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PF Permit Firearm Ch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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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改裝槍械及空彈拍攝 許可證名稱: 使用改裝槍械及空彈作拍攝用途豁免許可證 審批部門: 香港警務處 聯絡: 警察牌照課槍械牌照組 地址:香港灣仔軍器廠街1號警察總部警政大樓12樓 電話:2860 6536 / 6538 傳真:2200 4323 電郵:[email protected] 規例: 香港法例第238章火器及彈藥條例第4(3)條;以及香港法例第400章噪音管制條例。 1. 監管事項: 如要使用改裝槍械及空彈作拍攝用途,必須先獲得: 警察牌照課簽發個別豁免許可證予各處理或使用改裝槍械人士;以及 警察公共關係科就每一個不同的拍攝場景,簽發書面批准。 除警務處處長批准外,任何經法例界定為「槍械」的物品,是不會被批准 用作拍攝用途,而超過兩焦耳的氣槍通常是不會被批准作拍戲之用。 2. 發出許可證條件: 獲豁免許可證人士在使用改裝槍械及空彈作拍攝用途時,須遵守許可證上 列出之各項條款。 如何申請: 1. 於拍攝前最少10個工作天,由製作經理(或同等職位人員)向警察牌照課遞交申 請表,並附以下文件﹕申請人的身份證副本、商業登記副本、槍械彈藥供應商 的同意書一份、改裝槍械的數目及槍身編號和已簽署的授權書,以及每名處理 或使用改裝槍械及空彈人士,須填寫的「使用者申請表」和身份證副本。 註: 每一位(包括導演及助導)處理或使用改裝槍械及空彈人士須持有個別「豁 免許可證」。 2. 此外,於拍攝前最少3個工作天,就每一個不同的拍攝場景,向警察公共關係 科申請「拍攝准許證明書」,並提供以下資料﹕拍攝時間、日期、地點、使用 槍械數目及預計發射子彈數目(包括因重拍而耗發的子彈數目)、處理或使用者 及槍械的詳細資料,以及「豁免許可證」的正本。若拍攝在政府或私人產業內 進行,申請人需提交一份有關使用的同意書。 註: 申請人的資料及槍械資料須與豁免許可證的內容相符。 (警察公共關係科;電話﹕2860 6186;傳真:2200 4303) 收費: 每個豁免許可證:$715(收費按年調整) 許可證有效期: 列於豁免許可證內及拍攝准許證明書內之有效期 所需表格: 豁免許可證申請表、處理或使用者申請表、「拍攝准許證明書」申請表和申請指引 可向電影服務統籌科的資料中心、警察牌照課或警察網頁索取/下載。 附註: 負責運送改裝槍械到拍攝地點的軍火經營商,須向警察牌照課槍械牌照組申領「有 限度管有權牌照」。 2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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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使 用 改 裝 槍 械 及 空 彈 拍 攝

    許 可 證 名 稱 : 使 用 改 裝 槍 械 及 空 彈 作 拍 攝 用 途 豁 免 許 可 證 審 批 部 門 : 香 港 警 務 處 聯 絡 : 警 察 牌 照 課 槍 械 牌 照 組

    地 址 : 香 港 灣 仔 軍 器 廠 街 1號 警 察 總 部 警 政 大 樓 12樓

    電 話 : 2860 6536 / 6538 傳 真 : 2200 4323

    電 郵 : [email protected] 規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238章 火 器 及 彈 藥 條 例 第 4(3)條;以 及 香 港 法 例 第 400章 噪 音 管 制 條 例 。

    1. 監 管 事 項 : 如 要 使 用 改 裝 槍 械 及 空 彈 作 拍 攝 用 途 , 必 須 先 獲 得 : ‧ 警 察 牌 照 課 簽 發 個 別 豁 免 許 可 證 予 各 處 理 或 使 用 改 裝 槍 械 人 士 ; 以 及 ‧ 警 察 公 共 關 係 科 就 每 一 個 不 同 的 拍 攝 場 景 , 簽 發 書 面 批 准 。

