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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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審計學原理
T.L.
會計師應以正直、公正客觀之立場,保持超然獨立精神,服務社會,以促進公共利益與維護經濟活動之正常秩序。﹙ §2﹚
會計師同業間應敦睦關係,共同維護職業榮譽,不得為不正當之競爭。﹙ §3﹚
3-6
審計學原理
T.L.
會計師應持續進修,砥礪新知,以增進
其專業之服務。﹙ §4﹚
會計師應稟於職業之尊嚴及任務之重要
,對於社會及國家之經濟發展有深遠影
響,應一致信守本規範,並加以發揚。
﹙§5﹚
3-12
審計學原理
T.L.
會計師不得違反與委託人間應有之信守。﹙ §8﹚會計師對於委辦事項,應予保密,非經委託人之同意或依法令規定者外,不得洩露。﹙ §9﹚ 會計師不得藉其業務上獲知之秘密,對委託人或第三者有任何不良之企圖。﹙ §10﹚
3-13
審計學原理
T.L.
會計師對於不能勝任之委辦事項,不得 接受。 ﹙ §11﹚ 保持足夠的專業技能知識
財務報表或其他會計資料,非經必要之 查核或核閱程序,不得為之簽證、表示 意見,或作成任何證明文件。 ﹙ §12﹚
養成階段增進階段
3-14
審計學原理
T.L.
會計師之宣傳性廣告,應依會計師法規 定及全聯會所規範之事項辦理之。﹙ §1
3﹚ 專業服務的品質和能力,無法由廣告內容加以評估,
有損專業形象和服務精神,且可能導致同業間惡性競爭。
會計師不得以不實或誇張之宣傳,詆毀 同業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延攬業務。 ﹙ §14﹚
會計師不得直接或間接暗示某種關係或以 利誘方式招攬業務。 ﹙ §15﹚
3-15
審計學原理
T.L.
會計師收取酬金,應參考會計師公會所訂之酬金標準,並不得以不正當之抑價方式,延攬業務。﹙ §16﹚酬金得以委辦事項所需專業知識和技能、所需人員的專業訓練和經驗,以及所需人力和時間為評量或核算基礎
3-16
審計學原理
T.L.
酬金的支付與否或酬金之多寡,以達成某種發現或結果為條件的合約。
會計師不得以或有酬金方式承辦查核 簽證或核閱服務;但若酬金由法院或 政府機關決定者,不在此限。
或有酬金 ( 或有公費、期約 )
3-17
審計學原理
T.L.
會計師相互間介紹業務或由業外人介紹 業務,不得收受或支付佣金、手續費或 其他報酬。 ﹙ §17﹚會計師不得使他人假用本人名義執行業
務,或假用其他會計師名義執行業務, 亦不得與非會計師共同組織聯合會計師 事務所。 ﹙ §18﹚會計師事務所名稱不得與已登錄之事務
所名稱相同。 ﹙ §19﹚
3-21
審計學原理
T.L.
會計師不得妨害或侵犯其他會計師 之業務,但由其他會計師之複委託 及經委託人之委託或加聘者不在此 限。 ﹙ §23﹚
會計師接受其他會計師複委託業務 時,非經複委託人同意,不得擴展 其複委託範圍以外之業務。 ﹙ §24﹚
3-22
審計學原理
T.L.
會計師如聘僱他會計師之現職人員 ,應徵詢他會計師之意見。 ﹙ §25﹚會計師對其聘用人員,應予適當之
指導及監督。 ﹙ §26﹚會計師執行業務,必須恪遵會計師
法及有關法令與會計師公會訂定之 各項規章。 ﹙ §27﹚
3-23
審計學原理
T.L.
本規範僅說明會計師職業道德標準之綱要,其補充解釋另以公報行之。 ﹙ §28﹚ 凡違背本規範之約束者,由所屬公會處理之。 ﹙ §29﹚本規範經理事會通過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 §30﹚
3-24
審計學原理
T.L.
保管客戶錢財保管客戶錢財 開設專戶。 出具收據或保管條。 除依授權範圍辦理外,客戶帳戶的提 取 和支用應經客戶同意。 每年至少提供一次客戶錢財提存明細表。 會計師如有代客戶保管錢財時,應拒絕其 審計案件之委任。
3-25
審計學原理
T.L.
公開認證廣告宣傳中公開認證廣告宣傳中涉及委託人的商品或服務涉及委託人的商品或服務
在委託人商業活動行為的廣告宣傳中,除 商品或服務的價格、品質及其未來性外, 會計師得予以公開認證活動所確定的事實。 對於社會公益性質的活動,在不違背政府 法令規章、不渉及營利行為,且在取得委 託書或協議書後,會計師得公開列名為活 動進行認證。
3-26
審計學原理
T.L.
美國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美國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 責任( responsibilities ) 公眾利益( public interest ) 正直( integrity ) 客觀性和獨立性( objectivity and indepen
dence ) 應有的注意( due care ) 服務的範圍和性質( scope and nature se
rvices )
3-29
審計學原理
T.L.
錯 誤錯 誤指無心的謬誤、無意間重複交易或誤引原則等,非因故意而導致財務報表不實表達的情況。
蒐集或處理會計數據錯誤 計算不正確 遺漏或筆誤 忽略或誤解事實致估計錯誤 引用不合宜的會計原則
3-33
審計學原理
T.L.
審計人員偵查不實財務報導的責任審計人員偵查不實財務報導的責任 會計師受託查核財表,目的在對財表是 否允當表示意見,因此除專案查核外, 查核工作之規劃與執行,非專為發現錯 誤和舞弊而設計,但仍應保持專業上應 有之注意,以期發現影響財表重大不實 的錯誤和舞弊。 若會計師未依 GAAS執行審計工作,致無 法發現影響財表的重大錯誤或舞弊情事 ,會計師理應負責。
3-34
審計學原理
T.L.
專業上之懷疑專業上之懷疑 對查核證據持質疑之態度,要求查核人員質疑所取得之資訊及查核證據,是否可能存有因舞弊所導致之重大不實表達。
不能因為相信管理階層及治理單位的誠實及正直,而接受說服力不足之查核證據。
在進行風險評估程序時,應查詢及瞭解受查者治理單位如何執行監督,並考量舞弊風險因子、不尋常或非預期之關係及其他相關資訊等,隨時保持專業上之懷疑態度。
3-36
審計學原理
T.L.
蒐集資料瞭解事實
評估非法行為對財務報表的影響
間接影響,如或有負債 直接影響
評估是否存在
不提供任何確信,僅在引起注意時才採取
行動
不重大 重大
可考慮忽略 1.與管理當局討論2.修改查核報告3. 撤銷委任合約
對於非法行為會計師採取之行動對於非法行為會計師採取之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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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學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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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的法律責任會計師的法律責任專業責任 ( 行政責任 )
-會計師法、公司法、所得稅法、 證券交易法、商業會計法 由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處理。 懲戒處分方式: 12,000至 120,000元之罰鍰、警告、申誡、停止執行 業務二月以上二年以下、除名。 有刑事嫌疑者,即移送法院偵辦。
民事責任 -民法、會計師法、證券交易法
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刑事責任 -刑法、 證券交易法、稅捐稽徵法、商業會計法
刑事處分:有期徒刑、拘役及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