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金融改革與碳交易發展策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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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綠色金融改革與碳交易發展策略 李堅明 台灣農業與資源經濟學會秘書長 2010/10/28 師大推廣部 /台北市 綠色產業發展趨勢及發展策略規劃論壇 綠色產業發展趨勢及發展策略規劃論壇 綠色產業發展趨勢及發展策略規劃論壇 綠色產業發展趨勢及發展策略規劃論壇 ~綠色金融與碳交易發展策略及政策工具 綠色金融與碳交易發展策略及政策工具 綠色金融與碳交易發展策略及政策工具 綠色金融與碳交易發展策略及政策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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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金融改革與碳交易發展策略

李堅明

台灣農業與資源經濟學會秘書長

2010/10/28

師大推廣部 /台北市

綠色產業發展趨勢及發展策略規劃論壇綠色產業發展趨勢及發展策略規劃論壇綠色產業發展趨勢及發展策略規劃論壇綠色產業發展趨勢及發展策略規劃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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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目錄

� 前言

� 傳統銀行融資審核程序與問題

� 綠色金融發展與推動策略

� 國際碳交易發展現況與趨勢

� 台灣排放交易制度發展與展望

� 結語與建議

3

前言

4

低碳時代的綠色思維

� 低碳時代之作為

1. 推動綠色新政(green new deal)

2. 發展綠能與低碳科技與產業

3. 創造綠色就業與適當工作

4. 落實低碳生活

� 主要策略

1. 推動金融改革:發展綠色金融

2. 推動綠色政策工具:碳交易制度

5

綠色新政政與綠色投資

12112.3972.0美國

72.130.4英國

8130.738.1韓國

312.4485.9日本

11.3103.5義大利

1313.8104.8德國

217.133.7法國

5922.838.8歐盟

38221.3586.1中國

82.631.8加拿大

92.526.7澳洲

綠色支出占比(%)綠色支出(10億美元)總支出(10億美元)國家

資料來源:Mendonca et al.,(2010), Powering the Green Economy… The Feed-in-Tariff Hand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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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金融是低碳社會的驅動力

低碳社會

低碳產業

綠色金融

(碳金融)

低碳生活

融資低碳活動

服務低碳生活

創造低碳效益

創造低碳效益

低碳產品需求

融資低碳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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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金融市場的核心─碳金融

創造龐大商機:減排科技產業、查驗證服務業、碳金融服務業、碳風險管理服務業、碳資產管理服務業

創造龐大商機:減排科技產業、查驗證服務業、碳金融服務業、碳風險管理服務業、碳資產管理服務業

計畫開發者資金提供者

諮詢機構技術開發與移轉者

賣家

交易商

交易所(平台)金融機構大型企業

仲介機構

受碳管制企業自願購買者

買家

pCERs sCERs

融資套利 避險工具

pCERs

初級市場 次級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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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交易制度的優、缺點

1. 制度建置成本昂貴

2. 排放權利法律資格的不確定性

3. 增加廠商碳權經營成本

4. 市場投機行為

1. 總量管制:可控制排放量

2. 價格訊號:由市場決定價格,易達到成本有效性

3. 僅超排部份需付費

4. 提高環評制度的效率

5. 激勵行為改變:科技發展與節能行為

6. 創造綠色就業

7. 國際相容性高

缺點優點

9

能源(或碳)稅制度的優、缺點

1. 無法確保環境目標達成

2. 具誘因稅率不易訂定:不易達到成本有效性

3. 國際調合困難

4. 減量責任移轉至政府部門

1. 稅率穩定

2. 排放者付費,公平性高

3. 政府財政收入

4. 激勵行為改變:科技發展與節能行為

缺點優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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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銀行融資審核程序與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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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銀行融資審核模式

信用評等(分)

部分消費金融業務量

少的銀行業者仍利用

專家評估。

消費者貸款、信用卡和其他個人貸款個人金融

專家評估與信用評等

(分)

