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源佤族自治县莲花塘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莲花塘煤矿“12·14”火灾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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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沧源佤族自治县莲花塘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莲花塘煤矿“12·14”火灾事故 调查报告(瞒报) 2018 年 12 月 14 日 0 时 20 分,沧源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 沧源县)莲花塘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莲花塘煤矿 (以下简称莲花塘 煤矿)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108.2 万元。 事故发生后,莲花塘煤矿未依法报告事故情况;经举报,沧 源县人民政府核查属实后,于 12 月 14 日 22 时 23 分,沧源县工 业商务和科技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工商科信局)按规定向相关部 门报告了事故情况。 2018 年 12 月 15 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 矿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 法规,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大理监察分局会同临沧市工信委、沧 源县安监局、 工商科信局、公安局、总工会成立了沧源县莲花塘 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莲花塘煤矿 “12·14”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 简称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沧源县监察委派员参加,对此次事 故展开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 效”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时间、经过、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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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源佤族自治县莲花塘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莲花塘煤矿“12·14”火灾事故

调查报告(瞒报)

2018 年 12 月 14 日 0 时 20 分,沧源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

沧源县)莲花塘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莲花塘煤矿(以下简称莲花塘

煤矿)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108.2

万元。

事故发生后,莲花塘煤矿未依法报告事故情况;经举报,沧

源县人民政府核查属实后,于 12 月 14 日 22 时 23 分,沧源县工

业商务和科技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工商科信局)按规定向相关部

门报告了事故情况。

2018 年 12 月 15 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

矿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

法规,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大理监察分局会同临沧市工信委、沧

源县安监局、工商科信局、公安局、总工会成立了沧源县莲花塘

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莲花塘煤矿“12·14”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

简称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沧源县监察委派员参加,对此次事

故展开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

效”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时间、经过、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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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对有关

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了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

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单位概况

(一)企业概况

沧源县莲花塘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属自然人投资的有限责任

公司,2004 年 9 月 1 日注册成立,从事原煤开采销售,工商营

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7219645014L,公司下属有一

个煤矿即莲花塘煤矿,主要投资人为朱恩荣,法定代表人朱永贵。

(二)矿井概况

1.矿井基本情况

莲花塘煤矿地处沧源县勐角乡莲花塘村委会境内,距沧源县

15km 处。该矿始建于 1999 年,2002 年投产,核定生产能力 8 万

吨/年。采矿许可证证号 C5300002011011120104582,矿井井田

面积为 2.3505km2,开采标高为+1270m 至+850m;井田内有两层

可采煤层(N1、N3),煤种为褐煤,保有储量 468.72 万吨,可采

煤量 184.65 万吨。开拓方式为斜井开拓,瓦斯等级鉴定为低瓦

斯,水文地质条件为中等,开采煤层自燃倾向性均为 I 类容易自

燃,煤尘有爆炸危险性。

原沧源县莲花塘煤矿一矿两井,下有沧源县莲花塘煤矿新井

和老井,其中新井有主斜井、风井共 2 个井筒,老井有主斜井、

副斜井、风井共 3 个风筒。按照《云南省整顿关闭工作联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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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关于临沧市煤炭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方案的审查确认

意见(第一批)》(云煤整审〔2014〕3 号)的意见,莲花塘煤矿

属整合重组类矿井,规模为 8 万吨/年扩建至 15 万吨/年,由沧

源县莲花塘煤矿新井为整合主体,整合沧源县莲花塘煤矿老井。

按照《临沧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沧源县恒源矿业(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莲花塘煤矿扩建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的批复》(临工

信发〔2014〕278 号)批复意见,保留新井主斜井作为主井,保

留新井风井作为前期风井,利用老井的主斜井作为副斜井,利用

老井的风井作为后期利用的回风立井,关闭老井副斜井,现已关

闭到位。

2017 年,因为原设计利用的新井、老井之间的运输平巷垮塌,

无法利用,重新变更了设计,按照《临沧市工信委关于沧源县恒

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莲花塘煤矿整合技改项目初步设计

变更的批复》(临工信发〔2018〕57 号)批复意见,改造延深新

井主斜井作为副井,改造延深新井回风井作为前期回风井,新掘

1条主斜井;主斜井、副斜井及回风斜井均在+975m 标高落平,

形成开拓水平,布置+975m 水平井底车场,形成开拓系统,保留

老井主斜井作为后期开采时的北翼回风井,老井回风立井报废关

闭。事故发生时,老井的主斜井、回风立井为独立系统,保持通

风排水。

2015 年 1 月,莲花塘煤矿取得开工备案后开工建设,煤矿自

建,委托云南博安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进行监理。2015 年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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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因矿群纠纷及采矿许可证逾期停止建设;2017 年 5 月 22 日,

