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撫制度採行雙層制 下確定提撥部分之行政管理組織運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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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撫制度採行雙層制 下確定提撥部分之行政管理組織運作架構 期末報告書 委託單位 銓敘部 研究單位 銘傳大學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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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務人員退撫制度採行雙層制

    下確定提撥部分之行政管理組織運作架構

    期 末 報 告 書

    委 託 單 位

    銓 敘 部

    研 究 單 位

    銘 傳 大 學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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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錄

    第一章 研究主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第二章 退撫新制的現況與改革方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第一節 退撫新制的現況與問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第二節 退撫新制的改革方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

    第三章 基金管理組織型態的種類與國內外基金管理組織型態 . . . . . 16

    第一節 基金管理組織形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7

    第二節 國內其他基金現行管理架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5

    第一目、軍公教退撫基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6

    第二目、郵政儲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4

    第三目、勞工保險基金 /勞工退休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7

    第三節 國外儲金制度之基金管理架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8

    第四節 小結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8

    第四章 雙層制下確定提撥部分之行政管理組織架構與投資避險管

    理機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0

    第一節 雙層制下基金行政管理組織架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0

    第二節 基金代操避險保本管理策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7

    第三節 儲金制帳戶管理架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1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9

    附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5

    參考文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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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 目 錄

    表 2-1 退撫基金年度現金流量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表 2-2 方案一之目標所得替代率與提撥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

    表 2-3 方案二之目標所得替代率與提撥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

    表 3-1 行政法人與行政機關之比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4

    表 3-2 行政法人與財團法人之比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4

    表 3-3 退撫基金歷年收益情形 (單位:新台幣億元,% ) . . . . . . . . . . . . . . . 29

    表 3-4 退撫基金於 99/12 國內委託經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1

    表 3-5 退撫基金於 99/12 國外委託經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1

    表 3-6 退撫基金 99 年 12 月 31 日資產配置概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4

    表 3-7 勞工保險基金投資運用表 (99/12/3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0

    表 3-8 舊制勞工退休金之基金規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3

    表 3-9 舊制勞工退休金之資產配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4

    表 3-10 新制勞工退休金之基金規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4

    表 3-11 新制勞工退休金之資產配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5

    表 3-12 國內大型基金管理架構彙整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6

    表 3-13 SPOFF 資產配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2

    表 3-14 IRC457 資產配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3

    表 3-15 SCPF 資產配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3

    表 3-16 Calpers 組織行政管理費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6

    表 3-17 Calpers 資產配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7

    表 3-18 Calpers 平均投報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7

    表 3-19 Calpers 年度收益與提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8

    表 3-20 積極型的資產配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5

    表 3-21 平衡型的資產配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5

    表 3-22 謹慎型的資產配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5

    表 3-23 國外大型基金的組織形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8

    表 3-24 雙層退撫制度建議的組織形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4

    表 4-1 公務人員以及政府每月提撥儲金費用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5

    表 5-1 雙層制下的儲金管理組織建議方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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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 目 錄

    圖 3-1 法人之定位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8

    圖 3-2 公務員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7

    圖 3-3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組織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8

    圖 3-4 中華郵政公司組織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6

    圖 3-5 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9

    圖 3-6 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組織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2

    圖 3-7 Calpers 組織架構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5

    圖 3-8 CPF 歷年來參加人員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9

    圖 3-9 CPF 資產帳戶價值價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0

    圖 3-10 CPF 歷年提繳與提領金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0

    圖 3-11 CPF/SA/OA 資產配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1

    圖 3-12 CPF 組織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4

    圖 3-13 AFP 基金管理費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5

    圖 3-14 SUPEN 組織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0

    圖 3-15 方案一退撫新制與儲金雙層制平行管理架構 . . . . . . . . . . . . . . . . . . . . 81

    圖 3-16 方案二退撫新制與儲金雙層制階段性管理架構 . . . . . . . . . . . . . . . . . 83

    圖 3-17 方案三退撫新制與儲金雙層制單一管理架構 . . . . . . . . . . . . . . . . . . . . 84

    圖 3-18 退撫基金局建議組織規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7

    圖 4-1 提撥帳戶流程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3

    圖 4-2 資基金受託人與資產保管人金流管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6

    圖 4-3 資基金受託人、資產保管人與投資管理人投資管理流程 . . . . .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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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研究主旨

    近一、二年來隨著政府財政歲出負擔壓力加重,影響約 62 萬人

    多之軍、公、教人員的退休撫卹制度,其財務安全性與給付合理性

    已引起許多的討論與關注。環觀諸多已開發國家,近年來亦不斷在

    退休安全制度上尋求改革之道,其中如英、美等國亦參照世界銀行

    建議,除了最底層之社會保險養老金及具基本保障功能之職業退休

    金制度外,更積極建立具有儲蓄效果之儲金計畫,以期將公務人員

    個人退休所得之安全性最大化,並適度的將退休經濟照顧的責任移

    轉至公務人員承擔。

    現行公務人員退休制度雖已於 84 年 7 月 1 日推行退撫新制,改

    變退休經費籌措方式,但退休給與仍採行按最後在職等級及年資核

    算退休金之確定給付制,且依現行退休法明定,仍由政府負起最終

    支付保障責任,致縱使在現行退休制度持續進行退休所得合理化及

    自願退休公務人員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延後方案等改革措施之情形下,

    對於現行退休給與機制未來將面臨財政上之隱憂,仍無法進行根本

    性之改革。

    此外,就人口結構的變化上,隨著醫藥衛生環境之改善與新生

    兒出生率的降低,人口老化已是世界各國普遍面臨之問題,有鑑於

    此,世界各先進國家,包括美國、英國及加拿大等,其退休制度之

    改革趨勢,亦均已朝向確定給付制與確定提撥制併行之方向變革。

    據此,委託單位經參酌世界各先進國家之改革經驗後,擬在現行退

    休制度下,規劃未來新進公務人員退撫制度改採雙層制(確定給付

    制兼採確定提撥制)亦即在維持現行所得替代率下,一方面仍保有

    現行的確定給付制,以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但仍酌予調降);一

    方面則附加實施確定提撥之儲金制度,由公務人員自願性撥繳退休

    儲金,並配合施以政府相對提撥、稅賦優惠、提供多元投資管道等

    配套措施,以保障參加人員退撫所得之最適福利。

    是以,為俾利未來相關政策及制度研擬,以充分照護公務人員

    退休經濟安全,本研究主要建立並評估公務人員退撫制度採行雙層

    制下確定提撥部分之行政管理組織運作架構及管理模式,俾使雙層

    制之規劃更為充實完備,制度建立更為完善。按作業需求書,本委

    託案主要研究內容有二, (一 )蒐集整理國外採行確定提撥制退休金

  • 5

    制度國家之行政管理組織運作架構內涵與實施情形。 (二 )就雙層制

    下確定提撥制退休儲金之行政管理組織運作架構設計提出建議。

  • 6

    第二章 退撫新制的現況與改革方向

    第 一 節 退 撫 新 制 的 現 況 與 問 題

    我國公務人員退休經濟安全保障,現階段為兩層次的架構。第

    一層為具有社會保險性質的公教人員保險的養老給付,第二層為具

    職業退休金性質的公務人員退休制度的退休給付。

    第二層之職業退休金部分,我國退撫新制自民國 84 年 7 月施行

    以來,由各政府按年編列預算提撥,配合公務人員自繳費用,共同

    成立退休撫卹基金。新制施行後之任職年資,由政府與公務人員共

    同撥繳費用建立之退休撫卹基金支付退休給與,並由政府負最後支

    付保證責任。撥繳費用之費率以公務人員本俸加一倍為基礎,政府

    撥繳 65%,公務人員繳付 35%,公務人員繳付滿 35 年後免再繳付,

    現行費率為 12%。退休金分一次退休金及月退休金兩種,按民國 100

    年 1 月 1 日修正之公務人員退休法,條文施行後新進人員,依「任

    職滿 25 年」條件自願退休者,其月退休金起支年齡條件原則上訂為

    60 歲,惟任職年資達 30 年以上者,月退休金起支年齡為 55 歲。任

    職滿 25 年以上自願退休人員未達規定起支年齡前退休,得暫不領取

    月退休金,俟屆滿規定年齡時再領取全額月退休金(即展期月退休

    金);或提前領取減額月退休金,每提前 1 年(自上開月退休金起支

    年齡往前逆算提前年數)減發全額月休金 4%,最多提前 5 年,減

    發 20%,並應終身減額。 100 年 1 月 1 日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施行

    前已在職人員,如符合「任職滿 25 年且年滿 50 歲」條件者,仍得

    適用原規定於退休時領取月退休金;未符上述條件者,於方案實施

    第 1 年至第 10 年間按法定指標數計算月退休金起支年齡。法定指標

    數自修正條文施行第 1 年訂為 75,其後每年加 1,至第 10 年為 84。

    現職人員在 10 年間依「任職 25 年以上」條件自願退休者,如擬領

    取月退休金,除應年滿 50 歲以外,尚須符合各該年度之法定指標數,

    如在第 1 年至第 10 年間均無法符合指標數者,即適用與新進人員相

    同之月退休金起支條件。危勞降齡自願退休人員,任職滿 15 年以上

    且年滿 55 歲者始得擇(兼)領月退休金;但 100 年 1 月 1 日修正之

    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施行前已在職人員,其已符合危勞降齡自願退

    休條件且任職年資已滿 15 年以上者,仍保障其適用原規定;未符合

    上開條件之現職人員,適用漸進延後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規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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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 年 1 月 1 日修正之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第 1 年至第 5 年間,其

