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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章 感染管制委員會組織章程 第一節 組織架構圖 106.01.17 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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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感染管制委員會組織章程

    第一節 組織架構圖 106.01.17 修訂

    主委

    醫療院長

    副主委

    感管顧問

    (中山醫院

    感染科)

    藥劑科藥師

    牙科代表

    護理科代表

    供應室人員

    環境清消人員

    三、六病房護理長

    七、八病房護理長

    九、十病房護理長

    職能科(洗衣房專員)

    檢驗室代表

    感管股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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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節 委員會設置要點

    壹、台灣省 私立台中仁愛之家附設靜和醫院(以下簡稱本院),為

    監測、降低院內醫療照護感染的發生,預防病患在住院期間發生院內

    感染為目的,推動相關的在職教育,提供感管措施指導與諮詢,保障

    病患就醫的安全及醫療場所工作人員之健康,提供高品質的醫療服務

    為導向,符合本院的「關懷」、「尊重」、「專業」、「親切」之工作信念,

    以提高精神病患的之住院品質與舒適。

    貳、本會之任務

    1.由院內感染監視系統中,定期收集、統計、分析院內感染資料。

    2.監測院內群聚感染的發生,進行疫情調查,介入措施向院方報

    告,為衛生單位聯繫窗口。

    3.推動本院院感業務的,與他院院感部門交流。

    4.制定、修訂感染管制措施。

    5.進行醫院環境監測。

    6.法定傳染病通報,追蹤、轉介治療。

    7.提供院內各單位,相關感染管制措施的諮詢、指導。

    8.定期舉辦院內感染管教育訓練課程。

    9.隨時更新疾病管制署最新公告,配合國家衛生政策之宣導。

    10.進行其他部門提出院感議題,加以討論及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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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本會設置委員十至十四人,任期一年,由院長聘任之,並推選出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執行秘書。

    肆、按年度衛生機關查核及評鑑標準每300床,設置一名專任感管師,

    並兼執行秘書職務,處理相關感染管制業務。

    伍、本院委員、執行秘書均為無給職。

    陸、本會每三個月定期召開感管委員會,及不定時臨時會議。

    柒、召開定期會議時,對於院內感染密度或事件感管師需提出報告,

    並得研討或修訂適當之感染管制措施。

    捌、本會開會時,得依議題或業務需要,邀請相關科室主管列席說明。

    玖、本會決議事項經呈 感管副主委 執行副院長 醫療院長 執行院長

    核定後施行。

    拾、本會設置要點經 感管副主委 執行副院長 醫療院長 執行院長核

    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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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節 委員會成員職責

    主任委員: 1.裁決院內感染管制業務之推動。

    2.感染管制股業務推動之協調。

    3.發生重大感染事件,為事件對外發言人。

    4.具感染管制委員會組織架構之調整權。

    5.主持定期或臨時之院感會議,委員會召集人。

    副主任委員:1.為主任委員之職務代理人。

    2.協助院感業務之推動。

    3.教導各委員感管相關專業知識。

    4.必要時至衛生機關瞭解目前疾病管制署推動政策方

    向。

    5.進行院內異常感染事件的調查及相關裁量權。

    6.為感染管制股業務推動,與院長之間的溝通與協調。

    感管師:1.定期收集院內醫療照護感染個案的資料,並進行分析

    製作成報表。

    2.感染事件發生進行調查並介入措施、追蹤、報告。

    3.負責在時效內進行傳染病通報,與衛生機關聯繫。

    4.為院內單位感染事件,的諮詢者、教育者、協調者。

    5.定期安排院內新進人員及員工感管在職教育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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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每年度員工(含外包),體檢、胸部 X 光拍攝、疫苗的施打並造冊

    管理、追蹤。

    7.監測病房非管制性抗生素的使用,合理性評估、管制。

    8.督導醫院環境監測的進行,(供應室、飲用水質檢測)。

    9.訂定全院防疫危機演習的進行,技術稽核、督導。

    10.隨時更新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最新國內外疫情訊息,及配合

    國家政策進行宣導並週知同仁。

    11.按疾管局規定,每週定時上網進行業務通報。

    12.參與台灣醫院感染管制學會的在職教育,人員訓練計畫以提升專

    業能力,並考取執業證書。

    13.收、發公文會簽相關科室,並通知感委會召開時間地點。

    委員:1.宣導並執行於感委會開會之決議事項。

    2.回報各單位異常感染事件,含(病患、員工)之健康情形。

    3.參與感委會的召開,並於會中提出相關建言,進行討論。

    4.督導、推動單位員工感染管制措施的進行。

    5.督導單位員工執行感染管制措施時,作業流程的正確性。

    6.參與院感相關在職教育講習活動,亦向新進同仁宣導每年度

    所需感管上課時數,促進員工的認知。

    7.協助感管股進行臨床相關感染管制技術的稽核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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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節 感染管制手冊修訂機制

    一、修訂計畫:

    1.感染管制手冊每年度修訂一次,依感染管制委員會開會季別算起,自上年度第四

    季至本年度第三季委員會為一週期,每次委員會修訂兩個章節,指導手冊總計八

    個章節,分別於四次委員會中修訂,每年度 12 月底前完成本年度整冊之修訂。

    委員會開會季別 上年度第四季 本年度第一季 本年度第二季 本年度第三季

    修訂章節 第一、二章 第三、四章 第五、六章 第七、八章

    完成時限 3月 6 月 9月 12月

    二、修訂程序:

    1.提案:由感染管制委員會之各委員,依衛生政策及業務之調整提出修訂手冊內容之

    方案。

    2.討論:經由感染管制委員會會議中,提出方案由參加委員進行討論。

    3.決議:經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共同合議後評定最終結論。

    4.呈核:將委員會決議結果以書面呈現,於委員會會議紀錄中簽核附議,進行修訂。

    5.公佈:將院長簽核同意之會議紀錄,公佈全院單位週知。

    6.施行:經感染管制委員會修訂內容及校正後,將新修訂內容以書面及電子檔方式公

    告,全院同步施行且提供瀏覽,於行政晨會中週知各單位修訂概要。

    三、臨時修訂:

    1.因應國家衛生政策或疾病管制署公佈相關院內感染管制措施最新指引,由感管師

    執行與推動的臨時修正,並於委員會中提出報告。

    103.10.01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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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節 感染管制教育訓練辦法

    第一條 訓練的目的

    為增進醫療品質暨工作技能,加強法定傳染病及感染管制相關知識,落實

    員工感染管制教育訓練之目的,特定此法。

    第二條 感染管制課程訓練需求安排:

    本院經院內感染管制委員會擬定全院性教育訓練計劃,院內感染管制股於

    每年十二月提出“年度教育訓練計劃表”提交給教學委員會,全院公佈上

    課時程。

    第三條 院內感染管制委員會年度感管教育訓練計劃及執行:

    (一) 課程安排由計劃之主辦單位與講師連絡、場地安排及餐點之準備。

    (二) 訓練時之簽到單依主辦單位需要制定,並由主辦單位存檔備查。

    第四條 其他單位自辦感染管制教育訓練計劃及執行:

    (一) 其他單位自辦感染管制教育訓練課程,學分認證需先經感染管制委員

    會同意後實施認證學分。

    (二) 課程安排事宜由主辦單位自行與講師連絡、場地安排及餐

    點之準備。

    (三) 訓練課程結束後,需將簽到單影本,書面資料送交感管股存檔備查。

    第五條 全院性感染管制教育訓練認證時數與規則

    全體員工(含外包人員):

    每人每年至少需完成 3 學分之感染管制及傳染病教育訓練課程,至少含肺結

    核一學分;醫師、藥師、護理人員每年至少需有抗生素課程一學分(實體課

    程至少需 1 小時)。

    106.06.12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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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新進及在職同仁應修感染管制學分彙整如下表:

    單位 分類 病房及其他科室

    新進員工 到職日起六個月內 6 小時

    (含結核病課程 1 小時,實體課程至少 2 小時)

    在職員工 3 小時

    感管委員會委員 6 小時

    備註:

    1.員工對象:

    A.醫師

    B.醫事人員(護理人員、藥師、營養師、職能治療師、臨床心理師…)

    C.行政人員(行政管理室人員、院長秘書、社工人員…)

    D.外包人員(醫檢師、廚房人員…)

    E.其他單位(護安人員…)

    F.感染管制委員會委員(各單位代表)

    G.新進員工

    備註:依據衛生局感染管制查核作業規定,新進人員到職日起 6 個月內,

    接受 6 小時相關感染管制課程(包含結核病課程 1 小時),在職員工每年

    需接受 3 小時之相關感染管制課程(包含結核病防治教育)。

    第七條 訓練規則:

    第一款 醫院評鑑、感染管制查核必備的訓練課程

    (一)無需報名者:報到時間為每堂上課前、後 10 分鐘。

    (二)需報名者:可先向感染管制股報名,報名截止日期:以公佈時間為主,

    報到時間以主辦單位訂定時間為主。

    (三)於二、五、十六樓會議室舉辦時,以同仁簽名為準。

    (四)認證方法:院內以簽到名單核對符合者,院外研習課程以上課證明影

    本為主。

    (五)感管技術考核課程,列入教育訓練時數計算,如:穿脫三級防護裝備。

    (六)參與防疫桌上模擬演練討論及實地演習者,可列入感管教育時數計算,

    其他單位當日上班人員,只列入醫院自衛編組演習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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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款 院內外所舉辦感染管制課程時數結算方式

    (一)院內員工(含新進、外包員工)

    每年十一月、12/25 感染管制股進行員工累積時數結算,

    交由主管帶回至單位給同仁確認登錄時數正確性。

    (二)年度學分不足者,請提早通知單位主管宣導,協助同仁可

    儘快補足所需學分。

    第八條 未達規定時數或未達上述規定課程之懲處辦法

    第一款 正式員工(含新進員工)

    (一)全院感染管制教育訓練對象、所需學分及認證規則,未達

    規定者則由各單位主管加強督導。

    (二)自九十七年度起按委員會之決議,區分為新進、在職員工

    的不同所需的必要課程及時數,於每年底進行總結算未完

    成者一律報請總家記申誡一次,後若於二個月內未改善者,

    記申誡第二次。

    第二款 外包人員

    若未達應修學分數,請單位主管加強督導。

    第九條

    本辦法經感染管制委員會議通過,送交 感管副主委 執行

    副院長 醫療院長 執行院長審核後公佈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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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節 醫療照護人員預防接種防疫措施

