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檢驗、檢疫 一、應施檢驗進口商品其價值美金壹仟元以下者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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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進口檢驗、檢疫 一、應施檢驗進口商品其價值美金壹仟元以下者免予檢驗之補充規定 二、進口應施檢驗機電類貨品之舊品仍應實施檢驗 三、進口動物及其產製品之檢疫規定 四、進口大陸水產品物之檢疫規定 三、進口「未完成品」檢驗規定 四、進口阿根廷牛肉之檢疫規定 五、本局公告增刪修訂「中華民國進出口貨品分類表」之貨品名稱,若涉及應施檢驗商品時,經濟部將不另行公告修正檢驗品目 六、薑因病蟲害禁止輸入 七、動物傳染病非疫區及疫區之國家 八、臺灣犬貓輸往中國大陸後申請回臺之檢疫作業說明 九、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應依植物檢疫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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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檢驗、檢疫

一、應施檢驗進口商品其價值美金壹仟元以下者免予檢驗之補充規定

二、進口應施檢驗機電類貨品之舊品仍應實施檢驗

三、進口動物及其產製品之檢疫規定

四、進口大陸水產品物之檢疫規定

三、進口「未完成品」檢驗規定

四、進口阿根廷牛肉之檢疫規定

五、本局公告增刪修訂「中華民國進出口貨品分類表」之貨品名稱,若涉及應施檢驗商品時,經濟部將不另行公告修正檢驗品目

六、薑因病蟲害禁止輸入

七、動物傳染病非疫區及疫區之國家

八、臺灣犬貓輸往中國大陸後申請回臺之檢疫作業說明

九、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應依植物檢疫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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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7:進口檢驗、檢疫

項次 標題(相關單位) 現行內容 修正後 備註

一 應施檢驗進口商品

其價值美金壹仟元

以下者免予檢驗之

補充規定

(本部標準檢驗

局)

(一)凡應施進口檢驗品目之商品,其價值在美

金壹仟元(含)以下者,而為供自用、商

業樣品、研究開發用,除防爆馬達、鋼索、

電動遊樂器及玩具槍外得免檢驗進口;惟

應由業者向關稅單位辦理切結保證不作

銷售轉讓或移作他用後始逕予驗放。

(二)業者為應經貿需求,常進口「展覽品」作

商業推廣,本部標準檢驗局為加強便民服

務,對「展覽品」同意比照前述規定之「自

用、商業樣品、研究開發用」產品准予切

結驗放。

(三)有關食品類商品因性質特殊,且美金壹仟

元以下之食品,其數量有時相當多,故進

口食品類商品其重量在十公斤以內或最

小單位包裝重量超過十公斤者以乙件為

限,始得由業者向關稅單位辦理切結保證

不作銷售轉讓或移作他用後逕予驗放。

依據:(一)本部標準檢驗局 82年 4月 29日檢

台(82)三字第 07012號函

(二)85年 12月 28日檢台(85)三字第

252244號函

(三)88年 4月 16日標檢(88)五字第

08144號函

(刪除) 標檢局

建議刪

除(105

年 4 月

13 日經

標五字

105002

6510號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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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標題(相關單位) 現行內容 修正後 備註

二 進口應施檢驗機電

類貨品之舊品仍應

實施檢驗

(本部標準檢驗

局)

有關進口機電類應施檢驗商品為舊品者,商品檢

驗局已通函所屬各檢驗單位,仍應依商品之相關

檢驗標準實施檢驗。

依據:本部商品檢驗局 84年 7月 24日檢臺(84)

二字第 15281號函

進口機電類應施檢驗商品為舊品者,仍應依商品

之相關檢驗標準實施檢驗。

依據:(一)本部商品檢驗局 84年 7月 24日檢臺

(84)二字第 15281號函

(二)本部標準檢驗局 105年 4月 13日經

標五字第 10500526510 號函

標檢局

意見:

無需修

三 進口「未完成品」

檢驗規定

(本部標準檢驗

局)

