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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Nationality 手机 常住地址 卡片寄送地址 (未选或多选,则默认为“单位账单寄送地址”) 常住地址 单位账单寄送地址(请与公司确认详细地址) Residential Address 1 请完整填写如下各地址的详细信息: 申请人与单位声明: 本人(单位)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人(单位)账户。 Declaration by the Applicant and the Company:I (Company) fully understand the legal responsibility and disciplinary measures for lending, borrowing, selling or purchasing accounts. I (Company) hereby promise to open and use the account under relevant law and regulations. 证件签发机关 Identification-Issuing Organization (温馨提醒:请A4单面打印,并加盖骑缝章) Single-side Printing of A4 Paper, Paging S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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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片寄送地址 (未选或多选,则默认为“单位账单寄送地址”)常住地址 单位账单寄送地址(请与公司确认详细地址)

Residential Address1

请完整填写如下各地址的详细信息:

申请人与单位声明:

本人(单位)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人(单位)账户。Declaration by the Applicant and the Company:I (Company) fully understand the legal responsibility and disciplinary measures for lending, borrowing, selling or purchasing accounts. I (Company) hereby promise to open and use the account under relevant law and regulations.

证件签发机关Identification-IssuingOrganiz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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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精英商务信用卡(年费每卡300元) 3 采购信用卡(年费每卡50元)

部门成本中心代码Cost Center code

Green Card Gold CardAmerican Express Commercial Card Type

1 绿卡 2 金卡

是否为其他国家 (地区) 税收居民:1. 否 2. 是 (如勾选“是”,请如实填写以下内容):Tax resident in other jurisdiction: No Yes (If “Yes” is selected, please provide following information.):出生国家或地区: 须与开户证件上记录的一致;出生在境外请用英文填写) Place of Birth (Country/Jurisdiction): (According to your certificate)

现居地址(请用拼音或英文填写):(国家/地区) (省份) (城市) (详细地址) 。Residential Address(English/Pinyin): (Country/Jurisdiction) (Province) (City) (Detailed address)

如不能提供据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请选择原因:If a TIN is unavailable, please select a reason :

注:1. 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是指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个人(含同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和其他国家和地区税收居民的个人)。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身份认定规则及纳税人识别号相关信息请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http://www.chinatax.gov.cn/aeoi_index.html)。2.中国税收居民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

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 365 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 30 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 90 日的离境。3.我国境内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签发证件的现役军人 、武装警察办理开户的客户无需填写个人税收居民身

份声明事项。

1.“Non-residents”refer to individuals that are not PRC tax residents, including individuals who are both PRC tax resident and tax resident in other jurisdiction . For the basis for the determination of tax residents from other jurisdictions and taxpayer identification numbers, please refer to http://www.chinatax.gov.cn/aeoi_index.html.2. PRC individual tax residency refers to any individual who has a domicile within the territory of the PRC or who has no domicile but has resided in the territory of the PRC for one full year. "Individual who has a domicile within the territory of the PRC" means individual who, by reason of their household registration, family or economic interests, habitually resides in the PRC. "Have resided in the territory of the PRC for one full year" means to have resided within the PRC for 365 days of a tax year. No deduction from that number of days shall be made for temporary trips out of the PRC. For the purposes of the preceding paragraph, "temporary trips out of the PRC" means absence from the PRC for no more than 30 days in a single trip, or no more than a cumulative total of 90 days over multiple trips, within the same tax year. 3. Domestic military or armed police force is not required to fill in the "Individual Tax Residency Self-certification" part.

, TIN .(If any) 2.(如有) ,纳税人识别号为(如有) 。

, TIN .(If any) 3.(如有) ,纳税人识别号为(如有) 。

Country/Jurisdiction of tax residence: , TIN . 本人的税收居民国(地区)为1. ,纳税人识别号为 。

居民国(地区)不发放纳税人识别号;The Country/Jurisdiction of residence where the Individual is resident does not issue TINs to its residents;

因 原因未能取得纳税人识别号。Due to , the Account Holder is unable to obtain a TIN

声明文件补充合理解释 Additional explanation

办卡进度实时掌握

查账还款一站服务

生活缴费便捷支付

申请卡种 (请务必准确填写,若卡种未勾选或多选默认为商务信用卡,申请美国运通商务卡请勿勾选)(the default is Corporate Card)

如贵司申请的是美国运通商务信用卡,请务必选择卡种:(申请其他卡品牌请勿勾选,若多选默认选择绿卡)

DSWR71911A01

DSWR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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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商务卡申请人申明条款本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招商银行信用卡章程》(“章程”)《招商银行商务卡(单位承债)领用合约》(“合约”)及本申请表的全部条款和内容(完整版章程可登录招商银行信用卡网址或通过招商银行网点查询),本人在申请表上签名即视为本人已知悉并理解《章程》和《合约》及本申请表的全部内容,并同意接受其约束。本人确认,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已就增加本人责任或限制本人权利、免除或限制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责任或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单方拥有某些权利的所有条款向本人做出相应提示和说明,本人对上述条款完全理解并自愿接受该内容。

