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中科技大學 中護健康學院 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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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中科技大學 中護健康學院 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紀錄 一、時 間:民國105年2月24日(三)13:10 二、地 點:誠敬樓2樓會議室 三、主持人:陳筱瑀院長 記錄:林惠玉 四、出列席人員:如簽到單 五、主席報告: (一)喜訊:護理系陳夏蓮老師升等為教授。 (二)獲獎: 1.護理系: (1)陳芷如老師、王淑諒老師指導護理三A鄭伊媛同學,參加104年臺灣技優護理 師實作競賽,榮獲甲等。 (2)陳芷如老師指導護理四B蔡惠雯、高文君、謝昕怡、陳翌慈、曾瓊儀、呂晏 慈同學,以競賽題目『按摩對於癌症病患疼痛控制的成效』,參加「實證護 理能力競賽暨論文發表研討會」榮獲第二名。 (3)護理系學會榮獲104年度學生社團暨自治性團體評鑑第1名,指導老師:陳筱 瑀教授。 2.美容系: (1)林恩仕老師指導美容系學生廖婉舒、楊鵑楷同學參加「2015 國際化粧品科 技研討會研究壁報論文發表」榮獲天然物化學組第三名。 (2)林恩仕老師指導美容系二技學生楊嘉怡、楊鵑楷、廖婉舒、凃佳吟、莊珳媜、 林怡秀同學參加「2015全國創意香水競賽」榮獲1項第一名,3項第二名。 (3)日二技美三A許家綺同學,參加臺中市2015市長盃幸福婚禮在臺中全國美容 美髮技藝大賽,榮獲亞軍。 (4)二技美四A廖婉舒同學高中弘光科技大學化妝品科技研究所105學年度碩士班 推甄榜首,指導老師:林恩仕副教授。 3.老服系: (1)四A徐賀筠同學高中國立陽明大學社區健康照護研究所。 (2)四A蘇秋如同學高中國立中正大學資訊管理學系醫療資訊管理研究所。 (三)新進教師介紹:老服系新聘助理教授級專案教學人員吳柏蒼博士。 (四)本學院於105年2月18日召開中護健康大樓及校園整體需求會議,會中一致共識 遷至南屯校區,以教育部核准之空間需求為主,另增加之空間需求則將其列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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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中科技大學 中護健康學院

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紀錄

一、時 間:民國105年2月24日(三)13:10

二、地 點:誠敬樓2樓會議室

三、主持人:陳筱瑀院長 記錄:林惠玉

四、出列席人員:如簽到單

五、主席報告:

(一)喜訊:護理系陳夏蓮老師升等為教授。

(二)獲獎:

1.護理系:

(1)陳芷如老師、王淑諒老師指導護理三A鄭伊媛同學,參加104年臺灣技優護理

師實作競賽,榮獲甲等。

(2)陳芷如老師指導護理四B蔡惠雯、高文君、謝昕怡、陳翌慈、曾瓊儀、呂晏

慈同學,以競賽題目『按摩對於癌症病患疼痛控制的成效』,參加「實證護

理能力競賽暨論文發表研討會」榮獲第二名。

(3)護理系學會榮獲104年度學生社團暨自治性團體評鑑第1名,指導老師:陳筱

瑀教授。

2.美容系:

(1)林恩仕老師指導美容系學生廖婉舒、楊鵑楷同學參加「2015 國際化粧品科

技研討會研究壁報論文發表」榮獲天然物化學組第三名。

(2)林恩仕老師指導美容系二技學生楊嘉怡、楊鵑楷、廖婉舒、凃佳吟、莊珳媜、

林怡秀同學參加「2015全國創意香水競賽」榮獲1項第一名,3項第二名。

(3)日二技美三A許家綺同學,參加臺中市2015市長盃幸福婚禮在臺中全國美容

美髮技藝大賽,榮獲亞軍。

(4)二技美四A廖婉舒同學高中弘光科技大學化妝品科技研究所105學年度碩士班

推甄榜首,指導老師:林恩仕副教授。

3.老服系:

(1)四A徐賀筠同學高中國立陽明大學社區健康照護研究所。

(2)四A蘇秋如同學高中國立中正大學資訊管理學系醫療資訊管理研究所。

(三)新進教師介紹:老服系新聘助理教授級專案教學人員吳柏蒼博士。

(四)本學院於105年2月18日召開中護健康大樓及校園整體需求會議,會中一致共識

遷至南屯校區,以教育部核准之空間需求為主,另增加之空間需求則將其列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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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年計畫之第二教學大樓。

(五)擬於 5月份辦理 61 週年院慶,同仁若有慶祝之建議敬請不吝提出。

(六)歷年國外地區參訪交流彙整資料

年度 地區 主辦 參訪單位 參訪成員 日期

102 大陸地區 老服系、學院 福建平潭縣立醫院、上海

康程醫管顧問公司

黃宜純院長、李卓倫副

院長、陳筱瑀主任、黃

啟方主任、陳文意主任

102/10.10-10.12

102 國外地區 護理系

日本東京「國立看護大

學」、「江古田之森」機

構、「太平洋銀髮服務」

及「NICHII 學館」機構

護理系曾月霞老師

老服系謝嫣娉老師 102/7.22-7.25

103 大陸地區

學院

香港職業訓練局、香港專

業教育學院柴灣分校、才

晉高等教育學院

黃宜純院長 103/4.11-4.14

美容系 上海生命密碼健康諮詢有

限公司

美容系黃啟方主任、李

雅婷老師、卓欣穎老師 103/6.23-6.26

103 國外地區

老服系、學院

(與研發處合

辦)

日本札幌市立大學、「光

ハイツ・ヴェラス真駒内

公園」及「シルバーシテ

ィ十勝おびひろ」機構

李校長、連德仁主秘、

黃漢青研發長、黃宜純

院長、老服系謝嫣娉主

103/8.3-8.8

104 大陸地區

護理系 廣州廣東醫學院及東莞台

心醫院

護理系陳筱瑀主任、楊

其璇老師、陳夏蓮老

師、張玠老師

104/7.6-7.8

學院

(校長指派)

2015 年香港臺灣高等教

育展

陳筱瑀院長、林恩仕副

院長 104/10.29-11.1

104 國外地區

學院 至日本札幌市立大學及光

公寓老人機構簽約

黃宜純院長、產研中心

葉月珍主任 104/5.24-5.27

學院、護理系 澳洲格里菲斯大學及附屬

老人機構

陳筱瑀院長、產研中心

葉月珍主任 104/11.10-11.15

105 大陸地區 老服系 四川大學、成都中醫藥大

學 老服系師長共 3人 預計 105 年 7 月

(七)總務組 105 年 2 月 16 日於民生校區綜合大樓 2樓厠所發現不明注射針頭及藥劑,

已將不明物品封裝於塑膠帶內保存(併同藥劑資訊資料),靜待衛保組後續處

置,毒品侵入校園是很嚴重的議題,拜託各位師長務必多加注意與宣導。

(八)學院於誠敬樓 2.3 樓間設有影印機乙台,提供考卷緊急印製(不提供一般資料

或時間內可上傳之考卷影印),各位師長若有急需請至院辦取用鑰匙,影印張

數將予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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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感謝相關教師協助計畫申請