    除 警 務 處 處 長 批 准 外 , 任 何 經 法 例 界 定 為 「 槍 械 」 的 物 品 , 是 不 會 被 批 准用 作 拍 攝 用 途 , 而 超 過 兩 焦 耳 的 氣 槍 通 常 是 不 會 被 批 准 作 拍 戲 之 用 。

    2. 發 出 許 可 證 條 件 : 獲 豁 免 許 可 證 人 士 在 使 用 改 裝 槍 械 及 空 彈 作 拍 攝 用 途 時 , 須 遵 守 許 可 證 上

    列 出 之 各 項 條 款 。 如 何 申 請 :

    1. 於 拍 攝 前 最 少 10個 工 作 天 , 由 製 作 經 理 (或 同 等 職 位 人 員 )向 警 察 牌 照 課 遞 交 申請 表,並 附 以 下 文 件 ﹕ 申 請 人 的 身 份 證 副 本、商 業 登 記 副 本、槍 械 彈 藥 供 應 商

    的 同 意 書 一 份、改 裝 槍 械 的 數 目 及 槍 身 編 號 和 已 簽 署 的 授 權 書,以 及 每 名 處 理

    或 使 用 改 裝 槍 械 及 空 彈 人 士 , 須 填 寫 的 「 使 用 者 申 請 表 」 和 身 份 證 副 本 。 註: 每 一 位 (包 括 導 演 及 助 導 )處 理 或 使 用 改 裝 槍 械 及 空 彈 人 士 須 持 有 個 別「 豁

    免 許 可 證 」 。

    2. 此 外 , 於 拍 攝 前 最 少 3個 工 作 天 , 就 每 一 個 不 同 的 拍 攝 場 景 , 向 警 察 公 共 關 係科 申 請「 拍 攝 准 許 證 明 書 」, 並 提 供 以 下 資 料 ﹕ 拍 攝 時 間 、 日 期 、 地 點 、 使 用

    槍 械 數 目 及 預 計 發 射 子 彈 數 目 (包 括 因 重 拍 而 耗 發 的 子 彈 數 目 )、 處 理 或 使 用 者

    及 槍 械 的 詳 細 資 料 , 以 及「 豁 免 許 可 證 」的 正 本 。 若 拍 攝 在 政 府 或 私 人 產 業 內

    進 行 , 申 請 人 需 提 交 一 份 有 關 使 用 的 同 意 書 。 註: 申 請 人 的 資 料 及 槍 械 資 料 須 與 豁 免 許 可 證 的 內 容 相 符 。

    ( 警 察 公 共 關 係 科 ; 電 話 ﹕ 2860 6186; 傳 真 : 2200 4303) 收 費 :

    每 個 豁 免 許 可 證 : $715( 收 費 按 年 調 整 )

    許 可 證 有 效 期 : 列 於 豁 免 許 可 證 內 及 拍 攝 准 許 證 明 書 內 之 有 效 期

    所 需 表 格 : 豁 免 許 可 證 申 請 表 、 處 理 或 使 用 者 申 請 表 、「 拍 攝 准 許 證 明 書 」申 請 表 和 申 請 指 引

    可 向 電 影 服 務 統 籌 科 的 資 料 中 心 、 警 察 牌 照 課 或 警 察 網 頁 索 取 /下 載 。

    附 註 : 負 責 運 送 改 裝 槍 械 到 拍 攝 地 點 的 軍 火 經 營 商,須 向 警 察 牌 照 課 槍 械 牌 照 組 申 領「 有限 度 管 有 權 牌 照 」 。

    2019年1月

  • 申 請 使 用 改 裝 槍 械 及 空 彈 作 拍 攝 用 途

    致 : 警 務 處 處 長 ( 煩 交 : 影 視 聯 絡 組 總 督 察 ) 傳 真 號 碼 : (852) 2200-4303 總 共 頁 數 :

    由 : (1) 公 司 名 稱 : (2) 申 請 人 : 香 港 身 份 證 號 碼 : ( ) 職 位 : 手 提 電 話 號 碼 : (3) 公 司 地 址 : 電話: 傳真: 電郵地址:

    (4) 製 作 類 別 及 名 稱 :

    (5) 拍 攝 日 期 和 時 間 :

    (6) 拍 攝 地 點 :

    (7) 豁 免 許 可 證 號 碼 : FMS

    (8) 使 用 和 處 理 改 裝 槍 械 的 人 士 :

    (9) 使 用 改 裝 槍 械 的 數 目 和 槍 的 編 號 :

    (10) 開 槍 數 目 :

    申 請 人 簽 名 :

    公 司 印 鑑 日 期 : 注 意 : 請 下 載 此 表 格 和 填 上 所 需 資 料 , 並 於 拍 攝 前 三 個 工 作 天 傳 真 此 表 格 連 同 以 下 資 料 到 傳 真號 碼 (852)2200 4303 或 送 遞 致 香 港 灣 仔 軍 器 廠 街 一 號 警 察 總 部 警 政 大 樓 十 一 樓「警察公共關係科」處理: (1) 豁免許可證副本。 (2) 如 果 是 第 一 次 申 請 , 要 附 上 故 事 大 綱 。 (3) 演 員 穿 着 制 服 的 照 片 ( 如 果 是 該 演 員 的 第 一 次 申 請 )。 (4) 拍 攝 「 屋 宇 / 地 方 」 的 租 用 證 明 文 件 。

  • 影 視 聯 絡 組 個 人 資 料 收 集 聲 明

    1.本 表 格 收 集 的 個 人 資 料 , 旨 在 處 理 有 關 申 請 拍 戲 事 宜 及 作 通 訊 之 用 。 2.你 可 以 不 提 供 資 料 , 但 可 能 因 而 令 你 的 申 請 不 獲 批 准 。 3.為 了 上 述 目 的 , 收 集 的 資 料 或 會 轉 交 其 他 政 府 部 門 或 各 警 區 。 4.你 有 權 查 閱 及 要 求 更 正 你 的 個 人 資 料 。 5.你 如 欲 查 閱 或 更 改 個 人 資 料 , 可 致 函 : 香港灣仔軍器廠街一號警察總部警政大樓十一樓

    電話 : 2860-6186 (影視聯絡組) 熱線 : 2527-7177 傳真 : 2200-4303 電郵 : [email protected]

  • 第 1頁

    香 港 警 務 處

    《火器及彈藥條例》 (第238章) 豁免申請表

    填寫本表格前,請參閱「資料摘要」

    現申請- (請在適當的 內加上「 」號)

    改裝火器,作影視拍攝用途 供體育用途的 起步訊號槍 改裝至失效火器,供私人收藏 體育活動及比賽用途 其他(請指明用途 )

    第 I 部 : 申請人/機構的資料

    請提供機構/學校/公司的有關註冊文件副本,例如商業登記證及/或公司章程

    姓 名 :

    (中文) (英文)

    身份證明文件類別及編號/香港身份證號碼 :

    中文電碼 : / / 國 籍 :

    出生日期 : 男 女

    出生地點 : 職 業 :

    住 址 :

    機構 / 學校 / 公司的名稱 :

    商業登記證 / 學校註冊證明書 / 社團註冊證明書 * :

    營業/ 學校/ 社團 * 地址 :

    電 話 : 傳真 :

    (辦事處)

    (住址) (手提)

    * 請刪去不適用的部分 Pol. 1054 ( Rev. 2010 )

    PERSONAL DATA – 個 人 資 料

    申請編號: (只供本處人員填寫)

  • 第 2頁 病歷及刑事定罪記錄 你是否曾經嘗試自殺或曾否患有任何疾病,包括精神錯亂,可能因而影響你控制槍械的能力?

