范 351…………………………………………………

八、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管理条例 354…………………………

附录 356…………………………………………………………………………………

A 全国性学会科技期刊道德公约 356………………………………………………

B 关于遵守学术规范的联合声明 357………………………………………………

C 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联合声明与建言 357…………………………………

附录 360…………………………………………………………………………………

A 《中国社会科学》关于引文注释的规定 360………………………………………

B 《历史研究》关于文献引证标注方式的规定 363…………………………………

C 中国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编排规范 370………………………………………

推荐阅读书目 380…………………………………………………………………………

本书作者简介 384…………………………………………………………………………

后记 391……………………………………………………………………………………

索引 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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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引 言

据学者考证:在汉语语境中,“规范”一词的意思是标准、法式、典范。

《北史·宇文恺传》载:“宋《起居注》曰:‘孝武大明五年立明堂,其墙宇规

范,拟则太庙。’”此处“规范”意谓标准、法式。晋陆云《陆士龙集》卷三《答

兄平原赠诗》云:“今我顽鄙,规范靡遵。”此处“规范”意谓模范、典范。当代

学术研究中所谓的“规范”,指规则、标准或尺度,“是人们为实现一定的目

的而根据某种观念所制定的供社会群体诸成员共同遵守的规则和标

准”。[1]

又据《礼经解》曰:“规矩诚设,不可欺以方圆。”《孟子》云:“不以规

矩,不能成方圆。”因此,也不妨以此来理解学术规范与学术的关系。

学术规范问题的提出、讨论与建设,主要是基于当今中国社会转型期教

育界和学术界存在的严重问题,特别是侵犯知识产权、违背学术道德等学术

失范问题、学术不端行为和学术腐败现象。目前的当务之急是,“科研人员

应正确认识学术发展中继承与创新的关系,尊重他人研究成果和知识产权,

遵守学术规范,切实扭转无引文、无视前人研究基础、无新鲜经验和事实材

料的空谈之风”。[2]

就此意义而言,学术规范首先是为了亡羊补牢,有效防

范学术流弊;与此同时,也是为了学术积累、学术建设与学术创新。

一 、学术规范与学术教育

按照爱弥尔·涂尔干的研究所得出的基本结论:“无论对于我们自己,

还是对我们的同胞而言,所有规范都必须依据尊重人、推动进步的原则,对

所有的人而言,这些规范都无一例外地同样有效。”[3]在当代社会,对学术

的研究、对学问的追求应当成为学者的志业。而在现代学术体制下,作为学

术研究者,也只有受过严格的相应的学术规范教育、专业培养和学术训练,

有章可循,方能入其门、得其道,“无知者”或“无法无天者”很难被接纳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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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中。就是说,如果想以学术为业,那就理应依据学界的成文法则或约定俗成

的规则行事。“和尚打伞,无法无天”,不是学术界的常态。无论是高等教

育界还是学术界都不应是乱世江湖,学者也不是乌合之众。在这种情况下,

要保障健全的知识生产和学术传播体系,维护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学术生态

环境,就离不开学术规范。

首先,学术规范有助于使学术活动制度化、学术研究标准化,从而使学

术成其为学术。事实一再表明,“象牙塔里绝对不是真空,没有规则的约

束,沙尘暴照样肆虐学术界”。[4]因此,兴规树范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迫

切的:“对于初入学门者,规范是参照与矫正标准。对于有志于从事学问之

道者,规范是敲门砖、入场券。对于学养缺欠、学风轻浮者,规范是警钟。可

见,学术规范化的功能主要是防范、引导,纯洁学术人,净化学术场,”[5]

助于培植学术文明。

其次,学术规范是学者自律精神与他律原则的体现,有助于理顺学者个

体与学术共同体之间的正常关系。学术共同体以大致认同的价值、大致相

似的学术取向和机制为基础。一方面,学术共同体以学术规范来要求个体,

另一方面,个体也应遵从学术规范。学术规范不是“霸权”,也不是“学术法

庭”,而是出于对学术公益的追求,它所彰显的是学术界的公共意志。规范

他人,同时也自我规范,恰恰是现代学术理性的体现。在学术规范面前,每

一个学人的学术权利、学术责任和学术义务都是统一的,因此,不应有例外

者,不应有旁观者,也不应作被动者。其道理就在于,“不遵守学术规范,就

不可能有真正的学术研究,学术道德也就无从体现。因此,遵守学术规范乃

是对学者的最起码的要求”。[6]

再次,学术规范是高校诚信教育、学术素质教育的基本环节之一。按照

托马斯·库恩的解释:学术研究范式“主要是为以后将参与实践而成为特

定科学共同体成员的学生准备的。因为他将要加入的共同体,其成员都是

从相同的模型中学到这一学科领域的基础的,他尔后的实践将很少会在基

本前提上发生争议。以共同范式为基础进行研究的人,都承诺同样的规则

和标准从事科学实践。科学实践所产生的这种承诺和明显的一致是常规科

学的先决条件,亦即一个特定研究传统的发生与延续的先决条件。”[7]

此,对于以学术为志业的人而言,学术规范可谓名副其实的入门之学。尊重

学术规范,而且遵守学术规范,是一个现代学者的学术起点。鉴于“预防是

比治疗更佳的上策”,[8]作为对学术研究的有效引导与评判,学术规范教育

是全面培养现代学术人才的重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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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最后,在中国现行体制下,高等学校特别是名牌大学是国家人才培养、

知识传承、学术研究与文化创新体系的主要载体之一,因此学术规范教育与

训练尤其必要和重要。在当前,大学教育特别是研究生与学位教育应补上

学术规范教育这一入门课,以培养其学术伦理、学术纪律、学术素质和学术

能力。除了有条件的高校开设“学术规范导论”等主干课程外,“所有老师

在指导自己的学生时,首先要教育学生懂得必要的学术规范,懂得尊重别人

的劳动成果,使学生在从事学术研究之初期树立起学者应有的道德意识和

责任心”。[9]

只有加强学术规范教育,强化现代学术训练,识大体,守正道,

才能培养出训练有素的学术人才。“严格要求后学者,包括对学术规范的

严格要求,正是对后学者的最恰当的培养。”[10]

中国科协副主席兼科技工作

者道德与权益工作委员会主任刘恕不久前强调:要杜绝和防止科学道德及

学术研究中的不端行为,需要采取治标治本的各种措施,其中“最重要的是

教育,广泛的教育。特别要加强对青年一代,尤其是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

读研究生的科学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将科学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作为研

究生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与学术培养同步进行”。[11]事实也确是如此,“就

为学术生涯做准备而言,没有什么事情比正当的学术行为更为重要的了。”

这是曾经做过 12年斯坦福大学校长、现任该校名誉校长和《科学》杂志主

编的唐纳德·肯尼迪为其《学术责任》中文版所作的前言中的最后一段话,

可谓传神之笔。

二 、学术规范与学术积累

学术如积薪,学术研究是一个接力赛式的艰难而曲折的探索历程。无

论是知识的生产还是传承都有其内在的逻辑关系。学术之薪火相传、不绝

如缕,使学术文明得以一代代延续,是学术积累的产儿。古人云:“泰山不

让土壤故能成其大,江海不择细流故能成其深。”学术研究也是如此。没有

学术积累,就谈不上学术进步。

现在之所以提出要重视学术积累问题,并把学术规范与学术积累联系

起来,是因为目前学术界普遍存在低水平重复、乃至粗制滥造的现象。这种

令人忧虑的现象,犹如黑熊掰棒子,掰一个丢一个,往往是从“零起点”开

始,因而学术的积累和继承也无从谈起。可是,离开了学术的有效积累与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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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判中的继承,所谓的学术进步、学术创新也就成了无源之水。要改变这一局

面,就应首先从强化学术规范意识做起,以建立学术积累的有效保障

机制。

首先,从知识社会学的立场看,“一个诚实的历史之子会发现,许多归

之于伟人的‘发现’,其实已经被人预见过了,或甚至已经由他们的被人

遗忘的前辈明确提出过了”。[12]也就是说,“真理的发现者是一个历史性

角色”,只能在后来的一代代学者手中,在进一步的发展过程中不断得到

认识。因而,学术的体系、理论、方法与知识是积累性的、连续性的,“如

果某一著名的发现在各个高等学术机构都有追随者,他们系统地发展他

的发现并把这些系统化的教义 向他们的皈依者传播,这也许是 最理

想的”。[13]

如何才能做到这一点呢?专家们提出:学术史的训练与学术传统的养

成,即为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主要途径之一。因为只有立足于学术史的传

统与脉络,学术才能有效地传承、准确地定位,学者才能在学科规训中继往

开来。一个学者,如果没有学术史的视野、缺乏学术积累的意识的话,在当

今几乎不可能从事学术研究。因为就严格的学术意义而言,“学术活动是

一项在前人积累的基础上进行的事业,不充分了解某一专门领域中先前的

思想发展路径和研究成果就发表意见,哪怕是认真而诚恳地发表意见,也是

不行的”。[14]

所以要强调学术的语法[15]

和章法,原因就在于“学术研究不能

想做什么就做什么”,如果搞不清楚已经研究过的问题,就很难给出新的资

料和进一步解释,甚至是“做了等于白做”。[16]

所以,从学术规范的要求来

说,真正的学术研究都是在对学术问题的研究史加以系统回顾、全面分析的

基础上展开的,在别人研究的终点开始新的探索。只有这样,才有可能找出

新的问题以及可能解决问题的方向,所以,“科学研究的第一个步骤就是掌

握有关信息和文献,如果不掌握,当你最得意的时候,也许正是你失败的时

候”。[17]这是学术研究的内在逻辑使然,如果不承认这个学术逻辑,根本不

关心前人或同时人的研究成果,那么就难免零起点、炒冷饭,“在前人早已

解决的问题中打圈子”。[18]鉴于长期以来存在的对既往研究不屑一顾或视

而不见甚至有意回避的学术风气已经成为中国学术发展的极大障碍,[19]

此强调学术积累意识,应是适逢其时。

学术的新见解、新发明只有在现有成果的基础上才有可能产生,所以在

学术论著前说明本课题研究状况、征引他人成果,既是一个学术研究规范的

问题,也是一个与学者的学术素质相关的问题。“熟悉学术传统是正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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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学术训练中不可缺少的内容。了解本研究领域的学术史,阅读专家的著作

和经典文献,不仅可以知道什么问题被提出,被解决,什么问题研究到什么

程度,还可以掌握问题被提出的方式和解决的方式。只有当学者进入到这

样一个学术传统中后,他才能判定什么是问题,什么不是,自己提出问题的

方式和解决的办法是否有意义。”[20]

不然的话,不闻不问,闭门造车,焉能出

而合辙?别人的文章不读,他人的观点不晓,空喊“同国际学术接轨”,能知

道“轨”在何处吗?“连‘轨’在哪里都不知道,空喊‘接轨’,不是天大的笑

话吗?”[21]这说明,倘不建立学术规范,就难以学术积累,更谈不到学术

创新。

其次,学术规范有助于学术积累,从而也裨益于学科建设。折晓叶曾以

社会学为例对此作过探讨,“如果社会学没有长时段持续存在的学术兴趣

和不懈努力,没有认真的学术积累,就不可能有学科建设。积累又离不开交

流,通过交流,可以把最有价值的部分保存下来,进行积累。所以,作为学

科,它所要关怀的应该是研究之间相互交流和传承的长时段的东西。一门

学科的研究传统、学术精华以及学派传承,就是一些这样的东西积累而成

的。作为一门学科,只有着力于此,其学术研究才能有继承性,也才可能进

行学术创新。”学术积累之所以重要,还因为它与问题意识和问题发现密切

相关,“积累是产生学科的‘问题’意识,提出学科研究‘问题’的基础。在研

究中,我们往往为找不到或找不准研究的问题而苦恼,其实这正是理论上积

累不足,经验上缺少发现的表现。实践告诉我们,研究的问题,是理论积累

和经验发现碰撞的产物,忽视其中哪一方面,都无法找出研究社会的‘真问

题’。”所以,要进行学术积累,首先要有积累意识,这包括学者个人应把积

累作为自己学术品格形成的基础,也包括学术界应把积累纳入学科建设的

内容。“可积累性是学术研究的特点”,“能不能承认、尊重、欣赏他人的研

究成果也是十分重要的。我们应该尊重他人(包括前人)的研究成果,学会

欣赏他们,并对之采取积极地吸收和批判的态度,这有利于学科的发展和进

步。”[22]

这种观察和判断,不仅适合于社会学,而且对其他人文学术和社会

科学也具有同样重要的警示意义。只有这样高度重视学术积累,才能保障

学术在连续性基础上的有序进步、良性发展。总之,学术积累、知识增长都

离不开学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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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三 、学术规范与学术交流

学术界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同时又有学术分工。即使是同一个学科门

类,目前更多的情形也往往是术业有专攻,各有所好。当今学术发展的趋

势,一方面是专门化的加强,另一方面是科际整合和跨学科的交流与合作取

向。不同的学科是有其边界的,但这一边界又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不

是封闭的,而是开放的。何况,每一个学人都是在既存的知识体系和学术网

络中读书、思考与写作,因此,不论是对学者个人还是学术界的整体而言,学

术交流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必然的。因为只有在经常的学术交流和正

常的学术对话中,学者才有可能追踪和把握学术的脉搏与最新动向。古人

云“独学而无友,则孤陋而寡闻”,又说“君子以文会友”,讲的就是这个平凡

而伟大的道理。对于推进学术发展和繁荣而言,学术交流或学术对话是不

可或缺的。

然而,就像缺乏学术积累意识一样,由于没有学术规范的训练与导引,

现今也很难说有正常的学术交流机制。关于这一点,蒋寅曾以他专攻和熟

悉的中国古典文学为例评论道:别说与国际接轨,“就是开会坐在一起也没

法对话。因为大陆学者通常是自说自话,并不管别人说什么,罗罗嗦嗦一堆

毫无信息量的废话。别人提出一个有价值的问题时,我们的学者只会跟人

侃大学课堂上的文学常识!近年许多学术会议也开始采用国际上流行的评

议讨论的方式,气氛倒是热闹许多,但因完全缺乏必要的逻辑训练,发言抓

不住别人话语的核心,无论质疑还是答辩,或滥调重复,或无事生非,还抓住

话筒就不放,结果乱哄哄一通聒噪,实在是教人替大陆学术界感到难

堪”。[23]

这样的情形,并不限于中国古典文学研究界,其他学科也同样存在

(甚至更严重)。这种情况的出现,固然有各种各样的复杂原因,但与缺乏

学术规范的训练和意识也是分不开的。

“一个学术体系不可能分割为各部分而不失其同一性,离开各部分就

没有理论意义。黑格尔说,‘知识只有在作为体系时才是真实的’,他自己

的体系就是学问的一个缩影。任何想理解别人学术思想产物的人,必须按

照别人的思路重现其总的成分与结构。”[24]

因此,要想形成有效的学术交流

机制,一方面要认识到学术交流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也要从学术规范的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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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为学术交流创造条件,其中规范学科术语和基本概念、建立权威性的学术文

献体系都是必要的基础性工作。“各说各话是无法建设学科的,只有在同

一概念下、同一文献体系的基础上进行交流和讨论,才能推动学科的发

展”。但是,由于缺乏这种以学术规范为基础的学术交流和讨论,因而“现

在很多学者的研究就像在给别人讲课,形不成对话,对学科而言,这是危险

的”。[25]

学术规范主导下的学术交流,不仅能建立起本学科学术交流的基础

与管道,而且还有助于不同学科、交叉学科对其他学科的知识、概念、方法等

学术资源的借鉴和吸收,从而成为推动科际之间学术对话、沟通与合作的桥

梁。很能说明问题的例子之一是,如今在美国和其他发达国家,“越来越多

的主要科学评论杂志都有意识地忽略了学科界限”。[26]

这样,通过学术对

话,促进学术竞争,在崇尚个性、尊重差异的前提下,自我规训,学术合作,从

而进一步提高学术生产与知识传播的效益。

学术交流的形式,当然多种多样,可以不拘一格。诺贝尔奖获得者李政

道的现身说法很有意思,也给人以有益的启示。在回忆他当年研究宇称不

守恒假设时,李政道曾特别提到这样一件事:1956年 4月,他成功地完成宇

称不守恒假设的第一个实验尝试时,“为此突破兴奋不已”,随后基本完成

了对奇、异粒子衰变的理论研究,但他得知好友杨振宁在 5月初的一次报告

会上公开“激烈反对”其关于宇称不守恒会导致超子衰变不对称的想法后,

遂电话邀请杨振宁当面讨论相关问题。第二天,杨振宁如约赴会,两人“深

入热烈地讨论了一天”,李政道详细谈了自己的研究思路和分析的细节,而

“杨振宁具有高度批评性的眼光,这往往使我更加自信,我必须能用坚实的

论证克服他的反对”,结果两人在交流和论争中达成合作的共识。李政道

回忆道:“那一天,我们的讨论包括了大量的物理过程。我们不断地争论,

辩论,有时甚至大声喊叫。有时我们也会静下来,交换各自的意见,核实我

们的结果。这种对立与和谐交替的紧张合作,这种面对一个崭新世界的强

烈感觉以及青年人无所畏惧的精神,使得生活充满了意义!”[27]这是一种基

于学术交流而达致学术创新的范例。

四 、学术规范与学术自由

就学者的天性、职责和使命而言,自由思想、叛逆意识、反权威等等,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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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乎是与生俱来的。追问意义,探究价值,寻求真知,创新文化,不仅是学者的

天职,而且也是学者义不容辞的使命。因此,不言而喻,对于真正的学者来

说,向往和追求学术自由,特立独行,义无反顾,不仅是梦寐以求的理想,而

且也往往是身体力行的实践。

相对于社会分层的三六九等格局而言,“学术界的基本准则是所有成

员平等”。[28]这种平等不仅是身份上的,而且也是人格上的。这种基于人格

平等上的学术自由,是现代学术的基本价值之一。“学术自由是从事学术

活动的人的基本精神环境”,它“并非学人的什么特权,而是实现其知识创

新、光大精神之使命的途径,最终有利于人类的福祉”。[29]

学术自由的理念

源远流长,但从理念见诸实践主要是最近一个世纪的事情。[30]1915年,约

翰·杜威等创建的美国大学教授联合会及其宣言确定的学术自由的基本原

则是:作为教师和学者,教授有权自由发表言论;除非不称职或有道德缺陷,

教师职位须得到保障;受处分前有申诉权。随后,学术自由的内涵不断得到

丰富和发展,成为大学履行知识发展义务的一个基本原则,是一个广被认同

的价值观。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费利克斯·弗兰克福特曾总结道:

“大学的四项基本自由是 根据学术理由来自我决定:谁可以当教师;教

什么;应该怎样教和谁可以被准许入学。”在此原则下,异端思想等等受到

保护,提供了学术实验的安全保障。学术自由意味着松散的结构和最低程

度的干涉,“这种自由进一步地延伸,就是允许具有非同寻常创造性的人享

有非同寻常创造性的生活”。[31]

在某些学者看来,学术规范往往是承担一种好管闲事的角色,由此而以

为它和学术自由势如水火。那么,提倡学术规范,是否必然和追求学术自由

相矛盾呢?一般而言,这两者可能存在某种紧张关系,但除此而之外,两者

之间的关系也有可化解的一面。

首先,就对学术进步和学术发展的保障机制而言,学术规范与学术自由

几乎不相伯仲,在某一特定的时空条件下,某一方面或许显得更突出,但就

正常状态来说,两者都是不可或缺的。有学者指出,学术自由的目的是为了

更好地思想和学术创造:学术自由不是为自由而自由,而是为了创造知识和

为社会创造价值;只讲学术自由而不讲学术规范是有偏颇的;就像一个人尽

管有挥拳头的自由,但不能打着他人的鼻子。“学术规范也是这样,如果一

个学者不承认大家认可的基本的研究方法和规范,这样的‘学术自由’便是

伪学术自由,是对学术自由的滥用。”[32]

其次,学术规范为学术自主创造了条件,从而为学术自由提供了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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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秩序与空间:

对于知识群体内部而言,知识活动需要自由和秩序。能够保障这

两点的也是规范。自由的前提是自主,掌握指挥自己的权利,才能排除

非专业的干预。规范正是区分专业与非专业的根据,规范当然会限制

部分的自由(事实上无限的自由也不存在),比如不可随便地称一些文

字为学问,但专业规范亦授予了持有者一种权利,它有益于维护自我权

威和身份。秩序的前提是共同遵守一系列基本的原则,学术规范便是

这些原则的最简单的形式。规范并不要求人们做什么,而是约束人们

如何去做;规范可以并不统一,甚至也经常处于变动之中。重要的是学

术活动必要有所遵循,有所标准。规范是起码的(但不是最高的)标

准。……学术活动的秩序依靠明确的知识产权来保障,减少了知识的

浪费和盗窃,知识生产才能获得积累性进展。……这是促进知识生产

相对较佳的选择。[33]

最后,对于学术研究而言,学术规范固然是一种约束机制,但同时也是

一种预警与引导机制。因此,它与自由探索的学术实践与精神追求的正常

关系应是互动的、能动的、协作的。比如,大学教育的微妙之处在于如何

“为中材制定规则,为天才预留空间”,[34]

学术规范其实也是如此。在当今

浮躁、无序、失范的社会转型期,应看到学术规范对学术建设的特殊意义之

所在。关于这一点,梁治平曾提出如下见解:“确实有人主张规范只对中才

以下人有效,大师不受规范束缚。不过在我看来,大师既是极少数人,应当

可以缓一步考虑,更何况大师要超越乃至再造规范,总是以规范先已存在为

条件的。”[35]学术规范与学术自由的关系是一重既矛盾又协调的复杂的微

妙关系。强调学术规范,并不意味着必然压制学术自由,反之亦然。

五 、学术规范与学术责任

以研究道德责任理论而闻名的《责任与控制》开宗明义即说:“人与其

他生物之间的一个重大区别在于,只有人才能对他们所做的事负起道德上

的责任。”[36]

这是就一般情形而论的,从事学术研究的学者当然也不例外。

因为学者不仅应是学有专长的某一学术领域的专家,而且还应该是负责任

的学术公民。奇怪的是,尽管学术自由有口皆碑,“与学术自由互为补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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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引言

对应的是学术责任,但后者却鲜为人知”。即使是在高等教育发达的美国,

“人们很少对新的教师成员提及责任,在学术文献中也很少能找到关于教

师责任的内容。”[37]

就中国高等教育界和学术界的具体情况来说,学术责任

也基本上是一个不为人所知、不被人重视的盲点。因此,在谈学术规范时,

不能不关注学术责任的问题。

第一,应强化学术责任意识。作为学者,“要增强社会责任感,加强学

术道德修养,提倡做人、做事、做学问相一致,坚决抵制各种不正之风”,[38]

自觉维护学者和中国学术共同体的形象。“知识分子应该是社会的良心,

是社会的中流砥柱。”[39]

作为学者,应诚实正直,有顽强的探索精神和高度

的使命感,要自律自强,激浊扬清,固守精神家园。

第二,学术规范也是学术诚实、学术责任的体现。学术诚实不仅关系到

学人的前程,而且影响到学术的尊严。因而,学者有责任和义务身体力行,

逐渐改良学术环境。因为“一旦在学术的追求中伴随有个人利益、贪婪或

者虚伪,那么就会严重威胁到人们对学术价值的信任”。即使在美国,学术

不端行为等问题也“始终都是一个令人头疼的问题”,它“破坏了人们对学

术领域的信任”。因此,学者应以身作则,对社会承担义务,对学术承担责

任。“如果所有学者都履行其学术责任,所有问题就都不复存在。”[40]

这是

就美国的大学与学术界而言的,对于中国也同样是适用的。

第三,学术荣誉与学术责任、学术义务相伴相生。因此,除了抵制和反

对各种学术不端行为外,还应理性地对待学术荣誉,其中学术作品的署名问

题值得高度重视。《学术责任》一书强调说:鉴于“在学术成就的评定中,最

重要的因素就是独创权和优先权,因此作者署名非常重要。如果对于荣誉

的分配做不到公平正确,那么结果是非常有害的,因为它会使人无法明确到

底谁该对研究负有什么样的责任”。[41]因此,学术规范的基本原则之一是,

“研究成果署名应实事求是。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等承担相应的学术义

务和学术责任”。[42]

学术界作为知识生产和传播的基地,除了知识产权和经济利益外,学术

研究及其成果的内在价值还体现在其名声效应与学术威望上,其中最为重

要的是成就感、职业尊敬等。体现在学术成果发表方面,一旦涉及多位作者

之间学术荣誉的分配问题,往往即利益攸关,相当敏感和麻烦,因为“对于

多位作者的成果,这些人常常要问:‘真正做事的人是谁?’”由于难以公平

合理地分享学术成果,故而作者间的矛盾和争端常常在所难免。这是一方

面,也是绝大多数学者非常看重的一方面。另一方面,学术作品的发表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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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引言

署名,与其说是“利益攸关”,还不如说是“利害攸关”。因为署名作者在享

有学术荣誉的同时,还理应承受义不容辞的学术责任。从学术规范的立场

看,这也同样是非常重要、甚至是更重要的一个方面。其道理就在于,既然

“荣誉大家分享,按照对等对待的原则,如果有什么责任的话 例如,被

认为在研究中有不正当行为 也应当大家分担”。[43]

值得警惕的与此相关的另一个现象是“友情署名”或“赠送署名”的问

题,即把没有参与实际研究工作的人也作为学术作品的“作者”。“不管其

动机如何,这种行为都将有关作者以及科学研究事业置于危险的境地。对

作者而言,当被问及有关工作时,他们可能对此一无所知;而当该工作被证

明为错误的或有欺骗性时,其处境就会更糟。对整个学术界而言,这种行为

是在加剧混乱,使人无法得知究竟谁应该对学术工作负责。”[44]

还有一种情

况是强势者“搭车”挂名。举例而言,如果论文主要是由学生独立完成,但

在发表时导师也挂名,甚至有的博士论文也是师生共同署名发表,这就是非

正常现象。就后者而言,“这不仅影响到对学生学术工作独立性的评价,也

对博士论文这一概念本身提出了挑战。博士论文本身,就意味着是一项具

有原创性的工作,学生通过它来表明自己已经作好了独立从事学术职业的

准备。但如果博士论文由学生和导师共同署名,那么只会出现以下的情况,

要么工作确实不是学生独立完成的,此时就不应该称之为博士论文,要么就

显然是另一种‘友情署名’行为”。[45]

对此,学术界应该达成这样的共识:在

自己并无贡献的学术成果上署名,特别是利用职权强行署名,“是一种典型

的不劳而获的不道德行为”;还要形成这样的学术觉悟:“论文署名首先是

责任,其次才是荣誉,试问在自己并无贡献的论文上署名的搭车者,你在论

文发生问题被别人揭露有错误时是否也能承担责任呢?”[46]

六 、学术规范与学术创新

学术规范不仅是知识有效积累、交流和增长的保障机制,而且也为学术

创新提供了前提和条件。学术规范有助于维护学术的正常状态,但并不仅

仅有利于常规学术。学术规范当然是约束性的,但并非意味着束缚自由探

索的学术空间。

学术研究在很大程度上是不断证实或证伪的过程,“在知识的历史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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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引言

失败者不计其数,而成功者寥寥无几”。[47]

这是一个艰苦卓绝、可歌可泣的

历程。尤其是在惰性有余、创新不足的氛围中,“在中国社会科学的崎岖道

路上,迈出哪怕是一个很小的步子也是很不容易的,何况是在一个新领域中

进行探索。但不管如何艰难,中国的社会科学的现代化,也总得有人迈步,

有人摔跤,才可能有所前进”。[48]

因此,应当大力倡导学术创新,鼓励大胆求

索,在实践中不断认识真理、发展真理。

强调学术规范,并非是因循守旧,更不是妨碍创新。“创新因固有学科

规范的强调而受阻碍”的顾虑,至少在目前恐尚不足为虑。学术规范怎么

可能会妨碍学术创新呢?赫伯特·林登伯格在《MLA文体手册和学术出版

指南》的前言中说:“你也许会想知道《文体手册》所制定的一整套规则是否

会跟独创性这一学术研究中心要素相冲突。严格遵循一整套复杂的准则是

否会抑制,甚至扼杀学者的思想?”但事实“恰恰相反,因为约束往往带来机

会。当你遵循一部标准的手册时,你就不必去重新独创一种文体,而你的读

者也不必去学习认识一个新的体系。形成标准化使你不用为非本质的事务

而焦虑,其结果就是你可以把精力集中于真正对学术做出贡献的写作”。[49]

俞吾金也指出:“谁都不会否认,制订学术规范的最根本的目的是鼓励学术

创新,促使有学术才华的人脱颖而出。如果单纯地从形式上来强调学术规

范的重要性和完整性,把它与学术创新尖锐地对立起来,那岂不是在做‘买

椟还珠’的蠢事吗?”在某种意义上,创新是一切学术活动尤其是学术研究

的灵魂,所以,应当把鼓励学术创新和促进学术新人的成长看作是学术规范

所要确保的最根本的东西。[50]

在当前,还应清醒地意识到,学术有其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

发展规律,在科学研究领域,“提出一个问题比解决一个问题更重要”,因为

“提出新的问题、新的理论,从新的角度去看旧的问题”往往“需要有创造性

的想像力,而且标志着科学的真正进步”。[51]

现在最紧迫的还是从学术规范

的 ABC做起,从“没有新意不要写文章”做起,扎扎实实,推进知识的积累、

交流和进步,为学术创新创造各种必要条件。

学术创新绝不是如一般人所想像得那样轻而易举。中国学术要想做出

原创性的贡献,尚需假以时日,在有效的学术积累、学术交流和学术合作中

加以继承和开拓。否则的话,急躁冒进,只能适得其反,欲速而不达。在这

个意义上,我们仍然应强调“要自觉地把思想认识从那些不合时宜的观念、

做法和体制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从主观主义和形而上学的桎梏中解放出

来”,“积极推动学术观点创新、学科体系创新和科研方法创新”。[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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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引言

七 、“学术联邦宪法”

学术规范主要是为学术研究确立一般性的基本原则与主要准则。它立

足于对学术进步的总体关怀,不是简单的空洞说教,不是学术的教条主义,

也不是生硬的条条框框,而应内化为学者的自觉意识。换言之,在学术这一

领域,学术规范和学术规范意识应潜移默化,无处不在,如影随形;无形之

中,疏而不漏。但相当尴尬的现实是,当人们在强调学术规范时,谁也说不

清楚什么是规范,即使力图严守学术规范者,也常常感到无所适从。[53]

在目

前,客观地说,学术规范研究还远远不足以成为一个自成体系、自立门户的

学科。

正是为了顺应中国人文社会科学事业进一步繁荣发展的客观要求,为

了适应新形势下高等教育特别是研究生与学位教育大发展的迫切需要,值

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发

布之际,除了编辑《学术规范读本》(河南大学出版社 2004年版)外,我们这

些来自不同部门、不同学科的志同道合者,群策群力,合作撰写本一书。

本书共分三篇、17章,以纵横交叉、点面结合为原则,在全面总结最近

15年来学术规范讨论的成就与共识的基础上,力求系统地论述学术规范的

科学体系、基本原则以及若干人文社会科学学科规范。其中上篇分别回顾

了学术规范在中国的传统、讨论与建设的曲折历程以及学术研究应予遵循

的基本规范;中篇选择了哲学、文学、汉语言文字学、历史学、中国史、世界

史、考古学、新闻学与传播学、经济学、法学、社会学、国际问题研究、教育学、

体育学、音乐学等15个学科门类,由相关专家学者对其学科规范作了系统

阐发;下篇精心选择了现有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有代表性的学术规范文本,

具体而微,供借鉴参考。

通过学术界公开的、积极的探索性讨论,对学术规范达成共识,若能构

筑起接续中国学术传统、与现代国际学术惯例契合、并通向学术创新之路的

中国学术规范体系,那么,这无疑是中国学术文化发展的福音。就中国学术

共同体而言,一套科学完善、行之有效的学术规范大致可以被认为是“学术

联邦宪法”。这是一项紧迫而艰巨的学术制度建设事业。

作为第一部学术规范专著,本书在某种程度上带有开创性的同时,也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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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很大程度上具有其明显的试验性和不成熟性。因此,我们真诚期待着任何

有价值的批评、意见与建议。

注释:

[1] 参见党圣元:《价值视野中的学术规范》,载杨玉圣、张保生主编:《学术规范读

本》,河南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 294页。

[2] 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十五”规划纲要》。

[3] [法]爱弥尔·涂尔干:《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渠东等译,梅非等校,上海人民出