    一、前言

    疫苗可預防疾病,醫療照護人員完成相關預防接種以確保其免疫力,避免醫療照

    護人員在照護病人的過程中,因暴露傳染病病原而受到感染。降低醫療照護人員在照

    護病人的過程中,將自身感染的病原傳染給受照護病人的風險。「醫療機構執行感染

    管制查核辦法」第八條中揭示:醫療機構應有員工保健措施,對於高危險單位之工作

    人員,應定期提供胸部X光、疫苗注射等必要之檢查或防疫措施;並視疫病防治需要,

    進行員工健康狀況之了解及提供必要之配合措施。相關研究也指出,員工預防接種有

    助於避免病人因受到醫療照護人員傳染,並可減少醫療照護人員因感染引發疾病所衍

    生的醫療費用、工時損失等成本支出。在維護醫療照護人員與病人權益,提供一個更

    安全的醫病環境,醫療機構執行機構內相關人員預防接種措施,是重要的院內感染控

    制策略。

    醫療照護人員預防接種政策。適用於精神醫療機構、養護機構等醫療單位內,第

    一線會接觸到病人的醫療照護人員,包括醫師、護理人員、檢驗技術人員、醫療輔助

    技術人員等,及整學期固定在地區級以上教學醫院執勤之醫事實習學生。

    二、醫療照護人員接種疫苗建議:

    1. B型肝炎疫苗(Hepatitis B):

    醫療照護人員可能在執行工作的過程中,會因尖銳物品扎傷或血液或體液暴觸

    而受到B型肝炎病毒的感染。所以針對未曾接受B型肝炎疫苗預防注射,且經檢驗未

    具B型肝炎表面抗原及表面抗體者,應提供B型肝炎3劑完整的疫苗注射,注射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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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別為第1劑注射,間隔1個月接種第2劑、滿6個月接種第3劑;並於完成3劑疫苗注

    射後1~2個月內,抽血檢測B型肝炎表面抗體(Anti- HBs),以瞭解是否產生保護

    力,後續因應措施如下:

    (1)如B型肝炎表面抗體效價高於10 mIU/ ml(陽性反應),表示已產生免疫力。

    (2)如B型肝炎表面抗體效價低於10 mIU/ ml(陰性反應),建議可追加1劑B型肝

    炎疫苗,並於1個月後抽血檢驗,若表面抗體仍為陰性(< 10 mIU/ml),可以

    採「0-1-6個月」之時程,接續完成第 2、3劑疫苗,並於第3劑疫苗完成注射後

    1~2個月內,再抽血檢測B型肝炎表面抗體(Anti- HBs):

    (Ⅰ)如B型肝炎表面抗體Anti- HBs呈陽性反應,表示已有免疫力。

    (Ⅱ)依據衛生署傳染病防治諮詢委員會預防接種組(ACIP)建議,如經再次

    補接種仍無法產生抗體者,則無需再接種,但仍應採取B型肝炎之相關預

    防措施,並定期追蹤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之變化。

    有關扎傷或血液、體液暴觸後之HBV感染預防措施,請參考本院「員工尖銳物扎傷

    處理流程(含暴露HIV、B肝、C肝後)標準作業書-17」。

    2. 流感疫苗(Influenza)

    醫療照護人員應接種流感疫苗,以避免在執行照護工作時受到病人的傳染,或

    因自身感染流感而將病毒傳染給病人。對於醫療機構來說,推行機構內醫療照護人

    員的流感疫苗接種,可以避免工作場所因流感爆發而影響其健康照護工作的執行,

    節省醫療成本支出。因此,醫療照護人員每年接種流感疫苗,是目前普遍建議並且

    認定為保障病人安全的重要措施。衛生署為維護國人健康,參照傳染病防治諮詢委

    員會預防接種組建議,自民國92年度起將醫療機構之醫護等工作人員納入流感疫苗

  • 12

    接種實施對象,提供世界衛生組織每年對北半球建議更新病毒株組成之不活化疫苗。

    近年來提供接種之流感疫苗均為包含2種A型(H1N1及H3N2)、1種B型不活化病毒的三

    價非活化流感疫苗(Trivalent Inactivated Influenza Vaccine;TIV)。

    三、結語

    上述所列舉之內容,依本院機構屬性、規模、及照護對象特性等因素,評估感

    染風險與相關措施之成本效益,規劃機構內人員的預防接種政策並落實,以達到保

    障工作人員健康與提升病人安全之目的。其他如肺炎鏈球菌疫苗、A型肝炎疫苗等,

    建議可依醫療照護人員本身的健康情況或工作性質自行接種。

    參考資料

    1.【醫療照護人員預防接種建議】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2010/12/01 修定

    2.【精神醫療機構感染控制措施指引】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2013/07/23訂定

    醫療照護人員建議接種之疫苗種類與建議事項:

    疫苗種類 簡要建議事項

    B型肝炎

    Hepatitis B

    1. 針對未曾接受 B 型肝炎疫苗預防注射,且

    經檢驗未具B 型肝炎表面抗原及表面抗體者,

    連續給予3劑的疫苗(第1 劑注射、間隔1 個月

    接種第2 劑,滿6 個月追接種第3 劑)。

    2. 注射方式:肌肉注射。

    3. 於完成 3 劑疫苗注射後1~2 個月檢驗B

    型肝炎血清抗體。

    流感

    Influenza

    1.每年接種1劑當年度疫苗。

    2.注射方式:肌肉注射。

    麻疹、腮腺炎、德國麻疹

    MMR (Measles、Mumps、Rubella)

    1. 對於不具有麻疹或德國麻疹免疫力的醫療

    照護人員,建議提供麻疹、腮腺炎、德國麻疹

    混合疫苗(MMR)。

    2. 注射方式:皮下注射。

    3. 注射劑量:2 劑麻疹、腮腺炎、德國麻疹混

    合疫苗,間隔至少4 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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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痘

    Varicella (chickenpox)

    1. 不具免疫力的醫療照護人員(未曾注射過疫

    苗或無血清學檢驗證實具抗體者、未經醫師診

    斷有罹患水痘或帶狀疱疹病史),建議接種水

    痘疫苗。

    2. 注射方式:皮下注射。

    3. 注射劑量:2 劑水痘疫苗,間隔至少 4 週。

    白喉、破傷風、百日咳疫苗

    Diphtheria,Tetanus, Pertussis

    1. 我國現行的常規接種時程係針對幼兒於出

    生滿 2個月、4 個月、6 個月各接種一劑白喉、

    破傷風、非細胞性百日咳、b 型嗜血桿菌及不

    活化小兒麻痺五合一疫苗(DTaP-Hib-IPV),並

    於18 個月追加一劑,國小一年級則追加一劑減

    量破傷風白喉非細胞性百日咳混合疫苗

    (Tdap)。完成基礎接種後,一般國際建議每

    隔10 年應予追加一劑破傷風類毒素

    (toxoid),或破傷風、減量白喉混合疫苗(Td),

    以維持免疫力。

    2. 注射方式:肌肉注射。

    3. 目前對於醫療照護人員除建議每隔 10 年

    接受一劑破傷風、減量白喉混合疫苗(Td)外,

    如未曾接種過Tdap,則建議其中一劑改接種

    Tdap 取代替Td,以增加百日咳免疫力。

    4. 注射方式:肌肉注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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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醫療照護相關感染

    第一節 定義及種類

    本院依據以下來源資料整合適用於精神科之收案定義

    1. 『院內感染控制雜誌』第 12卷第 2期「長期照護機構之重要一環院內感染管

    制」之感染個案收案定義分類整理。

    2. 賴玫娟編著『感染管制實務上冊』第 17 章「長期醫療照護機構之感染管制」

    之感染個案收案定義分類整理。

    3. 疾病管制局 96年 11 月 16日修訂之『人口密集機構傳染病防治及監視作業注

    意事項』之整理。

    4. 參考國軍北投醫院院內感染種類與定義之文件整理。

    壹、醫療照護相關感染定義

    指在住院期間得到的感染,即入院 48-72小時後所得到之感染,但不包括入

    院時即有的或已潛伏的感染。

    貳、判定依據原則

    臨床發現、檢驗數據、診斷性檢查、醫師直接觀察及判定的感染。

    參、院內感染種類及定義

    一、泌尿道感染(Urinary Tract Infection;簡稱 UTI)

    【只限於有症狀的泌尿道感染】

    (一)沒有尿管留置:需符合下列二項條件:

    1. 泌尿道感染症狀,以下其中三項症狀:

    (1)發燒(耳溫超過 38℃)或寒顫。

    (2)尿道燒灼感、頻尿或急迫感。

    (3)上恥骨或腰部疼痛。

  • 15

    (4)尿液的特性改變(如:新的血尿、惡臭味或沉澱物的量)或檢驗報告

    (新的膿尿或微小血尿)。

    (5)惡化的心智或功能改變(如:新增加的大小便失禁)。

    2. 醫師診斷為泌尿道感染。

    (二)有尿管留置:需符合下列二項條件:

    1. 泌尿道感染症狀,以下其中二項症狀:

    (1)發燒(耳溫超過 38℃)或寒顫。

    (2)上恥骨或腰部疼痛。

    (3)尿液的特性改變(如:新的血尿、惡臭味或沉澱物的量)或檢驗報告(新

    的膿尿或微小血尿)。

    (4)惡化的心智或功能改變(如:新增加的大小便失禁)。

    2. 醫師診斷為泌尿道感染。

    註:尿液培養並不被包含在必要的定義之中

    二、呼吸道感染(Respiratory Tract Infection;簡稱 RTI)

    (一)一般感冒症候群/咽喉炎:需符合下列二項條件:

    1. 上呼吸道感染症狀,以下其中二項症狀:

    (1)流鼻水或打噴嚏。

    (2)鼻塞。

    (3)喉嚨痛、沙啞或吞嚥困難。

    (4)乾咳。

    (5)頸部淋巴腺體腫大或壓痛。

    2. 醫師診斷為上呼吸道感染,並開呼吸道感染症狀藥物服用。

    不一定要有發燒症狀

    1. 臨床症狀必須是新產生的。

    2. 必須排除為過敏原所引起的症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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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類流行性感冒:需符合下列二項條件:

    1. 類流行性感冒症狀,以下其中三項症狀:

    (1)突然發病,有發燒(耳溫超過 38℃)。

    (2)有呼吸道感染症狀,以下其中任何一項症狀或以上:肌肉酸痛、有新產生

    的頭痛、極度身體倦怠感、寒顫、有新產生的眼睛疼痛、食慾減退、喉嚨痛、有

    新產生或逐漸增加的乾咳、呼吸急促、流鼻涕。

    (3)須排除單純性流鼻水、扁桃腺炎與支氣管炎。

    2. 醫師診斷為類流行性感冒,並開類流行性感冒藥物服用。

    註:

