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制毒物品为何不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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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社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香山南路 109 号 邮编: 100144 传真: 86423503 86423653 总编室: 86423346 新闻中心: 86423367 出版发行部: 86423399 广告部: 86423588 订阅:全国各地邮局广告登记:京石工商广登字 20170017 号定价:每份 1.00 元 全年 300 元印刷:工人日报社印刷厂 本 报 讯 (记 者 郭树合 通讯员 玄承瑛 林军卫成本只有2毛的 自制减肥胶囊,摇身一变成为“名 牌减肥药”,不足1年时间内,销售 额竟高达百万元。近日,山东省潍 坊市奎文区检察院以涉嫌生产、销 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犯罪嫌疑人 温强提起公诉。 2017年初,温强在网上看到几 则有人制作减肥胶囊发财的帖子, 便决定效仿网上的方法大赚一笔。 从网上买来所需的原料后,温强根 据从网上学来的配方,按照比例将 原料混合搅拌在一起,然后分装在 空胶囊壳内。温强根据减肥药效, 将胶囊分为普通减肥胶囊和强效减 肥胶囊,其中普通减肥胶囊每粒成 本为 0.22元,强效减肥胶囊由于西布 曲明粉加入比例稍高,每粒成本为 0.9元。 减肥胶囊制作完成后,为了不 被警方查到,温强采取了网上销售 方式。自2017年7月开始,温强以每 粒0.6元的价格,卖给福建男子祝平 (另 案 处 理) 普通减肥胶囊15万 粒。这些减肥胶囊在经过祝平平分 装、贴牌后,成为了一款“名牌减 肥药”,在祝平平的网店里热销,而 一瓶包装精美、有防伪识别码的24 粒“名牌减肥药”可卖到 240元。 之后,温强又借助网络,认识 了浙江金华一名男子,对方以每粒 0.8元的价格,多次从温强手中购进 普通减肥胶囊共计10万余粒,而这 些产品摇身一变,同样成为了网店 中的“正品”。远在内蒙古的唐笑 (另 案 处 理) 也是温强的老顾客,自 2017年9月以来,她以每粒1.5元的 价格,向温强购买了10万余粒强效 减肥胶囊,全部作为自己网店的主 打产品进行销售。 由于深知自己制作的减肥胶囊 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西布曲明粉, 所以在对外销售时,温强十分谨 慎,每次交易时,他都让对方用快 递把现金邮寄过来,不使用微信、 支付宝或者银行转账,避免客户被 抓而暴露自己。同时温强在发货时 均选择不进行开箱检查的快递公司 发货,并使用假名字、假地址。 2017年底,潍坊市奎文区公安 机关在办理一起涉嫌销售假药案 时,发现远在上海的温强有犯罪嫌 疑,遂对他立案侦查。 今年5月,温强像往常一样到快 递公司网点发货时,快递员要求他 在快递单上写上自己的身份证号, 温强没有细想便把身份证号写上 了,没想到,正是这一举动让一直 小心翼翼的温强落入法网。回到家 后,温强担心身份证号会泄露自己 的信息,便返回发货点,试图把快 递索取回来,结果在取件时被公安 机关当场抓获。 随后,公安机关从温强住处查 获了尚未卖出的散装减肥胶囊3万余 粒,以及加工材料、制作工具等物 品。经鉴定,温强制作的减肥胶囊 中含有国家违禁药品西布曲明粉, 胶囊壳中含有铅、镉、铬等重金 属。案发后,温强对自己的犯罪行 为供认不讳。 制售“名牌减肥药”年入百万 潍坊奎文:对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提起公诉 见习编辑/陆 青 校对/何 欣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传真/ 010 86423503 联系电话/ 010 86423349 综合新闻 综合新闻 2018年12月28日 星期五 网址:http://www.jcrb.com 本报记者 卢志坚 通讯员 静管 “感谢检察机关秉公办案, 使我免受牢狱之灾。今后我更 要守法经营,以回报社会的关 心。”近日,在江苏省扬州市江都 区检察院,听到检察官宣读的不 起诉决定后,扬州达地化工有限 公司法定代表人滕某的感激之 情溢于言表。 一起“涉毒大案” 今年6月,江都区检察院受 理了一起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 诉、市检察院指定管辖的“涉毒 大案”。 2016 年 4 月 至 2017 年 7 月 , 滕某先后从扬州多家电子科技 有限公司回收含有丙酮的废液, 并将其中一部分委托他人提纯 丙酮后,在未经备案 的情况下,多次向刘 某等四人出售,数量 合计 13 吨,刘某等人 将购买的上述丙酮均 用于各自经营企业的乙炔瓶装 生产。 