版社 2001年版,第5页。

[4] 毛寿龙:《学术规范何以可能》,载杨玉圣、张保生主编:《学术规范读本》,河南大

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 245页。

[5] 王振海:《学术研究规范化探讨》,《东岳论丛》2001年第1期。

[6] 浩力:《必须遵守学术规范》,《历史研究》1996年第 2期。

[7] [美]T.S.库恩:《科学革命的结构》,金吾伦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3年版,第

10页。

[8] [美]唐纳德·肯尼迪:《学术责任》,阎凤桥等译,新华出版社 2002年版,第

23页。

[9] 杨奎松:《遵守学术规范:既要教,也要管》,《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4期。

[10] 朱栋霖:《建立学术规范应从研究生教育做起》,《福建论坛》(文史哲版)2000年

第4期。

[11] http://www.cnitdc.com/luntan/119.htm。

[12] [波]弗·兹纳涅茨基:《知识人的社会角色》,郏斌祥译译林出版社 2000年版,

第84页。

[13] [波]弗·兹纳涅茨基:《知识人的社会角色》,郏斌祥译,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

第122页、第86页。

[14] 徐友渔:《为提倡学术规范一辩》,见邓正来编:《〈中国书评〉选集》,辽宁大学出

版社1998年版,第 816页。

[15] 陈平原:《关于“学术语法”》,《瞭望》1988年第38期。

[16] 葛兆光:《大胆想像终究还得小心考证》,《文汇报》2003年3月 16日。

[17] 程千帆等:《贵在创新》,见巩本栋编:《程千帆沈祖棻学记》,贵州人民出版社

1997年版,第 131页。

[18] 汪熙:《重视中国美国学的信息建设》,《美国研究》1991年第2期,第158页。

[19] 王笛:《学术规范与学术批评》,《开放时代》2001年第 12期。

[20] 蒋寅:《与学术进步相关的几个概念》,见蒋寅:《学术的年轮》,中国文联出版社

2000年版,第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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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引言

[21] 季羡林:《没有新意不要写文章》,《中国教育报》2001年2月 15日。

[22] 参见冯小双、李海富:《加强学科建设 回应伟大时代 “中国社会学的学科建

设”学术讨论会综述》,《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 5期,第 103—104页。

[23] 蒋寅:《“学术强势”首先在于自强 兼评学术文化中的“接轨心态”》,《东方》

1995年第5期,第75页。

[24] [波]弗·兹纳涅茨基:《知识人的社会角色》,郏斌祥译,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

第109—110页。

[25] 李强:《规范学术 重点在“人”》,《中华读书报》2001年11月 22日。

[26] [美]华勒斯坦等:《开放社会科学》,刘锋译,三联书店 1997年版,第 78页。

[27] 参见柳怀祖编:《李政道文录》,浙江文艺出版社 1999年版,第9—10页。

[28] [加]约翰·范德拉格夫等编著:《学术权力》,王承绪等译、郑继民等校,浙江教

育出版社 2001年版,第2页。

[29] 郑永流:《学术自由及其敌人:审批学术、等级学术》,《学术界》2004年第1期,第

178页。

[30] 参见金耀基:《学术自由、学术独立与学术伦理》,《大学的理念》,三联书店 2001

年版,第172—185页。另见周光礼著:《学术自由与社会干预》,华中科技大学出

版社2003年版。

[31] [美]德里克·博克:《走出象牙塔》,徐小洲、陈军译,浙江教育出版社 2001年

版,第5页、41页。

[32] 张维迎:《大学的逻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 81页。

[33] 张静:《回应对规范的疑虑》,《中国书评》总第8期,1995年11月。

[34] 陈平原著:《中国大学十讲》,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2年版,第221页。

[35] 梁治平:《学术·思想·“文化霸权”》,《中国书评》总第6期,1995年7月。

[36] [美]约翰·马丁·费舍等:《责任与控制 一种道德责任理论》,杨绍刚译,华

夏出版社 2002年版,第1页。

[37] [美]唐纳德·肯尼迪著:《学术责任》,阎凤桥等译,新华出版社 2002年版,第 4

页、5页。

[38]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若干意见》(2004年1月 5日)。

[39] 参见钟敬文:《知识分子是中流砥柱 谈谈抵制学术腐败》,《中华读书报》

2001年5月 23日。

[40] [美]唐纳德·肯尼迪:《学术责任》,阎凤桥等译,新华出版社2002年版,第 269

页、294页。

[41] [美]唐纳德·肯尼迪:《学术责任》,阎凤桥等译,新华出版社 2002年版,第

262—263页。

[42] 《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教育部 2004年 8月发布。

[43] [美]唐纳德·肯尼迪:《学术责任》,阎凤桥等译,新华出版社 2002年版,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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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引言

241页。

[44] [美]唐纳德·肯尼迪,《学术责任》,阎凤桥等译,新华出版社 2002年版,第

242页。

[45] [美]唐纳德·肯尼迪,《学术责任》,阎凤桥等译,新华出版社 2002年版,第

243页。

[46] 邹承鲁:《清除浮躁之风 倡导科学道德》,《光明日报》2002年4月 10日。

[47] [波]弗·兹纳涅茨基:《知识人的社会角色》,颊斌祥译,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

第93页。

[48] 罗荣渠:《现代化新论》自序,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3年版,第7页。

[49] [美]约瑟夫·吉鲍尔迪:《MLA文体手册和学术出版指南》,沈弘、何姝译,北京

大学出版社 2002年版。

[50] 俞吾金:《也谈学术规范》,《文汇报》2000年 8月26日。

[51] 爱因斯坦:《物理学的进化》,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 1962年版,第66页。

[52]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若干意见》(2004年1月 5日)。

另请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课题组编:《繁荣发展哲学

社会科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4年版;纪宝成:《发展与繁荣人文社会科

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董京泉:《社科研究与理论创新》,社会科

学文献出版社 2003年版;何秉孟:《社会科学研究创新简论》,社会科学文献出

版社 2004年版;刘道玉:《创造教育新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53] 王笛:《学术规范与学术批评 谈中国问题与西方经验》,《开放时代》2001年

第12期。

(本章撰稿人:杨玉圣、张保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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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基本法律法规

第一章 基本法律法规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

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

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

定本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

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

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 著作权,受本法保

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

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

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

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

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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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规范文献选读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四条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五条 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

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六条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七条 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

权管理工作。

第八条 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

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

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

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

裁活动。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

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二章 著 作 权

第一节 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第九条 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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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基本法律法规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

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

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

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

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

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

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

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

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

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

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

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

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

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

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

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

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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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规范文献选读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三条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

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第十四条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

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

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五条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

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

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

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第十六条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

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

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

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

有的职务作品。

第十七条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

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第十八条 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

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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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基本法律法规

第十九条 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

(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

定转移。

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

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

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第三节 权利的保护期

第二十条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一条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

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 50年,截止于作

者死亡后第 50年的 12月 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

死亡后第 50年的 12月 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

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 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 50年的 12月 31日,

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 50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

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 50年,

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 50年的 12月 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 50年

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第四节 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

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

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

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

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

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

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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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规范文献选读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

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

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

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

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

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

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

的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

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

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

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

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

的权利的限制。

第三章 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

第二十四条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

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四)付酬标准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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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基本法律法规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

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作品的名称;

(二)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三)转让价金;

(四)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 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

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第二十七条 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

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当事人

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

标准支付报酬。

第二十八条 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

照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

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四章 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

第一节 图书、报刊的出版

第二十九条 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

支付报酬。

第三十条 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

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第三十一条 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

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

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

定承担民事责任。

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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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规范文献选读

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第三十二条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 15

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期

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

约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

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三十三条 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

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

作者许可。

第三十四条 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

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

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五条 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

的版式设计。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 10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

刊首次出版后第 10年的 12月 31日。

第二节 表演

第三十六条 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

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

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

报酬。

第三十七条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被许可人以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

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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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基本法律法规

第三十八条 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权

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

50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 50年的 12月 31日。

第三节 录音录像第三十九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

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

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

付报酬。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

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

使用的不得使用。

第四十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

同,并支付报酬。

第四十一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

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

护期为 50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 50年的 12月 31日。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

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第四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

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

应当支付报酬。

第四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

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

院规定。

第四十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 50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

50年的 12月 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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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规范文献选读

第四十五条 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

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

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五章 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

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

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

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

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

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

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

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

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

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

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

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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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基本法律法规

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

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

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

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第四十八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

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

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

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

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四十九条 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

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

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

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第五十条 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

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

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 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 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

除保全措施。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于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

的权利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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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规范文献选读

第五十二条 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

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

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

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

件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

有关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著作权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

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没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可

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著作权行政管理

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

第五十七条 本法第二条所称的出版,指作品的复制、发行。

第五十八条 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

规定。

第五十九条 本法规定的著作权人和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

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过本法规定的保护期

的,依照本法予以保护。

本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或者违约行为,依照侵权或者违约行为发生时

的有关规定和政策处理。

第六十条 本法自 1991年 6月 1日起施行。

(1990年 9月 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

通过,根据2001年 10月 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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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

第一章

基本法律法规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

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

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第三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

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

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

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

授予专利权。

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

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

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

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

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 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

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第八条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

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

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

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第九条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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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

下篇

学术规范文献选读

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第十条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

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

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

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

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

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

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

产品。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

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

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第十三条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

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

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

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

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中国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

有重大意义,需要推广应用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

标记和专利号。

第十六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

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

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第十七条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

设计人的权利。

第十八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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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

第一章

基本法律法规

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

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

第十九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

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国务院专

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

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专利

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对被代理人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

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密责任。专利代理机构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

规定。

第二十条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

专利的,应当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委托其指定的专利代理机

构办理,并遵守本法第四条的规定。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

专利国际申请。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本法

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专利国际申请。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及其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按照客

观、公正、准确、及时的要求,依法处理有关专利的申请和请求。

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及有关

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

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

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

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

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

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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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

下篇

学术规范文献选读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

极效果。

第二十三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

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

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第二十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 6个月内,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

利权。

第三章 专利的申请

第二十六条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

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

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第二十七条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

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且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

类别。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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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

第一章

基本法律法规

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

之日起 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 6个

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

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

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 12个

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

权。

第三十条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

且在 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

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三十一条 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

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

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用

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

为一件申请提出。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

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

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 18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

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第三十五条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 3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

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

实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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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

下篇

学术规范文献选读

第三十六条 发明专利的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的时候,应当提交在申

请日前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

发明专利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

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

资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

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第三十八条 发明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国务

院专利行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第三十九条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

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

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

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

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

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

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

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

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

日起 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四十二条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 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

专利权的期限为 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第四十三条 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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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

第一章

基本法律法规

第四十五条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

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

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第四十六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

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

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

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

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四十七条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

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

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如果依照前款规定,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实施专利

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

则,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

人返还全部或者部分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

第六章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第四十八条 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

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

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

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第四十九条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

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

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条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

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

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

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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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

下篇

学术规范文献选读

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

许可。

第五十一条 依照本法规定申请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

提出未能以合理条件与专利权人签订实施许可合同的证明。

第五十二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

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

和时间。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根

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

第五十三条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

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第五十四条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

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

部门裁决。

第五十五条 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

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

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五十六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

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

利产品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

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

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

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

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 15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

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

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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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

第一章

基本法律法规

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

院起诉。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

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涉及实用新

型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国

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第五十八条 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

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

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 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

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可以处 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

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

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第六十一条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

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

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

产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

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第六十二条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

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

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

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

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

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

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

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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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

下篇

学术规范文献选读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

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

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

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

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泄露国家秘密

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侵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和

本法规定的其他权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六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得参与向社会推荐专利产品等经

营活动。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

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应当

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第六十九条 本法自 1985年 4月 1日起施行。

(1984年 3月 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通过。根据 1992年 9月 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

2000年 8月 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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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基本法律法规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

文化交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条 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第四条 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国家为公民学

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

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

第五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

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

建设。

第六条 国家颁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管理国家通用语

言文字的社会应用,支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教学和科学研究,促进国家通

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丰富和发展。

第七条 国家奖励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

个人。

第八条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少数民族语

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九条 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

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

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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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

下篇

学术规范文献选读

规范和标准。

第十一条 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汉语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作必要的注释。

第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需要使用

外国语言为播音用语的,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因公共服务

需要,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使用外国文字并同时使用中文的,应当使

用规范汉字。

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一)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

(二)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三)招牌、广告用字;

(四)企业事业组织名称;

(五)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

第十五条 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中使用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

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六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使用方言:

(一)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

(二)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

(三)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

(四)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

第十七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

异体字:

(一)文物古迹;

(二)姓氏中的异体字;

(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六)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第十八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

《汉语拼音方案》是中国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献罗马字母拼写法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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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

第一章

基本法律法规

规范,并用于汉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领域。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

教学。

第十九条 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

普通话的能力。

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

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

第二十条 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

规划指导、管理监督。

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本系统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

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名

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布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

标准。

第二十五条 外国人名、地名等专有名词和科学技术术语译成国家通

用语言文字,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审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

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

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员用语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有

关单位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有关单位作出

处理。

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

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

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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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

下篇

学术规范文献选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法自 2001年 1月 1日起施行。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

议于 2000年 10月 31日通过,自 2001年 1月 1日起施行)

四 、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

1 引言1.1 本标准规定了各类型出版物中的文后参考文献的著录项目、著录

顺序、著录用的符号、各个著录项目的著录方法以及参考文献标注法。

1.2 本标准专供著者与编者编纂文后参考文献使用,而不是图书馆

员、文献目录编纂者以及索引编辑者使用的文献著录规则。

2 名词、术语

2.1 文后参考文献:为撰写或编辑论著而引用的有关图书资料。

2.2 识别题名:国际连续出版物数据系统(ISDS)认可的某种连续出

版物唯一的名称。

3 著录项目与著录格式

本标准分别规定了专著、连续出版物、专利文献、专著中析出的文献以

及连续出版物中析出的文献的著录格式。在五种著录格式中,凡是标注

“供选择”字样的著录项目系参考文献的选择项目,其余的著录项目系参考

文献的主要项目。可以按本标准第 6章的规定或根据文献自身的特征取舍

选择项目。

3.1 专著

3.1.1 著录项目

a.主要责任者

b.书名

c.文献类型标识(供选择)

d.其他责任者(供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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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

第一章

基本法律法规

e.版本

f.出版项(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

g.文献数量(供选择)

h.丛编项(供选择)

i.附注项(供选择)

j.文献标准编号(供选择)

3.1.2 著录格式

主要责任者.书名[文献类型标识].其他责任者.版本.出版地:出版

者,出版年.文献数量.丛编项.附注项.文献标准编号

例:

1.刘少奇.论共产党员的修养.修订 2版.北京:人民出版社,1962.

76页

2.MortonLT,ed.Useofmedicalliterature.2nded.London:Butterworths,

1977.462p.Informationsourcesforresearch.Anddevelopment.ISBN0-408-

70916-2

3.2 连续出版物

3.2.1 著录项目

a.题名

b.主要责任者

c.版本

d.卷、期、年、月或其他标识[年,月,卷(期)~年,月,卷(期).](供

选择)

e.出版项(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

f.丛编项(供选择)

g.附注项(供选择)

h.文献标准编号(供选择)

3.2.2 著录格式

题名.主要责任者.版本.年.月,卷(期)~年.月,卷(期).出版地:出版

者,出版年.

丛编项.附注项.文献标准编号

例:

1.地质论评.中国地质学会.1936,1(1)~.北京:地质出版社,1936~.

2.Communicationsequipmentmanufacturers.ManufacturingandPrim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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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

下篇

学术规范文献选读

lndustriesDivision,StatisticsCanada.Preliminaryed.1970~.Ottawa;Statistics

Canada.1970~.Annualcensusofmanufacturers.TextinEnglishandFrench.

ISSN0700~0758

3.3 专利文献

3.3.1 著录项目

a.专利申请者

b.专利题名

c.其他责任者(供选择)

d.附注项(供选择)

e.文献标识符

f.专利国别

g.专利文献种类

h.专利号

i.出版日期

3.3.2 著录格式

专利申请者.专利题名.其他责任者.附注项.专利国别,专利文献种类,

专利号.出版日期

例:CarlZeissJena,VBD.Anordnungzurlichtele-creischenErfassungder

MitteeinesLichtfeldes.Erfinder:W Feist,CWahnert.EFeistatler.Int.C1:G02

B27/14.Schweiz,patentschrift,608626.1979.1.15

3.4 专著中析出的文献

3.4.1 著录项目

a.析出责任者

b.析出题名

c.析出其他责任者(供选择)

d.原文献责任者

e.原文献题名

f.版本

g.出版项(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

h.在原文献中的位置

3.4.2 著录格式

析出责任者.析出题名.析出其他责任者.见原:原文献责任者.文献题

名.版本.出版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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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

第一章

基本法律法规

出版者,出版年,在原文献中的位置

例:WeinsteinL,SwartzM N.Pathogenicpropertiesofinvadingnicro

organisma.In:SodemanW A,Jr.,SodemanW A,ed.Pathologicphysiology:

mechanismsofdisease.Philadephia:Saunder,1974.457~472

3.5 连续出版物中析出的文献

3.5.1 著录项目

a.析出责任者

b.析出题名

c.析出其他责任者(供选择)

d.原文献题名

e.版本

f.在原文献中的位置

3.5.2 著录格式

析出责任者.析出题名.析出其他责任者.原文献题名,版本.在原文献

中的位置

例:

1.李四光.地壳构造与地壳运动.中国科学,1973(4):400~429

2.MastriA R.Neuropathyofdiabeticncurogenicbladder.AnnIntern

Med,1980,92(2.2):316~318

4 著录来源

文后参考文献的著录来源是被著录的文献本身。专著、连续出版物等

可依次按题名页、封面、刊头等著录。缩微制品、录音制品等非书资料可依

据题名帧、片头、容器上的标签、附件等著录。

5 著录总则

5.1 著录用文字

5.1.1 文后参考文献原则上要求用文献本身的文字著录。

5.1.2 著录数字时,须保持文献上原有的形式。但对表示版次、期号、

册次、页数、出版年等数字用阿拉伯数字表示。版本用序数词缩写形式

表示。

5.2 缩写

著者、编者以及以姓名命名出版者,其姓全部著录,而名可以缩写为首

字母(参见 6.1.1)。如用首字母无法识别该人名时,则宜用全名。

出版项中附在出版地之后的州名、省名、国名等(参见 6.7.1.1)以及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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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

下篇

学术规范文献选读

为限定语的机关团体名称可照公认的方法缩写。

期刊刊名的缩写应按照本标准附录 CIS04—1984《文献工作一期刊刊

名缩写的国际规则》的规定执行。

5.3 大写字母

著录外文文献时,大写字母的使用要符合文献本身使用文字的习惯

用法。

5.4 著录用符号

参考文献可使用下列规定的符号:

:用于副题名、说明题名文字、出版者、制作者、连续出版物中析出文献

的页数;

,用于后续责任者、出版年、制作年、专利文献种类、专利国别、卷号、部

分号、连续出版物中析出文献的原文献题名;

;用于丛书号、丛刊号、后续的“在原文献中的位置”项;

()用于限定语、期号、部分号、报纸的版次、制作地、制作者、制作年;

[]用于文献类型标识以及著者自拟的著录内容;

· 除上述各项外,其余的著录项目后用“·”号。

6 著录细则

6.1 主要责任者

主要责任者是指对文献的知识内容或艺术内容负主要责任的个体或团

体。主要责任者包括著者、专利申请者或专利所有者以及汇编本的编者等。

6.1.1 个人著者采用姓在前,名在后的著录形式。著者的名可以用缩

写字母,在缩写名后不加“.”。但是,欧美著者的中译名可以只著录姓。

例:

1.李时珍 (原题:李时珍)

2.EinsteinA (原题:AlbertEinstein)

3.韦杰 (原题:伏尔特·韦杰)

6.1.2 著作方式相同的责任者不超过三个时,可全部照录。责任者超

过三个时,只著录前三个责任者,其后加“等”字或者其他与之相应的字。

例:

1.马克思,恩格斯

2.YellandRL,JonesSC,EastonKS,etal.

6.1.3 无责任者或者责任者情况不明的文献,“主要责任者”项应注

明“佚名”或者其他与之相应的词。凡采用顺序编码制排列的参考文献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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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

第一章

基本法律法规

省略此项,直接著录题名。

例:Anon.1981:Coffeedrinkingandcancerofthepancreas.BrMedJ283:

628

6.1.4 凡是对文献负责的机关团体有专用名称时,可直接按照著录来

源著录。否则,机关团体名称应由上至下分级著录。

例:

1.中国科学院物理研究所。

2.AmericanChemicalSoeiety.

3.StanfordUniversity.DepartmentofCivilEngincering.

6.2 题名

题名包括书名、刊名、专利题名、析出题名等。

题名按著录来源所载的形式著录。必要时,题名可参照第 5章的有关

规定著录。

例:

1.化学动力学和反应器原理。

2.Gasesinseaice1975~1979.

3.JMath&Phys

6.2.1 著录来源载有多个题名,可著录两个处于显要位置的题名。

例:

1.百川书志.古今书刻。

2.RoadmapofFranceCarteCoutieredelaFrance.

6.2.2 副题名与说明题名文字可根据文献外部特征的揭示情况取舍。

必要时,可以著录副题名与说明题名文字。

例:地壳运动假说:从大陆漂移到板块构造。

6.2.3 在参考文献中,连续出版物的识别题名(Key-title)可以取代

著录来源所提供的题名。

例:Scientia(Milano)

6.3 文献类型标识(供选择)

根据 GB3469—83《文献类型与文献载体代码》著录文献类型标识。例

如,缩微制品、录音制品、录像制品的文献类型标识分别为“M”、“A”、“v”。

印刷型文献不著录此项。

6.4 其他责任者(供选择)

其他责任者是指除主要责任者以外的责任者。例如,编者、译者、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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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

下篇

学术规范文献选读

者、专利发明者、主持机构等。但是,汇编本的编者可以作为著者处理,著录

在主要责任者项内。

其他责任者及著作方式依据著录来源所载的形式著录。

例:

1.奈斯比特.大趋势:改变我们生活的十个新方向.梅艳译.

2.DrydenJ.TheworksofJohnDrydcn.Fd.byHTSwedenborg

6.5 版本

第一版不著录,其他版本说明需著录。版本用阿拉伯数字序数缩写形

式或其他标识表示。

例:

1.第 3版 (原题:第三版)

2.5thed (原题:Fifthedition)

3.Rev.ed. (原题:Reviscdedition)

4.1978ed. (原题:1978edition)

6.6 卷、期、年、月或其他标识(供选择)

一套完整的连续出版物要著录首卷与本卷的卷、期、年、月或其他标识。

尚未出齐的连续出版物,只著录首卷的卷、期、年、月或其他标识。

例:

1.1956,1~1963,8

2.1974,1(1)~

6.7 出版项

出版项按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顺序著录。

非书资料还可以著录制作地、制作者、制作年并置于圆括号内。

例:

1.北京:科学出版社,1985.

2.NewYork:AcademicPress,1978.

6.7.1 出版地

6.7.1.1 出版地著录出版者所在地的城市名称。对同名异地或不为

人们所熟悉的城市名,可在城市名后附州名、省名、国名等(参见 5.2)。

例:

1.Cambridge(Eng.)

2.Cambridge(Mass.)

6.7.1.2 文献中载有多个出版地,只著录一个处于显要位置的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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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

第一章

基本法律法规

地,无出版地要注明“出版地不详”或者与之相应的词。

例:

1.London:Butterworths,1978.(原题:ButterworthsLondonBostonSydney

WellingtonDurbanToronto1978)

2.[s.l.]:Macmillan,1975.

3.[出版地不详]:商务印书馆,1982.

6.7.2 出版者

6.7.2.1 出版者可以按著录来源的形式著录,也可以按公认的简化形

式或缩写形式著录。

例:

1.IRRl (原题:InternationalRiceRescarchInstitute)

2.Wiley (原题:JohnWileyandSonsCo.)

6.7.2.2 著录来源载有多个出版者时,只著录一个处于显要位置的出

版者。

例:Chicago:ALA,1978.(原题:AmericanLibraryAssociation/Chicago

CanadianLibraryAssociation/Ottawa1978)

6.7.2.3 无出版者要注明“出版者不详”或者与之相应的词。

例:SaltLakc

6.7.3 出版日期

6.7.3.1 出版年采用公元纪年,并用阿拉伯数字著录。如有其他纪年

形式时,将原有的纪年形式置于“()”内。报纸和专利文献要详细著录出版

日期,其形式为年、月、日。

例:

1.1705(康熙四十四年)

2.1985.4.20

6.7.3.2 集中著录跨年度出版的多卷(册)出版物,需著录起讫年。

尚未出齐的多卷(册)出版物先著录首卷出版年,尔后加“~”。

例:

1.1973~75

2.1985~

6.7.3.3 出版年无法确定时,可依次选用版权年、印刷年、估计的年代。

例:

1.c1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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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下篇

学术规范文献选读

2.1982印刷

6.8 文献数量(供选择)

6.8.1 印刷型专著

印刷型专著的文献数量用页数、叶数、卷(册)数等表示。

例:

1.620页

2.516p.

3.5v.

6.8.2 非书资料

非书资料的文献数量根据文献载体的件数著录。

例:

1.3盒

2.12microfiches

6.9 丛编项(供选择)

依据著录来源所载的内容著录丛编项。从编项包括丛书名及丛书号、

丛刊名及丛刊号等。

例:

1.建筑工人技术学习丛书;2

2.Intcrsciencetractsonphysicsandastronomy;no.23

6.10 附注项(供选择)

下面列出的补充材料可以在附注项内加以说明。

6.10.1 难得文献的获取途径。

例:AvailablcfromNTIS:AD683428

6.10.2 重印本、复制本、影印本等可在附注项内说明与原件的关系。

例:ReprintofociginalpublishedBostonEstesandlaurial,1902

6.10.3 获取文献或使用文献的对象。

例:Govornmentuseonly

6.10.4 有关文献预先出版的情况。

例:

1.Fortbcoming

2.ApplicationNo26032/71filed19Apr1971,Completespecification

published24Apr1974

6.10.5 分类法及分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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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第一章

基本法律法规

例:

1.Dewey:001.64’25

2.Int.Cl.:G02B27/14

6.10.6 其他被认为是相当重要,需加以注释的材料。

例:Limitedcd.100copics

6.11 文献标准号

国际标准书号(ISBN)、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ISSN)等文献标准号参

照有关标准著录。

例:

1.ISBN0-552-6787-3

2.ISSN0340-0352

6.12 析出文献

析出文献按本标准 3.4的有关规定著录。专著中析出的义献与原文献

的父系用“见”字。或者其他与之相应的字表示。

例:

1.DuelosR,DoukhanN,EscaigB.Hightemperaturecreepbehaviourof

nearlystoichiometricaluminaspinel.TMatSci1978,3:1740~1748

2.EissenH N.Immunology:anintroductiontomoleeularandcellular

prineiDlesofthejmmuneresponse.5thed.NewYork:HarperandRow,1974.

406

3.CawanJC.Soundrecording.In:MasonD.A primerofpenbool

materialsinlibraries.Rev.ed.London:AssociationofLibrariarts,1978,64~110

6.12.1 从连续出版物中析出的文献,应在“在原文献中的位置”项注

明原文献的年代顺序号、卷、期、部分号、页数。

例:

1.1980↑

,92↑

(2↑

,2↑

):316~318↑

年 卷 期 部分号 页数

2.1985

.6

.15

(1)

年 月 日 报纸的版次

6.12.2 凡是在同一连续出版物上连载的文章,其后续部分不必另行

著录,可以在原有的参考文献后直接注明后续部分的年代顺序号、卷、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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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下篇

学术规范文献选读

分号、页数等。

例:1981,1:37~44;1981,2:47~52

↑ ↑ ↑ ↑ ↑ ↑

年 辑 页数 年 辑 页数

7 参考文献表参考文献表可以按顺序编码制组织,也可以按“著者—出版年”制组织。

7.1 顺序编码制

参考文献表按顺序编码制组织时,参考文献表中的各篇文献要按专论

正文部分标注的序号依次列出(参见附录 B.1)。

例:

1.上海第一医院编.医用药理学.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77.24

2.GarattiniS.AdvanceinpharmacologyandchemotherapyV.15.New

York:AeademicPress,1978.350

3.AdrianRH.Reviewsofphysiology,bioehemistryandpharmacologyv.

84.s.1.:Springer,1978.226

7.2 “著者—出版年”制

参考文献表采用“著者—出版年”制组织时,参考文献表中的各篇文献

首先按文种集中,可分为中文、日文、西文、俄文、其他文种五部分,然后按著

者和出版年排列。中文文献可以按笔画、笔顺(一、丨、ノ、丶、フ)排列,也

可以按汉语拼音字顺排列列(参见:附录 B.2)。

例:

1.BoultonGS.1978.Bouldershapesandgrain-sizedistributionsofdebris

asindicatorsoftransporpathsthroughaglacierandtillgenesis.Sedimentology,

25:773~799

2.BoultonG S.1982.Processcsandpatternsofglaciacrosion.In:

GoatesDR,ed.Glacia1geomorpholog,London:Allen&Unwin.41~47

8 参考文献标注法专论正文部分引用的文献标注方法可以采用顺序编码制,也可以采用

“著者—出版年”制(参见附录 B)。

8.1 顺序编码制

8.1.1 顺序编码制是按文章正文部分引用的文献出现的先后顺序连

接编码,并将序号置于方括号中。

例:……西德学者 H.克罗斯研究了瑞士巴塞尔市附近侏罗山中老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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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第一章

基本法律法规

纪断裂对第三系褶皱的控制[235];之后,他又描述了西里西亚等第三条大

型近南北向构造带,并提出地槽是在不均一的块体的基底上发展的思想

[236]。

……

8.1.2 引用多篇文献时,只须将各篇文献的序号在方括号内全部列

出,各序号问用“,”。如遇连续序号,可标注起讫序号。

例:裴伟[70,83]提出……

莫拉德对稳定区的节理格式的研究[255~256]

8.2 “著者—出版年”制

8.2.1 专论正文部分引用的文献采用“著者—出版年”制时,各篇文

献的标注内容由著者姓氏与出版年构成。倘若只标注著者姓氏无法识别该

人名时,可标注著者姓名。例如,中国人著者、朝鲜人著者、日本人用汉字姓

名的著者等。集体著者著述的文献可标注机关团体名称。

例:Thenotionofaninvisiblecollegehasbeenexploredintheseiences

(Crane1972).ItsabsenceamonglistoriansisnotesbyStieg(1981).Itmay

be,asBurchard(1965)pointsout…….

各篇文献的标注内容都以这一形式出现时,参考文献的出版年应紧接

着著者著录。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省略出版项中的出版年。

例:……

CrancD.1972.Invisiblecollege.Chicago:Univ.ofChicagoPress.StiegM

F.1981.Theinformationneedsofhistorians.Coll.andRes.Libraries,42(6):

549~560

8.2.2 引用多著者文献时,只需标注第一个著者的姓,其后附“等”

字,或附与之相应的字。

8.2.3 引用同一著者在同一年出版的多篇文献时,出版年后应用小写

字母 a,b,c……区别。

例:

1.RennedyW J,GarrisonRE.1975a.Morphologyandgenesisofnodular

2.chalksandhardgroundsintheUpperCretaceousofsouthernEngland.

