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协会保理专业委员会3 中国银行业协会保理专业委员会...

31

Transcript of 中国银行业协会保理专业委员会3 中国银行业协会保理专业委员会...

3

中国银行业协会保理专业委员会

国内双保理业务合作协议范本 V1.0(试行)

(本协议文本为通用范本,非强制签署版本,供各机构参考之用。鉴

于国内保理业务流程相对复杂,无完全统一的标准和流程,故本协议

未对个性化的业务需求进行详细约定。各机构在签署时可根据实际情

况及业务需求使用该协议范本,或在对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后签署。)

甲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地址:

(甲方或乙方单称“一方”,合称“双方”)

为进一步深化甲方与乙方的业务协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

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 2014 年第 5 号),双方经协商同意就国内

双保理业务开展合作,并依法就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在本协议中,国内双保理业务是指由甲方和乙方其中一方作

4

为卖方保理银行与另一方作为买方保理银行合作为国内贸易客户提

供保理服务的业务。甲乙双方均可作为卖方保理银行或买方保理银行

的一方,当甲方为卖方保理银行时,乙方即为买方保理银行;当甲方

为买方保理银行时,乙方即为卖方保理银行。合作期间,卖方保理银

行可通过书面形式向买方保理银行告知其叙做本协议项下国内双保

理业务的意向,并提交《国内双保理约请书》(格式见附件一),于买

方保理银行回复《坏账担保额度核准书》(格式见附件二)后确定。

第二条 参与国内双保理业务的当事方为:

卖方:提供商品、服务或出租资产,并出具发票的一方。

买方:对由卖方所销售的货物、所提供的服务或出租的资产而产生的

应收账款负有付款责任的一方。

卖方保理银行:应卖方申请,受让其在国内贸易中以信用销售(以信

用证或任何种类的现金交易为基础的销售除外)方式向买方提供商

品、服务或出租资产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

生的付款请求权除外),并为卖方提供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

保及融资等综合金融服务的银行。

买方保理银行:在卖方以信用销售方式向买方提供商品、服务或出租

资产后,根据卖方保理银行的约请,对买方进行资信调查并核定坏账

担保额度,进行应收账款的管理、催收或代收及提供其它账务管理服

务,受让卖方保理银行转让的应收账款,为买方承担买方信用风险并

向卖方保理银行提供信用担保的银行。

应收账款的催收和管理义务通过以下方式承担:

5

□卖方保理银行承担;

□买方保理银行承担;

□卖方保理银行、买方保理银行共同承担。

第三条 在本协议中,应收账款应限于卖方保理银行与卖方签订的卖

方保理合同或协议(下称“卖方保理合同”)项下约定的卖方以信用

销售方式向买方提供商品、服务或出租资产所产生的应收账款(以信

用证或任何种类的现金交易为基础的销售除外)。

第四条 应收账款转让包括卖方将应收账款转让给卖方保理银行以及

卖方保理银行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买方保理银行。应收账款转让指转让

因提供商品、服务或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不

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第五条 应收账款受让包括卖方保理银行受让卖方的应收账款以及买

