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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文文理補習班 1 本講義內容為授課講師所有,翻印必究 觀光行政與法規】講義 壹、命題大綱 一、觀光行政與法規【三等】 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三等考試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三等考試 專業知識及核心能力 一、了解觀光行政、法規與政策之基本概念與法理原則。 二、了解觀光遊憩產業經營與管理之相關法規。 三、了解旅行業經營與管理之相關法規。 四、了解旅館業及民宿經營與管理之相關法規。 一、觀光行政、法規與政策之基本概念與法理原則 觀光政策之內涵暨相關法規之立法精神 觀光政策、計畫與法規如何因應環境變遷而調適 觀光行政部門與相關組織間,如何進行工作職掌之平行與垂直之分工與整合 二、觀光遊憩產業經營與管理之相關法規 風景區管理及法規 國家公園管理及法規 森林遊樂區管理及法規 觀光遊樂業管理及法規 觀光地區、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及其他相關法規 三、旅行業經營與管理之相關法規 旅遊契約與責任及履約保險法規 旅遊品質保障與緊急事故處理 旅行業特性、類別、註冊、經營管理與法規 領隊人員、導遊人員、旅行社經理人及專業導覽人員管理及法規 大陸人士來臺觀光旅遊相關法規 鼎文公職 試閱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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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光行政與法規】講義

    壹、命題大綱

    一、觀光行政與法規【三等】

    適 用 考 試 名 稱 適 用 考 試 類 科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觀 光 行 政

    特 種 考 試 地 方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觀 光 行 政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原 住 民 族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觀 光 行 政

    專業知識及核心能力

    一、了解觀光行政、法規與政策之基本概念與法理原則。

    二、了解觀光遊憩產業經營與管理之相關法規。

    三、了解旅行業經營與管理之相關法規。

    四、了解旅館業及民宿經營與管理之相關法規。

    命 題 大 綱

    一、觀光行政、法規與政策之基本概念與法理原則

    觀光政策之內涵暨相關法規之立法精神

    觀光政策、計畫與法規如何因應環境變遷而調適

    觀光行政部門與相關組織間,如何進行工作職掌之平行與垂直之分工與整合

    二、觀光遊憩產業經營與管理之相關法規

    風景區管理及法規

    國家公園管理及法規

    森林遊樂區管理及法規

    觀光遊樂業管理及法規

    觀光地區、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及其他相關法規

    三、旅行業經營與管理之相關法規

    旅遊契約與責任及履約保險法規

    旅遊品質保障與緊急事故處理

    旅行業特性、類別、註冊、經營管理與法規

    領隊人員、導遊人員、旅行社經理人及專業導覽人員管理及法規

    大陸人士來臺觀光旅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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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旅館業及民宿經營與管理之相關法規

    觀光旅館業管理與法規

    旅館業管理與法規

    民宿管理與法規

    備註 表列命題大綱為考試命題範圍之例示,惟實際試題並不完全以此為限,仍可命擬相關

    之綜合性試題。

    二、觀光行政與法規概要【四等】

    適 用 考 試 名 稱 適 用 考 試 類 科

    公 務 人 員 普 通 考 試 觀 光 行 政

    特 種 考 試 地 方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四 等 考 試 觀 光 行 政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原 住 民 族 考 試 四 等 考 試 觀 光 行 政

    專業知識及核心能力

    一、了解觀光行政、法規與政策的基本概念與法理原則。

    二、了解觀光遊憩產業經營與管理之相關法規概要。

    三、了解旅行業經營與管理之相關法規概要。

    四、了解旅館業及民宿經營與管理之相關法規概要。

    命 題 大 綱

    一、觀光行政、法規與政策的基本概念與法理原則

    觀光政策之內涵暨相關法規之立法精神

    觀光政策、計畫與法規如何因應環境變遷而調適

    觀光行政部門與相關組織間,如何進行工作職掌之平行與垂直之分工與整合

    二、觀光遊憩產業經營與管理之相關法規概要

    風景區管理及法規

    國家公園管理及法規

    森林遊樂區管理及法規

    觀光遊樂業管理及法規

    觀光地區、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及其他相關法規

    三、旅行業經營與管理之相關法規概要

    旅遊契約與責任及履約保險法規

    旅遊品質保障與緊急事故處理

    旅行業特性、類別、註冊、經營管理與法規

    領隊人員、導遊人員、旅行社經理人及專業導覽人員管理及法規

    大陸人士來臺觀光旅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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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旅館業及民宿經營與管理之相關法規概要