《招商银行商务卡(单位承债)领用合约》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以下简称“甲方”)招商银行商务卡(单位承债)(以下简称“商务卡”)申领人(以下简称“乙方”)乙方所属单位(以下简称“丙方”)第一条 名词定义1、乙方(即持卡人):系指“招商银行商务卡(单位承债)”的实际申请及最终持卡人。2、丙方:系指列名于“招商银行商务卡个人申请表(单位承债)”(以下简称“申请表”)上的乙方所属单位,即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经济组织等。3、商务卡(单位承债):系指由丙方集中组织员工申请,由丙方指定特定员工持卡及使用,用于丙方日常行政、差旅、招待、小额采购等公务支出目的,由丙方统一缴纳商务卡账款并负完全清偿责任的招商银行信用卡。按照用途不同,分为精英商务信用卡、商务信用卡(单位承债)和采购信用卡。以下统称“商务卡”。4、精英商务信用卡:系指由丙方集中组织其高层管理者申请,由丙方指定的高层管理者持卡及使用,用于商务目的,由丙方统一缴纳商务卡账款并负完全清偿责任的招商银行信用卡。5、商务信用卡:系指由丙方集中组织员工申请,由丙方指定特定员工持卡及使用,用于商务目的,由丙方统一缴纳商务卡账款并负完全清偿责任的招商银行信用卡。6、采购信用卡:系指由丙方集中组织员工申请,由丙方指定特定员工持卡及使用,用于非经营性物料采购目的,并由丙方代员工统一缴纳商务卡账款并负完全清偿责任的招商银行信用卡。7、单位账户信用额度:系指由甲方根据丙方的资信状况及具体需求等状况,核发给丙方的用于丙方日常行政、差旅、招待、小额采购等公务支出整体最高信用限额,该信用额度仅限于在丙方招商银行商务卡持卡人之间进行额度调整。从丙方的单位账户信用额度调整至持卡人的额度所产生的商务卡账款由丙方负完全清偿责任。8、商务卡授权人:系指由丙方与甲方约定,由丙方书面授权,代表丙方与甲方接洽处理有关招商银行商务卡事宜的授权代表,其权限包括但不限于签署相关法律文件、核准招商银行商务卡产品及业务申请、管理单位账户信用额度和本单位招商银行商务卡持卡人额度及账务等事务。9、商务卡账款:系指使用商务卡签账的每一笔交易金额,以及费用、延滞缴款的违约金、利息以及依本合约条款应偿付于甲方的一切款项。第二条 申请1、乙方及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是正确、完整、真实的。乙方及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在审核其商务卡申请、进行后续风险管理、异议核查、客户服务经营等商务卡相关业务中,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及其他相关合法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招商银行集团成员、招商银行集团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依法设立的资信评估机构或有关法律、监管机构许可的类似机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司法机关;电信运营商)查询、使用及提供乙方及丙方的资产、资信、个人信用信息等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业务需要保留上述相关资料。乙方及丙方在此同意并授权甲方采集、处理、传递及应用乙方、丙方的个人资料、企业信息。甲方超出上述权限查询乙方个人信用信息和丙方信用信息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及丙方了解并知悉,甲方因上述授权而可以收集、处理、传递及使用乙方的个人信息与丙方的企业资料。乙方及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其个人信用信息和企业信用信息(包括不良信息)。乙方及丙方知悉并理解本授权条款,并确认甲方已应其的要求对本条款作出了相应的说明。甲方依法对收集、处理、传递及使用的乙方的个人信息、丙方的企业信息承担保密责任。2、甲方将根据丙方及乙方的申请为其核发商务卡。丙方承诺对因乙方使用商务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负完全清偿责任。3、丙方商务卡持卡人实际可以使用的额度之和应不大于单位账户信用额度,并由商务卡授权人代表丙方统一管理。4、丙方可在单位账户信用额度范围内对乙方的账户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并对乙方调整后的额度内所发生债务承担全部清偿责任。5、甲方有权评估并根据丙方的资信状况及账户信用额度的使用情况决定调整丙方账户信用额度(额度可调整直至为零)及/或商务卡等级。甲方须将调整账户信用额度及/或商务卡等级的信息通过电子(含网站公告、网上银行、电子邮件、短信等)、口头或书面等方式之一及时通知丙方。无论丙方是否接受甲方对其账户信用额度的调整,丙方对已发生的欠款负有清偿责任。6、甲方将评估并根据乙方、丙方的资信状况及用卡记录调整乙方商务卡账户的透支利率,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透支利率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对应的年化利率上限为18.25%,下限为12.775%(受大小月天数不同及乙方还款情况不同等因素的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除甲方和丙方另有约定的情况外,乙方名下商务卡账户的透支利率为每日万分之五,若甲方对乙方商务卡账户的透支利率进行调整,需通过网站公告、掌上生活、官方微信、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甲方有权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通知乙方。丙方有权在新利率标准生效日前向甲方提出办理销户申请。7、乙方及丙方自愿同意甲方将其个人资料、企业资料披露给招商银行集团成员(包括但不限于招商银行境内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等)、与招商银行或甲方有直接合作关系的招商银行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相关资信机构等。乙方及丙方自愿同意甲方有权出于为其提供服务的目的视情况向其他任何甲方认为必要的与招商银行有直接合作关系的业务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与招商银行或甲方开展支付业务合作的第三方支付机构等)披露乙方和丙方的资料。乙方及丙方了解并知悉,除甲方以外的第三方机构因上述授权而获取乙方的个人信息、丙方的企业信息。甲方承诺将通过签署法律协议的方式要求接收甲方披露资料的合作机构对乙方和丙方资料承担保密义务。8、甲方有权经丙方同意后为乙方核发其他卡种的商务卡。乙方同意将申请商务卡时预留的手机号码注册开通招商银行“一网通”账号;注册开通成功后,乙方可使用前述手机号码登录掌上生活。9、甲方根据对乙方和丙方的资信审查结果决定是否向乙方核发商务卡,并根据本合约的约定决定是否为乙方到期续卡或换卡。在保障乙方用卡安全和便利的情况下,甲方可为乙方提供加办其他信用卡卡片(以下简称“卡片”)等更多服务。10、商务卡不接受附属卡申请。11、乙方同意招商银行或任何招商银行附属机构(包括甲方、招商银行分行等),根据相关监管要求以及中国与境外国家(地区)签订的信息交换政府间协议,向国内监管机构提供乙方个人资料。乙方理解其他国家(地区)的税收居民需提供相应涉税信息。如乙方的税务身份发生变更,乙方保证会在30日内通知甲方,否则乙方将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12、甲方的部分芯片(IC)商务卡产品除支持商务卡账户外,还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电子现金账户指具有快速支付、接触和非接触消费功能的小额支付账户)。电子现金账户具备小额快速支付、余额查询、充值等电子现金交易的全部或部分功能,不具备透支、转账、取现等其他支付结算功能。电子现金账户不记名、不挂失、不计付利息、不提供对账单。每种商务卡的具体功能以乙方申请的该商务卡产品为准。若无特殊说明,本合约所述交易均为商务卡账户交易。第三条 使用1、“商务信用卡(单位承债)”在甲丙双方商务卡项目合作期内免收年费。精英商务信用卡和采购信用卡依据甲丙双方约定以及乙方历史用卡记录由甲方向丙方收取年费。2、乙方收到商务卡(电子卡、移动支付设备卡除外)后,应立即在商务卡背面的签名栏签上与申请表相同的签名,并在使用商务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另有约定的除外),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丙方承担,但乙方或丙方与甲方另有约定或受理机构、银行卡组织另有规定的除外。乙方应当通过甲方指定的途径设置查询密码(该密码适用于客户服务热线电话语音确认身份、信用卡网上银行登录及网络交易密码验证)、交易密码(该密码适用于预借现金、刷卡和移动设备闪付交易),交易密码须逐卡设置。乙方使用设置交易密码的商务卡在适用区域内刷卡交易时,需要输入其交易密码并在交易凭证上签名。部分特殊设计卡片无需在卡片背面签名,但必须设置交易密码后方可确保正常使用。电子现金交易无需进行密码验证和身份验证,打印凭证也无须乙方签名确认。所有电子现金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交易,因电子现金交易而产生的责任由丙方承担。3、乙方通过甲方指定途径开通商务卡后,该卡的电子支付功能将被同时激活开通。4、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乙方办理的刷卡消费、存取款、转账结算、支付等各类交易,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记载有乙方签名的交易凭证和/或凭商务卡磁条、芯片、卡号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及甲方与乙方或丙方约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均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但乙方或丙方与甲方另有约定或信用卡组织另有规定的除外。单位承债商务卡不能办理预借现金业务。5、乙方通过维萨、万事达卡、美国运通或其他非银联卡组织在境外及在要求以外币结算的商户、网站上使用商务卡时均以美元结算,乙方以外币结算方式进行的消费所产生的其他货币与美元的清算汇率依维萨、万事达卡、美国运通或其他卡组织及甲方的最新规定办理,丙方同意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所有汇兑风险、损失、佣金、费用及收费,其中外汇兑换手续费按照结算金额的1.5%收取,上述交易均记入商务卡美元账户,但丙方与甲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丙方可用外币现钞和/或外汇存款偿还商务卡美元账户内的交易款项,或用人民币资金购汇偿还商务卡美元账户内已出账单的交易款项,但如乙方使用商务卡所进行的交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禁止的,则甲方不为乙方和丙方办理购汇手续。由中国银联提供人民币清算服务的乙方在境外使用商务卡的交易,记入商务卡人民币账户,所产生的其他货币与人民币的清算汇率及其他费率,依照中国银联及甲方的最新规定办理,丙方同意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所有汇兑风险、损失、佣金、费用及收费。6、甲方对商务卡卡片设定有效期,卡片过期自动失效。甲方收回卡片或中止、停止乙方使用商务卡、乙方销卡、或丙方销户的,卡片提前失效,乙方、丙方使用商务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商务卡卡片的到期失效、提前失效而消灭。卡片提前失效或乙方、丙方有第三条第14款所列行为或其他违反本合约、章程的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失信行为等情况的,已缴纳的年费作为违约金由甲方收取;如该等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追索差额部分。丙方可以申请到期不续卡、不换卡、销户,但丙方不愿一次性结清账务的,甲方有权拒绝丙方的申请。若丙方不愿乙方到期换领新卡,应于卡片的有效期到期前1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乙方历史用卡记录,决定是否为乙方更换新卡。7、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章程和本合约、业务需要及乙方用卡情况等,在乙方符合到期续卡或换卡条件的前提下,为乙方和丙方提供到期续卡或换卡服务。乙方及丙方同意,乙方使用的商务卡到期换卡时,甲方可以自行确定为乙方更换为甲方和丙方约定的新卡片的卡种和有效期,包括其他类型的招商银行商务卡。乙方激活新卡即视为乙方和丙方同意该更换并接受更换后的商务卡。到期续卡或换卡条件包括:(1)与申请商务卡或上次续卡、换卡时相比较,乙方和丙方的资信状况没有恶化;(2)乙方和丙方没有第三条第14款所列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失信行为;(3)乙方和丙方没有向甲方提供过虚假信息;(4)甲方同意为乙方和丙方到期续卡或换卡。在为乙方续发或换发新卡片后,甲方发现乙方或丙方不符合上述到期续卡或换卡条件的第(1)、(2)、(3)项中任何一项的,甲方可以立即中止或停止乙方、丙方使用新卡片。8、乙方因离职或其他原因停止用卡,丙方须及时通知甲方,对于已支付的年费作为违约金由甲方收取并不予退还;如该等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追索差额部分。甲方在受理账户销户申请45个自然日后,为乙方、丙方办理正式销卡手续。甲方为乙方、丙方正式办理销卡手续,并不意味着甲方放弃其对丙方在注销乙方商务卡前对甲方所欠债务的追索权利,甲方继续保留对乙方销卡之前及之后发生的商务卡账款的追索权。乙方和丙方知悉并同意,乙方销卡或丙方销户后,甲方仍可继续受理乙方和丙方的账务查询和还款。丙方对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商务卡申请销户时,若电子现金账户仍有余额,丙方可自行选择消费电子现金账户余额或前往招商银行营业柜台进行注销和余额领回,并按甲方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9、乙方有义务保管好商务卡及卡号、有效期、卡片背面签名栏数字信息、电子卡安全码等卡片信息,因商务卡或相关卡片信息保管不善被他人使用商务卡,由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若乙方或丙方故意将商务卡出售、出租、转借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持有或使用的视为违约。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人民币,甲方有权收回商务卡,丙方并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10、乙方应妥善保管查询密码、交易密码和短信验证码,如乙方遗忘密码或需要更换密码,可通过掌上生活、甲方客户服务热线、信用卡网站免费办理重置密码手续。对于乙方密码和短信验证码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由丙方自行承担。11、商务卡如遗失、被窃或发生其它遭乙方以外的他人占有的情形,乙方应立即通过甲方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掌上生活或客户服务热线办理挂失,移动支付设备卡可通过合作方应用渠道办理挂失,但通过移动支付设备绑定的实体商务卡仍须通过甲方办理挂失,挂失经甲方确认生效后即为正式挂失。凡正式挂失前所发生经济损失及正式挂失前后电子现金账户发生的所有经济损失均由丙方承担。若乙方或丙方与他人合谋或有其它不诚信的行为,或者不配合甲方调查情况时,则由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对于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商务卡,其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支持挂失,商务卡遗失、被窃或发生其它遭乙方以外的他人占有后产生的所有损失均由丙方承担。12、商务卡的所有权属于甲方,甲方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章程和本合约约定收回卡片、中止或停止乙方、丙方使用商务卡或不发卡给乙方和丙方,并可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收回商务卡,卡片提前失效。卡片失效后,丙方应继续承担偿还此前商务卡消费使用所产生的全部欠款、利息等义务,且丙方未偿还的账款视为于商务卡失效之日全部到期,丙方应一次性清偿。乙方、丙方同意甲方有权处理、转让其所拥有的针对丙方的债权,无须征得乙、丙方的另行同意。乙方销卡或者甲方收回卡片、中止或停止乙方使用商务卡、不续发或不换发新卡片的,乙方和丙方无权要求甲方继续提供服务。13、乙方因使用商务卡所产生的积分归丙方所有(积分有效期一年),乙方不参加积分兑换活动。14、甲方有权随时因其认定的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或丙方有任何舞弊、欺诈或非真实交易的情形;乙方或丙方存在以积分套利为主要目的的行为;乙方或丙方在积分累积或兑换中存在任何虚假交易、舞弊、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的;乙方或丙方存在出卖银行卡等行为时;乙方或丙方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或涉及违反联合国等国家组织或者国家发布的可适用的制裁项目时;乙方或丙方在招商银行开立的账户交易异常,且甲方无法评估乙方或丙方涉税、制裁等洗钱风险或经评估超过甲方风险管理能力时;乙方或丙方存在将