    1. 此診斷必須在流行性感冒流行季節。

    2. 類流行性感冒若和其他上、下呼吸道感染在同時期發生時,則指診斷為類流

    行性感冒,此類流行性感冒必須被注意及記錄。

    3. 若符合收案及咳嗽持續三週,須立即通知衛生局及社會局。持續咳嗽超過三

    週之人員,其咳嗽原因若為確定因素(如患有慢性肺疾、感冒、服用藥物等),

    則不須通知衛生局及社會局。

    (三)肺炎:需符合下列一項症狀:

    1. 胸部 X光:判讀有肺炎、疑肺炎或呈現新的浸潤(infiltrate)下呼吸道感

    染症狀,以下其中一項症狀:

    (1)新產生的咳嗽或逐漸增加的咳嗽。

    (2)發燒(耳溫超過 38℃)。

    (3)新產生或逐漸增加的痰液。

    (4)胸肋膜疼痛。

    (5)胸部有新增的理學檢查所見(如:rales、rhonchi、wheezing bronchial

    breathing)。

    (6)下列其中一種呼吸狀況的改變或呼吸困難:如新增加性的呼吸短促或呼吸

    次數,每分鐘大於 25次或惡化的心智/功能狀態改變。

  • 17

    (四)其他下呼吸道感染/氣管炎與支氣管炎:需符合下列三項症狀:

    1. 新產生的咳嗽或逐漸增加的咳嗽。

    2. 發燒(耳溫超過 38℃)。

    3. 新產生或逐漸增加的痰液。

    4. 胸肋膜疼痛。

    5. 胸部有新增的理學檢查所見(如 rales、rhonchi、wheezing bronchial

    breathing)。

    6. 下列其中一種呼吸狀況的改變或呼吸困難:

    (1)新增加性的呼吸短促。

    (2)呼吸次數每分鐘大於 25次。

    (3)惡化的心智/功能狀態改變。

    三、皮膚感染(Skin Infection;簡稱 STI)

    (一)單純皰疹(Herpes simplex)及帶狀皰疹(Herpes zoster):需符合下列二項

    條件:

    1. 水泡性皮膚疹。

    2. 由醫師或檢驗室診斷。

    (二)蜂窩組織炎(cellulitis)/軟組織/傷口感染:需符合下列一項條件:

    1. 有膿。

    2. 需符合下列四項症狀:

    (1)發燒(耳溫超過 38℃)或心智/功能改變或感染部位有逐漸增加現象。

    (2)紅。

    (3)腫。

    (4)熱。

    (5)壓痛。

    (6)漿液性分泌物。

    (三)黴菌性皮膚感染:需符合下列二項條件:

  • 18

    1. 丘疹。

    2. 醫師或檢驗室診斷。

    (四)疥瘡:需符合下列二項條件:

    1. 丘疹或皮膚發癢。

    2. 醫師或檢驗室診斷。

    註:要排除丘疹不是過敏或對皮膚造成之續發性感染。

    四、腸胃道感染(Gastroinstinal Tract Infection;簡稱 GTI):需

    符合下列一項條件:

    1. 需符合下列一項症狀:

    (1)在 24小時內有三次(含三次)或更多次的水瀉。

    (2)在 24小時內有二次(含二次)或更多次的嘔吐或腹瀉,且伴有腹部疼痛或

    發燒(耳溫超過 38℃)。

    (3)出現帶有血絲的腹瀉。

    2. 糞便常規檢查有異常或糞便培養或毒素分析有腸道致病菌(Samonella、

    Shigella 、Escherichia coli O157:H7 、Campylobacter、 Clostridium

    difficile)。

    註:

    1. 需排除非感染性因素,如:藥物引起(如:軟便劑、抗生素等)或因膽囊疾

    病引起的腹瀉或嘔吐。

    2. 若符合收案者須立即通知衛生局及社會局。

    3. 腹瀉症狀導因若為確定因素(如服用藥物、管灌食、患有腸道慢性病導致腹

    瀉及原慢性腹瀉等)或經醫師排除法定腸道傳染病者,則不須通知衛生局及

    社會局。

    五、血流感染(blood stream infection;簡稱 BSI)或全身性感染

  • 19

    (一)無法解釋的熱病發作:在不知感染源或非感染性因素下,72 小時內,至

    少有 12 小時,有 2次或 2次以上發燒(耳溫超過 38℃)記錄。

    註:此全身性感染在長期照護機構並不多見,因在病患造成此感染前即被轉

    至綜合醫院治療。

    註:因應群聚事件:同一日內有三人(含三人)以上出現不明原因發燒症狀,須

    立即通知衛生局及社會局。

    六、眼耳鼻口感染(Eye,Ear,Nose,and Mouth Infection)

    (一)結膜炎:具下列症狀其中一項:

    1. 24 小時內於一眼或兩眼出現膿樣分泌物。

    2. 有新的結膜發紅(不論是否有痛癢感)至少持續 24小時。

    註:需排除結膜創傷及過敏。

    (二)耳朵感染:具下列症狀其中一項:

    1. 醫師診斷。

    2. 一耳或二耳新的分泌物流出(非化膿的引流液必須伴有耳朵發紅或疼痛症

    狀)。

    (三)口腔或口腔周圍感染

    1. 經由醫師診斷的口腔或口腔周圍感染,包括:白色念珠菌感染。

    (四)鼻竇炎

    1. 必須經由醫師診斷。

  • 20

    第二節 院內常見的病原菌介紹

    壹、退伍軍人症菌(Leginoella pneumophila)

    ㄧ、起院內肺炎感染約 3-5%,部份地區可達 14.3%。

    二、引起退伍軍人病( Legionnaires' disease )、龐提亞克熱( Pontiac

    fever )。

    三、傳染窩主要在水溶液中,冷、熱水供應系統、、淋浴水、空調之冷卻水

    塔、蒸氣凝結設備、沐浴的蓮蓬頭,呼吸器的噴霧治療、供水管、復健

    病人的水浴均曾發現此菌。

    四、傳染方式:飛沫、吸或嗆入受污染之水。

    五、潛伏期:龐提亞克熱 24 ~ 48 小時,退伍軍人病為 2 ~ 10 天。

    六、臨床症狀:通常在 1 天之內出現高燒,伴隨畏寒、乾咳、腹痛、下痢、

    肌痛與頭痛等症狀,退伍軍人病患者胸部X光會出現肺部堅質化且可發

    展至肺兩側,龐提亞克熱則不會引起肺炎或死亡,通常在 1 週內自癒。

    七、此菌造成院內肺炎感染的死亡率在 25–35%之間,端視免疫抑制和潛在疾

    病程度而定,尤以中性球缺乏病人為最。

    八、預防:定期清洗及消毒冷卻水塔、供水系統定期加熱至 77℃或加入過氯

    化處理。

    貳、大腸桿菌(Escherichia coli)

    ㄧ、造成泌尿道、傷口感染及菌血症之主要致病菌。

    二、可經由糞便污染水及土壤,可作為水及食品安全檢查的指示菌。

    三、其中腸毒素性大腸桿菌(Enterotoxigenic),可造成幼童急性腹瀉,大

    人旅行者下痢,潛伏期 1-2 天,症狀可持續 3-4天,有其自限性。

    參、諾羅病毒(Noro virus)

    ㄧ、通常在秋冬季節流行,夏季少見。

    二、傳播途徑:藉糞口及飛沫傳染。

    三、潛伏期 1–2 天,症狀為腹瀉、嘔吐、發燒。

    四、補充液體是主要的治療方法。

    肆、金黃色葡萄球菌(Staphylococcus aureus)

    ㄧ、人體皮膚、口鼻腔正常菌種之一,易伺機性感染,且感染常是急性的。

    二、以空氣媒介或經由健康照顧者的手傳播。

    三、常引起皮膚(蜂窩組織炎、外科傷口感染、膿痂疹)、眼部的感染,嚴

    重導致菌血症、中毒休克症候群。

  • 21

    伍、對 methicillin 具抗藥性的金黃色葡萄球菌(MRSA)

    ㄧ、大都在醫院(教學醫院)內流行。

    二、存在於第三級轉診醫院(tertiary referral hospital),可能被在其它

    醫院得到感染或移生後帶至另一醫院。

    三、週遭環境為良好的儲存窩,如物品表面、衣服,工作人員之手及鼻腔是

    常見暫時性的帶菌者。

    四、控制感染散佈之方法:隔離病患、加強洗手及無菌技術、環境清潔、治

    療帶原者。

    陸、白色念珠球菌(Candida albicans)

    ㄧ、普遍存於人類之口腔、喉部、大腸、皮膚及陰道等。

    二、當病人抵抗力機能衰退或受藥物副作用,即可侵入內部伺機感染。

    三、可造成鵝口瘡及糖尿病病人或懷孕婦女陰道念珠菌病。

    柒、沙門氏桿菌(Salmonella)

    ㄧ、吃了未經煮熟或生吃受污染的蛋類時造成感染。

    二、現今內視鏡可能為院內感染散播的感染源。

    捌、阿米巴痢疾桿菌(Amoebiasis)

    ㄧ、經糞口傳染或遭化糞池污染的水源。

    二、採腸胃道隔離進行採檢,未確診前不予投藥。

    玖、疥瘡(Scabies)