Sedimentology,22:311~386

3.KennedyW J,GarrisonRE.1975b.Morphologyandgenesisofnodular

phosphatesintheCenomanianofsouth-eastEngland.Lethaia,8:339~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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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下篇

学术规范文献选读

附录:文献类型代码表

单字码 序号 名称 简称 双字码

A 21 录音带(含唱片,录音磁带) 音 LY

B 15 档案 档 DA

C 4 会议录(含座谈会,讨论会) 会 HY

D 6 学位论文 学 XL

E 26 其他(盲文等) 他 QT

F 20 缩微唱片 平 SP

G 5 汇编(含论文集等) 汇 HB

H 12 手稿 手 SG

I 18 乐谱 谱 YP

J 3 期刊 刊 QK

K 13 参考工具(含年鉴,手册,字典等) 参 CG

L 22 唱片 唱 CP

M 1 专著(含教材等) 著 ZZ

N 2 报纸 报 BZ

O 17 古籍(含金石,竹简等) 古 GJ

P 9 专利文献 专 ZL

Q 16 图表(含地图,地质图,气象图等) 图 TB

R 7 科技报告(含技术,调查,考察等) 告 BG

S 8 技术标准(含规范,法规等) 标 JB

T 11 中译本 译 YW

U 19 缩微胶卷 卷 SJ

V 23 录像带 相 LX

W 14 检索工具(含目录,书目,文摘等) 检 JG

X 10 产品样本(含产品说明书等) 样 YB

Y 24 电影片 影 DY

Z 25 幻灯片 幻 HD

(国家标准局1987年5月5日批准,1988年1月1日实施)

五 、科学技术报告、学位论文

和学术论文的编写格式

1 引言

1.1 制订本标准的目的是为了统一科学技术报告、学位论文和学术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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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第一章

基本法律法规

文(以下简称报告、论文)的撰写和编辑的格式,便利信息系统的收集、存

储、处理、加工、检索、利用、交流、传播。

1.2 本标准适用于报告、论文的编写格式,包括形式构成和题录著录,

及其撰写、编辑、印刷、出版等。

本标准所指报告、论文可以是手稿,包括手抄本和打字本及其复制品;

也可以是印刷本,包括发表在期刊或会议录上的论文及其预印本、抽印本和

变异本;作为书中一部分或独立成书的专著;缩微复制品和其他形式。

1.3 本标准全部或部分适用于其他科技文件,如年报、便览、备忘录

等,也适用于技术档案。

2 定义

2.1 科学技术报告

科学技术报告是描述一项科学技术研究的结果或进展或一项技术研制

试验和评价的结果;或是论述某项科学技术问题的现状和发展的文件。

科学技术报告是为了呈送科学技术工作主管机构或科学基金会等组织

或主持研究的人等。科学技术报告中一般应该提供系统的或按工作进程的

充分信息,可以包括正反两方面的结果和经验,以便有关人员和读者判断和

评价,以及对报告中的结论和建议提出修正意见。

2.2 学位论文

学位论文是表明作者从事科学研究取得创造性的结果或有了新的见

解,并以此为内容撰写而成、作为提出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时评审用的学术

论文。

学士论文应能表明作者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

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

能力。

硕士论文应能表明作者确已在本门学科上掌握了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

统的专门知识,并对所研究课题有新的见解,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成独立担

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博士论文应能表明作者确已在本门学科上掌握了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

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并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

门技术上做出了创造性的成果。

2.3 学术论文

学术论文是某一学术课题在实验性、理论性或观测性上具有新的科学

研究成果或创新见解和知识的科学记录;或是某种已知原理应用于实际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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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下篇

学术规范文献选读

取得新进展的科学总结,用以提供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或讨论;或在学术

刊物上发表;或作其他用途的书面文件。

学术论文应提供新的科技信息,其内容应有所发现、有所发明、有所创

造、有所前进,而不是重复、模仿、抄袭前人的工作。

3 编写要求报告、论文的中文稿必须用白色稿纸单面缮写或打字;外文稿必须用打

字。可以用不褪色的复制本。

报告、论文宜用 A4(210mm×297mm)标准大小的白纸,应便于阅读、

复制和拍摄缩微制品。报告、论文在书写、扫字或印刷时,要求纸的四周留

足空白边缘,以便装订、复制和读者批注。每一面的上方(天头)和左侧(订

口)应分别留边 25mm以上,下方(地脚)和右侧(切口)应分别留边 20mm

以上。

4 编写格式4.1 报告、论文章、条的编号参照国家标准 GB1.1《标准化工作导则

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第 8章“标准条文的编排”的有关规定,采用阿拉伯

数字分级编号。

4.2 报告、论文的合成

5 前置部分

5.1 封面

5.1.1 封面是报告、论文的外表面,提供应有的信息,并起保护作用。

封面不是必不可少的。学术论文如作为期刊、书或其他出版物的一部

分,无需封面;

如作为预印本、抽印本等单行本时,可以有封面。

5.1.2 封面上可包括下列内容:

a.分类号 在左上角注明分类号,便于信息交换和处理。一般应注明

《中国图书资料类法》的类号,同时应尽可能注明《国际十进分类法 UDC》的

类号。

b.本单位编号 一般标注在右上角。学术论文无必要。

c.密级视报告、论文的内容,按国家规定的保密条例,在右上角注明密

级。如系公开发行,不注密级。

d.题名和副题名或分册题名 用大号字标注于明显地位。

e.卷、分册、篇的序号和名称 如系全一册,无需此项。

f.版本 如草案、初稿、修订版、……等。如系初版,无需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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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

第一章

基本法律法规

g.责任者姓名 责任者包括报告、论文的作者、学位论文的导师、评阅

人、答辩委员会主席以及学位授予单位等。必要时可注明个人责任者的职

务、职称、学位、所在单位名称及地址;如责任者系单位、团体或小组,应写明

全称和地址。

在封面和题名页上,或学术论文的正文前署名的个人作者,只限于那些

对于选定研究课题和制订研究方案、直接参加全部或主要部分研究工作并

作出主要贡献、以及参加撰写论文并能对内容负责的人,按其贡献大小排列

名次。至于参加部分工作的合作者、按研究计划分工负责具体小项的工作

者、某一项测试的承担者,以及接受委托进行分析检验和观察的辅助人员

等,均不列入。这些人可以作为参加工作的人员一一列入致谢部分,或排于

脚注。

如责任者姓名有必要附注汉语拼音时,必须遵照国家规定,即姓在名

前,名连成一词,不加连字符,不缩写。

h.申请学位级别 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所规

定的名称进行标注。

i.专业名称 系指学位论文作者主修专业的名称。

j.工作完成日期 包括报告、论文提交日期,学位论文的答辩日期,学位

的授予日期,出版部门收到日期(必要时)。

k.出版项 出版地及出版者名称,出版年、月、日(必要时)。

5.1.3 报告和论文的封面格式参见附录 A。

5.2 封二

报告的封二可标注送发方式,包括免费赠送或价购,以及送发单位和个

人;版权规定;其他应注明事项。

5.3 题名页

题名页是对报告、论文进行著录的依据。

学术论文无需题名页。

题名页置于封二和衬页之后,成为另页的右页。

报告、论文如分装两册以上,每一分册均应各有其题名页。在题名页上

注明分册名称和序号。

题名页除 5.1规定封面应有的内容并取得一致外,还应包括下列各项:

单位名称和地址,在封面上未列出的责任者职务、职称、学位、单位名称

和地址,参加部分工作的合作者姓名。

5.4 变异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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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

下篇

学术规范文献选读

报告、论文有时适应某种需要,除正式的全文正本以外,要求有某种变

异本,如:节本、摘录本、为送请评审用的详细摘要本、为摘取所需内容的改

写本等。

变异本的封面上必须标明“节本、摘录本或改写本”字样,其余应注明

项目,参见5.1的规定执行。

5.5 题名

5.5.1 题名是以最恰当、最简明的词语反映报告、论文中最重要的特

定内容的逻辑组合。题名所用每一词语必须考虑到有助于选定关键词和编

制题录、索引等二次文献可以提供检索的特定实用信息。

题名应该避免使用不常见的缩略词、首字母缩写字、字符、代号和公式

等。

题名一般不宜超过 20字。

报告、论文用作国际交流,应有外文(多用英文)题名。外文题名一般

不宜超过 10个实词。

5.5.2 下列情况可以有副题名:

题名语意未尽,用副题名补充说明报告论文中的特定内容;

报告、论文分册出版,或是一系列工作分几篇报道,或是分阶段的研究

结果,各用不同副题名区别其特定内容;

其他有必要用副题名作为引申或说明者。

5.5.3 题名在整本报告、论文中不同地方出现时,应完全相同,但眉题

可以节略。

5.6 序或前言

序并非必要。报告、论文的序,一般是作者或他人对本篇基本特征的简

介,如说明研究工作缘起、背景、宗旨、目的、意义、编写体例,以及资助、支

持、协作经过等;也可以评述和对相关问题研究阐发。这些内容也可以在正

文引言中说明。

5.7 摘要

5.7.1 摘要是报告、论文的内容不加注释和评论的简短陈述。

5.7.2 报告、论文一般均应有摘要,为了国际交流,还应有外文(多用

英文)摘要。

5.7.3 摘要应具有独立性和自含性,即不阅读报告、论文的全文,就能

获得必要的信息。摘要中有数据、有结论,是一篇完整的短文,可以独立使

用,可以引用,可以用于工艺推广。摘要的内容应包含与报告、论文同等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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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

第一章

基本法律法规

的主要信息,供读者确定有无必要阅读全文,也供文摘等二次文献采用。摘

要一般应说明研究工作目的、实验方法、结果和最终结论等,而重点是结果

和结论。

5.7.4 中文摘要一般不宜超过 200~300字;外文摘要不宜超过 250

个实词。如遇特殊需要字数可以略多。

5.7.5 除了实在无变通办法可用以外,摘要中不用图、表、化学结构

式、非公知公用的符号和术语。

5.7.6 报告、论文的摘要可以用另页置于题名页之后,学术论文的摘

要一般置于题名和作者之后、正文之前。

5.7.7 学位论文为了评审,学术论文为了参加学术会议,可按要求写

成变异本式的摘要,不受字数规定的限制。

5.8 关键词

关键词是为了文献标引工作从报告、论文中选取出来用以表示全文主

题内容信息款目的单词或术语。

每篇报告、论文选取3~8个词作为关键词,以显著的字符另起一行,排

在摘要的左下方。如有可能,尽量用《汉语主题词表》等词表提供的规范

词。

为了国际交流,应标注与中文对应的英文关键词。

5.9 目次页

长篇报告、论文可以有目次页,短文无需目次页。

目次页由报告、论文的篇、章、条、附录、题录等的序号、名称和页码组

成,另页排在序之后。

整套报告、论文分卷编制时,每一分卷均应有全部报告、论文内容的目

次页。

5.10 插图和附表

清单报告、论文中如图表较多,可以分别列出清单置于目次页之后。图

的清单应有序号、图题和页码。表的清单应有序号、表题和页码。

5.11 符号、标志、缩略词、首字母缩写、计量单位、名词、术语等的注释

表符号、标志、缩略词、首字母缩写、计量单位、名词、术语等的注释说明汇集

表,应置于图表清单之后。

6 主体部分

6.1 格式

主体部分的编写格式可由作者自定,但一般由引言(或绪论)开始,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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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下篇

学术规范文献选读

结论或讨论结尾。

主体部分必须由另页右页开始。每一篇(或部分)必须另页起。如报

告、论文印成书刊等出版物,则按书刊编排格式的规定。

全部报告、论文的每一章、条的格式和版面安排,要求划一,层次清楚。

6.2 序号

6.2.1 如报告、论文在一个总题下装为两卷(或分册)以上,或分为两

篇(或部分)以上,各卷或篇应有序号。可以写成:第一卷、第二分册;第一

篇、第二部分等。用外文撰写的报告、论文,其卷(分册)和篇(部分)的序

号,用罗马数字编码。

6.2.2 报告、论文中的图、表、附注、参考文献、公式、算式等,一律用阿

拉伯数字分别依序连续编排序号。序号可以就全篇报告、论文统一按出现

先后顺序编码,对长篇报告、论文也可以分章依序编码。其标注形式应便于

互相区别,可以分别为:图 1、图 2.1;表 2、表3.2;附注1);文献[4];式(5)、

式(3.5)等。

6.2.3 报告、论文一律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页码。页码由书写、打字

或印刷的首页开始,作为第 1页,并为首页另页。封面、封二、封三和封底不

编入页码。可以将题名页、序、目次页等前置部分单独编排页码。页码必须

标注在每页的相同位置,便于识别。

力求不出空白页,如有,仍应以首页作为单页页码。

如在一个总题下装成两册以上,应连续编页码。如各册有其副题名,则

可分别独立编页码。

6.2.4 报告、论文的附录依序用大写正体 A,B,C,……编序号,如:附

录 A。

附录中的图、表、式、参考文献等另行编序号,与正文分开,也一律用阿

拉伯数字编码,但在数码前冠以附录序码,如:图 A1;表 B2;式(B3);文献

[A5]等。

6.3 引言(或绪论)

引言(或绪论)简要说明研究工作的目的、范围、相关领域的前人工作

和知识空白、理论基础和分析、研究设想、研究方法和实验设计、预期结果和

意义等。应言简意赅,不要与摘要雷同,不要成为摘要的注释。一般教科书

中有的知识,在引言中不必赘述。

比较短的论文可以只用小段文字起着引言的效用。

学位论文为了需要反映出作者确已掌握了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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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第一章

基本法律法规

门知识,具有开阔的科学视野,对研究方案作了充分论证,因此,有关历史回

顾和前人工作的综合评述,以及理论分析等,可以单独成章,用足够的文字

叙述。

6.4 正文

报告、论文的正文是核心部分,占主要篇幅,可以包括:调查对象、实验

和观测方法、仪器设备、材料原料、实验和观测结果、计算方法和编程原理、

数据资料、经过加工整理的图表、形成的论点和导出的结论等。

由于研究工作涉及的学科、选题、研究方法、工作进程、结果表达方式等

有很大的差异,对正文内容不能作统一的规定。但是,必须实事求是,客观

真切,准确完备,合乎逻辑,层次分明,简练可读。

6.4.1 图

包括曲线图、构造图、示意图、图解、框图、流程图、记录图、布置图、地

图、照片、图版等。

图应具有“自明性”,即只看图、图题和图例,不阅读正文,就可理解

图意。

图应编排序号(见 6.2.2)。

每一图应有简短确切的题名,连同图号置于图下。必要时,应将图上的

符号、标记、代码,以及实验条件等,用最简练的文字,横排于图题下方,作为

图例说明。

曲线图的纵横坐标必须标注“量、标准规定符号、单位”。此三者只有

在不必要标明(如无量纲等)的情况下方可省略。坐标上标注的量的符号

和缩略词必须与正文中一致。

照片图要求主题和主要显示部分的轮廓鲜明,便于制版。如用放大缩

小的复制品,必须清晰,反差适中。照片上应该有表示目的物尺寸的标度。

6.4.2 表

表的编排,一般是内容和测试项目由左至右横读,数据依序竖排。表应

有自明性。

表应编排序号(见 6.2.2)。

每一表应有简短确切的题名,连同表号置于表上。必要时应将表中的

符号、标记、代码,以及需要说明事项,以最简练的文字,横排于表题下,作为

表注,也可以附注于表下。

附注序号的编排,见 6.2.2。表内附注的序号宜用小号阿拉伯数字并

加圆括号置于被标注对象的右上角,如:×××1),不宜用星号“*”,以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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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下篇

学术规范文献选读

与数学上共轭和物质转移的符号相混。

表的各栏均应标明“量或测试项目、标准规定符号、单位”。只有在无

必要标注的情况下方可省略。表中的缩略调和符号,必须与正文中一致。

表内同一栏的数字必须上下对齐。表内不宜用“同上”、“同左”、“,,”

和类似词,一律填入具体数字或文字。表内“空白”代表未测或无此项,

“-”或“…”(因“-”可能与代表阴性反应相混)代表未发现,“0”代表实测

结果确为零。

如数据已绘成曲线图,可不再列表。

6.4.3 数学、物理和化学式

正文中的公式、算式或方程式等应编排序号(见 6.2.2),序号标注于该

式所在行(当有续行时,应标注于最后一行)的最右边。

较长的式,另行居中横排。如式必须转行时,只能在 +,-,×,÷,<,>

处转行。上下式尽可能在等号“=”处对齐。

示例 1:

(1)

W(N1)=H0.1 +∫-ε-1+1

ε-1L

r-2πiaM

ae da

=R(N0)+∫-ε-1+1

ε-1Lr-2πiaM

ae da +O(Pr-n-v)

示例 2:

(2)

f(x,y)=f(0,0)+11!

xx

+yy

f(0,0)

+12!

xy

+y

f(0,0)+K

+1n!x

+y

f(0,0)+K

示例 3:

(3) -8μNz

lnQ = 1+4

zv-2μz

lnθα(1-θβ)θβ(1-θα)

+lnλα

λβ

-z1ln1

ζ1

+zvlnv

ζv

=0

小数点用“.”表示。大于 999的整数和多于三位数的小数,一律用半

个阿拉伯数字符的小间隔分开,不用千位撇。对于纯小数应将 0列于小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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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第一章

基本法律法规

点之前。

示例:应该写成94652.023567;0.314325不应写成94,652.023,567;

.314,325应注意区别各种字符,如:拉丁文、希腊文、俄文、德文花体、草体;

罗马数字和阿拉伯数字;字符的正斜体、黑白体、大小写、上下角标(特别是

多层次,如“三踏步”)、上下偏差等。

示例:I,1,1,i;C,c;K,k,κ;O,o,(°);S,s,5;Z,z,2;B;β;W,w,ω。

6.4.4 计量单位

报告、论文必须采用1984年 2月 2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定计量单位》,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使用方法》执行。

使用各种量、单位和符号,必须遵循附录 B所列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单

位名称和符号的书写方式一律采用国际通用符号。

6.4.5 符号和缩略词

符号和缩略词应遵照国家标准(见附录 B)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无标

准可循,可采纳中学科或本专业的权威性机构或学术团体所公布的规定;也

可以采用全国自然科学名词审定委员会编印的各学科词汇的用词。如不得

不引用某些不是公知公用的、且又不易为同行读者所理解的、或系作者自定

的符号、记号、缩略词、首字母缩写字等时,均应在第一次出现时一一加以说

明,给以明确的定义。

6.5 结论

报告、论文的结论是最终的、总体的结论,不是正文中各段的小结的简

单重复。结论应该准确、完整、明确、精练。

如果不可能导出应有的结论,也可以没有结论而进行必要的讨论。

可以在结论或讨论中提出建议、研究设想、仪器设备改进意见、尚待解

决的问题等。

6.6 致谢

可以在正文后对下列方面致谢:

国家科学基金、资助研究工作的奖学金基金、合同单位、资助或支持的

企业、组织或个人;

协助完成研究工作和提供便利条件的组织或个人;

在研究工作中提出建议和提供帮助的人;

给予转载和引用权的资料、图片、文献、研究思想和设想的所有者;

其他应感谢的组织或个人。

6.7 参考文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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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下篇

学术规范文献选读

按照 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的规定执行。

7 附录

附录是作为报告、论文主体的补充项目,并不是必需的。

7.1 下列内容可以作为附录编于报告、论文后,也可以另编成册。

a.为了整篇报告、论文材料的完整,但编入正文又有损于编排的条理

和逻辑性,这一类材料包括比正文更为详尽的信息、研究方法和技术更深入

的叙述,建议可以阅读的参考文献题录,对了解正文内容有用的补充信

息等;

b.由于篇幅过大或取材于复制品而不便于编入正文的材料;

c.不便于编入正文的罕见珍贵资料;

d.对一般读者并非必要阅读,但对本专业同行有参考价值的资料;

e.某些重要的原始数据、数学推导、计算程序、框图、结构图、注释、统

计表、计算机打印输出件等。

7.2 附录与正文连续编页码。每一附录的各种序号的编排见 4.2和

6.2.4。

7.3 每一附录均另页起。如报告、论文分装几册。凡属于某一册的附

录应置于备该册正文之后。

8 结尾部分(必要时)

为了将报告、论文迅速存储入电子计算机,可以提供有关的输入数据。

可以编排分类索引、著者索引、关键词索引等。

封三和封底(包括版权页)。

附录 A

封面示例(参考件)

附录 B

相关标准(补充件)

B.1GB1434-78物理量符号

B.2GB3100-82国际单位制及其应用。

B.3GB3101-82有关量、单位和符号的一般原则。

B.4GB3102.1-82空间和时间的量和单位。

B.5GB3102.2-82周期及其有关现象的量和单位。

B.6GB3102.3-82力学的量和单位。

B.7GB3102.4-82热学的量和单位。

B.8GB3102.5-82电学和磁学的量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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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第一章

基本法律法规

B.9GB3102.6-82光及有关电磁辐射的量和单位。

B.10GB3102.7-82声学的量和单位。

B.11GB3102.8-82物理化学和分子物理学的量和单位。

B.12GB3102.9-82原子物理学和核物理学的量和单位。

B.13GB3102.10-82核反应和电离辐射的量和单位。

B.14GB3102.11-82物理科学和技术中使用的数学符号。

B.15GB3102.12-82无量纲参数。

B.16GB3102.13-82固体物理学的量和单位。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全国文献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文献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七分委员会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谭丙煜。

六 、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出版物在涉及数字(表示时间、长度、质量、面积、容积等

量值和数字代码)时使用汉字和阿拉伯数字的体例。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新闻报刊、普及性读物和专业性社会人文科学出版物。

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出版物亦应使用本标准,并可制定专业性细则。

本标准不适用于文学书刊和重排古籍。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

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7408-94数据元和交换格式 信息交换 日期和时间表示法

GB3100-93国际单位制及其应用

GB3101-93有关量、单位和符号的一般原则

GB7713-87科学技术报告、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的编写格式

GB8170-87数值修约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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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下篇

学术规范文献选读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物理量 physicalquantity

用于定量地描述物理现象的量,即科学技术领域里使用的表示长度、质

量、时间、电流、热力学温度、物质的量和发光强度的量。使用的单位应是法

定计量单位。

非物理量 non-physicalquantity

日常生活中使用的量,使用的是一般量词。如30元、45天、67根等。

4 一般原则

4.1 使用阿拉伯数字或是汉字数字,有的情形选择是唯一而确定的。

4.1.1 统计表中的数值,如正负整数、小数、百分比、分数、比例等,必

须使用阿拉伯数字。

示例:48 302 -125.03 34.05% 63% -68% 1/4 2/5 1∶500

4.1.2 定型的词、词组、成语、惯用语、缩略语或具有修辞色彩的词语

中作为语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

示例:一律 一方面 十滴水 二倍体 三叶虫 星期五 四氧化三

铁 一零五九(农药内吸磷) 八国联军 二零九师 二万五千里长征

四书五经 五四运动 九三学社 十月十七日同盟 路易十六 十月革命

“八五”计划 五省一市 五局三胜制 二八年华 二十挂零 零点方案

零岁教育 白发三千丈 七上八下 不管三七二十一 相差十万八千里

第一书记 第二轻工业局 一机部三所 第三季度 第四方面军 十三届

四中全会

4.2 使用阿拉伯数字或是汉字数字,有的情形,如年月日、物理量、非

物理量、代码、代号中的数字、目前体例尚不统一。对这种情形,要求凡是可

以使用阿拉伯数字而且又很得体的地方,特别是当所表示的数目比较精确

时,均应使用阿拉伯数字。遇特殊情形,或者是避免歧解,可以灵活变通,但

全篇体例应相对统一。

5 时间(世纪、年代、年、月、日、时刻)

5.1 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的情况

5.1.1 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

示例:公 元前8世纪 20世纪80年代 公元前440年 公元7年

1994年 10月 1日

5.1.1.1 年份一般不用简写。如 1990年不应简写作“九○年”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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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

第一章

基本法律法规

“90年”。

5.1.1.2 引文著录、行文注释、表格、索引、年表等,年月日的标记可按

GB/T7408-94的 5.2.11中的扩展格式。如:1994年 9月 30日、1994年

10月 1日可分别写作 1994-09-30和 1994-10-01,仍读作 1994年 9月

30日、1994年 10月 1日。年月之间使用半字线“-”。但月和日是个位数

时,在十位上加“0”。

5.1.2 时、分、秒

示例:4时 15时 40分(下午 3点 40分) 14时 12分 36秒

注:必要时,可按 GB/T7408-94的 5.3.1.1中的扩展格式。该格式

采用每日 24小时计时制,时、分、秒的分隔符为冒号“:”。

示例:04:00(4时) 15:40(15时 40分) 14:12:36(14时12分36秒)

5.2 要求使用汉字的情况

5.2.1 中国干支纪年和夏历月日。

示例:丙寅年十月十五日 腊月二十三日 正月初五 八月十五中秋节

5.2.2 中国清代和清代以前的历史纪年、各民族的非公历纪年。

这类纪年不应与公历月日混用,并应采用阿拉伯数字括注公历。

示例:秦文化四十四年(公元前 722年) 太平天国庚申十年九月二十

四日(清咸丰十年九月二十日,公元 1860年 11月 2日) 藏历阳木龙年八

月二十六日(1964年 10月 1日) 日本庆应三年(1867年)

5.2.3 含有月日简称表示事件、节日和其他意义的词组。

如果涉及一月、十一月、十二月,应用间隔号“·”将表示月和日的数字

隔开,并外加引号,避免歧义。涉及其他月份时,不用间隔号,是否使用引

号,视事件的知名度而定。

示例 1:“一·二八”事变(1月 28日) “一二·九”运动(12月 9日)

“一·一七”批示(1月 17日)“一一·一零”案件(11月 10日)

示例 2:五四运动 五卅运动 七七事变 五一国际劳动节 “五二

零”声明 “九一三”事件

6 物理量

物理量量值必须用阿拉伯数字,并正确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小学和初

中教科书、非专业科技书刊和计量单位可使用中文符号。

示例:8736.80km(8736.80千米) 600g(600克) 100kg~150kg

(100千克 ~150千克) 12.5m2(12.5平方米) 外形尺寸是 400mm×

200mm×300mm(400毫米 ×200毫米 ×300毫米) 34℃ ~39℃(34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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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

下篇

学术规范文献选读

氏度 ~39摄氏度) 0.59A(0.59安[培])

7 非物理量

7.1 一般情况下应使用阿拉伯数字。

示例:21.35元 45.6元 270美元 290亿英镑 48岁 11个月

1480人 4.6万册 600幅 550名

7.2 整数一至十,如果不是出现在具有统计意义的一组数字中,可以

用汉字,但要照顾到上下文,求得局部体例上的一致。

示例 1:一个人 三本书 四种产品 六条意见 读了十遍 五个百分点

示例 2:截止 1984年 9月,我国高等学校有新闻系 6个,新闻专业 7

个,新闻班1个,新闻教育专职教员 274人,在校学生 1561人。

8 多位整数和小数8.1 阿拉伯数字书写的多位整数和小数的分节

8.1.1 专业性科技出版物的分节法:从小数点起,向左和向右每三位

数字一组,组间空四分之一个汉字(二分之一个阿拉伯数字)的位置。

示例:2748456 3.14159265

8.1.2 非专业性科技出版物如排版留四分空有困难,可仍采用传统的以

千分撇“,”分节的办法。小数部分不分节。四位以内的整数也可以不分节。

示例:2,748,456 3.14159265 8703

8.2 阿拉伯数字书写的纯小数必须写出小数点前定位的“0”。小数

点是齐底线的黑圆点“.”。

示例:0.46不得写成 .46或 0.46

8.3 尾数有多个“0”的整数数值的写法

8.3.1 专业性科技出版物根据 GB8170-87关于数值修约的规则

处理。

8.3.2 非科技出版物中的数值一般可以“万”、“亿”作单位。

示例:三亿四千五百万可写成 345,000,000,也可写成 34,500万或

3.45亿,但一般不得写作 3亿 4千5百万。

8.4 数值巨大的精确数字,为了便于定位读数或移行,作为特例可以

同时使用“亿、万”作单位。

示例:我国1982年人口普查人数为 10亿 817万 5288人;1990年人口

普查人数为 11亿 3368万 2501人。

8.5 一个用阿拉伯数字书写的数值应避免断开移行。

8.6 阿拉伯数字书写的数值在表示数值的范围时,使用浪纹式连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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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

第一章

基本法律法规

“~”。

示例:150千米 ~200千米 -36℃ ~-8℃ 2500元 ~3000元

9 概数和约数

9.1 相邻的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概数,必须使用汉字,连用的两个

数字之间不得用顿号“、”隔开。

示例:二三米 一两个小时 三五天 三四个月 十三四吨 一二十

个 四十五六岁 七八十种 二三百架次 一千七八百元 五六万套

9.2 带有“几”字的数字表示约数,必须使用汉字。

示例:几千年 十几天 一百几十次 几十万分之一

9.3 用“多”、“余”、“左右”、“上下”、“约”等表示的约数一般用汉字。

如果文中出现一组具有统计和比较意义的数字,其中既有精确数字,也有用

“多”、“余”等表示的约数时,为保持局部体例上的一致,其约数也可以使用

阿拉伯数字。

示例1:这个协会举行全国性评奖十余次,获奖作品有一千多件。协会

吸收了约三千名会员,其中三分之二是有成就的中青年。另外,在三十个

省、自治区、直辖市还设有分会。

示例 2:该省从机动财力中拿出1900万元,调拨钢材 3000多吨、水泥

2万多吨、柴油 1400吨,用于农田水利建设。

10 代号、代码和序号部队番号、文件编号、证件号码和其他序号,用阿拉伯数字。序数词即

使是多位数也不能分节。

示例:84062 部队 国家标准 GB2312-80 国办发[1987]9号文

件 总 3147号 国内统一刊号 CN11-1399 21/22次特别快车 HP-

3000型电子计算机 85号汽油 维生素 B12

11 引文标注引文标注中的版次、卷次、页码,除古籍应与所据版本一致外,一般均使

用阿拉伯数字。

示例 1:列宁:《新生的中国》,见《列宁全集》,中文 2版,第 22卷,208

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

示例 2:刘少奇:《论共产党员的修养》,修订 2版,76页,北京,人民出

版社,1962。

示例 3:李四光:《地壳构造与地壳运动》,载《中国科学》,1973(4),

400-4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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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

下篇

学术规范文献选读

示例 4:许慎《说文解字》,影印陈昌治本,126页,北京,中华书局,

1963。

示例 5:许慎《说文解字》,四部丛刊书,卷六上,九页。

12 横排标题中的数字

横排标题涉及数字时,可以根据版面的实际需要和可能作恰当的处理。

13 竖排文章中的数字

横排标题。如文中多处涉及物理量,更应横排。竖排文字中涉及的数

字除必须保留的阿拉伯数字外,应一律用汉字。必须保留的阿拉伯数字、外

文字母的符号均按顺时针方向转 90度。

14 字体

出版物中的阿拉伯数字,一般应使用正体二分字身,即占半个汉字

位置。

(说明:本标准是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原国家出版局、原国家标准局等中央

七部门1987年1月1日颁布的《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的基础上制定的。

国家技术监督局在技监局标函[1993]390号复函中建议:“鉴于该规定涉及面很广,各

种出版物发行国内外,数量和范围都很大。为了使全国各行业都按此规定执行,建议将

该规定内容制定为国家标准。”

本标准借鉴了国内多家 有影响的出版社和报社的成功经验,参考了英国、苏

联、日本、新加坡的有关资料,多次召开座谈会,征求首都新闻界、出版界、教育界、

科技界专家的意见,特别是新华社、广播电影电视部、人民日报、解放军报、人民出

版社、商务印书馆、科学出版社、人民教育出版社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等单位

的意见。

阿拉伯数字笔画简单、结构科学、形象清晰、组数简短,所以被广泛应用。本标准的

宗旨在于:对汉字数字和阿拉伯数字这两种数字的书写系统在使用上作比较科学的、比

较明确的分工,使中文出版物上的数字用法趋于统一规范。

本标准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应用研究所,主要起草人:王

均、厉兵。

本标准从1996年6月 1日起实施,从实施之日起,《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

规定》即行废止。

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5年 12月 13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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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第一章

基本法律法规

七 、标点符号用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标点符号的名称、形式和用法。本标准对汉语书写规范

有重要的辅助作用。

本标准适用于汉语书面语。外语界和科技界也可参考使用。

2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句子 sentence前后都有停顿,并带有一定的句调,表示相对完整意义的

语言单位。

陈述句 declarativesentence用来说明事实的句子。

祈使句 imperativesentence用来要求听话人做某件事情的句子。

疑问句 interrogativesentence用来提出问题的句子。

感叹句 exclamatorysentence用来抒发某种强烈感情的句子。

复句、分句 complexsentence,clause

意思上有密切联系的小句子组织在一起构成一个大句子。这样的大句

子叫复句,复句中的每个小句子叫分句。

词语 expression词和短语(词组)。

词,即最小的能独立运用的语言单位。短语,即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词

按一定的语法规则组成的表达一定意义的语言单位,也叫词组。

3 基本规则

3.1 标点符号是辅助文字记录语言的符号,是书面语的有机组成部

分,用来表示停顿、语气以及词语的性质和作用。

3.2 常用的标点符号有 16种,分点号和标号两大类。

点号的作用在于点断,主要表示说话时的停顿和语气。点号又分为句

末点号和句内点号。句末点号用在句末,有句号、问号、叹号 3种,表示句末

的停顿,同时表示句子的语气。句内点号用在句内,有逗号、顿号、分号、冒

号 4种,表示句内的各种不同性质的停顿。

标号的作用在于标明,主要标明语句的性质和作用。常用的标号有 9

种,即:引号、括号、破折号、省略号、着重号、连接号、间隔号、书名号和专名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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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下篇

学术规范文献选读

4 用法说明

4.1 句号

4.1.1 句号的形式为“。”。句号还有一种形式,即一个小圆点“.”,一

般在科技文献中使用。

4.1.2 陈述句末尾的停顿,用句号。例如:

a)北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首都。

b)虚心使人进步,骄傲使人落后。

c)亚洲地域广阔,跨寒、温、热三带,又因各地地形和距离海洋远近不

同,气候复杂多样。

4.1.3 语气舒缓的祈使句末尾,也用句号。例如:请您稍等一下。

4.2 问号

4.2.1 问号的形式为“?”。

4.2.2 疑问句末尾的停顿,用问号。例如:

a)你见过金丝猴吗?

b)他叫什么名字?

c)去好呢,还是不去好?