一般中小企業融資一般商業

融資

專家評估對各級政府機關融資、特定計劃性融

資(如BOT或政府專案貸款案)、大型

企業融資(包括聯合授信案)

大型計畫

融資

處理方式區分融資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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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評估模式

� 專家評估係指銀行業者透過一定程序對企業的授信申請進行信用風險的評估方式,一般稱之為「徵信」。

� 傳統銀行業者之信用風險5P原則:

1. 「借款人因素(Personal Factor)」

2. 「資金用途因素(Purpose Factor)」

3. 「償還來源因素(Payment Factor)」

4. 「債權保障因素(Protection Factor)」

5. 「展望因素(Perspective Fac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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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風險5P原則內容

1. 企業與產業發展

2. 總體經濟因素。

展望

1. 財務結構

2. 擔保品價值與流動性

3. 授信合約對財務結構的限制條件

4. 外部保證人資力與能力

5. 保險

債權保障

1. 企業營運獲利能力

2. 企業資產流動性、變現性

償還來源

1. 申請融資的目的與合理性。

2. 企業運用融資的能力。

資金用途

1. 經營者品格

2. 經營管理能力

3. 金融機構往來情形。

借款人

因素構成內容信用評估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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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融資信用評等指標(1/3)

經營效能(如存貨週轉率、應收帳款週轉率、資本或

資產週轉率等)

經營效能(如存貨週轉率、應收帳款週轉率、資本或資產週轉率、每

股盈餘等)

獲利能力(如財務費用率、稅前淨利率、淨值純益

率、利息保障倍數等)

獲利能力(如財務費用率、稅前淨利率、淨值純益率、利息保障倍數

等)

財務結構(負債比率、固定長期適合率)

財務結構(如負債比率、固定長期適合率等)

償債能力(如流動比率、速動比率等)

償債能力(如流動比率、速動比率等)註

財務狀況(大企業權重50%;小企業權重40%)

中小型企業大企業指標與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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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融資信用評等指標(2/3)

近三年資本額增加情形受轉投資事業之影響

近三年營業額平均成長產銷配合情形

經營管理(大企業權重30%;小企業權重40%)

銀行往來信用狀況銀行往來信用狀況

股東組織型態內部組織功能

負責人經驗公司組織型態

負責人一般信評負責人一般信評

中小型企業大企業指標與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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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融資信用評等指標(3/3)

未來一年內行業景氣未來一年內行業景氣

提供擔保能力企業發展潛力

產品市場性產品市場性

設備及技術所處業界地位企業展望(大小權重均為20%)

中小型企業大企業指標與權重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銀行公會聯合會(1987),「銀行業辦理授信業務信用評等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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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銀行信用風險等級

收回困難已達違約標準第九級

風險極大30分以下第八級

風險大30-39分第七級

應予注意管理40-49分第六級

負向發展50-59分第五級

風險可接受60-69分第四級

風險小70-79分第三級

風險極小80-90分第二級

無實質風險90分以上第一級

信用風險說明評分區間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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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環境績效與財務績效之關係

� Hoffmann et. al (2009)實證分析企業兩項環境作為,作為評估與財務績效之關係:

1. 氣候變遷衝擊評估:分析企業在全球氣候變遷下,是否提高經營風險,或衝擊生產機會?

2. 減碳措施:分析企業的減排量,作為企業是否執行氣候變遷因應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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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得如下結論

� 當政府無法完全解決外部效應時,企業環境措施活動可以改善市場失靈,從而,降低外部效應,致長期提高企業財務績效。隱含企業環境

績效與財務績效長期具正向關係。

1. 企業因應氣候變遷與財務績效,長期具正向關係。

2. 企業減碳措施的財務效益高於氣候變遷評估之財務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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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交易價格與企業股價

� 針對歐洲電力企業股票績效的研究顯示,歐

盟排放交易制度(European Union Emission Trading Scheme, EU ETS)價格變化和股票報酬呈正相關。隱含氣候變遷法令趨向嚴格

的情形下,企業環境績效(或努力)與財物績效將呈正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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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融資問題