经过调查,公安机关认为, 滕某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理由有二:一是 2016 年 4 月 11 日 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 第八条规定,非法买卖丙酮数量 在 2.5 吨以上的,即为“情节特别 严重”,而滕某的涉案数量远超 这一标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滕某通过网络发布丙酮销 售信息,主观上对购买丙酮者是 否用于合法用途持放任态度。 存在“出罪”条款 公安机关的意见看似“理由 充分”,但江都区检察院承办检 察官王强经细致审查、深研法 条,却发现本案的法律适用存在 “出罪”条款。 原来,《解释》第七条第三款 规定,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 购买、运输单位或者个人未办理 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生产、 销售、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 的,不以制毒物品犯罪论处。 而通过案件的深入审查,检 察官发现,该案买受方购买丙酮 均系合法生产需要。案卷中收 集的书证和证人证言显示,从滕 某处购买丙酮的刘某等四人所 在企业 —陕西汇鑫气体有限 公司、平泉县祥源气体有限公 司、玉田县长城乙炔气厂、寿阳 县兰星气体有限责任公司,其经 营范围均包括乙炔,从滕某处购 买的丙酮也全部用于生产乙炔。 由此,江都区检察院决定 将本案退回补充侦查。后经补 充侦查,公安机关未能查获买 受方将丙酮用于非法用途的相 关证据。 探究“立法本义” “出罪条款是规定在《解释》 第七条‘情节较重’的情形中。 而滕某属于《解释》第八条‘情节 特别严重’的情形。”一开始,公 安机关并不认可该案情形可适 用出罪条款。而若仅从“文义解 释”的层面看,公安机关的理解 似乎也言之成理。 “从相关司法解释沿革看, 对此类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一直 非常慎重,不是‘唯数量论’。只 要买方用途合法,即应适用出罪 条款,不予入罪,这是立法本质 精神。而从立法技术来看,统领 规定一般会列在前面,而在之后 无需重复。作为出罪条款的《解 释》第七条第三款理应适用于第 八条‘情节严重’及‘情节特别严 重’的情形。”检委会上,王强的 观点得到委员们的一致肯定。 为慎重起见,江都区检察 院还将该案向上级检察机关逐 级作了汇报,扬州市检察院、 江苏省检察院对此高度重视。 在与最高检、最高法相关解释 起草参与人联系后,得到了一 致答复:“该出罪条款适用于所 有情节”。 在得到认可与支持后,今 年9月5日,江都区检察院以滕 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买卖制毒 物品罪为由,对其作出不起诉 决定。 不构罪不等于不违法 不构罪不等于不违法。为 了让滕某从本案中吸取教训, 进一步明晰法律界限,规范经 营行为,江都区检察院在作出 不起诉决定的同时,又向公安 机关提出给予其相应行政处罚 的检察建议,最终,滕某被处 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滕某 诚恳接受,并表示将严格遵照 法律法规,整改经营行为,做 一名守法企业家。 办结一案,教育一片。针 对辖区内类似化工企业较多的 情况,自今年10月以来,江都 区检察院与公安机关联手,对 这些企业进行逐一走访,帮助 排查经营漏洞,提醒他们端正 经营理念,完善相关手续,干 净挣钱,阳光发展。不少企业 负责人感慨地说:“司法机关 是真为我们着想,这样的服务 暖心!” 买卖制毒物品为何不起诉 扬州江都:精准适用“出罪条款”,力促民企守法经营 欢迎各检察新媒体公众号投稿,请与检察日报全媒 体工作室联系 邮箱: [email protected];微信号: jcrbx- mt;电 话 :(010)86423566 法治副校长的信箱里都有啥 来源: 长春高新检察 孩子们问了法治副校长哪些问 题?又得到了怎样的回答呢? “今后再也不借高利贷了……” 来源: 方圆 当他对她的言行稍有越轨意味 时,老头总像幽灵般出现在他的视线 里……借钱一定要走正规借贷渠道。 远离高利贷,保护自己和家人的安全。 张灿灿 12月27日,四川省叙永县法院新浪 官微发消息称,该院宣判 6人从事网络有 偿删帖等水军业务涉嫌非法经营罪一 案,6人均获刑并处罚金;而就在前一 天,新华社报道,福建省莆田市警方侦 破一起公安部挂牌督办的炒作舆情 200余 起网络水军案。据悉,今年以来,公安 机关成功侦破自媒体“网络水军”团伙 犯罪案件28起,关闭涉案网站31家,关 闭各类网络大V账号1100余个。 