煤矿对设计进行重大变更,2018 年 4 月 20 日,取得变更设计及

安全设施设计批复;10 月 8 日复工复建,布置有主斜井掘进工

作面、副斜井延深掘进工作面,处于建设一期。

2. 老井安全生产系统概况

(1)开拓系统:老井开拓方式为斜井开拓,现有 2 个井筒,

即主斜井、回风立井。主斜井主要用于进风、行人、提升;回风

立井用于回风。

(2)通风系统:通风系统为中央分列式,通风方法为机械

抽出式,地面主、备用主要通风机型号均为 FBCZNo10/15 型,功

率为 15kW,额定压力为 150~900Pa,额定风量为 408~

1020m3/min。

(3)提升运输系统:主斜井、暗斜井采用矿用绞车单钩串

车提升,运输平巷采用人力推矿车运输。

(4)排水系统:煤矿在回风上山北侧距+1110 水平运输巷

24m 处设有主水仓,安设有水泵 1 台(功率为 90kW),沿回风上

山、主斜井布置一趟直径为 100mm 排水管路将水排至地面。

(5)消防、防尘系统:老井地面消防水池已报废;在主水

仓排水管路中设置了支管和阀门,启动主排水泵时打开阀门供井

下消防、防尘用水。

(6)防灭火系统:老井未建立防灭火系统。

(7)供电系统:原老井采用双回路供电,一回高压电源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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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勐角35/10kV变电所,二回高压电源来自勐来35/10kV变电所。

(8)通讯、安全监测监控及人员位置监测系统:矿井地面

安装 KTA-102 型自耦器,共安装 7 台 KTH-102 型本安型电话,

其中地面 5 台,井下 2 台;安装有 KJ102N 型安全监控系统,在

总回风巷设置温度、甲烷、一氧化碳等传感器,在主水仓、排水

下山迎头设置了甲烷传感器;安装有 KJ296 型井下人员位置监测

系统。安全监控系统及人员定位系统均不能正常使用,分站信号

无法上传到地面主机。

3.煤矿安全管理情况

煤矿实行矿、队(科)两级生产安全管理体制。全矿建有安全

生产责任体系,制定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了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了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要求

成立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置有生产科、技术科、安全科、机

电科等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均进行了相应

安全培训并经过考核合格,取得了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证明;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取得了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从业人员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了相应安全培训合格证

明。煤矿矿长张建华,总工程师(兼技术负责人)郭新岭、安全

副矿长于文江、生产副矿长张鹏、机电副矿长李自新,配备了采

煤、掘进、机电、通风、地质测量专业技术人员共 5 名,安全员、

瓦检员、爆破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共 53 名,现有在册职工 116 人,

设有开拓一、二、三区队和老井排水区队等井下作业队伍,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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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为三班作业,8 小时工作制。煤矿与工人均签订了劳动合同,

为职工购买了工伤保险,煤矿按规定提取和使用维简费、安全生

产费用,煤矿成立有兼职救护队并与临沧市矿山救护队签订有救

护协议。

煤矿法定代表人朱永贵负责采购及外围工作,未参与安全生

产管理;安全副矿长于文江于 11 月 10 日请假,未在岗;技术负

责人胡胶林自 2018 年 9 月因生病未上班,其职责由总工程师担

任,煤矿未明确总工程师和职能部门对老井的安全管理职责。

老井自 2014 年以来一直维持着+1110m 水平以上的通风、排

水。因为老井井巷及采空区积水将会对技改的首采工作面形成较

大威胁,煤矿决定从老井实施水害隐患治理工程,抽排老井积水。

2018 年 11 月 3 日,沧源县工商科信局到老井检查,发现老井回

风上山存在木支架断梁折柱、监控系统不完善等问题,要求莲花

塘煤矿制定完善的安全技术措施,整改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后方可

实施水害隐患治理工程。2018 年 11 月 12 日,莲花塘煤矿将《沧

源县莲花塘煤矿水害隐患治理方案》报沧源县工商科信局审批。

11 月 28 日,沧源县工商科信局人员到老井复查,于 11 月 29 日

审批同意了该实施方案。老井排水区队负责老井水害隐患治理,

区队长为许峯。

煤矿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落实不到位,老井煤层有自然发

火倾向,未制定防灭火专项设计,未建立防灭火监测系统和消防

系统,处理井下火区未制定防灭火安全措施。现场管理混乱,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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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井内温度高,现场作业人员随意将排水下山风筒拉往巷道维修

