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程 一、法令宣導及說明 二、改善困難問題探討 三、討論改善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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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議程 一、法令宣導及說明 二、改善困難問題探討 三、討論改善期程 研商制定「高雄市既有公共場所 親子廁所盥洗室之改善分類分期 執行計畫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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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議程

    一、法令宣導及說明

    二、改善困難問題探討

    三、討論改善期程

    研商制定「高雄市既有公共場所親子廁所盥洗室之改善分類分期

    執行計畫會議

  • 兒少法修法設置親子廁所盥洗室暨公共場所設置親子廁所盥洗室

    相關規定簡報

    2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報告人:吳課長佩玲 108.4.3

  • 依據

    3

    • 104年12月16日公布修正條文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33-2條

    • 106年12月15日公布,106年12月16日施行【新建】

    公共場所親子廁所盥洗室設置辦法

    • 107年10月23日公布,自即日生效

    既有公共場所親子廁所盥洗室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

  • 定義

    公共場所親子廁所盥洗室設置辦法第2條明定 親子廁所盥洗室包含

    獨式立親子廁所

    男、女廁所設置兒童小便器、兒童洗面盆及兒童安全座椅等設備

    共兩種型態4

  • 適用範圍—依兒少法第33條之2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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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政府機關(構)—場所權管機關‧提供民眾申辦業務或服務,場所總樓地板面積5,000㎡以上

    2.公營事業—經濟部‧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5,000㎡以上

    3.鐵路車站、航空站及捷運交會轉乘站—交通主管機關‧服務場所總樓地板面積5,000㎡以上

    4.百貨公司及零售式量販店‧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10,000㎡公尺以上

    5.設有兒科病房之區域級以上醫院—衛生主管機關

    6.觀光遊樂業之園區—觀光主管機關

    用途的認定和面積計算方式請參閱衛生福利部編製「公共場所親子廁所盥洗室設置地點」問答(HTTPS://WWW.SFA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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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7年9月6日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編製《公共場所親子廁盥洗室設置地點》問答集

    八、何謂百貨公司及零售式量販店之營業場所?

    答:

    依經濟部106年7月12日最新修正之公司行號及有

    限合夥營業項目代碼表,「百貨公司」係指在同

    一場所從事多種商品分部門零售者,如新光三越

    、太平洋(廣三)SOGO、遠東百貨、中友百貨等屬

    之。「零售式量販店」則係指於同一場所從事多

    種商品零售之行業,諸如家樂福、大潤發、愛買

    、好市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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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7年9月6日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編製《公共場所親子廁盥洗室設置地點》問答集

    十四、本法之總樓地板面積如何計算?答:(一)本法第33條之2係以提供民眾使用之場所為前,

    故總樓板面積之計算,應以該場所依建築技術規則定總樓地板面積扣除非提供民眾申辦業務、服務或營業之場所計算。

    ………(四)百貨公司及零售式量販店之營業場所,須扣除

    無或民眾使用之樓地板面積。例如其層途為量販商場、辦公室與儲藏室,其中辦公室與儲藏室無營業性質,非供民眾使用區域,則其總樓地板面積須扣除計算,其餘層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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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7年9月6日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編製《公共場所親子廁盥洗室設置地點》問答集

    十五、縣市執法人員如何進行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之認定?答:(ㄧ)各公共場所之總樓地板面積以地方政府核發之建築執照

    或 使用執照計算之。年代久遠之公共場所(如臺鐵許多被列為古蹟之車站)如無法提供前揭文件,得以工務或相關單位所提供之資料據以計算。

    (二)請該等公共場所負責人或從業人員出示該場所之使用執照,該使用執照中會有不同面積之數字,如基地面積(含騎樓地或其他)、總樓地板面積(含各層面積及用途)、停車空間、建築物高度等。究上所示之面積於計算總樓地板面積時是否要予計入或扣除,應視該等公共場所之性質,依本法總樓地板面積計算原則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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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7年9月6日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編製《公共場所親子廁盥洗室設置地點》問答集

    二十、營業場所之總樓地板面積的計算涵蓋倉庫,

    或員工辦公區域嗎?

    答:查「營業場所」多數係指有販賣物品、與民眾

    有金錢收訖等行為之消費場所。因此,如該場

    所之倉庫僅係作為儲存物品之用、未開放民眾

    參觀、亦無營業販賣之事實,則其樓地板面積

    不予計算。至員工辦公區域非營業性質、亦非

    供民眾使用之區域,於計算總樓地板面積時應

    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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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7年9月6日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編製《公共場所親子廁盥洗室設置地點》問答集

    二十四、某量販店樓地板面積達10,000平方公尺以

    上,因房屋係租用,擬不設置親子廁所盥洗

    室,其受處罰主體為何?