时常有网友表示有一种“被水军支 配的恐惧”,简单概括就是在热点事件中 有人“带节奏”,有组织有计划地散布消 息、引导观点,混淆视听,趁机影响普 通人对事件的判断,形成有利于己的舆 论风向,进而从中获利。“民意”变“生 意”,其危害是不可估量的。“网络水 军”已经不是新鲜事儿。随着互联网的 高速发展,注意力成为新的稀缺经济资 源,利用注意力做文章利润可观,也滋 生了黑灰地带。国家对于“网络水军” 的治理也早就开始,一直在严厉打击。 2013 年 ,“ 两 高 ” 出 台 《关 于 办 理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依据刑法 相 关 罪 名 惩 治 “ 网 络 水 军 ”; 2017 年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互联网跟 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与《互联网论坛 社区服务管理规定》,监管制度不断精 细化;2018年,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 法开始施行。法律法规不断强化、完 善,对构建网络空间新秩序具有建设 性。经过明确法律适用、罪名选择、证 据规格、取证要求等细致指导,一大波 水军团伙被严惩。可以说,手段原始低 端的小规模水军公司现今已经没有多少 生存空间。 但从另外一方面看,“网络水军”并 非法律术语,也并非所有水军行为都涉 嫌违法。本质上,它与网络营销、广 告、公关等有着紧密联系,从某种程度 上说关注舆论、引导舆论、塑造形象是 一种互联网时代的“刚需”。水军们擅长 心理战、舆论战,极具煽动性,能左右 网络视听,在成功传播某种事物方面 有一定长处。只不过造谣诽谤、散播谣 言是不合适的,即便尚不构成违法犯 罪,其以“形象损伤”等办法攻击对 手,也是一种网络暴力。 这种道德以上、法律以下的水军行为 不容忽视。治理网络水军本就要依靠各 方的协同配合,针对上述情况,网络平台 的主动管理不能缺位。养痈遗患不如打 早打小,监管尽可能前置才是治理之道。 “网上信息管理,网站应负主体责 任,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中,重点明确了网站主体责 任。实名制是否落实到位?账号身份是否定期核查?对水军 炒作舆情是否及时叫停并封锁参与账号?本公司内勾结水军 组织的行为能否及时发 现并处理?这些管理手 段不难想知,关键在落 实,久久为功。 (上 接 第 一 版) 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意见 建议纠正,规范各办案节点司法行为。 “强而有力的案件管理工作是检 验办案质量的试金石,也是约束司法 行为的紧箍咒,更是检察工作的助推 器。”莫孙华对此深有体会,相信“加强 检察官司法办案的监督管理,对推动 司法责任制全面落实,提高办案质量 和效果都具有重要作用,是信息技术 助力司法规范化建设的有效途径”。 据了解,郑州市检察院运用信息 化手段对检察办案的全流程、各环节 进行监管,确保“全程留痕”,最终形 成多重维度的个人办案质量司法档 案。同时,通过建立流程监控、质量 评查工作台账制度,制定各类案件流 程监控指引和质量评查标准,规范质 量评查报告内容等各项制度举措,进 一步细化监督管理的环节和内容,突 出对重要办案环节、问题高发环节的 监控力度,有效实现了对案件质量监 督管理的规范化、精细化。 质 量 评 查 :从 60%抽 查 到 100%全覆盖 已是下午5点多钟,河南省郑州 市金水区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的 工作人员仍“守望”在电脑前,运用统 一业务应用系统,对案件流程进行全 程监控:案件录入是否及时,有无超 期案件,是否及时送案、送卷…… 金水区检察院现有干警137人, 平均每年办理各类案件2500件4000 人,办案量约占郑州市的18%、河南 省 的 5%,居 全 省 167 个 基 层 检 察 院 之首。 “案件质量承载着公平正义,是 立检之本。面对如此庞大的案件数 量,怎样保证案件质量,从源头促进 公正司法,是我们工作的重中之重。 案件质量评查成为我们做好工作的 重要抓手。”金水区检察院党组书记、 检察长王青说。司法改革后,员额检 察官承担办案主体责任,谁办案谁负 责,谁决定谁负责。随着员额制改革 的深入推进,郑州市检察院以办案质 量为核心,不断强化对员额检察官办 案活动的监督制约,把案件质量评查 作为落实司法责任制的“牛鼻子”,修 改完善《司法办案质量评价办法》,创 新评查方式方法,强化评查力度,深 度运用评查结果,全面科学评判办案 质量,严格落实员额检察官办案责 任。客观公正评价每一名员额检察 官的办案业绩和能力、水平,对每位 检察官的办案数量、质量、效果等进 行记录、评判,评价结果计入个人业 绩档案。