4.2.3 反问句的末尾,也用问号。例如:

a)难道你还不了解我吗?

b)你怎么能这么说呢?

4.3 叹号

4.3.1 叹号的形式为“!”。

4.3.2 感叹句末尾的停顿,用叹号。例如:

a)为祖国的繁荣昌盛而奋斗!

b)我多么想看看他老人家呀!

4.3.3 语气强烈的祈使句末尾,也用叹号。例如:

a)你给我出去!

b)停止射击!

4.3.4 语气强烈的反问句末尾,也用叹号。例如:

我哪里比得上他呀!

4.4 逗号

4.4.1 逗号的形式为“,”。

4.4.2 句子内部主语与谓语之间如需停顿,用逗号。例如:

我们看得见的星星,绝大多数是恒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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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第一章

基本法律法规

4.4.3 句子内部动词与宾语之间如需停顿,用逗号。例如:

应该看到,科学需要一个人贡献出毕生的精力。

4.4.4 句子内部状语后边如需停顿,用逗号。例如:

对于这个城市,他并不陌生。

4.4.5 复句内各分句之间的停顿,除了有时要用分号外,都要用逗号。

例如:

据说苏州园林有一百多处,我到过的不过十多处。

4.5 顿号

4.5.1 顿号的形式为“、”。

4.5.2 句子内部并列词语之间的停顿,用顿号。例如:

a)亚马逊河、尼罗河、密西西比河和长江是世界四大河流。

b)正方形是四边相等、四角均为直角的四边形。

4.6 分号

4.6.1 分号的形式为“;”。

4.6.2 复句内部并列分句之间的停顿,用分号。例如:

a)语言,人们用来抒情达意;文字,人们用来记言记事。

b)在长江上游,瞿塘峡像一道闸门,峡口险阻;巫峡像一条迂回曲折的

画廊,每一曲,每一折,都像一幅绝好的风景画,神奇而秀美;西陵峡水势险

恶,处处是急流,处处是险滩。

4.6.3 非并列关系(如转折关系、因果关系等)的多重复句,第一层的

前后两部分之间,也用分号。例如:

我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

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

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4.6.4 分行列举的各项之间,也可以用分号。例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4.7 冒号

4.7.1 冒号的形式为“:”。

4.7.2 用在称呼语后边,表示提起下文。例如:

同志们,朋友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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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下篇

学术规范文献选读

现在开会了。……

4.7.3 用在“说、想、是、证明、宣布、指出、透露、例如、如下”等词语后

边,表示提起下文。例如:

他十分惊讶地说:“啊,原来是你!”

4.7.4 用在总说性话语的后边,表示引起下文的分说。例如:

北京紫禁城有四座城门:午门、神武门、东华门和西华门。

4.7.5 用在需要解释的词语后边,表示引出解释或说明。例如:

外文图书展销会

日期:10月 20日至 11月 10日

时间:上午8时至下午 4时

地点:北京朝阳区工体东路16号

主办单位: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

4.7.6 总括性话语的前边,也可以用冒号,以总结上文。例如:

张华考上了北京大学,在化学系学习;李萍进了中等技术学校,读机械

制造专业;我在百货公司当售货员:我们都有光明的前途。

4.8 引号

4.8.1 引号的形式为双引号““””和单引号 “‘’”。

4.8.2 行文中直接引用的话,用引号标示。例如:

a)爱因斯坦说:“想像力比知识更重要,因为知识是有限的,而想像力

概括着世界上的一切,推动着进步,并且是知识进化的源泉。”

b)“满招损,谦受益”这句格言,流传到今天至少有两千年了。

c)现代画家徐悲鸿笔下的马,正如有的评论家所说的那样,“神形兼

备,充满生机”。

4.8.3 需要着重论述的对象,用引号标示。例如:

古人对于写文章有个基本要求,叫做“有物有序”。“有物”就是要有内

容,“有序”就是要有条理。

4.8.4 具有特殊含义的词语,也用引号标示。例如:

a)从山脚向上望,只见火把排成许多“之”字形,一直连到天上,跟星

光接起来,分不出是火把还是星星。

b)这样的“聪明人”还是少一点好。

4.8.5 引号里面还要用引号时,外面一层用双引号,里面一层用单引

号。例如:

他站起来问:“老师,‘有条不紊’的‘紊’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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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第一章

基本法律法规

4.9 括号

4.9.1 括号常用的形式是圆括号“()”。此外还有方括号“[]”、六

角号“〔〕”和方头括号“【】”。

4.9.2 行文中注释性的文字,用括号标明。注释句子里某些词语的,

括注紧贴在被注释词语之后;注释整个句子的,括注放在句末标点之后。

例如:

a)中国猿人(全名为“中国猿人北京种”,或简称“北京人”)在我国的

发现,是对古人类学的一个重大贡献。

b)写研究性文章跟文学创作不同,不能摊开稿纸搞“即兴”。(其实文

学创作也要有素养才能有“即兴”。)

4.10 破折号

4.10.1 破折号的形式为“———”。

4.10.2 行文中解释说明的语句,用破折号标明。例如:

a)迈进金黄色的大门,穿过宽阔的风门厅和衣帽厅,就到了大会堂建

筑的枢纽部分———中央大厅。

b)为了全国人民———当然也包括自己在内———的幸福,我们每一个人

都要兢兢业业,努力工作。

4.10.3 话题突然转变,用破折号标明。例如:

“今天好热啊!———你什么时候去上海?”张强对刚刚进门的小王说。

4.10.4 声音延长,象声词后用破折号。例如:

“呜———”火车开动了。

4.10.5 事项列举分承,各项之前用破折号。例如:

根据研究对象的不同,环境物理学分为以下五个分支学科:

———环境声学;

———环境光学;

———环境热学;

———环境电磁学;

———环境空气动力学。

4.11 省略号

4.11.1 省略号的形式为“……”,六个小圆点,占两个字的位置。如

果是整段文章或诗行的省略,可以使用十二个小圆点来表示。

4.11.2 引文的省略,用省略号标明。例如:

她轻轻地哼起了 《摇篮曲》:“月儿明,风儿静,树叶儿遮窗棂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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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下篇

学术规范文献选读

4.11.3 列举的省略,用省略号标明。例如:

在广州的花市上,牡丹、吊钟、水仙、梅花、菊花、山茶、墨兰……春秋冬

三季的鲜花都挤在一起啦!

4.11.4 说话断断续续,可以用省略号标示。例如:

“我……对不起……大家,我……没有……完成……任务。”

4.12 着重号

4.12.1 着重号的形式为“.”。

4.12.2 要求读者特别注意的字、词、句,用着重号标明。例如:

事业是干出来的,不是吹出来的。

4.13 连接号

4.13.1 连接号的形式为“—”,占一个字的位置。连接号还有另外三

种形式,即长横“———”(占两个字的位置)、半字线“-”(占半个字的位置)

和浪纹“~”(占一个字的位置)。

4.13.2 两个相关的名词构成一个意义单位,中间用连接号。例如:

a)我国秦岭 -淮河以北地区属于温带季风气候区,夏季高温多雨,冬

季寒冷干燥。

b)复方氯化钠注射液,也称任 -洛二氏溶液(Ringer-Lockesolution),

用于医疗和哺乳动物生理学实验。

4.13.3 相关的时间、地点或数目之间用连接号,表示起止。例如:

a)鲁迅(1881—1936)中国现代伟大的文学家、思想家和革命家。原名

周树人,字豫才,浙江绍兴人。

b)“北京———广州”直达快车。

c)梨园乡种植的巨峰葡萄今年已经进入了丰产期,亩产 1000公斤 ~

1500公斤。

4.13.4 相关的字母、阿拉伯数字等之间,用连接号,表示产品型号。

例如:

在太平洋地区,除了已建成投入使用的 HAW-4和 TPC-3海底光缆

之外,又有 TPC-4海底光缆投入运营。

4.13.5 几个相关的项目表示递进式发展,中间用连接号。例如:

人类的发展可以分为古猿—猿人—古人—新人这四个阶段。

4.14 间隔号

4.14.1 间隔号的形式为“·”。

4.14.2 外国人和某些少数民族人名内各部分的分界,用间隔号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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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基本法律法规

例如:

列奥纳多· 达·芬奇 爱新觉罗·努尔哈赤

4.14.3 书名与篇(章、卷)名之间的分界,用间隔号标示。例如:

《中国大百科全书·物理学》《三国志·蜀志·诸葛亮传》

4.15 书名号

4.15.1 书名号的形式为双书名号“《》”和单书名号“〈〉”。

4.15.2 书名、篇名、报纸名、刊物名等,用书名号标示。例如:

a)《红楼梦》的作者是曹雪芹。

b)你读过鲁迅的《孔乙己》吗?

c)他的文章在《人民日报》上发表了。

d)桌上放着一本《中国语文》。

4.15.3 书名号里边还要用书名号时,外面一层用双书名号,里边一层

用单书名号。例如:

《〈中国工人〉发刊词》发表于1940年2月 7日。

4.16 专名号

4.16.1 专名号的形式为“ ”。

4.16.2 人名、地名、朝代名等专名下面,用专名号标示。例如:

司马相如者,汉蜀郡成都人也,字长卿。

4.16.3 专名号只用在古籍或某些文史著作里面。为了跟专名号配

合,这类著作里的书名号可以用浪线“ ”。例如:

屈原放逐,乃赋 ,左丘失明,厥有 。

5 标点符号的位置

5.1 句号、问号、叹号、逗号、顿号、分号和冒号一般占一个字的位置,

居左偏下,不出现在一行之首。

5.2 引号、括号、书名号的前一半不出现在一行之末,后一半不出现在

一行之首。

5.3 破折号和省略号都占两个字的位置,中间不能断开。连接号和间

隔号一般占一个字的位置。这四种符号上下居中。

5.4 着重号、专名号和浪线式书名号标在字的下边,可以随字移行。

6 直行文稿与横行文稿使用标点符号的不同

6.1 句号、问号、叹号、逗号、顿号、分号和冒号放在字下偏右。

6.2 破折号、省略号、连接号和间隔号放在字下居中。

6.3 引号改用双引号“”和单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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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篇

学术规范文献选读

6.4 着重号标在字的右侧,专名号和浪线式书名号标在字的左侧。

(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5年 12月 13日批准发布,1996年 6月 1日实施)

(杨玉圣、张保生 编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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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

第二章

学术规范文本

第二章 学术规范文本

一 、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

研究学术规范(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加

强学风建设和职业道德修养,保障学术自由,促进学术交流、学术积累与学

术创新,进一步发展和繁荣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事业,特制订《高等学校

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以下简称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由广大专家学者广泛讨论、共同参与制订,是高校师生

及相关人员在学术活动中自律的准则。

二、基本规范

第三条 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

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

进的思想路线,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不断推动学术进步。

第四条 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者应以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

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己任,具有强烈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

感,敢于学术创新,努力创造先进文化,积极弘扬科学精神、人文精神与民

族精神。

第五条 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者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

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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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篇

学术规范文献选读

第六条 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者应模范遵守学术道德。

三、学术引文规范

第七条 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凡引用他人观点、

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

凡转引文献资料,应如实说明。

第八条 学术论著应合理使用引文。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

用和注释,应力求客观、公允、准确。

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等,均属学术不端行为。

四、学术成果规范

第九条 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第十条 应注重学术质量,反对粗制滥造和低水平重复,避免片面追

求数量的倾向。

第十一条 应充分尊重和借鉴已有的学术成果,注重调查研究,在全

面掌握相关研究资料和学术信息的基础上,精心设计研究方案,讲究科学方

法。力求论证缜密,表达准确。

第十二条 学术成果文本应规范使用中国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数字及

外国语言文字。

第十三条 学术成果不应重复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

出处。

第十四条 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

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最终成果应与资助申请和

立项通知相一致;若需修改,应事先与资助方协商,并征得其同意。

第十六条 研究成果发表时,应以适当方式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

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

五、学术评价规范

第十七条 学术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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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第二章

学术规范文本

第十八条 学术评价应以学术价值或社会效益为基本标准。对基础研

究成果的评价,应以学术积累和学术创新为主要尺度;对应用研究成果的评

价,应注重其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第十九条 学术评价机构应坚持程序公正、标准合理,采用同行专家评

审制,实行回避制度、民主表决制度,建立结果公示和意见反馈机制。

评审意见应措辞严谨、准确,慎用“原创”、“首创”、“首次”、“国内领

先”、“国际领先”、“世界水平”、“填补重大空白”、“重大突破”等词语。

评价机构和评审专家应对其评价意见负责,并对评议过程保密,对不当

评价、虚假评价、泄密、披露不实信息或恶意中伤等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

责任。

第二十条 被评价者不得干扰评价过程。否则,应对其不正当行为引

发的一切后果负责。

六、学术批评规范

第二十一条 应大力倡导学术批评,积极推进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自

由讨论、相互交流与学术争鸣。

第二十二条 学术批评应该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

批评者应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被批评者有反批

评的权利,但不得对批评者压制或报复。

七、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将根据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事业发展的需要不断修

订和完善。

第二十四条 各高校可根据本规范,结合具体情况,制订相应的学术规

范及其实施办法,并对侵犯知识产权或违反学术道德的学术不端行为加以

监督和惩处。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的解释权归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

(经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 2004年 6月 22日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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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篇

学术规范文献选读

二 、关于科技工作者行为准则的若干意见

广大科技工作者是先进生产力的开拓者,是科技知识和现代文明的传

播者,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骨干力量。科技工作者的言行在社会上具

有较大的影响,应当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起到模范和表

率作用。因此,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提高科技

工作者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道德修养,规范科技工作者行为,是新时期

科技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保障我国科学技术事业的健康发展、深入实施

科教兴国战略、加强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为此,特提出规范科技工作者行为准则的若干意见如下:

第一条 科技工作者应当模范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

的领导和党的基本路线,发扬爱国主义精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实现中华民

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感,自觉把自己从事的科技工作与社会主义祖国的

前途和命运联系起来。无论何时何地均不得有任何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

定、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科技工作者要以推动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事业为己任,努力发挥科技

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不断创新,勇于攀登科学技术高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

科技工作者要以向广大人民群众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为自身义务,积极弘扬

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素质。

科技工作者要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牢固树立正确的世

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要高举科学的伟大旗帜,坚持真理,自觉维护科学

尊严,并以科学技术知识为武器,勇于同一切愚昧、迷信活动和各种伪科学

活动做斗争。科技工作者要正确对待各种自然现象,不得参与、支持任何形

式的伪科学和愚昧、迷信活动。

第二条 科技工作者要在遵守社会公德方面率先垂范,严于律己,大力

弘扬团结协作的集体主义精神,自觉维护科技界良好的社会形象,努力以自

己所掌握的知识和技术服务于人民群众,回馈社会对科技工作者的尊重。

在科研工作及其他科技活动中,要相互尊重,主动搞好协作配合,注意避免

不利于团结协作的现象发生。对不同学术观点,应进行平等的争论,不得武

断压制,更不得进行人身攻击。要发扬尊老扶新的良好风尚,尊重老科技工

作者,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广大老科技工作者也要注意培养和关心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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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第二章

学术规范文本

科技人才,放手让他们担当重任。

第三条 科技工作者要以实事求是的态度、严格的要求、严谨的方法对

待科研工作。科学技术研究是有风险的探索性活动,应当允许失败,要发扬

大胆探索、积极开拓、勇于创新的精神,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正确对待失败,

不断攀登科技高峰。要倡导学术上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鼓励和支持新发

现以及新理论、新学说的创立。在科学技术研究活动中,不得为得出某种主

观期望的结论而捏造、篡改、拼凑研究结果或者实验数据,也不得投机取巧、

断章取义,片面给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研究结论。对于一些缺乏科学依据、

未经严格科学验证的现象和观点,应当在学术界内部进行严谨的论证、研

讨,不得不负责地在公共场合或者通过大众媒体进行传播。广大科技工作

者要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自觉把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危放在心上,坚决抵

制唯利是图等各种不良行为。对那些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但对其真实

性、科学性尚有较大争议的研究项目,尤其是对那些可能对社会造成负面影

响而又没有经过专门研究机构和规范化实验程序检验的研究项目,应当严

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论证和实验。

第四条 科技工作者在科研开发项目(或课题,下同)申报或者接受委

托时,必须对项目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在科研立项

的有关材料中,应当对该项目国内外的研究现状、研究人员的科研水平和能

力、完成项目的学术价值,预期经济效益或者项目目标、所需科研经费及有

关技术指标等作出客观、真实的反映。禁止故意夸大项目的学术价值和经

济效益,禁止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项目。

第五条 科技工作者和有关科技管理机构在科研立项、科技成果的评

审、鉴定、验收和奖励等活动中,应当本着对社会负责的科学态度,遵循客

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如实反映其水平。相关的评价结论要在充分的国内

外对比数据或者检索证明材料基础上,对评价对象的科学、技术和经济内涵

进行全面分析,不得滥用“国内先进”、“国内首创”、“国际先进”、“国际领

先”、“填补空白”等抽象的用语。对未经规定程序进行验证或者鉴定的研

究成果,不得随意冠以“重大科学发现”、“重大技术发明”或者“重大科技成

果”等夸大性用语进行宣传、推广。对用不正当手段拔高或者贬低他人成

果水平以及不认真负责、不实事求是、在评价活动及其结论中弄虚作假等行

为,应当坚决制止。要按照对科技成果的创造性贡献大小,合理确定成果完

成单位和完成人,未参加研究或者仅从事辅助性、服务性工作的单位和人

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挤入排名顺序,侵占他人应得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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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篇

学术规范文献选读

第六条 科技工作者要做保守国家秘密、保护知识产权的模范。在对

内、对外的科技合作与交流及其他各种社会、经济活动中,要切实保守国家

秘密和单位的技术秘密。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管理自己的知识产权,尊

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在科研论著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引证出处;未

参加研究或者论著写作的人员,不得在论著中署名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

益。严禁抄袭他人著作、论文或者剽窃他人科研成果的行为。在所承担的

国家和单位科研课题或者科技项目完成后,不得故意隐瞒关键技术或者资

料,故意妨碍后续研究与开发。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应当保证单位能够

充分、有效地使用该成果,禁止将研究成果非法据为己有。

科技工作者在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技术交易活动中,应当遵循

诚实守信互利的原则,尊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则,如实反映项目的技术状

况及相关内容,不得故意夸大技术价值,隐瞒技术风险。要严格履行技术合

同的有关约定,保证科技成果转化的质量和应用的效益。

第七条 科技管理工作者要树立全心全意为科技人员服务、为人民服

务的思想,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加强决策的民主化、科

学化,贯彻民主集中制,严格依法秉公办事。在有关科技计划和项目的审

批、经费划拨、物资分配、成果鉴定、成果奖励、人事调配等方面不得以权谋

私。要提高工作效率,不得推诿扯皮。各级科技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要加

强科学道德修养,弘扬科学精神,保持严格、严密、严谨的科学作风,在工作

中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不得违反科学规律。不得批

准成立任何形式的与伪科学和迷信活动相关的所谓“科研机构”,不得组织

相关的所谓“成果鉴定”或者提供变相的支持和便利,不得为愚昧、迷信活动

及伪科学提供场所、经费及其他便利。任何科学仪器设备,不得用于支持此

类活动,也不得为其进行所谓的“科学鉴定”、“评奖颁奖”和“科学调查”等。

第八条 科技工作者要模范遵守所在单位制订的科技工作者行为规范

或者守则,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对在科研工作和各项社会活动中的行为进

行自律。科技管理机构要把科技工作者职业道德作为年度或者聘期考核的

重要内容之一,有关考核结果应记入个人技术档案,作为其申报项目、职务、

职称聘任、晋升、评比先进和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九条 科技工作者要自觉接受舆论的监督。对严重违背科技工作者

职业道德、影响极其恶劣的行为,在准确把握事实真相的基础上,要充分运

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对其进行严厉鞭笞。新闻媒体在进行舆论监

督时,不得对他人恶意诬告、中伤诽谤,不得侵犯当事人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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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学术规范文本

第十条 对违背科技工作者行为准则的不良行为,可以向各级科技行

政管理部门和其他科技管理机构进行投诉。一经查实,各级科技管理部门

和相关单位可视具体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或者赔礼道歉、撤销项

目、追回科研经费、行政处分、取消相应资格(包括但不限于一定期限内的

科研项目申请资格、评审或者鉴定专家资格、申报科技奖励资格等)和职

务、职称及其他称号等相应的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

律责任。

对科技活动中各种不良行为的调查处理,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有

关科技管理机构要严格掌握政策界限,既要坚持原则、严肃认真,又要科学

公正、实事求是;以教育帮助为主、处罚为辅。在有关当事人认识错误、端正

态度、悔过改正的前提下,可以从轻处理。切忌武断片面、偏听偏信、感情用

事、盲目草率,挫伤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在有关的调查和处理活动中,要

广泛听取广大科技人员的意见,以求所作出的结论经得起科学和历史的检

验。对经查证核实,没有不良行为、受到不正当指控的单位和个人,要采取

适当措施予以澄清、正名,使有关调查处理工作真正起到扶正压邪的作用。

科技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协

1999年11月 18日

三 、中国社会科学院关于加强学风建设的决定

当前,学风问题已成为学术界乃至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为

进一步加强我院学风建设,保证科研工作的健康发展,促进出精品、出人才,

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加强学风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学风问题,是人们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反映,是学者治学精神、治

学态度和治学方法的集中体现。它贯穿于学术研究的全过程,是关系到哲

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的根本性问题,必须给予高度重视。

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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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

下篇

学术规范文献选读

阶段,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肩负着历史重任。中国社会科学院作为中央直

接领导的国家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必须高度重视学风建设,认真落实江

泽民同志的要求,始终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理

论方向和科研方向,坚持“严谨而不保守,活跃而不轻浮,锐意创新而不哗

众取宠,追求真理而不追逐名利”的优良学风,不断用优秀的科研成果,为

繁荣和发展哲学社会科学事业作出贡献,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

设事业服务。

建院以来,我院广大科研人员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

发、理论联系实际的思想路线,突破各种教条主义和形而上学的束缚,面向

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主战场,勇于探索和科学回答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实践中提出的各个方面的重大问题;老一辈学者严谨治学的优良传统

在新时期得以继承和发扬光大;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广大

学者表现出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自觉抵制不良诱惑,潜心钻

研,淡泊名利;我院在课题管理、成果评价、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制度建设,也

为学风建设提供了保证。这些都反映了我院学风状况的主流。

但是,也要清醒地看到,当前我院学风方面也存在着一些有待解决的问

题,主要有:浮躁情绪滋长,急功近利现象并不鲜见;创新意识不强、低水平

重复情况较为突出;追求成果数量忽视质量的状况尚未改变;理论脱离实

际、教条主义倾向依然存在;积极健康的学术批评氛围尚未完全形成;个别

人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问题,等等。这些问题如不引起高度重视,听之

任之,就会严重影响我院的学术水平和长远发展,就不可能担负起党和人民

的重托。

学风建设既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又是一项现实而紧迫的工作。

当前,加强我院学风建设,一要倡导学者自觉提高道德修养,加强学术道德

自律;二要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为学风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二、加强学术道德自律的基本准则

加强学术道德自律,就是要求我院学者从自身做起,不断加强学术道德

修养,坚决杜绝学术活动中的不当和失范行为,并以更高标准严于律己,在

学风建设方面作出贡献。

1.提倡理论联系实际的作风,反对闭门造车、生搬硬套

理论联系实际是我党一贯强调的思想路线和优良作风,也是哲学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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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

第二章

学术规范文本

科学研究的基本要求。我院学者应当努力学习、善于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

场、观点和方法,着力研究解决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

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当前理论与实际相脱离的情形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

着。有两种倾向应特别注意:一是脱离实际,闭门造车;二是生搬硬套,教条

主义。闭门造车者以想像代替调查研究,凭空演绎理论;教条主义者或是思

想僵化,照搬照抄马克思主义词句,或是热衷于追时髦,食洋不化,生吞活剥

西方的理论。这两种不正确的态度不但不能解决我国的实际问题,而且会

妨碍学术事业的发展。我院学者应该在重视学习和研究基础理论的同时,

深入实际,了解国情,推出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和强烈时代感的理论成果。

2.提倡为科学献身的精神,反对沽名钓誉、追逐功利

发现真理、阐明真理、传播真理、捍卫真理是学者的使命。探索真理的

道路曲折而漫长,学者必须耐得住艰辛和寂寞,矢志不渝地坚持以自己的学

术成果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为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服

务。学者还应以自己的言传身教来匡正、引导和提升社会风气,不应为浮躁

的社会风气所动,随波逐流。我院学者必须正确对待学术活动中的名与利,

正确处理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关系,以推动学术进步为己任,以国家、民

族的振兴为己任,献身于追求真理的崇高事业。

3.提倡严谨求实的治学态度,反对粗疏浮躁、弄虚作假

学术研究的过程就是透过纷繁复杂的现象探求事物的本质,达到对事

物全面、系统的认识。粗疏浮躁、浅尝辄止往往使人被表面现象所迷惑,不

能穷根究底,获得真知灼见。弄虚作假、投机取巧、包装炒作的行为根本背

离了科学研究的宗旨,是对科学精神的亵渎和践踏。我院学者应该勤奋好

学,博观约取,以甘坐冷板凳、十年磨一剑的精神,潜心钻研,拿出经得起推

敲、经得起历史和实践检验的优秀作品。

4.提倡开拓创新的进取精神,反对因循守旧、固步自封

创新是学术研究的生命,科学进步的过程就是不断创新的过程。学术

研究不能原地踏步或重复他人,低水平重复研究的结果只会造成科研资源

的浪费,败坏学术风气。学者应坚持独立的学术品格和自由探索的精神,勇

于突破陈规,与时俱进,提出新的学术思想和见解,推动学术繁荣和社会进

步。当前,面对亟待深入的基础理论研究,面对改革开放中提出的各种实际

问题,面对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挑战,我院学者应该以饱满的热情积

极回应时代的要求,研究新问题,提出新观点,探索新思路,开辟新领域,进

入新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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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篇

学术规范文献选读

5.提倡尊重他人研究成果和权益,反对抄袭剽窃、不实挂名

学习、借鉴、吸收他人的成果是学术创新的前提。充分关注、尊重他人

的劳动成果是学术研究的基本规范,也是学者必须遵守的基本道德准则。

抄袭、剽窃不仅有悖学术道德,而且为法律所不容。我院学者要进一步树立

知识产权意识,坚决杜绝任何抄袭、剽窃行为。当前,还要警惕在学术界一

定范围内流行的到处挂名、滥设学术虚衔的不良风气的影响。

6.提倡朴实凝练的文风,反对故弄玄虚、言之无物

文风是学风的外在表现。良好的文风是学者不可缺少的修养。当前,

一些学风不正的现象在文风上也有所表现:有的装腔作势,故弄玄虚;有的

艰深晦涩,空洞无物;有的套话连篇,拖沓冗长;有的论题空泛,大而无当,等

等。这些不良的文风,严重损害学术成果的质量。我院学者著书立说要深

思熟虑、反复推敲;谋篇行文应逻辑严密、朴实凝练,把思想深刻、语言准确、

风格多样的优秀作品奉献给社会。

7.提倡积极健康的学术评论,反对阿谀吹捧、恶语相向

学术评论、学术争鸣是学术发展的重要环节。学术批评的目的是为了

匡正谬误、拓宽思路、深化认识、繁荣学术。要坚持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

鸣”的方针,提倡学术争论,鼓励形成各种学派。我院学者应该高度重视学

术评论,自觉地把它作为自己学术工作的重要内容。对优秀的学术成果,要

大力推荐;对粗制滥造、假冒伪劣之作应进行有力的批评和揭露;对平庸之

作,不作恭维吹捧。让学术在批评中推进,让学风在批评中净化。在进行学

术批评时,应该采取与人为善的态度,不应执其一端不计其余,不使用尖酸

刻薄的言辞。要严于律己,虚怀若谷,宽容地对待各种批评意见,警惕和反

对学阀、学霸作风,努力创造学术讨论的良好氛围,推动学术发展。

我院学者在参与院内外各种推荐、评审、鉴定、答辩、评奖等活动时,还

必须恪尽职守,不徇私情,实事求是,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

8.提倡团结协作,反对门户之见、文人相轻

当今,学术发展已经进入跨学科、综合化研究的新阶段。学术研究既需

要学者的独立探索,又需要学科内部和学科之间的紧密合作。非学术的门

户之见以及文人相轻、拉帮结派、相互拆台只会制造学者之间的隔阂,妨害

学术交流和协作,阻碍学术事业的健康发展。我院学者应该互相尊重、互相

切磋、互相学习、互相帮助,形成一种民主、宽松、融洽的学术氛围,使每个人

都能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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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

第二章

学术规范文本

三、加强学风建设的制度保障

加强学风建设,在倡导学者自律的同时,也要重视制度建设。我院要从

加强学风建设的需要出发,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1.高度重视学术规范建设

建立统一、完善的学术规范是保证学术研究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也是防止学术不当和失范行为滋生蔓延的有力措施。我院要探索建立符合

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律和各学科治学特点的学术规范。要组织专门力量,

在借鉴国内外相关经验的基础上,尽快编制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写作、

审阅、编辑和出版的规范手册,供广大研究人员参阅。

2.进一步完善学术评价机制

院所科研、人事管理部门应继续积极探索科学的学术评价标准,建立健

全学术成果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同时,要研究建立评审专家数据库,在学术

评价活动中逐步推行同行专家的匿名评审制度。为体现评审工作的严肃、

公正,强化评审专家的责任心,在评审工作结束后在一定范围内适当公布评

审专家名单和评审意见。

3.继续坚持并完善期刊和出版物的专家审读制度

我院已经建立的期刊及出版物专家审读制度,在提高刊物的学术水平、

加强编辑队伍建设和改进编校质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后要继续坚持

并不断完善这一制度。要充实专家审读意见的通报内容,扩大专家审读意

见的发送范围,使专家审读制度在进一步加强我院的编辑出版工作,开展严

肃认真的学术批评,倡导优良的学风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4.建立健全学风问题的检查监督机制

我院要高度重视学风的检查监督工作,逐步建立起一套规范、完善、透

明的学风检查监督机制。建立学术评论网站,推动学术争鸣,并增强学术监

督的群众性和公开性。研究所要将学风问题作为年度科研业绩考核的重要

内容。院所学术委员会要进一步完善职能,高度关注和认真研究学风问题,

受理对不当和失范的学术行为的投诉,并组织调查,公示调查结果,行政部

门视情节轻重,做出相应的处罚。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学风问题的检查

监督工作。

5.继续实施“精品战略”

我院要在广大科研人员中进一步树立学术精品意识,提倡求实创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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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

下篇

学术规范文献选读

治学精神。同时,要加强对各类重点课题的管理。对已立项的重点课题,加

大检查监督力度,及时协调解决研究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拟立项的课

题,要加强选题论证,在一段时间内,严格控制课题立项数量。要防止和限

制一人同时主持或参与多项课题,以保证集中精力完成科研任务。继续实

行在考核、晋级中重视“代表作”的做法。此外,还要尊重研究人员根据个

人的学术兴趣和科研专长,进行自由探索,潜心研究,努力完成计划课题之

外的优秀作品。

6.切实加强研究生院管理工作,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关系到我院的学术地位和学术声誉,院系两级要密

切配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不断提高研究生院的办学水平。要严格执行研

究生的招生政策,确保研究生的招生质量;要真正贯彻“学行并重,德业双

修”的办学方针,加强研究生院的教学和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研究生的思想

道德水平和学术研究能力;要切实提高学位论文的水平,严格执行国家关于

研究生的学位授予制度,确保所授学位质量。

学风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学界内外、院所各级部门和领导积极参

与,密切配合,综合治理。科研、人事、后勤等部门要从加强学风建设、培养

优秀人才的角度出发,深化各项制度的改革,建立和完善各种竞争激励机

制。学风建设的关键在研究所。各所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状况,有针对性

地开展工作,把学风建设落到实处,为创办一流水平的研究所提供可靠的基

础和保证。优良学风的培养和形成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我院各级党组织要

高度重视学风建设,将学风问题作为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常

抓不懈。各级领导也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与全院学者共同营造有利于学

术发展的良好环境。

在贯彻执行本《决定》过程中,各研究所应结合自身学科特点,制定具

体的学术规范和实施办法。

(2002年 8月 29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党组会议审议通过)