商务卡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或涉嫌违反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等情形时;乙方或丙方存在非法或未经甲方授权的渠道申请商务卡等行为时;商务卡因被取消、管制、终止、过期并不被续期等原因变为不正常状态;丙方未依约还款;乙方资信状况经甲方评估存在异常;乙方身故;丙方有破产、经营不善等情形;乙方或丙方违反本合约、《招商银行信用卡章程》或甲方的相关规定等)或卡片的风险控管因素,限制或取消乙方的商务卡交易,并中止或停止乙方使用商务卡的权利。15、若丙方出现合并情形时,合并前丙方的所有商务卡项下未偿还的商务卡账款,由合并后存续的或者新设的单位承继。若丙方出现分立情形时,丙方分立前的所有商务卡项下未偿还的商务卡账款,由分立后的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若丙方出现更名情形时,更名前丙方的所有商务卡项下未偿还的商务卡账款,由更名后的单位承继。17、丙方商务卡授权人若因离职或其他各种原因停止履行授权职能,丙方须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声明原商务卡授权人无效,并另行签署单位授权委托书,确立新的商务卡授权人。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丙方承担。18、如甲丙双方终止商务卡项目合作,则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商务卡交易,并停止乙方使用商务卡的权利,乙丙双方未尽义务不受商务卡项目合作终止的影响。19、为了保障商务卡的交易安全,乙方及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在商务卡使用、风险管理的过程中,可以向依法设立的电信运营商等合法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等外部合作机构)查询、使用或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地理位置、行为、设备等相关信息,并保留相关资料。甲方依法对乙方的相关信息承担保密责任,并保证要求合作机构对持卡人的相关信息承担保密责任。第四条 对账和缴款1、甲方将通过网上银行和电子邮件等渠道为乙方和丙方提供电子对账服务,但乙方或丙方与甲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和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电子邮箱地址是正确、完整、真实的并能正常接收甲方发送的电子邮件账单。乙方如需纸质账单,可在商务卡卡片核发后登录招商银行网上银行或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热线申请。乙方、丙方或保证人如发生工作变动、通讯地址或电话变更、电子邮箱或身份证件信息变更等,应当及时与甲方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丙方承担。在紧急或甲方认为确有必要情况下,乙方、丙方同意甲方通过乙方提供的联系人或丙方商务卡授权人向乙方或丙方转告与本合约相关的信息,视为甲方对乙方和丙方履行了相关告知义务。对于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商务卡,电子现金账户的交易不列入对账单。但商务卡账户向电子现金账户充值交易(电子现金圈存)以该交易发生日期列入当期对账单,并须于当期最后还款日前进行还款;电子现金账户向商务卡账户领回余额交易(电子现金圈提)以该交易入账日期列入当期对账单。丙方应付账款如于当期结账日前发生变动或尚未清偿,甲方应按时向商务卡授权人寄发当期对账单,乙方同意并认可丙方有权取得并以各种方式查询乙方的商务卡账单明细、对账单及其交易记录。2、丙方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查询,若在到期还款日前丙方未向甲方提出异议,则视同其已认可全部交易。3、乙方的当期非现金交易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含)为免息还款期。丙方在免息还款期内全额偿还当期已出账单的全部款项,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否则全部欠款不享受免息还款期,自甲方记账日起按甲方核给的对应期间的日利率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甲方按月计收复利,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单位承债商务卡不享有最低还款额方式。4、丙方商务卡内的资金不计付利息,甲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商务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计存款利息。当存入商务卡的记账资金金额超过商务卡账户下所有欠款总额时,多余的款项将形成溢缴款。若丙方欲领回卡内溢缴款,须致电甲方,经甲方确认后,以汇款方式将溢缴款汇入丙方的基本账户或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丙方应承担溢缴款领回手续费,溢缴款领回手续费的币种与领回溢缴本金币种一致,将从溢缴款中直接扣除。丙方账户有美金溢缴款,且超过到期还款日仍未归还人民币透支款等款项的,丙方同意结汇还款,结汇汇率使用招商银行对外公布的外汇牌价。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上限、每次充值交易金额上限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银行卡组织和甲方相关规定执行。乙方可通过甲方指定的途径查询电子现金账户余额或对电子现金账户进行充值。5、乙方超过账户信用额度用款,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丙方应支付超过额度用款部分自甲方记账日起按甲方核给的对应期间的日利率计收的利息。6、如乙方或丙方接受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业务或服务,甲方有权代第三方机构向丙方收取相关费用。7、乙方持商务卡交易所产生的商务卡账款,均视为是丙方授权乙方代表丙方使用商务卡所发生的交易,丙方对商务卡账款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且该账款不享有最低还款额方式进行还款。丙方不得以与乙方的纠纷或其他任何理由,拒绝偿付因乙方使用商务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8、乙方商务卡账款由丙方全额缴付,商务卡账户内的溢缴款系丙方所有,可以用于冲抵乙方下期的商务卡账款。9、如丙方未依约还款、存在其他未偿还的商务卡账款(如利息、违约金等)、存在舞弊、欺诈或洗钱等情况,则不再享有甲方提供的利率优惠,丙方商务卡账户的透支利率自下一账单日次日起一律调整为日利率万分之五;丙方恢复正常还款后,甲方将重新评估并根据丙方的资信状况及用卡记录调整丙方商务卡账户的透支利率,如有变更将提前通过网站公告、掌上生活、官方微信、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短信或电子邮件等方式(甲方有权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通知丙方。丙方有权在新利率标准生效日前向甲方提出办理销户申请。第五条 其他约定1、乙方、丙方与特约商户发生交易纠纷由各方自行解决,甲方不负任何责任,丙方不得以其(或乙方)与任何第三方的纠纷为由拒绝偿还因乙方使用商务卡而发生的应向甲方偿还的债务。2、丙方若未依约还款或乙方、丙方有违法违规、欺诈行为,甲方有权催收、依法追索并停止持卡人卡片之使用,甲方也有权对抵押物(如有)行使抵押权,甲方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和诉讼费)均由丙方承担。丙方同意甲方冻结及扣划其在招商银行辖下任一机构开立的账户内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本外币定期及活期存款、理财产品、第三方存管账户内款项等)以及处分相关信用卡项下抵质押物用于清偿甲方的经济损失。如需冻结及扣划丙方的外币存款或理财产品,丙方同意招商银行冻结、扣划、强制结汇并同意配合招商银行办理结汇的相关事项(如: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等),结汇汇率以招商银行结汇当时对外公布的外币实时买入价为准;如需扣划丙方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或理财产品,丙方同意放弃其未到期存款或理财产品产生的全部孳息(如有),扣划相应资金用于偿还丙方应偿还债务后剩余的定期存款或理财产品款项将转入丙方活期账户。甲方同时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3、乙方同意并接受甲方赠送的各项保险及其他服务(如有)。乙方、丙方同意并允许甲方通过网站、电子邮件、对账单、短信、掌上生活、语音电话等方式提供介绍金融产品及其他增值产品的服务。4、为防范风险,保障甲乙丙三方利益,乙方和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的调查,并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和丙方承担。5、乙方不得将商务卡用于非消费性透支。6、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将其商务卡账户下的所有消费明细、信息数据按照甲方与丙方的约定提供给丙方或丙方指定的第三方。乙方同意丙方或商务卡授权人对其所持有的商务卡进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调阅签账单、调整固定及临时额度、挂失、注销、购汇设置等。乙方对上述管理行为有异议的,可以联系丙方或商务卡授权人进行销卡。7、乙方、丙方经甲方许可办理积分交易和兑换、电子现金业务、快捷支付业务、非接触式支付(包括但不限于VISA payWave等)或其他业务的,须遵守甲方另行发布(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公告、网站、掌上生活等一种或多种渠道)的业务协议和规则(以甲方最新发布的为准)。8、商务卡增值服务、权益及礼遇等(以下简称“增值服务礼遇”)是由甲方所合作的第三方供应商提供,受限于甲方与第三方供应商的合作情况,增值服务礼遇的合作商户、合作门店、合作期限及其他事项随时可能发生变化,无法做到提前通知,甲方不承担提前公告或通知这些事项及其变更的义务。乙方和丙方同意增值服务礼遇及相应供应商的选择(包括且不限于合作商户、合作门店、合作期限及其他事项)均不构成甲方对乙方和丙方的承诺。无论该等变更是否发生在乙方和丙方已缴年费所在当期期限内,该等变更均自甲方公告或通知发布时即时生效,但公告或通知中载明了生效时间的除外。如乙方、丙方不接受上述变更,乙方、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商务卡,并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否则视为乙方和丙方同意该等变更,变更后的内容对乙方和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9、乙方、丙方知悉并同意,为便利乙方的小额交易用卡,依据银联的规定,甲方发行的带有“闪付”、“QuickPass”或非接标识的银联IC商务卡默认开通“闪付”和“小额免密免签”功能,乙方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具体由银联规定)及以下的非接触方式消费时,无需输入密码也无需在打印凭证或电子付款凭证上签名确认即可完成支付。乙方可通过掌上生活或甲方客服电话渠道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第六条 甲方将提前公告或通知(甲方有权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通知,具体可供选择的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告知、电子邮件告知、短信通知、掌上生活公告、报刊公告或语音电话通知等)乙方和丙方下述变更事项:本合约或作为本合约组成部分的《招商银行信用卡章程》的修改、《招商银行商务卡收费标准》中收费项目或标准的变化、商务卡有关利率的调整、卡片名称的变化、积分累积规则与有效期的修改。无论该等变更是否发生在丙方已缴年费所在当期期限内,该等变更自公告或通知中载明的生效日期起开始生效,乙方和丙方有权在生效日期前选择是否同意该等变更。如乙方或丙方不接受该等变更,乙方或丙方应在公告或通知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前停止使用商务卡,并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否则视为乙方和丙方同意该等变更,变更后的内容对乙方和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七条 甲方与乙方、丙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乙方为境内居民,三方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合约签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乙方为外籍人士或港、澳、台籍人士,三方协商不成的,应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应以中文进行。乙方在商务卡申请表中填写的常住地址为相关司法文书送达地址,丙方在商务卡申请表中填写的单位地址为相关司法文书送达地址,上述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适用至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仲裁机构、法院进行送达时可直接邮寄送达;乙方或丙方变更地址,需致电甲方客服热线或通过其他自助渠道进行修改登记,送达结果不因乙方或丙方自身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地址不明确、更改地址不通知、拒签等)而改变,均视为已经送达。如有异议,三方可另行约定。第八条 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九条 乙方和丙方确认甲方对本合约中有关免除或限制甲方责任、甲方单方面拥有某些权利、增加乙方、丙方责任或限制乙方、丙方权利的条款,均已向乙方和丙方进行了详尽的提示和说明,乙方和丙方已完全理解并自愿接受本合约所有条款的约束。