    合於採計之年資與年齡之合計數,符合或高於各年度指標數時,即

    可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不受 55 歲年齡限制,但其任職年資仍應達

    15 年以上之標準。 100 年 1 月 1 日修正之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施行

    第 6 年以後,即應適用 55 歲之年齡限制。一次退休金每任職一年給

    與 1.5 個基數,最高給與 53 個基數;月退休金每任職 1 年按基數

    2%給與,最高給與 70%1。退撫基金費用之撥繳,依法按公務人員、

    教育人員、軍職人員本俸加 1 倍之 8%至 15%之費率計算。退撫新

    制開辦時,退撫基金之提撥費率為 8%,依 89 年 6 月基金第 1 次精

    算結果,軍、公、教人員自 91 年 1 月 1 日起,由 8%調至 8.8%,

    復依立法院決議,自 93 年起分 3 年調整提撥費率至 12%( 93 年起

    由 8.8%調整至 9.8%、94 年起由 9.8%調整至 10.8%、95 年起由 10.8

    %調整至 12.0%) 2,每月應繳退撫基金費用總額中,政府撥繳 65

    %,個人自繳 35%。

    退撫新制開辦以來至民國 99 年底為止,公務人員參加基金人數

    已達 29 萬人之多,支領退休俸人數由 85 年的 3,552 人逐年增多至

    99 年的 9,013 人,大約平均每年成長 8.02%3。各年度當年的退撫提

    撥收入平均每年成長 6%;而各年度的退撫支出平均每年成長 16%。

    雖然就現金流量觀之,現階段退撫基金之財務狀況尚無清償問題 (見

    表 2-1)4,但在各年度退休人口比逐年增加,自願退休及支領月退金

    1100 年 1 月 1 日修正之公務人員退休法增定退撫新制實施以後初任公務

    人員且服務逾 35 年者,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之給與,准予分別提高至

    60 個基數或 75﹪。 2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重點中明訂自 100 年 1 月 1 日起公務人員提撥費率

    上限由 12%調整為 15%。 3

    民國 8 5 8 6 8 7 8 8 8 9 9 0 9 1 9 2 9 3

    退休人數 ( 1 ) 3 ,5 52 3 ,9 29 3 ,7 36 4 ,4 17 4 ,5 63 7 ,0 91 6 ,4 46 7 ,3 22 7 ,2 54

    退撫基金人數 (2 ) 2 5 3 ,9 45 2 7 1 ,1 85 2 8 0 ,2 65 2 9 5 ,1 68 2 9 5 ,1 38 2 9 3 ,9 01 2 9 1 ,0 52 2 8 7 ,9 65 2 8 6 ,1 23

    (1 ) / (2 )比率 % 1 .4 1 .4 1 .3 1 .5 1 .5 2 .4 2 .2 2 .5 2 .5

    民國 94 95 96 97 98 99

    退休人數 (1 ) 7 ,983 7 ,344 6 ,664 6 ,388 7 ,195 9 ,013

    退撫基金人數

    (2 ) 283 ,387 282 ,097 283 ,376 287 ,824 291 ,581 293 ,861

    (1) / (2 )比率 % 2.8 2 .6 2 .4 2 .2 2 .5 3 .1

    4 98 年金融風暴因素下出現淨現金流出。

  • 8

    的人口比例 5逐年上升,及不足額提撥的前提下 6,退撫給付壓力日

    益龐大,其潛在財務壓力可由第四次退撫基金精算報告結果顯示。

    表 2-1 退撫基金年度現金流量表

    項 目 別

    當 期 數

    賸 餘 國 庫 收 入 支 出

    (短 絀 ) 撥 補 數 合 計 基 金 收 入 財 務 及 其 他

    收 入 合 計 退 撫 支 出 財 務 支 出

    8 5~ 89

    1 33 , 5 83 , 2 68

    1 91 , 9 12 , 4 66

    1 51 , 8 65 , 6 36

    4 0 , 04 6 , 83 0

    5 8 , 32 9 , 19 8

    1 7 , 59 2 , 52 9

    4 0 , 73 6 , 66 9

    90

    3 0 , 17 0 , 67 8

    4 2 , 47 0 , 35 0

    3 4 , 12 8 , 60 3

    8 , 341 , 7 47

    1 2 , 29 9 , 67 2

    9 , 429 , 0 91

    2 , 870 , 5 81

    91

    2 3 , 43 2 , 43 6

    4 7 , 39 6 , 08 2

    3 7 , 95 9 , 82 2

    9 , 436 , 2 60

    2 3 , 96 3 , 64 6

    1 0 , 15 9 , 34 8

    1 3 , 80 4 , 29 8

    92

    4 2 , 80 8 , 54 3

    6 1 , 85 3 , 40 0

    3 8 , 64 7 , 55 5

    2 3 , 20 5 , 84 5

    1 9 , 04 4 , 85 7

    1 2 , 37 8 , 55 1

    6 , 666 , 3 06

    93

    3 0 , 18 7 , 51 8

    6 0 , 31 0 , 14 5

    4 2 , 37 5 , 67 5

    1 7 , 93 4 , 47 0

    3 0 , 12 2 , 62 7

    1 7 , 56 6 , 51 8

    1 2 , 55 6 , 10 9

    94

    3 8 , 60 6 , 34 6

    9 9 , 05 2 , 59 0

    4 7 , 83 1 , 12 0

    5 1 , 22 1 , 47 0

    6 0 , 44 6 , 24 4

    1 9 , 58 2 , 31 6

    4 0 , 86 3 , 92 8

    95

    5 8 , 39 6 , 96 3

    8 2 , 08 8 , 87 7

    5 3 , 00 7 , 40 0

    2 9 , 08 1 , 47 7

    2 3 , 69 1 , 91 4

    2 3 , 42 0 , 40 8

    2 71 , 5 06

    96

    4 9 , 31 8 , 66 0

    8 1 , 43 9 , 97 3

    5 3 , 39 2 , 12 9

    2 8 , 04 7 , 84 4

    3 2 , 12 1 , 31 3

    2 5 , 54 8 , 45 3

    6 , 572 , 8 60

    97 - 42 , 63 3 , 25 4

    6 3 , 62 2 , 53 5

    5 4 , 47 2 , 27 5

    9 , 150 , 2 60

    1 06 , 2 55 , 7 89

    2 8 , 32 9 , 01 4

    7 7 , 92 6 , 77 5

    98

    8 9 , 97 8 , 20 5

    1 23 , 0 89 , 8 25

    5 5 , 42 2 , 06 3

    6 7 , 66 7 , 76 2

    3 3 , 11 1 , 62 0

    3 0 , 66 9 , 24 0

    2 , 442 , 3 80

    99

    3 5 , 83 6 , 05 2

    1 66 , 9 47

    8 3 , 20 5 , 99 2

    5 6 , 80 5 , 04 0

    2 6 , 40 0 , 95 2

    4 7 , 36 9 , 94 0

    3 5 , 54 4 , 16 9

    1 1 , 82 5 , 77 1

    附 註 : 1 .財 務 收 入 包 括 銀 行 存 款 、 票 券 、 公 司 債 等 利 息 收 入 及 股 票 投 資 利 益 、 評 價 利 益 等 。

    5

    民國 8 5 8 6 8 7 8 8 8 9 9 0 9 1 9 2 9 3 9 4

    月退

    比率 6 1 .5 % 6 5 .9 % 6 8 .9 % 7 3 .8 % 7 8 .3 % 8 1 .4 % 8 7 .0 % 8 4 .0 % 8 3 .0 % 9 0 .1 %

