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中央氣象局 97年度資料浮標維護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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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中央氣象局 97年度資料浮標維護與資訊管理作業 合約 合約編號: (97)秘貳字第零零柒D號 委辦機關:交通部 執行單位:財團法人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 中華民國 97 年 1 月 中央氣象局 觀光局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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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部中央氣象局

    97年度資料浮標維護與資訊管理作業

    合約

    合約編號:(97)秘貳字第零零柒D號

    委辦機關:交通部

    執行單位:財團法人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

    中華民國 97 年 1 月

    中央氣象局 觀光局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 交通部 委外資料浮標 中央氣象局 觀光局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維護與資訊管理作業合約

    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以下簡稱甲方)

    立合約書人 交通部觀光局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乙方),

    財團法人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丙方)

    茲因甲、乙双方委託丙方辦理資料浮標維護與資訊管理作業等工作,就丙方承攬工作

    簽訂本合約,訂定下列條款以茲遵守:

    第壹條:維護標的物與工作內容

    中央氣象局:花蓮、新竹、小琉球等 3個海上資料浮標系統維護及相關資料監控品管

    工作,與龍洞、大鵬灣資料浮標系統、花蓮電子看板之維護。

    觀光局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龜山島海上資料浮標系統及相關資訊展

    示系統。

    維護標的物如附件一、工作內容及項目如附件二。

    第貳條:合約期限

    本合約期限自民國 97 年 1 月 1 日起至民國 97 年 12 月 31 日止。 惟甲方及乙方於期限內對維護標的物為汰舊換新時,須於 1 個月前以書面通知丙方終止汰換部分之維護,本合約服務費用則依維護標的物比例調整之。

    第參條:合約價金

    一、 本合約含稅總價計新台幣壹仟貳佰玖拾萬元整,其中氣象局部分新台幣捌佰柒拾

    萬元整,觀光局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景區管理處部分新台肆佰貳拾萬元整。

    二、 丙方報價資料除含稅總價外,需包含甲、乙方詳細報價資料、價格分析表及甲乙

    雙方負擔比例(詳細經費資料如附件四)。價格分析表需包含附件二之所有工作包

    含定期及不定期維護項目、颱風作業等各分項價格資料,同時附件二工作內容第

    一至第三條工作人力屬技術人力部分與附件二工作內容第五條所需人力部分應分

    別列明。報價資料經議減後之合約總價,甲、乙方應負擔款項按報價比例調降。

    三、 有關本合約附件二所規定儀器故障之不定期維修發生時,乙方不需另行支付費

    用,甲方部分除陸上維修外,海上維修費用由甲方另案支付,其維護費之計算按

    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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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 按調整後價格分析表所列費用項目核實計算。

    (二) 符合附件二工作內容之第(二)條(儀器故障時之不定期維修)第(三)款

    第 2項,海上運輸費用及交通費、潛水人員費用(含管理費及稅金)由甲方

    支付。

    (三) 符合附件二工作內容之第(四)條(作業浮標漂移、搜尋、保險出險及重新

    布放等)海上運輸費用、交通費、潛水人員費用、吊運費及相關儀器設備(含

    管理費及稅金)等相關費用由甲方另案支付。

    (四) 如因不定期維修,致使附件二工作內容第一條定期維護項目中之「更換錨碇

    系統」與「作業浮標進廠保養」之執行,距該浮標最近 1次的「更換錨碇系

    統」、「作業浮標進廠保養」或浮標流失重新布放時間未超過 6個月,「作業

    浮標海上清理維護」之執行,距該浮標最近 1次的「作業浮標海上清理維護」

    時間未超過 2個月,則該項目該次之維護須經甲或乙方與丙方再確認是否執

    行,如該次維護項目不予執行,該維護項目之費用應扣除。

    四、 丙方應甲方及乙方作業需求對系統軟硬體做必要之修改或加裝設備時,依政府採

    購法由雙方再行議價。

    五、 如年度所需經費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甲、乙方得依政府採購法第

    64 條規定辦理。

    第肆條:付款方式

    一、 本合約維護費分 4期撥付:第 1期(季)97 年 1 月至 3月、第 2期(季)97 年 4

    月至 6月、第 3期(季)97 年 7 月至 9月、第 4期(季)97 年 10 月至 12 月。

    (一) 第 1期款:

    甲方:於決標日起 1個月內給付應分擔部分合約總價 15%之預付款,同時丙

    方應提同額預付款還款保證保證金新台幣壹佰叄拾萬伍仟元整給付甲方,以

    銀行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銀行定期存款單、

    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消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

    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為之,保證之有效期限必須超過 97年 6月 30日,

    保證金於第 1期維護及監控品管作業完成並繳交相關報告後無息歸還,同時

    給付應分擔部分合約總價之 15%。

    乙方:於第 1期維護及監控品管作業完成並繳交相關報告後,給付應分擔部

    分合約總價之 30%。

    (二) 第 2期款:甲、乙方於丙方完成第 2季維護及監控品管作業並繳交相關報告

    後,給付應分擔部分合約總價 30%。

    (三) 第 3期款:

    甲方:於丙方完成第 3季維護及監控品管作業並繳交相關報告後,給付應分

    擔部分合約總價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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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乙方:於丙方完成第 3季維護及監控品管作業、舉行期中簡報及繳交相關報

    告後,給付應分擔部分合約總價 20%。

    (四) 第 4期款:

    甲方:於 97 年 12 月 15 日前完成第 4季維護及監控品管作業並繳交相關報

    告後,給付應分擔部分合約總價 20%。

    乙方:於 97 年 12 月 15 日前完成第 4季維護及監控品管作業、舉行期末簡

    報及繳交相關報告後,給付應分擔部分合約總價 20%。

    二、 丙方各期請款時,應開立以甲方及乙方為抬頭之發票及當期規定繳交之報告,分

    別向甲方及乙方請款,甲、乙双方應於 15 日內,以電匯撥入丙方指定之銀行帳戶。

    三、 甲乙方經費分擔如價格分析表。

    四、 丙方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及乙方得暫停給付契約價金至情形消滅為止:

    (一) 履約有瑕疵經書面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

    (二) 未履行契約應辦事項,經通知仍延不履行者。

    (三) 丙方工作人員不適任,經通知更換仍延不辦理者。

    (四) 丙方依政府採購法第 98 條之規定應繳納代金而未繳納者。

    (五) 其他違約情形。

    第伍條:工作內容說明

    一、 工作內容:詳如附件二。

    二、 本合約所稱工作天(日)、例行作業時段及維護時段(除颱風期間作業時段外):

    週一至週五上午 9時至下午 6時,國定例假日除外。

    三、 颱風期間作業時段—甲方發布颱風警報期間,由甲方或乙方按業務需求決定之。

    四、 丙方對維護標的物提供之保養及修理服務,維護方式得為遠地檢修或現場檢修。

    五、 工作維護範圍係以維護標的在甲方及乙方正常使用下,所致之損害為限;如維護

    標的係受天災(如水災、地震、雷擊等不可抗力之因素)、人為之故意破壞、人為

    疏忽或其他非正常使用所致之損害不包括在內,丙方得依實際狀況經甲乙方同意

    提報不定期維護。

    六、 丙方同意於例行作業時段內,接獲甲方及乙方修護通知起海上維修 30 日內完成、

    陸上維修 7天內完成;若需運送國外修護,應於 30 天內完成。倘遇不可抗力因素

    或甲方無法提供維修所需儀器時,不在此限。

    七、 丙方為執行本合約海上工作時之安全作業海況條件為:中央氣象局所發布該海域

    平均風速小於 6級(不含)、浪高(示性波高)小於中浪(不含)。

    八、 有關丙方出海維護之修復期限須於安全作業海況條件下進行,修復期限之認定,

    丙方得依實際海況條件提報甲、乙方同意後延長之。

    九、 本合約所稱之書面通知得以公文書函或傳真方式為之。

    十、 技術人員—儀器維護人員,不包含潛水人員及海上作業品管安全督導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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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陸條:履約器材及設備