招商银行信用卡章程(第十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信用卡业务的发展,为持卡人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招商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是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卡机构)向社会公开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支付工具,具有消费支出、分期交易、信用贷款、存取现金和转账结算等功能。第三条 信用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仅指单位承债,下同),其中个人卡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信用等级和产品功能、服务不同分为黑金卡、无限卡、钻石卡、白金卡、金卡和普通卡等;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电子卡以及移动支付设备卡;按照币种不同分为单币种卡(含人民币卡和单币种国际卡)和双币种卡。信用卡将使用银联、维萨、万事达卡、JCB、美国运通或其他银行卡组织的标识。第四条 发卡机构、持卡人、担保人均须遵守本章程。第五条 持卡人个人名下的多个信用卡账户授信额度、各种分期付款汇总授信额度、附属卡授信额度、现金提取授信额度等受发卡机构对持卡人设定的总授信额度上限控制。第六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申请人”指向发卡机构申请信用卡的申请者本人,如无特殊说明,包括主卡申请人和附属卡申请人。“持卡人”指向发卡机构申请个人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申请者本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或指由单位(包括符合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要求具备申领单位信用卡资格的法人、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下同)向发卡机构申请并获得核发卡片,由单位授权持有该卡片的人员。信用卡卡片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售、出租、转让、转借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持有或使用。“账户信用额度”(也称账户授信额度)指发卡机构根据主卡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等为其名下的某一账户核定的在一定期限内使用的授信限额,包括固定额度、临时额度和专用额度。“交易日”指持卡人实际消费、存取现、转账交易或与相关机构实际发生交易的日期。“银行记账日”指发卡机构在持卡人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其信用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费用、利息等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账单日”指发卡机构每月对持卡人的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取现交易本金、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并计算出持卡人应还款额的日期。“到期还款日”指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其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实际还款日”指持卡人以存现、转账等方式向发卡机构偿还其欠款的日期,以发卡机构收到客户还款资金的实际日期为准。“全部应还款额”指截至当前账单日,持卡人累计已记账但未偿还的交易本金,以及利息、费用等的总和。“最低还款额”指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以对账单记载为准。“免息还款期”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之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前提下,可享受免息待遇的非现金类交易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时间段。“违约金”指当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款金额不足最低还款额或存在协议约定的其他违约情形时,按规定应向发卡机构支付的费用。“电子现金账户”指具有快速支付、接触和非接触消费功能的小额支付账户。第二章 申 领第七条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资信良好的中国居民,常住境内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外国人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港澳台同胞,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机构申请信用卡个人卡主卡。个人卡主卡持卡人还可为特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申领附属卡。附属卡申请材料必须由主卡持卡人以亲自签名、客户服务电话录音、电子签名或持卡人

