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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争取优 秀、发展特长、开拓创新,引导学生在知识、能力、素质诸 方面协调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 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高等学校培养目标和我院 实际,依照《武汉大学本科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办法》 (2017 年 9 月修订)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是对学生在校期间各方面 表现的测定和评价。设定的测评指标既是评价学生的基本依 据,又是学生发展的导向目标。 第三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 原则,采取定量测评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过程测评与结果评 价相结合、记实测评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尽可能科学、 全面地反映学生的实际素质状况。 第四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素质、 课程学习成绩、课外学习与科研能力、社会实践与社会活动 能力四部分,四部分比例分别为 10%、66%、12%、12%。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按百分制计分,合计满分为 100 分。 第五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每年 9 月份进行,凡在本院 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活动的普通本科生,均应依据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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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争取优

秀、发展特长、开拓创新,引导学生在知识、能力、素质诸

方面协调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

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高等学校培养目标和我院

实际,依照《武汉大学本科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办法》

(2017 年 9月修订)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是对学生在校期间各方面

表现的测定和评价。设定的测评指标既是评价学生的基本依

据,又是学生发展的导向目标。

第三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

原则,采取定量测评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过程测评与结果评

价相结合、记实测评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尽可能科学、

全面地反映学生的实际素质状况。

第四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素质、

课程学习成绩、课外学习与科研能力、社会实践与社会活动

能力四部分,四部分比例分别为 10%、66%、12%、12%。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按百分制计分,合计满分为 100分。

第五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每年 9 月份进行,凡在本院

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活动的普通本科生,均应依据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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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班级为单位进行测评。全班同学推选出 5名学生代表,与

班级导师、当学年度团支书、班长、学习委员共同组成班级

测评小组,测评小组人数一般为单数。

第六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按学年度进行计算。测评中

所有加减分依据均限当学年(上年度9月1日至本年度8月31

日)获得有效,水平类证书长期有效。基本素质由测评小组

统一评议计分;课程学习成绩由学院统一下达;课外学习与

科研能力、社会实践与社会活动能力由学生本人进行填报,

经测评小组评议核查后报学院审核。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结果

作为评奖评优的基本依据。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报学生工作部审核备案后实施。学

生工作部对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章 基本素质测评

第八条 基本素质是指学生在思想政治表现、个人品德

修养、学习态度状况、组织纪律观念、身心健康素质等方面

应当具有的符合时代特征的基本品质,是学生世界观、人生

观、价值观、道德观及其行为表现等方面的综合体现。

第九条 基本素质测评主要考察以下五方面内容,每个

方面给定基准分 20 分,共 100 分。

(一)思想政治表现。

1.热爱祖国,维护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

针、政策,不参与任何有损祖国尊严、荣誉、利益和危害社

会秩序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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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政治上积极上进,自觉学习马列主义和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理论,关心时事,积极参加各项政治学习和活动,自

觉加强政治修养。

3.顾全大局,有团结协作精神,关心集体,积极参与

各项集体活动,自觉维护集体荣誉,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

不做损害集体利益和荣誉的事。

(二)个人品德修养。

1.自觉维护社会公德,在公共场所举止文雅,文明礼

貌;爱护公物,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2.诚实守信,谦虚谨慎,为人正直,办事公道;敬老

爱幼,团结同学,乐于助人。

3.热爱劳动,热心公益,文明卫生,爱护环境,不奢

侈浪费。

(三)学习态度状况。

1. 学风端正,学习目标明确,有科学的思想方法和严

谨的治学精神。

2. 谦虚好学,刻苦认真,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旷

课。

3. 考风良好,考试不舞弊。

(四)组织纪律观念。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公共

秩序,做到令行禁止。

2.不打架斗殴,不赌博,不酗酒,不观看、传播反动、

淫秽、暴力恐怖书刊和声像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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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遵守宿舍管理规定,按时熄灯就寝,不喧哗、打闹,