有關「未完成品」之進口檢驗,應依商品檢驗局

84年 12月 19日檢臺(84)三字第 27193號及

同年 10 月 6日檢臺(84)三字第 20641號函規

定辦理,即進口半拆散(SKD)或拆散(CK

D)應施檢驗商品,應依規定辦理進口報驗。惟

報驗時進口廠商應切結提運至登記有案是類產

品之產製廠,並於切結期限內組裝、調整測試妥

當,加附合格標識後再通知商品檢驗局受理報驗

機構派員取樣檢驗。

依據:(一)本部商品檢驗局檢臺(84)三字第

27193號函

(二)本部商品檢驗局檢臺(84)三字第

20641號

一、 「未完成品」即進口半拆散(SKD)或

拆散(CKD)應施檢驗商品,應依規定

辦理進口報驗。

二、 惟報驗時進口廠商應切結提運至登記有案

是類產品之產製廠,並於切結期限內組

裝、調整測試妥當,加附合格標識後再通

知標準檢驗局受理報驗機構派員取樣檢

驗。

依據:(一)本部商品檢驗局 84年 12月 19日檢

臺(84)三字第 27193號函

(二)本部商品檢驗局 84年 10月 6日檢

臺(84)三字第 20641號

(三)本部標準檢驗局 105年 4月 13日經

標五字第 10500526510號函

標檢局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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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標題(相關單位) 現行內容 修正後 備註

四 進口阿根廷牛肉之

檢疫規定

﹙行政院農業委員

會﹚

查阿根廷係「口蹄疫免疫非疫區」並不完全符

合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規定所訂「非疫區」之

條件,因此對於阿根廷牛肉進口我國乙案,農委

會於 86 年 10月 22日 86農牧字第 86050669號

公告中修正「中華民國輸入動物及其產品檢疫條

件」,增列三(二)有條件輸入2來自國際畜疫

會認定為「口蹄疫免疫非疫區」國家,並與我國

訂有個別檢疫條件之動物產品,同時並增訂附件

十八「自阿根廷輸入冷藏、冷凍供人食用牛肉檢

疫條件」(如附錄四之附件十八),阿國牛肉如符

合此檢疫規定應可進口,無須農委會再公告阿根

廷為「口蹄疫免疫非疫區」。

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87年 7月 7日 87農牧

字第 87101164號函

(刪除) 防檢局

建議刪

除(105

年 3 月

22 日農

際字第

105021

0140 號

函)

五 本局公告增刪修訂

「中華民國進出口

貨品分類表」之貨

品名稱,若涉及應

施檢驗商品時,經

濟部將不另行公告

修正檢驗品目(本

部標準檢驗局)

本部國際貿易局公告增刪修訂「中華民國進出口

貨品分類表」之貨品、名稱,爾後若其中涉及應

施檢驗商品時,本部不再另行辦理修正該品目之

公告,將逕依前揭分類表規定之貨品、名稱辦理

檢驗,並自中華民國 91年 3月 11日起實施。

依據:經濟部 91年 3月 11日經標字第

09104605450號公告

本部國際貿易局公告增刪修訂「中華民國進出口

貨品分類表」之貨品、名稱,爾後若其中涉及應

施檢驗商品時,本部不再另行辦理修正該品目之

公告,將逕依前揭分類表規定之貨品、名稱辦理

檢驗,並自中華民國 91年 3月 11日起實施。

依據:(一)經濟部 91年 3月 11日經標字第

09104605450 號公告

(二)本部標檢局 105年 4月 13日經標五

字第 10500526510 號函

標檢局

意見:無

需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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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標題(相關單位) 現行內容 修正後 備註

六 薑因病蟲害禁止輸

﹙行政院農業委員

會﹚

薑因有危險性病蟲害,禁止薑(生植株之地

下部)自各個國家、地區輸入

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88年 4月 22日(88)

農防字第 88500022號公告

(刪除)

