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

40
中中中中中中中中中中中中中中中中中中中中中中 中中中中中中中中中中中中中中中中中中中中 11 中中 中中 中中中中中中中

descrip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 ( 11 规则)配套 规范性文件解读. 分四个部分进行解读: 第一部分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法规体系以及与《11规则》配套的相关文件整体框架介绍; 第二部分 :《11规则》及其实施配套文件的主要内容; 第三部分 :过渡期安排; 第四部分 :船员教育、培训和船员管理的质量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 第一部分: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法规体系以及与《11规则》配套的相关文件整体框架介绍. - PowerPoint PPT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of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

Page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11 规则)配套

规范性文件解读

Page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

分四个部分进行解读:第一部分: STCW 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法

规体系以及与《 11 规则》配套的相关文件整体框架介绍;第二部分:《 11 规则》及其实施配套文件的

主要内容;第三部分:过渡期安排;第四部分:船员教育、培训和船员管理的质

量管理。

Page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

第一部分: STCW 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法规体系以及与《 11 规则》配套的相关文件整体框架介绍

一、 STCW 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法规体系

由船员管理最高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与其配套的一系列部令和规范性文件组成。主要包括主要包括 1 个条例、 5 个规则和相关配套文件,形成一棵履约管理树:( 1+5 )( STCW+Q ):

Page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

STCW 公约履约文件框架:

船员条例

培训管理规则

考试发证规则

值班规则

配员规则

质量规则

Page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二)培训管理( T ):《中华人民共和国

培训管理规则》、培训大纲; (三)考试与发证管理( C ):《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实施细则、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大纲、评估纲要和规范,海船船员合格证考试大纲、评估标准;考官和评估员管理:船员考试考官管理办法、船员适任评估员管理办法等 ;

Page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

(四)值班(履责)管理( W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健康管理:健康证书管理办法、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

(五)一整套标准( S ):体现 TCW 配套的配套文件中;

(六)质量管理( S 、 T 、 C 和 W 的质量保证):质量管理的四个文件,以及配套的标准。

Page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与和发证规则宣贯会

《 11 规则》配套文件框架:

《 11规

则》

履约准备通知

实施办法

合格证管理办法

过渡办法

健康证书管理办法

质量管理四个文件

Page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与和发证规则宣贯会

二、《 11 规则》和配套规范性文件的整体框架 ( 主要包括( 1 个部令 +1 个通知 +4 个办法 +1 套适任标准 +1 个规则):( 11411 )

(一)一个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二)一个履约准备通知:《关于做好 STCW 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准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海船员〔 2011 〕 923 号 )

(三)一个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 实施办法》

Page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

(四)一个过渡期办法:《关于 STCW 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的实施办法》

(五)一个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

(六)一个健康证签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管理办法》

Page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

(七)一套适任标准 : 包括适任考试大纲、评估纲要和规范等。

(八)一套质量管理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管理质量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管理规定》

Page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

第二部分:《 11规则》和配套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 11 规则》规则正文和附表结构说明

二、《 11 规则》与《培训合格证签发管理办法》的主要变化

Page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

(一)船员培训1. 岗位适任培训( 1 )取消了学历的要求,强化适任培训;( 2 )增加了新的适任岗位和适任标准;( 3 )培训大纲;( 4 )航海院校招生;( 5 )培训证明的有效期。

Page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

2. 合格证培训( 1 )取消雷达观测与标绘、 ARPA 二小证

培训项目 ;

( 2 )增加保安意识培训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 ;

( 3 )调整液货船及客船培训项目 ;

( 4 )明确培训资历的要求 ;

Page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

操作级高级船员

来源

航海类学历教育

非航海类18 个月

培训两年制航

海培训

18 个月水手机工资历后 12个月培训

3. 新规则确定的操作级高级船员来源

Page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

(二)适任考试 1. 资历要求 (11 规则)( 1 )各职务晋升所需的海上服务资历维持

连续性 ;

( 2 )打通“无限航区”船员在“沿海航区”船上的任职通道 ;

( 3 )航区扩大和吨位或功率提高资历要求统一为 12 个月。

Page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

2. 适任考试科目和题目形式(实施办法中规定):

( 1 )适任考试科目调整;( 2 )考试形式调整;3. 航海院校学生申请适任考试( 11 规则附表

备注 4 )( 1 )差别管理,强调航海教育的实践性;( 2 )明确校生考试的时间节点,强调培养

和考察学生对知识和技能的综合运用能力;