方保理银行受让卖方保理银行转让的应收账款。应收账款受让指接受

卖方或卖方保理银行就因提供商品、服务或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

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

权)的转让。

第六条 应收账款反转让指买方保理银行将已受让的卖方保理银行转

让的应收账款再转让给卖方保理银行。

第七条 信用风险是指买方因商业纠纷以外的原因,即因买方破产、

倒闭、无支付能力或恶意拖欠所导致的买方未能在应收账款到期日足

额付款的风险。

第八条 恶意拖欠是指买方在应收账款到期后 90天内未付款且未提出

6

商业纠纷。

第九条 商业纠纷指买方拒收货物或发票,或者根据买、卖双方签订

的提供商品、服务或出租资产的合同(下称“基础交易合同”)或卖

方的履约行为提出的,与基础交易合同和/或应收账款有关的任何抗

辩、反诉或抵销。

第十条 坏账担保额度指买方保理银行承担买方非商业纠纷项下信用

风险的额度。该额度可以是单次额度,也可以是循环额度。在信用额

度有效期内,超出限额的应收账款款项(或其部分款项)可替换限额

内已被买方支付或买方保理银行担保付款的应收账款金额。上述应收

账款款项(或其部分)应按其付款到期日的顺序进行替换,替换后的

应收账款总金额不得超过额度金额。当两单或多单发票在同一日期到

期时,替换的顺序应按其发票号的先后顺序进行。

第十一条 已核准应收账款指根据买方保理银行出具的《坏账担保额

度核定书》,买方保理银行承诺承担非商业纠纷项下买方信用风险所

对应的应收账款。

第二章 应收账款转让

第十二条卖方保理银行应向买方保理银行保证其从卖方处受让的应

收账款行为是合法有效的,且卖方所转让的应收账款是真实、合法和

有效的。

第十三条 买方保理银行接受卖方保理银行的约请并出具坏账担保额

度核准书后,卖方保理银行应通过书面的方式(格式见附件五)将已

受让的卖方应收账款转让给买方保理银行。买方保理银行向卖方保理

7

银行提供书面的回执(格式见附件五)日完成转让。卖方保理银行在

向买方保理银行转让应收账款时,若买方保理银行要求卖方保理银行

提供相关转让文件或书面确认书的,卖方保理银行应按买方保理银行

的要求提供。卖方保理银行未按要求提供转让文件的,买方保理银行

有权拒绝接受转让及承担坏账担保。

买方保理银行收到卖方保理银行发送的转让通知的,应在 工

作日内向卖方保理银行发送回执(格式见附件五)。

第三章 应收账款的反转让

第十四条 发生如下情况的,买方保理银行可将已受让的应收账款反

转让给卖方保理银行:

(一) 应收账款发生商业纠纷的,且解决结果是买方无须付款的;

(二) 卖方保理银行因违反了本协议的条款,导致买方保理银行无

法收取应收账款的;