防檢局

建議刪

除(105

年 3 月

22 日農

際字第

105021

0140 號

函)

七 動物傳染病非疫區

及疫區之國家

(行政院農業委員

會動植物防疫檢疫

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4.7.28農防字第

1041482238 號公告

(一)修正之口蹄疫(Foot and mouth

disease)、牛瘟(Rinderpest)、牛接觸傳

染性胸膜肺炎(Contagious bovine

pleuropneumonia)、非洲豬瘟(African

swine fever)、馬鼻疽(Glanders)、高病

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Highly

pathogenic avian influenza)、新城病

(Newcastle disease)及狂犬病

(Rabies)等動物傳染病非疫區之國家(地

區)如表一*「動物傳染病非疫區之國家

(地區)一覽表」;未列於表一之國家(地

區)屬於疫情不明或已發生疫病等國家

(地區),其檢疫物輸入依「動物及動物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

(一)修正之口蹄疫(Foot and mouth disease)、

牛瘟(Rinderpest)、牛接觸傳染性胸膜肺

炎(Contagious bovine

pleuropneumonia)、非洲豬瘟(African

swine fever)、馬鼻疽(Glanders)、高病

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Highly pathogenic

avian influenza)、新城病(Newcastle

disease)及狂犬病 (Rabies)等動物傳染

病非疫區之國家(地區)如表一*「動物

傳染病非疫區之國家(地區)一覽表」;

未列於表一之國家(地區)屬於疫情不明

或已發生疫病等國家(地區),其檢疫物

輸入依「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

及其他檢疫法規中疫區相關規定辦理。

防檢局

建議修

正表一

及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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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標題(相關單位) 現行內容 修正後 備註

產品輸入檢疫條件」及其他檢疫法規中疫

區相關規定辦理。

(二)牛海綿狀腦病(Bovine spongiform

encephalopathy)發生之國家(地區)如

表二*,該等國家(地區)之牛、肉骨粉、

肉粉、骨粉、禽肉粉、血粉、飼料用動物

油脂、飼料用動物油渣或其他可傳播牛海

綿狀腦病之動物性產品及牛血清禁止輸

入。但經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審查通過

並核准輸入者,不在此限。

(三)本公告生效日(不含)前已裝船(或裝機)

運往我國之動物及動物產品,不在此限。

動物傳染病非疫區及疫區之國家(地區)ㄧ覽表

表一

動物傳染病 非疫區之國家(地區)名稱 備註

口蹄疫

亞洲:日本、新加坡

大洋洲:澳大利亞、紐西蘭

歐洲:丹麥、芬蘭、冰島、挪威、瑞典、

奧地利、匈牙利、荷蘭、義大利、

西班牙、法國、波蘭、捷克、比

利時、英國

美洲:美國、加拿大、墨西哥、巴拿馬、

宏都拉斯、哥斯大黎加、尼加拉

瓜、智利

牛瘟 全球

牛接觸傳染 亞洲:日本、韓國

(二)牛海綿狀腦病(Bovine spongiform

encephalopathy)發生之國家(地區)如

表二*,該等國家(地區)之牛、肉骨粉、

肉粉、骨粉、禽肉粉、血粉、飼料用動物

油脂、飼料用動物油渣或其他可傳播牛海

綿狀腦病之動物性產品及牛血清禁止輸

入。但經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審查通過

並核准輸入者,不在此限。

(三)本公告生效日(不含)前已裝船(或裝機)

運往我國之動物及動物產品,不在此限。

*表一及表二可自防檢局網路下載:

(http://www.baphiq.gov.tw/view.php?catid=

4323)

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105

年 4月 7日防檢五字第 105149930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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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標題(相關單位) 現行內容 修正後 備註