两年来,郑州市两级检察机 关共组织专职评查员、兼职评查员开 展7次全市范围内集中评查,同时,郑 州市检察机关在全省检察机关首先 自主研发了案件质量评价系统,通过 标准卷智能评查、“三书”比照智能评 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文书质量检查 三大子系统,实现了案件流程全预 警、节点全告知、程序全透明,用流程 管理硬约束,倒逼检察官规范办案。 “智能评查系统的使用,改变了 我们传统的人工评查模式,变人工评 查为数据评查。”莫孙华说,智能评查 系统的使用不仅解放了检察官的“双 眼”,也让评查效率和准确率都大幅 提升,案件质量评查范围从60%抽查, 扩展到了 100%全覆盖。 接轨“司改”:将“评查” 引向纵深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今年 7 月 17 日,河南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顾雪飞到郑州市检察院专题调研案 件管理工作,现场点名随机查看已入 员额的郑州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基层 检察院检察长以及普通一线员额检 察官的办案情况。很快,郑州市检察 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范俊,金水区 检察院检察长王青,郑州市检察院公 诉一处员额检察官姚玮等三人2018 年以来办案数量、所办案件质量评查 结果清晰地呈现在案管大厅的显示 屏上,赢得了顾雪飞检察长的肯定和 赞扬。 “案件对检察干警来说,可能就 是一本本卷宗,但对案件当事人来 说,件件关乎着命运。”郑州市检察院 党组书记、检察长刘海奎告诉记者, 为保证每一起案件的办案质量,全市 检察机关实行每案必评,要求每案必 查,逐案撰写评查报告,评查中发现 的问题逐案反馈督促整改。在常规 评查的基础上,郑州市检察院还不定 期组织对有关类案的抽查和专项评 查,切实发挥了案件质量评查“纠错、 问责、规范”的作用。 据悉,自“郑州市检察机关案件 质量评价系统”在郑州市两级检察机 关应用以来,累计评查各类案件1.6 万余件。让司法办案更规范、监督更 精准、责任更明确,既让检察官的权 力在规范中运行,也让检察官的权益 得到保障。这一成果在2017年全国 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座谈会上受到最 高检和广大案管同仁的高度肯定。 评查实践中,郑州市检察机关 不仅仅将案件评查结果作为提升办 案质量的抓手,还针对社会治理中 的法治缺失问题,拓展评查结果的 服务功能。据了解,郑州市检察院 针对社会敏感问题,司法热点问题 及涉及民生民利的案件进行深度评 查,引导干警司法办案政治效果、社 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对全市 626件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专项评 查,形成6万余字专题报告,被省委 政法委以领导参阅件形式转发,评 查建议被全市未检部门运用到办案 实践,为全省“送法进校园”活动深 入开展提供重要参考。 今年以来,郑州案件质量评查工 作经验先后在最高检案管工作联系 点工作培训会、河南省检察机关案管 工作座谈会上作经验发言。目前,该 院的案件管理经验已在河南省检察 机关全面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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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香山南路 109号 邮编:100144 传真:86423503 86423653 总编室:86423346 新闻中心:86423367 出版发行部:86423399 广告部:86423588 订阅:全国各地邮局 广告登记:京石工商广登字 20170017号 定价:每份 1.00元 全年 300元 印刷:工人日报社印刷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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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郭树合 通讯员玄承瑛 林军卫) 成本只有 2 毛的自制减肥胶囊,摇身一变成为“名牌减肥药”,不足 1 年时间内,销售额竟高达百万元。近日,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检察院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犯罪嫌疑人温强提起公诉。

