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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11 2 日更新 本翻译稿仅供参考 1 ISDA 2018 年美国处置暂缓议定书(ISDA 美国暂缓议定书) ISDA 编制了这份常见问题清单,以协助您考虑 ISDA 美国暂缓议定书这些常见问题并非且不应被视为与 ISDA 美国暂缓议定书所有相关问题或注意事项的指 引或解释。在应用 ISDA 美国暂缓议定书或受其约束前,各方应咨询他们各自认为合适 的法律顾问和任何其他顾问。ISDA 对其任何文件或其他可能被应用的文件的任何应用 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负责与监管机构协商,并协助制定 ISDA 2014 处置暂缓议定书(ISDA 2014 暂缓议定书)、 ISDA 2015 一般处置暂缓议定书(ISDA 2015 一般暂缓议定书)及 ISDA 处置暂缓管辖权 组合式议定书(ISDA 管辖权组合式议定书)的执行条款的同一工作小组也制定了 ISDA 美国暂缓议定书。所有这些议定书旨在就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之有序处置实现相同的政 策目标。 ISDA 美国暂缓议定书旨在让市场参与者遵守联邦储备系统管理委员会( FRB)(12 C.F.R. §§ 252.81-88)、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12 C.F.R. §§ 382.1-7)及货币监理 署(OCC)(12 C.F.R. §§ 47.1-8)所颁布的法规(统称为美国暂缓法规)。美国暂缓法 规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G-SIB)的掉期、回购及其他合格金融合同(QFC)条款提 出了要求。 ISDA 美国暂缓议定书允许受美国法规规管实体(定义如下)及其对手方将彼等之间所订 立的涵盖协议的条款(除非被排除或免除)修改为: 明确承认对手方行使联邦存款保险法案(FDI 法案)及《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 和消费者保护法案》(OLA) II 卷有序清算权条款项下的违约权的现有限制以及 FDIC 根据 OLA FDI 法案转让合同的权力;及 限制对手方行使与进入破产程序(包括根据《美国破产法》)的受美国法规规管 实体(定义如下)的关联方直接或间接相关的违约权的能力,并允许在该处置情 况下转让由涵盖关联方提供的相关信用支持。 1 This Chinese translation is for reference only. Although every effort has been made to ensure the accuracy of this translation, due to the differences in grammar and legal terminologies, the possibility that terms or words used in the Chinese translation may have different meanings or connotations from the English original cannot be ruled out. Therefore, this Chinese translation should not be relied upon by any person in making any decision or taking any action. If there exists any difference between the Chinese version and the English version, the English version should govern. 本翻译稿仅用于参考。虽译者已尽力使该中文译本准确反映英文原文,但由于中英文用词、语法结构及法律术 语之不同,中文译文不可避免与英文本存有一些差异,因此交易者不应仅依赖于本译本而做出任何决定或采取 任何行动。中英文本不一致之处,应以英文本为准。

Transcript of ISDA 2018 ISDA...2018 年11 月2 日更新 2 美国暂缓法规通过ISDA 2015...

2018年 11月 2日更新

本翻译稿仅供参考1

ISDA 2018年美国处置暂缓议定书(ISDA美国暂缓议定书)

ISDA编制了这份常见问题清单,以协助您考虑 ISDA美国暂缓议定书。

这些常见问题并非且不应被视为与 ISDA 美国暂缓议定书所有相关问题或注意事项的指

引或解释。在应用 ISDA 美国暂缓议定书或受其约束前,各方应咨询他们各自认为合适

的法律顾问和任何其他顾问。ISDA 对其任何文件或其他可能被应用的文件的任何应用

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负责与监管机构协商,并协助制定 ISDA 2014处置暂缓议定书(ISDA 2014暂缓议定书)、

ISDA 2015 一般处置暂缓议定书(ISDA 2015 一般暂缓议定书)及 ISDA处置暂缓管辖权

组合式议定书(ISDA 管辖权组合式议定书)的执行条款的同一工作小组也制定了 ISDA

美国暂缓议定书。所有这些议定书旨在就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之有序处置实现相同的政

策目标。

ISDA 美国暂缓议定书旨在让市场参与者遵守联邦储备系统管理委员会(FRB)(12

C.F.R. §§ 252.81-88)、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12 C.F.R. §§ 382.1-7)及货币监理

署(OCC)(12 C.F.R. §§ 47.1-8)所颁布的法规(统称为美国暂缓法规)。美国暂缓法

规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G-SIB)的掉期、回购及其他合格金融合同(QFC)条款提

出了要求。

ISDA美国暂缓议定书允许受美国法规规管实体(定义如下)及其对手方将彼等之间所订

立的涵盖协议的条款(除非被排除或免除)修改为:

明确承认对手方行使联邦存款保险法案(FDI 法案)及《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

和消费者保护法案》(OLA) 第 II 卷有序清算权条款项下的违约权的现有限制以及

FDIC根据 OLA及 FDI法案转让合同的权力;及

限制对手方行使与进入破产程序(包括根据《美国破产法》)的受美国法规规管

实体(定义如下)的关联方直接或间接相关的违约权的能力,并允许在该处置情

况下转让由涵盖关联方提供的相关信用支持。

1 This Chinese translation is for reference only. Although every effort has been made to ensure the accuracy of this

translation, due to the differences in grammar and legal terminologies, the possibility that terms or words used in the

Chinese translation may have different meanings or connotations from the English original cannot be ruled out. Therefore,

this Chinese translation should not be relied upon by any person in making any decision or taking any action. If there

exists any difference between the Chinese version and the English version, the English version should govern.

本翻译稿仅用于参考。虽译者已尽力使该中文译本准确反映英文原文,但由于中英文用词、语法结构及法律术

语之不同,中文译文不可避免与英文本存有一些差异,因此交易者不应仅依赖于本译本而做出任何决定或采取

任何行动。中英文本不一致之处,应以英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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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暂缓法规通过 ISDA 2015 一般暂缓议定书或美国暂缓法规所述的「美国议定书」提

供了遵章的安全港。ISDA 根据美国暂缓法规对「美国议定书」安全港的要求制定了

ISDA美国暂缓议定书。

ISDA美国暂缓议定书是一份独立的议定书,订有其本身的执行条款,与 ISDA 2014暂缓

议定书、ISDA 2015一般暂缓议定书及 ISDA管辖权组合式议定书(各自于采纳美国暂缓

法规之前制定)的条款是分开的。此外,虽然 ISDA美国暂缓议定书是根据 ISDA 2015一

般暂缓议定书的条款制定,但 ISDA 2015 一般暂缓议定书(以及其所依据的 ISDA 2014

暂缓议定书)的某些条款与 ISDA 美国暂缓议定书的条款不同。预计大多数市场参与者

将使用 ISDA美国暂缓议定书而不是 ISDA 2015一般暂缓议定书来遵守美国暂缓法规; 尽

管如此,ISDA 2015 一般暂缓议定书以及其他协议附件在美国暂缓法规中被确定为符合

美国暂缓法规的安全港方式。

以下为解释有关 ISDA美国暂缓议定书的基本操作和应用的问题和答案。问答包括:

1. 谁可受 ISDA美国暂缓议定书约束?

