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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一流学科建设·

法学教育和实践是领导阶层的重要素养

乌迪唯*

摘 要: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组成部

分,是新时代治国理政的思想指引和前行路径。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

司法、全民守法皆以 “人”为着力点。依法治国的实现离不开 “关键少数”的引领和坚守。法学教育和实践作为培养法治思维、领导素养的重要渠道,

在我国社会领导阶层的培养和实践中的地位愈加重要。从历史上看,法学素

养与社会领导阶层联系紧密,法学教育和实践对领导阶层的影响和塑造源远

流长。本文将以历史上部分国家领导阶层的法学教育和实践经历为切入点,

探寻法学教育和实践在社会领导阶层培育中的主要作用及其所形成的法学素

养作为社会领导阶层素质的重要意义。关键词: 法学教育 法学实践 社会领导阶层 提升效率 凝聚共识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厉行法治,不断提高

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不断推进各项治国理政活动的制度化、法律化”。[1]国家治

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后成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全面推进

依法治国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成为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

和法治思维已经成为国家治理的重要一环。在 “德治”以身作则、为民表率的思

想影响下,法学教育和实践所形成的法学素养不仅在当今的社会领导阶层中占据

着重要地位,在中国传统社会中亦是如此。其中的逻辑,既是中西交会的,也是

纵古贯今的。

一 古代社会中法学教育和实践的普遍性

众所周知,罗马法作为古代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悠久而漫长的历史。就成

—21—* 乌迪唯,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2017 级法律史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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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法而言,罗马法历史上首次以官方为主体较为全面地 “对法律进行编纂”的法典

是公元前 449 年颁布的 《十二表法》 ( Lex Duodecim Tabularum) [2]; 而代表 “罗马法

实现二次扩张和征服”[3]的 《优士丁尼法典》编纂则出现在公元 6 世纪,足见其跨度

之广。法律在古罗马社会生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对其领导阶层也产生了显著的

影响。( 一) 法学教育对于社会领导阶层的塑造

1. 古罗马社会普遍接受法学教育

《十二表法》是西方法律史上重要的立法 “里程碑”,作为法律文本, 《十二表

法》的传播和教育从其颁布 ( 公元前 449 年) 直到共和制步入尾声 ( 公元前 1 世纪)

延续了近 4 个世纪。我们可以从西塞罗 ( Cicero) 在 《论法律》 ( De Legibus) 中的一

些论述窥见这一法律文本的影响。

实际上,我们还是孩童时就学习 《十二表法》,像一首必须掌握的歌谣一

样,而现如今已经没有学习它了。[4]

在这个片段当中,西塞罗与昆图斯两位对话者正在讨论 《十二表法》有关殡葬

方面的规定。在二人的对话当中,西塞罗引用了一段 《十二表法》的具体规定并表

示对方应当熟悉 《十二表法》关于殡葬的全部规定。[5]一方面,此片段直接展示了

《十二表法》作为法律文本在共和制时期教育中的地位以及法律在社会中的普遍性;

另一方面,此片段同时解释了 《十二表法》在共和制时期为社会所熟悉的原因。无独有偶,西塞罗在 《论法律》中对于学习 《十二表法》情形的描述与以上介

绍的片段互为印证。

昆图斯,在我们小的时候,我们就把 “如果某些人要求他人与其共赴法

庭”,还有类似的规则称为法律。[6] ( 这里的 “法律”即 《十二表法》)

在这个片段中,西塞罗正在与昆图斯讨论法律的特点和本质,为了具体地介绍

“令行禁止”的法律特点,西塞罗形象地提及了 《十二表法》中一项广为人知的内

容。在形象描述古罗马法律的过程中,西塞罗以 《十二表法》为例的描述直接明确

了 《十二表法》在共和制时期社会中的重要地位,以 《十二表法》对于孩童的影响

间接地向读者展示了 《十二表法》在儿童教育中发挥的重要作用。这样的例子,不仅出现在政治与法律类的文献当中,在文学作品中亦有所体现。

共和制末期的著名文学家普布利乌斯·奥维修斯 ( Publius Ovidius) 曾在其代表作

《爱情三论》 ( Amores) 中提及共和制时期罗马社会法律学习的情况。—31—

法学教育和实践是领导阶层的重要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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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我们青春勃发,我们不会再如父辈一般,乐于在尘土飞扬的战场上建功

立业,或者学习烦琐的法律。[7]

作为共和制末期的一名文学家,尽管普布利乌斯·奥维修斯表达了对于学习法律

的消极态度,但是这个片段中的背景描述向我们展示了共和制时期罗马社会的一种社

会风潮: 投身军旅或者学习法律。这与在拉丁作者中广为流传的一个论断相互印证:

法与军队一起构成罗马扩张疆土和统治当时几乎整个世界的权力的原动力,即 “Iuraet arma” ( 法与军队) 。[8]法律在共和国时期古罗马社会中所占据的重要地位和学习法

律的普遍性可见一斑,这种观念从侧面也反映出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性。2. 法学是古罗马社会高等教育的重要内容

古罗马时期的法学教育不仅是普遍性的,而且在其高等教育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

角色。共和国时期的罗马,在教授 《十二表法》的初等学校以外,其教育的 “精华”