1.老服系陳文意副教授協助健康產研中心簽訂產學合作案。

2.護理系陳夏蓮教授協助護理系碩士班規劃及計畫書撰寫。

3.配合學校「推動高教多元發展計畫」本學院提出「培育具競爭力之HEALTH 照護

人才計畫」,目前有三個子計畫,執行團對包括陳筱瑀、林恩仕、葉月珍、黃

啟方、陳文意、張玠教師等,未來校級計畫若定調為白金產業,則將邀請謝嫣

娉主任及其他專長相符之教師協助。

六、上次會議紀錄暨重要決議及指示事項辦理情形:

國立臺中科技大學 中護健康學院

104 學年度第 1學期第 4次院務會議紀錄

(時間:民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四)12 時 10 分)

五、主席報告:略 執行單位 執行進度(請說明辦理結果)

六、議案討論: 執行單位 執行進度(請說明辦理結果)

案號 1(提案單位:護理系)

案由:修訂「國立臺中科技大學護理系(科)

組織章程」,請討論。

說明:

(一)本修訂案業經 104 年 9 月 9日護理系

務會議修訂通過。

(二)檢附修訂條文對照表。

擬辦:俟會議通過後,依行政程序陳核。

決議:經討論,「國立臺中科技大學護理系

(科)組織章程」修訂後如 p.7。

護理系 已完成

案號 2(提案單位:護理系)

案由:訂定「國立臺中科技大學護理系實習

事務委員會設置要點」,請討論。

說明:

(一)為協助本系學生實習相關事宜,特成

立「實習事務委員會」。

(二)本案經 104 年 11 月 4 日系務會議討

論通過,檢附相關條文。

擬辦:俟會議討論通過並簽奉核准後實施。

決議:經討論,通過「國立臺中科技大學護

理系實習事務委員會設置要點」訂定

護理系 已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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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p.8。

案號 3(提案單位:護理系)

案由:修訂「國立臺中科技大學護理系實習

擋修要點」,請討論。

說明:

(一)原「國立臺中科技大學護理系實習擋

修要點」僅提及五專部,現為納入四

技學制,原訂部分條文予以增刪及修

訂。

(二)本案經 104 年 12 月 2 日系務會議討

論通過。

(三)檢附修訂條文對照表。

擬辦:俟會議討論通過後送教務會議核備,

奉核後實施。

決議:經討論,「國立臺中科技大學護理系

實習事務委員會設置要點」修訂如

p.9-11。

護理系 已完成

案號 4(提案單位:護理系)

案由:修訂「國立臺中科技大學護理系(科)

學生實習要點」,請討論。

說明:

(一)原「國立臺中科技大學護理系(科)

學生實習要點」僅提及五專部及二技

部,因應四技部學生開始進行實習課

程,故於實習制服之規定加入四技部

(四技部之服裝規格與五專部同)。

(二)本修訂案業經 104 年 1 月 25 日實習

事務委員會及 104 年 12 月 2 日系務

會議討論通過。

擬辦:俟會議討論通過簽准奉核後公告實

施。

決議:經討論,「國立臺中科技大學護理系

(科)學生實習要點」修訂如

p.12-13。

護理系 已完成

案號 5(提案單位:健康產研中心)

案由:擬訂「國立臺中科技大學中護健康學

健康產研中

已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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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健康產研中心產學合作計畫申請

要點(草案)」,請討論。

說明:為爭取及鼓勵本學院教師從事產學合

作,特訂定本要點(草案)以利申請、

評比及審核。

擬辦:俟討論通過簽准奉核後公告實施。

決議:經討論,通過「國立臺中科技大學中

護健康學院健康產研中心產學合作

計畫申請要點草案)」如 p.14-16

案號 6(提案單位:學院辦公室)

案由:有關本學院對於本校教師評鑑辦法草

案之附件「教學績效類」、「研究績效

類」及「服務與輔導績效類」評鑑項

目標準表修正意見,請討論。

說明:

(一)依據 104 年 11 月 25 日本校人事室函

文說明四辦理。

(二)針對評鑑項目標準修訂意見,三系業

於系務會議討論完成。

擬辦:俟會議通過後,依行政程序陳核後實

施。

決議:經討論,本校教師評鑑辦法草案之附

件「教學績效類」、「研究績效類」及

「服務與輔導績效類」評鑑項目標準

表修正意見彙整後如 p.17。

學院辦公室 已完成

七、臨時動議:無 執行單位 執行進度(請說明辦理結果)

八、主席結論及其他指示事項:無 執行單位 執行進度(請說明辦理結果)

(一)院務發展委員建議可規劃醫學美容跨

系學程,因護理系或美容系學生畢業

後可能從事此職業,請各系於會議討

論規劃相關課程之建議,希望 105 學

年度即可開辦此跨系學程,以提供學

生多元學習選擇及專長培養

學院辦公室 持續追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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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中科技大學 中護健康學院

104 學年度第 1學期第 5次院務會議紀錄

(時間:民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三)13 時)

五、主席報告:略 執行單位 執行進度(請說明辦理結果)

六、議案討論: 執行單位 執行進度(請說明辦理結果)

案號 1(提案單位:美容系)

案由:申請美容系夜間部二專於 106 學年度

停止招生,改為招收進修部四技 1班

案,請討論。

說明:略

擬辦:俟會議通過後,依行政程序陳核。

決議:經討論

(一)通過美容系夜間部二專於 106 學年度

停止招生,改為招收進修部四技 1

班,轉換後四技生員不足,先與進修

部商討名額流用事宜後,不足額者美

容系再自行轉換,如說明(二)2.。

(二)日二技 2 班調整後員額剩 58 名,改

為招收 1 班,因需使用大型教室上

課,而民生校區教室容量不足,實難

容納與排課,建議日二技改為招收 50

名,8名員額轉換至日四技 4 名。

(三)美容系夜間部二專停招案如未獲通

過,則保留本學制繼續招生。

學院辦公室 本案已提於104.12.21總量

管制會議討論通過

案號 2(提案單位:老人服務室管理系)

案由:有關老服系申請夜間部二專於 106 學

年度停止招生,停招後名額調整之相

關事宜,請討論。

說明:略

擬辦:俟會議通過後,依行政程序陳核。

決議:經討論

(一)通過老服系夜間部二專於 106 學年度

停止招生,改為招收進修部四技 1

班,轉換後四技生員不足 15 名,先

本案已提於 104.12.21 總量

管制會議討論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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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進修部商討名額流用事宜。