(三) 买方保理银行将应收账款反转让给卖方保理银行的,买方保

理银行应将反转让事宜通知买方。

第十五条 如买方保理银行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反转让应收账款,则其

对上述反转让的应收账款的所有义务应被一并解除。若买方保理银行

已对上述反转让的应收账款进行担保付款的,则卖方保理银行应在买

方保理银行反转让应收账款生效当日将买方保理银行已担保付款的

金额退还给买方保理银行。若卖方保理银行未按时退还买方保理银行

已担保付款金额的,卖方保理银行应按 (违约金计算方式)向

买方保理银行支付违约金。

8

第十六条 买方保理银行每一次反转让应收账款必须通过书面形式进

行(格式见附件六)通知卖方保理银行。卖方保理银行向买方保理银

行发送回执后,应收账款反转让生效。

第四章 信用风险

第十七条 买方保理银行承担买方信用风险是指发生信用风险后,买

方保理银行按本合同的约定及坏账担保额度,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后 90

天内向卖方保理银行支付应收账款商业纠纷账款以外的买方应付未

付的款项。

第五章 坏账担保额度的申请与核准

第十八条 卖方保理银行约请买方保理银行授予买方坏账担保额度并

承担信用风险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包含所有买方保理银行评估信用

风险所需的必要信息以及付款条件信息。

第十九条 买方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是对买方确切身份认定的依据。如

买方保理银行对约请涉及的买方的确切身份无法确认,买方保理银行

可以在确认回复中更改有关买方的细节。买方保理银行上述更改应得

到卖方保理银行的确认。若未得到卖方保理银行确认的,则上述买方

保理银行的更改无效。买方保理银行仅对《坏账担保额度核准书》中

的买方承担坏账担保责任。

第二十条 买方保理银行应在最迟不超过收到卖方保理银行《国内双

保理约请书》后 工作日内通过《坏账担保额度核准书》书面通知

卖方保理银行其决定。如果在 工作日之内无法作出决定,则买方

保理银行必须在 工作日内通知卖方保理银行。

9

第二十一条 买方保理银行一旦核准买方坏账担保额度,并向卖方保

理银行发送《坏账担保额度核准书》,则必须承担上述坏账担保额度

取消或失效前卖方发货、提供服务或出租资产所产生应收账款的受核

准金额部分的信用风险。

第二十二条 坏账担保额度核准币种应与约请币种一致。

第二十三条 买方保理银行有权视情况缩减或撤销坏账担保额度。撤

销或缩减坏账担保额度必须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卖方保理银行(格式见

附件七)。在收到撤销或缩减坏账担保额度的书面通知后,卖方保理

银行应立即通知卖方。卖方保理银行应在 日内向买方保理银行发

送回执(格式见附件七)。卖方保理银行向买方保理银行发送回执时,

上述额度撤销或缩减生效。坏账担保额度由于卖方保理银行发送通知

延误而造成的损失,买方保理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撤销或缩减额度

生效之前,买方保理银行已提供坏账担保额度承担买方信用风险的仍

有效。

第二十四条 卖方保理银行请求买方保理银行承担信用风险的申请可

以是要求核准单次额度或循环额度。

第六章 担保付款

第二十五条 除非本协议第十章另有规定,买方保理银行应按照《坏

账担保额度核准书》的约定,承担非商业纠纷下,买方未能于应收账

款到期日按照基础交易合同条款约定的付款义务。上述付款义务包括

买方对买方保理银行、卖方保理银行中任何一方的付款。买方保理银

行应于应收账款到期日后第 90 天对卖方保理银行付款(下称“担保

10

付款”),付款金额为非商业纠纷项下买方应付未付金额。若买方保理

银行未能按期进行担保付款的,卖方保理银行有权按买方保理银行应

担保付款金额的 %向买方保理银行计收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买方保理银行的担保付款金额不超过其在《坏账担保额

度核准书》中核准的应收账款金额。

第二十七条 买方保理银行在履行担保付款责任后,有权就代为偿付

款项向买方和卖方进行追索并采取法律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

讼),卖方保理银行应配合并协助买方保理银行采取该等法律行动进

行追偿,并将应收账款相关材料于买方保理银行履行担保付款责任后

及时移交买方保理银行。买方保理银行担保付款后对买方采取法律行

动,若法院判定是卖方责任导致买方不付款的,则买方保理银行有权

将已担保付款的应收账款反转让给卖方保理银行,卖方保理银行应在

反转让生效日后 日内返还担保付款。若卖方保理银行未按上述约

定返还担保付款的,买方保理银行有权要求卖方保理银行按其应返还

担保付款金额的 %计收罚息,以及(或)按其应返还担保付款金

额的 %计收利息。

第七章 商业纠纷

第二十八条 一旦买方拒绝接受货物、服务或发票提出抗辩、反诉或

抵销(包括但不限于由于第三方对与应收账款有关的款项主张权利而

引起的抗辩),则视为商业纠纷发生。

第二十九条 一旦得知商业纠纷的发生,买方保理银行或卖方保理银

行应在 工作日内向对方发送商业纠纷通知,该通知中应包含其

11

所了解的有关应收账款及商业纠纷性质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应

收账款金额、期限、买方名称、商业纠纷原因、纠纷金额等。若买方

保理银行或卖方保理银行要求对方提供商业纠纷进一步信息的,卖方

保理银行或买方保理银行应在收到或发出商业纠纷通知后 工作日

内,向对方提供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 在收到商业纠纷通知后,涉及的已核准应收账款转为未受