则集中在更高层次的文法学校和修辞学校,对后世人文教育特别是社会领导阶层教育

影响极大的 “七艺”是文法学校和修辞学校的重要学习内容。[9] “七艺”中的文法、修辞、逻辑直接指向的就是共和国时期政治生活所必需的 “雄辩术”。作为社会领导

阶层参与政治生活的必修课——— “雄辩术”,在古罗马社会中发挥着 “指导国家、稳

固法治、消除邪恶”[10]的重要功效。昆体良 ( Quintilianus) 在自己的著作 《雄辩术原

理》 ( Institutio Oratoria) 中有一段关于使用雄辩术环境的论述,明确了法律及其实践

在古罗马社会中的地位。

雄辩术教师认为,他们的任务只在于发表演讲和教授演讲的理论和实践,他

们又把演讲局限于议事的和法庭的题目,认为所有其他题目都是他们的神圣专业

所不屑一顾的。[11]

这个片段主要介绍了儿童在学习雄辩术时不同科目之间教师的选择习惯,但昆体

良对于雄辩术教师的介绍则从侧面阐明法庭在古罗马社会生活特别是政治生活中扮演

的重要角色。在法庭至关重要的职能背后就是 “法治”在古罗马社会中的重要地位

以及法学素养对于社会领导阶层的重大意义。正是基于对社会领导阶层法学素养的需

要,法学成为修辞学校的必修内容。[12]

在领导阶层对于法学素养的迫切需求之下,法学教育成为 “雄辩术”教育中的

重要内容。昆体良在 《雄辩术原理》中指出,“在我所说的上述各种练习 ( 提高雄辩

才能的练习) 中,有哪一种不是与雄辩术有特别关系甚至与法庭辩论有关系的呢?

我们不是要在法庭上陈述事实吗? 在我看来,这正是我们在雄辩术练习中的最重要的

一部分”,“对于法律的赞扬和指责都需要有更成熟的能力,它们几乎是雄辩家最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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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评论 ( 2018 年第 2 期 第 6 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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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的任务”。此外,昆体良还提出,法律的性质、法律的分类、立法主体、案例分

析、法律的适用等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皆是雄辩术学习的内容。[13]通过 “雄辩术”这

一 “技巧”的学习,法学素养深深地融入了古罗马社会领导阶层中。( 二) 法律实践几近是步入领导阶层的必经之路

在古罗马的政治生活中,特别是在高层政治生活中,法律实践经历几近是必由

之路。在共和国时期,与现代 “律师”概念和职能相近的诉讼参与者基本出自熟练掌

握雄辩术的演说家群体,他们在诉讼中作为 “诉讼代理人” ( procurator) 。作为辩护

代理的诉讼代理人,通常由演说家担任。[14]成功的辩护一方面能获取不菲的物质 “捐

赠”,另一方面更可以积累名望,为自身步入政坛打下坚实的基础。在共和制时期,

意图进入元老院,只有两条道路可供选择: “战功卓著的将军和杰出的演说家。”[15]优

士丁尼时期,诉讼的代理人基本上由一些出身上层、家庭良好、被称为 “演说家”( orator) 的贵族阶层来担任,这些人多是政治演说家,业余帮助市民进行法庭辩护来

维护私人权利,并借此笼络人心提高自己的声望。[16]尽管西塞罗在 《论演说家》中未

直接明确一名演说家能否成为一位法官,但是《论演说家》的结构却暗含某种确定的回

答。而清晰可见的是,按照西塞罗的描述,小加图 ( Marcus Porcius Cato) 作为一名法官,

亦是一名演说家; 西塞罗的第二个庇护人谢沃拉 ( Scaevola) 被其称为 “我们法学家

中最雄辩的”; 塞尔维乌斯·苏尔皮奇乌斯 ( Servius Sulpicius) 作为西塞罗时代最伟

大的法学家,起初是一名演说家。[17]

共和国时期著名的 “荣誉之路” ( 即步入仕途至最终进入元老院的任职阶梯) ,

从最低级的财务官开始,拾级而上先后是营造官、裁判官、执政官以及监察官。[18]这

个阶梯中的每一个官职皆需由选举产生,学习 “雄辩术”—成为 “诉讼代理人”—参加选举,是共和制时期借由入仕而跻身社会领导阶层的 “标准模式”。西塞罗就是

这种 “标准模式”的典型代表。帝政时期,在公立学校学习修辞,以律师起步而后

成为裁判官、行省总督的情况亦不罕见。[19]

从古罗马的发展历程中,不难发现法学素养在社会领导阶层自身素养中的重

要地位。一方面,法学教育在古罗马社会中十分普遍,以 “雄辩术”为主要技能

的领导阶层 更 将 法 学 ( 律) 作 为 其 接 受 教 育 经 历 中 的 “必 修 课”。另 一 方 面,

“法与军队”成为古罗马的支柱,接受法学教育、法律训练的演说家和军事将领

成为古罗 马 社 会 领 导 阶 层 的 两 个 来 源,学 习 法 律 是 从 军 之 外 步 入 仕 途 的 唯 一

“通路”。

二 法律职业群体在西方发达国家中占据领导地位

法学在中世纪获得独立学科的地位之后,[20]伴随着近代民族国家的形成,在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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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和实践是领导阶层的重要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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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中的地位愈加重要; 法学教育和实践经历与领导阶层成员之间的联系亦愈加紧

密。这种联系反映在很多方面: 首先,接受过大学教育的法律家成为职业政治家

( “领袖”和追随 “领袖”的干部) 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次,作为法律实践经历来源

的重要职业———律师,在西方的政党政治中居于重要地位。[21]接下来,笔者将以美

国、日本的情况为例,简要介绍这一现象。( 一) 美国主要政治人物的法学 ( 律) 教育和实践背景介绍

1. 接受法学 ( 律) 教育、从事律师等法律职业的总统、国务卿极其普遍

作为美国政治体系运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掌握主要行政权力的总统和国务卿的地

位十分显著。从美国总统和国务卿的学习经历来看,接受法学 ( 律) 教育是十分普

遍的。以美国总统为例,从第一任总统华盛顿直到现任的唐纳德·特朗普,共计 45任 44 人,在早期美国尚未形成法学院的情况下,接受过法学 ( 律) 教育 ( 自学法律

