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性再生能源憑證試行要點草案 座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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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106428自願性再生能源憑證試行要點草案 座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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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106年4月28日

自願性再生能源憑證試行要點草案

座談會

座談會議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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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議程內容 單位

09:00-09:10 主席致詞 經濟部

標準檢驗局

09:10-09:25 台灣再生能源憑證運作機制規劃 經濟部

標準檢驗局

09:25-09:55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查核與發電量查證

流程案例說明 台灣電子檢驗中心

09:55-10:10 自願性再生能源憑證試行要點草案與

相關申請作業程序草案說明 台灣經濟研究院

10:10-11:10 綜合討論 所有出席與會者

報告大綱

一. 台灣再生能源憑證運作機制規劃

二.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查核與發電量查證流程

案例說明

三. 自願性再生能源憑證試行要點草案與相關

申請作業程序草案說明

自願性再生能源憑證試行要點(草案)

自願性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查核申請作業程序(草案)

自願性再生能源發電量查證申請作業程序(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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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台灣再生能源憑證

運作機制規劃

什麼是再生能源憑證

再生能源憑證就是綠電的身分證。

透過第三方公正單位驗證再生能源設備及發電量後,核發再生能源憑證。

Google、APPLE、Facebook等國際企業承諾使用100 %綠電,再生能源憑證可證明綠電的使用量。

5

再生能源憑證對產業發展之利基

提升企業之環保形象,促進低碳產品之國際競爭力。

提升綠能發電產品之產值,促進綠電開發商之投資意願。

可作為銀行融資保險之依據,活絡綠電市場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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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 投資 產業發展

已推行再生能源憑證之國家

目前已有歐盟、美國、日本、印度及澳洲等自行推動與再

生能源憑證相關之制度。

7

台灣再生能源憑證制度推行依據

電業法修訂於106年1月11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於1月26日由總統正式公布。

開放綠電可透過直供、代輸及由售電業銷售給用戶,亦可自發自用。

再生能源憑證可作為綠電交易之工具。

現階段標準檢驗局依商品檢驗法第14條規定,以推行自願性驗證之方式推動再生能源憑證制度。

未來朝訂定電業法子法之方式,以作為長期推動之準則。

8

台灣再生能源憑證統籌執行單位

再生能源憑證由行政院指定標準檢驗局主政 。

標準檢驗局透過創新產業旗艦計畫之「再生能源憑證中

心發展計畫」執行發證業務。

發證領域包含風力、太陽能、生質能、川流式水力與地

熱發電。

9

推動我國之再生能源憑證制度

標準檢驗局成立國家再生能源憑證中心,統籌憑證發放與管理。

10

憑證交易

媒合

國內推廣及國際認可

憑證追蹤及稽查

受理憑證

申請及審查

再生能源憑證核發、交易與管理

環境資訊分析與比對

再生能源電力相關資訊查詢

國家再生

能源憑證中心

經濟部

標準檢驗局

再生能源憑證及大數據分析資訊帄台

再生能源憑證中心媒合帄台功能及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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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將以在地資源,協助中央於行政區域內,進行媒合業務。有助於輔導與管理當地再生能源,促進地方再生能源蓬勃發展。

憑證需求

憑證來源

供需配對

媒合帄台規劃

憑證中心建置電子化

媒合帄台,由台電及

地方政府進行媒合業

務。

帄台功能:

1.匯集憑證需求用戶

2.提供可信賴之再生

能源憑證來源

3.供需配對作業

帄台功能與效益

台電及地方政府有

足夠的能力及公信

力,承擔媒合帄台

應有的權力義務

提供發電業者及買

家應有的保障與權

利,促成長期穩定

的憑證合約關係。

再生能源憑證中心

媒合帄台

再生能源憑證市場的發證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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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設備與發電量驗證

憑證

統一管理

再生能源憑證資訊管理帄台

再生能源憑證媒合帄台

綠電用戶

自由

交易 躉售

(固定價格)

公共售電業 再生能源

售電業

用戶

選擇權

直供

轉供

(

代輸)

輸配電業

再生能源發電業

(風力、太陽能、生質能、

川流式水力與地熱發電)

大型

水力發電 自用綠能

發電設備

環境效益需求戶 一般用戶 自發自用

1 2 3 4A 4B

再生能源憑證試行發行申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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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直供/轉供雙邊合約或