Page 4: 温馨提醒:请A4单面打印,并加盖骑缝章 Single-side Printing …market.cmbchina.com/ccard/business/download/grsw.pdf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 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

和发卡机构双方均认可的方式确认。主卡持卡人可随时申请注销附属卡。附属卡持卡人与主卡持卡人共用同一账户信用额度,主卡持卡人可在账户信用额度内设定附属卡在一个账单周期内的使用限额。主卡及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均记入同一账户,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第八条 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向发卡机构申领单位卡(如需申请国际单位卡,还须有外汇结算账户)。单位卡持卡人的资格由单位书面指定和撤销。申领单位依法承担单位卡所发生的全部债务。第九条 申请人首次申请信用卡时,应按发卡机构的规定,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且本人亲自签名确认,提交发卡机构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并充分了解且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信用卡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信用卡账户。为审核申请人的信用卡申请或进行后续风险管理、异议核查、客户服务经营等目的,申请人同意并授权发卡机构在审核其信用卡申请或进行后续风险管理、异议核查、客户服务经营等过程中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及其他相关合法机构查询、使用及提供其资产、个人信用信息等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业务需要保留相关资料。申请人同意并授权发卡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其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不良信息)。发卡机构依法对采集、处理、传递及使用的申请人的个人信息承担保密责任。申请人自愿同意发卡机构出于为申请人提供服务的目的视情况向招商银行附属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招商银行境内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等)、与发卡机构有直接合作关系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联名卡合作方、相关资信机构以及其他发卡机构认为必要的与其有直接合作关系的业务合作机构披露申请人资料。发卡机构承诺将通过签署法律协议的方式要求接收发卡机构披露资料的合作机构对申请人资料承担保密义务。第十条 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予以发卡、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及担保的方式、确定领卡方式及核发卡种、核给账户信用额度、核给账户透支利率和最低还款额比例等。未通过发卡机构审批的,申请资料不予退回。第十一条 发卡机构的部分芯片(IC)卡除支持信用卡账户外,还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电子现金账户具备小额快速支付、余额查询、充值等电子现金账户交易的全部或部分功能,不具备透支、转账、取现等其他支付结算功能。电子现金账户不记名、不挂失、不计付利息、不提供对账单。若无特殊说明,本章程所述交易均为信用卡账户交易。第十二条 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如提供担保的,相关当事人应另行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担保范围为持卡人在其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账户信用额度内透支及超账户信用额度透支的本息、违约金、各种手续费及追索费用等)。第十三条 持卡人领取信用卡(电子卡、移动支付设备卡除外)后,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相同的签名,并在使用信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但持卡人与发卡机构另有约定或受理机构、银行卡组织另有规定的除外。部分特殊设计卡无需在信用卡背面签名,但必须设置密码后方可正常使用。持卡人可通过发卡机构指定的途径设置密码。第三章 使 用第十四条 持卡人可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下同)带有银联、维萨、万事达卡、JCB、美国运通或其他银行卡组织受理标识,或境内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以及发卡机构指定的其他特约商户凭卡消费;在境外带有银联、维萨、万事达卡、JCB、美国运通或其他银行卡组织受理标识的取现网点或ATM上提取当地币种现钞;在境内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ATM上或发卡机构指定的取现网点、ATM上提取人民币现金,并享受发卡机构提供的其他服务。但单位卡不能提取现钞,不能存有外汇资金;个人卡在境内不得透支提取外币现钞,也不得在境内ATM提取外币现钞。第十五条 持卡人凭卡在境外带有维萨、万事达卡、JCB、美国运通或其他非银联银行卡组织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消费时只须在签购单上签署与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相同的签名;在境外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或在境内消费时,持卡人须按与发卡机构的约定输入或无须输入密码,并在签购单上签署与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相同的签名,但持卡人与发卡机构另有约定或受理机构、银行卡组织另有规定的除外。为便利持卡人的小额交易用卡,依据银联的规定,发卡机构发行的带有“闪付”“QuickPass”或非接标识的银联IC卡默认开通“闪付”和“小额免密免签”功能,持卡人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具体由银联规定)及以下的非接触方式消费时,无需输入密码也无需在打印凭证或电子付款凭证上签名确认即可完成支付。持卡人可通过发卡机构的信用卡官方客户端掌上生活(以下简称“掌上生活”)或客户服务热线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持卡人在境外取现网点取现时需根据要求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在境外ATM取现须输入密码;在境内取现网点、ATM取现时须输入密码,压单取现时须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第十六条 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机构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持卡人办理的刷卡消费、存取款、转账结算、支付等各类交易,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记载有持卡人签名的交易凭证和/或凭信用卡磁条、芯片、卡号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及发卡机构与持卡人约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均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据,但持卡人与发卡机构另有约定或银行卡组织另有规定的除外。电子现金账户交易无需进行密码验证和身份验证,交易凭证无需持卡人签名确认。所有电子现金账户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交易,因电子现金账户交易而产生的责任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应在安全的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上使用信用卡,否则持卡人须对该卡在互联网上使用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第十七条 持卡人在境内消费、取现及使用其他自助设备时,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联、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有关规定;在境外消费、取现及使用其他自助设备时,须遵守国家及当地有关法律法规,并应分别按银联、维萨、万事达卡、JCB、美国运通等银行卡组织及收单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持卡人在境内外提取现金的限额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信用卡使用应当遵守境内禁止外币计价结算的外汇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发卡机构对信用卡卡片设定有效期,卡片到期自动失效。发卡机构收回卡片或中止、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或持卡人销户的,卡片提前失效。但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债务不因信用卡卡片的到期失效、提前失效等消灭。卡片提前失效或持卡人有违反信用卡领用合约(以下简称“领用合约”)、本章程或其他违法行为、失信行为等情况的,已缴纳的年费作为违约金由发卡机构收取;如该等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卡机构损失的,发卡机构有权追索差额部分。持卡人可以申请到期不续卡、不换卡、销户,但持卡人有存续的分期交易且不愿一次性结清账务的,发卡机构有权拒绝持卡人的申请。发卡机构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本章程、领用合约、业务需要及持卡人用卡情况等,在持卡人符合到期续卡或换卡条件的前提下,为持卡人提供到期续卡或换卡服务。持卡人同意,其使用的信用卡到期续卡或换卡时,发卡机构可以自行确定为持卡人更换新卡片的卡种和有效期。持卡人激活新卡即视持卡人同意该更换并接受更换后的信用卡。在为持卡人续发或换发新卡片后,发卡机构发现持卡人不符合领用合约中有关到期续卡或换卡条件中任何一项的,发卡机构可以立即中止或停止持卡人使用新卡片。第十九条 发卡机构有权根据国家规定、收费标准、领用合约及持卡人历史用卡记录等向持卡人收取信用卡年费。第二十条 持卡人需要修改、重置密码,应按发卡机构指定的方式申请更换密码。信用卡损坏时,持卡人应按发卡机构规定的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办理换卡手续。第二十一条 信用卡如遗失、被窃或发生其它遭持卡人以外的他人占有的情形,持卡人应立即通过发卡机构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掌上生活或客户服务热线办理挂失,移动支付设备卡可通过合作方应用渠道办理挂失,但通过移动支付设备绑定的信用卡仍须通过发卡机构办理挂失,挂失经发卡机构确认生效后即为正式挂失。