的不计入在内) 的就有 11 人; 有过律师从业经验的共计 26 人,其余从事过法律职业

的共计 3 人。在 44 名总统中,经历过法学 ( 律) 教育或具备法律实践经历的达到 30人,占比约为 68%。在以提名为主导的美国政府高级官员中,以美国国务卿为例,

作为实践中美国政府内阁的 “阁揆”,从第一任国务卿托马斯·杰斐逊直到 2018 年

刚刚就任的迈克·蓬佩奥,其中在大学阶段接受法学 ( 律) 教育的也不在少数; 70任 70 名国务卿当中,接受过法学 ( 律) 教育 ( 自学法律的不计入在内) 的共计 25人,占比约为 36% ; 取得律师资格或有过律师从业经验的共计 49 人,占比达到

70%。[22]

按照韦伯对于西方政治参与主体的分类,在西方 “政治逐渐演变成一种 ‘经

营’之后”,“公共官吏便分为两类……这便是事务官吏 ( Fachbeamte ) 和政务官

吏 ( politische Beamte) ”。其中的政务官吏,具备 “在任何时候都可以调职、撤职

或者甚至 ‘修 职 备 用’”的 特 征, 他 们 的 主 要 职 责 在 于 “维 持 国 境 内 的 ‘秩

序’”。[23]这类政务官吏在现代的政治生活中实际上扮演着 “政治家”的角色,亦

即社会领导阶层的中坚力量。由选举产生的行政权首脑美国总统和以国务卿为代

表的提名制内阁成员就是这类领导阶层中坚力量重要组成部分 “政务官吏”的典

型代表。从法学 ( 律) 教育经历以及法律实践经历等法学素养的形式上看,美国的社会

领导阶层具有较为雄厚的法学素养,法律职业者在相当程度上成为维护社会秩序、凝

聚社会共识、引导社会发展的中坚力量。在法学 ( 律) 教育和法律实践经验丰富的

形式之下,是法学素养成为美国社会领导阶层共性素质的深层次原因———以律师为核

心的法治模式。2. 以律师为代表的法律职业几近是美国政坛高层的必经之路

纵观步入美国社会领导阶层的政坛代表,其法学 ( 律) 教育和法律实践经历的

交会点实际上是律师这一职业。从第一任总统华盛顿到目前的第四十五任总统唐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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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评论 ( 2018 年第 2 期 第 6 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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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特朗普,44 人中,共计 26 人出身律师。48 位副总统中,共计 33 位副总统有律

师执业经历或拥有执业资格。在总统、副总统和国务卿的担任者当中,只有第 26 任

总统西奥多·罗斯福等个别接受过法学 ( 律) 教育的政要没有律师执业经历或律师

执业资格。[22]

针对律师成为美国社会领导阶层重要组成部分的原因,国内学界大致归纳为以下

几点。[24]

首先,律师群体在美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在早期美国,律师这

一群体在社会中的受欢迎程度并不高。以律师获取薪酬为例,与古罗马优士丁尼时期

不允许法庭辩护人获得物质性报酬[16]类似,殖民地时期,美国部分地区不允许发挥

律师职能的辩护人获得酬劳。1685 年弗吉尼亚州的法律规定: “律师不得为了获取任

何种类的报酬或利益,在本殖民地内的任何法院进行辩护; 无论如何也不得在任何案

件或辩论中提供咨询。”但是随着商业的发展、社会生活复杂程度的日益提升,纠纷

的解决必须依赖熟悉法律和诉讼的律师,律师在美国整体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得以

确立。其次,美国政治体制和法治思维成为律师跻身社会领导阶层的 “良田沃土”。把

“三权分立”作为指导思想的美国政治体制,把法律作为划分公权力的标准,不可避

免地会将政治生活法律化 ( 法律思维模式) 甚至诉诸司法化。托克维尔在 《论美国

的民主》一书中指出, “在美国几乎所有政治问题迟早都要变成司法问题”。同时,

与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不同,美国的法官和检察官,基本来自律师队伍,而非来自大

学的法学院。律师群体在美国社会生活中实际上占据着法律职业群体 “源泉”的地

位; 法律知识和法治思维构成了治理规则和治理方式,律师则顺理成章地成为社会生

活中触手可及的 “活的法律”。换言之,律师这一群体实际上成为社会运转和国家治

理实体化的 “唯一通路”。这在根本上确立了律师在社会领导阶层中的地位。最后,美国政治制度特别是选举制度与律师业务素质高度契合。以韦伯对于官员

的分类来看,美国 “政务官吏” ( 特别是议员和总统) 把选举作为产生方式极大地促

进了律师向 “政治志业者”转化。按照他的理解,以市场经济制度和官僚制为代表

的经济和政治制度构成了现代社会的 “经纬”[25],美国作为典型意义上的现代国家亦

不例外。韦伯在 《支配社会学》中指出,社会差异的齐平化是现代官僚制出现的前

提条件,“官僚制乃是近代大众民主制 ( Massendemokratie) 之必然的伴随物”。[26]议

员和总统等 “政务官吏”的选举制度构成了官僚制的上层,而 “事务官吏”则构成

了官僚制的骨干和执行力量。参加选举的美国 “政务官吏”,其核心能力便是同公众

接触的技巧,其中的重要形式则是演说和辩论,尤其是在电视辩论这种形式出现之

后①。韦伯在 《学术与政治》中提出,“今天,在很大程度上,政治是公开用言词或

文字进行的一种活动。合适地拿捏字句的效果,乃是律师工作的一部分,但绝不是专

业官员的职责的一部分”。[27]无独有偶,《支配社会学》中关于官僚制的原则也有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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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和实践是领导阶层的重要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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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观点遥相呼应,“近代的职务运作是以原本草案形式保留下来的文书档案,以及由