    觀光旅館業管理與法規

    旅館業管理與法規

    民宿管理與法規

    備註 表列命題大綱為考試命題範圍之例示,惟實際試題並不完全以此為限,仍可命擬

    相關之綜合性試題。

    貳、淺談觀光行政與法規(含概要)考試之準備

    就國家考試觀光行政與法規(含概要),無論係高普考之觀光行政類科或係導遊、領隊考

    試以觀,所涵蓋之法律甚廣,上至發展觀光條例,下至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旅行業管理

    規則等,均屬考試命題之範疇,且因發展觀光條例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許多法規命令,或主

    管機關基於其權限亦會訂定許多行政規則,因此造成考生在準備上往往莫衷一是,亂無章

    法,因此本課程除了以發展觀光條例作為基礎外,亦同時針對相關之法規命令以及行政規

    則為授課,由歷屆考題觀之,同學切莫輕忽相關之法規命令以及行政規則。

    此外,觀國家考試觀光行政與法規(含概要)高普考歷屆試題亦可發現,時有當年度之時

    事題編列為考題,因此讀者於準備考試之餘,對於政府最新之觀光政策、最新修法以及時

    事題,切莫忽略,避免遭受考試無情的突襲。再者,為加強應試之實力,除須熟練國家考

    試歷屆考古試題外,倘行有餘力,亦可找尋相關大學所設之觀光休憩系所研究所入學考試

    考題作為練習。

    最後,提供以下書單及網站可供讀者參酌:

    內 容

    書單部分

    楊正寬,《觀光行政與法規》,揚智文化事業出版,2015 年 7 月。

    邱長光、蕭仕榮,《觀光行政與法規》,華立圖書出版,2016 年 1 月。

    紀俊臣、楊正寬、林連聰《觀光行政與法規》,前程文化出版,2009 年 8 月。

    網站部分

    交通部觀光局行政資訊網(http://admin.taiwan.net.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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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law.moj.gov.tw/):

    ◎試題觀摩 民國 104 年政府開始推動「觀光大國行動方案(104-107 年)」,以「質量優化、價值提

    升」為核心理念,積極規劃促進優質觀光、特色觀光、智慧觀光與永續觀光等四大執行策

    略,提升臺灣觀光價值,提振國際觀光競爭力。請試述各執行策略之重點計畫項目為何?

    【104 年三等地方特考觀光行政類科觀光行政與法規第 1 題】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基本原則為何?我方與對岸雙方希望達成什麼目標?試論對於

    臺灣未來觀光發展有何影響?【103 年三等地方特考觀光行政類科觀光行政與法規第 1 題】

    交通部觀光局推動「臺灣觀光年曆」以及「臺灣夏至 235」活動,請分別說明其政策意涵;

    與經濟效益。【102 年普考觀光行政類科觀光行政與法規概要第 1 題】

    「旅行臺灣就是現在」為交通部觀光局當前重要觀光政策,請說明此政策之計畫目標與內

    容?【102 年四等地方特考觀光行政類科觀光行政與法規概要第 1 題】

    行政院推動「黃金十年國家願景」計畫,在「友善國際」願景之下,提出透過「觀光升級」

    施政主軸,促進觀光產業升級,讓國際觀光客體驗臺灣魅力,請說明本計畫「觀光升級」

    主軸之目標與策略為何?【101 年三等地方特考觀光行政類科觀光行政與法規第 1 題】

    交通部觀光局推動「旅行臺灣,感動 100」行動計畫,以形塑臺灣觀光感動元素,爭取國

    際旅客來臺觀光,請說明本計畫之主軸內容。【100 年三等地方特考觀光行政類科觀光行

    政與法規第 1 題】

    參、法學基礎

    按憲法第 170 條規定:「本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因此,

    狹義之法律係指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經總統公布後,始稱之,惟基於立法機關無法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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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所有行政事項為鉅細靡遺之規範,因此針對細節性、技術性事項授權予主管機關訂定之,

    此稱為「法規命令」,另一方面,主管機關基於其內部裁量權限或組織編制亦會訂定「行

    政規則」加以規範。

    另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第 2 條規定:「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另依同法第

    3 條規定:「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

    或準則。」據此,「發展觀光條例」即屬法律之位階,而「導遊人員管理規則」即屬命令。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 條(法律之名稱)

    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

    【解說】:

    一、法:屬於全國性、一般性或長期性之規定者。

    二、律:屬於站是軍事機關之特殊事項之規定。

    三、條例:屬於區域性、專門性、特殊性或臨時性事項之規定。

    四、通則:屬於同一事項共同適用之原則或組織之規定。

    ◎牛刀小試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 條規定,就法律的名稱,除了「法」、「律」之外,尚可定名為何?