A. 什么类别的实体可受 ISDA美国暂缓议定书约束?

B. 并非 ISDA成员的实体可否签订 ISDA美国暂缓议定书?

C. 在美国境外成立的实体可否受 ISDA美国暂缓议定书约束?

2. ISDA美国暂缓议定书有何作用?

A. ISDA美国暂缓议定书涵盖哪些处置机制?

B. 哪些实体是 ISDA美国暂缓议定书项下的受规管实体?

C. 哪些协议是 ISDA美国暂缓议定书项下的议定书涵盖协议?

i. ISDA美国暂缓议定书是否只涵盖新的合格金融合同?

ii. 如果我受 ISDA 美国暂缓议定书约束,ISDA 美国暂缓议定书是否适

用于所有我的议定书涵盖协议,还是只适用于部分议定书涵盖协议?

我可否指明 ISDA美国暂缓议定书适用于若干协议?

D. 受规管实体是否必须修订其与所有受约束方订立的议定书涵盖协议?

E. 受约束方是否必须修订其与所有受规管实体订立的议定书涵盖协议?

3. ISDA美国暂缓议定书与 2015一般暂缓议定书有何关系?

A. 如我已受 ISDA 2015 一般暂缓议定书约束,我是否仍须受 ISDA 美国暂缓

议定书约束?

B. ISDA美国暂缓议定书的实质性条款是否与 ISDA 2015一般暂缓议定书存在

差异?

4. ISDA美国暂缓议定书何时生效?

5. 本人如何加入 ISDA美国暂缓议定书?

A. 加入 ISDA美国暂缓议定书是否设有截止日期?

B. 本人应如何提交受约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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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加入情况会否公开?

D. 何为正式文本?

E. 谁是获授权签署人?

F. 本人能否变更受约束函的内容?

G. 加入 ISDA美国暂缓议定书是否会产生任何费用?

H. 本人能否撤销加入 ISDA美国暂缓议定书?

6. 投资/资产管理人或其他代理人如何代表客户加入?

A. 本人如何作为主事人及代表本人的客户加入?

B. 本人如何代表本人所代表的全体客户加入?

C. 本人如何代表本人所代表的部分而非全部客户加入?

D. 本人如何代表本人所代表的全体客户(除了指明排除在外的客户)加入?

E. 本人如何不代表任何现有客户而加入?

F. 若本人有意仅代表一名客户加入,应如何行事?

G. 若本人在加入 ISDA美国暂缓议定书后新增一名客户至框架主协议会如何?

H. 什么是代理人陈述?

7. ISDA美国暂缓议定书如何与美国暂缓法规相互关联?

A. 是否存在其他遵守美国暂缓法规的途径?

B. 美国暂缓法规会否追溯应用?

关于修订语言的特定问题

第 1节: 处置机制条款

第 2节: 破产程序条款

1. 谁可受 ISDA美国暂缓议定书约束?

A. 什么类型的实体可受 ISDA美国暂缓议定书约束?

ISDA美国暂缓议定书容许任何实体接受约束。实体可以其本身的身份个

别受约束或作为代表客户的代理人受约束。有关代理人的受约束选择之

详情,请参阅问题 6。

B. 并非 ISDA成员的实体可否签订 ISDA美国暂缓议定书?

可以。ISDA成员及非 ISDA成员同样均可以相同方式受 ISDA美国暂缓议

定书约束。

C. 在美国境外成立的实体可否受 ISDA美国暂缓议定书约束?

可以。在美国境内及境外成立的实体均可以相同方式受 ISDA美国暂缓议

定书约束。

2. ISDA美国暂缓议定书有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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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DA 美国暂缓议定书容让各方修订其若干 ISDA 主协议、其他合格金融合同及相

关增信(统称议定书涵盖协议)(有关议定书涵盖协议的详情,请参阅下文问题

2.C.)的条款,以遵守美国暂缓法规。美国暂缓法规内的安全港条文规定有关合

同包括订约同意或「选择加入」若干已识别处置机制(有关该等处置机制的详情,

请参阅下文问题 2.A.)。该等机制暂缓及于若干情况下优先于银行或其若干关联

实体订立该等处置机制所产生的关联方交叉违约及直接违约权利。有关条文载于

美国暂缓议定书第 1条。

此外,ISDA美国暂缓议定书第 2条规定了,就合约而言,基于受规管实体对手方

的关联方进入若干破产机制下的程序,在并无暂缓或优先根据法规存在的情况下,

对议定书涵盖协议违约权的类似暂缓及优先。简言之,根据 ISDA 美国暂缓议定

书,如果受规管实体的关联方(见下文问题 2.B.对受规管实体的描述)进入若干

破产机制(包括美国破产法)下的程序,本身为议定书涵盖协议受规管实体的对

手方的受约束方将仅可行使其合约权利以终止其议定书涵盖协议,以及在有限情

况下行使直接或间接基于受规管实体的关联方进入有关破产程序的若干其他违约

权。然而,如果受约束方之直接受规管实体对手方进入破产程序或未能按议定书

涵盖协议支付或履行,美国暂缓议定书并无以任何方式限制该受约束方终止议定

书涵盖协议及行使其他违约权的权利(受 ISDA美国暂缓议定书第 1条下的任何限

制规限)。

A. ISDA美国暂缓议定书涵盖哪些处置机制?

第 1条:根据 ISDA美国暂缓议定书第 1条,如果受规管实体对手方或相关

实体身陷有关已识别处置机制下的程序,受约束方同意「选择加入」与适

用于受规管实体对手方及其受规管实体对手方的每一「相关实体」的若干

已识别处置机制下根据议定书涵盖协议行使违约权及转让议定书涵盖协议

(有关议定书涵盖协议的更多资料,见下文问题 2.C.)相关的条款。

就 OLA及 FDI法案,以及法国、德国、日本、瑞士及英国的特别处置机制

而言,ISDA美国暂缓议定书第 1条适用。

因此,受约束方行使违约权的能力受适用于处置中的实体的已识别处置机

制的条文规限,包括行使直接违约或关联方交叉违约时的任何暂缓及优先。

相关实体包括身为信用支持提供方(或非 ISDA主协议合格金融合同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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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等物)或特定实体(或非 ISDA 主协议合格金融合同下的同等物)的受

规管实体的关联方。因此,ISDA 美国暂缓议定书第 1 条导致 ISDA 美国暂

缓议定书的附从者与在根据受适用处置机制司法管辖区法律管限的协议交

易的各方之间同等对待。

第 2 条:ISDA 美国暂缓议定书第 2 条,就受规管实体对手方的关联方进入

若干破产机制(例如《美国破产法》或 FDI 法案下的接管)下的程序所引

发的违约权之行使,规定了订约暂缓。该等机制没有规定关联方交叉违约

权的法定暂缓(尽管FDI法案规定了直接违约权的法定暂缓)。广义而言,

第 2 条的条文与关联方交叉违约权的 OLA 下的优先相等。美国处置暂缓议

定书第 2条完全优先于特定实体违约(或根据非 ISDA主协议合格金融合同

的同等物)及有关并无提供信用支持的关联方的其他关联方交叉违约。然

而,为了优先于信用支持提供方违约(或根据非 ISDA主协议合格金融合同

的同等物),必须达成若干条件。

有关第 1 及第 2 条下 ISDA 美国暂缓议定书所作修订的进一步详细资料,

见下文「关于修订语言的特定问题」一节。

B. 哪些实体是 ISDA美国暂缓议定书项下的受规管实体?

ISDA 美国暂缓议定书下的受规管实体为受美国暂缓法规约束,或就外国银

行组织而言,拥有受美国暂缓法规约束的美国分支或代理机构的实体,在

两种情况下,均在其受约束函识别为受规管实体。受美国暂缓法规约束的

实体为 FRB颁布的法规所界定的「涵盖实体」(12 C.F.R. §§ 252.2, 252.81-

88)、FDIC 颁布的法规所界定的「涵盖 FSI」(12 C.F.R. §§ 382.1-7)及

OCC 颁布的法规所界定的「涵盖銀行」(12 C.F.R. §§ 47.1-8)(统称受美

国法规规管实体)。

请注意,在若干程度上受「规管」的许多商号(例如投资顾问、银行、经纪

商-交易商)并非 ISDA美国暂缓议定书项下的受规管实体。

ISDA美国暂缓议定书下的受规管实体一般包括根据 FRB法规 YY被指定为

G-SIB 的银行集团,尽管 FRB、FDIC 及 OCC 各自的法规适用于该等银行

集团内不同系列的实体。除 OCC 法规或 FDIC 法规涵盖者外,FRB 法规一

般涵盖G-SIB之美国银行控股公司及其附属公司。FDIC法规涵盖本身为G-

SIB之附属公司的国家非成员银行及国家储蓄协会,以及其附属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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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C 法规涵盖国家银行、联邦储蓄协会、联邦分支机构及联邦代理机构