2017 年初,温强在网上看到几则 有 人 制 作 减 肥 胶 囊 发 财 的 帖 子 ,便 决 定 效 仿 网 上 的 方 法 大 赚 一 笔 。从网上买来所需的原料后,温强根据从网上学来的配方,按照比例将

原料混合搅拌在一起,然后分装在空 胶 囊 壳 内 。 温 强 根 据 减 肥 药 效 ,将胶囊分为普通减肥胶囊和强效减肥胶囊,其中普通减肥胶囊每粒成本为 0.22元,强效减肥胶囊由于西布曲明粉加入比例稍高,每粒成本为0.9元。

减肥胶囊制作完成后,为了不被警方查到,温强采取了网上销售方式。自 2017 年 7 月开始,温强以每粒 0.6 元的价格,卖给福建男子祝平平 (另案处理) 普通减肥胶囊 15 万粒。这些减肥胶囊在经过祝平平分

装、贴牌后,成为了一款“名牌减肥药”,在祝平平的网店里热销,而一瓶包装精美、有防伪识别码的 24粒“名牌减肥药”可卖到 240元。

之后,温强又借助网络,认识了浙江金华一名男子,对方以每粒0.8 元的价格,多次从温强手中购进普通减肥胶囊共计 10 万余粒,而这些产品摇身一变,同样成为了网店中 的 “ 正 品 ”。 远 在 内 蒙 古 的 唐 笑

(另案处理) 也是温强的老顾客,自2017 年 9 月以来,她以每粒 1.5 元的价格,向温强购买了 10 万余粒强效

减肥胶囊,全部作为自己网店的主打产品进行销售。

由于深知自己制作的减肥胶囊含 有 国 家 禁 止 添 加 的 西 布 曲 明 粉 ,所 以 在 对 外 销 售 时 , 温 强 十 分 谨慎,每次交易时,他都让对方用快递 把 现 金 邮 寄 过 来 , 不 使 用 微 信 、支付宝或者银行转账,避免客户被抓而暴露自己。同时温强在发货时均选择不进行开箱检查的快递公司发货,并使用假名字、假地址。

2017 年底,潍坊市奎文区公安机 关 在 办 理 一 起 涉 嫌 销 售 假 药 案

时,发现远在上海的温强有犯罪嫌疑,遂对他立案侦查。

今年 5 月,温强像往常一样到快递公司网点发货时,快递员要求他在 快 递 单 上 写 上 自 己 的 身 份 证 号 ,温 强 没 有 细 想 便 把 身 份 证 号 写 上了,没想到,正是这一举动让一直小心翼翼的温强落入法网。回到家后,温强担心身份证号会泄露自己的信息,便返回发货点,试图把快递索取回来,结果在取件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随后,公安机关从温强住处查获了尚未卖出的散装减肥胶囊 3 万余粒,以及加工材料、制作工具等物品。经鉴定,温强制作的减肥胶囊中 含 有 国 家 违 禁 药 品 西 布 曲 明 粉 ,胶 囊 壳 中 含 有 铅 、 镉 、 铬 等 重 金属。案发后,温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制售“名牌减肥药”年入百万潍坊奎文:对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提起公诉

见习编辑/陆 青 校对/何 欣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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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卢志坚通讯员 梅 静 管 莹

“感谢检察机关秉公办案,使我免受牢狱之灾。今后我更要 守 法 经 营 ,以 回 报 社 会 的 关心。”近日,在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检察院,听到检察官宣读的不起诉决定后,扬州达地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滕某的感激之情溢于言表。

一起“涉毒大案”

今年 6 月,江都区检察院受理了一起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市检察院指定管辖的“涉毒大案”。