各种幕僚与各种书记所组成的部门为基础的”。[28]在美国的政治制度下,法庭辩论和

法律文书的撰写两项律师的核心业务能力几乎严丝合缝地对应着 “政务官吏”的选

举和 “事务官吏”的工作方式。可以说,美国的律师的业务能力为其在选举政治以及其所产生的 “政务官吏”

群体中所占有的重要地位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二) 日本主要政治人物的法学 ( 律) 教育和实践背景介绍

1. 大学阶段接受法学 ( 律) 教育的日本首相较为普遍

明治维新以来,自第一任首相伊藤博文到 2017 年底当选的安倍晋三,日本共有

98 届 62 名首相 ( 以内阁大臣身份代理的不计入在内) 。其中在大学阶段接受法学

( 律) 教育的共计 20 名,占比约为 32% ; 排除战前以现役军人和退役军人身份出任

首相的特殊情况,在大学阶段接受法学 ( 律) 教育的首相占比达 40%。国会政党领

导人在大学阶段接受法学 ( 律) 教育的亦较为普遍。此外,还有一个特殊的现象值得注意: 在这 20 名在大学阶段接受法学 ( 律) 教

育的日本首相当中,有 14 名来自东京大学法学部 ( 初称 “东京大学”,后改称 “东

京帝国大学”,战后复称 “东京大学”) 。[29]从接受法学 ( 律) 教育经历的形式上看,

日本的社会领导阶层具备较强的法学素养。法学教育背景出身成为日本政坛的一种共

性因素。尽管与美国相同,韦伯对于 “公共官吏”分类的标准能够完全适用于日本

的政治制度,但在法学教育成为社会领导阶层共性素质的形式下,日本社会领导阶层

法学素养的重要地位实则是以另一种完全异于美国模式的路径得以确立的。2. 居于核心的公务员及其选拔体制与法学学科的重要地位

法学素养在日本社会领导阶层当中的重要地位从形式上看来源于两个因素: 一是

日本政治体制下的公务员及其选拔制度,二是法学学科在日本近代化过程中发挥的重

要作用。韦伯对于 “公共官吏”的分类方法,与日本战后对于公职产生选拔制度高度契

合。“政务官吏”和 “事务官吏”之间存在非常清晰的界限,1947 年通过的现行日

本宪法关于内阁国务大臣的规定和同年通过的 《国家公务员法》共同构成了两类

“公共官吏”泾渭分明的机制。1947 年通过的 《日本国宪法》第 67 条和第 68 条规定

内阁总理大臣 ( 即首相) [30]和绝大部分内阁成员须由国会议员来担任。而行使行政权

的政府工作人员则由 《国家公务员法》规定依据考试而产生。在这样的制度下,与

我国部委一级相对应的主要省级机关的负责人 ( 即 “国务大臣”) 实际上只能由国会

议员担任,而通过 《国家公务员法》考试选拔担任公务员的最高级别则是各省级机

关的事务次官 ( 大体上与我国部委班子中的副职相当) 。在一定程度上,议员 ( 特别

是担任国务大臣和内阁总理大臣的议员) 和公务员与韦伯的 “政务官吏”和 “事务

官吏”相对应。经过战后长期的发展特别是选举政治的实践,日本的国会议员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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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评论 ( 2018 年第 2 期 第 6 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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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员群体之间已经出现了清晰的界限。国会议员群体世袭色彩浓厚而公务员群体特别

是高级公务员群体世袭的情况却极为少见就是这一情况的最好例证②,而参与选举的

政党集团和公务员队伍自明治维新之后就是日本两股分立的群体。日本著名历史学家

木板顺一郎将昭和初期的日本权力集团分为资本家、地主、政党、宫廷集团、军部、官僚,这从侧面表现出了日本政党集团和公务员集团的分立。而与美国 “政务官吏”普遍出身律师不同,以在大学阶段普遍接受法学 ( 律) 教育的日本首相为代表的社

会领导阶层实际来源于日本的公务员队伍,即 “事务官吏”群体,这实际上是日本

战后公务员队伍向国会议员群体的 “渗透”。这种 “渗透”表现在这些东京大学法学

部 “杰出校友”的履历上: 对战后日本产生重要影响的吉田茂 ( 第 45 届以及第 48届至第 51 届首相) ,从东京大学法学部毕业后进入外务省; 获得法学博士学位的芦

田均 ( 第 47 届首相) ,从东京大学法学部毕业后进入外务省; 现任首相安倍晋三的

外祖父岸信介 ( 第 56、57 届首相) ,从东京大学法学部毕业后进入当时的工商省;

池田勇人 ( 第 58、59、60 届首相) ,从东京大学法学部毕业后进入当时的大藏省;

佐藤荣作 ( 第 61、62、63 届首相) ,从东京大学法学部毕业后进入当时的大藏省;