    一、 儀器故障須更換時,甲方須提供儀器備品(如附件三)或依政府採購法與丙方另

    行議價採購,乙方儀器備品由本案支付。

    二、 契約所需履約標的之材料、機具、設備、工作場地設備等,除契約另有規定外,

    概由丙方自備。 三、 維護作業所換上之標的物及其附件歸屬甲方或乙方之財產。 四、 維護作業所換下之標的物及其附件歸屬丙方之財產,但屬於甲方所購置或屬第一

    項由甲方所提供之儀器項目者則歸屬甲方之財產。

    五、 丙方實施系統監控及資料品管所需之電腦及相關設備由甲或乙方提供。

    第柒條:協調聯繫

    一、 甲乙方應協調或提供之事項: (一) 准許丙方人員進出相關氣象站,並於實施維護時將維護標的物交由丙方維

    護。

    (二) 提供丙方人員實施維護所需之設施,如電力、照明、電話等,並配合遠地檢

    修。

    (三) 儲備浮標之儀器及錨繫備品。

    (四) 水溫計、氣溫計、風速計及氣壓感應器送交甲方氣象儀器檢校中心檢校,檢

    校時程應由甲方負責掌控,對於因檢校而延誤定期或不定期維護時程時應由

    甲方負責。

    二、 丙方接受甲方及乙方以電話或傳真通知,進行故障標的物之維護。

    第捌條:履約品質管理 一、 甲方及乙方於丙方履約期間如發現丙方履約品質不符合契約規定,得書面通知丙

    方限期改善或改正並作成紀錄。丙方逾期未辦妥時,甲方及乙方得要求丙方部分

    或全部停止履約,至丙方辦妥並經甲方及乙方認可後方可恢復履約。丙方不得為

    此要求展延履約期限或補償。 二、 契約履約期間如有由甲方及乙方分段審查、查驗之必要,丙方應按規定之階段報

    請甲方及乙方監督人員審查、查驗。甲方及乙方監督人員發現丙方未按規定階段

    報請審查、查驗,而擅自繼續次一階段工作時,得要求丙方將未經審查、查驗及

    擅自履約部分重做,其一切損失概由丙方自行負擔。但甲方及乙方監督人員應指

    派專責審查、查驗人員隨時辦理丙方申請之審查、查驗工作,不得無故遲延。 三、 審查、查驗、測試或檢驗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者,甲方及乙方得予拒絕,丙方應

    免費改善或改正。 四、 丙方不得因甲方及乙方辦理審查、查驗、測試或檢驗,而免除其依契約所應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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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或承擔之責任。 五、 甲方或乙方提供設備或材料供丙方履約者,丙方應於收受時作必要之檢查,以確

    定其符合履約需要,並作成紀錄。設備或材料經丙方收受後,其滅失或損害,由

    丙方負責。

    第玖條:資訊安全及保密規定

    一、 契約內容有須保密者,丙方未經甲方及乙方同意,不得將契約內容洩漏予與履約

    無關之第三人。

    二、 丙方同意於執行本合約工作期間,對於因參與本合約所得知甲或乙方有關電腦、

    網路、軟硬體架構等相關資訊系統,負有保密及安全防護之責任,對於所處理之

    資料及使用之資訊設備須負資訊保密、系統安全及防範電腦病毒之責,若丙方未

    獲甲或乙方書面同意或未盡資訊安全防護致使甲或乙方遭受損害時,丙方應負責

    賠償並承擔法律責任。

    三、 丙方履約期間所知悉之甲方及乙方機密或任何不公開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

    或其他資訊,均應保密,不得洩漏。

    四、 浮標資料、潮位資料及比對資料所有權為甲方或乙方所有,不得對外提供,如丙

    方作為非本合約約定之用途時,須依甲、乙方資料供應規定辦理。

    五、 甲方及乙方得定期派員檢查或稽核丙方提供之服務是否符合本約之規定,丙方應

    以合作之態度在合理時間內提供甲、乙方相關書面資料,或協助約談相關當事人。

    上述檢查或稽核得以不預告之方式進行之,丙方不得拒絕。甲、乙方及丙方得協

    議委由專業之第三人稽核丙方提供之服務,費用由甲、乙方負擔。

    第拾條:履約責任

    一、 丙方應對其履約之所屬工作人員及雇請人員、履約場所作業及履約方法之適當

    性、可靠性及安全性負完全責任。

    二、 丙方之履約場所作業有發生意外事件之虞時,丙方應立即採取防範措施。發生意

    外時,應立即採取搶救、復原、重建及對甲方及乙方與第三人之賠償等措施。

    三、 甲方或乙方於丙方履約中,若可預見其履約瑕疵,或其有其他違反契約之情事者,

    得通知丙方限期改善並作成紀錄。

    四、 丙方不於前項期限內,依照改善或履行者,甲、乙方得採行下列措施:

    (一) 使第三人改善或繼續其工作,其危險及費用,均由丙方負擔。

    (二) 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三) 通知丙方暫停履約。

    五、 甲方或乙方提供之履約場所,有與其他工作廠商共同使用之需要者,丙方不得拒

    絕與其他廠商共同使用。

    六、 甲方或乙方將其所有之財物交由丙方維修者,該財物之滅失、減損或遭侵占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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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丙方應負賠償責任。

    七、 丙方履約人員對於所應履約之工作有不適任之情形者,甲方及乙方得要求更換,

    丙方不得拒絕。

    八、 甲方、乙方及丙方之一方未請求他方依契約履約者,不得視為或構成一方放棄請

    求他方依契約履約之權利。

    第拾壹條:權利瑕疵擔保與智慧財產保護

    一、 丙方應擔保第三人就履約標的,對於甲方及乙方不得主張任何權利。如其有侵害

    第三人合法權益時,應由丙方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二、 丙方因履行契約所完成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之全部於著作完成之同時讓與甲方

    及乙方,丙方放棄行使著作人格權。丙方保證對其人員因履行契約所完成之著作,

    與其人員約定以丙方為著作人,享有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

    三、 除另有規定外,丙方如在契約使用專利品,或專利性履約方法,或涉及著作權時,

    其有關之專利及著作權益,概由丙方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處理,其費用亦由丙方負

    擔。

    四、 丙方應投保必要之保險,甲乙方對於丙方及其人員因履約所致本身或他人之人體

    傷亡或財物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第拾貳條:履約遲延

    一、 甲方、乙方及丙方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致

    未能依時履約者,得展延履約期限;不能履約者,得免除契約責任。不可抗力發

    生或結束後,其屬可繼續履約之情形者,應繼續履約,並採行必要措施以降低不

    可抗力所造成之不利影響。

    二、 丙方履約有遲延者,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

    三、 丙方未遵守法令致生履約事故者,由丙方負責。因而遲延履約者,不得據以免責。

    第拾參條:設備之遷移

    一、 甲方及乙方如欲將設備遷移到另一新處所時,須於 15 日前以書面通知丙方報價並

    經三方同意後執行。

    二、 丙方在確認遷移至新處所安裝後,應繼續提供本合約之服務。設備遷移拆卸後,

    每期維護服務費暫停收取,至繼續提供本合約服務之時,始回復計費。

    三、 設備於遷移時,如因不可歸責於丙方之事由所造成損害或損失,丙方不負賠償責

    任。但丙方使用人所造成損害視為可歸責丙方之事由。

    第拾肆條:工作成果報告與維修報告書

    一、 需繳交工作成果報告詳附件二工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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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 丙方維護人員於每次實施定期維護保養及不定期維修後,須繳交維修報告書,維

    修報告書內容至少應包括:

    (一) 通知日期、時間及被通知人(甲或乙方承辦人員)。

    (二) 維護人員到達日期、時間及督導人員。

    (三) 設備型號及序號。

    (四) 維修之描述。

    (五) 零件更換紀錄及修復動作描述。

    (六) 附有日期標示之佐證照片。

    三、 不定期維護報告應含有關租僱用船、吊車、潛水人員、海上作業品管安全督導人

    員憑據影本,以作為申請費用之憑證。

    四、 工作成果報告與維修報告書繳交時須含全文電子檔。

    第拾伍條:逾期違約金

    一、 如丙方未依約履行第五條第一項之定期維護及作業浮標安全維護(附件二第一、

    第三條)工作時,每逾 1日以該維護項目費用之 1%計罰,不足 1日以 1日計,逾

    期違約金總額以合約總價 20%為上限,丙方並應於 10 日內補行保養。丙方未於期

    限內補行保養或逾期違約金總額達合約總價 20%者,甲、乙方得終止合約,並請求

    相關賠償。惟因海況原因無法出海作業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不在此限。

    二、 符合本約第五條第一項(附件二第二條)所述儀器故障時之不定期維修,逾期違

    約計罰方式比照前項辦理,本項維修費用(不含技術人員人事費)採外加方式支

    付,所扣款項於額外支付款項中逕行扣除,同時併入前項逾期違約金總額計算。

    三、 每期逾期罰款以合約總價 20%為上限,原則上於當期維護費中扣除,如維護時程跨

    越兩期或因海況不良致使跨期者,於完成該項維護工作之當期之維護費中扣除。

    逾期罰款逾合約總價 20%時,甲、乙方得終止合約,並請求相關賠償。

    四、 如丙方未依約履行第五條資訊管理、監控及數據品管(附件二第五條)工作時,

    每逾 1日依合約總價 1 計罰,不足 1日以 1日計,逾期違約金總額以合約總價

    20%為上限,若丙方非因戰爭、封鎖、革命、叛亂、內亂、暴動、動員、地震等不

    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之事由,連續未執行第五條資訊管理、監控及數據品管之經常

    性工作(附件二第五條第一項)超過 10 日時,甲、乙方將逕行以合約總價 20%計

    罰,並得終止合約及請求相關賠償。

    第拾陸條: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一、 丙方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及乙方得以書面通知丙方終止或解除契約,且