(在各情况下均为 G-SIB 的附属公司)、其附属公司,以及大型非 G-SIB

国家银行及联邦储蓄协会。总体而言,在美国暂缓法规下的受规管实体一

般包括:

i. 就美国 G-SIB而言,所有美国及非美国附属公司(除了下文所述的

少数例外情况);及

ii. 就非美国 G-SIB而言,所有美国附属公司、美国分支机构及美国代

理机构(除了下文所述的少数例外情况)。

在每一个情况下,「附属公司」是根据「关联方」一词在《美国银行控股

公司法》的定义,因此包含「控制」一词在《美国银行控股公司法》的标

准。

根据美国暂缓法规的例外情况,受规管实体不包括:

存款机构拥有的公司,以清偿先前真诚约定的债项;

商人银行投资组合公司;

根据《美国银行控股公司法》第 4(k)(4)(I)条(保险公司的投资权力)

持有的投资组合公司;

根据《1958年美国小型企业投资法》持有的投资组合公司;

从事公共福利投资业务的若干公司;及

仅就非美国 G-SIB而言:

第 2(h)(2)条所述附属公司;及

在日常业务过程中收购,或组成以持有所收购资产的美国分

支或代理机构的附属公司,唯一目的为担保或收取该分支或

代理机构先前真诚约定的债项。

C. 哪些协议是 ISDA美国暂缓议定书项下的议定书涵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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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定书涵盖协议的范围旨在与须遵守美国暂缓法规的协议范围配合。议定

书涵盖协议包括受规管实体已订立、签署或成为其中一方的所有合格金融

合同(定义见美国暂缓法规),除非美国暂缓法规的例外情况或豁免适用

于合格金融合同。合格金融合同一词的定义乃参考根据 OLA「合格金融合

同」的定义,并且包括掉期协议、购回协议、证券合同(包括证券及若干

其他资产(包括债务证券及按揭贷款)的所有「购买、出售或借贷」合

同)、远期合同及商品合同,连同有关的主协议及信用支持协议或其他增

信。

就非美国 G-SIB 的美国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的多分支机构主协议而言,美

国暂缓法规仅适用于在美国分支或代理机构入账的交易。然而,将 ISDA美

国暂缓议定书所作修订仅应用于该等交易将需要分开有关主协议内的净额

计算组合,这可能引起对净额计算条文有效性的关注,包括在结束时计算

风险承担及厘定适用的保证金要求。因此,ISDA美国暂缓议定书适用于本

身为合格金融合同的任何多分支机构主协议的整体,并容许交易于非美国

G-SIB的美国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入账。

豁除合格金融合同包括:

没有明确载列针对受美国法规规管实体的任何违约权(定义见美国暂缓法规)或转让限制的合格金融合同;

若干零售投资顾问合同;

美国暂缓法规公布后不久就受美国法规规管实体的股份发行的认股

权证;

中央清算对手方为一方的交易(不包括根据主事人对主事人结算模

式结算的交易的对客户部分 - 这些对客户部分由美国暂缓法规涵

盖);

受美国法规规管实体以外的每一方为「金融市场事业单位」(定义

见《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第 VIII卷)的交易;

根据美国暂缓法规载列的程序,FRB、FDIC 及 OCC 豁除的其他合

格金融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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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处理「选择加入」OLA 及 FDI 法案的美国暂缓法规的条文,连带

ISDA美国暂缓议定书第 1条均不适用于:(1)明确规定其受美国法律管限及

(2)与在美国组成、以美国作为居籍或其主要营业地点在美国的对手方订立

的任何合格金融合同。

另外,处理因《美国破产法》或有关受美国法规规管实体的关联方的其他

程序而产生违约的美国暂缓法规的条文,连带 ISDA美国暂缓议定书第 2条

均不适用于:(1)并无明确规定与身陷破产或处置程序的受美国法规规管实

体的关联方「直接或间接」有关的任何违约权及(2)并无明确禁止在受美国

法规规管实体的关联方身陷破产或处置程序时或之后转让由该受美国法规

规管实体的关联方提供的增信(除非转让将导致获支持方在违反适用于该

获支持方法律的情況下成为增信受益人)。

i. ISDA美国暂缓议定书是否只涵盖新的合格金融合同?

不是。ISDA美国暂缓议定书对议定书涵盖协议所作修订将适用于受

规管实体与遵守 ISDA 美国暂缓议定书的其他各方订立的所有现有

合格金融合同,包括根据该等协议订立的所有未完成交易,以及在

受 ISDA美国暂缓议定书约束后根据该等协议订立的新交易。

然而,像所有 ISDA 议定书一样,除下文所述的「被视为」ISDA 主

协议外,ISDA 美国暂缓议定书仅修订截至各方受 ISDA 美国暂缓议

定书约束的时间止(具体而言,截至 ISDA(作为代理人)接受该受

约束协议的各方中较后一方的受约束函的日期(称为实施日)止)

所订立的议定书涵盖协议。ISDA美国暂缓议定书不适用于各方于各

方的实施日后所订立的议定书涵盖协议。

美国暂缓法规规定于 2019年 1月 1日后受规管实体订立的所有合格金融合同(豁除合格金融合同除外)均须遵守美国暂缓法规的规定。美国暂缓法规内的安全港条文准许在实施日后订立有关协议的各方,倘协议各方受 ISDA美国暂缓议定书约束,可藉提述方式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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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DA美国暂缓议定书纳入该等协议,以遵守美国暂缓法规的规定。

各方可使用下列语言以提述方式将 ISDA 美国暂缓议定书所作修订

纳入有关协议内:

「 ISDA 2018 年美国处置暂缓议定书

(「ISDA 美国暂缓议定书」)的条款加

入并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而本协议应就

此目的被视为议定书涵盖协议。就纳入

ISDA 美国暂缓议定书而言,[•]应被视为

受规管实体,而[•]应被视为受约束方。倘

若本协议与 ISDA 美国暂缓议定书有任何

不一致之处,概以 ISDA 美国暂缓议定书

为准。」

按照 ISDA美国暂缓议定书,议定书涵盖协议的定義包括由受约束方

与受规管实体根据于有关实施日后签署的详细格式确认书而订立的

「被视为」ISDA 主协议(须达成若干条件)。然而,待各方其后就

该详细格式确认书签署新的 ISDA 主协议后,ISDA 主协议或其下任

何确认书将概不会被 ISDA美国暂缓议定书修订。为将 ISDA美国暂

缓议定书的条款应用于新签署的 ISDA 主协议,ISDA 美国暂缓议定

书的条款可如上文所述以提述方式纳入。

ii. 如果我受 ISDA美国暂缓议定书约束,ISDA美国暂缓议定书是否适

用于所有我的议定书涵盖协议,还是只适用于部分议定书涵盖协议?