核准。

第三十一条应收账款到期日后 天内,若买方提出商业纠纷,且商

业纠纷未能在应收账款到期日第 天得到解决的,则买方保理银行

无须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后第 天对买方由于这种商业纠纷而拒付

的款项进行付款。

第三十二条 卖方保理银行负责解决商业纠纷,并在 工作日内完

成纠纷解决。在卖方保理银行的要求下,买方保理银行应配合并帮助

卖方保理银行解决争议(包括采取法律行动)。

第三十三条 商业纠纷应在发生后的 日内得到解决。一旦商业纠纷

得到了解决,且解决结果是要求买方在协商解决(包括法院认定)后

付款的,则买方保理银行应将商业纠纷涉及的应收账款转为受核准账

款,并在商业纠纷解决后 天内担保付款。若买方保理银行未按上述

约 定 期 限 担 保 付 款 的 , 则 卖 方 保 理 银 行 有

权 。

第八章 保理费

第三十四条 双方开展国内双保理业务,卖方保理银行应向买方保理

12

银行支付保理费,保理费费率由甲乙双方每次叙做该单笔业务或在买

方保理银行接受卖方保理银行的约请后确定,卖方保理银行应按买方

保理银行出具的《坏账担保额度核准书》(格式见附件二)中明确的

费率计算保理费金额,按《坏账担保额度核准书》约定的支付方式,

向买方保理银行进行支付。保理费汇划涉及的邮电费承担方式由甲乙

双方自行约定。

第三十五条 买方保理银行按照本协议约定反转让应收账款的,若卖

方保理银行已向买方保理银行支付保理费的,买方保理银行不予退

还。

第九章 业务操作流程

第三十六条 本协议项下,卖方保理银行与买方保理银行间的文件传

递,可通过第十七章的通知方式,指定传真机、电子邮箱、EDI 报文

或 SWIFT 等系统传递或发送。

第三十七条 卖方保理银行向买方保理银行发送《国内双保理约请书》

进行约请,买方保理银行应在收到卖方保理银行发送《国内双保理约

请书》和相关贸易单据传真后,决定是否接受卖方保理银行的业务约

请。甲、乙双方在此同意该约请书的内容以买方保理银行保存的卖方

保理银行发来的传真件所载内容为准。买方保理银行接受约请的,应

明确买方核准额度金额、期限、保理费费率及保理费汇划方式,加盖

买方保理银行合同专用章后,将《坏账担保额度核准书》(格式见附

件二)传递至卖方保理银行。同样,甲乙双方同意《坏账担保额度核

准书》的内容以卖方保理银行保存的乙方发来的传真件、电子邮件、

13

EDI 报文或 SWIFT 报文所载内容为准。若买方保理银行通过传真或扫

描的方式向卖方保理银行发送《坏账担保额度核准书》的,则买方保

理银行应于发送传真或扫描件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该核准书的原件

以快递或其他快捷方式提交给卖方保理银行。

第三十八条 发生商业纠纷的,甲、乙双方应按本协议第七章、第十

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买方保理银行收到买方就卖方转让给卖方保理银行的应

收账款项下的付款时,应将该款项按《国内双保理约请书》中的汇划

方式汇划给卖方保理银行,并在汇划后,将《保理款项汇划通知》(格

式见附件四)发送给卖方保理银行,甲、乙双方在此同意该汇划通知

内容以卖方保理银行保存的买方保理银行发来的通知书所载内容为

准。

第四十条 应收账款到期后的第 90 日,买方保理银行应就卖方转让给

卖方保理银行的应收账款项下的、非商业纠纷的、买方应付未付的款

项按《国内双保理约请书》中的汇划方式汇划给卖方保理银行,并在

汇划后,将《保理款项汇划通知》发送给卖方保理银行,甲、乙双方

在此同意该汇划通知内容以卖方保理银行保存的买方保理银行发来

的通知书所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一条 应收账款到期后的第 90 日,买方保理银行未按本协议约

定向卖方保理银行汇划款项的,卖方保理银行除有权要求买方保理银

行按期付款外,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对逾期的本金、利息和费用,以买、

卖双方交易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根据实际逾期天数按日计收逾期罚

14

息。若基础交易合同无违约条款或逾期利率,或由于买方保理银行未

按时支付担保付款款项造成卖方保理银行为卖方提供的融资发生逾

期损失的,卖方保理银行有权要求从逾期之日起对逾期的本金、利息

和费用,按 %利率(年/月/日),根据实际天数计收逾期利息。

第十章 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二条 卖方保理银行必须将卖方转让的针对买方所欠的所有应