第 91 届首相福田康夫之父福田赳夫 ( 第 67 届首相) ,从东京大学法学部毕业之后进

入当时的大藏省③ ; 宫泽喜一 ( 第 78 届首相) ,从东京大学法学部毕业后进入当时的

大藏省。[31]同时,东京大学法学部在公务员考试中的特殊地位也是毕业生步入政坛的

重要因素。东京大学法学部在日本公务员考试中的特殊地位及其在东京大学中的核心地位实

际上是法学学科及其法治思维在日本近代化过程中重要影响的直接体现。韦伯在

《支配社会学》中指出,“欧陆的教育制度,特别是高等教育,乃是极端受制于———根据近代官僚制所不可或缺之专业考试或专门训练而产生的———某种性质之 ‘教养’的需求”; 官僚制选拔考试制度 “意味着,从所有社会阶层中 ‘选拔’合适的人

才”。[32]深受近代德国影响的日本的法学教育和法学学科由此成为日本近代化过程中

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自明治维新以来,日本最初的法学教育以培养司法官员为主要目的,教授法学的

官办高校是隶属司法省的明法寮和东京大学法学部。但是随着明治维新的不断深化,

东京大学法学部成为法学教育重中之重。1885 年,改制后的明法寮并入东京大学法

学部; 尔后的 1886 年,东京大学在 《帝国大学令》颁布的背景下,改称 “东京帝国

大学”,法学学科与公务员队伍的紧密联系自此正式开始。就此时的东京帝国大学整

体而言,其在日本国家高等教育领域牢牢地占据了 “龙头”地位; 此时的文部省对

该校的直接投资额几近全部文部省属高校的一半。就法学部而言,其地位亦与其学校

在日本大学中的地位一般; 《帝国大学令》对于当时的东京帝国大学校长选任进行了

明确的规定,只有法学部的主要负责人才有资格兼任校长一职。在法学学科的特殊地位被确立之后,紧随其后确立的是东京大学法学部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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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和实践是领导阶层的重要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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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员考试中的特殊地位。1887 年 《文官考试的试补和见习规则》的颁布最终奠定

了东京大学法学部在日本公务员体系中的 “龙头”地位。《文官考试的试补和见习

规则》中的 “试补”指的是高等官候补生, 《文官考试的试补和见习规则》明确

只有通过 “高等考试”或帝国大学法科专业和文科专业的人才能 成 为 “试 补”( 此时的 “帝国大学”只有东京帝国大学一所) ,尽管历经多所帝国大学的建立以

及 “二战”的影响,但日本公务员选拔制度却未出现质的变化。法治思维在治理

中的重要地位以及由此延伸而来的公务员选拔制度共同确立了法学素养在日本社

会领导阶层中的重要地位。

三 中国传统文化和现实社会对 “领导阶层”法学素养的要求

“法治”和其背后的 “法治思维”作为重要的治理模式及其依据,一方面衍生自

启蒙运动后的西方国家,另一方面亦是我国传统社会治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德治”同为传统社会治理的结晶,“法治”以及 “法治思维”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一

种法学素养深植于中华民族的文化基因当中。在当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

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国际形势复杂多变,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

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33]的环境下,法学素养对于 “关键少数”的意义更

加显著。( 一) 深厚的历史传统

普遍来看,与 “法治”并行的德治有两层含义: 首先,德治意味着重视道德的

教化作用[34]以及建立在个人之间伦理关系基础之上的伦理制度体系,[35]并以此为引

导实行社会管理和国家治理; 其次,德治强调为政者的道德典范意义,并以此示范效

应进行社会管理和国家治理。[34]“打铁还需自身硬”所代表的社会领导阶层引领示范

带动价值,在中国传统社会中源远流长。“帝王之治,必先正风俗。风俗既正,中人

以下皆自勉以为善; 风俗一败,中人以上皆自弃而为恶。邪正盛衰之源,未必不始于

此”正是这种价值取向的体现。[36] “法治”作为传统社会治国理政的重要方式,其

自身及其背后的法治思维亦表现为社会领导阶层自身的 “率先垂范”。“通过马克思对不同层次的社会结构要素关系的阐述”,我们可以将 “社会分为

微观社会结构、中观社会结构和宏观社会结构三个不同等级层次”。[37]其中,微观社

会结构意指社会化大生产中所形成的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具体社会关系,中观社会结构

意指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及其相互关系,宏观社会结构意指个人与社会和自然界

之间的整体关系。以马克思对于中观社会结构和微观社会结构的分类标准为视角,可

以进一步观察和理解中国传统社会中社会领导阶层的法治思维及其背后的治理模式和

路径选择,认识法治思维和法学素养在中华传统文化中的延续性。就中观社会结构而言,法学素养及其所代表的法治思维在传统社会中主要表现为

社会领导阶层自身治理观念和模式的选择。在法家思想大行其道的春秋战国之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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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评论 ( 2018 年第 2 期 第 6 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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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民思想的基础之上,周公提出了 “礼乐政刑,综合为治”的治理思路。《史记·乐

书》有云,“礼以道其志,乐以和其声,政以一其行,刑以防其奸。礼乐政刑,其极

一也,所以同民心而出治道也”,[38]可以说,“以法治理”的观念源远流长。春秋时

期,“法”的概念被进一步明确。《管子·禁藏》中指出,“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

事之仪表也”; 《管子·七臣七主》中亦指出,“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 [39]

以 “法”为规范和约束,实行治理,在春秋战国时期逐渐成为 “显学”。秦建立统一

的中央集权多民族国家之后,这种包含法治的治理思想虽在形式上被遗弃在主流思想

之外,但是 “德法共治”思想的实质却长期延续了下来。在 “罢黜百家,独尊儒

术”、“王道”成为 “显学”的汉代,针对熟读四书五经的太子 “持刑太深,宜用儒

生”的质疑和建议,汉宣帝给出了 “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40]的经典回

答。以法家思想为实现路径的 “霸道”和以儒家思想为价值追求的 “王道”“杂之”的观念充分体现出中国传统社会领导阶层对于法治及其背后法治思维的肯定和支持。对于中国传统社会的领导阶层,法治及其背后的法治思维长期以来都是观察、治理社