1. 國內缺乏碳市場,無法透過碳權價格,提高企業環境改善績效,長期影響其財務績效

2. 國內尚未建立綠色融資機制,綠色投資之資金取得成本高

3. 綠色融資績效,尚未列入金融體系的經營目標,動力不足,影響綠色融資業務發展

4. 金融系統之綠色融資評比人力資本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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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綠色金融發展策略

24

韓國發展綠色金融(第28條)

� 韓國於2010年制定「綠色成本基本法」,為促進低碳綠色成長,制定與實施下列綠色金融政策:

1. 優惠融資綠色產業與開發綠色技術投資;

2. 銀行、證券、資產運營等金融機構的綠色金融獎勵,及促進綠色金融商品發展;

3. 優惠融資綠色基礎建設投資;

4. 藉由標示制度加強對企業綠色生產資訊的公開,並擴大對綠色生產企業的金融獎勵;

5. 藉由排放交易市場,創設綠色金融市場;

6. 其他有關專門人才培養、會計制度改善、資訊體系構建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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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綠色金融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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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綠色金融發展沿革

� 日本在1960年代遭逢工業污染導致的疾病(稱Kogai byo),隨後,日本政府立法,管制工業污染排放

� 1970年代開始,日本開發銀行(Development Bank of Japan Inc., DBJ)開始融資污染防制,過去四十年,合計約融資3兆日圓於相關環境設備的投資,隨後,DBJ亦開始融資風力發電

� 1999年日本首創「生態基金」(Eco Fund)或稱「環境保護共同基金」(Environmental Screened Mutual Fu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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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綠色金融發展現況

資料來源: Adachi (2010),Ecofinance in Japan.

至2010年,全日本已有88個生態基金,總資產達到68億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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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在碳市場的機會

� 2007年以來,日本金融機構大舉進入「碳市場」,主要參與:

1. CDM計畫開發者

2. CDM計畫諮詢(PDD撰寫)

3. 協助碳交易

� 2007年Sumitomo Mitsui Banking Corporation成立「環境產品部門」,負責碳交易業務,以因應企業溫室氣體減排之碳資產管理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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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環境績效融資機制

� 為促進企業環境責任,DBJ於2004年建立全球首創的「環境責任評等」(environmentally responsible ratings)制度,評等項目包括:

1. 新能源

2. 風力發電

3. 生質能源發電

4. 太陽能發電

5. 廢棄物處理與回收再利用

6. 土壤保育

� 作法:與顧客面談、瞭解現行環境措施、及未來強化與改善作法

30

建立環境績效融資機制

� DBJ環境評等作法:

1. 依據評等給予不等的融資利率

2. 依據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EP)之金融倡議與日本環境省相關規定,製作120個問題的篩選表

3. 與顧客面談

4. 擴展評估經驗

31

綠色金融與綠色生產

32

綠色金融的角色

� 為促進生態效益(eco-efficiency),企業必須進行下列綠色生產:

1. 降低商品與勞務的原料密集度

2. 降低商品與勞務的能源密集度

3. 降低毒性物質的擴散

4. 最大化再生能源的使用

5. 提高產品耐用性

6. 提高商品與勞務的服務密集度

� 上述綠色生產活動需要投入大量費用,因此,綠色金融即扮演資金供給的角色,促進綠色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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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貨幣生產力

� 所謂綠色貨幣生產力係指在一特定期間內,每一單位貨幣可以創造的環境報酬

� 金融機構透過環境信用評等機制,以差別利率方式,融資不同環境信用評等投資,以創造最大的永續發展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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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推動綠色金融政策

� 制定綠色融資比例

� 管制企業環境揭露

� 補貼綠色融資產品

� 加強綠色金融研究

� 推廣綠色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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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綠色融資模式

� ESCO貸款

� 綠色總體融資(green macro-finance)

� 亞洲綠色基金(Asia eco fu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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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綠色金融發展策略(1/2)

