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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22 本期主題 壹、依據: 本院施用毒品少年之裁定前處遇,係 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4條之規定:「少 年法院為決定宜否為保護處分或應為何種 保護處分,認有必要時,得以裁定將少年 交付少年調查官為六月以內期間之觀察。 前項觀察,少年法院得徵詢少年調查官之 意見,將少年交付適當之機關、學校、團 體或個人為之,並受少年調查官之指導。 少年調查官應將觀察結果,附具建議提出 報告。」 貳、處遇性質: 本項施用毒品少年裁定前處遇之性 質,為少年司法交付觀察制度之運用,法 官依據少年之非行、特性及其個別情狀與 需要,於裁定保護處分之前,先裁定交付 少年調查官為一定期間之觀察,再依少年 調查官之意見,將之交付醫療院所施以輔 導處遇課程,依其實施處遇之成效,決定 是否為保護處分或為何種保護處分。故法 官為觀察處分之裁定時,除指定一般應遵 守事項外,並指定個別應遵守之事項,諭 知少年應按時前往本院指定之地點,參加 毒品防治團體處遇課程,完成指定之次 數。且諭之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 少年之人,應協助、督促少年按時前往參 加指定事項之毒品防治處遇課程。處遇結 束及觀察期滿時,少年調查官應將輔導處 遇之結果,呈現於觀察報告之中,並附具 建議,以為法官裁定之參考依據。 參、實施機制 一、訂定施用毒品少年裁定前處遇與 保護處分執行要點: 為實施本項處遇,本院在院長及庭長 指示下,由張裕榮組長先行擬定執行要點 草案,經調查保護處組長會議討論修正 後,陳請院長核定通過開始實施。要點內 容包含處遇之種類、處遇之方式、處遇之 指定與協助、社區勞動服務、毒品危害防 治教育、施用各級毒品及其再犯之輔導方 式、心輔組之協助、轉介之運用及社會資 源之連結等。 二、確立處遇之流程: 為使本項處遇之運作有所依循,特訂 立本院施用毒品少年裁定前處遇流程,流 程如下: 少年調查官於審理前調查時實施心理 測驗及進行評估→向法官提出處遇建議→ 法官裁定觀察處分並指定少年應遵守之事 項→實施輔導處遇課程→輔導團隊進行成 效評估及製作評估報告→少年調查官進行 少年裁定前處遇之實務運作 ● 調查保護處處長 李進雄 施用毒品 臺灣高雄少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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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法院施用毒品少年裁定前處遇之實務運作

22 本期主題

壹、依據:

本院施用毒品少年之裁定前處遇,係

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4條之規定:「少

年法院為決定宜否為保護處分或應為何種

保護處分,認有必要時,得以裁定將少年

交付少年調查官為六月以內期間之觀察。

前項觀察,少年法院得徵詢少年調查官之

意見,將少年交付適當之機關、學校、團

體或個人為之,並受少年調查官之指導。

少年調查官應將觀察結果,附具建議提出

報告。」

貳、處遇性質:

本項施用毒品少年裁定前處遇之性

質,為少年司法交付觀察制度之運用,法

官依據少年之非行、特性及其個別情狀與

需要,於裁定保護處分之前,先裁定交付

少年調查官為一定期間之觀察,再依少年

調查官之意見,將之交付醫療院所施以輔

導處遇課程,依其實施處遇之成效,決定

是否為保護處分或為何種保護處分。故法

官為觀察處分之裁定時,除指定一般應遵

守事項外,並指定個別應遵守之事項,諭

知少年應按時前往本院指定之地點,參加

毒品防治團體處遇課程,完成指定之次

數。且諭之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

少年之人,應協助、督促少年按時前往參

加指定事項之毒品防治處遇課程。處遇結

束及觀察期滿時,少年調查官應將輔導處

遇之結果,呈現於觀察報告之中,並附具

建議,以為法官裁定之參考依據。

參、實施機制

一、訂定施用毒品少年裁定前處遇與

保護處分執行要點:

為實施本項處遇,本院在院長及庭長

指示下,由張裕榮組長先行擬定執行要點

草案,經調查保護處組長會議討論修正

後,陳請院長核定通過開始實施。要點內

容包含處遇之種類、處遇之方式、處遇之

指定與協助、社區勞動服務、毒品危害防

治教育、施用各級毒品及其再犯之輔導方

式、心輔組之協助、轉介之運用及社會資

源之連結等。

二、確立處遇之流程:

為使本項處遇之運作有所依循,特訂

立本院施用毒品少年裁定前處遇流程,流

程如下:

少年調查官於審理前調查時實施心理

測驗及進行評估→向法官提出處遇建議→

法官裁定觀察處分並指定少年應遵守之事

項→實施輔導處遇課程→輔導團隊進行成

效評估及製作評估報告→少年調查官進行

少年裁定前處遇之實務運作 ● 調查保護處處長 李進雄施用毒品

臺灣高雄少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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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法院施用毒品少年裁定前處遇之實務運作