收账款转让给买方保理银行。

第四十三条 卖方保理银行应告知买方保理银行其与卖方签订的卖方

保理合同是否涵盖卖方对买方所在特定区域信用销售所产生的全部

应收账款。

第四十四条买方保理银行有义务就已受让的每笔应收账款,以自己的

名义采取诉讼和其它强行收款等措施。

第四十五条 若卖方保理银行或卖方收到了用于清偿已转让给买方保

理银行的任何应收账款的任何现金、支票、汇票、本票或其它支付工

具,卖方保理银行必须将收到款项的情况立即书面通知买方保理银

行。买方保理银行根据卖方保理银行上述通知书所列的金额减少对应

的担保付款金额,买方保理银行所承担的担保付款责任也根据上述金

额减少。

第四十六条 买方保理银行有义务对所有受让的应收账款进行催收。

第四十七条 买方保理银行有权不经卖方保理银行事先许可即采取法

律行动催收应收账款,但买方保理银行应将该情况在采取法律行动后

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卖方保理银行。

15

第四十八条 若卖方保理银行书面告知买方保理银行其不同意采取法

律行动,且买方保理银行因此而中止法律行动,则买方保理银行须将

全部应收账款反转让给卖方保理银行,卖方保理银行应向买方保理银

行支付买方保理银行在采取法律行动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和支出。

第十一章 陈述、保证与承诺

第四十九条 卖方保理银行保证并陈述:

(一)每笔应收账款均为一笔在正常贸易中产生的真实善意的货物的

销售、服务的提供或资产的出租,且上述货物、的销售、服务的提供

或资产的出租符合凭以核准该应收账款的相关信息中所述及的卖方

的经营范围和付款条件。

(二)根据基础交易合同中的付款条件,买方有义务支付每笔应收账

款对应的发票所列金额。

(三)卖方保理银行有义务向买方保理银行转让每笔应收账款(包括

与该应收账款有关并可向买方收取的利息和其他费用的权利),以上

权利不受任何第三方的权利主张影响。

第五十条 卖方保理银行承诺:一旦卖方保理银行收到任何与已转让

应收账款有关的付款(包括任何类型的支付工具),则须在收到付款

后, 工作日内通知买方保理银行。

第五十一条 若卖方保理银行因违反了本协议的条款,导致买方保理

银行无法收取应收账款的,买方保理银行可将应收账款反转让给卖方

保理银行。如买方保理银行已经进行了担保付款,则其有权向卖方保

理银行索回已付的金额和遭受的损失,损失范围包括律师费、利息等。

16

第五十二条 甲方、乙方共同声明如下:

(一)甲乙双方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

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二)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基于甲乙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已经按照

其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且不会

违反对甲乙双方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甲乙双

方已经或将会取得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有权机关的批准、许

可、备案或者登记。

(三)卖方保理银行在本合同项下向买方保理银行提供的文件是真

实、完整、准确和有效的。

第十二章 违约条款

第五十三条 若卖方保理银行未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约定确保其从卖

方处受让的应收账款行为是合法有效,且卖方所转让的应收账款是真

实、合法和有效的,买方保理银行有权将已受让的应收账款反转让给

卖方保理银行,并于反转日当日开始,向卖方保理银行按应收账款金

额的 %计收违约金,直至反转让生效。卖方保理银行已向买方保

理银行支付保理费的,买方保理银行无须退还上述保理费。

第五十四条 如卖方保理银行未按本协议第二十七条约定,确保其从

卖方处返还担保付款款项的,买方保理银行无须退还应收账款相关材

料。

第五十五条 卖方保理银行未按本协议第三十四条约定向买方保理银

行支付保理费的,买方保理银行有权 。

17

第五十六条 卖方保理银行履行本协议第四十二条约定的,买方保理

银行有权 。

第五十七条 卖方保理银行未应按本协议第四十三条约定履行告知义

务的,买方保理银行有权 。

第十三章 协议的补充和解除

第五十八条 本协议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进行补充、修改或解除,

本协议的任何补充和修改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十四章 法律适用和商业纠纷解决

第五十九条 管辖法律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法律)并

依其解释。

第六十条 商业纠纷解决

在协议履行期间,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

切商业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采取下列

第 种方式加以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提交仲裁申请时该

会有效之仲裁规则,在 (仲裁地点)进行仲裁。

(二)依法向甲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三)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在商业纠纷解决期间,