1. 建立綠色融資誘因機制

由於節能低碳產業具外部利益,與穩健償還能力,應給予「綠色紅利」貼水,降低其貸款利率

2. 制定綠色融資配比目標

制定金融系統的綠色融資配比目標,促進綠色融資比例,發展綠色商機

3. 建立金融體系綠色融資評等機制

因應未來日益增加的綠色融資需要,應建立綠色融資評等機制,促進綠色融資的公平性與效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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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綠色金融發展策略(2/2)

4. 加強綠色融資人力資本養成

綠色融資是新興融資業務,加強綠色融資專業人材培訓,厚實綠色人力資本

5. 建立碳交易市場

碳交易市場激勵產業節能減碳的重要誘因機制,亦是綠色金融的核心,政府應儘速建立碳交易市場,發展碳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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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結

� 綠色生產是低碳經濟的直接動力;綠色金融是低碳經濟的間接動力

� 碳金融是綠色金融的核心,發展碳金融是奠立綠色金融發展的基礎

� 提高綠色生產力與發展綠色與碳金融,創造綠色就業應列為政府最優先的施政方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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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碳交易發展現況與趨勢

�一個全球矚目的碳金融市場正蘊應而生,將是未來綠色金融體系的重要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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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碳市場結構

管制(減量目標)市場管制(減量目標)市場 自願性市場自願性市場

京都市場:

排放交易(AAUs)清潔發展機制(CERs)共同減量(ERUs)

京都市場:

排放交易(AAUs)清潔發展機制(CERs)共同減量(ERUs)

歐盟交易

市場(EUAs)歐盟交易

市場(EUAs)

澳洲新南威爾斯溫室氣

體減量計畫(NGACs)澳洲新南威爾斯溫室氣

體減量計畫(NGACs)

美國東北與中部十州溫室氣體減量計畫

(RGGI)

美國東北與中部十州溫室氣體減量計畫

(RGGI)

美國中部芝加哥

碳交易(CCX)美國中部芝加哥

碳交易(CCX)

國際碳排放交易

協會(VERs)國際碳排放交易

協會(VERs)

註:AAUs: Assign Amount Units; CERs: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s; VER: Verified Emission Reductions; ERUs: Emission Reduction Units; EUAs: European Union Allowances, NGACs:New South Wales GHG Abatement Credits

日本東京都日本東京都

紐西蘭碳中和計畫紐西蘭碳中和計畫

41

全球碳交易制度推動國家與區域組織

RGGI(2009)

CCX(2003)日本

(2005)

韓國

(2012)_

澳洲

歐盟

(2005)

42

全球碳交易市場發展

100300

640

1351 1437

0

200

400

600

800

1000

1200

1400

1600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資料來源:World Bank(2006,2007,2008,2009, 2010)

單位:億美元

(世界銀行)

43

2009年計畫基礎碳交易市場

15.620,9131,338小計

7.333846自願性市場

13.635426JI

16.617,5431,055次級CDM

12.72,678211初級CDM

計畫基礎交易

平均價格(美元/噸CO2)

交易額(MUS$)交易量(MtCO2e)

資料來源:World Bank(2010), State and Trend of the Carbon Market 2010.

44

2009年額度交易市場

2.72,179805RGGI

16.7122,8227,362小計

12.92,003155國際碳交易(AAUs)

1.25041芝加哥交易所

3.411734新南威爾斯

18.7118,4746,326歐盟交易市場

額度(allowance)交易

平均價格(美元/噸CO2)

交易額(MUS$)交易量(MtCO2e)

資料來源:World Bank(2010), State and Trend of the Carbon Market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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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交易制度運行架構

減量目標與期程確立減量目標與期程確立政府政府 排放權核配排放權核配

廠商廠商生產與污染

防治決策生產與污染

防治決策排放權交易市場排放權交易市場

政府行政管理與監測政府行政管理與監測

排放量盤查與申報

交易量申

成立管理

機構

國家減排目標管理(EPA) 公平與效率(經濟部)

MRV制度建立(EPA) (Emission Trading Authority)

交易平台(所)(EPA)(私部門經營)