凡正式挂失前所发生经济损失及正式挂失前后电子现金账户发生的所有经济损失均由持卡人(单位卡由申领单位)承担,但持卡人和发卡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信用卡遗失、被窃或遭他人占有的,持卡人应配合发卡机构调查情况。持卡人与他人合谋、恶意串通、套现、洗钱或有其他任何违法、不诚信等行为的,或者不配合发卡机构调查情况时,持卡人承担全部法律后果和责任。第四章 计息、还款及账户管理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在境外带有维萨、万事达卡、JCB、美国运通或其他非银联银行卡组织受理标识的ATM或在其会员机构支取外币现钞或在该等组织境外实体和网络特约商户消费时,交易均记入其信用卡美元账户,发卡机构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持卡人在境外的交易由中国银联提供人民币清算服务的,记入其信用卡人民币账户;持卡人在境内中国银联和发卡机构指定的分支机构营业柜台、ATM等终端支取现钞或在境内中国银联、招商银行或其他收单机构的特约商户消费时,交易记入其信用卡人民币账户。第二十三条 发卡机构将评估并根据持卡人的资信状况及用卡记录调整持卡人的账户透支利率及最低还款比例,账户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账户透支利率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对应的年化利率上限为18.250%,下限为12.775%(受大小月天数不同及持卡人还款情况不同等因素的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的当期非现金交易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含)为免息还款期。持卡人在免息还款期内全额偿还当期已出账单的全部款项,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否则,全部欠款不享受免息还款期,自银行记账日起按发卡机构核给的对应期间的日利率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发卡机构按月计收复利,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0个自然日,发卡机构与申领单位或申请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可按照发卡机构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持卡人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或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全额还款,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发卡机构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条件的非现金交易款项从银行记账日开始按发卡机构核给的对应期间的日利率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发卡机构按月计收复利,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如未于每月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应按本章程、领用合约等的约定支付透支利息和违约金等。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一经开通信用卡预借现金功能即可进行现金提取、现金转账或向本人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进行现金充值。以信用卡办理预借现金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由预借现金交易发生日起按发卡机构核给的对应期间的日利率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发卡机构按月计收复利,并按招商银行信用卡收费标准收取预借现金手续费。第二十八条 发卡机构对持卡人信用卡账户中的存款不计付利息,但发卡机构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计存款利息。第二十九条 个人卡持卡人偿还人民币欠款,持卡人可用现金或转账方式存入。偿还美元欠款,持卡人可用自有外汇资金偿还,或在发卡机构用人民币资金购汇偿还(人民币购汇偿还仅针对持卡人信用卡美元账户内已出账单的交易款项)。个人卡美元欠款是指持卡人在境外带有维萨、万事达卡、JCB、美国运通或其他非银联银行卡组织受理标识的ATM或在其会员机构支取外币现钞或在该等组织境外实体和网络特约商户发生消费时所形成的欠款。此外,个人卡持卡人可开通外币消费人民币入账功能,成功开通该功能后,持卡人的外币消费将自动转换成人民币并记入持卡人的信用卡人民币账户。第三十条 单位卡申领单位偿还人民币欠款,可从其单位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偿还美元欠款,可从其单位外汇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单位卡美元欠款是指持卡人在境外带有维萨、万事达卡、JCB、美国运通或其他非银联银行卡组织受理标识的境外实体和网络特约商户发生消费时所形成的欠款。第三十一条 个人卡主卡持卡人或单位卡申领单位选择约定账户自动还款方式的,发卡机构将按照约定的扣款账户、扣款顺序、扣款日期扣收相应的款项,用于归还其信用卡欠款。第三十二条 发卡机构对持卡人的还款,按照已出账单、未出账单的顺序偿还;逾期1~90个自然日(含)的,按照先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个自然日(含)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冲还。第三十三条 主卡持卡人或申领单位如要停止用卡,应在清偿信用卡账户所有欠款后,及时通过发卡机构提供的客户服务热线通知发卡机构并向发卡机构提出办理销户申请,已缴纳的年费作为违约金由发卡机构收取并不予退还;如该等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卡机构损失的,发卡机构有权追索差额部分。发卡机构在受理账户销户申请45个自然日后,为持卡人办理正式销户手续。持卡人申请销户时应将信用卡交还发卡机构,或按发卡机构的规定销毁卡片。办理正式销户手续后,发卡机构继续保留对持卡人或申领单位销户之前及之后发生的信用卡账款的追索权并受理客户还款。持卡人对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申请销户时,若电子现金账户仍有余额,持卡人可自行选择消费电子现金账户余额或前往发卡机构营业网点进行注销和余额领回,并按发卡机构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第三十四条 持卡人(或其他第三方为持卡人)在本章程项下的信用卡业务提供以一定金额的存款作为质押担保的,未经发卡机构同意,上述质押存款自出质后至信用卡销户后45个自然日内,不得支取。当持卡人未按时清偿其信用卡欠款时,发卡机构有权随时扣划作为担保的质押存款以清偿其欠款。第五章 发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五条 发卡机构的权利 (一)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有权根据申请人的授权向任何有关方面核实申请人的有关资料,有权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对未批准的申请资料不予退还,有权核给和调整持卡人的账户信用额度。有权处理、转让发卡机构拥有的债权,无须征得持卡人的另行同意。(二)持卡人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归还欠款时,发卡机构有权催收、依法追索并停止持卡人卡片的使用。(三)对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章程等规定的持卡人,发卡机构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停止持卡人卡片的使用。(四)有权要求芯片(IC)卡持卡人遵守发卡机构关于此卡的相关规定。(五)对超过6个月未发生交易的信用卡,发卡机构有权调减持卡人账户信用额度。 (六)对由于持卡人违反本章程及相关领用合约有关条款给发卡机构造成损失的,发卡机构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七)发卡机构保留收回信用卡卡片、中止或停止卡片使用或不予发卡的权利,并可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收回信用卡;发卡机构有权随时因其认定的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有任何舞弊、欺诈或非真实交易的情形;持卡人存在以积分套利为主要目的的行为;持卡人在积分累积或兑换中存在任何虚假交易、舞弊、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的;持卡人存在出卖信用卡等行为时;持卡人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或涉及违反联合国等国际组织或国家发布的可适用的制裁项目时;持卡人在招商银行开立的账户交易异常,且发卡机构无法评估持卡人涉税、制裁等洗钱风险或经评估超过发卡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时;持卡人存在将信用卡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或涉嫌违反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等情形时;持卡人存在非法或未经发卡机构授权的渠道申请信用卡等行为时;信用卡因被取消、管制、终止、过期并不被续期等原因变为不正常状态;持卡人未依约还款;持卡人资信状况经发卡机构评估存在异常;持卡人身故;持卡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领用合约、本章程或发卡机构的相关规定等)或卡片的风险控管因素,限制或取消持卡人的信用卡交易,调降持卡人的账户信用额度,中止或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权利。(八)因非发卡机构原因引起的供电、通讯、网络故障等原因导致持卡人不能正常用卡的,发卡机构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过错方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九)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持卡人损失的,发卡机构不承担责任。(十)发卡机构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制定收费价目名录,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需按照政府规定及发卡机构对外公布的收费标准支付相关费用,相关费用和利息计入信用卡账户。具体收费价目名录详见发卡机构营业网点公告或通过网站等渠道查询。若持卡人未依约支付费用,发卡机构有权中止提供相应服务,并对持卡人应付未付的费用进行追索。收费价目名录如有变动,以发卡机构最新公告为准。第三十六条 发卡机构的义务(一)向申请人提供有关信用卡使用的说明资料,包括信用卡章程、领用合约、使用说明、收费标准及计息方法等。(二)向持卡人提供咨询、查询、挂失、投诉等服务;对持卡人关于账务的查询给予答复。(三)按双方约定的方式,向持卡人提供账户透支利率及最低还款额比例的通知与查询服务。(四)按双方约定的方式,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服务;但若自上月账期后,没有任何交易且账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或发卡机构已与持卡人另