    不補償丙方因此所生之損失:

    (一) 違反採購法第 39 條第 2項或第 3項規定之專案管理。 (二) 有採購法第 50 條第 2項前段之情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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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 有採購法第 59 條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 (四) 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者。 (五) 丙方或其人員犯採購法第 87 條至第 92 條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六) 因可歸責於丙方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七) 偽造或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八) 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九) 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者。 (十) 審查、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者。 (十一) 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者。 (十二) 丙方未依契約規定履約,自接獲甲方及乙方書面通知日起 15 日內,仍未改

    善者。

    (十三) 契約規定之其他情形。 二、 甲方及乙方未依前款規定通知丙方終止或解除契約者,丙方仍應依契約規定繼續

    履約。

    三、 合約經依第一款規定或因可歸責於丙方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者,甲、乙方得依其

    所認定之適當方式,自行或洽其他廠商完成被終止或解除之合約;其所增加之費

    用及損失,由丙方負擔。無洽其他廠商完成之必要者,得扣減或追償合約價金,

    不發還保證金。甲、乙方有損失者亦同。

    四、 合約因政策變更,丙方依合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甲、乙方得報經上

    級機關核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合約,並賠償丙方因此所受之損害。但不包

    含所失利益。

    五、 依前款規定終止合約者,丙方於接獲甲方通知前已完成且可使用之履約標的,依

    合約價金給付;僅部分完成尚未能使用之履約標的,甲、乙方得擇下列方式之一

    洽丙方為之:

    (一) 繼續予以完成,依合約價金給付。

    (二) 停止製造、供應或施作。但給付丙方已發生之製造、供應或施作費用及合理

    之利潤。

    六、 非因政策變更而有終止或解除合約必要者,準用前二款規定。 七、 丙方未依合約規定履約者,甲、乙方得隨時通知丙方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至情

    況改正後方准恢復履約。丙方不得就暫停執行請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增加合約價金。

    八、 因非可歸責於丙方之情形,甲、乙方通知丙方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得補償丙方

    因此而增加之必要費用,並應視情形酌予延長履約期限。但暫停執行期間累計逾

    六個月者,丙方得通知甲、乙方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合約。

    九、 丙方不得對甲、乙方人員或受甲、乙方委託之人員給予期約、賄賂、佣金、比例

    金、仲介費、後謝金、回扣、餽贈、招待或其他不正利益。分包廠商亦同。違反

    規定者,甲、乙方得終止或解除合約,或將溢價及利益自合約價款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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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 本合約終止時,自終止之日起,雙方之權利義務即消滅。合約解除時,溯及合約

    生效日消滅。雙方並互負相關之保密義務。

    第拾柒條:契約變更及轉讓

    一、 甲方及乙方於必要時得於契約所約定之範圍內通知丙方變更契約(含新增項

    目),丙方於接獲通知後應向甲方及乙方提出契約標的、價金、履約期限、付款期

    程或其他契約內容須變更之相關文件。契約價金之變更,其底價依採購法第46條第

    1項之規定。

    二、 丙方於甲方及乙方接受其所提出須變更之相關文件前,不得自行變更契約。除甲

    方及乙方另有請求者外,丙方不得因前項之通知而遲延其履約責任。

    三、 契約之變更,非經甲方、乙方及丙方三方合意,作成書面紀錄,並簽名或蓋章者,

    無效。

    第拾捌條:爭議處理

    一、 甲、乙方與丙方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

    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

    (一) 依採購法第 85 條之 1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二) 於徵得機關同意並簽訂仲裁協議書後,依仲裁法規定提付仲裁,並以機關指

    定之仲裁處所為其仲裁處所。如因履約爭議而提付仲裁者,除仲裁判斷之評

    議外,將公開仲裁程序及仲裁斷書。

    (三) 依採購法第 102 條規定提出異議、申訴。

    (四) 提起民事訴訟。

    (五) 依其他法律申(聲)請調解。

    (六) 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二、 依採購法規定受理調解或申訴之機關名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地址:台北

    市信義區松仁路 3號 9樓;電話:02-87897500。

    三、 履約爭議發生後,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 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分應繼續履約。但經本局同意無須履約者不在此

    限。

    (二) 廠商因爭議而暫停履約,其經爭議處理結果被認定無理由者,不得就暫停履

    約之部分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

    四、 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本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拾玖條:丙方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 100 人,履約期間應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之人數,

    各應達其國內員工總人數 1%,並均以整數為計算標準,未達整數部分不予計入。

    僱用不足者,應分別依規定向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設立之身

    9

  • 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及原住民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之原住民族就業基金專戶,繳

    納上月之代金;並不得僱用外籍勞工取代僱用不足額部分。招標機關應將國內員

    工總人數逾 100 人之廠商資料公開於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以供勞工及原住民

    主管機關查核代金繳納情形,招標機關不另辦理查核。

    第貳拾條:其他

    一、 如任何一方怠於履行或未履行本合約之任何義務,並於他方以書面通知催告其履

    行後 15 日內仍未履行者,他方有權立即終止合約,並請求因此所致之損害賠償。

    二、 本合約條款應較雙方依本約規定之產品服務所提之任何一切書面文件優先適用。

    三、 本約取代三方間就本合約所包括之產品提供服務所達成之一切協議,並不得以口

    頭更改或終止。

    四、 三方同意在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約之任一條款,雖他方未追究其違約責任,亦不

    喪失嗣後發現違約情事時,要求履行之權利。

    五、 丙方對於履約所僱用之人員,不得有歧視婦女、原住民或弱勢團體人士之情事。

    六、 丙方履約時不得僱用或試圖僱用甲方及乙方之人員或受甲方及乙方委託辦理契約

    事項之機構之人員。

    七、 丙方授權之代表應通曉中文或甲方及乙方同意之其他語文。未通曉者,丙方應備

    翻譯人員。

    八、 甲方、乙方與丙方間之履約事項,其涉及國際運輸或信用狀等事項,契約未予載

    明者,依國際貿易慣例。

    第貳拾壹條:本合約一式 8份正本 3份、副本 5份。甲、乙双方各執正本 1份、副本 2份,

    丙方執正、副本各 1份為憑。

    10

  • 11

    立約人:

    甲 方:交通部中央氣象局

    局 長:辛江霖

    地 址:10048台北市公園路64號

    乙 方:交通部觀光局東北角暨宜蘭海岸 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處 長:陳梅岡

    地 址:22841台北縣貢寮鄉福隆村

    興隆街36號

    丙 方:財團法人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

    負責人:賴明詔

    計畫主持人:高家俊

    地 址:70101台南市大學路1號

    中 華 民 國 9 7 年 1 月 1 日

  • 12

    附件一、維護標的 中央氣象局部分 一、作業浮標5套:

    布放地點 經緯度 水深 備註 新竹浮標 新竹海山漁港外海 120° 52’ 47”,24° 46’ 41” 17m 花蓮浮標 花蓮七星潭外海 121° 37’ 52”,24° 02’ 05” 36m 龍洞浮標 龍洞遊艇港外海 121° 55’ 21”,25° 05’ 42” 30m 小琉球浮標 小琉球海子口外海 120° 26’ 18”,22° 25’ 02” 79m 大鵬灣浮標 屏東大鵬灣外海 120° 21’ 25”,22° 18’ 40” 26m