購電合約申請憑證

於管理帄台媒合後,由

發電業者申請憑證

供需

關係

憑證

申請

發行

宣告

每季結算發電量並發行憑證 (週

期可依客戶需求調整)

發行之憑證記載用電量資訊及

環境效益資訊

發電設備進行檢測

驗證

提出檢測驗證報告

申請設備查核

實際發電後,提交發電量佐

證資料(申請發電查證期間

最長為1年)進行電量查證

每季進行發電量查證(週期

可依客戶需求調整)

可宣告使用再生能源

可用於溫室氣體盤查

*管理帄台建立前以書面進行核發及管理作業

完成

電量

查證

再生能源憑證發行時序說明

產生

再生能源憑證的申請與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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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發電業者申請

國家再生能源憑證中心

發電設備查核

發電量查證

發證

登記

管理

即時監控

追蹤

稽查

擁有再生能源憑證之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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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憑證

電力來源確認 環境效益宣告

再生能源

發電設備查核

與發電量查證

效益

提高投資 再生能源設備意願 以建立自願性 再生能源市場

增加再生能源發電業者及自用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擁有者

之收入

企業與用戶可藉由購買憑證作為減少環境衝擊之

證明

核發

我國再生能源憑證與國際接軌

以我國再生能源憑證獲得國際認可為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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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美資源解決方案中心

德國聯邦環境局

日本再生能源憑證中心

國際再生能源憑證標準基金

•106年2月來訪

•預計106年5月簽署合作研究契約

•預計106年8月進行參訪與交流

•I-REC董事為諮詢顧問

•105年12月已先期參訪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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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查核

與發電量查證流程案例說明

確認現場檢查時間

現場確認發電設備

相關文件查核作業

結果說明

起始會議

現場確認其他項目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查核流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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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出席者簽名。 2. 說明現場查核流程、項

目、方式等查核原則。 3. 申請者針對申請案件介

紹 1. 查核設備(模組)型號及

數量 2. 查核總裝置容量 3. 檢視設備及配電箱: 4. 記錄變流器型號、功率、

數量等: 5. 記錄電表電號

1. 核對申請人資料、 2. 核對發電廠場址、 3. 確認與電網業者簽約、 4. 確認竣工報告

1. 符合再生能源要求之水路相關設置設施

2. 確認廠內其他非再生能源發電機組

3. 具備發電機組操作、維護及保養之作業

4. 其他主辦單位經指定之查證項目

水力電廠設備查核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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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設備查核 項目 設備查核

發電機系統

1. 發電機

2. 無刷勵磁系統

3. 靜態勵磁系統

4. 附屬設備

保護系統

1.發電機組保護

2.變壓器保護

3.匯流排與斷路器保護

4.輔機高壓馬達保護

開關場

1. 主變壓器

2. 啟動變壓器

3. 油斷路器

4. 氣體斷路器

5. SF6氣封絕緣開關裝置

6. 比壓器

7. 架空地線

8. 電力電容器

廠內電源

1. 電力中心

2. 馬達控制中心

3. 不斷電系統

4. 廠內緊急電源

5. SFC系統

6. 機組直流電源設備及蓄電池

太陽光電廠設備查核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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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設備查核 項目 設備查核

發電機系統

確認太陽光電模組及陣列

1. 單晶矽PV

2. 多晶矽PV

3. 非晶矽PV

4. 薄膜PV

5. 直/交流電力轉換器

保護系統

1. 斷路器及變壓器試運轉檢驗

2. 各接地點之接地電阻量測

3. 防止太陽光電發電系統獨立運轉功能

4. 架空線路/電力電纜設備試運轉檢驗

5. 直流分接線盒出廠型式報告

6. 避雷設施

7. 監控系統運作

開關場

1. 主變壓器

2. 啟動變壓器

3. 氣體斷路器

4. 比壓器

5. 架空地線

6. 直流接地箱及交流配電盤

廠內電源

1. 電力中心

2. 馬達控制中心

3. 不斷電系統

4. 廠內緊急電源

5. SFC系統

6. 機組直流電源設備及蓄電池

7. 相關配電線路及管路裝設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風力機發電廠設備查核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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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設備查核 項目 設備查核