有约定时,可仅向持卡人提供特定渠道的对账服务。(五)对持卡人的资信数据保密,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关另有规定、或经持卡人授权、或发卡机构在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等特殊情况下,发卡机构可向有关主体提供持卡人信用卡信息和数据。第六章 申请人、持卡人的权利与义务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持卡人的权利(一)持卡人有权享有发卡机构对信用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发卡机构的服务质量,并对与承诺不符的服务进行投诉。(二)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三)持卡人有权向发卡机构免费获取最近12个月内的对账单,部分持卡人单独定制的特定对账单除外。(四)在法律法规规定及支付清算组织规定的期限内,持卡人有权向发卡机构申请协助调阅交易单据,若调查结果证明该交易需由持卡人支付,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持卡人的义务(一)申请人应向发卡机构提供准确、完整、真实、有效的资料,姓名或身份证件信息未填写的申请资料为无效申请资料。若发卡机构认为需要,申请人应向发卡机构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及其他有关资料。(二)持卡人和担保人如工作单位、通讯地址、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信息、机构名称等发生变更,应当及时到发卡机构或与发卡机构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因此导致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三)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信用卡及卡号、有效期、卡片背面签名栏数字信息等卡片信息、密码和短信验证码等信息。若因信用卡、相关卡片信息、密码或短信验证码等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四)持卡人应按照领用合约的规定,按时偿还透支款本金、利息、年费、手续费等费用并按照约定承担违约金,不得以与商户纠纷或与其他第三方的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发卡机构款项。如遇信用卡的单据有误或内容不全,但经确认交易确实存在且金额无误,持卡人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五)持卡人用卡后应妥善保管交易凭证,以防卡片资料被他人盗取。持卡人应注意查收对账单,如未按时收到对账单,应主动及时向发卡机构查询。对于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交易不列入对账单,但信用卡账户向电子现金账户充值及电子现金账户向信用卡账户领回余额除外。持卡人不能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向发卡机构支付欠款(包括相应的费用、利息等)。(六)发卡机构因持卡人交易及还款记录良好而调高持卡人账户信用额度的,如持卡人不愿调高账户信用额度,应在10个自然日内通过发卡机构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或客户服务热线等渠道要求发卡机构恢复其原有账户信用额度,否则视为持卡人接受。无论持卡人是否接受发卡机构对其账户信用额度的调整,持卡人对已发生的欠款均负有清偿责任。(七)持卡人应妥善保管信用卡卡片,一旦卡片丢失应及时通过发卡机构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掌上生活或客户服务热线办理挂失;信用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因出售、出租、转让、转借或以其他方式将信用卡交由他人持有或使用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承担。(八)国家有权机关依法扣划持卡人名下信用卡内资金所导致的后果均由持卡人承担。(九)为防范风险,保障发卡机构、持卡人利益,持卡人应配合发卡机构及特约商户完成风险防范操作。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领用合约执行,如发卡机构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遵从双方约定。持卡人用卡交易过程中有关争议处理按照银联、维萨、万事达卡、JCB、美国运通等银行卡组织的规定执行。第四十条 本章程由发卡机构依法制定,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并通过发卡机构网站公告。本章程自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招商银行信用卡章程(第九版)》同时废止。第四十一条 发卡机构保留根据国家法律和规定修改本章程的权利,本章程的修改或调整,发卡机构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并通过发卡机构网站公告,相关修改或调整自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持卡人有权在公告期内选择是否同意相关修改或调整。如不接受相关修改或调整,持卡人应在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前停止使用信用卡,并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否则视为持卡人同意相关修改或调整,变更后的内容对持卡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年 费

