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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法院施用毒品少年裁定前處遇之實務運作
22 本期主題
壹、依據:
本院施用毒品少年之裁定前處遇,係
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4條之規定:「少
年法院為決定宜否為保護處分或應為何種
保護處分,認有必要時,得以裁定將少年
交付少年調查官為六月以內期間之觀察。
前項觀察,少年法院得徵詢少年調查官之
意見,將少年交付適當之機關、學校、團
體或個人為之,並受少年調查官之指導。
少年調查官應將觀察結果,附具建議提出
報告。」
貳、處遇性質:
本項施用毒品少年裁定前處遇之性
質,為少年司法交付觀察制度之運用,法
官依據少年之非行、特性及其個別情狀與
需要,於裁定保護處分之前,先裁定交付
少年調查官為一定期間之觀察,再依少年
調查官之意見,將之交付醫療院所施以輔
導處遇課程,依其實施處遇之成效,決定
是否為保護處分或為何種保護處分。故法
官為觀察處分之裁定時,除指定一般應遵
守事項外,並指定個別應遵守之事項,諭
知少年應按時前往本院指定之地點,參加
毒品防治團體處遇課程,完成指定之次
數。且諭之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
少年之人,應協助、督促少年按時前往參
加指定事項之毒品防治處遇課程。處遇結
束及觀察期滿時,少年調查官應將輔導處
遇之結果,呈現於觀察報告之中,並附具
建議,以為法官裁定之參考依據。
參、實施機制
一、訂定施用毒品少年裁定前處遇與
保護處分執行要點:
為實施本項處遇,本院在院長及庭長
指示下,由張裕榮組長先行擬定執行要點
草案,經調查保護處組長會議討論修正
後,陳請院長核定通過開始實施。要點內
容包含處遇之種類、處遇之方式、處遇之
指定與協助、社區勞動服務、毒品危害防
治教育、施用各級毒品及其再犯之輔導方
式、心輔組之協助、轉介之運用及社會資
源之連結等。
二、確立處遇之流程:
為使本項處遇之運作有所依循,特訂
立本院施用毒品少年裁定前處遇流程,流
程如下:
少年調查官於審理前調查時實施心理
測驗及進行評估→向法官提出處遇建議→
法官裁定觀察處分並指定少年應遵守之事
項→實施輔導處遇課程→輔導團隊進行成
效評估及製作評估報告→少年調查官進行
少年裁定前處遇之實務運作 ● 調查保護處處長 李進雄施用毒品
臺灣高雄少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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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法院施用毒品少年裁定前處遇之實務運作
評估及製作觀察報告→法官裁定是否為保
護處分或為何種保護處分。
三、心理測驗之運用:
心理測驗工具之運用,為本項處遇之
重要措施。為有效評估及進行本項處遇,
施用毒品之少年於審理前調查時,均實施
賴氏人格測驗、父母管教測驗及屋、樹、
人人格測驗,對於有施以本項處遇需要之
少年,並增加兒童、青少年憂鬱量表及青
少年心理健康量表之施測,以了解其人格
及情緒狀態,作為輔導處遇之依據。
四、資源之連結與合作:
為使本項處遇能符合專業之要求,並
達成處遇之成效,本院特別洽請高雄長庚
醫院精神科及兒童心智科協助,開設戒癮
團體專班,在醫師之指導下,由臨床心理
師帶領進行團體輔導,有效結合在地醫療
資源協助本處遇之進行。
五、處遇過程之督導:
本項毒品裁定前處遇,雖由長庚醫院
協助實施,惟為使本項方案能順利及有效
進行,本院於長庚醫院實施團體輔導課程
時,均派員全程督導,期使少年能確實遵
守團體規範並接受輔導,少年調查官亦就
其個案隨時進行督導與考核,了解少年接
受輔導處遇之情形。
六、處遇效能之評估:
本項輔導處遇之效能評估分為二階
段,首先由長庚心理師及醫師進行實施成
效之初期評估,續由少年調查官於觀察期
滿時進行觀察成效之評估,評估指標包
括:出席情況、參與課程情形、互動狀
態、遵守團體規範情況、認知態度與行為
等自我功能之改善情形、再次施用之風險
等。
肆、參與少年情況統計:
參與本次施用毒品裁定前處遇之少年
共計10人,其情況統計如下:
一、以性別區分:男性少年8人,女性少
年2人。
二、以年齡區分:15歲者1人,16歲者3
人,17歲者4人,18歲者2人。
三、以施用毒品種類區分:
單純吸食第三級毒品愷它命者4人,單
純吸食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者2人,併用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及MDMA者1人,併用
第三級毒品愷它命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
者2人,併用第三級毒品愷它命及第二級
毒品MDMA者1人。
四、以裁定類別區分:10名少年均裁定
交付觀察三個月。
伍、實施概況:
一、團體性質:
名稱定為戒癮團體,為封閉式結構團體。
二、團體領導者:
由長庚醫院兒童心智科臨床心理師呂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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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法院施用毒品少年裁定前處遇之實務運作
擔任團體領導者,精神科臨床心理師劉銘
雄擔任團體協同領導者。
三、實施次數及時間:
本戒癮團體輔導課程共進行六次,自
10月1日起至11月5日止,於每週六下午實
施,每次實施2小時。
四、團體課程:
第一次團體課程主題為相見歡/改變
階段,第二次團體課程主題為一天的生活
/藥物生理效果,第三次團體課程主題為
期待/價值觀,第四次團體課程主題為我
想要的/別人關切,第五次團體課程主題
為利與弊/拒絕使用的藝術,第六次團體
課程主題為壓力管理/課程回顧。
五、少年出席狀況:
本戒癮團體第一次至第三次課程10人
均到齊,第四次課程有1人缺席,第五次
課程有1人請病假,第六次課程10人均到
齊,總出席率為96%。
六、少年參與團體之情形:
少年參加本項團體,因係法官裁定所
指示,故初期之團體課程中,少年均較為
緊張、沉默、被動、消極、精神不佳、多
所防備,甚至有挑戰團體規則、干擾團體
進行之舉動,中期之後則在團體規則的修
正及規範的約束下,專注力有明顯之提
升,行為約定成效亦佳,較能融入團體,
但在自我袒露上仍較防備,尤其在談到與
自己有關議題時,常未有任何回應,團體
後的回饋也相當表面。
七、效能評估:
本次輔導處遇,至目前因10位少年均
尚在觀察期間,少年調查官尚未進行觀察
成效評估。而在初期成效評估方面,團體
領導者認為,六次的團體太短,能帶來的
改變有限,只能發揮起頭的效果,但儘管
如此,仍可觀察到其中4位少年在團體中
較有學習,未來較有可能改變。
陸、結語
本項施用毒品少年之裁定前處遇,為
本院創新之輔導措施,希能結合醫療資
源,提供施用毒品少年於執行觀察勒戒及
直接裁定保護處分之外的另一項處遇模
式,為少年司法中交付觀察制度及多樣化
處遇之積極體現。本次之試辦,在本院法
官、調保官及長庚醫療團隊之合作下,雖
為期僅六次,少年之改變有限,但其意義
是正面的,少年於參與處遇後之感想,亦
多能省思與覺察吸食毒品之後果與危害,
對其認知、態度與行為之改善,當有相當
之助益。惟爾後續辦時,仍應縝密進行評
估,增加課程次數,強化少年參與團體之
動機,並加強少年出席與參與團體之督導
與考核,期使本項處遇,能更臻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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