    條例、準則 條例、通則規則、通則 辦法、準則。【104 年高考三級法學知識第 22

    題】 答案為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法律? 公文程式條例 地方稅法通則 地

    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

    【103 年佐級鐵路人員考試法學大意第 46 題】 答案為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 條關於法律名稱之規定,下列何者非立法院制定通過之法律? 地

    方稅法通則 土地登記規則 性騷擾防治法 產業創新條例。【103 年交通事業升官

    等考佐級晉員級法學知識第 18 題】 答案為

    下列何者為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 條與第 4 條所指之「法律」?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

    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公司法 家事事件書狀規則 醫療機構設置標準。【103 年高考

    三級法學知識第 21 題】 答案為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法規名稱定名為「條例」者,為: 法律 授權命令 行

    政規則 自治法規。【103 年身障特考五等法學知識第 12 題】 答案為

    下列何者為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 條與第 4 條所指之「法律」? 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標準 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 所得稅法。【103 年三等民航特

    考法學知識第 49 題】 答案為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 條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法律之名稱? 辦法 律 通則

    條例。【103 年五等地方特考法學知識第 7 題】 答案為

    下列何者是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之法律的名稱? 細則 準則 通則 規則。【103

    年人事行政初等考法學大意第 2 題】 答案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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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列何項為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 建築技術規則 監督寺廟條例 商標識

    別性審查基準 立法院秘密會議注意事項。【101 年高考三級法學知識第 17 題】

    答案為

    下列何者不是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 條所稱之法律?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 集會遊行法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102 年五等身障特考法學知識第

    22 題】 答案為

    下列何者不是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 條所稱之法律? 貪污治罪條例 民法總則施行法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102 年港務、公路佐級晉

    員級法學知識第 17 題】 答案為

    下列何者非憲法所稱之「法律」? 民法 土地徵收條例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

    可辦法 陸海空軍刑法。【102 年四等消防警察法學知識第 26 題】 答案為

    下列何者並非憲法第 170 條所稱之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 交通部組織法 道

    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組織通則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101 年三等移民行政法學知識第 8 題】 答案為

    以下何者為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 條與第 4 條所指之「法律」? 民法 優生保健法施行

    細則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酒盛裝容器衛生標準。【102 年關務

    升官等法學知識第 49 題】 答案為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3 條(命令之名稱)

    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解說】:

    一、規程:規定機關組織性事項,如組織規程、各級法院處務規程。

    二、規則:規定應行遵守或應行照辦之事項者稱之。如管理規則。

    三、細則:規定法規之施行事項或就法規另作補充解釋。如施行細則。

    四、辦法:規定辦理事務之方法、時限或權責。如實施辦法。

    五、綱要:規定一定原則或要項者稱之。如計畫綱要。

    六、標準:規定一定程序、規格或條件者稱之。如審查標準。

    七、準則:規定作為之準據、範式或程序者。如實施準則。

    ◎牛刀小試 依照中央法規標準法,下列何者並非行政機關發布命令之名稱? 辦法 標準 條例

    準則。【104 年關務、身障特考四等法學知識第 30 題】 答案為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3 條規定,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其名稱不包括下列何者? 要點

    準則 細則 綱要。【103 年身障特考五等法學知識第 10 題】 答案為

    下列何者非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得為命令之名稱? 規則 準則 通則 標準。

    【103 年五等原住民族特考法學知識第 9 題】 答案為

    下列何者不屬於中央法規標準法所稱之「命令」名稱: 通則 規則 準則 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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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年三等地方特考法學知識第 16 題】 答案為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4 條(法律之制定)

    法律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7 條(命令之發布)

    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並即送立法院。

    【筆記區】:

    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法規命令之定義)

    (第一項)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

    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第二項)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

    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

    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行政規則之定義)