会中观和宏观结构的一种模式,亦是对于领导阶层自身的一种要求,“一人之心、暗

操独治”的绝对 “人治”观念既无法实现,亦不被传统社会的领导阶层所接受,法

治与德治一道被社会领导阶层所接纳并施之于治。就微观社会结构而言,法治思维及其所代表的法学素养则表现为社会领导阶层对

于社会个体间关系的塑造及其所遵循的价值取向。“公正”作为从古至今人类社会共

同追求的主体间关系的价值取向,亦是法学素养的重要体现和法治思维的重要原则。商鞅曾经对韩非的关于 “公正”价值的思想总结为: “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

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41]针对公私之间的

关系,中国传统的 “法治”文化中亦有所体现。 “所以治者,法也; 所以乱者,私

也。法立,则莫得为私矣,故曰: 道私者乱,道法者治。”[42]从国家治理的角度来看,

这种观点就是 “以法为用”; 这种理念反映到个人层面,就表现为 “社会领导阶层”以 “公”为理念,通过传播和推行 “公”的价值取向,以厘清个人行为之间的边界。这种法治色彩浓厚的治理思路,实际上作为一种根深蒂固的价值观,长期影响着中国

传统社会的领导阶层,并被领导阶层作为重要的理念向整体社会推行。综上所述,在传统社会领导阶层自身 “德法共治,不可偏废”思想的影响下,

领导阶层对于法学素养及其所代表的法治思维的要求和实践可以称得上是一种悠久的

历史传统。( 二) 迫切的现实需求

从古至今,由东向西,历史的反复实践验证着法学素养在社会领导阶层自身素

养中的重要地位。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

法、全民守法”的目标皆建立在 “关键少数”自身的引领示范作用下,这就要求

治理主体 ( 即 “社会领导阶层”) 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学素养。法治自法律体系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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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和实践是领导阶层的重要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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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构建起始,到其规则见诸社会运行的个体层面为止,是一个极其漫长的过程。张

文显教授针对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主题,曾经有过这样一段表述: “提高依法

执政、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治理社会的能力是国家治理法治化的紧迫任务和

时代课题。培养和提升这种能力要比建立一整套制度困难得多,因而,推进国家治

理能力法治化要比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体制化艰巨得多。”[43]其中的困难从本质上讲,

就是如何将立法体系及其所代表的法治思维真正适用到社会生活当中; 而解决这一

困难就必须依靠 “关键少数”自身的法学素养,以其自身的行为将法学素养所代

表的法治思维真正地传播贯彻到社会生活当中,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一重大战略布

局。总体来看,在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对于 “关键少数”法学素养

的要求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1. 社会领导阶层需要在社会运行中理解贯彻法治思维

古罗马以 “七丘之城”成长为地跨欧亚非、将地中海纳为自身内海的帝国,美

国在工业革命中由世界地理的边缘走向世界舞台的中央,日本从外力环伺的困境中走

向现代化,其皆面对治理对象和内容的复杂化这一难题。国家范围内经济和政治上的

离散与混乱是社会改革面临的直接困难,这一点在日本的发展过程中表现得尤为显

著,日本也通过其法治色彩明显的行政体制有效地缓解乃至克服了这一困难,其社会

领导阶层的法学素养在这个过程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

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制

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保障”,[44]点明了当前依法治国在

政治经济领域面临的主要任务及其背后所蕴含的 “离散”风险。片面强调个人权利,基于人性盲目、自私及贪欲等弱点,社会公共利益将无立锥

之地,行政机关行政效率将每况愈下,滥用权利的现象亦将屡见不鲜。[45]以充分反映

历史和既存需求、有效配置已有资源为目标的经济治理,在实现路径上必须要依靠

社会领导阶层主导的民主科学全面的立法和严格高效规范的执法,以法律的形式为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创造空间引导方向,促进良性竞争。在国际形势复杂多变、矛盾

风险挑战前所未有的环境下,社会领导阶层欲实现国家运转的高效和顺畅,亦离不

开民主科学全面的立法和严格高效规范的执法,以法律的形式确保和维护社会主义

民主政治的代表性、整体性,为社会经济文化的全面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规划正

确的方向。综上所述,社会领导阶层作为社会全面发展的主导力量,只有具备足够的法学素

养才能完成 “科学立法、严格执法”的目标,才能将 “科学立法、严格执法”所蕴

含的法治思维运用到社会的整体运转当中,实现法治在复杂环境下治国理政的技术优

越性。2. 社会领导阶层需要把法律及其所代表的价值观作为凝聚社会共识的方式

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重要背景,社会局部层面和个体诉求的分化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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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评论 ( 2018 年第 2 期 第 6 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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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立是社会领导阶层主导实现国家现代化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困难。在外部压力较小、安全环境稳定的美国,如何维护国家内部的社会共识是其国家构建和运行的一项主要