(二)如進修部確定名額無法流用至本系,

則申請設立 106 學年度進修部二技。

七、提案討論

案號 1(提案單位:學院辦公室)

案由:有關訂定「國立臺中科技大學中護健康學院所屬空間借用管理與使用規則」,

請討論。

說明:

(一)民生校區空間有限,學院管理部分公共空間,以提供三系共同使用。

(二)現有師生多次反應希望釋出由單一系科使用,此建議實難執行,故而擬定相關

辦法,期能達到空間借用與共享之原則。

(三)本案於 105 年 1 月 6日主管會議討論。

擬辦:俟院務會議討論通過,奉核後實施。

決議:經討論,通過「國立臺中科技大學中護健康學院所屬空間借用管理與使用規則」

p.9-10。

案號2(提案單位:學院辦公室)

案由:訂定「國立臺中科技大學中護健康學院國際交換學生研修/實習甄選要點(草

案)」,請討論。

說明:依據105年1月14日校內教育部學海系列計畫會議辦理。

擬辦:經院務會議審查通過,陳請校長核可後實施

決議:經討論,通過「國立臺中科技大學中護健康學院國際交換學生研修/實習甄選要

點」p.11-12。

案號3(提案單位:學院辦公室)

案由:有關105年國外地區及106年大陸地區國際交流活動計畫申請表,請討論。

說明:

(一)依據校務基金經費辦理國際交流活動計畫預算編列。

(二)105年度(B版) 國外地區計畫預算,本學院編列額度以20萬元為上限。

(三)106年度(A版) 大陸(含港澳)地區計畫預算,本學院編列金額以10萬元為上限。

擬辦:經院務會議審查通過,陳送國際事務處彙整。

決議:經討論

(一)通過本學院 105 年國外地區及 106 年大陸地區國際交流活動計畫申請表

p.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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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陳送國際事務處彙整。

案號 4(提案單位:護理系)

案由:審議「國立臺中科技大學護理系(科)教師評鑑準則」,請討論。

說明:

(一)依據「國立臺中科技大學教師評鑑辦法」辦理。

(二)本校教師評鑑辦法於 105 年 1 月 5 日臨時校務會議通過修訂,第十五條…本辦

法有關教師改以三年接受評鑑一次之配套修正規定,自一百零八學年度實施;

其過渡時期規定如下:…二、一百零五學年度、一百零六學年度、一百零七學

年度接受評鑑之教師,得依意願自行選擇依新制或舊制規定辦理。

(三)為完備舊制教師評鑑法規行政程序,提請審議「國立臺中科技大學護理系(科)

教師評鑑準則」。

擬辦:經院務會議審查通過陳校教評會核備後實施

決議:經討論,

(一)通過「國立臺中科技大學護理系(科)教師評鑑準則」p.17-20。

(二)本案陳校教評會核備。

案號 5(提案單位:老人服務事業管理系)

案由:審議「國立臺中科技大學老人服務事業管理系(科)教師評鑑準則」,請討論。

說明:

(一)依據「國立臺中科技大學教師評鑑辦法」辦理。

(二)本校教師評鑑辦法於 105 年 1 月 5 日臨時校務會議通過修訂,第十五條…本辦

法有關教師改以三年接受評鑑一次之配套修正規定,自一百零八學年度實施;

其過渡時期規定如下:…二、一百零五學年度、一百零六學年度、一百零七學

年度接受評鑑之教師,得依意願自行選擇依新制或舊制規定辦理。

(三)為完備舊制教師評鑑法規行政程序,提請審議「國立臺中科技大學護理系(科)

教師評鑑準則」。

擬辦:經院務會議審查通過陳校教評會核備後實施

決議:

(一)經查「國立臺中科技大學老人服務事業管理系(科)教師評鑑準則」,已於 102

年 11 月 6 日院務會議討論通過 p.21-24。

(二)檢陳 102 年 11 月 6 日第 3次院務會議紀錄及通過之版本,陳送校教評會核備。

八、臨時動議:無

九、主席結論及其他指示事項:無

十、散會:105年2月24日(三)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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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1】

國立臺中科技大學中護健康學院所屬空間借用管理與使用規則

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院務會議通過

一、為妥善管理中護健康學院(以下簡稱本院)所屬空間之資源,以期達到空間資源共享之

效,特訂定「國立臺中科技大學中護健康學院所屬空間借用管理與使用規則」(以下簡稱

本規則)。

二、本院所屬空間係指下表所示:

大樓名稱 樓層 空間代碼 教室名稱

誠敬樓 1 樓 T101 樂齡服務教室

1 樓 T108 院史室*(註)

(樂齡懷舊教室) 2 樓 T204 會議室

2 樓 T211 視聽教室

3 樓 T311 語言教室

綜合大樓 2 樓 M203 藝文空間

仁愛樓 1 樓 R111 小型晤談室 (哺乳室)

3 樓 R306 專題討論室 I

3 樓 R309 哈佛個案教室*(註)

4 樓 R411 專題討論室 II

*(註)此空間不得攜帶食物飲料入內,若有特殊需求請借用時告知。

三、本院所屬空間之借用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 借用時段為正常上班日 8:00~17:00,17:00 後及假日時段不外借,若有特殊需

求以個案處理。

(二) 以課程教學、演講活動、重大會議借用為優先,其他空堂時段可提供國立臺中科技

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教師、行政及教學單位借用。

(三) 借用空間請於事前至本院辦公室進行登記,先登記者優先使用,但本院保有最終審

核及協調改借其他空間之權。空間借用起迄以一學期為區間上限。

(四) 若本校學生或社團欲借用,請經由系辦公室或指導老師至本院辦公室進行登記,系

辦公室或指導老師應先行評估是否協助借用並負監督之責。每次借用以一次為限。

(五) T101、T211、T311 教室以大班教學為優先借用,各系若有排課需求務必取得本院辦

公室同意始可排定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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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R309 教室因空間性質特殊,不列入一般課程排課為原則。

(七) 若為課程調課或考試需求,請以借用普通教室為優先,該時段普通教室已滿或需大

班教室者始可借用本院所屬空間。

(八) 校外單位或教師產學案、計畫所需等其他未明列之借用,依本校場地提供使用之管

理與使用規則辦理。

四、本院所屬空間使用規定如下列:

(一) 借用者請於借用時間前十五分鐘至本院辦公室借用鑰匙,並填寫借用登記表;使用

完畢即歸還鑰匙,並借用登記表上填寫歸還時間始完成借用程序。

(二) 各空間裝有循環風扇及冷氣讀卡機,欲使用冷氣者請自行申請或購置冷氣卡。

(三) 借用者使用空間前應先檢查各項設備有無故障或損壞,如發現設備故障或損壞,不

得任意搬動、拆卸設備,亦請務必通知本院辦公室進行處理。

(四) 空間內所有設備請依正常程序開啟,使用完畢後請擦拭白板並關閉電燈、電腦、風

扇、冷氣、影音投影設備等電源及門窗後始得離開歸還鑰匙。

(五) 請維持空間(含走廊櫥櫃、鞋櫃)場地整潔,垃圾請自行帶走。若多次未清潔場地、

設備蓄意破壞或門窗電源未關閉,嗣後將不允許其借用申請所有空間。

五、本規則經本院院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可後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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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2】