    6軍公教人員退撫基金提撥率自 95 年 1 月 1 日起均調整為 12%。然依據公務人

    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第四次精算結果,在折現率 3 .5%的假設水準下,

    公務人員退撫基金原團體之未提撥精算負債攤銷數為 20 .67%,未來服務成本

    為 29 .37%,合計之最適提撥率為 50 .05%;新進團體之最適提撥率為 2 9 .6 6 %,

    兩者組成之合併團體最適提撥率為 40 .66%, 1 2%是為不足額提撥率。

  • 9

    2 .賸 餘 (短 絀 )係 含 基 金 本 金 結 餘 。

    3 .自 95 年 度 起 , 財 務 收 入 及 財 務 支 出 中 之 投 資 損 益 、 評 價 損 益 及 匯

    兌 損 益 等 相 對 科 目 改 採 淨 額 表 達 。

    按第四次退撫基金精算報告,在攤提過去未提存負債之基礎下,

    退撫基金最適提撥率精算結果為,公、教、軍三類人員之合併團體

    最適提撥率分別為 40.66%、 42.32%及 36.74%,不攤提過去負債之

    基礎下,最適提撥率精算結果為, 29.51%、 30.8%及 26.95%。在維

    持現行提撥率 12%之下,若為確保基金財務健全,基金應達成之最

    低相對投資報酬率分別為 10%、 11.5%、 18.1%以及 7.1%、 7.1%、

    7.7%。若以民國 97 年 12 月 31 日為精算基準日,公、教、軍、政

    四類人員之已提撥基金比率僅為 24%、 17%、 11%及 11%,未提撥

    退休金負債對涵蓋薪資的比率則高達 299%、351%、351%及 455%。

    公、教、軍、政四類人員首次出現收支不足年度分別為民國 109 年、

    107 年、 98 年及 98 年,而 50 年後之淨現金流出分別為 1,486 億、

    1,346 億、 532 億及 70 萬元。公、教、軍、政四類人員基金規模開

    始連續遞減年度分別為民國 109 年、107 年、98 年及 98 年,而基金

    累積餘額出現虧損年度分別為民國 118 年、116 年、107 年及 99 年。

    為改善退撫基金之提撥狀況並幫助退撫制度的財務健全發展,

    第三、四次退撫基金精算報告建議,應從退撫基金之開源與節流開

    始。

    其中,在開源方面可分別從提撥率與基金資產之運用與配置兩

    方面進行。

    在調整退休金實際提撥率方面,第四次精算案報告指出未依精

    算評估建議之提撥率提撥退休金會導致未來提撥率之增加,易言之,

    第四次精算案的足額提撥率就比第三次足額提撥率,分別就公、教、

    軍合併團體之最適提撥率增加了 1.7%、 1.5%以及 1.4%,因此建議

    提撥率需至少達到不攤提未提撥退休金負債之水準,以確保退撫基

    金之財務狀況不至於如同滾雪球般越滾越大,終致無法處理。至於

    未提撥之退休金負債,雖說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四條提及政府負最

    後支付保證責任,但同條亦提及公務人員退休金應由政府與公務人

    員共同撥繳費用建立之退撫基金支付之,因此最理想的建議為政府

    與基金參加人員共同負擔未提撥之退休金負債。但若提撥不足數全

  • 10

    數由國庫補貼,則應考量是否符合社會公平正義原則,並考慮在目

    前台灣經濟狀況下社會大眾對此事之觀感;而若全數由基金參加人

    員共同分攤,則可能使基金參加人員負擔過鉅。因此建議,基金主

    管行政機關應儘速與基金參加人員協商以提出解決方案,以健全退

    撫基金財務且避免退撫基金支付能力受到侵蝕,以至提撥之責任移

    轉至不同世代之公務人員之不公現象,在少子化以及人口結構老化

    社會影響將更鉅。

    另外,另一重要有效的開源方法為,做好妥善的基金資產配置

    以提高投資績效。為確保退撫基金之財務健全,提高基金投資績效

    以增加基金收入,規劃完善的基金資產配置及投資策略可有效裨益

    基金財務之投資收益與利息收入,對於基金的長久穩健發展為一重

    要要素。因此,專家學者建議可以委託外部專家進行全面性的基金

    資產配置,以期創造較高之投資報酬,並在全球投資環境波動快速

    的環境下,做適當的如匯兌等風險規避計畫。

    在節流方面,第三與第四次精算案報告都建議則可從, (1)降低

    每一服務年資之所得替代率:現行制度下每任職一年給與 2%的月

    退休金,對基金財務負擔沉重無比,因此更積極的制度改革有其必

    要性; (2)改變退休金基數之內涵:例如將退休金基數之計算由本俸

    2 倍調整至 1.5 倍等; (3)降低退休金之所得替代率之最高給與:適

    度調降退休金之所得替代率之最高給與可作為制度改革之考慮方案

    之一,因為即使為開發中國家退休所得替代率之足夠程度一般多定

    於退休前所得的 60%~70%,過高的退休所得替代率不但不符合退休

    制度設立的目的,亦造成社會觀感不佳的印象; (4)將退休給付改為

    一次金與月退金各半:由精算結果可知在現行退撫制度下,退休人

    員百分之百選擇月退休金與百分之百選擇一次退休金之成本差距約

    2.5 至 3 倍,因此若將現行月退給付改為一次給付,將可為基金省

    下龐大支出; (5)實施部分可攜式之儲金制:建議實施部分可攜式之

    儲金制,將部分退休金風險由基金參加人員負擔。此舉亦有利於人

    事之新陳代謝,並讓退休金之設計更具彈性,因為在確定提撥辦法

    下,提早退休並不會增加基金之負擔,因此可降低退休條件辦法,

    基金參加人員則不須服務達一定年資後方可退休並領取退休金,也

    有益於基金參加人員本身之生涯規劃,由於退休金之部分風險將由

    基金人員承擔,為確保基金參加人員退休生活之經濟安全,對基金

    參加人員退休財務規劃的教育亦為當前重要課題之一;(6)延後月退

  • 11

    休金領取年齡:如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草案中,公務人員退休從『七

    五制』改為『八五制』;任職滿 25 年申請自願退休者,必須年滿 60

    歲以上,才可自退休生效之日起,請領全額月退休金。或者任職超

    過 30 年以上,年滿 55 歲者,也可自退休生效之日起,請領全額月

    退休金。如此延後方式,可減輕未來退撫基金之財務負擔。另可類

    似勞保年金中請領年齡逐步提高之規定,以漸進方式,數年調高一

    歲月退領取年齡,直至目標年齡為止,此亦可以衝擊較小的方式,

    逐步減輕財務負擔; (7)增設遞延領取退休給付之條件方式:指符合

    請領月退休金給付條件而延後請領者,於請領時可發給展期之年金

    給付,如此應可延後部分人員之月退領取年齡,在未來平均餘命因

    醫藥發達而逐漸延長的狀況下,應可以減緩退撫基金月退休金的長

    期負擔; (8)對配偶領取月撫慰金之條件予以設限:建議仿國民年金

    之設計,對月撫慰金領取者之條件予以限制。例如,設排富條款對

    領取人之收入設上限;(9)對退休金之領取金額隨基金之財務狀況設

    自動調整機制:這個機制之設計最主要是因應在人口結構老化的趨

    勢並確保基金長期運作之財務健全。在加拿大、德國與瑞典都有類

    似之機制將退休金之領取金額與基金之財務狀況加以連結。例如,

    德國依退休金之提撥人數與退休金之領取人數之比例調整退休金之

    給付金額;在瑞典則有依退休金之資產與負債比例調整退休金給付

    金額之機制。

    針對諸多建議與警訊,相關決策單位擬已採循序漸進的改革方

    案以改善退撫制度財務結構,並力求將给付權益與繳費義務對等化,

    以健全退撫新制之財務架構。

    然為尋求更佳長治久安之道,主管機關亦同時考量在現行公務

    人員退休制度下實施雙層制度的可行性,亦即精算報告中第 5 項的

    建議,實施部分可攜式之儲金制,亦即降低確定給付之給付額度並

    疊構一層儲金制度,尋求由新制度設計的開始,即於確定給付制度

    上確實進行足額提撥以達財務健全的永久發展目標,同時疊加儲金

    制度以提高老年經濟保障的充裕性。此一精神除了可提供公務人員

    多層次退休福利制度的選擇,以充分發揮世界銀行第二層與第三層

    三大安老支柱精神外,並透過參與資本市場潛在的獲利空間提高公

    務人員退休所得,追求公務體制退休照顧制度長久的財務自給自足

    之道。

  • 12

    第 二 節 退 撫 新 制 的 改 革 方 向

    我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制度於民國 84 年起,從「恩給制」改為

    「共同提撥制」,退休給付方式有一次給付、月退休金及兼領給付。

    退撫新制不但大幅改善退休經費之籌措方式,也確實有效地提高退

    休人員之所得,然而現行公務人員退撫制度,由於新、舊制實施過

    渡期間退休所得替代率偏高,且公務人員退休年齡逐年下降,我國

    國人平均壽命卻逐年增長,自願退休且支領月退休金之人數比例也

    大幅提高,雖然該制度不過施行才 10 多年,堪稱為一年輕的退休金

    制度,然種種因素下,其累積的退休金負債與財務危機已成為政府

    以及退撫基金重大隱憂。

    主管機關有肇於財務危機已不容忽視的事實,已提出多項改革

    方針並已於民國 100 年 1 月 1 日開始實施,制度修正內容包括: (1)

    刪除 55 歲加發 5 個基數退休金規定,並保障 101 年 1 月 1 日以前已

    符合原規定條件者仍得按原規定辦理-即 45 年 12 月 31 日(含當日)

    前出生者,至遲於 101 年 12 月 30 日(含當日)辦理退休時,仍得

    核給是項加發之退休金; 46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者,無前開 55 歲

    加發規定之適用。 (2)撫慰金給與條件修訂,包括: (a)增定撫慰金請

    領遺族範圍為配偶、子女、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等家庭成員, (b)明定

    配偶應領撫慰金之二分之一,但為尊重退休人員意願,如退休人員

    生前預立遺囑在法定遺族範圍內指定領受人時,從其遺囑。若生前

    未立遺囑,而遺族請領撫慰金種類無法協調時,配偶得就其選擇之

    種類領取二分之一, (c)增列配偶領取月撫慰金之條件為年滿 55 歲

    或不具工作能力者,且其與退休人員之婚姻關係應於退休生效時已

    存續 2 年以上,(d)考量亡故退休人員之遺族如為已成年因身心障礙

    而無謀生能力之子女,為免其於將來生活陷入困境,亦明定於符合

    條件時,得給與月撫慰金終身。(3)退休再任停發月退休金相關規定,

    包括: (a)將現行施行細則有關再任工作報酬未達規定標準(委任第

    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目前為 32,160 元)而不

    須停發月退休金之但書規定刪除,(b)公務人員退休再任職於政府捐

    助(贈)經費累計達法院登記財產總額 20﹪以上之政府捐助(贈)

    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以及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

    營業基金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 20﹪以上之事業職務,均

  • 13

    應停發月退休金。 (4)合理退休所得方案法制化,包括規範支(兼)