四 、关于改进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决定

科学技术评价是科技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国家科技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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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

第二章

学术规范文本

持续健康发展,促进科技资源优化配置,提高科技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和保

障。为规范科学技术评价工作,建立健全科学技术评价机制,正确引导科技

工作健康发展,不断增强我国的科技持续创新能力,特作如下决定。

一、明确科学技术评价中的主要问题,充分认识改进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多年来,我国在科学技术评价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开展了大量卓有

成效的工作,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对提高我国科技管理水平起到了积极作

用。但目前,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出的评价制度不健全、评价体系不完善、评

价方法不规范等问题,已引起科技界的广泛关注。主要表现为:科学技术评

价分类不明确,用同一评价标准评价不同类型的科学技术活动,不能客观、

真实、准确地反映不同评价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价中存在重形式走过场、重

数量轻质量的倾向,评价结果使用不当等,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急功近利、

浮躁浮夸等不良风气和短期行为;专家评议制和信誉制度不够完善,在一些

评价活动中存在重人情拉关系、本位主义等现象,影响了评价工作的客观性

与公正性;对于“非共识”项目缺乏科学合理的遴选机制,不利于一些创新

性项目的立项。这些问题虽然是少数和局部现象,但已造成不良影响。各

级科技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必须从科技发展大局出发,采取切实有效的措

施,尽快解决当前科学技术评价工作中的主要问题,扭转各种不良风气和

行为。

二、加强宏观指导,明确职能定位,正确引导科学技术评价工作

科学技术评价工作要按照“目标导向、分类实施、客观公正、注重实效”

的要求,必须有利于加强原始性创新,提高我国科学技术的实力和水平,推

动科技产业化,促进科学技术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高素质科技人才队伍的

成长与发展;有利于提高政府对科学技术的管理水平,促进全社会对科技的

重视和支持。

在科学技术评价工作中,对有关科学技术活动事项提出评价需求的评

价委托方,其职能是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价政策和制度,建立健全评价体制和

机制,宏观指导和监督科学技术评价工作;受评价委托方委托的评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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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篇

学术规范文献选读

方,其职能是根据评价委托方的要求和目标,按照科学的评价方法,制定评

价工作程序,组织评价专家进行评价活动,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评价信息,

接受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并对其评价结果负责;评价专家的职责是公正、

公平地评价各类科学技术活动,其工作要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信誉制度

的制约,接受全社会、评价委托方和执行方的监督与管理。

积极鼓励和支持从事科学技术评价的社会中介机构的建设与发展,建

立健全评价机构资格认证制度,以及与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相配套的制约机

制和责任追究机制,以促进科学技术评价专业中介机构的健康发展。

三、区别不同评价对象,明确各类评价目标,完善各类评

价体系

科学技术评价要坚持以国家目标或科技自身发展目标为导向,要针对

计划、项目、机构、人员等不同对象,根据国家、部门、地方等不同层次,基础

研究、应用研究、科技产业化等不同类型科学技术活动的特点,确定不同的

评价目标、内容和标准,采用不同的评价方法和指标,避免简单化、“一

刀切”。

战略性基础研究的评价要以社会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中重大基础科学

问题为导向,突出国家目标与科学发展目标的有机结合,以科学技术前沿的

原始性创新和集成性创新、解决国家重大需求的实质性贡献以及优秀人才

培养为主要评价标准。

自由探索性基础研究的评价要以科学发展目标为导向,主要以新发现、

新概念、新理论和新方法等原始创新性成果和创新性人才的培养为评价标

准,注重原始性创新和科研人员的创新潜力,鼓励探索,宽容失败。

科技条件工作的评价要以给科技、经济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等提供

支撑和服务为导向,以基础数据、资料、资源的准确性、权威性、系统性、连续

性、共享性和处理手段的先进性,大科学设备的使用率和使用效果,以及对

决策的咨询与服务效果等为主要评价标准,要把对国民经济、社会和科学技

术可持续发展的贡献作为评价重点,注重整合、共享与服务。

应用研究的评价应紧密结合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求,以技术推动

和市场牵引为导向,以技术理论、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和核心高技术的创新

与集成水平、自主知识产权(专利、版权、标准、专有技术等)、潜在的经济效

益、社会效益等要素为主要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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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

第二章

学术规范文本

科技产业化的评价以建立企业为主体的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机制,

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优化调整产业结构为导向,以培育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

高新技术企业为评价重点,以产品的技术先进性和创新性及其未来的产业

化水平和发展前景为主要评价标准。这类科学技术活动要以市场评价为

主,对这类科学技术活动的评价应注意吸收经济学家、管理专家及产业界人

士的意见。

四、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评价原则,建立与国际接

轨的评价制度,规范科学技术评价行为

科学技术评价要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不同评价对象的实际情况,增

加科学技术评价活动的公开性与透明度,保证评价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在评价实施过程中,政府不组织机构排序,不

干预具体评价工作。

在建立健全评价专家资格审查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国内外专家

库的建立与共享,提高来自研究开发第一线中青年评价专家的比例。在评

价工作中,严格实行回避制度与专家组定期轮换制度。积极推进国际同行

评议,尤其对国家重要研究机构、研究领域或学科及重大项目的评价要邀请

国外专家参与。建立评价意见的反馈机制、评价申诉制度以及重大项目评

价结果公示制度。加强评价专家信誉制度建设,重大项目的评审应采取记

名投票方式,评价专家名单应分级分类向社会公开,增强评价专家的荣誉感

和社会责任感。

公平对待“小人物”和“非共识”项目。对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项目和

创新性强的“非共识”项目应淡化对项目有关研究基础、可行性分析的评

价,为创新性“非共识”项目提供探索性小额资助的机会,促进创新人才脱

颖而出,鼓励原始性创新活动。

五、倡导质量第一,克服浮躁、急功近利等短期行为,坚

决反对浮夸作风

科学技术评价始终要将质量放在第一位,鼓励和引导科技人员开展具

有创新意义的科研工作。对机构和个人(或群体)重点评价具有代表性的

突出成绩和典型事件,不得以数量代替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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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篇

学术规范文献选读

加强对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的管理,树立国家科技成果评价的严肃性、权

威性和公正性。改进现行成果评价方式,采用国际通行的同行评议和专家

推荐制。科技评奖应以是否具有重大科技创新、重大技术进步,阐明自然现

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以及在相应领域、学科内产生影响等实

质性的价值标准作为重要指标,避免滥用不切实际的“国际领先”、“国内领

先”等夸大之辞,坚决抵制和反对虚假评价。要制定严格的监督机制和责

任制度,一旦发生虚假评价的情况,要追究评价机构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科学论文是科学技术产出的一种忠实记录,刊物的影响因子和论文的

被引用频次,在用于宏观上判断科学技术产出的总体情况是有意义的,但不

宜作为具体论文内在价值的判断标准。要提倡内在价值的判断,正确看待

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等数据库在科学技术评价中的作用。

SCI、EI等收录论文数量只是科学技术评价中的定量指标之一,反对单纯以

论文发表数量评价个人学术水平和贡献的做法,强调论文的被引用频次,并

根据不同学科领域区别对待,避免绝对化。

六、提倡务实评价,营造宽松的创新环境,避免过繁过重

的科学技术评价活动

科学技术评价应该有利于营造宽松的创新环境,激励科技工作者勇于

从事原始性创新研究。要优化评价程序,改进评价方法,注重评价实效,尽

可能地压缩合并相同内容、不同层次的评价活动,减轻被评机构及人员的负

担,避免过繁过重的评价妨碍科学技术活动的正常进行。要建立跨部门的

国家科技计划和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促进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协同工作,保证

评价数据与信息的公开与共享,避免不必要的重复。

对人员的评价是为了向研究开发人员提供正确的支持意见和改进建

议,为研究开发人员的工作创造一个宽松稳定的环境,激励研究开发人员进

行更有成效的研究开发活动,避免导致急功近利的短期行为。人员评价要

遵照分类评价的原则,根据其所从事岗位和工作的性质,确定相应的评价标

准。要注重对科技人员群体的评价,重点考察学术带头人的创新能力和潜

力、学术水平、实际贡献及其在研究群体中所发挥的作用等,群体内部人员

的评价应由学术带头人去考察。要淡化职称评价,重视岗位聘用。评价周

期应结合岗位的工作性质而设定,避免产生短期效应。对机构的评价要侧

重诊断性评价,强调科研机构与基地的开放、流动及共享服务,重点评价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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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学术规范文本

发展战略、学科优势与特色、国际地位与竞争力、创新能力与水平、队伍建

设、人才培养等。对连续评价为优秀的机构和研究群体,可适当延长其评价

周期。

七、加强科学道德建设,营造良好的创新文化,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学术不端行为

将创新文化的重要要素引入到评价体系之中,加强科学道德建设,倡导

热爱科学、淡泊名利的良好文化风尚。要鼓励勇于创新、宽容失败、敢为人

先的拼搏精神。弘扬“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提倡开展平等的学术

批评与学术争论,保障不同学术观点的公开发表和充分讨论。推动不同学

科领域、不同学术思想、不同学派间的交流与合作,营造有利于科技发展的

良好文化环境。

强调科学家的社会责任感,反对任何形式的学术不端行为。要注意避

免将科学技术评价变成争钱、争物、争荣誉的手段,力戒各种非学术性的因

素和过分的炒作。反对一切不负责任、偏袒个人或单位利益,甚至弄虚作假

的行为。对于浮夸、剽窃、抄袭、造假和拼凑数据等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借评

价之虚、行谋取私利之实的学术不轨行为,一经查实,除相关管理部门给予

行政处分和公开通报之外,要禁止直接责任者在未来一段时间申请政府投

资的任何科技项目。

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根据本决定的精神要求,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实

际情况,建立健全科学技术评价制度,制定改进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具体办

法和措施,完善各类评价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加强对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

管理,切实把本决定落实到各类科学技术评价工作中。

科学技术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2003年 5月 7日

五 、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

为了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精神,在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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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篇

学术规范文献选读

等学校建设一支热爱祖国、具有强烈使命感、学术作风严谨、理论功底扎实、

富有创新精神的高素质学术队伍,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和制度环境,促进学

术进步和科技创新,现就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有关问题提出

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随着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和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推进,教

育的改革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教育战线教学科研队伍不断壮大,高

等学校学术气氛空气活跃,学术研究成果丰硕,一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新

人辈出、学术繁荣的良好局面正在形成。高等学校为培养人才和发展科学

技术作出了重要贡献。在促进学术进步的事业中,广大教育工作者献身科

研殚精竭虑、无私奉献,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同时也为维护和发扬教育界良

好的学风和学术道德传统作出了不懈努力,取得了可喜成绩,体现了良好的

师德风范。

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在学术研究工作中存在着不容忽

视、某些方面还比较严重的学术风气不正、学术道德失范问题,主要表现为:

研究工作中少数人违背基本学术道德,侵占他人劳动成果,或抄袭剽窃,或

请他人代写文章,或署名不实;粗制滥造论文,个别人甚至篡改、伪造研究数

据;受不良风气的影响,在研究成果鉴定、项目评审以及学校评估、学位授予

审核等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弄虚作假,或试图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评审结果

的现象;有的人还利用权力为自己谋取学位、文凭,有些学校在利益驱动下

降低标准乱发文凭。这些行为和现象严重损害了教育工作者和学校的形

象,给教育事业带来了不良影响。如果听任其发展下去,将会严重污染学术

环境,影响学术声誉,阻碍学术进步,进而影响社会发展和民族创新能力,应

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高等学校是人才培养和科技创新的重要基地。在高等学校倡导并形成

崇尚诚实劳动、鼓励科研创新、遵循学术道德、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对

于保护教学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保持高等学校的创新能力

和科技竞争力,应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国际竞争的挑战,具有重要意

义。为此,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成为当前我国高等学校一项刻

不容缓的重要任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站在依法治国、以德

治国,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高度,

充分认识当前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提高工

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采取切实措施,规范学术行为,促进和保障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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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学术规范文本

术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基本要求

加强学术道德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

导,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针对学术工作中存在的不良现象和行为,

建立和完善学术规范,形成有效的学术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端正学术风

气,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当前要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加强对广大教师、

教育工作者和学生的学术道德教育,培养求真务实、勇于创新、坚韧不拔、严

谨自律的治学态度和学术精神,努力使他们成为良好学术风气的维护者,严

谨治学的力行者,优良学术道德的传承者。

———增强献身科技、服务社会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

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要置身于科教兴国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

事业之中,以培养人才、繁荣学术、发展先进文化、推进社会进步为己任,努

力攀登科学高峰。要增强事业心、责任感,正确对待学术研究中的名和利,

将个人的事业发展与国家、民族的发展需要结合起来,反对沽名钓誉、急功

近利、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等不良风气。

———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的治学态度。

要忠于真理、探求真知,自觉维护学术尊严和学者的声誉。要模范遵守

学术研究的基本规范,以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作为科学研究的直接目标和

动力,把学术价值和创新性作为衡量学术水平的标准。在学术研究中要坚

持严肃认真、严谨细致、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不得虚报教育教学和科研成

果,反对投机取巧、粗制滥造、盲目追求数量不顾质量的浮躁作风和行为。

———树立法制观念,保护知识产权、尊重他人劳动和权益。

要严以律己,依照学术规范,按照有关规定引用和应用他人的研究成

果,不得剽窃、抄袭他人成果,不得在未参与工作的研究成果中署名,反对以

任何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的行为。

———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

认真负责地参与学术评价,正确运用学术权力,公正地发表评审意见是

评审专家的职责。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要坚

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坚持按章办事,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

的影响和干扰。

———为人师表、言传身教,加强对青年学生进行学术道德教育。

要向青年学生积极倡导求真务实的学术作风,传播科学方法。要以德

修身、率先垂范,用自己高尚的品德和人格力量教育和感染学生,引导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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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篇

学术规范文献选读

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帮助学生养成恪守学术规范的习惯。

(三)采取切实措施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学术道德建设

工作。

高等学校校长要亲自抓学术道德建设,形成全面动员,齐抓共管,标本

兼治的工作格局。要将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纳入学校校风建

设的整体工作之中,进行统筹规划和实施,使这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要充

分发挥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学术管理机构在端正学术风气,

加强学术道德建设中的作用,明确其在学术管理和监督方面的职责,完善工

作机制,保证学术管理机构的权威性、公正性。

2.广泛深入地开展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教育。

严守学术规范是师德的基本要求。必须加强对青年教师和青年教育工

作者的自律和道德养成教育。当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认真

组织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学习领会《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提出的“爱

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道德规范要求以及

《著作权法》《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广泛深入地开展学术道德宣传教育

活动。要将教师职业道德、学术规范和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

知识作为青年教师岗前培训的重要内容,并纳入学生思想品德课教学内容。

要大力宣传严谨治学的典型事例和学术道德建设卓著的单位。鼓励开展健

康的学术批评,努力营造良好的学术风气。

3.加大人事制度改革力度,完善人事考核制度。

积极推行教育职员制度,建立强化高校党政管理人员管理职责的考核

评价体系。改革职称评审,全面推进教师职务聘任制度,强化岗位、强化聘

任。在实施教师职务聘任制和岗位责任制的改革中,积极探索研究制定科

学合理的人才评价方法和指标体系,形成有利于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

德建设的制度环境和良好氛围。将教师职业道德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教

师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其职务聘任、晋级晋职和评比先进的重要依据。

学校领导对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的重视程度和实际效果,应作为年度述职报

告和群众民主测评的重要内容。

4.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学术发展与评价机制,鼓励学术创新。

高等学校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规范学术

研究行为的规章制度。同时要遵循学术发展的特点和规律,采取有效措施,

鼓励创新,多出精品成果。在学位论文答辩、学术论文发表、学术著作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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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

第二章

学术规范文本

科研项目立项与评审、学术奖项评定等方面要体现正确的政策导向,防止重

数量轻质量、形式主义,甚至弄虚作假等不良倾向,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

正的学术评价制度。为促进学术研究水准的提高和学术的长远发展,高校

出版社、学术期刊社要积极探索建立一套专业的、稿件作者和审稿人双向匿

名的外部人审稿制度。

5.建立学术惩戒处罚制度。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机构一经查实要视

具体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撤销项目,行政处分,取消资格、学位、称号,甚至解

聘等相应的处理和处罚。根据需要,可聘请相关学科的校内外专家组成学

术规范专家界定小组,具体负责对违反学术规范的不道德现象和行为进行

界定。对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影响极其恶劣的行为,在充分了解事实真相的

基础上,通过媒体进行客观公正的批评。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

的法律责任。

对学术活动中各种不良行为的调查处理要严格掌握政策尺度,既要坚

持原则、严肃认真,又要科学公正、实事求是。要以防微杜渐、教育帮助为

主,处罚为辅。要注意分清政策界限,弄清事实真相,保护科研探索的积极

性,保护有发展潜力的青年学者。对经查证核实,没有不良行为、受到不正

当指控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予以保护,采取适当措施加以澄清、正名,使有

关调查处理工作真正起到扶正压斜的作用。

6.加强学历文凭、学位证书的管理工作。

高等教育学历文凭、学位证书是受教育者的学业凭证。学历文凭、学位

证书的颁发是一项极为严肃的工作。各高等教育管理部门、高等学校要本

着对国家和人民负责的态度,进一步完善管理措施,严格按照教育教学要

求,规范文凭、证书的办法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对乱

办班、降低标准滥发学历文凭和学位证书,甚至用文凭和证书换取“赞助”、

“捐资”等败坏学风校风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对那些违反有关

规定滥发学历、学位证书的学校、单位,要进行整顿,对有关责任人要严肃处

理。对不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教育、培训单位举办的所谓学历班,要坚决予

以取缔。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2002年 2月 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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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

下篇

学术规范文献选读

六 、中国科学院院士科学道德自律准则

第一条 严格遵照《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院士职责

和义务,积极主动地参加学部组织的有关活动,为国家和社会科技进步事业

多做贡献。

第二条 坚持科学服务于人类文明、和平与进步。在科学活动中,严格

遵守和维护国家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环境安全、健康安全等方面的道

德规范、规定。

第三条 坚持真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反对弄虚作假、文过饰非。坚

持严肃、严格、严密的科学态度,反对学术上的浮躁浮夸之风。坚决抵制科

技界的腐败和违规行为。

第四条 坚持贯彻“双百方针”,积极发扬学术民主,充分尊重学术领

域中的不同意见,不武断、不惟我,警惕和反对学霸作风。

第五条 尊重合作者和他人的劳动和权益,并正确引用他人的研究成

果。反对不属实的署名和侵占他人成果。反对参与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反

对和抵制对成果进行新闻炒作。

第六条 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坚持公

平、公正的原则,实事求是,不徇私情。

第七条 以身作则,尊敬师长、奖掖后学,鼓励开拓创新,鼓励青年勇于

提出新的学术思想和见解。关心、爱护青年科技人才的健康成长。

第八条 发扬科技协作和集体主义精神。使国家有限的人力和物力资

源发挥最大效益。反对为个人或小团体的私利而损害国家或他人的利益。

第九条 积极弘扬科学精神,倡导科学思想,传播科学方法,普及科学

知识,破除迷信,旗帜鲜明地反对伪科学。

第十条 遵守《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工作中院士行为规范》。以对国

家高度负责的态度,客观、公平、公正地参加院士增选工作,摈弃部门利益和

小团体利益,严把评选质量关。

(中国科学院学部主席团制定并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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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

第二章

学术规范文本

七 、北京大学教师学术道德规范

第一条 为保持“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维护学术道德,严明

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

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北京大学在编的所有从事教学、科研和其他有

关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职员和博士后等。

在北京大学学习和工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以北京大学访问学者

或进修教师名义发表作品的,也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教师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和下述学术道德规范:

(一)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

规定。

(二)进行学术研究,应首先检索有关文献,了解他人的研究成果,承认

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三)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引证的目的应该是介

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

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四)合作作品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但另

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要经过所

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作品主持人应对作品整

体负责。

(五)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

确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基础上,作出全面分析、评价和

论证。

(六)对应经而未经学术界内部严谨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应向媒体

公布。

第四条 教师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一)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成

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

(二)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

术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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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

下篇

学术规范文献选读

(三)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

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四)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未经原作者同意,而在别人发表

的作品中署名。

(五)通过新闻媒体发布依所在学科惯例应经而未经学校或其他学术

机构组织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而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

(七)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

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八)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五条 教师有上述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分别

情况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一)属于本规范第四条第一、二、三项情形的,予以解聘或记大过、降

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处分。

(二)属于本规范第四条第四、五、六、七项情形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

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记大过或撤职处分。

第六条 学校在维护教师学术道德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教师学术道德规范和相关政策,并向教师做广泛的宣传。

(二)在人事录用、学术晋升、项目审批和考核评估之前,认真调查候选

人遵守学术道德的情况。对有较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者,实行一票否决。

(三)对发现的有违反学术道德的情况,根据既定程序进行认真严肃的

调查,并作出明确的结论,对确实存在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相关责任人,根

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四)向教师通报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处理的情况。

第七条 学校成立学术道德委员会,作为校学术委员会下属的专门委

员会,评估学校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存在的问题,对有关学术道德

问题进行独立调查,并向校长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

学术道德委员会由来自各个学部的、不任校内行政职务的知名学者组

成,原则上每个学部3人,由相关学部学术委员会推选产生,由校学术委员

会主任聘任,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由主管人事的副校长兼任。该委员会委

员也可以按照学科专业,临时组成相对独立的工作小组,主要负责本学部学

术道德问题的调查。

第八条 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受理对学术道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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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

第二章

学术规范文本

的举报。

第九条 工作办公室应在接到举报后 5个工作日内,会同被举报人所

在学部的 3位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和所在院系院长、系主任共同讨论,并听

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然后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

第十条 对正式列入调查的举报,由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通知被举

报人,并责成相关院系学术委员会 30日内,在有学术道德委员会成员在场

的情况下对有关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如有必要,可分别通知举报人、被举

报人和证人到会说明情况或提供证据。

院系学术委员会必须向学术道德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就所举报的问

题作出明确答复,报告的结论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如果调查对象涉及院系负责人或学术委员会成员,学术道德委员会主

任可指定专门工作小组对举报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

第十一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或单位学术委员会委员,涉及学术道

德问题,或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当事人有充分

的理由证明上述人员与自己有特殊利益关系,不宜参加调查,经学术道德委

员会主任批准,可以要求相关人士回避。

第十二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工作办公室在受理举报过程中,必须采取

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和证人。

第十三条 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对院系学术委员会意见进行审议,如

果确认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则应根据本规范第五条的规定,作出纪律处分或

组织处理的建议。

学术道德委员会工作办公室将审议处理结果书面通知举报人和被举

报人。

如果被举报人对审议结果不满,可要求学术道德委员会举行公开听证,

重新审议。

第十四条 校长办公室根据学术道德委员会的建议,正式决定给予当

事人纪律处分。并撤销所有通过该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奖励或其

他资格。

如当事人的行为侵犯其他个人或单位的权益,在给予纪律处分的同时,

可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

处分应制作处分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处分决定书后

30日内,可向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申诉,诉讼期间内不停止处分决定的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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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

下篇

学术规范文献选读

处分决定应同时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如认为处分不妥,可在接到通知

后 30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异议。

第十五条 在校长办公会作出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决定以前,除非公开

听证,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

理情况。

第十六条 本规定经第 451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

效。生效日之前发生的违反学术道德问题的审查不适用本规范。

(说明:本规范于 2002年3月15日由北京大学第451次校长办公会通过 北京大

学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2002年3月 18日印发)

八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管理条例

为培养热爱祖国、具有强烈使命感、学术作风严谨、理论功底扎实、富有

创新精神的高素质研究生学术队伍,营造良好的学术研究氛围和制度环境,

促进学术进步和科技创新,根据《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教育部《关于

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一)学术道德规范的基本要求

1.所有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在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中须坚持:

(1)求真务实、诚实守信、严谨自律、团结合作;

(2)模范遵守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的基本规范;

(3)树立法制观念,保护知识产权,尊重他人劳动和权益;

(4)正确对待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名和利。

2.在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

(1)侵占、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凡引用他人成果、数据、思想等,

均应明确说明并详细列出有关文献的名称、作者、年份、出版机构等);

(2)请他人代写文章或代他人写文章;

(3)篡改、伪造研究数据;

(4)在未参与工作的研究成果中署名;

(5)以不正当手段影响研究成果鉴定、奖学金评定、论文评阅、答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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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

第二章

学术规范文本

(6)一稿多投;

(7)虚开发表文章接受函;

(8)在各类考试中,以任何形式作弊;

(9)在承担助教、助研等工作中以职谋私;

(10)其他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

(二)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处理和处罚

凡有上述违反学术道德规范之一者,经查实,视具体情况分别给予责令

改正、批评教育、延缓答辩、取消奖项及学位申请资格等处理;严重违反学术

道德、影响恶劣者,给予相应校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法律责任。

(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受理和鉴定校学位委员会和校学位分委员会负责受理有关研究生(硕士、博士)学

术道德的问题。根据需要,可聘请相关学科的校内外专家组成学术道德规

范鉴定小组,具体负责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进行鉴定。

(四)本条例由校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

(五)本条例自校长工作会议批准之日起施行。

(杨玉圣、张保生 编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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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

附录一 附 录 一

A 全国性学会科技期刊道德公约

为加强科技界精神文明建设,提高科技工作者职业道德水平,保障我国

科技事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全国性学会科技期刊职业道德公约”,参与

签名的中国科协所属全国性学会科技期刊承诺共同遵守,互相监督。

1.提倡追求真理、实事求是、团结协作、诚实劳动;坚持学术民主、鼓励

百家争鸣,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反对伪科学和迷信活动。

2.严格执行审稿制度,不徇私情,不登人情稿,公正廉洁。

3.维护投稿人的权益,一般在规定的期限内对来稿是否被采用予以

答复。

4.拒绝刊登署名有争议、引用他人著述未注明出处、在规定的期限内

一稿多投的稿件。

5.对弄虚作假、抄袭剽窃者,一经查实,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书面警告、

拒绝刊登有其署名的稿件、通知其所在单位、公开曝光等处理。

6.鼓励对上述所列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进行据实举报。保护举报人

的合理要求。不受理匿名举报。

7.对于严重违反科技工作者职业道德,情节恶劣,影响极坏的事件,将

转请有关部门进行严肃处理,也可以提请中国科协科技工作者道德与权益

工作委员会进行必要的调查。

(1999年 2月 1日中国科协所属的 231家全国性学会主办的科技期刊

在北京科技会堂共同签署本《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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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

附录一

B 关于遵守学术规范的联合声明

遵守学术规范是学术发展的必要条件。为严肃学术规范,推进学术事

业发展,《历史研究》和《中国史研究》《近代史研究》《世界历史》《当代中国

史研究》《中共党史研究》《史学理论研究》等七刊编辑部,就作者投稿等事

项联合声明如下:

1.学术研究必须尊重前人研究成果:凡专题研究论文,应就主要的研

究内容,概略说明或介绍前人研究的主要成果或研究状况;此种说明或介

绍,可以列入正文,亦可采用注释的形式;完全没有此种说明或介绍的来稿,

各刊编辑部将不予受理。

2.各编辑部将遵守各刊与作者约定的审阅处理稿件的期限,并将及时

奉告处理情况;作者接获编辑部的采用稿件通知后,需以书面方式确认将被

采用的稿件系首次刊发,并承诺不再交其他刊物发表;对违反约定而造成不

良影响者,七刊编辑部将联合采取必要的抵制措施。

3.严禁抄袭剽窃:自 2000年 1月 1日起,凡投稿而有抄袭剽窃行为

者,七刊编辑部将在五年之内均不再受理该作者的任何稿件。

特此声明,敬请留意。

《历史研究》《中国史研究》《近代史研究》《世界历史》

《当代中国史研究》《中共党史研究》《史学理论研究》

七刊编辑部

1999年 12月

C 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联合声明与建言

针对近年来音乐学术领域愈演愈烈的抄袭剽窃、自我复制等现象和专

业图书出版质量下滑等问题,2003年 4月 10日,中央音乐学院、人民音乐

出版社、《光明日报》文艺部在北京联合召开以“严肃学术纪律和学术规范,

建设优良学风和文风”为主题的“学术道德建设问题”座谈会。来自全国各

地 20多个单位的 40余位代表应邀到会。其中,16家音乐理论期刊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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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

附录一

派代表出席或以书面发言形式参加了这次座谈会。

全体与会者,以2002年 2月国家教育部下发的《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

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指导思想,就音乐教育界和音乐研究

领域存在的种种不正之风,互通情况,交流看法,研究对策。代表们指出,自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音乐界的教学、科研队伍逐渐壮大,学术气氛日益活跃,

研究成果不断面世,一个人才辈出、勇于创新、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良好学

术发展态势正在形成。但同时也应清醒地看到,在教师队伍和研究人员中,

程度不同地存在着急功近利、粗制滥造、署名不实、弄虚作假、自我复制、抄

袭剽窃等学术道德失范的问题。对此现象,一些治学严谨、眼光敏锐的学

者,早就有所察觉并仗义执言,先后在报刊上作过公开揭露和批评。然而遗

憾的是,既未形成正常的批评气候,也未能引起学人们足够的重视,甚至还

有人出面为之说情、辩护,将其“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也有的学人对造假

现象采取“明知不对,少说为佳”或“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代表们一

致认为,如果不端正学风,听任不良现象和腐败行为存在、发展的话,将会严重

侵蚀学界自身肌体,污染学术环境,败坏学术声誉,阻碍学术进步。因此,学术

道德建设应当引起音乐学术界、教育界各级领导和学者们的高度重视。

座谈会上,代表们在分析“学术造假”产生的主观原因的同时,还比较深

入地探讨了出现造假现象的环境因素和如何防范与治理的途径,并取得了若

干共识。为向社会承担起我们的责任并履行我们的义务,现联合声明如下:

(一)音乐学术的繁荣、发展和进步,是一个不断积累和不断创新的辩

证过程。学术文论的写作必须尊重前人的劳动成果。凡专题性学术论文,

作者应就本课题领域内的前人或同代他人的主要研究成果或研究状况,在

正文中或以注释的方式,作概括性说明或介绍。对完全没有这种说明或介

绍的来稿,我们之中所有学术性刊物编辑部将待作者补充后才予受理。

(二)作者在文章中的思想观点与数据、资料,凡不是出自本人而又非

众所周知的常识性知识,都应向读者做交代,绝不允许把他人的思想观点与

学术成果当成自己的混杂在文章中。著作者如果仅仅在文末笼统地开列若

干“参考书目”,而不以适当方式标明具体文句、文段“参考”自哪一个“书

目”,就是学术文论写作不规范的典型表现。在通俗性或普及性文稿的撰

写中,如果引用了他人的研究成果或相关资料,作者也应当加以说明,否则

就有抄袭、剽窃的嫌疑。

(三)反对学术文章一稿多投、重复(发表)或以自我复制的手段重复

发表。我们几家编辑部将严格按照各自在征稿启事上公告的审稿期限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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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9

附录一

来稿,并尽可能及时奉告处理意见;作者在约定审稿时间内应保证不投向其

他刊物发表。对违反约定而造成不良影响者,相关编辑部将联合采取必要

的处置措施。

(四)坚决反对抄袭剽窃行为。我们商议决定,自 2003年第四季度开

始,凡投稿或已发表的作品被发现有抄袭剽窃行为者,各相关编辑部将采取

联合行动,在 3年之内均拒绝发表该作者的任何稿件。对情节严重、影响极

坏者,将按教育部下发《意见》的第三条第五款,通知作者单位并建议由作

者所在单位按照教育部的《意见》要求对抄袭剽窃者做出相应处理,决不能

让其稿费照拿、职称照评、官职依旧。必要时,将运用法律武器加以解决。

对以往犯有抄袭、剽窃行为的作者,则以教育帮助为主、惩处为辅。我们鼓

励他们进行自我检查,自我教育,总结经验,吸取教训。

另外,我们也向各级教育、科研以及出版管理部门的负责同志建言:

(一)建议各音乐院校、系科参考和借鉴国外学校的经验,在教学计划

中开设一门有关怎样搞科研、如何治学写文论的课程,使学生有机会接受学

术规范的专门训练;并举办有关知识产权保护、著作权法、出版法规等系列

讲座,普及相关知识。教师如果缺乏这方面的知识也应进行补课。

(二)建议教育主管部门、人事部门改进职称评定机制。既要有学术著

述的数量规定,更要有具体明确的质量要求。改革评委制度,建议分别成立

各专业的评委会,避免不同专业间隔行如隔山式评审现象的发生。

(三)建议出版主管部门对音乐专业书谱的出版实行资格认证制度。

没有合格的专职音乐编辑的出版社,不得擅自出版音乐类专业图书。

以上声明祈望得到音乐界广大学人的关注、理解与支持,为端正学术风气、

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而共同努力。些许建言,供相关部门的领导研究参考。

《人民音乐》《中央音乐学院学报》《中国音乐》《中国音乐学》《中国音乐教

育》《天籁》《交响》《星海音乐学院学报》《钢琴艺术》《音乐与表演》《音乐

艺术》《音乐研究》《音乐爱好者》《音乐探索》《乐府新声》《黄钟》编辑部

(以上排名以刊物首字笔画为序)

2003年 4月 26日

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日

(杨玉圣 编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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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

附录二 附 录 二

A 《中国社会科学》关于引文注释的规定

《中国社会科学》的引文出处均采用页下注(脚注)。作者投稿请遵照

以下标注格式。

一、非连续出版物

(一)普通图书

(1)著作

标注顺序:责任者/著作名/出版者/出版年/页码

茅盾:《神话研究》,天津百花文艺出版社,1981年,第 14页。

刘少奇:《论共产党员的修养》(2版修订本),人民出版社,1962年,第

76页。

许毅等:《清代外债史论》,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年,第 95页。

任继愈主编《中国哲学发展史(先秦卷)》,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 25

页。

黑格尔:《逻辑学》上卷,杨一之译,商务印书馆,1976年,第 30—35页。

谢兴尧整理《荣庆日记》,西北大学出版社,1986年,第 175页。

参见恩格斯《自然辩证法》(人民出版社,1971年)第 21页。

(2)析出文献

标注顺序:著者/析出篇名/文集编者/文集题名/出版者/出版年/页码

杜威·佛克马:《走向新世界主义》,王宁、薛晓源编《全球化与后殖民

批评》,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第 247—266页。

范文澜:《论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的原因》,《范文澜历史论文选集》,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79年,第 41页。

李鹏程:《当代文化哲学沉思·序言》,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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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

附录二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 169、170页。

(二)古籍

(1)古籍一般应标注责任者、书名、卷次或责任者、篇名、部类名、卷次、

版本

王夫之:《读通鉴论》卷 1。

杨时:《陆少卿墓志铭》,《龟山集》卷34,四库全书本。

(2)如果需要,作者前也可标注朝代名

(晋)慧远:《沙门不敬王者论》,《弘明集》卷 5。

(3)常用古籍可不注编撰者和版本

《孟子·公孙丑上》。

《史记》卷 87《李斯列传》。

二、连续出版物中析出文献

(一)期刊

标注顺序:著者/篇名/期刊名/年期

何龄修:《读顾诚〈南明史〉》,《中国史研究》1998年第3期。

周荫棠:《为读一部史书运动进一解》,《斯文》第 2卷第 4期(1941年

12月 1日)。

(二)报纸

标注顺序:著者/篇名/报纸名称出版年月日

周扬:《三次伟大的思想解放运动》,《人民日报》1979年 5月 7日。

《晨报》1924年 7月 2日。

三、未刊文献

标注顺序:文献标题(用双引号,引用者自拟标题不用引号)/时间/藏

所/编号

“傅良佐致国务院电”,1917年 9月 15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北

洋档案 1011—5961。

陈云致王明信,1937年 5月16日,莫斯科俄罗斯当代文献保管与研究

中心藏,495/74/290。

陈序经:“文化论丛”手稿,南开大学图书馆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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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

附录二

四、外文文献

(一)引用专著(编著、译著)依次注明:(1)作者;(2)书名(斜体,主

体词首位字母大写);(3)出版地点及出版机构;(4)出版时间;(5)页码。

如:

G.E.Mingay,ASocialHistoryoftheEnglishCountryside.NewYorkand

London:RoutledgePublishPress,1990,pp.92—93.