國立臺中科技大學中護健康學院國際交換學生研修/實習甄選要點

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院務會議通過

一、國立臺中科技大學中護健康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推動國際學術交流,拓展學生學習

領域及開闊國際視野,選送優秀學生赴國外交換進修/實習,特訂定本要點。

二、學生赴外進修之國外大學,應以與本校訂有學術交流合作或經本校專案核准者為限。

三、交換期間、學校及名額另行公告之。

四、本要點遴選交換學生之適用範圍:

(一)交換對象為本院之學生。

(二)校外機關(如教育部)之專案交流計畫,由本校自行甄選者,另依該專案計畫擬定

相關規定辦理。

五、交換學生之甄選條件:

(一)檢附有效外語能力測驗證明成績,需符合交換學校/實習機構之要求。

(二)在校期間學業及操行成績優良或有特殊表現。

(三)積極參與社會公益、學校競賽、社團活動或國際交流活動。

六、 本院交換學生計畫之申請程序、審查方式及標準:

(一)備妥以下資料,於公告截止日期前向本院辦公室提出申請:

1.書面資料繳交,請檢附以下文件;A4 格式;依序以訂書機裝訂於左上角;請勿膠

裝、特殊裝訂或另加封面。

2.申請表(到國際事務處[下載]國立臺中科技大學學生赴國外研修/實習申請表)。

3.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4.中文歷年成績單正本 (含有修業總平均成績及學年百分比成績單)。註:碩一學生

請檢附大學成績單;二技學生請檢附專科成績單。

5.中文及英文履歷表 (包含自傳):含課外活動、獎懲、社團幹部、服務、專業證照取得

等紀錄。

6.參加校內外活動之相關證明或資料影本(含競賽、測驗、社團及其他優異表現等)。

7.有效外語能力測驗成績證明。

8.個人學習計畫/實習計晝:以中文與外文撰寫,電腦列印。內容為研修/實習動機、

在國外的學習計畫、研修對往後人生計畫的意義等。

9. 4 張 2 吋證件照。

10.學生出國切結書 (到國際事務處[下載]國立臺中科技大學學生出國切結書)。

(二)甄選項目及方式:

1.書面資料審查:上述應檢附資料之審查。

2.面試:由院長遴聘教師擔任面試委員。若符合資格之交換生申請人數低於交換學

校簽訂招收員額,則不另行召開審查會議。

七、其他事項

1.各交換學校協議條件不一,依各校學術交換協定為準,交換學校得視狀況有修改

交換條件之權利(如學費金額、獎學金、住宿等條件),交換 生不得異議。如交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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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修改交換條件而交換生欲放棄,可不受懲戒處分,惟仍應於出國前正式通知

本院。

2.領取教育部或其他單位獎學金出國補助者,不重複補助。

3.交換生須自行辦理出國手續、簽證、機票、住宿等,如無獨立處理上述事務之能

力或意願者,請勿申請。此外,若交換學校無法安排接機,交換生須自行前往學

校報到。(若交換學校提供收費之接機服務,交換生須自行付費)

4.具役男身份同學出國前須依法完成役男緩徵手續。

5.交換學生若於交換期間遭遇不可抗力之重大變故,且可附具體證明者,欲提前回

國,須先告知本院及交換學校請求同意。

6.交換學生領取教育部獎學金者須簽訂「行政契約書」,如未滿就讀期限須退回獎學

金。

7.交換學生交換計畫結束返國後,按要求繳交心得報告(紙本與電子檔),本院得於

院網頁上公開心得報告以供學生瀏覽。

8.交換學生如因故無法如期前往錄取交換學校,應洽本院會相關單位申請撤銷,不

得以任何理由申請保留錄取資格或更換錄取學校。交換計畫結束後,交換學生必

須按規定返回原科系繼續就讀,並不得延長在交換學校交換時間。

9.選課、學分抵免依相關規定辦理 (國立臺中科技大學學生出國期間有關學籍處理

要點)。

八、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與國外交換學校之協議及相關規定辦理。

九、本要點經本院院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可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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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3】

國立臺中科技大學-_中護健康學院_

校務基金經費辦理國際交流活動計畫申請表【國外地區】

中華民國 105 年度

計 畫 名 稱 護理暨美容國際學術交流計畫

計 畫 地 區 國外地區

類 別 項 目

洽談學術交流合作計畫

□辦理海外招生

洽談國際產學或實習業務

拓展姊妹學校或赴國外學校(或學術機構)簽約

□其他______________

具 體 目 標

1.了解國際學術單位護理暨美容教學現況及未來趨勢。

2.了解澳洲老人照護現況、人力培訓及照護模式

3.實地參訪以了解未來雙方學術合作及海外實習的可能性。

簡述類別項目

與申請單位

業務發展之關聯

1.Queensland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護理學院是澳洲最大和歷史最悠久

的,師資完善,有護理學院專用之技能模擬中心及豐富的技能演練教

室,更有由護理人員帶領的社區健康中心,包括傷口照護及失智症照護

中心。期望透過此次交流,能拓展國際合作,未來學生可以親赴 QUT

實(見)習,體驗臨床獨立護理角色功能。

2.澳洲天然醫藥學院 Australia College of Endeavour Medicine 是國際學術

機構少數具備中醫經絡、芳香療法及另類療法頒予正式學位文憑的學術

機構之一。除了教授基礎生理解剖理論之外,均使用自然的技法與純天

然精油融入於課程之中,與本校美容系的發展主軸『健康美容』一致。

擬前往地區、

訪問單位及人員

參訪澳洲布里斯本 Queensland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護理學院及社區健

康中心、澳洲天然醫藥學院布里斯本分校及當地醫療美容相關機構。

預計前往人員

及期間 預計由護理系及美容系教師 4 位人員於 105 年 7 月前往,共 4 天。

工作內容

1.參訪布里斯本 Queensland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護理學院及社區健康

中心,拓展學術交流及海外實習業務之機會。

2.參訪澳洲天然醫藥學院Australia College of Endeavour Medicine布里斯本

分校,拓展學術交流。

3.參訪當地醫療美容相關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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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概算(機票、差

旅費)合計

1.機票(臺北-布里斯本)及交通費來回 30 千元/人,4 人共 120 千元

2.生活費每人 214 美元/日,4 人共 3.3 日 80 千元。

機票+生活費共 200 千元 (單位:新台幣千元)

主 管 機 關

審 查 意 見 經中護健康學院於 105 年 2 月 24 日院務會議通過。

前一年度申請單位

國際交流績效

(由研發處註記)