碳足跡與碳風險管理

(新設廠碳權取得風險)

節能與綠能投資誘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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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交易平台

管理中心管理中心

買家會員買家會員 賣家會員賣家會員

額度帳戶額度帳戶 現金帳戶現金帳戶現金帳戶現金帳戶 額度帳戶額度帳戶

申請 申請

集中市場或櫃台交易

登錄與查核 登錄與查核

CDM, JI,或其他抵換額度CDM, JI,或其他抵換額度

移轉

移轉

申報價格、數量與時間

交易系統交易系統網路下單 網路下單

查驗

指定銀行 指定銀行

47

碳管理平台(可監測、可申報、可查證,三可)(MRV)

廠商(或排放源)廠商(或排放源) 地方環保機機關地方環保機機關 中央環保機關中央環保機關

第三者查、驗證單位第三者查、驗證單位

輔導顧問單位輔導顧問單位

近似會計師簽核

申報排放資料 提報

協助溫室氣體盤查

與編制交易帳資料

專家確認

成立專家審核機制

申報交易資料

確認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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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溫室氣體排放交易制度發展

1997討論歐盟「責任分擔協議」(Burden Sharing Agreement, BSA)

2003年制定「歐盟排放交易指令」

2004年制定「歐盟監測與申報導則」

依據歐盟排放交易指令,會員國必須於2004年底,提交「國家核配方

案」(National Allocation Plans, NAPs)

區分兩階段實行,第一階段為2005-2007年,管制目標為CO2;2008年

後採5年為1期,管制目標為所有溫室氣體。

第一階段,各國至少需核發排放權總量之95%予國內之參與者,第二

階段,各國至少需核發排放權總量之90%予國內之參與者。

2008年規劃第三階段(2012-2020)排放交易制度,提高排放權拍賣比

例,引起「碳洩漏」(carbon leakage)爭議

49

第三階段主要改變

•歐盟第三階段(2013-2020)最主要改變是取消各國「國家核配方案」,統一為每年減排1.74%(由2020年減排20%(相較於2005年)

100

80

排放量

02005 2020

平均每年減排1,74%

年度

50

美國排放交易制度

� 美國東北與中部十州(Connecticut, Delaware, Maine, New Hampshire, New Jersey, New York and Vermont)成立之溫室氣體減量倡議(Regional Greenhouse Gas Initiative,RGGI)(2009)

� 美國潔淨能源與安全法(The American Clean Energy and Security Act of 2009(Waxman-Markey)(6/26/2009)與美國電力法(The American Power Act (Kerry-Liberman)(5/12/2010).

51

美國氣候安全法與電力法比較

52

美國氣候安全法與電力法比較

53

美國氣候安全法與電力法比較

54

美國RGGICO2預算交易計畫

(CO2 Budget Trading Program)

東北十州東北十州

制定碳預算制定碳預算

拍賣排放權拍賣排放權

2.2009-2011年:穩定排放量(188百萬噸)

3.2012-2018年:每年減2%

排放源排放源

每季拍賣一次

最低價格1.86美元/allowance

燃煤電廠(25MW)為主

約225座

排放監測計畫

(EMP)排放監測計畫

(EMP)排放額度交易排放額度交易 抵換計畫抵換計畫

申報

1.每一州獲得碳預算核配

先期減量先期減量

55

美國國家減排目標與期程

1. 2012年:核配基線(2005年)排放量90%(減排10%)

2. 2018年:減排25%

3. 2032年:減排85%

2005

排放量

10%25%

2012 2018 2032~

85%

56

美國氣候法案內容

� 明定短中長期減量目標

� Cap and Trade制度是核心政策工具…整合總量管制與碳稅制度

1. 拍賣排放權

2. 重視排放權收入再利…創造三紅利(環保、經濟與社會公平)

3. 激勵綠色能源科技(包括CCS)

57

日本氣候政策最新動態

1. 日本環境省於2005年啟動自願交易制度;2010年規劃全國碳交易制度

2. 日本東京都政府於2010年啟動排放交易制度

5858

日本自願性排放交易計畫(1/2)