点、主水仓等地点,事故当班工人在回风上山灭火时,将风筒拉

往着火点附近通风降温,未在下山上口设置栅栏。煤矿未认真落

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事故当班无矿领

导带班下井。

(三)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事故单位安全监管情况

沧源县人民政府明确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为沧源县工商科信

局,与沧源县工商科信局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状,组织了安全大

检查和煤矿打非治违专项整治工作。沧源县工商科信局与煤矿签

订了安全生产责任状,制定对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计划、2018

年“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安全大检查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春

节期间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六项行动”工作方案、2018 年汛期安

全生产工作实施方案等工作措施,印发了关于做好五一节期间安

全生产工作的通知。2018 年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计划规定

每月检查煤矿 1次,2018 年 7 月至事故发生时,开展计划监管 9

次。勐角傣族彝族拉祜族乡(以下简称勐角民族乡)人民政府对

莲花塘煤矿履行属地管理责任,下设安监办负责日常监管,安监

办监管人员到莲花塘煤矿检查时,未到老井入井检查。

(四)事故地点情况

由于火区封闭无法下井勘察,经向现场作业人员和抢险救援

人员调查取证,事故发生在老井+1110m 水平回风上山内,距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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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下山下口 50m处(见图 1)。

图 1 事故现场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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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风上山用于行人和回风,沿N3 煤层布置。回风上山倾角

25°,采用木支护和矿工钢混合架棚支护,上宽 1.8m,下宽 2.6m,

高 2.0m。排水下山倾角 25°,巷道呈梯形,木支护架棚支护,

上宽上宽 1.8m,下宽 2.6m,高 2.0m,是条盲巷,总长 56m。

二、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18 年 12 月 13 日中班,许峯安排余东生班组共计 9 人入

老井进行巷道维修、排水作业。余东生在下班途中,看到+1110m

水平回风上山煤炭自燃,已经看到明火,于 22 时 30 分在+1158m

水平用井下电话向许峯报告。许峯接到火灾报告后,未向调度室

报告,也未向主要负责人和煤矿领导报告,在未采取安全技术措

施的情况下,于 22 时 49 分电话安排余忠平(班组长)带人去灭

火。余忠平安排九三布老、李三倒、卫三木嘎 3 人一起去灭火。

余忠平换好工作服走到井口时,九三布老等 3 人还没换好衣服,

就自行先下井;到井下后,余忠平在主水仓口附近接好用于灭火

的水管后,就到+1110m 运输平巷内清理水沟,直至事故发生后

井上救援人员到+1110m 运输平巷告诉他,他才知道发生了事故。

九三布老等 3 人于 23 时下井,23 时 20 分左右到达着火点,由

于着火点附近温度比较高,九三布老安排李三倒和卫三木嘎去拉

接风筒到着火点附近辅助通风,他自己利用支管(塑胶软管)直

接喷洒水在着火点上灭火。李三倒负责拉接风筒,卫三木嘎在李

三倒身后辅助。12 月 14 日 0 时 20 分左右,李三倒刚把风筒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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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九三布老背后,突然就听到砰的一声,着火点突然爆燃,现场

3 人立即逃生自救。李三倒率先跑出主斜井,向许峯报告了事故

情况。

(二)抢险救援情况

许峯接到事故报告后,于 12 月 14 日 0 时 55 分打电话给余

东生,让他组织人员一起下井抢险救援。余东生立即通知余庆华、

曾宪均,3 人在主斜井口与许峯汇合后一起下井救援。救援人员

在主斜井落平点车场附近看到九三布老,看到伤情不重,就让其

自行走出井口。然后继续搜救卫三木嘎,在排水下山口往下 20m

左右的位置发现卫三木嘎,他头朝下山迎头,俯卧,脸部埋在轨

道中间的一个 20cm 深小水塘里。许峯等人立即将其运到地面,

并将 3 名伤者运往沧源县人民医院救治,卫三木嘎抢救无效死

亡;李三倒和九三布老因烧伤住院治疗。

(二) 事故瞒报及核查情况

现场抢险救援结束后,许峯于 12 月 14 日凌晨 1 时 47 分向

莲花塘煤矿矿长张建华报告,报告说老井发生了事故,有 2 个人

被火烧伤,已经救出地面。没有报告有人死亡的情况,张建华认

为没有人员死亡,所以未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卫三木嘎在

沧源县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后,许峯与死者家属提出私下处

理,不再往上报告,其家属也同意私了,于 12 月 14 日凌晨 4 时

左右与死者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死者家属 180 万元,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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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不再报案。12 月 14 日下午 16 时左右,许峯向死者家属汇