    否 是 (請詳細說明)

    你是否曾經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就任何刑事罪行被定罪? 否 是 (請在下表詳細說明,如空位不足,可加附頁)

    定罪日期 罪行 刑罰 審判地點

    (包括國家)

    第 II 部 : 申請的槍械彈藥資料

    如空位不足,請另加白紙填寫

    槍械種類、牌子及型號 口徑 編號 子彈數量

    PERSONAL DATA – 個 人 資 料

    Pol. 1054 ( Rev. 2010 )

  • PERSONAL DATA – 個 人 資 料第 3頁

    所述槍械彈藥的來源 請附供應商簽發的確認書,以資證明 經營人/機構/個別人士的姓名及地址 存放所述槍械彈藥的安排 除改裝至失效的火器外,有關的槍械彈藥在不使用時,必須存放於認可的槍械庫內

    存放地點的名稱及地址

    第 III 部 : 所述槍械彈藥的用途 (除改裝至失效的火器外,所有申請人都必須填寫此欄)

    製作/活動名稱:

    有關槍械彈藥的用途詳情:

    所需日期及時間:

    Pol. 1054 ( Rev. 2010 )

  • 第 4頁 所有將會使用和處理所述槍械彈藥人士的資料 (每人均須個別呈交「使用者申請」表格) 如空位不足,請另加白紙填寫

    姓名 身份證明文件的類別和編號

    PERSONAL DATA – 個 人 資 料

    所述槍械彈藥的使用場地 / 位置 (請詳述) 作影視拍攝用途的申請人無須填寫此欄。拍攝地點事前必須經警察公共關係科批准

    Pol. 1054 ( Rev. 2010 )

  • PERSONAL DATA – 個 人 資 料第 5頁

    第 IV 部 : 申請人的授權書及聲明 謹此聲明 ,就本人所知所信,申請表上填報的資料,以及隨表格一併呈交的證明文件均正

    確無誤,而且沒有缺漏。本人明白法例第238章《火器及彈藥條例》第47條已申明,任何人作出他明知在要項上是虛假或誤導的陳述,或罔顧後果地作出在要項上是虛假的陳述以促致自己或他人

    獲得牌照的批給、續期或修訂,或豁免的批給,即屬犯罪,可判處監禁兩年。

    本人授權警務處處長,或其代表,向警務處牌照課發放任何及全部有關本人的刑事定罪記錄的資料;以及向任何第三者索取及/或查詢任何和全部有關本人的資料(包括本人的醫療報告等),作為調查及/或執行任何與本人的申請/牌照/豁免有關的事宜之用。 本人亦同意,警務處處長會使用本申請表所提供的個人資料,處理法例第238章《火器及彈藥條例》相關牌照/豁免的申請/記錄更新/所有現時及日後的調查/執行發牌條件。

    申請人簽署

    公司 / 機構的正式蓋印 (如適用)

    申請人姓名 ( 請以正楷填寫 )

    日期 職銜

    Pol. 1054 ( Rev. 2010 )

  • 資料摘要 申請槍械管有權牌照/增管槍械(供個人申請用)

    申請人須知 

    警務處處長(“處長”)評估申請時,除考慮他可合理地考慮的任何其他有關事宜外,還須顧及下列各項-

    甲. 申請人是否適合持有牌照,例如 一. 有否刑事記錄; 二. 有否足以影響他處理有關槍械彈藥的能力的病歷;以及 三. 其身體及精神狀況是否良好。

    乙. 是否有好的理由讓該申請人持有牌照;以及 丙. 向該申請人批給牌照一事,會否因為公眾安全及保安理由而遭非議。

    此外,評估申請時亦會考慮下列各項-

    甲. 申請人是否本地射擊會/潛水會/弩射藝會/體育會的會員;

    乙. 申請人是否獲推薦管有槍械;

    丙. 申請人有否合理需要管有申請的槍械;以及

    丁. 申請的槍械是否用作康樂、體育及比賽用途。

    申請人須出示由所屬射擊會/潛水會/弩射藝會/體育會負責人員簽署的推薦書。

    《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第170章) 規定,「申請的槍械」如作狩獵用途,申請人事前必須得到漁農自然護理署署長書面批准。批准書副本必須與這份申請表一併遞交。