    答:本法第33條之2第1項第4款規定營業場所總樓地

    板面積10,000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公司及零

    售式量販店應設置親子廁所盥洗室,在不變

    更房屋主結構之前提下,該量販店應依規覓

    得適當場所設置親子廁所盥洗室,其受處罰

    主體為租用該量販店之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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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7年9月6日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編製《公共場所親子廁盥洗室設置地點》問答集

    二十五、量販店所提供之使用執照中包含地下室之

    停車場面積,致總樓地板面積達10,000平方

    公尺以上,可否扣除地下室之停車場面積?

    答:

    該地下室停車場之設立倘係營業場所所須、除

    提供民眾購物方便之用外,並開放民眾出入

    或逗留之區域,應計算在總樓地板之面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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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7年9月6日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編製《公共場所親子廁盥洗室設置地點》問答集

    二十六、大型醫療機構,設有多棟醫療大樓於同一

    園區內,每棟大樓提供民眾申辦業務或服務

    場所總樓地板面積均大於5,000平方公尺以上

    ,須各自設置親子廁所盥洗室嗎?

    答:根據本法第33條之2第1項第5款規定,只要設有兒科

    病房之區域級以上醫院,即應設置親子廁所盥洗室

    ;惟如屬未設置兒科病房、且非區域級以上醫院屬

    性之「公立」醫療機構,則應回歸同條項第一款規

    定辦理;換言之,只要各該醫療大樓總樓地板面積

    達5,000平方公尺以上,即應依法設置親子廁所盥洗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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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7年9月6日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編製《公共場所親子廁盥洗室設置地點》問答集

    二十九、如果有人違反本法之規定,例如:應設置親子廁

    所盥洗室卻未設置,或所設之親子廁所盥洗室過於

    簡陋,不符合本法所規定之規格,甚至跟其他空間

    (如身心障礙者使用之無障礙廁所)共用,是否有相

    關條文規範?

    答:(一)…………(二)與其他空間(如身心障礙者使用之無

    障礙廁所)共用:為免影響身心障礙者使用無障礙廁

    所之權益,公共場所親子廁所盥洗室設置辦法(下稱

    設置辦法)第5條第3款明定獨立式親子廁所不得與無

    障礙廁所合併設置。惟該無障礙廁所如非依法令規定

    所應設置者,則不在前揭條文限制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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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7年9月6日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編製《公共場所親子廁盥洗室設置地點》問答集

    三十、本法ㄧ經公布施行後,符合一定規定之公共

    場所馬上就要設置親子廁所盥洗室嗎?

    答:本法第33條之2業於民國104年12月16日修正公

    布,該條第4項規定自條文公布後2年(即106

    年12月16日)開始施行,設置辦法第8條亦規

    定:「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

    十六日施行。」,因此,符合本法第33條之2

    第1項各款所示之場所,於106年12月16日起

    即應依照設置辦法所定之設置規格設置親子

    廁所盥洗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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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7年9月6日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編製《公共場所親子廁盥洗室設置地點》問答集

    三十一、本法對106年12月16日前已施工完成之建築物

    ,是否既往不究,不須設置親子廁所盥洗室?

    答:本法第33條之2施行前已給予各該場所兩年之改善

    緩衝期間,且同條第2項對於有設置困難之場所,

    亦定有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之空間,足使符合本條

    規定之各該場所有預見及改善之可能性;因此,

    只要符合該條第1項規定之場所,不論新舊建築物

    ,均應盡速完成親子廁所盥洗室之設置;各該場

    所在設置辦法發布施行前已設置親子廁所盥洗室

    ,亦應符合設置辦法所定之規格,未符合者,應

    盡速改善之。

  • 型一 獨立式親子廁所空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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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配備

    ‧1.兒童安全座椅

    ‧2.尿布臺

    ‧3.兒童馬桶

    ‧4.兒童洗面盆

    ‧5.照顧者使用之馬

    桶、洗面盆

    限制

    ‧於男女廁所外單獨設置

    ‧左列各種基本配備設置至少1個

    ‧不得與法定應設無障礙廁所合併設置(現行規定,除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7條第1項列舉建築物僅須設置無障礙通路外,餘已全面須設置無障礙設施,且既有建築物每幢至少一處)

    ‧具獨立之出入口、通路寬度不得小於90㎝、出入口淨寬不得小於80㎝

  • 獨立式親子廁所服務範圍不得超過同幢三層樓。

    獨立式親子廁所設置方式及服務範圍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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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獨立式親子廁所1處