評估及製作觀察報告→法官裁定是否為保

護處分或為何種保護處分。

三、心理測驗之運用:

心理測驗工具之運用,為本項處遇之

重要措施。為有效評估及進行本項處遇,

施用毒品之少年於審理前調查時,均實施

賴氏人格測驗、父母管教測驗及屋、樹、

人人格測驗,對於有施以本項處遇需要之

少年,並增加兒童、青少年憂鬱量表及青

少年心理健康量表之施測,以了解其人格

及情緒狀態,作為輔導處遇之依據。

四、資源之連結與合作:

為使本項處遇能符合專業之要求,並

達成處遇之成效,本院特別洽請高雄長庚

醫院精神科及兒童心智科協助,開設戒癮

團體專班,在醫師之指導下,由臨床心理

師帶領進行團體輔導,有效結合在地醫療

資源協助本處遇之進行。

五、處遇過程之督導:

本項毒品裁定前處遇,雖由長庚醫院

協助實施,惟為使本項方案能順利及有效

進行,本院於長庚醫院實施團體輔導課程

時,均派員全程督導,期使少年能確實遵

守團體規範並接受輔導,少年調查官亦就

其個案隨時進行督導與考核,了解少年接

受輔導處遇之情形。

六、處遇效能之評估:

本項輔導處遇之效能評估分為二階

段,首先由長庚心理師及醫師進行實施成

效之初期評估,續由少年調查官於觀察期

滿時進行觀察成效之評估,評估指標包

括:出席情況、參與課程情形、互動狀

態、遵守團體規範情況、認知態度與行為

等自我功能之改善情形、再次施用之風險

等。

肆、參與少年情況統計:

參與本次施用毒品裁定前處遇之少年

共計10人,其情況統計如下:

一、以性別區分:男性少年8人,女性少

年2人。

二、以年齡區分:15歲者1人,16歲者3

人,17歲者4人,18歲者2人。

三、以施用毒品種類區分:

單純吸食第三級毒品愷它命者4人,單

純吸食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者2人,併用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及MDMA者1人,併用

第三級毒品愷它命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

者2人,併用第三級毒品愷它命及第二級

毒品MDMA者1人。

四、以裁定類別區分:10名少年均裁定

交付觀察三個月。

伍、實施概況:

一、團體性質:

名稱定為戒癮團體,為封閉式結構團體。

二、團體領導者:

由長庚醫院兒童心智科臨床心理師呂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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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法院施用毒品少年裁定前處遇之實務運作

擔任團體領導者,精神科臨床心理師劉銘

雄擔任團體協同領導者。

三、實施次數及時間:

本戒癮團體輔導課程共進行六次,自

10月1日起至11月5日止,於每週六下午實

施,每次實施2小時。

四、團體課程:

第一次團體課程主題為相見歡/改變

階段,第二次團體課程主題為一天的生活

/藥物生理效果,第三次團體課程主題為

期待/價值觀,第四次團體課程主題為我

想要的/別人關切,第五次團體課程主題

為利與弊/拒絕使用的藝術,第六次團體

課程主題為壓力管理/課程回顧。

五、少年出席狀況:

本戒癮團體第一次至第三次課程10人

均到齊,第四次課程有1人缺席,第五次

課程有1人請病假,第六次課程10人均到

齊,總出席率為96%。

六、少年參與團體之情形:

少年參加本項團體,因係法官裁定所

指示,故初期之團體課程中,少年均較為

緊張、沉默、被動、消極、精神不佳、多

所防備,甚至有挑戰團體規則、干擾團體

進行之舉動,中期之後則在團體規則的修

正及規範的約束下,專注力有明顯之提

升,行為約定成效亦佳,較能融入團體,

但在自我袒露上仍較防備,尤其在談到與

自己有關議題時,常未有任何回應,團體

後的回饋也相當表面。

七、效能評估:

本次輔導處遇,至目前因10位少年均

尚在觀察期間,少年調查官尚未進行觀察

成效評估。而在初期成效評估方面,團體

領導者認為,六次的團體太短,能帶來的

改變有限,只能發揮起頭的效果,但儘管

如此,仍可觀察到其中4位少年在團體中

較有學習,未來較有可能改變。

陸、結語

本項施用毒品少年之裁定前處遇,為

本院創新之輔導措施,希能結合醫療資

源,提供施用毒品少年於執行觀察勒戒及

直接裁定保護處分之外的另一項處遇模

式,為少年司法中交付觀察制度及多樣化

處遇之積極體現。本次之試辦,在本院法

官、調保官及長庚醫療團隊之合作下,雖

為期僅六次,少年之改變有限,但其意義

是正面的,少年於參與處遇後之感想,亦

多能省思與覺察吸食毒品之後果與危害,

對其認知、態度與行為之改善,當有相當

之助益。惟爾後續辦時,仍應縝密進行評

估,增加課程次數,強化少年參與團體之

動機,並加強少年出席與參與團體之督導

與考核,期使本項處遇,能更臻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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