    每套浮標包含下列設備 儀器設備型式 儀器(軟體)廠牌 儀器型號 備註

    浮標本體 財團法人成大研發基金會 浮標錨碇系統 財團法人成大研發基金會 波浪感應器 WATSON SHR-A1360-2A-30/105 風速風向計 YOUNG 05106 氣溫計 SKYE SKH2023/1/A 氣壓計 SKYE SKPS810 水溫計 AECL 740-PTZ-13-S

    航用警示燈 VEGA VLB-38或Carmanah 700Series 雷達反射器 LENSREF DL-1236 無線電數據傳輸機及天線 PACIFIC CREST RFM96W(舊型)或EDL(新型) 太陽能板 BP SOLAR MSX-60 蓄電池 YUASA NP65-12 海上數據擷取系統 財團法人成大研發基金會 BC3-2 系統作業軟體 財團法人成大研發基金會 全球定位儀 SEIWA VP-200 GPRS數據機 Wirelessplug MA8-9i

    二、陸上接收站系統2套:

    設置地點 備註 新竹浮標岸上接收站 新竹海山漁港安檢站 花蓮浮標岸上接收站 花蓮七星潭安檢站 每套包含下列設備

    廠牌 型號 備註

    無線電數據傳輸機及天線 PACIFIC CREST RFM96W(舊型)或EDL(新型) 岸上處理個人電腦 系統作業軟體 財團法人成大研發基金會 撥接式數據機 ZYXEL U-1496(舊型)或U-90E(新型) 專線路由器(Router)2套 CSICO 1601 或 1721 不斷電系統 飛碟 FT-8015

    三、台南品管站品管系統1套:

    設置地點 備註 台南品管站 成功大學近海水文中心

  • 13

    包含下列設備 廠牌 型號 備註

    浮標靜態率定機 財團法人成大研發基金會 浮標動態率定機 財團法人成大研發基金會 個人電腦 品管作業軟體 財團法人成大研發基金會 撥接式數據機 ZYXEL U-1496(舊型)或U-90E(新型) 雷射印表機 HP LESERJET 4

    四、花蓮漁港展示站

    設置地點 備註 花蓮漁港展示站 花蓮市港濱37號(花蓮區漁會) 包含下列設備

    廠牌 型號 備註 電子看板及作業軟體 撥接式數據機 ZYXEL U-1496(舊型)或U-90E(新型)

    觀光局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部分 一、龍洞浮標接收站

    設置地點 備註 龍洞浮標接收站 台北縣貢寮鄉和美村和美街48號(龍洞站遊客中心) 包含下列設備

    廠牌 型號 備註 無線電數據傳輸機及天線 PACIFIC CREST RFM96W 岸上處理個人電腦 系統作業軟體 財團法人成大研發基金會 撥接式數據機 ZYXEL U-1496(舊型)或U-90E(新型) 不斷電系統 飛碟 FT-8015

    二、福隆遊客中心展示站

    設置地點 備註 福隆遊客中心展示站 台北縣貢寮鄉福隆村興隆街36號(福隆遊客中心) 包含下列設備

    廠牌 型號 備註 岸上處理個人電腦及及作業軟體 撥接式數據機 ZYXEL U-1496(舊型)或U-90E(新型)

    三、龍洞遊客中心展示站

    設置地點 備註 龍洞遊客中心展示站 台北縣貢寮鄉和美村和美街48號(龍洞站遊客中心) 包含下列設備

    廠牌 型號 備註 岸上處理個人電腦及及作業軟體 撥接式數據機 ZYXEL U-1496(舊型)或U-90E(新型) 不斷電系統 飛碟 FT-8015

  • 14

    四、貢寮漁會展示站 設置地點 備註

    貢寮漁會展示站 台北縣貢寮鄉新港街站號(貢寮區漁會) 包含下列設備

    廠牌 型號 備註

    電子看板及及作業軟體

    撥接式數據機 ZYXEL U-1496(舊型)或U-90E(新型) 五、龜山島浮標接收站

    設置地點 備註 龜山島浮標接收站 龜山島遊客中心 包含下列設備

    廠牌 型號 備註 無線電數據傳輸機及天線 PACIFIC CREST EDL 岸上處理個人電腦 系統作業軟體 財團法人成大研發基金會 GSM數據機 wavecom M1200 SERIE 不斷電系統 飛碟 FT-8015

    六、烏石漁港展示站

    設置地點 備註 烏石漁港展示站 宜蘭縣頭城鎮青雲路77號(頭城區漁會)

    包含下列設備

    廠牌 型號 備註 電子看板及及作業軟體 撥接式數據機 ZYXEL U-1496(舊型)或U-90E(新型)

    七、大里遊客中心展示站

    設置地點 備註 大里遊客中心展示站 宜蘭縣頭城鎮濱海路7段11號(大理遊客中心) 包含下列設備

    廠牌 型號 備註 岸上處理個人電腦 作業軟體 財團法人成大研發基金會 撥接式數據機 ZYXEL U-1496(舊型)或U-90E(新型) 不斷電系統 飛碟 FT-8015

    八、龜山島浮標

    布放地點 經緯度 水深 備註 龜山島浮標 龜山島龜尾部海域 121° 55’ 34”,24° 50’ 54” 20m

    每套浮標包含下列設備 儀器設備型式 儀器(軟體)廠牌 儀器型號 備註

    浮標本體 財團法人成大研發基金會 浮標錨碇系統 財團法人成大研發基金會 波浪感應器 WATSON SHR-A1360-2A-30/105 風速風向計 YOUNG 05106 氣溫計 SKYE SKH2023/1/A

  • 15

    氣壓計 SKYE SKPS810 水溫計 AECL 740-PTZ-13-S

    航用警示燈 VEGA VLB-38 雷達反射器 LENSREF DL-1236 無線電數據傳輸機及天線 PACIFIC CREST EDL 太陽能板 BP SOLAR MSX-60 蓄電池 YUASA(蓄電池) NP65-12 海上數據擷取系統 財團法人成大研發基金會 系統作業軟體 財團法人成大研發基金會 全球定位儀 SEIWA VP-200 GPRS數據機 Wirelessplug MA8-9i

  • 附件二、工作內容及項目

    一、定期維護項目: (一) 維護項目及內容

    維 護 項 目 維 護 週 期

    (氣象局部分)

    維 護 內 容 人 力 機 具 備 註

    作業浮標陸

    上接收站維

    每年3次 1 系統硬體設備與電路檢測、清潔及防蝕防銹處理

    2 無線電天線安裝固定檢查及傳輸檢測,通訊線路測試

    3 系統軟體檢測資料下載、記錄儲存空間整理

    技術人員

    中心站及品

    管站維護

    每年4次 1 系統硬體設備與電路檢測及清潔 2 通訊品質測試 3 系統軟體檢測、清理硬碟及記錄儲存空間整

    技術人員

    率定機維護 每年4次 1 動態、靜態率定機外部清潔維護 2 動態、靜態率定機功能測試以確保功能正常

    技術人員

    作業浮標海

    上清理維護

    每年2次 1 刮除清理浮標外部之海洋附著物 技術人員、 潛水人員、 2 檢視浮標體及儀器狀況更換故障儀器及清潔外

    表 海上作業品管安

    全督導人員

    更換錨碇系

    每年1次 配合作業浮標進廠保養,更換錨碇系統

    (花蓮、龍洞更換浮標,換錨碇系統留用)

    技術人員、

    潛水人員、

    海上作業品管安

    全督導人員

    吊車

    作業浮標進

    廠保養 每年1次 技術人員 1 儀控系統檢測

    2 感應器拆卸、清理及檢測 3 申報遺失之儀器,繳回損毀、故障之各項儀器4 浮標太陽能板清理維護 5 更換蓄電池 6 浮標體重新噴沙、油漆及貼字 7 率定波浪感應器 8 水溫計、氣溫計、風速計及氣壓感應器送交氣

    象局檢校中心檢定

    9 浮標布放回原點,或經甲乙方同意以備品先行布放回原地點,回收浮標完成維護後做為備品

    協力廠商

    錨碇載具維

    護 每年1次 於各作業浮標回收作業全部完成後,錨碇載具進行

    維護 技術人員 協力廠商

    展示站維護

    (使用電腦螢幕)

    每年4次 1 系統硬體設備與電路檢測、清潔及防蝕防銹處理

    2 通訊線路測試 3 系統軟體檢測及資料下載 4 清理硬碟

    技術人員

    展示站維護

    (使用電子看板)

