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廣條例草案-管制變更情形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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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無線廣播電視事業與頻道事業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本草案) 與現行法管制比較 一、立法重點說明: (一)垂直管制架構中引入層級化管理思維: 本草案架構雖維持廣電事業垂直管制模式,但亦導入層級化的 管理思維,例如放寬無線廣電事業的基礎網路層可以不自建、無線 電視的頻率經許可得予他事業共用、應至少自營一免費收視頻道、 頻率倘使用效能不彰主管機關得收回等規定。另在內容層方面,為 減少管制落差,規定於無線電視及直播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上所播出 的頻道,均須依本草案取得頻道服務提供事業許可。 (二)合理鬆綁現行管制,增加事業經營彈性: 刪除近 40 年前制定之廣電法中,政府對於無線廣電事業營運 之諸多限制,及現行法中其他不具管制實益之規定,例如事業之最 低實收資本額、捐助財產總額等規定。另對於政黨、政府投資廣電 媒體的限制,草案亦設計回歸由政黨法及預算法,就資金來源加以 管制。 (三)強化事業治理及社會責任履行,降低政府干預: 本草案新增無線電視、全區無線廣播電視事業組織須為公開發 行公司、股權轉讓達一定比例需事後申報等規定,並要求事業設置 內部控管機制、自律機制、新聞自律委員會、訂定節目與廣告製播 規範方式,事業組成之團體亦可成立自律組織,辦理同業自律事項。 此外,亦要求頻道與平臺之授權契約、頻道代理商代理授權契約應 送主管機關備查。以上規定,目的在促進經營資訊透明,促成良善 治理、強化業者自律,進而減少政府法律干預,尤其是降低現行法 對於內容的管制。至於因應科技發展可能出現的新型態內容應用服 務,本草案亦增定相關條文,以予適度規管。 (四)提升公民社會參與廣電媒體監督: 除現行衛廣法已明定之申設、評鑑、換照諮詢會議,再增定對 於頻道內容的「公眾評價機制」,及主管機關應設置內容諮詢會議 等條文,以促進廣電事業營運及內容製播適度回應社會期待。 以下謹就本草案與現行廣電法、衛廣法管制之變動,依解除管 制、放寬管制、改變管制方式,及增加或新增之規定,整理如以下表 格:

Transcript of 無廣條例草案-管制變更情形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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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廣播電視事業與頻道事業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本草案)

與現行法管制比較

一、立法重點說明:

(一)垂直管制架構中引入層級化管理思維:

本草案架構雖維持廣電事業垂直管制模式,但亦導入層級化的

管理思維,例如放寬無線廣電事業的基礎網路層可以不自建、無線

電視的頻率經許可得予他事業共用、應至少自營一免費收視頻道、

頻率倘使用效能不彰主管機關得收回等規定。另在內容層方面,為

減少管制落差,規定於無線電視及直播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上所播出

的頻道,均須依本草案取得頻道服務提供事業許可。

(二)合理鬆綁現行管制,增加事業經營彈性:

刪除近 40 年前制定之廣電法中,政府對於無線廣電事業營運

之諸多限制,及現行法中其他不具管制實益之規定,例如事業之

低實收資本額、捐助財產總額等規定。另對於政黨、政府投資廣電

媒體的限制,草案亦設計回歸由政黨法及預算法,就資金來源加以

管制。

(三)強化事業治理及社會責任履行,降低政府干預:

本草案新增無線電視、全區無線廣播電視事業組織須為公開發

行公司、股權轉讓達一定比例需事後申報等規定,並要求事業設置

內部控管機制、自律機制、新聞自律委員會、訂定節目與廣告製播

規範方式,事業組成之團體亦可成立自律組織,辦理同業自律事項。

此外,亦要求頻道與平臺之授權契約、頻道代理商代理授權契約應

送主管機關備查。以上規定,目的在促進經營資訊透明,促成良善

治理、強化業者自律,進而減少政府法律干預,尤其是降低現行法

對於內容的管制。至於因應科技發展可能出現的新型態內容應用服

務,本草案亦增定相關條文,以予適度規管。

(四)提升公民社會參與廣電媒體監督:

除現行衛廣法已明定之申設、評鑑、換照諮詢會議,再增定對

於頻道內容的「公眾評價機制」,及主管機關應設置內容諮詢會議

等條文,以促進廣電事業營運及內容製播適度回應社會期待。

以下謹就本草案與現行廣電法、衛廣法管制之變動,依解除管

制、放寬管制、改變管制方式,及增加或新增之規定,整理如以下表

格:

2

(一)解除管制(即現行廣電法及衛廣法存在之管制,本草案完全不

再管制)

現行法規範

主要內容

本草案

(條次)

廣電法

(條次)

衛廣法

(條次)