我可否指明 ISDA美国暂缓议定书适用于若干协议?

ISDA 美国暂缓议定书将适用于您与受 ISDA 美国暂缓议定书约束的

所有受规管实体订立的所有议定书涵盖协议。除非协议的各方均受

ISDA 美国暂缓议定书约束,否则 ISDA 美国暂缓议定书不会适用于

該议定书涵盖协议。倘若并无受规管实体为协议一方,ISDA美国暂

缓议定书亦不会适用于任何协议。

像所有的 ISDA 议定书,ISDA 美国暂缓议定书亦不适用于协议各方

明确表示 ISDA美国暂缓议定书的条款并不适用的任何协议。

D. 受规管实体是否必须修订其与所有受约束方订立的议定书涵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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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受 ISDA 美国暂缓议定书约束的受规管实体同意修订其与所有受约

束方订立的议定书涵盖协议。

E. 受约束方是否必须修订其与所有受约束方订立的议定书涵盖协议?

是的。根据美国暂缓法规,「美国议定书」安全港的其中一项要素就是它

能够按照「普遍基准」运作,意即各方修订其与受约束的所有受规管实体

订立的涵盖合格金融合同。因此,根据 ISDA 美国暂缓议定书,受约束方

同意修订其与受 ISDA 美国暂缓议定书约束的所有受规管实体订立的所有

议定书涵盖协议。当受 ISDA 美国暂缓议定书约束时,受约束方不得在受

规管实体中作选择。不过,须注意倘协议任何一方均非受规管实体,ISDA

美国暂缓议定书不会修订受约束方之间的协议(而根据美国暂缓法规亦毋

须修订)。

与其他 ISDA议定书一样,除非协议各方均受 ISDA美国暂缓议定书约束,

否则协议不可根据 ISDA 美国暂缓议定书修订。因此,本身为议定书涵盖

协议(包括增信)(有关议定书涵盖协议的详情,请参阅上文问题 2.C.)

订约方的所有受规管实体必须如受规管实体般被约束,而其有关协议的对

手方亦必须被约束(直接或透过代理人),以使协议藉 ISDA 美国暂缓议

定书遵守美国暂缓法规的规定。

F. 倘若所有受约束方均非受规管实体,受约束方之间的协议会如何?

倘若所有受约束方均非受规管实体,ISDA美国暂缓议定书不会修订受约束

方之间的协议,亦不会对该等协议有任何影响。

G. ISDA美国暂缓议定书会否修订有超过两个对手方的议定书涵盖协议?

会的,与其他 ISDA 议定书一样,ISDA 美国暂缓议定书修订有超过两个对

手方的议定书涵盖协议,惟有关协议的所有对手方均须受 ISDA 美国暂缓

议定书约束。须注意议定书涵盖协议的定义要求协议最少一个对手方为受

规管实体。

3. ISDA美国暂缓议定书与 ISDA 2015一般暂缓议定书有何关系?

A. 如我已受 ISDA 2015 一般暂缓议定书约束,我是否仍须受 ISDA 美国暂缓

议定书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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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DA 2015 一般暂缓议定书仅适用于受该议定书约束的各方所订立的协议。

虽然任何实体均可受 ISDA 2015一般暂缓议定书约束,预计除原本受 ISDA

2015 一般暂缓议定书约束的人士以外的市场参与者将仅受 ISDA 美国暂缓

议定书约束。

为了修订与不受 ISDA 2015 一般暂缓议定书约束的实体订立的协议,受美

国法规规管实体必须受 ISDA 美国暂缓议定书约束(或以另一方式遵守美

国暂缓法规)。因此,为遵守美国暂缓法规,预期受 ISDA 2015 一般暂缓

议定书约束的各方亦将受 ISDA美国暂缓议定书约束。

美国暂缓法规的安全港条文适用于 ISDA 2015 一般暂缓议定书(包括其他

协议附件),因此,倘若协议各方已受该议定书及其他协议附件约束,本

身为该协议一方的受美国法规规管实体,将就该协议而言遵守美国暂缓法

规,前提是 ISDA 2015 一般暂缓议定书修订了该协议或以提述方式纳入该

协议。

B. ISDA美国暂缓议定书的实质性条款是否与 ISDA 2015一般暂缓议定书存在

差异?

除美国暂缓法规的安全港条文所明确规定或准许的若干差异以外,ISDA美

国暂缓议定书基本与 ISDA 2015一般暂缓议定书相同。有关差异包括:

根据第 1 条,ISDA 美国暂缓议定书仅容许选择加入「已识别机

制」(即法国、德国、日本、瑞士、英国及美国特别处置机制),

但 ISDA 美国暂缓议定书并不容许选择加入额外「议定书合资格

机制」(定义见 ISDA 2015一般暂缓议定书)。

ISDA 美国暂缓议定书第 1 条存在限制,仅会应用于受规管实体

的处置,而不会应用于并非受规管实体的受约束方的处置

(ISDA 2015 一般暂缓议定书及 ISDA 美国暂缓议定书的第 2 条

的条文均存在同样的限制)。

按主事人对主事人结算模式结算的交易的对客户部分不获 ISDA

美国暂缓议定书豁除,也不会获得其在 ISDA 2015一般暂缓议定

书下所受的特殊处理。

2018年 11月 2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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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DA 美国暂缓议定书并无包含 ISDA 2015 一般暂缓议定书内的

若干拒绝接纳条文,或对该等拒绝接纳条文的范围或应用施加限

制。

在 ISDA 美国暂缓议定书内,议定书涵盖协议的范围已作出调整

以符合遵守美国暂缓法规所须的合格金融合同范围。

ISDA 美国暂缓议定书保留 ISDA 2015 一般暂缓议定书的普遍性

(即是藉着加入 ISDA 美国暂缓议定书,受约束方同意修订与所

有受规管实体之间的所有议定书涵盖协议),但包含若干程式化

条文,便于代理人(仅代表若干客户)受约束。

4. ISDA美国暂缓议定书何时生效?

一受约束方与一受规管实体(为免疑义,包括任何两个受规管实体)之间同意根

据 ISDA 美国暂缓议定书作出修改的约定,将于 ISDA(作为代理人)接受该两名

受约束方中较后一方的受约束函的日期(实施日)生效。有关修改将于(1)实施日

及(2)有关合规日二者之间的较迟者生效。就一份议定书涵盖协议而言,「合规日」

指以下日期:

如果该议定书涵盖协议的每一协议方皆为受美国法规规管实体,

为 2019年 1月 1日。

如果该议定书涵盖协议的每一协议方(除受美国法规规管实体外)

皆为「金融对手方」但非「小型金融机构」(该两个词汇的定义

见 FRB所颁布的法规 (12 C.F.R. §§ 252.2, 252.81-88)),为 2019

年 7月 1日。「小型金融机构」一般包括资产额为 100亿美元或

以下的银行实体。

如果该议定书涵盖协议的一协议方不属于上述实体,为 2020年 1

月 1日。

5. 本人如何加入 ISDA美国暂缓议定书?