胸膜肺炎

大洋洲:澳大利亞、紐西蘭

歐洲:丹麥、芬蘭、冰島、挪威、瑞典、

奧地利、匈牙利、英國、法國、

荷蘭、愛爾蘭、波蘭、捷克、義

大利、比利時、西班牙

美洲:美國、加拿大、宏都拉斯、哥斯

大黎加、墨西哥、巴拿馬、尼加

拉瓜、巴西、祕魯、智利

非洲:南非

非洲豬

亞洲:日本、韓國、菲律賓

大洋洲:澳大利亞、紐西蘭

歐洲:丹麥、芬蘭、冰島、挪威、瑞典、

奧地利、匈牙利、英國、法國、

荷蘭、愛爾蘭、捷克、比利時、

西班牙

美洲:美國、加拿大、墨西哥、巴拿馬、

宏都拉斯、哥斯大黎加、智利、

尼加拉瓜、巴西、祕魯

馬鼻疽 亞洲:日本、韓國、新加坡

大洋洲:澳大利亞、紐西蘭

歐洲:荷蘭、愛爾蘭、奧地利、匈牙利、

法國、波蘭、捷克、比利時、瑞

美洲:美國、加拿大、墨西哥、宏都拉

斯、哥斯大黎加、尼加拉瓜、智

非洲:南非

高病原

性家禽

流行性

亞洲:日本、新加坡、菲律賓

大洋洲:澳大利亞、紐西蘭

歐洲:荷蘭、芬蘭、奧地利、比利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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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標題(相關單位) 現行內容 修正後 備註

感冒 法國、波蘭、瑞典、捷克、葡萄

美洲:美國(奧勒岡州、華盛頓州、愛

達荷州、加利福尼亞州、明尼蘇

達州、密蘇里州、阿肯色州、堪

薩斯州、南達科他州、蒙大拿州、

北達科他州、威斯康辛州、愛荷

華州、印第安納州及內布拉斯加

州除外)、加拿大(卑詩省及安大

略省除外)、烏拉圭、巴西、宏都

拉斯、阿根廷、厄瓜多、哥斯大

黎加、巴拿馬、秘魯、智利

非洲:波札那

新城病 大洋洲:澳大利亞、紐西蘭

歐洲:匈牙利、波蘭、荷蘭、英國、法

國、比利時

美洲:美國、加拿大、巴拿馬、智利

亞洲:日本

狂犬病 亞洲:日本、新加坡

大洋洲:澳大利亞、紐西蘭

歐洲:英國、瑞典、冰島、挪威(Svalbard

群島除外)

美洲:美國夏威夷州及關島

表二

動物傳染病 疫區之國家(地區)名稱 備註

牛海綿狀腦病

亞洲:日本、以色列

歐洲:英國、愛爾蘭、法國、瑞

士、葡萄牙、荷蘭、比利

時、盧森堡、列支敦斯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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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標題(相關單位) 現行內容 修正後 備註

丹麥、西班牙、德國、義

大利、捷克、希臘、斯洛

伐克、斯洛維尼亞、芬蘭、

奧地利、波蘭、瑞典、羅

馬尼亞、挪威

美洲:美國、加拿大、巴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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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標題(相關單位) 現行內容 修正後 備註

八 臺灣犬貓輸往中國

大陸後申請回臺之

檢疫作業說明

(行政院農業委員

會動植物防疫檢疫

局)