增加其他機

關作業事項

營運管

理層

1.廣電事業

低實收資本

額、捐助財產

總額規定

- 第 5條第 2項 第 4條第 2

2.保留適當電

波供空中教學

或辦理國際廣

播需要

- 第 9條 - -

3.負責人、工

程人員資格規

- 第 13 條、第

15 條

第 10條第 3

項、第 13 條

第 2項

4.衛星廣播電

視開播時程限

- - 第 14 條 -

5.直播衛星廣

播電視事業

(DBS)可播出

購物頻道數規

- - 第 24 條 -

6.事業執照毀

損或內容變更

補換發規定

- 第 12 條之 2 第 16條第 1

7.DBS 不得對

其他事業有差

別待遇;頻道

不得對平臺有

差別待遇

- - 第 25 條 -

8.電臺利用國

際電信轉播設

備播放國外節

目或將國內節

目轉播國外

者,應經許可

- 第 29 條 - -

內容應 1.廣電節目分 - 第 16 條、第 - -

3

現行法規範

主要內容

本草案

(條次)

廣電法

(條次)

衛廣法

(條次)

增加其他機

關作業事項

用層 為四大類及其

播出比例規定

17 條

2.特種電臺或

專業電臺播放

節目分配由主

管機關會同有

關機關定之

- 第 18 條 - -

3.偵查或審判

中之訴訟事件

等,不得評論

- 第 22 條 -

4.主管機關得

審查節目

- 第 25 條 - -

5.主管機關得

指定公民營電

臺聯合或分別

播送新聞及政

令宣導節目

- 第 26 條 - -

6.電臺節目時

間表應事前送

主管機關核備

- 第 27 條 - -

7.電臺節目輸

出或輸入應經

主管機關許可

- 第 28 條 - -

8.廣告插播方

式規定

- 第 31 條第 2

至 4項

第 36 條 -

9.廣告內容應

取得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核准

證明,始得播

- 第 34 條 第 35 條 各機關於其主

管法規內,應

訂定商品廣告

相關規範

10.不得播出

有候選人參

加、政府出資

之節目或廣播

- 第 34 之 1 條 第 31 條 -

4

(二)放寬管制(即現行廣電法及衛廣法存在之管制仍保留,但有放寬)

本草案主要

放寬內容

本草案

(條次)

廣電法

(條次)

衛廣法

(條次)

增加其他機

關作業事項

基礎網

路層

1.開放無線廣

電事業得不自

建基礎網路

第 14 條 - - -

2.無線電視頻

道開放可不全

部自營:

(1)無線電視

播送頻道應取

得頻道事業許

可;

(2)應至少自

營一免費頻

道;(3)經營頻

道以外之服務

應經許可;

(4)自營頻道

停播逾 3個月

未以其他自營

頻道代替,應

廢止營運許可

第 41 條 第 4 條第 2項

(頻率不得租

借、轉讓)

- -

3.調變後之傳

輸容量得與他

無線電視共用

第 42 條 第 4 條第 2項

(頻率不得租

借、轉讓)

- -

營運管

理層

1.無線廣電外

資得間接持有

股份,不得逾

20%

第 16 條、

第 32 條

第 5 條第 3項

(外資不得持

股)

- 經濟部投審

會:須配合修

正禁止或限制

僑外投資人業

別項目

2.營運許可效

期放寬:無線

廣電及 DBS,

由 9年延長到

12 年

第 17 條、

33 條、48

第12條(9年) 第 11 條(6

年,不變)

3.DBS 營運許

可及重新申請

第 49 條 - 第 18 條(應

經許可並有

5

本草案主要

放寬內容

本草案

(條次)

廣電法

(條次)

衛廣法

(條次)

增加其他機

關作業事項

營運許可改為

準則主義(原

則許可,例外

否准)

審查事項)

4.營運計畫變

更原則須經許

可,但經公告

免申請者不在

此限

第 20 條、

36 條、51

第 10 條之 1

第 2項(有變

更即須申請核

准)

第15條第1

項(僅財務

結構及人事

組織變免申

請核准)

5.無線廣電股

權轉讓放寬為

事後申報制;

但重大變更仍

須經許可

第 21 條、

第 22 條

(廣

播)、第 37

條、第

38、39 條

(電視)

第 14 條第 1

項(股權轉讓

應經主管機關

許可)

- -

6.事業評鑑可

快速通關

第 81 條 第 12 條第 6

第 17 條 -

內容應

用層

1.廣告時間規

範;互動式廣

告時間不受

限;廣播主要

時段廣告不得

超過 1/4;公

營廣播電臺得

否廣告由其設

立主管機關決

第 88 條 第 30 條、第

31 條(不得超

過播放總時間

15%)

第 36 條(不

得超過每一

節目播送總

時間 1/6)

公營廣播電臺

得否廣告由其

設立主管機關

決定(如教育

部、內政部警

政署、國防部

等)