A. 加入 ISDA美国暂缓议定书是否设有截止日期?

有关议定书的加入目前尚无截止日,但 ISDA 保留权利,以藉在本网站发

出 30日通知,指定截止日期。

B. 本人应如何提交受约束函?

2018年 11月 2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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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签署受约束函的实体将进入 ISDA 官方网站 www.isda.org 内议定书

(Protocol)部分,并在网上填写为生成受约束函所需之资料。不论是直接

下载在议定书管理系统中生成的受约束函或用电邮接收已生成的受约束函,

有关实体应打印、签署以及在议定书管理系统中以 PDF(便携文件格式)

附件的形式上传已签署之受约束函。一旦 ISDA批准并接受该已签署受约束

函,该 ISDA 美国暂缓议定书受约束方将收到一封确认邮件确认其已加入

ISDA美国暂缓议定书。请点击此处查看提交受约束函的详细步骤指引。

C. 加入情况会否公开?

会。ISDA 会在其网站公开受约束方的名单。请注意,该名单仅包含代表客

户加入议定书的代理人的名称,而不会载列客户本身的名称。有关藉着代

理人加入议定书的更多资料,请参阅下文问题 6。

D. 何为正式文本?

受约束函的正式文本指在函件上打印获授权签署人的姓名(例如 Patricia

Smith),而非由 Patricia Smith 亲笔签署。ISDA 仅会在其网站上发布所有

受约束函的正式文本。载有各签署人以印刷或打印形式显示的姓名(替代

其亲笔签署)的各受约束函的正式文本将会由 ISDA发布,以供公众查阅。

E. 谁是获授权签署人?

受约束函的获授权签署人为拥有合法授权约束受约束机构的个人。

F. 本人能否变更受约束函的内容?

不能。受约束函必须採用 ISDA美国暂缓议定书所公布的格式,并由议定书

管理页面生成。

G. 加入 ISDA美国暂缓议定书是否会产生任何费用?

会。加入 ISDA 美国暂缓议定书的各方在提交其受约束函时或之前,须向

ISDA支付 500美元的一次性费用。

就此而言,每一个别法律实体会被视为一名单独的受约束方,而须支付加

入费用,但如果是代表一个或多个相关基金或主事人签订议定书涵盖协议

的投资/资产管理人/代理人,使用单一受约束函代表有关基金或主事人

加入,则仅须就该受约束函支付单一加入费用。

2018年 11月 2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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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ISDA 也会就多间实体公司或基金集团提供报价。若公司或基金

集团涵盖 25-100 间加入 ISDA 美国暂缓议定书的实体,则可用划一费用

12,500美元加入。若一个公司或基金集团涵盖超过 100间加入 ISDA美国

暂缓议定书的实体,则可用划一费用 25,000 美元加入。若您的公司或基

金 集 团 符 合 此 定 价 要 求 , 请 发 送 电 子 邮 件 至

[email protected],以获取有关如何付款及提交受约束函的

更多详情。

H. 本人能否撤销加入 ISDA美国暂缓议定书?

一旦 ISDA 接纳受约束函,则就该等与已加入或(在下文规限下)于指定

「周年撤回日」前加入 ISDA美国暂缓议定书的其他各方之间的所有修改而

言,受约束方须受有关修改约束。

就与未来受约束方之间的修改而言,受约束方于各日历年的 10月 1日至 10

月 31 日期间可随时向 ISDA 发出通知,指明以周年撤回日作为截止日。有

关函件的作用是就截至该日历年 12 月 31 日止的未来受约束方撤销约束。

尽管已作出的修改不可撤销,但于指定周年撤回日之后的新增受约束方所

作的任何其后约束对已提交撤回通知的一方并无约束力。

作为一项合约事宜,受约束方可在加入 ISDA美国暂缓议定书后通过双边协

商修改其议定书涵盖协议,而若任何该等后续修改与原先 ISDA美国暂缓议

定书就该等受约束方及议定书涵盖协议所作的有关规定存有分歧,则以该

等后续修改为准。请注意,任何有关修改可能会与美国暂缓法规的安全港

条文冲突。

I. 就加入 ISDA 美国暂缓议定书而言,您如何确定最终母公司?

就本身为受规管实体的受约束方而言,请于金融稳定委员会在其网站

(http://www.fsb.org/)上最新公布的 G- SIB集团名单内选择。

若受规管实体为一个以上 G-SIB集团的附属公司(基于《美国银行控股公司

法》有关附属公司及控制的定义),则:

2018年 11月 2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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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若受规管实体的财务报表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公认会计原

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其他类似准则仅综合计入其中一

个 G-SIB集团的财务报表,则最终母公司指该 G-SIB集团;及

(ii) 否则,最终母公司指于该受规管实体持有最大控股权的G-SIB集

团。

就并非受规管实体的受约束方而言,最终母公司应为受约束方的财务报表

根据公认会计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其他类似准则综合计入其财务报

表(或在有关准则适用的情况下应综合计入其财务报表)的综合集团内的

最高一级的法人实体。

6. 投资/资产管理人或其他代理人如何代表客户加入?

若您为投资或资产管理人,代表一个或多个主事人或基金(在本常见问题清单内

各为一名「客户」)行事,则您可选择按以下任一方式签署受约束函作为受约束

方代表客户加入。您不可使用受约束函代表客户作为受规管实体加入,也不可代

表作为受规管实体加入的客户。您可代表本身为受美国法规规管实体的客户,以

对手方及受约束方的身份加入,但不得在您的受约束函内选择该等客户为受规管

实体。受美国法规规管实体如作为受规管实体加入,须以主事人身份另行提交受

约束函。

在受约束函内,您可选择以下加入方式:(1) 作为主事人,(2) 作为代理人代表您

所代表的全体客户,(3) 作为代理人代表您所代表的部分而非全部客户,(4) 作为

代理人代表您所代表的全体客户(除了指明排除在外的客户)或 (5) 作为代理人但

不代表任何现有客户。

A. 本人如何同时作为主事人及代表本人的客户加入?

若您在作为投资或资产管理人代表一名或以上客户加入的同时,就您本身

的交易作为主事人加入,则您须提交两份独立的受约束函。您须签署一份

受约束函代表客户作为受约束方加入,并另行签署另一份受约束函以主事

人身份作为受约束方加入。

B. 本人如何代表本人所代表的全体客户加入?

若您获授权作为代理人代表全体客户加入 ISDA 美国暂缓议定书,您可在

您的受约束函内选择以下加入类型:「代表其所代表的全部基金、账户或

2018年 11月 2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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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主事人的投资/资产管理人或其他代理人」。您不必就每个客户另行