    ‧男、女廁設置→兒童小便器+兒童洗面盆+兒童安全座椅

    同幢1至3樓

    ‧每增加三層且任一層樓地板面積超過1,000 ㎡加設

    獨立式親子廁所1處。

    ‧男、女廁設置→兒童小便器+兒童洗面盆+兒童安全座椅

    同幢超過3樓部分

  • 獨立式親子廁所基本配備(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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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型二 男女廁所內親子廁所盥洗室空間要求

    基本配備

    ‧1.兒童安全座椅

    ‧2.兒童小便器

    ‧3.兒童洗面盆

    增設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37條規定檢討大便器數量:

    1.大便器總數每達10個增設一個兒童安全座椅。

    2.大便器總數每達20個增設一個尿布臺、兒童小便器及兒童馬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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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親子廁所標誌

  • 既有公共場所親子廁所盥洗室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第2、3條

    適用場所:106.12.16公共場所親子廁所盥洗室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施行前取得建造執照或建造許可之公共場所(簡稱既有公共場所)

    既有公共場所親子廁所盥洗室之改善,由本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訂定分類、分期執行計畫及期限公告之,並命其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限期改善。

    既有公共場所依本辦法規定設置親子廁所盥洗室確有困難者,得由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提具替代改善計畫,報經本市工務局建築管理處核定後,依替代改善計畫及時程辦理,並於竣工後申報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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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既有公共場所親子廁所盥洗室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第4條

    設置獨立式親子廁所確有困難者,其兒童安全座椅、尿布臺、兒童馬桶、兒童洗面盆得分散改設於男女廁所內,其服務範圍不得超過同幢三層。

    前開設備總數符合公共場所親子廁所盥洗室設置辦法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者,無須依本辦法規定設置獨立式親子廁所。

    設置獨立式親子廁所確有困難者

  • 男女廁設置供兒童使用之設備確有困難者,得依下列原則改善有困難者---第5條

    供兒童使用之設備 既有公共場所親子廁所盥洗室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含已先行設置者)

    新建場所(公共場所親子廁所盥洗室設置辦法)

    一、兒童安全座椅 可承載22公斤以上 可承載30公斤以上

    二、尿布臺

    尿布臺內部長 73公分以上 78公分以上

    尿布臺內部寬 28公分以上 寬42公分以上

    臺面高度 距地面不得大於90公分 距地面不得大於80公分

    臺面承載重量 可承載23公斤以上 可承載30公斤以上

    23可承載重量需檢附出廠證明。

  • 男女廁設置供兒童使用之設備確有困難者,得依下列原則改善有困難者---第5條

    供兒童使用之設備

    既有公共場所親子廁所盥洗室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含已先行設置者)

    新建場所(公共場所親子廁所盥洗室設置辦法)

    無須設置兒童小便器之情形

    符合下列三種改善方式之一:1.既有小便器突出端距地板面小於三十五公分。2.提供三十五公分以下兒童馬桶。3.女廁中照護者馬桶提供兒童馬桶座蓋替代。

    突出端距地板面不得大於三十二公分

    無須設置兒童馬桶

    符合下列二種改善方式之一1.提供兒童馬桶座蓋。2.既有兒童馬桶座位之高度為二十七公分至三十五公分

    馬桶座位之高度為二十七公分至二十九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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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女廁設置供兒童使用之設備確有困難者,得依下列原則改善有困難者---第5條

    供兒童使用之設備 既有公共場所親子廁所盥洗室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含已先行設置者)

    新建場所(公共場所親子廁所盥洗室設置辦法)

    無須設置兒童洗面盆

    提供具安全穩固增高腳蹬,且洗面盆上緣距增高腳蹬面五十八公分至六十二公分

    1.洗面盆上緣距地板面五十八公分至六十二公分,水龍頭出水口距洗面盆邊緣距離不得大於三十五公分。2.應使用撥桿式或自動感應式水龍頭。

  • 非常重要的

    既有公共場所廁所盥洗室替代改善認定原則未明列之處,須依設置辦法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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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兒童安全座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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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尿布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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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兒童馬桶座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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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高腳蹬

  •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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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罰:罰鍰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命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

    ‧對象:未改善完成、未提具替代改善計畫、或未依核定改善計畫期限改善完成之建築物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

    ‧ 時間:109年12月16日起施行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

    法第90-2條

    本市建築主管機關新建建築物許可案件已適用新法規,既有建築物依親子廁所設置辦法規定設置有困難者,得提具替代改善計畫送審。

    工務局建管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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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報完畢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