    申請增管槍械,須詳細說明理由,並須呈交現有槍械的詳細使用記錄。

    申請人須接受並通過由警務處牌照課安排的槍械使用測試。

    申請人須遞交的文件 

    你須連同本申請表一併遞交下列文件(視適用者而定):

    甲. 正面近照兩張(4cm x 5cm); 乙. 香身份證副本; 丙. 已填妥的的推薦書; 丁. 申請的槍械目錄兩份; 戊. 會員證副本; 己. 相關射擊活動/槍械使用訓練記錄;以及 庚. 認可槍械庫就你申請的槍械提供存放服務而簽訂的協議書副本 。

    申請人必須在每份證明文件上簽署,以確認文件真確。

    填寫表格

    表格須以中文或英文正楷填寫。

    申請表格可於警察網頁下載(網址 : http://www.police.gov.hk)。 本處建議申請人細閱《火器及彈藥條例》(第238章),特別是第IV部。條例副本可於政府刊物銷售處購買,亦可在互聯網上瀏覽,網址是

    http://www.legislation.gov.hk。 申請及查詢 

    申請人須親自將填妥的申請表連同已簽妥的證明文件一併交到 –

    香港灣仔 軍器廠街一號 警察總部警政大樓12樓 警務處牌照課 槍械牌照組

    電話號碼 傳真號碼 辦公時間

    :::

    2860 6538 2200 4323 星期一至五 星期六、星期日及公眾假期

    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 下

    午二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

    休息

    如對申請手續有任何查詢或需要更多資料,請致電警務處牌照課槍械牌照組,或以圖文傳真或透過電郵:[email protected]提出。

    本課承諾在收訖一切 所須文件及資料後,於24工作天內完成處理申請。然而,能否達至既定的目標,則視乎申請書所載的資料是否完備。如申請人提供的資料不足,牌照課便需較長的時間處理。

    簽發/修訂牌照 

    申請人須於申請獲批日期計的3個月內繳付牌費,否則須重新遞交申請。

    牌照的條款及條件 

    獲批牌照受條款及條件限制。

    根據《火器及彈藥條例》(第238章) 第23條,如持牌人沒有遵從牌照的任何條款及條件,即屬犯罪。

    刑事記錄 

    申請人必須在申請表上詳細填報一切定罪記錄。 任何判罪都不會被視作「已失時效」。根據《罪犯自新條例》(第297章) 第4條,在評估申請人是否適合獲發或繼續持有牌照方面,該條例第2條所載的條文並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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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摘要/管有權牌照(個人) 07/2008

  • 費用 

    管有權牌照 請參閱警察網頁所載的「槍械牌照費用表」

    修訂/補發牌照 http://www.police.gov.hk。 繳費處 

    香港灣仔 軍器廠街一號

    警察總部警政大樓11樓

    繳費處收款時間 : 星期一至五 星期六、星期日及公眾假期

    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 下

    午二時至下午五時

    休息 繳交費用方法:

    現金;

    寫明支付「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劃線支票、匯票及本票;

    八達通(本處不設增值服務)。

    有關收集個人資料的目的 

    處長會使用本申請表所提供的個人資料,以便根據香港法例第238章《火器及彈藥條例》處理與槍械彈藥牌照及/或豁免及/或授權及/或批准有關的申請/記錄更新/所有現時及日後的調查/執行有關規條的事宜。

    在本表格上提供個人資料屬自願性質。如申請人提供的資料不足,本處可能無法處理申請/更新記錄。

    如申請人虛報或漏報重要資料,處長可拒絕批准申請。

    可獲披露資料的機構 

    為了上述目的,本處或會向其他政府部門及公營或私營機構披露申請人在本表格提供的個人資料。

    查閱個人資料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 第18及22條,以及附表1第6項原則,申請人有權要求查閱和改正所提供的個人資料。繳交費用後,申請人有權索取在表格提供的個人資料副本。

    如要查詢(包括查閱和改正)表格所收集的個人資料,可向警務處牌照課行政主任(牌照)提出(地址:香港灣仔軍器廠街一號警察總部警政大樓警務處牌照課13樓 (電話號碼: 2860 6527 / 圖文傳真號碼:2200 4322) 。