2.插播式訊息

不得廣告,但

觀眾可自主選

擇開啟或關閉

時,不受限制

第 91 條 - 第 34 條 -

6

三、改變管制方式(仍有管制,但改變現行法作法,且非放寬項目)

本草案主要

規範內容

本草案

(條次)

廣電法

(條次)

衛廣法

(條次)

增加其他機

關作業事項

總則部

分(各事

業共通

項目)

1.緊急狀況通

訊傳播處理,

各相關機關得

指定事業為必

要措施;事業

受損失得請求

補償

第 4條 第 7條(由主

管機關通知電

臺為必要措

施)

第 26 條(由

主管機關指

定衛廣事業

播送特定訊

息)

1.各主管機關

依法自行指定

廣電事業為必

要措施

2. 各主管機關

應予廣電事業

補償

2.政黨、政府

投資限制,由

政黨法及預算

法規範之

第 5條 第 5條之 1 第 5 條 政黨法及預算

法須訂定相關

規定

3.事業每年按

營業額特種基

第 6條 第 14 條之 1

條,事業按盈

餘提繳基金

- -

基礎網

路層

1.由主管機關

核配無線廣電

頻率

第 8條 第 4條第 1項 - -

營運管

理層

1.納入分級管

理概念:全區

及分區無線廣

播事業設置各

項許可程序有

不同規範

第 13 條 10 條之 1(無

分級管理)

- -

2.事業得由經

主管機關許可

之自律組織評

第 19 條、

第 35 條、

第 50 條、

第 64 條

第 12 條第 6

項(主管機關

評鑑)

第 17 條(主

管機關評

鑑)

3.頻道應建立

自律機制

第 77 條 - 第 22 條 -

內容管

1.無線電視製

播本國節目相

關辦法,由文

化部報請行政

院召集相關機

關商議後定之

第26條第

3項

第 19 條(本國

自製節目不得

少於 70%;主

要時段本國自

製戲刻節目不

得少於同類型

第 8條(營

運計畫應載

明傳播本國

文化瓪本國

自製節目實

施方案)

無線電視製播

本國節目相關

辦法訂定-文

化部

7

本草案主要

規範內容

本草案

(條次)

廣電法

(條次)

衛廣法

(條次)

增加其他機

關作業事項

節目 50%

2.節目及廣告

內容禁止規定

(刪除不得

「違反法律強

制禁止規

定」,新增不得

「性別歧視」)

第 85 條 第 21 條 第 27 條第

2、第 3項

8

四、增加管制/新增(現行法令所無之規定)

本草案主要

規範內容

本草案

(條次)

廣電法

(條次)

衛廣法

(條次)

增加其他

機關作業

事項

基礎網路

1.頻率使用效

率不彰,主管

機關得收回

第 43 條 - - -

營運管理

1.事業組織型

態:無線電視

及全區無線廣

播事業須為公

開發行公司;

DBS 須為股份

有限公司;頻

道須為股份有

限公司或財團

法人

第 15

條、第 31

條、第 46

條、第 60

第 5 條第 1

項(股份有

限公司或財

團法人)

第 4條第 1

項(股份有

限公司或財

團法人)

2.DBS、頻道事

業股權轉讓須

事後申報

第 52

條、第 67

- - -

3.DBS 暫停營

業須經許可

第 53 條 - 第 21 條(備

查即可)

4.為頻道內容

建立公眾評價

機制

第 63 條 - - -

5.頻道與平

臺、頻道代理

商之授權契約

備查

第 69 條 - - -

6.頻道代理商

應登記;與頻

道之授權契約

備查

第 70 條 - - -

7.事業間契約

爭議得申請調

第 76 條 - - -

9

8.鎖碼衛星訊

號保護

第 75 條 - - -

9.事業組成之

團體得申請成

立自律組織,

經許可後辦理

同業自律

第 79、第

80 條

- - -

10.事業應設

免費申訴管

道、專屬網

站,定期公開

資料

第 83 條 - - -

內容管理

1.主管機關設

置內容諮詢會

第 82 條 - - -

2.無線電視及

DBS 應提供條

件式接取措施

第 87 條 - - -

3.提升本國製

節目製播及促

進流通之補助

等措施

第 92 條 - - 各相關政府

機關

4.事業應依其

他法律規定提

供身障近用措

施;所生必要

費用各機關應

負擔

第 93 條 - - -

5.對事業或記

者社團之輔導

獎勵(與現行

法獎勵面向不

同)

第 94 至

97 條

第 5 章(由

主管機關獎

勵)

- 政府、各該法

規主管得予

補償或獎勵

6.應用服務內

容錯誤之更正

答辯

第 99 條 - - -

10

7.內容應用服

務不得違反法

律強制禁止規

第 100 條 - - 各該主管機

關得命其停

止播送或為

其他改善措

施(參有廣法

第 46 條第 2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