M.Polo, TheTravelsofMarco Polo. William Marsden (trans.).

Hertfordshire:CunberlandHouse,1997,pp.55,88.

MichaelKort(ed.),TheColumbiaGuidetotheColdWar.NewYork:

ColumbiaUniversityPress,1998.

T.H.AstonandC.H.E.Phlipin(eds.),TheBrennerDebate.

Cambridge: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85,p.35.

(二)引用期刊中的析出文献依次注明:(1)作者;(2)文章名;(3)刊物

名(斜体);(4)卷期号;(5)出版时间;(6)页码。引用文集中的析出文献依

次注明:(1)作者;(2)文章名;(3)编者;(4)文集名(斜体);(5)出版地

点、机构及时间;(6)页码。如:

HeathB.Chamberlain,OntheSearchforCivilSocietyinChina.Modern

China,vol.19,no.2(April1993),pp.199—215.

R.S.Schfield,TheImpactofScarcityandPlentyonPopulationChangein

England.InR.I.RotbergandT.K.Rabb(eds.),HungerandHistory:

TheImpactofChangingFoodProductionandConsumptionPatternon

Societ.Cambridge: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83,p.79.

五、文后参考文献

文后参考文献是在学术研究过程中,对某一著作或论文的整体的参考

或借鉴。征引过的文献在注释中已注明,不再出现于文后参考文献中。

(一)文后参考文献不编序号,仅在文末按其重要程度或参考的先后顺

序排列。

(二)文后参考文献不注页码。

(三)文后参考文献的著录项目及次序与注释基本相同。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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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

附录二

吕叔湘、朱德熙:《语法修辞讲话》,中国青年出版社,1979年。

金一虹:《非农化过程中的农村妇女》,《社会学研究》1998年第 5期。

(四)文后英文文献的标注方式:责任者(作者)姓氏在前,名字在后;

析出文献题名用正体,出版物名称用斜体;注释中纯系英文,句末用句点,如

中英文混用,句末用中文句号。如:

Polo,M.,TheTravelsofMarcoPolo.TranslatedbyWilliam.Marsden.

Hertfordshire:CunberlandHouse,1997.

Basar,T.,G.J.Olsder,DyanmicNoncooperativeGameTheory.New

York:AcademicPress,1982.

Daily,G.,P.Ehrlich,PolulationExtinctionandtheBiodiversityCrisis.

InPerrings,C.,etal(eds.),BiodiversityConservation.Dordrecht:

KluwerAcademicPublishers,1995.

B 《历史研究》关于文献引证标注方式的规定

为了便于学术交流和推进本刊编辑工作的规范化,在研究和借鉴其

他学术期刊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我们对文献引证标注方式进行了修订,并

将从 2002年第 1期开始执行。现特此公布其主要内容,敬请作者参照

执行。

一、普通图书

引证内容及顺序为:①责任者与责任方式;②书名;③卷册;④出版者与

出版时间;⑤版本;⑥页码。

(一)责任者与责任方式

1.责任者可能是个人,也可能是团体、组织、机构。责任者无法确定

时,用“佚名”表示。

2.责任方式有多种,如果是撰著,在姓名之后加冒号表示;如果是

“编”、“主编”、“编著”、“整理”“校注”等其他责任形式,直接跟书名,不空

格,不加冒号。如:

朱汉国:《梁漱溟乡村建设理论研究》,山西教育出版社,199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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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

附录二

顾潮编著《顾颉刚年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

3.两个或三个责任方式相同的责任者,用顿号隔开;有三个以上时,只

取第一责任者,其后加“等”字,如:

徐寿凯、施培毅校点《吴汝纶尺牍》,黄山书社,1990年。

许毅等:《清代外债史论》,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年。

4.责任方式不同的责任者,用逗号分开;译著的翻译者及古籍的点校

者、整理者等可放在书名之后。如:

严修自订,高凌雯补《严修先生年谱》,齐鲁书社,1990年。

A.施阿兰:《使华记(1893—1897)》,袁传璋、郑永慧译,商务印书馆,

1989年。

欧阳兆熊、金安清:《水窗春呓》,谢兴尧点校,中华书局,1984年。

(二)书名

1.书名的副标题应一并标注;如书名较长,再次引证时,可用简称,但

须在首次标注时注明。

2.书名中原有的补充说明等文字,应放在书名号内,如:

任继愈主编《中国哲学发展史(先秦)》,人民出版社,1983年。

徐鼎新、钱小明:《上海总商会史(1902—1929)》,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

社,1991年。

(三)出版者和出版时间1.非公元纪年的出版时间应照录,但 1949年以后不用民国纪年。如:

陈恭禄:《中国近代史》,商务印书馆,民国 24年。

2.版权页中缺出版者或出版时间时,须说明所缺项,用[]表示。如:

冯玉祥:《我的读书生活》,三户图书刊行社[出版时间不详]。

3.港台版图书可通过标注出版者所在地点(城市)反映出来。如:

余绳武、刘蜀永:《二十世纪的香港》,(香港)麒麟书业有限公司,

1995年。

(四)版本1.引用图书是第 1版时,可以省略版本说明;如果不是第 1版,版权页

中表示版本的文字(如“修订本”、“增订本”、“第 3版”等)应照录。如:

蔡尚思、方行编《谭嗣同全集》(增订本),中华书局,1981年。

傅敏编《傅雷家书》,三联书店,1988年第 3版。

2.影印版的图书要标注“影印本”。如:

沃丘仲子:《近代名人小传》,中国书店,1988年影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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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

附录二

刘寿林编《辛亥以后十七年职官年表》,(台北)文海出版社,1974年影

印本。

(五)页码

用“第 页”表示,以句号结尾;引用的内容不止一页而又不连贯时,页

码之间用顿号隔开;跨页的页码,中间用连字符。如:第78、82—89、217页。

二、析出文献

引证内容及顺序为:①作者;②析出文献名;③文集编者;④文集题名;

⑤卷册;⑥出版者与出版时间;⑦版本;⑧页码。

1.析出文献作者和文集编者相同时,后者可以省略;不同时,要分别标

示;如:

唐 振常:《师承与变法》,《识史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第

65页。

陈序经:《东西文化观》,邱志华编《陈序经学术论著》,浙江人民出版

社,1998年,第 234页。

2.引证书信集、文件汇编及档案汇编中的文献,应标注原始文献形成

的时间,如:

《复孙毓修函》,1911年6月3日,高平叔、王世儒编注《蔡元培书信集》

上,浙江教育出版社,2000年,第 99页。

《中共中央最近政治状况报告》,1927年 10月,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

央政治报告选辑(1927—1933)》,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3年,第 20页。

3.引证著作及编辑作品中的序、跋、前言、后记、按语、编辑说明、引论

等,与析出文献标注方式相同。如:

袁伟时:《卷首献辞》,《晚清大变局中的思潮与人物》,海天出版社,

1992年,第 2页。

楼适夷:《读家书,想傅雷(代序)》,傅敏编《傅雷家书》,三联书店,

1988年第 3版。

4.引证著作及编辑作品中由作者自撰的序、跋、前言、后记时,可用中

圆点连接来表示。如:

李鹏程:《当代文化哲学沉思·序言》,人民出版社,19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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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

附录二

三、古籍

引证内容及顺序为:①责任者与责任方式;②书名;③卷次;④部类名及

篇名;⑤版本;⑥页码。由于古籍种类较多,出版情况比较复杂,常常有一些

特殊的标注方式。

(一)责任者1.常用基本典籍,书名中含有作者姓名的文集,以及官修大型典籍,可

不标注作者,如《论语》、《管子》、二十四史、《通典》、《资治通鉴》、《陶渊明

集》、《全唐文》、《册府元龟》《明实录》、《大清会典》、《四库全书总目提要》

等;有些书籍作者失传,应标注“佚名”。

2.地方志一般不标注作者,只注书名。明清时期的地方志前冠以修纂

成书时的年代(年号);民国地方志在书名前冠加“民国”二字。如:

道光《桐城续修县志》卷 16《人物·文苑》。

民国《中牟县志》卷 8《地理志》。

3.如果需要,责任者前也可用圆括号标注朝代名。如:

(清)姚际恒:《古今伪书考》卷 3,光绪三年苏州文学山房活字本。

(二)卷次

1.卷次用阿拉伯数字标注。

2.引证古籍中的续集、余集、外集、别集、别录、续编、遗文、补遗、卷首、

卷末等续补附属部分,卷次须依照原书标明续补附属部分的名称。如:

(宋)章如愚:《群书考索》后集卷 21。

(三)部类名及篇名

1.部类名及篇名用书名号表示,其中不同层次可用中圆点隔开,原序

号仍用汉字数字;如:

《太平寰宇记》卷 159《岭南道·循州·风俗》。

万历《广东通志》卷 24《郡县志十一·广州府·人物二》。

2.原有的条目名称,用双引号表示。如:

《元典章》卷 19《户部五·田宅·家财》,“过房子与庶子分家财”条。

3.正史中人物传之附传可标注为:

《魏书》卷 67《崔光传附崔鸿传》。

4.引证编年体典籍,通常注出文字所属之年月甲子(日)。如:

《资治通鉴》卷 2000,唐高宗永徽六年十月乙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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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

附录二

5.引证古籍正文所附注疏、笺释,一般采用在篇名外注出注疏、笺释的

方式。如:

《三国志》卷 33《蜀书·后主传》,裴松之注引《诸葛亮集》。

《资治通鉴》卷 35,汉哀帝元寿元年“王嘉封还诏书”,胡三省注。

(四)版本与页码1.古籍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标注版本和页码(用阿拉伯数字)。

薛福成:《庸庵笔记》卷 2,宣统二年上海扫叶山房石印本。

《明史》卷 260《陈奇瑜传》。

《清史稿》卷 486《吴汝纶传》,中华书局,1977年,第 13444页。

2.一些古籍的版本可以直接通过某丛书来反映,可省去具体出版情

况。如:

(宋)彭乘:《墨客挥犀》卷 10,丛书集成初编本。

3.影印古籍要标明影印出版信息,必要时还要标明影印所依据的原始

版本。如:

崇祯《吴县志》卷 2,上海书店,1990年(据明崇祯年间刊本)影印本。

(五)其他

一些常用先秦典籍可只标书名和篇名,用中圆点连接。如:《论语·学

而》;《淮南子·地形训》。

四、期刊、报纸

引证期刊、报纸上的文章作为析出文献来对待,标注的内容及顺序为:

①作者姓名;②文章名称;③期刊或报纸名称;④卷册号或日期;⑤页码。

如:

吴艳红:《明代流刑考》,《历史研究》2001年第 6期。

朱汉国:《民国时期社会结构的变动》,《光明日报》1997年 6月 17日。

引证期刊文献还应注意以下情况:

1.同一期刊有不同的专业版本、地区版本、文种版本时,应标注版本,

以示区别。如:

黄义豪:《评黄龟年四劾秦桧》,《福建论坛》(文史哲版)1997年第3期。

2.刊名与其他期刊相同,应标注出版地点以示区别。如:

费成康:《葡萄牙人如何进入澳门问题辩证》,《社会科学》(上海)1999年

第 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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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

附录二

李济:《创办史语所与支持安阳考古工作的贡献》,《传记文学》(台北)

第 28卷第 1期(1976年 1月)。

3.流行范围较小、较少见的期刊以及港澳台地区的期刊应适当加注出

版地点。如:

费海玑:《缘督庐日记的史料价值》,《书目季刊》(台北)第 1卷第 2期

(1966年 12月),第 47—52页。

4.期刊卷册有年期号、卷期号、总期号三种表示形式,一般只用一种。

用卷期号或总期号表示时,其后应以括注形式标出出版年月。如:

杨冬梅:《民国时期南京的市民文化研究》,《南京大学学报》第 37卷第

3期(2000年 5月),第 139页。

佚名:《班禅赴印记略》,《近代史资料》总第 62号(1986年 12月),第

78页。

五、外文文献

1.引证外文文献,原则上应使用该文种通行的引证标注方式。

2.引证英文文献的标注方式:责任者姓氏在前,名字在后,中间用下圆

点隔开;析出文献题名用正体;出版物名称用斜体;引文在原书跨页,页码间

用连接号(如“pp.3-4”),引文散见两页以上,页码间用逗号(如“pp.5,8,

10”);注释中纯系英文,句末用句点,如中英文混用,句末用中文句号。如:

Basar,T.,Olsder,G.J.,DynamicNoncooperativeGameTheory.New

York:AcademicPress,1982,p.123.

Polo,M.,TheTravelsofMarcoPolo.TranslatedbyWilliam Marsden.

Hertfordshire:CunberlandHouse,1997.

Daily,G.,Ehrlich,P.,PolulationExtinctionandtheBiodiversityCrisis.

InPerrings,C.,Maler,K.-G.,Lolke,C.,Holling,C.,Jansson,B.-O.

(eds.),BiodiversityConservation.Dordrecht:KluwerAcademicPublishers,

1995,pp.45—56.

六、未刊文献

原有的标题,用双引号标注(不用书名号);文献本身没有标题时,可代

拟标题(不用任何标点符号)。引用的未刊文献为原始文献时,可以不作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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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

附录二

明,不是原件时,应说明文献与原始文献的关系。

1.学位论文:标明作者、文献标题(用双引号括注,下同)、文献性质、学

术机构、日期、页码。如:

方明东:“罗隆基政治思想研究(1913—1949)”,博士学位论文,北京师

范大学历史系,2000年,第 67页。

2.会议论文:标明作者、文献标题、会议名称和文献性质、会议地点或

举办者名称、日期、页码。如:

中岛乐章:“明前期徽州的民事诉讼个案研究”,国际徽学研讨会论文,

安徽绩溪,1998年。

3.未刊手稿、函电等:标明作者、文献标题、文献性质、收藏地点和收藏

者,收藏编号。如:

陈序经:“文化论丛”,手稿,南开大学图书馆藏。

“蒋介石日记”,毛思诚分类摘抄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

陈云致王明信,1937年 5月 16日,缩微胶卷,莫斯科俄罗斯当代文献

保管与研究中心藏,495/74/290。

“傅良佐致国务院电”,1917年 9月 15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北

洋档案 1011—5961。

七、其他

解释式注释中涉及文献出处时,需用圆括号括注版本信息,以保持陈述

语句完整。如:

① 关于这一问题,参见卢汉超著《赫德传》(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

第 89页。

② 参阅张树年主编《张元济年谱》(商务印书馆,1991年)第 6章。

③ 转引自王晓秋《近代中日文化交流史》(中华书局,2000年)第

456页。

《历史研究》编辑部

2001年10月 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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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

附录二

C 中国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编排规范

为适应学术期刊文献信息传播现代化的需要,推动高等学校社会科学

学报编排规范化,提高学报质量,扩大学术交流,根据有关国家标准和法规

文件,并结合学报编排的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1 内容与适应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学报的基本项目、结构和编排格式,适用于高等学校社会

科学学报,也可供其他社会科学期刊参照使用。

2 引用标准及参考规范文件GB/T1.1-93,标准化工作导则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

GB788-87,图书杂志开本及其幅面尺寸.

GB/T3179-92,科学技术期刊编排格式.

GB7713-87,科学技术报告、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的编排格式.

GB9999-88,中国标准刊号.

GB3259-92,中文书刊名称汉语拼音拼写法.

GB11668-89,图书和其他出版物的书脊规则.

GB6447-86,文摘编写规则.

GB/T3860-1995,文献叙词标引规则.

GB/T7408-94,数据和交换格式信息交换日期和时间表示法.

GB/T15835-1995,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

GB3100-3102-92,量和单位.

GB/T15834-1995,标点符号用法.

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

GB3469-83,文献类型与文献载体代码.

新闻出版署,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出版物汉字使用管理规定,

1992-07-07。

新闻出版署.社会科学期刊质量管理标准,1995-06-13.

新闻出版署.期刊管理暂行规定,1998-11-24.

新闻出版署.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检索与评价数据规范,1999-

01-12.

3 基本版式

3.1 每种学报的版式应力求统一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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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

附录二

3.2 采用 16开本,幅面尺寸为 188mm×260mm或 210mm×297mm。

也可采用其他开本。所有开本尺寸的误差均为 ±1mm。

3.3 正文一般采用通栏或双栏横排,也可采用其他版式。

3.4 定期出版,周期—般不长于一季度;一年之内每期页码应固定。

4 封页4.1 封面设计应庄重大方,体现刊物特点,并保持相对稳定。

4.2 封面上应标示中文刊名(包括刊名汉语拼音或自治民族文字刊

名)、英文刊名、出版年份、卷次、期次。刊名应置于显要位置,并采用规范

汉字。主办学校全称如未能在刊名中出现,应在封面予以标注。数字—律

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国际标准刊号(ISSN)应使用不小于新 5号字印在封

面右上角。条码应按规定印在封面或封底的左下角。

4.3 封底一般为版权页。应在固定位置标注刊名全称、创刊年、刊期、

出版年份、卷次、期次,主办单位,主编姓名,编辑者、出版者及其地址、邮政

编码,印刷单位,发行单位,中国标准刊号(含国际标准刊号、国内统一刊

号),国内代号,国外代号,广告经营许可证号,定价以及出版日期;公开发

行的学报,应用英文著录刊名全称及主要的版权事项。

4.4 厚度超过 5mm的学报,应在书脊上标注中文刊名全称、出版年

份、卷次、期次、总期次;一般纵排,数字用汉字表示。

5 目次页5.1 目次页版头应标注刊名全称、出版年月、卷次、期次或同时标明总

期次。

5.2 中文目次表应列出本期全部文章的篇名、作者姓名和起始页码。

英文目次表可选择列出重要文章的篇名、作者姓名和起始页码,排于中文目

次表之后。多位作者仅列前 3人,后面加“等”字。

5.3 目次表可按学报内文章的顺序排列,也可分专栏排列。各种补白

短文的篇名用较小字号集中排列于主要文章之后。

5.4 目次页所在位置各期应相同,如有必要变更,应从新一卷(年)的

第 1期开始。

6 页码与刊眉

6.1 页码是学报每期正文(含扉页、目次页)的连续编码,用阿拉伯数

字表示。

6.2 刊眉应标注中英文刊名全称,卷次、期次、出版年月,—般排在正

文篇名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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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

附录二

7 篇名

篇名应简明、具体、确切,能概括文章的特定内容,符合编制题录、索引

和检索的有关原则,—般不超过 20个字。必要时可加副篇名,用较小字号

另行起排。篇名应尽量避免使用非公知公用的缩略语、字符、代号和公式。

8 作者署名及工作单位8.1 文章均应有作者署名。作者姓名置于篇名下方,团体作者的执笔

人也可标注于篇首页地脚位置。译文的署名,应著者在前,译者在后,著者

前用方括号标明国籍。各种补白短文,作者姓名亦可标注于正文末尾。

8.2 对作者应标明其工作单位全称、所在省、城市名及邮政编码,加圆

括号置于作者署名下方。

8.3 多位作者的署名之间用逗号隔开;不同工作单位的作者,应在姓

名右上角加注不同的阿拉伯数字序号,并在其工作单位名称之前加注与作

者姓名序号相同的数字;各工作单位之间连排时以分号隔开。

示例:

熊易群1,贾改莲

2,钟小锋

1,刘建君

(1陕西师范大学教育系,陕西西安 710062;2陕西省教育学院教育系,

陕西西安 710061)

9 摘要

公开发行的学报,其论文应附有中英文摘要。摘要应能客观地反映论

文主要内容的信息,具有独立性和自含性。一般不超过 200字,以与正文不

同的字体字号排在作者署名与关键词之间。英文摘要的内容应与中文摘要

相对应。中文摘要前以“摘要:”或“[摘要]”作为标识;英文摘要前以

“Abstract:”作为标识。

10 关键词

关键词是反映论文主题概念的词或词组,一般每篇可选 3-8个,应尽

量从《汉语主题词表》中选用。未被词表收录的新学科、新技术中的重要术

语和地区、人物、文献等名称,也可作为关键词标注。关键词应以与正文不

同的字体字号编排在摘要下方。多个关键词之间用分号分隔。中英文关键

词应一一对应。中文关键词前以“关键词:”或“[关键词]”作为标识;英文

关键词前以“Keywords:”作为标识。

示例:

关键词:《左传》;语言艺术;修辞;交际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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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

附录二

11 分类号

应按照《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第 4版)对每篇论文标引分类号。涉及

多主题的论文,一篇可给出几个分类号,主分类号排在第 1位,多个分类号

之间以分号分隔。分类号排在关键词之后,其前以“中图分类号:”或“[中

图分类号]”作为标识。

示例:

中图分类号:A81;D05

12 文献标识码

按照《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检索与评价数据规范》规定,每篇文章均

应标识相应的文献标识码:A—理论与应用研究学术论文;B—理论学习与

社会实践总结;C—业务指导与技术管理性文章;D—动态性信息;E—文件、

资料。中文文章的文献标识码以“文献标识码:”或“[文献标识码]”作为

标识。

示例:

文献标识码:A

13 文章编号

凡具有文献标识码的文章均可标识一个数字化的文章编号;其中A、B、

C三类文章必须编号。文章编号由每一学报的国际标准刊号、出版年、期次

号及文章篇首页页码和页数等 5段共 20位数字组成,其结构为:XXXX-

XXXX(YYYY)NN-PPPP-CC。其中文标识为“文章编号:”或“[文章

编号]”。

示例:

文章编号:1000-5293(1999)01-0066-(09)

14 收稿日期.

14.1 收稿日期是指编辑部收到文稿的日期,必要时可加注修改稿收

到日期。

14.2 收稿日期采用阿拉伯数字全数字式日期表示法标注,以“收稿

日期:”或“[收稿日期]”作为标识,排在篇名页地脚,并用 10字距正线与正

文分开。

示例:

收稿日期:1998-08-18

15 基金项目

获得基金资助产出的文章应以“基金项目:”或“[基金项目]”作为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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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

附录二

识注明基金项目名称,并在圆括号内注明项目编号。多项基金项目应依次

列出,其间以分号隔开。基本项目排在收稿日期之后。

示例: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规划基金资助项目(96BJL001)

16 作者简介对文章主要作者的姓名、出生年、性别、民族(汉族可省略)、籍贯、职

称、学位等作出介绍,其前以“作者简介:”或[作者简介]”作为标识。一般

排在篇首地脚,置于收稿日期(或基金项目)之后。同一篇文章的其他主要

作者简介可以在同一“作者简介:”或“[作者简介]”标识后相继列出,其间

以分号隔开。

示例:

作者简介:乌兰娜(1968—),女,蒙古族,内蒙古达拉特旗人,内蒙古大

学历史学系副教授,博士。

17 正文

17.1 文内标题力求简短、明确,题末不用标点符号(问号、叹号、省略

号除外)。层次不宜过多,—般不超过 5级。大段落的标题居中排列,可不

加序号。层次序号可采用一、(一)、1、(1)、1);不宜用①,以与注号区别。

文中应做到不背题,一行不占页,一字不占行。

17.2 用字应符合现代汉语规范,除某些古籍整理和古汉语方面的文

章外,避免使用旧体字、异体字和繁体字。简化字应执行新闻出版署和国家

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1992年 7月7日发布的《出版物汉字使用管理规定》,

以 1986年 10月 10日重新发表的《简化字总表》为准。

17.3 标点符号使用要遵守 GB/T15834-1995《标点符号用法》的规

定(参考文献著录中的标点作为标识的用法另据后文规定),除前引号、前

括号、破折号、省略号外,其余都应紧接文字后面,不能排在行首。夹注及表

格内的文句末尾不用句号。著作、文章、文件、刊物、报纸等均用书名号。用

数字简称的会议或事件,只在数字上加引号;用地名简称的,不加引号。外

文的标点符号应遵循外文的习惯用法。

17.4 数字使用应执行 GB/T15835-1995《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

定》,凡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时刻和各种记数与计量(包括正负数、分

数、小数、百分比、约数),均采用阿拉伯数字。年份不能简写,星期几一律

用汉字。夏历和清代以前(包括清代)历史纪年用汉字,加圆括号注明公元

纪年。多位的阿拉伯数字不能移行。4位以上数字采用 3位分节法,即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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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

附录二

与节之间空 1/4字距。5位以上的数字尾数零多的,可以“万”“亿”作单

位。数字作为词素构成定型的词、词组、惯用词、缩略语,应使用汉字。邻近

两个数字并列连用所表示的概数均使用汉字数字。

17.5 插图和照片应比例适当,清楚美观;图中文字与符号—律植字。

插图应标明图序和图题,序号和图题之间空 1字;图序以阿拉伯数字连续编

号,仅有 1图者于图题处标明“图 1”;图题一般居中排于图的下方。图一般

随文编排,图较多时也可集中排在文末或其他适当位置。插图的横向尺寸

不超过版面 2/3者,图旁应串文。图需卧排时,应顶左底右。插页图版可另

编页码,并在图版上方标识文章篇名和所在页码。

17.6 表格应结构简洁,具有自明性。尽可能采用三线表,必要时可加

辅助线。表格应有表序和表题。序号和表题居中排于表格上方,两者之间

空 1字。表序以阿拉伯数字连续编号,仅有 1表者,于表题处标明“表 1”。

表内数据一律采用阿拉伯数字,个位数、小数点位置应上下对齐。相邻行格

内的数字或文字相同时,应重复填写。表一般随文编排,先见文字后见表。

表格的横向尺寸不超过版面 2/3者,表旁应串文。表需卧排时,应顶左底

右;需跨页时,一般排为双面跨单页;需转页时,应在续表上方居中注明“续

表 ×”,表头重复排出。

17.7 文稿中的计量单位应严格执行 GB3100-3102-93《量和单位》

的规定。

17.8 文稿中的数学公式应简明、准确地表达各个量之间的关系,一般

另行编排,主辅线须区分清楚。在不引起误解的前提下,某些公式也可夹在

文句中间。数学公式的编排,应遵循量、符号的书写规则。

17.9 每篇文章应尽可能排在连续页码上。确需转页时应在当页最末

一行标点停顿处注明“下转第 ×页”;在接转部分之前注明“上接第 ×页”,

字体与正文区别,加圆括号。转页应尽可能少,并不可逆转。

17.10 分期连载的长文,应在每期篇名之后加注连载序号,文末加注

“待续”,最末一期加注“续完”。

18 致谢

致谢是作者对认为需要感谢的组织或个人表示谢意的文字,排于注释

及参考文献之前,字体应与正文有所区别。

19 注释

注释主要用于对文章篇名、作者及文内某一特定内容作必要的解释或

说明。篇名、作者注置于当页地脚;对文内有关特定内容的注释可夹在文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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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6

附录二

(加圆括号),也可排在当页地脚或文末。序号用带圆圈的阿拉伯数字

表示。

20 参考文献

20.1 参考文献的著录应执行 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

及《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检索与评价数据规范》规定,采用顺序编码制,

在引文处按论文中引用文献出现的先后以阿拉伯数字连续编码,序号置于

方括号内。一种文献在同一文中被反复引用者,用同一序号标示,需表明引

文具体出处的,可在序号后加圆括号注明页码或章、节、篇名,采用小于正文

的字号编排。

20.2 文后参考文献的著录项目要齐全,其排列顺序以在正文中出现

的先后为准;参考文献列表时应以“参考文献:”(左顶格)或“[参考文献]”

(居中)作为标识;序号左顶格,用阿拉伯数字加方括号标示;每一条目的最

后均以实心点结束。

20.3 各种参考文献的类型,根据 GB3469—83《文献类型与文献载体

代码》规定,以单字母方式标识:M—专著,C—论文集,N—报纸文章,J—期

刊文章,D—学位论文,R—报告,S—标准,P—专利;对于专著、论文集中的

析出文献采用单字母“A”标识,对于其他未说明的文献类型,采用单字母

“Z”标识。对于数据库、计算机程序及电子公告等电子文献类型,以双字母

作为标识:DB—数据库,CP—计算机程序,EB—电子公告。对于非纸张型

载体电子文献,需在参考文献标识中同时标明其载体类型,建议采用双字母

表示:MT—磁带,DK—磁盘,CD—光盘,OL—联机网络,并以下列格式表示

包括了文献载体类型的参考文献类型标识:DB/OL—联机网上数据库,DB/

MT—磁带数据库,M/CD—光盘图书,CP/DK—磁盘软件,J/OL———网上期

刊,EB/OL———网上电子公告。以纸张为载体的传统文献在引作参考文献

时不注其载体类型。

20.4 参考文献著录的条目以小于正文的字号编排在文末。其格式

为:

专著、论文集、学位论文、报告———[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文献

类型标识].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任选).

示例:

[1]周振甫.周易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1991.

[2]陈崧.五四前后东方西文化问题论战文选[C].北京:中国社会科

学出版社,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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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7

附录二

[3]陈桐生.中国史官文化与《史记》[D].西安:陕西师范大学文学研

究所,1992.

[4]白永秀,刘敢,任保平.西安金融、人才、技术三大要素市场培育与

发展研究[R].西安:陕西师范大学西北经济发展研究中心,1998.