不影响他人的正常学习和休息,不损毁宿舍设备,不违章使

用电器,不留宿校外人员,未经审批不在校外住宿。

(五)身心健康素质。

1.有健康的体魄,自觉锻炼身体,积极参加课外体育

锻炼和体育竞赛活动,体育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认

真参加并完成军训任务。

2.具有心理卫生的基本知识,有较强的适应能力和心

理调节能力,能正确对待困难和挫折,情绪稳定,达观向上,

人际关系和谐。

3.积极参加有益的文化活动,增进身心健康。

第十条 基本素质测评时,实行在基准分基础上分项减

分,测评小组根据学院、班级的日常管理记录,根据以下有

关情况进行扣分。扣分后的结果为该项的最终得分,每项累

计减分不超过 20分。

(一)思想政治表现方面(A1):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参

与有损于祖国尊严、荣誉、利益和危害社会秩序活动的,经

查实,减 20 分;没有事前请假,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校院组

织的集体政治学习、班团会和其他集体活动的,经查实,减

2 分/次;在公开场合发布、发表不当言论的,经查实,减 2

分/次;因个人原因影响集体荣誉的,经查实,减 2 分/次;

应当支持集体工作而未支持的,经查实,减 2 分/次;被发

现进行宗教活动的,经查实,减 2 分/次。

(二)个人品德修养方面(A2):不讲社会公德、故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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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公物或破坏环境的,经查实,减 4 分/次;因不负责任,

不讲诚信,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和不良后果的,经查实,减 3

分/次;所在寝室在学院组织的寝室卫生评比中不合格(或

差)的,减 2 分/次;人际关系紧张矛盾严重的,经查实,

当事人减 2 分/次;超出个人能力的消费的,经查实,减 2

分/次。

(三)学习态度状况方面(A3):无故旷课减 2 分/次;

上课迟到、早退减 1 分/次;违反学习纪律、弄虚作假的,

经查实,减 2 分/次;不按时完成学习任务的,经查实,减 1

分/次;考试舞弊者,经查实,减 20 分;通过学院非规定渠

道找老师修改成绩的,经查实,减 2 分/次。

(四)组织纪律观念方面(A4):打架斗殴、参与赌博、

酗酒、观看并传播反动、淫秽、暴力恐怖书刊和声像制品行

为的,不构成处分或通报批评的,经查实, 减 2 分/次;不

遵守学校宿舍管理规定行为的,经查实,减 2 分/次;在校

内饲养、携带动物的,经查实,减 2 分/次;因玩游戏影响

宿舍同学学习、休息的,经查实,减 2 分/次;夜不归宿、

失联超过 5 小时的,经查实,减 2 分/次;寝室无人未锁门

的,经查实,减 2 分/次。

(五)身心健康素质方面(A5):体育不能达到国家学生

体质健康标准的,减 8 分;应参加军训而未完成军训任务的,

减 6 分;没有事前请假,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校院组织的课外

体育活动的,经查实,减 2分/次;未完成应修体育学分的,

经查实,减 2分/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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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此项在第十条的基础上进行加减分。受到学

校留校察看处分减 20 分/次;记过处分减 15 分/次;严重

警告处分减 10 分/次;警告处分减 5 分/次;受到校、院通

报批评的减 3分/次,直至基本素质评议分减完为止,以上

记为 A6。受到学院通报表扬的加 3 分/次,直至基本素质评

议分加满,记为-A7。

第十二条 基本素质评议基础分 A 减去五个方面评分,

减去处分方面的评分,加上通报表扬的得分,累计最终分值

即为基本素质测评总评分(记作 F1),其计算公式为:

7

11

iiAAF

其中,Ai表示各项测评内容扣分值。

第三章 课程学习成绩测评

第十三条 课程学习成绩是指学生学籍所在专业教学

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和专业选修课程(B1)以及公共选修课

程(B2)所取得的成绩。成绩评定均采用百分制记分;若课

程成绩评定为优、良、中、及格、不及格的,则分别换算为

95、85、75、65分和 50分。

第十四条 课程学习成绩测评的计算公式为:

m

i

m

inininin YYXB

1 1

其中,其中,n 表示课程的类型, Xni 表示纳入测评的

每门课程的成绩, Yni 表示相应课程的学分,m为纳入测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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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课程总门数。即课程成绩为:学年所有课程成绩与课程学