    領月退休金人員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現職人員待遇一定比率。現

    職待遇以本 (年功 )俸加 1 倍計算。退休所得比率上限則明定為 75%

    至 95%。(5)調整退撫基金提撥費率,即參酌精算結果,將公務人員

    退撫基金法定費率上限,調整為 12%至 15﹪。 (6)明訂彈性退休條

    件,即增列「任職滿 20 年以上」、「任職滿 10 年以上年滿 50 歲」及

    「任本職務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滿 3 年」等 3 款彈性退休條件,

    並明定公務人員配合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依法令辦理

    精簡而退休者適用。

    然而種種因應方案,包括所得替代率制定上限以及實行展期年

    金等對於精算負債的減緩雖有一定功能卻影響有限,因此,更積極

    的制度改革勢在必行。

    Mitchell and Schieber (1997)曾指出理想的退休金制度可考量同

    時擁有確定給付與確定提撥制兩種型態之混合型雙層計劃。第一層

    的主要計劃 (primary plan)以沒有投資風險的確定給付制保障員工

    的基本生活需求,第二層的輔助計劃( secondary plan or supplemental

    plan)再以確定提撥制提供員工透過良好的投資管道來增加員工退

    休所得的適足度,如此兩種制度在風險與報酬可互補長短,對退休

    財源將有更完善之保障。肇於現行退撫新制的種種警訊與潛在問題,

    主管機關積極考量公務人員退休制度實施雙層制度的可行性,透過

    降低確定給付之給付額度並疊構一層儲金制度。

    此外,為因應公私部門人才之交流,公務人員退休金之累積及

    給付條件若具有可攜性之特性,不但能符合政府規劃人力的彈性,

    也符合參加人員公私交流的選擇。

    另外,若投資得宜,慎選具有獲利空間的基金,施行雙層制可

    使參加人員在得到確定給付之退休福利之外,有機會得到較高的投

    資報酬率,以增加其退休所得之適足性。此一精神除了可提供公務

    人員多層次退休福利制度的選擇,以充分發揮世界銀行第二層與第

    三層三大安老支柱精神外,並透過參與資本市場潛在的獲利空間提

    高公務人員退休所得,追求公務體制退休照顧制度長久的財務自給

    自足之道。

    研議中的雙層制規劃,提出確定給付制及確定提撥制下不同退

  • 14

    休給付標準之建議方案,初步建議方案 (王儷玲, 2010)如表 2-2(未

    整合第一層公保年金 )與 2-3 所示 (整合第一層公保年金 )。

    表 2-2 未整合第一層公保年金下之目標所得替代率與提撥率

    方案一 方案二 方案三 方案四

    DB 目標所得替代率 30% 35% 40% 45%

    DC 目標所得替代率 40% 35% 30% 25%

    DC 政府強制提撥 5% 4% 3% 2%

    DC 員工自願提撥 1 -8% 1-8% 1-7% 1-7%

    DC 總提撥 6 -13% 5-12% 4-10% 2-9%

    表 2-3 整合第一層公保年金下之目標所得替代率與提撥率

    方案一 方案二 方案三

    第一層公保年金所得替代率 30% 30% 30%

    第二層所得替代率 50% 60% 65%

    DB 目標所得替代率 30% 30% 35%

    DC 目標所得替代率 20% 30% 30%

    DC 政府強制提撥 4% 5% 4%

    DC 員工自願提撥 1 -3% 1-6% 1-6%

    DC 總提撥 5 -7% 6-11% 6-10%

    現階段研議中的雙層制乃針對未來新進人員所擬定,透過減少

    的確定給付制度上疊加確定提撥的儲金制度,該雙層架構暫定未整

    合第一層公保年金所得替代率在 70%的架構下,DC 部分目標替代

    率有 25%~40%不等;在整合第一層公保年金後的 50%~65%的所得

    替代率架構下,DC 部分目標替代率有 20%~30%不等。如此規劃的

    雙層制,因為僅適用新進人員,其意義為,若未來新進人員在 DB

    部分採足額提撥 7且 DC 部分投資報酬率達規劃中的預定目標時,則

    對該一團體而言,其 DB 將不會產生未提撥精算負債,且因 DC 投

    報率達成規劃時目標,所以目標所得替代率可達成,在此一狀況下,

    該一新進團體其退撫基金不會產生負債以及財務危機,參加人員可

    獲得 50%~65%(整合第一層公保年金 )或 70%(未整合第一層公保年

    7根據第四次精算評估報告,新進公務人員的足額提撥率為 29 .66%,因此,在

    70%的架構下,且 DB 所得替代率為 25%/30 %/35%/40%時,新進公務人員提撥

    率分別估計為 29 .66%*25%/70%=10.59%、 29 .66%*30%/70%=12.71%、

    29 .66%*35%/70%=14.83%、 29 .66%*40%/70%=16.95%。

  • 15

    金 )的所得替代率,實為一財務穩健的制度。然而,此一僅適用新制

    人員的雙層制度改革,對於現行退撫基金的財務改善卻成效有限。

    因為造成基金財危機的因素在於現行制度提撥率與給付內容巨幅不

    對襯,實際提撥率僅為足額提撥率 8的 24%,即使改制成雙層制但因

    僅適用新進人員,在職公務人員其每年因不足額提撥費率所造成的

    不足額提撥負債每年仍然持續累積。此一規劃的影響有二,一是假

    設新進人員採足額提撥率 (為 10.59%、 12.71%、 14.83%、 16.95%視

    目標 DB 所得替代率而定,但可能超過法定提撥率上限 )且提撥金額

    匯入原退撫基金一同管理運用,新舊團體整體評估的不足額提撥負

    債在舊團體人員上將繼續產生,只是新進人員因為不會產生不足額

    提撥負債,因此這一小部分的精算負債可望凍結,財務惡化的狀況

    僅在已在職者身上產生。二是假設新進人員採足額提撥率且提撥金

    額匯入另一帳戶管理運用,對新進人員而言,其雙層制度基金財務

    因分立於原退撫基金帳戶之外而更加穩固無虞,然而現存退撫基金

    因為不再有新進人員產生的提撥金額,財務缺口 (76%的不足額提撥

    率 )快速擴張,財務狀態將加速惡化,除非國庫進行貼補。因此,雙

    層制推行的目的若要確實達到改善現制退撫基金的財務體質,主管

    機關可進一步考量是否僅適用於新進人員抑或適用於全體人員,因

    為只有全體適用,其不足額提撥負債才可立即凍結 (前提為改制後的

    DB 部分須採足額提撥費率 ),至於如何攤計已凍結的負債金額可透

    過協商規劃,但可確定的是財務缺口將不再繼續擴大 9。

    此外,在考量雙層制的前提下,為兼顧基金安全性與收益性,

    探討儲金部分的行政管理組織架構,是架構儲金制度的重要關鍵。

    8根據第四次精算評估報告,已在職的公務人員足額提撥率為 50 .05%。 9 除了為提撥負債的利息成本。

  • 16

    第三章 基金管理組織型態的種類與國內外基金管理組織

    型態

    儲金制的特質之一為退休金投資之部分風險將由基金人員承擔,

    若要確保基金參加人員退休生活之經濟安全,基金組織架構與基金

    操作模式影響深遠不可不探。

    為架構一個成功的儲金制度,儲金管理應同時考量安全性與收

    益性,並在此前提下探討基金行政管理組織架構。

    部分儲金制的施行目的之ㄧ除了維持現行退撫新制收支的長期

    平衡,並減輕政府財政負擔,更積極的目的乃為了增進參加基金人

    員之退撫給與,透過政府及軍公教人員相對撥繳之金額、資金運用

    投資利得與孳息收益為收入,作為參加儲金人員未來退撫給與財務

    來源。而其管理原則不論在基金收入、基金支出或基金運用三個面

    向,均以能將基金管理的行政管理與財務管理效能發揮極盡。由於

    儲金管理最終目標乃提供儲金參加人員老年經濟保障與生活的穩定,

    因此管理原則中須強調基金財務的穩定,亦即,儲金管理中安全性

    為重要考量之ㄧ,藉以降低參加人員老年所得不穩定之危機。是以,

    基金管理與組織架構,與儲金運用、投資經營或資產搭配組合均須

    在安全性考量之前提下,經審慎研究及規劃。

    雙層計劃下的儲金制為確定提撥制,確定提撥制係指雇主與員

    工依退休辦法每月提撥一定數額之退休基金,交付信託人保管運用,

    於參加人員退休時將員工與雇主共同提撥之資金和運用孳息給付給

    退休之員工。此種辦法,退休人員所能領取之退休金決定於提撥之

    多寡及退休基金孳息之大小,雇主無法保證退休金給付之數額。就

    雇主而言,此制無須複雜之精算技術,可節省管理費用,但參加人

    員卻可能承擔通貨膨脹致使實質退休所得下降與投資虧損之風險。

    儲金制能否以低提撥率提供足夠退休保障,端賴其運用之績效,英、

    美等國以信託法的「謹慎投資人原則」( prudentman rule),由受託人

    以分散投資,做到謹慎投資人適當之投資配置,在安全性的前提下,

    避免對投資組合做過多之限制,以靈活操作運用基金以增加收益,

    因此,基金效益面向之考量對儲金制而言其重要性同等於安全性。

  • 17

    為達成儲金管理中安全性與效益性,基金運作的獨立性與專業

    性為基金營運組織管理首要追尋的目標。由於世界經濟情況瞬息萬

    變,未來雙層制下儲金管理會如以國內多數大型基金的行政機關組

    織架構運行,在金融環境風險加劇狀態下恐越形艱鉅。由於現行行

    政機關專業人才聘用程序繁瑣且經費缺乏,管理規模龐大之退撫儲

    金,恐無法靈活運用投資工具,以獲取經營管理效率。是以,未來

    退撫儲金若要能妥善有效經管,獲取長期穩定收益及永續經營,以

    保障參加人員之退撫權益及減輕政府財政負擔。是以,儲金管理組

    織形態的選擇上,基金管理的安全性、效益性、專業性與獨立性是

    主要決定因素。

    本章以下內容首先探討各種組織型態與其優缺點,並於第二節

    介紹我國國內大型基金的管理組織與架構,最後於第三節介紹國外

    各退休基金的管理架構與現況。