� 日本於2005年5月啟動國內「自願性排放交易計畫」

(Japan’s Voluntary Emissions Trading Scheme, JVETS)

� 目標:達到成本有效性以及連結國際排放交易活動

� 作法:自願性減量計畫

1. 排放源提出自願性減量計畫

2. 政府補貼1/3溫室氣體減量成本(新設備費用)(如果沒有

達到目標,政府將收回補貼)(2006年約補貼30億日圓)

3. 允許排放源交易

5959

日本自願性排放交易計畫(2/2)

� 設施基礎(facility based)

1. 政府選定目標設施(target facility)

2. 政府核配排放權給每一設施(不是公司)(以過去三年平均值核配排放權量 ─ 溯往原則)

3. 設施必須申報其排放量與排放權持有量

� 排放交易計畫

1. 公司(或設施)可交易其排放權,以達到承諾減量目標

2. 目標設施亦可藉助京都機制取得CER或ERU等,作為抵減

60

日本東京都政府排放額度核配

� 日本東京都政府於2009年開始規劃強制性(mandatory)排放交易制度計畫,並已於2010年4月1日啟動。

� 日本東京都政府以2000為基準年,目標年為2020年,全程減量目標設定為25%(相較於2000年排放水準)。其中,商業部門減排17%,工業部門減排8%。東京都政府規劃區分兩階段遵行期,每一遵行期設定為五年,第一階段設定為2010-2014年,規劃減排6%;第二階段設定為2015-2020年,規劃減排17%。

61

排放權核配方式

� 東京都政府採行「溯往原則」(grandfathering rule)核配方式,其設計之排放權核配公式如下:

� 其中,基準年排放量以過去3年平均排放量,作為基準年排放量;遵行因子即是該階段之減量目標,例如,第一階段(5年)減量目標為6%,則遵行因子即設定為6%。

年遵行因子基準年排放量排放權核配量 5)1( ×−×=

62

其他配套措施(1/3)

� 先期減量獎勵

東京都政府設定績效標竿,如果排放源自2002年以來,已積極推動減排,且績效超越標竿者,將可獲得降低1/2~2/3遵行因子的獎勵措施。

� 交易量規範

東京都政府規定排放源達到當年減量目標者,始可以於次年銷售其超額排放權;反之,減排績效如果沒有達到當年減排目標(如8%減排量),即使有減排,仍然無法於次年銷售其超額排放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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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配套措施(2/3)

� 抵換制度

東京都政府設計一套優良的抵換制度,說明如下:(1)、中小企業節能抵換制度針對東京都轄下之中小企業推動節能措施,可作為排放源的抵換額度,且抵換量不受限制。(2)、再生能源權證(certificate)針對東京都轄下之再生能源,包括太陽能(熱能與電能)、風力、水力(小於1,000kW)、地熱及生質能源(超過5%)之減碳量,可作為抵換額度。(3)、東京都以外的減排量年排放量低於150,000噸之大型排放源,可至東京都以外地區購買排放權,抵換其排放量,然而,抵換上限為1/3基準年排放量。

64

其他配套措施(3/3)

� MRV制度

東京都政府規定,排放源每年必須依據「東京都政府之監測與申報指引」(TGM Monitoring/Reporting Guideline)與「東京都政府查證指引」(TGM Verification Guideline)之相關規定,定期申報其經查證之CO2排放量。

� 儲存(banking)與預借(borrowing)

東京都排放交易制度允許儲存,但不允許預借未來排放量。所謂不允許預借未來排放量係指,相同遵行期,基於氣候與經濟等因素,可以預借;然而,不同遵行期間則不允許預借。

� 遵行制度

沒有達到減量義務的排放量,將扣減其下一遵行期1.3倍核配量,同時必須繳交罰款,約500,000日圓。此外,東京都政府將公布該排放源名單於社會大眾,以及政府向排放源索取其代購買排放權之費用。