分乘积之和除以该学年总学分之和。

第十四条 测评课程科目以学生参加测评时所在专业上

一学年度培养方案建议的课程进行认定,因重考、重修等原

因出现的成绩均不算在内,未参与学习或考试的课程以 0 分

计算(有关政策明确规定可以免修的课程除外),在计算总

学分时,该课程学分要计入总学分。

第十五条 课程学习成绩总评分(记作 F2):

F2=B1×98%+B2×2%。

第四章 课外学习与科研能力测评

第十六条 课外学习与科研能力指学生在专业相关领

域内表现出的创新素养以及运用所掌握的知识分析和解决

专业问题的能力,主要考察学生在专业相关领域内的科技发

明、学术创新、学科竞赛等方面获得的成果,该项累计加分

不超过 100 分。

第十七条 课外学习与科研能力测评主要内容及其评

分:

(一)学习、科技竞赛获奖(C1)。

学科竞赛获奖的,按表 1 加分。不同项目获奖可累计加

分,同一项目获不同等级奖,只计最高分;团队、集体获奖

严格以奖状或证书上所署姓名排名位置值为准,按表 1相应

分值除以申报者排名位置值计分,证书标明排名不分先后

者,按表 1相应分值除以署名总人数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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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 学科竞赛评分

名次 获奖等级 国际竞赛 全国竞赛 省部(市)、级竞

赛(行业、公司) 校级竞赛 院级竞赛

1 特、一 20 18 15 12 6

2—4 二 17 15 12 9 3

5—8 三 14 12 9 6 1

优秀奖 7 6 4.5 3 0.5

(二)发表学术专著或论文(C2)。

公开出版学术著作的须经学院认定,按表 2加分。不同

著作可累计加分,合著(参编)者按作者实际承担的工作量

计分。发表学术论文须经学院认定,以第一作者正式发表专

业相关学术论文(第一作者为教师、第二作者为学生的,视

作学生为第一作者;第三作者及其后的不计分),按表 3中

相应分值计分。所有论文加分应有出版刊物,不同论文按篇

数累计加分,同一论文被转载的按转载最高级刊物计分。

表 2 出版学术著作评分

独(合)著 主(参)编

≥10 万字 3 至 10 万字 1 至 3 万字 ≥10 万字 5 至 10 万字 1 至 5 万字 <1 万字

30(15) 每万字 2(1)分 6(3) 20(10) 14(7) 8(4) 6(3)

表 3 发表学术论文评分

SCI/SSCI/

EI/CPCI-S

国家

权威期刊

国家

核心期刊

公开发行的

学术刊物

出版的

学术论文集

合法的内部

学术刊物

20 15 10 5 3 1

(三)科学研究和发明创造(C3)。

参加科学研究和科技学术活动,取得发明专利或者计算

机软件著作权的,参加科研项目已立项、结题或经评定的,

按表 4加分。不同发明或不同科研项目可累计加分。团队发

明专利或科研项目集体获奖的,严格以证书或奖状上所署姓

名排名位置值为准,按表 4相应分值除以申报者排名位置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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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分,证书标明排名不分先后者,按表 4 相应分值除以署名

总人数计分。

表 4 科技发明和大学生科研评分

国家发明专利 计算机软

件著作权

(限 3 项)

学生参与科研项目

发明

专利

实用新型

专利

(限 3 项)

国家级、省部级 校 级

结题 立项 结题 立项

20 5 5 15 7 10 3

(四)外语与计算机水平(C4)。

国家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达到 425 分者,通过国

家大学英语四、六级口语考试者,按表 5 加分。取得英语以

外其它外语语种国家考试合格证书者,参照本评分标准酌情

加分。取得国家计算机水平考试合格证书者,取得国家计算

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即程序员考试)