    每年2次 1 系統硬體設備與電路檢測、清潔及防蝕防銹處理

    2 故障線路及燈體更換 3 通訊線路測試

    技術人員

    註:1.本案不含資料浮標海上保險。

    協力廠商

    2.歸屬甲方財產之浮標進行錨碇錨鍊更換時所須之錨碇錨鍊由甲方提供,歸屬乙方財產之浮標進行錨碇錨鍊更換時所須之錨碇錨鍊由本案提供。

    3.上述工作執行前須知會甲方或乙方。

    16

  • 17

    (二) 維護時程表 中央氣象局部分 維護時間(97 年) 維護項目 維護地點 完成期限(97 年)

    作業浮標海上清理 花蓮、新竹、龍洞、大鵬灣、小琉球 陸上接收站 花蓮、新竹、龍洞 展示站 花蓮漁港

    01 月-03 月

    品管站及率定機 台南

    03/31

    更換浮標及錨碇系統 花蓮、新竹、大鵬灣 作業浮標海上清理 龍洞、小琉球 陸上接收站 花蓮、新竹、龍洞

    04 月-06 月

    品管站及率定機 台南

    06/30

    更換浮標及錨碇系統 龍洞、小琉球 作業浮標海上清理 花蓮、新竹、大鵬灣 陸上接收站 花蓮、新竹、龍洞 展示站 花蓮漁港 作業浮標進廠保養 花蓮、新竹

    07 月-09 月

    品管站及率定機 台南

    09/30

    作業浮標進廠保養 龍洞、小琉球、大鵬灣 錨碇載具維護 台南 10 月-11 月 品管站及率定機 台南

    11/30

  • 18

    觀光局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部分 維護項目 維護地點 備註

    作業浮標海上清理 龜山島 陸上接收站 龍洞、龜山島

    展示站 福隆遊客中心、龍洞遊客中心、貢寮漁會、烏石漁港、大里遊客中心

    更換浮標及錨碇系統 龜山島 作業浮標進廠保養 龜山島

    儀器故障即前往維護更

    備註:1.維護地點、時程,因作業需要或海況等因素得視情況更換或延期,唯事前需取得甲方或乙方之書面同意。

    二、儀器故障時之不定期維修

    (一) 陸上維修,作業浮標發生故障,經研判,問題發生於陸上接收站端時,進行陸上維修,執行前須以書面通知甲或乙方,並經書面同意後,於7天內恢復系統正常運作。

    (二) 海上維修,作業浮標經研判為全球定位儀、警示燈、無線電天線、太陽能板、風速風向計、水溫感應計、氣溫計、氣壓計、音響釋放儀故障、毀損或遺失時,得進行

    海上維修,執行前須書面通知甲或乙方,經同意後進行海上維修,並於4週內恢復系統正常運作。

    (三) 作業浮標回收進廠維修 1 作業浮標經研判,問題發生於海上浮標端,因下列原因得進行作業浮標回收進廠

    維修,相關作業依第一條第(一)項維護項目之「進廠保養」規定執行。 (1) 訊號線毀損,須整理或更新進線管內線路時。 (2) 年度進廠保養時間將至前浮標端發生故障,經甲方同意後,先行進廠保養,

    原定之年度定期進廠保養不再執行。 (3) 電源系統故障,須更換電瓶或電瓶與太陽能板間之電源線時。 (4) 浮標體嚴重毀損時。

    2 於執行第(二)項海上維修時,在抵達浮標佈放現場後,確定浮標故障屬前款第(1)(3)(4)目之原因無法於海上執行修復時,應即通知甲或乙方,雙方再行協議是否進行作業浮標回收進廠維修。

    (四) 作業浮標漂移、搜尋、保險出險及重新布放等相關作業 1 作業浮標於例行監控作業中發現浮標漂移,應馬上以電話或書面通報甲或乙方,

    並經書面同意,開始進行搜尋工作。 2 作業浮標搜尋工作執行經費包括海上運輸費用、交通費、潛水人員費用及吊運費

    等相關費用由甲或乙方另案支付。 3 若尋回的漂移作業浮標尚未進行年度進廠保養,經甲或乙方同意後,先行進廠保

    養,原定之年度定期進廠保養不再執行;若尋回的漂移作業浮標已完成年度進

    廠保養,經甲或乙方同意後,依照不定期維修之海上維修或作業浮標回收進廠

    維修等相關規定進行維修及重新布放作業,執行經費包括海上運輸費用、交通

    費、潛水人員費用、吊運費及相關儀器設備等相關費用由甲或乙方另案支付。

  • 19

    三、作業浮標安全維護及宣導教育

    丙方應不定期執行以下事項以維護作業浮標安全:

    (一) 文宣品之設計製作。 (二) 至各主要漁港或相關機關進行訪談及說明,分發宣導品及資料,讓漁民瞭解浮

    標外形、功能及對海氣象預報的益處,並與作業浮標所在當地漁會、海岸電台

    及政府相關機關,建立聯絡管道,以利宣導工作,於必要時能得到其協助,同

    時反映外界需求與甲、乙雙方。

    (三) 於颱風期間加強與作業浮標所在當地漁民、海防哨所及港警單位聯繫,協助浮標之監視。

    四、維護說明 (一) 系統設計錯誤或系統軟體錯誤,導致系統無法正常運作,丙方應於甲方通知或

    察覺錯誤後,先行恢復觀測作業,並儘速針對錯誤加以改正。 (二) 海上作業須於安全作業海況條件下進行,有關出海維護或回收之修復期限,丙

    方得依海況條件延長之。

    五、資訊管理、監控及數據品管項目 (一)、經常性作業

    於例行作業時段中應執行之經常性作業包含: 1. 每日系統監控:

    (1)、丙方須執行作業浮標及展示站系統監控,記錄浮標位置、無線電通訊狀況、電瓶電壓,查核電子看板及電腦展示螢幕資料內容,確認系統功能正常,遇

    有異常狀態時須立刻通知,並進行必要之維修。 (2)、丙方應於例假日時排定因應緊急狀況所需之聯絡人,並保持聯絡管道暢通。

    2. 每日資料品管: (1)、依照前1年度修正之「資料浮標品管及作業規範」手冊所列之標準與規範執

    行觀測數據品管程序,以確保資料之準確性,包括: a.檢測資料傳輸系統是否正常運作,傳輸資料包括氣溫、氣壓、水溫、風

    速、風向、波浪及其他浮標監測資料。 b.資料傳輸系統未正常運作,須馬上通知維護人員加以排除。

    (2)、若丙方在日常監控時發現資料因甲方相關通訊因素而無法以正常方式運作,則應儘速通知,並由甲方負責狀況排除,若為丙方相關因素則應由丙方

    負責排除。但在狀況解除前,丙方仍必須以電話撥接方式即時取得資料並進

    行每日資料品管工作。 (3)、自動品管,依品管規範所建立之自動品管程式執行自動資料檢驗,未通過

    自動檢驗之資料加上標籤,等待人工檢驗。 (4)、丙方品管站即時將自動品管後的最新資料傳送至甲方。 (5)、人工品管,未通過自動檢驗程序之資料,由品管人員人工判讀再確認資料

    之正確性,經判識為合理的資料後,於當日除去標籤傳至甲方,每日中午12

  • 20

    時前應完成人工品管;判識確為異常之數據時,則保留標籤至每月資料比對

    時再綜合研判該資料是否正確。 (6)、填寫每日監控日報表。

    3. 每月資料比對及品管: (1)、每月月初,甲方協助丙方取得前1個月浮標鄰近測站觀測數據,數據項目由

    雙方議定。 (2)、將浮標觀測數據與鄰近測站資料繪圖比對並說明之,並於每月之定期會議

    中提出報告,每月資料比對包含: a.作業浮標與鄰近測站資料比較。 b.作業浮標自身之資料比較。

    (3)、未通過自動數據品管及逐日人工品管的數據,須於取得鄰近測站之數據後,從學理上進行品管檢討,再將通過品管之數據除去標籤,並將數據傳至甲

    方,仍未通過品管的資料保留標籤。 4. 每月定期監控品管會議:

    丙方每月定期與甲方及乙方舉行工作會議,報告前月之監控品管作業狀況,三方

    並就資料品管成果進行討論,以確認工作成果之正確性。會議於甲、乙、丙三方

    辦公地點舉行,時間由三方議定。 5. 資料更新:

