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私人股权基金立法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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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私人股权基金立法与监管. 刘健钧 :理学学士、法学硕士、经济学博士、管理学博士后。历任原中国律师事务中心主任助理、原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基金部业务主任,参与过最早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淄博基金的管理工作,并曾兼任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投资系教授、北大创投研究中心副主任、 MBA 创业投资课程主讲人。 现职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 ( 正处 ) ,曾参与投资基金法等法律的起草,是国务院专题办创业板报告、 《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 的执笔人。. 中国私人股权基金立法与监管. 1. 私人股权基金与创业投资基金概念界定 2. 私人股权基金( PE )立法与监管 - PowerPoint PPT Presen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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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私人股权基金立法与监管 刘健钧:理学学士、法学硕士、经济学博士、管理学

博士后。历任原中国律师事务中心主任助理、原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基金部业务主任,参与过最早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淄博基金的管理工作,并曾兼任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投资系教授、北大创投研究中心副主任、 MBA 创业投资课程主讲人。

现职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 (正处 ),曾参与投资基金法等法律的起草,是国务院专题办创业板报告、《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执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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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私人股权基金立法与监管1. 私人股权基金与创业投资基金概念界定2. 私人股权基金( PE )立法与监管3. 《创投企业办法》的三大制度性突破4. 创投企业税收鼓励政策解读5. 需要解释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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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书目 刘健钧 : 《创业投资原理与方略—对

“风险投资”范式的反思》,中国经济出版社, 2004 年第 2 次印刷。

刘健钧 : 《创业投资制度创新论—对“风险投资”范式的检讨》,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4 年第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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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PE 与 VC 概念界定1.1 私人股权基金与创业投资基金的历史渊缘 PE是 VC的发展,广义 VC=广义 PE,狭义 PE指并购基金1.2 不同投资机构对 VC 、 PE 的划分:因习惯不同而异 创投机构倾向将传统及其发展了的 VC都归为 VC; 投行背景机构倾向将并购基金与传统 VC区别开来, 有的甚至将成长基金区别开来 1.3 作为学术概念的 VC 、 PE :讲究周延性 广义 VC = 广义 PE = 狭义 VC + 狭义 PE(并购基金 )1.4 作为法律概念的 VC 、 PE 概念:讲究可操作性 国外常将投资中小企业的 PE称创业投资 我国将投资各类未上市成长性企业的 PE称创业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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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私人股权基金立法与监管

国外: 1)对一般性私人股权基金,“不扶持、不监管、不专门立法”。但英国等少数国家虽然不专门立法,但由金融监管局放在统一的另类资产管理业务中进行备案监管; 2)对创投基金,大多给予“特别扶持、特别监管、特别立法”。

国内: 1)对一般私人股权基金,正在探讨过程中;但是对创业投资基金,已出台特别规章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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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创投企业办法》的三大制度性突破

为七项配套性扶持政策的制定提供法律依据和条件

为创投基金设立与运作提供九大特别法律保护

确立备案管理制度,促进创投基金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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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创投企业办法》的七项配套政策1. 创投企业税收扶持政策2. 运用引导基金参股支持设立商业性创投基金3. 保险机构投资创投企业4. 证券机构开展创投业务5. 创投企业通过债权融资增强投资能力6. 包括产权交易所在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政策7. 促进境外创投资本自由进出的外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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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创投企业办法》提供的九大法律保护

1. 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私募的法律保护2.通过“一次承诺,分五年注册”解决实收资本制问题3.明确规定创投企业可以全额资产对外投资4.为以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方式投资提供依据5.规定公司型创投基金可以委托顾问机构作为其经理6.应预设管理运营费用计提方式,建立成本约束机制7.可提取业绩报酬,以建立业绩激励机制8.可事先设立固定存续期,以建立风险约束机制9.允许通过债务融资,增强投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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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创投企业办法所确立的备案管理制度

1 )必要的备案条件,确保创投基金具有必要的资本规模和合格的专业管理团队;

2 )定期年检、不定期检查,确保创投基金专业从事创业投资;

3 )取消备案的适当处罚措施,有利于建立起创投基金市场清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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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税收政策解读

1 税收优惠方式适应创投特点

2 税收优惠环节适应中国国情

3 税收优惠力度适中

4 税收优惠条件体现鲜明的政策导向性

5 政策实施不影响创投投资各类未上市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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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需要解释的几个问题

1 在为创投基金立法时为何没考虑信托形式?

2 在为创投基金制定税收鼓励政策时,为何没考虑有限合伙形式?

3 对个人通过创投基金间接从事创业投资的税收优惠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