合格证书者,按表 6 加分。

表 5 外语水平评分

CET-4 级通过 CET-6 级通过 CET-4 级口语通过 CET-6 级口语通过

1 3 2 4

表 6 计算机水平评分

取得水平考试证书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1 2 3 4

取得程序员考试证书 初级 中级 高级

3 4 5

第十八条 学术与科研能力测评采用记实加分的方法,

分项累加,累计所得总分即为课外学习与科研能力总评分

(记作 F3),其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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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3

iiCF

其中,Ci 表示各测评项目评分值。

第五章 社会实践与社会活动能力测评

第十九条 社会实践与社会活动能力指学生在学习、工

作和社会活动中所表现出的综合素养以及运用所掌握的知

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主要考察学生在文化文艺体

育素质、社会活动及社会工作以及其他活动方面获得的成

果。

(一)文体竞赛获奖(D1)。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 30 分。

参加文体竞赛获奖的,按表 7加分。不同项目获奖可累

计加分,同一项目获不同等级奖,只计最高分;团队、集体

获奖成员按表格所列相应级别加分的 50%计算加分,企业、

行业举办的相同级别的比赛低一档加分。

表 7 文体竞赛评分

名次 获奖等级 国际竞赛 全国竞赛 省部(市)

级竞赛 校级竞赛 院级竞赛

1 特、一 18 16 13 10 4

2—4 二 15 13 10 7 2

5—8 三 12 10 7 4 1

优秀奖 6 5 3 2 0.5

(二)实践活动与创新创业获奖(D2)。本项累计加分不

超过 15分。

1.社会实践获奖(D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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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积极参加社会实践获奖并产生积极社会影响的个人

或集体按照表 8加分。同一事迹获得表彰按最高级别表彰加

分,不累加计分。

表 8 社会实践评分

国家级 省部(市)级 校级

院级 标兵级 普通级 标兵级 普通级 标兵级 普通级

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15 12 12 8 6 4 2

社会实践团队

及成果获奖

负责人 12 10 8 6 4 2 1

成员 6 5 4 3 2 1 0.5

2.创新创业获奖(D22)

创新创业获奖的个人或集体,按照表 9进行认定计分,

创业团队集体获奖的,严格以证书或奖状上所署姓名排名位

置值为准,按表 9 相应分值除以申报者排名位置值计分,证

书标明排名不分先后者,按表 9相应分值除以署名总人数计

分。

表 9 创新创业评分

国家级 省部(市)级 校级

标兵级 普通级 标兵级 普通级 标兵级 普通级

创新创业先进个人 15 12 12 8 6 4

创新创业团队

及成果获奖

负责人 12 10 8 6 4 2

成员 6 5 4 3 2 1

(三)社会活动获奖与担任社会工作(D3)本项累计加

分不超过 35 分。

1.社会活动获奖(D31)。

对于在公益活动、社会活动获奖的,或者在拾金不昧、

见义勇为、舍己救人、艰苦奋斗等方面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

个人或集体,以及在其他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中受到学院及以

上表彰的,按表 10 加分;受到学院及以上表彰的先进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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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先进个人(特别是各种协会、社团、网站所设奖项)级别

需由相应学校主管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认定书。同一事

迹获得表彰的按最高级别表彰计分,不累计加分。

其中,表 10 所指先进集体包括:先进党总支、共青团

工作先进单位(红旗团委)、优秀学生会、优秀(先进)党

支部、红旗(先进)团支部、先进班集体(标兵)、优秀(文

明)寝室等;表 10 所指先进个人和积极分子包括:优秀共

产党员(干部)、优秀共青团员(干部)、优秀学生干部、社

会活动积极分子、优秀青年志愿者、理论学习先进个人、心

理健康教育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明确标明“标兵”的按标

兵级计分,其余的按照普通级计分。

表 10 参加社会活动评分

国家级 省部(市)级 校级

院级 标兵级 普通级 标兵级 普通级 标兵级 普通级

先进集体 负责人 20 15 15 9 9 6 3

成 员 10 7.5 7.5 4.5 4.5 3 1.5

先进个人、积极分子 15 12 12 8 6 4 2

2.担任社会工作(D32)。

担任学生干部满一年并认真履职的按表 11加分。学生

干部的得分由其所在学生组织的上级组织根据年度工作履

职情况出具。校级学生干部和社团干部以校团委等学校部门

开具的证明材料为主要参考;院级学生干部和社团干部以学

院学工办审核下达的评分为准;党(团)支部干部以院本科

生党总支、院团委下达的评分为准;班委成员、寝室长、课

代表以院学生会下达的评分为准。兼任多项职务的,按最高

得分计分一次,不累计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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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1 担任社会工作评分