期刊文章———[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J].刊名,年,卷(期):起

止页码.

示例:

[5]何龄修.读顾城《南明史》[J].中国史研究,1998,(3):167—173.

论文集中的析出文献———[序号]析出文献主要责任者.析出文献题名

[A].

原文献主要责任者(任选).原文献题名[C].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

析出文献起止页码.

示例:

[6]瞿秋白.现代文明的问题与社会主义[A].罗荣渠.从西化到现代

化[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121-133.

报纸文章———[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N].报纸名,出版日期

(版次).

示例:

[7]谢希德.创造学习的新思路[N].人民日报,1998-12-25(10).

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S].

示例:

[8]GB/T16159-1996,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

电子文献———[序号]主要责任者.电子文献题名[电子文献及载体类

型标识]-电子文献的出处或可获得地址,发表或更新日期/引用日期

(任选).

示例:

[9]王明亮.关于中国学术期刊标准化数据库系统工程的进展[EB/

OL].http://www.cajcd.cn/pub/wml.txt/980810-2.html,1998-08-16/

1998-10-04.

[10]万锦坤.中国大学学报论文文摘(1983—1993).英文版[DB/

CD].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各种未定类型的文献———[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z].出版地:

出版者,出版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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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8

附录二

示例:

[11]张永禄.唐代长安词典[z].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80.

20.5 注释集中排在文末时,参考文献排在注释之后。

21 总目次

21.1 每年(卷)最后一期末尾应有全年的总目次,其版头应标明刊名

全称及出版年起迄期次。

21.2 总目次根据所设栏目及一般图书报刊资料索引学科分类方法,

全年统一编排。

22 期刊基本参数

按照《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检索与评价数据规范》的规定,宜在每期

目次页下方排印期刊基本参数,其项目及排列顺序为:国内统一刊号*创刊

年*出版周期代码*开本*本期页码*语种代码*载体类型代码*本期定

价*本期印数*本期文章总篇数*出版年月。出版周期代码为 1位字母:

m—月刊,b—双月刊,q—季刊,f—半年刊,a—年刊;开本按 GB788-87《图

书杂志开本及其幅面尺寸》规定用 A系列代号表示,对传统开本仍用数字

表示;语种代码按 GB4880-91《语种名称代码》规定用双字母表示:汉文—

zh,英文—en,蒙古文—mn,哈萨克文—kk,维吾尔文—ug,藏文—bo,朝鲜

文—ko,对于 混合文 种,可 同时列 出 (如 zh+en);文献载 体代码,按

GB3469-83《文献类型与文献载体代码》规定,采用 1位字母表示:P—印

刷体,M—缩微制品,有关电子文献的载体类型见 19.3;文章总篇数为本期

中具有文献标识码的文章篇数的总和。参数前以“期刊基本参数:”或“[期

刊基本参数]”作为标识。

示例:

期刊基本参数:CN-1012/C*1960*Q*16*176*ZH*P*Y-5.60*

1800*30*1999-01

23 电子邮件与网络地址

按照《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检索与评价数据规范》规定,宜在版权页

适当位置编排编辑部电子邮件地址(E-mail)和网络地址(http)。

示例:

E-mail:caj-cd@tsinghua.edu.cn

http://www.cajcd.edu.cn

24 增刊与专辑

24.1 增刊是指按出版周期出版的期次以外增加的期刊,应在封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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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9

附录二

标注“增刊”字样。多于 1期,应在一年(卷)内单独编连续期次,在封面上

予以标注。增刊应以与正刊同样的宗旨及规格编排出版,与正刊发行范围

一致。

24.2 专辑是指专题论文集,可纳入学报正刊或增刊的年(卷)期次,

并在封面上标注专题名称。

25 更改刊名

25.1 刊名应稳定,需要更改时应报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并在本刊发

表启事。

25.2 更改刊名,最好从一年(卷)的第 1期开始,并在新刊发行的第 1

年内于每期封面上标示原刊名。

26 其他26.1 公开发行的学报不得转载或摘编内部发行的图书、报纸、期刊和

其他内部出版物的内容,不得刊登涉及内部出版物的出版活动消息。

26.2 公开发行的学报不得刊登非正式期刊、报纸或其他内部出版物

的广告,也不得为内部发行的报纸、期刊、图书刊登广告。

附加说明:

本规范由全国高等学校文科学报研究会提出。

本规范由全国高等学校文科学报研究会学术委员会负责起草。

本规范起草人:张积玉。

本规范经 1999年 3月 8~11日在北京师范大学召开的《中国高等学校

社会科学学报编排规范》定稿会讨论通过。

(杨玉圣 编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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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作者或编者姓氏汉语拼音为序)

1.本社编:《语言文字规范手册》,语文出版社 1997年版。

2.本书编辑组编:《语言文字学辨伪集》,中国工人出版社 2004年版。

3.博克著:《走出象牙塔———现代大学的社会责任》,徐小洲、陈军译,浙江

教育出版社 2001年版。

4.卜卫、周海宏、刘晓红著:《社会科学成果价值评估》,社会科学文献出版

社 1999年版。

5.布罗赫著:《历史学家的技艺》,张和声等译,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2

年版。

6.陈平原著:《学者的人间情怀》,珠海出版社 1995年版。

7.陈平原著:《中国现代学术之建立———以章太炎、胡适之为中心》,北京大

学出版社 1998年版。

8.陈学飞等著:《西方怎样培养博士———法、英、德、美的模式与经验》,教育

科学出版社 2002年版。

9.程恩富、胡乐明主编:《经济学方法论》,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2年版。

10.邓正来编:《〈中国书评〉选集》,辽宁大学出版社 1998年版。

11.邓正来主编:《中国学术规范化》,法律出版社 2004年版。

12.迪尔凯姆著:《社会学方法的准则》,狄玉明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13.范德格拉夫等编著:《学术权力———七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比较》,王承

绪、张维平等译,浙江教育出版社 1989年版。

14.费希特著:《论学者的使命 人的使命》,梁志学等译,商务印书馆 1997

年版。

15.风笑天著:《社会学研究方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1年版。

16.福柯著:《词与物———人文科学考古学》,莫伟民译,上海三联书店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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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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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郭传杰、李士主编:《维护科学尊严》,湖南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

18.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国家教委研究生工作办公室编:《博士生培

养纵横谈》,河南大学出版社 1998年版。

19.哈贝马斯著:《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三联书店2003年版。

20.贺卫方著:《法边馀墨》,法律出版社 1998年版。

21.胡适著:《读书与治学》,三联书店 1999年版。

22.华勒斯坦等著:《开放社会科学》,刘锋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

23.华勒斯坦等著:《学科·知识·权力》,刘健芝等编译,三联书店 1999

年版。

24.吉鲍尔迪著:《MLA文体手册和学术出版指南》,沈弘等译,北京大学出

版社 2002年版。

25.吉登斯著:《社会学方法的新规则———一种对解释社会学的建设性批

判》,田佑中等译、文军校,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3年版。

26.蒋寅著:《学术的年轮》,中国文联出版社 2000年版。

27.金耀基著:《大学之理念》,三联书店 2001年版。

28.克拉克主编:《研究生教育的科学研究基础》,王承绪译,浙江教育出版

社 2001年版。

29.肯尼迪著:《学术责任》,阎凤桥等译,新华出版社2002年版。

30.库恩著:《必要的张力》,纪树立、范岱年等译,福建人民出版社 1981

年版。

31.库恩著:《科学革命的结构》,金吾伦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32.拉尔森主编:《社会科学理论与方法》,任晓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2

年版。

33.拉卡托斯著:《科学研究纲领方法论》,兰征译,上海译文出版社 1999

年版。

34.拉伦茨著:《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35.劳斯著:《知识与权力———走向科学的政治哲学》,盛晓明等译,北京大

学出版社 2004年版。

36.李振宏著:《历史学的理论与方法》(修订版),河南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

37.刘大椿著:《科学活动论 互补方法论》,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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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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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美国科学、工程和公共政策委员会编写:《怎样当一名科学家———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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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皮亚杰:《人文社会科学认识论》,郑文彬译、陈荣生校,中央编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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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七刊史学图书评论工作小组编:《史学新书评(1996—1997)》,社会科

学文献出版社 2001年版。

42.七刊史学图书评论工作小组编:《史学新书评(1998—1999)》,社会科

学文献出版社 2001年版。

43.童世骏、周武著:《现代社会与规则意识》,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年版。

44.涂尔干著:《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渠东等译,梅非等校,上海人民出版

社 2001年版。

45.韦伯著:《社会科学方法论》,韩水法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版。

46.韦伯著:《学术与政治》,冯克利译,三联书店1998年版。

47.温儒敏主编:《中文学科论文写作训练》,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3年版。

48.吴汉东著:《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6

年版。

49.伍杰编:《中国百年书评选》,云南教育出版社 2002年版。

50.伍铁平著:《语言和文化评论集》,北京语言文化大学出版社 1997年版。

51.徐有富著:《治学方法与论文写作》,南京大学出版社 2003年版。

52.严耕望著:《治史三书》,辽宁教育出版社 1998年版。

53.杨玉圣、张保生主编:《学术规范读本》,河南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54.杨玉圣编:《书的学术批评》,辽宁大学出版社 1998年版。

55.杨玉圣著:《学术批评丛稿》,辽宁大学出版社 1998年版。

56.于光远等著:《我们丢失了什么》,商务印书馆 1999年版。

57.袁方主编:《社会研究方法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7年版。

58.张岱年著:《中国哲学史方法论发凡》,中华书局 2003年版。

59.张积玉著:《社科期刊撰稿与编辑规范十二讲》(修订版),陕西师范大

学出版社 1997年版。

60.张维迎著:《大学的逻辑》,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年版。

61.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考古工作手册》,文物出版社 1982

年版。

62.中华读书网编:《学术权力与民主》,鹭江出版社 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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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阅读书目

63.朱青生著:《十九札———一个北大教授给学生的信》,广西师范大学出版

社 2001年版。

64.兹纳涅茨基著:《知识人的社会角色》,颊斌祥译,译林出版社 2000

年版。

(杨玉圣 编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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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作者简介

本书作者简介

(按姓氏笔画为序)

王宁:女,1936年生,浙江海宁人。1958年北京师范大学中文系毕业,分配至青海

师范学院中文系任教。1961—1964年在北京师范大学攻读文字训诂学研究生,先后在

青海师范学院(1964—1972年)、青海省文学艺术创作研究室(1972—1979年)、文化部

剧本委员会(1979—1983年)工作,1983年起在北京师范大学中文系任教。现为北京师

范大学文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任北京师范大学民俗典籍文字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师

范大学汉字与中文信息处理研究所所长,兼任“八五”、“九五”、“十五”全国哲学社会科

学研究规划专家评审组成员、全国文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中文专业委员、国家自学考试教

学指导委员会中文专业委员、全国语言文字规范审定委员会委员、中国语言学会副会长

等职。曾任首都女教授联谊会会长、北京市九届妇联执委、北京市九届人大代表、北京

市九届政协常委。主要从事汉语言学、文字训诂学、汉语词源学、辞书学、语言文字教育

等专业教学与研究工作。著有《训诂方法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3年版,与陆宗

达教授合著);《训诂与训诂学》(山西教育出版社 1994年版,与陆宗达教授合著);《训

诂学原理》(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 1997年版);《汉字构形学讲座》(上海教育出版社

2002年版)。主编《中国文化概论》(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 1999年版);《汉字学概要》

(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0年版);《汉字构形史丛书》(上海教育出版社 2002年版)

等。

王延中:男,山东东平人,1963年生。先后毕业于山东师范大学(1985年)、吉林大

学(1988年)、北京大学(1991年),分别获历史学学士、硕士学位和社会学博士学位。

曾在牛津大学作访问学者(1993—1994年)。1991—2001年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

济研究所工作,2000年任研究员。现为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副局长,任中国社会科学

院研究生院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劳动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国人民

大学、中央民族大学兼职教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研究所特聘研究员、中国社

会保险学会常务理事。主要研究领域为工业经济、劳动和社会保障、中小企业、科研管

理。著有《经济组织与城乡发展》(经济管理出版社 1998年版);《WTO与中小企业发展

战略》(广东旅游出版社2000年版);《中国的劳动与社会保障问题》(经济管理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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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作者简介

2004年版)。合著《中国社会保障发展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1年版);《基础

设施与制造业发展关系研究》(第一作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2年版)。论文有

《中小企业与经济活力》(《中国工业经济研究》1995年第 10期);《中国社会保险基金

模式的偏差及其矫正》(《经济研究》2001年第2期)等。

朱旭东:男,1965年 10月生,浙江浦江人。1989年毕业于浙江师范大学外语系,获

文学学士学位;1992年、1995年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教育科学研究所和教育系,获教育

学硕士、博士学位。此后在北京师范大学国际与比较教育研究所任教。1999年11—12

月赴法国巴黎第八大学进行学术交流,2002—2003年获富布莱特项目基金在马里兰大

学做访问学者。现任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全国教师教育学会

副秘书长、常务理事。主要研究比较教育、美国教育、教师教育、外国教育史。著有《欧

美国民教育理论探源———教育制度意识形态论》(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1997年版);主

编《外国教育思想通史》第6卷(湖南教育出版社 2002年版),系《教育与国家发展》译

丛执行主编(教育科学出版社 2003、2004年版)。论文有《论教师教育的公益性》(《教

育理论与实践》2002年第 1期);《国外教师教育模式转型研究》(《外国教育研究》2001

年第5期);《当代美国教育理论多元化格局形成的文本和话语分析》(《清华大学教育

研究》2000年第 2期);《比较教育研究社会科学化认识论史》(《全球教育展望》2004年

第1期)等。

刘庆柱:男,1943年 8月生于天津。1967年毕业于北京大学历史系考古专业。现

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所长、所学术委员会主任暨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主任、研

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史学片)高级职称评

审委员会委员、《考古》和《考古学报》编辑委员会主任、第 10届全国政协委员、国家社

会科学基金项目学科(考古学)评审组专家、中国考古学会秘书长、中国史学会理事、德

国考古研究院通讯院士,兼任武汉大学等校兼职教授、《考古学报》、《考古学集刊》、《中

国考古学》(英文版)和《中国考古学年鉴》主编、《中国大百科全书》(第2版)考古·文

物学科卷主编。系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专家。主要研究中国古代都城考古学、古代帝王

陵墓考古学和秦汉考古学。著作有《西汉十一陵》(陕西人民出版社 1987年版);《长安

春秋》(人民出版社 1988年版);《汉杜陵陵园遗址》(科学出版社 1993年版);《汉长安

城未央宫》(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6年版);《汉长安城》(文物出版社 2003年版);

《古代都城与帝陵考古学研究》(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等。

任东来:男,江苏宜兴人,1961年生于长春。1982年、1985年、1988年,先后从东北

师范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南开大学获得历史学学士、法学硕士和历史学博

士学位。1988年7月起执教于南京大学 -约翰斯·霍普金斯大学中美文化研究中心,

1998年晋升为教授。2002年起任中国美国史研究会副理事长。2003年起任博士生导

师。曾先后在美国、挪威、意大利和香港的大学、研究机构访问、研究。主要研究美国外

交史、美国宪政史、中美关系和国际关系理论。曾在《历史研究》、《美国研究》、《世界历

史》等发表多篇学术论文。著有《争吵不休的伙伴:美援与中美抗日同盟》(广西师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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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作者简介

学出版社1995年版);《宪政历程———塑造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合著,中国法制出版

社2004版);《美国对外政策史》(合著,人民出版社 1991年版)。主编《当代美国———

一个超级大国的成长》(贵州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孙旭培:男,1944年 12月生,安徽怀宁人。1968年毕业于安徽大学外语系,1981年

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新闻系,获文学硕士学位。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

研究所所长、中国新闻学会联合会常务理事兼副秘书长、《新闻与传播研究》主编、中国

新闻法起草小组成员。现任华中科技大学新闻与信息传播学院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研究员、北京大学新闻与传播论坛课程教授、安徽大

学兼职教授、上海大学客座教授、中国公共关系协会理事、中国新闻法制研究中心研究

员。主要研究新闻理论、新闻法、新闻改革与新闻法学。著有《新闻学新论》(当代中国

出版社1994年版);AnOrchestraofVoices(《多种声音交响乐:论拓展中国的言论与新闻

自由》,美国 PraegerPublisher2001年版);《当代中国新闻改革》(人民出版社 2004年

版)。主编《新闻侵权与诉讼》(人民日报出版社 1994年版);《华夏传播论》(人民出版

社1997年版);《中国传媒的活动空间》(人民出版社 2004年版)。另有论文《社会主义

新闻法是新闻自由保护法》等多篇。

吴忠民:男,1959年生于青岛。1982年毕业于山东大学历史系,获学士学位;1985

年毕业于山东师范大学历史系,获硕士学位。1985—2000年在山东大学社会学系任教,

1992年破格晋升教授。曾任山东大学社会学系主任、社会发展学院院长等。现为中共

中央党校社会学教研室教授、主任,兼任中国社会学会常务理事、北京市社会学学会常

务理事。系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入选者。主要研究方向为社会发展与现

代化、公正研究等。在《中国社会科学》、《社会学研究》等发表论文多篇,著有《历史原

脉与现实走向———历史社会学研究》(河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中国社会发展论》

(湖南出版社 1995年版);《渐进模式与有效发展———中国现代化研究》(东方出版社

1999年版);《社会公正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主编《发展社会学》(高等教

育出版社2002年版)等。

肖永平:男,1966年 2月生于湖北麻城。1984—1988年在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学

习。1988年考取武汉大学国际私法研究生,1990年提前攻读博士学位,1993年毕业,获

博士学位。此后在武汉大学法学院任教,1997年起任教授,1998年起任博士生导师。

1998—1999年在哈佛大学作访问学者,2000年 4—5月在德国马克思—布朗克国际私

法与外国私法研究所从事合作研究。现任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执行所长、武汉大学

法学院国际法系主任,兼任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常务副会长以及西北政法学院、上海交通

大学、澳门科技大学等校兼职教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武汉仲裁委员会仲

裁员、《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执行编委、中国国际法学会理事、湖北省法学会常

务理事等。主要从事国际私法、国际商法、国际民事诉讼法等的研究。著有《国际私法

原理》(法律出版社 2003年版);《国际私法学》(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4年版);《肖永平论冲突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内地与香港的法律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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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作者简介

与协调》(湖北人民出版社 2002年版)。论文有《国际私法在互联网背景下面临的挑

战》(《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1期);《评香港终审法院关于港居权的判决》(《美国比

较法杂志》2000年第 3期)等。

李剑鸣:男,1960年 6月生,湖南常德人。1982年毕业于湖南师范学院历史系。

1986年考入南开大学历史研究所,1994年获博士学位。1995年晋升教授,1996年起任

博士生导师。现为南开大学美国历史与文化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国美国史研究会理

事长、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五届学科评议组成员、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天津市哲

学社会科学研究“十五”规划学科组成员、天津市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南开大学

校务委员会委员。1999年入选教育部“资助优秀年轻教师计划”,2000年入选教育部

“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2001年获教育部“高校青年教师奖”。曾赴伊利诺伊大学

和哈佛大学从事研究。目前重点研究美国早期史、社会政治史和种族关系史。著有《大

转折的年代》(天津人民出版社 1992年版);《文化的边疆》(天津人民出版社 1994年

版);《美国的奠基时代》(人民出版社 2001年版)等。在《中国社会科学》、《历史研

究》、《世界历史》等刊物发表论文多篇。曾获第一届全国青年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

等奖(1994年)、第一届中国美国史研究优秀论文奖一等奖(1996年)、第二届全国普通

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三等奖(1998年)等。

李振宏:男,1952年生,河南偃师人。1978年 3月考入开封师范学院(今河南大学)

历史系,1982年 1月毕业,留校任教。主要从事史学理论、中国古代史、中国文化史的教

学和研究。1992年晋升教授。现任河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史学月

刊》主编,兼任中国史学会史学理论分会副会长、河南省历史学会副会长、中国秦汉史研

究会理事。在《历史研究》、《中国史研究》、《史学理论研究》、《人民日报》等报刊发表

论文多篇。著有《历史学的理论与方法》(河南大学出版社 1989年版);《伟大的人格》

(河南教育出版社 1992年版);《居延汉简人名编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7年

版);《居延汉简与汉代社会》(中华书局 2003年版);《圣人箴言录———〈论语〉与中国文

化》(河南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主编《元典文化丛书》(河南大学出版社1995—2004

年版,获第十届中国图书奖)。1999年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命名为“河南省优秀专家”。

周宪:男,江苏金坛人,1954年 9月生于南京。1982年毕业于南京师范大学中文

系,获文学学士学位;1985年毕业于北京大学哲学系,获哲学硕士学位;1998年毕业于

南京大学中文系,获文学博士学位。曾任南京大学中文系主任。现为南京大学校长助

理、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美学、文艺学、文化研究等。著有《美学是什么?》(北

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现代性的张力》(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1年版);《崎岖

的思路———文化批判论集》(湖北教育出版社 2000年版);《当代中国审美文化研究》

(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7年版);《20世纪西方美学》(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等。

周伟良:男,1953年 9月生,江苏苏州人。1986年考取北京体育学院研究生,1989

年毕业,获硕士学位;1997年考取上海体育学院首届民族传统体育(武术)学博士研究

生,2000年7月毕业,获博士学位。现为杭州师范学院体育与健康学院副教授,主要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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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作者简介

事中国体育史、民族传统体育理论的教学与研究。著作有《中国武术史》(高等教育出

版社2003年版);《中华民族传统体育概论高级教程》(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3年

版)。论文有《传统武术俗文化特征研究》(《天津体育学院学报》1992年第 3期);《现

代武术理论体系及其研究范畴》(《体育科学》1993年第2期);《梅花拳拳理功法的历史

寻绎》(《义和团运动一百周年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山东大学出版社 2002年版);

《竞技武术套路运动的历史透视》(《体育文化导刊》2003年 7期);《师徒论》(《北京体

育大学学报》2004年第 5期);《一篇“荒腔走板”的博士论文》(《中国政法大学人文论

坛》第1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等。博士论文《传统武术训练理论论绎》被

收入《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博士硕士文库(续编)》(浙江教育出版社 2004年版)。

周祥森:男,1965年 12月生,浙江江山市人。先后就读于苏州铁道师范学院历史系

(1983—1987年)和河南大学历史系(1987—1990年),分别获学士、硕士学位。1990年

起在《史学月刊》编辑部工作,现任编审,兼任中国美国史研究会理事、中国英国史研究

会理事。主要从事史学理论、中国学术思想史研究。主要论文和评论有:《略论我国世

界史学界的某些流弊———读〈美国历史散论〉随想》(《史学月刊》1994年第 5期);《美

国妇女就业发展与妇女地位变迁》(《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博士硕士文库·历史学卷》,浙

江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核心期刊”论对学术期刊编辑工作的严重危害》(《学术

界》2001年第4期);《新旧中西的冲突:关于学术规范讨论的思考》(《史学月刊》2003

年第10期);《客观世界与文本世界的交锋———对新理论形态的马克思主义历史观评论

的评论》(《史学月刊》2004年第 3期)等。

贺卫方:男,1960年 7月生,山东牟平人。1982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获法学学

士学位;1985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曾在哈佛大学法学院做访问学

者。1985—1995年在中国政法大学任教,并主持《比较法研究》编辑工作。现任北京大

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任《中外法学》主编、北京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主任等,兼任全

国外国法制史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及国内多所大学名誉或

兼职教授。研究和教学领域包括法理学、法制史、比较法学等。著有《司法的理念与制

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法边馀墨》(法律出版社 1998年/2003年版);

《具体法治》(法律出版社 2002年版);《运送正义的方式》(上海三联书店 2003年版);

《超越比利牛斯山》(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编有《中国法律教育之路》(中国政法大

学出版社1997年版);《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合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

版/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等。译有《法律与革命》(合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3年版);《比较法律文化》(合译,三联书店 1990年版/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2年版);

《比较法总论》(合译,贵州人民出版社 1992年版/法律出版社 2003年版)等。

郭世佑:男,1957年 8月生于湖南益阳。1982年毕业于湖南师范学院,获历史学学

士学位;1997年 6月毕业于杭州大学,获历史学博士学位。主攻中国近代史,曾任浙江

大学中国近代历史与当代发展研究所所长。现为中国政法大学历史研究所所长、教授、

博士生导师。著有《晚清政治革命新论》(湖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民族觉醒的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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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作者简介

程》(合著,山东教育出版社 1999年版)。代表性论文有:《辛亥革命阶级基础再认识》

(《中国社会科学》1992年第 3期);《庚子勤王运动期间的梁孙关系真相》(《历史研究》

1998年第5期);《中国近代史需要理论的突破》(《史学理论研究》1993年第1期);《梁

启超与义和团运动二题》(日文,日本爱知大学现代中国学会编《中国 21》,Vol.13,风媒

社,2002年4月);《辛亥革命的历史结局及其实质》(日文,日本孙文研究会编《辛亥革

命的多元构造———辛亥革命 90周年国际学术讨论会·神户》,孙中山纪念会研究丛书

Ⅳ,汲古书院2003年版)。

葛剑雄:男,1945年 12月生于浙江湖州。1981年毕业于复旦大学,获历史学硕士

学位,1983年获历史学博士学位。此后在复旦大学中国历史地理研究所工作,1991年

任教授,1993年任博士生导师,1996年任中国历史地理研究所所长,1999年任历史地理

研究中心主任至今,兼任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中国史学会理事、中国秦汉史研

究会副会长、中国地理学会历史地理专业委员会主任、上海市历史学会副会长。主编

《中国人口史》(第 1卷作者,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中国移民史》(第1—2卷作

者,福建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等。著有《统一与分裂———中国历史的启示》(三联书

店1993年版);《未来生存空间·自然空间》(上海三联书店 1997年版);《葛剑雄自选

集》(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悠悠长水———谭其骧前传、谭其骧后传》(华东

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2001年版)等。另在《历史研究》等发表论文多篇。

童世骏:男,1958年 9月14日生于上海,祖籍浙江萧山。1984年在华东师范大学

获硕士学位,1994年在挪威卑尔根大学获博士学位。1998年 5—11月,受中欧高等教

育合作项目资助,以客座教授身份在德国马堡大学哲学系工作;2000—2001年,受美国

富布赖特基金会资助,在哥伦比亚大学从事研究。1994年起任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教

授。曾任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主任、哲学研究所所长、人文学院副院长。现任华东师范

大学校长助理、中国现代思想文化研究所副所长,兼任历史系专门史专业(西方思想史

方向)博士生导师。现任上海社会科学院党委副书记,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著

有《马克思恩格斯同时代的西方哲学———一部以问题为中心的断代史》(与赵修义合

著,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1994年版);DialecticsofModernization:Habermasandthe

ChineseDiscourseofModernity(WildPeonyPtyLtd.,Sydney,2000)。译著有《在事实与规

范之间》(哈贝马斯著,三联书店 2003年版)。代表性论文为《没有主体间性就没有规

则———论哈贝马斯的规则观》(《复旦学报》2002年第5期);《批判与实践———新法兰克

福学派对美国实用主义的兴趣》(《华东师范大学学报》2001年第5期);《论真理的认可

问题》(《学术月刊》2000年第 2期)。

蔡际洲:男,甘肃宁县人,1952年 10月生于陕西汉中。1987年毕业于武汉音乐学

院音乐学系。1989年考取该系研究生,1992年毕业,获硕士学位。2000年晋升为教授。

1994—2002年任《黄钟》副主编。现为武汉音乐学院音乐学系教授、院中国传统音乐理

论学科带头人、中国音乐家协会会员、中国传统音乐学会理事、中国戏曲音乐理论研究

会常务理事。主要从事民族音乐学、音乐编辑学和音乐学学科理论的教学与研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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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

本书作者简介

著《中国武当山道教音乐》(参编,中国文献出版公司 1987年版),《引商刻羽:长江流域

的音乐》(第一作者,武汉出版社2004年版)等。论文有《“辽金北鄙”遗音与南北曲音

乐之渊源》(《黄钟》1993年第1期);《当代中国戏曲音乐的历史进程与发展趋向》(《中

国音乐学》1994年第 1期);《从思维方式看中西音乐之比较》(《音乐研究》2002年第 3

期);《中国传统音乐的生态系统及其可持续发展》(《中国音乐》2003年第 2期)等。曾

获文化部“集体成果奖”和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文艺集成志书编纂成果二等

奖”,另有多篇论文曾在全国性音乐论文评奖中获一、二等奖。

张保生:男,河北沧州人,1956年生于北京。1983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一分校,

获哲学学士学位;1987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获硕士学位;1999年毕业于中国

人民大学法学院,获博士学位。曾先后在英国肯特大学法学院(2000年)、美国西北大

学法学院(2002年1月至12月)作访问学者。现任教育部社政司科研处处长,中国人

民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欧高等教育合作项目学术委员会中方委员、中国法学教育研

究会常务理事。著有《法律推理的理论与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年版)。合

著《管理哲学纲要》(红旗出版社1987年版,与肖明等合著);《思维学引论》(湖南人民

出版社1988年版,与陈新夏、郑维川合著)。译著有《生存的哲学》(湖南人民出版社

1988年版,与胡建华等合译);《社会交际心理学》(湖南出版社 1992年版,与李晖合

译);《世界贸易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与满运龙合译)。主编《学术规

范读本》(河南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与杨玉圣合作)。合编《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

研究通鉴(1996—2000)》(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年版)。主要论文有《人工智能和

思维的关系初探》(《科学、技术与辩证法》1986年第 1期);《论法律推理的本质特征》

(《吉林大学学报》1999年第 6期);《人工智能法律系统的法理学思考》(《法学评论》

2001年第 5期);《论程序正义与学术评审制度的建构》(《学术界》2001年第 6期)等。

杨玉圣:男,1963年 10月生,山东青州人。先后毕业于山东师范大学(1985年)和

北京大学(1988年),获历史学学士、硕士学位。曾以富布莱特学者身份在波士顿大学、

堪萨斯大学访学(1998—1999年)。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兼任北京大学世界现代化

进程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美国研究》、《现代化研究》、《史林》等学刊编委、《中国政法

大学人文论坛》执行主编。2001年3月起,创办并主持学术批评网。著有《美国历史散

论》(辽宁大学出版社 1994年版);《中国人的美国观》(复旦大学出版社 1996年版、

1997年重印);《学术批评丛稿》(辽宁大学出版社 1998年版)。编有《中国人文社会科

学博士硕士文库》(浙江教育出版社 1998年版、1999年重印,执行总主编);《中国人文

社会科学博士硕士文库(续编)》(浙江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执行总主编);《学术规范

读本》(河南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与张保生合作主编)等。目前主要从事学术规范、史

学评论、美国文明史、美国宪政史的教学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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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

后记

后 记

编纂一本《学术规范导论》,是我们早就存有的美好愿望之一。今天,

在高等教育出版社和朋友们的支持下,这一愿望终于要实现了。

学术规范话题的提出、论争与初步取得共识,是最近十几年来学术界、

高教界最引人注目的学术文化现象之一。大体说来,以 2000年《历史研

究》等首都七家史学刊物共同发表《关于遵守学术规范的联合声明》、2002

年教育部推出《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2004年教育部社会科

学委员会讨论通过《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为标志,

学术规范已基本成为学界共识,学术规范教育已成当务之急。可以说,高等

教育出版社适时约编本书,为解决此一当务之急提供了切实可行的便利

途径。

本书的总体框架基本上是立体式设计,力求兼顾学术规范的历时性原

则、共通性取向(上篇)和学术规范的学科个性差异(中篇)。同时,还涉及

学术规范的法律基础、标准性文本以及与延伸阅读相关的文献资料(下篇

及附录)。

鉴于本书所论主题的跨学科性、前沿性及其复杂性和特殊性,故需要不

同部门、不同学科的志同道合的专家学者协同合作。为此,来自北京大学、

北京师范大学、南开大学、复旦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南京大学、武汉大学、杭

州师范学院、河南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武汉音乐学院、中国政法大学以及教

育部、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共中央党校的部分学者,本着对学术事业负责任

的理性态度、建设性的学术立场,自愿组合,分工合作,共同撰写本书。具体

分工是:

引言 (撰稿人:中国政法大学杨玉圣、教育部社政司张保生)

上篇 学术规范概说

第一章 学术规范在中国(撰稿人:河南大学周祥森)

第二章 学术规范的基本原则(撰稿人:复旦大学葛剑雄、中国政法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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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

后记

学杨玉圣、教育部社政司张保生、北京大学贺卫方)

中篇 学术规范的学科视界

第一章 哲学(撰稿人:华东师范大学童世骏)