    (1)、丙方於每月定期品管會議舉行後2週內,將該月品管確認後資料重新傳送甲方。

    (2)、丙方於年度結束前,將浮標回收所得原始資料與已傳回之資料比對後,須將資料更新補足,並將更新資料再行傳送甲方。

    (3)、丙方應於每30日將品管站之最新資料重新傳送甲方中心站電腦乙次,保持雙方資料庫資料之一致性。

    6. 品管監控報告: 丙方於各季結束後30天內需繳交季報告,最後1季於12月15日前,繳交10月及11月報告及年度報告,各1式3份提供甲方,2份提供乙方。 (1)、季報告:

    a.該季期間資料浮標生命歷程。 b.每日監控表(僅需電子檔)。 c.人工品管研判報告(僅需電子檔)。 d.觀測資料比對分析。 e.前1季之浮標實測資料分析,包含每月波浪特性分析,以圖表方式呈現。 f.月報表。 g.異常維護紀錄總表、維護通知及甲乙方同意回覆表。

    (2)、年度報告: a.各月份及全年度之品管成效統計表。 b.觀測資料年報表。 c.浮標颱風觀測資料報告。

    (3)、每年第1季結束前完成前1年第4季季報,送交甲方及乙方,並於第1季之工作會議中,提報上年度工作之綜合檢討報告。

  • 21

    7. 資料浮標觀測年報及資料浮標颱風觀測報告製作 丙方於96年度作業資料浮標回收後繳交下列報告: (1)丙方於97年2月29日前提供95年整年浮標觀測資料電子檔,送交甲方作為觀測年

    報出版使用,報告格式由雙方議定之。 (2)丙方於3月31日前提供95年資料浮標颱風觀測報告及月比對圖表電子檔,報告格

    式由雙方議定之。 8. 原始資料儲存

    丙方於年度結束前,將前1年度之原始資料儲存於光碟片中交給甲、乙方,光碟片中須含資料格式說明、下載資料功能,儲存架構及格式由雙方議定。

    9. 資料品管規範修正 丙方須於計畫執行期滿時,依照作業浮標歷年之實測海氣象資料特性,增修「資

    料浮標品管及作業規範」作為未來數據品管之依據,以書面與電子檔案型式同時

    送交甲方。 10. 歷史資料分析

    (1) 整理及提出浮標自設立以來之氣候資料(如平均值、最大值等,詳細項目由雙方議定之),並協助甲方將成果上網。

    (2) 每年整理浮標自設立以來之風浪相關性分析資料(以蒲福風級表示)。 11. 修改海氣象資料監控軟體

    甲、乙方得要求丙方修改甲方中心站及乙方展示站有關作業浮標之海氣象資料監

    控軟體。 (二)、颱風作業

    作業浮標之颱風作業包含: 1. 颱風警報期間,丙方須實施24小時的系統監控及資料品管工作。 2. 每日執行人工品管,將品管後資料傳送至甲方中心站。 3. 甲方解除颱風警報後,丙方應整理颱風期間作業浮標觀測資料,製作颱風報告,

    於品管會議時提出供參考。 (三)、期中簡報及期末簡報

    丙方於8月及12月分別辦理乙方委辦工作成果期中(前半年)及期末(全年)簡報,會議地點以乙方辦公處所為原則,時間由三方議定,可與當月定期監控品管會議合併

    舉行。會議前1週丙方須將期中或期末報告初稿一式10份提供(送達)甲(5份)、乙方(5份)及審查委員審閱,乙方得外聘審查委員3至4位協助審查,費用由本案支付,丙方並應依會議結論修改報告後再提供甲、乙方。

    (四)、海氣象安全資訊建置維護 1. 調整現有海氣象即時資料電子看板展示系統展示內容,例如新增顯示測站的海域

    觀測資料,以及甲方之預報、宣導等資訊。 2. 舉辦「海域水文資訊應用」課程,並繳交訓練成果報告。 3. 辦理東北角海域遊憩活動海氣象資訊應用、海氣象資訊應用宣導及特殊海況調查。

    (五)、作業浮標之其他工作項目: 1. 丙方就現行作業中各項報告圖表等書面資料整合統一成pdf、html或甲方指定之檔

    案格式,依政府出版品電子檔案繳交作業規定提供與甲方,甲方得視需要申請國

    際編碼。

  • 22

    2. 第4季結束前辦理浮標觀測與資訊管理相關議題教育訓練工作4小時以上。 (六)、丙方需指派 1~2 位工作人員派駐氣象局監控中心,執行上述相關工作。

  • 23

    六、工作項目歸屬分析

    如下表所示:

    工 作 內 容歸 屬 甲 方 歸 屬 乙 方1.花蓮浮標(含接收站)維護品管 ˇ 2.新竹浮標(含接收站)維護品管 ˇ 3.龍洞浮標(不含接收站)維護 ˇ 4.龍洞浮標接收站維護 ˇ 5.龍洞浮標品管 ˇ 6.龜山島浮標(含接收站)維護品管 ˇ 7.大鵬灣浮標(不含接收站)維護 ˇ 8.小琉球浮標(不含接收站)維護品管 ˇ 9.中心站及品管站維護 ˇ 10.展示站維護-花蓮漁港

    -其他 ˇ

    ˇ 11.錨碇載具維護 ˇ 12.海域安全資訊教育訓練 ˇ

  • 24

    附件三、儀器故障維修或更換,甲方須提供之儀器項目

    1、 電腦主機 2、 螢幕 3、 硬式磁碟機 4、 路由器 5、 無線電機及天線 6、 風速風向計 7、 氣溫計 8、 水溫計 9、 氣壓計 10、 波浪感應器 11、 太陽能板 12、 數據擷取系統 13、 全球定位儀 14、 雷達反射器 15、 航行警示燈 16、 浮標殼體 17、 浮標上支撐架 18、 錨碇載具系統 19、 不斷電系統 20、 錨碇錨鍊系統

  • 25

    價 格 清 單 97 年度資料浮標維護與資訊管理作業 單位(元)

    項目 品 名 數量 價 格 說 明

    1

    2

    3

    4

    5

    6

    7

    8

    9

    10

    經常性作業

    颱風作業

    浮標站維護

    中心站及品管站、展示

    站維護

    儀器設備維護費

    率定機維護

    載具進廠保養

    教育訓練費用

    管理費

    營業稅

    1式

    1式

    1式

    1式

    1式

    1式

    1式

    1式

    5,703,200

    52,800

    4,243,000

    274,000

    578,000

    48,000

    70,000

    50,000

    1,266,714

    614,286

    1.氣象局:

    =4,139,200元

    (含人事、宣導、資料傳輸、差旅、郵資

    影印印刷、文具紙張、電腦耗材等)

    (其中2人力派駐氣象局監控中心)

    2.觀光局:

    =1,564,000元

    (含人事、資料傳輸、差旅、郵資影印印

    刷、文具紙張、電腦耗材等)

    1.氣象局:=52,800元

    1.氣象局維護:=3,065,000元

    2.觀光局維護:=1,178,000元

    1.氣象局:=56,000元

    2.觀光局:=218,000元

    觀光局:=578,000元,儀器設備耗損

    氣象局:=48,000元

    氣象局:=70,000元

    載具進廠噴砂,除銹,噴漆處理

    觀光局:

    教育訓練費用50,000元

    約11.5%

    5%

    氣象局部份小計 8,700,000 觀光局部份小計 4,200,000

    總 計 12,900,000

    報價金額:新台幣壹仟貳佰玖拾萬元整

    報價單位:財團法人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

  • 26

    (一)中央氣象局 (單位:元) 項目 品 名 數量 價 格 說 明

    1

    2

    3

    4

    人事費

    主持人津貼(教授)

    專任助理(碩士級

    滿6年以上)

    專任助理(碩士級)

    專任助理(學士級)

    人員勞、健保及退

    休金提撥

    技術人員費用

    人員意外險

    颱風期間人員加班

    津貼

    新竹浮標站維護

    花蓮浮標站維護

    1式

    1式

    1式

    1式

    1式

    1式

    3,813,000

    52,800

    603,000

    709,000

    =0元

    1人×13.5月/年×54,000/人月=729,000元

    1人×13.5月/年×43,000/人月=580,500元

    1人×13.5月/年×32,000/人月=432,000元

    (其中2人力派駐於氣象局監控中心作業)