    ㄧ、接觸患者的皮膚而感染,常見為患者翻身、更衣。

    二、採接觸防護,確診個案需至少隔離 7天並確實抹藥,接觸者全面投藥。

    拾、頭蝨

    ㄧ、共用到患者的梳子、床單而感染。

    二、使用去必蝨藥劑搓洗頭部 40 分鐘,修剪頭髮,貼身衣物、寢具徹底清潔。

  • 22

    第三節 醫療照護相關感染的通報與處置

    壹、發燒通報流程

    一、工作人員出現上呼吸道感染等傳染性疾病,主動向單位主管報告、自行

    監測體溫戴口罩,主管從電腦資料庫:公用資料夾→感染管制股→給感

    控-健康監測→各單位資料夾→登錄感管-員工每日健康狀況監測單

    Excel檔案中,輔以電話通報感染管制師進行追蹤,該人員接受適當的

    治療及防護措施,有傳染之虞者在單位人力允許下應安排休假,至無傳

    染性時才可恢復上班。

    二、若發現不明原因發燒個案、疑似群聚感染或其他符合通報之狀況,由當

    班人員立即告知單位主管、主治醫師,進行評估及調查經診斷後為疑似

    傳染病者應依法定傳染病通報時限向衛生主管機關通報。

    三、發現有發燒個案或疑似群聚感染,由當班人員通知主治醫師及單位主管

    異常狀況後,由主管向感管股(分機:1133)通報,便於介入措施進行疫

    情調查分析。

    四、出現發燒個案(指≧38℃),由護理人員填寫異常發燒通報單自第一次

    發燒日起算,連續監測 4天體溫數值。

    五、發燒個案立即移至病房設定的感管發燒隔離室、開啟抽風機打開窗戶,

    促進空氣流通並進行必要的防護措施(按標準防護、空氣防護、腸胃道

    防護及飛沫防護,進行分別或協同防護措施)。

    六、對疑似受到傳染性物質污染的區域及物品,進行採檢及消毒。

    七、感染個案若需轉院或轉診治療時,視症狀嚴重性派本院專車、請他院救

    護車運送,若醫師或家屬有指定醫院,並應事先告知參與運送病患之工

    作人員及接受轉診之醫院,利於先採行適當防護措施,避免交互感染,

    防止疫情擴大。

  • 23

    第四節 群聚感染的調查

    群聚感染的定義

    在七天內,在同單位人員或患者出現疑似相同感染症狀之個案人數≧5人,或七

    天內全院≧20人,或法定傳染病感染人數≧2人時,謂之。

    群聚感染調查的目的及各單位配合事項

    藉由觀察感染群體的屬性,探討發生感染的危險因子,可能致病因素,辨識高危

    群的特性,採取適當的防護措施,以收降低及預防感染發生。為有效控制院內感

    染,各病房應配合事項說明如下:

    一、單位如發現感染數異常增加或分離特殊菌種時應主動通知感染管制師。

    二、疑似感染群突發發生時,單位應配合採取適當管制措施,如:加強洗手、感

    染個案床位集中照護、隔離措施、加強環境之清潔消毒、人員動線管制、停

    止會客等。針對不同疾病需有適當隔離措施例如:疥瘡需行接觸隔離、食物

    中毒及痢疾需腸胃道隔離、呼吸道等疾病,需讓病人戴口罩,進行空氣隔離

    等。

    三、必要時相關工作人員應配合採檢,以明瞭帶原狀況,經證實為帶原者時,應

    接受治療。

    四、其他相關單位應全力配合院內感染群突發之調查及處理,避免流行再擴散。

    五、接觸者追蹤至感染病源潛伏期兩倍時間長,單位主管需協助感染管制師填寫

    接觸者疫調追蹤表。

  • 24

    第五節 群聚感染的監測通報

    一、各病房當班護理人員發現異常感染事件後,報告單位主管及主治醫師

    處理。

    二、單位主管或護理人員將異常感染事件資料,從電腦資料庫中公用資料

    夾→感染管制股→給感管-健康監測→各病房資料夾→登錄「患者每日

    健康狀況監測單」Excel檔案中,輔以電話通報感管股。

    三、群聚感染之轉院治療病患及採檢,追蹤的窗口由感染管制師負責。

    四、本院院內感染及群突發感染應變措施,詳見相關標準作業流程。

    人力協調

    群聚感染發生時,由感管副主委協調醫務科醫師支援的人力,執行秘書與護

    理科主任協調護理人力的運作。其他單位主管負責配合及溝通事宜,必要時可與

    院內感管顧問:中山醫院感染科曹世明醫師聯繫與討論,或通報中區疫情指揮官

    及台中市衛生局疾管課,以尋求協助。

  • 25

    第六節 醫療照護相關感染分級警戒措施

    級別 啟動時機 處置原則

    一級警戒

    單位出現感染病例,但人

    數尚未達群聚感染定義之

    標準。

    以個人防護為主,依一般感染個案處置原則處理。

    1.經醫師評估後,嚴重者可由家屬或工作人員協助

    外送(一般內、外科問題處理流程)。

    2.若發燒人數持續增加,病房準備停止對外會客及

    活動 (一級警戒)。

    二級警戒 單一病房出現群聚感染。

    1.單位儘速通報感管股,假日或夜間通報值班護理

    長,必要時可聯繫感染管制師,確認相關的因應

    措施。

    2.該病房停止外出、外宿、家屬探視或由家屬帶外

    出會診、復建工作及所有跨病房活動。

    3.重新開放病房的時機:

    ※呼吸道感染:直至最後發燒者持續未發燒三

    天,且期間無新增發燒個案即可結案。

    ※其他感染:得由感管股依感染源做調整、決

    議。

    4.感染管制師收集初步資料後,呈報本院負責感管

    醫師必要時於行政晨間會議討論、訂定立即性之

    應變措施。

    5.將初步決議之應變措施轉知病房,協助應變。

    6.必要時,請求衛生單位介入處理。

    三級警戒

    群聚感染同時出現於≧2

    個單位,且各單位感染人

    數符合群聚感染之定義;

    或同時於≧3 個單位出現

    而不論各單位的感染人數

    1.啟動本院異常感染緊急應變機制。

    2.感染管制師於群聚感染發生期間,每日彙整成日

    報表(含新增個案數、會診/轉院人數及結果、

    重要的感管措施、檢查結果)。

    3.各病房間皆停止對外接觸、分區管制。

    4.請求衛生單位介入處理。

    四級警戒 群聚感染的範圍已超出可

    控制或預期的範圍。 全院出入口管制,並請求衛生單位介入處理。

  • 26

    第七節 新興傳染病疫情期訪客探病規範

    1.在疫情期期間,探病時間調整:請配合病房公告探病的時段進行作業。

    2.每次訪客時間以 30 分鐘為原則,家屬訪客 2人/次。

    3.避免 12歲以下兒童、65歲以上年長者及免疫機能不全者會客。

    4.探病者戴外科口罩並完成洗手,於各樓層會客室會客,請保持環境通風,自身

    出現咳嗽、發燒症狀時則請暫停會客。

    5.本院於候診區備有乾式洗手液、洗手間備有洗手乳使用,接觸病患前、後請洗

    手,敬請多加利用!

    6.在疫情期期間,請到院會客家屬配合一樓服務台測量體溫作業,體溫≧38℃者

    並不建議會客,如家屬堅持,請探病者戴上口罩,若有出國旅遊史、接觸史請

    主動告知,便於列冊及後續追蹤。

    7.咳嗽、打噴嚏時請以衛生紙掩住口鼻,丟棄於垃圾桶,勿隨地吐痰。

    8.若病房出現異常群聚感染情形,則暫停會客直至疫情控制。

    9.在您會客後,有未吃完之食物,請勿送給其他住院患者。

    10.為保障所有住院之病人及工作人員安全,有關其他會客規定,本院保留配合

    衛生署疾病管制局因應國內外疫情之變化,對探病訪客作業進行調整,敬請

    見諒!!

  • 27

    第八節 因應新型 A 型流感演習防疫感染管制整備應變計畫 一、前言:

    民國 93年國內爆發 SARS疫情後,醫院的感染管制及防疫應變準備計畫,受衛生主

    管機關與醫院高層的重視。藉疾病防治觀念的建立與應變措施的不斷演練,當本

    院發生重大群聚疫情時,建立正確的防護處理機制,俾使同仁在處理重大事件時

    能有所依循,避免爆發大規模傳染病,保全醫療機構的安全。

    二、各應變時期工作職責:

    1.預防:高危險患者預防措施、強化健康篩檢管理、落實感管設備功能檢查。

    2.準備:建立應變的機制、疫情蒐集(通報)與分析整備、運送動線規劃、藥品 飲

    水與醫材調度與供應的整備、疫災相關單位的演習與訓練、員工與患者防疫災教

    育訓練及宣導

    3.應變:疫災的蒐集、通報與通訊的確保、緊急應變體制(設應變中心)、疫災緊急

    應變、緊急應變後續處置

    4.復原:復原計畫之訂定、疫區的清消作業與處理、人員持續健康監測、心理支持與

    社會資源連結

    5.檢討:疫災過程檢討、防災措施檢討、人力、設備配置檢討、提出檢討報告。

    三、疫災害應變組織與指揮架構:

    1.指揮中心:院長室

    2.參謀分析:副院長室、感染管制委員會

    3.醫療作業:醫務科協同護理科、藥劑科整合作業

    4.財務與行政:行政管理室(各組)

    5.後勤與災害控制:後勤(社工、職能、心理科,廚房、供應室、廠商)災害控制(防

    災中心)。

    四、任務編組:

    1.總指揮:執行院長(任務:整體緊急災害工作之決策,各應變組織科室之協調考核

    與訊息之發布)。

    2.醫療指揮官:醫療院長(任務:整體緊急災害工作之決策,各應變醫療科室之協調

    考核與執行之發布)。

    3.行政指揮官:執行副院長(任務:擬定緊急災害應變策略與方案,行政運作)。

    4.感管顧問: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感染科曹世明醫師(任務:協助諮詢)。

    5.事件發言人:由院方指定人擔任(任務:對整起事件的發生、處置與現況統一說明)。

    6.支援組組長:行政管理室主任(任務:人事出缺管理)。

    *總務股股長:行政管理室副主任(任務:採購與器材供應)。

    *資訊股股長:資訊股與防災中心(任務:維持設施正常運作與網際

    網路功能穩定與運作)。

    *物資供應:供應室負責人(任務:醫材物資的募集與調度)。

    *病患資料:病歷股(任務:病歷資料提供)。

    7.藥品管制組組長:藥劑科主任(任務:醫療物資的募集與調度)。

    8.財務組組長:財務股股長(任務:出納與財務狀況分析)。

    9.感管組組長:感管副主委(任務:資料蒐集、現況分析與通報衛生主管機關)。

    10.緊急醫療股股長:醫師輪值(任務:成立救護組)。

    11.病房股股長:護理科主任(任務:調度護理師等人力編制與環境配置)。

    12.病患動向股股長:護安股股長(任務:器材之搬運與環境維護安全)。

    13.後送股:司機人員(任務:安全運送患者至他院)。

    14.清消股:行政管理室副主任(任務:執行環境清消作業)。

  • 28

    15.門診區疏散:門診人員、行政管理室人員(任務:門診區就醫民眾引導與安撫)。

    16.社會服務股股長:社工科主任(任務:家屬聯繫與資源協助轉介)。

    17.員工及病患心理支援班長:心理科主任(任務:患者與員工心理健康協助)。

    (*以上人員任務編制依循: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台中仁愛之家附設靜和醫院緊急

    災難應變組織架構修編而定)。

    18.感染管制股相關人員職務代理狀況:

    *感管主委:陳登義 院長(代理人:感管負責醫師許珮珊醫師-副主委)。

    *感管副主委:許珮珊 醫師(代理人:陳登義醫療院長-感管主委)。

    *感染管制護理師:黃靖育 感管師(代理人:楊文綾感染管制護理師)。

    *感染管制護理師:楊文綾 感管師(代理人:黃靖育感染管制護理師)。

    *護理科主任:林秀英 主任(代理人:當日值班護理長)。

    *病房護理長:由各護理長協調互代理之。

    五、工作範圍

    1.動線管制:

    (1)爆發疫情的病房、人員、出入口、電梯管制。(病患動向股、防災中心)

    (2)病房患者引導安置。(病患動向股)

    (3)門診暫停看診,疏導門診家屬、患者離開。(總務股、病患動向股、門診)

    (4)運送患者離開院區。(病患動向股、緊急醫療股、後送股)

    2.醫療耗材物資補給:

    爆發疫情病房的醫療耗材物資補給。(物資供應)

    3.環境消毒:病患運送路線消毒、隔離室、病房消毒。(清消股)

    4.感染疫情報告:感管組組長

    5.疫情病房的醫療照護:緊急醫療股、護理股股長

    6.藥品支援:藥品管制組組長

    7.病房患者、員工心理支持:心理支援班長

    8.相關社會資源轉介:社會服務股股長

    9.事件發言人:由院方指派。

    六、 通訊設備:通訊股股長、病患動向股股長

    1.備無線對講機8支,人員間聯繫原則上,以單位電話為優先。

    (1)總指揮1支。

    (2)醫療指揮官1支。

    (3)行政指揮官1支。

    (4)感管組組長1支。

    (5)感染管制護理師2支。

    (6)病患動向股股長1支。

    (7) 清消組1支。

    2.消毒器

    (1) 清消器1具。

    3.防護護具

    (1)儲備物資備爆發或疑似病房醫護人員2套防護護具。

    (2)儲備物資備其他參與運送人員2套防護護具。

    七、演習過程:

    ★警報代號

    發生疫情時,經單位通報後對院區發布「黃色訊號」。人員間溝通以「黃色訊號」稱

    之。

    ★疫情分級: 本院出現 1例疑似新型流感患者,視為第二級。

  • 29

    ★若本院出現疑似新型 A型流感患者或疫情時,視情況可能需暫時關閉一個門診時

    段。

    ★當發生疫情時進行大廣播向民眾、患者說明【請民眾、患者配合病房人員指令行動

    勿驚慌】。

    1.總指揮:【宣佈演習開始】。

    2.演練狀況:○病房護理人員報告,一位病患出現咳嗽、喉嚨痛、高燒 39℃、主訴呼

    吸困難、肌肉酸痛、腹瀉,病患表示於○月○日外出與家人聚餐,家人在大陸經營養

    雞場於上週返國,兩天前出現相似症狀,【病房醫師戴外科口罩診視】評估有禽鳥接

    觸史,強烈懷疑感染新型流感護理人員【予患者戴外科口罩,隔離、關空調、開窗、

    開抽風機】,立即通報【感管組組長】。

    3.【感管組組長】向醫療指揮官、總指揮報告由指揮中心決策,由【感管股】向衛生

    局主管機關聯繫通報,感管組組長通知行政管理室大廣播 2次【第二級黃色訊號,全

    院活動暫停,啟動防疫任務編組,請各組人員著防護裝備就位】。

    4.發佈訊號後全院各單位,暫停院內的所有活動,著適當防護裝備確保安全(含門診)

    【感管組組長】電話通知防災中心管制 1、3、4號電梯,將 4號發燒電梯停於○樓【其

    他電梯全部停在一樓,僅物資與人員搭乘 3號梯可調度使用】,○病房人員【只出不

    進】,【未著適當裝備者不可進入,離開者需進行評估造冊,屬於密切或間接接觸者需

    居家自我隔離○天/週】,請護安股及行政管理室協助疏散大廳民眾、患者至【門診區】,

    請門診護士向患者說明正進行演練活動,及維持秩序,於一樓大廳上的樓梯出入口,

    請【行政管理室、門診及護安人員】協助疏散淨空區域避免人員進入,各病房有【訪

    客或家屬者】請說明現正演習,請暫留於【會客區勿下樓】演習結束後(數分鐘)即

    恢復正常。

    ◎門診端疏散作業方式:門診患者與家屬:疫情發生在病房時,請人員戴口罩留置候診

    區等候解除。疫情發生在門診時,請人員戴外科口罩聽從指揮,疏散至活動廣場區等

    候感管股造冊,經醫師評估後決定離院或轉診作業。

    5.感管組組長及病房股股長(護理科主任)進行【人力、物資調度】【感管組組長通知藥

    品管制組、社會服務股、心理支援班於原單位待命】,無線電通知【護安股股長】立

    刻分成二組人員【第一組護安人員】立刻於一樓大廳拉動線管制區域加以淨空。

    6.病房醫師評估有【藥物治療需求】由病房病房護理人員向藥劑科尋求支援,由【藥

    品支援組送至病房門口】從門口服務鈴通知護理人員出來領取。

    7.【第二組護安人員】於【護理站準備室】完成著裝後,先確認【紅色發燒動線區域

    通暢】,前往【發燒隔離室接應患者】。

    8.○病房之護理人員,立刻協助疏散其他患者至【個人單位】,開窗加強空氣流通,淨

    空病房【紅色發燒動線區域】該病房醫師、護理人員於【護理站準備室】著裝,防災

    中心聽到院區廣播後進行電梯管控,【感管師】聯絡救護車,並說明病患狀況是否需

    負壓救護車,病房 8-4班護理人員進行【轉診他院交班】(演習由行政管理室司機著

    裝扮演接送患者角色)。

    ◎病房端作業方式:拉起人員管制線。淨空隔離區避免患者交叉感染避免第二次感染事

    件。

    9.救護車到達醫院時【第一組護安人員】,引導救護車停在,門診發燒隔離室無障礙斜

    坡道待命,完成後【第一組護安人員】通知病房工作人員將患者送出及向感管組組長

    報告轉送進度,服務台護安組通知行管室將【一樓大門】暫時封閉。

    10.醫師及感管師進入隔離室評估患者運送方式:採乘坐輪椅或使用推床。由醫師及護

    理人員協助患者從隔離室移出【沿動線離開】。(爆發疫情的病房其防疫物資的支援補

    給,由供應室人員著適當防護從【物資電梯-3號】將物品送至病房第一道門外再由

    護理人員出來拿取。)

  • 30

    11.病房欲送出患者時以電話通知【第一組護安人員待命】將患者沿【紅色發燒動線】

    搭專屬電梯移動,至一樓大廳時進入【門診發燒隔離室】從門診發燒隔離室出口,將

    患者送出搭乘救護車離開。

    ◎醫療與轉診照顧計畫:醫療(評估無內科醫療需求者,留置本院觀察並接受精神科醫

    療照護);轉診(評估需有內科醫療需求者,則安排轉診中區傳染病指定應變及隔離醫

    院(台中市:署中、澄清、中山、中國、中榮、署豐、國軍台中、沙鹿、光田、梧棲童、

    大里仁愛、潭子慈濟醫院),本院協助家屬後續醫療安排與救助資源補助。

    12.清消人員沿著患者【移動路線】噴灑 500PPM漂白水,含該病房淨空後環境全面性消

    毒,若【血液、體液】污染則以 5000PPM漂白水消毒。

    13.該病患床單、衣物等可清洗物品,以【感染性垃圾袋】二層打包後外面註明「當心

    感染」字樣,從【4 號發燒電梯】送出前先電話通知洗衣房進行必要防護。

    14.該病房工作人員配戴【口罩、手套】進行單位設備消毒以 500PPM 漂白水擦拭消毒,

    若有【血液、體液】污染之虞則以 5000PPM漂白水消毒,完成後關閉抽風機,但仍持

    續開窗至少 30分鐘,促進空氣流通,向感管股報告消毒工作完成。(動線管制消毒需

    達 30 分鐘後,才可恢復活動)。

    15.各組完成任務後回報感管組組長說明現狀。

    16.【感管組組長】確認收到各組組長回報任務完成【解除第二級黃色訊號】後,向總

    指揮報告運送作業完成,總指揮宣布【演習結束】,感管組組長請【行政管理室】廣

    播 2 次【解除第二級黃色訊號,全院恢復活動】。

    17.相關參與人員於演習結束後,請至二樓會議室參加會後會。

    *備註 1:病房醫師及感管組組長雙重評估病情後,確認需轉送病患,則病患及工作人

    員穿三級防護裝備。

    *備註 2:消毒液漂白水濃度 500ppm(市售漂白水 5% 1:100 cc稀釋)

    消毒液漂白水濃度 5000ppm(市售漂白水 5% 1:10 cc 稀釋)

    ◎本院的疫災緊急災害應變計畫,年度演練方式說明如下:

    1.本院每年進行桌上模擬演練演練二次。

    2.防疫演練各單位排序(含實地及桌上):3W-10W-7W-8W-9W-6W-門診。

    3.本院遇評鑑年之第一次防疫演練,進行實地演練。

  • 31

    台中靜和醫院新型 A 型流感防疫演習流程

    護理人員向主治醫師報告異常

    症狀

    醫師戴外科口罩問診

    護理人員向感染管制師通報

    患者出現症狀、隔離

    主治醫師通報感管副主委

    ○病房黃色訊號,暫停活動

    通知行政管理室大廣播

    病房向訪客說明暫留會客區

    啟動人力調

    度,疏散病患

    防災中心僅留發燒電梯運作

    病房 8-4 班護理人員跟轉院 ER 交班

    感管護理師聯絡救護車

    醫、護人員著全套防護衣

    ○病房解除黃色訊號

    護安、門診、行管室維持動線暢通

    救護車到時護安組通知病房

    沿動線送病患離院

    清消人員沿動線消毒

    病房進行環境消毒結束

    各組向感管副主委回報完成

    總指揮宣布演習結束

    院區恢復正常活動

    演習會後檢討

  • 32

    各樓層發燒患者運送動線圖

    發燒、感染

    廢棄物專梯

    救護車等待

    區-離院出口

    感管發燒動線

    藥物及房異

    物資專梯

    餐點運

    送專梯

  • 33

    發燒、感染

    廢棄物專梯

    感管發燒動線

  • 34

    發燒、感染

    廢棄物專梯

    感管發燒動線

  • 35

    發燒、感染

    廢棄物專梯

    感管發燒動線

  • 36

    發燒、感染

    廢棄物專梯

    感管發燒動線

  • 37

    發燒、感染

    廢棄物專梯

    感管發燒動線

  • 38

    發燒、感染

    廢棄物專梯

    感管發燒動線

  • 39

    第三章 傳染病管制措施 107.06.15修訂

    第一節 法定傳染病

    根據民國 95 年 6 月 14 日華總一義字第 0 九五 0 0 0 八五二二一號令,修

    正公布第四條條文之最新「傳染病防治法」規定<附件一>,傳染病個案須通報

    衛生機關,主動採集檢體送檢,建立個案資料,採取適當之隔離或防護措施,避

    免傳染其他病患及醫護同仁。

    依 106 年 12月 29日最新修訂法定傳染病分類如下:

    第一類傳染病於診斷後 24 小時內通報:天花、鼠疫、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

    狂犬病

    第二類傳染病於診斷後 24 小時內通報:白喉、傷寒、登革熱、流行性腦脊髓膜

    炎、副傷寒、小兒麻痺症、桿菌性痢疾、阿米巴性痢疾、瘧疾、麻疹、急性病毒

    性 A型肝炎、腸道出血性大腸桿菌感染症、漢他病毒症候群、霍亂、德國麻疹、

    多重抗藥性結核病、屈公病、西尼羅熱、流行性斑疹傷寒、炭疽病

    第三類傳染病於診斷後 7天內通報:百日咳、破傷風、日本腦炎、結核病(除多

    重抗藥性結核病外)、先天性德國麻疹症候群、急性病毒性肝炎(除 A型外)、流

    行性腮腺炎、退伍軍人病、侵襲性 b 型嗜血桿菌感染症、梅毒、先天性梅毒、淋

    病、新生兒破傷風、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漢生病(Hansen·s disease),人類

    免疫缺乏病毒感染(HIV)【24小時】

    第四類傳染病於診斷後儘速通報:疱疹 B病毒感染症、鉤端螺旋體病、類鼻疽、

    肉毒桿菌中毒【以上皆 24小時】。李斯特菌症【以上 72小時】。侵襲性肺炎鏈球

    菌感染症、Q熱、地方性斑疹傷寒、萊姆病、兔熱病、恙蟲病、水痘併發症、弓

    形蟲感染症、流感併發重症、布氏桿菌病【以上一週內】,庫賈氏病【一個月】

    第五類傳染病於診斷後 24小時內儘速通報:裂谷熱、馬堡病毒出血熱、黃熱病、

    伊波拉病毒感染、拉薩熱、中東呼吸症候群冠狀病毒感染症、新型 A 型流感、

    茲卡病毒感染症

    其他類傳染病:鸚鵡熱、亨德拉病毒及立百病毒感染症、第二型豬鏈球菌感染症、

    病毒性腸胃炎、沙門氏菌感染症、疥瘡、頭蝨感染、李斯特菌症、隱球菌症、肺

    囊蟲肺炎、CRE抗藥性檢測、VISA/VRSA 抗藥性檢測

  • 40

    第二節 法定傳染病分類

    一、腸道傳染病

    (一)急性無力肢體麻痺

    (二)阿米巴性痢疾

    (三)桿菌性痢疾

    (四)霍亂

    (五)腸道出血性大腸桿菌感染症

    (六)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

    (七)小兒麻痺症

    (八)傷寒及副傷寒

    二、呼吸道傳染病

    (一)水痘併發症

    (二)白喉

    (三)侵襲性 b型嗜血桿菌感染症

    (四)流行性感冒併發重症

    (五)退伍軍人病

    (六)麻疹

    (七)流行性腦脊髓膜炎

    (八)腮線炎

    (九)新型 A型流行性感冒

    (十)百日咳

    (十一)德國麻疹及先天性德國麻疹症候群

    (十二)猩紅熱

    (十三)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

    (十四)結核病

    (十五) 中東呼吸症候群冠狀病毒感染症

    三、性傳染病

    (一)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

    (二)淋病

    (三)梅毒

    四、蟲媒傳染病

    (一)登革熱

    (二)日本腦炎

    (三)瘧疾

    (四)鼠疫

    (五)恙蟲病

    (六)流行性斑疹傷寒

    (七)黃熱病

  • 41

    五、急性病毒肝炎

    (一)急性病毒性 A型肝炎

    (二)急性病毒性 B型肝炎

    (三)急性病毒性 C型肝炎

    (四)急性病毒性 D型肝炎

    (五)急性病毒性 E型肝炎

    六、其它傳染病

    (一)炭疽病

    (二)伊波拉病毒出血熱

    (三)漢他病毒症候群

    (四)癩病

    (五)狂犬病

    (六)破傷風及新生兒破傷風

    (七)布氏桿菌病

    七、其他非法定傳染病

    (一)肉毒桿菌中毒

    (二)軟性下疳

    (三)庫賈氏病

    (四)地方性斑疹傷寒

    (五)尖型濕疣

    (六)單純庖疹

    (七)鉤端螺旋體病

    (八)萊姆病

    (九)類鼻疽

    (十)非淋病尿道炎

    (十一)Q熱

    (十二)回歸熱

    (十三)兔熱病

    八、指定傳染病

    (一)西尼羅熱

    (二)馬堡病毒出血熱

    (三)裂谷熱

    (四)拉薩熱

    (五)天花

  • 42

    法定傳染病通報流程

    主治醫師進行診斷

    通知感管負責醫師

    醫師填寫通報單

    通知感管股

    行隔離或轉診治療

    符合通報定義

    按一般流程處置

    台中市衛生局

    發現疑似法定傳染病

    進行採檢及環消

    通知院長

  • 43

    第三節 法定傳染病通報定義

    疾 病 通 報 定 義 通報期限

    霍亂

    猝發的急性細菌性腸炎,出現疑似症狀,如無痛性大量米湯

    樣水性腹瀉,偶伴有嘔吐,可能快速造成脫水、酸中毒、循

    環衰竭等症狀。

    備註:如僅為病患血液、腹水等檢體檢出霍亂弧菌時,得以

    「其他」傳染病進行通報,以利菌株鑑定。

    24小時內

    通報

    鼠疫

    符合下列三項通報條件之一者:

    一、有相關流行地區旅遊史、病例接觸史、動物或致病原(病

    媒)暴露史,且符合下列部分或全部臨床描述者:

    出現發燒、寒顫、頭痛、不適、虛脫及白血球增多且伴

    隨下列一種以上之主要臨床型態:

    (一)局部淋巴腺炎(腺鼠疫)。

    (二)沒有明顯淋巴腺腫之敗血症(敗血性鼠疫)。

    (三)肺鼠疫:腺鼠疫或敗血性鼠疫經血行蔓延造成(次

    發性肺鼠疫)或吸入飛沫感染(原發性肺鼠疫)。

    (四)由暴露於較大感染性飛沫或食入受感染組織(咽鼠

    疫)所造成之咽炎和頸部淋巴腺炎。

    二、前項旅遊史、接觸史或暴露史未知或不明,或無典型之

    臨床症狀,而相關檢體經實驗室檢驗符合下列任一條件

    者:

    (一)未曾施打疫苗的病例血清中,抗鼠疫桿菌 F1抗原之

    抗體效價上升。

    (二)於臨床檢體中以免疫螢光法(FA)測得 F1 抗原。

    (三)自臨床檢體分離得鼠疫桿菌。

    (四)血清中抗鼠疫桿菌 F1抗原之抗體效價上升 4倍以上。

    三、雖未符合前二項條件,但經醫師(法醫師)診斷在臨

    床上極度懷疑者。

    引用標準MMWR Recommendations and Reports (May 2, 1997

    / Vol. 46 / No. RR-10)

    24小時內

    通報

  • 44

    疾 病 通 報 定 義 通報期限

    黃熱病

    符合可能病例定義或確診病例定義必須通報

    一、臨床病例定義:

    發燒及肝功能異常,且出現下列任何一項臨床症狀,猝

    發性冷顫、頭痛、背痛、全身肌肉酸痛、虛脫、噁心、

    嘔吐,並出現肝功能異常。

    二、可能病例定義:

    (一)曾到過疫區且符合臨床病例定義。

    (二)未符合臨床病例定義,但醫師高度懷疑,且與確定

    病例有流行病學上相關。

    三、確診病例定義:

    (一)可能病例經實驗室檢驗確認,或

    (二)符合臨床病例定義且與確定病例具有流行病學上相

    關。

    24小時內

    通報

    狂犬病

    符合下列臨床症狀或實驗室診斷者:

    一、臨床描述:

    一種病毒性腦脊髓膜炎,症狀包括焦慮、頭痛、發燒、

    被動物咬傷部位之異樣感,麻痺、吞嚥困難及恐水現象。

    二、實驗室標準:

    有基於以下一種或以上的實驗室檢驗確認:

    (一)臨床檢體(最好是腦或頸背毛囊周圍的神經)以直

    接螢光抗體染色法檢視是否有狂犬病病毒抗原之存

    在。

    (二)自臨床檢體如唾液、腦脊髓液或中樞神經系統組織

    透過老鼠或細胞培養,分離出狂犬病病毒

    (三)血清學診斷以老鼠或細胞培養做中和試驗。

    24小時內

    通報

    伊波拉病毒感染

    符合下列三項通報條件之一者:

    一、有相關流行地區旅遊史、病例接觸史、動物或致病原暴

    露史,且符合下列部分或全部臨床描述者:

    急性發燒、腹瀉(可能帶血)、嘔吐、頭痛、噁心、腹痛,

    進一步發展成結膜充血、吞嚥困難、流鼻血、牙齦出血、

    吐血、血便、紫斑症等症狀,有些病人也可能在軀幹出

    現斑點狀丘疹,接著出現脫水和虛脫,疾病後期經常出

    24小時內

    通報

  • 45

    疾 病 通 報 定 義 通報期限

    現中樞神經系統症狀,明顯的嗜睡、精神錯亂或昏迷。

    致死率為 50%~90%。

    二、前項旅遊史、接觸史或暴露史未知或不明,或無典型之

    臨床症狀,而相關檢體經實驗室檢驗符合下列任一條件

    者:

    (一)血清學 IgG 和(或)IgM檢測結果陽性(ELISA)。

    (二)分離出病毒。

    (三)皮膚切片檢驗陽性(Immunohistochemistry)。

    (四)PCR檢測判定陽性。

    三、雖未符合前二項條件,但經醫師(法醫師)診斷在臨床

    上極度懷疑者。

    引用標準WHO Recommended Surveillance Standards. Second

    edition (WHO/CDS/CSR/ISR/99.2)