提交受约束函。您可自行选择是否向受规管实体双向提供客户名单。然而,

不论您有否提供客户名单及不论该名单上所列的客户名称,您有权代表的

全体客户均受约束。

C. 本人如何代表本人所代表的部分而非全部客户加入?

若您获授权作为代理人代表您所代表的一名或以上客户而非全体客户加入

ISDA 美国暂缓议定书,您可在您的受约束函内选择以下加入类型:「代

表其所代表的若干已识别基金、账户或其他主事人的投资/资产管理人或

其他代理人」。就您代表其加入的相关客户而言,您将负责通过行业普遍

适用的网上平台(包括由英国简氏集团(HIS Markit)提供的 ISDA Amend

平台)确认该等客户的身份。有关身份识别可以通过提供您的客户的具体

实体名称或提供由全体受规管实体公认并知悉的特定识别码的形式作出。

您可同时使用名称及特定识别码确认客户身份,但须就每一客户最少提供

上述二者之一。若您已提供名称或特定识别码,则即使您并无同时提供其

名称及特定识别码也不会影响 ISDA美国暂缓议定书的法律效力及约束力。

D. 本人如何代表本人所代表的全体客户(除了指明排除在外的客户)加入?

若您获授权作为代理人代表您所代表的全体客户(若干客户除外)加入

ISDA 美国暂缓议定书,您可在您的受约束函内选择以下加入类型:「代表

全部基金、账户或其他主事人(除了若干指明排除在外的基金、账户或其

他主事人)的投资/资产管理人或其他代理人」。您将负责通过行业普遍

适用的网上平台(包括由英国简氏集团(HIS Markit)提供的 ISDA Amend

平台)指明排除在外的客户的身份。有关身份识别可以通过提供您的客户

的具体实体名称或提供由全体受规管实体公认并知悉的特定识别码的形式

作出。您可同时使用名称及特定识别码确认客户身份,但须就每一排除在

外的客户最少提供上述二者之一。若您已就每一排除在外的客户提供名称

或特定识别码,则即使您并无同时提供其名称及特定识别码也不会影响

ISDA美国暂缓议定书的法律效力及约束力。

E. 本人如何不代表任何现有客户而加入?

若您有意作为代理人但不代表任何现有客户加入 ISDA美国暂缓议定书,您

可在您的受约束函内选择以下加入类型:「代表其所代表的全部基金、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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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或其他主事人的投资/资产管理人或其他代理人」或「代表其所代表的

若干已识别基金、账户或其他主事人的投资/资产管理人或其他代理人」。

在新增代表其加入 ISDA 美国暂缓议定书的客户时,您将负责遵守上文所

述的相关指示。

F. 若本人有意仅代表一名客户加入,应如何行事?

若您作为代理人代表单一客户加入,且该客户为您所代表的唯一主事人,

则您可根据上文「本人如何代表本人所代表的全体客户加入?」所述的选

项加入。

然而,若您作为代理人代表单一客户加入,而该客户并非您所代表的唯一

客户,则您可根据上文「本人如何代表本人所代表的部分而非全部客户加

入」所述的选项加入。您应在您的受约束函内选择以下加入类型:「代表

其所代表的若干已识别基金、账户或其他主事人的投资/资产管理人或其

他代理人」,并通过行业普遍适用的网上平台(包括由英国简氏集团

(HIS Markit)提供的 ISDA Amend平台)确认有关客户的身份。

G. 若本人在加入 ISDA 美国暂缓议定书后新增一名客户至框架主协议会如何?

若您在作为代理人(代表您的全体客户或代表指明排除在外的客户以外的

全体客户)加入 ISDA美国暂缓议定书后,新增一名客户至框架主协议(不

论该名新增客户是否为截至您加入之日的现有客户或是于该日期后取得的

新客户),则除非另有协定(或除非您根据上文所述程序指明该客户排除

在外),否则该客户将会被加入经 ISDA 美国暂缓议定书修订的框架主协

议。

若您在作为代理人(代表您的部分而非全部客户)加入 ISDA美国暂缓议定

书后,新增一名客户至框架主协议(不论该名新增客户是否为截至您加入

之日的现有客户或是于该日期后取得的新客户),您须通过行业普遍适用

的网上平台(包括由英国简氏集团(HIS Markit)提供的 ISDA Amend平台)

确认该客户的身份。于进行身份识别后,该客户将会被加入经 ISDA美国暂

缓议定书修订的框架主协议。

H. 什么是代理人陈述?

若您代表一名或以上客户加入 ISDA美国暂缓议定书,或在加入 ISDA美国

暂缓议定书之日后新增客户,则您须向各个与您(代表该客户)签订、向其

2018年 11月 2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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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或收到其提供的一份或多份议定书涵盖协议的受规管实体表明该客户

的身份。当您向受规管实体表明一名客户的身份时,您将被视为向该受规

管实体陈述:您已经向各个其他与您(代表该客户)签订、向其提供或收到其

提供的一份或多份议定书涵盖协议的受规管实体表明该客户的身份。

7. ISDA美国暂缓议定书如何与美国暂缓法规相互关联?

A. 是否存在其他遵守美国暂缓法规的途径?

美国暂缓法规可通过多种途径遵守,包括加入 ISDA 2015 一般暂缓议定书

(包括其他协议附件)、加入「美国议定书」或根据美国暂缓法规的规定

进行双边修改。

安全港议定书。ISDA 美国暂缓议定书乃根据对「美国议定书」的安全港要

求而制定。任何经 ISDA 2015 一般暂缓议定书(包括其他协议附件)或

「美国议定书」修改的涵盖合格金融合同均视作遵守美国暂缓法规的规定。

双边修改。美国暂缓法规包含对双边修改的要求。重要的是,与关联方交叉违约有关的规定提供予债权人的保障少于安全港议定书(ISDA 美国暂缓

议定书及 ISDA 2015一般暂缓议定书第 2条所涵盖者)。ISDA已公布 ISDA

美国暂缓议定书的债权人保障与根据美国暂缓法规的要求制定的双边协议

所提供的债权人保障的对比。当中较为明显的是,若受美国法规规管实体

的关联方进入任何类型的破产程序(包括非美国常规破产程序),则双边

修改的对手方须同意有关行使违约权的限制。而根据 ISDA美国暂缓议定书

第 2 条,只有在关联方进入若干美国破产程序的情况下,才有此限制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无法藉着双边纳入 ISDA美国暂缓议定书的条款以遵守美国

暂缓法规(除非某协议各方均已加入 ISDA美国暂缓议定书或 ISDA 2015一

般暂缓议定书及其他协议附件)。与该等加入 ISDA 美国暂缓议定书或

ISDA 2015一般暂缓议定书及其他协议附件的实体相较而言,选择双边遵守

的对手方须同意不同条款。这与其他近期的法规不同,该等法规允许对相

同条款进行双边修改或根据某一议定书修改(例如未清算保证金、美国境

外的暂缓法规等)。

2018年 11月 2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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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双边修改允许各方选择仅加入 OLA 及 FDI 法案,而不选择加入法国、

德国、日本、瑞士及英国的特别处置机制。双边修改在 G-SIB集团方面还给

予对手方更多选择权,原因是他们不需同意按「普遍基准」作出与加入

ISDA 美国暂缓议定书的所有 G-SIB 集团有关的修改(然而,对手方集团内

的所有实体须终止与受美国法规规管实体及其所有本身为受美国法规规管实

体的关联方之间的贸易,以免作出美国暂缓法规要求的修改)。

ISDA 已公布双边修改的格式。受规管实体对手方为美国 G-SIB 与受规管实

体对手方为非美国G-SIB的格式有所不同。此外,非受规管实体对手方为单

一实体与非受规管实体对手方为代表相关主事人进行交易的代理人的格式

也不相同。

ISDA 已提供示范文本,若对手方无需遵守美国暂缓法规的「破产程序」条

文(原因是其协议并无「直接或间接」与关联方破产程序有关的违约权利

或在关联方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下的增信转让限制),则可将有关文本用

于双边修改,以遵守美国暂缓法规的「美国特别处置机制」条文。

美国审慎监管机构的批准。FRB、FDIC及OCC可能会根据美国暂缓法规所

载的程序批准其他替代的合规方式。然而,有关程序相对复杂且需要详细

的书面分析(以说明建议的遵守途径如何符合一系列特定政策考虑)以及

就「有关司法管辖区的适用法律」发表的意见。

B. 美国暂缓法规会否追溯应用?

当受美国法规规管实体或其本身为受美国法规规管实体的涵盖关联方与对手方集团(即对手方或其综合关联方)于 2019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订立任何合格金融合同,即会触发美国暂缓法规项下有关整合涵盖合格金融合同的规定。一旦订立有关合格金融合同,美国暂缓法规会要求受美国法规规管实体及其本身为受美国法规规管实体的涵盖关联方整合他们与对手方集团任何成员之间在 2019 年 1 月 1 日之前所订立、签署或以其他方式成为其中一方的所有现有涵盖合格金融合同。就受美国法规规管实体而言,涵盖关联方的定义基于《美国银行控股公司法》内的定义。对手方集团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的财务综合原则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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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虽然仅涵盖合格金融合同须符合美国暂缓法规的规定,但订立任