註:

1. 一頁限填一項出國計畫。

2. 請於 105 年 2 月 25 日(星期四)前擬具出國計畫書(含經費預算),經各學院(或中心、行政單

位)會議通過,並以學院(或中心、行政單位)為單位提報國際處彙整後,再提送校務基金管

理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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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中科技大學-中護健康學院

校務基金經費辦理國際交流活動計畫申請表【大陸及港澳地區】

中華民國 106 年度

計 畫 名 稱 兩岸護理及美容教育管理服務理念交流

計 畫 地 區 大陸及港澳地區

類 別 項 目

□洽談學術交流合作計畫

□辦理海外招生

□洽談國際產學或實習業務

■拓展姊妹學校或赴國外學校(或學術機構)簽約

□其他______________

具 體 目 標 瞭解兩岸護理及美容學院人才培育、服務理念與運作模式

簡述類別項目

與申請單位

業 務 發 展 之 關 聯

1. 瞭解護理及老人照護人力之養成

2. 瞭解美容管理服務人力之養成

3. 瞭解醫院及美容教育管理管理服務提供模式產、官、學界之整合機制

擬 前 往 地 區 、

訪 問 單 位 及 人 員

擬前往地區:湖北省孝感市湖北職業技術學院

訪問單位及人員:中護健康學院院長、副院長、老服系代表

預 計 前 往 人 員

及 期 間 106 年 7 月

工 作 內 容 參訪湖北職業技術學院護理學院及美容學院人才培育及服務理念交流

所需概算(機票、差

旅 費 ) 合 計

機票每人 15 千元,交通費每人 1.84 千元。 (單位:新台幣千元)

生活費每日 140 美元,3人 4日 49.5 千元。共 100 千元

主 管 機 關

審 查 意 見 經中護健康學院於 105 年 2 月 24 日院務會議通過。

前一年度申請單位

國際交流績效

( 由 研 發 處 註 記 )

註:

1. 一頁限填一項出國計畫。

2. 請於 105 年 2 月 25 日(星期四)前擬具出國計畫書連同經費預算表,經各學院(或中心、行

政單位)會議通過(全人教育委員會所屬單位請經該委員會議通過)並以學院(或中心、行

政單位)為單位提報國際處彙整後,再提送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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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派員赴大陸地區(含澳門、香港)計畫表- 中護健康學院

機關

全銜 編號

任務類

計畫名

前往地

區或城

主要任務

1.會議談

判重點

2.擬拜會

或視察機

預計前往

期間

預計

天數

擬派

人數

旅費預算

科目

最近三年有關同一赴大陸

地區計畫實際執行情形

(或前三年內有無赴同一

機構拜會、視察)

主管機

關審查

意見

備註

交通

生活

辦公

費 合計

有/

如有,說明其計畫內

容(包含任務、人

數、赴陸期間、旅費

等)

國立

臺中

科技

大學

考察 兩岸護

理及美

容教育

管理服

務理念

交流

湖北省

孝感市

湖北職業

技術學院

護理學院

及美容學

106 年 7

4 3 50.5 49.5 0 100 工作計

填表說明: 1.概(預)算所列派員出國計畫均應按院訂「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赴大陸地區案件編審要點」(公務預算及作業基金機關構適

用)、「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因公派員赴大陸地區案件處理要點」分類標準,逐項填列本表附入單位單位概(預)算。

2.本表「任務類別」欄,應按「開會」、「談判」、「業務洽談」、「訪問」、「考察」、「視察」等之不同,予以列明。

3.概(預)算數應依院訂「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有關規定估算。

4.除個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依「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因公派員赴大陸地區案件處理要點」等相關規定(如第 8點第 1項及第 2項

規定,國立大專校院以推動科技研究發展經費 1/3 額度範圍內及以在職專班收入支應之因公派員赴大陸地區案件,由各校自行從嚴核處。

另以捐贈收入、場地設備管理收入、推廣教育收入、建教合作收入及投資取得之收益為財源所支應之因公派員赴大陸地區案件,應依各校

所定之收支管理辦法自行審核),由基金自行核定之出國計畫得以總數填列外,其餘計畫應逐一填列。

◎請勿任意更改表格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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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4】

國立臺中科技大學護理系教師評鑑準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護理系(科)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院務會議通過

一、本準則係依據「國立臺中科技大學教師評鑑辦法」訂定「國立臺中科技大學護理系(科)

教師評鑑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旨在維護本校教師教學品質,激勵教學熱誠,善盡

教學、研究及服務之責任,以追求系務之永續發展。

二、本系教師評鑑之業務由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負責。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若為受評者,

應迴避與自身評鑑有關之討論及議決。必要時,評審委員會得增聘臨時委員,以達到公

正公平之原則。各次會議之召開,應有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始得開議;經出席

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三、每年 8月 31 日前列出當年必須接受評鑑之教師名單並通知接受評鑑教師,接受評鑑教師

應自行收集資料,並於規定期限內完成評鑑系統平台所列事項,逐項登錄教師相關資料。

四、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計算接受評鑑教師初步所得點數,並通知接受評鑑教師確認簽章。

五、本系教師除符合本校教師評鑑辦法中永久免評鑑或當期免評鑑之規定者,得申請永久免

評或當期免評。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永久免評鑑:

1.獲選為中央研究院院士者。

2.曾獲頒教育部學術獎或國家講座者。

3.年滿 60 歲者(但初聘者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當期免評鑑:

1.曾擔任國內外著名大學講座教授,經本校認可者。

2.曾獲本校或其他機關(構)教學、研究、服務獎項或其成果具體卓著,經所、系、中心

及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者。

3.現任本校校長。

六、教學、研究與產學合作、服務與輔導之績效,以量化點數為評鑑依據,可採計之績效點

數包括下列 48 項。每位教師 4年計算之總點數須達 800 點以上(含),且各類至少須有 1

項計點,始得通過評鑑。

七、通過評鑑之教師,則發予「評鑑合格證書」,其中載明下次接受評鑑時間。未通過評鑑之

教師,以書面通知其當事人於次學年度應再接受最近四年的評鑑。評鑑結果為再評鑑者,

次學年度不得申請升等、休假研究、借調、在外兼職、在外兼課,或擔任校內各級教師

評審委員會委員。

其評鑑項目與細則如下:

(一)教學類

1.每學期授課達基本時數者得 80 點;每週授課鐘點不足者,1節扣減 5點。推廣教

育、暑修及本校各進修學校之授課時數不納入計算。

2.授課出勤、缺調補課以及成績繳送情形正常者,每學期得 10 點。

3.執行網路教學、製作教學媒體、教材、講義創新有具體績效者,每一課程得 5點,

每學年至多得 15 點。參加中央公部門主辦之遠距教學課程、網路教學,或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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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媒體、教材、講義等有具體成果者,每一課程得 30 點,每學年至多得 90 點。