    勞健保僱主負擔:約142,200元

    僱主負擔之退休金提撥:約94,500元

    技術人員費用含出海費用等=1,804,800元

    人員意外險=30,000元

    (維護實際工作日數為564人日,內含人員出

    海津貼及勞健保、退休金僱主負擔費用)。

    2,200*1人*4日*6次/年=52,800元

    (依94-96年發佈海上颱風警報平均資料計算)

    (一)浮標陸上接收站維護(共3次,其中2次併

    入第(二)項,1次併入第(三)項內作業)

    =0元

    (二)浮標海上清理保養(共2次)=66,000元

    (參見附錄2.1、不含人事費)

    (三)海上更換錨錠系統(共1次)=257,000元

    (參見附錄3.1、不含人事費)

    (四)作業浮標進廠保養(共1次)=280,000元

    (參見附錄4、不含人事費)

    (一)浮標陸上接收站維護(共3次,其中2次併

    入第(二)項,1次併入第(三)項內作業)

    =0元

    (二)電子看板維護2次=100,000元(不含人事費)

    (三)浮標海上清理保養(共2次)=70,000元(參見附

    錄2.2、不含人事費)

    (四)海上更換錨錠系統(共1次)=259,000元

    (參見附錄3.2、不含人事費)

    (五)作業浮標進廠保養(共1次)=280,000元

    (參見附錄4、不含人事費)

    (續)

  • 27

    項目 品 名 數量 價 格 說 明

    5

    6

    7

    8

    9

    10

    11

    12

    13

    龍洞浮標站維護

    大鵬灣浮標站維護

    小琉球浮標站維護

    品管站維護及儀器送

    率定機維護

    載具進廠保養

    宣導費用

    資料監控傳輸費

    差旅費

    1式

    1式

    1式

    1式

    1式

    1式

    1式

    1式

    1式

    609,000

    542,000

    602,000

    56,000

    48,000

    70,000

    5,000

    180,000

    76,800

    (一)浮標海上清理保養(共2次)=70,000元(參見附

    錄2.3、不含人事費)

    (二)海上更換錨錠系統(共1次)=259,000元

    (參見附錄3.3、不含人事費)

    (三)作業浮標進廠保養(共1次)=280,000元

    (參見附錄4、不含人事費)

    (一)浮標海上清理保養(共2次)=56,000元

    (參見附錄2.4、不含人事費)

    (二)海上更換錨錠系統(1次)=206,000元(參

    見附錄3.4、不含人事費)

    (三)作業浮標進廠保養(1次)=280,000元(參

    見附錄4、不含人事費)

    (一)浮標海上清理保養(共2次)=58,000元(參

    見附錄2.5、不含人事費)

    (二)海上更換錨錠系統(共1次)=264,000元

    (參見附錄3.5、不含人事費)

    (三)作業浮標進廠保養(共1次)=280,000元

    (參見附錄4、不含人事費)

    每年4次含至台北檢校中心站交通費及電子

    零件耗材=48,000元(參見附錄5、不含人事

    費)+品管站維護耗材8,000元=56,000元

    每年4次,含電子零件,油料,五金 耗材等

    載具進廠噴砂,除銹,噴漆處理

    計新竹、龍洞、花蓮、大鵬灣、小琉球等5

    站宣導費

    台南成大品管站監控花蓮、新竹、小琉球等三浮

    標系統、南區氣象中心專線費及花蓮電子看板電

    話傳輸通訊費用

    與甲方定期討論暨每月資料比對研討

    3,200/人日*1日*3人*8次=76,800元

    (續)

  • 28

    項目 品 名 數量 價 格 說 明

    14

    15

    16

    17

    18

    郵資影印印刷費

    文具紙張雜支

    電腦耗材費

    管理費(11.5%)

    營業稅

    1式

    1式

    1式

    1式

    30,000

    14,400

    20,000

    854,714

    414,286

    印刷報告(含月討論、季報、期中期末報告、年

    度報告、颱風報告及資料浮標品管及作業規範、

    季維護作業及年維護作業等報告)及郵資

    列印日、月報表紙張、文具及雜支等

    印表機耗材更換,磁碟片、光碟片儲存觀測資料

    (約11.5%)

    5%

    小 計 8,700,000 備註:1.錨碇錨鍊計5套由氣象局提供。

    2.以上費用不含浮標海上保險費。 3.不定期維護各項費用請參閱附錄1~附錄5(不含管理費(11.5%)及營業稅(5%))。 4.以上第2項說明欄中所指不含人事費部分,係指不含附錄人事費中之技術人員費用, 該部分費用已自各單項中抽出彙整表列於第一項人事費中。

  • 29

    (二)觀光局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單位:元) 項目 品 名 數量 價 格 說 明

    1

    2

    3

    4

    5

    6

    7

    8

    9

    人事費用

    主持人津貼(教授)

    專任助理(碩士級)

    人員勞、健保及退

    休金提撥

    技術人員費用

    審查費用

    人員意外險

    龜山島浮標站

    龍洞浮標陸上接

    收站維護

    儀器設備維護費

    品管站維護

    展示站維護

    資料監控傳輸費

    差旅費

    郵資影印印刷費

    1式

    1式

    1式

    1式

    1式

    1式

    1式

    1式

    1式

    1式

    1式

    1式

    1,314,000

    1,102,000

    76,000

    578,000

    8,000

    210,000

    150,000

    38,400

    29,000

    =0元

    1人×13.5月/年×40,000/人月=540,000元

    勞健保僱主負擔:約46,000元

    僱主負擔之退休金提撥:約30,000元

    技術人員費用含出海費用等=672,000元

    (維護實際工作日數為210人日,內含人員出海

    津貼及勞健保、退休金僱主負擔費用)。

    期中期末審查4人*2000元/次/人*2次=16,000元

    2人*5,000元/人/年=10,000元

    浮標陸上接收站維護、浮標海上清理保養、海上更換錨

    碇系統、作業浮標進廠保養等

    浮標陸上接收站維護含交通費及電子耗材零件

    =76,000元

    指龜山島測站設備維護及損耗費用=578,000元

    電腦零件耗材等

    (一) 福隆遊客中心展示站、龍洞遊客中心展示站、大里遊客中心展示站軟硬體維護=90,000元

    (二)龍洞貢寮站、烏石漁港等2站電子看板維護

    =120,000元

    台南成大品管站監控龍洞、龜山島等二浮標系

    統及龍洞貢寮站、烏石漁港等2站電子看板電話

    及GPRS、GSM、ADSL等傳輸通訊費用。

    期中期末簡報及業務討論

    3,200/人日*1日*3人*4次=38,400元

    印刷報告(含龍洞、龜山島等站月討論、季報、測站

    維護報告期中期末報告及年度報告)及郵資

    (續)

  • 30

    項目 品 名 數量 價 格 說 明

    10

    11

    12

    13

    14

    文具紙張雜支

    電腦耗材費

    教育訓練費用

    管理費(11.5%)

    營業稅

    1式

    1式

    1式

    1式

    1式

    12,600

    20,000

    50,000

    412,000

    200,000

    列印日、月報表紙張、文具及雜支等

    印表機耗材更換,磁碟片、光碟片儲存(含報告

    圖表等觀測資料)

    舉辦海氣象觀測教育1次(含講師出席、交通、

    住宿、教材、海報、餐費等費用)

    (約11.5%)

    (約5%)

    小計 4,200,000

    備註:1.觀光局維護費用包含所有定期及不定期維護。

    2.維護各項費用請參閱附錄1~附錄4(不含管理費(11.5%)及營業稅(5%))。

  • 31

    附錄1:浮標陸上接收站維護

    項次1:龜山島浮標站(每次) 會計科目 項目 金額(單位:元)

    交通費(含車船租、油脂、過路費) 17,000 材料費(電子零件耗材) 2,000

    業務費

    船租 10,000 合 計 29,000

    附錄2:浮標海上清理保養

    項次1:新竹浮標站(每次) 會計科目 項目 金額(單位:元)

    船租 10,000 交通費(含車租、油脂、過路費) 15,000

    業務費

    材料費(電子零件、五金耗材) 8,000 合 計 33,000

    項次2:花蓮浮標站(每次)

    會計科目 項目 金額(單位:元) 船租 10,000 交通費(含車租、油脂、過路費) 17,000

    業務費

    材料費(電子零件、五金耗材) 8,000 合 計 35,000

    項次3:龍洞浮標站(每次)

    會計科目 項目 金額(單位:元) 船租 10,000 交通費(含車租、油脂、過路費) 17,000

    業務費

    材料費(電子零件、五金耗材) 8,000 合 計 35,000

    項次4:大鵬灣浮標站(每次)