    第 一 節 基 金 管 理 組 織 形 態

    我國現行的行政組織型態,可以按不同定義加以分類 1 0,其中

    一類為公法組織形態下的行政機關 (如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

    委員會 )以及私法組織形態下的財團法人 (如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保

    險事業安定基金 )等,如圖 3-1。行政機關有權決定其組織型態,藉

    以相對有效率的組織型態完成被交付的行政任務。

    公法組織形態下的機關由於受到公部門各項法令的限制,在人

    事安排上其成員的資格、聘任皆受到限制,其任務內涵亦須依法行

    政,因此相對變通彈性較小,較無法因勢調整與作為。而私法組織

    形態下的行政組織享有公法組織形態下缺乏的彈性,在人事聘用與

    預算等方面享有較高的自主性與應變力,但由於經費來源多靠國庫

    資金挹注,且行使任務權限多有公權力色彩,且不受立法與行政之

    監督,若最終經營不善時國家仍需承擔最後責任,因此存有權責不

    符的弊端 (羅昌發,2004)。林明鏘 (2003)指出,為了保留私法組織形

    態下的彈性與靈活性,與公法組織形態下的公共性與行政監督的可

    能性,另一行政組織型態行政法人制度遂成為一折衷組織型態。

    1 0如按統治組織與非統治組織與按法人組織與非法人組織分類。

  • 18

    以下分別對行政機關、私法人組織與行政法人分述各組織型

    態。

    圖 3-1 法人之定位圖

    資料來源:蔡茂寅, 2002

    一、 行政機關

    「行政機關」為最傳統執行行政任務之組織型態,是國家最基

    本行使公權力之單位,惟基於個別行政機關中個別行政任務之細微

    差別或特殊需求,可能在機關內成立「任務組編」以執行之;又考

    慮特定行政任務具有遠離政治獨立判斷之需求,傳統科層體制下受

    制於行政一體上下監督關係之行政機關無法發揮此種功能,因次出

    現了「機關獨立」此種傳統行政機關的變體。

    按羅昌發 (2004),相較於其他國家,我國行政機關之特色是每

    個機關都有自己之組織法,導致行政機關的組織靈活度幾乎癱瘓,

    進而造成行政任務執行之僵化。隨著近年來行政組織改造之壓力日

    漸強大,我國憲法增修條文揭示了行政機關組織鬆綁之方向。羅昌

    發 (2004)指出,行政機關之組織上優勢包括: (1)具有一定程度之民

    法人

    私法人

    公法人

    財團法人

    社團法人

    行政機關

    其他公法人

    國家

    地方自治團體

    農田水利會

    行政法人

  • 19

    主正當性:我國總統由人民直接民選產生,其所任命之行政院長亦

    須經代表民意之立法院同意,則上至總統,下至行政院長所任命之

    各個行政機關之政務官首長,具有一體之民主正當性,亦即,基於

    政治任命之人事權力,行政機關藉由上下一體之行政監督保證總統

    之政見能夠轉化為行政決策,而總統、行政院長及各個政務官為其

    政策決定負政治責任,接受民意之監督,更何況我國之總統雖由人

    民直接選舉產生,憲法仍然規定行政院必須對立法院負責,等於兼

    採二源民主下行政直接對人民負責以及一元民主下行政對立法負責

    之雙重民意監督模式,故行政機關之組織型態能夠獲致一定的民主

    正當性。 (2)確保依法行政:行政機關之構成員皆為公務人員,其受

    有公法上對於其執行職務之重重監督,不但之民、刑事責任不可免,

    更有貪汙治罪條例、公務人員考績法等法律嚴格監督其執行行政任

    務之手段,則相較於實務上常見之委託行使公權力之情形,由行政

    機關之構成員親自執行行政任務,最能保證行政任務被合法的推行。

    相反的,行政機關組織上的缺點則有, (1)人事任用限制:行政機關

    人員除聘雇人員外,原則上均須具有公務人員資格,而公務人員之

    進用管道受到考試等層層限制,且科別有限,然而現實執行面上行

    政任務多種需求,且常有突發性的狀況,則受限於考試制度之穩定

    性以及人事制度之高度法律保留特色,為求遵守依法行政之要求,

    較難靈活因應現實之行政需求立即招募具特殊才能或專業知識之人

    才進入行政機關任職,亦即較難達成專業性之需求。(2)缺乏獨立性:

    為求維持政策決定與政策執行之民主正當性,行政機關具有強烈之

    行政一體上下監督關係。內部人員基於各種人事考核法規之拘束須

    具有一定程度的服從長官命令,上下機關間亦具有強烈之指揮服從

    關係,以求政策之貫徹。基於此種上下監督關係,傳統行政機關不

    具備絲毫政策決定或政策執行之獨立性,相對的其重點在於如何更

    妥適的執行行政任務以達到上級機關之要求。 (3)財政制度之束縛:

    包括 (i)會計制度之束縛:基於責任政治之要求,年度開支不得逾越

    年度預算所准許之範圍,並不得於款項目間任意變更開支,會計年

    度歲末並受審計機關之監督,審查其年度預算之達成度,財政靈活

    度明顯不足。 (i i )不注重績效:基於憲法與法律對於文官的身份保障

    要求,公務人員享有不被任意去職的保障。基於公務人員考績法或

    公務人員懲戒法等人事法律之法定事由使得不易去職,又由於相關

    法律中對於公務人員績效之評量礙於公務人員身份保障之法定要求

  • 20

    而失之僵化,則公務人員之職位相對地成為一種保障只要未有重大

    執行職務上之瑕疵,即可免於去職之危險,又傳統上基於組織之慣

    性,公務人員之年終考績不太可能被列於丙等以下,在沒有被減俸

    之危機感,自然欠缺動機追求績效。( i i i )與政府組織改造原則不符:

    我國近年來致力於行政組織之改造工程。為求行政任務之效率化與

    行政組織之合理化,目前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主要是朝減縮機

    關總數之方向進行改革,則在組織改造壓力龐大之當下,任何新興

    行政任務或應獨立執行之既有行政任務,皆應多加思考行政機關以

    外之組織型態,以切合行政組織改造之大方向。

    另外,在內部單位或任務編組上,單一行政機關所分配到的行

    政任務,可能牽涉事務相當複雜,或者範圍龐大,基於行政機關內

    部之任務分工考量,由行政機關以行政法規於機關內部分設不同之

    任務編組或內部單位,為實務上常見之組織型態。其內部單位或任

    務編組之組織上優點,按羅昌發 (2004)研究指出,任務編組或內部

    是行政機關內部基於行政任務之特殊性或者分工之考量而成立之內

    部組織,故其特性與一般行政機關大抵雷同,亦即行政機關所具有

    之優點,即為內部單位或任務編組在組織上之優點。至於內部單位

    或任務編組之組織上缺點,羅昌發 (2004)研究亦指出,任務編組或

    內部單位是行政機關內部基於行政任務之特殊性或者分工之考量而

    成立之內部組織,故其特性與一般行政機關大抵雷同,然而其缺點

    甚至有過之而無不及。故除了人事上之要求公務人員資格對專業性

    造成阻礙,以及獨立性受制於行政一體之限制外,由於現實上人力

    之考量,任務編組織構成員,事實上多為兼任性質,因此構成人員

    對於行政任務專心程度更低,責任感是否足夠亦容易引人疑慮。

    行政機關外另有獨立行政機關 1 1,如公平交易委員會以及中選

    會,此一組織型態目的在減少執行特定行政任務的行政機關的獨立

    性,使其免於政治上之不當干預。其組織上之優勢為深具獨立性,

    亦即,獨立機關排除了上級的監督,行政院對於其政策決定是不能

    置喙的。其缺點則有 (羅昌發, 2004), (1)專業性不足:由於獨立性

    與專業性並不一定可以劃上等號,例如就退撫儲金之投資管理需具

    1 1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獨立機關:只依據法律獨立行

    使職權,自主運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之合議制機

    關」。

  • 21

    專業知識才能之基金經理人始得管理之,惟由於獨立機關僅能晉用

    具有公務人員資格之人為其構成員,故對於專業性之要求無法透過

    設置獨立機關加以解決。 (2)管制色彩強烈:獨立行政機關亦具有公

    權力行使之色彩。然而儲金制之行政管理組織之營運執行並無公權

    力管制之色彩,則若採獨立機關之組織型態,恐與獨立機關之組織

    特性有所衝突。

    二、 私法人組織:

    基於某些特定行政任務乃是建構於無關公益之營利目的而被納

    入國家任務範圍內執行,肇於本身公權力行使行政之色彩較薄,因

    此衍生將此司法性質濃厚的行政任務交由「私法組織」行使的狀況;

    私法人組織大量被運用在不具公權力管制色彩或公權力色彩薄弱之

    行政任務之執行上,例如各種國營事業以及公設財團法人。其優點

    有 (羅昌發, 2004), (1)用人具彈性:組織上既然採取私法人組織,

    則無行政機關必須晉用具公務人員資格之人限制,其可大量聘雇具

    專業性之人才進入組織提供服務。 (2)注重績效:私法人組織之員工

    不若行政機關之公務人員具有身份上之保障,則主管可以隨時令其

    成員去職,使得人員績效壓力較大,執行效率自然較傳統行政機關

    好,此亦為行政機關欲學習企業化管理之動機所在。 (3)財政、會計

    制度較為鬆綁。然其缺點為, (1)造成所謂「公法遁入私法」,監督

    不足:由私法人組織執行行政任務,傳統上容易引發私法遁入公法

    之疑慮,蓋行政機關受到人民與國會之雙重監督,其行政行為並受

    行政程序法等行為法之拘束,則在我國行政行為較私法行為受到更

    高度拘束之現實法制下,行政主體採取私法人組織之模式執行其行

    政任務,易啟人逃避行政監督之疑竇,此即所謂「行政遁入私法」

    之缺點。 (2)容易淪為政治酬庸之手段:由我國政治實現可知,各個

    國營事業、公設財團之首長職務,多半成為選舉結束後,執政政黨

    主事者之政治酬庸手段,此極度不利於需求高度專業性與獨立性之

    行政任務。

    三、 行政法人:

    按陳銘薰、劉坤億 (2004),我國政府為推動行政機關組織再造,

    行政院積極朝「去任務化」、「地方化」、「法人化」、「委外化」

    四大方向同步進行改革。其中之法人化,係有鑑於部分公共任務因

    受限於法令規章及層級節制之束縛,致行政運作上缺乏效率及彈性,

  • 22

    為提昇政府施政效率,引進企業精神,使這些業務的推行更專業、

    更具效能爰參考世界主要先進國家之機關組織,有朝向公法制度規

    劃者,將原本由政府組織負責之公共服務自政府部門移出,以公法

    人來專責辦理之經驗,創設一個新的機關組織型態 ──即行政法人制

    度。

    根據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召開之各項相關討論,我國創設行政法

    人制度之理由,有以下各項: (1)融合公、私組織之優點與特性:行

    政法人可說是介於行政機關及民法上財團法人的中間類型,有比行

    政機關更具彈性之組織及經營管理方式,確保國家任務之有效履行;

    另外則釐清其公共任務特性,將之保留在公法領域,可強化監督並

    避免混淆私法體系。同時,行政法人具有獨立之法人人格,僅受適

    法性監督,可鬆綁具特殊性質或有特別需求的機關之人事、會計等

    制度之束縛。亦即,行政法人身為一個獨立的法律上人格主體,其

    所受之國家監督較一般行政機關為小,原則上,依據行政法人法草

    案之意旨,行政院只能透過監督機關所成立之績效評鑑委員會對其

    為適法性之監督,而立法院一不當然得對其首長直接之質詢,則由

    於國家監督之放鬆,行政法人之決策階層能較遠離行政與立法機關

    之政治干預,避免專業決策受政治侵擾所導致之不正確與不公平之

    結果。 (2)避免出現成立財團法人所可能衍生的問題:財團法人以服

    膺自治為原則,此種行政機關捐助成立財團法人並將自身任務委託

    執行,常產生財團法人依附於行政機關之現象,法人之目的既僅侷

    限於完成行政機關委託之任務,一旦缺乏行政機關之奧援,即無法

    獨立存在。實務上行政機關亦易基於衡平考量,於預算、人事或待

    遇上,與行政機關強求一致,欠缺彈性。 (3)增加用人彈性:我國行

    政機關之組織型態以考試進用之公務人員為主力,其相關權義規定

    均有完整法制規範。但對於部分需要相當專業性及技術性人才之業

    務,由於受限於公務體系相關法制限制,形成進用管理之窒礙,致

    無法延攬及留用適當人才。而行政法人制度之設計,可提供較有彈

    性、更符合其特性需要之人事進用及管理機制。亦即,行政法人的

    成員非以具備公務人員資格為必要,則在高度需求專業化之行政事

    務,例如退休基金即有引進非具公務人員資格之金融、管理、投資

    等專業人才執行行政事務,以提高行政事務決策執行的正確性。 (4)

    適度鬆綁政府會計和採購的限制:目前政府會計及採購有相當綿密

    之防弊規定以防止貪瀆、 浪費並提升採購效 率及品質,但對於部

  • 23

    分性質特殊之業務,如文物典藏、學術研究等,形成束縛及窒礙,

    對業務推展不利,行政法人制度可在會計及採購方面做適性之特別

    處理。此外,行政法人除在一定比例範圍內接受國家之補助以外,

    必須自籌財源,如此一方面將可減輕國家之龐大財政負擔,另一方

    面,由於行政法人可能採取收費之方式來自籌財源,亦可提高國人

    使用者付費之觀念。 (5)強化經營責任及成本效益:行政機關之特質

    在落實公權力之執行,講求公平與正義,有時無法兼顧成本與效率,

    惟政府職能中亦有可參採企業精神,強調成本效益之部分。行政法

    人在獨立自主運作及績效評估方面,可透過相關績效評鑑機制之建

    立,及內部、外部適當監督之健全,以強化經營責任及成本效益。

    (6)開放多元參與公共服務:行政機關所執行之公共服務,因部分具

    有照顧多元利益及需使用者付費等性質,如文化事業、社會福利等,

    由其辦理易被質疑為專權擅斷或欠缺正當性;且行政機關主管遊戲

    規則之訂定,易衍生球員兼裁判爭議。行政法人的意思機關採多元

    參與,民主運作,較一般行政機關更能有效地照顧多元利益;而行

    政法人執行公共服務,藉由制度設計制定與業務執行權限之分離,

    可避免球員兼裁判的爭議。

    我國已於民國 100 年 4 月 27 日通過「行政法人法」,賦予行政法

    人法源。政府未來可依需要,設立人事、預算更具彈性的行政法人,

    而為避免行政法人成為酬庸的養老院,明定專任董監事、理事的上

    限比例為三分之一;董事、理事會人數上限為 15 人,監事會人數上

    限為 5 人。董監事、理事間不得有配偶或三等親內之關係;其配偶

    及二親等內之親屬,也不得與該行政法人有交易行為。其董事長、

    理事長、執行長就任時,不得超過 65 歲,任期屆滿前逾 70 歲者,

    應即更換;但有特殊考量、經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預期未來

    首先推動設置的 5 個行政法人,包括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國家運

    動訓練中心、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台灣電影文化中心、國家災害防

    救科技中心。且若是政府核撥經費超過 50%預算以上的行政法人,

    其年度預算須送立法院審議,且每年須向監督機關提出營運分析報

    告,並送立法院備查。立法院可要求監督機關首長,率同行政法人

    之董事長、理事長或相關主管,前往立法院報告營運狀況並備詢。

  • 24

    綜合上述,行政法人可界定是介於行政機關與私法人組織的中

    間類型,一方面以較行政機關彈性的組織及經營管理方式,以確保

    公共任務之履行;一方面釐清其公共任務特性,將之保留在公法領

    域,以強化監督並避免混淆民法體系。其具有獨立的法人人格,不

    若行政機關一樣受國家全面適法性及適當性監督和指揮,而僅受適

    法性監督(陳銘熏、劉坤億, 2004)。

    行政法人與行政機關以及行政法人與私法人組織的財團法人之

    比較彙整於表 3-1 與 3-2。

    表 3-1 行政法人與行政機關之比較

    行政法人 行政機關

    非營利屬性 v v

    高公權力業務 x v

    獨立意思表示 v v

    獨立會計個體 v x

    內部自主管理權 v x

    政策決策 x v

    業務執行 v v

    資料來源:施能傑, 2005。

    表 3-2 行政法人與財團法人之比較

    行政法人 財團法人

    基本概

    念 以組織變革方式將原由行

    政機關實施之公共任務專

    業化及提升能,為負有履行

    特定公共任務義務之公法

    人,相關監督及介入機制較

    財團法人為強。

    服膺私法自治之私法人,原

    則上不負有履行特定公共

    任務之義務,而係依公益考

    量予以必要之制約。

    成立 無捐助財產最低總額問

    題,須訂定個別組織法律或

    通用性法律作為法源依

    據,但無須向法院辦理登

    記。

    有捐助財產最低總額限

    制,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許可後向法院登記,主要依

    據民法成立,無須訂定

    公權力 行使公權力來自法律授

    權,而非行政機關之委託。

    本質不行使公權力,但可由

    行政機關個別委託行使之。

  • 25

    意思機

    以董事會為原則,例外可採

    理事會或首長制,成員原則

    上由行政機關指派。

    董事會,成員原則上透過內

    部機制產生。但政府捐助成

    立之財團法人,其董事會多

    由主管機關遴聘。

    組織人

    自訂人事管理規章,但公務

    人員隨同移轉者可保留身

    分。

    無特別規定(自行決定)。

    財務會

    會計制度應依行政法人會

    計制度設置準則訂定;財務

    報表應由合格會計師查核

    簽證;舉借債務以具自償性

    者為限。

    會計制度應採曆年制及權

    責發生制,並符合一般公認

    會計原則;符合一定情形

    者,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

    核簽證。

    財政支

    國家應給予必要之財政支

    持。

    無國家財政支持問題。

    績效評

    有績效評鑑制度,要求定期

    評鑑。

    無規定。

    資訊公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辦

    理;一定資訊並應主動公

    開。

    無規定。

    監督機

    由監督機關為適法性監

    督,監督密度較財團法人為

    高。除行政監督外另有立法

    及監察(審計)監督。

    由主管機關為適法性監

    督,監督密度較行政法人為

    低。除行政監督外另有法院

    介入機制,但原則上無立法

    及監察監督。

    解散清

    由監督機關提請行政院同

    意後解散之(不許自願解

    散);應了結現務但不依民

    法進行清算程序;有賸餘財

    產需繳庫,債務則由監督機

    關概括承受。

    分為自願解散及法院宣告

    解散,清算程序依民法之規

    定;賸餘財產原則上依捐助

    章程之規定;未規定者歸屬

    地方自治團體。

    資料來源:行政院組織改造推動委員會、行政院人事行政局,2003。

    第 二 節 國 內 其 他 基 金 現 行 管 理 架 構

    探討雙層制之儲金新制基金組織架構與基金操作模式前,我國

    國內現有基金的操作模式與優缺點可做為參考借鏡。現階段軍公教

    退撫基金、勞退基金、勞保基金以及郵儲基金,號稱國內「四大基

    金」。其所累積基金規模之大,對國內金融與資本市場一直具有舉足

  • 26

    輕重之影響力。我國公務人員退撫基金係交由基金管理會管理運用,

    至於郵政儲金與勞工保險基金係分別由中華郵政公司與勞工保險局

    負責辦理。另,新制之勞工退休基金由勞工保險局負責收支及保管,

    舊制勞工退休基金由臺灣銀行負責收支、保管及運用,勞工退休基

    金監理會負責新制基金之管理運用,並將舊制納入統籌。其中,勞

    退基金與軍公教退撫基金其設置目的與性質,都同為因應基金參與

    人退職養老生活之用。以下分述之。

    第 一 目 、 軍 公 教 退 撫 基 金

    現行退撫新制之基金管理與監督方面,分別有公務人員退休撫

    卹基金管理委員會,與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兩個專責

    機關,分別來負責公務人員退撫基金之管理、運作以及監督等事項。

    以下即分別就此兩個機關組織及職掌,做一簡要之說明。

    一、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

    關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立依據部份,依照公

    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公務員退撫基

    金設置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該會組織上隸屬於銓敘

    部,負責公務員退休撫卹基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

    至於該會之組織及人員編制,則依據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

    理委員會組織條例之規定,公務員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之組織,主

    要計有:

    (一)委員會議:其成員由銓敘部遴選中央與地方政府業務主

    管,以及學者專家所共同組成,且該委員會之成員,其

    性質上皆為兼任之性質。

    (二)顧問會議:管理委員會依其業務之需要,得遴選聘專家、

    學者若干人為顧問。

    (三)內部其它組織:管理委員會之組織,除了上述委員會議

    與顧問會議之外,尚設有業務組、財務組、稽核組以及

    資訊室等單位,以處理基金管理運作之相關事項。不過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各單位之人員,自副主任委員以下,

  • 27

    均為專任編制之人員;與前述之委員會議之委員、顧問

    會議之顧問,為兼職之性質有所不同。

    圖 3-2 公務員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圖

    二、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依據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

    金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公務員退撫基金設公務人員退休

    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負責基金之審議、監督及考核,隸屬於考試

    院。監理委員會人事管理、歲計、會計、統計及政風事項,由考試

    院派員兼辦之。委員、顧問均為無給職。

    至於監理會組織方面,監理會主要之組織計有:

    (一)委員會議: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考試院秘書長兼任

    兼任,綜理會務。並置委員 19 至 23 人,由中央與地方

    政府有關機關代表與軍公教代表共同組成。

    (二)此外,該會尚下設有其它單位,例如業務組、稽查組等,

    以進行基金監理相關業務之執行。並且,上述各單位之

    人員與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之人員編制一樣,自執

    行秘書、組長以下,均由專門編制之人員來擔任。

    主任委員

    委員會議 副主任委員

    主任秘書

    兼辦

    政風

    會計

    人事

    秘書

    資訊

    稽核

    財務

    業務

    顧問會議

    顧問會議

  • 28

    圖 3-3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組織圖

    公務人員退撫基金運作 10 多年來,隨著基金規模不斷成長,於

    退撫基金法定之用範圍內,已由成立之初的僅辦理定存業務;至今,

    已朝向多元化之發展。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受益憑證、公債、公

    司債、經建投資以及短期票券等標的。而面對瞬息萬變之金融市場,

    結合民間資產管理資源,採行委外經營及自行運用並重之經營模式,

    亦為公務員退撫基金經營、管理,將來所要面對的課題與挑戰。

    以下,即針對退撫基金資產運用情形,作一介紹:

    1.退撫基金運用範圍

    依基金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基金運用範圍如下:

    ( 1) 購買公債、庫券、短期票券、受益憑證、公司債、上市

    公司股票。

    ( 2) 存放於基金管理委員會所指定之銀行。

    ( 3) 與第一條所定人員福利有關設施之投資及貸款。

    ( 4) 以貸款方式供各級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辦理有償性或可

    分年編列預算償還之經濟建設或投資。

    ( 5) 經基金監理委員會審定通過,並報請考試、行政兩院核

    准有利於基金收益之投資項目。

    由上開規定可知基金投資項目除採列舉規定外,如有新增之有

    利於基金收益之投資項目,則須報經基金監理會審定通過,並報請

    考試、行政兩院核准。由於金融市場變化迅速,近幾年來基金管理

    主任委員 委員會議

    執行秘書

    副執行秘

    稽查

    業務

    人事 會計 統計 政風

    顧問會議

  • 29

    會雖循行政程序報請同意新增許多投資項目,惟在投資多元化、國

    際化且變化快速之今日,似應對運用範圍之限制重新檢討,以利因

    應瞬息萬變之金融環境。

    2.未達法定最低收益由國庫補足差額之規定

    依基金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三項之規定,退撫基金運用之收益率,

    其三年內平均最低年收益不得低於臺灣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

    算之收益。如運用所得未達規定之最低收益,由國庫補足差額。其

    設計原意應係為保障參加基金人員之退撫權益,避免基金之支付能

    力受到基金投資之短期風險的影響。國庫撥補之規定立意良好,對

    健全退撫基金財務似有相當助益,然對退撫基金資產配置與投資效

    率亦可能會造成影響。此是因為無論景氣好壞,基金三年之平均報

    酬率須達此下限,對退撫基金管理人員而言,最妥當的策略是將退

    撫基金資產悉數存放兩年期定期存款,如此一來,其收益即能達到

    符合保證收益之規定,對國庫而言亦最安全,無須任何補貼。然此

    短期而言對退撫基金管理者及國庫似乎是安全的策略,卻是因由政

    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因此,長期以往反而可能會造成國庫較大

    之負擔。

    3. 退撫基金運用績效

    由表 3-3 退撫基金歷年收益數據看來,可以發現, 15 年的平均

    已實現收益率 (簡單平均法 )達 5.02%,若加計未實現損益及備供出

    售金融資產投資評價損益後之收益率 3.95%,同期間台銀 2 年期定

    期存款利率為 3.4%。相當貼近於台灣銀行二年定期存款之利率。

    表 3-3 退撫基金歷年收益情形 (單位:新台幣億元,% )

    年度

    已實現收益數(億元 )

    已實現收益率(%)

    加計未實現損益及備供

    出售金融資產投資評價

    損益後之收益數 (億元 )

    加計未實現損益及備供

    出售金融資產投資評價

    損益後之收益率 (%)

    台銀 2 年期

    定期存款利率 (%)

    85 4 .83 7 .784 4 .83 7 .784 6 .930

    86 34 .66 12 .420 34 .19 12 .251 6 .292

    87 52 .86 9 .119 15 .51 2 .675 6 .313

    88 73 .97 8 .181 110 .40 12 .209 5 .846

    89 196 .92 9 .973 -171 .83 -8 .702 5 .142

  • 30

    目前就國內投資運用方面,在自行運用部分,退撫基金除了訂

    定各式之內部財務規範外,並邀請專家、學者組成投資諮詢小組,

    定期舉行諮詢會議,對整體投資之大方向、當月操作策略及投資組

    合,提出建議。交由財務組就各運用項目之整體面、市場面進行分

    析後,送請投資策略小組擬定最適投資組合策略;經審議通過後,

    由投資執行小組隨時視整體情勢之表現,作成投資之決策,以達靈

    活操作之目的。

    其次在委外經營部分,為彌補組織屬性及成員專業性之不足,

    退撫基金針對運用項目中,屬於高風險、高專業性之資產,逐步朝

    向委託經營與自行運作並重之發展策略。希望透過委託專業機構經

    營,藉由制度化及系統化之管理與監督,使基金能達到降低風險、

    專業管理以及增加收益之目標。截至年 99 月 12 底止已分別辦理 10

    次國內委託經營及 5 次國外委託經營。

    就國內委託經營方面,第 1 次委託經營第 3 次續約、第 2 次委

    託經營續約、第 3 次委託經營續約、第 5 次委託經營、第 6 次委託

    經營及第 7 次委託經營,已分別自 99 年 7 月 16 日、 94 年 10 月 5

    日、 98 年 10 月 13 日、 98 年 5 月 9 日、 99 年 4 月 25 日及 99 年 11

    月 7 日起全數終止。 99 年 12 月底第 4 次委託經營續約、第 8 次委

    託經營、第 9 次委託經營及第 10 次委託經營係以台銀 2 年期定存利

    率加 7﹪為年投資報酬目標。第 4 次委託經營續約,同期間大盤報

    90 67 .13 4 .720 54 .71 3 .847 4 .016

    91 45 .44 2 .594 -44 .26 -2 .527 2 .246

    92 39 .50 1 .946 164 .98 8 .129 1 .567

    93 63 .32 2 .628 53 .14 2 .206 1 .496

    94 99 .14 3 .661 128 .30 4 .737 1 .812

    95 140 .96 4 .446 346 .63 10 .932 2 .175

    96 210 .88 5 .617 184 .28 4 .908 2 .473

    97 -94 .97 -2 .464 -860 .87 -22 .333 2 .693

    98 63 .59 1 .625 762 .63 19 .489 0 .937

    99 134 .89 3 .048 159 .47 3 .603 1 .068

  • 31

    酬率為 4.66%。第 8 次委託經營 1 2,同期間大盤報酬率為 30.86%。

    第 9 次委託經營,同期間大盤報酬率為 19.09%。第 10 次委託經營,

    同期間大盤報酬率為 7.94%。 99 年 12 月底委託經營績效最低報酬

    為 1.21%,最高為 7.15%,詳見表 3-4。

    表 3-4 退撫基金於 99/12 國內委託經營

    單位 :NT$ 第四次國內委託經營續約

    第八次 國內委託經營

    第九次 國內委託經營

    第十次 國內委託經營

    自 97 年 4 月 1日至 99 年 12月 31 日止

    自 98 年 6 月 8日至 99 年 12月 31 日止

    自 98 年 10 月29 日至 99 年12 月 31 日止

    自 99 年 11 月 29日至 99 年 12 月

    31 日止

    基金委託金額 5 ,214 ,064 ,716 20 ,000 ,000 ,000 28 ,000 ,000 ,000 30 ,000 ,000 ,000

    委託資產淨值 5 ,276 ,607 ,746 23 ,695 ,435 ,335 31 ,345 ,746 ,279 30 ,461 ,209 ,628

    總損益金額 62 ,543 ,030 3 ,695 ,435 ,335 3 ,345 ,746 ,279 461 ,209 ,628

    總損益比率 (%) 1 .20 18 .48 11 .95 1 .54

    99 年度報酬率(%)