2016 年 4 月至 2017 年 7 月,滕某先后从扬州多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回收含有丙酮的废液,并将其中一部分委托他人提纯

丙酮后,在未经备案的情况下,多次向刘某等四人出售,数量合计 13 吨,刘某等人将购买的上述丙酮均

用于各自经营企业的乙炔瓶装生产。

经过调查,公安机关认为,滕某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理由有二:一是 2016 年 4 月 11 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八条规定,非法买卖丙酮数量在 2.5 吨以上的,即为“情节特别严重”,而滕某的涉案数量远超这一标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二是滕某通过网络发布丙酮销售信息,主观上对购买丙酮者是否用于合法用途持放任态度。

存在“出罪”条款

公安机关的意见看似“理由充分”,但江都区检察院承办检察 官 王 强 经 细 致 审 查 、深 研 法条,却发现本案的法律适用存在

“出罪”条款。

原来,《解释》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单位或者个人未办理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确 实 用 于 合 法 生 产 、生 活 需 要的,不以制毒物品犯罪论处。

而通过案件的深入审查,检察官发现,该案买受方购买丙酮均系合法生产需要。案卷中收集的书证和证人证言显示,从滕某处购买丙酮的刘某等四人所在企业——陕西汇鑫气体有限公 司 、平 泉 县 祥 源 气 体 有 限 公司、玉田县长城乙炔气厂、寿阳县兰星气体有限责任公司,其经营范围均包括乙炔,从滕某处购买的丙酮也全部用于生产乙炔。

由 此 ,江 都 区 检 察 院 决 定将本案退回补充侦查。后经补充 侦 查 ,公 安 机 关 未 能 查 获 买受方将丙酮用于非法用途的相关证据。

探究“立法本义”

“出罪条款是规定在《解释》第 七 条‘ 情 节 较 重 ’的 情 形 中 。

而滕某属于《解释》第八条‘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一开始,公安机关并不认可该案情形可适用出罪条款。而若仅从“文义解释”的层面看,公安机关的理解似乎也言之成理。

“从相关司法解释沿革看,对此类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一直非常慎重,不是‘唯数量论’。只要买方用途合法,即应适用出罪条款,不予入罪,这是立法本质精神。而从立法技术来看,统领规定一般会列在前面,而在之后无需重复。作为出罪条款的《解释》第七条第三款理应适用于第八条‘情节严重’及‘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检委会上,王强的观点得到委员们的一致肯定。

为慎重起见,江都区检察院还将该案向上级检察机关逐级 作 了 汇 报 , 扬 州 市 检 察 院 、江 苏 省 检 察 院 对 此 高 度 重 视 。在与最高检、最高法相关解释起草参与人联系后,得到了一致答复:“该出罪条款适用于所有情节”。

在得到认可与支持后,今年 9 月 5 日,江都区检察院以滕

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为由,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构罪不等于不违法

不构罪不等于不违法。为了 让 滕 某 从 本 案 中 吸 取 教 训 ,进一步明晰法律界限,规范经营行为,江都区检察院在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又向公安机关提出给予其相应行政处罚的检察建议,最终,滕某被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滕某诚恳接受,并表示将严格遵照法律法规,整改经营行为,做一名守法企业家。

办结一案,教育一片。针对辖区内类似化工企业较多的情况,自今年 10 月以来,江都区检察院与公安机关联手,对这些企业进行逐一走访,帮助排查经营漏洞,提醒他们端正经营理念,完善相关手续,干净挣钱,阳光发展。不少企业负 责 人 感 慨 地 说 :“ 司 法 机 关是真为我们着想,这样的服务暖心!”

买卖制毒物品为何不起诉扬州江都:精准适用“出罪条款”,力促民企守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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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副校长的信箱里都有啥来源:长春高新检察孩 子 们 问 了 法 治 副 校 长 哪 些 问

题?又得到了怎样的回答呢?