    會計科目 項目 金額(單位:元) 船租 10,000 交通費(含車租、油脂、過路費) 10,000

    業務費

    材料費(電子零件、五金耗材) 8,000 合 計 28,000

    項次5:小琉球浮標站(每次)

    會計科目 項目 金額(單位:元) 船租 10,000 交通費(含車租、油脂、過路費) 11,000

    業務費

    材料費(電子零件、五金耗材) 8,000 合 計 29,000

  • 32

    項次6:龜山島浮標站(每次)

    會計科目 項目 金額(單位:元) 船租 10,000 交通費(含車租、油脂、過路費) 17,000

    業務費

    材料費(電子零件、五金耗材) 8,000 合 計 35,000

    附錄3:海上更換錨錠系統

    項次1:新竹浮標站(每次) 會計科目 項目 金額(單位:元)

    潛水人員費用(2日*2人) 34,000 人事費 海上作業品管安全督導費用(1人) 10,000 船租 14,000 交通費(含車租、油脂、過路費) 15,000

    業務費

    吊運費(共4日*2部) 184,000 合 計 257,000

    項次2:花蓮浮標站(每次)

    會計科目 項目 金額(單位:元) 潛水人員費(2日*2人) 34,000 人事費 海上作業品管安全督導費用(1人) 10,000 船租 14,000 交通費(含車租、油脂、過路費) 17,000

    業務費

    吊運費(共4日*2部) 184,000 合 計 259,000

    項次3:龍洞浮標站(每次)

    會計科目 項目 金額(單位:元) 潛水人員費(2日*2人) 34,000 人事費 海上作業品管安全督導費用(1人) 10,000 船租 14,000 交通費(含車租、油脂、過路費) 17,000

    業務費

    吊運費(共4日*2部) 184,000 合 計 259,000

    項次4:大鵬灣浮標站(每次)

    會計科目 項目 金額(單位:元) 潛水人員費用(2日*2人) 34,000 人事費 海上作業品管安全督導費用(1人) 10,000 船租 14,000 交通費(含車租、油脂、過路費) 10,000

    業務費

    吊運費(共3日*2部) 138,000 合 計 206,000

  • 33

    項次5:小琉球浮標站(每次) 會計科目 項目 金額(單位:元)

    潛水人員費用(2日*2人) 40,000 人事費 海上作業品管安全督導費用(1人) 10,000 船租(吊船) 65,000 交通費(含車租、油脂、過路費) 11,000

    業務費

    吊運費(共3日*2部) 138,000 合 計 264,000

    項次6:龜山島浮標站(每次) 會計科目 項目 金額(單位:元)

    潛水人員費用(2日*2人) 34,000 海上作業品管安全督導費用(1人) 10,000 船租 14,000 交通費(含車租、油脂、過路費) 17,000 錨錠錨鍊 400,000

    業務費

    吊運費(共4日*2部) 184,000 合 計 659,000

    附錄4:作業浮標進廠保養(每次)

    會計科目 項目 金額(單位:元) 浮標體進廠檢校保養費 170,000 波浪儀器等檢校費 20,000 電瓶(浮標體內) 50,000

    業務費

    電子零件、五金耗材等 40,000 合 計 280,000

    附錄5:品管站維護及儀器送校(每次) 會計科目 項目 金額(單位:元)

    交通費(含車租、油脂、過路費) 10,000 業務費 電子零件、五金耗材等 2,000

    合 計 12,000 以上費用均不含管理費(11.5%)及營業稅(5%)

  • 34

    資料浮標維護費說明: 一、人事費

    (1)中央氣象局:

    工 作 項 目 需 求 人 力

    (1)資料浮標海上保養維護(共5站,每年2次)計有10次,不定期維修

    每年約3次,合計13次

    5日次*3人*13次=195人日

    (2)更換浮標錨錠錨鍊系統(共5站每站每年1次)計有5次,不定期維修每年約1次,合計6次

    6日次*3人*6次=108人日

    (3)浮標系統拆卸(共5站每站每年1次)計有5次 2人日*2日*5次=20人日

    (4)浮標儀器送檢校(氣象局檢校中心)計有4次(往返) 2人*2日*4次=16人日

    (5)浮標系統組裝測試(共5站每站每年1次)計有5次 21人日*5次=105人日

    (6)接收站保養維護(共2站每站每年定期3次)計有6次,

    合計6次

    2人*3日*6次=36人日

    (7)台南品管站保養維護計有4次 3日次*2人*4次=24人日

    (8)率定機維護每年4次 2日次*1人*4次=8人日

    (9)載具維護每年1次 5日次*2人*1次=10人日

    (10)資料浮標宣導(龍洞、新竹、花蓮、大鵬灣、小琉球) 2日次*3人*5次=30人日

    (11)儀器管理 12日*1人=12人日

    人力合計:564人日 說明:1.以上人力均含前置工具準備、異常維修之檢驗測試、現場維護工作、事後工具整理、

    儀器檢校及報告撰寫等,維護人力約564人日。 2.本案技術人員均須具有海上工作經驗,其工資每日以3,200元計(含出海作業津貼及勞健保、退休金提撥等僱主負擔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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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觀光局:

    工 作 項 目 需 求 人 力 (1)資料浮標海上保養維護(龜山島)每年約5次 5日次*3人*5次=75人日

    (2)更換浮標錨錠錨鍊系統(每年1次)計有1次 6日次*3人*1次=18人日

    (3)浮標系統拆卸(共1站每站每年1次)計有1次 2人日*2日*1次=4人日

    (4)浮標儀器送檢校(氣象局檢校中心)計有2次(往返) 2人*2日*2次=8人日

    (5)浮標系統組裝測試(共1站每站每年1次)計有1次 21人日*1次=21人日

    (6)接收站及展示站保養維護每年約8次 3日次*2人*8次=48人日

    (7)電子看板保養維護每年約4次 3日次*2人*4次=24人日

    (8)儀器管理 12日*1人=12人日

    人力合計:210人日 說明:1.以上人力均含前置工具準備、異常維修之檢驗測試、現場維護工作、事後工具整理、

    儀器檢校及報告撰寫等,維護人力約210人日。 2.本案技術人員均須具有海上工作經驗,其工資每日以3,200元計(含人員食宿、出海作業津貼及勞健保、退休金提撥等僱主負擔費用)。

    二、交通費

    交通費每站每次作業,含車租、油脂、過路費等,其中新竹海上站每次作業(3日)計15,000元,龍洞及龜山島站每次作業(3日)計17,000元、花蓮站每次作業(3日)計17,000元、大鵬灣站每次作業(2日)計10,000元、小琉球站每次作業(2日)計11,000元、台北中心站每次作業(2日)計10,000元。

    三、船租

    浮標海上清理維護船租每次10,000元;更換錨碇系統船租因含浮標及載具載運,故每次船租14,000元,深水浮標船租(吊船 )每次65,000元。

    四、潛水人員費用

    每日每人8,500元,每次作業需2名2日,合計每次34,000元,深水(超過水深40米者)每次40,000元。

    五、海上作業品管安全督導費

    每次作業聘請1位海上作業品管安全督導人員,以確保作業安全,每次10,000元。 六、吊運費

    每部每日23,000元,每次更換錨碇系統作業時,除載運浮標外,另需載運載具,故每次需2部吊車作業,包含前置作業、來回路程及後續歸位等工作,新竹、龍洞、花蓮等站需4日作天、大鵬灣、小琉球站需3日工作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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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浮標進廠保養 每只浮標體進廠保養每次170,000元,含除鏽、噴砂、噴漆、氣密測試、結構補強等維護。

    八、儀器檢校

    每只浮標波浪儀器、無線電、收錄器、全球定位儀及全系統整合等檢校率定約20,000元。 九、材料費

    浮標用電瓶每個6,250元,每只浮標共需8個電瓶;另每次維護工作均需電子零件、五金耗材、線材、電腦零件耗材、支架等材料費。

    十、儀器設備維護及損耗 依90年「龜山島海象站設置系統採購案」,契約編號:雜項90-011中資料浮標及岸上接收

    系統平均一套(含稅)金額之20%計算(逐年汰換儀器設備)。資料如下:

    項目 儀器名稱 單位 金額 1 資料浮標 1 套 2,168,6022 岸上接收系統 1 套 269,3913 管理費約 316,9404 稅金 137,747

    小 計 2,892,680儀器維修及損耗率約 20% 578,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