矛盾,美国则运用司法以及广泛被认可的公正价值观有效地缓解了这一矛盾,维护了

社会的长期稳定。现代社会的实践表明,社会领导阶层如若需要明确地划分出国家权

力与私人权利的界限,满足社会个体需求,为个体创造空间亦应当以法律的规制和适

用来实现,“国家机关权力过大,势必挤压私人权利的空间,私人权利的缩微将消解

其主观能动性的原动力,社会整体的创新能力也将停滞不前”。[45]要解决在社会规模

日益扩大、社会结构日益复杂、社会群体日益松散的大环境下对于个体权利的冲击以

及随之而来的社会共识缺失的问题,社会领导阶层必须认识到通过法律进行规制的必

要性,并以公正的司法及其所反映出的公平价值来弥合这种社会在观念和意识层面的

分化。培根曾经如此形容不公正审判的危害,“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决其恶果甚于十次

犯罪,因为犯罪只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决却是弄脏了水源”。[46]以保障个人

权利、确保社会直接稳定、维护社会长期共识为目标的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必须以社

会领导阶层主导的公正司法的普遍实现以及契约意识等法治意识的普及等方式明确个

人、组织、国家间的实际界限为根本保障。公正司法由社会领导阶层主导,全面守法

由社会领导阶层引导,这亦离不开社会领导阶层自身的法学素养。综上观之,社会领导阶层作为社会全面发展的主导力量,只有具备足够的法学素

养才能明确认识并实践法律自身的价值观在凝聚社会共识、维护社会长期安定方面的

重要意义,并且以自身的行为来实现对社会整体的有效影响和引导,才能实现 “公

正司法、全民守法”的目标。

四 结语

由古至今,自东向西,国家的运行和发展对于社会领导阶层的法学素养具有客

观需要。以古罗马为代表的西方法治传统源头,其教育制度赋予了社会领导阶层普

遍的、较强的法学素养,其政治传统和制度对于法学素养的需要则进一步确立强化

了古罗马社会领导阶层自身的法学素养。以美国、日本为代表的不同模式的现代西

方社会,出于市场经济及其治理方式的需求,确立了其社会领导阶层的培养和选拔

模式,并以其制度的实践培育了社会领导阶层自身的法学素养,通过社会领导阶层

自身的法学素养保障了社会整体的运行和发展。而在我国的传统文化和现实社会

中,一方面 “法治”的理念以及手段在我国传统文化中源远流长,法学 ( 律) 素

养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 另一方面,在当下的社会环境中,社会的整体运转和发展

离不开法治以及法治思维。这就使社会领导阶层具备法学 ( 律) 素养成为必然。古今中外的实践和经验都充分证明了,法学教育和实践作为社会领导阶层素养的客

观需求和重要地位。—32—

法学教育和实践是领导阶层的重要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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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①例如 1960 年第一次引入电视辩论的美国总统大选。美国社会普遍认为,肯尼迪当时就是借助在电视

辩论上的优秀表现扭转了之前的不利选情,最终战胜经验丰富的尼克松入主白宫。②战后的日本同一家族内三代高级公务员的情况屈指可数,但是国会议员在家族内代际流传的情况却

并不罕见。在任的首相安倍晋三以及 2000 年以后当选日本首相的鸠山由纪夫、麻生太郎就是典型的代表。③值得一提的是,福田康夫并未考入其父曾经就读的东京大学法学部,而是考入著名的私立大学早稻田

大学。其步入政坛的方式,亦由其父成为公务员—退职参选国会议员的“官僚”模式转变为担任国会议员

秘书—当选国会议员—入阁的“政治家”模式。

参考文献

[1]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第109 页。[2] 黄美玲: 《〈狄奥多西法典〉: 技术要素与政治意义》,《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7 年第 6 期,第

137 页。[3]〔意〕朱塞佩·格罗索: 《罗马法史》,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第 330 页。[4] 拉丁文原文: ( leg. 2,23,59) Discebamus enim pueri XII ut carmen necessarium,quas iam nemo discit。[5] 参见〔古罗马〕西塞罗《国家篇·法律篇》,沈叔平、苏力译,商务印书馆,2016,第 217 页。[6] 拉丁文原文: ( leg. 2,4,9) A paruis enim,Quinte,didicimus: “si in ius vocat”,atque alia eius modi

leges [alias]nominare。[7] 拉 丁 文 原 文: ( amor. 1. 15. 5 ) non me more patrum,dum strenua sustinet aetas. praemia militiae

pulverulenta sequi,nec me verbosas leges ediscere nec me。[8]〔意〕奥利维耶罗·迪利贝尔托: 《古罗马的法学教育作为领导阶层的基本素养》,黄美玲译,《法

学家与法的形成: 从罗马法学家到中国的法典编纂学术研讨会议论文集》。[9] 参见〔英〕葛怀恩《古罗马的教育———从西塞罗到昆体良》,黄汉林译,华夏出版社,2015,第

73 页。[10] 参见《昆体良教育论著选读》,任钟印选译,人民教育出版社,2013,第 6 页。英译为: For the

rhetorician considers that his duty is merely to declaim and give instruction in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declamation and confines his activities to deliberative and judicial themes,regarding all others as beneaththe dignity of his profession。

[11] 参见《昆体良教育论著选读》,任钟印选译,人民教育出版社,2013,第 62 页。[12] 吴式颖等编《外国教育史简编》,教育科学出版社,1988,第 37 页; 杨明全: 《“七艺”考略: 西

方古典课程的传统与流变》,《全球教育展望》2015 年第 7 期,第 13 页。[13] 参见《昆体良教育论著选读》,任钟印选译,人民教育出版社,2013,第 64、77 ~ 80 页。[14] 黄美玲: 《律师职业化如何可能———基于古希腊、古罗马历史文本的分析》,《法学家》2017 年第