“今后再也不借高利贷了……”来源:方圆当 他 对 她 的 言 行 稍 有 越 轨 意 味

时,老头总像幽灵般出现在他的视线里……借钱一定要走正规借贷渠道。远离高利贷,保护自己和家人的安全。

□张灿灿

12 月 27 日,四川省叙永县法院新浪官微发消息称,该院宣判 6 人从事网络有偿 删 帖 等 水 军 业 务 涉 嫌 非 法 经 营 罪 一案,6 人均获刑并处罚金;而就在前一天,新华社报道,福建省莆田市警方侦破一起公安部挂牌督办的炒作舆情 200 余起网络水军案。据悉,今年以来,公安机关成功侦破自媒体“网络水军”团伙犯罪案件 28 起,关闭涉案网站 31 家,关闭各类网络大 V 账号 1100 余个。

时常有网友表示有一种“被水军支配的恐惧”,简单概括就是在热点事件中有人“带节奏”,有组织有计划地散布消息、引导观点,混淆视听,趁机影响普通人对事件的判断,形成有利于己的舆论风向,进而从中获利。“民意”变“生意 ”, 其 危 害 是 不 可 估 量 的 。“ 网 络 水军”已经不是新鲜事儿。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注意力成为新的稀缺经济资源,利用注意力做文章利润可观,也滋生了黑灰地带。国家对于“网络水军”的治理也早就开始,一直在严厉打击。

2013 年 ,“ 两 高 ” 出 台 《关 于 办 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依据刑法相 关 罪 名 惩 治 “ 网 络 水 军 ”; 2017 年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与 《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管理规定》,监管制度不断精细化;2018 年,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开 始 施 行 。 法 律 法 规 不 断 强 化 、 完善 , 对 构 建 网 络 空 间 新 秩 序 具 有 建 设性。经过明确法律适用、罪名选择、证据规格、取证要求等细致指导,一大波水军团伙被严惩。可以说,手段原始低端的小规模水军公司现今已经没有多少生存空间。

但从另外一方面看,“网络水军”并非法律术语,也并非所有水军行为都涉嫌 违 法 。 本 质 上 , 它 与 网 络 营 销 、 广告、公关等有着紧密联系,从某种程度上说关注舆论、引导舆论、塑造形象是一种互联网时代的“刚需”。水军们擅长心理战、舆论战,极具煽动性,能左右网 络 视 听 , 在 成 功 传 播 某 种 事 物 方 面有一定长处。只不过造谣诽谤、散播谣言 是 不 合 适 的 , 即 便 尚 不 构 成 违 法 犯罪 , 其 以 “ 形 象 损 伤 ” 等 办 法 攻 击 对手,也是一种网络暴力。

这种道德以上、法律以下的水军行为不容忽视。治理网络水军本就要依靠各方的协同配合,针对上述情况,网络平台的主动管理不能缺位。养痈遗患不如打早打小,监管尽可能前置才是治理之道。

“ 网 上 信 息 管 理 , 网 站 应 负 主 体 责任 , 政 府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要 加 强 监 管 。”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中,重点明确了网站主体责任。实名制是否落实到位?账号身份是否定期核查?对水军炒作舆情是否及时叫停并封锁参与账号?本公司内勾结水军组织的行为能否及时发现并处理?这些管理手段不难想知,关键在落实,久久为功。

阻止﹃网络水军﹄泛滥,主体责任在平台

(上接第一版)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建议纠正,规范各办案节点司法行为。

“强而有力的案件管理工作是检验办案质量的试金石,也是约束司法行为的紧箍咒,更是检察工作的助推器。”莫孙华对此深有体会,相信“加强检察官司法办案的监督管理,对推动司法责任制全面落实,提高办案质量和效果都具有重要作用,是信息技术助力司法规范化建设的有效途径”。

据了解,郑州市检察院运用信息化手段对检察办案的全流程、各环节进行监管,确保“全程留痕”,最终形成多重维度的个人办案质量司法档案。同时,通过建立流程监控、质量评查工作台账制度,制定各类案件流程监控指引和质量评查标准,规范质量评查报告内容等各项制度举措,进一步细化监督管理的环节和内容,突出对重要办案环节、问题高发环节的监控力度,有效实现了对案件质量监督管理的规范化、精细化。

质量评查:从 60%抽查到100%全覆盖

已是下午 5 点多钟,河南省郑州

市金水区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仍“守望”在电脑前,运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对案件流程进行全程监控:案件录入是否及时,有无超期案件,是否及时送案、送卷……