發電機系統

確認風力機容量及數量

1.中小型水帄軸

2.中小型垂直軸

3.大型陸域風力機

4.大型離岸風力機

保護系統

1. 斷路器及變壓器試運轉檢驗

2. 各接地點之接地電阻量測

3. 架空線路/電力電纜設備試運轉檢驗

4. 風機塔架安全

5. 監控系統運作

6. 確認風速資料之記錄

7. 確認風力機之功率曲線

開關場

1. 主變壓器

2. 啟動變壓器

3. 氣體斷路器

4. 比壓、比流器

5. 架空地線

6. 直流接地箱及交流配電盤

7. 電表

廠內電源

1. 電力中心

2. 馬達控制中心

3. 不斷電系統

4. 廠內緊急電源

5. SFC系統

再生能源發電量查證流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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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現場檢查時間

現場確認發電量

相關文件查證作業

結果說明

起始會議

1. 出席者簽名。 2. 說明現場查證流程、項

目、方式等查核原則。

發電量確認 1. 確認計量電表與變比器 2. 紀錄電表讀數

發電量現場查證 作業流程

發電量數據資料比對 1. 確認期間引用活動數據 2. 確認活動數據包含環境

因素資訊及電廠運作之數據資料

3. 確認活動數據之可信度 4. 其他主辦單位經指定之

查證項目

再生能源發電量查證方式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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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範發行期間: 初期藉由人工進行抄表查

證; 後期鼓勵發電業者須安裝

智慧電表即時回傳資訊

供電方式

電量回傳方式

① ② ③ ④

直供

轉供

用戶選擇

自發自用

Ⓐ 傳統抄表 ✔ ✔ ✔ ✔

Ⓑ 智慧電表 ✔ ✔ ✔ ✔

Ⓒ 藉由台電電表 ✔ ✔

ⒶⒷ

ⒶⒷⒸ

ⒶⒷⒸ

ⒶⒷ

確認計量電表與變比器規格及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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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表規格 低壓 高壓以上

1ϕ3W 110/220V

2.5A 附記錄型 2具CT

1ϕ3W 110/220V

30A 附記錄型

3ϕ4W 110~480V

2.5A 附記錄型 3具CT

3具CT、3具

PT或整套型

變比器

3ϕ4W 110~480V

30A 附記錄型

電表規格 低壓 高壓以上

1ϕ3W 110/220V

2.5A 雙向附記錄型 2具CT

1ϕ3W 110/220V

30A 雙向附記錄型

3ϕ4W 110~480V

2.5A 雙向附記錄型 3具CT

3具CT、3具

PT或整套型

變比器

3ϕ4W 110~480V

30A 雙向附記錄型

1. 申請人自行裝設計量電表須為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定合格之0.5級電子式電表,其規格應符合台電公司材規Y224「電子式電表及配件」之規定 ,其型式與變比器選用方式如下:

單向計量功能電子式電表規格與變比器選用方式

雙向計量功能電子式電表規格與變比器選用方式

確認計量電表與變比器規格及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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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申請者裝設變比器,其規格應符合台電公司材規C004

「低壓貫穿式比流器」、C043「高壓計費用變比器」、Y101「69KV 整套型變比器」、Y443「161KV整套型變比器」與Y445「345KV整套型變比器」之規定。

3. 裝置電表與變比器規格及容量應符合配電手冊(五)第四章1-3節「電表容量擇定對照表」 之規範

發電量數據資料比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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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重複確認再生能源憑證申請者發電量之真實性,申請人必須提供發電量查證期間之環境因數資料文件、發電設備操作維護紀錄及發電量記錄文件

太陽光電

•日照度

•背板溫度

•氣溫

•追蹤系統狀態

風力發電

• 風速

• 氣溫

• 氣壓

• 機組運作時間

水力發電

• 水頭高度

• 流速

• 水文限制

• 機組運作時間

即時電量查核方式

27 27

確認

發電相關資訊 確認提供

之電力資訊

界接 資訊帄台

拜訪各類型再生能源發電業,瞭解關鍵發電資訊,可提供之情況,如資訊回傳頻率等

發電資訊包含 穩態參數:發電設備類型、設置地點 、氣象資料蒐集設備等 動態參數:功率輸出、日照度、風速、水流速等

訂定資料傳送與接收之資料格式與方法: 1.電力傳輸協定 2.傳輸接收通道

開發應用程式介面(API),提供發電業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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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水力發電廠現場查核說明

發電場所及水路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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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水路設施 確認發電入水口設施操作情況

確認申請電廠名稱 確認申請電廠位置

發電機組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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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水輪機位置 確認水輪機銘牌