一、犬、貓自臺灣輸出後申請自中國大陸輸回之

作業流程,自 103年 7月 1日調整如下: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接獲

前述之犬、貓輸入同意文件申請案時,經

查詢「輸出入動植物檢疫申報發證系

統」,確認該犬、貓有輸出檢疫記錄,則

依規定審查合格後發給輸入同意文件。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經

查詢「輸出入動植物檢疫申報發證系

統」,無該犬、貓之輸出檢疫紀錄者,如

申請人可提供該犬、貓自臺灣輸出之動物

檢疫證明書副本,該局亦應接受其輸入同

意文件之申請案,並依規定審查合格後發

給輸入同意文件。

(三)經查詢「輸出入動植物檢疫申報發證系

統」,無該犬、貓之輸出檢疫紀錄,且申

請人無法提供該犬、貓自臺灣輸出之動物

檢疫證明書副本者,由申請人向經濟部國

際貿易局申請專案進口。

二、為使相關邊境管制機關(單位)於審查輸入

文件時,易於判斷該犬、貓係先前自臺灣輸

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各

分局將於核發該犬、貓之輸入同意文件內

容,特予註明「本案犬(或貓)係原臺灣犬

(或貓)輸出後回臺,其原輸出動物檢疫證明

一、犬、貓自臺灣輸出後申請自中國大陸輸回之

作業流程,自 103年 7月 1日調整如下: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接獲

前述之犬、貓輸入同意文件申請案時,經

查詢「輸出入動植物檢疫申報發證系

統」,確認該犬、貓有輸出檢疫記錄,則

依規定審查合格後發給輸入同意文件。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經

查詢「輸出入動植物檢疫申報發證系

統」,無該犬、貓之輸出檢疫紀錄者,如

申請人可提供該犬、貓自臺灣輸出之動物

檢疫證明書副本,該局亦應接受其輸入同

意文件之申請案,並依規定審查合格後發

給輸入同意文件。

(三)經查詢「輸出入動植物檢疫申報發證系

統」,無該犬、貓之輸出檢疫紀錄,且申

請人無法提供該犬、貓自臺灣輸出之動物

檢疫證明書副本者,由申請人向經濟部國

際貿易局申請專案進口。

二、為使相關邊境管制機關(單位)於審查輸入

文件時,易於判斷該犬、貓係先前自臺灣輸

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各

分局將於核發該犬、貓之輸入同意文件內

容,特予註明「本案犬(或貓)係原臺灣犬

(或貓)輸出後回臺,其原輸出動物檢疫證明

防檢局

意見:

無需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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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標題(相關單位) 現行內容 修正後 備註

書證號為 VPOOOOOOOOOO。」文

字。

三、至於該犬、貓之「輸入動物檢疫證明書」第

7 欄「生產地(Country of origin)」內容,

其原意係註記該貨品之輸出國家,非辨別原

產地,為避免影響系統資料庫之統計,爰該

欄位仍維持往例註記為 CN(中國大陸)。行

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各分局

應於備註欄註記該犬、貓之晶片號碼、「原

臺灣犬(或貓)輸出後回臺」文字及原輸出檢

疫證明書之核發證號,以供佐證該犬、貓係

自臺灣輸出。

四、犬、貓自臺灣輸往中國大陸後申請回臺之檢

疫作業流程說明圖如附。

書證號為 VPOOOOOOOOOO。」文字。

三、至於該犬、貓之「輸入動物檢疫證明書」第

7欄「生產地(Country of origin)」內容,

其原意係註記該貨品之輸出國家,非辨別原

產地,為避免影響系統資料庫之統計,爰該

欄位仍維持往例註記為 CN(中國大陸)。行政

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各分局應

於備註欄註記該犬、貓之晶片號碼、「原臺

灣犬(或貓)輸出後回臺」文字及原輸出檢疫

證明書之核發證號,以供佐證該犬、貓係自

臺灣輸出。

四、犬、貓自臺灣輸往中國大陸後申請回臺之檢

疫作業流程說明圖如附。

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105

年 4月 7日防檢五字第 105149930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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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標題(相關單位) 現行內容 修正後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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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標題(相關單位) 現行內容 修正後 備註

九 輸入植物或植物產

品應依植物檢疫相

關規定辦理(行政

院農業委員會動植

物防疫檢疫局)

無 自國外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前,應請先至防檢局

網站(網址:

http://www.baphiq.gov.tw/view.php?catid=3

600)查詢,或洽防檢局各分局,以確認該貨品

之輸入檢疫規定,並循合法之管道辦理申報檢疫

作業,以免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而受罰。

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105

年 4月 7日防檢五字第 1051499301號函

防檢局

建議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