65

日本環境省最新氣候政策

� 日本積極推動氣候變遷因應政策,日本環境省(2010)「氣候變遷氣候對策基本法」(The Basic Law on Climate Change Countermeasures),兩大主軸:

1. 排放交易制度

2. 能源稅

66

氣候變化對策基本法綱要草案

� 日本環境省於2010年2月17日宣佈,並已於2010年3月提交國會,該法案之目的是利用所有政策與措施,達到日本減排25%之目標。主要內容如下:

1. 溫室氣體中長期減排目標:2020年比1990年的排放水準減少25%;2050年減少80%;

2. 實施對策:建立低碳社會與生活方式,發展工業和就業機會,取得環境與經濟之發展平衡;

3. 實施基本計畫:推動氣候變化對策計畫;4. 政策考量:推動排放交易與稅收制度(包括全球暖化稅與擴建再生能源關稅)

67

排放交易(第十三條)

1. 為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之實施,政府應建立一個國內排放交易計劃(該計畫為設立溫室氣體排放減量之時期,允許排放權買賣與限制)。

2. 前款應包括調查排放量範圍和計算方法。

3. 關於一定時期內設置限制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方法,一定期間內,限制溫室氣體排放總量,同時還需調查每一個單位產出之排放量,如生產量與能源消費。

68

排放交易(第十三條)

� 計畫期間

期間為2013年至2020年,分多階段進行,長期目標至2050年。

� 排放配額總量

建立國家排放總量管制,根據中期目標對其進度檢討;如何適用於各部門,如製造業、商業(辦事處等)、運輸和能源。

� 溫室氣體範圍

最初可能涵蓋主要能源和非能源所產生二氧化碳,之後可能增加非二氧化碳,與考慮監測精度

� 主體範圍

關於能源生產排放的二氧化碳,考慮是否同時將上游生產者(燃料生產者、進口商和零售商)或下游用戶(燃料用戶)包括在內。如果下游用戶包括在內,是否應考慮核配電力排放(間接排放) ,同時,是否補貼裝置設備、設施或公司。

69

核配方法

�排放權核配方法,包括免費與拍賣;

�必需考慮國際競爭力和碳洩漏之問題;

�對新設廠與關廠之處置規定;

�設置碳密集度目標。

70

國際經驗啟示

� 碳交易制度已成為各國因應氣候變遷與全球暖化的主要政策工具

� 排放權核配是最敏感問題,應及早規劃

� 應建立碳交易平台與管理平台的MRV制度

71

台灣排放交易制度發展與展望

72

溫減法第十四條(已達共識)(1/2)

� 中央主管機關得參考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議定書及相關會議之決議事項,因應國際溫室氣體減量規定之情形,實施國家溫室氣體總量管制(以下簡稱總量管制)。

� 前項總量管制,應於實施排放量盤查、查證、登錄制度,並建立核配額、抵換、拍賣、配售與交易制度之後,由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實施之。

73

溫減法第十四條(已達共識)(2/2)

� 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公告實施總量管制,應分階段訂定減量目標,並將各階段減量後之國家溫室氣體排放總量所對應之總排放額度分配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由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所轄部門減量計畫,將各階段所分配之部門排放額度,再核配予部門所轄之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各排放源,要求排放源執行減量,並每年檢討其執行成果。

� 中央主管機關執行前項分配時,得視情況需要並參酌國際作法,保留所分配排放額度之ㄧ定比例,併同以拍賣或配售方式釋出,拍賣或配售方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主管機關定之。

74

中央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工

(溫減法第十六第四款)中央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訂定減量目標(核配排放量)

�制定交易制度、查證、排放量

抵換及交易平台管理辦法

�公告排放源

�制定減量認證辦法(包括申請條

件、減量額度計算、認可審查作

業方式、減量額度之撤銷或廢止)