何合格金融合同(包括因(举例而言)并无包含任何违约权或转让限制而

不需应用美国暂缓法规的合格金融合同)均会触发美国暂缓法规的追溯效

力,从而触发整合受美国法规规管实体及其本身为受美国法规规管实体的

关联方(作为其中一方)与对手方集团的所有成员(作为另一方)之间的

所有现有涵盖合格金融合同的规定。

有关修订语言的特定问题

第 1条:处置机制条款

I. 为什么第 1条包括针对直接对手方的暂缓,而非仅针对未履行义务

母公司实体的关联方交叉违约?

第 1 条满足了美国暂缓法规项下的要求,该法规旨在实现对选择

加入处置机制相关条文的各方及受处置机制司法管辖区法律管辖

(因其是议定书涵盖协议管辖法律或其本可适用)的各方一视同

仁。处置机制大致上包括对直接对手方及在处置中实体的关联方

的对手方终止合同的暂缓。ISDA 美国暂缓议定书的应用扩至在适

用的处置机制下被暂缓或撤销的直接违约权以及关联方交叉违约

权。

II. 如果针对受规管实体的处置机制下的处置措施成功,将会怎样?

如果根据适用的处置机制条文规定,针对受规管实体的处置措施

在订明的时限内(通常在下一个营业日或其下一个营业日结束之

前)成功了,该受规管实体的对手方将预计面对一个信誉良好的

实体(一个新的桥梁实体或受让人实体或经资本重组的原受规管

实体)。通过选择加入相关处置机制,受约束方将会获得与已受

该处置机制约束的对手方相同的利益,并将受制于约束其行使违

约权能力的相似暂缓。

III. 如果针对受规管实体的处置机制下的处置措施不成功,将会怎

样?

如果根据适用的处置机制条文规定,针对受规管实体的处置措施

不成功,或者在设定的时限内(通常在下一个营业日或其下一个

2018年 11月 2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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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日结束之前)没有采取若干措施,受约束方可以行使其拥有

的违约权,如同其是一个已经受制于该处置机制的且拥有相同违

约权的对手方。

IV. 《美国联邦存款保险法》(FDI Act),OLA及欧盟银行复苏与处

置指令(BRRD)不是已经对暂缓作出了规定吗?为什么我们需要

ISDA美国暂缓议定书?

是的。FDI Act就针对未履行义务机构行使直接违约权施加暂缓,

并规定 FDIC可酌情将该等合格金融合同转让给一个桥梁实体或其

他第三方。OLA有相似的规定,但OLA也暂缓了对若干交叉违约

权利的行使。BRRD 也包含与 OLA 相似的条文。然而,美国暂缓

法规要求在合同中包含该等选择加入条文以消除任何关于法院

(特别是非美国的法院)行使该等暂缓的不确定性。

V. “选择加入”机制意味着什么?

“选择加入”即表示同意受机制相关条款的约束,其约束程度如同

该合同已受该机制的法律的管辖。

VI. 我选择加入的机制有哪些?

在 ISDA 美国暂缓议定书第 1 条下,您选择加入的处置机制是适用

于您直接对手方(同时属受规管实体)、其各自的相关实体(包括

属信用支持提供方或特定实体(或在非 ISDA 主协议的合格金融合

同项下的与之等同的实体)的关联方)及在相关处置机制中作为最

终母公司的实体。除了OLA及 FDI Act以外,您将会选择加入已识

别司法管辖区的处置机制(譬如法国、德国、日本、瑞士及英国)。

VII. 我是否选择加入 BRRD?

BRRD 提供了针对银行复苏及处置的框架,该框架已被每一欧盟国

家通过其各自的处置机制进行实施。因此,您并非选择加入 BRRD;

您选择加入的是通过在法国、德国及英国各自的处置机制实施的

BRRD。

2018年 11月 2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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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I. 如果处置机制经修订使债权人的处境更差了,我是否仍然受其约

束?

第 1 条包括了若干可选择不加入的条款,包括如果处置机制经修

订对债权人行使若干违约权有负面影响时允许受约束方选择不加

入该处置机制下的将来处置。然而,该等选择不加入的权利仅在

议定书涵盖协议持续符合美国暂缓法规要求的情况下有效。

IX. 已结算交易是否受第 1条约束?

如果已结算交易为不获豁免遵守美国暂缓法规的合格金融合同并

且因此属于议定书涵盖协议,该等已结算交易受第 1条规管,且

不会与第 1条范围内任何其他的协议区分对待。

X. 通过受 ISDA美国暂缓议定书约束,我在处置机制下受制于暂

缓的最长时限是多久?

视情况而定。在第 1条下,受约束方实质上选择加入适用于其受

规管实体对手方及该等受规管实体对手方的相关实体的已识别机

制。OLA和 FDI Act施加的暂缓持续至下一个营业日的结束;其

他已识别机制的暂缓可持续的时限可为两个营业日。当根据处置

机制的条文规定,在该处置机制下采取的针对受规管实体的处置

措施成功时,对与受规管实体进入处置程序相关的违约权行使的

暂缓可能变成永久性。

XI. 如果我的受规管实体对手方或其相关实体进入处置程序,我能

否暂停履行义务?

当一方选择加入特别处置机制时,其针对特定议定书涵盖协议采

取行动的权利,包括因违约事件或潜在违约事件而暂停履行合同

的权利受特别处置机制约束。譬如,在美国,受制于 OLA 程序机

构的对手方能在一个营业日的暂缓期间暂停履行合同。然而,在

处置中一方的子公司或关联方之对手方将被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通过 ISDA 美国暂缓议定书选择加入 OLA 的各方将会在合约层面

受制于与暂停履行有关的相同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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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1月 2日更新

XII. 如果我已经特别指明自动提前终止(AET)适用于我在 ISDA主协

议下的受规管实体对手方,或者相似的条文适用于我在另一个议

定书涵盖协议下的受规管实体对手方,将会怎样?

在 ISDA 美国暂缓议定书下,在议定书涵盖协议项下交易的自动终

止符合违约权的定义。因此,在第 1条下的选择加入机制将适用于

AET及相似条文。换言之,如果一方由于 ISDA美国暂缓议定书选

择加入一个机制,AET 和相似条文将会在该机制允许的程度内被

暂缓或行使。

XIII.如果在第 1条下受规管实体在某特定处置机制下进入处置程序,且

被要求向继任者转让其议定书涵盖协议,但该议定书涵盖协议包

含对该等转让的限制,将会怎样?