確認發電機組銘牌 確認發電機組位置

確認其他紀錄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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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流量計位置

確認流量計銘牌

確認流量計校正情況

現場確認開關場、線路及電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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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主變壓器

確認電路

現場確認併接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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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廠內電錶

確認併網電錶位置 確認併網電錶規格、有效期限及讀數

確認廠內外電錶讀數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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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太陽能發電廠現場查核說明

發電場所及設施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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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PV發電系統屬於何種形式 確認電路直流分接線箱

確認發電廠名稱 確認發電廠位置

發電場所及設施確認

36 確認低壓配電盤

確認直流開關箱 確認直流配電箱

http://www.hjjh.kh.edu.tw/toyphysics/21/energy/1.htm

確認電力調節器(逆變器) http://www.xhsolar88.com/jswd/tyngfnbqnz_1.html

發電場所及設施確認

37 確認併接點

確認高壓配電盤 http://tw.ttnet.net/ttnet/gotoprd/ET600/999/0/944303434303931303.htm

確認主變壓器

http://www.gzyadj.com/about-us/detail-185104.html

確認併網電錶規格、有效期限及讀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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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風力發電廠現場查核說明

發電場所及設施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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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風力機(發電廠)位置

目視確認風力機安裝情況 ,及是否正常運轉

確認風力機之種類及數量 • 中小型垂直軸風力機

• 中小型水帄軸風力機

• 大型陸域風力機

• 大型離岸風力機

確認發電廠名稱或風力機銘牌

發電場所及設施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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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比壓、比流器安裝及校正報告 確認配電盤

確認併網電錶規格、有效期限、校正報告及讀數。

發電場所及設施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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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電表校正報告

確認風速記錄資料

確認功率性能曲線

發電場所及設施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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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願性再生能源憑證試行要點草案與相關申請作業程序草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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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性再生能源憑證

試行要點(草案)

規定 說明

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檢驗局)為推動自願性再生能源憑證制度,

以促進自願性使用再生能源市場及加速綠色產業供應鏈形成,特訂定本要點。

明定本要點訂

定之目的。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再生能源:指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三條所定再生能源,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

關認定可永續利用之能源。

(二)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以下簡稱發電設備):指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三條所

定,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認定文件之發電設備。

(三)再生能源憑證(以下簡稱憑證):指經標準檢驗局辦理發電設備查核及發電

量查證後所核發之憑證。其憑證登載事項包括再生能源類型、發電量及環境

效益相關資訊。

(四)申請人:指再生能源發電業及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但採用躉購制度者與抵

換專案減量額度者除外。

明定要點用詞

定義。

三、申請核發憑證前之符合性評鑑程序如下:

(一)發電設備查核:申請人應依自願性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查核申請作業程序規定

提出相關文件,向標準檢驗局國家再生能源憑證中心籌備處(以下簡稱籌備

處)申請核發符合指定標準之發電設備查核報告。

(二)發電量查證:申請人於完成前款發電設備查核後,再依自願性再生能源發電

量查證申請作業程序規定提出相關文件,向籌備處申請核發符合實際發電量

之查證報告。

明定符合性評

鑑程序。

自願性再生能源憑證試行要點(草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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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 說明

四、申請人於完成前點符合性評鑑程序後,即可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影本,向籌備處申請核發憑證: (一)公司登記、商業登記、工廠登記、其他相當之設立登記文件或身

分證明文件。但申請人身分已向籌備處登錄且未有變更者,無需檢附。

(二)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查核報告。

(三)再生能源發電量查證報告。

(四)其他經標準檢驗局指定之技術文件。

前項文件,申請人應敘明與正本或現況相符並簽章,籌備處必要時得要求提出正本供查核。

明定申請文件規定。

五、憑證之申請案經審查符合者,發給憑證證書。 明定發給憑證規定。

六、申請人登錄之基本資料或證書所載事項有變更,或有其他影響證書登錄事實者,除另有規定外,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檢具原證書及有關證明文件,向籌備處申請變更。

明定申請憑證變更規定。

七、申請人於憑證證書有效期間內,應每季向籌備處提出憑證使用報告書,並回報憑證持有狀態。

明定提出憑證使用報告書規定。

自願性再生能源憑證試行要點(草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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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性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查核

申請作業程序(草案)

自願性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查核申請作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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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電設備文件書面審查