獲頒獎勵者,每一課程另加 60 點。

4.獲教育部優良教師獎(教學類),每次得 80 點;獲本校優良教師獎(教學類),

每次得 40 點。由校向教育部推薦但未獲獎者,每次得 30 點;由各所、系向校推

薦但未獲獎者,每次得 15 點。

5.指導大學部畢業專題(含五專部),每學年每組得 15 點。專題為聯合指導者,該

點數除以指導人數,每學年指導組數超過三組者,超過部分不計入。

6.經登記有案出版商出版之專業或大學以上教學用書,每本得 80 點,同一書名(含

上、下冊)以一次為限。專書為共同著作者,則由合著者均分點數。

7.依本校「教師教學意見調查」結果,每學期所有科目「個人平均數」;學年課以 2

倍點數計算。3分以上未達 4分者,得 10 點;4 分以上未達 4.5 分者,得 15 點,

4.5 分以上未逹 5分者,得 20 點;5分者得 25 點。

8.提報教育部教育改進計畫或優質課程計畫通過者,每案得 100 點,每學年至多得

150 點。計畫共同主持人或協同主持人依上述標準減半核計。提出計畫申請未獲

通過者,每案得 20 點。

9.教學績效不良,有其他具體事證者,經各所、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至多

酌予減 80 點。

(二)研究與產學類

1.擔任國科會研究計畫主持人每案得 100 點;計畫共同主持人每案得 50 點;協同

主持人每案得 30 點。其提出申請未獲核定通過者,每案得 20 點。凡中央部會之

研究計畫,有編列管理費者,比照辦理。

2.擔任其他研究計畫及產學合作案主持人,其行政管理費(含提撥供校務基金統籌

運用之額度)之編列符合本校規定者,每案編列行政管理費 2萬元以下得 30 點,

每增加 1 萬元增 15 點,餘數依其比例計點。每案至多得 150 點。計畫共同主持

人或協同主持人依上述標準減半核計。

3.擔任其他不能編列行政管理費之公私立機構補助計畫案主持人(含教育部國際合

作交流研究計畫…等),依其計畫經費每滿 100 萬元得 50 點,不足者(含餘數)

依比例計點。每案至多得 200 點。計畫共同主持人或協同主持人依上述標準減

半核計。

4.獲教育部優良教師獎(研究或產學合作績優獎、國家體育委員會運動科學研究

獎),每次得 80 點;獲本校優良教師獎(研究與產學類),每次得 40 點。由校

向教育部推薦但未獲獎者,每次得 30 點;由各所、系向校推薦但未獲獎者,每

次得 15 點。

5.指導學生參與國科會大專生專題研究計畫,每案得 15 點。獲研究創作獎,每案

另加 50 點。

6.獲國科會吳大猷先生紀念獎、傑出研究獎、總統科學獎、傑出科學榮譽獎、傑出

技轉貢獻獎,每次得 500 點。

7.期刊論文:

(1)發表於 SCI、SCIE、EI、SSCI、AHCI、TSSCI、ABI 及 EconLit 等期刊論文,

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每篇得 100 點,其後之作者得 30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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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發表於其他期刊者,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每篇得 50 點,其後之作者得 20 點。

8.學術研討會:

(1)發表於國際研討會論文,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口頭發表每篇得 40 點,海報

發表得 20 點。

(2)發表於國內研討會論文者,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每篇得 20 點。

(3)擔任主持人、評論人、現場口譯,每場得 20 點。

9.擔任國外學術單位之訪問學者,且經校教評通過者,得 120 點。自行申請且持有

對方邀請函者,得 40 點,每學期以一次為限。

10.出版學術專書,每章節至多得 30 點,每書至多得 80 點。共同著作者,由合著

者均分點數。

11.參加國內外學術研討會(研習會)及國外工作坊,且持有證明文件者;國外每

次得 20 點,國內每次得 10 點。

12.參與國內舉辦各項學術性演講、研習活動或工作坊,且持有主辦單位證明文件

者,每次得 5點。參與校內舉辦之各項演講或研習活動有證明文件者,每次得 2

點。

13.獲國外發明或新型專利,且持有證書者每案得 80 點,國內每案得 40 點。

14.技術移轉金額繳入校務基金者,每 2 萬元得 30 點,每增加 1 萬元增 15 點,餘

數依其比例計點,每案至多得 150 點。

15.教師參與國家級或國際性比賽,獲得前三名者得 100 點,獲得佳作者得 50 點。

16.在評鑑期限內,取得專業證照,每張得 5點。

17.研究與產學成果,有其他具體事證者,經各所、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

至多酌予加 80 點。

(三)服務與輔導類

1.擔任本校組織規程明列為一級主管職務者,每學期得 50 點。擔任二級主管或經

校長核准協助行政職務者,每學期得 40 點。

2.學生輔導及服務工作(含擔任導師工作、社團指導老師或從事學輔中心諮商服

務),每學期得 20 點。

3.促成本校與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簽定合作契約,每案得 150 點。主辦者與協

辦者之點數,由主辦者分配之。

4.獲教育部優良教師獎(服務與輔導類),每次得 80 點;獲本校績優導師獎,每次

得 50 點。由校向教育部推薦但未獲獎者,每次得 30 點;由系向校推薦但未獲

獎者,每次得 15 點。

5.參與本校各進修學院、在職專班、暑修、推廣教育或建教合作案(含教育訓練案)

之授課,每滿 16 小時得 10 點。每學期至多得 20 點。

6.建教合作案(含公私立機構委辦教育訓練案)主持人,

(1)編列符合本校規定之行政管理費者,每案編列行政管理費 2 萬元以下得 30

點,每增加 1 萬元增 15 點,餘數依其比例計點;每案至多得 150 點。計畫

共同主持人或協同主持人依上述標準減半核計。

(2)不能編列行政管理費之公立機構補助計畫案者,計畫經費每滿 100 萬元得 50

點,不足者(含餘數)依比例計點。每案至多得 200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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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共同主持人或協同主持人依上述標準減半核計。

7.擔任校內(含系及中心)各種委員會委員,每學期各得 15 點。擔任全校性委員

會召集人或執行秘書,每案得 30 點。每學期至多得 45 點。

8.擔任社團指導老師或義務輔導老師(含補救教學、課後輔導、讀書會指導老師),

每案得 10 點。協助全校運動競賽工作,每次得 10 點。擔任系科學會、系刋指

導老師或學校運動代表隊教練,每案得 20 點。每學期至多得 30 點。

9.經系所報名,指導本校學生參與國家級或國際性競賽或國家級證照考試者,每案

得 30 點。如有得獎:

(1)獲第一名者,每案另加 40 點。

(2)取得高考(或等同)證照者,每案另加 40 點。

(3)獲第 2、3名者,每案另加 30 點。

(4)取得普考(或等同),每案另加 30 點。

(5)獲佳作者,每案另加 15 點。

(6)獲入選者,每案另加 5點。

10.帶領學生從事校外、公益或公部門活動,每日得 5點,每學期至多得 15 點。率

領遊學團或國際訪問團者,每案得 30 點。

11.負責辦理中央部門補助或與國際組織合作之國際性研討會,每案得 80 點。擔任

中央部門補助之國際研討會籌備委員、議程委員、議程主持人者,每案得 30 點。

協助辦理本校各項研討會或系友會、體驗營等活動,每案得 15 點。

12.協助系上或校方辦國際認證業務,每案得 80 點;國內一般認證業務,每案得 40

點。

13.擔任國際性學術期刊主編輯,每案得 80 點,副主編得 50 點。全國性學術期刊

主編輯,每案得 50 點。其他學術期刊(含校內)主編輯,每案得 30 點。

14.擔任國際(學術)期刊、國際研討會審稿者,每篇得 30 點。擔任校內外學報、

學術期刊、國內研討會或計畫案審稿者,每篇得 20 點。

15.擔任非指導教授之校內外博碩士論文考試委員者,博士論文每篇得 20 點,碩士

論文每篇得 10 點。每學年至多得 60 點。

16.擔任公部門各機關之各類評審、評選、鑑評或命題委員、閱卷委員等職務者或

配合政府單位之全國性服務工作,每案得 20 點。擔任中央體育委員會指導計畫,

每案得 30 點。每年至多得 60 點。

17.受邀擔任校內外專題演講主講人,每次得 20 點。每學年至多得 60 點。

18.推動校內e化服務,每案結案時得 20 點。

19.參與招生業務,每次得 10 點。

20.擔任學生實習課程指導,每一門課程得 20 點。

21.服務與輔導成果,有其他具體事證者(如其他校內外服務、特殊及實習輔導、

額外技術監評或指導),經各所、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至多酌予加 80

點。

22.擔任各教學小組組長或財產管理,每學期得 20 點。

八、本準則未盡事項,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九、本準則經系(科)務會議通過,送院務會議審查通過提請校教評會議核備後實施,修訂時

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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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4】

國立臺中科技大學老人服務事業管理系教師評鑑準則 102 年 10 月 30 日 102 學年度第 1學期第 5 次系務會議通過

102 年 11 月 6 日 102 學年度第 1學期第 3 次院務會議通過

一、本準則係依據國立臺中科技大學教師評鑑辦法第三條而訂定。旨在維護本校教師教學品

質,激勵教學熱誠,善盡教學、研究及服務之責任,以追求系務之永續發展。

二、本系教師評鑑之業務由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負責。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若為受評者,

應迴避與自身評鑑有關之討論及議決。必要時,評審委員會得增聘臨時委員,以達到公

正公平之原則。各次會議之召開,應有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始得開議;經出席

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三、每年 8月 31 日前列出當年必須接受評鑑之教師名單並通知接受評鑑教師,接受評鑑教師

應自行收集資料,並於規定期限內完成評鑑系統平台所列事項,逐項登錄教師相關資料。

四、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計算接受評鑑教師初步所得點數,並通知接受評鑑教師確認簽章。

五、本系教師除符合本校教師評鑑辦法中永久免評鑑或當期免評鑑之規定者,得申請永久免

評或當期免評。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永久免評鑑:

1.獲選為中央研究院院士者。

2.曾獲頒教育部學術獎或國家講座者。

3.年滿 60 者(但初聘者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當期免評鑑:

1.曾擔任國內外著名大學講座教授,經本校認可者。

2.曾獲本校或其他機關(構)教學、研究、服務獎項或其成果具體卓著,經所、系、中心

及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者。

3.現任本校校長。

六、教學、研究與產學合作、服務與輔導之績效,以量化點數為評鑑依據,可採計之績效點

數包括下列 49 項。每位教師 4年計算之總點數須達 800 點以上(含),且各類至少須有 1

項計點,始得通過評鑑。

七、通過評鑑之教師,則發予「評鑑合格證書」,其中載明下次接受評鑑時間。未通過評鑑之

教師,以書面通知其當事人於次學年度應再接受最近四年的評鑑。評鑑結果為再評鑑者,

次學年度不得申請升等、休假研究、借調、在外兼職、在外兼課,或擔任校內各級教師

評審委員會委員。

其評鑑項目與細則如下:

(一)教學類

1.每學期授課達基本時數者得 80 點;每週授課鐘點不足者,1 節扣減 5 點。推廣教育、

暑修及本校各進修學校之授課時數不納入計算。

2.授課出勤、缺調補課以及成績繳送情形正常者,每學期得 10 點。

3.執行網路教學、製作教學媒體、教材、講義創新有具體績效者,每一課程得 5點,每

學年至多得 15 點。參加中央公部門主辦之遠距教學課程、網路教學,或製作教學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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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教材、講義等有具體成果者,每一課程得 30 點,每學年至多得 90 點。獲頒獎勵

者,每一課程另加 60 點。

4.獲教育部優良教師獎(教學類),每次得 80 點;獲本校優良教師獎(教學類),每次

得 40 點。由校向教育部推薦但未獲獎者,每次得 30 點;由各所、系向校推薦但未獲

獎者,每次得 15 點。

5.指導大學部畢業專題(含五專部),每學年每組得 15 點。專題為聯合指導者,該點數

除以指導人數,每學年指導組數超過三組者,超過部分不計入。

6.經登記有案出版商出版之專業或大學以上教學用書,每本得 80 點,同一書名(含上、

下冊)以一次為限。專書為共同著作者,則由合著者均分點數。

7.依本校「教師教學意見調查」結果,每學期所有科目「個人平均數」;學年課以 2 倍

點數計算。3 分以上未達 4 分者,得 10 點;4 分以上未達 4.5 分者,得 15 點,4.5

分以上未逹 5分者,得 20 點;5分者得 25 點。

8.提報教育部教育改進計畫或優質課程計畫通過者,每案得 50 點,每學年至多得 100

點。計畫共同主持人或協同主持人依上述標準減半核計。

9.教學績效優良或不良,有其他具體事證者,經各所、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至

多酌予加減 80 點。

(二)研究與產學合作類

1.擔任國科會研究計畫主持人,每案得 80 點;計畫共同主持人或協同主持人得 30 點。

其提出申請未獲核定通過者,每案得 15 點。凡中央部會之研究計畫,有編列管理費

者,比照辦理。

2.擔任其他研究計畫及產學合作案主持人,其行政管理費(含提撥供校務基金統籌運用

之額度)之編列符合本校規定者,每案編列行政管理費 2 萬元以下得 30 點,每增加 1

萬元增 15 點,餘數依其比例計點。每案至多得 150 點。計畫共同主持人或協同主持

人依上述標準減半核計。

3.擔任其他不能編列行政管理費之公立機構補助計畫案主持人(含教育部國際合作交流

研究計畫、教育部優質課程計畫等),依其計畫經費每滿 100 萬元得 50 點,不足者(含

餘數)依比例計點。每案至多得 200 點。計畫共同主持人或協同主持人依上述標準減

半核計。

4.獲教育部教育部優良教師獎(研究或產學合作績優獎、國家體育委員會運動科學研究

獎),每次得 80 點;獲本校優良教師獎(研究與產學類),每次得 40 點。由校向教育

部推薦但未獲獎者,每次得 30 點;由各所、系向校推薦但未獲獎者,每次得 15 點。

5.指導學生參與國科會大專生專題研究計畫,每案得 15 點。獲研究創作獎,每案另加

50 點。

6.獲國科會吳大猷先生紀念獎、傑出研究獎、總統科學獎、傑出科學榮譽獎、傑出技轉

貢獻獎,每次得 500 點。

7.期刊論文:

(1)發表於 SCI、SCIE、EI、SSCI、AHCI、TSSCI、ABI 及 EconLit 等期刊論文,每篇得

80 點。合著者: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得 60%點數,其後之作者得 40%點數。

(2)發表於其他期刊者,每篇得 50 點。合著者: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得 60%點數,其

後之作者得 40%點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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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學術研討會:

(1)發表於國際研討會論文,每篇得 40 點。

(2)發表於國內研討會論文者,各所、系可在每篇得 30 點內訂立標準。

(3)擔任主持人、評論人、現場口譯,每場得 20 點。

9.擔任國外學術單位之訪問學者,且經校教評通過者,得 120 點。自行申請且持有對方

邀請函者,得 40 點,每學期以一次為限。

10.出版學術專書,每章節至多得 30 點,每書至多得 80 點。共同著作者,由合著者均

分點數。

11.參加國內外學術研討會(研習會)及國外工作坊,且持有證明文件者;國外每次得

20 點,國內每次得 10 點。

12.參與國內舉辦各項學術性演講、研習活動或工作坊,且持有主辦單位證明文件者,

每次得 5點。參與校內舉辦之各項演講或研習活動有證明文件者,每次得 2點。

13.獲國外發明或新型專利,且持有證書者每案得 80 點,國內每案得 40 點。

14.技術移轉金額繳入校務基金者,每 2 萬元得 30 點,每增加 1 萬元增 15 點,餘數依

其比例計點,每案至多得 150 點。

15.教師參與國家級或國際性比賽,獲得前三名者得 100 點,獲得佳作者得 50 點。

16.在評鑑期限內,取得專業證照,每張得 5點。

17.研究與產學成果,有其他具體事證者,經各所、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至多

酌予加減 80 點。

(三)服務與輔導類

1.擔任本校組織規程明列為一級主管職務者,每學期得 50 點。擔任二級主管或經校長

核准協助行政職務者,每學期得 40 點。

2.學生輔導及服務工作(含擔任導師工作、社團指導老師或從事學輔中心諮商服務),

每學期得 20 點。

3.促成本校與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簽定合作契約,每案得 150 點。主辦者與協辦者

之點數,由主辦者分配之。

4.獲教育部優良教師獎(服務與輔導類),每次得 80 點;獲本校績優導師獎,每次得 40

點。由校向教育部推薦但未獲獎者,每次得 30 點;由系向校推薦但未獲獎者,每次

得 15 點。

5.參與本校各進修學院、在職專班、暑修、推廣教育或建教合作案(含教育訓練案)之

授課,每滿 16 小時得 10 點。每學期至多得 20 點。

6.建教合作案(含公私立機構委辦教育訓練案)主持人,

(1)編列符合本校規定之行政管理費者,每案編列行政管理費 2 萬元以下得 30 點,每

增加 1 萬元增 15 點,餘數依其比例計點;每案至多得 150 點。計畫共同主持人或

協同主持人依上述標準減半核計。

(2)不能編列行政管理費之公立機構補助計畫案者,計畫經費每滿 100 萬元得 50 點,

不足者(含餘數)依比例計點。每案至多得 200 點。

計畫共同主持人或協同主持人依上述標準減半核計。

7.擔任校內(含系及中心)各種委員會委員,每學期各得 15 點。擔任全校性委員會召

集人或執行秘書,每案得 30 點。每學期至多得 45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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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擔任社團指導老師或義務輔導老師(含補救教學、課後輔導、讀書會指導老師),每

案得 10 點。協助全校運動競賽工作,每次得 10 點。擔任系科學會、系刋指導老師或

學校運動代表隊教練,每案得 20 點。每學期至多得 30 點。

9.經系所報名,指導本校學生參與國家級或國際性競賽或國家級證照考試者,每案得 30

點。如有得獎:

(1)獲第一名者,每案另加 40 點。

(2)取得高考(或等同)證照者,每案另加 40 點。

(3)獲第 2、3名者,每案另加 30 點。

(4)取得普考(或等同),每案另加 30 點。

(5)獲佳作者,每案另加 15 點。

(6)獲入選者,每案另加 5點。

10.帶領學生從事校外、公益或公部門活動,每日得 5點,每學期至多得 15 點。率領遊

學團或國際訪問團者,每案得 30 點。

11.負責辦理中央部門補助或與國際組織合作之國際性研討會,每案得 80 點。擔任中央

部門補助之國際研討會籌備委員、議程委員、議程主持人者,每案得 30 點。協助辦

理本校各項研討會或系友會、體驗營等活動,每案得 15 點。

12.協助系上或校方辦國際認證業務,每案得 80 點;國內一般認證業務,每案得 40 點。

13.擔任國際性學術期刊主編輯,每案得 80 點,副主編得 50 點。全國性學術期刊主編

輯,每案得 50 點。其他學術期刊(含校內)主編輯,每案得 30 點。

14.擔任國際(學術)期刊、國際研討會審稿者,每篇得 30 點(不訂上限)。擔任校內

外學報、學術期刊、國內研討會或計畫案審稿者,每篇得 20 點。

15.擔任非指導教授之校內外博碩士論文考試委員者,博士論文每篇得 20 點,碩士論文

每篇得 10 點。每學年至多得 60 點。

16.擔任公部門各機關之各類評審、評選、鑑評或命題委員、閱卷委員等職務者或配合

政府單位之全國性服務工作,每案得 20 點。擔任中央體育委員會指導計畫,每案得

30 點。每年至多得 60 點。

17.受邀擔任校內外專題演講主講人,每次得 20 點。每學年至多得 60 點。

18.推動校內e化服務,每案結案時得 20 點。

19.參與招生業務,每次得 10 點。每學年至多得 30 點。

20.擔任學生實習課程指導,每學期得 10 點。輔導並促成學生實習,且有具體事證,每

人次得 10 點,每學年至多得 50 點。

21.服務與輔導成果,有其他具體事證者,經各所、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至多

酌予加減 80 點。

八、本準則未盡事項,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九、本準則經系(科)務會議通過,送請院務會議審查通過後提請校教評會議核備後實施,修

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