若该商业纠纷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则该其他条款应继续履

18

行。

第十五章 协议的生效

第六十一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签

字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于签署之日起生

效,有效期为 年。若协议到期时仍有未完的双保理业务,本协议

条款对双方仍具有约束力,直至全部业务结束为止。协议到期后,如

双方无异议,则本协议自动延期一年,延期次数不受限制;如有异议,

提议方应于到期日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双方重新协商议定。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签署。

第十六章 其他条款

第六十二条 本协议中的相关附件信息可通过传真、EDI 报文等卖方保

理银行与买方保理银行约定的方式传递。

第六十三条 未经说明,本协议中提及的天数均为自然天,如遇节假

日,自动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第十七章 通知方式

第六十四条 甲乙双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通知的联系方式包括:

甲方: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移动电话号码:

传真:

19

电子邮件地址:

SWIFT 行号:

联系人:

乙方: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移动电话号码:

传真:

电子邮件地址:

SWIFT 行号:

联系人:

第十八章 其他约定事项

甲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

签订地点:

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

签订地点:

20

附件一:国内双保理约请书

国内双保理约请书

(致买方保理银行)

编号:

致: (买方保理银行)

我行拟对以下 (卖方)叙做国内保理业务:

卖方名称 联系人

地址邮编

电话/传真

电子信箱

银行账号 开户行

组织机构代码

产品描述

上年总销售额

(万元)

上年总信用销售额

(万元)

本年累计

销售额(万元)

本年累计

信用销售额(万元)

国内应收账款余额(单位:元) 上年末 最近月末( 年 月)

合计

其中:30 天以内

31-60天

61-90天

91-180天

180 天以上

请对以下买方: 的信用进行评估,并请尽快予以回复。具体信

息如下:

21

拟申请保理服务项下应收账款对应的买方客户信息

买方名称 买方地

组织机

构代码

坏账担保

额度

信用销售

币种

坏账担保额

度到期日

可 坏 账

担 保 的

最 长 账

坏账担保比

贵方若接受本约请书同意坏账担保额度的, 我方将

□在单次应收账款转让时按应收账款金额的 %向贵方支付保理费;

□按 (月/季/年)按应收账款金额的 %向贵方支付保理费。

贵行若接受本约请书并同意核准坏账担保额度的,请根据贵我双方签订的《国内双保理业务

合作协议》的约定,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后的 90 日内,通过以下汇划路线将款项支付至我行如下账

户:

账户名称:

账号:

银行(卖方保理银行)

(公章)

年 月 日

(注:约请书编号由卖方保理银行统一编制)

22

附件二:坏账担保额度核准书

坏账担保额度核准书

编号:

致: (卖方保理银行)

根据贵行 年 月 日出具的《国内双保理约请书》(编号: ),我行对

(买方)进行了额度审查,现评估结果如下:

卖方名称

买方名称

□我行同意上述坏账担保额度申请

核准买方坏账担保额度金

额(小写) (大写)

核准额度性质

(请以√选择)

循环( ) 一次性( )

核准买方坏账担保额度生

效日核准坏账担保额度到期日

可承保坏账担保的最长账期

□我方同意贵方在《国内保理约请书》(编号: )中的保理费支付方式。

□我方不同意贵方在《国内保理约请书》(编号: )中的保理费支付方式。请按如下方式

支付保理费:

保理费汇划路线:

账户名称:

账号:

□我行不同意上述买方承保坏账担保额度申请,原因如下:

(买方保理银行)

(公章)

年 月 日

23

附件三:保理费汇划通知

保理费汇划通知

编号:

致: (买方保理银行)

我行已按《坏账担保额度核准书》(编号: )的要求,将保理费款项按汇划路线

要求于 年 月 日支付至贵行指定账户,具体汇划信息如下:

银行(卖方保理银行)

(公章)

年 月 日

24

附件四:保理款项汇划通知

保理款项汇划通知

编号:

致: (卖方保理银行)

根据贵我双方签订的《国内双保理业务合作协议》(编号 )以及我行签发的《坏

账担保额度核准书》(编号: ),我行已将保理款项(金额 )按汇划路线要求于 年

月 日支付至贵行指定账户,具体汇划信息如下:

银行(买方保理银行)

(公章)

年 月 日

25

附件五:

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保理银行间)

编号:

应收账款转让书

致: (买方保理银行)

根据贵我双方签订的《国内双保理业务合作协议》(编号 )以及贵行签发的《坏

账担保额度核准书》(编号: ),我行将如下已受让的应收账款转让给贵行:

序号 基础交易合

同编号

应收账款金

应收账款到期

发票编号 发票金

发票开具

合计 —— ——

□同时,我行将上述应收账款对应的债权凭证一并提交贵行,包括:

□基础交易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基础交易合同全套发票正本

□基础交易合同项下全套货运单据正本;

□基础交易合同项下全套保险单据正本

□预付款(定金)证明原件

□其他:

银行(卖方保理银行)

(公章)

年 月 日

26

应收账款转让书回执

致: (卖方保理银行)

我行已收到贵行发来的编号: 的《应收账款转让书》。

□同时,上述通知书所附的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已收悉。

我行将按贵我双方签订的编号 的《国内双保理业务协议文本》的约定履行相关

义务,承担上述《应收账款转让书》中应收账款的买方信用风险。

银行(买方保理银行)

(公章)

年 月 日

27

附件六:

应收账款反转让通知书

编号:

应收账款反转让通知书

致: (卖方保理银行)

根据贵我双方签订的《国内双保理业务合作协议》(编号 )、贵行签发的《应收账

款转让通知书》(编号: )及我行回复的回执,我行已受让上述通知书中的应收账款,

现出现如下情况:

根据《国内双保理业务合作协议》(编号 )的约定,现将如下应收账款反转让给

贵行:

序号 基础交易合

同编号

应收账款金

应收账款到期

发票编号 发票金

融资金额

合计 —— ——

□同时,我行将上述应收账款对应的债权凭证一并提交贵行,包括:

□基础交易合同原件

□基础交易合同全套商业发票正本

□基础交易合同项下全套货运单据正本、保险单据正本及提货单正本;

□基础交易合同项下全套保险单据正本

□基础交易合同项下全套提货单正本

□预付款(定金)证明原件

□其他:

银行(卖方保理银行)

(公章)

年 月 日

28

应收账款反转让通知书回执

致: (买方保理银行)

我行已收到贵行发来的编号: 的《应收账款反转让通知书》。

□同时,上述通知书所附的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已收悉。

根据贵我双方签订的编号 的《国内双保理业务协议文本》的约定,上述反转让

通知书中的应收账款反转让事宜成立。

银行(卖方保理银行)

(公章)

年 月 日

29

附件七:

额度撤销或缩减通知书

编号:

额度撤销或缩减通知书

致: (卖方保理银行)

我行于 年 月 日签发了《坏账担保额度核准书》(编号: ),现将对

坏账担保额度作如下调整:

已核准坏账担保

额度情况

已核准坏账担保额度金额 (大写) (小写)

已核准坏账担保额度性质 循环 一次性

已核准坏账担保额度生效日 已核准坏账担保额度到期日

额度调 整情况

(请以√选择)

□缩减额度

拟缩减金额(万元):

□取消额度

买方保理银行(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30

额度撤销或缩减通知书回执

致: (买方保理银行)

我行已收到贵行发来的编号: 的《额度撤销或缩减通知书》(编号: ),我

行已知悉上述通知书中的额度撤销或缩减事项。

卖方保理银行(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