组织类别 社会工作岗位

校 级

学生组织 主席级 副主席级 部长级 副部长级 其他成员

院 级

学生组织

本科生党总支

第一副书记、

团委学生第一

副书记、学生

会主席

本科生党总支

副书记、团委

学生副书记、

学生会副主席

本科生党总支

各办公室主

任、团委各部

长、学生会各

部长

本科生党总支

各办公室副主

任、团委各副

部长、学生会

各副部长

本科生党总

支、团委、学

生会各位干事

校、院

学生社团 主席级 副主席级 部门干部

党(团)

支部 书记 支部委员

班委会 班长 班级委员 寝室长、

课代表

评分区间 20-0 18-0 15-0 12-0 9-0

(四)其他突出表现(D4)。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 20 分。

武汉大学青年五四奖章、十大杰出青年学生、十大风云

学子、武汉大学自强之星、三好学生标兵、十大遥感新星、

十佳遥感星座及相应级别奖项经学院审核认定单独加分,个

人按 10分/项计,集体获奖,其成员按照每人 5分计算加分;

获提名奖同学,个人按 5 分/项计,获提名奖的集体,其成

员按照每人 2.5分计算加分。

第二十条 社会实践与社会活动能力测评采用记实加

分的方法,分项累加,累计所得总分即为社会实践与社会活

动能力总评分(记作 F4),其计算公式为:

4

14

iiDF

其中,其中,Di 表示各测评项目评分值。

第六章 测评操作步骤、结果及其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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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测评应严格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学院发布学年度素质综合测评通知及办法。

(三)班级召开会议,公布测评程序及办法,民主推选

测评小组的学生代表,并报学院审核备案,学院公布班级测

评小组名单;

(四)学生填报课外学习能力与科研能力测评、社会实

践与社会活动能力测评相关内容及自评分,并将所涉及的获

奖证书复印件和证明材料一并交给班级测评小组以便核查;

(五)测评小组根据学院和班级的日常管理记录进行扣

分,计算每名学生的基本素质测评相应分值;

(六)测评小组核查每名学生的课外学习能力与科研能

力测评、社会实践与社会活动能力测评相应自评分,并确定

每个同学的课外学习能力与科研能力测评、社会实践与社会

活动能力测评最终分值;

(七)测评小组计算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最终结果(记

作 F)并在班级内部进行公示。测评小组计算学生素质综合

测评的最终结果是基本素质总评得分 F1、课程学习成绩总评

得分 F2、课外学习与科研能力总评得分 F3、社会实践与社会

活动能力总评得分 F4的加权之和,其计算公式为:

F=F1×10%+F2×66%+F3×12%+F4×12%;

(八)班级内部公示无异议后,测评小组填写并打印《遥

感信息工程学院本科生素质综合测评汇总表》,学生确认无

误签字。

(九)测评小组将个人获奖证书复印件和证明材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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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签字的《遥感信息工程学院本科生素质综合测评汇总表》

的纸质档和电子档,上交学院以备核查。

第二十二条 测评结果经学院审核后,向全院公示。在

公示期内,若有学生提出异议,学院应在一周内核查并作出

裁决。

第二十三条 测评结果体现学生综合素质的相对水平,

作为下列各项工作的依据:

(一)评定各类奖学金的基本依据;

(二)评选优秀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毕业生

等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基本依据;

(三)评选先进班集体(标兵)等先进集体荣誉称号的

基本依据之一;

(四)审批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的申请等学生资助项目

的考察依据之一;

(五)推荐免试研究生的参考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遥感信息工程学院学生工作办

公室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