款 100 万元后,死者家属将卫三木嘎尸体下葬。

12 月 14 日 9 时 08 分,沧源县安监局接到关于莲花塘煤矿

于 12 月 14 日可能发生事故的事故举报。接到举报后,沧源县安

监局立即向县人民政府汇报,在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指示下,成

立了有沧源县安监局、公安局、工商科信局、勐角民族乡人民政

府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核查组,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核查组于

12 月 14 日 17 时左右初步确认老井发生 1 人死亡的火灾事故,

沧源县安监局、沧源县工商科信局随即向上级单位报告了事故情

况及核查情况。

(三)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煤矿负责人煤矿就善后事宜与死者家属进行了

协商,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达成了赔偿协议;2 名伤者已于

12 月 15 日转院至昆明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治疗,情况稳定。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根据调查取证笔录以及其它有关资料分析,按照《企业职工

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86)的规定,经事故调查组分

析认定,莲花塘煤矿“12·14”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为:

(一)直接原因

事故地点煤层属Ⅰ类容易自燃煤层,煤层自燃并有明火,作

业人员冒险用水直接喷洒着火的高温煤体,发生爆燃,导致事故

发生。

(二)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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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主体责任不落实。

(1)未按设计关闭老井风井。

(2)老井水害治理安全措施不到位。老井开展水害治理,

未编制防灭火专项设计,未建立防灭火监测系统和消防系统,安

全监控系统采用陈旧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组织井下灭火时未制

定安全技术措施;煤矿水害隐患治理方案对火灾重大风险未制定

有针对性措施,安全技术措施编制、会审把关不严。

(3)安全管理不到位。煤矿未明确矿领导和职能部门对老

井的安全管理责任,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也未认真履行对

老井的安全管理职责,各岗位各部门的责任落实存在盲区;煤矿

未与老井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水害治理过程中,煤矿领

导未参与带班下井,事故当班无矿领导带班下井。现场作业人员

随意将排水下山风筒拉往巷道维修点、主水仓等地点,事故当班

工人在回风上山灭火时,将风筒拉往着火点附近通风降温,冒险

蛮干。

(4)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职工安全意识淡薄,操作

技能辨识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以及预防事故的能力低下,缺

乏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5)瞒报事故。煤矿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

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2.监管有差距。

(1)乡镇属地安全管理有差距。监督检查不全面,日常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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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督促不到位,未对老井开展检查。

(2)监管部门安全监管有差距。监管力量薄弱,监督检查

力度不足,对煤矿存在的重大风险治理督促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调查认定,沧源县莲花塘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莲花塘煤矿

“12·14”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许峯,莲花塘煤矿老井排水区队长,在组织井下灭火时,

未报告煤矿主要负责人和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未采取安全

技术措施,违章指挥;发生事故后,瞒报。违反《煤矿安全规程》

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三款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

十条第一款②的规定,依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四条第

(一)项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④的规定,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①《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三款:(…发现井下火灾…)抢救人员和灭火过程中,

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甲烷、一氧化碳、煤尘、其他有害气体浓度和风向、风量的变化,并采取防止

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

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③《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四条 煤矿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

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

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

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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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鹏,莲花塘煤矿生产副矿长。未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未

认真检查老井的安全生产状况,未督促落实老井安全生产整改措

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

(七)①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②的规定,建议撤销其与煤矿安

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3.张建华,莲花塘煤矿矿长,全面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

作。未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认真督

促、检查老井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组织消除老井安全生产事

故隐患,瞒报事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

条第(一)、(五)、(七)项③和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④的规定,建议给

予撤职处分。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

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

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

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

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

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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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朱恩荣,莲花塘煤矿实际控制人,莲花塘煤矿全面安全生

产管理主要负责人。

(1)瞒报事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

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

零六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依

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

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 号)第二条

第(六)项①的规定,将其纳入全国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

惩戒“黑名单”管理。经调查,不能确定其上一年实际收入,依

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②规

定,其上一年年收入按照云南省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73515 元

的 5 倍计算,建议处 36.7575 万元罚款。

(2)未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

认真督促、检查老井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组织消除老井安全

生产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

(一)、(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③的规定,建议

①《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

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六)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

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关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按照下列办法

确定:(一)主要负责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

5倍以上 10 倍以下计算。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

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

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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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经调查,不能确定其上