金水区检察院现有干警 137 人,平均每年办理各类案件 2500 件 4000人,办案量约占郑州市的 18%、河南省 的 5% ,居 全 省 167 个 基 层 检 察 院之首。

“案件质量承载着公平正义,是立检之本。面对如此庞大的案件数量,怎样保证案件质量,从源头促进公正司法,是我们工作的重中之重。案件质量评查成为我们做好工作的重要抓手。”金水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青说。司法改革后,员额检察官承担办案主体责任,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随着员额制改革的深入推进,郑州市检察院以办案质量为核心,不断强化对员额检察官办案活动的监督制约,把案件质量评查作为落实司法责任制的“牛鼻子”,修改完善《司法办案质量评价办法》,创新评查方式方法,强化评查力度,深度运用评查结果,全面科学评判办案质 量 ,严 格 落 实 员 额 检 察 官 办 案 责

任。客观公正评价每一名员额检察官的办案业绩和能力、水平,对每位检察官的办案数量、质量、效果等进行记录、评判,评价结果计入个人业绩档案。两年来,郑州市两级检察机关共组织专职评查员、兼职评查员开展 7 次全市范围内集中评查,同时,郑州市检察机关在全省检察机关首先自主研发了案件质量评价系统,通过标准卷智能评查、“三书”比照智能评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文书质量检查三 大 子 系 统 ,实 现 了 案 件 流 程 全 预警、节点全告知、程序全透明,用流程管理硬约束,倒逼检察官规范办案。

“智能评查系统的使用,改变了我们传统的人工评查模式,变人工评查为数据评查。”莫孙华说,智能评查系统的使用不仅解放了检察官的“双眼”,也让评查效率和准确率都大幅提升,案件质量评查范围从 60%抽查,扩展到了 100%全覆盖。

接轨“司改”:将“评查”引向纵深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今年 7 月 17日,河南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顾雪飞到郑州市检察院专题调研案件管理工作,现场点名随机查看已入员额的郑州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基层检察院检察长以及普通一线员额检察官的办案情况。很快,郑州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范俊,金水区检察院检察长王青,郑州市检察院公诉一处员额检察官姚玮等三人 2018年以来办案数量、所办案件质量评查结果清晰地呈现在案管大厅的显示屏上,赢得了顾雪飞检察长的肯定和赞扬。

“案件对检察干警来说,可能就是 一 本 本 卷 宗 ,但 对 案 件 当 事 人 来说,件件关乎着命运。”郑州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刘海奎告诉记者,为保证每一起案件的办案质量,全市检察机关实行每案必评,要求每案必查,逐案撰写评查报告,评查中发现的问题逐案反馈督促整改。在常规评查的基础上,郑州市检察院还不定期组织对有关类案的抽查和专项评查,切实发挥了案件质量评查“纠错、问责、规范”的作用。

据悉,自“郑州市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价系统”在郑州市两级检察机关应用以来,累计评查各类案件 1.6

万余件。让司法办案更规范、监督更精准、责任更明确,既让检察官的权力在规范中运行,也让检察官的权益得到保障。这一成果在 2017 年全国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座谈会上受到最高检和广大案管同仁的高度肯定。

评 查 实 践 中 ,郑 州 市 检 察 机 关不仅仅将案件评查结果作为提升办案 质 量 的 抓 手 ,还 针 对 社 会 治 理 中的 法 治 缺 失 问 题 ,拓 展 评 查 结 果 的服 务 功 能 。 据 了 解 ,郑 州 市 检 察 院针 对 社 会 敏 感 问 题 ,司 法 热 点 问 题及涉及民生民利的案件进行深度评查,引导干警司法办案政治效果、社会 效 果 、法 律 效 果 相 统 一 。 对 全 市626 件 涉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案 件 专 项 评查,形成 6 万余字专题报告,被省委政 法 委 以 领 导 参 阅 件 形 式 转 发 ,评查建议被全市未检部门运用到办案实 践 ,为 全 省“ 送 法 进 校 园 ”活 动 深入开展提供重要参考。

今年以来,郑州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经验先后在最高检案管工作联系点工作培训会、河南省检察机关案管工作座谈会上作经验发言。目前,该院的案件管理经验已在河南省检察机关全面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