    (第一項)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

    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第二項)

    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一、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

    管理等一般性規定。二、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

    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牛刀小試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基於法律授權所訂定之行政命令,須即送何機關審查? 立法

    院 行政院 總統 司法院。【104 年司法五等法學知識第 18 題】 答案為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下列何者法規經制定後,不須經由總統公布? 各機關依其法

    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 關於人民權利、義務之法律 關於國家各機關組織

    之法律 其他重要事項以法律定之者。【103 年鐵路員級、警察特考四等法學知識第 14

    題】 答案為

    關於中央法規標準法之內容,以下何者錯誤? 法律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法規

    對某一事項規定適用或準用其他法規之規定者,其他法規修正後,適用或準用修正後之法規

    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並即送監

    察院 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102 年高考三級法學知識第 27 題】

    答案為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7 條規定,各機關訂定之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並踐行

    下列那一項程序? 送行政院審查 送主管機關備查 送立法院審查 送司法院

    備查。【102 年司法特考五等法學知識第 18 題】 答案為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8 條(條文之書寫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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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項)法規條文應分條書寫,冠以「第某條」字樣,並得分為項、款、目。項不冠數字,空

    二字書寫,款冠以一、二、三等數字,目冠以、、等數字,並應加具標點符號。(第二項)

    前項所定之目再細分者,冠以1、2、3等數字,並稱為第某目之1、2、3。

    ◎牛刀小試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法規條文「依序」得分為下列何者? 條、項、款、目

    條、目、款、項 條、款、項、目 條、項、目、款。【102 年人事行政初等考法學大

    意第 4 題】 答案為 。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9 條(法規章節之劃分)

    法規內容繁複或條文較多者,得劃分為第某編、第某章、第某節、第某款、第某目。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0 條(修正之方式)

    (第一項)修正法規廢止少數條文時,得保留所廢條文之條次,並於其下加括弧,註明「刪除」

    二字。(第二項)修正法規增加少數條文時,得將增加之條文,列在適當條文之後,冠以前條「之

    一」、「之二」等條次。(第三項)廢止或增加編、章、節、款、目時,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1 條(法之位階)

    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

    【位階圖】:

    肆、觀光行政、法規與政策之基本概念與法理原則

    一、政策與觀光政策

    「政策」又稱「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觀其定義可謂是汗牛充棟,不勝枚舉,學者

    安德森(James Anferson)即認為:「政策乃是某一個人或某些人處理一項問題或一件關心

    事項之有目的性的行動」,甚而學者戴伊(Thomas Dye)更指出:「公共政策是政府選擇

    去做或不去做的任何事情」,據此,一個成熟而可以評估論其功過的政策,必須因應外在

    政策環境的變化,針對政策所需解決的問題,進行周延可行的規劃與設計,並完成民主國

    家必須的「法制化」,包括制定法規、編列預算,才能交由政策執行機關推動,最後確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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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進行績效評估與檢討,意即,政策環境分析後,必須歷經政策問題或議題、政策規劃或設

    計、政策合法化或法制化、政策執行,最後始能進行政策評估,這樣一個循環始能謂為完

    整且成熟的政策生命循環,舉例而言:迄今兩個觀光政策不僅法制化,亦已執行,因此現

    階段即可進行評估,反之,如以觀光賭場而言,現階段僅係達法制化之階段,尚未執行,

    因此及無法評估之1。

    而觀光政策(Tourism Policy)因政策規劃部門及執行機關與實際政策內容,又可分為狹義

    及廣義之觀光政策2:

    狹義觀光政策

    狹義觀光政策係指政府為達到整體觀光事業建設之目標,就觀光資源、發展策略及供需因

    素做最適切之考慮,所選擇作為及不作為的施政計畫或策略。舉例而言:政府決定推動「星

    級旅館評鑑」、「觀光拔尖領航方案」或「旅行臺灣就是現在」等,都是由觀光主管機關

    規劃的政策,即屬適例。

    廣義觀光政策

    由於觀光產業係為政府總體經濟的一環,因此各級政府各個部門的各項政策執行,無論是

    外交、兩岸、經濟、農業、衛生、環境、地方產業等,都攸關觀光產業的發展,是以,舉

    凡:政府開放金門、馬祖與大陸實施小三通;抑或政府開放大陸人士來臺觀光等,雖非由

    觀光主管機關負責的政策,但均攸關觀光事業發展,因此可稱之為「廣義觀光政策」。

    二、行政與觀光行政

    「行政」又稱「公共行政」(Public Administration)即指公務的推行。舉凡政府機關,無

    論中央或地方,各個部門的各項為民服務項目,如何使之有效加以推動,服務人民就是行

    政。如從政策觀點,行政是政策的執行,但如從管理(Management)觀點,則更貼切,因

    為行政本來就是要政府機關運用企業管理的原理原則,推動公務的方法3。

    至於所謂觀光行政(Tourism Administration)則因機關權責之直接與觀光行政事業相關性

    程度的不同而同樣與政策一樣,有狹義與廣義之別4:

    狹義觀光行政

    凡是中央及地方觀光行政機關直接推動各項觀光事業發展者,稱為狹義觀光行政。目前依

    據發展觀光條例第 4 條規定:「(第一項)中央主管機關為主管全國觀光事務,設觀光局;

    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第二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主管地方觀光事務,得

    視實際需要,設立觀光機構。」因此,交通部、交通部觀光局、各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

    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其所成立各個觀光機構及推動事務均屬中央及地方觀光行政機

    關直接推動各項觀光事業發展者。

    1 楊正寬,《觀光行政與法規》(精華版第八版),揚智文化事業出版,2015 年 7 月 20 日,頁 4。 2 同前註,頁 4-5。 3 同前註,頁 5。 4 同前註,頁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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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義觀光行政

    因現代的觀光事業是綜合性產業,牽涉的範圍相當廣泛,諸如內政、外交、國防、經濟、

    社會、文化、兩岸、農業、勞工、教育、金融、公共衛生及治安等都與之有關,不但需要

    政府政策性的重視,俾充分有效發揮國家整理力量與資源,而且需要政府各部門間協調合

    作,達成共識,才能使觀光事業獲得長足發展。因此,所謂廣義觀光行政,係指中央及地

    方政府各部門的組織、人員,以政策及法規為基礎,運用計畫、組織、領導、溝通、協調、

    控制、預算等管理方法,推行並完成政府觀光政策之所有組織。

    三、法規與觀光法規

    法規是法律與行政規章的總稱,而行政規章又稱規章、行政命令或命令。其中,所謂行政

    法規(Tourism Laws)亦可因公布或發布及執行之內容,其規範權責與觀光事業相關程度

    的不同,亦區分狹義觀光法規與廣義觀光法規5:

    狹義觀光法規

    狹義觀光法規又稱觀光主要法規,係指經立法院三讀會通過,總統公布並由觀光主管機關

    交通部負責執行的「作用法」發展觀光條例,以及「組織法」交通部觀光局組織條例與國

    家風景區管理處組織通則之法律位階及委任各級觀光主管機關,包括各地方自治觀光主管

    機關發布之行政命令或自治規則。

    而依據交通部觀光局網頁顯示,觀光主要法規分為:觀光組織;旅行業、導遊、領隊;

    觀光旅館、旅館業、民宿;觀光遊樂業;觀光地區及風景特定區;宣傳、獎勵與

    補助;災害防救、通報;人事法規;其他等法規。

    廣義觀光法規

    廣義觀光法規又稱觀光相關法規,係泛指各級政府、各個機關實際推動各項主管業務而同

    時有助於觀光產業發展的法規。以行政院各部會而言,幾乎或多或少都與觀光發展有相

    關,除前述觀光主要法規外,依據交通部觀光局網頁顯示,計列有促參、土地、環境保護、

    水土保持、保育、營建、農業、商業及其他等不同位階的觀光相關法規,這還不包括民法

    債編、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簽證及護照條例

    與外匯等,以及各地方自治機關發布的觀光行政自治規則等。

    四、觀光政策、觀光行政與觀光法規之關係

    觀光政策、行政與法規本質上是「三位一體」相互牽連影響。簡言之,三者間係呈循環互

    動的現象,不同年代的環境,影響各該年代的觀光政策,連帶地帶動不同的觀光行政配合

    措施,成立不同的觀光行政組織推動其政策指導下的觀光產業。而觀光政策為能有效落實,

    基於「依法行政」的理念,勢必研訂並循一定的立法程序公布或發布觀光產業相關的法規,

    5 同前註,頁 6-7。

    鼎文公職 試閱講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