3 期,第 92 页。[15] 英文译文: There are two occupations which can place men in the highest rank of dignity; one,that of a

general the other,that of an accomplished orator。参见 M. Tullius Cicero,The Orations of Marcus Tulli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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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cero,literally translated by C. D. Yonge,B. A. London,Henry G. Bohn,York Street,CoventGarden,1856。

[16] 黄美玲: 《律师职业化如何可能———基于古希腊、古罗马历史文本的分析》,《法学家》2017 年第

3 期,第 93 页。[17] 参见〔英〕葛怀恩《古罗马的教育———从西塞罗到昆体良》,黄汉林译,华夏出版社,2015,第

86 ~ 87 页。[18] 参见徐国栋《罗马选举舞弊立法研究》,《外国法制史研究》2014 年第 00 期,第 143 页。[19] H. I. Marrou,A History of Education in Antiquity,Gerge Lemb,London,1982,p. 292.[20] 参见舒国滢《〈学说汇纂〉的再发现与近代法学教育的滥觞》,《中国法律评论》2014 年第 2 期,

第 115 页。[21]〔德〕韦伯: 《学术与政治》,钱永祥等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第 221、225 页。[22] 参见程燎原《法治下政治家的法律专业背景: 以西方七国为例》,《清华法治论衡》2000 年第 00

期,第 378 ~ 400 页。2000 年至今的信息参见王希 《2000 年美国总统大选评述》, 《美国研究》2001 年第 1 期; 朱世达《对奥巴马现象的政治文化思考》,《美国研究》2008 年第 4 期。

[23]〔德〕韦伯: 《学术与政治》,钱永祥等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第 218 页。[24] 主要观点参见程燎原《法治下政治家的法律专业背景: 以西方七国为例》,《清华法治论衡》2000

年第 00 期,第 436 ~ 455 页。[25] 参照马剑银《现代法治、科层官僚制与“理性铁笼”———从韦伯的社会理论之法出发》,《清华

法学》2008 年第 2 期,第 40 页。[26]〔德〕韦伯: 《支配社会学》,康乐、简惠美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第 58 页。[27]〔德〕韦伯: 《学术与政治》,钱永祥等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第 224 页。[28]〔德〕韦伯: 《支配社会学》,康乐、简惠美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第 22 页。[29] 参见程燎原《法治下政治家的法律专业背景: 以西方七国为例》,《清华法治论衡》2000 年第 00

期,第 432 ~ 434 页。[30] 参见吕艳滨《西方主要国家议会监督手段之比较》,《环球法律评论》2003 年第 2 期,第 233 页。[31] 信息参见徐万胜《日本首相更迭的政治学研究》,《日本学刊》2017 年第 4 期; 维基百科日本内

阁总理大臣列表。[32]〔德〕韦伯: 《支配社会学》,康乐、简惠美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第 81 ~ 82 页。[33] 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14,第 2 页。[34]《法理学》编写组编《法理学》,人民出版社,2010,第 347 页。[35] 张康之: 《论社会治理模式中的德治及其制度安排》,《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2 年第 5 期,第

19 页。[36]《续资治通鉴·宋纪七十九》,转引自张晋藩《论中国古代的德法共治》,《中国法学》2018 年第

2 期,第 91 ~ 92 页。[37] 杜玉华: 《马克思社会结构理论视角下的国家治理体系构建》,《华东师范大学学报》2014 年第 6

期,第 101 页。[38] 杜玉华: 《马克思社会结构理论视角下的国家治理体系构建》,《华东师范大学学报》2014 年第 6

期,第 94 页。[39] 转引自王京龙 《〈管子〉之法与中国古代国家管理思想》, 《东岳论丛》2003 年第 3 期,第

125 页。[40]《汉书·元帝纪》,转引自律璞《两汉司法官员与律学家角色合一现象及其价值分析》,《甘肃社

会科学》2009 年第 2 期,第 19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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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和实践是领导阶层的重要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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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法理学》编写组编《法理学》,人民出版社,2010,第 200 页。[42]《韩非子·诡使》,转引自杜玉华《马克思社会结构理论视角下的国家治理体系构建》,《华东师

范大学学报》2014 年第 6 期,第 99 页。[43] 张文显: 《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中国法学》2014 年第 4 期,第 21 页。[44] 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14,第 12 ~

13 页。[45] 吴俊明: 《论现代中国治理模式的选择———以法治与德治并举为分析视角》,《法学杂志》2017 年

第 5 期,第 35 页。[46] W. Aldis Wright,Bacon’ s Essays and Colours of Good and Evil with Notes and Glossarial Index,New

York,The Macmilan Company,1899,p. 222,转引自张文显《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中国法

学》2014 年第 4 期,第 9 页。

Legal Education and Practice being an ImportantCapability of the Leadership

Wu Diwei

Abstract: A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Four-Pronged Comprehensive Strategy,

comprehensively advancing the law-based governance is the ideological guidance and leadingpath of China’ s governance in the new era. People are the focus of making laws in ascientific way,enforcing them strictly,administering justice impartially,and ensuring thateveryone abides by the law.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law-based governance cannot beseparated from the guidance and adherence of the“key few”. Legal education and practice,

as two important channels for cultivating legal thinking and leadership literacy,are playing amore and more important role in the cultivation and practice of social leadership inChina. Historically,legal capability has long been relevant to the social leadership,with legaleducation and practice exerting profound influence on the leadership cultivation. Taking legaleducation and practical experience of the leadership of some countries in the history as astarting point, this paper explores the important role legal education and practice play inleadership cultivation,and the great significance of legal capability for social leadership.

Keywords: Legal Education; Legal Practice; Leadership; Improving Efficiency;

Reaching a Consens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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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评论 ( 2018 年第 2 期 第 6 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