招商银行商务卡收费标准

精英商务卡每卡RMB300元;采购信用卡每卡RMB50元;美国运通商务卡金卡每卡RMB300元,其他商务信用卡每卡RMB100元

调阅签购单手续费

开具证明手续费

缴款手续费

损坏换卡手续费

挂失费

快递费

违约金

工本费

外汇兑换手续费

溢缴款领回手续费

利 息

结算金额的1.5%结付(交易币种与持卡人外币账户结算币种不一样时收取。银联单品牌卡片依照中国银联及本行最新规定办理。)

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最低收取RMB 10元或USD 1元

1.芯片卡:非特殊设计芯片卡,每卡5元,暂免收取2.特殊设计卡片(包括但不限于磁条卡及芯片卡):(1)一般特殊设计卡,为个性款卡片,每卡50元,新卡核发、损坏换卡、挂失补卡均收取(2)其他特殊设计卡,根据协议约定收取

日利率0.035%~0.05%,年化利率12.775%~18.25%受大小月天数不同及持卡人还款情况不同等因素的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

1.维萨卡(VISA):175美元/卡2.万事达卡(MasterCard):155美元/卡具体请以维萨、万事达实际提供的服务为准

RMB 60元/卡

RMB 20元/份

1、柜面通缴款:上海柜面通还款手续费按RMB 2元/笔收取;河南银联柜面通信用卡还款手续费按每笔还款金额的0.1%收取,最低RMB 3元,最高RMB 50元;其他地区柜面通信用卡还款业务暂免收费。具体情况依照当地银联或其他机构最新规定为准。2、其他渠道缴款:本行渠道缴款免费,其他渠道按转出行或其他机构规定收费。

1.境内:RMB 20元/封。2.境外(含港、澳、台):RMB 90~220元/封,不同国家、不同地区收费标准不同,具体收费标准以快递服务商最新规定为准。

RMB 15元/卡

副本:境内RMB 20元/笔,境外USD 5元/笔

汇至本行对公账户:免费;汇至非本行账户:相关费率依照本行对公账户汇款的最新规定办理

境外补发紧急替代卡手续费

说明:1、增值服务使用费收费标准详见增值服务细则、或相关补充协议等。2、以上所列费率如有变动,以本行的最新公告为准。3、以上收费标准为增值税含税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