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構成要件該當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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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第三章 構成要件該當性 第三章 構成要件該當性 壹、客觀不法構成要件 一、概說: 客觀不法構成要件要素包含有行為主體、行為客體、構成要件 行為 1 、行為結果、因果關係、客觀歸責 2 。在此筆者將重心放在因 果關係及客觀歸責的介紹,其餘的部分,涉及刑法分則就各別條文 規定解釋或適用之問題,將於後續刑法分則之部分討論之。 因果關係是探討行為人的某個行為是否為行為結果的「原因」, 亦即行為人的某個行為與結果發生之間是否具備原因關係 3 ,故可理 解為 「結果原因」 。而客觀歸責係指行為人的某個行為與結果之間具 備因果關係,然而行為與結果之間,往往又參雜了許多複雜因素 4 職是,客觀歸責理論則在探討這些因素是否會影響到行為人歸責的 問題,亦即基於這些因素可否將行為結果歸責至行為人的某個行為 上,故可理解為「結果歸責」 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之間的關連則在於因果關係乃客觀歸責 的先決條件,換言之,即須具備因果關係後方會進入客觀歸責的討 論。而因果關係是原因與結果之間經驗判斷的問題;客觀歸責是規 範評價的問題。行為與結果間具備因果關係,而該結果客觀上可歸 責於行為人,方該當客觀不法構成要件要素 5 1 林山田老師認為,行為時的特別情狀亦屬客觀不法構成要件之一。詳可參照,林 山田,刑法通論(上),自版,增訂十版,2008 1 月,頁 2772782 行為結果、因果關係、客觀歸責僅限於結果犯的類型方有檢驗之必要。 3 再白話點說明,就是行為人如果不做某個行為,是否就不會導致結果的發生。 4 例如:甲被乙砍傷後,送至醫院治療,然而卻因火災而燒死在醫院中。或是丙辱 罵丁,其後丁因此想不開而自刎。 5 當然,其他的客觀不法構成要件要素當然亦須具備,例如:行為主體與行為客體 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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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9 第三章 構成要件該當性

    第三章 構成要件該當性

    壹、客觀不法構成要件

    一、概說:

    客觀不法構成要件要素包含有行為主體、行為客體、構成要件

    行為1、行為結果、因果關係、客觀歸責2。在此筆者將重心放在因

    果關係及客觀歸責的介紹,其餘的部分,涉及刑法分則就各別條文

    規定解釋或適用之問題,將於後續刑法分則之部分討論之。 因果關係是探討行為人的某個行為是否為行為結果的「原因」,

    亦即行為人的某個行為與結果發生之間是否具備原因關係3,故可理

    解為「結果原因」。而客觀歸責係指行為人的某個行為與結果之間具

    備因果關係,然而行為與結果之間,往往又參雜了許多複雜因素4,

    職是,客觀歸責理論則在探討這些因素是否會影響到行為人歸責的

    問題,亦即基於這些因素可否將行為結果歸責至行為人的某個行為

    上,故可理解為「結果歸責」。 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之間的關連則在於,因果關係乃客觀歸責

    的先決條件,換言之,即須具備因果關係後方會進入客觀歸責的討

    論。而因果關係是原因與結果之間經驗判斷的問題;客觀歸責是規

    範評價的問題。行為與結果間具備因果關係,而該結果客觀上可歸

    責於行為人,方該當客觀不法構成要件要素5。

    1 林山田老師認為,行為時的特別情狀亦屬客觀不法構成要件之一。詳可參照,林

    山田,刑法通論(上),自版,增訂十版,2008 年 1 月,頁 277~278。 2 行為結果、因果關係、客觀歸責僅限於結果犯的類型方有檢驗之必要。 3 再白話點說明,就是行為人如果不做某個行為,是否就不會導致結果的發生。 4 例如:甲被乙砍傷後,送至醫院治療,然而卻因火災而燒死在醫院中。或是丙辱

    罵丁,其後丁因此想不開而自刎。 5 當然,其他的客觀不法構成要件要素當然亦須具備,例如:行為主體與行為客體

    等等。

  • 50 第二部分 故意作為既遂犯

    二、因果關係:

    因果關係乃指行為與結果之間必要的原因與結果的連鎖關係。

    因果關係之有無乃是純然客觀的判斷,故僅須就客觀存在的事實而

    加以判斷,與行為人主觀的認識無關6(切記!)。而因果關係之判

    斷,係依據「條件理論」判斷之。條件理論之基本論旨係「某行為

    對於結果之發生,如係『不可想像其不存在』之條件,則該條件(即

    該行為)均為造成結果的原因」(非 P 則非 Q)。此外,由於造成結果之所有條件均同等價值,故又稱為等價理論。

    條件理論係認識因果關係的方法,但其本身無法解釋因果關

    連,條件理論必須建立在明確的事實及穩固的經驗法則之基礎上。

    倘若事實不明確,窮盡一切證據方法仍無法認定時,此時即有罪疑

    唯輕原則之適用,應對行為人作有利的推定7。 此外,在操作條件理論時,仍須注意以下數點: 假設的因果流程不影響條件因果關係之判斷。

    如:甲殺死了即將登機的乙,然而數小時後,乙原本欲搭乘的

    客機失事,機上乘客及機組人員全數罹難。 如:化學藥劑店老闆丙明知丁購買「乙醚」係為迷姦戊女,但

    丙仍出售「乙醚」給丁,丁果然持該藥劑迷姦戊女。為事

    後丙主張,縱使丁不向其購買「乙醚」,仍會到其他化學

    藥劑店家購買之。 行為只要是造成結果的一個條件,或者是係加速結果發生的一

    個條件,甚至有認為只要是改變具體結果狀態的一個條件,則

    可認定該行為與結果之間具因果關係。

    6 甲愛慕乙許久,某天甲興高采烈的騎乘機車約乙外出遊玩,載著乙的甲在心跳加

    速的狀況下不自覺的油門也加速,豈料甲未認識到該車的煞車系統已老舊而需汰

    換,緊急煞車不及而致乙摔車受傷。 7 甲和乙不約而同地持相同型號的狙擊槍及子彈,分別於 A 大樓及 B 大樓的樓頂

    同時對於正行走在人行道上的丙各開了一槍,丙身中一槍,當場暴頭身亡。事後

    鑑定,只能確定擊中丙的那一顆子彈,是從甲或乙的狙擊槍中所發出,但不能確

    定該顆子彈是由甲或是乙所擊發。試問甲、乙的刑事責任?

  • 51 第三章 構成要件該當性

    因果關係的特殊形式: 因果關係中斷已被現今通說所揚棄!!

    係指前一條件尚未造成結果發生之前,被後一條件獨立造

    成結果之發生,從而造成前一條件繼續發生效力之中斷。此乃

    係於客觀歸責理論被提出前,用以解決條件理論所造成不合理

    之情形而提出的理論。由於因果關係乃係探討行為與結果間有

    無因果鎖鍊之問題,係全有全無的概念,自然無所謂中斷的問

    題,故此理論目前已被學說揚棄。 如:甲基於殺人故意而刺傷了乙,乙負傷逃逸後自行就醫,然

    而乙卻不幸死於醫院的失火事故中。 超越因果其實以條件理論判斷即可!!

    係指原來的條件雖然已開始作用,但由於其他迅速而獨立

    之條件介入而超越原來進行中之因果關係,則原條件與結果欠

    缺因果關係。 如:甲在來訪的乙之飲料中下慢性毒藥,在藥性尚未發作前,

    乙離開甲宅不久後就被在半路埋伏的丙槍殺身亡。

    ◎比較 「超越因果」的案例,是依據條件理論,即可得出前一條件與結果欠

    缺因果關係的案例。而「因果關係中斷」的案例,依據條件理論,

    仍與結果具因果關係的案例。

    甲與乙因盜採砂石利益問題而結怨,某日,甲藉故邀乙餐聚,席間乙

    與隔桌丙吵架,甲乘機在乙的飲料中置入致死毒藥,乙飲用後,這時

    經丙打手機請來助陣的丁與乙理論,在乙毒性尚未發作時,丁出乎大

    家意料之外,拔槍對乙要害射擊,造成乙當場斃命。問甲與丁刑責各

    為何?8

    8 案例及解析參照,黃惠婷,超越的因果,刑法案例研習,新學林,初版,2006

    年 8 月,頁 23 ~26。

  • 52 第二部分 故意作為既遂犯

    丁持槍射擊乙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 271 條第 1 項之普通殺人罪: 不法構成要件:

    客觀上,丁持槍射擊乙,而乙遭擊中要害而死亡。依條件理論,

    雖然沒有丁開槍射擊之行為,乙亦於嗣後因毒性發作而死亡,惟甲

    對乙下毒之行為並不改變乙死於槍傷的事實,此乃係「假設因果流

    程」不影響條件理論之判斷,因此丁開槍射擊之行為乃係乙的死亡

    結果「不可想像其不存在之條件」,故應具有因果關係。且丁開槍之

    行為乃製造法所不容許之風險,該風險也在具體結果中實現,亦於

    構成要件效力範圍內,故亦具備客觀歸責。主觀上,丁具有殺害乙

    之認知與意欲,具有構成要件故意。

    違法性及罪責: 依題示,丁無阻卻違法事由亦有罪責,故成立刑法第 271 條第

    1 項之普通殺人罪。

    甲對乙下毒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 271 條第 1 項之普通殺人罪: 不法構成要件:

    客觀上,甲在乙之飲料中下毒且乙於本題中亦發生死亡結果,

    惟甲下毒之行為與乙之死亡結果是否具有因果關係?按條件理論係

    指造成結果發生的各個條件均具同等價值,只要條件始終持續到結

    果發生時,則肯定與結果發生具有因果關係。本題中,甲雖在乙飲

    料內下入足以致命之毒藥,惟藥性尚未發作之前,乙即被丁開槍射

    殺,因此若無甲下毒之行為,乙亦會發生死亡之結果(遭丁射殺),

    係「可想像其不存在之條件」,欠缺因果關係。此外,學說上尚有將

    本題情形稱為「超越的因果」,即原來的條件雖然已開始作用,但由

    於其他迅速而獨立之條件介入而超越原來進行中之因果關係,則原

    條件與結果欠缺因果關係,結論與按條件理論之操作相同。 綜上所述,甲下毒之行為與乙之死亡結果欠缺因果關係,故客觀構成

    要件不該當,不成立刑法第 271 條第 1 項之普通殺人罪。

    甲對乙下毒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 271條第 2項之普通殺人未遂罪:

  • 53 第三章 構成要件該當性

    不法構成要件: 主觀上,甲應具有毒殺乙之認知與意欲,有殺人故意。客觀上,

    甲將毒藥置入乙的飲料中,且乙也將該飲料喝下,無論依任何著手

    理論均已達著手之程度。 違法性及罪責:

    依題示,甲無阻卻違法事由亦有罪責,故成立刑法第 271 條第2 項之普通殺人未遂罪。

    擇一因果(雙重因果關係下的條件理論)條件理論唯一須透過修

    正之情形!! 擇一因果係指對於同一項結果,有兩個以上各自獨立之條件,

    而各條件均足以單獨造成結果之發生者,因其在判斷上必須重複考

    量,不得分割個別認定,是以學理上亦稱之為雙重因果關係。 由於條件理論於擇一因果所得結論,被認為違反常理,因此針

    對擇一因果之情形時,條件理論之公式應修正為:「數個具有擇一關

    係而非累積關係之條件,雖可想像其不存在,但結果仍會發生者,

    則該條件仍屬結果之原因。」易言之,即「數個條件,雖可省略其

    一(擇一不存在),但卻不可完全省略(累積不存在),否則結果即

    無法依其具體形態發生。如是,各該條件均屬結果之原因。」 如:甲與乙彼此不知情,分別在丙的水杯中各下一毫克之毒藥,其

    劑量單獨足以致命,丙喝光水杯內的水後死亡。 累積因果其實以條件理論判斷即可!!