現場查核

通知結果

核發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查核報告

文件準備

提出申請

資料補正

追加資料補正

不符合

通過/不通過

符合

不符合

通過

申 請 人廠   商

驗 證 機 構籌 備 處

14日內註1

3日內

5日內

註1:審查案件內容如發現缺失,應通知廠商於五個工作日內補正。   經廠商補件後仍不符規定者,得再次通知廠商補正。屆期仍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駁回申請

駁回申請

屆期未補正

屆期未補正

規定 說明

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檢驗局)為核發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查核報告,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明定本作業程序訂定之目的。

二、由標準檢驗局國家再生能源憑證中心籌備處(以下簡稱籌備處)辦理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查核,其作業流程如附件一。

明定本作業程序之作業流程。

三、申請人填具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查核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籌備處提出申請,依本作業程序應檢具之資料不全或不符者,應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審核時間為收件日起十四個工作日內,如有補件者不在此限。

明定本作業程序之申請文件與審核時間。

四、完成文件審核後,籌備處將進行現場查核,現場查核時如有需要得要求追加補充資料,申請人須配合實行,應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明定本作業程序之現場查核作業。

自願性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查核申請作業程序(草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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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 說明

五、申請案件通過查核,標準檢驗局將發給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查核報告,其記載項目如下: (一)報告編號

(二)申請人

(三)現場查核發電場所名稱及地址

(四)發電設備編號

(五)再生能源發電類別

(六)設備裝置容量

(七)查核員之簽名

(八)現場查核日期及報告完成日期

(九)發電設備現場查核紀錄表

明定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查核報告記載項目。

六、申請人在其發電設備通過查核之後,若須進行發電設備資訊變更,須填具已查核發電設備之變更申請書向籌備處提出申請。

明定已查核發電設備之變更作業程序。

七、已通過查核的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若申請人自行申請廢止,申請人得填具已查核發電設備之取消申請書向籌備處提出申請。

明定已查核發電設備之取消作業程序。

自願性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查核申請作業程序(草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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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性再生能源發電量查證

申請作業程序(草案)

自願性再生能源發電量查證申請作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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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電量文件書面審核

現場查核

通知結果

核發再生能源發電量查證報告

文件準備

提出申請

資料補正

追加資料補正

不符合

通過/不通過

符合

不符合

通過

申 請 人廠   商

驗 證 機 構籌 備 處

14日內註1

3日內

5日內

註1:審查案件內容如發現缺失,應通知廠商於五個工作日內補正。   經廠商補件後仍不符規定者,得再次通知廠商補正。屆期仍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駁回申請

駁回申請

屆期未補正

屆期未補正

現場查證

規定 說明

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檢驗局)為核發再生能源發電發量查證報告,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明定本作業程序訂定之目的。

二、由標準檢驗局國家再生能源憑證中心籌備處(以下簡稱籌備處)辦理再生能源發電量查證,其作業流程如附件一。

明定本作業程序之作業流程。

三、申請人填具再生能源發電量查證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籌備處申請,依本作業程序應檢具之資料不全或不符者,應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審核時間為收件日起十四個工作日內,如有補件者不在此限。

明定本作業程序之申請文件與審核時間。

四、完成文件審核後,籌備處將進行現場查證,現場查證時如有需要得要求追加補充資料,申請人須配合實行,應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明定本作業程序之現場查證作業。

自願性再生能源發電量查證申請作業程序(草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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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 說明

五、在確認未與過去申請期間重複的前提下,籌備處可接受申請發電量查證期間最長為一年。

明定申請發電量查證期間之最長年限。

六、申請案件通過查證,標準檢驗局將發給再生能源發電量查證報告,其記載項目如下: (一)報告編號

(二)申請人

(三)現場查核發電場所名稱及地址

(四)發電設備編號

(五)再生能源發電類別

(六)設備裝置容量

(七)查證發電量

(八)查證員之簽名

(九)現場查證日期及報告完成日期

(十)發電量現場查證紀錄表

明定再生能源發電量查證報告記載項目。

七、申請人在其發電量通過查證後,若須進行發電量修正,須填具查證發電量修正申請書,向籌備處提出申請。

明定通過查證後之發電量修正作業程序。

自願性再生能源發電量查證申請作業程序(草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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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聆聽 歡迎聯繫與指教

55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國家再生能源憑證中心籌備處

吳佳璇 小姐 (02)3343-2295

[email protected]

陳芃均 小姐 (02)3343-2295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