Page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

(三)船上见习1. 船上见习的航区与船舶等级要求;为解决见习难问题,《 11 规则》规定,通过

适任考试后,根据职务和责任的不同,对船上见习的船舶航区和等级要求也不同;

2.见习时间要求 支持级、操作级和管理船员的见习时间分

别是 6 、 12 、 3 个月。

Page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

(四)证书1. 船员证书形式调整: 7 月 1日起将启用新版船员证书,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健康证明分别采用一张纸打印,减少船员证书数量;

2. 适任证书( 1 )航区调整;( 2 )申请年龄调整;( 3 )有效期限调整;( 4 )证书再有效形式多样。

Page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

3. 培训合格证( 1 )部分合格证申请需要资历条件;( 2 )培训合格证有效期;( 11 个培训合格证有效期 5 年, 8 个培训合格证长

期有效)( 3 )培训合格证再有效条件。4. 适任证书和特殊培训合格证的关系(在实施办法

和制证细则中体现)除保留客船适任证书(仅限船长和高级船员)需要

取消限制外,其他类型特殊培训合格证和适任证书结合适用,不再进行取消限制。

Page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

5. 健康证书的管理( 1 )体检机构和主检医师的资质;海船船员健康体检机构及主检医师,应当取得海事

管理机构的认可。( 2 )健康证书的签发;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由海船船员健康体检机构的主检医师签发。

( 3 )健康证书的报备;( 4 )适用范围。海船船员在申请船员注册、船员证书及在海船上服

务时,应当持有有效的健康证书。

Page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

6. 适任能力跟踪( 1 )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履行职责、安全记录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船员适任能力的监管;

( 2 )第四十四条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组织对船员适任能力进行考核:

考核未通过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适任证书或者承认签证。

( 3 )对被注销适任证书的船员,可以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参加低等级、职务或者航区的评估,海事管理机构签发与其考核结果相适应的适任证书。

Page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

第三部分:过渡期安排(包括时间)一、过渡期时间节点(一)过渡期证书签发的时间节点1. 适任证书从 2012 年 7 月 1日起开始按照《 11 规则》进行海

船船员适任证书发证、签证和换证工作 ,但原持乙类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的换证工作自 2013 年 7 月 1日起; 2016 年 7 月 1日起停止按照“ 04 规则”进行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发证、签证和换证工作,按“ 04 规则”签发的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 2016 年 12 月 31日。

Page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

2. 合格证 自 2012 年 7 月 1日起,开始按新办法进行

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的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已完成培训但未取得旧版培训合格证书的,应当申请新版培训合格证。旧版培训合格证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至 2016 年 12 月 31日。 2017 年 1 月 1日起停止合格证换发,逾期不换发的,重新参加培训。

3.自 2017 年 1 月 1日起海船船员上船任职,必须持有《 11 规则》适任证书和新版培训合格证。

Page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

(二)过渡期适任考试的时间节点。 按照“ 04 规则”进行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初考自 2013 年 2 月 1日起停止举行,补考自 2013 年 7 月 1日起停止,逾期成绩未全部通过者,成绩全部作废。过渡办法颁布之日起,按照“ 04 规则”进行的补考不受60天间隔限制,但《 11 规则》生效后总补考次数不得超过 5次。

自 2012 年 7 月 1日起举行按照《 11 规则》进行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

Page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

(三)中专和两年制航海教育的学生适任考试申请资格(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1. 《 11 规则》生效前入学的中专和两年制航海教育的学生完成过渡期适任培训,或在完成满足《 11 规则》要求的岗位适任培训后,可在 2012 年 7 月 1日后申请无限航区的三副、三管轮考试。

2. 《 11 规则》生效后入学的中专和两年制航海教育的学生在校时只能申请沿海航区的三副、三管轮考试。

Page 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

(四)航海院校培训机构资质保持。 已取得海船船员适任培训资质的航海院校

和培训机构,需在 2013 年 7 月 1日前满足《关于做好 STCW 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准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 [2011]923 文号)的要求,未能满足要求的,其后不能进行航海类学员的招生。

此后再申请资质的,按初次申请办理。

Page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

二、过渡期培训内容和证书换发(一)过渡期适任培训内容和适任证书换发1. 过渡期适任培训内容;驾驶: BRM 、 ECDIS 、新技术和法规;轮机: ERM 、新技术和法规;电子电气:补相关课程。