一年实际收入,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四条第二

款第(一项)规定,其上一年年收入按照云南省上一年度职工平

均工资 73515 元的 5 倍计算,建议处 11.02725 万元罚款。

(3)事故当班无矿领导带班下井。违反了《煤矿领导带班

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五条第一款①的规定,依据《煤矿

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九条②的规定,建议处

1 万元罚款。

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原则,建议处 48.78475 万元

罚款,纳入全国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

5.沧源县莲花塘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事故单位。

(1)老井自燃发火严重,安全管理不到位,建议沧源县人

民政府对老井实施永久性关闭。

(2)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老井水害治理安全措施不

到位,安全管理差,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

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

项③规定,建议处 50 万元罚款。①《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煤矿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

责任主体,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九条煤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带

班下井档案虚假的,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处 15 万元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的煤矿领导按照擅离职

守处理,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 1 万元的罚款。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

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

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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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瞒报事故。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四条①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三十六条第(一)项②规定,建议处 190 万元罚款;依据《国家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

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 号)第二条第(六)

项的规定,将其纳入全国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黑名

单”管理。

(4)事故当班无矿领导带班下井。违反了《煤矿领导带班

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煤矿领

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处 15

万元罚款。

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建议处 265 万元罚款,

纳入全国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对老

井实施永久性关闭。

(二)对监管部门和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1.赵杰应,沧源县工商科信局煤炭安全监管股股长,履行煤

矿安全监管工作职责有差距,对事故发生具有重要责任,建议由

沧源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其进行约谈。

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

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 1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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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杨建文,沧源县工商科信局分管煤矿安全工作的副局长,

履行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分管领导职责有差距,对事故的发生负有

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其向沧源县工商科信局作出书面检查。

3.赵国荣,中共党员,勐角民族乡人民政府安监员,履行煤

矿安全管理工作职责有差距,对事故发生具有重要责任,建议由

沧源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其进行约谈。

4.李学文,中共党员,勐角民族乡党委副书记,分管煤矿安

全工作,履行煤矿安全属地管理领导职责有差距,对事故的发生

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其向中国共产党勐角民族乡委员会、人

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5.勐角民族乡人民政府,落实属地煤矿安全管理有差距,建

议责令其向沧源县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6.沧源县工商科信局,落实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有差距,建

议责令其向沧源县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7.建议沧源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勐角乡人民政府领

导班子、沧源县工商科信局领导班子进行约谈。

五、防范措施

(一)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是要加强技术管理工作。必须编制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完善

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并严

格审批、贯彻实施;发生自燃后,在灭火过程中,采取防止瓦斯、

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二是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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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加大安全投入,保障安全投入有效实施。要健全各项安全生产

责任制,形成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明确责任清单,

严格督促各岗位和职能部门将责任落到实处,务必做到安全管理

全覆盖、无盲区。要加强现场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煤矿领导带班

下井制度,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遇到险情时,立即下

达停产撤人命令;煤矿管理人员务必认真督促井下作业人员严格

执行矿井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杜

绝违章指挥、冒险作业。三是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力度,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提高辨识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

以及预防事故、应急处理、自保互保的能力。四是要强化隐患排

查治理。要严格按照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八定”规定等“四项

工作措施”的要求,全面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不留盲区和死

角,定期开展安全风险分析,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五落实”

的要求,切实将事故隐患治理到位。五是要严格执行煤矿安全事

故报告规定,发生事故后及时上报,严禁谎报、瞒报、迟报事故。

(二)进一步强化监管执法,认真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煤矿

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一是要加大煤矿安全监管执

法力度,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提高监管业务能

力和执法效果。二是要认真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强化源头预防。

三是要加大对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违法违规组织人员入井作

业煤矿的打击力度,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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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领导,落实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沧源

县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规定》,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管理,完善体制机制,有效防

范安全生产风险,坚决遏制煤矿事故。一是要以这起事故为典型

案例,组织县域内煤矿投资人、法人代表、矿长和有关管理人员

开展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学习贯彻《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

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关于事故报告的有关规

定,强化煤矿各级负责人的法律意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领域的

有关规定,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有效

防范和遏制事故再次发生。二是县、乡人民政府要配齐、配强监

管力量,要加强对监管人员培训,提升对煤矿监督管理专业技术

水平,有效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是针对莲花塘煤

矿安全管理十分薄弱、长期亏损、不能有效保障安全投入的情况,

劝其按照国家化解煤炭过剩产能政策退出。

沧源县莲花塘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莲花塘煤矿“12·14”火灾事故调查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