    警告 

    根據《火器及彈藥條例》(第238章) 第47條, 任何人作出他明知在要項上是虛假或誤導的陳述,或罔顧後果地作出在要項上是虛假的陳述,以促致自己或他人獲得牌照的批給、續期或修訂,或豁免的批給,即屬犯罪,可處監禁2年。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任何人士就處理申請事宜索取、提供或接受利益,包括金錢和禮物,均屬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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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摘要/管有權牌照(個人) 07/2008

  • 第 1頁

    香 港 警 務 處

    《火器及彈藥條例》 (第238章) 使用者豁免申請表(供私人收藏的失效火器除外)

    填寫本表格前,請參閱「資料摘要」

    現申請- (請在適當的 內加上「 」號) 改裝火器,作影視拍攝用途 供體育用途的 起步訊號槍 體育活動及比賽用途 其他(請指明用途 )

    第 I 部 : 申請人的資料

    姓 名 :

    (中文) (英文)

    身份證明文件類別及編號/香港身份證號碼 :

    中文電碼 : / / 國 籍 :

    出生日期 : 男 女

    出生地點 : 職 業 :

    住 址 :

    電 話 : 傳 真 : (辦事處) (住址) (手提) 病歷及刑事定罪記錄 你是否曾經嘗試自殺或曾否患有任何疾病,包括精神錯亂,可能因而影響你控制槍械的能力?

    否 是 (請詳細說明)

    你是否曾經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就任何刑事罪行被定罪? 否 是 (請在下表詳細說明,如空位不足,可加附頁)

    定罪日期 罪行 刑罰 審判地點

    (包括國家)

    Pol. 1055 ( Rev. 2010 )

    PERSONAL DATA – 個 人 資 料

    申請編號: (只供本處人員填寫)

  • PERSONAL DATA – 個 人 資 料 第 2頁

    第 II 部 : 槍械彈藥的用途

    製作/活動名稱 :

    製作/主辦單位名稱 (公司/機構名稱) :

    第 III 部 : 申請人的授權書及聲明

    謹此聲明 ,就本人所知所信,申請表上填報的資料,以及隨表格一併呈交的證明文件均正

    確無誤,而且沒有缺漏。本人明白法例第238章《火器及彈藥條例》第47條已申明,任何人作出他明知在要項上是虛假或誤導的陳述,或罔顧後果地作出在要項上是虛假的陳述以促致自己或他人

    獲得牌照的批給、續期或修訂,或豁免的批給,即屬犯罪,可判處監禁兩年。

    本人授權警務處處長,或其代表,向警務處牌照課發放任何及全部有關本人的刑事定罪記錄的資料;以及向任何第三者索取及/或查詢任何和全部有關本人的資料(包括本人的醫療報告等),作為調查及/或執行任何與本人的申請/牌照/豁免有關的事宜之用。 本人亦同意,警務處處長會使用本申請表所提供的個人資料,處理法例第238章《火器及彈藥條例》相關牌照/豁免的申請/記錄更新/所有現時及日後的調查/執行發牌條件。

    如獲發豁免,本人會親自領取。

    如獲發豁免,本人會授權

    (公司/機構 名稱) 的代表替本人領取。

    申請人簽署

    公司 / 機構的正式蓋印 (如適用)

    申請人姓名 ( 請以正楷填寫 )

    日期 職銜

    Pol. 1055 ( Rev. 2010 )

    fill_1_6: fill_2_5: fill_1_9: fill_1_10: fill_3_8: fill_2_7: fill_1_11: fill_1_12: fill_2_8: fill_3_9: fill_4_7: fill_2_9: fill_1_13: Text2: Text3: fill_1: Text4: Text5: fill_2: fill_5: Text6: Text6_1: fill_3: fill_4: Text7: fill_6: fill_7: Text8: fill_10: fill_11: Text9_1: Text9_2: Text9_3: Text9_4: Text9_5: Text9_6: fill_8: fill_12: fill_9: Save: 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