2. 适任证书换发;( 1 )《 11 规则》适任证书与“ 04 规则”适任证

书对应关系。( 2 )通过“ 04 规则”适任考试的船员,申请《 1

1 规则》适任证书。( 3 )持有有效的“ 04 规则”三副、三管轮适任证

书申请《 11 规则》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

Page 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

2. 适任证书换发;( 4 )持有失效的“ 04 规则”船长和高级船

员适任证书申请《 11 规则》适任证书者。( 5 )持有 2004 年 8 月 1日前签发的船长

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申请《 11 规则》适任证书者。

( 6 )持有“ 04 规则”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者(包括有效和失效)。

( 7 )申请高级值班水手或高级值班机工者。

Page 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

(二)过渡期培训合格证补差培训和证书换发;

过渡办法中有详细说明。(三)关于船舶保安培训和发证的特别说明;特别关注 2012 年 1 月 1日、 2014 年 1 月 1日两个时间节点。以及国内航行船舶的适用性。

(四)过渡期内申请电子电气员适任证书1. 非强制配员;2. 持有失效的老证书与未持证者的不同政策。

Page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

三、过渡期培训的地点选择(一)过渡期适任培训1.经核验合格的单位(包括船员教育、培训

机构、航运公司和服务机构)可以开展对现职海船船员过渡期适任培训。

2. 核验合格的航运公司、服务机构可以对本公司或机构的现职海船船员开展相应的过渡期适任培训。

Page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

三、过渡期培训的地点选择(二)过渡期培训合格证补差培训 1.完成过渡期培训合格证补差项目和新增

项目核验的培训机构,可开展过渡期培训合格证补差培训。

2.已通过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航运公司和船舶管理公司,或海船船员服务机构和海员外派机构可组织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普通船员开展过渡期基本安全和船舶保安过渡期合格证补差培训,但不得收取费用,培训计划及培训证明报授权的海事机构备案。

Page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

质量管理

教育与培训质量

规则船员管理质量规则 审核细则 审核员管

理规定

第四部分:船员教育、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 一、质量管理的文件架构

Page 3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

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修订说明(一)适用范围:1. 由过去的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业务扩展到船员管理业务的全覆盖;

2. 由过去单纯的海船船员管理业务扩展到内河船员管理业务;

( 二 ) 质量体系基本要求的修订特点 1.按行政许可业务归类;2.按船员管理业务模块设定要素;3.船员适任能力跟踪作为一个要素;

Page 3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

( 二 ) 质量体系基本要求的修订特点 4.增加船员培训、服务管理内容;5.船员考试管理内容合并成一个要素;6.新增海员健康证书管理要素;7.档案管理增加了管理内容;8.公共要素部分做了以下修订:( 1 )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2 )修改了人力资源要求,强调人员的配

备;

Page 3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

8.公共要素部分做了以下修订:( 3 )增加了沟通的要求;( 4 )增加了最高管理者的说明及设定管理者代表的要求;

( 5 )增加了管理评审的内容。

Page 3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

(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要求此部分为新增内容,由于原《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质量管理规则》没有相应的指南性文件,不利于质量体系的建立与审核,新修订的《规则》将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要求进行补充规定,明确了质量体系文件的编制标准,包括:体系文件的结构和层次、各层次体系文件的内容和覆盖范围,相关的编制说明等,为质量体系的建立、运行和审核提供了依据。两个规则的文件要求基本一致。

Page 3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

三、两个体系外部审核与发证(一)审核种类:两个规则的要求一致。包

括初次审核、中间审核、换证审核、附加审核和跟踪审核 5种。 其中初次审核、中间审核、换证审核、附加审核需要申请人申请,跟踪审核为主管机关或审核机构强制性的主动审核。

(二)发证与有效性:《质量管理体系证书》有效期 5 年,其有效性服从于有效期内各次外部审核的结果。

Page 3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

四、近期审核安排(一)船员教育与培训:1.海船:按照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对海船船员培训机构的质量体系进行初次审核、中间审核和换证审核。2.内河:对已取得内河船员培训资质的船员培训机构,应尽快按照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建立和运行体系,在《培训许可证》第一次中期核查时通过质量体系审核。

Page 3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

(二)船员管理:1.各直属海事局、中国海事服务中心:尽快按照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管理质量管理规则》修改各自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在 2012 年 12 月 31日前完成换证审核。2.内河管理权限海事机构:对已取得一类内河船员考试和发证授权的海事机构应尽快按照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管理质量管理规则》建立和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在 2013 年 12 月 31日前通过审核。新申请者应先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Page 4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

谢谢 !