    炭疽病

    符合下列臨床症狀或實驗室診斷者:

    一、臨床症狀:

    一種急性發病的疾病,可分為三種臨床類型:

    (一)局部的:

    1.皮膚型:皮膚潰瘍從丘疹進展到水泡、黑色焦痂,

    伴隨輕微到嚴重的水腫。

    2. 全身的:

    (1) 腸胃型:腹部不適,如:噁心、嘔吐、食慾缺乏,

    接著出現發燒。

    (2) 吸入型:短暫的前驅症狀類似急性病毒性呼吸疾

    病,接著出現急遽發生的缺氧、呼吸困難及高燒,

    伴隨 X 光有縱隔變寬情形。

    二、實驗室診斷:

    有基於以下一種或以上的實驗室檢驗確認:

    (一)從臨床檢體中(如:血液、潰瘍、組織液)分離出

    B. anthracis。

    (二)染色塗片之顯微鏡檢查證明臨床檢體中有 B.

    anthracis。

    (三)血清學陽性(ELISA、螢光抗體法)。

    24小時內

    通報

  • 46

    疾 病 通 報 定 義 通報期限

    嚴重急性呼吸道

    症候群

    (SARS)

    一、疑似病例定義,需同時符合下列臨床症狀及流行病學條件

    (一)臨床症狀:

    1.發燒(≧38℃)且

    2.一種或以上的下呼吸道症狀(咳嗽、呼吸困難、呼吸

    短促)且

    3.放射線診斷學上有與肺炎或呼吸窘迫症候群一致的肺

    浸潤的證據或者屍體解剖的發現與肺炎或呼吸窘

    迫症候群的病理學一致且

    4.無其他可替代的診斷能完全解釋疾病

    (二)流行病學:

    發病前 10 日有以下四者任一之暴露史:

    1.有 SARS流行地區(經 WHO宣布)之旅遊史或

    2.有 SARS確定病例之接觸史或

    3.有與 SARS病毒實驗室相關之暴露史或

    4.無前述三項流行病學暴露史,但臨床上極度懷疑為

    SARS者

    二、SARS確定病例:經實驗室確定診斷之臨床病例,實驗室

    診斷方式如下。

    (一)SARS-CoV PCR 陽性:利用下列任一種方法。

    1.至少兩個不同之臨床檢體呈現陽性,比如:咽喉和糞

    便或

    2.相同部位但在疾病過程中,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場合

    、不同時間取得的檢體均呈現陽性,比如:一系列鼻

    咽部抽取液或

    3.從臨床的檢體萃取出的 RNA做兩次不同的檢驗(assay)

    或使用新的 RNA extract 進行重複的 PCR 均呈陽性者

    (二)利用 ELISA 或 IFA的抗體陽轉(seroconversion):

    1.急性期血清抗體陰性但是恢復期血清抗體呈陽性者或

    2.疾病恢復期的抗體血清指數是急性期的四倍或四倍以

    上。

    (三)病毒分離:從任一檢體取得 SARS-CoV的細胞培養分離

    24小時內

    通報

  • 47

    疾 病 通 報 定 義 通報期限

    出 SARS-CoV 病毒而且經 PCR 證實者。

    新型A型流感

    調查病例(Person under investigation)

    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需同時具備下列臨床條件及流行病學相關條件如下:

    (一)臨床條件(具下列條件之一):

    1.符合類流感病例通報定義*。

    2. 臨床、放射線診斷或病理學上顯示肺部實質疾病。

    (二)流行病學相關條件:於發病前十天內具下列任一暴

    露史者:

    1.於國內曾與新型 A 型流感疑似、可能或確定病例接觸或與懷

    疑感染新型 A型流感之動物(或其排泄物)接觸者。

    2.曾赴有新型 A 型流感確定病例之境外地區 或一個月內有動

    物新型 A 型流感病例發生的境外地區,且有動物接觸史或至禽

    畜相關場所者。

    3.曾處於從事流感病毒實驗之實驗室。

    二、不明原因快速惡化之肺炎病患。

    三、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具實驗室能力試驗證明之

    地方主管機關、醫療(事)機構、學術或研究機構檢出

    H5亞型流感病毒患者。 * 類流感病例通報定義(需同時符合下列三項條件):

    a.突然發病,有發燒(耳溫≧38℃)及呼吸道症狀; b.具有肌肉酸痛、頭痛、極度倦怠感其中一種症狀者; c.需排除單純性流鼻水、扁桃腺炎與支氣管炎。

    疑似病例

    出現臨床症狀,且於症狀出現前十天內,至少有一項暴露

    史。

    臨床症狀、暴露史,其定義說明如下:

    一、臨床症狀:

    未明原因急性下呼吸道疾病且伴隨發燒(>38℃)與咳

    嗽、呼吸急促或呼吸困難。

    二、暴露史:

    1. 與疑似(suspected)、可能(probable)或確定

    (confirmed)之新型 A型流感病例有密切接觸者(距

    離一公尺內,如:照顧、談話、碰觸)。

    2. 曾至發生動物或人類新型 A型流感疑似、可能或確定

    病例的地方,處理家禽(如飼養、屠宰、去毛或販售

    前的準備工作等)、接觸野鳥或其屍體,或暴露於被

    其糞便污染的環境。

    24 小時內

    通報

  • 48

    疾 病 通 報 定 義 通報期限

    新型A型流感

    3. 曾至出現動物或人類新型 A型流感疑似、可能或確定

    病例的地方,生食或食用未煮熟的禽肉。

    4. 與其他動物新型 A型流感確定病例(如貓、豬)有密切

    接觸。

    5. 在實驗室或其他環境,處理動物或人類之檢體,而該

    檢體可能含有新型 A型流感病毒。

    可能病例

    係指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

    一、為新型 A型流感疑似病例,且具下列條件之一:

    1. 臨床、放射線診斷或病理學上顯示肺部實質疾病。

    2. 實驗室確認感染 A型流感。

    二、與新型A型流感可能病例或確定病例,有時間、地點或

    暴露史等流行病學相關之未明原因急性呼吸道疾病死亡病

    例。

    確定病例

    為新型 A型流感疑似病例或可能病例,且下列任一項檢驗

    鑑定為陽性,經疾病管制局推定為確定病例者:

    1. 分離出新型 A型流感病毒;

    2. H5聚合酶連鎖反應(PCR)陽性:檢驗出兩種不同的聚

    合酶連鎖反應標的物(如以 A 型流感及 H5 HA 之引子

    檢測);

    3. 急性期(發病 7 天內)與恢復期之 H5N1 血清中和抗

    體力價比有4 倍之上升,且恢復期的中和抗體力價

    1:80;

    4. 發病 14 天後的單一血清檢體測得之 H5N1 微中和

    (microneutralization)抗體力價1:80,且另一種血

    清學檢測亦呈現陽性(如馬紅血球凝集抑制試驗力價

    1:160或 H5特異性抗體經由西方點墨法證實為陽

    性)。

    流行性斑疹傷寒

    符合可能病例定義或確診病例定義必須通報:

    一、臨床病例定義:

    猝發性,頭痛、畏寒、虛脫、發燒、全身疼痛現象,第5

    至6天軀幹出現斑點。

    24小時內

    通報

  • 49

    疾 病 通 報 定 義 通報期限

    二、可能病例定義:

    (一)符合臨床病例定義,或

    (二)患者未符合臨床病例定義,但醫師高度懷疑,且患者

    與確定病例有流行病學上相關

    三、確診病例定義:

    (一)可能病例經實驗室檢驗確認,或

    (二)符合臨床病例定義且與確定病例具有流行病學上相關。

    白喉

    症狀包括扁桃腺、咽喉、鼻、黏膜或皮膚急性感染,主要特

    徵是因外毒素致組織壞死,形成灰白色膜,並伴有發炎、喉

    嚨痛、輕微發熱。

    24小時內

    通報

    流行性

    腦脊髓膜炎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疑似症狀,症狀包括發燒、劇烈頭痛、噁心、嘔吐、頸

    僵直,出血性皮疹、粉紅斑,伴有譫妄抽搐或昏迷現象。

    二、腦脊髓液抹片檢出革蘭氏陰性雙球菌或血液、腦脊髓液

    中分離出革蘭氏陰性雙球菌。

    24小時內

    通報

    傷寒

    有下列情形任一者:

    一、出現疑似症狀,如持續性發燒、頭痛、不適、厭食、相

    對性心跳過慢、脾臟腫大,身軀出現紅疹、成年人較常

    出現便秘或腹瀉、淋巴組織病變。感染者也可能只有輕

    微或非典型之症狀。

    二、血液、糞便或其他臨床檢體經實驗室培養出傷寒桿菌者。

    24小時內

    通報

    副傷寒

    有下列情形任一者:

    一、出現疑似症狀,如持續性發燒、頭痛、不適、厭食、相

    對性心跳過慢、脾臟腫大,身軀出現紅疹、成年人較常

    出現便秘或腹瀉、淋巴組織病變。感染者也可能只有輕

    微或非典型之症狀。

    二、血液、糞便或其他臨床檢體經實驗室培養出副傷寒桿菌

    者。

    24小時內

    通報

  • 50

    疾 病 通 報 定 義 通報期限

    小兒麻痺症

    (急性無力肢體

    麻痺)

    任 何 有 急 性 無 力 肢 體 麻 痺 的 病 例 ( 包 括 15 歲 以 下

    Guillain-Barré syndrome)。(台灣目前已根除,係以急性無

    力肢體麻痺做為根除保全監視之用,請循「急性無力肢體麻

    痺」報告流程進行通報)

    24小時內

    通報

    桿菌性痢疾

    有下列情形任一者:

    一、出現嚴重程度不等的腹瀉、伴隨發燒、噁心、嘔吐、腹

    部絞痛及裏急後重(tenesmus)、血便及粘液便等症狀。

    無症狀感染也可能發生。

    二、糞便或肛門拭子檢體經實驗室培養出志賀氏菌者。

    24小時內

    通報

    阿米巴性

    痢疾

    有下列情形任一者:

    一、輕微、慢性到嚴重腹瀉,糞便中帶粘液、血絲、裏急後

    重、間歇性下痢、腹痛、發燒、噁心、嘔吐。

    二、糞便檢體鏡檢發現痢疾阿米巴囊體或活動體。

    三、腸道及腸外之組織切片或潰瘍刮除發現痢疾阿米巴活動

    體者。

    四、超音波或電腦斷層診斷為肝膿瘍且血清抗體呈陽性反應。

    登革熱

    符合可能病例定義或確診病例定義者必須通報:

    一、臨床病例定義:

    一種急性病毒性疾病,症狀包括發燒、前額頭痛,噁心、

    全身倦怠、後眼窩痛、肌痛、骨頭、關節酸痛、皮膚紅

    疹等。

    二、可能病例定義:

    (一)自東南亞、中南美洲、非洲及大洋洲等登革熱流行地

    區返國 14天內出現發燒症狀者。

    (二)國內發生登革熱本土疫情,曾前往疫情發生地區,於

    14天內出現發燒症狀者。

    (三)國內未發生本土疫情,或未曾前往疫情發生地區,出

    現發燒及下列任一項症狀者:

    1.頭痛

    2.全身倦怠

    24小時內

    通報

  • 51

    疾 病 通 報 定 義 通報期限

    3.後眼窩痛

    4.肌痛

    5.骨頭酸痛

    6.關節酸痛

    7.出血症狀

    8.皮膚紅疹

    (四)國內發生登革熱本土疫情,患者未出現前項所列之症

    狀,但醫師高度懷疑感染登革熱者。

    三、確診病例定義:

    (一)登革病毒培養陽性、PCR陽性或登革病毒血清抗體檢驗

    陽性者。

    (二)符合臨床病例定義且患者與登革熱確定病例具有流行

    病學相關者。

    登革出血熱/

    登革休克症候群

    登革出血熱:(以下 4項皆需具備)

    一、發燒

    二、出血傾向:符合以下一項以上:

    (一)血壓帶試驗陽性

    (二)點狀出血、瘀斑、紫斑

    (三)黏膜、腸胃道、注射點滴處或其他地方出血

    (四)血便、吐血

    三、血小板下降(十萬以下)

    四、血漿滲漏(plasma leakage):因微血管滲透性增加之故,

    須符合以下一項以上:

    (一)血比容上升 20%以上

    (二)輸液治療後:血比容下降 20%

    (三)肋膜積水或腹水

    24小時內

    通報

    登革休克症候群:

    具備登革熱及登革出血熱疾病症狀,併有皮膚濕冷、四肢冰

    涼、坐立不安、脈搏微弱至幾乎測不到(脈搏壓≦20 毫米汞

    柱)

  • 52

    疾 病 通 報 定 義 通報期限

    瘧疾

    符合確診病例定義或可能病例定義必須通報

    1.臨床症狀

    (1)典型症狀

    高燒、寒顫、發冷和出汗等間歇性或週期性的發作(惡

    性瘧之發作一般是不規則性)。

    (2)非特異性症狀

    不明原因發燒,以及下列任何一種症狀:頭痛、背痛、

    寒顫、出汗、肌肉痛、噁心、嘔吐、下痢、咳嗽、脾腫

    大、黃疸、休克、肝腎衰竭、肺水腫、急性腦病變及昏

    迷等。

    2.確診病例定義:不論有無症狀,下列任何一種瘧原蟲檢驗

    為陽性者

    (1)顯微鏡檢查。

    (2)特異性抗原檢驗。

    (3)聚合酶鏈鎖反應。

    3.可能病例定義

    (1)任何人曾經到過瘧疾流行地區,臨床高度懷疑但是無實

    驗室診斷。

    (2)未曾到過瘧疾流行地區,但臨床高度懷疑,近期附近有

    病例通報或有人去過流行地區。

    24小時內

    通報

    麻疹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臨床病例:

    症狀包括全身出疹持續3天以上、發燒、至少具有咳嗽、流

    鼻水或結膜炎(畏光或流淚水)三種病狀中的一種;或口

    腔粘膜出現柯氏斑點。

    二、實驗室:

    (一)分離出麻疹病毒,或

    (二)急性期與恢復期血清IgG≧4倍上升,或

    24小時內

    通報

  • 53

    疾 病 通 報 定 義 通報期限

    (三)IgM抗體陽性

    急性病毒性

    A型肝炎

    症狀包括發燒、全身倦怠、噁心、腹部不舒服、黃疸,並經

    醫師懷疑為急性A型肝炎。

    24小時內

    通報

    腸道出血性

    大腸桿菌感染症

    有下列情形任一者:

    一、出現疑似症狀,如腹瀉(多為血便)、腹絞痛,可能合併

    溶血性尿毒症候群或栓塞性血小板減少性紫斑症等。無

    症狀感染也可能發生。

    二、實驗室培養出E. coli O157:H7或產毒性之E. coli

    O157:NM。

    24小時內

    通報

    腸病毒感染

    併發重症

    病例須符合下列二項中至少一項:

    一、出現典型的手足口病或疱疹性咽峽炎,或與病例有流行

    病學上相關的腸病毒感染個案,同時有肌抽躍

    (myoclonic jerks)之症狀或併發腦炎、急性肢體麻痺

    症候群、急性肝炎、心肌炎、心肺衰竭等嚴重病例。

    二、出生三個月內嬰兒,出現心肌炎、肝炎、腦炎、血小板

    下降、多發性器官衰竭等敗血症徵候,並排除細菌等其

    他常見病原感染者。

    24小時內

    通報

    漢他病毒

    症候群

    漢他病毒肺症候群:

    符合下列三項通報條件之一者:

    一、有相關流行地區旅遊史、動物排泄物或分泌物等致病原

    暴露史,且符合下列部分或全部臨床描述者:

    (一)原本健康的人於住院 72小時內演變成呼吸困難,需

    藉助呼吸器供給氧氣,發燒高於 38.3℃,兩側肺部

    瀰漫性水腫,X光片顯示類似急性呼吸窘迫症候群。

    (二)不明原因呼吸性疾病致死,經屍體解剖發現非已知

    潛在性疾病所引起的非心源性肺水腫者。

    二、前項旅遊史或暴露史未知或不明,或無典型之臨床症狀,

    而相關檢體經實驗室檢驗符合下列任一條件者:

    (一)血清學抗體檢驗陽性(IgM 抗體陽性或採血間隔恰當

    24小時內

    通報

  • 54

    疾 病 通 報 定 義 通報期限

    漢他病毒

    症候群

    之成對血清檢體的 IgG抗體效價上升≧4倍者)。

    (二)臨床檢體 PCR檢測陽性。

    (三)組織切片免疫化學染色陽性。

    三、雖未符合前二項條件,但經醫師(法醫師)診斷在臨床

    上極度懷疑者。

    漢他病毒出血熱通報定義

    符合下列三項通報條件之一者:

    一、有相關流行地區旅遊史、動物排泄物或分泌物等致病原

    暴露史,且符合下列部分或全部臨床描述者:

    突然發燒且持續 3至 8天,虛弱、背痛、頭痛、腹痛、

    厭食、嘔吐;發病後第 3至 6 天出現結膜充血、咽部與

    軟顎粘膜充血、皮膚有散在或條狀或簇狀分布的出血

    點;後有蛋白尿、低血壓現象;腎病變可能輕微,但亦

    可進行至急性腎衰竭且維持數週。

    二、前項旅遊史或暴露史未知或不明,或無典型之臨床症狀,

    而相關檢體經實驗室檢驗符合下列任一條件者:

    (一)血清學抗體檢驗陽性(IgM 抗體陽性或採血間隔恰當

    之成對血清檢體的 IgG抗體效價上升≧4倍者)。

    (二)臨床檢體 PCR檢測陽性。

    (三)組織切片免疫化學染色陽性。

    三、雖未符合前二項條件,但經醫師(法醫師)診斷在臨床

    上極度懷疑者。

    *引用標準MMWR Recommendations and Reports (May 2, 1997

    / Vol. 46 / No. RR-10)

    中東呼吸

    症候群冠

    狀病毒感

    染症

    通報定義:具有下列任一個條件:

    (一)符合臨床條件及流行病學條件,或

    (二)僅符合臨床條件第(一)項及流行病學條件第(一)項,或

    (三)符合檢驗條件。

    二、臨床條件:同時符合以下三項條件:

    (一)急性呼吸道感染,臨床症狀可能包括發燒(≧38℃)及咳

    嗽。

    (二)臨床、放射線診斷或病理學上顯示肺部實質疾病。

    (三)無其他可替代的診斷能完全解釋疾病。

    24小時內

    通報

  • 55

    疾 病 通 報 定 義 通報期限

    三、流行病學條件:發病前 14 日內,具有下列任一個條件:

    (一)曾經與出現症狀的極可能病例或確定病例有密切接觸,

    包括在

    無適當防護下提供照護、相處、或有呼吸道分泌物、體液之

    接接觸,或

    (二)具有中東呼吸症候群冠狀病毒疫情流行地區之旅遊或居

    住史。

    檢驗條件:具有下列任一個條件:

    (一)臨床檢體(如咽喉擦拭液、痰液或下呼吸道抽取液、血

    液等)

    分離並鑑定出中東呼吸症候群冠狀病毒。

    (二)臨床檢體中東呼吸症候群冠狀病毒分子生物學核酸檢測

    陽性。

    李斯特菌症

    通報定義:符合臨床條件,且經醫院自行檢驗,符合檢驗條

    件。

    一、臨床條件

    具有下列任一條件:

    (一)由李斯特菌(Listeria monocytogenes)引起之侵襲

    性疾病,如:敗血症、腦膜炎、骨髓炎、心包膜炎、

    腹膜炎...等。

    (二)孕婦流產、死胎或胎兒早產。

    二、檢驗條件

    具有下列任一個條件:

    (一)自正常無菌部位臨床檢體(如血液、腦脊髓液等體液)

    分離並鑑定出李斯特菌(Listeria monocytogenes)。

    (二)自流產或死胎之胎盤或胎兒組織(含羊水、胎便、腸

    胃道內容物等)分離並鑑定出李斯特菌(Listeria

    monocytogenes)。

    72小時內

    完成通報

    茲卡病毒感染症

    通報定義條件之一:

    新生兒/胎兒具有下列任一個條件,且生母有茲卡病毒暴露史

    (1) 小頭畸形

    (2) 顱內鈣化或先天性神經系統相關異常,且已排除其他病

    因。

    詳見引用標準:

    http://www.cdc.gov.tw/professional/info.aspx?treeid=

    24小時內

    通報

    http://www.cdc.gov.tw/professional/info.aspx?treeid=15ea1948ffc4fa7a&nowtreeid=AEC97AD890BD4826&tid=DB0DA18DDC4B81E0

  • 56

    疾 病 通 報 定 義 通報期限

    15e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