    1 .21 5 .35 7 .15 1 .54

    就國外委託經營方面,第 1 次委託經營續約金額達 US$2.7 億、

    第 3 次委託經營金額達 US$13 億、第 4 次委託經營金額達 US$10

    億、第 5 次委託經營金額達 US$9 億。第 1 次委託經營為指數股票

    型,指定指標為摩根士丹利全球已開發國家指數,其同期間指定指

    標報酬率為 -13.46%。第 3 次委託經營國際股票型,指定指標為摩

    根士丹利全球已開發國家指數,其同期間指定指標報酬率為 -16.59%,

    99 年度指定指標報酬率為 11.76%,另國際債券型指定指標為巴克

    萊資本全球綜合債券指數,其同期間指定指標報酬率為 28.30%,99

    年度指定指標報酬率為 5.6%。第 4 次委託經營為股票型,指定指標

    為摩根士丹利全球指數,其同期間指定指標報酬率為 19.05%, 99

    年度指定指標報酬率為 12.67%。第 5 次委託經營之亞太股票型,指

    定指標為摩根士丹利亞太 (日本、臺灣除外 )指數,其同期間指定指

    標報酬率為 12.59%,99 年度指定指標報酬率為 2.59%,另國際股票

    型指定指標為摩根士丹利全球指數,其同期間指定指標報酬率為

    19.39%, 99 年度指定指標報酬率為 19.39%,詳見表 3-5。

    表 3-5 退撫基金於 99/12 國外委託經營

    1 2

    第 8 次委託經營之永豐投信因經營績效不佳,業於 99 年 8 月 16 日提前終止

    契約。

  • 32

    基金類型

    第一次國外委託經營續約 (96 年 12 月 15 日~ 99 年 12 月 31 日 )

    指數股票型委任

    以美元計算 (單位 :US$) 以新台幣計算 (單位 :NT$)

    基金委託金額 275 ,595 ,371 .14 8 ,922 ,675 ,736

    委託資產淨值 231 ,384 ,664 .99 6 ,825 ,847 ,617

    總損益金額 -44 ,210 ,706 .15 -2 ,096 ,828 ,119

    投資報酬率 -16 .04% -23 .50%

    99 年度報酬率 12 .05% —

    基金類型 第三次國外委託經營 (96 年 7 月 18 日~ 99 年 12 月 31 日 )

    以美元計算 (單位 :US$) 以新台幣計算 (單位 :NT$)

    股票型 債券型 股票型 債券型委任

    基金委託金額 900 ,000 ,000 .00 400 ,000 ,000 .00 29 ,542 ,500 ,000 13 ,130 ,000 ,000

    委託資產淨值 734 ,322 ,464 .83 517 ,161 ,321 .16 21 ,662 ,512 ,712 15 ,256 ,258 ,974

    總損益金額 -165 ,677 ,535 .17 117 ,161 ,321 .16 -7 ,879 ,987 ,288 2 ,126 ,258 ,974

    投資報酬率 -18 .41% 29 .29% -26 .67% 16 .19%

    總報酬率 -3 .73% -13 .48%

    99 年度報酬率 8 .51% —

    基金類型 第四次國外委託經營 (98 年 9 月 14 日~ 99 年 12 月 31 日 )

    股票型委任

    以美元計算 (單位 :US$) 以新台幣計算 (單位 :NT$)

    基金委託金額 1 ,000 ,000 ,000 .00 32 ,628 ,000 ,000

    委託資產淨值 1 ,187 ,575 ,671 .90 35 ,033 ,482 ,321

    總損益金額 187 ,575 ,671 .90 2 ,405 ,482 ,321

    投資報酬率 18 .76% 7 .37%

    99 年度報酬率 12 .67% —

  • 33

    基金類型 第五次國外委託經營 (99 年 4 月 28 日~ 99 年 12 月 31 日 )

    亞太股票型委任

    以美元計算 (單位 :US$) 以新台幣計算 (單位 :NT$)

    基金委託金額 400 ,000 ,000 .00 12 ,564 ,800 ,000

    委託資產淨值 454 ,810 ,595 .17 13 ,416 ,912 ,558

    總損益金額 54 ,810,595 .17 852 ,112 ,558

    投資報酬率 13 .70% 6 .78%

    99 年度報酬率 13 .70% —

    基金類型 第五次國外委託經營 (99 年 6 月 4 日~ 99 年 12 月 31 日 )

    國際股票型委任

    以美元計算 (單位 :US$) 以新台幣計算 (單位 :NT$)

    基金委託金額 500 ,000 ,000 .00 16 ,137 ,500 ,000

    委託資產淨值 615 ,120 ,838 .44 18 ,146 ,064 ,734

    總損益金額 115 ,120 ,838 .44 2 ,008 ,564 ,734

    投資報酬率 23 .02% 12 .45%

    99 年度報酬率 23 .02% —

    此外,有關退撫基金之方面,資產配置乃退休基金投資管理及

    運用上,具有關鍵性地位之決定,也是影響基金整體報酬之直接因

    素。一個退休基金投資績效之好壞,有相當大之程度取決於其資產

    配置是否妥當。挑選投資工具、審慎評估各種投資風險、長期而連

    續的投資計劃,都是建構基金資產配置,首先所應考量之重要因素。

    截至 99 年 12 月底止,退撫基金資產總合為 4935 億 9292 萬元,基

    金資產配置概況如表 2-5 所示。由表 3-6 可見, 99 年度委託經營所

    佔比重高達 41.46%,台幣存款、外幣存款與國內外短期票券及庫券

    達 27.67%,國內外上市 (上櫃 )公司股票達 16.43%,國內外債券達

    9.74%。

  • 34

    表 3-6 退撫基金 99 年 12 月 31 日資產配置概況

    項目別 金額

    (單位 :NT10,000 )

    比例

    %

    一、台幣存款 7 ,028 ,092 14 .24

    二、外幣存款 1 ,012 ,143 2 .05

    三、國內外上市 (上櫃 )公司股票 8 ,108 ,433 16 .43

    四、國內外短期票券及庫券 5 ,618 ,546 11 .38

    五、國內外債券 4 ,806 ,785 9 .74

    六、國內外開放型受益憑證 1 ,731 ,203 3 .51

    七、國內外委託經營 20 ,466 ,608 41 .46

    八、應收款項 256 ,265 0 .52

    九、預付款項 321 ,801 0 .65

    十、催收款項 79 -

    十一、信託財產 9 ,337 0 .02

    合計 49 ,359 ,292 100 .00

    第 二 目 、 郵 政 儲 金

    民國 20 年公布實施之郵政儲金法及郵政國內匯兌法,規範我國

    郵政機構辦理儲金匯兌業務,政府於交通部郵政總局下設郵政儲金

    匯業局,以機關型態辦理郵政儲金及匯兌業務。郵政儲金設立目的

    為政府吸收游資、鼓勵民間儲蓄、促進資本形成、投入公共建設並

    健全資本市場發展。郵政儲金原來只能吸收存款而不能放款,且存

    款僅轉存中央銀行與國內其他銀行,資金運用受限且缺乏彈性(許

    振明、唐正儀,2001)。近年來於機關轉型後才有所改變。郵政儲金

    金額相當龐大,目前已超過新台幣 3 兆元。

    中華郵政公司之郵政據點遍及全國城鄉離島各地,為社會大眾

    提供迅速、安全、普遍、低廉之服務,原為交通事業單位,惟由於

    郵政的業務多屬以服務換取報酬的商業行為,須面對市場之競爭,

    而官署體制之郵政,組織員額制度僵化,運作須受法令規章與行政

    程序約束,資金運用受限且缺乏經營事業應有之機動性及彈性,為

  • 35

    突破郵政經營困境,爰參酌美、英、法、德、瑞典、瑞士等先進國

    家郵政機構改制為公司並獲致良好績效之作法,歷經數年之研議與

    溝通協調,在確定國營及合營等改制原則後,於民國 91 年 6 月完成

    修法作業,並於民國 92 年 1 月改制為國營公司,期能儘速達成經營

    管理企業化、業務經營多角化、資金運用效益化、服務項目多元化

    及人力運用合理化等目標。在人員權益保障方面,現有員工仍然受

    原有人事法令規章之規範,但新進人員則適用新的人事制度,不再

    具有公務員身分,俾能靈活、有彈性、針對業務需求以進用適當之

    人才,所以目前其人事制度為「雙軌制」。

    有關組織架構方面,中華郵政公司設董事會,置董事 11 至 15

    人,組織董事會,為業務執行之決策單位,其中五分之一為專家代

    表,五分之一為勞工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