在第 1条下,如果受规管实体进入已识别机制下的处置,受规管实

体转让议定书涵盖协议的能力受该机制的约束。通过选择加入该机

制,受约束方同意在该机制下转让的效力等同于议定书涵盖协议受

处置机制的司法管辖权的法律管辖。

XIV. 哪些“违约权”受制于第 1条?

第 1条解决对选择加入一处置机制的相关条文的各方及受处置机制

司法管辖区法律管辖(因其议定书涵盖协议管辖法律或其本可适用)

的各方一致对待的问题。处置机制大致上包括对相关合同的对手方

或在某些情况下该对手方的关联方进入处置时合约性终止权或相似

违约权的暂缓。为了促进一致对待,通过 ISDA 美国暂缓议定书第

1 条生效的“选择加入”适用于在相关处置机制被暂缓的相同违约

权。

XV. 为什么我需要在 ISDA 美国暂缓议定书下“选择加入”非美国机制?

ISDA 基于美国暂缓法规项下对“美国议定书”的安全港要求拟定

出 ISDA美国暂缓议定书。根据该等要求,ISDA美国暂缓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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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1月 2日更新

与 ISDA 2015 全球暂缓议定书大体相同,除了美国暂缓法规中的安

全港条文明确要求或准许的若干差异(请见上述对问题 3.B 条的解

答)。ISDA 2015 全球暂缓议定书对选择加入“已识别机制”(即

法国、德国、日本、瑞士、英国及美国的特别处置机制)作出规定,

因此,ISDA 美国暂缓议定书也提供加入这些机制的选择。如果

ISDA 美国暂缓议定书没有提供加入这些机制的选择,其则无法满

足美国暂缓法规对安全港的要求。

如果对手方已经受 ISDA 处置暂缓司法管辖区模块议定书的模块约

束,则选择加入美国以外司法管辖区的已识别机制可能会与前述重

复。然而,并不预期这会产生冲突。

第 2条. 破产程序条款

XVI. 为什么第 2条包含在内? 为什么第 1条不包括《美国破产法》?

与 OLA 不同,《美国破产法》未对合格金融合同项下与关联方破

产有关的违约权行使作出法定暂缓规定,这意味着没有法定条款可

供对手方选择加入,但是第 1条涵盖的暂缓机制中则包括了该等法

定条款。与之相似,《美国联邦存款保险法》也未就关联方交叉违

约权的暂缓行使作出法律规定。美国暂缓法规旨在通过要求在受美

国法规规管实体的若干合格金融合同內加入对在对手方的关联方进

入破产或处置程序时会被触发的若干权利的行使进行合约限制的方

式来解决该障碍。

根据美国暂缓法规就成为合格安全港“美国议定书”的资格要求,

ISDA 美国暂缓议定书第 2 条对在受规管实体对手方的关联方进入

若干美国破产机制(包括《美国破产法》第 7 章及第 11 章和《美

国联邦存款保险法》)时会被触发的若干权利的行使确立了合约性

限制。 此外,如果对手方受益于涵盖关联方提供的增信,且该涵

盖关联方进入《美国破产法》第 11章的破产程序, ISDA美国暂缓

议定书第 2 条要求对手方在增信下的申索在 48 小时或一个营业日

内(以较长时间为准)将被提升至管理优先状态、或被移交至一个

新成立的桥梁实体或一个符合合约约定的财务状况的第三方受让人。

ISDA美国议定书第 2条亦要求直接对手方持续满足其在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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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定书涵盖协议下所有的支付及交付义务,并且其本身不进入破产

程序。

XVII. 为什么第 2 条仅涵盖未履行义务的关联方的交叉违约及与该等未履

行相关的若干直接违约?

美国暂缓法规的相关条文旨在促进“单一切入点”式的处置方式。

在该处置策略下,只有顶层的控股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其营运的附

属公司仍维持营业及继续履行它们的义务。因此,美国暂缓法规只

要求限制由直接受规管实体对手方的关联方的处置或破产而引致的

违约权的行使,而非由直接对手方本身的处置或破产引致的。与美

国暂缓法规的要求一致,第 2条一般仅限制与直接对手方的关联方

进入美国破产程序相关的违约权的行使。除非处置机制另行规定,

基于直接受规管实体对手方的破产或未支付、未履行义务而产生的

直接违约权可一直被行使。

XVIII. 这些条款是否扩大了美国破产法律的适用范围?

否。第 2条并不影响对手方在议定书涵盖协议下基于另一方进入破

产程序时行使违约权的权利。《美国破产法》未对关联方交叉违约

权施以任何限制。

XIX. 第 2条是否凌驾于《美国破产法》中有关结算权或基于对手方破产

或未付款、未支付的终止权的安全港规定?

否。第 2条并不影响对手方在议定书涵盖协议下基于另一方未付款、

未提供保证金、或进入破产程序(在暂缓或凌驾于该等权利的处置

机制下的程序除外)而行使结算权的权利。

XX. 如果受规管实体对手方的关联方或议定书涵盖协议的信用支持提供

方进入美国破产程序,我是否可以暂停履行合约吗?

如果您的受规管实体对手方的关联方进入美国破产程序,或信用支

持提供方(或在非 ISDA 主协议的合格金融合同项下与之等同的实

体)进入《美国破产法》第 11章,只要第 2条所列的条件获得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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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相关涵盖协议的协议方必须继续履行合同。

XXI. 在第 2条下,已经在美国进入破产程序的信用支持提供方能否选择

将信用支持转让给继任者,即使信用支持合同中包含对该等转让

的限制?

第 2条允许在破产程序中的受规管实体向受让人转让有关议定书涵

盖协议的信用支持。第 2条的该规定优先于任何对该等转让的限制,

前提是若干债权人保护措施获满足。

XXII. 如果信用支持提供者进入一个非《美国破产法》第 11章或《美国

联邦存款保险法》(譬如《证券投资者保护法》(SIPA) 或《美国

破产法》第 7章下)的程序,将如何处理?

如果信用支持方进入《美国破产法》第 11章下或《美国联邦存款保

险法》下的破产程序或及若干条件获得满足,则第 2 条优先于与信

用支持提供方(或在非 ISDA 主协议的范围内合格金融合同项下与

之等同的实体)相关产生的违约权。因此,第 2 条并不优先于任何

因信用支持提供方进入其他法律框架下的程序而产生的违约权,包

括《美国破产法》第 7 章及《证券投资者保护法》。然而,第 2 条

优先于特定实体及由一个非信用支持提供者的关联方进入《美国破

产法》第 7章、《美国破产法》第 11章、《美国联邦存款保险法》

或《证券投资者保护法》下的程序所引致的相似的交叉违约(或在

非 ISDA主协议的合格金融合同项下与之等同的实体或事件)。

XXIII. 已结算交易是否受第 2条规管?

如果已结算交易为不获豁免遵守美国暂缓法规的合格金融合同,并

且因此属于议定书涵盖协议,该等已结算交易受第 2条规管,且不

会与第 2条范围内任何其他的协议区分对待。

XXIV. 通过受 ISDA 美国暂缓议定书约束,我受制于暂缓的最长时限是多

久?

根据 ISDA 美国暂缓议定书第 2 条规定,当一对手方从涵盖关联方

提供的增信中受益时,适用的临时暂缓时限为程序被启动后的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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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日或 48 小时内(以较长时间为准)。该暂缓在满足若干准则

后可变成永久。

XXV. 什么是第 2条下的“违约权”?

第 2条包含了对“违约权”的合约定义,即一般涵盖了无论是合同

性还是其他情况下的任何终止、净额结算(同日付款净额结算除

外)、抵销、就抵押品行使权力、修订合约条款或行使相似权力或

救济的权利。“违约权”无须与受规管实体之破产或财务状况相

关。然而,“违约权”的定义不包含合约性要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