第二章 文学(撰稿人:南京大学周宪)

第三章 汉语言文字学(撰稿人:北京师范大学王宁)

第四章 历史学(撰稿人:河南大学李振宏)

第五章 中国史(撰稿人:中国政法大学郭世佑)

第六章 世界史(撰稿人:南开大学李剑鸣)

第七章 考古学(撰稿人:中国社会科学院刘庆柱)

第八章 新闻与传播学(撰稿人:华中科技大学孙旭培)

第九章 经济学(撰稿人:中国社会科学院王延中)

第十章 法学(撰稿人:武汉大学肖永平)

第十一章 社会学(撰稿人:中共中央党校吴忠民)

第十二章 国际问题研究(撰稿人:南京大学任东来)

第十三章 教育学(撰稿人:北京师范大学朱旭东)

第十四章 体育学(撰稿人:杭州师范学院周伟良)

第十五章 音乐学(撰稿人:武汉音乐学院蔡际洲)

下篇第一、二章,由杨玉圣、张保生编选。附录一、二和推荐书目、索引,

由杨玉圣编选。

为了加强沟通与合作,2004年 3月 31日— 4月 1日,高等教育出版社

专门在京召开了“《学术规范导论》书稿研讨会”,除王宁教授和李剑鸣教授

因故未能出席外,上述作者均参加了研讨会(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文科分

社副社长徐挥先生、河南大学出版社总编辑马小泉教授、《云梦学刊》主编

余三定教授、《学术界》杂志社社长兼总编辑袁玉立先生也应邀与会)。会

议期间,各位专家学者畅所欲言,相互切磋,彼此提出了宝贵的修改建议,为

保障书稿写作质量奠定了坚实基础。会后,各位作者均对自己撰写的文稿

进行了程度不同的修改。作为本书主编,我们在充分尊重各位作者及其文

稿的基础上对全书体例、内容及文字加以统筹处理。事先有君子约定,各章

(节)作者文责自负;同时,对于全书所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我们愿意承担义

不容辞的学术责任。

撰写本书,其难度之大,远远超乎我们的预料。作为学术规范的草创之

作,本书待改进之处在所难免。真诚期望学界前辈、师友、学友和广大读者

不吝赐教、批评,以便有机会时对本书加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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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3

后记

最后,我们衷心感谢河南大学出版社和马小泉教授在 2004年 3月适时

推出本书的姊妹篇《学术规范读本》,衷心感谢高等教育出版社徐挥先生对

《学术规范导论》写作的热情倡议与积极推动,感谢责任编辑迟宝东博士的

辛勤工作,还要特别感谢各位特约撰稿人的理解、支持与友好协作。这种缘

于《学术规范导论》的写作而凝聚其中的合作精神与学术友谊,难能可贵,

值得我们格外珍惜。

杨玉圣 张保生

2004年 6月 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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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4

索引

索 引

阿·迈纳 187

阿尔弗雷德.S.艾克纳 194

阿拉伯数字 316,317,318,320

爱德华·卡尔 118,130

爱弥儿·涂尔干 1,14,62

爱因斯坦 16,78

AlanRyan84

《TheAllyn&Bacon手册》96,97

安东尼·吉登斯 214

AndrewEdgar103

百花齐放 百家争鸣

(双百方针)329,345,350,358

保护作品完整权 269,271,273

标点符号 321

《标点符号用法》321

BruceC.Straits227

巴赫金 94,103

巴甫洛夫 184

《巴甫洛夫选集》187

霸权稳定论 220

包亚明 104

《边缘思想》37

白寿彝 35

辩证唯物主义 332

版权 278

班 固 21

北京大学 31,44,169,217,235,351,354

《北京大学教师学术道德规范》44,351

北京大学化学学院 44

北京市语言学会 108

北京师范大学古代汉语教研室 111

北京师范大学中文系 108

本土化 28,211,212

本土资源 237

比较分析法 202

比较优势理论 193

比较政治学 215

《必要的张力》62,65,102,103

边际效用理论 193

表演权 269

波斯纳 62,65

博士论文 11,305

卜卫 195

布尔迪厄 101,104

CAJ-CD格式(《中国学术期刊(光盘

版)检索与评价数据规范》)167,225,

373,378

CaroleSlade103,228

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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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5

索引

财产权 268

蔡 闯 62

蔡际洲 261,262,263,264

蔡美彪 130

蔡枢衡 199

蔡元培 57,206

参考文献 90,91,92,126,142,192,231,

259,292,296,376

参考文献表 302

参考文献标注法 302

常向群 214

查尔斯·海尼曼 154

抄袭 50,70,96,97,98,107,133,203,330,

334,338,345,347,351,354,358

抄袭剽窃 43,49,171,172,240,244,338,

346,356,357,358,359

《传播社会学》187

陈桂生 238

陈果安 263

陈乐民 218,225,226,227

陈平原 14,15,26,35,36,37,103

陈 军 15

陈述句 321

陈新风 264

陈学飞 63,237

陈寅恪 95,130,132,161,241,246

陈 垣 132

陈志俊 195

陈作成 38

程千帆 14

《程序的正义与诉讼》65

程序正义 54

程祖瑞 195

诚信 78,79,241

《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315

出租权 269

创新 12,39,41,116,175,205,219,240,

253,337

《创造教育新论》16

创造性 281

粗制滥造 3,330,338,347,358

崔 浩 21

DagfinnFoellesdal84

《大学出版的岁月》63

《大学的理念》15

《大学的逻辑》15

《大学文科毕业论文导写》263

搭车挂名 11

《当代史学主要趋势》167

党圣元 14

道德规范 69

《道德和法律理论的疑问》62

道德修养 332,334

德里达 141

德里克·博克 15

德丸吉彦 264

邓小平理论 329

邓正来 63,102,245

地方史志 29

笛卡尔 82

低水平重复(现象)3,22,90,217,330,

337

蒂博代 66

丁学良 36

《丁学良集》36

定量研究 208,209

定量(分析)方法 208,221

定量评价 57

定性评价 57

定性研究 208,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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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6

索引

定性分析方法 221

东方主义 156

董京泉 16

逗号 322

杜亚雄 261,262,264

《读书人的出世与入世》226

独创性 12

杜两省 195

顿号 323

EI(工程索引)344

恩格斯 112,113,129,140,141

《20世纪科学技术史》195

二重证据法 119,169

《二十世纪中国音乐美学》262

《二十世纪文学评论》102,103

发表权 268

发明创造 279

《发人深思的笑话》111

发行权 269

《发展与繁荣人文社会科学》16

《法边馀墨》63,64

《法理学问题》65

法律责任 276,330,349

法学 13,28,29,197

法学研究 199,200,202

《法言义疏》35

《反杜林论》129

《反对阐释》102

《反联邦主义者全集》154

泛社会学研究 212,213,214

范岱年 62,65

范式 85,86

范绪锋 38

翻译权 269

《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16

方东树 35

《方法论导论》187

方法论规范 232

《方法学原理》184,187

方以智 20,21

放映权 269

房保国 205

非职务发明创造 279

菲利普·方纳 163

菲利普·柯廷 149

费利克斯·弗兰克福特 8

费维恺 123

费希特 43,62

费孝通 212,214

分号 323

分析论证法 202

风笑天 209,214

封建主义 136

冯克利 145

冯米塞斯 188

冯绍雷 228

冯文慈 262

冯友兰 95,103

冯小双 15,37,214

弗·兹纳涅茨基 14,15,65

复旦大学 217

复制权 269

福 柯 141

傅斯年 132

改编权 269

感叹句 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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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7

索引

《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

(试行)》13,16,34,53,55,60,63,235,

329

哥廷根大学 148

葛剑雄 35,246

葛兰西 155

葛兆光 14,63

《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102

《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345,348,354

巩本栋 14

《古史辨》130

古史辨派 120

古口安平 65

顾海兵 64

顾颉刚 120

顾亭林 20

顾炎武 19,35,244

关键词 126,204,258,309,372

《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

320

《关于改进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决定》

340

《关于加强报纸杂志上的图书评论》61

《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联合声明与

建言》259,264,357

《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

31,33,34,44,235,345,354,358

《关于科技工作者行为准则的若干意见》

44,332

《关于遵守学术规范的联合声明》357

管建华 262

《管锥编》63,103

广播权 269

《光明日报》文艺部 358

规范 1,8,9,69,70,74,108,177,197,289,

334

规范汉字 289,291

规则 71,72,73,74

过度引用 48

郭宏安 66

郭沫若 262

郭绍虞 102

郭 璞 21

郭世佑 145,147

郭锡良 110

郭 莹 262

郭英剑 245

郭志禹 245

国家标准局 304

《国际关系理论新视野》226

《国际关系研究实用方法》226,228

国际关系学 22,28,30

《国际关系政治经济学》220

国际 问题 研究 13,215,216,217,218,

222,224,225

国际战略和地区安全研究 216

国际政治经济学 216

国家版权局 31

国家技术监督局 320,328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289,290,291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320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应用

研究所 320

《国家与市民社会》102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345

国务院学位办公室 215

《国学大师论国学》102,103

哈贝马斯 83,102,141

哈佛大学历史学系 50

《哈佛学习生活指南》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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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8

索引

哈耶克 141,188

海登·怀特 154,168

《海国图志》150

汉密尔顿 154

《汉语拼音方案》290

汉语言文字学 13,105

汉字数字 316

韩宝强 263

韩建清 38

韩钟恩 262

浩 力 14

HowardS.Becker228

合作署名 203

何包刚 64

何秉孟 16

何传启 62

何怀宏 64

何乾三 262

何勤华 205

何兆武 168

贺卫方 63,64

赫伯特·林登伯格 12

赫伯特·斯托林 154

黑格尔 6,120,149

洪堡大学 57

《后现代历史叙事学》168

胡道静 102,103

胡经之 103

胡明扬 110

胡 适 120

《胡适哲学思想资料选》130

华康德 104

华勒斯坦 15,237-238

《华夏传播论》187

黄安年 245

黄 平 36

黄翔鹏 262

黄旭东 262

黄宗羲 20

回避规则 55

《回忆马克思》146

汇编权 269

J.P.福加斯 65

JerrroldLevinson103

计量史学 119

疾病史 124

纪宝成 16,62

纪树立 62,65,84

基欧汉 220

季羡林 15

甲骨学 106

价值分析方法 201

《价值论》64

《价值新论》64

郏斌祥 15,16

剑桥大学 149

间隔号 327

间接引用 48

翦伯赞 130

《江村经济》212

江 枫 145

江景波 32

江蓝生 111

江 潘 35

姜 朋 64,227

蒋 寅 6,15,63

张荫麟 132

蒋廷黻 132,145

强亦忠 32

交易成本理论 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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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9

索引

校勘学 21

教师职业道德 348

教条主义 13,141,336,337

教育部 31,33,34,43,215,217,335,345,

349,358

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 13,31,331

教育学 13,30,229,230,231,232,237

金德尔伯格 220

《金明馆丛稿二编》130

JohnR.Searle83

结构主义 105

杰弗里·巴勒克拉夫 167

解释学 47

金观涛 120

金吾伦 14,

金耀基 15

《近代中国法制与法学》206

经济分析法 202

《近代史研究》编辑部 38

经济起飞理论 193

经济 -社会史 29

经济学 13,22,28,29,188,189,190,193,

194,217

经济学方法 202

经济学改革运动 190

《经济学数学化导论》195

《经济学为什么还不是一门科学》194

经济学研究 188,189,190

《经济研究》编辑部 22

《经济学原理》195

经济周期波动理论 193

精品战略 339

句号 322

句子 321

居其宏 36,261,262

K.E.特伦诺伊 83

《开放社会科学》15

凯尔文·赖利 167

KateL.Turabian227

康 德 83

《“考古出版物学术规范研讨会”共识》

177

《考古工作手册》173,178,180

考古学 13,169,170,178

《考古学基础》173,178,180

考古学文化 174

科技部(科学技术部)44,335,345

科技创新 346,354

科技工作者 332,333,334,344,356

科林伍德 159,168

科罗拉多大学 226

科 斯 46

科学道德建设 345

《科学革命的结构》14,102,104

科学共同体 58,85

科学技术报告 305

《科学技术报告、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的

编写格式》263-264,264,304

科学技术评价 340,341,342,343,344,

345

《科学社会学》35

孔 德 208

孔 子 19,20,45

控制论 120

口述作品 267

《跨越边界的哲学———挪威哲学文集》

83

括号 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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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索引

L.S.斯塔夫里阿诺斯 149

兰 克 149

LaurenceRehrens104

LeonardRosen104

《立足本土 走向世界———1998年中国

经济学述评》195

李安山 63,168

李伯重 66,146

李纯一 261,262

李大生 64

李德顺 64,65

李福林 263

李海富 15,37,214

李鸿章 137

李 辉 66

李 晖 65

李剑鸣 168

李力研 245

李贵连 206

李佩珊 195

李卜克内西 146

李 强 15,35,37

李时岳 138,145

《李时岳先生纪念文集》145

李 申 65

李伟言 238

李耀申 180

李 顒 19,35

李振宏 130

李政道 7

《李政道文录》15

《礼经解》1

《历史的观念》168

《历史的话语———现代西方历史哲学译

文集》167

历史考察法 202

历史人口学 119

《历史是什么》130

历史学 13,29,30,112,113,114,132,208

历史唯物主义 332

历史研究 115,120,128,131,162

《历史研究》编辑部 369

《〈历史研究〉关于文献引证标注方式的

规定》363

《历史哲学》149

《历史哲学教程》130

历史主义 69

厉 兵 320

连接号 326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230

《联邦主义者文集》154

量化评价 42

梁启超 20,21,35,132

梁其姿 130

梁漱溟 212

梁志学 62

梁治平 9,15,37

廖德清 35

廖申白 64

列 宁 117,140

《列宁全集》130

《列宁选集》146

林达·谢弗 167

林聚任 35

林 立 22,35

林毅夫 23,36

林则徐 150

《六说文学批评》66

刘道玉 16

刘 东 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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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

索引

刘海波 36

刘 健 263

刘 进 84

刘 利 111

刘南平 63,206

刘青峰 120

刘荣军 65

刘 恕 3

刘蔚华 187

刘小龙 36

刘晓红 195

刘 勰 93

刘一青 263

刘 勇 263

刘禹锡 63

刘振夏 32

柳海明 238

柳怀祖 15

卢冬红 38

鲁滨孙 113,130

鲁旭东 35

《论文写作导论》263

《论学者的使命 人的使命》62

《论语译注》35

罗伯特·吉尔平 220

罗尔斯 64,83,141

罗慧生 62,65

罗荣渠 16

罗小平 262

罗 宣 168

《逻辑学》120

逻辑主义 69

吕友仁 63

吕振羽 120

《吕振羽和他的历史学研究》130

律学 197,198

《MLA文体手册和学术出版指南》

12,16,50,63,96,100,104

马俊峰 64,65

马克思 118,140,141,150,182,186,18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185,187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129,130

马克思列宁主义 329

《马克思列宁主义经典作家的工作方法》

130

马克思主义 336,337

《马克思主义与语言学问题》106

马克斯·法兰德 154,163

马克斯·韦伯 138,141,145

马里兰大学 238

马明达 244,245

玛丽·诺顿 167

毛继增 263

毛寿龙 14

毛泽东 140,217

毛泽东思想 329

冒号 323

茅家琦 111

美国大学教授联合会 8

美国科学、工程和公共政策委员会 62

《美国建国时期政论集》154

《美国历史散论》37

《美国历史协会历史文献指南》167

美国历史学会 46

美国现代语言协会 23,86,100,227

《美国宪法批准文献史》154

美国心理学会 87,100,227

《美国心理学会出版手册》87,100

美学 30

《美学的双峰》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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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

索引

梅 非 14,62

梅绍武 32

孟文涛 262

孟昭晋 66

孟 子 20,21,140

《孟子》1

民族音乐学 248,252,259,262

《民族音乐学》264

《民族音乐学概论》262,263

《民族音乐学论文选》263

《〈民族学研究所集刊〉撰稿体例》210

民族学 28,29,30

民俗学 29

命题 201,202,205

穆卡洛夫斯基 103

匿名评价 55,

匿名评审制 59,65,194,339

年鉴学派 155,159

牛大勇 63

弄虚作假 49,171,337,346,349,356,358

O.W.Homes,63

欧阳修 20

欧洲中心论 156

潘次耕 20

庞中英 226,228

彭小瑜 63

彭志敏 261

PeterSedgwick103

剽窃 50,96,107,203,276,334,338,345,

347,351,354,358

破折号 325

《评价活动论》64,65

评审机构中立规则 54

普通话 289,291

《七缀集》99

启 功 35

祈使句 321

钱 穆 35

《钱穆与中国文化》63

钱锺书 63,95,99,103

乔纳森·爱略特 154

乔治·班克罗夫特 164

覃红霞 237

侵犯著作权 276,277,278

侵犯专利权 287

侵犯知识产权 331,336

侵权行为 276

清华大学 31

《清华大学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

干意见》44

渠 东 14,62

全国高等学校文科学报研究会 379

全国高等学校文科学报研究会学术委员

会 379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

“十五”规划纲要》14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

的犯罪的决定》3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78,288,

292

全国文献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25,315

全国文献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七委

员会 315

《全国性学会科技期刊道德公约》44,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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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

索引

全球公民社会 218

全球史 148,149

权利转让合同 273

R.K.默顿 35,49,78

RoyceA.Singleton,Jr.227

人工语言系统 255

人口学 29,30

人类学 28,29,105,120

《人权宣言》185

人身权 268

《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文体规范》64

任东来 36,226,227,228

任 晓 226

《日知录》20

《日知录集释》245

《如何写研究论文与学术报告》100

SCI(科学引文索引)344

萨义德 141,156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329,345

《三松堂全集》103

桑塔格 88,102

《社会成本问题》46

社会调查法 202

社会分析方法 201

《社会及人文科学研究的主流》230

社会价值 115

《社会交际心理学———人际行为》65

《社会科学成果价值评估》195

《社会科学研究创新简论》16

社会史 119

社会效益 55,331,342

社会学 5,13,28,29,105,120,207,208,

210,217

《社会学》214

社会学本土化 212

社会学方法 202

社会学中国化 212

《社会研究的方法》187

《社会学研究方法》209,214

《社会研究方法教程》214

《社科研究与理论创新》16

摄制权 269

沈从文 62

沈 弘 63

沈家本 198

沈 洽 255,262,263

省略号 325

剩余价值理论 193

石井和夫 63

史扶邻 141

《史记》125

《史前期中国社会研究》120

史学规范 112,120,122

史学批评 127,128,129

史学批评规范 127

史学评论 127

史学图书评论联合工作小组 29

《史学新书评(1998—1999)》130

史学研究 115,120,121,127

失范 9,197

世界史 13,148,150,152,153

世界史研究 148,151,152,153,156,158

世界体系论 149

《实践与反思》104

实事求是 111,329,330,338,347,350,356

实用性 282

实证分析方法 201

实证科学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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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

索引

实证主义 81

实质规范 49,200

《诗学》87,102

识别题名 293

施 丁 35

首都女教授联谊会 235

书名号 327

书评 61,62,127,143,164,194

署名 269,330,350,351,356,372

署名权 269,271,273

数学 188,189

数学方法 193

数学化 190

双盲评审 59

硕士论文 305

《四洲志》150

司马迁 131

斯本格勒 149

斯宾诺莎 81

斯大林 106

斯坦福大学 46,132

宋祥瑞 262

苏长河 226,228

苏格拉底 182

苏 力 62,65

苏联语言学 106

孙本文 212

孙国忠 261

孙旭培 187

孙学峰 226,228

《孙中山与中国革命的起源》141

孙作云 35

T.S.艾略特 94,103

叹号 322

谭丙煜 315

谭 华 245

汤因比 149

唐·埃思里奇 195,196

唐圭璋 93

唐 兰 61

唐纳德·肯尼迪 3,14,15,16,62,63

体育学 13,239

田野调查工作 23

田野考古 170,172,173,176

《田野考古工作规程(试行)》173

同行专家评审制 331

童世骏 83,84

投机取巧 337

图书馆学 30

托马斯·库恩 2,14,45,58,62,65,84,

85,86,88,102,103,104

托尔斯泰 88,102

《陀斯妥耶夫斯基诗学问题》103

外交学 215

王承绪 15

王 笛 15,16,130,134,145

王惠翔 195

王缉慈 63

王缉思 221,226

王 瑾 38

王 均 320

王国维 119,169

王丽莉 65

王忍之 29

王守昌 32

王万俊 37

王 欣 35,36

王亚南 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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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

索引

王兆鹏 103,104

王振海 14

王海棻 111

王 宁 111

王宁一 262

王同亿 108

王 希 63

王亚新 65

王延中 196

王耀华 264

王振海 245

汪丁丁 36

汪 晖 26,37

汪荣宝 35

汪 熙 15,238

汪毓和 262

未刊文献 361,368

《为高校学术道德建设做出新贡献》235

唯物史观 120

唯物主义 144

伪科学 105,106,110,332,334,350,356

伪问题 160,219

伪注 49,241,245,330

威廉·麦克尼尔 149,167

魏 源 150

文本分析 86

文化创新体系 3

《文化评论与中国情怀》146

《文化资本与社会炼金术:布尔迪厄访谈

录》104

文后参考文献 292,295,362

《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25 92

文献标识码 373

《文献类型代码表》304

文献索引制度 23

《文心雕龙》93

文学 13,30,85

文学研究 85,86,87,89,93,94,96,98,

100,102,140

文字作品 267

问号 322

问题意识 5,20,89,115,135,137,219,231

《我的书评观与书评》66

《我们丢失了什么———“王同亿现象”评

论文集》111

吴剑杰 262

吴文藻 212

吴于廑 150,161,167,168

《吴于廑学术论著自选集》167,168

吴忠民 214

吴志攀 65

伍国栋 262,263

伍 杰 66

伍铁平 65,107,111

伍蠡甫 102

武术理论研究 239

《物理学的进化》16

《西方二十世纪文论选》103

《西方文论选》102

《西方文艺理论名著选编》103

《西方哲学史———从古希腊到二十世纪》

84

析出文献 301,360,365

系统论 105,120

夏 鼐 173,174,180

夏业良 35,36

《现代汉语词典》104,175

《现代化新论》16

现代学术理性 2

乡村建设理论 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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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

索引

《乡土中国》212

肖永平 206

萧 乾 66

《萧乾书评 理论与实践》66

写作规范 86

谢若水 35

谢维扬 130

谢武军 36

心理学 28,105,120

心态史学 119

信息论 105

信息网络传播权 269

《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141

《新史学》130

新闻出版署 370

新闻出版自由 185

新闻学 30

新闻学研究 181,185

新闻学与传播学 13

新颖性 281,282

形而上学 12

形式规范 49,199,204,205,210,231

形式主义 199,349

修改权 269,271,273

许可使用合同 272

许良英 195

许继霖 37

虚假评价 344

徐小洲 15

徐新平 263

徐友渔 14,63,187

选题 201

学风建设 29,31,133,329,335,336,339,

340

学风问题 335,339

《学科·知识·权力》237

学科规范 13

学科规训 4

学科建设 5

《学人》21,25,26,36

学术辨伪 107

学术不端行为 1,10,330,331,345

学术成果 74,75,78,143,330,352

学术成果规范 330

学术惩戒处罚制度 349

学术诚信 32,43,78,241

学术传播 2,200

学术传统 4,5,21

学术创新 1,4,5,11,12,22,41,42,43,

49,55,115,116,122,158,159,

176,329,331,338,348

学术打假 32,37

学术道德 1,2,29,32,34,43,45,98,200,

203,236,331

学术道德规范 39,43,172,351,352,354,

355

“学术道德规范与科技论文写作课”44

学术道德建设 31,33,345,346,347,348,

349,358

学术道德教育 347

学术道德失范 346

学术道德委员会 352,353

学术道德自律 336

学术独立 47,200

学术对话 6,7,29,49,157

学术腐败 1,32,33,37,53,243

学术共同体 2,43,86,96,234

学术规范 1,2,5,6,7,8,9,10,11,12,13,

19,21,22,24,26,27,28,29,

30,31,32,33,34,39,45,46,

63,69,74,75,79,81,86,89,

110,116,126,129,13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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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

索引

135,145,170,178,181,197,

200,217,218,219,229,234,

236,237,260,339,347,348,

357

《学术规范读本》13,14,35,36,37,63,

64,84,237,245,246

学术规范建设 25,29,31,33,152,178,

229,231,339

学术规范教育 1,3,229

学术规范讨论 13,21,25,26,28,29,30,

31,34

学术规范意识 4,14,23,229,235

学术管理规范 260

学术规则 27,32,134

学术积累 1,3,4,5,12,46,49,55,115,

132,329,331

学术纪律 3,351

学术价值 10,19,55,115,331

学术建设 1,61

学术交流 6,7,12,329

学术进步 3,4,13,337,346,354

学术界 2,5,6,8,10,11,13,46,108,335

学术联邦宪法 13

学术伦理 3,32,43,49

学术论文 126,182,202,204,220,305,306

学术民主 56,57,350,356

学术泡沫 134

学术批评 30,36,60,61,62,78,109,128,

129,194,243,331,339

《学术批评丛稿》36,37,244,245

学术批评规范 39,260,331

学术评价 45,51,,52,53,55,56,59,60,

194,200,242,330,331,347

学术评价规范 39,53,59,260,330

学术评价机制 339

学术评价指标体系 56

学术评论 21,143,145,194,338

学术剽窃 20

学术侵权 107

学术权力 45,347

《学术权力》15

学术权利 2

学术人格 43,200

学术荣誉 10,11

学术生态 2

学术史 4,5,26,27,116,122,125,135

学术史意识 22,122

学术失范 25,27,32

学术失范现象 23,134,243

学术失范问题 1,197

学术素质 3,5

学术素质教育 2

学术文明 3

学术训练 1,5

学术研究 2,3,5,9,11,12,13,21,40,41,

42,48,49,56,74,75,77,79,

116,121,134,137,200,203,

234,240,247,252,337,351,

357

学术研究范式 2

学术研究规范 32,39,260

学术义务 2,10

学术意识 207

学术引用 45,46,47

学术引文规范 330

学术引用规范 39,45

学术优先权原则 21

《学术与政治》145

学术语法 25

学术责任 2,10,11,330

《学术责任》3,10,14,15,16,62,63

学术责任意识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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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

索引

学术争鸣 338

学术注释规范 22,39,49

学术自由 7,8,9,56,57,329

《学术自由与社会干预》15

学术专著 202

学术作伪 106

学士论文 305

学位论文 305,310,369

《学者的人间情怀》35

亚巴拉汉事件 46

亚当·斯密 186

亚里士多德 87,102

严耕望 146,161,168

严 复 186

阎学通 226,228

《研究论文写作》97

研究生与学位教育 3,13

阎凤桥 14,15,16,62,63

颜师古 21

扬 雄 20

杨伯峻 35

杨昌勇 237

杨承芳 195

杨和平 262

杨奎松 14

杨 沐 23,36,261

杨念群 37

杨生茂 168

杨小凯 195

杨孝荣 187

杨燕迪 261,264

杨 寅 206

杨 豫 167

杨玉圣 14,35,36,37,38,63,64,84,237,

244,245

杨 早 37

杨振宁 7

姚椿龄 24,36

叶 朗 103

“一票否定”规则 55

易连云 237

伊曼纽尔·沃勒斯坦 149

疑问句 321

尹保云 63

引言 310

《音乐编辑手册》257,263

音乐教育学 248,252,260

音乐考古学 248,252,259

音乐美学 248,249,252,259,262

音乐社会学 248,252

音乐史学 248,249,259,262

音乐心理学 248,260

音乐形态学 249

音乐学 13,22,30,247,248

《音乐学术论文写作导引》262,263

音乐学研究 247,248,249,250,252,260

引号 324

引用伦理 46

引用率 46

隐私权 48

应 劭 21

《应用经济学研究方法论》195

应用研究 342

友情署名 11

游戏规则 72,73,74,75,76,89,134

于全有 111

于润洋 262

余炳辉 187

余英时 46,63,141,146

语言文字学 105,106,107,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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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

索引

《语言文字学辨伪集》111

语言学 105

《语言与文化评论集》65

俞吾金 12,16,65,84

郁振华 84

原创性 201

原始文献 93

原始性创新 341,342

原始资料 163,201

袁 方 214

袁国兴 103

袁志刚 36

约翰·杜威 8

约翰·范德拉格夫 15

约翰·卡明斯基 154

约翰·马丁·费舍 15

约翰·弥尔顿 185

约瑟夫·吉鲍尔迪 16,50

乐谱语言 255,257

《在事实与规范之间》83

责任者 307,363

《责任与控制》9,15

《怎样当一名科学家———科学研究中的

负责行为》62

《怎样撰写学术论文》262

曾 巩 20

《曾巩集》35

曾国藩 137

赠送署名 11

摘要 126,308,372

展览权 269

《战后世界历史长编》24

战略性基础研究 342

张保生 14,35,36,37,63,64,65,84,237

张岱年 130

张洪岛 262

张积玉 379

张洁宇 38

张晋藩 205

张 静 15

张睿壮 225,226

张少瑜 206

张曙光 195,196

张 思 130

张维迎 15

张文杰 167,168

张文木 228

张昕竹 195

张 彦 65

张亦工 64,227

张荫麟 132,145

章炳麟 85,92,102

章学诚 21,114

章育良 146

《章学诚遗书》130

赵 坚 66

赵俪生 130

赵宋光 262

赵文娟 263

哲学 13,30,69,80,112,113

哲学方法 188,189

哲学命题 81

哲学研究 79

折晓叶 5

《政治经济学批判》118

政治学 28,30,208,217

政治学方法 202

证明论证法 202

郑杭生 37,214

郑继民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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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

索引

郑 君 38

郑 路 37

郑永流 15

整体史 150,151

《治史三书》146

《芝加哥文体手册》(TheChicagoManual

ofStyle)100,227

《芝加哥手册》134,173

知识产权 1,9,10,22,34,44,49,107,

140,348,355

知识创新 347

知识社会学 4

知识生产 2,9

《知识人的社会角色》14,16,65

直接引用 48

职务发明创造 279

《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14,62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

会科学的若干意见》15,16,66

《中国大学十讲》15

《中国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编排规范》

370

中国工程院 44,335,345

《中国官僚政治研究》132

中国国际问题研究所 217,226

《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205

中国法学 197,199

《中国法学史》205

“中国化”28,211

中国近代史 131

《中国近三百年学术史》35

中国考古学 169,170,178

中国科协科技工作者道德与权益工作委

员会 356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31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

范管理条例》354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国科协)31,44,

335,

356

中国科学院 44,169,335,345

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 173,177

中国科学院科学道德建设委员会 44

中国科学院学部主席团 350

《中国科学院院士行为自律准则》44,350

《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350

《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工作中院士行为

规范》350

《中国历代文论选》102

中国人民大学 217

《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192

《〈中国社会科学〉关于引文注释的规定》

360

《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 64

中国社会科学院 29,30,31,51,169,215,

217,335,336

《中国社会科学院关于加强学风建设的

决定》335

中国社会科学院“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

学”课题组 16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 210

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

226

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 192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 108

中国社会学 207,212

中国史 13,131,133

中国史研究 131,133

《〈中国书评〉选集》14,63

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 217,226

《中国现代学术之建立》35,103

中国学术规范体系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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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索引

中国学术共同体 10,13

《中国哲学史方法论发凡》130

中国政法大学 31

中华法系 198

《中国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编排规范》

5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289,3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7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7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86,28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86

《中华人民共和国 著作权法》31,267,

329,35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79,329

中央研究院民族学研究所 210

中央音乐学院 357

仲长统 20

钟敬文 15

周恩来 217

周谷城 150

周光礼 15

周海宏 195,262

周勤如 24,36,261,262

周世斌 263

周伟良 245,246

周锡瑞 135

周祥森 38,64,227

主要责任者 293,296

朱栋霖 14

朱国富 35

朱若茜 263

朱绍侯 130

朱旭东 237,238

朱 英 130

朱学勤 244

朱则平 263

朱政惠 130

注释 51,98,125,132,133,139,142,204,

224,231,330,376

注释规范 51,98,180

祝晓风 38

著作权 267,270,271,278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268

著作权人 268,269,273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31

专利权 279,280,284

专利权人 280,284,285,286,287

专利权转让人 285

专利申请权 280

专利文献 294

专名号 327

着重号 326

自然语言系统 255

自由探索性基础研究 342

《资本论》141,186

《资治通鉴》125

资中筠 222,226,228

宗教学 30

《走出象牙塔》15

邹承鲁 16

邹晓丽 111

左宗棠 137

《作者编辑常用标准及规范》38

(杨玉圣 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