    係指多數彼此獨立的條件同時存在,任一條件單獨均不足以導

    致結果之發生,須所有條件共同作用使導致結果發生。 如:甲與乙彼此獨立地在某丙的飲料中摻入單獨不足以致命之劑量

    的毒藥,但某丙卻因整個劑量足以致命而死亡。

    同學們須注意的是,前述種種因果關係的特別形式,均可透過條件理論

    之檢驗即可得出相同的結論。唯有在擇一因果之情形下,因為嚴格適用

  • 54 第二部分 故意作為既遂犯

    條件理論會得出不合理的結論,故方須透過修正後才能適用之9。

    甲與乙分別開槍射殺丙,二人均命中丙,造成丙死亡,其中一發子彈

    擊中丙的頭部,另一發擊中丙的心臟,二發子彈個別都足以致命,且

    無法判斷那一發子彈先擊中。試從因果關係論甲、乙之責任。 【98 三等身障(一般行政)】

    前言:本題涉及行為與結果間因果關係判斷之問題,惟依通說所採

    之條件理論,因果關係之判斷必須建立在「明確的事實」及「穩定的經

    驗法則」兩前提之上。當事實不明確時,且窮盡一切證據方法仍無法認

    定時,此時即有罪疑唯輕原則之適用,應對行為人作有利的推定,合先

    敘明。 甲開槍射殺丙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 271 條第 1 項之普通殺人罪:

    不法構成要件: 客觀上,甲朝丙開槍射擊,子彈正確地命中丙,且丙亦發生死

    亡之結果。惟甲的開槍行為與丙的死亡結果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

    係?依題示,甲乙分別開槍射殺丙,甲乙兩人均命中丙,且均係擊

    中丙之要害(頭部及心臟),看似甲乙之行為均單獨足以導致丙的死

    亡結果發生,但因「無法判斷哪一發子彈先擊中丙」,故本題之事實

    處於不明確的狀態之下(先擊中丙之人才會造丙的死亡,後擊中者

    9 惟蘇俊雄老師認為,假設因果及擇一因果皆須透過修正後方能適用之。但林山田

    老師認為假設因果本身即為條件理論操作時不須判斷的因素,故無須透過修正。

    此外,德儒 Engisch 提出「合乎自然法則的條件說」,以解決條件理論面臨假設因果流程及擇一因果關係時的困境。所謂合乎自然法則之條件說,並非如同條件

    理論採取「省略法(去除法)」,而是以自然法則為連結,正面地判斷從行為到結

    果的因果關係。亦即,如果緊接著系爭行為之後發生了外界變動,而該外界變動

    依照自然法則判斷乃與行為相結合且屬於構成要件該當結果者,該行為與結果之

    間具有因果關係。

  • 55 第三章 構成要件該當性

    至多只是毀損屍體,究竟係甲或乙先行擊中丙之要害而致丙死亡),

    且窮盡所有證據方法,均無法認定甲或乙為先擊中丙要害之人,故

    有罪疑唯輕原則之適用,應對行為人甲作有利的推定,即推定係由

    乙先擊中丙之要害而導致丙死亡,甲開槍之行為充其量僅係擊中丙

    之屍體,故甲開槍之行為即為丙之死亡結果「可想像其不存在之條

    件」,欠缺因果關係,客觀構成要件不該當。 職是,甲不成立刑法第 271 條第 1 項之普通殺人罪。 甲開槍射殺丙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 271 條第 2 項之普通殺人未遂

    罪:

    不法構成要件:

    主觀上,甲具有槍殺丙的認知及意欲,具備構成要件故意。客

    觀上,甲持槍對丙射擊,依通說之主客觀混合理論,於甲的犯罪計

    畫中,已達對於丙的生命法益之侵害具備直接接置且必要關聯之程

    度,實屬著手。 違法性及罪責:

    依題示,甲並無阻卻違法事由且亦有罪責,故甲成立刑法第 271條第 2 項之殺人未遂罪。

    乙開槍射殺丙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 271 條第 1 項之普通殺人罪: 不法構成要件:

    客觀上,承前述同理亦可知,乙朝丙開槍射擊,子彈正確地

    命中丙,且丙亦發生死亡之結果。惟窮盡所有證據方法,均無法認

    定甲或乙為先擊中丙要害之人,故有罪疑唯輕原則之適用,應對行

    為人乙作有利的推定,即推定係由甲先擊中丙之要害而導致丙死

    亡,乙開槍之行為充其量僅係擊中丙之屍體,故乙開槍之行為即為

    丙之死亡結果「可想像其不存在之條件」,欠缺因果關係,客觀構成

    要件不該當。

    職是,乙不成立刑法第 271 條第 1 項之普通殺人罪。 乙開槍射殺丙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 271條第 2項之普通殺人未遂

    罪:

    不法構成要件:

  • 56 第二部分 故意作為既遂犯

    主觀上,乙具有槍殺丙的認知及意欲,具備構成要件故意。客

    觀上,乙持槍對丙射擊,依通說之主客觀混合理論,於乙的犯罪計

    畫中,已達對於丙的生命法益之侵害具備直接接置且必要關聯之程

    度,實屬著手。

    違法性及罪責:

    依題示,乙並無阻卻違法事由且亦有罪責,故乙成立刑法第 271條第 2 項之殺人未遂罪。

    兄弟 D、E 二人好賭成性,急需賭資,各自決意害死他們的父親 F,以期早日繼承遺產。某天早晨 D、E 二人各自在 F 飲用的咖啡內放置不同毒藥,D、E 之間彼此不知對方也下毒。F 喝完咖啡後,立即死亡。經法醫鑑定後,確認 D 單獨所放的毒藥量足以致人於死,E 單獨所放的毒藥量則不足以致人於死。試問:應如何處斷 D、E 二人的行為? 【97 調查局法實組】

    前言:本題涉及行為與結果間因果關係判斷之問題,依照通說之見

    解,因果關係之有無是以「條件理論」判斷之,亦即「某行為對於結果

    之發生,如係『不可想像其不存在』之條件,則該條件(即該行為)均

    為造成結果的原因」,而具有因果關係,合先敘明。

    D 在 F 之咖啡內下毒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 272 條第 1 項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不法構成要件:

    客觀上,D 在其父親 F 的咖啡內下毒且 F 喝完咖啡後立即死亡。然依題示,D 所下之毒藥劑量單獨足以致人於死,E 單獨所放的毒藥劑量則不足以致人於死,職是,若無 D 所下毒之行為,F 僅會喝下 E 所下之不足以致命劑量之毒藥,而不會發生死亡之結果,因此D 下毒之行為係 F 之死亡結果間「不可想像其不存在之條件」,具

  • 57 第三章 構成要件該當性

    有因果關係。且 D 下毒之行為係製造法所不容許之風險,該風險亦在具體結果中實現,且結果亦在構成要件效力範圍內,故亦具備客

    觀歸責。主觀上,依題示 D 具有殺害其父親 F 之認知與意欲,故具有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之故意。

    違法性及罪責: 依題示,甲並無阻卻違法事由且亦有罪責,故甲成立刑法第 272

    條第 1 項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E 在 F 之咖啡內下毒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 272 條第 1 項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不法構成要件:

    客觀上,E 在其父親 F 的咖啡內下毒且 F 喝完咖啡後立即死亡。然依題示,D 所下之毒藥劑量足以致人於死,E 單獨所放的毒藥劑量則不足以致人於死,職是,若無 E 所下毒之行為,F 會喝下 D 所下之單獨足以致命劑量之毒藥,仍會發生死亡之結果,因此 E 下毒之行為係 F 之死亡結果間「可想像其不存在之條件」,欠缺因果關係,客觀構成要件不該當。

    職是,E 不成立刑法第 272 條第 1 項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E 在 F 之咖啡內下毒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 272 條第 2 項之殺害

    直系血親尊親屬未遂罪:

    不法構成要件:

    主觀上,依題示 E 具有殺害其父親 F 之認知與意欲,故具有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之故意。客觀上,E 已在 F 之咖啡內下入毒藥,且 F 已將該杯咖啡喝下,依通說之主客觀混合理論,於 E 的犯罪計畫中,已達對於丙的生命法益之侵害具備直接接置且必要關聯之程

    度,實屬著手。

    違法性及罪責:

    依題示,E 並無阻卻違法事由且亦有罪責,故 E 成立刑法第 272條第 2 項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未遂罪。

    從相當理論(相當因果關係)到客觀歸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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