�制定排放權核配辦法

1.核配方式

2.核配條件

3.核配程序

4.核配量之撤銷、廢止

5.排放額度保留

6.一定規模之認定

7.最佳可行技術

8.排放源停工與停業之認定

9.復工與復業之申請

10.相關遵行事項

資料來源:本研究

75

台灣溫室氣體減量目標

467

531

260

386

257

221

265 269 257 243

0

100

200

300

400

500

600

2000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5 2020 2025

Unit: MtCO2

2020年降低CO2排放量至排放量至排放量至排放量至2008年排放水準 (約257 百萬噸CO2),以及

2025年再降低至2000 年排放水準 (約221百萬噸CO2)。

310Mt210Mt

BAU

76

環保署部門核配架構

國家減量目標國家減量目標

決定核配參數決定核配參數

1. NAMAs目標(>30%)2. 永續能源政策綱要目標(45%)

歷史排放量××××成長因子××××

(1-遵行因子) ××××年數

確立核配部門確立核配部門

歷史排放量、遵行因子、成長因子

、歷史排放量:實施前3-5年

決定核配方法決定核配方法

1. 經濟部、交通部

2. 內政部、農業部門?

決定遵行期決定遵行期3-5年決定部門核配量決定部門核配量

77

環保署(中央主管機關)環保署

(中央主管機關)

工業部門制定核配辦法

工業部門制定核配辦法

經濟部總核配額度(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總核配額度(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能源與工

業部門

公告一定規模排放源

公告一定規模排放源

1. 核配方式2. 核配條件3. 核配程序

4. 核配量撤銷5. 其他

1. 核配方式2. 核配條件3. 核配程序

4. 核配量撤銷5. 其他

確認排放源排放額度確認排放源排放額度

提交

第十六條

核配

第十四條

公告排放源

第十二條

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

提交環保

第十六條

溫減法與排放額度核配架構

78

台灣產業碳權管理制度發展

2003年

推動盤查制度

推動盤查制度

2004年

推動產業自願性減排推動產業自願性減排

2005-6年

研析歐美排放交易制度研析歐美排放交易制度

2007年

完成產業部門排放權核配規劃完成產業部門排放權核配規劃

2008年

制定產業部門先期行動獎勵原則草案

制定產業部門先期行動獎勵原則草案

2009年

制定產業部門核配辦法草案與試行

制定產業部門核配辦法草案與試行

2010年

產業碳洩露評估、抵換專案與交易平台建立

產業碳洩露評估、抵換專案與交易平台建立

2011年

推動先期專案推動先期專案

● ● ● ●

● ● ●

79

結語與建議(1/3)

� 排放交易制度具總量管制與成本有效性之特性,且政府已推動多年盤查,並於可望於年底建立台灣碳交易平台,已完成排放交易制度的能力建構,應列為台灣現階段優先的因應溫室氣體政策工具

� 排放交易搭配能源可以提升整體環境績效,主要的搭配建議如下:

1. 大排放源採行排放交易制度;小排放源實施能源稅或效能標準

2. 排放交易實施之初,以免費核配為主,拍賣為輔;爾後,逐年提高拍賣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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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與建議(2/3)

� 拍賣收入運用的適當規劃:創造三重紅利

1. 回饋給低收入戶(社會正義)

2. 回饋給潔淨能源與CCS(環境效益)

3. 回饋給碳曝險值高的產業(經濟效益)

� 制定適當的境外抵換比例:初期30%,逐年調降至10%

� 獎勵先期減量:核配量需補償已推動先期減量的廠商

� 溫減法通過是實施排放交易制度的法源,建議政府應儘速排除相關障礙,於一年內(2011年年底)完成立法程序;如果無法於一年內通過,則建議制定替代法案如下:

1. 制定排放交易制度推動辦法

2. 制定排放交易MRV辦法

3. 制定低碳經濟促進法

81

結語與建議(2/3)

� 綠色金融是促進綠色生產驅動力(driving

force),亦是奠立綠色經濟發展的基礎

� 碳交易制度已成為各國因應氣候變遷與全球暖化的主要政策工具

� 碳交易有助於綠能科技發展,從而,促進能源結構潔淨化,以及產業結構低碳化

� 推動碳交易可促進全民減排,有利於低碳生活落實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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